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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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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管理

第1篇: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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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管理以人为本,必须完善社区组织机制。

首先在社区建立健全以社区党、团组织为领导机构的城管网络。把广大的党、团员组织起来,发挥他们在社区管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文体活动、教育活动、创建活动,陶冶社区居民的情操,动员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乡、镇、街道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社区建立城管联系点,随时掌握社区城管动态,及时处理居民关心的问题。其次,社区管理要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成立流动党、团员联络站,以社区城市管理志愿者队伍为组织形式,辖区单位共同参与,各级城管指导配合,从而使“城市管理为大家,管好城市我参加”的理念家喻户晓,在社区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个空间都掀起争做文明市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热潮。

二、依托社区开展工作,切实履行服务职能。

健全的社区组织网络是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桥梁,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桥梁把城管意识引向社区,抓住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贴近群众,做好服务,从而确保真正的执法为民。一是要坚持教育为主的方针。__是教育之乡,为了把城管教育引向社区,我们必须从娃娃抓起,在广大中、小学校中广泛开展“创文明城市,建美好家园”主题教育活动。让孩子们做“文明宣传的大使”,以“文明承诺书”的形式,将城市管理意识和争当文明市民的思想灌输给每个学生,并通过他们来带动亲人和朋友讲文明、爱__。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城市管理人人有责”的城管理念。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城管法规,把一些不文明的行为、现象录制成光盘在社区、学校、企业、机关等单位播放,深入开展讨论活动,引导大家主动与不文明行为作斗争。三是要广泛开展调研活动。由于各辖区的城管基础和现状各不相同,工作中要学习先进的经验,联系实际,分清主次难易,变被动为主动,能解决的立即去做,难处理的想办法多方协调,关键要在怎样解决上下功夫。依托社区居民的共同参与,在城管工作中攻坚克难。四是要树立“服务就是管理,服务就是发展”的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提高管理水平。城管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主动协助社区做好城管工作,并且指导和培育社区亮点工程,使城管行政执法成为加快经济建设的绿色通道。

三、建章立制规范运作,推进城管进社区的制度化、经常化。

近年来,城管工作以抓队伍建设为主线,强化管理职责,起到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提高城管进社区的工作水平,规范服务,注重实效,这就要求城市管理遍布社区的每一个角落,为居民办实事,办好事。一是要要让队员从单纯的管理员变为宣传员、战斗员、信息员。定期到社区任职,宣传城管新法规,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增加与他们交流的机会,使社区小天地的城管工作与服务紧密相联。二是要定期组织城市管理志愿者为主体的突击队参与社区活动,以彻底整治城市“脏”“乱”“差”,实现优美环境、优良秩序的目标,动员协调社区各方力量,倡导社会新风,共建文明城市。三是要建立城管执法责任制、社区对行政执法评议制、执法中队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从而加大社会对城管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等方面的监督。

四、扩大影响营造氛围,发动全社区人人参与城管工作。

为营造人人参与的氛围,城管部门通过组织征文比赛、演讲比赛、义演、专场演出等活动,在丰富社区居民业余生活的同时宣传城管新形象,调动群众的参与热情,各城管部门还可以与各院校共建结对,挑选优秀学生参与城市管理,定期任职,定期更换,增加他们对城市管理工作的体验,让他们在学校和社会中当好城管宣传员、监督员、信息员。有效实现“双赢”。

五、整体联动优化资源,实现社区硬件设施建设的稳步发展。

第2篇: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

为了规范出口加工区的管理,促进本市加工贸易和对外出口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设立,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定经济区域(以下简称加工区)。

第三条(管理委员会)

各加工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接受加工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的领导,并依照本办法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加工区内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管理;

(三)负责开发建设,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四)配合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通关活动实施监管;

(五)协调和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

(六)承担市和区(县)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投资项目管理)

管委会接受市外资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下列进入加工区的有关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将结果报市外资主管部门备案: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项目;

(二)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允许类项目;

(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涉及的项目合同、企业章程的变更。

管委会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委托,对进入加工区的不需要全市综合平衡的内资项目进行核准和管理,并将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设立管理)

申请在加工区内设立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核准、登记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前置审批的事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外资主管部门分别对内、外资企业设立实行集中办理,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第六条(规划管理)

管委会接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事项,并负责相应的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管委会应当在完成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15日内,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管委会违反规定实施规划审批委托事项的,委托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违法审批行为未改正前,委托机关可以收回委托的审批权。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以及用地性质不得随意变更。有变更需要的,管委会应当向原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该部门论证认可并组织修编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

由管委会对加工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进行协调及提出意见,并协助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八条(建设工程管理)

管委会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和加工区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加工区内建设项目立项、工程报建、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进行审批。

加工区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等日常工作,以及除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外的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市和加工区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委会办理,并负责监督抽查。

管委会应当将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审批、监督的结果,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容环卫管理)

管委会接受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加工区内建设项目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环境保护)

加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管委会应当协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监督企业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严格做到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进出口及加工贸易管理)

管委会接受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加工区内企业生产用设备、料件的进口,制成品的出口,以及开展加工贸易的范围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就业和劳动保障管理)

管委会协助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加工区就业和劳动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通关服务)

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加工区实施监管,并采取便捷的通关措施,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

第十四条(简化出国、出境手续)

对加工区内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有关人员,可以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和办理一定时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手续。

第十五条(政府管理信息公开)

管委会应当将涉及加工区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管委会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管委会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六条(对加工区有关事务的监督检查)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事项外,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加工区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由管委会对进入加工区的指导、检查和监管活动进行统一安排。

管委会应当支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执法检查后,应当向管委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管委会与委托机关的责任)

除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依法应当由委托行政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责任外,管委会对接受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负全面责任。

委托行政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管委会应当接受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其报告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

管委会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委托事项的,委托行政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必要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职能分工)

第3篇: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要求,自2006年以来,我县全面启动实施了城西新区路网建设工程。截至目前,城西新区入城南路、入城西路、柯村南路、渔亭路已全面改造、建设完成,翼然西路、宏村西路、西武路、翼宏路、钟山路、尊师路等已陆续开工建设或即将动工兴建,2007年年内基本建成,2008年将动工兴建柯村北路、翼然东路、沿河西路、泗溪路、木坑路、龙江路,全面建成城西新区路网,拉开城市框架。为进一步加快城西新区建设步伐,加强对城市空间管线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风貌,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城西新区范围内弱电设施地埋改造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城西新区范围内现有弱电设施产权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意识,提高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风貌整治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改造提升弱电设施水平、全力支持地方发展的要求,立即着手城西新区范围内弱电设施地埋改造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实施计划,确保与城西新区规划协调、与城西新区建设同步。

二、对城西新区已经建成的入城南路、入城西路、柯村南路、渔亭路,各弱电设施产权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抓紧做好弱电设施的地埋改造工作,在2007年年底前,实施改造的弱电设施,经县规划局、建设局、市容局、公路分局批准、备案的,相关占道费、道路挖掘修复费一律全免。

第4篇: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

[关键字]工程质量保证金 ,现状 ,监管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earnest money system since the 2005 years since the execution issued, it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more and more can't meet the demand of the market, as a weak group construction unit has a wide repertoire of bitterness, treat the root to effect a permanent, standardization of construction market, strengthen the industry dynamic management, improve work efficiency, the key is to regulate the owner's behavior, improve the owner homework personnel's basic quali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key words] engineering quality marg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 C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工程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但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现状

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自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执行。山东省建设厅也下发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进一步规范了山东省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行为。现阶段在工程质量保证金领域存在以下管理现状:

规定的不确定性,导致执行的随意性。在确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留存比例、支付期限、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不按保修项目或部位计算留存额度、超出适用范围支取、加大比例留存和恶意(或强行)扣留等极度随意的行为。

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留存、记录、使用、到期支付等没有相应检查监督机构,更没有形成监督机制。没有在工程保证期结束后界定质量有无缺陷的责任机构,或是界定的实施细则。大多由建设单位自说自话,最后有责任会让施工单位承担。

没有建立专门的会计核算与资金管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和施工各方,对应付应收工程款大多是一个总数,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只是在各自经办人心里按照合同里的约定中计算的一个额度,并没有有凭有据地记录在会计账册中,更谈不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留存保证金了。

施工企业的资金沉淀。施工企业不仅资本金少(因建筑环境的变化,这一缺陷更加凸显),而且时时处处受制于人。资金的管理上更加突出:垫资施工、让利合同、替人担保等等,再加上“有理有据”的保证金留存,很多应当由施工企业控制的资金,集中在了建设单位的手中,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周转无力、债台高筑。

保证金只有建设单位独自管控,工程保证金没能完全发挥应有作用,使施工企业常常因此遭受无辜甚至无奈的损失。在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有的建设单位与管理、使用单位未进行工程项目合同及保证金情况的交接,造成保证金的管理前后脱节和混乱,一味对施工企业提出要求,无限期地拿保证金说事,有意拖延或拒绝返还给施工企业,例如因为工程中的一些小问题,拖延保证金的返还期,甚至借故扣除大于维修费用数倍的保修费用。将保证金转给其物业管理单位,而物管常常把一些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也要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有许多甲方采取项目公司方式进行承包运作,公司随着项目开发完毕进行变更甚至解体,施工单位留存的保证金随着建设单位的消失而无法清偿,有的竟然使用淘汰的汽车、设备或难以销售的房屋等以高价顶值保证金等等。这些损失都会落在施工单位头上,而且也使工程保证金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

由于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产业定位和市场恶劣的竞争环境,形成在建设领域作突出贡献、付艰辛劳动的施工企业,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发包方会通过各种途径体现其强势地位,各种霸王条款不容置疑地要求施工企业接受,保证金留存期限和额度等方面不严谨的规定,助长了其在执行上的随意性和就高不就低的做法。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主要目的是:保证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进行维修。也就是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保证维修的资金而不是维修金。缺陷责任期内,如果施工单位不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队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可从质保金中支付,且直接委托队伍进行维修时,不能免除原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可以形成多赢的局面。一是切实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促使施工单位提高工程质量,广大业主能够不再为房屋质量问题烦心。二是可以大大减少房屋质量投诉、上访,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三是能较好地维护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监管以前,质保金往往被开发商长期占用,施工单位则不能及时拿到这笔本属于自己的钱。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单位工程预留。首先,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计算应预留的质保金数额,填写“质保金预留通知单”,施工单位持预留单交纳质保金至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应交纳而没有交纳质保金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施工单位凭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评价意见,书面提出返还申请,无质量异议后及时办理保证金的返还手续。

在质保金管理全过程中,管理部门并不接触保证金。只是对保证金进行监管,其根本目的是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维修,保证工程质量,保证金委托金融机构托管,管理部门不可能动用质保金,也不会从中受益。

质保金监管对开发商而言,并不造成利益损失。首先,这部分资金是开发商从工程款中预留作为保证施工单位维修的资金,也就是说,质保金的本质是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一部分,对质保金实施监管,只不过监管方式转变的而已,对开发商来讲,并不损失自身利益。

缺陷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积极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做好维修工作。如施工单位拒不维修,开发商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保金中支付。但必须要注意的是,开发公司一定要提供确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且施工单位又不能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充分证据,必要时,可请第三方(如监理、物业等人员鉴定,包括维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等)。建设部明文规定,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任何时候都不能以质保金为理由敷衍推委自身的质量责任。

第5篇: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镇建设工程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村镇建设工程,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集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其中:

建制镇、集镇(乡)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及其它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村民中心”等公共建筑工程以及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工程,称为“限额以上工程”;

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含辖区内生产性建筑工程),村(居)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工程,称为“限额以下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其中: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市场、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建筑节能、招投标管理、建筑市场稽查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限额以上工程”的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

第四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其中: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市场、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建筑节能、招投标管理、建筑市场稽查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对“限额以上工程”实施监督和具体管理;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和机构,对“限额以下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对“限额以下工程”中村(居)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工程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其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对受委托管理的“限额以下工程”实施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村(居)委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范围内二层以下住宅工程及一些小型工程的报批和施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镇建设工程应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要求,其“限额以上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限额以下工程”,按照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七条村镇建设工程应履行规划选址、施工设计图审查、办理施工许可、委托质量监督、选择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各类村镇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方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施工。其中:

(一)村镇“限额以上工程”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二)建制镇、集镇(乡)规划区的“限额以下工程”及其辖区内小型生产性建筑工程,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工程建设方在征得村(居)委会或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持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设申请,填写《村镇建设工程申报审批表》;

2、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派员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政府研究,同意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共建筑和生产性建筑项目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方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方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4、建设方在办妥用地手续后将有关证件、工程设计图纸等资料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所报资料审查合格,并对沿街房屋的外观设计进行把关后,再转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建设方按规定交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后(政策规定减免的除外),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选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并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再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施工许可,领取《河北省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设工程开工前,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派员现场定位放线,方可开工建设。

7、工程竣工后,建设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向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备案;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规划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三)村庄规划区内村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工程,严格执行“一书一证”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房户向属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填写《村镇村(居)民建房申报审批表》;

2、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派员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房并需使用耕地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在原址翻建的,可直接按本条(三)款第4项规定办理。

3、建房户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

4、建房户在办妥用地手续后将有关证件、资料交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对沿街房屋的外观设计进行把关,符合条件的,核发《村镇村(居)民房屋建设许可证》;

5、建房户在取得《村镇村(居)民房屋建设许可证》后,开工前应将所选择的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报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备案,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派员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6、房屋施工过程中,应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村镇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将办理程序和办事制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审批时限:乡镇人民政府不超过15个工作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件。

第九条在建制镇、集镇(乡)规划区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工程规划或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搭建。需临时占用土地的还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时,必须无条件限期拆除。

第十条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应放在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的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建材以及施工用电和安全防护等专项监督检查力度。尤其是对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高度在4.5米以上的厂房、公共建筑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和相应的巡查报告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除对村(居)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不定期检查外,对其管理的“限额以下工程”要进行定期检查,监督落实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项规程、规范和制度。同时,主动接受上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农村建设的需要,组建村(居)民建房自治管理小组,发挥其在村(居)民建房过程中的自治管理作用。

第十一条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的抗灾、减灾管理。在村镇建设选址时,必须充分考虑避开地质条件不稳定、抗震不良、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和风口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以及有严重环境污染、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域。在工程设计审查时,要根据地域特点提高抗震、抗风等防灾的设计标准,并区分不同工程类型和结构形式,组织编制或推荐使用村镇建设工程防灾减灾设防标准和标准图集,引导农民建设安全住房。同时,加强抗震、抗风等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二条引导村镇建设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变传统的建造模式和建筑结构;推广新型村镇居民住宅设计方案和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集,引导农民建设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

第十三条鼓励具有资质等级或从业资格的施工队伍和个人承揽相应的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承担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和施工队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妥善做好村镇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和信息报告工作。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村镇建设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确保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并按时限要求逐级上报情况,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村镇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各级职能部门的违纪、不作为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使用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河北省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村镇村(居)民建房申报审批表》、《村镇村(居)民房屋建设许可证》,除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统一规定的制式外,其它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各级村镇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第6篇: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

我国在1999年4月,专务项目管理的上海浦东咨询公司受上海市计委委托组建上海市收教收治综合基地筹建处,全过程项目实施,开始了上海市财政投资项目运用代建制的试点。2000年3月,上海重大市政工程代建制项目管理研究通过鉴定。2001年4月,由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建上海大连路隧道发展有限公司,按照BOT的方式负责对大连路隧道项目的实施。2000年上海市正式向境内外投资人开放高速公路投资领域,到目前已完成招商项目11个,总投资达268亿元,其中民营企业投资占50%左右,这些高速公路项目的实施管理运用代建制,由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项目公司承担,大大提高了建设管理水平,有力地保证了投资人的利益和项目效益的充分发挥。2002年5月,宁波市政府公布了《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2003年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制暂行办法》。由此可见,项目代建制在我国作为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的新起点,已经经历了起步探索阶段,正在不断完善,逐步推广。

项目代建制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主要应用模式为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两种。

发达国家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

1、设计—建造总承包(Design—Build),即(D—B):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D—B模式是一种项目组织方式。业主和设计—建造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项目的规划、设计、成本控制、进度安排等工作,甚至负责土地购买和项目融资。使用一个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责,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可显著降低项目的成本和缩短工期。同时,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可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

2、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Turnkey,即EPC/Turnkey):EPC/Turnkey方式是指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全面负责。这种方式的总承包商在试运行阶段仅承担技术服务,而不象交钥匙总承包(Turnkey)那样对试运行承担全部责任。

设计—建造或EPC交钥匙的合同结构是业主首先招聘一家专业咨询公司研究拟建项目的基本要求,业主只需以总价合同为基础,选定一个设计建造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负责,他选择咨询设计公司和分包商。如果是政府的公共项目,则必须采用资格预审,用公开竞争性招标办法。

采用设计—建造或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的优点是:使用一个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责,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减少项目的成本和工期。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业主可得到早期的成本保证。其缺点是:业主无法选择设计人员;设计可能会受到施工者利益的影响,由于主要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因而可能工程的造价较高。

第二种模式为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托管),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与服务。工程项目委托管理的主要方式有:

1、项目管理服务(PM),即工程项目公司按合同约定,在项目的决策、实施阶段为业主编制相关文件,提供招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管理和服务。

英国建筑师协会将项目管理(PM)的定义为“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通过项目策划(PP)和项目控制(PC)以达到项目的费用目标(投资目标、成本目标)、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即PM=PP+PC。项目管理(PM)分为业主方的PM、设计方的PM、承包方的PM和供货方的PM四种类型。其中业主方的PM起主导作用,本文所指为业主方的PM。

项目策划(PP)从内容上来说主要包括目标论证、目标分解、组织结构策划、工作流程策划、合同结构策划、风险管理策划等。项目策划以时间划分包括决策期的策划、实施期的策划(又分为进度策划、投资策划、质量策划)及经营策划。策划的目的是为了控制,项目控制(PC)的主要措施包括:组织措施、合同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

具体来说,项目管理服务(PM)是指工程咨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工程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报酬和承担一定管理责任的服务方式。

2、项目管理承包(PMC),即项目管理承包商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包括进行工程的总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选择设计、采购、施工承包商,并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全面管理。

PMC是受业主委托对项目进行全面的管理的项目管理承包商,PMC管理模式分成两个阶段来进行,第一阶段为定义阶段,第二阶段为执行阶段。在定义阶段,PMC要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提出一定的合理化建议;根据有关标准、类似项目的成本资料与经验做出投资预算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的参考;在此基础上,编制出工程设计、采购和建造的招标书,确定工程中各个项目的总承包商,视不同的项目总承包商可以是EPC或设计—建造。在执行阶段,由中标的总承包商负责执行详细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PMC在业主的委托管理合同授权下,进行全部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直到项目完成。在PMC介入的各阶段,PMC要及时向业主报告工作,业主则派出少量人员对PMC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PMC的报价组成多数为工时费用部分、利润部分和风险金部分之和。项目的最终决算要同在定义阶段结束时批准的预算相比较,若节约了则按PMC约定的分成办法就节约部分初步计算,再按项目的可用性、性能、工期三个方面的指标考核而得最终奖励额;若超支了,则要按协议约定承担罚款,直至罚没PMC的全部担保金。

第7篇: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

关键词: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强化措施

1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模式

1.1铁路工程建设指挥管理模式铁路工程建设指挥管理模式是我国最主要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典型的例子有京包线-包兰线、陇海线-兰新线,其中京包线-包兰线包括两条铁路主线,即“北京包头、包头兰州”,陇海线-兰新线包括“兰州连云港、兰州乌鲁木齐”。这两条线是典型的铁路工程建设指挥管理模式,铁路项目的建设全过程都是由铁路工程部进行建设指挥和管理的,足以证明这种管理模式具有权威性高、行政权力高、经验性高等特点,因为整个建设过程都是由部门指挥人员全权指挥的,有效提高了建设效率,但该模式比较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路建设,不能适应信息时代下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需求。

1.2铁路局托管管理模式铁路局托管管理模式是指将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于各地方铁路局,委托方一般是铁路总公司,是一种上级向下级安排管理任务的负责管理模式,具有责任性和权限性。例如,铁路总公司将所有河南铁路建设都委托于郑州铁路局进行监督和管理,以此证明该模式比较适用于铁路局管辖范围内的铁路线建设,而对于铁路局管辖范围外的铁路线建设不适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郑州武汉铁路干线,因涉及跨领域铁路建设,最后将该铁路段委托于武汉局进行监督和管理。

1.3铁路建设项目承包管理模式铁路建设项目承包管理模式,顾名思义,就是采用项目承包的形式实现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管理,该模式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即承包单位必须具有能够建设铁路项目的经济能力及技术能力,其承包过程具有法律性、合同性等约束性特征,受制于管理体制和市场经济,该模式很难实现于现实铁路建设。例如,南疆线(吐鲁番喀什),很早就提出建设,但因地理环境,这段铁路难以建设,所以铁路总公司就将该铁路承包给当地比较有实力的铁路建设单位建设,但因经济、技术人员及地理等原因,在很多年里依然没有建设成功,直到2015年才在国家铁路局的管理下实现了铁路建设,该铁路线长达1446km,海拔高800m,所以铁路建设监理管理模式难以在现实建设中推广。

1.4铁路建设监理管理模式铁路工程监理模式是指由第三方监理单位对铁路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铁路局对监理单位的要求一般都很高,具体要求包括较高的综合管理素质、专业化管理机制和社会化管理机构,并且监理过程中要实现铁路建设质量、铁路项目投资、铁路建设进度以及合同管理等全程监控,监理过程中施工单位只负责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筹集及建设相关参数的调整,该模式是专业化最强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但我国目前的监理管理模式还不够完善,还需要克服建设管理中的诸多弊端。

2铁路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2.1管理责任不明确因为铁路本身就存在很强的国家管理性,在很多时候很难确定铁路建设企业的法人或法人代表,这就意味着很多责任都无法落实到相应的负责人身上,并且每一个建设阶段的业主所代表的建设项目不一样,这大大增加了管理责任的明确难度。例如,铁路建设项目的规划由计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而铁路建设项目设计由规划部门进行设计,并交由鉴定部门审查和管理;实际施工阶段,由铁路局基建部门指派相应的施工单位;整个施工过程是由建设管理部门与监理单位共同监督和管理,这样一来,很多职责就无法得到明确,并形成权利、责任的混乱,不利于铁路建设项目的管理。

2.2管理缺乏统一的总体建设单位按照正常情况,铁路建设的实施过程是:首先决策、其次实施、最后运营,施工阶段由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发挥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并且由统一的总单位负责整个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但是实际铁路项目施工中,铁路建设项目的管理缺乏统一的单位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负责,最终导致建设过程割裂现象发生。

2.3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铁路建设项目管理要求极高,不但要求管理人员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还要求管理人员有好的管理技术,不仅如此,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铁路建设项目管理还需要管理人员有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技术,但实际管理中,因为缺乏专业的培训机构,导致铁路专业人才缺失。另外,铁路建设过程缺少第三方监理单位,使铁路建设目标得不到有效控制,导致建设成本增加,浪费相应的建设资源。

2.4信息咨询力量薄弱且承包商综合能力低目前我国铁路建设咨询服务明显不足,与国际先进的咨询公司相差甚远,并且承包商主要进行施工管理工作,缺乏相应的综合管理能力,不能适应工程总承包等先进模式的推行。除了上面说到的四点问题以外,还有对前期的建设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铁路项目建设承包模式单一等问题。前期重视度不高主要体现在:为实现高质量的铁路建设,相关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往往会将建设管理的工作重心放在建设工程的后面,忽略了前期;项目管理模式单一主要体现在:大多数铁路建设项目都按照设计招标建设的模式进行铁路建设。

3铁路建设项目实现高效管理的措施

3.1将投资约束机制引入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中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我国铁路建设企业是没有确切的法人及法人代表的,这意味着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职权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提不起管理者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并且还会出现不良行为,增加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投资风险,所以应积极将投资约束机制引入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中,以此降低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中的投资风险,确定铁路建设企业的企业法人。

3.2提高监理单位的综合素质我国铁路建设事业虽然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但与之相关的监理单位成立的时间却很短,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相应的工作制度、质量检测手段及控制机制还不够完善,使监理单位的真正作用难以发挥,导致铁路建设项目管理问题层出不穷,为减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问题及管理风险的出现,监理单位应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监理单位的综合素质,即要求监理单位提高监理单位工作水平,明确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承建单位三者的关系,健全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结构,以此实现铁路建设项目的系统化管理。

3.3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加强铁路建设设计管理具有以下几点措施:第一,设计方案必须接受合同约束,且通过合同要求后,将其与施工配合使用;第二,在铁路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过程中一定要邀请专业的预算管理人员,严格计算设计方案中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及投资等,以此控制预算,避免资源浪费;第三,建立控制变更投资制度,以此确保项目设计的经济技术性。

3.4进行分类管理、信息化管理和合同管理1)分类管理。是指将组成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体系的管理部分,实施个性化管理,即不同的建设项目实施不同的管理模式。例如,铁路轨道建设项目管理采用建设项目承包管理模式,该模式不但有效节省铁路的建设成本,还能够对铁路轨道建设材料实施质量监管,使建设铁路轨道的建设材料得到质量上的保证,实现铁路轨道的高质量及高效率建设。2)信息化管理。是指将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技术根据铁路建设实际情况,引入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实现铁路建设项目的信息自动化管理,以此促进各管理主体的建设技术交流,从而实现铁路建设项目管理质量及效率的提高。3)合同管理。是指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活动通过合同的形式实现建设价值,这要求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并实现合同管理,以此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促进铁路建设事业的持久性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还存在很多不足,这要求铁路建设相关部门、单位及企业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将新型、先进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引入实际管理中,实现高质量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

参考文献:

[1]朱晓强.坚持科学发展,创新管理方式切实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J].经营管理者,2016,23(15):332.

[2]尹有富.关于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探讨[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3(1):65-66.

[3]王淑雨,孙锐娇.铁路建设项目架子队管理模式调查与分析[J].铁道工程学报,2012,29(7):97-100.

[4]夏雷.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业,2011,18(3):101-102.

第8篇: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前言:

近年来,不少地方已意识到对现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其中,较成熟和先进的一种方式就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这两种在国际上广泛运用的现代项目管理模式有着很大区别。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拥有法人权利(包括在业主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投资保值责任)。而总承包商和项目管理企业都不具备项目法人地位,无法行使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因而项目使用单位无法从项目建设中超脱出来。

1 政府工程项目的特征

政府工程项目不同于一般个人或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工程项目的主体是政府部门,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公众让出一部分权利给政府,把资金集中起来,利用政府的强制力,集中资源的优势来为项目服务,因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都投资巨大、影响大,产生的效益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利益,所以政府工程项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1 工程项目的非盈利性

这是由政府工程项目的性质所决定的,这种性质就是非盈利性。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般经济组织的投资活动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除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以外的投资都会追求高收益的回报,而对非盈利、难以盈利或投资回收期长的工程项目则不会涉足。但这些工程项目又往往是国家或区域发展经济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到改善投资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安全的设施,所以政府必须把财政资金集中投资在这些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上。

1.2 投资大、周期长

政府投资的基础性项目和公益项目一般来说规模较大,建设过程中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任何其他投资者都不可能承受如此巨大的投资和风险。此外,由于投资规模大,这必然导致建设周期长,要求在投资建设之前,必须充分做好建设前期工作,通过详细周密的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搞好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建设方案。

1.3 社会影响的广泛性.

由于政府工程项目涉及社会公众文化或生活的各个方面,又是花国家或地方财政的资金,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纳税人的钱,涉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1.4 审批程序的严格性

相比企业或者个人投资者来说,政府出于在纳税人中树立廉洁高效的形象,保证政府工程项目的效益,一般采取更严格的管理程序。这主要表现在: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禁挪用政府投资、财政部门要执行项目评审程序等。

2 代建制在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应用背景及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上都是由使用单位通过组建临时基建班子(如基建办、工程指挥部等)进行建设管理。这些基建班子通常缺乏应有的建筑技术和工程经济等相关背景知识,不完全清楚投资规律和基本建设程序,不能掌握并运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因此,难免出现各种管理不善的现象,如决策不够成熟、随意调整方案、前期及实施阶段各环节之间相互脱节、工程建设周期长、工作效率不高、投资效益低下等。同时,基建班子一般在项目建成后随即撤消,在建设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不能转为技术资源供其他单位或后续项目借鉴。在此情况下,一些地区逐步开始尝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1993年,厦门市在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通过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有实力的专业公司,由这些公司代替业主对项目实施建设,并在改革中不断对这种方法加以完善,逐步发展成为现在的项目代建制度。2001年7月,厦门市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上全面实施项目代建制;2002年3月,开始在土建投资总额为15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中实施项目代建制度。1999年初,上海浦东咨询公司受原上海市计委委托,全过程建设上海市收教收治综合基地项目,开始了上海市财政投资项目以代建制形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的试点。

3 完善我国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建议

代建制是地方政府在改革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模式中的一项制度创新。《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也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但从各地实践看,对代建制的认识和做法还存在较大差异,为此提出完善代建制的建议。

3.1 代建机构以常设性事业单位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组建或选定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组建常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建设管理机构和选择社会中介性质的项目管理公司。这两种方式各有所长,相对而言,第一种方式即组建常设的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机构更为可取。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在项目建设实施中并没有自身特殊的利益,为政府把关和节约项目投资资金的责任心相对更强,更适合充当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而通过第二种方式选定的代建机构均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经济实体,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益关系。如投资规模越大,其获得的项目管理费可能越高,因而为政府把关和节约项目投资的动力“天然”不足。设立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单位,并由其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责任主体和集中统一建设项目,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工程发包方分散的问题。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等工作或任务的发包方不再是临时性建设管理机构或项目使用单位,也不是投资、建设、财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而是专业化的代建机构。而通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建政府投资项目的模式,不能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方分散的问题。如由谁作为发包方与社会中介服务公司签订代建合同,是临时性建设管理机构、项目使用单位,还是投资、建设、财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问题。由于没有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分散的问题,选择社会中介服务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的作法显然受到很大的限制。从各地实践看,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地区(城市),绝大多数选择组建常设性事业单位的方式。

3.2 项目范围“基本集中”。“抓大放小”常设性代建机构承接代建项目的范围,应与该机构的规模相协调。但从各地实践看,不同地区代建机构承接代建项目的范围差异较大,而且界定不很准确。如深圳市工务局负责“除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公安、教育五个系统外政府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基本集中:原则上,公益性项目及以社会、环境效益为主的准公益性项目均应纳入代建范围;对于建设任务较重、且具有相应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有特殊要求的交通、水利、林业、国防、公安等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暂由相关部门继续承担建设管理职责,或设立项目法人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其余项目,包括政府出资建设的市政工程、党政单位办公和业务用房以及科教、文、卫、体等社会性基础设施,原则上均应纳入代建范围。“抓大放小”:每年政府投资项目很多,且投资规模相差很大。代建制作为一种新的建设模式,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上述几个部门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纳入代建范围的难度也可能很大,至少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支撑。鉴于此,纳入代建范围的项目的投资或建设规模最好在一定限额以上,各地可自行确定限额。

3.3 代建职责涵盖全过程

从国内实践看,不同地区常设性代建机构的职能界定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借鉴国外设立代建机构的经验,总结国内一些地区的做法,建议按照“尽量全过程负责”的原则,设定代建机构的职责。包括:

3.3.1 参与或主持“无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项目建议书编制,主持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不包括单独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

3.3.2 参与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编制;根据项目使用单位对使用功能的要求,主持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3.3.3 根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编制项目总预算,并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定。

3.3.4 负责项目招标投标、委托监理、签订合同、质监登记、安监登记、开工报告报批和施工报建等施工准备。

3.3.5 负责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监管,包括组织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现场签证(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和设计变更。

3.3.6 负责编制项目的结算、竣工决算并送审,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3.4 人员规模适度扩大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均有一个突出特点,即代建机构的规模都较庞大。如香港工务局,下辖7个专业署,拥有约2万公务员;加拿大的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下辖5个地区办公室,共有1.4万公务员;美国负责公共建筑建设和管理的联邦总务署,其工作人员曾多达4.5万人,目前仍有1.4万人。

而目前我国实行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管理的地区,代建机构的规模普遍太小。过小的规模对这些代建机构有效或高效履行建设管理职责提出了巨大挑战。由于一个专业人员有效管理工程的能力和精力有限,既定人员规模的代建机构的管理能力也有限。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各地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的人员规模明显偏小,而承担的建设管理任务普遍偏重。今后应该逐步扩大代建机构人员规模,或至少在事业经费核定上适当加大投入,使其能聘用一些非事业编制或临时性的专业项目管理入员。

第9篇: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现状;趋势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中开展的项目管理活动。其内涵本质是从项目的开始至项目完工期间,通过管理者运用现代系统工程的各种理论方法,对项目建筑工程的全部过程开展全面详细的管理活动。以期在为项目建设工程中优化配制各种市场要素和建筑商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一种市场关系,其是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在我国出现了不同的模式,他们在不同建筑施工场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综述了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及其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项目工程的科学话管理提供指导。

1 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模式

目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主要有一下几种模式:

(1)设计-招标-建造-模式

该模式即Design-Bid-Build模式,简称DBB模式。本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我国项目工程管理最传统的模式,其在实际工程项目运行中具有简单易管理等特点而成为通用最广泛的模式。DBB模式在项目管理中有利于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项目的前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都签订统一文本合同。另一方面,对于项目投资方来说,本模式有利于其减少投资。但是,DBB模式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其主要是在该模式下项目的施工工期较长,有可能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按照事先设计的工期完成。

(2) 建设-管理模式

即Construction-Management模式,简称CM模式。建设-管理模式是一种采用快速路径法的思想,在项目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管理公司进行工程的全面管理。与传统的设计-招标-建造-模式相比较而言,由于在该模式中引入了快速路径法这一设计思想理念,因此,其极大地减少了工程的建设工期,也为项目业主减少了风险。但是,从另一角度分析,CM模式在全过程中都展现了边设计边施工这样的原则,因此,在项目中可能会出现一个项目下边流生出很多的小项目,这样一方面不利于协调各种力量,同时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导致项目施工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3) 设计-建造模式

即DB模式。该模式要求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由一个总的单位承包商进行,其承担了项目的所有任务。在本模式下,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提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其通过招标确定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管理法人作为自己的代表,参与建设项目工程中与工程承包商的设计、建设,与其保持密切联系,确保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

(4) 建造-运营-移交模式

建造-运营-移交模式,即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该模式在国外比较流行。其运营方式是通过政府主导下,项目建设对私人资本开放的模式。本种模式下,政府对本国的一些基础建设设施开放,对项目具有资质的公司授权管理,签订运营协议,协议期满后在移交于政府进行管理。本中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最大的缺点就是项目的承包者必须具备很雄厚的经济能力,同时对其开放审查程序复杂多变,不利于管理。

(5) 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模式

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模式是指项目的最开始阶段就通过寻找具有经验的从业人员,通过签订合同雇用其代表建设业主在项目的全过程中对项目实行全面管控 模式,与其他几种模式不同的是,本模式下工程项目管理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6) 设计-采购-建造模式

即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模式,这种模式在我国国内又俗称“工程总承包”模式。其管理的理念是指在业主要求人的投资理念下,剩下的全部工作都通过设计采购建造承包商来实行,业主不用参与其中。本模式下,业主可避免传统模式中工作聘请各种管理人员进行项目的管理。而总承包商会承担下所有的施工管理任务。业主在本模式下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在项目完成以后进行竣工阶段的验收工作。

(7) 合伙模式

该模式是在充分考虑建筑施工单位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优化项目建设工程的一种开放式管理模式。本模式基础性要求是确保业主与建设监理施工个单位之间

相互信任和资源共享。在前期各种工作确定后,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首要任务就是及时沟通各方,以保障在项目中争议和诉讼的产生和保障项目参与各方实现经济目标利益。在本模式中,合作协议是确保整个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而合作协议的签订需要各方共同参与。

通过上述的分析发现,在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上述7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不同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具有各自的优势。

2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

(1)工程项目管理理念的创新

工程项目管理理念是管理水平提升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也是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重要元素之一。我国传统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理念表面层次的内容较多,而相对忽略了对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和意义的研究与分析,这是极其不利于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发展和进步的。现代建筑工程管理理念的创新,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管理理念而言的,即对传统的建筑工程管理理念进行适当的革新与完善,并要不断的填充现代化的管理元素和思想,以彻底实现建筑工程管理理念的创新发展。但是,在建筑工程管理理念的创新发展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发展的速度与方向,创新发展的速度要适中,既不要冒进,又不要停滞不前;发展方向的选择也是很重要的,不要片面追求新理论、新观点、新思想,而是要结合中国国情,逐步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理念。

(2)工程项目管理理念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化的不断融合,国内的大型企业公司和一些跨国公司企业在国内的投资不断增加,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出现国际化、全程化、信息化的发展成为必然的趋势。国际化趋势有利于提升自我的管理水平及学习先进的技术水平,全程化趋势要求我们对项目管理工作效率提升有利,信息化趋势使得项目工程紧跟时代步伐。

3 结束语

针对目前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很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体制制度,规范法律法规,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并与国际全面的接轨;同时,加快发展工程项目管理的信息化与网络化管理创新体制。为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奠定基础,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水平。

参考文献

[1] 朱茹琳.对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探讨与思考[J].企业家天地,2009.

[2] 刘光忱,栾旭纲. 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