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税法及构成要素范文

税法及构成要素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税法及构成要素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税法及构成要素

第1篇:税法及构成要素范文

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要素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方面构成,其中前三个会计要素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是资产负债表的构成要素,三者关系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后三个会计要素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是利润表的构成要素,三者关系是:收入-费用=利润,这里的“利润”是指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会计所得,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又称税法所得)时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法规定,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计上计算的会计所得必须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后的余额,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两者关系可表述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所得±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下面笔者就从利润表的构成要素,即收入、费用等方面来分析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表现。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的主要差异表现

(一)收入方面的差异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对收入重新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新会计准则也提出了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收入准则规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额。而税法对于销售商品的应税收入确认与会计规定基本一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例如有的企业发生分期收款业务时,税法规定可以按交付产品或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认收入,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但应该注意到,有的企业在实际发生分期收款业务时不是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日期确认收入,而是按收到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这样可以起到推迟交税的目的,从而影响到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性。

2.非生产部门使用本企业产成品的差异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而使用本企业的货物的,应作为收入处理,其价格按同类产品同期市场价格确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则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而是按货物账面价值直接由产成品科目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相关科目。

3.销售折扣(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的差异

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让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折让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折让的金额。而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即按总价法进行会计核算;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折让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4.接受捐赠收入的差异

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视为应税收入,对于企业取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较大,企业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不视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接受捐赠的资产一般会使企业的经济资源增加,将其纳入“资本公积”项目核算。

5.国债利息收入方面

税法规定,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二)费用方面的差异

1.工资、薪金的差异

税法规定,(1)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按计税工资规定扣除。即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标准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2)工资、薪金支出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当期应负担的工资、薪金应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冲减当期利润。

2.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差异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而会计制度规定,当期应负担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全额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冲减当期利润。

3.业务招待费的差异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即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应全额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冲减当期利润。

4.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

(1)折旧年限。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都明确了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批准,可以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2)折旧方法。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从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中任选一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表中予以说明。

5.资产摊销的差异

(1)无形资产摊销的差异

税法规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而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2)开办费摊销的差异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而会计制度规定,将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6.研究开发费用的差异

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比例未达到10%的,不得抵扣。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据实列入当期费用,冲减当期利润。

7.借款费用的差异

税法规定,(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财务费用,冲减利润。

8.广告费用的差异

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可全额计入营业费用,冲减利润。

9.捐赠、罚款、赞助支出的差异

税法规定,各种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金不得作为扣除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业为1.5%)以内,准予扣除;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对农村义务教育、中国红十字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等的公益性捐赠可全额扣除,(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省份)对慈善机构、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可全额扣除。而会计制度规定,捐赠、罚款、赞助支出全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利润。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办法

会计制度与税法产生差异有其深刻的历史前景和理论根据。由于会计和税法规范的经济关系不同,这种矛盾的存在是客观的。然而,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这种矛盾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办法进行协调的,如果片面强调各自的独立性,会产生较强的负面影响,所以我国应积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对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协调,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应加强沟通

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的制定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会计制度的具体制定者为财政部门,税法的具体制定者为国家税务总局。他们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应加强沟通与合作,财政部门在制定会计制度时,不仅要满足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还要尽可能满足规范纳税基础的需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税收制度时,应尽可能与会计保持一致,使得纳税调整项目减少到最低限度,以减小实际征税的难度。

(二)税法应适当放宽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限制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资产在实物形式上损耗和技术上的无形损耗都迅速增加。但是目前税法对企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限制性规定非常严格,如规定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折旧方法一律采取直线法。这些规定极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的难度。当然为了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税法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

(三)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传的力度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同时我国还应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相互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把会计知识与税法知识的培训、宣传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办税人员及广大经济工作者认真学习,搞好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宣传工作,加深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认识,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会计和税收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四)会计制度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

会计政策作为企业财务揭示所选定的会计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企业组织形式及经营性质的差别以及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利益驱动情况,加之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会计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利益驱动取向不同、目的不同,使得会计政策的选择情况千差万别。而税法对会计政策又规定得过死,必然与灵活的会计政策选择产生矛盾,产生大量的纳税调整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制度应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所得与税法所得的差异调整方法,简化税款计算。而对于众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可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方法。

第2篇:税法及构成要素范文

    一 税法教学矛盾的解析

    1.税法内容庞杂和教学时间有限之间的矛盾

    高职的税法课程一般是一学期60课时左右完成,笔者所在的学校安排64课时(4课时/周×16周)。我国有17个税种和1个教育费附加,一共18个税费,加上税法的概述和税收管理的流程,要在60课时左右完成是不可能的,虽然在教学大纲中包含所有章节,但在制订授课计划时,一般都挑选占国家税收总额比例较高的重点税种进行讲解,比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小税种合计用三四个课时作概括性的介绍。学生学完小税种后只能说略有耳闻,如果要求其进行税种分析和计算,一般都无法完成。

    2.理论教学的固有模式和工作实践的复杂多变之间的矛盾

    税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目,高职院校培养的是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学习税法重在应用,而主要不是对税法制定的原理进行探究或是对税法适用性进行反思,那就要求税法教学要密切联系经济活动和税收征管实践。税法教材中的例题都与真实的经济活动相关,编排的位置一般都是在一两个理论知识点后出现,并紧扣这一两个知识点,比较直观,解题难度不大,学生普遍反映容易理解,但章节结束后或者考试中的题目一般都比较综合,题目条件也较多,条件之间更是关联性很强,学生的完成效果就比较差。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听取学生反馈后总结了几种类型。第一类学生看到众多的条件时就懵了,无从下手,第二类学生平时学习刻苦,答题时,“下笔如有神”,看似胸有成竹,表面上看很清晰,但批改时就发现大方向没有错,公式运用也正确,可是总有部分重要条件被忽略,留下些许缺憾,甚至完全错误,特别是在考试时,浪费了大量时间却是做了很多无用功,改卷时让笔者唏嘘不已,学生看到成绩感觉出乎意料,待笔者将关键条件点出时迅速恍然大悟。

    例如,商场销售烟花爆竹不含税价格10万元,求解应纳的流转税。学生很容易就用10万元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10万元乘以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消费税,还会总结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含税价格是一致的,但他恰恰忽略了一个影响解题结果的重要的税法要素~纳税环节。每个税种都有其特点的纳税环节,有的纳税环节单一,有的则需要在多个环节纳税。因此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 “多次课征制”。本题涉及了两个税种,增值税和消费税,它们虽然都是主要以销售货物为征税对象,但却有一项重要的区别纳税环节。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只要没有流转到最终消费者手中,之前的所有销售或视同销售环节都应该纳税,但消费税却是实行“一次课征制”的典型税种(卷烟除外,它在生产和批发环节两个环节征税),只在生产并销售的环节一次性征收,之后继续流转也不再征收了。本题中的商场从主营业务角度考虑,销售的商品一般都是采购完再销售,而不是自行生产的,烟花爆竹属于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范围,但它应缴的消费税在生产并销售给商场的环节已经由生产厂商缴纳过了,商场再次销售时不需要再缴纳一次消费税,学生就忽略了这一关键要素,又重复计算了一遍消费税,画蛇添足了。

    因此可以看出,理论教学沿着讲解单一知识点、布置相关习题这一循环不断的往复进行,章节后的习题也是围绕本章的知识点进行编写的,几乎没有看到有教材在分税种讲解完编排一章税法综合运用,而税法实践往往是综合运用,经济活动的复杂多变让税种间的组合应用充满无穷的变数。理论教学的现状无法适应税法实践的要求。

    有文章提出应采用项目教学法或案例教学法,设置真实的情境让学生进行实践,或者通过校企合作,让学生接触真实的经济业务,体验真实的纳税流程,这肯定能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但我们也要看到学生学习时间的有限和理论教学的规律决定了教学中能够实施项目一定是有限的,学生未来走向各行各业,面对各类经济活动时,能模仿的当年学习时接触的项目是有限的,这时需要的是知识能力的迁移。

    3.矛盾的解析

    为解决上述两个矛盾,笔者认为事物的发展是有其特定规律的,当我们面对税法的不断改革眼花缭乱、疲于应付的同时,更应该去寻找变化中的规律,让教师自身的学习有迹可循,更重要的是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和教学容量内培养学生掌握学习的规律,在完成大学学业,走上工作岗位后能自学成才。这个规律就是理论。

    我们常说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点经常集中于理论服务实践,忽视了理论也是来源于实际,实际在变化,需要不断总结出理论,发现规律才能继续指导和推动更有效的实践。

    笔者经过几年的税法教学实践,认为掌握并灵活运用税法要素是教好、学好税法的钥匙,能帮助教师和学生共同“循规蹈矩”的打开税法之门。只要比较税法教材,教师学生都会发现,高职财经类税法教材无论是传统的,采用章节式体例的编写模式,还是近几年比较流行的,采用学习情境体例的,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式的编写模式,第一章或学习情境一都会介绍税法要素,或称税制构成要素、税收要素。税法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又称税种,税种的具体化称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减免及加征、违章处理、附则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最基本的三项要素。理解并综合应用好税法要素将帮助学习者以不变应万变。

    二 税法要素的应用

    1.面面俱到地应用税法要素分析和处理经济活动

    税法要素可以分成两类(总则和附则除外),一类是与税收实体法相关的,与计算应纳税额相关,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税收减免及加征;另一类与税收程序相关,包括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违章处理,要准确、完整地完成纳税工作,两类要素都需要严格执行。税法要素相当于列出了一张药方,只要纳税人认识药名,看得懂天平,一定能准确、完整地抓出一服药。在纳税登记时,税务局为了让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履行纳税义务,也将税法要素都罗列于税务登记信息中,可见税法要素的运用对税收征管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学生解答税法题目或今后从事税法工作更是应该紧抓税法要素不放,特别是与计算有关的要素。以解题为例,题目无论条件有多少,先通读完,基本理解业务流程后,就根据税法要素去寻找题目中的条件,一个个要素逐一分析,那就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考虑不周的情况,能全面地把握住解题的要点。

    2.井然有序地应用税法要素分析和处理经济活动

    税法要素织就了解读各类税种计算、缴纳的网络,把所有需要考虑的因素一网打尽,避免了理解时思维的凌乱,形成了一定的条理。但计算应纳税额时仅仅孤立分析税法要素不足以解决问题。税法要素之间的关联性不是平行的,是有先后顺序的。征税对象决定纳税人类型、纳税期限、纳税环节,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类型决定税率、纳税地点、税收减免及加征。因此在计算应纳税额和纳税申报时不仅要根据每个税法要素来分析经济业务,而且要按照一定的要素顺序来分析。现以最主要的三项税法要素: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为例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征税对象决定纳税人类型。在增值税法中,纳税人类型有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人类型有两种: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纳税人类型有两种: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他税种则没有对纳税人类型进行区分。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类型决定税率。在增值税法中,不同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根据销售的货物不同分别适用17%、13%、6%的税率,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7%的税率,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销售什么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后的行业都适用3%的税率。在进口货物时,无论哪一种类型的纳税人,都根据货物的不同分别适用17%、13%税率。

    容易混淆的关系。如上所述,三项税法要素之间的关系十分清晰,但教学中发现一个问题,学生在学习发票使用,特别是增值税发票时提出了如下疑问:增值税发票与纳税人类型和税率之间是什么关系?纳税人类型会影响发票的选择吗?发票类型不同是否影响税率的使用?

    首先,要明确的是发票并不是税法要素,它是在我国税收征管中采用的法定凭据,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的手段,征税对象、纳税人类型、税率之间的关系并不受发票类型的影响。以货物销售为例,一般纳税人根据销售的货物不同分别适用17%、13%和其他征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销售什么货物都适用3%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率与发票类型无关。小规模纳税人即使使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仍是3%,这是学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其次,发票使用受到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类型的影响。增值税所使用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但如果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带上客户和本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3篇:税法及构成要素范文

关键词:台湾信托税制;所有权归属;双重征税;税负不公;公益信托

一、台湾的信托税制

台湾于1996年和2000年的《信托法》及《信托业法》构成了信托的基本法。为了配合两法施行,台湾于2001年对相关税法进行了修订。“台湾的信托税制并非对于信托本身课税,而是对于信托行为所衍生出的法律行为及财产的管理、处分课税”①,涉及的税法包括《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土地税法》、《平均地权条例》、《房屋税条例》以及《契税条例》等。

(一)信托所得税制

台湾对所得税的课征遵从如下几个原则:

1.受益人纳税原则。信托财产年度所得视为受益人的年度所得,纳入受益人的年度所得额课征所得税。当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时,由受托人作为纳税义

务人。

2.发生主义课税原则。信托财产一旦产生收益,即视为受益人享有利益,不论受益人是否已实际取得,均应在发生应税项目时纳税。例外为共同信托基金、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等,于信托利益实际分配时课征所得税。

3.形式转移不纳税原则。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在设立、管理和终止环节中,存在很多形式转移的现象。在形式转移行为中,信托财产并未产生实际的收益,因此不课征所得税。

4.公益信托税收减免原则。公益信托受益人就信托财产所得收益部分免纳所

得税。

(二)信托相关遗产与赠与税制

遗嘱信托的情况下,在委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应计入委托人的遗产总额并依法征收遗产税。在遗嘱信托存续过程中,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中未实际取得的部分同样课征遗产税。但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公益信托的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

基于实质课税原则,信托实质上构成了对受益人的赠与,应缴纳赠与税。这一点在他益信托中尤为典型。一般认为自益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最终归属人仍为委托人,没有实质的赠与行为,不课征赠与税。但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最终归属人,视为委托人将享有的信托财产利益无偿赠与受益人,于信托设立时课征赠与税。

(三)信托相关营业税制

台湾地区的营业税又称为加值型营业税,相当于大陆地区的消费型增值税。信托存续过程中,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应就增值额课征营业税。受托人依信托本旨向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的行为属于无偿转移,视为销售货物,于交付时课征营业税。信托财产的形式转移行为不视为销售,不课征营业税;为公益信托而出售的货物和举办的义演则免征营业税。

(四)信托相关不动产税制

台湾不动产信托涉及的税种包括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和契税。在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处置不动产,产生应税项目时,以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课征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和房屋税。在信托终止环节,受托人依信托主旨转移信托财产于受益人时,由受益人缴纳土地增值税。信托设立、存续和终止环节的形式转移行为,不课征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因公益信托而取得的不动产,免征房屋税。

二、我国大陆地区信托税制现状及问题

我国大陆地区于2001年《信托法》,于2007年施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10年施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形成了目前规范信托与信托业的“一法三规”。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信托业也经历了迅速发展,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一同成为我国金融的“四大支柱”行业。目前我国信托业面临转型,从以融资信托为主逐渐向融资、投资、事务管理信托“三足鼎立”的态势发展。与信托的快速发展不相协调的是,大陆地区的信托税制极为滞后。台湾的经验表明,完善的信托税制是信托业健康、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大陆地区配套税制的完善对信托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信托税收制度,使得信托税收面临着如下几方面严重问题:第一,重复征税。按照税法现行规定,信托设立环节和信托终止环节信托财产的转移须课征两次流转税;信托财产收益发生和分配时须课征两次所得税,面临着重复征税的问题。第二,税负不公。一方面,信托行业面临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另一方面,各类信托产品也面临着截然不同的税制环境。第三,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欠缺。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鼓励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相关的税收优惠与政策支持。总之,现存的信托税收问题及配套制度的缺失将阻碍信托的发展,解决信托课税问题已刻不容缓,而解决信托课税问题的法理基础是对信托税法相关要素进行

界定。②

三、台湾信托税法制度对大陆地区的借鉴与启示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的信托制度均继受而来,在信托业发展初期同样面临着英美信托法“双重所有权”与民法“一物一权”相碰撞所带来的课税难题。台湾利用相对完善的信托税制克服了信托财产所有权“二元化”带来的问题,在以下几方面可为大陆地区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明确信托税制的理论基础与原则

信托税制的构建,除遵循一般的税法理论和原则外,还应明确信托特有的理论原则,为信托课税实务提供指导。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在建立信托税制时,以实际课税原则和税收公平理论为一般理论基础,对信托行为实际上构成应税行为的,课征税款;对构成形式转移行为的,不课征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以信托导管理论为具体指导原则,以实现税负公平。

(二)确定信托税制的立法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信托税制的立法模式可为分散立法。大陆地区在《信托法》实施之前已有完整的税收法律制度,因此可以借鉴台湾的立法模式,修改主要税法,增加信托税制的内容。由于法律条文规范较为简练概括的局限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可以在税法修订后,以规章的形式对税收稽征实务进行补充。

(三)完善信托税制的构成要素

台湾地区信托课税之相关构建了全面的税收要素,对税种、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纳税环节、税率和税收征管制度均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大陆地区在修订信托税法时,可在税收要素的具体规定方面借鉴台湾地区,确立税种和纳税环节等核心问题,在确定纳税主体和税收征管制度时注重操作的便利性③。

(四)支持和鼓励公益信托

支持和鼓励公益信托既是我国《信托法》的立法导向,又对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公益信托涉及税种繁多,因此需“构建统一协调的公益事业税收法律制度”④,包括统一公益赠与的税前扣除标准、对捐赠公益信托的财产免征财产税和流转税,对公益信托的收益所得免征所得税等措施。

信托税制依附于信托行为存在,又为信托业的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保障。大陆地区应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既尊重信托在法律上的特殊性⑤,又要克服信托固有的避税特性,尽早出备的信托税制。

注释:

①王志诚. 封昌宏, 信托课税实务[M]. 台湾:财团法人台湾金融研训院,民国九十八年:32.

②李青云. 信托税收政策与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6: 92.

③周小明. 信托税制的构建与金融税制的完善[J]. 涉外税务. 2010(8): 19.

④郝琳琳. 信托所得课税困境及其应对[J]. 法学论坛. 2011(5):155.

⑤李生昭. 中国信托税收机理研究――基于信托本质分析基础[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4(6):21.

参考文献:

[1]王志诚. 封昌宏, 信托课税实务[M]. 台湾:财团法人台湾金融研训院,民国九十八年.

[2]李青云. 信托税收政策与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6.

[3]周小明. 信托税制的构建与金融税制的完善[J]. 涉外税务. 2010(8).

[4]郝琳琳. 信托所得课税困境及其应对[J]. 法学论坛. 2011(5).

第4篇:税法及构成要素范文

一、现状及问题

( 一 ) 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使《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 ( 以下简称“两则” ) 原来规定的核算内容难以适应。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税务稽查工作相应增加了现场辅导的工作量,增值税“明补暗退”的情况难以避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涉税会计核算方式。加之税务人员对稽查后调账辅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列支出项目、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后,没有考虑到企业会计核算的繁杂工作量,只补税罚款了事。一部分企业涉税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

( 二 ) 缺乏统一规范的核算文本

现行的会计制度是先于税制改革制定的,对涉税会计核算要求只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而相继颁布的新税种,又只是各个税种相互独立地列明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人员难于从统—的文本中系统了解和掌握涉税会计核算方法。在税款计缴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如工业企业在材料购进环节,既要确定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对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外购环节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是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的税种,经常造成计税失误。虽然掌握会计核算方法是会计人员的最起码要求,但要求企业所有的会计人员都精通税法,当然也是不可能的。

( 三 ) 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

目前会计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培训、发证及考核。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监督。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已建立账簿而核算混乱的,仍无法作出规范性的处罚。更何况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准则》,其解释权不在税务机关。只通过一般性的税法宣传和公示公告,无法使企业会计人员系统掌握涉税会计核算方法。但税务机关办班培训又受收费标准和纳税人的承担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长期以义务辅导的形式进行,税务机关也存在费用的承受能力问题,客观上影响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涉税会计核算技能的提高。

二、对策思路

( 一 ) 税收政策的变动应充分考虑到涉税会计核算变更可能带来的后果

原来实行“购进扣税法”或“实耗扣税法”计征增值税时,计税工作量主要集中在材料成本核算和费用归集环节,即使是业务能力较强的会计人员,也难保证应纳税额的准确性,甚至不同的税务检查人员有时也无法保证数据的一致,增值税变成“争执税”。新的增值税实施以后,税收与成本收入直接分别核算,计税方式更加科学。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在认定审查期间停销或停购待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致使企业经营间歇性中断;也有的企业为减少税收负担而采用虚假的涉税会计核算方法。这些都应该在今后的税种设计和征管工作中充分予以重视。

( 二 ) 应建立统一的涉税会计核算规范

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涉税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将各税种所涉及的涉税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的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各级税务机关也应以此为规范标准,对纳税人进行义务辅导,这样可以使企业会计人员迅速掌握涉税会计核算方法。当然,税法的严密性决定了某个税种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对税制各构成要素的深刻理解。企业会计人员在学习涉税会计核算方法时,也应及时适应相关税制要素的变化,保证计税的准确性。

第5篇:税法及构成要素范文

关键词:自主学习;课堂讨论;评价反馈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目前教育界对税法教学的讨论广泛,如何发挥学生在此课程中学习的主导地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税法教学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一、对税法教学的认识

(一)税法教学的重要性

税法教学的重要性是由税法的重要性和市场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决定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且随着税务复杂程度的提高,社会对税务人才的需求逐步增加。因此通过课程改革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税收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前税法教学面临的问题

(1)《税法》课程理论体系庞大、课时少、知识更新快使学生产生畏难情绪

税法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法条例体系混乱,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在税法体系中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分量,并且很多税种的改革与调整是不定期的,出台的文件、通知等行政性法规很多。但是此课程课时较少,和庞大的知识体系和繁复的法律条文不匹配。

(2)课堂教学模式落后,传统的讲授法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

目前,税法教学多采用“讲授+板书”模式。由于条文繁多,多数学生对案例分析更多是机械、被动地接受知识,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法存在一定挑战。

(3)传统的课程考核体系过于单一,不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综合能力

传统的笔闭卷考核无法全面地开拓思维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改革的理念及主要内容

《税法》教学改革核心是应用“自主学习”合作型教学模式,改变以“教师教材为中心”的模式,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为目标,借鉴国外教学模式,展开小组讨论演讲并改革单一的考核模式,整个教学将分成三个阶段:教师布置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评价反馈。

(一)教师布置引导阶段――发放学习指南,精选并介绍相关案例

1.发放学习指南,让学生明确学习任务

借鉴国外的教学模式,学期初发放学习指南,告知学生考核要求 和教学进度并向学生提供本课程每章节的阅读书目,学习指南包括:

a.课程简介:本课程是会计专业的核心课,内容包括税法构成要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及其他税种。

b.教学进度:根据每学期的时间来安排。

c.考核要求:考勤(10%)案例演讲(10%)案例论文(20%)期中考试(20%)期末成绩(40%)。

案例演讲:以3-4人小组为单位,针对某个案例介绍分析。

案例论文:选择近年发生的偷税案,找出1-2个议题并用相关知识分析,800字以上。

d.以供案例演讲和论文的备选案例。

e.参考书目。

2.教师精选并介绍教学案例,提出相关议题

案例教学法使《税法》枯燥的学科变得生动起来,但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首先,选择的案例要少而精,学生能在有限的时间进行深入的分析。其次,选择的案例要发生在近期并且贴近生活,例如近年来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等。再次,选取的案例既要紧扣教材内容并且有助于学生理解。在此阶段,教师要引导学生展开小组讨论,调动学习积极性。

(二)学生自主学习阶段――以课堂讨论为核心,引导学生展开讨论

此阶段是中心环节,注重师生互动,学生要在此环节中积极发现问题。

首先,营造宽松互动的氛围,上课前改变教室格局,把课桌变成环绕式的格局,改变评判性的方式评价学习结果,允许学生自由讨论,展开联想。

其次,引导学生积极课堂讨论,讨论前, 教师要定出案例分析要解决的问题和讨论的步骤, 最好选择开放性话题。学生可分组进行讨论,并在每组安排思维较为活跃的学生。讨论中,学生可自由发言,教师也可选择同学发言,但应该慎重挑选第一位发言者,起到有效的示范作用。 教师要适时鼓励学生提出新观点,培养创新意识。在讨论的最后,教师可根据课程本身和学生的讨论补充问题,并鼓励学生对讨论中涌现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

(三)评价反馈阶段――改变传统单一的评价模式,考核方式多样化

教师应改变传统的以考试为主要模式的考核方式,以开放式的案例演讲与案例论文为核心,细化评分标准,注重反馈,并在学期初告知学生考核体系。

案例演讲的评分内容:演讲内容(议题相关性、回答准确性);PPT印象(内容概括性与逻辑性);演讲技巧(语音语速、身体语言、观众互动、语言逻辑性)演讲内容和PPT印象同组成员分数相同,但演讲技巧同组成员分数不同。

案例论文的设置:设置开放性命题;学生自由选择近几年发生的偷税漏税案;找出几个议题,用相关税法知识分析,800字以上案例论文的评分标准:格式标准、案例介绍、议题相关性、分析准确性。

总之,税法教学应实施以能力考核为主。从平时考察、作业评价、解决问题等多个方面考核学生, 以改变片面依赖闭卷笔试的考核模式。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郝如玉,王国华.中国新税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

[3]舒国燕.对高校《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J].科技信息,2008 (06):321-324.

[4]李晶.基于《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改革[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6 (03):89-91.

第6篇:税法及构成要素范文

[关键词]纳税筹划 企业经济效益 税收政策

俗话说:“逃税者愚,偷税者蠢,避税者智,筹划者高。”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控,纳税筹划工作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是越来越大。财务部门在如何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整体素质方面,不断探索、开拓电力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本文就一些实例来分析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把握税收政策脉搏、进行合理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收益,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所以,如何把握税收政策的脉搏,重复利用好税收政策法规资源,通过合理避税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成为每一位财务工作者应该关注的问题和具备的素质和技巧。

从笔者单位处理的一项固定资产进行分析。为了盘活资金,笔者单位的一栋老办公大楼准备处理,如何进行处理,是销售还是长期出租?如果销售,已有买方同意出价300万元购买。但经过多次讨论,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笔者就针对出售与长期出租展开了一番筹划:若长期租赁,租金是300万,到期此项资产无偿归租入者,但涉及的税金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与附加、印花税等,合计税负为17.5%,需要负担的税费是53.1万元。如果直接出售300万,该楼原值是500万,累计折旧260万。所涉及的税负有营业税、城建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合计应负担的税费是29.35万元。从以上计算可得出,不论从资金的使用上,还是从税收的负担上,出售方案会给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通过以上对比分析,笔者单位在此项交易中合理节税23.75万元。

二、纳税筹划是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有效途径

首先,从2006年增值税的检查说起,市国税局提出,笔者单位增值税的税负低于其他市,且从收入、成本、线损都没有查出影响增值税的原因,最后关于增值税税负低的问题,决定对供电公司实行增值税评估。征得国税局机关的同意,由笔者单位自查原因,通过查资料、实地调查、询问,了解到影响税负的主要原因是我市某县的趸售电价高于其他县,而农业用电量所占比重很大,工业发展非常缓慢,主要企业均处于停产与半停产状态;本次调价中,居民生活用电没涨,而其他几项均调增0.044元,电费收入并不大。所以,在相同电量的前提下,销售收入相对较低,购电成本较高,由此产生的税负也较低。

其次,从处置积压存货的审批问题上分析,笔者单位有一批长期积压造成贬值的材料,账面价值50万元,经估算变卖价值20万元(不含税),如果处置,则将形成30万元的损失。该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在这个问题上,经查阅资料,咨询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在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在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中扣除。由此可得,该笔业务符合规定,处置变卖资产形成的损失不用审批,只需报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就可以自行申报扣除,所以笔者单位排除了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以及人为的管理责任,并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处置了该项资产。如果不通过调查,就会按照非正常损失处理,就应当进行进项税转出5.1万元,变卖该批存货需缴增值税3.4万元,合计就缴纳增值税8.5万元;如果不用审批的情况下,也就是一笔正常的销售业务,购买该批存货包含的进项税就不用转出,只需缴纳变卖该批存货的增值税3.4万元,从损失的最终反映看,影响利润5.1万元。

从以上例子可以得出,进行合理避税,应该以现行的税法及相关法律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的税负弹性进行合理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谈纳税筹划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会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

首先,对于广告费、招待费的处理影响会计利润情况: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以上费用按规定比例扣除,按税法规定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问题,有的把这些超支的费用调到应付福利费,挤占福利费,有的调到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里,这样做企业无疑是提前纳税,不仅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而且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此举并不是企业最佳选择,没有起到筹划的效果,所以作为会计人员要按照客观性的原则,真实准确的记录每一笔业务,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也是在纳税时调表不调帐,不能影响企业报表与账簿的真实性。纳税筹划,除依法运用各种手段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还可以通过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等途径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里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企业应选择有利于企业的会计政策,以获得递延纳税。

其次,是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影响利润的问题,固定资产因其价值大,情况复杂而备受关注,税务机关检查的是其入账的合法性与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对于电力部门的农网工程涉及面广、量大、时间跨越长,如果不及时入账,严重影响利润的真实性,同时企业还要承担利息支出和缴纳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的规定,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一般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决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暂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在次月计算折旧。但有的单位却要等竣工决算报告出来后,才开发票入账;有的单位工程早已完工就因为没有及时结算,在在建工程的账上挂了好几年;还有的单位因为懒惰造成迟迟不入账;更有为了完成上级的考核指标故意拖延入账时间的情况,按税法规定,允许提折旧的,这样不但使企业多缴纳所得税,又违背了真实发生的损失列支的会计原则。笔者单位对二期农网工程进行了筹划,每年增加折旧300多万元,如果推迟提取,就会多缴所得税99万,通过筹划当年就增加经济利益近百万元,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利润有杠杆调节作用,所以说折旧也是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

第7篇:税法及构成要素范文

1概念及特点

1.1税收征管是一种执行性管理

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必须通过信息反馈,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在法规未修订之前,只能正确执行。

1.2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

在个人信用方面,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上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为保持机构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只收工本费,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3)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网上申报,适用于有限公司等单位纳税人;二是双委托纳税申报,即税务机关委托银行给纳税人开户,由银行定期划款的申报方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三是上

转贴于

第8篇:税法及构成要素范文

税金计算、上报、筹划等涉税业务的处理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其中税收法律法规是核心(简称“税法”)。税法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为其存在的理由和基础,而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主导地位,使得涉税业务处理必然要用到财政学中所学的基本知识。财政学需要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基本分析方法和基本结论,使得涉税业务处理以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为基础。税金核算业务要遵循会计核算制度,涉税业务处理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学知识。可见,涉税业务处理已打破了各课程体系之间的分界,需融合多学科知识。融合多学科理念的涉税课程内容上必将是零碎分散的,必须挖掘各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规律性,加以归纳总结,将知识系统化。

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均衡性和整体变化性,决定着国家为实现特定时期的调控目标,会不断调整税收法律法规,这必然影响涉税业务实践操作。时效性要求教学紧随税收政策法规的调整步伐,不断更新、充实、完善,也要求教学过程应着重培养学生终生学习的能力和品质。基于本科阶段涉税课程特征,涉税课程教学应坚持学科融合、强化实践、注重思维能力与思维品质的培养。

二、教学团队建设

(一)师资素质要求

(1)融合多学科知识背景。涉税课程多学科融合与交叉的特性要求授课教师须具备相关学科知识背景,用以诠释“企业涉税”课程的教学内容。(2)归纳总结能力。融合多学科理念的各项税收法律规定内容零碎分散,教师须具备挖掘各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规律性,加以归纳总结,将理论知识系统化的能力。(3)实践能力。以提升学生实践操作技能为企业涉税课程教学的重心,要求教师熟悉企业涉税处理工作流程,并能准确处理涉税事务,从而有的放矢地组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4)与时俱进完善知识结构。涉税课程教学内容的时效性,要求教师具备随着税收政策法规的调整不断更新、充实、完善知识结构的能力。

(二)团队建设措施

在课程建设主持人统筹下,吸引自愿参与且具有相关学科背景的教师参与课程模块建设。特别是要将具有丰富实践经历的校外相关资质人员引入到课程建设过程中,从而保证课程团队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合理,实现校内外教师的相互交流,协同发展,保证课程建设内容从实践出发,解决实际问题。形成稳定的教学团队后,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如相互听课、集体备课,交流研讨会,外出实践等,以体现课程特性,保证教学质量。

三、教学大纲建设

课程教学大纲作为纲领性文件,对教学质量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课程建设的首要内容。

(一)以生为本

教学质量在于在教师指引下学生在一定学习期限所达到的思想觉悟、品德修养、知识储备、智能开发和身体素质的程度,从这个角度讲,学生是课程学习的主体。因此,课程教学大纲编制应让学生参与,关注学生需求,在师生交流的基础上,以学生为核心设置教学大纲课程目标、内容、重难点等,并增加学生能够使用和学习的内容。

(二)课程目标

教学大纲编写时应注重引导学生进入“纳税人角色”,以强化其辨析、计算、申报、筹划主要税种的实践操作能力为课程目标。

(三)学时安排

围绕课程目标,合理安排理论与实践教学学时,见表1。

(四)课程内容

中国现行20几个税种中,实际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涉及率较高的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课程内容应以此为重点、难点。税法模块教学内容以理论讲授增值税法、消费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关键税种法律法规为重点,对于房产税法、车辆购置税法等财产、行为税法以学生自学为主,教师引导讲授为辅,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单项实训模块课程内容以每一税种税法模块为基础,各税种税法理论授课初期提供企业具体经济活动资料,要求学生待各税种税法模块课程结束后完成专项课程实践任务,并提交实训成果,检验单一税种理论知识的消化和理解,以培养学生单税种实践操作能力。综合实训模块内容由两部分构成:安排学生对周边企业调研,对比分析企业应交的主要税种与实际交纳税种,撰写企业税种调研报告并相互交流;学生根据企业综合经济业务资料,分析判断企业应缴税种类,计算各税种税额,规范填写各税种纳税申报资料,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考核

针对课程模块构成的综合性,实行理论基本知识考核、单项实训日常考核、综合实训日常考核3种考核方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以综合考核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3部分考核均采用百分制,各占总评定成绩比重:理论基本知识考核占60%,单项实训日常考核占20%,综合实训日常考核占20%。理论基本知识考核以税法期末卷面考试为主,以单选、多选、改错、计算分析等方式开展。单项实训日常考核以单项实训基本技能考核为主,结合出勤、课堂提问、资料查阅、实训成果等成绩评定方式,评分比重:实践实施过程占60%(包括分析能力、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实训成果占40%。综合实训日常考核以综合实训基本技能考核为主,结合出勤、调研报告、实训成果等成绩评定方式,评分比重,实践实施过程占60%(包括分析能力、合作能力、解决能力),实训成果占40%。

四、教学资源建设

(一)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载体,是把教育思想、观念、宗旨等转变为具体教育现实的工具,对于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应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结合课程特色,编写具有自身特色的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结合涉税课程特色,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编写应注意以下2个显著特点。(1)与时俱进性。鉴于当前税收法律法规一直处于调整状态,税法模块教材不易编写的过于详细,应重在阐述各税种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及其构成要素,通过不断更新教学参考资料内容反映立法和征收实践中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2)实践性。坚持内容与实践统一。单项实训模块与综合实训模块内容来源于企业,反映实际经济业务涉税处理本质,注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方便,学生在阅读时容易理解。

(二)网络教学资源

涉税课程内容的时效性特色,决定了涉税课程学习不是阶段性学习过程,而是终生学习过程。网络上的学习资源可使终身学习成为可能,因此,网络教学资源也是课程各模块建设的重要内容。涉税课程网络教学资源主要涉及课件、讲稿、测试题库、案例、问题解答、各类网络媒体素材等。网络资源建设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作性。网络教学资源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课程建设主持人要对工作合理分配,以发挥教学团队的合作优势。(2)实用性。保证网络教学资源的素材来源于实践。(3)共享性。网络教学资源的素材既可为课程团队教师提供借鉴,也应是教师与教师间、教师与学生间、校外与校内间相关交流的平台。(4)动态性。注重网络教学资源内容的及时修正,以反映税收法律法规实践中立法、执法的动态变化。

五、教学方法探索

根据教学大纲,结合课程特色,运用适宜的教学方法开展会计学专业涉税课程教学是必要的。

(一)实物信息式教学

各税种税款从计算到缴纳涉及大量信息及数据,教学中应将经济业务的各涉税环节全面演示,对所涉及的表单证进行详细说明,将要领讲解、实际操作等教学环节有机融合。对于难以用口头、板书展示的,可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以Flash、音频、视频、Word文档等形式制成课件直接使用。这样可使理论与实际结合,增强学生感性认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启发式教学

涉税课程内容的时效性特色,决定了教学过程中应考虑到会计学专业学生未来职业发展的需求,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精神。教学中避免过分注入式教学,注重发挥教师指导作用,适时运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让学生发展自我调控能力,掌握学习方法,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

(三)技能式案例教学

第9篇:税法及构成要素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理》规定,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规定了不同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的纳税人简单的认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轻或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是,千方百计地进行纳税人身份置换,尤其是后勤一些规模比较小的经营实体。其实,仅税负轻重而言,并不简单的取决于纳税人的身份,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纳税人所经营的商品的增值率、商品成本项目构成等要素。现就高校后勤实际工作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确认和对税负的影响,谈几点看法。

一、增值税的“增值额”所包含的内容及税负

增值税使对在我国境内(除台、港、澳以外)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但在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方法,即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一般纳税人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即为应纳增值税额。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或=(商品不含税销售额-外购原材料或商品不含税进价额)×实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或=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实用税率。

根据不同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增值额”所包含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异:(1)商品流通型的后勤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增值额”的构成要素比较简单,就是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即商品销售毛利。(2)生产型的后勤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增值额”为商品的售价额与生产该商品外购原材料、动力之间的差额,即增值额=商品售价-该商品的原材料、动力成本。从增值额构成的要素来看,包括产品销售(主营业务)利润、产品销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产品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折旧费等加工费用。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增值税的“增值额”不单包括了商品和应税劳务的实际增值额,还包括了商品和应税劳务的部分成本。(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由于按6%或4%的税率采用销售额×税率的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扣除6%或4%的增值税)就可视同为“增值额”。

二、不同纳税人税负的比较方法

由于不同的纳税人计税方法和税率不同,在购进货物和商品销售价格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纳税额往往是有差别的。

例1:某高校后勤是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企业,以含税117万元购进原材料,其中增值税进项税17万元,全部加工生产成商品,以含税292.5万元的价格销售,其中增值税销项税42.5万元,应纳税额为25.5万元(42.5-17)。同等条件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则为16.56万元[(292.5/1+6%)×6%]。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多8.94万元(高35%)。

例2:某高校后勤是属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以含税105.3万元购进商品,其中增值税进项税15.3万元,以含税117万元的价格销售,其中增值税销项税17万元,应纳税额为1.7万元(17-15.3)。同等条件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则为4.5万元[(117/1+4%)×4%],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比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多2.8万元(高164.7%)。

那么,如何确定高校后勤中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等于小规模的应纳税额这个平衡点的呢?这要从商品销售价款与商品、货物购进价款之间的差额入手。从理论上讲,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商品销售价款-商品、货物购进价款)×适用税率,商品销售价款和商品、货物购进价款均为不含税价,如果将“商品销售价款-商品、货物购进价款”称为进销差价额,将“进销差价额/商品销售价格”称为进销差价率,则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商品销售价款×进销差价率×适用税率。小规模的应纳税额=[商品含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平衡点为:商品销售价款×进销差价率×一般纳税人使用税率=〔商品含税售价/(1+小(下转第14页)(上接第12页)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率,将此公式整理得: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项税额。当实际进销差价率高于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时,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反之,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前面所举例1,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16.56/42.5=38.96%,实际进销差价率=(250-100)/250=60%,高于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所以,一般纳税人的纳税额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8.94万元;前面所举例2,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4.5/17=26.47%,实际进销差价率=(100-90)/100=10%,低于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所以,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低2.8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1)一般纳税人只有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商品(货物)购进价格时才产生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商品销售价格是否高于商品(货物)购进价格,都会产生应纳税额;(2)当实际进销差价率高于平衡的进销差价率时,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反之,则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3)工业企业产品成本中,外购原材料费用占成本比较低的(如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应纳税额高于外购原材料费用占成本比例较高的企业;(4)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同,由此而产生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费也不同,进而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5)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外购原材料成本和商品销售价格的计算方法不同,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

三、强化高校后勤税法培训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