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税法最基本要素范文

税法最基本要素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税法最基本要素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税法最基本要素

第1篇:税法最基本要素范文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与权利保护现状

电子商务是依托网络进行货物贸易和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及税收实践中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认定及其权利保护陷入困境。在我国,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无论宪法还是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各种实体税法,均未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范围,也未规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法律的缺位导致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保护缺失。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网上开店是否征税,合法避税与偷税的界限如何认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如何保护等问题成为困扰税务机关的重要难题,同时也使税收实践陷入尴尬境地,并进而直接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在认定及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主要是因为在网络状态下,原有税法以收入、行为和财产为征收客体的认定标准已无法适用:现行税制对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的界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对电子商务中新出现的数字化信息产品与劳务进行课税,原有各税种的征税客体也发生变化;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对电子商务交易额进行征税无法适用现行的税务征收管理手段和方法;网络中出现了数字化、非物化形式的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都使电子商务的征税客体出现不确定性,从而直接导致了纳税主体界定的困难。而且,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对所有交易主体都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传统的中介人、中介环节不复存在,交易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也造成电子商务下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具有不确定性。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

(一)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界定的基本前提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理界定需要以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客体、实现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和对电子商务合理课征新税为基本前提。

1.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征税客体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也是确定纳税主体的前提。电子商务按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在网络中完成环节的不同,可以分为间接电子商务和直接电子商务。在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未脱离传统的交易模式,通过网络只能完成部分交易过程,其课税对象仍是传统的物与行为,因此,纳税主体与传统税法对纳税主体的界定相同。在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交易过程全部实现了网络化,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合为一体,同步在网络中完成,交易的商品具有数字化,无形性的性质,出现了新的课税对象,即网络信息商品已成为新的征税客体。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主体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所以,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是科学界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重要前提。

2.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需要以法律为依据。目前,需要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程度,首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初步界定,待条件成熟后制定全国通行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合理界定在法律上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义务人与实际负担纳税义务但不直接承担法定的纳税义务的负税人进行科学划分。

3.电子商务课征新税的合理化。由于电子商务中网络信息商品的出现,使计税计量单位发生了变化,从而也使课税对象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纳税主体的界定。所以,应将网络信息商品交易主体纳入纳税主体范围。此时既要考虑到网络信息商品的价值性,同时也要考虑到比特税的合理性。如果只对网络信息商品征收比特税,无法体现出网络信息商品的价值,如果只对其征收从价税,则无法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所以,为了既符合税收原则,同时又能解决电子商务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问题,建议采取既征比特税又征从价税的方式来解决网络信息商品的征税问题。但是,毕竟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在现阶段双重征税的前提是采用较轻的税率,比特税只是按照信息流量进行象征性征收,以便体现网络商品交易的可税性。

(二)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类型的界定

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纳税主体应划分为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和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

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由于间接电子商务活动只是借助于网络完成信息流与资金流,其物流活动仍需传统模式,即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网上交易与传统的交易只是在交易的形式上存在不同,其课税对象仍是传统的物与行为,因此,间接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与传统税法的规定相同。

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出现了新的征税客体即网络信息商品,与网络信息商品交易相关人应为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纳税主体。由于网络信息商品的出现既征比特税又征从价税的双重征收,产生两个基本纳税主体:一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也就是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中的网络信息平台。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范围

由于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未脱离传统税法对其权利的界定,为此,本文所说的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是指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的权利。具体包括:

(一)依法纳税的权利

电子商务中新的交易商品即网络信息商品以其无形性、数字化等特征而异于传统税法对征税客体的界定,所以无法适用于传统税法进行税收征收。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行使缴纳义务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凡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无纳税义务。如印花税,直到2006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在此之前发生的网上签订电子合同等行为,不缴纳印花税。

(二)平等权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平等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应与传统纳税主体平等纳税;二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之间平等纳税。

传统意义上的平等权即税法学中所说的税收公平原则,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在电子商务中应特别强调纳税主体的平等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交易模式,其交易的无形性与无纸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为此,在税法的制定与税收征管实践时,不应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客体难于确定和征收难度较大而对纳税主体给予歧视。电子商务纳税人享有与传统纳税人相同的权利,如享有申请减税及申请免税等权利,并与传统纳税人承担同样的税负负担。这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平等享有纳税权利与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同时,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还应与传统税法界定的纳税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等。另外,对于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之间税收负担分配必须以纳税主体的负担能力为基准,负担能力相同,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同则税负不同。

(三)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权

税法中的知情权包含纳税主体享有主动全面了解、知晓所有税法相关规定的知情权和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的一切信息的告知权。在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有权以合法的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网络世界是信息开放的世界,为此,保护其纳税主体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显得尤为重要。在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在纳税相关信息中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范畴的部分,应该依法获得保护,纳税主体也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为其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合法保护,免受不法侵犯;同时,税务机关也有义务依法保护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纳税主体的相关信息。

(四)获得技术支持的权利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以高科技为支撑的互联网基础之上,技术性为其主要特征。纳税主体在进行纳税处理时,不可避免的涉及技术问题。所以,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有权要求税务部门保障自己相关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获得税务部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税务机关也有义务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并对网络纳税主体提供相应的培训与技术支持,以达到方便纳税主体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目的。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

由于电子商务是新兴行业,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国内外鲜有专门法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界定并对其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合理界定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已显得尤为紧迫。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

将“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原则明确写入宪法。目前,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而未提及权利,这本身就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容易导致税务机关权力的滥用。所以,应将纳税人合法权益予以根本法的保护。

加快制定和完善税收基本法。应以税收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保障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将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权、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予以细化。

第2篇:税法最基本要素范文

(一)会计专业大学生诚信教育文化环境缺失

大学虽为高素质人才的摇篮,实践过程中更重教育、研究专业知识,而对“道德”“素质”教育较为淡化,忽略职业道德、诚信程度的教育与培养。受就业压力大及社会风气等影响,大多数学生认为在高利润、高回报、高压力的“三高”社会环境下,只有通过提高专业能力水平,才能证明自己有价值,故而当前大学生教育亦重于培养掌握具体岗位技能的工作人员,鲜少提及诚信道德、职业道德。而大学生缺失职业道德与诚信又造成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逐年严峻,带来更大就业压力,导致恶性循环。校方过分注重专业知识的教学并不合理,没有将大学生有关职业道德与诚实守信的教育很好地融入到日常的教育教学中去。

(二)会计专业大学生教育创新性的缺失

大多数高等院校的会计专业还是以基础会计、成本会计,中、高级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国际会计、审计、税法为主要课程。本身较为严谨,严肃。有关职业道德与诚信的课程内容上课形式较为枯燥,考核方式较为单一。一本书,一枝笔,临到期末交论文。这种枯燥的“填鸭”教育较易引起学生反感,没有更好地引起学生对会计专业诚信道德问题的关注,使学生明确诚信道德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

二、高校会计专业大学生诚信缺失原因

(一)历史遗留影响

长期以来,在我国文明发展过程中,虽然形成了“曾子杀猪”、“范仲淹封金不贪”等的诚信典故,但在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下,人们仍存在着一些扭曲的诚信意识。“逢人只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等古语导致人们在潜意识中缺乏诚信意识。诚信的基本要素是“诚实”“信任”,即取信于人,同时给予他人信任。而这些格言古训恰好违背了这些诚信的最基本要素。这也说明,历史残余观念还在持续影响着当代年青人,当代大学生。

(二)家长、老师的教育因素

家庭与学校是学生成长的主要环境。父母、老师应该是诚信的模范。“言传不如身教”,更充分说明了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父母、老师的言行是否诚实潜移默化地让孩子养成诚实的品行。未及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批评教育或在承认错误时利用契机奖赏的各种做法,都容易导致孩子(学生)的诚信缺失。只有当父母与老师把孩子(学生)当成朋友,主动与孩子沟通,少进行大道理灌输、说教,耐心倾听,重视情感教育实践教育,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缩短彼此之间的心理距离,形成一个良好的诚信的氛围。

(三)社会大环境诚信缺失的因素

社会诚信缺失,存在多方面原因。不仅有历史层面的原因,也包含现实层面的原因;既有体制层面的原因,也不能忽略管理教育层面的原因;除去外部环境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个人自身的原因。会计从业人员做实账、替企业纳足税,却可能面临失业、被穿小鞋风险。选择口是心非、弄虚作假反而可能好处多多。久而久之,社会诚信就自然被破坏了。会计虽自产生之初就把诚信问题看得非常重要,但却是一直局限在道德层面上,强调了要注重个人、企业地自觉、自省,却并没有投入相匹配的资源给不上市的公司,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对实践层面、社会约束层面的要求与设计的不足,导致了诚信教育苍白、无力,长期缺乏生命力。包括诚信教育在内的道德教育,很多时候也还是不甚深入的泛泛空谈,流于形式,并且没有实质内容,没有针对性,更谈不上有力、有效的措施。一些会计从业者出于或为企业胁迫,或拜金以及自我膨胀等方面的原因,为追求一己私利投向了弄虚作假的泥沼,并因此产生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与选择违背伦理道德观念的选择,大大冲击了社会诚信制度。

(四)学生自身因素

生活经历地简单,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偏于感性,使大学生被自己所关注的社会现象所局限与牵制是责任感弱化的主要原因。独立意识,自我膨胀主义的泛滥又使部分大学生形成自我为中心的意识,较少地站在别人的立场上,为他人、社会考虑,没有做好本该拥有的担当社会责任的准备。

三、高校会计专业大学生如何做诚信教育

(一)良好社会诚信体系地构建

想要构建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仅把问题纳入道德领域,突出诚信问题需要进行专项教育及整治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将其归入政府保障和提高民生质量的社会管理问题中去。同理,社会诚信的确立,也不单是社会诚信教育与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的问题,我们更应注重政府权威和实效性等问题。如果制度本身不管用,缺乏权威,那么制定再多制度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当政府有公信力,人们有坚定地信念、信仰,诚信的社会才会出现,人与人才没有芥蒂。“上梁不正下梁歪”,只有当社会风气转正,假账、漏税行为减少,才能让学生踏入有良好秩序的会计行业,才能更好地遵守会计从业基本道德准则。

(二)诚信教育实践环境地优化

传道授业,是教师工作之本。一般说来,“授业”是指,课堂上老师向学生传授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培养学生一定的科学文化素养,从而开发学生的智能;“传道”则是指,通过课内课外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师以自己的行为对学生进行一系列或显性或隐性的德育工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目的是:要为社会挑选、培养不仅具备优良思想道德素质、个性心理品质,而且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养与会计技能的“德才兼备”的会计类人才。首先,教师要以身作则给学生作诚实守信的良好榜样,不做学术造假,不为领导检查突击准备等,事事时时讲诚信;其次,要在课堂教学实践中注重做好诚信教育。课堂是教师传道授业的主要场所,一定要充分发挥课堂效果,增强其传道的强大能力,落实诚信教育;最后,学生课外活动亦有其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应当充分发挥教师,特别是辅导员老师的主观能动性。想要将书本理论知识真正转化为实战能力,必须让大学生走出课堂,在接触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不断感悟与提高技能。典型的实践环境优化包括对典型场景参观、对典型人物进行访谈和教育的过程。在一系列的实践中,将感性认识抽象为理性认识。依靠各种学生自治组织通过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潜移默化使学生建立诚信思维。有益的文化活动不仅增强了学生的诚信道德修养,也促使教育者加强自身诚信教育。同时不妨考虑增加一些到对口单位实习、组织参加课堂讲座等多种形式的环境优化,以加强会计专业大学生职业道德重视程度,在实践中更好地认识诚信的重要性。

(三)建立大学生诚信评价、约束、激励机制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