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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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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第1篇: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范文

(一)通过对增值税的“节税点”筹划如果相关企业在性质上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其属于一般纳税人抑或小规模纳税人在税率层面的差异是比较大的,其出现的税负也相对较大。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状况进行税务的筹划。众所周知增长率=(销售收入—可抵扣进项目金额的差)÷销售收入之比值,可通过计算两种纳税人应纳税额平衡点,销售收入×增长率×17%=销售收入×3%,得出增长率为17.65%。即当增长率低于17.65%时,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增值税缴纳,可起到一定节税作用。当企业增长率大于17.65%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主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具有一定的节税优势。通过计算两种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平衡点,得出其节税点可通过规避平台,对税收进行有效的筹划,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通过对分劈销售收入实现有效节税在纳税时,如果企业的回资存在困难,则可以通过纵向分劈收入的办法,推迟纳税的时间。在我国税法上明确规定,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签订分期收款的销售合同,在往后的收款上,遵从合同上签订的收款时间对实际收入进行确认与缴纳等额税金。而对于部分金额较大的销售业务,如果一次性无法收回全部货款时,可以按照共同所签订的合同,对分期收款条约进行确定,而企业在纳税时间上同样可以减缓。这对企业来说,可以延长时间缓解融资难题,并提升资金利用价值。对于税率不一致的业务,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横向分劈降低部分纳税金额。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相关企业兼营的货物在税率上不一致或者劳务既有应税又有非应税时,一定要按照各自需要适用的税率对应纳税额进行分开的核算,不可以采取单独的核算,从而提高适应税率征收。因此,在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详细划分销售货物与劳务类别,从而在分科目的前提下实现单独核算,理清是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例如,A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纳税人,但是公司内部不但生产相关电子产品,还经营了部分工程承包业务,2012年11月份销售产品收入为1100W,工程承包收入为200W,11月进项税额为100W。假设营业收入没有进行单独核算,会一并征收增值税,即为:(1100+200)×17%-100=121W,销售税金及附加即为:121×10%=12.10W,企业应纳税额总计为133.1W;如企业对增值税与营业税进行分别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00×17%-100=87W,应缴纳营业税则为200×3%=3W,销售税金及其附加即为:(87+3)×10%=9W,应纳税额合计为:87+3+9=99W。采用单独核算可节约税金为133.1-99=34.1W,节税效果明显。此外,对于混合销售的行为,若是非应税的劳务金额很大的,就一定要对成立的公司进行单独的考虑。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针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一定要先去获取进项抵扣发票。这是因为一般发票不能做抵扣使用,由此企业就要加付税款,无故提升了纳税压力。但是对于增值税进项发票来说,由于其可以进行有效抵扣,因此相对来说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另外,从2009年1月开始,对于增值税适用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如果进行新设备的选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是能够进行抵扣进行计算的。因此企业也可以利用这一转型的有利政策,通过新一轮的设备更新来固定资产的投资,同时还能够强化该企业的生产效率,在减少增值税的同时,还可以提升盈利水平。(四)利用优惠政策实现节税在增值税的征收政策上,优惠条件主要包括低税率、减免税项目、部分起征点优惠等。例如,对于低税率来说,可以享受到13%税率的范围主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图书、报纸以及杂志等;对于减免增值税的项目,则包括:古旧图书与避孕药品等;下岗职工、个体的工商户则要采取起征点的纳税优惠政策等等。企业能够依据实际的状况,将这些优惠的条件进行充分的应用,便于获取到较低的价格进行商品选购,通过价格优势获得市场竞争力。而对于出口货物,其零税率概念,主要指的是:所出口的货物,其整体性税负为零。因此不但在出口时不用纳税,还可以获得之前环节缴纳税款的优惠退还。企业在利用这项政策后,进一步将货物的成本有效的降低,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对于与规定的货物相符合的则要积极出口,确保收入的有效增加。

二、结束语

第2篇: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

本案例房地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28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1400万元,筹资利息支出3470万元,销售收入124200万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得增值率28.7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8321.685万元(具体计算见附表第一列)。根据土地增值税计税基数的组成,拟从转让房地产收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利息支出三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通过确定适当的转让房地产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如果该房地产项目是普通住宅,只是增值率略高于20%的临界点,则可以通过适当降低售价使增值率低于20%。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这样不但能加快销售速度,节约贷款利息,而且能够获得更高的实际税后利润。

举例来说,如果该项目正常定价销售收入是116000万元,则增值额19951万元,增值率20.77%,需缴纳增值税(30%),税后利润(指增值税后,下同)为:19951×(1-30%)=13965.7万元。如果降低售价,比如销售收入降到115000万元,增值率19.79%,可免征增值税,增值额19001.25万元就是净利,高于前一种情况的13965.7万元(具体计算见附表第二、三列)。

当然,如果实际价格可以卖的较高,则一味降低价格的税后利润不一定高。比如本案实际增值率28.76%,税后净利19417.27万元就高于免征的19001.25万元。另外,不是所有项目都符合普通住宅标准。

二、通过适当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纳税筹划

近几年装修商品房的销售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同时根据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点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规定,可以将原来毛坯房装修后销售,从而进行纳税筹划。

假设该企业发生装修成本共计为13800万元,因销售装修过的房产,销售收入增加13800/(1-5.025%)=14530.14万元(假设该企业在装修项目上不再赚取利润,销售收入增加部分的营业税和河道管理费由购房者承担),则按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得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7286.685万元,从而少缴土地增值税8321.685-7286.685=1035万元。原因在于房屋装修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在计算“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时可以加计20%,使得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具体计算见附表第四列)。

三、通过选用不同的利息支出扣除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三)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即当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该企业为房地产项目公司,其业务就是开发这个地块,所以利息支出可以全部归集在这个项目上。房地产开发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所需资金量极大,仅靠股东投入的权益资本是远远不够的,所以该企业的外方股东会筹措其投资的中国境内其他全资子公司的富余资金暂借给该企业周转,此时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如何操作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是否要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关键在于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比例超过5%,则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是较为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较为有利。

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8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41400万元,则利息支出的临界点为(28000+41400)×5%=3470万元。

假设该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3470万元,达到3700万元(该利息支出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且关联方之间借款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委托贷款),则按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得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8252.685万元。因为利息支出能够全额计入扣除项目金额中,且金额大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使得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具体计算见附表第五列)。

假设该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小于3470万元,只有3000万元(该利息支出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且关联方之间借款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委托贷款),则按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可扣除项目金额95991.05万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24200-95991.05)×30%=8462.685万元。

因为利息支出金额小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使得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增值额增大,反而会多缴土地增值税8462.685-8321.685=141万元[(3470万元-3000万元)×30%]。

这种情况下,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就不能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委托贷款,从而满足“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要求,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计算,可以少缴土地增值税141万元。

四、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但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筹划应该具备超前意识。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应该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设计、规划到项目的施工、决算贯穿始终。例如在本案例中,由于设计方案中已确定部分房产的单套建筑面积超过了14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标准,所以就无法享受“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已经产生,企业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较重,就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妄图改变纳税结果,就会演变为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纳税筹划不能与税法相抵触。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盲目操作,不能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收负担,这个目标的实现只能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而且要被征税机关所认可。这也就是说,纳税筹划要具备自我保护意识,要增强法制观念,熟练掌握税收法律和法规,熟练掌握有关的会计处理技巧和纳税筹划技巧。

3、其他应注意的问题。纳税筹划必须做到业务流程与税收政策结合,税收政策与筹划方法结合,筹划方法与会计处理结合。同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金额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利息支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等,都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如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予扣除。

【参考文献】

[1] 翟继光:房地产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6(4).

第3篇: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

一、 土地增值税概念综述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的纳税要素包括:

(一)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凡是有偿转让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产权,并且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和纳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经济收益。从形式上讲,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谓“转让”,是指以出售或其他方式的有偿转让。它不包括以继承、赠与等方式的无偿转让。至于出租房地产行为、受托代建工程,由于产权没有转移,不属于纳税范围。

(三)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到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和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二、 房地产发行业土地增殖税的特殊性

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40%、50%、60%)。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还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日益飚升。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高成本高风险;就消费者而言,是高价位高负担。长此以往势必不能形成房地产开发业的良性循环。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在保证基本利润率的前提下有效降低税费从而降低房价,已成为房地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关键。

三、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殖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控制增值额法

从土地增值税计税原理可知,控制、降低增值额的途径有两条:减少销售收入或者增加可扣除项目。从表面现象上看,这样做都会减少企业的利润,损害企业的利益,其实不尽然。如果增值率略高于两级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或者增加可扣除项目,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土地增值税税负。这种情况如果把握得好,不一定减少企业的利润,可能反而还会增加企业的收益。

1. 通过减少销售收入降低增值额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增值额很关键。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有五部分,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比企业实际核算中涉及的项目要少,所以计算增值额时必须以税法规定为准。增值额小,计税额就小,适用的税率就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就轻。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的20%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可见,纳税人建造住宅出售的,应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效益与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避免增值额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得不偿失。

2. 通过增加可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

如果纳税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扩大费用列支比例,则肯定会节省很多税款。当然这种筹划应有一定的限度,无节制地任意扩大的后果就是导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结果反倒得不偿失。而且这种扩大也并不是越大越好,在必要的时候适当地减少费用开支可能效果会更好,这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业务较多的企业。因为这类企业可能同时进行几处房地产的开发业务,不同地方开发成本比例因为物价或其他原因可能不同,这就会导致有的房屋开发出来销售后的增值率较高,而有的房屋增值率较低,这种不均匀的状态实际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对开发成本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得各处开发业务的增值率大致相同,从而节省税款。

(二) 收入分解筹划法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的增加预示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加,从而使高的增值额适用较高的税率,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纳税人税负急剧上升。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往往涉及的工程范围比较多,如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备购置等。如果就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签署合同,则整个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属于总投资的范畴,并就其整体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实际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进程,是分期进行的,不可能同时完工。这时纳税人可以利用不同工程的性质,选择适用的不同税种,进行税务筹划。考虑到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是多种经营,既从事建筑业,又从事加工业,既有房屋销售业务,又有各种设施销售和装饰装修业务及物业管理服务,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将不动产销售价格部分分解至其附营业务的收入上,就可以大幅度降低税率。

(三) 均衡申报各种房地产价格

同一家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地产有不同的档次,其品味、市场定位不一样,销售价格也不一样,也就是说,既有低价格的普通标准住宅,又有中档住宅、写字楼,还有高档住宅、别墅和写字楼,不同地方(地区)的开发成本比例因为物价或其他原因可能不同,这就会导致有的房屋开发出来的销售后的增值率较高,而有的房屋增值率较低,各类房地产的增值额和增值率都有悬殊。房地产的增值额和增值率是计算销售不动产业务应纳土地增值税的主要依据,而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率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制度下,纳税的原则是应尽量避免太高税率的出现,避免收入呈波峰与波谷的大幅变化,不均衡的状态实际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较均衡的收入能减轻税负。所以为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企业可以采取不单独核算的方法,将价格不同的房地产销售收入合并申报,以适用较低的土地增值税税率;或者 对各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得各处开发业务的增值率大致相同,从而节省税款。采取这种方法应注意,对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企业开发的增值率不太高的普通住宅应尽量控制在增值率20%范围内,以享受到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参考文献

[1] 张中秀,宋洪祥.纳税筹划宝典[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466-468.

[2] 张中秀.税收筹划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46-351.

[3] 曾培清.如何进行纳税筹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83-201.

第4篇: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税负

一、引言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企业的财务管理方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伴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施,企业的财务管理当中,开始越来越重视纳税筹划工作,这项工作是以降低企业缴纳税款作为目的的,实现科学避税。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相一致。使得企业能够更好的顺应时展的要求,结合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目标来实现企业经营发展方向的变革。改增值税其本身是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的,能够更好的推动企业的纳税工作,都以全方位的开展,对于企业的持续稳健发展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二、纳税筹划的内容介绍

纳税筹划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西方。在那个时期,意大利的税务专家出现,开始为纳税人提供一些纳税咨询服务,在这个过程当中,会对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进行筹划。从现今的发展现状来看,纳税筹划在发达国家发展的极为普遍,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相对比较稳定的行业,其发展的趋势比较明显,专业性相对较强。比如在美国60%的企业都会委托专门的纳税工作人为其办理相关的纳税业务,在日本这个概率高达85%以上。纳税筹划的具体内容包括避税、结税、逃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以及实现零风险5个方面。在这个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是避税筹划不是违法的,也不是合法的,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是属于一种非违法的活动。虽然对于这样的一种方式,有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对于国家法律的蔑视。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来看,这样的一种纳税筹划,虽然违背了相应的立法精神,在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却获得了极大的成功。而要达到这一目的的最终前提是,纳税人需要对于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并且对于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进行认可,偷税漏税是有着十分本质的区别的。通过纳税筹划能够最大限度的帮助企业实现科学避税,逃避税收陷阱,实现企业发展与国家税收的双赢。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税率变化会带来影响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当中,最为显著的也就是顺利变化对于企业所带来的影响。最为直观的表现也就是企业赋税的高低。对于企业而言,在营改增政策逐步推进的过程当中,经营者关注最多的也就是税率的变化。一旦税率发生了变化,那么企业的赋税或多或少的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虽然说企业的营改增政策正在逐步的推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企业都能够通过营改增政策来获得一定的优势。企业需要结合政策的实际变化情况,来对于自身的纳税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实现自身纳税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营改增政策当中,对于企业付税的降低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临界点,在临界点以上企业就能够达到减免赋税的目的,等一下企业就会出现腹水不减反增的情况。在这样的条件之下,影响最为深刻的企业,也就是我国的交通行业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交通行业的纳税率。有3%上调到11%。在这样的条件之下,如果企业的扣税比重在47.6%的时候,那么企业的总体负税是不变的。但是在这样的条件之下,如果采用增值税来作为纳税依据的时候,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就是大规模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率上所存在的一定程度的不同,这竟然会对于企业的实际负税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会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在进行计税活动的过程当中,企业会更多的将一些自身不擅长的业务开展外包,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转型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利于推动企业转型发展的。以此作为基础,才能够不断的提升企业自身的经营水平。不对于开展外包服务的企业而言,一方面拥有更多的精力,能够将业务投入到自己擅长的领域,不断的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也能够将自身一些不擅长的业务开展项目外包,通过这样的方式,进一步的减少企业所面临的实际经营风险。推动企业进一步发展,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营改增背景下完善企业纳税筹划的策略

结合上午的分析,可以发现在营改增的背景之下,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需要进行一定的变革。毕竟营改增为企业的赋税所带来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所以应当充分的把握营改增政策的机遇,充分的挖掘营改增的内涵,以此作为基础来不断的优化企业的纳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税收筹划方式营改增政策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的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于企业的经营环境进行进一步的优化,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需要领导者和管理者能够充分的认识到纳税筹划工作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改增的大背景之下积极的转变纳税筹划的思维方式,遵循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以此作为基础,充分的认知到企业的内在特点,在经营活动当中树立更好的经营理念,结合时展的潮流,以此作为最核心的逻辑,来逐步的对于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不断的优化,实现财务制度的完善。实现财务管理机制的有效创新,为企业的做大做强,实现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在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大背景下,企业要主动积极的去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对于营改增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透彻的研究,更多的去了解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为此在企业当中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负责进行对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对于企业的赋税进行科学的测算,只有如此才能够尽可能的去利用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所带来的巨大优势,尽可能的利用政策当中的利好信息来帮助企业更好的减免自身的相关赋税。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对于所拥有的各项资源进行科学的整合,不断的实现对于企业经营流程的优化,改变长期以来被动适应政策的局面,社会的发展,到主动的迎接市场的竞争。

(二)科学计算企业的纳税临界点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企业的纳税结构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当中,需要清楚的了解到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企业的实际纳税结构。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当中,充分的设计一些更多的纳税方案来进行比较,选择一些更加合理,更加满足企业需求的纳税方案。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就需要计算临界点,来作为实际选择的依据。企业的净款项超出临界点之后,就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当中,企业达到减轻负税的目的,反而对于企业的发展更加有利,借鉴之上,企业将不能够享受到营业税改增值税所带来的政策红利。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当中,就需要充分的考虑各个方面的实际变动情况。坚持从企业的付税作为核心的出发点,以此作为基础来不断的提高整个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尽可能的帮助企业减少营业税,改增值税所带来的税务风险。

(三)加大人员的培训,完善企业的财务基础工作公司需要进一步的提升纳税筹划的实际效率,在实际的经营发展过程当中,要从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入手。以此作为基础来不断的加强对于相关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财务知识,财务政策的了解,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阶段性的进行培养,按照员工的能力的高低,分批次进行培养。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进一步的提高企业专业人员的素养,这对于企业后续的纳税筹划工作的合理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则是需要更多的去关注企业内部的基础财务业务最为核心的内容,也就是要对于企业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对于一些重点关注的净扣税限额之间的抵消项目进行适当的分析,的方式来最大限度的享受增值税为企业所带来的税负折扣。降低企业的税负的同时,也能够进一步的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实际效率。

第5篇: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范文

一、 土地增值税筹划的重要性

截至2006年末,税务局对房地产企业一般只是按销售收入的1%预征。2007年初了国税发【2006】187号文《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07年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由此拉开了全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序幕。高达30%-60%的税率,使得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成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影响最大的三个税种。清算初始,全国各地税收管理机关对清算细则的把握均有所不同,经过几年的摸索经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清算标准也愈加严格。因此,房地产企业提前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以减少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显然刻不容缓。

二、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技巧探讨

1、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及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总要获得一定的利润,但利润率越高,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多,税后利润可能反而越小。因此,如果做到使房价在同行中最低,应缴土地增值税越少,所获利润最多,这是房地产公司应认真考虑的问题。

按照税法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税。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该免税规定。因此,企业应力争将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控制在20%之内,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

再就是“20%的增值额”即临界点,也可以在此进行纳税筹划。如果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可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以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首先要测算增值率(增值额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然后设法调整增值率。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合理定价,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级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率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负;二是增加扣除额,主要是通过加大投入来提高市场竞争力。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包括的可以扣除的项目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善住房环境,提高房产的质量来适当增加扣除项目,以高质低价来占领市场。

2、 适度延伸产业价值链,跨行业利润转化。

对集团化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总体思路就是延伸价值链,将利润向上下游延伸。比如将房地产行业利润转化为非房地产行业利润,比如建筑、装修、设计、园林绿化、服务、贸易等其他关联行业利润,一方面,增大成本起到降低土地增值额以及适用土地增值率的双重效果,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行业不能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行业则没有强制要查账征收的要求,分流利润的公司利用核定征收以及财政返还或财政奖励政策也是降低整体税负的有效措施之一。但是随着税收管理的愈加严格,此种方法应注意“适度”,在合理的成本增加范围内操作。

3、 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除利息支出外都不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以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金额作为基础按比例计算扣除。按照规定,属于公司总部发生的期间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其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直接影响。但若采用适当人员分配方法和其他合理组织管理方法,使这些费用能够作为开发成本列支,则可增加扣除项目数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一般公司总部也相应设置了庞大的人员组织,公司总部没有直接的经营收入来源,却有大量的期间费用发生,这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占任何优势。例如,企业可以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某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去。如果某部门某人员兼任下属某房地产项目的工程管理,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其有关费用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间接费中去。而开发间接费属于开发成本的组成部分,不仅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扣除,而且可以作为加计扣除20%的计算基数,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4、 采用合适的利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5%

但是,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0%

第6篇: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范文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投资、运营和利润分配等理财活动的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的行为。

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只有纳税人才需要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不违法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税法许可下,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设计筹划尽量使自己的纳税负担最轻,是企业一种自然而然的理财行业。纳税筹划的目的应该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不应该仅仅是减轻税负或少缴税,应该与企业的整体目标相统一,为公司整体战略目标服务。

基于上述理解与认识,对于纳税筹划的涵义,可以总结为在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指引下,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依据成本与效益分析的原则,规范公司自身纳税行为,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科学安排经营、投资、理财活动,降低税负增加企业竞争力。

纳税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针对具体税种进行筹划,比如围绕公司增值税具体阐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围绕公司所得税具体阐述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等。另一种是围绕公司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展开筹划,比如公司融资管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企业投资管理的税收筹划方案等。

下面就某船舶工业贸易公司所涉及的主要税收和进行纳税筹划的经验,结合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实际情况,重点对该公司的增值税进行筹划,并指出该公司纳税筹划风险及防范对策。

一、该公司纳税筹划的环境分析

(一)基本情况

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是某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外贸易、国内贸易和技术咨询等。公司拥有一批既懂船舶技术、又熟悉外贸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长期从事船舶和船用设备等各种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1993年成立以来,受某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船厂的委托,公司成功地了集装箱船、散货船、油船、拖船、工程船、渔船、游船、驳船等各类获得GL、LR、DNV、ABS和BV等船级社认可的出口船舶近200艘,产品销往欧、亚、非和大洋洲多个国家。

(二)该公司涉及的税收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个调税、印花税、房产税、所得税等税种。

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的一般纳税流程为:企业按月在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当月的应纳税额,并填报纳税申报表;公司根据应纳税额向税务部门缴纳各项税额;税务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税务核查,不同的税种,其纳税流程也不尽相同。

二、该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税负转嫁的策略

该策略适用于企业集团范围以外的业务。税负转嫁主要是通过降低对外销售价格,减少对外销售收入的方式减少当期销项税额,进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减少收入必然带来利润的减少,那么既要减少收入,又要保证利润不减少,就需要减少销售费用。所以,税负转嫁的实质就是尽可能地将销售费用转移给商家负担,从而通过销售价格的降低减少销售额,进而减少当期的销项税额。通常有直接让价和销售折扣这两种方式可以实现税负转嫁。直接让价就是直接将计划转嫁的销售费用通过让价转移给下家;销售折扣是把计划转嫁的销售费用通过销售折扣来处理。按税法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销售折扣额必须按规定在开具的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清楚。在向下家收款时,还必须按折扣前的销售总价款收款,对于折扣价款部分在会计上通过应付款项来处理,并根据下家的具体情况支付促销费和返利。该公司进行船板销售时,通过让价或改用销售折让的方式操作,就可以把这部份的销售涉及的增值税转嫁给下家。该公司按平均年销售额6000万元计算,可转嫁税收6000×2%×17%=20.4万元,减少税负20.4/6000=0.34%。

销售过程中的运输杂费也是销售费用中比较大的支出项目。通常的销售模式有三种:提货制、发货制、送货制。该公司过去一直采用送货制的方式销售,承担了比较大的运费、装卸费、运输保险费、运输途中损耗等运杂费开支。由于这部分费用只能从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而销售收入是需要征收增值税的,因此,从实质上来说,这部分运杂费同样还要承担增值税,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如果销售模式转变为以提货制为主的方式,原来由企业承担的运杂费也通过让价的方式转移给下家,对应的增值税也就转嫁出去了,按过去每年平均300万元的运杂费水平计算,可减少纳税:300万元×17%=51万元,经济效益很可观。

(二)延期纳税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对销售确认的严格规定,收入确认时间因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在收入实现时间上可以进行筹划。如果在已经发生业务的情况下再来隐瞒收入延迟确认收入,将被确认偷税或逃税。因此,需要对销售业务进行事先筹划。应尽量采用先收款后发货的结算方式,避免提前开票,以免在未收妥包含税款的总价款之前纳税,形成垫付税款的损失。

(三)及时合法抵扣进项税额的策略

对于采购业务,多采用先收款后付款,先取得抵扣发票后付款。同时,要及时验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和其他有效抵扣发票的真伪,不合法或没有抵扣效用的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必然会造成企业的损失。

(四)汇率选择的策略

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纳税人运用外汇结算营业额或销售额,必须把外汇按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纳税人的营业额或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进行折算,而这种折合率应事先确定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变更。因此,选择恰当、适时的人民币折合率是增值税筹划的内容。如该公司某月15日发生进货成本100万人民币,销售收入为18万美元。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52,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49。若按当日汇率计算:

某月销售额为18×7.49=134.82万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为134.82×17%-100×17%=5.92万元(人民币)

若按当月1日汇率计算:

某月销售额为18×7.52=135.36万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为135.36×17%-100×17%=6.01万元(人民币)

由于企业选择了销售额发生当日的汇率进行折算,此笔业务,企业可节税0.09万元(6.01万元-5.92万元)。

三、该公司的纳税筹划风险

前面就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进行了研究分析,提出了税负转嫁等策略。但企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由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量的错综复杂,且常常会发生一些非主观所能左右的事件,这就使得税收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为了实现既定的纳税筹划的目标,需要对筹划风险进行分析,并研究防范对策。

(一)不同税种之间的互相影响的筹划风险

对单一税种进行纳税筹划,可能是这个税种的税负减轻了,但却使其他一个或多个税种的税负增加,这样总体的税负可能增加,需要对总体的税负加以必要的分析研究。

(二)非税收益减少的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时税负的减少可能带来成本费用的上升,也可能带来收入的减少。纳税筹划的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成本、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

(三)事先筹划的风险

纳税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的特点,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进行,而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具有时效性的特点,通常会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需要进行高速和完善。1994年以来我国税法的大框架没变,但微调一直不断;企业的生产经营处于不断变化中,也需要进行纳税筹划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研究分析并决策。

(四)纳税筹划遇到地方政策的反对

纳税筹划通常会使当地的税收减少,当地财政短收。当地政府显然不会支持这种纳税筹划的。

(五)把握税收法律政策的度

纳税筹划必须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运行,具有非违法性。虽然在理论上,纳税筹划与偷税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实践中要分辨某一行为究竟是不违法的纳税筹划还是违法的偷逃税却非常困难,一般是由税务部门来认定和判断,税务部门的认定和判断又随主观与客观条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结论。

四、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关注纳税筹划方案的综合平衡性

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注重方案的综合性。

(二)关注税法的变动情况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密切注意税法修正的趋势和内容并适时对筹划方案做出调整,以使自己的行为合法。

(三)纳税筹划要有步骤性

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应遵循渐进原则,不要奢望一步到位。对于关联计税价格的确定,可以每隔一段时间降低一点,通过一段时间,将计税价格下降到相对比较合理的水平。

(四)要与税务部门多沟通交流

由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执法中的“决裁权”,有时,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为税务执法偏差而成为一纸空文,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以查处。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还需要多与政府及税务部门沟通交流,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

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的一项基本权益,是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它是公司财务战略和经营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竞争日趋公平和激烈的市场下,通过纳税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是目前企业增强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第7篇: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范文

摘 要 本文从“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的分析入手,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主要从选择纳税人身份、选择税目、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项税金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关键词 营改增 交通运输企业 增值税 纳税筹划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以来已一年有余。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现有的12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扩大到全国。“营改增”最为直接的影响和效果是通过合理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来实现国家减税、企业减负,以促进经济发展。做为税改的一份子,交通运输企业受到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此次税制改革中,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认真学习财税政策,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规避风险,降低纳税成本。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对于“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不论提供何种服务,税改后其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从事运输仓储、报关、其他物流辅助业务的企业税负下降较大。

对于“营改增”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税改后其税负有可能比税改前高,也有可能比税改前低。税改后企业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成本费用率和成本费用可抵扣率的高低。企业成本费用率和成本费用可抵扣率越高,税改后企业的税负越低;反之,税改后企业的税负越高。

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增值税的税负主要取决于营业收入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水平,而进项税额则取决于企业利润增值空间、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

经深入企业调研,总结出以下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

1.选择纳税人身份

选择纳税人身份,首先是选择究竟归属营业税纳税人还是增值税纳税人。如对于交通工程监理,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归属“现代服务业”,国地税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已明确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在归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时,可以结合企业自身业务情况,做出合适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后,该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可以采取“化大为小”的办法,即将公司改为若干小规模纳税人,以便享受3%的税率,从而降低税负。采用该种筹划时,需综合考虑客户对企业出具发票的要求。若大部分客户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金,而企业无法提供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势必影响营业收入,将得不偿失。

2.选择税目

快递公司部分业务原适用“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但实行“营改增后”, 归属“交通运输业”税率就是11%,归属“现代服务业”就是6%,两者几乎相差一倍。快递业,主要是通过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方式,对国内、外的快件揽收、分拣、封发、转运、投送等,是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与国税局反复沟通,争取有利归属。鉴于快递业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与邮政业一样带有一定公益性的企业,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给一个明确的行业归属,划入“部分现代服务业”项目下的“物流辅助服务业”。

3.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可以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如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4.筹划进项税金

(1)最大限度用足可抵扣项目

对于交通运输企业,采购业务尽可能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包括但不限于:外购的硬件,购进设备仪器,外包制作,固定资产采购,无形资产采购,水电费,燃油费,日常办公用品采购,汽车维修,法律、会计、税务等中介服务,运输费,广告服务,技术开发费用,设备服务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等。

(2)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对企业的改变和影响,涉及企业采购、生产、销售、财务和后勤等多个部门。绝大多数“营改增”企业,原来主要缴纳营业税,没有涉及增值税,加之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求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宽松一些,因此这类企业因为税制改革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自然会出现一些不适应。“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不够了解,应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却没有取得,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因此,企业需加强相关业务人员“营改增”应知应会的培训。

(3)加强供应商税票收取的管理

建议企业在原供应商选择的基础上,在充分考虑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对于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由其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需要求对方至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1.税收筹划方案应随财税政策变化而调整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的特点,而国家政策、税收法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需兼顾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企业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做出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2.税收筹划方案应合法

税收筹划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合法性,即税收筹划方案不能违反现行的税收制度和法律法规。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充分了解财税政策,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税收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3.税收筹划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能否有效实行,能否实现筹划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所以企业税收筹划需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理解透彻财税政策,才能制定出合理的企业最优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第8篇: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范文

引言

在对服务业全额征收营业税的时候,存在着比较普遍的重复征税现象。但是税负具有一定的转嫁性,当制造业购买相关服务的时候,必然也会承担部分税负。虽然对制造企业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实际上成了营业税的承担者。为了改变这种现象,使税制更加合理,我国与2012年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并在近年来逐渐扩大试点范围。此次改革改善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延长了制造业的抵扣链条。制造企业应该有效利用此次“营改增”,加强开展税收筹划以更好地减轻税后负担。

一、“营改增”对涉及行业的影响

(一)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影响

任何制造业在运营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运费的支出。此次“营改增”试点的重点就是对交通运输业征税的改变,对于制造业来说,在之前运费只能对运费支出的7%%部分进行抵扣,但是“营改增”之后,将交通运输业纳税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为11%。如此一来,制造业在运费方面的支出也可以按照11%来抵扣,完善了抵扣链条,增加可抵扣金额,进而减少增值税应纳税额。比如,某制造型企业在2012年共支付运费100万,同时确认销项150万,进项90万(不包括运费的进项)。如果交通运输企业不是位于“营改增”试点,那么制造企业支付的运费允许抵扣的金额为100×7%=7万。但是如果在试点范围内的话,根据相关规定,制造企业在运费支出方面可以抵扣的进项则为100×11%=11万。允许抵扣的额度增加了4万,相应的制造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也会降低,可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

(二)对物流及辅助业务的影响

在进行“营改增”之前,对该行业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其中运输、装卸、搬运适用3%的税率,而仓储、配送、等业务适用5%的税率。由于在物流行业,往往采用外包的形式经营,而且营业税又是全额征税。也就是说,每转包一次,就需要征收一次营业税,重负征税的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对于那些转包次数很多的业务,这种现象就更加严重了,这就使得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比较重,增加了运行负担。而制造企业在选择物流企业的时候,也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而且由于只能取得营业税发票,这部分支出也是无法产生进项抵扣的,这就在另一方面增加了制造企业负担。而在改革之后,这种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一方面是在转包的过程中,只需要对其增值额部分进行征税,改善了重复征税的问题,降低了物流行业的运营成本,进而也会降低制造企业在物流方面的支出。另一方面将制造业的抵扣链条延伸到物流行业,在物流方面的支出也可以凭票进行抵扣,减少了增值税应纳税额,进一步减少了制造企业的支出。

(三)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根据现行的增值税相关规定,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方面的支出,可以取得专用发票,并允许抵扣进项。在“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行业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由于无法提供专用发票,企业在通过融资租赁来购买的资产无法抵扣进项。这就使得一些企业宁愿自己购买,不仅影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而且由于购买设备需要占用大量资金,也影响了制造企业的扩大生产。但是根据2012年“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将融资租赁行业也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就是该行业也拥有了开具专用发票的专利,制造企业在采用融资的方式购买设备的时候也可以抵扣进项,增加其可抵扣金额,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其相关附加费用,增加企业利用。而且,还减少了制造企业为了购买生产线或者其他资产一次性支付资金的规模,防止资金企业链条的断裂。

(四)对研发和技术服务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前,技术的研发、转让和咨询都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改革之后,对他们都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这个变化,使得试点地区的企业购买用来进行研发的设备产生的进项,也可以进行抵扣。而且作为技术服务接受方的话,也可以用专用发票,减轻制造企业纳税负担。作为制造企业,改进生产技艺、提高产品质量是保证其竞争优势的基础。所以,很多企业每年都会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来进行技术研发、服务或者咨询。营改增以后,制造业在这方面的支出也列入到可抵扣的范围,在增加企业抵扣额度的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

二、营改增环境下制造企业筹划方案

(一)对运费的筹划

营改增实施以后,原来应该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行业纳入到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为11%。根据政策的变化,制造企业可以根据情况的不同来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筹划。如果制造企业是销售方,那就应该考虑是否从各种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将运输服务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运输公司。由于在营改增之后,运输服务征收11%的增值税,而且符合条件的相关支出也可以进行抵扣。如果不将运输服务独立出来,这种销售行为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此时的运费收入应该纳入到主营业务收入的范畴,并对这部分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相关,如果将运输服务独立出来,则此时的运输收入可以按照兼营收入来分别进行征税,此时就可以按照交通运输业收入来进行征税,税率为11%,而且为了运输所付出的承付,符合条件的还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如果销售方没有自己的运输车队,那就应该综合考虑是由销售方寻找第三方物流的税负以及由采购方寻找第三方物流的税负之间的大小,进行比较,以此来确定最合适的方案。在营改增之后,第三方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由征收3%的营业税变为征收11%的增值税。而且制造企业还可以取得专用发票允许抵扣,降低增值税的缴纳总额。如果是由销售方负债寻找第三方运输,则其税负下降;同样的道理,若是由采购方负债寻找,则采购的税负会有所下降。所以,在订立采购合同的时候,没有运输车队的制造企业应该尽力争取由自己负责寻找第三方运输。

(二)在物流辅助方面的筹划

很多制造企业为了更方便地配送货物,会在一些城市租赁仓库,作为货物配送的中转站。但是应该注意到的是,仓库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租赁并没有纳入到此次营改增的范围,仍然是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仓储服务却是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制造企业可以利用这点来进行筹划。具体的可以采用以下措施进行操作:制造企业可以和拥有仓库所有权的单位签订合同,但不能签租赁合同,而是要求其提供仓储服务。企业不负责仓储的设施以及人员方面的费用支出,但是货物的搬运、整理以及发货等具体操作也需要按照出租方的要求来进行。制造企业除了提供必要的要求之外,不再负责与仓库有关的人力、物力。但是制造企业在选择合作方的时候,要是看对方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费用结算的时候是否能提供专用发票。比如某制造企业,采取租赁仓库的做法的话,每年租金为100万,除此之外还要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货物的配送以及相关费用公约50万。这样操作的话,100万租金属于租赁不动产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无法进行抵扣。而另外50万,根据规定需要列为员工薪酬、搬运费用以及折旧费用中,也无法进行抵扣。但是制造企业如果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该租赁不动产为仓储服务,如果以150万的价格签订仓储合同(可以获得专用发票),而企业在仓库方面的人员全部撤出,全部交由仓库所有者来进行操作,则制造企业在仓储方面的150万支出,可以获得专用发票,可抵扣金额为:150/(1+6%)×6%=8.49万,这就等于企业减少支出8.49万元。

(三)利用融资租赁来进行税收筹划

营改增实施以后,将融资租赁业务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且税率和采购设备的税率一致,都是17%。如此以来就给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来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一个制造企业需要一套生产线,如果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购买的话,需付出总价1 170万(其中包含增值税170万),五年内平均支付价款。而如果企业是直接购买的话,含税价为819万。在营改增以前,融资租赁的进项不能抵扣。这样一来,直接购买的成本为819÷1.17=700万,比融资租赁的成本低470万。但是营改增以后,这种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制造业付出的融资费用允许抵扣,抵扣额为1 170÷1.17×0.17=170万,这样以来可以抵扣的金额就比直接购买的时候多出来51万,这部分资金可以用来弥补融资租赁付出的资金成本。所以,在营改增实施以后,融资租赁也有可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在采购大型设备的时候,为了防止直接购买占用大量的资金影响企业的发展,采用这种方式进行采购。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企业在考虑这中方案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因素和税收负担因素。只有当采用这种方案确实可以给企业带来效益的时候,才应该采用,不能单纯地为了减少税收支出而盲目地采用融资租赁的方案。

(四)技术开发、服务以及咨询方面的税收筹划

第9篇: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新增值税条例;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面实施。新增值税条例对纳税人日常涉税业务息息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二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例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征收率自2009年起,工业由6%、商业由4%统一降至3%。基于增值税政策的这些变化,尤其是征收率的变化,必然会导致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改变。

一、两类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的划分标准

按照新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一是年销售额标准,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会计核算标准,即低于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一条标准是定量指标,而第二条标准则是定性分析的。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具体税收筹划

有人认为,问题的关键是要看企业的“增值率”,即企业增值额(增值额=不含税销货金额-不含税进货金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其基本原理是,增值率越高,越应适用简易征收率方法(即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增值率越低,则越应适用凭票抵扣计税方法(即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纳税)。因此,现实中,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税负平衡点”,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业适用简易征收率比较合适。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业适用凭票抵扣方式比较有利。其推理如下:

假定某企业生产经营对象是普通税率的商品,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设“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为R,根据“税负平衡点”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3%

R=21.43%

即当企业的增值率R(增值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大于21.43%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当企业进销适用税率为13%时,企业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

其实,企业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在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中选择税后利润最大的方案,也就是说,要使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所以,从整体税负来说,上述以两种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税负不同为依据进行选择是不恰当的,仅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考虑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增值税是价外税,故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大小与企业的税后利润并无相关关系,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方案主要通过影响企业的收入、成本来影响企业净利润。

那么,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如何影响企业的净利润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分析一:当企业的销售对象(即客户)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假设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Y-1.17X)×(1-25%)

=0.75×(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Y-1.17X)-0.75×(Y-X)

=-0.1275X元①

显然,X>0,故P1-P2

举例如下:

例1:假设某销售公司年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为销售而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含税价款为234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销售公司税后净利润为:(300-234)×(1-25%)=49.5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销售公司税后净利润为:(300-200)×(1-25%)=75万元。

“例1”中销售公司的增值率为50%,明显大于21.43%,若按所谓的“税负平衡点”理论,该公司本来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有利,而实际上,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较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反而多得净利润金额为25.5万元。

分析二:当企业的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假设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企业的不含税收入为Y×1.17÷1.03,企业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Y×1.17÷1.03-1.17X)×(1-25%)

≈0.75(1.1359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Y-1.17X)-0.75(Y-X)

=0.1019Y-0.1275X②

当P1-P2=0即Y≈1.25X时,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后净利润相同;当Y>1.25X时,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当Y1.34X时,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当Y

举例如下:

例2:假设某销售公司年不含税销售额为309万元(为方便计算),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为销售而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含税价款为234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售价应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销售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其税后净利润为:(309×1.17÷1.03-234)×(1-25%)=87.75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销售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其税后净利润为:(309-200)×(1-25%)=81.75万元。

“例2”中的进销价格比为309÷200=1.545>1.25,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显然87.75万元>81.75万元)。

例3:假设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改为260万元,含税价款变为304.2万元,其他的条件与例2相同。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售价应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销售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其税后净利润为:(309×1.17÷1.03-304.2)×(1-25%)=35.1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销售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其税后净利润为:(309-260)×(1-25%)=36.75万元。

“例3”中的进销价格比为309÷260≈1.188

分析三:假设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a,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企业对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aY×1.17÷1.03元,企业对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1-a)Y元,企业的进项税额都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aY×1.17÷1.03-1.17aX)×(1-25%)+[(1-a)Y-1.17×(1-a)X]×(1-25%)≈0.75×(1.1359aY+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计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aY+Y-1.17X)-0.75×(Y-X)=0.1019aY-0.1275X③

显然,a的取值范围为0≤a≤1。当a=0,即企业的客户全部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P1-P2=-0.1275X),公式③与公式①相同,印证了“分析一”的内容;当a=1,即企业的客户全部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P1-P2=0.1019Y-0.1275X),公式③与公式②相同,印证了“分析二”的内容;当0

从上述分析可明显看出,企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主要取决于客户的纳税人身份与进销价格比两个因素,而非所谓的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理论。当企业的客户全部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当企业的客户为全部小规模纳税人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取决于进销价格比,由于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当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为17%,且进销价格比大于25%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合算,反之则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二是当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为13%,且进销价格比大于34%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合算,反之则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

当企业的客户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部分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取决于进销价格比与a的比值(a为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且0

以上分析是基于企业具备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为前提条件的,即企业既可以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若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的认定条件,则只能按照规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会计核算,上述税收筹划不适用。

(作者单位: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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