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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镇财政 税收改革 负债
一、乡镇财政存在的问题
县乡经济总量小,目前许多县乡经济缺少充满活力的、市场前景广阔的支柱产业,民营经济比重低,经济增长缓慢,经济总量小;财政总体实力弱,县乡经济总量小从根本上决定了财政收入总量必然小,同时由于经济效益低下,增长速度慢,使财政收入增长空间狭窄,人均水平低;政策性减收明显,国家陆续出台的一些减免税政策,对县级财政产生了很大影响;财政支出增长快,一是政策性财政支出增加较快,二是财政供给人员多,“僧多粥少”问题严重;社会保障缺口大,县乡纳入社会保障的群体不断扩大,支出不断增加,社会保障缺口有不断增长的趋势。
二、问题成因
(一)税收改革的影响
近几年来,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推进,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大局稳定,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等方面产生了越来越明显的效果,但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乡镇财政的收入大幅度减少,严控土地征用等措施后,乡镇将只剩下为数极少的工商税、契税等几个小税种,乡镇财政收入来源将所剩无几,乡镇财政可支配收入大量减少。
(二)乡镇财政债务失去偿还来源
乡镇债务的形成由来已久,县乡财政实行分税制时,乡镇财权和事权的不对称,使乡镇承担了应由国家承担的教育、卫生、兴修农田水利、道路修建养护、农村救济等事项,而乡镇财力却受到经济条件和政策性的限制,必然导致了乡镇债务的形成,乡镇为完成财政收入考核目标,买税、贷款垫税、借贷或担保贷款发展乡镇企业等都加剧了乡镇债务增加,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使乡镇财政收入大幅度缩小,乡镇本身已无力偿还历年累计形成的债务。
(三)乡镇财政职能趋向淡化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收入萎缩,支出范围缩小,乡镇财政的职能逐渐淡化。目前,乡镇农税征管人员大部分在履行为数不多的农村工商税收代征职责,乡镇财政由已由收支管理转向对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
三、解决措施
(一)积极培植乡镇财源,进一步增强乡镇财政实力
1、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夯实基础财源。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发展地方特色名优农产品,并通过政策引导、生产扶持、系列服务等措施,引导农民由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向集中连片的大规模经营转变。在此基础上,培育壮大加工型、流通型的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的商品转化增值率,提高农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
2、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建设新兴财源。要全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结合现有乡镇企业的转制,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尽快建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竞争发展的经济格局,不断提高来自民营经济的财政收入份额,形成多层次、多主体的乡镇财源结构。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调动乡镇聚财理财积极性
1、上级财政在与县乡财政分割财力时要坚持“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以事权划分财权,以财权决定事权,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的利益,确保乡镇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2、全面实行综合预算管理。要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缓解财政困难状况、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目的出发,对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3、逐步规范转移支付办法。县级政府要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对各乡镇财政收入进行必要的调节,逐步缩小乡镇之间的财力需求差异,均衡各乡镇公共服务水平,确保每个乡镇都有履行职能所需的基本财力。
(三)调整理顺乡镇财税征管体制,进一步提高乡镇组织收入水平
1、要理顺财税征管体系。要从有利征收、有利管理、有利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出发,在财政、税务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结构合理、配置适当、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财税运行机制。
2、明确工作主体,将国、地税任务落实到职能部门,减轻征官成本。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将税源核查清楚,重新下达任务。税务部门应是完成国税、地税的主体职能部门,应将此项任务从乡镇卸下来落实到税务部门,乡镇只是协助税务部门完成国、地税收缴工作,这样既可极大地缓解乡镇财政压力,又可杜绝税务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收入。
(四)妥善清理乡镇债务,进一步防范财政风险
1、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县、乡领导要对乡镇债务的危害性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债务工作抓紧抓好。要树立“增收是政绩、消化债务也是政绩”的观念,防止“新官不理旧事”、“债多不用愁度过三年就换届”的消极应付思想。把债务列入乡镇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内容,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2、要制订还债计划。在全面清理核实乡镇债务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用途和现状,区别不同债务情况,制订相应的偿还债务计划,而且,每年)的偿债计划要纳入乡镇综合财政预算,确保有可靠的资金来源。要按照“上级支持一点,乡镇自筹一点”的办法建立乡镇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到期债务。
3、要积极主动消化债务。通过拍卖方式盘活乡镇资产及资源,解决部分债务。同时,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转移支付或专项补助力度,给予乡镇政府必要的资金援助(包括贴息);金融部门也应积极帮助乡镇,对贷款实行停息挂帐,免除部分债务。
4、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乡镇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一律不准对外提供任何经济担保;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财力发展计划,不得打赤字预算,不得在没有偿还保证和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盲目搞建设项目。
参考文献:
[1]许正中,吴亮,石红.我国乡镇财政困难的成因及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4(2).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 财务会计; 资产负债表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一种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是研究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需纳税的问题;财务会计是研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的收支以及对资产的管理。
一、所得税会计研究内涵
(一)所得税会计概念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如何对以会计制度计算为前提的税前会计利润(亏损)与以税法计算为前提的应税所得(亏损)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和方法。
所得税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存在差异。会计收益是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一定时期内的总收益或总亏损,一般财务报告中的税前利润总额就是会计收益;而应税收益是指按照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一定时期的应税所得。
(二)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准确地理解两者的区别有利于对所得税会计进行深入的了解。
第一,目的上的差异。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及现金流量,并且通过会计账户和财务报表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其决策的数据和信息。所得税会计是以保障税收为目的,根据公平、效率原则以及社会政策而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会计计量的差异。财务会计主要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而税法规定各交易应该采用公允价值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资产持有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增值和减值的可能性,会计上应该确认损益,而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可以确认损益的情况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区别
(一)相关概念
资产负债表是新准则的核心和精髓。所谓资产负债表观指的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去确认资产、负债和收益。这是新准则中整个所得税会计研究体系的基础,以此出发的相关概念有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概念。
第一,暂时性差异代替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主要强调差异发生的形式以及差异的转回是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额,这种差异是在一个期间内形成并在一个或者多个期间内转回。暂时性差异主要指的是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强调的是差异产生的原因和内容。旧准则中规定采用时间性差异,而新准则中主张采用暂时性差异。前者是某个时间段的数据,后者是某个时间点的数据。新准则对暂时性差异的使用也就决定了其选择资产负债分析法。
第二,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代替递延所得税。旧准则把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额的会计处理作为递延税款。由此可见,递延税款是一个混合性账户,既可确认为贷方,又可确认为借方。新准则中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两个概念和暂时性差异是相适应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是能够用作抵税的部分,是可以收回来的资产,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将来需要交纳的税金,是要清偿的负债,对应递延所得税负债。混合性账户到资产和负债的分别列示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一方面能够更加清晰地记录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每笔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另一方面充分体现出新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观。
(二)会计处理方法
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旧准则中可以使用应付税款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处理时间性差异引起的会计处理。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新准则采用债务法,债务法又分为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将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资产负债表负债法则是以暂时性差异的角度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差异的内容。新准则中更侧重于资产负债表负债法。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提供全面的会计信息,为决策者作决策提供有利的数据支持,也符合会计的可比性原则,全面贯彻费用观在所得税会计中的应用,使企业能够看清税后净利润才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权益。
(三)列报
新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出来,所得税费用在损益表中列出来,并且应该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事宜。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加强了对财务报表中列示的明细度以及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要求。这适应了市场对企业的要求,因为企业在公布的财务报表中信息的详细度直接关系到内外部利益相关者能否掌握有效、真实的信息来作决策,并且直接决定了社会以及公众能否有效对企业日常经营进行监督。
三、完善所得税会计的措施
在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过程中,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研究逐步得到了发展和完善,改变了以前不规范、不科学的特点,逐步发展成较为成熟的理论,并且对企业界会计的规范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其他问题,如:会计处理不是十分规范、缺乏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等。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研究如何完善所得税会计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课题和工作。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研究,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
(一)进行所得税会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所得税会计研究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尽管通过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确定了一套适合我国发展的所得税会计研究体系,但是由于相关基础理论较为薄弱,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业务的处理以及法律等处理还不尽完善,所以国家应该鼓励学者和企业界对所得税会计方面的理论研究,使其能够科学地指导实践过程。
(二)逐步规范所得税会计的相关法律
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主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确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工作的法律地位。也就是把企业实行所得税会计作为一项法律义务进行严格的规定,在相关法律规定中要重视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工作的规定。其次,规定计税所得额的税基。按所得税税基的原则严格界定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和模式。
(三)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税务人员
企业的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存在很多不一致的方面,如:折旧费用、投资收益、亏损弥补以及减免税收等,这对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所以有必要优化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一方面在选择税务人员的过程中加强所得税会计知识的考核;另一方面在工作过程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建立企业所得税核算程序
核算程序直接决定了企业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总利润,所以对核算程序的规范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的会计核算水平还不允许所得税会计自成体系,独立核算,但是必须采取一定的过渡形式和方法,使所得税会计在研究的过程中减少对财务会计的依赖,逐步建立“财务会计所得额与差异额之和构成了计税所得额”,在这种核算模式下规定所得税核算的具体步骤和各个环节中应该注意的细节。
(五)协调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法律规范
所得税会计的计税基础是税法,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是会计制度,在某些细节上税法和会计制度对企业的要求是不同的,两者之间的不一致导致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力的依据,同时也为一些投机行为提供了机会。由于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较为完善,并且所得税会计已经建立,有必要取消单行的财务法规。这样既可以减少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有利于指导企业的实施过程。
四、结语
所得税会计研究是对会计理论的完善,是企业日常会计处理过程的补充。在会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相对独立的情况下,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之间存在的差异造成了所得税会计存在的前提。目前,所得税会计在我国仍然处于发展阶段,与国际发达国家比较还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所以如何完善和发展所得税会计理论是非常重要的课题。应该根据我国国情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所得税会计理论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研究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
[1] 金鑫.试论所得税会计新旧准则差异[J].黄山学院学报,2006(3).
[2] 张俊清.论所得税会计中资产负债表观的体现[J].会计之友,2008(7).
一、乡镇财政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三农”的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农村公共服务的内容越来越多,直接面向农村的转移支付资金及各种涉农补贴的落实和管理由乡镇财政所承担,工作任务更为繁重,面临着不少新的问题和困难。
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特别是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乡镇财政职能发生了三个转变,即由收支管理型向支出管理型转变,由预算管理型向核算管理型转变,由维持保障型向服务发展型转变。与过去相比,乡镇财政原有的一些职能弱化,有些职能则明显增强。
1.公共服务保障职能不断强化。主要体现在乡镇财政发放各类惠农政策资金的数量和任务越来越大。据统计,我省共有25项惠农补贴,其中生产性补贴19项,社会性补贴6项。生产性补贴主要有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以及玉米良种、春播地膜玉米、水稻良种、棉花良种、退耕还林(含粮食补助)、退耕还林后扶持补助、奶牛良种、能繁母猪、能繁母牛、农机具、测土配方施肥、大型水库移民、能繁母猪保险、奶牛保险等各项补贴。社会性补贴包括农村义务教育“一补”资金及中职助学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五保户、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含摩托车)等补贴。
2.会计核算职能日益增强。实施“乡财乡用县监管”后,成立了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与财政所合署办公,由财政所人员担任会计,负责乡镇预算单位经费管理和村级资金管理,以及转移支付资金、新农村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管理,全权乡村账务,集中时间对外办公,定期进行账务公开,通过代管方式发挥监督作用。推行“村财村用乡代管”,对村级组织运转资金和村集体资金实行记账。
3.涉农项目资金监管任务明显加强。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城乡统筹政策措施的落实,通过乡镇财政拨付的新农村建设、救灾、涉农补贴、村级组织运转财政补助资金等逐年增加,乡镇财政承担的基础管理和资金兑付工作量明显加大,支出管理任务越来越重。
二、新形势下乡镇财政面临的困难
1.乡镇责大权小,正常运转难。乡镇政府是责大权小的政府,承担了太多的工作任务。“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许多事情最终都要落实到乡镇。许多乡镇财政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乡镇财政收入难以满足群众对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
2.可用财力少,公共服务难。乡镇财政可支配财力少,但乡镇事权比以前有所增加,例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保障支出、农村卫生、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等等,支出的压力很大。在乡镇财政保支出、保运转的压力下,根本无力提供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三、摆脱乡镇财政困境的几点建议
1.积极培植乡镇财源,进一步增强乡镇财政实力。发展农村经济,培植乡镇财源是乡镇各项工作的“牛鼻子”,是乡镇财政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一是要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夯实基础财源。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发展地方特色名优农产品,并通过政策引导、生产扶持、系列服务等措施,引导农民由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向集中连片的大规模经营转变。在此基础上,培育壮大加工型、流通型的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的商品转化增值率,提高农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二是要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建设新兴财源。要全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结合现有乡镇企业的转制,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尽快建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竞争发展的格局,不断提高来自民营经济的财政收入份额,形成多层次、多主体的乡镇财源结构。三是要稳步推进小城镇建设,开辟财源。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稳步发展”的原则,规划建设出既能带动经济发展,又能突出区位、资源、产业优势的小城镇。应用市场化运作手段,吸引外来资本、当地民间资本参与小城镇开发,通过引商入市、以市活商、以商促贸、以贸活财,不断增加工商税收,涵养并壮大新的后续财源。同时,要抓好土地出让收益、基础设施建设收益以及各种罚没、收费的收缴与管理,不断扩大补充性财源。
2.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调动乡镇聚财理财积极性。一是上级财政在与县乡财政分割财力时要坚持“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以事权划分财权,以财权决定事权,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的利益,确保乡镇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全面实行综合预算管理。要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缓解财政困难状况、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目的出发,对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三是逐步规范转移支付办法。市级政府要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对各乡镇财政收入进行必要的调节,逐步缩小乡镇之间的财力需求差异,均衡各乡镇公共服务水平,确保每个乡镇都有履行职能所需的基本财力。四是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着眼构建乡镇公共财政支出模式,建立有效的乡镇财政支出约束机制。
3.调整理顺乡镇财税征管体制,进一步提高乡镇收入水平。一是要理顺财税征管体系。要从有利征收、管理,有利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出发,在财政、税务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结构合理、配置适当、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财税运行机制。二是明确工作主体,将国、地税任务落实到职能部门,减少征收成本。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将税源核查清楚,重新下达任务。税务部门应是完成国税、地税的主体职能部门,应将此项任务从乡镇卸下来落实到税务部门,乡镇只是协助税务部门完成国、地税收缴工作,这样既可极大地缓解乡镇财政压力,又可杜绝税务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收入。
4.以推进机构改革为途径,大力压缩乡镇财政支出。一是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二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分开的要求,对承担公益性职能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乡镇财政承担;对兼有公益性和经营性的事业单位,逐步削减财政补贴;对非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则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手段,逐步推向市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立足实际,宜合则合,宜撤则撤,不强行上下对口。三是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根据生源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调整和规划教育布局,适当集中办学,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社会办学,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四是采取小村并大村,扩大村级规模,村组干部交叉兼职等办法,减少村组干部,控制报酬标准,减少村级支出。
持续多年的中国的财政困难,是同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相伴而生的。它既然不是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反映,答案就得从财政运行机制本身去寻找。也就是说,从改革前后财政运行机制所经历的变化中去寻找。
传统的财收运行机制的最显著特征,可以概括为如下两点:
1.财政收入以低价统购农副产品和低工资制为条件,得以“超常”扩大。
50年代,国家先后颁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统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工资等级制度》,奠定了我国实行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和城镇职工低工资制度的基础。然而,正是这两个制度,为国家财政集中起“超常”水平的财政收入提供了可能。在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下农民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将剩余农副产品统一卖给国家,由国家按计划统一供应给城镇工业部门和城镇居民消费。它使得政府可以通过农副产品的低价统购和低价统销从农业中聚集起一大批资源,并转移给城镇工业部门和城镇居民。低价的农副产品不仅降低了工业的原材料投入成本,也使城镇居民获得实物福利,并降低了工业的劳务投入成本。在低成本的基础上,工业部门获得了高的利润;由国家统一掌握国有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的工资标准,统一组织这些单位职工的升级,使得政府可以通过压低工资标准,减少升级频率来直接或间接地降低工业的劳务投入成本。在低成本的基础上,工业部门又获得了高的利润;在自建国初期就已实施下来,且几十年基本未变的财政统收统支管理体制下,国有企业(其中主要是工业企业)创造的纯收入,基本上都交财政集中支配,企业能够自主支配的财力极其有限。这又使得政府可以通过财政上的统收,将工业部门的高利润集中到国家手中;在工业部门历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的格局下,国家财政便取得了“超常”水平的财政收入。
正是凭借着这样一种特殊的财政收入机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才得以在相当长的时期保持30%以上(1978年为37.2%)的高水平。
2.财政支出在大而宽的财政职能范围格局下,规模“超常”,负担沉重。
“超常”水平的财政收入是与财政支出的规模长期处于“超常”状态直接相关的,而财政支出规模的“超常”,又是传统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大而宽的财政职能范围格局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作为社会资源配置主体的政府要包办一切的思想,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按照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概念构建起来的国家财政,也就顺理成章地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扮演主要角色。全社会宛如一个大工厂,国家财政便是大工厂的财务部。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都由统一的综合财政计划加以控制,企业部门财务和家庭部门财务均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独立性。企业财务成为国家财政的基层环节,家庭财务更是财力有限,功能微弱。财政职能延伸到社会各类财务职能之中,包揽生产、投资、乃至消费,覆盖了包括政府、企业、家庭在内的几乎所有部门的职能。在这种大而宽的财政职能范围格局下,国家财政不仅负责满足从国防安全、行政管理、公安司法,到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基础科研、健康保健等方面的社会公共需要,要负责进行能源、交通、通讯以及江河治理等一系列社会公共需要,要负责进行能源、交通、通讯以及江河治理等一系列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和非竞争性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而且,它还要承担起为国有企业供应经营性资金、扩大生产资金以及弥补亏损的责任,甚至要为国有企业所担负的诸如职工住房、医疗服务、子弟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属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投资提供补贴,等等。国家财政既要包办社会各项事业,并有“超常”水平的财政收入给予支持,其结果,以规模“超常”和负担沉重为主要特征的财政支出机制的形成,便成为一件不言而喻的事情了。
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引向市场化取向的市场经济新体制,必然带来财政运行机制的相应变化。尽管有些变化是财政运行机制为配合市场化的改革进程而进行的“主动”调整,有些变化则系市场化的改革进程对传统的财政运行机制构成冲击的结果,因而“被动”的成分多一些。但不管怎样,发生在传统的财政运行机制上的变化确实出现了:
一是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放宽城镇职工的工资管理,并扩大企业财权,打破了原有的财政收入机制。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分配领域入手的。改革之初的思路是由减少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财政份额起步,以财政“还帐”来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提高被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几乎窒息掉了的国民经济活力。财政“还账”的具体体现就是“减税让利”。
减税让利首先是在农村开始的。从1979年以来,我国先后几次较大幅度提高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在1978—1993年间上涨了2.14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一方面增加了工业产品的原材料投入成本,另一方面,城镇居民也因此加大了生活费用开支,从而增加了工业产品的劳务投入成本。于是,随着工业部门利润向农业部门的转移,来源于低价统购农副产品这一渠道的财政收入便减少了。减税让利随即又扩展到城市。伴随着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制度、第一步利改税、第二步利改税、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税利分流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的陆续出台,企业留利额和留利率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前者由1978年的27.5亿元增加到1991年的555.4亿元,后者由1978年的3.7%增加到1991年的65.3%。与此同时,国家对城镇职工的工资管理相对放松,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所有制成分在内的职工工资收入有了较大的提高,并恢复了中止多年的奖金制度。企业留利的增加,使得政府不再能通过财政上的统收将工业部门的利润全部集中到国家手中。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和相对放松城镇职工的工资管理,又通过增加工业产品的原材料投入成本和劳务投入成本这一渠道,压低了工业部门的利润水平。于是,来源于城镇工业部门的财政收入也相应减少了。传统的财政收入机制既已被各种减税让利的改革举措所打破,而不复存在,与新型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的财政收入机制又未及建立,财政收入(不含债务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的一降再降,由1978年的37.2%降至1993年的17.5%,也就有其必然性了。
二是在财政收入不断受到冲击的同时,财政支出不但未能相应削减,反而承受着越来越大的上升压力。
财政收入的下降,客观上要求财政支出随之削减。这要以相应压缩国家财政担负的职能为条件。然而,在改革初期人们普遍把注意力集中于“分利”的大环境中,压缩财政职能范围的问题还提不上议事日程。即使后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财政困难的加剧,人们已经意识到应当在压缩大而宽的财政职能范围方面有所作为的时候,又由于财政支出所牵涉到的既得利益格局难以触动和财政支出本身的“刚性”,而大大增加了推出这一举措的困难。问题还不止于此。以“放权让利”为主调的经济体制改革,所要求于财政的不仅仅是“减税让利”,而且,还要以增加支出为条件为各项改革举措的出台铺平道路。比如,197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粮食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后,为减少提高收购价格带来的社会震动,对其销价采取了基本维持不变的办法。由此而形成的购销价差以及增加的经营费用,均由财政给予补贴。当年的价格补贴支出达到79.2亿元,比上年增加6.1倍。到1993年,价格补贴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至5.7%(1986—1990年间,这一比重数字还曾超过了10%)。又如,城镇职工工资奖金收入的增加,就企业而言,是以增加产品劳务投入成本从而冲减企业利润和财政收入的途径消化的,但对行政事业单位来说,职工工资奖金收入的来源几乎全部依赖财政拨款。所以为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财政也要增拨专款。国家财政的职能范围难以相应压缩,经济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又需要财政增加支出给予支持。其结果,便是国家财政支出规模的急剧扩大。从1978年到1993年,国家财政支出由1110.95亿元增长到5287.42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1%。增长速度之快,为历史罕见。
一方面是以低价统购农副产品和低工资为条件、可使财政收入“超常”扩大的传统的财政收入机制被打破了,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已经大幅度下降;另一方面是大而宽的财政职能范围未能相应压缩,以规模“超常”和负担沉重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的财政支出机制反而呈现了强化的势头。其结果,必然导致财政运行机制调整与整体经济体制变革之间的不协调,形成“特殊”的财政困难。也许正是出于对中国财政困难的“特殊”性判断,继1991年前任财政部长王丙乾提出“振兴财政”的口号后,现任财政部长刘仲藜又向全社会发出了“重建财政”的呼吁。
二、财政状况的好转须从重构财政运行机制入手
症结既已查明,药方就不难找到。既然造成中国财政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财政运行机制调整与整个经济体制变革之间的不协调,从重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运行机制入手,为国家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打下基础,便成了1994年财税改革的重心所在。
现在看来,1994年财税改革的目标已经初步实现了:
1.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统一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的建立,既可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同等纳税的外部环境,又为财政收入机制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条件。这次的财税改革,一方面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初步解决了原企业所得税制所造成的不同内资经济成分之间的税负不公平问题。另一方面,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并且,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改变了原对内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流转税制的做法。尽管出于种种考虑,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没有同时到位,但毕竟向税制统一、税政统一、税负统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2.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本税收规范的确立,并推出较为规范化的几种新税制,有助于增强税收和聚财功能,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本税收规范方面所做出的种种努力(比如,严格控制减免税、不淮“包税”或任意改变税率、推行纳税申报制度和税务制,等等),其目的正在于“堵漏增收”,把由于税制不合理、税政不统一、税权划分不清和缺乏严密的控制机制而流失的税源,转变为国家有效控制的财源。如果把同时推出的较为规范化的流转税制、企业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制、资源税制和土地增值税制的因素亦考虑在内,这次的财税改革,对于减少税收流失,缓解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所面临的困难,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3.改地方财政包干制为分税制,在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的同时,全面克服或弱化了包干体制所带来的、表现在财政运行机制上的许多紊乱现象。这次财税改革所推出的分税制方案,尽管并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分税制方案,但分税制改革终究是对包干制的彻底否定。以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边界、规范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主旨的分税制,在克服或弱化包干体制的种种弊端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例如,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范围,并分设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税,有助于控制税收减免,减少财政收入流失,形成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正常增长的良性机制,进而逐步提高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原有的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格局初步打破(在企业所得税上尚保留着某些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痕迹)后,地方面对企业,无论是否隶属于自己,都可以从中取得应有收入,从而搞重复建设、搞旨在维护属于地方企业利益的地区性经济封锁,相应失去了实际意义;还有,改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为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企业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拴得过死的局面得到极大弱化,从而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把企业推向市场。
4.在“两则”的基础上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为政企彻底分开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提供了分配上的条件。这次的财税改革,在《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基础上所推出的新型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国有企业实行了税利分流,即国家分别作为社会管理者和资产所有者向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和收取投资收益,并且,合理规范税基(如取消税前还贷、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利息进成本等),免除原对国有企业征收的利润调节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不规范的状况,克服了各种“包税”制所造成的扼杀税收调节作用的弊端。而且,可能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实现政企分开和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打开一条可行的通道。
5.禁止财政向中央银行透支或借款,财政赤字只以发行国债的办法加以弥补,有利于彻底斩断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的必然联系,规范财政同银行之间的关系。这次的财税改革,明确提出彻底取消财政向中央银行的透支或借款,财政上发生的赤字全部以举借国债的方式弥补,表明政府下定了斩断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之间关系的决心。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决战阶段的历史条件下,这一举措的推出,不仅是规范财政同银行之间关系的明智之举,而且,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运行机制的角度来讲,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94财税改革并不彻底,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
应当看到,1994年的财税改革,只是为我们搭起了重构财政运行机制的基本框架。这个框架还很粗犷,理论和操作的难题亦不少,许多改革内容也没有一次到位,而且采取了带过渡或变通性色彩的办法。财税改革的不彻底性,制约着国家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
1.对既得利益的照顾,在某种程度上使改革流于形式。
财税改革牵涉到方方面面利益格局的调整,必然要遇到各种阻力。为了顺利地推行改革,就需要以尽可能照顾各方面的既得利益为代价,来化解阻力,换取支持。这次的财税改革亦是如此:
——在税制改革方面,采取了诸种旨在减轻企业税负的措施。例如,在简并企业所得税、降低名义税率的同时,取消了国有企业利润调节税,免除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对盈利水平低的企业,在所得税税率上设置了过渡性税率加以照顾,两年内可按27%和18%两档临时税率缴纳所得税。
——在分税制改革方面,基数的核定、税种的划分和收入分配比例等,几乎均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前提。例如,计算中央与地方之间收入的上划和下划方案都以1993年度财政决算为基础,既可保地方1993年的既得财力,与此同时,由于分税制方案明确之际,1993年度尚未终结,也可使地方尽其所能增加收入,加大既得财力基数;不仅在存量分配上未做调整,在增量分配上也保证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额可逐年递增;原体制所规定的中央对地方补助继续给予,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继续保留;经省以上批准的税收减免政策可执行到1995年度。
——在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方面,实行税利分流、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以及“两则”的同时,亦采取了一些变通性办法照顾国有企业现状。例如,实行新老贷款区别对待政策,老贷款老办法,新贷款新办法;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允许依次按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结余抵补;更新改造基金赤字以及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从税后留利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赤字,可在转帐前冲减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可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金。
可以看出,这次财税改革对各方面既得利益的照顾,已到了相当充分的地步。问题在于,照顾既得利益实质就是让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继续在改革中充当“让利者”的角色。只要财税改革不能完全跳出以往“花钱买改革”的模式,其效果就要打折扣。而且,如在实践中把握不好照顾既得利益的“量限”,甚或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而人为地加以扩大,便会在某种程度上使改革流于形式。
2.改革内容不能一次到位,短期内效果不明显,有引发某些旧体制弊端复归的可能。
财税改革所牵涉的各方面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或任何一个方面不按规范化的要求去操作,都会降低改革的整体效果。只要改革的效果不明显,新体制运行中所出现的困难,便可能诱使人们习惯性地操用旧办法来处理新问题。
以分税制的改革为例。完整、规范化的分税制模式,至少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科学地界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职能分工范围;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以规范化的方法核定地方财政支出需要量和应取得的财政收入量;中央财政集中大部分财力,实施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分立,税收征管机构分设。如前所述,出于顺利推行改革的考虑。这次的分税制改革不得不采用了诸种变通性办法,甚至延用了一些旧办法。新体制的运行既难免带有非规范因素,分税制的改革效果也就难以充分表现出来。特别是在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尚在进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范围还未得到科学界定的条件下,适用于核定地方财政收支数量的因素法和标准法尚待研究,分税制方案自然不能建立在合理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事权范围的基础上。所以分税制形式下出现权责不清,分配关系不稳定等某些旧体制弊端的复归,几乎是一件必然事情。
3.对财政需求问题的考虑,在一定程度上牵制了对重构财政运行机制的注意力。
1994年的财税改革,既是在国家财政持续困难,并且,陷入异常窘迫境地的背景下推出的。这就使得它在许多问题的处理上,不能不把财政的需求放在重要位置来考虑,以不减少财政收入或使财政收入略有增长为前提。例如,在税制改革上,政府反复强调的一个原则就是所谓“税负不变”。整个新税制的设计都是围绕着保持原有的税负水平这一原则要求来进行的。之所以要保持原有的税负水平,而不是根据重构财政运行机制的要求相应调整原有的税负水平,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政府要确保财政收入的盘子不致因财税改革而受到冲击,从而加重已有的财政困难。更何况,增加财政收入,特别是增加中央一级财政的收入,本来就是政府推出这次财税改革的动因之一。也正因为如此,这次财税改革的回旋余地较小。受回旋余地狭小的牵制,着眼于重构财政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从而降低了这次财税改革的效果。
四、希望仍在于重构财政运行机制
近期的国家财政形势依然严峻,容不得乐观。缓解财政困难并最终使财政走上良性循环之路的希望,又在于重构财政运行机制。看来重构财政运行机制的工作,既不可操之过急,又必须继续采取实质性措施,积极推进。
1.从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出发,科学地界定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适度规模。
财政收入机制和财政支出机制是财政运行机制的两翼,但这两翼的地位并不是平行的。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均已说明,财政支出具有相当的“刚性”,无论是行政管理费支出、国家投资支出,一般都必需给予十足的保证,容不得随意地调整或减少(当然,这并不排除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做某种小幅度或小范围的调整,但它就财政支出的“刚性”特征来说,则显得很微弱)。至于财政收入,虽然同样具有“规范性”,但它只是财政支出的约束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财政支出所左右的。借用传统政治经济学的术语,可以叫做,财政支出的规模决定财政收入的规模,财政收入的状况反作用于财政支出的状况。这就是说,重构财政运行机制的工作,应当由财政支出适度规模的界定开始。财政支出的适度规模界定好了,财政收入的规模便可随之界定。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两个方面的适度规模都界定清楚了,财政运行机制的重构也就有了相应的基础。
现在的问题是,财政支出的适度规模的界定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的规范。只有政府的职能得以规范化了,作为政府活动的成本的财政支出规模,才可望找到一个清晰的界定标准。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大而宽”的政府职能范围格局,显然已经不适应于改革后的经济环境。若能按照“让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要求,以“市场失灵”为标准,从纠正和克服“市场失灵”现象出发,对现存的政府职能事项逐一鉴别、筛选,在此基础上,重新加以严格的界定,则一方面可使现存的政府职能范围得到相当的压缩,实现向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小而窄”的政府职能范围格局的转变,从而削减财政支出规模,缓和财政资金的紧张状况。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可通过由此实现的政府职能范围的规范化,达到科学地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的适度规模之目的。
2.清楚地认识诸种财政收入形式在财政收入体系中的角色,界定国债的“配角”作用。
一旦财政收入的适度规模得以科学界定,接下来的任务,便是通过诸种财政收入形式的协调配合,把应当取提的财政收入集中上来。为此,清楚地界定诸种财政收入形式在财政收入体系中所应扮演的角色,是十分必要的。政府活动的性质,决定了以税收为代表的无偿性财政收入形式是取得财政收入最佳形式,应当在财政收入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至于国债,它既是一种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有偿性财政收入形式,只应在无偿性财政收入发生问题、不足以抵补财政支出需要的条件下才可登台,扮演“配角”。
之所以要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因为,中国目前的财政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统财政收入机制被破,国债被用于填补其留下的“空缺”后,又引致了“以新债还旧债”的恶性循环所造成的。这种关系链条若不能斩断,国家财政走出困境的希望就很可能是渺茫的。所以,在当前的形势下,重新认识并界定诸种财政收入形式的各自角色,特别重要。这实际上是说,建立在适度财政支出规模基础之上的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决不能寄希望于发行国债,而应交由以税收为代表的无偿性财政收入形式去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讲,1993年,举债收入占中央一级财政支出的比重达47.9%,占整个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达17.7%之多的局面,不能再继续下去了。这就意味着,在目前的中国,创造一切可能创造的条件,尽快实现以税收为代表的无偿性财政收入与国民经济的同步增长,是扭转国债发行规模膨胀势头,从而使中国财政走出“恶性循环”困境的根本出路所要在。
3.进一步完善税制,堵住税收流失的漏洞。
国家税收大面积流失,以至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之间形成相当大的差距,这些年来一直在困扰着我们。1994年的财税改革,尽管在完善税制、堵塞国家税收流失的漏洞方面下了一番功夫,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显而易见,如果我们能够采取实质性措施,使得每年数额近千亿元的国家税收的流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当前的财政困难,将会有相当程度的缓解。
关键词:农村金融;创新;财政政策;减免税;补贴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8-0093-03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一、农村金融组织改革创新中的财政支持
在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创新和发展的过程中,国家给予了许多的政策指导和支持,其中既包括一些全国性的优惠和支持政策,也有地方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政策的支持,这些在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支持
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试点方案的通知》出台,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逐步铺开。在试点过程中,国家安排了一系列的试点支持措施,主要包括:对改革模式采取分类指导、发行中央银行专项票据、试点地区实行所得税和营业税减免等。针对尚未完成的农村信用社改革,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明确将此前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优惠期限,分别延长到2008年底和2009年底,继续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
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如多方筹资对信用社进行增资扩股,补充基层农村信用社资本金,对增资扩股给予股金分红补贴,审核并拨付亏损的农村信用社实付的保值贴补息,配合其清收不良贷款有效改善了农信社的资本金规模和资产质量。在政策的推动下,不仅农村信用社的流动性明显增强,财务状况也得到了改善,为进一步改制创造了条件。
(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定向费用补贴
2009年5月,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定向费用补贴,以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办法规定,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奖励资金以涉农贷款超速增长部分为计算基础,体现了保基数、促增长的指导思想,同时扩大了财政资金放大倍数。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三)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立和发展
按照中央提出的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各地积极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探索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各级财政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做法包括:一是出台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在坚持自愿参保的基础上,各级财政和农民共同负担保费;二是因地制宜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三是初步形成农业保险资金运作管理机制;四是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有效做法。
(四)推动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设立担保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的重要探索。目前我国许多城市都已建立了担保机构,如河南以财政出资为主,在全省全面建立了县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浙江等省还建立了乡镇信用担保公司,采取“会员制、封闭型、社区化、小额度、非赢利”的运作模式。对于县乡信用担保机构,地方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目前还很少有专门面向农村和农业的担保机构,现有的担保业务主要是针对包括农村工业在内的工业生产。
二、制约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的财政因素
(一)农村金融资源相对短缺,供求矛盾突出。预计到2020年,我国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15万亿元左右,面对巨额的资金需求,农村金融供给却严重不足,甚至在一些方面呈现逐步弱化的趋势。突出表现为,一些地方银行业机构网点不仅没有增加,反而逐步收缩和减少;农村信贷供给增长缓慢,资金流失严重;农村信贷门槛提高,贷款难度越来越大;农村金融创新不足,金融产品种类少而简单;农村金融科技投入较少,服务手段陈旧落后。在此情况下,农村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难以实现,需要国家采取必要、合理的财税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供给。
(二)地方财政困难,支持新型金融机构不足
近年来地方金融发展较快,但由于历史和客观原因,地方金融企业仍然发展不够,包袱沉重。竞争乏力,存在资产质量较差、风险较大等突出问题。发展壮大新型金融机构需要财政的有力支持,但由于我国不少地方经济实力较弱,财政尤其是市县财政较为困难,同时近年来为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财政已背负沉重债务负担,无法拿出更多财力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如河南省目前只成立了两家村镇银行,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面向县域和“三农”的新型金融机构尚未成立,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缓慢。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农业生产仍然是“靠天吃饭”,大部分地区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农业保险的综合配套政策至今没有出台,商业性保险更鲜有介入,保险覆盖面窄。主要体现在,一是现行的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保费补贴的做法,使农业大县财政难以承受巨额保费补贴资金,难以调动其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二是巨灾风险和再保险缺失,虽然一些地方初步计提和建立了风险准备金,但规模小且来源单一,难以应对巨灾风险。三是补贴品种范围较窄,不少农业产品未被列入政策性保险范围,农民因灾损失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开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数量较少,市场竞争不充分,农业保险产品种类少。
(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缓慢
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在缓解农村担保难问题、保障金融对“三农”支持、拓展农村金融服务空间、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目前情况看,农业担保发展存在“两头热、中间冷”的问题,即政府和农民的积极性很高,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够高,主要原因是担保机构实力有限、抗风险能力不强,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一方面,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较小,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弱,业务规模和经营实力难以壮大,影响了担保能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认可农村担保机构
从事的业务具有政策性,应该与其他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有关部门对此并不认可。此外,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在贷款中,经常面临抵押担保的困难,如农户的房屋等财产因流动性差,难以用作贷款担保;一些农村企业土地虽已转换为工业用地,但由于土地权属仍为农村集体用地,也难以进行抵押。
三、推进农村金融创新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增加财政投入,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1、完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一是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的规模和质量,突破农村经济发展的低水平循环,加快“村村通”工程实施,完善医疗卫生设施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二是完善各类惠农补贴政策,如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汽车家电下乡补贴等。解决了农户生活性消费的大头,就可以相对减少农户的资金需求。
2、建立财政增拨资本金制度。中央财政在向中央金融机构大量注资的同时,应研究以直接入股、专项借款人股、财税优惠等多种方式增加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投入。作为地方财政来讲,一要继续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协调动员各方资金对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增强农村信用社经营实力。二要积极参与农村担保机构股权置换、增资扩股工作,尽快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三要支持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满足当地农村金融需求。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为农村金融发展创造条件
由于支农贷款兼政策、商业性于一体,在发放过程中点多面广,经营成本相对于城市工商业贷款高,在执行利率上有的还不能上浮或少上浮,贷款利差小,甚至于所收利息不足支付各种税费。因此,应建立税收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减免或降低金融机构“三农”贷款和农村小企业贷款的营业税率,减免此类业务收入所得税,对农村小额存款减免利息税,由此给地方财力造成影响,由中央财政在转移支付中考虑补偿。此外,采取降低税负政策时,应考虑对不同地区、不同金融机构区别对待,使其真正起到激励作用,如对于支持县域经济和“三农”力度大、存贷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对其税负实行更大幅度下调,形成更有效的激励机制。
(三)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
建议中央财政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力度。一是继续延长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延长税前弥补亏损时限,增强信用社赢利积累能力;二是对社员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允许社员保息水平分红税前列支,培养吸纳社员人股能力,促进资本充足率提高;三是提高计提呆账准备金比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提高坏账准备提取比例,增强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四是将各级财政对农信社的补贴,折合为股金计人财政对农村信用社的出资参股。
(四)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1、针对不同风险特点,统筹规划救灾和农业保险政策。农业救灾、农业保险都是政府应对农业灾害的方式,但是两者在补偿范围和补偿机制上有较大区别。救灾是纯粹的政府行为,通常只能维持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无法为农业生产提供长期、稳定的风险保障机制。农业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的市场化手段,能够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调动多方社会力量共同应对灾害。因此,应针对当地农业风险特点、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统筹规划农业救灾与农业保险的补偿范围和对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有效应对大灾风险,构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应积极建立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保险公司以及有关各方共同参与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3、考虑到地方财政财力紧张的现实状况,建议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根据农业大县财政困难的现实状况,可将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由35%提高到70%;将养殖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比例由30%和50%提高到65%,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
(五)完善财政支持的资金分担机制
在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财政负担能力是不同的。沿海地区的经济相对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城市和农村的金融体系也是一体化的,而且地方具有强大的财政实力,因而金融改革的任务相对较轻,财政负担能力也较强。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不仅金融改革的任务繁重,而且财政负担能力也较弱。对于中央财政而言,除继续对试点地区,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和沿海省份的落后地区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外,还应为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改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对财政实力较弱的地区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在管理上将农村金融领域的资金支持作为专项转移支付的一项内容。
(六)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贷款抵押担保形式
除传统的保证担保和不动产担保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试点和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户林地集体抵押、订单抵押、动产抵押等切合实际农村实际的抵押担保方式;对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积极探索将存货、厂房设备、收费权等财产作为抵押担保的途径。针对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企业土地已经转换为工业用地的,协调办理相关的土地确权程序,推进贷款抵押的落实。同时,积极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如通过保单质押等手段,既要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拓农村担保业务,还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路子,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担保市场。
(七)尽快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鉴于农业高风险、低收益特点导致外部融资困难的情况,在农业资金供需市场尚处于低端阶段时期,需要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减低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上的业务风险,提高收益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打消金融机构的顾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源的杠杆作用。建议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解决设计政策性方面、自然灾害而形成的贷款风险补偿问题。对政策性因素形成的金融风险,在合理幅度内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风险分担比例,通过政策性贷款担保基金分担化解涉农不良贷款。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财税法 权利义务 实证分析
abstract: is following the finance and taxation law in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reliefing, the finance and taxation legal science gradually pays attention for the scholar and the government, but insisted tha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is basic clue and the auxiliary related knowledge's study is the key which the finance and taxation legal person only then raises. as a result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science education malpractice result, the introduction case teaching may improve the finance and taxation law teaching effectively, and unifies the empirical analysis the method, provides the essential practice opportunity guarantees the finance and taxation law professional's overall quality raise for the student.
key word: finance and taxation legal jurisdiction advantage duty empirical analysis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 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关键词] 宋代;税收;征管;启示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8-0180-04
[作者简介] 王爱和,华东交通大学高级工程师,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系统工程;
郑志强,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学。(江西 南昌 330013)
宋朝可谓中国历史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宋朝建国之初(太平兴国年间)的财政收入最低(为1600万贯)也达到唐朝的两倍,而到绍熙元年最高时达6800万贯,为唐朝的8.5倍。①但由于冗兵、冗官、宗奉、郊赉等花费,宋朝的财政支出也非常大,有历史记载的北宋7次财政记录中,3次盈余、3次赤字,1次盈亏平衡。②拮据的财政状况使宋王朝必须千方百计增加收入,其中一个主要途径就是税收。宋代税目繁杂琐碎,据不完全统计,南宋时苛捐杂税名目最多时达六七十种,是唐朝的4倍以上。名目繁多的税赋也使现在流行的各种舞弊方法在当时已是屡见不鲜,包括重复收税、收税不开凭证、随意变更征税对象等。如“(绍兴二十一年正月)癸巳,将作监主簿范彦辉言州县凡遇科催,急于星火,或寄外廊而专事侵偷,或任揽纳而专给虚钞。钞簿不销,致多挂欠。间遇州郡催督严紧,遂于民间多端掊率。上户则敦请赴县,待以酒肴而科借之。中下之户,不与朱钞,故已纳税赋,勒令再纳。又最其下细民,则搜刷丁钱,诡立名项,曰补亏,曰失收,曰复撑,曰排门。或入老不除,或已除再籍。”③为应付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宋代设计出一套较为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即使以现在的标准来看,这套制度也有其合理性。
一、民赋簿籍记录
中国古代历朝征收赋税的重要依据是民赋簿籍,宋人更认为民赋簿籍和税赋的关系就像庄稼和土地的关系:“盖簿书乃财赋之根柢,财赋之出于簿书,犹禾稼之出于田亩也。”④宋朝立国之初,鉴于五代战火初息,人口流离,簿籍散落的局面,宋太祖多次下诏整顿簿籍:如“太祖建隆四年十月诏曰:……如闻向来州县催科都无账历,自今诸州委本州判官、录事参军点检逐县。如官元无版籍及百姓无户帖、户抄处,便仰置造,即不得烦扰人户。令佐得替日交割批历,参选日铨曹点检。”⑤
各种簿籍的编制过程一般由下级向上级汇总,“州县造夏秋簿之前,先由乡司造草簿;乡司造好草簿后,送县汇总。”⑥有关诸县造簿的具体做法如下:
“(天圣)三年七月,京西路劝农使言:点检夏秋税簿,多头尾不全,亦无典押书手姓名,甚有揩改去处,深虑欺隐失陷税赋……今乞候每年写造夏秋税簿之时,置木条印一,雕年分典押书手姓名,令佐押字。候写毕,勒典押将版簿及归逃簿、典卖析居割移税簿,逐一勘同,即令佐亲写押字,用印记讫当面毁弃木印。其版簿以青布或油纸衬背津般上州请印,本州干系官吏更切勘会,委判勾官点检。每十户一计处,亲书勘同,押字讫封付本县勾销,仍于令佐厅置柜收锁。如违,依法施行。”⑦
可见,宋人造夏秋税簿时,必须将历年进行核对,并将归逃簿、典卖析居割移税簿等逐一勘同,并妥善装订保管。
同时,为提高效率,宋代还规定必须及时造册,“造夏税籍以正月一日,秋税籍以四月一日,并限四十五日毕。”⑧对官员未及时造册上报的处罚包括杖责、流放等,如《庆元条法事类》规定:
“诸官物交界讫,账历无故违限不送磨勘司,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⑨“诸州县镇场务季申通判厅经总制钱物状,违限者各杖八十;即通判厅审覆供申提点刑狱司,违限者徒二年;本司点磨申尚书户部,违限准此。”⑩
二、完善的会计凭证账簿管理体系
会计凭证、账簿是经济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较系统全面的记录,对税收监督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宋人对此已有较深的认识:“夫钱谷之渗漏非一朝一夕之间遽能如是也,实起于朝廷会计之制不立,历年既多簿书,漫不可考,故官吏因得而为奸”[11],因此,宋代时的会计凭证、账簿监管体系已经较为完善。
1.完税凭证记录
宋代的凭证是老百姓完税的证明,因此宋朝对完税凭证的管理也比较严格,主要体现在凭证的开具和防伪上。
(1)凭证的出具
虽然一些捐税金额不大,但逐笔逐户开具凭证手续繁杂,宋朝规定可以合并开具完税凭证。“人户纳奇零税租凭由”明确记载:“某乡某都人户姓名若干人,几月几日合钞送纳今年夏或秋税租奇零物帛之类共若干数,内集户姓名纳若干。”[12]同时为防止合并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宋朝规定必须按期足额开具发票,“至纳毕,于簿末结计正数及合零就整,若每色剩纳到数并奇零残欠,画一朱书,限三十日,二万户以上限五十日,官吏保明具钞数同簿送州磨勘。”[13]
(2)凭证的防伪
为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宋代使用各种印鉴以防伪造。税收交纳时以钞作为凭证,未纳之前,其钞未用印,称白钞;课利交纳之后,其钞盖上税务团印、条印,称朱钞。一些不法之徒也开始伪造税务团印来获利,为防止伪造印鉴,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宋朝不断创造出一系列印鉴防伪方法,其中一个创新是团印,即印鉴上可以体现日期,如“将逐年团印样制旋行增减,大小间以篆颖为文,庶可区别新旧,检察欺隐。”[14]同时定期更改印鉴图章的款式,各个不同税赋的印鉴也不尽相同,某项税赋征收后,相关印鉴也随即销毁:“诸受纳官物团印(仓库各别为样)、长印、梢印,州县长官监造,起纳日以印样缴送销簿官司,对钞比验,至纳毕长官监毁。”[15]
2.账簿管理体系备份和保管
宋代的账籍体系包括登记统计资料的簿册、财政财务收支历和各种簿、账、状、旁通等,分别对应于现在的明细账、总账以及分类账等。账簿体系设置的总布局可分为两个系统。一是由中央到地方的管理系统。其编制账状是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州编制账状是以所属诸县账状为依据,路编制账状,则以所属诸州账状为依据。二是在京诸司库务的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变化较大,元丰改制前属三司或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改制后属太府寺、司农寺,并隶属于户部左右曹。但可以发现,不论地方系统或在京诸司库务系统如何变化,其隶属关系与财经机构隶属关系是一致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其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3.凭证账簿的处理方法
(1)凭证账簿的备份
宋代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为防止假冒、揩改、毁失等,经常是一式数份,使参与某项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以防止任何一方作弊。如政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发运副使贾伟节奏:“……臣尝仿周官数目,凡要之法,稽令甲都簿之名,列为三簿:一以付司录官,一以付军资库,一委之之(之衍一字)县令,参互以考其成。则催科盈缩发纳登耗,如指诸掌,不可以毫忽欺。”[16]如税钞是一式四份:“绍兴十三年臣僚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谷以升、帛以尺、钱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亲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则关县司销籍;曰监钞,则纳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冒备毁失也。今所在监、住二钞废不复用,而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以要赂。望申严法令,戒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存留,以备互照。从之。”[17]宋代户籍是收纳税租征发徭役的重要依据,登记户口的账簿亦采取一式四份。“诸户口增减实数,县每岁具账四本:一本留县架阁,三本粘连保明,限二月十五日以前到州;州验实毕,具账连粘管下县账三本,一本留本州架阁,二本限三月终到转运司;本司验实毕,具都账二本连粘州县账,一本留本司架阁,一本限六月终到尚书户部(转运司申发税租账日限准此)”。[18]
税收账簿、簿历、凭证等是税收监管的重要依据,宋代规定不得亡失、脱误或欺弊,否则将受到重惩。《宋刑统》依唐律规定:“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书,致数有乖错者,计所错数,以主守不觉盗论。”[19]议曰:“厩库律,主司不觉盗者,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庆元条法事类》卷17《毁失》规定:“诸公人亡失见行公案、账簿、簿历等,及应架阁文书,限满寻访不得者,断罪枷锢;再限通满百日不得者,降壹资(限外得者复旧资);县吏人杖捌拾。”
(2)账簿记录方法
为了防止一些官吏在账簿上的舞弊行为,包括“乡典受赇,随时更改或续添收一项”,宋代规定了严格的账簿记录方法,特别规定了对账簿空白处的处理,包括“目下不得空字,有空纸者用墨勾抹”。[20]这种做法在现代会计账簿记录中也仍然得到体现。与此同时,账簿还要求用正楷大写记录。
(3)账簿的及时登记
舞弊的另一种常见办法是不即时朱销,延期登账,事后再行举催。对此,宋代规定了严格的注销登账的时限:县级必须于收税当日注销钞簿,县向上级部门的报送一般要求在5日之内。一旦有延误,有关官吏必须承担责任。其具体做法是:“诸仓库各置销钞簿,具注送纳钱物数、年月日、纳人姓名,候获官钞对簿销凿。监官书字用印,其钞常留壹纸,以千文字(当为字文)为号,月壹架阁并簿专留本处,备官司点检。”“税租钞仓库封送,县令佐即日监勒,分授乡司书手,各置历当官收上。日别为号计数,以五日通转。每受钞即时注入,当职官对簿押讫,封印置柜收掌。”[21]“每遇受纳之时,置历收钞,具若干钞数,次日解州;州置历即时送县,县委主簿当日对钞销簿。候纳毕日解簿钞赴州,州委官点磨,庶革追扰乞取之弊。”[22]
三、统一的税收入库途径
通过截留需上交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是从古至今一种常见的舞弊方法。宋代一些地方为隐瞒侵欺财政收支,不把某些钱物收支记入该记的账目,而是另置会计账簿文历,以便贪污、挪用、肆意支出等。如“(绍兴)十二年三月六日,臣僚言天下财赋所以常不足者,侵蠹之者广也。今州县大抵皆自立名色,别置文历,移彼作此,蓄为私帑,轻费妄用,逾越法制,莫可稽察。”[23]为此,宋朝廷规定了统一的税收收入途径,要求所有相关收入必须解缴到指定账户,这种做法有效地防止了税赋的流失。如“州县诸司所入,一金以上尽入军资库收掌。要使取之民者,悉归于官,官之用悉应于法,则虽不加赋而用自足。”[24]
四、税收的审计
税赋征收上来后,还要进行审计是否有隐漏欺弊,这种审计是对官吏政绩考核的一种重要指标。审计由上级官吏限期进行,一般采用抽样的方法。审计时必须对照相关簿籍记录,和上级下达的任务进行对照。“诸州磨勘税租簿,所差官听选吏人分定户数,先以租数照逐应纳数,次以钞旁对已纳数比磨增亏,以吏人姓名印钞簿上,本官躬亲抽摘审验。三万户以下,限九十日;每一万户加三十日,至半年止。官吏保明申转运司,若磨勘不如法,本司觉察,别差官吏覆磨,即不得互差。”[25]
1.审计报告的编制
如审磨出账目有亏失隐落失陷者,审计官吏就必须撰写报告。《事类》卷48《税租账》载有“保明磨勘出税租亏失酬赏状”,兹节录如下略加说明:
保明磨勘出税租亏失酬赏状
某路转运司
据某州申据某官姓名状准某处差,磨勘出某州某县某年夏或秋料税租某物亏失,陈乞酬赏,今勘会下项:
某官某年月日准某处差,磨勘某州某县夏或秋税租钞旁簿历等
某县税租共管若干户,于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毕
磨勘亏失出税租下项:
某乡村某户姓名下系某年月日如何亏失,某料租税某物若干,至今计若干料,共计亏失若干
审计院、磨勘司审磨,并同官吏姓名
干系人姓名等,各已如何勘断及追理
磨勘吏人姓名等,已如何给赏
检准令格云云
右件状如前,勘会某官磨勘出某州县亏失某年某料税租某物共若干准令格该某酬赏,本司保明并是诣实
谨具申
尚书户部谨状
年月日依常式
此状可算作一个简式的审计报告,具有现代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其中呈报者是某路转运司,呈报审批的主管部门是尚书户部;审计的对象和范围,即某州某县夏秋税租;审计的起讫日期,即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毕;查明的问题及其性质,即磨勘出亏失税租若干;根据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的意见,即如何勘断及追理。
2.官吏的奖优罚劣
(1)对地方官吏的奖优罚劣
为鼓励督促地方官吏完成税收征管工作,宋代统治者采取立额赏罚的办法,对按期、足额、超额缴纳税款的官吏给予奖赏,对无法完成税收征收任务的官吏进行处罚。赏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从经济上进行赏罚,包括增俸、罚俸,或赏钱、罚钱;二是对官吏提前晋升或推迟晋升,即减磨勘或展磨勘若干年等,有的甚至直接予以升陟或降差遣。《事类》卷30《经总制》规定:“知、通考内收经制钱及额无拖欠违限(谓如额数二十万贯,收及二十万贯已上,方合推赏):二十万贯以上,减磨勘二年;一十五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年半;一十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年;五万贯以上,减磨勘半年;一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季;一万贯以下,升一年名次。”
宋代还对某些负责税收征管的官吏实行连坐制度以使这些官吏各自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这大大增强了官吏的责任感。如太平兴国八年五月,“令诸州掌物务官吏亏岁课当罚者,长吏以下悉分等连坐”。[26]
(2)对审计官吏的奖优罚劣
宋朝廷还用奖惩的办法督促负责审计的官吏要忠于职守,认真勾考。负责审计的官员如果失职,有错误就要受到处罚:“诸州审磨税租簿,吏人故为隐漏者,徒二年;有亏失审磨不出,杖一百;即因而受乞者,论如吏人乡书手揽纳税租受乞财物法。”[27]
另一方面,如果钱粮账目有隐落失陷被审计官员查出的,则根据其数目大小对审计官员予以奖赏。“雍熙三年二月,诏自今勾院检举三司失陷财赋,每一百贯,其本司吏给赏钱十贯;五千贯已上,仍补职名。如本司吏庇藏其事,不即中举,为他人所告,当行决配。赃重者,当行极断。告者每百贯给赏钱二百贯;三千贯以上,仍补职名。主判官及干系人知而故纵。并当重行朝典。”[28]从这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宋初对勾考出失陷的奖赏额的比率已是10%;到了神宗元丰年间规定“钩考隐漏官钱,督及一分者赏三厘”[29],其比率更高达30%。审计人员的奖赏与其业绩密切相关,极大调动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宋代的税收征管制度在今天看来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总结为以下五点:
1.重视社会信息的收集整理
税赋监督的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合理性,不合理的税赋要么使百姓负担过重,各级官吏也难以完成税赋任务;要么使朝廷财政收入不足,这些都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宋代虽然屡经战火还是非常重视对各地民赋簿籍的收集整理。这使朝廷可以比较准确地了解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水平,无疑为税赋的合理化提供了前期保证。如何完善社会统计信息并使其为税收征管服务是我们现代应该研究的一个课题。
2.完善账簿管理方法
账簿是记录、分析税收信息的主要渠道,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宋代的账簿管理方法已经较为科学,包括账簿管理体系、账簿的备份,及时登账以防舞弊以及各种账簿记录的具体要求等。对于违规行为也制订了各种详细的处罚措施。与之相比,我国现在的账簿管理方法并未有本质的突破,反而有所弱化。如虽然对账簿的保管、登记也有一些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守,许多违规违纪案件都有各种(故意)遗失账簿、延期登账和随意更改记录的行为。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略嫌不足,如我国《会计法》第42条规定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登记账簿的直接责任人仅处二千到二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到五万的罚款。
3.提高凭证防伪水平
凭证是纳税与否的证据,宋代设计了许多凭证的防伪措施,我们认为至少有两点可引以为鉴,一个是应不断开发设计出新型的防伪措施,如宋代光印章就有多种,包括团印、长印、梢印等,团印还有不同的日期以作区别。另一个是不同部门或税种应有不同的防伪措施,如宋代不同仓库、不同税种的凭证和印章往往也各不相同。与之相比,我国现在的发票防伪技术较低,以增值税为例,每年均有多起大型假增值税发票案件发生,而一些被假发票蒙蔽的企业往往声称难辨真伪。如何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提高凭证防伪水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4.统一的税收收入途径
为防止小金库,宋代规定了严格而统一的收入渠道,要求所有的税收收入都进入国家财政。这使宋代与前后各个朝代相比,小金库现象比较少见。相比之下,我国虽然三令五申防止小金库,但每年的小金库问题屡禁不绝,甚至愈演愈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始终未能建立一个严格的财政收支渠道,从中央到各级地方的财政收支渠道分散,多头管理普遍。宋代统一税收途径的方法对我们应有所启迪。
5.严格官吏政绩考核制度
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最终必须依靠人来完成。就税收监督而言,对有关官吏的考核尤为重要。我们认为,宋代官吏的考核制度至少在三个方面对今天有重要启示。第一,官吏定期审计报告,而这也成为官吏提拔升迁的主要依据。规范而定期的税收审计报告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将官吏政绩记录在案,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数字出官”和随意提拔官员的弊端。第二,官吏的“连坐”制度也有其可取之处,合理的官吏“连坐”制度使各级官吏根据其职责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提高各级官吏的责任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官吏各自为政和相互推诿的弊病。最后,将审计官吏的收益与其审计业绩挂钩,有力地调动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事后税收监督的效果。与之相比,我国现阶段的官员考核制度随意性比较大,一些官员的升迁往往仅凭个别上级领导好恶而定,同时对官吏的责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这使上级领导往往忽视对其部下的监督。同时对审计官员往往过分强调其应尽义务,对其权益有所忽视,审计人员难以从其贡献(我们可以将其所查出的错弊金额作为其贡献)中收益,这也可能影响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注:
①《玉海》卷186《宋朝岁赋》所载:“国朝混一之初,天下岁入缗钱千六百余万,太宗以为极盛,两倍唐室矣”。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56,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
②方宝璋.宋代财经监督研究[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③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系年要录》)卷162,中华书局点校本,1956。
④⑥⑦《名公书判清明集・财赋造簿之法》,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⑤《宋会要》食货11之10。
⑧脱脱:《宋史》卷174,《食货上二》,中华书局点校本,1985。
⑨磨勘(审磨)指对官吏的考核和审查,下文的减磨勘指因官吏表现优异而提前考核(一般也意味着提前晋升),而展磨勘意思与此相反。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以下简称《事类》)卷32,中国书店影印本,1990。
⑩《事类》卷30。
[11]《宋会要》职官6之23。
[12][14]《事类》卷47,《受纳税租》。
[13][18][25]《事类》卷48,《税租账》。
[15]《事类》卷17,《给纳印记》。
[16]《宋会要》职官42。
[17]《宋会要》食货35。
[19]《宋刑统》卷27,中国书店影印本,1990。
[20][22]《宋会要》食货35之10;又见食货70之143~144。
[21]《宋会要》食货35之9;又见《事类》卷47《受纳税租》,卷48《预买绢》。
[23][24]《宋会要》食货54之8;《宋会要》食货52之32。
[2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中华书局点校本,1979-1995。
[27]《事类》卷32。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基本特征
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这种保证或担保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偿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6.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借款方在归还贷款时,一般要偿还贷款利息,而利率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付,当事人双方无权商定,对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修改。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特殊规则有:
1.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
2.自然人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
3.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三、内容
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利于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按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分别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7、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
四、合同范例
借款合同范例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保证方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也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五、违反合同的责任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1、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民间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较为宽裕,资金使用效益被受到重视,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那么,怎样才能较好的保护民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有序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我们的处理经验是 :
1.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5.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6.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7.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8.债权文书如办理可强制执行的公证,则可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还款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过期则担保人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
10.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
六、变更终止合同
借款合同如何变更终止
遇特殊情况,借款合同如何变更或终止?
一、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贷款经办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二、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七、合同印花税
借款合同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一般地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 印花税的税率设计,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所以,税率比较低;凭证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就其所持凭证依法纳税。 印花税的税率有2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应税凭证类别 纳税人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立合同人
书据 立据人
账簿 立账簿人
证照 领受人
印花税 纳税申报表
哪些单位实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缴纳印花税的纳税单位均应对应纳税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个人缴纳 金融票--印花税单印花税的,只贴花完税暂不实行纳税申报。
哪些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技术合同等。 印花税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单位设立专用登记簿包括哪些内容?
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印花税纳税单位应认真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哪些单位可不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 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
纳税申报工作应由纳税单位的哪个部门负责? 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 印花税征收
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采用哪几种方式完税的应进行纳税申报? 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的,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
应在什么时间进行申报? 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
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
(一)会计职业道德可以推动会计法规的有效实施
财会人员自身表现出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能够拉近财务人员与广大干部群众的距离,消除或减弱他们之间存在的对立情绪,彼此之间增进了解,促使广大干部群众更清楚、更理解各种财经规章制度的精神实质,让严肃、刻板的会计法规和财务制度、政策,变得通俗易懂、让人乐于接受。单位领导、干部职工、广大群众由此形成共识,那就是国家的财会法规并非财会人员的“专利”,而是国家为了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更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制定的,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另一方面,通过财会人员以身作则的表现,在单位和社会上树立起一股清风正气,宏扬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产生以正压邪的效果。最终全社会敬畏法规、遵规守纪将成为全民的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行为。反之,如果财务人员劣迹斑斑,不但对单位和社会起不了教育引导作用,而且财务人员自己也会因此受到处罚,其他干部也将对国家的财经法规产生漠视、肆意践踏的行为。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相结合,可以有效保护好干部
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各条战线上的优秀人才。正所谓“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不少有识之士驰骋在经济社会建设的主战场上。然而,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我们部分领导干部却“倒下”了。他们不是倒在身体健康上,也不是倒在能力不足上,他们是因为不懂国家的财经法规,违反了财经纪律,触犯了国家法律而倒下的。这是多么让人痛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不仅需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而且需要各条战线上的干部职工平平安安,切实做到资金安全、项目安全、人员安全的“三个安全”。因此,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员,首先要熟悉《会计法》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政策,然后尽职尽责地在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把好关,积极而有效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好国家的财经制度。从人的心理学角度讲,通过财会人员的认真履职、严格把关,服务对象一般都会产生敬畏心理,从而大大减少违纪违规的情况,最终保护了干部。反之,如果财会人员不但不认真履职,而且还放纵服务对象,那么不但保护不了干部,而且还会坑害了他们。
(三)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
动机是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动机就有什么样的行为。一名合格的会计只有在良好的行为动机支配下,才能自觉地在日常工作中规范自己的会计行为,做到认真履职。
(四)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应能爱岗敬业、并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这是会计职业者遵循会计职业道德的可靠保证。倡导会计职业道德,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并结合会计职业活动,引导会计职业者进一步加强自我修养,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有利于促进会计职业者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
一方面,从整体看,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较高。受传统观念和后天人生观、世界观教育的积极影响,他们能够恪尽职守、兢兢业业、默默无闻地工作,以从事会计工作为荣,珍惜自己的职业和会计名誉,在财经岗位上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建国以来取得的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成果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这些经济成果饱含着广大财会人员艰苦卓绝奋斗的心血。会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就是我国会计人员良好高尚职业道德的体现和具体诠释。
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职业领域还存在着一些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品质败坏;二是部分会计人员缺乏敬业精神,职业胜任能力较差;三是部分会计人员迫于单位领导的压力,失去职业道德;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部分会计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五是部分会计人员违背准则,弄虚作假;六是对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流于形式。
三、实现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再造的路径:多措并举
(一)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和法规,落实奖惩机制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者物质的奖励。”可以说,从建立健全政策方面看,我们是有据可依的,国家已经立了法。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并没有把这一法律规定付诸实施,缺乏具体细致的操作规程,没有真正把会计法律的精神体现到我国的会计管理工作中,因而也不利于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和加强会计管理工作。从笔者十多年的会计工作历程看,几乎很少见到有关部门对优秀会计人员的奖励。总体的感觉是,会计人员日常工作中往往因坚持原则,会被社会所误解。因此,会计人员长期处于带着这样的心理压力去完成繁杂细致的会计工作的状态。不但如此,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哪怕是精神上的一些认可和鼓励。因此,对于那些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优秀人员,应当给予奖励,使受奖者感到自己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获得了合理的回报和社会的正面肯定,从而更加鞭策他们进一步强化职业操守,增加职业责任感。与此同时,优秀会计人员的榜样作用,还可以促使广大会计工作者有了现实的奋斗目标,让大家感到事业有奔头、有干劲。总之,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奖惩机制,实现会计人员管理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强化建立多层次、多样化、常态化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机制
根据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会计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培训教育的对象包括对在校学生的教育、对现实工作中直接从业人员的教育两方面。笔者重点谈现实工作中直接从业人员的教育问题,包括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对单位负责人的教育两方面。笔者从事会计工作多年,财政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也组织了几次业务培训。但这些培训大多都是由于国家出台了一些财政和会计政策,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而进行的,并且都属于业务方面的培训,参训人员都是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单位负责人几乎没有参加过。因此,笔者认为,各级财政和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培训教育工作,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把这项工作纳入部门本职工作来完成,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制度,在年度部门预算中落实培训教育经费,注重培训实效,真正通过培训教育来引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会计管理工作,唱响会计工作的主旋律。另一方面,对单位负责人的培训,结合履行和承担职责的不同,既与会计人员有相同之处,又有其不同。相同之处是:都要熟悉会计法律法规,不同之处是会计人员侧重于业务技能的提高,单位负责人侧重于依法决策管理。因此,培训教育工作对这两方面的人应有所区别。
(三)落实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监管和考核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应切实认真地履行部门的监管职责,做好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方面,三个部门可以联合行业会计协会开展监管工作。这样做既可以扩大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宣传面,又可以解决三部门人力不足的矛盾。同时,也可以组织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须有会计证或更高资质)先进行审计资质的培训,取得资质后参与到上述监督部门组织的临时监管工作中去。从而使这些参与监管的会计人员既监管别人、也对照自己,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另一方面 ,财政部门在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登记和年检工作时,应由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相关书面证明。对那些不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道德考核不合格的人,不予登记或不予通过年检。从源头上限制不合格会计人员进入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岗位。最后,对会计人员不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在其会计证上登记并备案;对不合格者,视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