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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监管的认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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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监管的认识

第1篇:对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银行;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存在的体制问题

我国在1993年以前的时候,银行金融业根据当年的市场环境,曾近进行过有关银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相关性尝试,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当时形成了国家经济相对过热的局面,但是银行业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却监管的水平相对较低,在1993年左右,全国性的范围之内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经济形势,当年银行中大量信贷资金没有流向生产经营的企业,反而并用于在市场中从事投机买卖的行为,导致当时国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时候,国家开始下决心整顿当时的金融秩序,重点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进行整顿。随后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相互之间实行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为了有效的加强管理,政府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随后我国的人大会议分别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确立了在我国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经营的相关模式。“

我国金融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实行分业监督管理的体制对于我国当时的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进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相应的问题:在我国的大多数基层地区,监督管理机制还是很匮乏的;在一些城市当中,对金融业进行重复性监督管理的现象也是十分的显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实现共享;机构型的监督管理部门与当时金融业务发展多样化之间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显的存在监管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怎么样能够更好的利用好现有的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源,防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出现盲目性扩张的情况,避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政”、“滥设机构”的情况,并将这些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综合利用,争取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对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充分

根据我国对国外金融监督管理的学习可以发现:我国在对银行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会出现因为实施监管工作任务的当事人个人在自身的学识水平、自身所处的金融地位、监管者本人的职业特征、国家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出现的差异,在认识上所发生偏差等而出现了不同的金融监管者就有不同的行为表达。如果我们从社会中经济环境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往往是金融监管当局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缺乏通盘性的考虑,再加上在一些基层地区,被监管者自身对监督管理工作不够了解,认识也不到位。就出现了在一些基层地区,有些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时常出现违规经营的事情,在我国的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当地政府对金融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义。

三、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不适合金融全球化的趋势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仍然是对金融业进行分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这种体制有其自身的优势:能够让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一时间内就可以根据景荣市场的变化,来调整相关的货币政策,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但是,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就不得不面对要对外开放我们的金融市场,允许国外的资本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来,这样,我国现行的分业金融监管就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了,一些不断也就逐渐的显现了出来。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不能有效的进行沟通,相互之间不能做到互通有无,而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又会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很难对实行混业监管的金融机构实现有效的监管工作。

四、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借鉴国外对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的成功经验,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这样的相关结论:目前,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处在潜在威胁的,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广大的银行顾客对银行内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甚至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在银行业等金融体系的内部存在着监管方面的漏洞,这两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现在金融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最直接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维护顾客知情的权利,

五、宏观审慎性监管问题

我国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往往都是采用宏观审慎监管实体的方式方法,往往很难产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观审慎监管的好处就在于:政府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金融市场有着很全面的了解和认识,随时掌握最新的市场动态,对于金融市场中可能产生的行业危险进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问题也依然存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所有银行业都归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央行自身有足够的权力对这行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银行金融机构是遍地开花,金融机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强进势头,各家银行金融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之下,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有效的调配工作,这就对央行的监管权力提出了相应的挑战,无形之中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压力。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原有秩序。

参考文献:

[1]廖崛著.对危机后银行业“行为监管”的再认识[J].金融监管研究,2012(01):15-17.

第2篇:对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金融产品创新:金融监管:后危机时代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083-05

次贷危机自2007年下半年爆发以来,引发了金融衍生品泡沫的破灭,并最终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业产生近乎毁灭性的影响。截至目前,金融危机已威胁到实体经济的发展,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尽管有主张,此次危机已经触底,并将出现复苏迹象。那么,中国应从此次国际金融业的动荡中汲取怎样的教训。中国金融机构在后危机时代应如何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以实现有利于从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后的影响。

一、金融产品创新及其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一系列变化,后危机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此次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已经趋于缓和,全球经济将进人相对平稳期。但是,诸多不确定及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因此,危机过后的世界经济形势仍处于未知状态,中国金融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反思、再认识危机爆发的原因及其影响是中国金融业在危机后迅速复苏并获得发展的重要前提,反思的内容首推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一)金融产品创新――一把金融市场上的“双刃剑”

金融创新对金融业发展至为重要。在中国加人WTO之后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时期更是如此。金融业的市场化需要充分的竞争与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因具有强大的构造特性,无穷的派生能力而被看作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中国金融机构在开放的环境下提升竞争力的主要途径。

另一方面,金融产品创新增加了市场的可变性,给金融市场发展带来风险。金融产品创新获得较大发展的时期正是“金融自由化”上升为国际金融体制重要特征的20世纪70年代。为彰显此项理念,效率成为金融业发展的目标。自20世纪的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政府,特别是美国开始逐步放松对以往过于严格的金融业监管,借助“金融自由化”将诸如衍生产品、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推向。上述变革使得美国在以往制造行业等优势不复存在的情况下,通过放松金融监管、鼓励金融创新等措施在全球化竞争中重新获得发展。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罪魁祸首推高杠杆、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即2000年前后开始的新一轮金融创新,以次级抵押贷款的反复证券化最为典型。金融产品创新最初旨在防范或分散金融风险,但在市场运行中由于缺乏外在制约,金融产品创新蜕变成投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与生俱来的高风险被成倍放大,并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可以说,金融产品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步积聚风险。

(二)金融产品创新之于中国金融业

中国金融创新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改革。与美国的金融创新超前于实体经济不同,中国金融业创新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相对滞后。这与中国的国家经济地位及宏观经济发展极不相称。此外,中国金融创新还具有诸如追究盈利的创新多,防范风险的创新少,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资金滞留在一级市场多,进入实体经济少等特点。这说明我国金融创新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在此次危机中,相对于欧洲诸国及美国,中国金融业所遭受的损失较小。这得益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一直以来奉行的严格金融监管理念及措施。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及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不足。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间金融交往日趋紧密,金融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争夺金融资产的定价权,规避风险,各国都将斥巨资投入到金融产品创新的竞争中,抢夺市场资源。

尽管危机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有限,但留给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启示值得思考。“金融”的本意为资金融通,加速资金流转和有效利用为金融业的根本职能。金融业属服务行业的本质要求其应当服务实体经济,并与实体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因而,金融产品的创新仍然不应脱离实体经济。此次金融危机源自美国金融业发展的过度膨胀,不同于金融行业表面的“欣欣向荣”,实体经济并未从此前金融业发展的繁荣景象中获利。金融业的发展不应忽视其服务业的本质,还需采取适当有效的监管避免金融产品创新的异变。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金融开放是金融业市场化的一部分,也是提升一国金融业发展实力的重要推力。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已经步入经济发展快车道的中国需要积极地践行人世承诺,开放金融市场,同时还必须思考如何在金融市场逐渐开放的同时实施及时、有效的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

金融监管伴随金融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是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有效及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趋势在影响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金融监管制度的深刻变革。

政府对金融活动实施的监管最早可以追溯至18世纪初英国颁布的旨在防止证券业存在过度投机行为的《反金融欺诈和投机法》,俗称“泡沫法”。此后,美国国会曾在1863年通过《国民货币法》,这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确定的金融监管制度。为防范金融风险,美国国会于1913年通过《联邦储备法》,并使其成为美国金融监管最富革命性的一部法律。1929年至1933年间的经济大萧条几乎摧毁了美国金融业。为此美国出台法律全面监管金融业。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对金融业实施严格监管。但是,过度的监管压制了金融业的适度发展,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效率。为消除不利影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又在此后借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纷纷先后放松了金融管制。经历了1997年至2001年间世界各地金融危机之后短暂的平静,2007年夏季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更是沉重地打击了世界金融业。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出现了大幅调整,不仅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还对监管机构进行调整。在欧盟,通过设立新的欧洲监管机构(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构建全新的监管体系,同时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这也是欧洲历史上首次设立统一的欧洲金融实体监管体系。2009年3月4日,欧盟委员会f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由两个机构支撑的欧洲金融监管框架:一是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a European Systemic Risk Council,

ie.ESRC),由其监管并评估宏观经济发展及金融体系内部存在的可能威胁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在必要时,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提出应对危机的建议,发出系统性风险存在的预警。另一支柱则是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ie.ESFS)。这是由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基于合伙、合作及强化协同原则形成的稳健的工作体系网。在总体上,欧盟双支柱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加强金融稳定,确保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框架的结合。

(二)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及交易方式等方面的推陈出新。过度发展的金融创新当监管缺乏时存在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风险。因而,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创新之间的关系被看作现代金融业运行的关键。在后危机时代金融业发展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前提下,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一道难题。

事实上,一直以来,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创新之间就是在不断博弈,既要避免过度监管扼杀金融产品创新及金融市场的充分竞争,又要防范缺乏监管可能危及经济的稳定。只有适度的金融监管才能够支持、引导金融创新,消除金融产品创新带来的负面效应。在现实中,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能否实现均衡,与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采取的监管立场与方式密切相关。历史表明,在金融创新获得快速发展的时期,金融监管必定相对宽松,监管体制支持金融创新。反之,当金融监管较为严格时,金融创新必受到抑制。总体上,随着金融产品创新的推进。金融监管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监管――金融创新――放松监管”的循环往复。

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引导的世界金融改革逐步深入,金融监管的重点及监管方式都出现了重大调整,“鼓励金融创新”成为此后一段期间金融监管的重要理念。在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通过实质上的混业经营规避分业监管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例如商业银行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逃避资本充足率的立法规定。但是,资产证券化也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从信贷市场转移至资本市场。特别在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之间的信息沟通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因缺少对证券化风险的有效识别机制,这种方式构成资本市场潜在危机的重要根源。

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金融产品创新与监管间的关系又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交易的快速发展,特别进人新世纪以来,全球金融市场风险日益加剧,并最终引发了2007年美国次级按揭贷款及相关证券化产品危机,严重影响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危机的阴影尚未完全散去,但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已经促使各国(地区)积极地反思如何健全金融体系,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改革。防止危机的进一步扩大。在美国。为应对此次危机对金融业的重创,财长保尔森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蓝图》,改革了自内战后逐渐形成的金融监管体系,宣告美国政府对金融产品创新过于宽松的管制政策告一段落。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美国政府将直面其金融业受到此次危机重创、竞争力下降的事实,积极改善金融监管制度及措施,希望通过加强金融监管重新赢得全球投资者对于美国金融市场的信心。

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往过于放松的金融管制尽管在客观上促进了金融业的迅猛发展。但也因在监管制度上存在疏漏而为金融机构不规范的创新活动引发的危机铺就了“温床”,特别是当较少受到管制的金融衍生品大量涌现时。因此,有必要明确在后危机时代,完善针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体制。

(三)后危机时代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金融监管的永恒模式。不可否认,金融监管受制于特定环境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从国际形势考察,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特别是当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并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特征时更是如此。这促使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1999年),废除了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模式。

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即是金融监管模式必须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为适应此经营模式,主要发达国家在积极引导并推进混业经营的同时调整监管体制,设立综合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特别是在此次危机爆发后,欧美等西方经济实体要求改革其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纷纷提出改革监管机构,扩大监管权限的方案。诸如,上文提及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作为一个全新的独立机构,在欧盟范围内承担对金融体系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以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上述主要职能通过评估欧洲金融体系中因宏观经济发展及金融市场发展总体趋势的稳定程度实现。为实现此目标,该委员会(ESRc)有权搜集、分析与监管、评估在宏观经济发展过程中及金融体系内存在的可能威胁金融安全稳定的信息,有权识别金融风险并当金融风险积聚至一定程度时发出风险警示,此外,在必要时有权对解决风险的措施提出建议。尽管该风险委员会出具的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欧盟仍然期望委员会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分析报告,参与欧洲中央银行的管理者、监管者以及欧盟委员会的工作并发挥主要影响。

此外,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保持货币及金融稳定,同时,应发挥其借款人及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承担起至关重要的维护金融网络安全的职责。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还应通过扩大中央银行的权力而强化其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必要时,发展金融创新也能够防止金融市场出现虚假繁荣的泡沫。

(四)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法制环境

现代金融为法治金融。作为现代社会秩序化发展的主导模式,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应符合内部控制规范,另一方面,实现金融创新监管目标还需要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面对金融市场不断呈现出的国际化以及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等趋势,如何有效地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成为后危机时代需要深度思考的问题。

金融监管的法制环境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较为松散的监管法制环境无助于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及蔓延,更无法适应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有利于明确投资者享有的金融财产权利,规范金融创新法律活动及法律关系,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趋势影响下的目前。此外,随着金融业发展的专业性不断提升,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应步入专业化道路,不断细化监管规则,严格法规的执行程度。

1、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即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原则。适度的金融监管能够将金融创新的风险限定在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实现产品创新的风险与收益之间均衡,不至使金融产品创新因脱离监管而流于投机工具。其二,金融监管应满足金

融创新需求的原则。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应满足于现实社会对金融创新的需求,否则过于严格的监管有损创新的进行,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反之,监管的缺位也会迅速积聚金融创新的风险。其三,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原则。本次金融危机在实质上是长期以来金融失衡的彻底表现,也是全球金融监管滞后于全球发展的结果。相比金融风险的国际性,各国国内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因受制于管辖原则的约束,难以应对。因此,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日益紧迫,在深入研究国际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趋势的基础下,采取有效风险监管措施,应对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情势变化不失为有效之举。

2、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信息公开。

美国次级债危机爆发的诱因。一方面可以归结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难以拥有全部信息以监控系统性风险,因而无法识别个别金融机构存在的足以危害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危险行为或危险因素。另一方面,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披露义务,向金融投资者及监管机构刻意隐瞒金融衍生产品存在的巨大风险等与投资有关的信息。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中心的信息公开机制,充分披露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信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缓解或消除因金融监管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产生的消极影响。金融机构应保证其向监管机构报送的金融产品创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而充分,尤其在金融衍生产品急速发展时期。金融监管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机构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使其行为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的“阳光”杀菌效果,防止金融产品创新活动脱离监管,走向异端。

此外,金融创新监管法制环境建设还包括立法应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监管权限及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

三、结论兼对中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建议

创新是金融业永恒的话题。金融产品创新具有的多样化特征能够满足居民和金融机构追求利益及规避风险的需要。尽管中国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的时间不长,但监管机构对金融产品创新的限制较为严格,这在客观上减轻了中国在此次危机中遭受的重创。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实现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目标: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尽管中国目前存在“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但监管机构彼此间的监管权限划分不甚明确,这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基于此,我国应适时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限,避免因监管权力分散导致的监管低效或监管漏洞。此外,目前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已暂露头角。针对此情形应逐步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实施宏观及微观审慎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为框架的金融法律体系,但金融监管的规定散见其中,体系性与操作性不强。考虑到金融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中国应制定行之有效的专门性法律。此外。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限于对金融机构活动的合规性监管,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法制环境的完善有必要构建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及控制体系,坚持金融监管风险识别、控制的目标,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

3、从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中汲取经验。随着金融国际化的深入,金融机构跨地区、跨国发展的趋势逐渐显现。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依赖性及合作性不断增强。这加剧了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移转及扩散,更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因此,在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下,中国金融监管的完善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交流,在后危机时代到来时立足于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这也是中国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迅速成熟的标志之一。

在后危机时代,中国应继续秉承适度开放的市场经济金融业发展理念,积极发展金融创新和有效的市场竞争,同时坚持审慎监管原则,提高金融业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参考文献:

[1]姚伟_周小川高声喊话:全球危机触底,中国经济将复苏[N]东方早报,2009-03-30(1)

[2]张燕,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创新的再思考[J],财会研究,2009,(21)

[3]胡建,黄信瑜,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应对[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5)

[4] Terence Nevett, Crina Tarasi, "The South SeaBubble:Marketing in the Service of Fraud", MILE-STONES IN MARKETING HISTORY[M] 2001,101-108

[5]祁敬宇,金融监管学[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6]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 Euro-pean financial supervision{SEC(2009) 716}, (COM/2009/0252 final), ec.europa.eu/internal_markel/finances/docs/committees/supervision/communication_may

2009/C-2009_715_en.pdf. 2010年5月17日访问

[7] Treasury Releases Blueprint for Stronger Regu-latory

Structure,

ustreas.gov/press/releases/hp896.htm. 2010年4月27日访问

第3篇:对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

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新晨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第4篇:对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简要历程

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利益约束机制,内部监管乏力,导致银行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置,同时,还面临着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却又“惜贷、拒贷”的尴尬局面。监管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措施不力;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等。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1.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维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完善市场化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金融机构应将引入竞争机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坚持奖惩分明。

2.大胆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第一,合理设置内控机构。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虽然较为普遍地设立了内部稽核机构,但目前多数归各分支机构管辖,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第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第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工具,实现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四、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第5篇:对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系统 问题 建设

分析美国金额危机爆发的深层次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的根本原因是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金融稳定是市场稳定的基础,而金融监管是金融系统稳定最主要的保障,一旦金融监管系统出现问题,必将引起金融系统的动荡,从而引起市场的动荡。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给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敲响了警钟,使我们不得不认真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并制定相关改革措施,从而避免我国出现严重的经济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缺乏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系统

尽管我国早就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进行分业监管,但是,这种监管系统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其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缺乏相互协调的机制。这样,就出现了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的现象,从而导致监管系统混乱,出现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盲区。

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不同的监管部门对于同一类金融现象往往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从而导致对该金融现象执行的部门无所适从。如果一个金融结构所申请的业务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那么在申请的过程中就会遇到不同的监管方式,这样就出现了同样的业务需要制定不同的措施进行管理,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本是不可能的。对于个别业务,在监管过程中还会出现监管机构职责不清,在交叉监管过程中出现监管漏洞等现象,这样就会产生监管失察,出现金融风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严重阻碍着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发展

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下,银行无法开展证券方面的业务,这样就使得一些能够转移风险或者能够进行套期保值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工具无法进入市场,从而对证券机构业务的开展产生很大的阻碍,进而引起证券市场的强烈震荡。

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下,监管机构为了尽最大可能地减轻监管压力,常常采取抵制金融新产品的办法来减少对被监管机构风险及经营的监管,这样就极大地打击了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使金融机构在新出现的金融现象面前裹足不前。

我国的金融管理实施的是业务审批制,如果需要审批的业务涉及到几个不同的监管部门,这是就需要几个监管部门进行协调,如果短时间内无法协调成功,势必会增大监管时滞以及协调成本,这样也会阻碍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几年来,我国虽然颁布了多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完全涵盖全部金融业务,特别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新出现的金融业务。随着金融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虚拟金融现象不断出现,这就向传统有形金融为监管对象的金融法律体系发起了挑战。此外,对于某些金融现象,我国尽管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实施细则上不够具体也会导致金融监管无力。

(四)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目前,大多数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人员的素质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大多年龄相对偏大,无力从学历上讲,还是从能力上讲,都不具备相关资质。他们对于传统的金融监管业务比较熟悉,对于现代金融业务相对陌生;有的金融管理人员对某一项业务比较熟悉,对于综合业务相对陌生。在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层管理人员中,还存在缺乏综合型管理人才的现象,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既懂国际金融惯例、国内金融业务,又懂法律法规的现代化管理人才非常稀少。

二、大力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建设

(一)大力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

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的各类监管机构之间一定要认真沟通,建立高效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大对金融业务的监管力度。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必须提高监管部门的风险意识,要对他们进行金融风险意识教育,改变他们对金融监管的认识。其次要促使兼容监管机制的规范化,并使用法律手段保证其实施。再次,要加大对国际金融现象的研究力度,逐渐完成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国际金融协调监管机制的接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进行,才能使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能够应对来自于国际方面的金融问题。

(二)大力加强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高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金融产品以及金融衍生品可以实现风险分散,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为此必须大力加强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高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努力研究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业务上的互相渗透以及交叉经营现象,从而制定出能够提高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相关策略。在改革过程中,监管部门还要正确处理好金融机构创新和监管之间的关系,决不能为了创新而放弃监管,也不能为了监管而限制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的良性发展方向,才能激发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保证金融创新的良性发展。

(三)大力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

法律体系不健全是导致金融体系无序运行,金融市场动荡不安的主要因素,为保证市场的稳定,必须大力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要大力加强金融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推出的相关法律建设,大力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进行监管的相关法律建设,努力完善相关法律的细则等。除了大力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外,金融监管部门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金融市场在法律轨道内正常运行。

(四)大力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建设

首先必须加大金融监管部门的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竞争上岗以及绩效工资制。其次要加大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组织进行相关业务学习,并严肃学习制度。再次,可以通过考试等多种手段选拔各类实用人才。

对于我国来讲,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是保证我国发展各项事业的基础,只有在金融市场稳定的前提下,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能稳步发展,才能在全球经济的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第6篇:对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摘要: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金融创新不仅可以促进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各国出现了一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表现为金融监管法律理念的创新、主体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以及金融监管运行方式的创新。而金融监管法律价值目标的重新定位、机构的创建、审慎监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监管执行的国内国际的协调与合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型审慎金融监管模式,同时也使我们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和促进了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挑战;机遇;金融监管完善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就是金融当局或者管理机构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的总和。

二、监管国际金融创新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各国的金融自由化都表现为金融立法改革,但是从本质上说,金融改革是不全面的,充其量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已经变化了的事实而己,缺乏总体筹划。结果,源于金融创新的各国金融立法改革引起了更为严重而广泛的金融危机。

(一)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的空缺――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监管合作的法律机制

金融创新创造了大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工具,很多巨额资金的流动并不经过银行,而是通过资本市场的渠道。这些流动额既缺乏信息,也缺乏法律监督。金融创新加快了国际资本流动,容易触发金融危机。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资本流动己经成为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宁的主要因素,因为它对国际收支和汇率经常产生严重影响。金融资本的全球一体化,推动了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但同时也使得每一次的金融创新失败波及到其他国家,甚至引发全球的金融危机。加强国内各市场之间、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前,各国对跨国合作共同监管金融创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因此没有形成全球对金融创新的合作监管法律机制,更谈不上建立全球统一的监管体制。[1]

(二)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

国际金融创新划分若干类别,但几乎每一份交易合约都是不相同的,由于其随即性强、组合能力强、新的创新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现有的法规很难对它们进行严格而清晰的界定,监管措施和法律条文难以跟上这么快的变化,因而很难做到统一监管。法律具有稳定性,从另一种角度阐释即具有滞后性,法律从酝酿制定到颁布再到一经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修改,本身就有一个周期,这决定了法律一般落后于金融创新过程。因此尽管为了顺应或推动金融全球化的需要,绝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金融改革,制定了放松金融管制、增强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大量的新规范性文件,但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投机行为和金融犯罪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反金融监管的手段也日益增多,使得现有的不断更新的金融监管立法仍然在调整范围、监管手段等方面远远不能满足既鼓励金融创新又有效监管、既开放金融市场又保障金融安全等对立统一的多种需要。

(三)国际金融创新国际化速度加快

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影响力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国际化的,真正要对其实施监管,须有一个强有力高度统一的国际金融组织,须有各国货币当局的精诚合作。而 90 年代以来发生的种种情况却表明,各国金融当局对跨国投资和资本流动的法律管辖及国际协调,在对金融创新的宣传教育及对参与高风险投资的金融机构的指引和监管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疏漏。金融创新大大便利了国际间资金和资本的流动,但是,也由此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危机。所有这些风险都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各国(地区)和国际社会对于国际金融创新法律监管面临的困难都已有认识,并着手采取相关措施来完善法律监管。

三、完善监管金融创新法律机制的思考

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教训就是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如何完善监管。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在整个金融产品、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不能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可以预见,在以金融自由化为核心的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推动下,世界各国将逐步推进金融创新的国际监管法律机制完善。

(一)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

国际社会应该认真总结金融危机的教训,应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法律监管力度。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改革,应该坚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营造有利于全球金融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制面对急剧变化的金融创新市场,己不适应其大规模和复杂的业务类型。银行、证券公司等众多金融机构投身于该市场,对他们的监管要求又各不相同。政府法律监管当局并没有掌握其全貌,也就不可能有效控制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应该建立一个由不同国家参与的国际金融监管联合体组成的统一的监管每一个大型的全球金融机构的法律机构,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集中统一监管。

(二)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

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完善国际监管法律体系,建立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加大全球资本流动监测力度,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法律监管,增强金融创新市场及其产品透明度。鼓励区域金融合作,增强流动性互助能力,加强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地区资金救助法律机制作用。 [2]

金融创新不仅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冲击,也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认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结构单一,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弱。国际社会在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时,尤其要关注和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合作。

(三)国际金融组织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国际金融组织决策层产生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尽快建立覆盖全球特别是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早期预警系统,改善国际金融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及时高效的危机应对救助机制,提高国际金融组织切实履行职责能力。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使得美国在过去 25 年能够不断扩大经常账户赤字。目前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美国主导的世界经济格局已经结束,世界进入转型期。国际金融组织应该通过放宽贷款条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机制,对遭受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及时救助。[3]应该支持新兴市场国家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的努力改变以推动货币自由兑换为首要目标的现状,建立以抑制风险、防范危机、稳定国际货币和信用为目标的国际金融创新体系。改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以使其担当起国际金融创新的领导者、监督者之职。

参考文献:

[1] 万国华主编,《国际金融法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6页。

[2] 王自力.道德风险与监管缺失:美国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J].中国金融,2008,(20):32-33.

第7篇:对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到来,加强金融监管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问题。虽然我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未受重创,但这并不表明我国监管体系是完美的,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我国金融监管的不足之处并进行进一步地优化和完善。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对很多国家冲击很大,这让人们意识到危机总是在周而复始地发生。危机引发变革,危机促使改进。金融危机并不是对整个金融产业和金融技术的否定,而是一次反思。不可否认,全球金融海啸凸显了各国金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尽管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未受重创,但这并不表明中国监管体系是完美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高效有力的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而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优化和完善。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在一定时期分业监管的体制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如:可以降低商业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混业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冲突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还可以建立一道“金融防火墙”,避免货币市场资金直接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以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等等。但伴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同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分业经营经营成本过高,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的问题 

如今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复杂化,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也已经日益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普遍存在,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交叉合作变得更有必要性,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弊端便显露了出来: 

(1)金融监管立法完备度不够 

我国已经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金融监管的法律保障,但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全球化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还是空白。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实行分业监管,立法时也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和权限。另外,我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规内容以及执法程序上存在差异,这可能会给我们国内的外资金融企业和走出国门的我国金融企业带来一些麻烦。 

(2)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度不够 

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作为我国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重点,但是相互之间还是存在着权责不清、配合不力的问题。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多个部门协调才能完成,不可避免会出现监管真空、监管重复等监管漏洞。另外,中外金融监管体制差别较大,各国监管机构对风险的判断和关注程度也不一致,再加上我国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不是很充分,相互之间没有建立系统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必然会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3)金融监管信息透明度不够 

目前我国“一行三会”模式下的监管信息还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这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上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我们知道信息及时公开并被公众知晓,对于存款人和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得到利益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将有助于增强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而我国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经营和金融监管状况的透明度还不够,甚至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如信息失真、假账等现象,不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很容易助长一些投机行为的发生。 

(4)金融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不够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以及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背景下,金融监管水平对监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毕竟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金融监管工作依法高效开展的基础,是监管工作切实执行的根本保证。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现有的一些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知识结构和监管手段等方面,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三、我国金融监管优化和完善的对策 

(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们必须优化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金融协调监管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一要加大金融立法的力度和执行强度,确保各种金融立法被准确执行和落实。建议制定《金融监管法》,对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的职责权能、与中国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全面规定,从而切实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一系列问题,实现依法监管。二要修订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可通过系统全面的规划,使各个监管部门的权责得到具体明确的分配,消除监管空白、监管重叠等现象。三要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金融机构准入制度,明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等法规制度,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高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各金融机构间相互协作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至关重要的。一要完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打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泾渭分明的格局,建议由央行牵头,财政部、发改委、审计署等部门综合调控并进,并界定各机构的职责,理顺各机构之间的关系,以避免出现监管重叠或真空现象。二要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以克服监管机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有限性。三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的全球化、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金融系统的风险越来越大,国际金融监管受到极大的挑战,我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活动,加强国际金融政策协调,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尽快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 

(3)健全完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监督是金融监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金融机构和相关的监管机构要适当地披露其政策信息,从而加强金融监管的信息透明度,如规定必须定期汇报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让公众参与监督,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行状况,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断充实信息披露的内容,使金融监管变得更加透明。针对当前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所表现的如信息失真、假账等现象,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做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4)完善金融监管人才培养机制 

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要不断地提升,培养高素质综合性监管人才是关键环节之一。高素质综合性监管人才是要能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最新的技术手段、最先进的监管方法、最新的信息渠道和具有果断处理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我国需要不断地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建议根据国际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也可派到国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当局学习国际监管知识技能,提高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另外,可以选拔一些熟悉金融业务和外语、法律、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充实监管队伍,从而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以满足推行统一金融监管体制对监管人才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袁静雪.基于baseliii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分析[j].财经视点,2011(6). 

[2]王浩.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效性的思考[j].时代金融,2011(4). 

[3]张晓.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问题的思考[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3). 

[4]陈亚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j].科学之友,2011(2). 

[5]何诚颖等.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的演变和发展[j].经济学动态,2010(7). 

第8篇:对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论文提要: 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以确保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对策思路。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目前的热点之一。但是由于受到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多误区,这严重地影响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紧跟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并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以保证改革持续推进。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 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 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 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第9篇:对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一、人民银行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的产品、服务、资本等通过国际化大生产、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跨国界流动,各种资源的利用也超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世界市场形成一个整体,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往更加紧密。资本的国际流动是推进经济全球化的最活跃因素,而资本流动是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实现的,因此,也加速了金融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经济、金融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已成为参与经济、金融全球化的重要力量。因此,充分认识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强化对有关的,以应对挑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金融全球化加快了金融风险的传播,加大了监管的难度,给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加大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将促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考虑国际市场因素。跨国银行的进入,国内银行业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强大压力。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抢夺市场,争揽客户,一批优质客户可能被流失,业务市场份额将出现重新划分;金融人才的流失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

面对国际金融业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将融入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不仅要防范内部风险,还要防范外部带来的风险。同时,对我国的监管制度、监管方式、监管理念、监管体制带来严重的冲击,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如何确保我金融体系不受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金融监管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金融全球化的要求,提高参与金融全球化并获益的能力,已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国内外银行业的发展变化、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综观国内外银行业发展的趋势,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应对日趋激烈的竞争,迎接金融全球化的挑战,国际银行业如此,国内银行业更应增强紧迫感。面对银行业的发展变化,金融监管工作不能″削足适履″,而脚长大了,就应把鞋做得大一点。

(三)从金融监管的主体看,国内外金融监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金融市场新的发展趋势,各国的金融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监管、监管模式、监管体系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

二、对人民银行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

2002年2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监管工作努力的方向。对金融监管的目标概括为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出,加强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把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从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应对金融全球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在国际金融体系经历了几次大的风波之后,加强金融监管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关键。监管是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命题是在金融监管实践中出来的,是新时期对人民银行监管工作的新要求。

(一)按照国际统一的监管规则,调整和改进人民银行监管工作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在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方面了各类指导监管实践的文件,引导各国采用统一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标准,运用先进的监管经验,国际组织出台的这些文件为各国监管当局广泛认可并接受,就成为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巴塞尔协议》等。这些文件涉及金融监管的方方面面,对各国金融监管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把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要素结合起来,体现了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的转变。

为提高人民银行监管工作水平,必须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向国际监管标准靠拢。对照国际监管规则和惯例,我们在监管上的主要不足与差距表现在:监管的法规还不健全,有的没有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国内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没有达到国际监管标准;监管范围和还比较窄,风险监管不全面,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全面风险监管还不到位;监管方式单一、落后,不能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监管指标体系还不完善,预防性、超前性不够;监管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按照国际金融监管规则进行有效监管,对我们开展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做到依法监管、依法行政,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加强金融法规建设。首先,要加快完善与世贸组织规则和银行监管国际惯例相符合的法规。去年以来,国务院、人总行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金融法规,这些金融法规充分体现了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还要进一步修订。在法治,就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任何处理、处罚,都要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制度依据。在监管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监管中遇到的,要做到依法监管,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三)建立银行制度,从体制、机制上建立起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制度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金融监管当局不再包揽一切,而是让银行自身、市场承担一部分监管职能。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为金融提供″公共产品″,包括先进的银行机制、先进的经营理念,也就是″铺路架桥、设置路标″等特殊任务,从体制上、机制上改革国有银行制度,也是我国银行监管的百年大计。

一是要大力支持国有银行改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重要内容。可以说,现在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体制、制度、经营管理方式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一样存在着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问题。在对基层商业银行调查时,甚至许多职工不知道本行最大十家贷款户是谁,职工也就谈不上关心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

二是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过去,我们在监管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效果并不理想。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外部监管不能代替商业银行的内部有效控制,因此,监管的重点应是完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管理和控制公司的系统,也就是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以及股东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它所要解决的是所有者、管理者、监督者和经营者等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受益、决策、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问题。可以说,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内银行业针对积弊和面临的现实挑战提出来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是长期以来经营管理实践经验的。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将会损坏银行的竞争力,增大银行风险。,我国银行业内部治理结构还有很大的差距,有的流于形式、有的董事会没有发挥作用。当前,作为监管的重点,迫切需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一个负责任的董事会,董事会的构成要独立于管理层、以发挥监督制衡作用。同时,要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

三是继续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从源头上遏制风险。内控制度是防范风险的基础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去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辖区开展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依然发现内控方面存在大量的问题,说明内控制度建设是项长期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银行业本身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同时,要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提高国内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为目标,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调整、优化资产结构

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是一项重要任务。从今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传来信息,就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已达成一致,决定于2003年第4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各成员国将于2006年开始实施,并完全取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新资本协议仍维持了巴塞尔协议原有的资本水准不变,也就是资本占风险总资产的比重仍然保持在8%。新资本协议将更加全面评估银行风险,包括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出了比1988年资本协议更为复杂、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框架和管理规则,强调了“三个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评估过程和市场约束规则)在监管体制中的作用,对银行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银行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风险复杂多变的形势,我们必须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实施严格的监管。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从分子对策看,一是提高金融盈利能力,通过留存利润进行资本积累,这是增加核心资本的主要方式;二是财政注资,在国家财政困难较大的情况下,继续实行财政注资困难较大。三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化后,通过发行上市股票,可以募集资本金。四是提高附属资本的途径,主要是改革呆账准备金、发行长期金融债券、部分债权转换为股权等。从分母对策看,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不突破资本要求的底线,就是将高风险资产向低风险资产转移,降低高风险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重。因此,我们要督促金融机构继续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使不良贷款每年要下降2-3个百分点,到2005年,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降到15%左右。

(五)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当前,人民银行监管工作在做好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应加强对金融企业法人的风险监管,在不断完善对传统业务监管的同时,逐步加强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在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是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长期以来,对风险的认识和监管有个过程。过去,我们侧重对信用风险的监管,后来逐步到对市场风险的监管。随着形势的变化,《新资本协议》力求能反映潜在的风险,转变为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反映了对金融风险演变的认识。

全面风险监管是由事后检查向事前监测,事后发现向事前预警,事后纠正向事前防范转变,具有更强的风险监测、识别和化解能力,因此,是更有效的银行监管。在风险性监管方面,我们必须看到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对国际上一些比较成熟的风险监管办法,我们都要积极和借鉴。过去,在银行监管工作中考虑信用风险多些,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波动将会更多;在操作风险方面,近年来也比较突出,如违规和账外经营,乱用科目等。因此,我们要学会识别、控制、化解各类风险的本领。

(六)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和监督

市场约束是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现在越来越重视市场参与者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这是因为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时时盯着银行的一举一动,其效果要比监管者的作用有效得多,与中央银行监管相比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也就是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这项工作我国刚刚开始,与国际惯例比,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何看待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信息披露?长期以来我们是家丑不可外扬,现在要向社会公布了,这是一个性的进步。我与商业银行的同志交换看法,普遍反映是压力很大,要比人民银行通报几次作用大。为什么?公众是最好的监督者,如果不良资产压不下来,客户就有个比较选择银行的问题。当前,我们要认真执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和方式,创新披露的手段,逐步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要求。同时,应重视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七)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一是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落实。按照法人集中监管的原则,把金融监管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人。二是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建立和完善制度、外部审计和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对各类金融的监管指标体系、风险监测考评体系和金融系统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三是继续完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制度。四是加快金融化步伐,在监管工作中广泛运用机,进一步搞好“一网两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