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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筹划;效益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现拟就购销货物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做一简单探讨。
随着铁路改革的步伐加快,增值税在铁路企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特别是铁路的非运输企业,增值税税种已成为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就以我们“沈阳铁道锦州铁兴集团有限公司”来说,90%的产值都来自于增值税税种,这就需要我们在运用此税种的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使企业以最经济的税负选择经营,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税法中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种: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税方法和使用的税率不同,从而导致二者的税负不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因此,这就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一般要考虑两个因素:即税负和成本。因此在考虑税负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成本问题。例如,转为一般纳税人,要培养或聘请会计人员,要有完整的会计账薄等,这些都增加了转化后的成本。
企业要想减轻增值税的税负,就需要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的差异,从而合理正确选择适合本企业类型的纳税人身份。
1.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是增值额占不含税额的比例。以我沈阳铁道锦州铁兴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办公用品分公司为例,假定购进办公用品不含税价为N,销售此办公用品的不含税价为M,则增值额为M-N。假设增值率为A,则A=(M-N)/M。如果此办公用品分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额=(M-N)×17%,也可以用公式(M-N)/M×M×17%表示,这样就演变成A×M×17%;如果此办公用品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税额为M×3%。假如两种类型纳税额相等,则有A×M×17% = M×3% ,求得A=17.65%。
由此得出结论,当增值率为17.65%时,企业无论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负都是相等的。而当增值率大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反之,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2.购货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还以我沈阳铁道锦州铁兴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办公用品分公司为例。假如此办公用品分公司不含税销售额为Y,购入办公用品的不含税金额为X,A为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率,则A=X/Y,同时可得购入金额X=Y×A。如果此办公用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Y-YA) ×17%;如果此办公用品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Y×3%。令两类纳税人的税额相等,则有:(Y-YA) ×17%=Y×3%,求得:A=82%。
由此得出结论,当公司同期购货额占销售额比重为82%时,企业无论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负都是相等的。当公司同期购货额占销售额比重大于8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反之,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3.含税购货额与含税销售额比较法
假如含税销售额为Y,含税购货额为X,令两类纳税人的税额相等,则有(Y/(1+17%)-X/(1+17%))×17%=Y/(1+3%)×3%,求得:X/Y=80%。
可见,当企业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80%时,企业无论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负都是相等的;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80%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反之,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鉴于上述三种选择纳税人身份的判别方法,要求企业在设立时,就应充分预测本公司的销售情况、盈利情况、采购规模及市场的供需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合理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纳税身份,以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经营效益最大化。
二、供货人类型的选择
因为在一般纳税人购货和在小规模纳税人购货所取得的发票不同,在一般纳税人购货取得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在小规模纳税人购货所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价格相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总是要高,到底选择哪一供货人,这就存在一个选择和比较的问题。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价格相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之比应该在什么比值的情况下算是合理的问题。
假如一般纳税人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为Y,小规模的普通发票价格为X,则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Y/1.17×17%,以及进项税的地方附加税12%(城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2%),税后价格为Y- Y/1.17×17%×(1+12%),令二者相等则有等式:Y- Y/1.17×17%×(1+12%)=X,求得: X=Y/1.19。
就是说,当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进价为Y,从小规模处取得的进价应为Y/1.19,此时二者所导致的增值税税负相等,如果从小规模处取得的进价大于Y/1.19,则说明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货物所导致的增值税税负低于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负。
因此,在采购货物时,首先应该在采购价格上进行正确的判断,特别是办公用品的采购,品种繁多,价格各异,供应商不确定。如果价格判断正确,供应商选择合理,则可使企业在税负筹划上获得效益最大化。当然,选择供应商除了考虑增值税负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供应商的信誉、运输成本、结算方式等。
三、混合销售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筹划;税负
1引言
“营改增”税收政策目前已经在我国的各个地区进行试点执行,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是实现我国全行业征缴增值税目标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消除重复征税、完善税收链条的重要革新,“营改增”政策的全面落实将会使企业税收更加规范、社会分工更为合理、企业发展更具动力、国民经济更加健康和谐。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促进“营改增”的全面落实,是目前的重大问题。本文通过对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指导企业财务人员顺利开展工作、企业合理规范纳税提供帮助,保证“营改增”的健康蓬勃发展。
2“营改增”的含义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或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一项税收改革。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降低企业风险和税收负担、节约成本,“营改增”能够帮助企业规范税负、帮助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发展转型与国际接轨、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
3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的概述
3.1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和范围,纳税人在纳税义务之前通过科学合理的筹划采取降低或延迟的方法来减少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合法纳税是纳税筹划的前提和基础,在此基础上的减少税收是企业发展的必要行为。
3.2纳税筹划的依据
“营改增”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缴税和进行纳税筹划是相互辩证统一的义务和权利,关于“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依据如下:(1)理论依据。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纳税筹划是其基本的理论依据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杜绝逃税、偷税等投机违法行为。根据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率。①税基式:通过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即减少应纳税额数值实现节税。②税率式:通过降低税率实现减税。③税额式:通过免征、减半征收等减少应纳税额实现节税。(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
4“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要点及分析
关于“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要点可以分为纳税人身份选择、销项税额的筹划、进项税额以及优惠政策的利用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4.1纳税人身份选择
纳税人身份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增值税税法中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具有不同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分别适用17%、11%和6%的税率并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或者5%征收率,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两者各具优势: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以减少部分税负;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直接进入成本抵减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不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用承担对方销项税额从而销售价格可控。纳税主体可以合理安排自愿选择纳税身份进行纳税筹划。(1)符合简易计税办法的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可自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即除房地产适用5%征收率外,其余全部适用3%征收率。若不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则一般计税方法,以某房地产公司为例,简易计税办法应缴税额A,一般计税办法应缴纳税额为B: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1+5%)*5%;销项税额=(收到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1%)*11%;进项税额=(支付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得出应缴税额B=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比较A和B,合理选择计税办法。(2)不符合简易计税办法的企业。不符合简易计税办法的企业可以通过估算未来年应税销售额的涨幅、结合现有业务情况等来选择纳税人身份。同样计算两种身份情况下应缴税额,比较大小,合理选择纳税身份。
4.2销项税额的筹划
销项税额是企业增值税中可抵扣项目,其数额值越小,企业需缴纳的增值税额就越少。因此,销售税额的节税和递延是常见的纳税筹划方法。关于销项税额的筹划具体如下。(1)混合销售与兼营。原本的企业混合销售需要分别根据要求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兼营也涉及不同税率,营改增后,不存在混合销售,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凡涉及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进行增值税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兼营情况则需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分别缴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2)充分应用“差额征税”。试点执行阶段,“差额征税”和进项税抵扣两个政策都在执行,给企业减税带来了很大的空间,企业应熟知“差额征税”适用范围、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如某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200万,运输等费用50万。进项税抵扣后应交增值税A=200/1.11*11%-50*7%=16.32万;差额征税计算应交增值税B=(200-50)/1.11*11%=14.86万。两数对比,显然差额计算节税效果明显。(3)销售方式筹划。可以通过改变销售方式的举措来减少企业税收,如多用折扣销售来刺激市场,并适当结合现金优惠来调节和辅助,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合理为企业节税。
4.3进项税额筹划
进项税额可以说是“营改增”试点实施中的重要税收元素,进项税是企业方可抵扣的税额,企业应采取有效的筹划获取最大限度的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实现减税目的。要做好进项税额的有效抵扣必须做好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日常工作,确保抵扣凭证齐全、增值税发票完整。对于进项税额抵扣的纳税筹划,需要严格调研并确认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不因一时的利益而忽视增值税发票的所要和保管,并正确区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项目,有效控制企业涉税风险问题。一般外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税务认证的均可获得抵扣,如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无法抵扣则需直接计入外购成本,重新进行企业利润分配,避免纳税风险。
4.4优惠政策
利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有明确的过渡期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纳税主体可熟悉掌握税收优惠内容并合理利用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税负。例如,(1)减免税政策: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服务、残疾本人为社会务工服务、土地转让用于农业生产、福彩、体彩的发行收入等等均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企业根据政策合理筹划安排;(2)延期纳税政策:增值税法对具有纳税困难的纳税人有可延期3个月纳税的规定。纳税困难分为自然灾害造成的企业无力纳税及纳税人账户不足支付纳税两种,企业面临资金困难时,延期纳税是可行的减缓税负压力的有效政策。
5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是国家推行的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转型发展、改善国家经济的重大税收举措,是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目前仍处于试点执行阶段。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帮助企业有效节税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及要点进行简要分析,希望有助于企业税负的减轻,有助于“营改增”政策的发展和落实。
参考文献
[1]梁军.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比较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3(4).
[2]陆亚如.“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3(5).[3]景世中.“营改增”对物流行业财税处理的影响分析[D].云南财经大学,2014.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增值税转型; 纳税筹划点
一、增值税的转型及其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增值税的转型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修订的税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税的转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增加了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原来不能进行纳税筹划的地方有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2.取消了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使原来通过纳税筹划形成的节税效应及利益不复存在。
3.改变了某些纳税条件,使得纳税义务的范围、征税时间和环境都发生了变化。
4.填补了税法漏洞,弥补了税法缺陷,使得企业相应的筹划权利转换为纳税义务。
二、现行增值税下纳税筹划点的分析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筹划的方法及思路也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改变,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出发,对转型后可利用的常规筹划方法进行简单的分类和整理,大致有如下几个纳税筹划点:利用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利用运输费用进行纳税筹划、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利用企业销售时的折扣方式进行筹划、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纳税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人的身份选择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管理、适用税率以及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上有很大的不同,但在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却是一致的,即都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那么对于同一涉税事项就会因为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导致其税负不一致。这就为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我们假设存在着一点使得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在平衡点上应负担的税负是相等的,利用这一平衡点纳税人可以将其实际税负与该平衡点进行比较,从而制定有效的筹划方案。
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不仅要考虑增值税税负,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企业的利润。但是在税务会计实务过程中,由于纳税人身份的不可逆性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限制,实际运用中仍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选择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
2.供应商的身份选择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税款因素是应当考虑的重要方面。我国的增值税征收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即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而对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允许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也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由此看来,选择不同的供应商,企业的税负是不同的。这就为通过供应商身份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对于供应商的身份选择,必须立足于本企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作为采购方选择供应商时,首选自然是一般纳税人,因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合算,如果向一般纳税人购货,其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较多,会加重企业的成本。但是,问题远非这样简单,如果不同的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提供相同的货物,但是价格不同,则需要具体分析。
(二)利用运输费用进行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包括在内: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实质上装卸运输费用可以有不同的支付方式,但不同的装卸运输费用支付方式对企业负担的税款和实现的营业利润的影响不同,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可以从支付运费方式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进行分析比较:
某水泥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无自己的装卸运输队,雇佣外部运输公司,负责装卸并送货上门,其水泥销售的合同价格为含税价234元,装卸费20元,运输费30元,企业对货物本身价款234元开具销售发票,50元的装卸运输费另开收款收据,然后在货物运到后凭自己开具的收据与运输公司进行结算。
我们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由运输公司给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销售货物方作代垫装卸运输费处理。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8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其他应付款50
方案二:由销售企业给购货方开具销售发票,运输公司给销售方开具运输发票。
按照这种方案,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28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2.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27
借:销售费用4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
贷:其他应付款 50
假定不考虑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比较两种方案,我们很明显地能够看出优劣:
方案一每吨水泥的增值税应交税额=34(元)
方案二每吨水泥的增值税应交税额=41.27-5.1=36.17(元)
可见方案一的税负较轻,每吨水泥比方案二节税2.17元。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方案一也较方案二简便,再者,将货运发票交给购货方,购货方可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比较愿意接受,有利于购销双方业务合作。
综合考虑应交税费和净利润两个因素,方案一缴纳税费较少,营业利润较多,所以,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方案一即为最佳方案。
(三)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当然,此处的非应税劳务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无疑应该分开核算以减少纳税,但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若其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3%,不分开核算没什么影响;而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5%,则不分开核算反而更有利。因此不存在纳税筹划空间。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与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只需要缴纳营业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基本相等时,这种筹划才有意义。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企业完全可以将混合销售业务分离出来或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与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即增值税的实际负担率,可以和营业税的税率直接进行比较。现在着重分析一般纳税人应税货物和劳务与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合并与分立问题。
我们采用税负平衡法,即以应纳税税额占非应税劳务的比例作为税负平衡点。通过判断混合销售中非应税劳务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与缴纳营业税税负的差异来选择纳税方案。在对非应税劳务计征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与营业税税率相等条件下,不论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对纳税人而言是一样的;如果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大于营业税的税率,则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反之,应选择缴纳增值税。
(四)利用企业销售时的折扣方式进行筹划
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或是融资的目的,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打折”销售方式。这里主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实物折扣等几种处理方式。
1.对商业折扣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的解释,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购货的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对于商业折扣销售方式税法上有具体的税务处理规定,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对于商业折扣的纳税筹划,只能利用开具同一发票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纳税的政策,才能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2.对现金折扣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的解释,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通常用固定的形式来表示优惠的程度和还款的时间,如:“2/10,1/20,n/30”,对于现金折扣销售方式税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由于现金折扣的行为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是一种融资性理财费用,所以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纳税人都不能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
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毫无疑问,商业折扣方式优于现金折扣方式。因此,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资金信用比较好的客户,货款收回的把握比较大,那么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将现金折扣改为商业折扣,并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写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得和商业折扣下同样的纳税筹划效益。
例如,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一批商品,价税合计23 400元,若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现金折扣条件下,甲企业销项税额为3 400元,假若综合考虑乙公司的资金信用条件,将现金折扣修改为商品价格打折2%销售,如此一来,销项税额=(20 000-20 000*2%)*17%=3 332(元),节税68元,并且购货方没有还款压力也乐于接受这种方式,当然这种方式还要充分考虑本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及收账成本等因素,不可只考虑税负而忽略企业经营其他因素的影响。
3.对销售折让的纳税筹划
销售折让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不是要求退货,而是要求销货方给予其一定的价格折让,根据税法规定,销货方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销售折让证明单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销售折让的纳税筹划空间是很小的。并且销售折让的原因是货物的使用价值发生了损失,并且不需要将货物退还,所以从税负角度看销货方为了减少当期的销项税额总是希望折扣多一些,但是这里有一个度,即在购货方能够容忍的范围内,因为我国的增值税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度,在销售折让时,销售方的销售额减少恰恰是购货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减少,或者是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加,购货双方谁能够在销售折让上占优势,主要取决于货物在市场上的销售状况。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对购货方有利,在卖方市场情况下,对销货方有利。但是对于工艺性、技术性很强的货物,其价格的弹性是很大的,只要购货双方正确掌握市场的情况,对于某一方节税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4.对实物折扣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的营销工作中,实物折扣是比较常见的促销方式,然而实物折扣表面上看是一种折扣方式,但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该使用税法中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商业折扣,则可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
例如,客户购买100件商品,给予5件商品的实物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05件开具销售数量余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5件的折扣余额,这样处理后,便可以收到商业折扣同样的节税效果。
(五)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纳税筹划
所谓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的纳税筹划,强调的是企业尽量在营业活动期初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样可以在期初的一段时间内不用缴纳或者少缴纳增值税。尽管从总体上看,企业的税负不会减少,但是可以暂缓纳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也正是纳税筹划的目的之一,依照这样的目标,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在此就存货入库和购进固定资产方面进行略谈。
1.存货入库
企业购进存货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是企业降低增值税税负的重要方面。增值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税额,因此,企业对于购进存货,应尽量在年初购进,并且规范精简入库手续,及早办理入库,以达到延缓缴税的效果。
2.购进固定资产
利用增值税转型后,新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优惠政策。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也将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所以,增值税转型能够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企业如果尽量在年初购入固定资产,则也能达到延缓缴税的效果。
三、展望增值税纳税筹划发展趋势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一个理论与应用相结合的研究课题,随着实践的发展,总有筹划的空间,并且筹划的思路和方法也不尽相同,笔者所介绍的纳税筹划只站在减轻税负,增加企业利润方面进行,一些需考虑的其他因素都作为不变量而未作论述。例如,纳税人的身份选择,税法对于身份认定是有严格规定的,而且具有不可逆性,不能够随意选择;选择运费支付方式时还应考虑到企业的成本等实际情况。纳税筹划应遵循整体综合性原则,而笔者只从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未考虑其他税种及企业的战略规划等许多外在因素。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 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税法[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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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S].2008.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与步骤
1.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增值税的筹划主要是在遵循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基本前提下,企业自行、委托人通过对经营活动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增值税及时指定的应对计划,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较少增值税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税收收益的目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委托代购代销货物、混合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等促销手段、机构分离、贷款结算方式、利用纳税义务时间等方面对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
2.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基本步骤
第一:认真收集、整理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有价值的资料与信息。由于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同、经营规模不同、经营范围不同来制定不同的纳税筹划。企业可以根据战略目标、组织结构、投资的取向、企业高层领导的风险于医师、企业的经营需求、企业的经营状况等的基础上了解企业策划主体的真正意图。第二:了解企业的涉税环境。企业在着手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前,必须先了解本企业的涉税环境、了解相关的国家财税政策等资料进行整理、归类、总结、分析,在正确的到国家税务机关的合作与支持下,有效的帮助企业实现纳税筹划。对于条件相对较好的企业而言,可以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税收数据库,方便日后使用。第三:确定具体的纳税筹划目标。企业之所以选择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经过对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后,我们可以进一步确定纳税筹划的具体目标。有的企业将纳税风险的最小胡作为纳税筹划目标、有的将资金利用率最大化作为纳税筹划目标、还有的将企业利润最大化作为纳税筹划目标。第四:制定具有备选性质的纳税筹划方案。经过前面的步骤后,企业就可以利用拥有的资料,根据决策者的要求来制定出具有一定目标的纳税筹划方案。值得提醒的是,企业决策者的思想与决定将对方案的制定产生影响。因此,企业纳税筹划的制定者要将各种方案的利弊向企业的决策者解释清楚,以便决策者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来选择合理的方案。第五:选择最佳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最终确定需要通过对筹划技术进行科学的组合、对风险进行分析才能最终予以确定。因此,在制定出不同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后,企业应对方案的可行性、合法性、目标性等进行多方面的分析与研究,并最终确定一个合适的方案。第六:实施已经确定好的纳税筹划方案。企业选择出最适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后,应将其提交到企业的管理部门中进行审核与批准,然后就可以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新的纳税筹划方案对相关内容进行处理与变更;应对实施的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监控,例如: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不规范、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中存在的漏洞等,对于发现的这些问题应充分利用信息的反馈机制对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的效果进行科学的、恰当的评价,看方案是否已经实现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者是否已经实现了企业的结果。由于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在设计时、执行时会遇到各种环境变化的影响,因此,实施的结果与预期值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必须及时对这些差异进行分析、反馈,从而帮助企业的决策者及时调整方案。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实施的建议
1.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科学的制度
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由于其组织体系庞大、组织结构复杂、各部门众多、工作人员众多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纳税筹划工作很难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其协调统一。如果没有相关的纳税筹划制度作保障,很难使得整个纳税筹划体系得以顺利实施。因此,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必须建立完善、科学的制度作保障。对于企业的管理层而言,必须高度重视纳税筹划制度建设,将其视为企业的纲领性文件。并将这种思想深深植入每一名员工心中,使员工在心里产生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敬畏感。在建立纳税筹划相关制度时,企业的领导者一定要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一线员工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所在,然后制定出相关的制度。
2.加强对纳税筹划人员队伍的培养
增值税纳税人才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只有良好的纳税筹划队伍才能实现最佳的纳税筹划效果。因此,必须加强对纳税筹划人才队伍的建设,特别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很多大型企业而言,虽然拥有众多的财务人员的,但是由于财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各不相同等因素的存在,很多财务人员对纳税筹划工作的目标、程序、环节等并不了解。另外,很多企业的优秀财务人员已经走上了领导岗位,对企业的发展做着统领性工作。对于纳税筹划工作环节等虽然比较熟悉,但是由于工作繁忙也是分身无术。因此,必须加强对纳税筹划人才队伍的培训。可以从员工入职培训、晋升培训等方面着手,加入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相关内容培训。
3.不断加强对涉税风险预警机制的完善
现代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科学的、系统的巨大工程,所面临的涉税风险也较大。虽然,随着现代企业竞争的日趋激烈,风险管理已经成为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但是,很多企业对于涉税风险的重视程度还不足,对于一些企业而言,由于业务种类繁多、涉及到多税种,因此,其涉税风险高于一般企业。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才能使企业在风险来临之前做出明确的、科学的判断,避免更大的损失出现。
4.实现与各地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
关键字:增值税抵扣税负率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县级供电企业作为基层供电企业,财务工作面临着多种多样的挑战,作为一名基层开展税务工作的财务人员,探讨通过纳税筹划这一正当途径规划企业的经济活动.对提高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企业减轻税负负担,减少成本支出的必然选择。如今,税收已成为电力企业沉重的负担,2012年度我局增值税全年税额达到880万元,成为制约企业利润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企业除了要努力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外,纳税筹划就成为企业降本增效的一个重要“武器”。
(二)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降低税收风险。企业若要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了解本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研究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理清企业的经营思路和经营方向,才能做好纳税筹划的基本铺垫;同时,这也提供了企业财务员工交流和学习的机会,加强对税法的研究为我所用,可以有效规避税务检查风险,促进员工业务水平的提高,以及做企业“管理者”的理念。
(三)帮助企业更加灵活的运用资金。在生产经营活动开始便已经充分考虑税收负担并合理安排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是税务筹划择优的必然结果,这在无形之间也缓解了资金需求的压力,创造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切入点
(一) 扩大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目前,县供电企业的进项税抵扣主要集中在购电发票中购入电力费的抵扣 ,企业应利用自身的条件扩大以下环节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
1. 购买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近年来,县供电企业的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随售电量的增长而逐年增多。在进行物资采购议价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我们当然要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合作,这样本企业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了,俗话说不及跬步无以至千里,提高日常的抵扣率会减少增值税的流出。
2.合理抵扣运费的进项税额。目前,运费的进项税额抵扣在县供电企业比较稀少。我国的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的同时要求提供相应的运输地点、运输距离、运输台班时间等详细证明材料,但往往由于基础材料不全,企业不能进行抵扣。因此,如果在发生运费时点,就能及时完善各项基础资料,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合法抵扣,将同样减少企业增值税的流出。
3. 加强企业自身进项税购进发票的管理工作。在物资采购部门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财务部门应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申报和抵扣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才予抵扣。所以,在最短时间内按规定完成专用发票认证,不仅能及时抵扣当期的进项税额减少当期的税负,而且同时能为企业争取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
(二)改变企业的工程结算方式
目前,企业承揽的主要是一些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包工包料的业务就会涉及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从而为企业带来很大的纳税义务。因此,财务部门配合相关施工部门如果能将两者细分开来,分别开具材料的增值税发票和劳务的地税发票,便能有效的减免财税成本。别人看来,这也许是一种降低工作效率的笨办法,但其实,只有这样不厌其烦的细致分类,才能有效维护企业的利益。
(三)巧用不同的购进方式
日前,正赶上县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系统改革,如果能将目购进的营销部门用的软件系统和相关技术服务费用等混同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可以增加部分进项税额。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只要多动脑,处处都能发现节流的节点。
(四)延期纳税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每月15日之前按时交纳增值税款,企业可以于每月的最后期限前划转税款。延期纳税把资金留在企业,用于营运、投资等其他经济活动,从而创造更多的资金价值,有时更可以节约筹资的成本,促进企业的经营活动开展。
三、实施效果
关键词:
一、 土地增值税概念综述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的纳税要素包括:
(一)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凡是有偿转让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产权,并且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和纳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经济收益。从形式上讲,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谓“转让”,是指以出售或其他方式的有偿转让。它不包括以继承、赠与等方式的无偿转让。至于出租房地产行为、受托代建工程,由于产权没有转移,不属于纳税范围。
(三)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到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和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二、 房地产发行业土地增殖税的特殊性
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40%、50%、60%)。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还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日益飚升。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高成本高风险;就消费者而言,是高价位高负担。长此以往势必不能形成房地产开发业的良性循环。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在保证基本利润率的前提下有效降低税费从而降低房价,已成为房地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关键。
三、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殖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控制增值额法
从土地增值税计税原理可知,控制、降低增值额的途径有两条:减少销售收入或者增加可扣除项目。从表面现象上看,这样做都会减少企业的利润,损害企业的利益,其实不尽然。如果增值率略高于两级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或者增加可扣除项目,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土地增值税税负。这种情况如果把握得好,不一定减少企业的利润,可能反而还会增加企业的收益。
1. 通过减少销售收入降低增值额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增值额很关键。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有五部分,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比企业实际核算中涉及的项目要少,所以计算增值额时必须以税法规定为准。增值额小,计税额就小,适用的税率就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就轻。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的20%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可见,纳税人建造住宅出售的,应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效益与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避免增值额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得不偿失。
2. 通过增加可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
如果纳税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扩大费用列支比例,则肯定会节省很多税款。当然这种筹划应有一定的限度,无节制地任意扩大的后果就是导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结果反倒得不偿失。而且这种扩大也并不是越大越好,在必要的时候适当地减少费用开支可能效果会更好,这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业务较多的企业。因为这类企业可能同时进行几处房地产的开发业务,不同地方开发成本比例因为物价或其他原因可能不同,这就会导致有的房屋开发出来销售后的增值率较高,而有的房屋增值率较低,这种不均匀的状态实际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对开发成本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得各处开发业务的增值率大致相同,从而节省税款。
(二) 收入分解筹划法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的增加预示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加,从而使高的增值额适用较高的税率,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纳税人税负急剧上升。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往往涉及的工程范围比较多,如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备购置等。如果就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签署合同,则整个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属于总投资的范畴,并就其整体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实际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进程,是分期进行的,不可能同时完工。这时纳税人可以利用不同工程的性质,选择适用的不同税种,进行税务筹划。考虑到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是多种经营,既从事建筑业,又从事加工业,既有房屋销售业务,又有各种设施销售和装饰装修业务及物业管理服务,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将不动产销售价格部分分解至其附营业务的收入上,就可以大幅度降低税率。
(三) 均衡申报各种房地产价格
同一家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地产有不同的档次,其品味、市场定位不一样,销售价格也不一样,也就是说,既有低价格的普通标准住宅,又有中档住宅、写字楼,还有高档住宅、别墅和写字楼,不同地方(地区)的开发成本比例因为物价或其他原因可能不同,这就会导致有的房屋开发出来的销售后的增值率较高,而有的房屋增值率较低,各类房地产的增值额和增值率都有悬殊。房地产的增值额和增值率是计算销售不动产业务应纳土地增值税的主要依据,而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率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制度下,纳税的原则是应尽量避免太高税率的出现,避免收入呈波峰与波谷的大幅变化,不均衡的状态实际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较均衡的收入能减轻税负。所以为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企业可以采取不单独核算的方法,将价格不同的房地产销售收入合并申报,以适用较低的土地增值税税率;或者 对各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得各处开发业务的增值率大致相同,从而节省税款。采取这种方法应注意,对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企业开发的增值率不太高的普通住宅应尽量控制在增值率20%范围内,以享受到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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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业 增值税 纳税筹划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的挑战
(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主要内容
建筑企业应认真执行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根据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以及相应资质情况,明确其应税服务范围并按规定的适用税率11%或征收率3%计税。实践中,企业务必注意视同销售情形,如不同法人之间无偿借用办公楼和为项目所在地特别是农村提供无偿修路修桥等;同时,还应特别关注内部往来核算内容的准确性,防止长期借用挂账业务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而补缴税金。最为关键的,是认真掌握和正确应用计税办法。
1.一般计税方法。“营改增”明确了一般计税方法的税额计算和不含税销售额等计算公式。具体到建筑服务业,项目部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需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并按建筑成本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可抵扣进项税,抵扣后的差额为申报缴纳税款。需强调的是,一般纳税人建筑业“营改增”后新增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可以分两年(分别按照60%、40%比例)抵扣。但专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办法、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营改增”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从货物扩大到不动产,明确不硬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耗用的材料和相关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不允许抵扣任何进项税,其各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即直接得出应申报缴纳税额。但总承包后又分包的项目,其销售额应为总分包的差额。实际上是延续了营业税下总分包差额计税政策。具体操作中应要求分包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包方按总承包费收入扣除发票注明分包额后的差额计算销售额和税额。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挑战
首先,业务转型压力。对习惯了较为简便易行的营业税核算的建筑企业会计来说,突然转为税制结构、计税方法和会计账务处理都特别复杂的增值税,其业务惯性及思维定式一时难以转变。特别是在建筑业从业多年的老会计,记忆能力和接受新知识能力都已减退,其心理上会产生巨大落差,学习新业务比较艰难,如果对“营改增”认识理解不深、不透,执行计税操作和会计处理都将会产生诸多纳税风险。
其次,建材装备供应商选择和成本压力问题。“营改增”后多数建筑业都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采用“抵扣制”的一般计税方法,这客观要求建筑业购进材料物资装备等必须及时索取并申请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权。对建筑企业而言,要抵扣进项税额就必须取得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我国采石挖沙业多被个人或个体和小微企业所“垄断”,他们“流动式”生产经营更能获得高额利润,便设法躲避一般纳税人认定。这些供应商难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建筑业最重要的辅料无法满足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就会形成流转税负“不降反增”的状况。企业若想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就要放弃就近采购的个人、个体和农村市场,重新选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这势必带来材料物资的成本费用压力。
最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控制管理。“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取得正规发票即可入账核算建筑工程成本。改征增值税后,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须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换言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普通发票所不具备的“税额抵扣功能”,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动力、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只有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获得抵扣。为此,要求企业必须保证每一笔采购业务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180天内办理完税务认证并完成账面抵扣核算。
此外,增值税制较营业税复杂得多,体现在进项税额抵扣条件、时间、范围、账目处理等方面,并且还存在很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比如企业接受的雇工劳务支出、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非正常损失的在建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依规都不得抵扣。这对于之前没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基础和增值税业务处理经验的建筑业财会人员来说,无疑是巨大挑战。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筹划要点
(一)纳税人身份和计税方法的筹划
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建筑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办法计税;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需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年应税销售额虽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视同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计税纳税。据此规定,建筑企业应着重把握三点:一是在项目增值空间较小且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一定要如实向税务机关上报销售额,并及时主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权益,切忌因贪图小利而埋下“按不合规纳税人”相关规定纳税的隐患。二是合理选择建材和建筑设备供应商。由于自然人不得成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在质量、付款条件等均等的情况下,执行一般纳税方法的单位,采购时选择供应商应按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的优先级进行。三是考量劳务成本占比和可抵扣进项税额高低。如果劳务成本占比高且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的项目,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营改增”试点企业应仍遵循增值税法相关规定,实行进项税额“凭票抵扣”制度。为此,建筑企业首先应考虑采购对象或供应商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资格,这是物料设备确定采购目标的基本条件;其次,要明确要求采购人员必须杜绝“货比三家低价优先”的传统思想,务必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严控指标,并且要坚决禁止向从事建材生产经营的个人采购;最后,要站在发票视角全面考虑采购对象选择的优先级次。换言之,企业采购不能单纯考虑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粘连。因增值税法明确规定自然人不得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所以建筑企业在物料设备质量、付款等条件均等情况下,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供应商,原则上应按照一般纳税人优先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优先于自然人的级次选择。这样,才能确保能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绝不要普通发票,有普通发票也比无发票(成本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要好。
(三)巧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开展延期纳税筹划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此,建筑业筹划要点在于:
1.善用政策条款递延纳税。针对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条款,建筑企业可把握三点:
(1)减少预收款销售业务。当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当天即产生。企业可以考虑“集资建房”或“委托建筑(甲供料)”等方式,避免账面出现过多预收款余额,造成提前预交过多增值税而影响企业资金周转。
(2)规范发票开具行为。一定杜绝提前开销售发票,最早时间也要在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如果能设法使收入行为或认定时间延后,则开具销售发票时间一定与之保持同步。
(3)严格把握工程结算时间。施工企业与房地产企业或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签订之日。但是,如果施工企业未收工程款,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工程结算书中或建筑承包合同中没标明发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未来收款的时间,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签订之日;另一种是如果工程结算书中标明发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在未来收款的时间,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或建筑承包合同标明的未来收款时间。
2.拖欠部分工程款延期缴纳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为了将业主或发包方拖欠施工企业的部分工程结算款,实现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目的,施工企业与房地产企业或发包方已经办理工程进度结算未收到的结算工程款,必须在工程结算书中或建筑承包合同中明确业主未来向施工企业支付拖欠工程结算款的时间。现举例说明:
某矿场与M建筑开发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应结算资金为2 000万元(含增值税),矿场支付M公司1 000万元(含增值税),尚拖欠其1 000万元(含增值税)工程款。M公司财务产生两点困惑:一是所欠工程款是否需在合同中备注说明和怎样签写,才能既维护经济利益又不产生纳税风险;二是发票该怎样开具,才能不多纳税或提前纳税。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如下错误操作:
借:银行存款 10 000 000
应收账款 10 000 000
贷:工程结算 18 01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99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增值税销项)
991 000
这种会计处理既违背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标准规定,也会带来税务检查质疑甚至纳税风险。因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没有“待转增值税销项”备注,相应的《增值税明细账》也未设置该栏目,会计无法录入凭证。更大问题还在于乱用“应收账款”科目。该科目反映的是“到期债权”,即企业获得对方的资金所有权当日才能入账,用以反映企业同步实现的交易性收入,并表明增值税纳税义务正式发生,应在账面提取该笔业务的增值税金。所以,未到期的应收款不能过早使用该科目反映。实践中,应按如下方法进行正确操作:
(1)建筑合同要依照税法规定增加工程款清算时间的补充条款。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有关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为实际提供服务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能够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所谓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指书面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据此,本案例中的矿场对M公司的工程计量审批单或工程进度结算单中的拖欠1 000万元工程款,必须在建筑合同中注明矿场承诺付款的具体时间。这样,M公司在矿场审批工程计量单时所拖欠1 000万元工程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可以在合同规定付款当日确认。否则,须按照全部工程款2 000万元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此,需特别强调该欠款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
①矿场签工程计量审批单当日:
实收1 000万元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额99.1万元[1 000÷(1+11%)×11%],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 000 000
贷:工程结算 9 009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991 000
这样处理,企业账面不存在“应收账款”,也就无对应的“收入”和相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所欠款1 000万元,会计应暂登记于备查簿之中,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合同规定付款当日(取得到期债权或货币),转为财务正账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合同规定付款日,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 009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991 000
(2)分期开具发票。根据规定,M公司若未在建筑合同中明确规定矿场欠款偿还日期,则该笔工程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例中的M公司收到矿场的1 000万元(含增值税),M公司财务必须在资金到账当天向矿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做出前述账务处理;矿场所欠的1 000万元工程款,则应视当期账面记录的税务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确定。若M公司~上待抵扣进项税额≥198.2万元[2 000÷(1+11%)×11%],原则上可以向矿场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悉数确认当期销项税额。但若牵连预缴企业所得税负担,则应慎重对待。当然,若M公司当期账面进项增值税额≤198.2万元,则只能向矿场开具实收款1 000万元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文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为了从市场上众多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企业往往使出浑身解数吸引顾客,提高产品销量,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各样的商品促销活动便应运而生了。常见的商品促销手段包括:折扣销售、随货赠送以及附带奖励机会的销售。这三类促销手段的会计处理方式各有特点,由此也会产生不同的应纳税额。以下是对这三类促销活动的会计处理及其对应增值税额的影响的分析和探讨。文中涉及的厂商与销售商均设为一般纳税人,并假设商品销售未发生销售费用。
一、折扣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负担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这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否则一律按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
[例1]某服饰厂商为了扩大新款服饰的销量,对经销商承诺每购买200件新款服饰即可获得10%的折扣,每件服饰的成本为60元,售价100元(不含税)。服饰推出的首月,在A市因折扣销售售出5000件。
折扣销售的销售收入为:100×5000×(1-10%)×17%=450000,折扣销售应交税金=450000×17%=76500,销售成本=60×5000 =300000。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52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饰 4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贷:库存商品——××服饰 300000
显然,折扣销售对于采取该法促销的企业来说,有助于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当企业将折扣额另外开发票时,税法规定,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后再计算增值税。在上例中,若折扣额与销售额分开开具发票,则需要按未经折扣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00×5000×17%=85000,比折扣额和销售额合开发票的情况多计8500元的销项税额。
二、随货赠送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负担
随货赠送是指在销售方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根据财政部的《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从经济实质上看类似于成套、捆绑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
有的观点认为,应将随货赠送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即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再次征税,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确认赠品的费用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对赠品不计算销项税额则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因为,税法规定销售前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处理。
[例2]上例中的服饰厂商在销售新款服饰时,附赠给经销商与服饰相同数量的手套,服饰的成本为60元/件,售价为100元/件(不含税),手套成本为10元/付,不含税售价为20元/付,服饰推出当月在A市共售出5000件。
销售收入为100×5000=500000,服饰销售应交增值税金=500000×17%=85000,附赠的手套应交增值税20×5000×17%=17000,服饰销售成本为60×5000=300000,手套成本=10×5000=50000,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饰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贷:库存商品——××服饰 300000
借:营业费用 67000
贷:库存商品——手套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应该注意的是,随货赠送本来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使用这种方法促销前要事先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偿失。
三、附带奖励机会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负担
为了促销,一些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往往附带提供奖励顾客的机会。例如,顾客凭一定数量的瓶盖、标签、包装纸、附券、车(船、机)票等,可以得到相应赠品、免费交通或购物优待券等。这类促销活动产生的支付责任,其发生时间与受益人是不确定的,但是它很可能发生是确定无疑的,金额也可以合理估计,因此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要根据销售量和预计回收率等因素估计可能发生的赠品和购物优待券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确认一笔或有负债。当顾客领取赠品时,一方面减少赠品存货,一方面冲销已入帐的或有负债。
[例3]设上例中的服饰厂商在销售新款服饰时,采取了凭10个新款服饰的产品标牌可兑换成本为100元(不含税售价为150元/件)的大衣一件的营销策略。新款服饰的单位成本仍为60元,不含税售价为100元。厂商估计标签兑换率为销量的90%。促销期间共售出5000件该类新服饰,实际的标牌兑换率是估计值的80%。
服饰厂应确认销售收入100×5000=500000,销售成本60×5000=300000,增值税金500000×17%=85000,销售时确认或有负债 5000/10×90%×100=45000。
借:现金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饰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
税收筹划(英文TaxPlanning),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一项经济业务发生以前,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运用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以节税为目的,对其进行事先的筹划,以达减少纳税、延期纳税的目的。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进步的同时,政府为了更进一步的促进经济发展,摆脱经济下行压力,不断的出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的政策上的支持;另一方面,金税三期、四期的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系的日臻健全,进一步地规范了税收征纳关系,并因此而堵住了税收征管方面的漏洞,使得纳税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可以说,未来的税收筹划工作具有双重目的,既要节约纳税成本,又要有效地降低纳税风险。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都有相应的税收筹划空间,但是客观地讲,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空间更大。原因在于,一方面,土地增值税实施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税负率较高;另一方面,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贯穿于开发项目的始终,纳税筹划时间较长、纳税筹划环节较多,其技术性也是最强的。因而,做好土地增值税筹划工作,可以有效的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纳税成本,并能够有效地规避纳税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概述
据统计,税收我国整体财政收入的90%以上。可以说,中国的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医疗卫生、教育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都方面都离不开税收作为支持。同时,新时期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愈发完善,我国政府已经基本上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利用行政手段来干预经济发展的方式,逐步变成了运用经济杠杆来调节经济。而税收杠杆作为重要的经济调节手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可以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产业政策,从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其各类成本日益提升,鉴于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能够有效的节约纳税成本。
1.土地增值税及纳税筹划的概述土地增值税概述。纳税人在转让不动产过程中,就取得的相关收入(货币、非货币)减去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扣除部分后的增值额就缴纳的税金。土地增值税的关键在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缴纳税种中税负率较高的,其最高税率将达到增值额的60%。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开展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将起到节约一大部分纳税成本的作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较多,总结起来包括:收入分散、适当的利息扣除、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合理的延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其中:收入分散,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拆,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适度提高高增值物业的成本,根据部分城市政策,按毛坯房取得预售证产品的精装修业务和地下无单独产权车位不纳入清算范围。在这种精装业务或车位销售等业务中,将销售毛坯房与出售家电、家具和装修工程分开签订合同,这样土增税将仅就销售毛坯房征收;利息扣除,关于利息扣除问题,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凡符合规定的贷款利息(亦即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按利息+(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X5%之内扣除,凡不符合规定的贷款利息则按(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x10%以内扣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可以很好的运用上述两点来自我掌握利息扣除方式;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增加扣除项目不等于虚开发票冲抵成本,而是指开发商可以适当的对于小区内的一些公共配套设施,如,绿地、植树、园林、道路等方面加大投资,以取得加计20%的扣除优惠;合理延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如区域内有未弥补亏损公司的,用原公司摘牌获取新项目,在涉及补缴的情况下可以与税务争取原开发项目土增税延期清算。对于能实行以预征代清算的项目,应主动争取以预征代清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意义有效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房地产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对于企业来说,如何能够通过不断的经营管理、降低各类成本费用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是每个地产企业管理层、财务人员都要考虑的问题。以万科为例,该公司2019年整体税负率6.83%,亦即100元收入,需要缴纳税费为6.83元,而当年的净利润率不到15%,客观地讲,房地产企业的税负率还是较高的。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属于价内税,即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金将计入“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并直接冲减本年利润。因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将会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提升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新时期下,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具备较为过硬的业务水平及高水平的综合业务能力。土地增值税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其基本上涵盖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个过程中,与企业所得税有许多近似之处。与此同时,土地增值税还涉及到税负临界点、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充分了解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前提下,还要对于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政策有所了解。以上的要求,自然需要财务人员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才能实现。
3.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着眼点税收优惠政策角度。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工作将起到重要作用。原因在一地,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法规所给定的,允许纳税人合法利用的政策,也是最为安全的。土地增值税中对于建筑标准普通住宅出售且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低于20%的免于缴纳土地增值税。然而,标准普通住宅的标准是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因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若想合理的应用该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应该以充分了解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规定以后进行。收入角度。收入是土地增值税发生的源头,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如何能够合理的谋划收入,显得十分重要。首先,可根据市场定价适度调节普通住宅的价格,以满足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条件。其次,对有销售或渠道销售模式的,可要求渠道费用和费用不得开进购房款发票中,做为其它业务收入或非房收入,减少可售部分增值率,继续降低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角度。除了收入以外,开发成本的高低也将决定着土地增值额的多少。开发成本不仅可以直接抵减收入,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为下一步的20%加计扣除、三项期间费用的扣除标准提供计算依据。因而,应该重视开发成本的核算与支出。比如产业性拿地时,尽可能与政府和国土部门沟通,在总土地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产业用地和可售部分土地成本进行区分。产业用地土地成本低,可售部分土地成本高,降低可售部分的增值率,继而降土地增值税。或者从提升小区品质的角度出发,通过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加大绿化、植被、园区方面的投入力度,来增加开发成本。还可以将一些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成本支出,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或直接归集法计算,以最有利的方法有效增加开发成本。另外,还可以通过合理增加关联方定价的方式增加一些成本。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的开发成本应该是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进行,切不可为了增加成本而盲目的加大投入,而不计整体成本。同时,对于房开企业来说,更不能以税收筹划为由虚开发票,落入偷税陷井。利息支出角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企业,项目开发过程中,尤其是项目开发前期需要资金作为支撑,许多企业选择债务性融资方式融入资金。土地增值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标准有二:一方面,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支出能够准确计算分摊开发项目,并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同时利率不超过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土地价款+开发成本)x5%,另一方面,如果利息支出无法满足上述规定,则房地产开发费用=(土地价款+开发成本)x10%。因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应该根据上述税收制度规定,负债融资方式尽量提供金额机构证明,权益资本筹资,可不计算应分摊利息,达到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的目的。合作方式角度。合作建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般来讲,合作双方,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双方合作建设房屋,然后按比例分配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可以结合公司实际运营状况选择合作建房。另外,关于合作建房的问题,许多地产企业也在不同程度的应用,之所以其可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因为其所收到的收入为劳务收入,不属于土增税征税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中的风险
1.税收筹划风险意识不足“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导致结果”。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自2016年5月营改增税制改革以来,由于增值税的特性关系,许多房地开发企业将税收筹划工作的重点转移至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以说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具备一定技术含量的,若能够成功其获利空间还是较大的。然而,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对于风险意识认识不足,没有将税收筹划风险控制在可控范畴内;部分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注重了风险意识,但是没有将其常态化、系统化,仅停留在就事论事。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风险没有加以关注,为后期的土增税清算及未来的税收稽查埋下了隐患,从而导致税收风险的发生。
2.税收政策掌握不透相关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中,首要遵循的原则便是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缺失的税收筹划基本上可以视同为偷税。然而,实务中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参与筹划的人员虽然具备了一定的专业财税知识,在处理一般性业务过程中,能够予以应对。但是,若进行深度的、综合性的税收筹划工作则有些力不从心,其问题出在对于税收政策掌握的不到位上。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税收筹划人员若不能非常深入、透彻的研究土地增值税政策,也容易在具体的日常财务核算、税务处理过程中引发政策性风险,将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3.税收筹划思路不清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税收筹划思路的不清晰,是导致该业务风险出现的另一重要因素。原因在于,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来说,无论是收入方面还是成本费用方面都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的。纳税筹划一定要从“业务经营流程”入手来做前瞻性规划而不是单纯的从“财务处理环节”来做事后诸葛亮。但是,相关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其思路不清晰,介入时点延后,无形中给税收筹划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风险防范对策
1.提升相关人员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意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日臻健全,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若不能很好的提升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意识,将会为其带来无尽的纳税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同样应该提升相关人员的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意识,以不至于因为税收筹划工作而平添不必要的麻烦。具体来说,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结合自身所处的行业特点,并在充分了解自身项目开发状况的基础上,搜寻所能够利用的优惠政策,为其所用。另一方面,可以成立税收筹划风险控制部门,配备一些具有税收筹划经验的人员,也可以定期聘请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来企业指导,以期达到有效规避土地增值税筹划风险、增强税收风险防范意识之目的。
2.进一步加强对于政策法规的研究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首先离不开对于税收政策法规的研究,如果离开了对于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税收筹划工作很容易偏离轨道。如,营改增以后,要求房地产企业所取得的涉及开发成本的发票,要求其在备注项写明项目名称、所在地区,否则不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该税种的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对于土地增值税及其所关联财税政策进行相应的研究。可以通过网络、与税务机关沟通、聘请专业人员讲解方式进行。同时,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其所制订的税收筹划方案,聘请一些专家给予评价,以确保其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以期实现降低税务筹划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