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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家长朋友:
您好!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成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小手拉大手,带动家庭,影响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树立良好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在此,我们倡议:
一、倡导现代文明,摒弃陈规陋习。请大家在开业、乔迁、升学、生日等庆典庆祝活动中,自觉遵守规定,切不可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干扰公众生活。请让我们约束自己,以文明的方式取代陈规陋习,还韶山一片安宁和静谧。
二、做好榜样示范,善意规劝他人。我们要积极履行主人翁义务,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善意劝阻并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家长朋友们,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城市环境,而且严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文明城市形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提升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一件大事,需要你我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韶山是你我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崇尚文明,移风易俗,积极践行绿色文明生活方式,为共同建设好、维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做出一份应有的贡献吧!
xx市艺术幼儿园
20xx年x月
学校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二
同学们:
春节即将到来,又快到同学们穿新衣、戴新帽,盼着除夕放鞭炮的日子了。但是,放鞭炮极易诱发雾霾天气的发生。还记得前些日子,大雾天气有的学校停课放假吗?我想你们肯定都知道!那都是雾霾造成的。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应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我们向全校的学生发出如下倡议:
一、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从自身做起,主动维护我校美好的生活环境,不让家长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以自己的行为带动和影响身边的人。
二、善意提醒,规劝他人。从现在做起,告别烟花爆竹,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告诉他们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污染空气,还可能引发火灾、破坏安全、吞噬生命等。
三、崇尚科学,告别陋习。从我们做起,倡导科学文化风尚,融入健康向上的活动,用其他方式庆祝春节,抵制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
同学们,我们都要争做文明风尚的传播者和倡导者,都有责任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让我们的空气更加清新,让我们的环境更加优美,让我们的校园更加美丽。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我街道开展市区和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作个发言。
开展市区和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的大事,我街道对这项工作始终高度重视,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常抓不懈,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成效。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我们将继续大力宣传开展市区和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增强做好禁炮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禁炮工作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以社区主干为禁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禁炮工作成效纳入街道、社区两级干部岗位考核内容,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禁炮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各职能部门协作,加强日常跟踪管理,做到常抓不懈,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我们将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在短期内掀起禁炮工作的宣传,迅速形成禁炮工作的浓厚氛围。运用有线电视、移动通讯等现代媒介播发禁炮短信,固定电话开通语音“彩铃”,发挥社区两委和老人协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进村入户面对面宣传等,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劝导工作,讲清禁炮的有关法规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自觉参与禁炮行动。
在城区范围内,市民可在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日十七天内,在禁放以外的地点燃放规定品种、规格和标准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三)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四)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50米范围内;
(五)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及周边60米范围内;
(六)人口密集区域、有半数以上住户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区、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七)市、区党政机关所在地;
(八)其他按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地点由责任单位负责在醒目位置悬挂全市统一制作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示牌。
三、社会团体拟举办焰火晚会,或因特殊情况单位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举办单位应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附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燃放规定监督实施。
四、市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操作并在空旷地面上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已燃物和纸屑灰烬,消除火灾隐患。
五、关于烟花爆竹的销售。
(一)专营专供、统一布点、统一配送,限时销售,统一回收。配送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日至正月十六日;销售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至正月十六日;回收时间为每年正月十七日至正月二十一日。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运输伪劣烟花爆竹。
六、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七、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通告》精神负责本辖区、本单位限时禁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范文【1】
市民朋友:
大家好!
新春佳节来临之际,群众都会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传统节日,营造喜庆气氛。然而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还带来了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使我们能有一个更清洁、更安全的环境,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现向居民朋友发出以下倡议:
一、不燃放或少放烟花爆竹。在节日期间及平日喜庆活动中不燃放或少放烟花爆竹,积极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环境。
二、选择低碳环保喜庆方式。建议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新颖、安全的喜庆方式,传递节日的喜悦和欢乐。
三、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自觉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劝阻身边人员主动放弃燃放行为。
我们真诚地希望全体居民,重污染天气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从每一个人做起,每一个家庭做起,倡导文明之风,培育礼仪之花,共同爱护环境、保护环境,营造一个清新、环保、舒适的低碳环境。
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范文【2】
广大市民朋友:
春节是中华民族最隆重的传统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表达节日喜庆之情的传统习俗之一,但是,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大量集中燃放会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加剧雾霾天气,危害人的身体健康;燃放不当会引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影响正常社会秩序。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清新、安全、欢乐、祥和的春节,我们就节日期间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倡议如下:
1.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2.不在不利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下燃放;不在明令禁止的时段、区域和公共场所燃放;不酒后燃放;不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不妨碍行人及车辆安全通行;不在非法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不让未成年人独自燃放。
3.积极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劝说家人和朋友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更多地选择环保、安全、文明的方式表达和享受节日的喜庆气氛。
4.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平谷,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做起,少燃放一组烟花爆竹,多呼吸一口新鲜空气。祝新春愉快、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平谷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
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范文【3】
岁序更迭、辞旧迎新,2017年春节即将来临。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大量集中燃放会导致空气、噪声污染,危害人的身体健康,燃放不当会引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影响正常社会秩序。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环保、安全、欢乐、祥和的春节,就节日期间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倡议如下:
1、不燃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2、不在非法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个人不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不在明令禁止的时段、区域和公共场所燃放;不在深夜、凌晨休息时间燃放;不在不利烟尘扩散气象条件下燃放;不在通风条件差的楼道、小巷内燃放;不在建筑物内、阳台、草坪中燃放;不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嬉戏打闹;不妨碍行人及车辆安全通行;不让未成年人独自燃放。
3、尽可能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新颖、安全喜庆方式,增添节日氛围。
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节日期间自觉遵守《关于县城部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搭设拱门的通告》要求,不燃放烟花爆竹,不放开门炮。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觉做到不燃放烟花爆竹,劝阻亲朋好友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爱护市容环境,争做文明市民。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五条本市允许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参照*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年春节允许在我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和品种》的规定执行,并由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局规划。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市*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本市城市市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烟花爆竹零售点规划按每2-3个相邻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布设1-2个零售店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经营烟花爆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本市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其零售许可期限为农历腊月二十四日至正月二十四日。其余销售点的销售许可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许可的期限、地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烟花爆竹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实施配送服务,承运人应当依法报经*部门批准,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临时销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收回。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七)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城市木屋毗邻区;
(十)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十二条本市中心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其四至为:
东至瑞亭街——瑞云塔一线;
南至龙江北岸;
西至福塘路及元洪路(至霞盛)两侧;
北至清荣大道——玉屏山——教育路——龙山一线;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在农历腊月二十四日至正月二十九日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其他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外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第十三条单位、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并按照*部门有关规定安全携带和运载。
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允许燃放时间外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没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由*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其他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的;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表达节日喜庆之情的传统习俗之一。但是,燃放烟花爆竹也给居民朋友们的生活带来诸多问题和困扰。一是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引发很多呼吸系统疾病。二是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扰乱了很多居民的正常休息,尤其对体弱的老人、小孩和一些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更是带来不可预测的后果。三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制造、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四是增加了垃圾清运工作量。
燃放烟花爆竹使得城区和乡村的垃圾平均日清运量比平时增加三分之一甚至一半。五是污染了城乡环境。由于清运量大、清理不及时等原因,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垃圾给城乡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此,我们特发出如下倡议:
一、从自己做起,春节期间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以减轻环境污染,过一个文明、健康、环保的节日。
二、积极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劝说家人和朋友,春节期间少买烟花爆竹,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更多地选择环保、安全、文明的方式表达和享受节日的喜庆气氛。如需燃放烟花爆竹,要本着勤俭节约、保护环境的原则,尽量选择安全系数高、污染轻、噪声小的环保产品,减少燃放数量、时间和频次。
三、严格遵守县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在明令禁止的时间和地点(无城城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全天;正月初七和正月十五6:00-12:00,14:00-22:00;10月1日6:00-12:00,14:00-22:00;其它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自觉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避免安全事故。
四、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应率先垂范,带头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带动全社会形成科学、文明的节日喜庆新习俗。
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环境质量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少放一支烟花爆竹就少一分污染!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成为低碳环保的倡导者,成为环保理念的传播者,成为环保生活的践行者,共同呵护我们的绿色家园!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遵守社会公德,弘扬社会美德,从春节的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做起,过一个清新、环保、文明、健康的低碳春节,同呼吸,共奋斗,传递环境保护正能量,携手共建美丽城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各类庆典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现就严禁在各类庆典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禁放规定的贯彻执行
为减轻环境污染,节约资源,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规定,从即日起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在庆祝重大事件、纪念日、节日、开幕典礼、开工仪式、项目竣工等各类活动中,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规定的贯彻执行作为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组织体系,保证禁放工作自始至终有人管、有人抓,有监督、有检查。力争使今年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声势大于往年,工作力度强于往年,禁放成效好于往年。
二、广泛宣传,大造声势,营造良好的禁放社会氛围
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广泛深入的宣传是关键。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从即日起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和手段,在全区党政机关广泛宣传严禁各类庆典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断扩大禁放规定的影响,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禁放意识,赢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推动禁放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辖区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青少年儿童认识到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禁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性,不断增强遵守禁放规定的自觉性和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把中小学生和儿童从燃放群体中转化为禁放动力,使禁放规定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明确任务,严格执法,迅速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实施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毫不动摇地抓好各类庆典活动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形成共识和合力。公安机关是执行落实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主体,要发挥主力军作用,把堵源与禁售、禁放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各入城口的卡口堵截和面上的查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烟花爆竹流入我区的渠道,对非法运入我区的烟花爆竹一律查扣没收,对违法贩运者依法处理,对违法燃放造成他人伤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工商部门要集中清查治理各类集贸市场、日杂市场、商业零售网点和小摊小贩,对非法加工、经营的摊点一律取缔并严肃处理。要把日常管理同集中检查、节前突击检查整顿结合起来,把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每个市场、每个市场管理员,对有法不守、有纪不遵、违法乱纪的,发现一家,处罚一家,取缔一家。教育部门要重点做好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中小学生做好家长的工作。环保部门要组织力量,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开展查禁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深入辖区居民院落,重点打击小商小贩流动贩卖及上门推销者。同时,要教育本单位职工、家属、子女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四、工作措施
1、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严禁在各类庆典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是加强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城市整体形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制定整治方案,再动员、再部署,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认真抓好落实。
2、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教育活动。区公安分局要联系电视台在黄金时段循环播放各类庆典活动中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和有关罚则,大力宣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并对违反规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努力营造人人参与禁放烟花爆竹的良好氛围。
3、落实责任,分工协作。“禁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对辖区内“禁放”工作负总责,公安、安监、教育体育、工商、环保、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全力配合。要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的重要内容来抓,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禁放规定的贯彻执行。综合执法大队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巡查队伍,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及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禁放”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办理查处非法制贩、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妨害公务或劝阻不听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区工商分局要加大对烟花爆竹市场和路面的检查监管力度,发现制售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联合公安部门进行查缴;消防大队要对涉及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对厢式小货车、营运车辆的道路查控,一旦发现有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要立即联合公安部门予以查办;区环保分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证城区的环境清洁;区教育体育局要做好学校师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4、分解任务,责任倒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把庆典活动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任务分解、责任到人,做到禁放规定家喻户晓,同时做到闻声必查,凡群众举报、领导督办,必须件件落实并逐一报告,区直相关部门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教育亲属子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辖区派出所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监督,一旦接到举报,要立即组织查处,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人一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包庇、纵容、执法不严,将视情况追究责任人责任。凡不履行职责,出现因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爆炸、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将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单位、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门店内购买,并查看产品生产厂家和日期等,辨明是否属于合格产品。
三、单位、个人购买烟花爆竹后,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携运和运载,不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得邮寄或在托运的行李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燃放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尽量选择开阔、平坦、出入通畅的场地,有条件的社区可组织居民在指定场所燃放。下列区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敬老院、车站、学校以及医疗机构;
(三)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四)文物古建筑周边、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建筑、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周边等场所;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五、烟花爆竹燃放时,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说明,依法、安全、文明地燃放,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和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
(二)燃放具有喷射、主体或自身升空效果的烟花爆竹时不得对准行人、车辆和建筑物;
(三)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四)不得在建筑物内、阳台或屋顶燃放或向外投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通过各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引导市民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实现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场所、禁放时段禁得住,经营储存场所、零售网点和燃放点安全,让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确保春节期间全市社会安全稳定。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确保XX年春节十堰城区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供销、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工作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安监部门: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环节的安全检查,对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门店(户),实行总量控制,岗前培训,严格审查,依规发证。加强对允许经营销售时段的安全监管。
公安部门:把好非法运输渠道源头关口,依法依规受理、审查、发放烟花爆竹准运证,加强对烟花爆竹限时禁点燃放时段的安全监管;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打击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大型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审批程序,加强对焰火晚会燃放安全管理。
工商部门:加强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监督检查,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质监部门:做好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交通部门: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有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
供销部门: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货质量关,落实储存库房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产品供应,加强进货、销售、配送、回收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工作。
消防部门:加强对公共聚集场所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监管,制订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茅箭、张湾、开发区按照属地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市政府《十堰城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在城区实行限时禁点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辖区内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周密部署
1月上旬,市安办筹备召开XX年十堰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专题会议。对2008年烟花爆竹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对今年春节城区烟花爆竹监管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采用以会代训形式,对城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负责人、零售网点业主,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预防烟花爆竹事故等方面知识培训,以增强业主安全经营意识和依法依规经营行为。
(二)把好“六道关口”,狠抓责任落实
一是把好零售网点设置关。XX年城区烟花爆竹销售点的设置,按照“保障安全、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进行布点,原则上在2008年布点基础上再减少10%。茅箭、张湾、开发区烟花爆竹布点工作,由辖区安监部门写出布点申请,报市安监局审批后,再行布点。
二是把好销售许可证发放关。茅箭、张湾、开发区安监局,要依照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办证条件,严把许可证发放准入关,并于XX年1月10日前,完成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同时将发放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城区各烟花爆竹经营户在办理经营许可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岗前培训,统一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批发机构安全风险抵押金向市安监部门缴纳,零售网点风险抵押金交所在辖区安监部门。城区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与批发机构签订供销合同和回收协议。
三是把好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关。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观赏性佳”的原则,XX年春节期间城区限制燃放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主要品种为: 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小礼花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雷王、摔炮、搽炮等危险性爆竹品。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销售超出市燃放办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
四是把好允许储存数量关。专店销售点存放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25件,专柜销售点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过10件。
五是把好连锁经营配送关。XX年我市城区烟花爆竹销售仍实行专营
公司配送销售形式。即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标识为主要内容的连锁经营方式。批发企业要与经营户签订配送协议,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到城区有经营批发资质的机构统一进货,零售网点在许可期限满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经营户交批发企业(霖威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处理,不得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六是把好配送、销售、燃放及回收时间关。配送时间:XX年1月15日(腊月二十)至2月10日(正月十六);销售时间:XX年1月20日(腊月二十五日)至2月10日(正月十六);燃放时间:XX年1月25日(除夕)至2月10日(正月十六);回收时间:XX年2月11日(正月十七)至2月15日(正月二十一)。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加强源头治理,严打违法行为
非法烟花爆竹是公共安全和市民燃放安全的最大隐患,严重扰乱了烟花爆竹正常的市场秩序。公安、交通等部门在进入城区的主要交通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或服务区,要增派人员,加大对相关车辆的检查力度。从源头上堵住非法、伪劣的烟花爆竹流入城区市场。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在春节前要联合组织开展2至3次烟花爆竹执法检查,明确相关人员,加强对集贸市场、出租房屋、闲置的厂房、库房等重点场所的清理排查。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的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实,安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对各部门查处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不符合本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市安监、公安统一组织集中进行销毁。
积极受理人民群众举报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安全意识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在城区实行限时禁点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宣传,引导市民不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对禁止及允许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引导市民到合法销售点购买安全产品,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产品;加强安全燃放知识宣传,让市民了解掌握正确的燃放操作知识,防止因不正当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伤亡事故;加强非法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宣传,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强学生离校、放假前的烟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自我安全防护能力。
(五)加强节前检查,规范经营行为
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存储场所安全检查,坚决杜绝超量、超高储存现象,杜绝违规经营和存储含有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现象。对零售网点的检查要突出其安全设施、灭火器材、禁放标识、专营标识、销售品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方面内容。每个销售点必须有1―2人专门看护,尤其是除夕、初一、十五等重点时段,要做好周边燃放秩序维护工作,防止因燃放引燃销售点内的烟花爆竹。
(六)突出重点时段,实行动态监控
要切实加强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秩序维护。特别是除夕、初一等重点时段,要组织党政机关干部、街办及社区内保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认真开展街面、小区、大院巡逻监控,保证维护力量责任区无缝对接,真正做到每条街道、每个小区、每个大院、每栋楼房都有干部、群众值守,要明确看护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区域和防范措施。要制订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确保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绝对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今年春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保安全、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春节重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证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本地区、本部门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