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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税务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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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税务筹划

第1篇:固定资产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

摘要从2009年起,我国开始在全国各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增值税由以往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那么与其相关的涉税业务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本文就针对基于消费型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涉税业务处理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固定资产增值税消费型涉税业务

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扣除,其征税对象相当于消费资料。由此可见,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取得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是否予以扣除的问题上。

一、进项税额

第一,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这部分资产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在“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下,根据发票所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等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如果所购进的固定资产有退货现象,则会计分录相反。

比如某企业在2011年1月3号采购一台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运输费2万元,且运费用运输费用结算单。该设备不用安装,货款均通过银行存款来支付:

借:固定资产5 01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1 400

贷:银行存款5 870 000

第二,企业接受捐赠或者投资者转入的固定资产。对于这部分固定资产,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在进项税额科目,根据经过确认的、扣除增值税额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在固定资产科目;如果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由捐入方代为支付,则要将固定资产价值与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记起来贷记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比如某企业接受一辆捐赠的卡车,并在接受当天手续已办理完毕,捐赠方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增值税3.4万元,所得税、其它相关税费无需考虑。

借:固定资产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

贷:营业处收入―捐赠利得234 000

第三,企业自制的固定资产。对于这部分资产,要根据增值税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在进项税额科目;根据增值税发票所记载的在建工程成本金额,借记在在建工程科目,根据实付金额贷记在应付账款、银行存款、以及长期应付款和应付票据等科目。比如某企业在2010年6月8号采购一批自制设备专用物资,并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5万元,增值税额0.85万元,已支付货款。同年7月9号,该企业开始自制设备,将上述采购的物资领用出库,到8月1日,领用本企业价款2万元的生产用原料一批,增值税额0.34万元,领用一批本企业的产成品,按售价10万元计算,增值税1.7万元,至同年8月16日,该企业自制完工的设计全部交付使用。

1.6月8日,购入自制设备用物资

借:工程物资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 500

贷:银行存款58 500

2.7月9日,领用自制设备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50 000

贷:工程物资 50 000

3.8月1日,领用原材料和产成品

借:在建工程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借:在建工程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

贷:库存商品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4.8月16日,自制设备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170 000

贷:在建工程 170 000

第四,税额转出。在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已经根据相关规定把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进项税额科目的,假如有些固定资产专门用人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发生非正常损失和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则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要采用下列公式在当月计算出来: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根据计算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货记在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比如某家企业在2011年1月1日,把在2010年2月购置的固定资产专用于企业的厂房扩建,固定资产的金额为4万元,并取得专用的发票,并提折旧一万元,17%的增值税税率,那么该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为(40000-10000)*17%,即为5100元。

二、销项税额

(一)应税销售类

其中应税销售类有三种行为视同销售,即把这部分资产用于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以及无偿赠予他人。比如某企业自制的机器要转做固定资产,该机器的市场价为10万元,入库价为8万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97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应交的税费减去应交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1.7万元。在纳税申报增值税时根据未开发票的10万元申报;因为在应税销售业务处理过程中,未把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在内,而是直接按照产成品的成本来结转,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要调整会计利润,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对销售收入10万元和销售成本8万元做出调增。

(二)会计销售类

同样对于自制或者委外加工的固定资产,会计销售类也有三种行为可以视同销售,即将其作为投资提供给个体经营者或其它单位、将其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及用于个人消费,其中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也包含在个人消费中。

三、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理

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出现报废的情况,要转出原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在累计折旧或者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在固定资产或者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如果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则以固定资产的净值与对应的增值税率相乘来确定。如果在盘点时固定资产出现盘亏现象,则要转出原抵扣的进项税禹,借记在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在进项税额转出或者固定资产科目,经过报批核准后再计入收入支出账户。

参考文献:

第2篇:固定资产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 电网企业;税收筹划;企业五个税种

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如何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开展适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是当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结合电网企业就主要税种税收筹划谈相应对策。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作为电网企业最大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如何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有购电费、材料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运输费、取暖费等,其中加强修理费和材料费进项税的筹划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 改变大修理工程结算方式

目前电网企业部分单位大修理工程管理上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多经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为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自己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电网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

因此,应改变大修理工程管理和结算方式,对大修理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和结算方式,材料统一由电网企业自行采购,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公司增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多经工程公司通过节约工程材料成本可以增加利润,实现双赢。

2. 改变多经企业承包管理方式

电网企业与多经企业大都签订了各种各样的承包服务合同,且大部分为总包方式,统一开具发票,由于大部分多经企业为服务业(物业、运输业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了进项税抵扣。

因此,应改变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降低合同额,将可以抵扣的材料费和修理费项目由主业承担。例如:运输承包服务合同,可以规定车辆燃油费、修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取得外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承租方报销抵扣。

3. 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费用

这样可以得到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推迟付款时间,减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费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4. 加强进项税发票管理

一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考核力度,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率。购置货物、接受劳务尽可能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在发生运费时,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附属部件单独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购进,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申报”和“抵扣”要及时有效。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及时抵扣当期的进项税,为企业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认已使用过;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电网企业涉及的业务主要有更换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和抵债收回固定资产的处理。应注意事项,一是对于电网企业取得抵债来的固定资产,要先将该抵债资产入帐使用和管理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可以免缴增值税;二是对于更换固定资产如果出现升值,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应确定适当的价格,计算净收益增减平衡点,保证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提高净收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网企业的主营业务虽然单一,但是在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仍然有所作为,且非常必要。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地加大当期成本费用、减少当期收入确认。

(一)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06年国家对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次性提足折旧进成本的科研设备价值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由于科研设备既可以一次性提足折旧及时收回资本性资金,又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一是适当增加设备购置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在实现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解决公司资本性资金不足问题,从而达到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二是改变目前技术开发费核算和管理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将科技机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经费等其他直接费用纳入技术开发费管理,加大加计扣除金额。

(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电网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方面投入持续增加,利用该项政策可以为电网企业节省大量所得税支出。

(三)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需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2.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因此,为了加大当期费用扣除,修理工程支出要合理安排,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采用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力度更大,规定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采用直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实行加速折旧。

对于软件摊销年限问题,新税法也制订了优惠措施,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利用电网企业设备技术进步较快的原因,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征得同意后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

三、营业税税收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营业税业务较少,主要是降低电网工程涉及的营业税,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目前电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主要是落实建安企业不计营业税的设备清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另外还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税务部门对电网施工企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标准不理解,将电缆统一作为材料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加大了工程成本。电网企业要与税务机关协调,确认电网企业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清单,该税收政策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力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降低施工成本。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奖金发放方式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因此个税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如何降低适用税率入手,从目前执行政策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要尽量做到奖金在各月均衡发放,减少季度奖、加班奖、节日奖等专项奖致使个别月份税率偏高的影响,从而达到均衡各月税负的目的;二要合理利用全年年终奖税收特殊政策实现节税,根据《国税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一是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二是专门制订了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日常薪金适用税率有所降低,因此当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月工资收入适用税率低一档次时,可以有效降低个税。举例说明:

某职工收入如下:月实发工资1 500元,月奖4 000元,扣除费用1 600元,应纳税额为3 900元,适用税率15%,需缴个税460元。

年终奖7 000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需缴纳个税675元。

可见由于年终奖使用税率偏低,税率差为5%,存在节税空间。该职工年收入为73 000元,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发放月奖,每月减少1 900元,共计22 800元,将月奖税率降到10%,增加年终奖发放22800元,可年节税22800×5%=1 140元。

(二)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

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非货币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税收筹划

房产税是电网企业的一项小税种,税率不高,造成对房产税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缴纳,因此只要房产存在就必须纳税,构成了企业的一项长期税负,假设房产使用寿命按50年左右测算,房产税将达到房产原值的40%-50%,税负很重。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因此房产税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如何划分和核算房产附属设备。

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的一些新变化,对房产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根据以上规定,房产税税收筹划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土地使用权要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再结转到房屋建筑物价值。

二是减少列入房产价值的附属设备价值。要准确把握房产税暂行条例所列举房产附属设备,对于所列举以外的附属设备尽量不计入房产价值。

三是要充分利用税务总局对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有关规定。根据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设备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调。因此要按照新准则规定对中央空调单独入账,减少房产税支出。

总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企业在加强税收筹划,用足用好各种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还要树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提高风险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充分借助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力量,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通过深入研究各项税收政策,制订出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的税收筹划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二是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保证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三是加强风险控制,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在认真考虑经济环境及其他变数后,再做出决策,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 陈晓瑜.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J].时代经贸,2007(9).

[2] 姚晓东.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经济师,2006(12).

[3] 李红岩.对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几点看法[J].会计之友,2007(1).

[4] 张亚青.刍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及改革[J].会计之友,2007(12).

第3篇:固定资产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改革 流转税

一、流转税的历史渊源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种,两者分立并行。所谓流转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其中,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于1954年起源于法国,自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税种的重复征税的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我国从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实行。1984年国务院增值税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乖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的第二产业,从1994年以来这样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为财政收入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目的

2012年10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主持召开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并在会上提出,推进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要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能力,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这是中央高层对营改增试点的又一次表态。可以说,营改增的基本方向已经确定,未来我们要做的是尽快把此项改革推向全国全行业,实现真正统一的增值税制度。之所以改革如此紧迫,是因为目前局部地区、局部行业的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造成了税制的复杂化,出现了许多不公平现象,只有通过全方位推进改革,才能消除这些问题。

在我国,增值税是最大的税种。从理论上讲,征收增值税最大的好处,是在为政府取得足够的财政收入的同时,让税收对经济发展产生的扭曲作用最小化,让税收回归其中。税收的本质是为政府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资金,但是我们过去数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把税收异化为调节市场的工具,通过税收的提高或降低,来抑制或促进某一个产业、企业的发展。营改增的方向就是让增值税在更大范围发挥它的中性作用,而不是调控作用,所以这是一项让政府之手退出的市场化改革。

实施营改增,是推进制造业升级、解决服务业发展滞后问题的重要措施。通过打通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能够促进工业领域专业化分工,做大做强研发和营销,使企业结构从“橄榄型”真正转变为“哑铃型”,产业层次从低端走向中高端;而且会促进一些研发、设计、营销等内部服务环节从主业剥离出来,成为效率更高的创新主体,实现主业更聚焦、辅业更专业。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会遇到的问题

虽然中央已经加大了改革的步伐及力度,但在一段时间内很难将增值迅速应用到全国的各行各业,这样就会产生一些矛盾和问题。比如说税率问题、税基问题以及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配比重。

首先,若实行单一税率,让市场保持统一性,在我国现在看来还很难做到,过渡期实行多档税率征收也是可行的,但应尽量保持公平性减少税率的档次。

其次,增值税要想充分发挥它的功效,就必须实现全方位税基覆盖,也说是要求各行各业都实行增值税。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只有将货物和劳务都作为计税基础,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才可以有效的抵扣,避免重复征税。如果上海等地长期试点,其他地区不跟进,就会导致大量企业主跑到试点地区注册企业并纳税,而实际经营却是在其他地区,这些非试点地区将面临税收流失问题。

第三,就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划分,在试点阶段,营改增的全部收入都归地方,但未来肯定要重新划分。营业税是地方税,而且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较高;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占75%,地方占25%。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未来税收的归属问题现在还不明朗,全部归地方只是暂时之举,不可能一直如此,这也是营改增的一个重要不确定因素。到目前为止,央地的分享比重问题尚未真正明确。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营改增”虽势在必行,但也险阻重重。会有许多目前想不到的问题,但是改革之路必定是充满荆棘之路,只有在经历了各方面的考验后才能真正检验出改革的必要性及正确性。

第四,区域性政策导致与周边政策衔接不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先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区域性优惠政策必然带来与周边地区政策衔接问题,造成资金流向试点地区。这次试点必然会形成税收洼地,市场资源配置趋于向试点城市流动。如何处理好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以及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等三个方面,虽然试点文件已有所考虑,但是试点势必导致税负不公,所以应该加快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实施的进程。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安装企业的挑战

这次营改增的试点行业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上,建筑业尚未涉及。由于建筑安装业业务复杂,现在还很难断定真正全面实行增值税后建筑安装业的财务核算和税务管理会有哪些具体问题。但就目前出台的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同时结合建筑安装业的特点会存在以下困惑和挑战。

(一)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由于税率不统一,而建筑企业为完成工作量支付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支出涉及较多行业和企业业,从而销项税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金额也不同,甚至可能差距较大。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和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改革的稳定性,笔者推测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分期抵扣。经笔者粗略计算即使是在能够抵扣的前提下,所交纳的税金也会比原来按照营业收入的3%交纳营业税要略高一些。

(二)对建筑企业收入、资质取得的影响

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了营业税,同样支付的成本中也包含了营业税。但营改增后,增值税将不再计入成本和收入中,无形中营业收入会含营业税的收入小块儿。而建筑安装业的资质取得又与公司产值挂钩,从而加大了建筑安装业资质取得的难度。现在很多建筑公司为取得资质,增加公司产值,会吸收一些以挂靠为生的小队伍为其创业绩,但营改增后采用这种形式扩大业绩的做法就不可行了,因为挂靠单位只给该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和税金,建筑公司不过问挂靠单位的成本支出情况,但营改增后由于无法取得挂靠单位的成本情况也就无法取得进项税金抵扣的部分,从而要交纳很高增值税销项税金,这个比例至少在10%以上,远远高于营业税3%的比例。

(三)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和税收筹划的影响

首先,是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这样一来,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其次,是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受一些流通环节购置货物较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的影响,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也将有所下降,增加了企业完成绩效的难度。第三,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人库。从长远角度分析,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笔者推测增值税也将采取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这样一来,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

总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利益,同时,对建筑业上游产业包括向建筑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交通运输、工程专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提供方也要进行同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这样才能保证政策实施。对建筑企业而言,这项改革由于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企业领导、相关人员超前谋划,全面考虑,积极应对,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在建筑企业顺利平稳过渡,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1]赵丽萍.关于增值税的扩围改革[J].税务研究.2010(11).

第4篇:固定资产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矿产资源型企业 税收筹划 应用策略 风险控制

一、红河州大中型企业的简要分析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红河州”)位于云南省南部,在推进“重要桥头堡战略”中具有重要的区位优势,是面向东南亚对外交通和贸易的重要通道,是云南省“昆河经济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州域经济以农业、烟草、矿业、机械制造、制药及生物创新等为支柱产业。其中,矿业是红河州的传统支柱产业,以其突出的矿产资源闻名全国,是云南省重要的矿业工业基地。以锡为主的有色金属在全省、全国乃至世界上均占有重要的地位,煤炭、优质锰、金银为主的能源、黑色金属以及贵金属等矿业在全省具有较大的产业优势。矿业创造的工业总产值、税收是除烟草产业以外的第二大产业。根据2011年云南统计年鉴、红河统计年鉴等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计局于2011年08月18日公布的行业分类标准,可将红河州65家大中型企业分类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和建筑业等行业。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红河州大中型企业中矿产资源型企业①占到五分之二以上,覆盖了煤炭开采、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等行业,对红河州经济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将选定这类代表型大中型企业作为研究对象。

二、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税收筹划的地位与作用

矿产资源型企业作为红河州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带动了能源、化工、建材、冶金、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红河州各地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红河州的矿产资源型企业存续时间相对较长,资源勘探及开采成本与日俱增。与此同时,应对国家不断推进低碳经济发展要求,资源税的改革已经成为不争事实,碳税和环境税也将开征,矿产资源型企业的总体运营成本将会上扬。面对外部宏观背景与企业内部发展态势,税收筹划成为此类企业控制运营成本不可回避的课题。那到底什么是税收筹划呢?学术界对税收筹划的概念众说纷纭,至今仍然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是也达成一些共识:税收筹划就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合理降低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此类筹划活动是企业一项重要理财活动,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围绕企业资金运动展开,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和战略目标的实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制的逐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也日趋成熟,企业通过违法或不规范的手段来降低税收成本付出的代价将越来越大,而税收筹划则能有效的规避此类风险。对于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来说,正确认识和运用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充分运用国家税收政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获取税收利益、控制税收风险,对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税收筹划,我们要跳出过去的错误认识,将其与偷税、漏税区分开来,要用战略的思维来看待它,将其与企业整体和长期价值的实现有机结合。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活动时,应该立足于企业实情,与企业的其他管理活动有机统一,服务于企业整体战略目标。

三、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税收筹划的应用策略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都以“纳税最少,缴纳最晚”为筹划目的,其总体思路就是在悉心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特别是税法,然后合理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使两者有机地结合。其具体思路可以针对税种、税收要素、地域进行,也可针对财务循环筹资、投资、经营、分配进行。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矿产资源型企业所承载的主要税费项目有:资源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关税、房产税等,其中增值税、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对矿山企业有举足轻重的意义②。红河州矿产资源型企业是红河州大中型企业中的主体,本文立足于国家和红河州的税务环境,对此类企业进行税种筹划,以期为红河州大中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一些方法论上的借鉴。

(一)资源税筹划

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正在逐步推进,征收范围的扩大,计征方式的改变,单位税额的提高已成为不争现实。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方式的改革,主要是针对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对红河州的大中型资源型企业影响不大。2012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全面上调了铁矿、锡矿、钼矿、菱镁矿、滑石和硼矿的征收税率,其中,锡矿石的资源税税率提高幅度最大,钼矿提高幅度最小。这一税率的改变将会对红河州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的资源税税负产生不同程度影响。相较其他税种而言,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征收环节都非常简单,税收筹划的空间也相对较少。但是红河州的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仍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进行资源税的有效筹划:第一,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企业的会计控制系统,准确计算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正确缴纳资源税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进行技术变革,引进先进的设备,提高应税矿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或者选矿比,降低不能准确核算的原煤、金属或非金属矿产品原矿的计税依据;第三,分级分种类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矿产品,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现象的出现。

(二)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是针对应税产品或劳务的增值额所征收的税种,具有道道征、环环紧扣的特点。目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税种,占全部税收的60%以上。由于矿产资源型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是矿产品,矿产品属于自然赋存的资源没有原材料的购进,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且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高,导致矿产行业的增值税负担相对过重。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企业整个生命周期,开展增值税的筹划一定要有全局观念和整体思想。

1.选择合适的纳税身份。就纳税主体身份而言,我国现行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两种纳税人在计算公式、发票权限和税收负担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税收负担差异,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就成为可能。红河州的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在设立和扩张的过程中要选择合适的纳税人类型,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一般来说,在企业初始设立和扩张分立时,企业应该测算出销售增值率,若销售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05%或者17.65%),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成为一般纳税人③。

2.在恰当时间向正确的对象购置合适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消费型增值税在中国全面开始实施,购进固定资产的进行税额可以抵扣,这对生产型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恰当的时间”就是要在考虑企业整体增值税的情况下,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巧妙安排固定资产的购置时机,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一般来说,当企业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为最佳。“正确的对象”就是企业尽量选择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处采购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现进项税额最大限额的抵扣。“合适固定资产”就是在选择固定资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享受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切实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一般来说,除个人消费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外,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购置进项税额都允许抵扣。

3.选择合适的销售与结算方式。(1)由于我国增值税改革不够彻底,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区域,混合销售和兼营就是其具体表现。混合销售按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征税,而兼营根据核算方式征税。总体的筹划思路就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将混合销售或兼营中的低税率业务或零税率业务独立出来,单独计税降低税负。具体来说:矿产资源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矿产品的过程中,若矿产品的含税增值率大于34.41%,尽量考虑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或者聘请第三方来完成货物的运输(营业税税率为5%),使得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缴纳营业税达到节税的效果④。(2)企业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税收效应。不同的结算方式,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将不同,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也就随之改变。一般来说,企业应该采用合理与合法的方式尽量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推迟纳税。比如: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的结算方式而非现销以避免预付税款;当矿产品产量增长幅度小于市场需求增长速度的时候,采用预收货款的销售方式则更佳,可以免税提前获得部分流动资金;对于自营和委托代销相比,委托代销不仅可以减少销售费用的总额,还可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4.恰当运用国家与区域范围内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凡在园区内的各类企业,均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云南省有关“老、少、边、穷”地区、民族自治地区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新办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含非公经济),从投产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当年度实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第一年给予全额补助,第二年以第一年补助为基数,超过部分全部补助。依次类推,优惠时间五年。新办交通、环保、绿化工程和园区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批准,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上缴增值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为应纳税所得额,在直接法下它受应税收入、应税成本以及以前年度亏损等项目的影响。红河州矿产资源型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二是收入筹划;三是成本费用筹划。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1)企业初始设立时组织形式的选择。我国法律明文将企业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类。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仅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向投资者分配的股息红利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见,在总体税负上,由于公司制企业存在双重征税问题,这就使其税负要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分支机构组织形式的合理选择。新设的分支机构性质的不同,将决定公司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并进一步影响到公司的整体税负水平。根据税收法规规定,公司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缴纳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纳税;另一种是分支机构集中到总公司汇总纳税。子公司相对于母公司而言,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独立纳税人,承担起独立纳税义务,因此需独立申报纳税。但其成立是可以享受所在地新设立公司的免税期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总、分公司之间盈亏相抵,合理减轻企业总体税收负担。所以公司扩张过程中,组建分支机构时,应综合考虑,使其总体税负最低。

2.收入筹划。(1)红河州的矿产资源型企业在内部扩张和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尽量投资收益免税或者享有税收优惠的项目。比如:新办交通、环保、绿化工程和园区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批准,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上缴增值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企业所得税方面,新办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3年后,第二年至第五年上缴的地方享受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等额补助。以磷化工和有色金属加工为重点的矿业资源开发产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同时在鼓励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方面,对兴办的绿色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以比照实行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另外,购买国债获得利息可以免所得税。(2)合理选择投资的具体方式。对于资源型企业来说,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必然要进行一定的战略扩张投资。按投资物的性质划分,战略扩张投资的方式可分为三类,即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现汇投资。投资方式不同,企业享受的实际税收待遇也就不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差别。比如: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有关通知规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因此这可作为一种节税的投资方式。而对于无形资产投资,一方面无形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被正确评估,以防在对外投资中投资方资本的流失,另一方面还可以节税,因为在投资过程中无形资产是出资不是出售,被投资企业可以节省大量的营业税,并且在今后的几年中可以通过摊销无形资产价值而减少纳税。至于现汇投资,由于受到购买资产范围的限制,使得税收筹划时享受的税收优惠有限。由此可见在投资方式筹划过程中,一般都是采用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两种方式。

3.成本费用筹划。(1)制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标准。红河州的矿山企业大部分都处于边远山区,工作环境艰苦,生活环境、福利设施比城市企业要差得多,高素质人员流失较严重。矿山企业在制定工资标准的时候,应该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在合法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员工的工资薪金标准,给员工带来切实利益的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达到节税的目的。(2)巧妙运用“税收挡板”。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a.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b.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红河州的矿产资源型企业可以考虑企业固定资产实际使用状况下,结合企业资金状况和税收负担,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实现折旧额的“税收挡板”效应。(3)合理安排业务招待费,最大限度地合理运用扣除比例。令销售收入为S,业务招待费支出为A,根据所得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方法可以计算出当年可以抵扣的最高限额:A/S=8.33‰。因此,企业可以根据估算的销售(营业)收入来对当年业务招待费进行测算。(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正确核算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正常资产损失,降低因管理不善所导致的资产损失量,享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5)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面对矿产资源的日益减少,矿产资源型企业要获得新发展:一是要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改变工艺流程,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二是要加强找矿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扩大找矿范围,提高找矿水平。为了准确核算这部分研发费用,用足用活加计扣除,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尽量成立研发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为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获得奠定基础。(6)完善公益性捐赠手续,实现捐赠额的合法税前扣除。红河州的矿产资源型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回报社会的过程中,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才能获得税前的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捐赠的法定扣除进行明文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顾名思义,通过非法定机构或企业自主的捐赠行为不能获得抵税收益。

(四)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近几年来随着矿产品价格的上涨,红河州大部分矿产资源型企业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也有了不同层次的提高,虽然国家提高了个税起征点,但是工资薪金个税的征收范围在逐步扩大,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为了切实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降低税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全部扣除非应税补贴和津贴。企业财务人员应该熟稔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全部非应税项目,及时扣除所有非税项目,保证计税基础的正确。二是足额缴纳“三险一金”。红河州的款矿产资源型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的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红河州政府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存“三险一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保障,提高职工的整体福利水平。三是均衡发放特殊工种职工的工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种行业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今后确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办法。四是合理规划月度工资、季度奖金、年度奖金的发放结构,避免年终奖金的税负反方向效应。作为一种激励员工的手段,很多企业在年终考核后都会给员工发放一笔奖金,特别对企业的中高层管理者而言,奖金发放得越多未必收入就越多。为了将这种激励政策落实到实处,企业财务人员在发放年终奖金时,一定要算好账,算细账,认真计算每类税率的应税收入临界额,合理确定各个层次员工的奖金额度。五是个人捐赠的有效扣除。个人向教育、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能够实现税前扣除,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要通过法定机构进行,比如: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福利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第二,要取得合法的凭证,比如:捐赠专用票据、汇款单以及银行票据和其他真实有效的合法票据。

(五)其他税种筹划

对矿产资源型企业来说,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关税筹划空间有限,这里就不再详细的阐述。需要引起企业重视的是各个税种的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有时会获得意想不到的收益。

四、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税收筹划中的风险控制

税收筹划风险是企业税收筹划活动的伴生物,不进行税收筹划,就无所谓税收筹划的风险。面对风险,企业应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税收筹划活动给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

(一) 加强税收征管双方的友好度

对于矿产资源型企业而言,其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殊性和地位优势,平时应注意搜集相关涉税信息,积极而且主动地与税务机关进行各种涉税事项的交流和配合,获得当地政府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理解与支持。与此同时,利用税务局 “蹲企服务”让税务机关深入了解和关注矿产资源型企业的特殊性需求,从而为资源型企业制定一些倾斜性税收政策,从而降低企业筹划风险。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虽然制定了一些有关基础设施、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对于出台的优惠目录清单并不全面,这就提醒资源型型企业注意,当税务机关在制定有关政策广泛征求意见时,资源型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适时提出对税务机关有建设性建议,增加双方友好度。

(二) 构建有效风险应对系统加强风险预警

矿产资源型企业应建立和健全涉税风险应对系统,及时进行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及时了解涉税风险的重要性与发生可能性,这是其及时制定风险控制方案的基础。而各相关部门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加强风险预警,实施风险实时监控。

(三) 保持税收筹划方案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

目前,国家、云南省和红河州都十分重视企业的安全、环保问题,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矿产资源型企业由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必须考虑税收政策相关导向,特别是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的有关政策。这样税收筹划不仅没有违法,而且还符合了税收政策的导向性,顺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从而减少涉税嫌疑与风险。

(四) 保持税收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税收政策会随着经济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特别是这几年国家对西部地区和云南省经济发展的支持,使得优惠政策更具有相对的时效性、针对性。加之税收筹划的其他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资源类企业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

(五) 切实贯彻成本效益原则

正是由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单一的税收利益。因此,企业在筹划时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在经济上是否可行。成本效益原则是税收筹划基本原则,其要求筹划时既要考虑直接成本,同时不能忽略由于比较性选择税收筹划方案,而可能造成的机会损失。实施税收筹划方案,会带来双重的影响,即成本与收益,只有当前者小于后者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可行的。

随着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市场全球化,税收筹划将越来越成为我国企业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企业税收筹划将面临崭新的发展机遇,税收筹划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越来越明显。新的环境对税收筹划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审时度势,积极探索企业税收筹划的新思路。

注释

①所谓矿产资源型企业,一般来说,因为资源的开发而产生,其财富的增长都与资源采掘部门密切相关:在早期的成长阶段,矿产环境资源向企业提供物质财富;进入衰退阶段后由于矿产资源的耗竭,导致物质财富短缺。刘传庚,崔焕金.矿产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与产业政策选择.山东社会科学,2006(6).

②贺正楚,鲍爱华等.有色金属矿山企业主要税费负担研究[J].金属矿山,2003(10).

③郭晓玲.新条例下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探讨[J].会计之友,2010(4).

④郭晓玲.新条例下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探讨[J].会计之友,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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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郭晓玲.新条例下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探讨[J].会计之友,2010(4).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件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J].对外经贸财会,2002 (4).

[7] 关于云南省红河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红河州招商局官网.

[8]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9]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10] 贺正楚,鲍爱华等.有色金属矿山企业主要税费负担研究[J].金属矿山,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