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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税收筹划近年来在税收管理领域的应用研究和企业决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那些知名的国际公司已成立专门的纳税筹划部门,深入研究各国税收法律法规,针对这些法律法规制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 效益。税务筹划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效益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而获得了管理者及学术研究者的普遍关注。
二、国内外现状
(一)国内现状
在西方国家视为“智慧者的文明行为”的税收筹划,在我国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被视为。税收筹划在国外早已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行业,而在我国,关于纳税收筹划的研究才是近些年的事情,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更是少之又少。1994年,我国才有了第一本关于税收筹划的专著;2000年,我国才开始全国范围内的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2001年,中国税务报社举办了关于纳税筹划的研讨会,至此,税收筹划才在我国开始得到认可。
(二)国外现状
在国外,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早在20世纪初期,税收筹划便取得了西方多国各政党及政府各界的承认并批准实施。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上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已达到成熟甚至狂热的阶段。近几年来,国外税收筹划的研究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和深入,针对不同的行业,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税收筹划思路与方法。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比较
综观国外研究者的成果,可以看出国外研究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国外大多数学者的宏观研究都是以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为背景,重点研究所得税的避税问题。这与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以所得税占主要地位有关。其次,国外大多数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研究都是以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为主。特别研究发达国家的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利用这些国家之间的税制差异及漏洞,通过运用关联交易价格方式达到调节跨国公司纳税事务的效果。
三、房地产企业的概念
关于房地产企业,我国官方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从该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只是对房地开发企业进行了界定,而事实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是众多房地产企业的一部分,还有诸如房地产销售企业、房地产租赁企业、房地产物业等等。
四、房地产企业的特征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征。房地产企业因为其业务的复杂和多样性,其特点更加鲜明。下面简要阐述一下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特征。
(一)业务范围广
房地产企业业务多元化且运作程序复杂。其业务面通常涵盖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设、工程验收、销售管理及物业服务等领域、贯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业务实施过程中涉及市政、园林、环卫、金融、财政、税务。房地产企业税负特征及纳税筹划的理论分析等各个职能部门,牵扯面广,运作程序比较复杂。
(二)生产经营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
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周期比较长,资金需求量比较大。由于房地产企业业务的复杂性,我国房地产企业从立项、开发、建设、销售到结项一般需要几个年度,特别是一些大型项目的开发,需要的时间更长,我国商品房的平均经营周期大约4年。同时,房地产企业又处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当中,整个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流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
五、税收筹划的定义和特点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 1935 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与意义
(1)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税收筹划的基本目标是在可接受的税收风险水平下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具体可细分如下: 1)合理进行纳税申报。 宏观经济形势和税收法规政策不断地变化和调整,作为纳税人需要不断的学习,即使准确的理解把握现行税法,只有这样才能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能降低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防止额外成本费用的发生。2)降低纳税成本。纳税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直接成本指的是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人、财、物等成本费用。3)全面减轻税收负担。这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税收负担的轻重不是具体纳税数额的多少,而是税收负担的比率。
(2)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企业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有以下几点: 1)税收筹划可以促进企业纳税意识的提高。税收筹划和纳税意识具有一致性,税收筹划本身就意味着企业纳税意识的提高。2)税收筹划可以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税收筹划的方法比较多,但是无论哪一种税收筹划方法归根结底都是在具体的背景下的运用,是对具体税制要素的选择,其目的都是达到事先确定的税收筹划目标,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法关于减免退税的优惠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例如,税法规定持有非经营用的房产免交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关于其涉税环节的减免税退政策进行合理的纳税安排以获得节税的收益。
(2)努力适用低税率。尽力选择低税率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需要按5%缴纳营业税,而建筑安装服务只需要按3%缴纳营业税,同时土地增值税是四级累进税率,房地产企业应该通过一些必要的手段尽量按照较低的税率纳税。
(3)扩大可抵扣项目金额。通过可抵扣项目的调节进行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中,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都涉及成本费用的扣除。房地产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可抵扣项目,努力增加可抵扣项目的金额,进而相应地减小税基,税基的减小会使应纳税额得到明显的下降。
(四)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因素
(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2008年1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主要突出了两大方面的变化:第一,税前扣除项目增多。第二,取消了一些旧的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这两大内容的变化,使得房地产企业不能继续沿用原有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重新进行税收项目的选择与安排。
(2)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税收筹划的影响。2007年1月1日,我国开始推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仍然会产生很大影响。一方面,在新会计准则里面,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被引入进来,计量属性将直接影响着房地产企业流转税的计算,房地产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之时,必须选择合适的计量属性。
六、结论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房地产交易日益频繁,房地产交易过程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其中,大宗房地产交易因涉税金额多,税收负担重,令许多房地产企业都对此感到头疼,因此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来达到减轻税负显得非常重要。同时,部分地区当前存在的房地产市场过热现象,也促使政府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大。随着市场不确定因素的增加、观望气氛的抬头,导致市场成交量的减少,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空间将进一步缩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来达到减轻税负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我国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基本等于项目成本)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但是同时,国家也相继制定出台一系列配套管理措施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如果能充分运用有关政策规定,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筹划,还是可以达到降低土地增值税税收成本、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案例一:本公司2000年底至2003年初开发的某某雅苑三期项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955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500元,销售总收入为920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510.6万元,公司为开发该项目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贷款利率为5.31%,贷款期限为2年,从银行取得利息单据212.4万元,另公司通过往来从其它相关企业无偿筹资1500万元,未签合同,双方只是通过收据做帐,两年后归还。
筹划方案1: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按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则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5%=212.4+(1955+3500)X5%=485.1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955+3500+485.15+510.6+(1955+3500)X20%=7541.75万元
土地增值额=9200-7541.75=1658.25万元
土地增值率=1658.25/7541.75=21.99%
土地增值税税额=1658.25X30%=487.475万元
筹划方案2:
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则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10%=(1955+3500)X10%=545.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955+3500+545.5+510.6+(1955+3500)X20%=7602.1万元
土地增值额=9200-7602.1=1597.9万元
土地增值率=1597.9/7602.1=21.02%
土地增值税税额=1597.9X30%=479.37万元
筹划方案3:
公司通过往来从其关联企业无偿筹资1500万元,未签合同,双方只是通过收据做帐,两年后归还。如果公司与关联企业补签协议,将这1500万元作为借款处理,则需付关联企业利息159.3万元,关联企业需到税务局开具发票,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8.84115万元,印花税796.5元。由于该关联企业也是公司老板所开的另一家房地产公司,这样做对公司老板而言只是关联企业多交了些营业税。这时公司的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5%=212.4+159.3+(1955+3500)X5%=644.4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955+3500+644.45+510.6+(1955+3500)X20%=7701.05万元
土地增值额=9200-7701.05=1498.95万元
土地增值率=1498.95/7701.05=19.46%
土地增值税税额=1498.95X30%=449.685万元
从以上三个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可以看出方案3所交土地增值税最少,比第一种方案节省了37.79万元。
由于本公司某某雅苑项目开发得较早,当时税务局对普通标准住宅尚未给出明确的介定,公司充分运用了土地增值税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筹划,通过筹划方案3达到了免征土地增值税税,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投资效益的目的。
二、营业税的筹划
营业税的筹划相对来说空间较小,但也不是没有一点筹划空间,比如我公司2001年底与某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了某商品房住宅项目转让协议,需支付出1823.22万元给该开发公司,同时约定将此小高层的一楼计612.33平米作为安置面积交给该开发公司,该开发公司以每平米1400元的造价支付我公司价款合计85.73万元,我公司实际支付项目转让费用1737.49万元。如果就这份合同,我公司在做帐时就应将返还的这部分房产的销售款视为销售,交纳营业税42865元,城建税3000.55元,教育费附加1714.6元,合计47580.15元的税款。但如果进行营业税的筹划,能与该开发公司协商修改合同,直接签订总价为1737.49万元的项目转让协议,不提及安置面积这一块,而实际运作照旧,对方公司也不吃亏,我公司又可省去这部分税款,何乐而不为呢!经过多次协调、洽商,该开发公司同意修改协议,我公司通过对营业税的筹划节税4.758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空间较大,本文仍从实际工作中所涉及的案例进行分析比较。
由于房地产企业项目周期跨度大,一个项目的前几年一般都是亏损的,这时就要合理利用以前年度亏损,做好这方面的筹划,以免错过5年可弥补期。
案例1:本公司2000年成立,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389元,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682996.53元,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82425.88元,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67335.39元,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54818.4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15069.03元,2006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仍是亏损,这时就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了,因为企业所得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不进行税务筹划,则2001年的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725050.14元就不可以弥补了,这对企业就是一种损失。后通过与销售部的协调,加大了销售收款回笼速度,同时控制了一部分费用,将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做成了2515069.03元,充分利用了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案例2: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的招待费都很大,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调增的业务招待费很多,加大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也需要进行税务筹划。本公司列了一个计划表,按当年预计的年收入配招待费,而一些金额较大的招待费就开具会务费的发票,同时做好相关会议费证明材料,这样一年下来需要调增的业务招待费就少了很多,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案例3:本公司2003年在市中心拿到一块地,并进入了前期开发阶段,按照预计1年后就可销售,当时有一家销售公司与公司一大股东关系较好,公司就与该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销售价是按当时同地段售价6500元/平米签订的。后因公司在海南拿下一大片旅游用地,急需资金,市中心这个项目就暂停施工,至2006年才重新开发,而这时同地段的楼盘销售价已达1万多/平米,如仍按与原公司的合同售价销售的话,公司损失惨重。经公司研究决定,终止与该公司的合作,而公司提出了30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以及无偿赠送一套150平米新房的补偿要求。公司财务对这个赔偿方案进行了评估,认为如果无偿赠送一套150平米的新房,预计总房款为200万,将来这200万只能挂应收帐款,既收不到款也不能作为费用列支,而如果直接付200万元不赠送房产,这200万元和前面的300万元就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因为税法规定经济合同的违约赔偿金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这样同样是付出500万元的代价,对所得税的影响却大不一样,减少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后经过多次协商,公司接受了本公司的方案。
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无处不在,就看你是不是能够多留心多思考了,只要能精心安排,合理运用税收法规,就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结论:总之,税收筹划不是通过虚报成本、虚报支出,采取违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手段方式来偷税、漏税。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的最明显特征是合法性,其是在不违反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通过不违法的方式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利润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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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因此,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偷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管理活动。本文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别从房地产项目立项、建设和销售阶段提出所应考虑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纳税筹划 合理避税
一、纳税筹划和企业合理避税
纳税筹划是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并且随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竟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筹资活动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合法或不违法地通过纳税筹划避税、节税、转税,规避或降低税负、增加收益和扩大市场竞争力,防范、降低纳税风险等高层次的活动已成为纳税人的共同需求。纳税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2006 年,对全国房地产企业是个新的考验,为控制房地产价格过高,投资过热,国家密集下发宏观调控政策,4月底的央行宣布加息;5月份的“国六条”出台,随后国 六条细则、限制外资炒楼,乃至刚刚出台的强征个税的108号文,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及配套细则的出现让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更具有战略意义。税法规定:以无型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税。因为房地产开发贷款金融政策有越来越收紧的趋势,房地产企业土地费用所占的比重已由过去的20%左右上升为30%左右。房地产开发前期投入很大,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办理时间较长,且需房地产四证齐全才能办理,投资如采用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另一方以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即可避免前期缴纳土地转让营业税付出大笔资金,为企业前期项目资金投入有了保障。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公司税务筹划部门应深入掌握所得税可以扣除的项目的比例,结合具体实际工作制定定额,控制相应的费用比例。例如: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 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及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 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是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于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公司的营销策划活动可与一些损赠活动结合一起做。另外,对于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若超限额列支标准,则可考虑列支为业务宣传费。如按经销金额比例,通过独立中介机构,支付经销商一定费用,以加强促销活动,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则该项支出得以佣金费用列支,可达到节税效果。因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费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失业保险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最高标准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0%、6%和2%计算扣除。企业可酌情提高为员工购买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份额,即为员工谋了福利,加强凝聚力,又可税前合情合理的扣除该笔费用。利用预缴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就有进一步筹划的空间。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的,由于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因此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 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房地产企业出于多种需要的考虑,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 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根据这种现象,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那么就出现如何使有限的资金,在企业内能充分加以流动,创造更多的价值,就在进一步筹划的空间。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1.利用增加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税收筹划。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五个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是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除上述利息费用外,房地产开发的销售和管理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纳税人可以把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但事后转移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这需要事前筹划,进行组织人事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准备。因为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而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去。例如,总部某领导兼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此人的有关费用于情于理都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一分钱的开支情况下,可以增大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以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人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再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 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20000万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地免除了1000万元的营业税和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1100万元为限。
4.房地产企业利用建房方式的筹划实务。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但这种方式下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第一,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 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合作建房方式。这种方式指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实现共赢。案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乙公司合作建造办公用房,资金由乙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乙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即便将来处置,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对甲公司而言,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房地产企业和购置方的双赢。
5.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应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以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筹划为例,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率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计税原理上讲,控制、降低增值率有三个办法:降低产品售价、增加可扣除项目与合并核算低增值率业务,同时这些做法造会成收入减少或者其他成本、税负的上升,企业应着眼于总体税后净收益最大化,对筹划方案进行综合考量。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普通住宅,销售价格共计31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500万元。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增值额=3100-2500=600,增值率=600/2500=24%,取第一档税率 30%,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00*30%=180,营业税3100;如果该公司降低商品房售价,按3000万元的价格销售这批商品房,其他条件不变,则纳税情况为:增值额=3000-2500=500,增值率=500/2500=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收入减少100万元,应纳税额减少180万元,所得税前实际收益反而增加80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显著。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商品房价格仍为3100万元,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加商品房内部设施,使其可扣除项目增加为2600万元,则应纳土地增值税情况为:增值额=3100-2600=500,增值率=500/2600=19.23%,由于增值率小于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不仅提高了房屋质量,还减少了净支出,获得了净利益的增加。这种筹划使商品房买卖双方均受益。在增加可扣除项目时,应注意税法对可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纳税人要注意把握。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苏强.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市场论坛.2006(2).
[3]隋玉明,王雪玲.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08).
关键词:营改增;土地转让;税收筹划
一、案例基本
情况为简化分析,假设项目在城市,交易发生在2016年6月,土地取得的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甲乙均为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原取得土地成本1000万元,拟转让持有的该块土地,现市场评估价格为5000万元,账面除土地外,其他资产与负债账面价值相等,暂不考虑印花税。五种模式分析如下:模式一:直接以5000万(含税价格)办理交易转让。(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甲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5000-1000)÷(1+5%)×5%=190.48万元。(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是增值税的7%、3%和2%,故甲企业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22.86万。(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额=(5000-190.48-1000-22.86)/(1000+22.86)=3786.66/1022.86=370.2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应纳税额1914万元。(4)企业所得税,税率25%,(5000÷1.05-1000-22.86-1914)×25%=468.17万。
以上合计应缴纳2405.03万。
模式二:生地变熟地后再办理交易转让。甲公司将地块进行开发整理,投入建设费用100万元。销售价格为变为5100万元(含税价格),相当于收回原投入的100万元(未考虑资金时间价值)。(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故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5100-1000)÷(1+5%)×5%=195.24万元。(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是增值税的7%、3%和2%,故甲企业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23.43万。(3)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款。甲公司投入建设费用100万元,可以得到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的优惠。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100+100*20%+23.43=1143.43万元,增值额为5100-195.24-1143.43=3761.33万元,土地增值率为3761.33÷1143.43=328.95%,甲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3761.33×60%-1143.43×35%=1856.6万元。(4)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5000-195.24-1000-100-23.43-1856.60)×25%=481.18万元以上合计应缴纳2361.21万。
模式三:将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总额超过25%后,整体转让项目。假设甲公司2016年4月30日后通过办理相关房地产报建手续,开工日期在2016年6月30日后,继续投资2000万元,达到投资总额的25%,然后以含税价格7000万元进行出售。(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故应缴纳增值税=(7000-1000)÷(1+11%)×11%=594.59万元。(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是增值税的7%、3%和2%,故甲企业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71.35万。(3)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2000)*(1+20%)+71.35=3671.35万元,增值额为7000-594.59-3671.35=2734.06万元,土地增值率为2734.06÷3671.35=74.47%,甲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734.06×40%-3671.35×5%=910.06万元。(4)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7000-594.59-1000-2000--71.35-910.06)×25%=606万元以上合计应缴纳1587.41万。模式四:甲公司直接转让100%股权。假设甲公司转让股权按照5000万元价格出售。应缴纳税额如下:(1)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权属没有变化,土地成本遵循历史成本。故应纳土地增值税为0元。(2)企业所得税:(5000-1000)*0.25=1000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1000万元。
模式五:甲公司以土地出资,乙公司以现金出资,成立丙公司,然后甲将丙公司股权转让给乙。
假设土地做价出资为5000万元。分析:(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缴纳增值税。(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是增值税的7%、3%和2%。(3)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4)企业所得税: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因为相关计算同模式一相同,此处不再赘述,甲方合计纳税2405.03万。
二、案例比较分析
根据以上比较分析,模式四纳税金额最低,方案最优,其次是模式三。但是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在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
1.模式四中变卖土地为卖股权,甲公司节税金额巨大,但是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出台,让原本简单,明确的政策变得复杂起来,现在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该文件执行口径不一致,有参照执行的,也有未参照执行的。笔者认为该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股权转让时未改变土地的计税基础,受让方取得股权后继续开发土地会造成增值额巨大,相当于把土地增值税递延到受让方,从这个角度来讲,受让方未必同意接受该模式,双方可能会选择方案三,方案三从理论上讲土地增值税税负最低。
2.模式三中,(1)增值税的计算采用一般纳税人按新项目计税,如果满足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增值税税负可能更低。(2)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式下转让在建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因为房地产企业处在一个特殊的行业当中,其运作既可能是从头到尾开发,也可能是半路转让,半路转让既可能是在建项目转让,也依然可能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应当在同一个问题上采用相同的逻辑。再加上从甲和乙来看,整个项目开发虽然跨越两个主体,其实处在延续之中,如果甲的土地出让金不允许减除,从整个项目开发来看,税负陡然加重,出现明显的不合理结果。
3.模式一中,可能受限于法律约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由于以上条件限制,实际操作中多采用模式二。
4.模式五中,由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要缴纳增值税,与原营业税政策相比,不享受税收优惠,导致营改增后该模式节税效果不如以前。如果考虑先用现金成立丙公司,然后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再以增资形式入股,乙方可抵扣进项增值税,将也有双方谈判操作空间。
三、案例启示
通过以上案例税收筹划模式分析,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1.税收筹划不仅要关注税法的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方案也不可行。2.进行税收筹划要全局考虑,不能把单方面把税负转嫁到对方,这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往往得不到对方的配合,显然会以失败而告终。3.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关注税法变化,加强学习,以前筹划的最佳方案往往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而不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1]黄洁.《“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之道》.时代金融.2017.02.
[2]刘长莹《土地使用权的纳税筹划》实务解读.
(一)纳税筹划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增强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必然要求所谓的纳税筹划,更多的是指在企业战略层面的筹划。在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的初期,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和战略决策,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来源、建设方式、经营模式等的进行合理、科学、规范的规划,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这对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所以说,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要想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必须过硬。这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还要熟练掌握现行的税法,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记账、计税和纳税申报。所以,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提高的必然要求。
(二)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更好地适应纳税环境的必然选择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形式大于实质”,再加上,我国现行的税法对于纳税税种、纳税环节、计税方法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着税种繁多、环节众多、计税复杂的问题,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对纳税进行合理筹划。只有通过合理的纳税规划,才能有效避免无法预见的纳税支出,才能有效避免重复纳税的问题。此外,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也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纳税环境。所以,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更好地适应纳税环境的必然选择。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利息支出筹划在我国,所有纳税人必须知道并且明确的一点是:我国税法中,了扣除项目比实际核算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少,在增值额计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之规定,在工程项目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扣除以后,凡是可以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能够提供金融证明的部分,可据实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其中最高额不可超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金额)。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凡无法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对分摊利息支出进行计算的,或者难以提供金融证明的,开发费均严格按照土地取得成本以及开发成本之和的十分之进行扣除。基于上述条款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特点,选择对个人有利的计算方式(利息计算),从而实现节税之目的。通常情况下,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资源资金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如果没有达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总数的5%,则建议采用第二套计算方案——在不提供金融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将土地取得成本与开发成本总数的10%扣除。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地价款支付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整个房地产开发成本大约在5000万元左右,以利息支出分别为400万、200万进行具体筹划。其中,利息费用扣除限额=(1000+5000)×5%=300(万元);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400万元时,由于400万元>300万元,因此该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开发项目进行利息分摊,同时还要提供金融证明。在该种条件下,利息支出与其他开发费用扣除:400+(1000+5000)×5%=700(万元);如果不采用该方案,则只能以(1000+5000)×10%=600(万元)为标准进行扣除,其中扣税基数大约减少100(万元)。当可扣利息支出额200万时,因200<300,所以建议不按开发项目对利息进行分摊,或者不提供金融证明。在该种情况下,利息支出与其他开发费用总计扣除额为(1000+5000)×10%=600(万元),多扣:600-(200+300)=100(万元)利息支出。
(二)签订分售合同在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屋出售时可以采用签订分售合同的方法。当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建设的房屋房体已经初步建设完工但是还没有安装其他一些设备,并且业主还没有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装饰时,这时,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可以与业主商量并且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建设的房屋房体建设完工并且其他一些设备已经安装完成、或是房屋业主已经开始着手装饰或是已经装饰完工时,这时,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可以与业主商量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璜、装饰合同,这样,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只需要按照第一份合同的金额来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时,房地产企业开发商与房屋业主所签订的第二份合同金额即不是土地增值税的范畴,而是营业税征税,这样就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而我国税收法中,营业税征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很多,这样,房地产企业开发商所缴纳的税收费用就会降低,从而达到了降低缴税费用的目的。
(三)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内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要求,纳税人在普通住宅建造出售过程中,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金额20%的,应当对其免征土地增值税。在此过程中,若增值额明显超过了扣除金额20%的,则应当就其所有的增值额,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计税。此外,税法中对此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纳税人在普通住宅建造完成后,又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分别对增值额进行核算,否则所建造的普通住宅无法适用免税规定。为了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企业可将某个整体开发项目进行分开处理,从而实现降低增值率和税负之目的。比如,实践中可将某个整体增值率多于20%的部分增值率,分为没有达到20%的标准住宅、超过20%的楼盘进行分别核算,从而享受国家关于土地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比如,某个房地产企业在对建筑项目进行开发时,项目中包括一套普通标准住宅,预售8000万元,其中可扣除的金额大约为7200万元;同时,还建成了20栋豪华别墅,预销价格在6000万左右,可扣除金额大约4500万元左右。就这一案例来讲,如果核算时不分开,则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8000+6000-7200-4500)×30%=690(万元);相反,如果对其进行分开核算,则由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没有超过20%,则可享受土地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总计土地增值税缴纳额为:(6000-4500)×30%=450(万元)。相比之下,建议分开核算,因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应当优选该税收筹划方案。
三、结束语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其征税对象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该增值额等于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其中,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六类: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有关费用之和;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1、利用税收减免优惠的筹划。《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除了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外还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否则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也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可见,不同标准住宅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其大小取决于不同标准住宅的销售额和可以扣除项目金额的结构。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要注意是否能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20%以内,否则也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企业要降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方法不外乎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和减少房屋销售收入两种方式。
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以进一步提高商品房的质量。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开支限制标准,做到费用列支既充分又不超标。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要将可列支费用、损失及扣除额等充分列支。但是对于工资、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捐赠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税法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要并入利润纳税。还有注意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能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总和的20%。
至于以降低房屋销售价格来控制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的做法,由于它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因此是否可取应在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大小的基础上,做出恰当的选择。
2、费用转移筹划。能否把期间费用转移哪怕是部分转移到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中去呢?客观地说,事后直接转出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这就需要事前筹划。可以进行组织人事以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事前准备。因为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但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所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这就为税收筹划行为提供了一个筹划的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作为每一个房地产公司都有这个权力这样做,税务机关是无权干涉其内政的。例如,总部某行政部门领导同时兼任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情况下,参与到该项目的管理。那么,此人有关费中的部分费用就可以合情合理地分摊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
3、利用借款利息的筹划。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即房地产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之和的20%予以扣除。这样,就可加大扣除项目的金额,降低增值额和增值率,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增加企业净收益。
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按照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利息允许据实扣除,但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则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利息不允许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取得土地使用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这项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实现利息据实扣除,降低税负;反之,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较低,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样可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有利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4、利用经营收入范围的筹划。随着消费者对房屋的个性化要求的提高,房地产开发从原来的“毛坯房”向装修房发展,且装修标准逐年提高,装修费用在房款中所占的比重呈逐年递增之势,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售房收入则由房价款和装修价款两部分组成。按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房按销售金额的5%缴纳营业税,提供装修服务按“装修合同”金额的3%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均按营业税的一定比例(10%)缴纳,土地增值税按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增值额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课征,相应地购房者按商品房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契税。因此,若将商品房装修价款包含在整个售房价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会多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购房者则会多缴纳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可以利用税法对不同项目课税比例及内容的差异,将房价款和装修价款分开,这样可以少缴纳不少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具体做法是,房地产企业可另设立一家装饰装修公司(也可增加该经营项目),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约,一份是在房地产初步完工时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房地产企业只对房屋销售价款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5、利用销售价格的筹划。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由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因此销售收入的增长,也意味着在相同的条件下增值额的增加,这就导致了增值率的提高和增值税率的累进,使税负增长加快。房地产销售价格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增减,因此在确定销售价格时,既要充分考虑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及提高税率增加税负之间的关系,又要认真分析价格变动与房地产市场竞争能力变化的关系。通过不同价格销售方案的分析比较,确定适合的房地产销售价格,以减少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
6、递延纳税时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的递延方法包括:(1)递延收入的实现;(2)在申报期届满前一日才申报纳税。由于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征税,增值额为《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金额,因此纳税人可推迟开发成本如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工程成本结算(决算)的时间,延迟增值额的确定。同时,尽量在申报期届满前一日才申报纳税,使纳税期递延。
三、总结
关键词:房地产;税务会计师;作用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当前的税收体制也逐步的健全与完善,同时在各行各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税务管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公司中的税务会计也成为其科学的管理手段之一。税务会计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而生,它是以国家当前的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作为前提,基本形式是货币计量,他们针对各项税务活动引发的资金行为给予监督与核算,而对于税务会计师的认识需要全方位的分析,要想使其在公司内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务必要准确把握税务会计师的作用与工作职能。
一、税务会计师的概述
(一)税务会计师概念
税务会计师即以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为基础,从事企业内部的税务相关活动,对于税务资金展开监督与核算活动,专业从事纳税筹划、税务检查、统筹管理等税务工作,从而有效对纳税人权益与国家利益进行保障的专业性税务会计岗位上的人才。税务会计师作为公司内部专业管理税务责任人及直接代表人,是公司内部具备税务管理能力、经验与知识的专业性人员,也是包括房地产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单位财税管理工作往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体现。
(二)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职务
依照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企业内部的全部税务申报与计算工作均由税务会计师负责办理,督促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足额纳税,以保证国家及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税务会计师的日常综合工作包括以下方面:其一,往上级相关部门录入、填写并报送相关账务报表,同时往地方财政局或税务局报送当月、季度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报表,再收集、整理并填写企业外部使用的统计台账等月底报表,还要往上级主管单位报送即时的财务报表与统计报表等;其二,协助人力资源部门核算劳动工资,即配合进行员工保险基金、加班费、奖金及工资的校核,以便能够按时发放工资;其三,负责向上申报公司税务,主要包括计算印花税、缴纳防洪费、申报车船税、企业房产税、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外销增值税的退税等;其四,负责核销企业的进出口相关业务,按照企业进出口的实际情况来审核进出口相关业务,同时要领取企业进出口需要的专用业务单据。
(三)税务会计特点
税务会计是会计学里面相对独立的一个分支,它不仅具备了其他相关会计专业的共有特征,而且还带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方面:
1.统一性。国家税法具备适用性、普遍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即同一种税针对不同的纳税人会表现出规范性与统一性,这种一致性也使得税务会计在监督与核算各类纳税行为时表现出统一性。
2.法定性。税务会计实施的基础是目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因而其受到税收相关法律的制约与规范,这也成为了税务会计能够与其他专业会计相区别的最大特点。
3.广泛性。任何企业无论是行业不同、部门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还是所有制结构不同,只要其被明确是纳税人,那么在进行税务行为时则需要遵守税法规定,同时要结合专业会计核算方案监督与核算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因而法定纳税人的广泛性也决定了整个税务会计的广泛性。
(四)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
1.计算损益的内容不同。财务会计计算损益内容为会计所得,而税务会计则为纳税所得。
2.核算原则不一样。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收益确认以及费用 扣减事项方面有所不同。
3.目标不一样。财务会计的目标即使用人所提供的有效会计信息,而税务会计的目标即纳税、计税以及提供税务活动资料信息。
4.法律依据不一样。财务会计是以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作为法律依据,而税务会计是以按时足额纳税和相关税务法规作为法律依据。
二、税务会计师的作用
(一)实现最大限度经济价值
企业开展相关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即实现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并不是尽量少缴纳税款,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作为经济活动的目标,因而也就成为了税务会计师工作过程中的核心内容,那么他们在处理税务筹划与管理的时候,需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并且强化生产经营管理,而在优化生产技术与增加科技投入的同时,还要努力探求规模经济,企业的制度得到了创新,则能够获得超额利润,以便实现最大限度的经济价值。
(二)降低税负成本
税收活动中的筹划过程是为了企业在缴纳税费之后还可以实现最大化,而筹划工作的规划人员即是税务会计师,,他们运用纳税筹划可以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科学进行节税与避税工作,这样就可以在利润增长的同时使得税收成本下降。
(三)降低涉税风险
税务会计师需要确保申报纳税的准确,公司账目全部清晰明了,这样就规避了相关税收活动方面的处罚,使得税务活动的为零风险,我国税务主管部门针对合法纳税人相关活动制定了纳税信用评级体系,即对高信用等级的纳税者进行各项奖励举措,包含对于纳税人可以减少或免除纳税检查环节。那么,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师就务必要参考该企业的信用评级,可以在对自身企业信用级别不做影响的基础上,不会对公司的各项利益造成损害。
三、房地产企业中税务会计师的核心作用
(一)房地产行业的涉税现状分析
房地产公司即为进行房地产经营与开发的经济型组织,其是在国家、城市建筑商品化、城乡房建事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正在快速发展的行业,我国目前在房地产市场内总共增收契税、印花税、城市房产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等十二种税收。
江苏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7年成立,是具备二级开发资质的国家级房地产企业,其代表工程是高190米的银河国际广场工程项目,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也聘请了专业的税务会计师处理税务相关问题,其在前期投资环节中,主要开展了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建筑行业的营业税相关的税收活动,这些税收均是针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建设所需要投入的税费。在其中期交易过程中,则由税务会计师处理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营业税相关的活动,这样均以土地增值额或者是流转额当成是征收的对象。在其中期占用过程里面,税务会计师会负责土地资源占用课税与房产占有课税相关事宜,其中包括了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内容。在其后期的所得环节里面,税务会计师则主要处理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其均以个人或者房地产经营者能够获取的利润作为征收对象,并不会进行转嫁的。
(二)税务会计师在房地产公司工作实例
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了一个工业厂房项目,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了总包合同为一亿元人民币,主材也都由总承包单位购买,总价占到了七千万元,在没有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时,该公司需要缴纳的营业税费是(10000+7000)*3%=510万元,而在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会计师对当地建材市场进行询价与摸底后,只需要六千万元即可以配备原材料,其就购买建材同对方进行协调,结果就是相关材料有甲供,即业主方购买,这样得到税务筹划后的需要缴纳的营业额为(10000+6000)*3%=480万元,与此前相比,足足节约下了30万元人民币。所以说,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会计师在其工程项目开发直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即通过分析从中选取最为有利能够降低总成本的方案,以此来节税,这样也使得该公司在税务筹划时可以全盘考虑,并且在整体水平上使国家针对房地产公司的总税额减少,以此实现了该公司在经济利润上的最大化。
(三)税务会计师的职责分析
1.强化房地产公司税务管理
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会计师需要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与税收形势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的强化对于本公司相关税收政策、征管技巧、财务管理、生产经营、他国政策等一系列方面的管理知识培训,以便使自身的管理技能与理论水平不断提高。另外,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有机的联系在一起,而财务会计是作为税务会计的根本基础,那么就务必要加强收集与管理会计相关的基础文件资料,在该公司的工程项目中对于费用预算、成本收入等进行准确的核算。在房地产企业中的财务会计可以准确体现出企业现实运营成果,那么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会计则需要根据实际成本与收入针对房地产工程的应缴税费进行结算,根据由此得出的项目利润和企业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核算其房地产工程的应纳税额。
2.开展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
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从前期开发到最后出售交房会历经许多不同环节,包括了物业管理、营销、资金、装修、采购、土建、设计、拆迁、拿地等一系列行为活动,而其中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均会产生税金,并且生成税收筹划的过程,由此可知,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的税务会计师所开展的税收筹划工作需要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经营与开发全过程。首先,是工程项目的报建阶段。会计税务师的筹划工作要体现出超前性,并且发生在应税行为之前,而房地产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就是从公司筹建阶段开始实施,税务会计师即要通过选择出资方式、人员结构、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注册地点等等,科学合理、并且有针对性的选择房地产公司在经营阶段中需要承担的各项税负。其次,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筹资环节。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占用资金较多,开发周期较长,那么当一个房地产工程项目全部建完以后,若是长期的闲置那么就会产生许多新的成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房地产行业的纳税人要在经营与生产的过程中形成一定量的负债利息支出,这是方便能够在税前就扣除并且获取所得税相关利益,可是现金红利往往只是在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后利润里面再进行分配。因此,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财务相关决策的过程中,务必要准确分析公司内部股权资本与债务资本之间的分摊比例,这样才能从宏观上对整体利益与房地产公司税收的关系进行权衡,然后再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到税收的决策与选择进行判定与优化,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再次,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环节。由于建设工程项目中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税费,那么房地产公司的税务会计师就需要首先明确国家颁布的有关于税法的法律法规,这样能够保证在法律控制的范围中从事税务工作,处理好公司的税收筹划工作,在房地产公司收益增大的同时使其税收成本降低。最后,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卖房销售阶段。房地产公司的税务会计师能够提出在公司内部设置具备独立核算能力的二级法人机构,这样他们就可以处理和房地产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不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这也能够让代垫以及代收的资金由公司的应纳税营业额里面分离出来,让这一部分的房地产公司业务与相适应的税率进行匹配,以便有效的使税负下降。
(四)科学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会计师需要对于自己所在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财务发展情况进行深入并充分的了解,尤其是需要该公司税务会计师能够理解涉税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这样才可以保证公司里面的财务情况真实的反映,同时也可以及时准确的进行税收缴纳。在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对于相关税收风险需要开展评估工作,同时要设置与之对应的防范举措。与此同时,还要掌握税务机关稽查内容和程序,并且随时都可以接受上级领导的税务稽查准备,保证资料及其中的数据的完好性,积极配合所有的稽查工作,以便该公司各房地产项目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孟庆丽.浅谈对房地产企业税务会计师的认识[J].财会审计,2010,7.
[2]赵宏婧.浅谈对税务会计师的认识与作用[J].现代商业,2012,8.
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房地产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情况如表1所示:
房地产业的税金除上述按纳税环节所列税种外,还要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房地产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兴邦房地产开发公司筹划实务
兴邦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主要从事居民住宅及商业用房开发,城市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欧式装饰、园林绿化等业务的股份制企业,拥有自己的建筑施工队、营销公司、广告公司、装修公司。每年居民住宅及商业用房开发量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公司注册资金5亿元,每年销售收入10亿元左右,属于政府甲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通过对兴邦房地产开发公司财税情况的分析,税务顾问从以下方面拟订了税收筹划方案:
1.资金筹措的纳税筹划
兴邦房地产公司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税收的角度考察,不同的筹资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
(1)通过金融机构融资。兴邦房地产公司新开发一个项目,需要资金15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向银行贷款,按年利率8%计算,每年需支付利息120万元,该利息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因此采用银行贷款方式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是120万元,即采用银行贷款融资可以为公司节税39.6万元(120×33%)。
(2)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对于上述项目,如果兴邦房地产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融资,债券年利率为10%,则通过债券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为150万元,即采用发行债券融资可以少缴纳税金49.5万元(150×33%)。
2.收入确认的税收筹划
兴邦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签订了一份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合同,合同中商品房总价款400万元,分4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后,即把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如果此时确认收入,应交营业税400×5%=20(万元)。如果按分期收款确认收入,第一次应交营业税400×40%×5%=8(万元),以后3次分别应交营业税400×20%×5%=4(万元)。虽然两种方法确认收入都是交营业税20万元,但采用分次确认收入可以延缓纳税时间。
国税发[2003]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按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兴邦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
如果不分开核算,兴邦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5000-11000)÷11000×100%=36%,因此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5000-11000)×30%=1200(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适用4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合计金额=600+650=1250(万元)
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20%,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进一步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可以获得双重好处:一是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二是降低了房价或提高了房屋质量,改善了房屋的配套设施等,可以在目前激烈的销售战中取得优势。
4.闲置房地产投资筹划
兴邦房地产公司在城市繁华地带有一处空置房产,该房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筹划空间。假设房产原值为800万元,实际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180万元;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兴邦公司所占份额为400万元。
下面我们进行一般性分析,假设房产原值为K,如果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X1,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兴邦公司所占份额为X2,出租和联营的税负分别为Y1、Y2。
(1)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营业税:房屋租赁属服务业,按租金收入的5%征税,则为5%X1;
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税负为12%X1;
城建税:甲企业处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以其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则城建税税负为7%×5%Xl=0.35%X1;
教育费附加:3%×5%X1=0.15%X1;
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按租赁金额1‰贴花”,因此印花税税负为0.1%X1;
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在税前扣除,租金收入应纳所得税,因此,所得税税负为:33%×(X1-5%X1-0.35%X1-0.15%X1)=31%X1
总体税负Y1=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印花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
=5%X1+12%X1+0.35%X1+0.1%X1+31%X1+0.15%X1=48.6%X1
(2)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减除30%,则房产税税负=1.2%×(1-30%)K=0.0084K;
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计征,各地标准不一,以南京为例,假定地区单位税额为0.7元/平方米),假设该房产使用面积为L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税负=0.7×L=0.7L;
所得税:联营利润所得应缴所得税,所得税税负=X2×33%=33%X2;
总体税负Y2=房产税税负 + 土地使用税税负 + 所得税税负
=0.0084K+0.7L+0.33X2
(3)寻求税负均衡点
由于租金收入相对固定,而且在出租前往往可以商议确定,而联营收入则因影响因素多,不确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来预测联营收入。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
0.486X1=0.0084K+0.7L+0.33X2
X2=(48.6X1-0.84K-70L)/33
在利用房地产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数公式进行测算,基本结论如下:
若预期联营的收入X2>(48.6×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70×实际使用面积)/33,则该项房产采取联营方式税负轻于采取租赁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宜采用联营方式;反之,则应采取租赁方式。
(一)投资前财务风险揭示不足
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活动涉及很多层面的因素,例如国家的宏观政策等;同时经过较长时期的开发活动才能完成开发产品,在这个相对较长的开发周期中,各个因素的影响都会使项目经济目标发生变化。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对于项目的财务指标风险揭示不全面有可能会使企业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二)筹资方式单一
目前,国内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即资金来源主要靠银行贷款。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行业宏观调控政策的陆续出台,银行对房地产业的贷款额度逐渐紧缩,同时银行对房地产企业放款的监控力度却越来越严格,银行信贷资金在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投入门槛变得越来越高。单一的信贷方式以及信贷资金的门槛变高,直接对企业资金链的健康运行产生影响,严重的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
(三)疏于现金流管理
房地产开发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现金流管理理应作为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而目前很多的房地产企业对现金流管理的观念淡薄,主要表现在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长期连续出现较大的负数,过度投入;自有资金与信贷资金比例不合理,负债率过高。如果现金流指标不能达到银行信贷要求,银行贷款的难度会更大,更加加剧资金链断裂的可能。
(四)财务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全面预算管理越来越被企业所采纳,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尽管企业实施预算管理,在项目启动之初及年度开始前都会编制完整详细的财务预算,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控制力度薄弱,预算执行缺乏刚性,预算指标与实际完成情况偏差较大。这样的预算缺乏指导性和监督性,不利于对执行者的考核。
(五)税务筹划观念淡薄
与其他行业相比,房地产开发行业税负较重,因此投资立项前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非常重要。中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高速、高利润率发展时期,在高速发展和高利润的条件下,很多企业忽视了税务筹划工作。随着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发挥作用,房地产行业利润空间已逐渐减小,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对税负进行粗放管理,企业就不能通过合法合理减少税负来增加利润。
房地产开发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的优化措施
(一)建立风险评估系统,充分揭示项目风险
房地产行业是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更明显的行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财务分析人员应提高对政策风险的敏感度,将政策风险的影响充分列示在财务数据估算中;除了政策风险,其他所有企业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都应纳入财务数据预算范畴内考虑,一旦来自外部或内部的风险没有考虑充分,项目实际执行金额与预算指标金额发生较大偏差时,会使企业实际投资成果达不到预期,甚至会出现投资失败的可能。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量身定制投资风险评估系统,定制的分析系统采用模板方式固定风险因素以及各个风险因素的影响系数,减少因财务分析人员对风险的个人偏好不同而导致不同人员的财务分析数据偏差太大,而使得分析结果失去可采纳性。
(二)拓展融资渠道,提高资金链抗风险能力
首先,积极发掘内部融资的潜力,房地产企业内部资金的来源主要是销售回款、施工单位垫款等。企业在销售回款方面应建立完善的资金回笼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催收销售款,销售款的快速回笼可以提高资金周转率,降低资金成本。其次,开发贷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外部融资的首选。虽然国家出台针对房地产企业的宏观调控政策使得银行开发贷款的门槛变高,但对于符合开发贷款条件的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来说,银行贷款仍为融资的最优方式,因为银行贷款较其他融资方式成本相对较低,手续较为简单,履约信用更高,并且还有抵税作用。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取得开发贷款,开发企业应在项目拿地之初就开始与拟合作银行接触,在项目开发活动推进的过程中与拟合作银行商谈贷款的方式和条件,在项目满足开发贷款放款条件的同时争取准备好所有贷款所需的资料,尽量使得工程款支出与银行放款能够同步,这样可以使企业自有资金占用量减少,降低资金短缺风险。再次,积极拓宽其他的外部融资渠道。面对银行近乎苛刻的贷款条件,企业一旦不能取得银行贷款,应有其他资金及时流进来补充。同时,企业在进行不同融资方式的工作过程中,会积累更丰富的合作伙伴,融资范围的拓展能够使企业大大提升自身的融资能力,资金链的抗风险能力会随之增强。并且,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逐步丰富和完善,房地产企业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已经成为可能;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较权益性融资成本低、具有抵税作用,而且不会影响到股东的控制权;通过信托公司或投资银行发行集合型理财产品募集社会资金。目前,中国民间资金丰厚而投资渠道有限,房地产相关的理财产品收益率较高,在房地产发展态势良好的情况下风险也可控,是民间资金欢迎的投资方式,可以募集的资金数额较大,且募集速度快、募集难度较小;自持资产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公司,可以利用自持资产设立基金,亦或将自持资产打包上市筹集资金,一旦成功,可以募集到的资金数目非常可观。
(三)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个项目往往独立成立项目部或项目公司进行操作,界限分明,这样的运作模式使得按照开发项目的生命周期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成为可能。企业应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在工程实施预算的基础上编制财务预算,预算项目细化至收入、成本、费用的各细项,期间细化至年度、季度、月度。全面预算经过相关管理层审批后严格执行。全面预算的实施使项目开发活动在一个可以预计的范围内进行,目标明确更好开展工作。在项目考核过程中,预算管理同时还起着考核依据的作用。
(四)利用税法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工程开发成本的控制非常重视,往往忽视了占成本比重较大的税金的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金支出比例较大的有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企业研究税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合法减少税负,增加收益。例如,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利息支出凡能够按照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支出或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否则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成本加开发成本的10%计算扣除,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以及融资的实际情况,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考虑采取哪种扣除方式更能节省税负。实施管理型本部的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大额管理费用和融资费用,如果本部没有开发项目,亏损形成的所得税资产无法转回,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本部和各子公司之间合理配置开发项目,以合理节约所得税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