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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我国现行证券征税的评价我国现行税法中涉及到证券税制方面重要是股息、盈余的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验细则》划定,企业得到的股息和盈余应并入企业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证券交易中除资本之外所获净收益也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股票交易中的净亏损,也作为投资丧失,在纳税时用企业的主营及其他业务利润加以补充。我国的《小我私家所得税法》也将利息、盈余作为小我私家收入总额,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验源泉扣除,次序缴纳。现行税法除了对股息、盈余征税外,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其所实用的税率为0.4%.在上海、深圳两地对股票征收印花税,从目的看,现实是交易税。现在的税制中,由于国家股不准在股票市场上流通,故没有对国有股得到股息、盈余作征税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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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些税收政策对质券市场的生长,增长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肯定的作用。就拿证券交易印花税来看,1991年至1997年深沪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454亿元,此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237亿元,该年证券交易税划归中心的部门就达202亿元,占整个中心税收入比重的4.7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造的纵深生长,证券市场迅速而有用的扩张,证券税制将在控制交易资本,调治资金流向和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越发有用的推行动用。但是,由于证券出发点高,生长快,对它的运作及调治作用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有关的税收政策不范例,不太顺应证券市场生长的须要,其弊端也日益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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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针对股市交易举动设置相应的税种。现行税收政策是只对股票交易征收单一的印花税,虽然曾起到代偿性作用,但未免有与股市税源散布和股市运作不相顺应之嫌,终究是职权之计,非长远之策,其范畴日益袒露:其一,印花税的征收客体是凭证,而随着科技的生长,证券交易实现无纸化和电子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均由证券交易所的整理体系自动扣划,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又无印花税票,因此再相沿这一税种是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顺的。其二,对股市交易双方各征0.4%的印花税,投资者不管赢利多少均依此比率征税。这虽对控制股票交易双方有可取之处,但由于不克不及采取免税额度给小投资者以优惠,难以实现相对公正,对换治收入起不到什么作用,使得“马太效应”在证券市场表现得分外显着,这也有悖于印花税的筹划初衷。字串4
(2)征税面过窄,国家税收流失紧张。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仅将与股息有关的股息、盈余及股票转让举动纳入所得税和印花税的课税范畴,而对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举动没有相应的征税划定,在一级市场、场外交易、承袭、转赠等方面的税收划定险些处于空缺状态。这种状态不光使国家流失了大量的财政收入,而且违背了税收公正原则,妨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字串7
(3)公司与股东小我私家之间对股息的重复课税违背了税收的公正与屈从原则。众所周知,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小我私家的盈余股息是从其税后利润中付出的,但我国《小我私家所得税法》划定,小我私家取得股息盈余应按20%的税率交纳小我私家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种作法现实上是对股份公司作为股息盈余的税后利润重复课税。这不光违背了税收公正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盈余收入的税收鄙视,而且会妨碍股东将分得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用的公司中去,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议决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要领资助股东避税。字串2
(4)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税收权利不屈等。无论从公司同等竞争,照旧从税法严正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统一税制。但各上市公司实验的所得税率可谓五花八门,不光差异行业的上市公司实验差异的税率,纵然处于类似行业的公司,税率实验情况也不尽类似。同是汽车行业,北旅汽车实验的税率为33%,而松辽汽车为10%;同是玻璃行业,洛阳玻璃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却反为10%,等等。同时,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小我私家股的要求不尽同等,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税,这种只对小我私家股征税的做法既违背了公正负税的原则,也不切合“同股同利”的原则,并倒霉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字串1
二、我国证券市场课税的政策取向及提倡如前所述,现在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很不健全,这种证券市场税收规则滞后的征象已与飞速生长的证券市场业很不顺应。警惕国际通行做法,团结我国证券市场生长的分外性,尽快创建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无疑对促进证券市场的康健生长和加快股份制改造具有积极的作用。公正筹划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体系,必须思量以下几个标题:
(1)税制的筹划调解应驻足于社会经济的生长须要,引导证券市场向着有助于国有企业改造的方向生长。国有企业改造的乐成与否,干系着我国百姓经济未来的生长,是整个经济生存中的要害之地点。而资本市场的完满,不光可以促进企业资本形成要领的深刻变革,进而有用地变化国有企业运行机制,而且,它可以为企业全部权的转让提供市场载体,促进国有企业的休业吞并等产权转换机制的形成。
(2)证券税制筹划目的的公正定位。首先,经济目的。一种税制的计同等般思量经济目的(促进经济生长)和财政目的(布局财政收入)两个方面。就现在而言,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光生永劫间短,范畴小,而且干系的制度和端正也未健全,因此,应侧重其顺应经济生长以及对差异纳税人的税负公正,经济目的应放在重要位置。其次,对质券市场筹划课税制度应开心寻求弹性目的。弹性税制的长处在于能越发机动的发挥其经济调治成果,便于税收征管和税收资本最省原则的实现,同时能够越发表现税收的有用公正性,使税制对全部纳税人都能自觉的等量齐观,利于促进社会收入公正分配的实现。
一、针对税种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宣传方案,有的放矢,提高自觉纳税遵从度是基础。坚持不懈地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是做好“两税”征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针对税种的不同,制定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税法宣传办法,有效地提高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自觉性,才能为“两税”的有效征管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此,南昌市地方税务局针对“两税”税种的特点,专门制定了“两税”宣传方案。如对车船使用税,采取的是“套餐”方式,即一是广而告之。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电子显示屏等着重宣传车船使用税征收的重大意义、征税范围、缴纳方式、计税标准和适用税额,使纳税人及时了解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及文件规定,提高对主动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认识,以减少征收工作中的阻力。二是零距离沟通。通过设立咨询台、举办培训班、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与纳税人零距离交流,用通俗易懂的方法进行政策宣讲,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保证该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警示教育。对过期未缴纳车船使用税者严格按规定进行催缴,对经催缴仍不缴税者,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从而维护了税法的刚性。对印花税,则采取的是除通过设立政策咨询台、散发宣传单等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积极向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外,对合同签订频繁、业务量较大的单位,还采取主动上门沟通的方式,面对面地进行税收辅导,有效地提高纳税人对政策的理解,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遵从度。
二、抓队伍人员思想,更新“小税种大责任”征管理念是前提。由于“两税”税源零星分散,难于管理,且占税收收入总量比重小,征收难度大、成本高,税务部门往往疏于管理。为此,南昌市地方税务局领导,首先更新思想观念,明确指出,要在抓好主税种征管的同时,摒弃过去重大税、轻小税的片面认识,充分认识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与作用,把它们纳入征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来抓,深挖增收潜力,全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并强调:一个地区对零散税收征管重视程度如何,不仅是对该地区征管水平的衡量,更是对能否坚决贯彻总局依法治税指导思想的检验,是依法治税的迫切需要。队伍人员的思想素质提高了,才能在全局上下牢固树立“抓大不放小”的征管理念,才能善于“捡”“两税”这样的“小芝麻”,积液成裘,在“两税”这个“小税种”中实现大作为。
三、加强税种管理,强化税源控管是关键。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工作,而“两税”又存在点多、面广,既有“西瓜”可抱,又有“芝麻”可捡的特点,顾此失彼就必然会造成“两税”的税收管理盲区。因此,建立源泉控税机制,抓好“两税”控管和对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分析和研究税源,实现“两税”申报与征收的最大化,是加强“两税”征管、有效防止税款流失的基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两税”征管工作,认真开展了对“两税”税源、征管现状的摸底调查,并及时按税种建立了基础资料数据库。以印花税为例,依托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等有利条件,充分利用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分析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相关信息数据,以及与其销售收入等指标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对比,强化印花税的税源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印花税在各行各业的不同特点,一是加大对建筑安装行业、外来基建等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力度,对建筑安装项目开工进行立项登记,完善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在建筑安装企业、外来基建单位到税务部门开具门临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及时足额附征印花税,并分户建立扣缴台账;二是加大对批发零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印花税征管,特别是对批发零售业大型企业的销售合同类印花税管理,对合同金额较大,销售收入明显偏低的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分析清理,仅2006年全年批发零售行业这一项就入库印花税1 43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65万元,增幅达47.8%。
四、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创新税收管理是手段。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政策的改变,税收管理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只有在工作中不断查找问题、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模式,寻求政府支持,部门配合,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才能不断适应新形势下“两税”的征管与服务水平。以车船使用税为例,其管理难点就在于户籍管理难以到位,尤其是地税部门对车辆无检查和留置权,造成车船使用税税款的大量流失。因此,南昌市地方税务局针对这种情况,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当前车船使用税管理的形势后,清楚地意识到,车船使用税能否及时足额征缴,关键在于能否得到地方党政的大力支持,能否将各部门的职能优势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一张强有力的护税协税网络,只有这样,才能改变部门各自为政、零打碎敲的管理办法,形成集中征收,多环节控管的管理模式。于是大胆地提出了强化部门协作、优化税收管理的新举措,即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协调下,对全市的在籍机动车采取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信息共享、集中办理、税检同步、一站式服务”的征收管理方式,在各县区及城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各机动车检测站设立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集中办理车船使用税缴纳事项,对需要办理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到其主管的地税机关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则在核发新购机动车辆牌证、办理车辆定期检验、转移、变更登记时,先查验完税情况,对没有缴纳车船使用税或没有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通知其到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缴纳税款或主管的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后,再办理有关车辆业务手续。从2006年9月正式运行这种新的征管模式以来,有效地实现了车船使用税的源泉控管、信息共享与工作互动,仅四个月,就共受理了4万余辆车车船使用税的征免等涉税事宜,征得税款440余万元,甚至还出现了单日征收税款突破10万元的记录,取得了良好的开局。2006年全年实现车船使用税1 026万元,首次突破千万元大关,比上年同期增长516万元,增幅高达101.18%。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出台和该条例在2007年起的正式实施,车船使用税(现更名为车船税)的征收和管理必将进一步实现新的飞跃。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估值 税收
资产证券化,是集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于一体的产物,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之后扩展到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应收账款及基础设施收费等众多领域。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以发起人提供的基础资产为依托,向社会发行证券替融资方募集项目发展所需资金,并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人支付本息的一种创新业务。
资产证券化业务丰富了企业融资渠道,是证券行业的创新,但由于目前的产品论证、监管审批、市场推广等环节都需要时间,因此,该项业务的周期相对较长,还属于初步发展阶段。尤其是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估值、税收政策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尚待明确的问题,需要在市场不断发展过程中加以论证和完善,本文拟对此作出探讨。
资产证券化估值
资产证券化估值一方面可以使发行人了解该证券的价格水平,另一方面方便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资产证券化产品估值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现金流分析
1.预期现金流估计
实际现金流=现金流入-相关费用
2、提前偿付概率估计
对基础资产是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其现金流预测分析可根据客户提前偿还的概率,分为无提前偿还现金流和有提前偿还现金流两种情景进行评估。
如果项目现金流在偿付过程中有提前偿付行为,则实际现金流发生变化。因此,我们采用PSA模型来衡量提前偿付水平,该模型大多用于衡量抵押贷款的提前偿付,也用于衡量资产抵押证券的提前偿付。
1985年,美国公共证券协会(Public Securities Association)设置了一个提前还款标准,称为PSA 基准。这一标准是,对于期限为30年的贷款来说,提前偿付率在第一个月为0.2%,以后每月增长0.2%,连续增长到第30个月,达到6%以后保持恒定不变,这样的提前还款速度被定义为标准模型即“100%PSA”或以更简单的形式“100PSA”表示。PSA模型可以用不同的速率来定义。在低速率时段,PSA模型可以达到150%,在高速度时段,它可以达到50%。如果100%PSA的CPR为1%,则165%CPR=1.65(1%)=1.65%。
假定组合中每期剩余本金的一部分在每期内发生提前偿付。此时,可用单月提前偿付率来衡量融资方在每期内恒定的提前偿付融资余额的可能性。通过年度提前偿付率,我们可以得出单月提前偿付率。它们的关系为:
SMM=1-(1-CPR)1/12 (1)
提前偿付款=SMM*(月初融资剩余本金-本月计划本金还款)(2)
其中:
CPR(Conditional Prepayment Rate)为年度提前偿付率
SMM(Single Monthly Mortality Rate)为单月提前偿付率
PSA 模型用于描述抵押资产组合的提前偿付情况,用其测度资产组合的提前偿付风险的主要优点是直观明了、操作简单,但往往不能清晰地反映影响提前偿付行为各种因素的变动对提前偿付率波动的影响。
(二)估值定价
估值定价需要选择合理的市场利率进行贴现,将未来的现金流量折合成现值。市场利率的评估,可采取两种方法:即期利率期限结构或是Vasicek利率二叉树模拟。根据上述现金流的现值与份额比值,即得到单位份额净值。
Vasicek模型是众多利率期限结构模型中最简单的一个。大量文献实证研究发现,由于考虑了利率波动,该模型能够较好地拟合实际数据。
但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证券公司采用询价方式进行利率定价。
(三)平均寿命计算
平均寿命(average life)是指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现金流期限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定期现金流数额与本金总额的比例。如果期限为T年,现金流为按月现金流,则平均寿命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为本金初始值。
(四)资产证券化估值案例分析
2006年5月10日,东方证券的首只资产证券化产品――“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证监会批准发行,该计划在担保方式、基础资产真实销售、安全性和投资偿付方式四方面实现了突破:
1.它是第一个非银行担保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该计划采用了突破性的担保方式,由远东租赁的大股东中国中化集团提供担保,并出具了单方面的保函。它在担保方面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实行对券担保,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它是我国第一单以租金请求权为支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第一单实现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3.它第一单同时进行内部信用和外部信用增信机制,有多重保障,安全性高。
4.它是第一单采用过手分配方式的产品,即将当期获得的现金流在扣除计划应缴税费(如有)、完成当期收益分配和填补储备基金后,全部用于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本金,预期本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此种分配方式可使投资者提早收回本金,在预期实现的情况下,优先级本金的加权平均回收期不到一年。
下面,我们以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例进行估值探讨分析。其基本信息如表1-2所示:
按上文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得到以下结果(见表3):
可以看出:方法一与方法二的估值结果相似,优先级份额净值接近面值;但次级份额净值较高,其主要原因是次级现金流在偿还本金后有一定的收益,提高了自身的份额净值。
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税收问题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体主要涉及发起人和SPV(特殊目的载体);客体包括基础资产及投资现金流;法律关系包括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及SPV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款两个部分。
目前,就我国税法来看,对发起人可能征收哪些税种与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为真实销售还是资产担保有关。
(一)我国资产转让中有关发起人的税收种类及案例计算
1.税收种类
目前,对于资产证券化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当前法规,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相关税种梳理如下:
(1)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见表4)。如果将基础资产定性为表外真实销售,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定性为表内担保融资,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担保融资作为一种债项安排就无需缴纳营业税。
(2) 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资产转移过程中订立的文件如属借款合同,要缴纳0.05‰的印花税;如属产权转让合同,要缴纳0.5‰的印花税;如属购销合同,要缴纳0.5‰的印花税。因此,无论发起人是担保融资还是基础资产实现真实销售都需要负担一定的印花税。
(3) 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发起人因资产转让而获得的转让收入需缴纳所得税,但采取“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的方式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的数额和时间有所不同。如果采取“担保融资”,则不发生资产转移,无所得税。如果采取“真实销售”,发起人资产转移后的需缴纳所得税。收入记录在资产损益表中,应征收所得税。
实践中,由于发起人拟证券化的资产常常是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尤其在处理银行不良贷款的时候,发起人往往需要折价转让,其损失能否进行扣除呢?我国现行税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将该部分损失定性为正常经营之外的损失,则不能扣除,不能计入成本,不能抵免所得税,这就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事实上,资产转移的损失只是将发起人原来就存在的损失显现化了出来,与其他经营损失并无实际差异。在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发起人以溢价或折扣的方式转让资产,所产生的溢价和损失都被认为是应税收益或者税收损失。
2.案例计算
以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例,截至合同基准日(即2005年12月31日),远东租赁应收租金余额的总规模为520,756,242.46元人民币。假设以500,000,000.00元真实销售,则营业税=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500,000,000.00/(1-5%)]*5%=26,315,789.47;若远东租赁的资产交易按大类属于购销合同,则印花税为:
500,000,000.00*0.3‰=150,000.00元;
假设远东租赁转让财产的收入在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之后为:
500,000,000.00-520,756,242.46=-20,756,242.46,如果将这部分损失看作是正常经营之外的损失,则不能抵免所得税。其应交税金总额为26,456,789.47,占融资总额比例为5.29%。(见表5)
(二)各国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税收政策比较
当各国税务机关判定是销售还是担保融资时,往往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而不是法律和会计的有关标准。资产转让所面临的销售和担保两种方式的税收方法不相同。若视为销售,发起人即转让人就需要确定利得或损失,不过此后与该资产有关的偿付将与发起人无关;若被视为担保融资,则不需要确认利得或损失,不过要在偿付资产时确认利得,这部分利息可在税前支付。
1.英国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税收政策
依据英国税法,资产让与方要对该转让证书按照其销售资产额的1%征收印花税,但对抵押贷款资产的转让已在1971年取消了相应的印花税征收要求。同时,转让资产不会产生增值税负担。但在资产转让价格的处理上,税收当局不仅考虑未清偿的资产本金价值与转让价格的关系,还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与转让价关系,如果资产的利率实质上超过了当前该项资产的市场利率,那么即使发起人按资产的面值进行转让,也要确认发起人存在着应税收益,从而要交纳资本利得税。
2.法国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税收政策
法国施行即时交易的转让协议,转让人并不要求缴纳印花税。如果当事人愿达成书面协议,也只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数量微不足道的固定的印花税。在法国资产转让豁免增值税。如果发起人以溢价或折扣的方式转让资产,所产生的溢价或损失通常被认为是相应一方的应税收益或税收损失,此外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让价格之间存在着差距,则这项差距构成一项收益或者损失,可以在计算转让人应税利润或损失时予以增加或扣除。
3.日本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税收政策
按照1998年《债权转让特立法》,虽然转让人和受让人要共同提交转让应收款的登记申请,但转让本身并无任何登记税负担。
通过各国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应税标准对比(表6),国外市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基本采取免税或较低的税收政策。然而我国目前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税收政策尚未明确,这也造成了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较高成本,周期较长,不利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高效发展。因此,国内尚需尽快完善相关配套环境,在税收政策上加以明确,降低成本;在流动性上,完善作市和交易功能,从而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和业务长远发展创造空间。
摘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发展关乎国家,惠及民生。本文从企业合理避税的概念出发,分析企业在新旧税法之下的税收筹划的差异,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合理避税实质性操作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策略
一、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避税的相关概念及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在我国,小型微利企业主要被定义为通过自我雇佣获得劳动力,并且是个体经营的小企业。法律上,我国将小型微利企业定义主要为两种,一是工业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低于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的企业。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小于1000 万元。
2.近年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我国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涉及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印花税以及其他政策。在所得税上,优惠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八条等,税收优惠的限定条件于2014 年开始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的标准。在流转税上,主要有2011 年11 月开始的起征点调整,以及最新的财税[2014]71 号通知,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月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 年12月31 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决定。在印花税上,《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 号)文规定了2014 年10 月31日前,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避税的意义
合理避税也称合法避税或者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准线之下利用法律的差异或者优惠政策,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科学安排,使企业达到减轻税负或者规避税费的目的,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其实质就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之后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来保护纳税人利益的手段。
二、新企业税法下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合理避税
1.公平竞争原则
新税法是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改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中,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以及待遇得到了统一,这就使原来小型微利企业运用的变身外商投资、借用外籍成立企业等常用避税手段失去了作用。
2.所得税的新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在新税法当中,区域调整为主的优惠政策变更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使得在旧税法条件之下选择注册地例如选择经济特区、开发区、高新技术区的方式失效,使税率的区域差异基本上消失了,选址经营的方法已经逐渐失去了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的意义。
3.企业纳税申报的变化
新税法使企业纳税申报的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是在企业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报告表,在法律条文上明确地规定了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该附送年度关联的业务往来报告表,并且在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调查时,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业务资料。这使小型微利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来进行避税的方法难度更大,是国家对企业的关联交易的规范加强的表现。
新旧税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关联度加大,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对新税法加强了解,在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的环节中一定要注意新旧税法的不同,适时地变更合理避税的手段。
三、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避税的对策分析
1.充分利用不同产业进行投资
新税法使企业税率的地区性差异大大减少,使税率的产业差异规范化,但是,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提供了较多的优惠政策。例如,在创业投资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投资,国家允许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应纳税额进行抵扣,对于符合环境保护类别的企业以及投资项目实行免征或者减征所得税的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国家扶持产业可以按照15%的低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所以,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对新税法做到充分了解,准确把握,合理避税的空间依然是很大的。
2.充分利用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非常大的,对于年应纳税所得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半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小型微利企业最大的合理避税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该根据经营的现状,对企业自身的投资方案、利润较大的行业设置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核算,使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在保证效率的状况下最大限度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使企业一直处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经营状态来坐享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
3.有效利用税前扣除项目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方式;对安置残疾人员以及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应该支付的工资采取加计扣除的方式。这两个优惠政策将为小型微利企业在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方面提供又一个积极的避税空间。小型微利企业的性质,使其天生具有吸纳安置残疾人员的优势,因此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满足员工工作能力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残疾员工的招聘方案。
4.合理利用新的关联交易
新税法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强度增大,对关联交易的检查力度大大加强,规定了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状况,使关联企业的业务交易独立化,以往利用关联交易的避税手段的难度加大。在此情况下,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定价原则以及业务的计算方法,在与税务机关协商后达成定价安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原料、产品价格处于不断地波动当中,关联交易双方的合理价格是很难确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波动的空间,制定一个相对有利的定价,实现合理避税。
四、结语
小型微利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的性质是有其特殊性的,国家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较大,合理避税的空间也很大。在新的企业税法当中,政策的变更使原有的很多避税手段失效,避税的难度较以前增强。因此,企业要不断的深入了解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法律的准绳之下尽可能地实现合理避税,以实现小型微利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恒森.企业合理避税的探讨[J].现代商业,2010(9).
关键词:原油期货;税收政策;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1-0029-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1.05
开展原油期货交易是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重要一步,也是我国争夺国际原油市场定价权的重要举措。随着原油市场的发展,全球原油贸易定价体系不断变化,经历了从西方垄断原油公司定价到原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主导再到以原油期货价格作为定价基准的变化。近年来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持续增加,约60%依赖进口,在亚太地区尚缺乏一个权威的原油贸易定价基准,原油贸易的定价主要参考以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轻质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萨斯中质油”期货合约、高硫原油期货合约,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纵观欧美主要原油期货交易市场的发展,除了良好的合约设计、技术系统以及监管安排外,原油期货的税收政策对于能否活跃原油期货交易,吸引到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至关重要。尤其在我国原油现货市场寡头垄断的情况下,应利用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的优惠政策机遇吸引国际重要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从而建立开放、竞争、多元、有序的原油期货市场格局。原油期货国际定价权的形成不仅需要投资者的国际化、交割标的的国际化,也需要交易规则、监管规则及税收规则与国际接轨。其中,税收是影响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原油期货市场的重要经济和法律要素,基于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目标,应当建立有竞争力的配套原油期货税收政策,这是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我国期货市场税收政策现状
相对于证券市场,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相对较慢,尽管商品期货市场交易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前列。但是,期货市场的活跃客户数还不到100万,且近98%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数量较少,且境外投资者中仅有少量QFII被允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目前有关期货交易的税收政策发展较为滞后,期货税收法律体系较为凌乱,位阶不高。根据期货交易环节以及交割环节不同,就当前而言,期货税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税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商品劳务税。2009年修定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重新规定为“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随后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①。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我国暂免征收营业税。总体看,当前我国只对从事非货物期货的企业征收营业税,就原油期货而言,我国目前无论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从事原油期货交易均不需要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包括转让财产所得以及权益性投资等都要征收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征收20%。在非贸付汇领域,外国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财产而取得的收益,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10%。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仅有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可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率,并需要严格满足协定内所列条件及向主管税务局申请。从实践看,我国现货企业以及金融机构从事期货投资的所得也是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一并缴税。
(三)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写明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按照上述规定,期货交易所得应当按照此款缴纳20%的个税。
(四)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印花税课税对象为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主要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数据、权利、许可证照等,规定中没有明确期货合约是否属于征税对象,实践中对于期货合约也没有征收印花税。只有进入交割期的期货合约通过交割配对,成为特定买卖双方的真实销售合同,在此阶段才需要按印花税的“购销合同”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03%②。
(五)增值税
1994年颁布的《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国税发(1994)244号),明确了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征收问题,包括纳税环节、计税依据和纳税人。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配合上期所出台黄金期货交易,了《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5号),规定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了配合原油期货推出,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4月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但原油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原油和铁矿石,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对于从事原油期货交易的投资者而言,不需缴纳营业税、印花税,但须缴纳所得税和进出口增值税,所得税政策对于吸引境外投资者进行交易较为不利。
二、原油期货税收政策国际比较
目前,世界上原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的分别是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轻质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萨斯中质油”期货合约、高硫原油期货合约,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新加坡交易所(SGX)的迪拜酸性原油期货合约。鉴于此,以下主要对美国、英国、新加坡原油期货税收政策进行对比,具体如下:
(一)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属于所得税的一种,是对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的征税,不同于普通所得。在企业所得税征收中,以美国、英国等为代表的国家一般将资本利得税从公司税中分离出来单独计征。
美国、英国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得实行区别课税制度,区分交易目的或动机确定所得性质。一般金融衍生品交易按目的或动机不同可分为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机交易两种。在美国套期保值交易按照普通所得征税(ordinary income),将投机交易产生的所得界定为资本利得(capital gain)。从理论上前者可视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需要,因此,套期保值收益按照实现原则,套期保值损失可在一定范围内抵扣,不足抵扣的还可结转至下一年。对投机交易按照盯市原则法计算交易所得,属于资本利得,对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按课税年度最后营业日的结算价格计算未实现损益,并归为资本损益。根据美国《国内税法》第1256节的规定,对该节下“1256节合约”所得的60%为长期资本利得,40%为短期资本利得(60/40原则)实行不同税率[1]。
英国期货交易所得一般使用实现原则,套期保值交易的损益归入普通所得,投机交易的损益则按资本利得课税[2]。
新加坡期货交易所得按照实现原则计算。在新加坡无住所的非居住者,期货交易所得免税。新加坡国际交易所的会员、OBU、经核准的原油交易者、国际贸易公司在新加坡国际交易所交易,可适用优惠税率10%[3]。
(二)交易税与印花税
金融交易税是针对特定金融交易行为征收的税种。交易税与印花税都具有遏制过度投机作用。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托宾在首次提出金融交易税概念,亦称“托宾税”。2012年法国率先对股票、金融衍生品交易开征金融交易税,2015年德国、法国、意大利等10个欧盟成员国发表联合声明,计划从2016年1月起对本国的股票交易征税,并将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到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域。但该提议并未得到英国、荷兰等国的响应,其中英国的反对意见最为强烈[4]。美国曾在1990年计划开征交易税,但因遭到美国金融业的强烈反对,一直未开征,新加坡也未开征交易税[5]。总体上看,美国、英国、新加坡对于原油期货均未征收交易税,但对于进入实物交割环节的原油期货则征税,其中英国是按交割价格征税。
上述三国对于所得税进行了区别课税,区分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进行差别征收,对于交易税、印花税未予征收,对于境外投资者跨境投资也都不征税,其中新加坡还特别针对原油期货以及金融机构制定了免税措施,强化新加坡期货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提高竞争力。相对而言,我国期货市场税收政策还很不完善,对于境外投资者从事原油期货的所得税政策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缺乏有竞争力的、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安排。
三、开放背景下原油期货税收政策的主要考虑
相对于证券市场,原油期货市场的国际化、法治化要求更高,合理的税制安排至关重要。在对原油期货税收政策研究和制定中,既不能简单按照现行税制进行处理,也不能简单比照证券税收政策、离岸金融税收政策进行处理,要遵循期货交易特性和原油期货特点,还要统筹短期和中长期的安排,从而抓住国际石油市场新秩序形成的契机,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提升原油期货国际定价影响力。
(一)期货交易不同于证券等现货交易
期货税收不能简单照搬证券税制。传统税法中,金融工具分为债务性金融工具和权益性金融工具两种,前者按照利息征收所得税和印花税,后者按照股息征所得税和印花税,对于境外投资者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对于期货而言,不同于股票和债券,本质上属于风险管理工具。2001 年《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和2008年OECD《关于所得和资本的税收协定范本》中的投资所得包括三类: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从中可以看出,期货交易所得不属于“投资所得”。
期货是以证券、货币、产品、指数等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协议,并不直接指向具体的标的物,期货交易并不以转移货物所有权为目的,期货合约所产生的权利协议本身也并不直接转移或授予基础权益和基础资产,只有当期货合约到期发生实物交割时,才会产生基础权益如货物或权利凭证的过户。因此,就性质而言,期货合约并非真实销售合同,具有虚拟性和衍生性。期货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不受基础资产的限制,多以对冲平仓了解合约,如果据此缴纳印花税显然不合适。
此外,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只要期货合约尚未平仓了结,其最终盈亏情况很难确定,需要结合交易目的,如投机还是套利、套期保值交易进行判断,作为投机、套利交易多采取组合头寸,产品投资跨品种、跨市场、跨境内外,因此,就单一品种合约较难判断,就单个账户也很难判断其盈亏。因此,期货交易的税收设计不能简单参照证券税收政策执行。
(二)原油期货不同于境内其他期货合约
特殊的制度安排需要特别的期货税制考量。原油期货属于商品期货,不同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权益类衍生品和外汇期货等货币类衍生品。在交割机制上,原油期货采取实物交割,不同于股指期货的现金交割。因此,在税制上不能简单参照A股QFII以及沪港通税收政策执行。
从现行颁布的原油期货法律制度看,原油期货在交易、结算、交割等制度安排方面不同于境内其他商品期货合约,原油期货最重要的特点是其为首个直接面向境外交易者开放的期货合约,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参与原油期货交易。
根据证监会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境外交易者可以直接或者二级亦称转委托模式参与原油期货交易,后者是指被称为“执行经纪商”(境内期货公司)与“原始经纪商”(境外期货公司)的两个经纪公司之间签署协议,从而使原始经纪商能将旗下多个客户的委托单集中在同一账户名下(综合账户)传送至执行经纪商,然后由执行经纪商代表原始经纪商下单,并由执行经纪商代为进行清算的模式。不同于直接模式,综合账户下所有境外客户资金混同在一起,执行经纪商即境内期货公司和交易所对每个客户的盈亏并不知情,因此,很难计算客户盈亏,这将对所得税的计算带来很大困难。
(三)正确处理原油期货市场与自贸区改革开放关系
不能简单用离岸金融市场观点去看待我国原油期货市场乃至期货市场的国际化。原油期货市场不能简单定性为离岸金融市场。原油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不仅限于境外交易者还包括境内交易者,是在岸与离岸双向开放的市场,这也是国际成熟期货市场的普遍特点。
就交易币种而言,原油期货交易的计价货币是人民币而非美元,但外币可以作为保证金,本外币实行分账管理,这是推行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尝试,这点明显不同于以外币为主的离岸金融市场。
就设立目的而言,上市原油期货市场主要是为了做强国内期货市场,争夺国际能源定价权,这也不同于欧洲美元等典型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目标。从本质而言,期货市场“一价定律”的特点也决定期货市场的国际化不同于以机构为主体的离岸市场的制度安排。国际成熟市场对境内外期货投资都有系统的安排,不是简单采取避税港为主的离岸市场的发展模式,其统一境内外投资者交易于同一平台,最终目的是活跃市场,提升定价影响力。
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建设可充分借助上海自贸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特殊政策优势,实现离岸与在岸市场的双向贯通,税收政策设计可以利用自贸区的先行先试机会通过暂停、废止部分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特别安排,同时,也要考虑自贸区政策的可复制性以及全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整体协调问题。期货市场尤其是商品期货具有天然国际化的属性和需求,为了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原油期货市场税制设计应当为铁矿石、铜、棉花等其他期货品种的国际化做出前瞻性安排,也有利于复制到其他品种和地区,不能简单以税制洼地看待原油期货市场的特殊政策安排。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原油期货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一并暂免相关增值税的规定很好地体现了上述精神。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期货合约就其性质而言,很难界定为财产或者是权益,其衍生性、虚拟交易特性导致对其征收所得税和印花税存在较大困难,而就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的目的考虑,其开放性以及跨国协调都需要一并考虑,因此,对原油期货交易课税应当综合上述因素,从而建立有竞争力的税制安排。
四、关于我国原油期货税收政策的具体建议
基于上述原油期货的特殊性考虑,在当前原油现货市场寡头垄断的情况下,足够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尤其是生产商、贸易商以及主要对冲基金、金融机构的参与对品种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以及定价权的争夺至关重要。因此,原油期货交易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如何通过有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安排吸引境外投资者的参与,因此在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增值税等方面要兼顾国际竞争的需要。短期看,我国原油期货税收政策应当以建立有竞争性的税收制度安排为出发点,吸引主要国际机构投资者和金融中介机构参与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建设,为我国争取原油期货定价权打好基础,从长远看,应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交易税等方式更好地促进原油期货在内境内期货市场发展。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营业税
对于从事原油期货交易的交易者而言,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货物期货交易一律免征营业税,因此,境内外交易者参与原油期货一律免征期货交易营业税。另外,根据《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外经纪机构作为特殊经纪参与者可以境外交易者参与我国原油期货交易,该类境外经纪机构不在境内注册,的也都是境外交易者,但其提供服务的内容亦即原油期货交易发生在境内,并因此获得佣金收入。然而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未对此予以明确。笔者认为,从短期来看,为了吸引更多的境外经纪机构境外交易者参与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在起步阶段,可以暂免征收。
(二)关于所得税
我国不单独征收资本利得税,但根据现行税法,个人从事期货交易的差价部分征20%的税,对于企业从事期货业务所得收益要征收企业所得税25%。建议借鉴英美期货交易所得税区别课税制度,区分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对原油期货征收不同的税率,不仅有利于抑制过度投机,也有利于增强对实体企业的吸引力,从而提升对原油现货市场的定价影响力。
对于境外投资者,一方面,由于原油期货交易多采取二级模式,在综合账户制度下对境外投资者者盈亏所得的计算较为困难。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个人所得税》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免除期货差价收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可充分利用自贸区政策优势,由有权机关加以明确。因此,建议参照国际惯例以及QFII、RQFII、沪港通等税收优惠政策①,同时也为活跃原油期货市场,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和稳定交易预期,建议将境外投资者期货交易中差价部分所得税予以免税。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境外期货经纪机构获取提供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的佣金收入应列入征税范围,但考虑到缺少足够的手段有效衡量其业务成本,加上各国所得税法的协调等问题,为尽可能吸引境外交易者的考虑,建议暂免征收。
(三)印花税方面
从税收制定程序考虑,《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免纳印花税的凭证,其中第三款为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免征直接经财政部批准即可。由于目前境内对期货交易并未征收印花税,因此,对于原油期货也应不予征收。
此外,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以及防止偷税漏税、避税等问题,在制定原油期货税收政策时要做好与监管政策的协调,包括税收执行具体保税交割的制度设计以及联合监管执法模式等,同时为防止逃避税款,在开展跨境监管协作的同时,一并考虑国际税制协调问题,从而建立起有竞争力的原油期货税收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张磊.衍生金融工具对国际税法的冲击及应对[D].年中国政法大学,2009.
[2]刘凤元.衍生品的税收问题:国际比较和借鉴[N].证券市场导报,200704-10.
[3]刘凤元.衍生品的税收问题:国际比较和借鉴[N].证券市场导报,2007-04-10.
[关键词]证券税制体系;证券交易印花税;资本利得税
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到2006年底,境内上市公司已达1421家,总股本超过12656亿股,总市值达89404亿元,占当年GDP的45%左右。[1][2]为分享证券市场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政府需要建立证券税收制度;而为促使证券市场向健康、稳定和规范的方向发展,证券税收制度的设计必须科学合理。
作为政府筹资与调控的工具,证券税收制度一般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证券发行和转让的行为课税,二是对证券投资所得课税,三是对证券转让的增益课税,四是对继承及赠予的证券价值课税。证券税制体系覆盖了行为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大税类,现实中主要表现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红利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与赠予税等税种。如何合理配置制度资源、以保证证券税制功能的充分发挥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超低税负保证市场效率与财政筹资两全
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主体税种,是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向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的一种行为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的普及,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印花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因此很多国家将这个税种称之为证券交易税。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始于1990年7月1日,为约束股票转让行为,稳定初建的证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对卖方征收6‰的印花税;同年11月23日,印花税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收6‰。以后印花税率几经调整(如表1),或刺激交投,恢复市场信心;或抑制投机,调节市场供求。
回顾十多年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变动的历史,一方面,不可否认,历次税率下调对活跃股市、反转股指的确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或长或短导致了牛市熊市的转换。然而,通过对数次印花税率下调后的市场表现分析,印花税的政策效果正在日益弱化。1991年10月印花税率从6‰下调到3‰,上证综指当月大涨20.8%,次月再升13%;1999年6月B股印花税率降低为3‰,上证B指掀起一波升幅逾50%的上升行情,但相比较而言,1998年6月和2001年11月印花税率下调对市场的影响就较为有限。
另一方面,中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投机心理非常重是不争的事实。通常国际成熟股票市场的换手率为50%―100%,如2003年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换手率为89%,伦敦为107%,东京为83%,香港为52%,[3]而我国股市换手率远高于这些国家的证券市场(见表2)。过高的换手率无疑表明广大投资者对买卖差价的关注程度大大超过了对税负水平的关注,为获得差价,频繁地买进卖出,追涨杀跌。中国证券市场如此严重的投机行为是由多方面因素所导致的,除了证券市场本身发育不成熟以外,投资者心理不成熟、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会计报表失真等都不能不说是导致跟风炒作的重要原因。因此,奢望仅仅通过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的调整以达到抑制市场投机行为的目的是不现实的。
实际上,很多国外学者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证券交易税率变动前后,股市波动程度发生的变化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即证券交易税率的变化对股市波动程度的影响其实并不大,但对股市的交易量存在一定的影响。Umlauf发现,1986年瑞典的证券交易税率由0.8%上升为2%后,11家最活跃的上市公司的60%的交易量、所有上市公司的30%的交易量都转移到了伦敦。[4]因此,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保证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很多国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税)税率呈下降趋势,甚至有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丹麦、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早已免征了证券市场上的行为税。
在证券交易税税率下调以增进市场效率的同时,其强劲的财政功能便明显地表现出来。实际上,证券交易印花税确实一度成为我国税收收入中重要的增长点。有统计资料显示,1991-2000年的10年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由1992年的0.13%提高到2000年的3.78%。[5]2001年开始,股市成交量明显萎缩,然在2005年印花税税率下调以后,次年全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迅速增加,达179.46亿元,同比增长了166%。可见,印花税率的下调很有可能使税收收入不降反升,税收的筹资功能与效率功能都提高了。
二、证券交易利得税:携手红利所得税以维护公平
如果说行为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调节市场经济行为,以增进效率,那么,作为所得税类的税种,红利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则侧重于调节收入差异,维护社会公平。西方国家的证券税制正在或已经经历了由行为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起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调控的重心着眼于民众间收益的二次分配,而把资源配置的职能更多地交还给了市场。
现阶段,我国机构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和红利以及转让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均纳入企业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所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则纳入个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投资者个人转让股票的资本利得,虽然个人所得税法有对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课税的规定,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40号)、《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2号)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成长性普遍不良,回报不尽如人意,因此基于企业经营业绩派发的现金股利与股票交易过程中实现的资本利得相比实际上显得微不足道。同时,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暂不分配”、现金股利支付率偏低、股利政策缺乏稳定性等等。[6]据统计,截止到2004年底,A股市场给流通股股东的累计分红派息共700多亿元,平均每年投资收益率仅为0.37%,远远低于银行存款利息。[7]过低的收益率令投资者对现金股利这一投资回报的期待转化为对新增股份走出填权效应的期望,从而也就导致了长期以来中国投资者缺乏价值投资的意识,股票市场上投机之风盛行。所以,对股息红利所得课税而对个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免税显然不是税收制度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样的制度安排在客观上鼓励了投资者短线炒作和频繁换手,不利于中长线投资。
同时,由于信息分布不可避免存在着不对称性,不同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交易中拥有不同的资源、处于的不同地位,收入分配差距被明显拉大。2002年院士何祚庥曾撰文指出,近十几年来中国基尼系数飚升,股市的贡献约是4.4%。[8]2006年下半年开始,上市公司限售股东减持套现再一次显示了市场中证券交易的巨大财富效应。苏宁电器高管赵蓓在其所持股份解禁后,分三次合计减持1592.064万股,套现达5.99亿元。[9]不可否认,随着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通过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将在个人可支配收入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对股息红利课税而对资本利得免税显然有避重就轻的嫌疑,所得税天然具备的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公平的职能难以真正实现。
理论上,证券市场是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个市场中通过交易行为所带来的利润增加了投资者的消费能力和投资能力,同其它交易所得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理应处于应税所得范围以内,以保证税收制度对不同来源所得的公平对待。现实中,如果对个人投资者的股票交易资本利得免税,却对工资、薪金、股利、利息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会鼓励纳税人通过各种方法把经常性收入转化为资本利得以逃避税收。如将原本用于支付给股东现金股利的资金在市场上购回部分股份,抬高股票价格,股东则可通过出售股份获得收益,从而以股票交易增益代替现金股利。可见,只有构建完善的税收制度体系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市场行为的扭曲,防范税收收入的流失。
在我国,对资本利得课税应该说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手段起点很高,基本实现了无纸化操作,对股东账户和现金账户收益净额的统计容易。不过,要保证制度设计的科学合理,必须厘清以下问题:
1.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额征收时点的确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同回答实际上取决于对“纸上利润”的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资本利得是虚幻的,仅仅反映了价格水平的变化,而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究竟是将帐面收益的增加视作真实收益课税,还是帐上收益必须套现以后才负有纳税义务?这个问题同时也关系到税额征收时点的确定,是人为确定一个时间段(譬如一个日历年度)的期末,抑或是在资金退出证券市场的时点?究竟应如何界定“资本利得”,这影响到现实中对资本利得课税的制度设计。
2.关于证券交易的亏损抵补。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很大的市场,损失无法避免。如果政府通过税收来分享纳税人的证券交易收益,则纳税人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损失,政府也应该分担。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对证券交易资本利得征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配合,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规避利得税。另外,关于亏损抵补期限的设定也是需要细致考虑的问题。
三、遗产与赠予税:完善税制的一个必备环节
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代表一定的财产。证券市场上的财产税是指对证券以财产形态作为遗产转移或者作为赠品赠予所征收的税,包括证券遗产税和证券赠予税。财产税实际上是所得税的补充,它不但能对无收益所得(存量所得)课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个体在竞争中的“起点公平”。
随着资本的积累和不断发展的证券交易,必然会产生巨额证券资产的拥有者。当财产因增长或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受赠人或继承人便会不劳而获地获得巨额财富。因此,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维护社会公平,多数国家对开征证券遗产税与赠予税都相当重视。然而有效的财产税制度的建立,需要有完善的财产申报和清查制度,辅之以严厉的税务稽查和处罚制度,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均依赖于市场化的完成,可是中国渐进式的改革放慢了这一进程。因此,我国对遗产税的征纳几度讨论,至今尚无关于遗产和赠予税的立法。不过,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并不能成为不开征遗产和赠予税的理由,相反,它应该成为加强制度建设的动力。
四、结 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今天中国证券税收制度实际上是一个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体税种而所得税与财产税功能缺失的单一税制。充足、效率与公平是现代税收制度必须保证的三项原则。可是在我国,一方面由于证券市场本身的缺陷以及市场对于资本流动性的要求,使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控功能日渐式微;另一方面在证券市场上单一税制的情况下,政府难以分享证券市场上的巨大收益,同时,由于每一个税种有其自身的特色和功能,作为行为税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亦无力代行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功能,从而导致证券市场上鲜见公平。
中外税制发展的实践经验和教训表明,一个由简单税种构成的复合税制远比一个复杂的单一税制更具优越性。由于证券市场涉及面广泛,仅依靠某一个税种对其进行调节几乎是不可能的。财政学者杨•阿瑟曾经说,假如要我给完善的税制下一个定义,那就是轻轻地把重税加于无穷点上,而不加重于任何一点。[10](191-201)因此,我国构建证券税收体系的总体目标是在保持较低整体税负的前提下,形成一个由多税种构成的多环节的税收制度体系。行为税、所得税、财产税各税种相互衔接、取长补短,共同发挥调节证券市场的功能,同时筹集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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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ese Securities Tax System and Its Improvement
Wen Yuan
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征收的是印花税,但问题较多,一是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是就交易行为课征,与印花税的名称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讲不严谨,比较勉强;二是经济学上的“马太效应”所昭示的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原理在股票市场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一般来说,机构、大户容易获利,这是小投资者所无可比拟的。但目前为股票交易行为设计的印花税是不论交易数额大小,持券期限长短一律按同一比例对双方征收的比例税率,它虽然对控制股票交易频率可发挥一定作用,但对于国家重点调控的资金大户对股票市场的操纵现象却无能为力,也不能采取免税额度方式给中小投资者以适当的优惠,难以实现相对公平,对调节收入也起不到什么作用,这显然是有悖于印花税的设计初衷。
对证券交易行为的征税方式改革已势在必然。为了鼓励投资、减少投机,应以证券交易税取代目前的印花税,但考虑到中国新旧税制衔接以及兼顾两家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利益,在目前情况下最适当的选择是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兼征。不过,印花税只对一级市场股票发行时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课税以改变目前对一级市场不征流转税的状况,以调节一级市场股票发行价格,缩小一、二级市场的利益差距,也可以为国家获得一笔财政收入。证券交易税是对证券二级市场“零售”环节征收的流转税,而且规定只对卖方征收,借鉴国外对证券交易行为课税的具体经验,税率不宜太高,最好不要超过5‰,在具体的实施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另外,为了避免税源流失,纳税方式应以“源泉扣除课税”为主。考虑到国债在我国经济发展和证券交易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对国债转让收入宜从轻课税。
二、证券交易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的平等税收权力问题
平等负税是税收的一个基本原则,对股份制企业也不例外,但我国的股份制在平等负税方面上还有许多问题亟待完善,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之间和上市公司各股东之间的税负不尽公平合理。
无论是从公司平等竞争还是从税法的严肃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求统一税制。但股份制企业实际执行中却存在很大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1)实行新税制后,已批准的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继续执行15%的所得税率。(2)各省市的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除了少数执行统一的33%的法定税率以外,许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虑,为增强地方企业在股票市场上的竞争力,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所得税率有的按24%执行,既不统一,又不公平。(3)特区企业与内地企业在所得税上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内地股份制公司的竞争力。
这种不规范不公平的做法,其实质就是对上市公司实行税收优惠,这一做法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1)一般来讲,能够允许上市的公司都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经营管理基础,而且在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中,又可募集到一大笔资金,这样的企业理应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如果一上市就较大幅度地减免所得税收,势必造成大幅度地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这种以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为代价来换取企业内部转机建制,可能使得受惠企业缺乏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率的内在压力,既不一定能真正促使企业实现转机建制,又使得我国本来就十分困难的财政雪上加霜,扩大财政风险。(2)对上市公司大幅度地减免税,对于非上市企业是一个极不公平的因子,上市企业原有的良好经营基础和上市过程中吸收的大笔社会资金已为其提供了市场竞争中极大的优势,这已是其他非上市企业望尘莫及的,加之税收上的优惠,使非上市企业在竞争中的处境更加难堪。特别是在同一行业中,国家对企业上市有一个行业分布的选择,同行业中,效益良好的企业未必都能上市,那么不能上市的企业实际上很难得到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因此,我们要执行规范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改变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以及各上市公司之间的企业所得税不一致的局面,要求它们承担相同的税负,执行统一的33%的所得税率,中央政府应统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省市级地方政府在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上严格控制,只有这样才能严肃税法,进而促进股市的正常发展和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
税收权力不平等的另一个方面则是股份企业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负税要求不尽一致,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税。这种只对个人股征税的做法既违背了公平负税的准则,也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则并且不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不少股份企业通过不公平的分配股利方案,侵占国有股,造成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同时还通过不规范的折股手段将国有资产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使之成为全体股东享有的权益,导致国有资产被蚕蚀,其原因之一就是国家股的股东“缺位”。如果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也征税,从而事实上把国家股作为国家所有的股权,这将有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应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和股权平等的要求,所有因持有股份而获得收益的股东,不论其本身是国家、法人还是自然人,他们的股利所得课征相同的税收,并都由股份制企业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制。也许有人会问,对国家股获得的股息征税不是国家自己征自己的税吗?就如把钱从自己的“左口袋”拿出又放进“右口袋”,这有必要吗?其实这样做在目前是非常有益的,有助于税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对股份公司的利息分配的监督权,防止股份制企业通过少分或不分国家股息而造成国有资产和税源的隐性流失,从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从更深远的意义上看,对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在内的所有股东征收股息所得税,有助于通过利益来驱动国家尽快形成一个实实在在的法人代表,并把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摆在平等的法人地位上,在此基础上促进国有股上市流通。国有股上市流通有利于削弱政府对资源的直接行政控制,有利于企业借助市场打破部门、地方行政隶属关系,促使资源能够真正合理流动起来,改变国有股的凝固状况,并以此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三、证券投资收益分配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我国证券收益分配中的税收问题主要有二,一是缺乏避免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的机制;二是对证券交易的净收益及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不明确。
股息红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所得,税后利润在股东之间分配就成为股息。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企业获得的股利作为企业所得一并征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个人取得股利、红利所得应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样做虽然有利于加强控制税源、扩大税基,但毫无疑问形成了重复征税,增加了股份公司的额外税负。对股份公司的利润和分派股息分别课征是不合情理的,它实际上是对股息收入的一种歧视性待遇,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也妨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我国现行的税法将股份公司获得的股利作为企业所得税一并征税,而股东在取得股息时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形成了重复征税,这在税收理论上是说不过去的。为此,我们要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引入避免对股利双重征税机制。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力争避免重复征税,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1)扣除制或双率税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税收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国为了减轻重复征收所得税,就规定股东一年取得的第一个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双率税制又称为分率制,即对公司分配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做也可以部分地减轻重复课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触及,故很少使用。(2)抵免税和免税制。抵免制的核心是通过将公司缴纳的部分或全部税款归属给股东所得股息中去,以抵免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这一方法为西方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免征制是指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收入不作为个人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希腊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都使用这一做法,它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课税。
随着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我国消除证券市场上股息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理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笔者认为,在我国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这种做法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课税,还与国家常规做法接轨,免税制虽然可以彻底消除股息重复课税问题,但是必然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这在我国当前财政容易拮据的情况下不宜使用。由于股息相对稳定,确定其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相对简单。比如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个人股东取得的第一个200元实行免税而对超过200元的股息按部分抵免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做既照顾了小投资者的利益,又方便了税收征管,保证重点税源不流失、不遗漏。
关键词:纽约;财税政策;国际金融中心;上海
中图分类号:F8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2-0062-04
纽约是世界最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在纽约,商业银行、储蓄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交易所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云集,许多外国银行也在纽约设有分支机构。纽约金融中心不仅引领了全球金融市场,也影响着世界金融交易、结算、储备等金融和资源产品的走势。英国伦敦金融城2008年3月公布的第三次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l3)中纽约得786分,排在第二。该调查显示纽约正在赶超伦敦,而且金融界对构成金融中心竞争力主要因素的看法也在改变。以前,人才和技术被认为是构成竞争力的首要因素,如今受访者关注的重点是政策监管和税收环境。财税政策对吸引国际金融公司和人才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以纽约为例来研究金融中心建设的财税政策,以便对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有所启示。
一、纽约金融业的税收情况
在美国的税收体系中,间接税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且一直呈降低的趋势。就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增值税而言,一向以税制完备而著称的美国至令尚未采用增值税。因此,主要介绍一下纽约的直接税。
1、个人所得税。
从总体上看,直接税是美国税收制度的基础。其中个人所得税始终保持第一大税种的地位,在美国联邦政府的税收总额中,个人所得税一般占到40%左右。进入21世纪以来,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主动地位,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通过了各自的税制改革方案,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减税浪潮。美国国会多次通过布什政府的减税方案,减税力度之大、次数之频繁是前所未有的。2000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15%、28%、31%、36%、39.6%五个档次。2001年,除了最低15%的税率保持不变外,其他各档次分别降低了0.5个百分点。在2002年,各档次税率再次分别降低0.5个百分点,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降到38.6%。2003年,税率继续降低,最低10%和15%的税率不变,其他档次的税率分别降低2%或3.6%,最高税率降到35%。到2008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10%、15%、25%、28%、33%、35%六个档次。
除联邦税以外,纽约州所征的个人所得税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分为4%、4.5%、5.25%、5.9%和6.85%五个档次。6.85%的最高税率适用于应税所得超过20,000美元的单身个人。另外,2004年到2006年临时实施了两个更高的税率7.5%(7375%)和7.7%,7.7%的税率只适用于收入超过500,000美元的纳税人。纽约的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税率,平均来说,低收入者纳税是其所得的1.3%,20%的中产阶级纳税是其所得的2.6%,1%最富的人纳税是其个人所得的6%。然而,如果考虑到联邦所得税申报的扣除项,纽约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就降低了,富人的税负也随之降低。联邦扣除以后,1%最富的人所得税的有效税率从6%降到了4.3%。据调查,纽约富裕阶层的近四分之一是金融证券方面的人士,个人所得税的降低促使金融知识水平高、国际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汇集纽约,使得国际金融中心的人才储备条件得以保证。
2、公司所得税。
美国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联邦和其50个州各有自己的税法。就金融行业而言,在联邦和所在地州及地方政府设置的各个税种中,公司所得税是其主要税种。在联邦层面,金融行业与非金融企业没有什么区别;公司所得税适用15%-38%的多级累进税率,税率结构先累进,应税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后,税率又有所降低(应税所得低于1833万美元,适用税率为15-38%;应税所得高于1833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5%)。
在州层面上,纽约州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呈下降的趋势,2000年税率是9%,2008年降到7.1%。而且,由于存在很多的优惠和抵免措施,使得公司缴纳的税款远远低于按照它的实际所得应缴税额,这就意味着在纽约公司的有效税率远远低于7.1%的名义税率。如1969年纽约制定了《纽约投资减税法》,该法案规定如果一个公司在纽约的投资符合相应条件,投资额的1%可以从公司的所得税中扣除。之后抵免数额又增加到投资低于3.5亿美元的公司允许5%的抵免,对于超过3.5亿美元的允许4%的抵免,而且投资应抵免税额可以结转以抵补以后15年的所得税。每年,在纽约经营的公司有十亿美元可以用作税收抵免的结转。
2004年9月,ITEP调查了美国275家最大且利润最丰厚的公司,发现其中的82家公司在2001年到2003年中,至少有一年没有缴税或是缴税低于联邦公司所得税。换句话说,这期间几乎是所有的公司实际上都从联邦政府那里得到了净退税。因为纽约的应税所得是建立在联邦应税所得的基础上,这些规定和优惠措施减少了纽约公司应纳税额。调查还显示,2001-2003年总部设在纽约的财富500强企业所纳税的有效税率远远低于联邦税率。有20多家公司实际上缴的所得税还不到法定税率的一半,这其中有摩根大通、雷曼兄弟和纽约银行等著名的金融公司。较低的有效税率吸引了众多大公司把总部设在纽约或在纽约建立分公司,同时也对金融行业产生了示范和集聚效应,促进了纽约全球金融中心的发展,
3、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在美国,个人和企业都要为资本利得缴税。但是,对于个人来说,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超过1年的投资)税率较低。2008年,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税率降到15%(对于归人最低和次低所得税缴纳人群的两类人不缴资本利得税)。被豁免资本利得税的情况包括:(1)当出售一份房产时,如果该房产是出售者在出售前5年中的2年的主要居所,出售者可获得250,000美元(对单身)或500,000美元(对夫妇)的豁免额;(2)资本利得计算的是净值。即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投资损失超过了投资收益,净损失可以被利用在一般所得税的减免中。每年每个个人可以申报3,000美元的净投资损失,用来减免一般所得税。剩余的投资损失还可以归入下一年继续用来计算下一年的资本利得净值。企业还被允许将本年度的投资净损失抵消上一年度投资收益,从而获得一定的退税。
4、财产税。
美国的财产税尤其是房地产税是各州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应税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个人财产和无形财产。几十年来,很多州取消了对个人财产和无形财产征税,只对不动产征财产税。大部分州的财产税税率在2%到4%之间,纽约不同的行政区税率不l司,在2001-2002年,平均税率是2.3%,各区从0.38%到2.63%不等;购房的银行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扣除。另外,美国政府对财产税还制定了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税和免征、“断路器”税收抵免、延期纳税和分类税率等。除此之外,1978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加利福尼亚第13条建议》,降低了财产税税率,并对其增长加以限制。这之后,几乎所有的州都对财产税提出了某些形式的限制,包括限制和控制财产税的增长速度,对财产评估价值增长设限、对法定财产税率设限、冻结财产税率增长、对财产税收入增幅设限、对地方支出封顶等。纽约州对各级政府征收财产税的税率施加了限制。县级政府可以征1.5%的财产税,大多数市政府可以征2%的税。
二、中国金融业税收制度的现状
与纽约相比,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着税制不够合理、税率偏高、税负偏重和税收覆盖面偏窄的问题。
(一)营业税税率偏高
不论从事何种应税金融业务,在我国都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免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因纳税人所在区域不同而不同,在市区的征税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则为5%,而在其他区域税率为1%。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县城、建制镇内,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5%。教育费附加则统一按3%的附加率征收。我国现行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除娱乐业征收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外,其他税目分别按3%和5%两档税率征收。金融企业实行的是5%的税率,与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相同,但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3%的税率相比,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仍处于较高水平。
(二)流转税负担偏重
金融行业除了缴纳营业税外,还需缴纳印花税。金融业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分为几种:贷款合同印花税、房产合同印花税以及股票交易印花税。印花税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详见表1)。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除了税收工具以外,更是成为政府调控股票市场的重要工具。例如1997年5月9日,为平抑过热的股市,我国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由3%上调至5%;1998年6月12日,为活跃市场交易,又将印花税率由5%下调为4%;2008年4月,印花税从3%下调至1‰:进入9月,为了刺激股市,财政部宣布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由此可以看出,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并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税率很低,但它一般按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全额计征,因此,从实现的营业收入角度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这样,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印花税。这几种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
(三)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从两方面影响金融业务:一方面是对个人投资者从事金融产品投资所实现的收益征税。目前,我国对个人的存款利息和对从事证券(不包括国债1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证券转让所得则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部分收益征税,部分收益不征税,本身有失税收公平,会扭曲资金流向,影响资本配置效率。
另一方面对金融企业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至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从总体上已存在诸多不适应,如税率偏高(近些年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税率普遍呈下调趋势,最高边际税率已普遍降到40%以下,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45%的最高边际税率已显得很高),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扣除标准偏低,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总体偏高。金融行业工资水平较高,且与国外同行相比,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无疑会间接提高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其竞争力。
(四)企业所得税扣除限制较多
目前,我国金融企业原则上同普通企业一样缴纳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虽然法定税率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特别是金融行业由于自身的行业特点,税前扣除限制将大大加重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原则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但我国现行税制对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如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坏账准备的提取等。对金融企业影响较大的扣除项目限制主要有两项:(1)工资扣除,即按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现行标准为月工资1600元。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企业只能从税后利润列支。金融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较高,因此,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金融行业的税负影响较大,金融企业对此反映也比较强烈。(2)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标准过严。内资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其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就可以冲抵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原则上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金融行业经营风险较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保障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贷款本金3年不能收回,才能认定为坏账予以核销,不符合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要求。
三、纽约财税政策对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启示
目前,上海作为人民币金融中心,正在进一步朝着建设全球金融中心而努力,设计一个合理的税收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而纽约在税收体制方面的经验能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提供很多有益的启示。
(一)降低金融业营业税负担,扩大征收范围
金融行业的营业税是针对银行的贷款利息和收费等项收入,而不是针对银行的经营利润和税前收益等项收入征税。国有商业银行历史形成的资产质量差,银行存贷利差空间不大,而实际利差与名义利差差距较大,债转股又出现实际利差严重倒挂以及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经营困难,竞争乏力。而纽约的经验表明,对银行业不征营业税等流转税的做法也是可行的。因此为降低我国银行业的税收负担,提高国际竞争力,降低金融行业的营业税税负是必要的。同时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进一步调低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利差收入征税。这样既规范了税收政策,又可以有效提高银行的资金利用率。
(二)降低个人和公司所得税税负,取消不合理的税前扣除限制 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无疑会间接提高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其竞争力。因此,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加重了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应当取消不合理的税前扣除限制。原则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于工资和坏账核销等对金融企业影响较大的扣除项目,应进行适当调整,取消计税工资限额,放宽坏账核销标准,即建议将认定为坏账的逾期时间适当缩短。
(三)给予金融行业特殊的税收优惠
关键词: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改革思路
2007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上涨,证券市场的繁荣为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提供了便利,1—8月份仅IPO就达1 490.5亿元。然而,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属于新兴市场,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还很不健全,并具有极强的投机性,市场波动性甚大。利用有效的税收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引导,是降低证券市场波动性可供选择的方法之一。本文拟就当前我国证券税制进行剖析,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税制改革思路。
一、我国当前证券税制的主要问题
证券税收不仅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也是国家调节证券市场的经济杠杆和重要手段。合理完善的证券税制体系可以在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降低市场波动性的同时,提高市场配置资金的效率,从而对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证券税收制度不甚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健康、稳定发展。
1.缺乏统一规范的证券税收政策
(1)我国现行各税种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大多是对证券市场运行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采取临时性补救措施,这些措施不仅很难达到规范股票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目的,而且容易造成各种政策之间的不协调。
(2)证券税制的课税范围非常有限。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主要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A股、B股、国债现货、国债回购、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基金等七类。然而,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个人交易的A股和B股课征,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征税,对国家股和法人股免税,对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税收的调节仍然还处于空白状态。
2.证券税制结构不甚合理
对证券税制结构的分析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进行:一是从证券市场运行的不同环节而言,各种税种的设置是否恰当充分;二是从纳税者承受税金负担的程度,对税种所作的区分。首先,我国尚未在证券发行环节征税。证券发行市场的高速扩张必然会影响到证券二级市场的稳定,影响到证券二级市场供需结构的均衡;其次,对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问题一直没有进展,原因在前几年股市处于调整时期,普遍认为会增加投资者的税负与投资成本,考虑到稳健性原则,证券交易所得税问题的讨论就被搁浅,更谈不上开征。但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发展趋势。
3.证券市场税负不公,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证券市场税负不公,首先表现在税收对象上。现行证券税制仅对证券二级市场中的股票交易征税,而对其他有价证券品种(如国库券、债券、基金等)及一级市场和大量的场外交易不征税。这种做法势必导致一级市场的原始股持有者和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者间的不公平,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不公平,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的不公平。其次,在税率设定方面也有失公平。证券交易市场主要税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单一。政府无视股票持有期限和交易额,都依现实成交额向买卖双方征收相同比例的印花税。这种做法导致税收对机构和大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市的调控能力较差。况且,固定比例税率本身就带有累退的性质,难以实现相对公平。再次,股权分置变相导致了税负不公。在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中,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税,而只对个人分得的红利和股利征收20%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变相的同股不同利,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最后,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平等,在沪、深两地上市的企业只有极少数执行统一的33%的税率,大多数都享受所在地政府给予的低税率优惠,给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带来了负面影响。
4.证券税制的重复课税现象严重
(1)对已分配利润重复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可见,在我国一笔利润先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公司用税后利润进行分红派息时,这部分股息和红利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这部分税后利润分配到法人股东手中,可以享受境内投资收益的税收抵免,不会发生重复征税。但是如果这部分利润分配到个人手中,仍会发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2)对未分配利润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户上实际做利润?穴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雪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即使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未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利润保留形成的资本增值一旦实现为资本利得或转增资本,投资方依然要将之作为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笔利润在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后,如果不进行分配,也会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5.证券税收制度缺乏相对稳定性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是前所未有的,证券市场的繁荣促进了企业融资、投资的增长。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应秉承证券市场持续快速发展的原则。我国的证券税收制度也要体现鼓励证券投资,以达到不断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目的。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似乎并没有意识到稳定证券税收制度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税制的调整与市场的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在涉及到证券税收制度有关内容时,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如何利用税率的变动来平抑短期的证券市场波动上。仅就目前证券市场主要的税种股票交易印花税而言,从1990年6月28日按单项6‰征收,经过六次改革,现在按3‰双项征收,每一次调整均是为平抑证券市场短期波动的需要。如此剧烈的变化,不但会给投资者以长期手段短期化的感觉,而且这种做法本身也不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二、对我国证券税制的改革思路
(一)建立完整、规范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
目前,以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代表的证券税制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主要表现在:
1.证券课税的覆盖面较广。证券课税基本上涵盖了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场内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在内的几乎全部的证券市场以及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衍生金融产品在内的几乎所有金融产品,证券课税的覆盖范围相当宽。
2.实现了由单一证券税制向复合证券税制的转移。为便于对不同环节课税,在不同的投资环节如发行、交易、所得、遗赠等方面设置不同的税种,实现了由单一证券税制向复合证券税制的转移。
3.建立了比较合理的证券税收征管制度。在证券市场中,税制的设置充分体现了不同投资群体与投资种类之间的区别,针对不同的投资群体设置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投资品种在税率方面进行区别对待。并且在税率的设计、税负水平的确定、征收范围的界定、税收收入的划分和具体的征管方法等方面都做了比较完善和科学的规定。
4.证券税制的设计相对稳定。由于税制的调整直接反映出一国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发展走向的把握,而证券市场又是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信息敏感度极强的场所,从稳定发展证券市场这一前提出发,各国在进行税制方面的微小调整时,都本着相当慎重的态度,不以短期的调控策略影响到长期的发展基础。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原来散见于其他税收政策的有关条款已不能满足国家对证券市场调控的需要,因此,应借鉴国际成功证券税制经验,建立一套能够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调节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在这个税收制度中,不仅要有专门针对证券市场设立的特殊税种如证券交易税,而且还要广泛借助其他税种。该税制体系的税收调控应涵盖全部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债券等所有发行及交易市场。在规模和结构上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调节,以保证投资者不同投资方向、不同投资券种以及其他投资行业的税负公平。
(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实行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兼征制度
证券交易流转税是证券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征收的一种税收。一般来说,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根据美国库伯斯·里伯兰德国际税收网站提供的95个国家的税收情况看,对证券交易行为征过税的国家和地区有27个。在亚洲,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了证券交易印花税与证券交易税兼有的制度,这与其资本市场起步较晚、资本市场建设仍有待完善的实情密切相关,通过兼有税制以及其他政策配合来鼓励资本市场的发展,并有效抑制市场非理性投机,保证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因此,借鉴国际成功证券税制经验,印花税与证券交易税兼有的模式是比较适合我国的证券交易流转税税制模式。具体做法为:
1.对一级市场开征印花税。可以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规定,对一级市场证券发行时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征收印花税,还印花税的本来面目。这样,不仅能够调节证券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缩小证券一、二级市场利益差额,改变不对称的证券一、二级市场间的风险机制,还有利于两个市场的衔接和共同繁荣,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2.对二级市场开征证券交易税。其课税对象是证券二级市场上所有有价证券的交易及转让行为,把法人股、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行为都纳入其中,以弥补目前证券一级市场上税收调节对这方面的空白。证券交易税应在投资者与证券商或证券经纪人之间交割时,按双方实际成交价格征税,并实行源泉代扣代缴。同时,按证券种类、交易方式的不同及证券持有期长短,分别设计不同的税率。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