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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天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启示
截止11月10日,**市地税局累计组织入库工商税收1790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2.3%,比全年计划超收400万元,提前50天完成全年税收任务。
取得这样的成绩得益于**市经济快速发展,前10个月**市GDP增长达到13.2%,GDP对税收贡献率达到9.0%,处于全省前列,为税收增长提供了基础和源泉。
同时,该局党组始终把组织税收收入摆在全局中心位置来抓,通过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健全基层征管职能,从根本上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建设,充分调动了基层工作积极性,基层战斗力进一步增强;坚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全系统各级班子团结开拓,干部心齐气顺,思想和精力始终凝聚在中心工作上。在此基础上,该局党组善于把握住工作中的主要矛盾,从实际出发,抓好重点税源,解决好难点税源,牢牢把握住了税收工作的主动权。
一、坚持税收中心地位不动摇,工作机制健全,责任落实到位
年初,该局把税收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基层征收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对完不成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对达不到进度的进行处罚,把工作责任落到实处。该局党组坚持按月听取收入情况,分析形势,通报进度,做出部署,把工作抓实抓细。税收工作的中心地位还体现在该局的各项工作都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围绕组织收入工作形成合力。税收信息化“两套系统”全面顺畅运行,与业务工作结合紧密,在组织收入工作上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科技支撑作用;税收执法责任制在全系统全面推开,并进行了过错责任追究制试点,共追究28人次、12个单位集体,强化了工作责任落实;通过强化班子队伍建设,增强了干部队伍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保证了工作质量。
二、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
针对旧征管体制存在的基层机构征管职能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责任划分不清等问题,该局积极探索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今年初,该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取消原来承担全市区集中征收的征收分局,使各基层局变为能独立行使税收征管职能又能更好服务纳税人的基层征管机构。在此基础上,普遍实现划片管理,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做到税收征管责任内部到人、外部到户。
新的征管体制健全了基层单位的征管职能,实现了责权利的统一,有利于工作责任落实,充分调动了基层工作积极性,增强了基层工作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较好地解决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经过半年运行,税收征管质量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征管“六率"得分由过去的90.82分上升到93.97分。
三、始终把握组织收入工作重点,重点税源征管质量进一步提高
该局把重点税源作为组织收入工作的关键来抓。在基层机构调整时,成立了**分局,加强了对**公司等重点税源的专业管理。同时,抓好三个结合,强化对重点税源的综合监控:①市局领导包保与基层管理相结合,加大了对重点税源的协调力度;②计财监控与税政、征管、信息科的分析预测相结合,加大了对重点税源征收管理的指导力度;③基层征管机构管理与稽查部门专项检查相结合,稽查部门适时介入,深入挖掘税源潜力。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重点税源税收大幅度增长。其中,**公司入库税款3663万元,同比增长32.2%,增收893万元;**发电公司入库税款1403万元,同比增长68.2 %,增收569万元;金融业税收入库税款1768万元,同比增长21%,增收307万元,并做到按月均衡入库,对全局提前超收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重点税源挖潜工作也取得了新进展,由稽查部门对**公司房产税、**发电公司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开展专项检查,查补入库税款650万元。
四、强化措施,解决好税收征管中的难点问题
近年来,**市小煤矿发展迅速,今年前10个月地方原煤产量达到524万吨,占全市煤炭产量的三分之一,是税收的增长点,也是难点。
在小煤矿管理上,该局制定了《**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煤矿管理办法(试行)》。工作中,立足该市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际,充分调动区级政府积极性,加强与区煤炭管聿棵判?鳎?笆闭莆湛?た缶??浚??锌?た缶?牡羌锹蚀锏搅?00%,不留死角。按月从煤炭管理部门掌握各煤矿的产量、销量和价格,普遍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同时,委托煤炭调运办在煤炭调运环节查验是否完税,彻底堵住税款流失。前10个月,小煤炭入库税款1050万元,同比增长127.8%,增收589万元。
针对焦化企业迅猛发展的实际,加大对其企业所得税管理力度。前10个月,焦化企业入库税款810万元,同比增长80.4%,增收361万元。
针对建安企业难管难收的特点,在强化日常催缴的同时,通过实行以票管税,有效防止了税收流失,截止11月11日,建安企业入库税款1583万元,同比增长56.3%,增收570万元。
五、切实加强基层建设,充分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
该局基层机构调整后,工作重心进一步向基层转移,人财物全面向基层倾斜。选拔了一批优秀人才担任基层班子正副职,增强了基层领导力量,带动了基层工作开展。先后投入资金500余万元,为四个基层局新建、购置或维修了办公楼。此外,基层单位的交通工具、计算机及其它办公设备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充分调动了基层工作的积极性,推动了税收工作开展。
一、加入WTO对我国税制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后,在高度国际化、复杂化和多边性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要求在国内税制建设上更加充分地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对中国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执法的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量外资更广泛地进入、跨国经营的扩张和电子商务的兴起都使我国的现有税收管理面临巨大的挑战。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并参照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优化税制、简化程序、便于征管、优化服务上继续深化改革,加大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依法治税的力度,为我国经济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加入WTO后对税制的具体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金融全球化和国际金融信息化。金融市场加速扩张,金融工具不断创新;资金交易的规模和速度前所未有;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大规模的兼并、收购、信贷等交易更加频繁;证券市场发展迅猛;因此,必须尽快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
2、经济全球化促使国际贸易更加自由化。目前,世界贸易的增长已超过世界经济的增长,尤其是互联网达成的贸易额更是屡创新高。基于此, 必须尽快出台网络交易、电子交易的税种确定、税收征管及管辖权设置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促进互联网络及其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社会必须建立国际税收新秩序,以提高税收的确定性和避免重复征税。
3、为适应加入WTO及经济全球化,要尽快加强涉外税收协调与合作,制定独立的税收政策,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管理协调;要研究其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并制定相应对策,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合理运用国际通用的税收监控措施,加强国际税务协作;随着加入WTO和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的范围将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而扩大,必须采取相应对策,完善税收征管并使税收征管秩序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影响
加入WTO后,需要将明显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的税收政策,进行符合WTO原则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既要注意保护扶持我国民族工业、幼稚产业的发展,又要注意到给我国财税带来的增收、减收以及我国财力承受能力的情况。
1、改进生产型的增值税并逐步向消费型增值税过度
1994年在我国进行税制改革时,考虑到过去和当时基建规模过大、过热情况,国家财政收入承受能力的情况,采取稳进的方式,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世界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日益显示出来,不利于我国固定资产的更新与技术进步,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不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为了消除以上弊端,适应加入WTO后的公平竞争形势,我国需要改进生产型的增值税并逐步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
2、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法
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国内按不同经济所有制的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涉外企业仍实行1991年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于两法规定的税率、成本范围、开支标准、折价计算、优惠办法等不同,有失公平税负,也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如税率方面,外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方面为30%,地方所得税率为3%,外资企业投资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率为24%,投资于经济特区的税率为15%。两档低税率对我国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扩大开放、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引进先进管理经验,起到了十分明显的积极作用,对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其不足之处是,有些地方为了扩大引资规模,无视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降低税率,延长优惠期限,越权减免,先征后免互相攀比等情况,扰乱了税收秩序,给外资企业一个税法不统一、政策不稳定的印象。还有对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对折旧留存残值比例的内外差别也构成了对内资企业税收歧视,由此对国内企业造成了不平等,削弱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对国内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国内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为了扶持国内小企业的发展,增设了两档低档税率,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内的,税率为18%,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税率为27%,年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外资小企业则不能享受以上两档税率,也造成了不公平,形成了对外资企业的税收歧视。
所以,诸如此类的差别,显然不符合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的要求,要尽快统一内外企业差别,向国民待遇原则靠拢。
3、调整“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
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对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曾发挥过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现在加入了WTO,需要将“区别对待”调整为“公平税负”,为国内外的应税义务人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求得共同发展。对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如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开征的一个税种。目前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外资企业免征,可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一样享用城市道路、水、汽、电、通讯等基础公共设施,但不尽纳税义务,显然背离了受益与负担一致的原则,需加以调整,内外一视同仁。
三、加入WTO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1、对经济税源和税收入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后,各个产业和各个行业都将受到一定的冲击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总量和结构都将发生变化。反映到税收上,将引起地方经济税源规模和结构的变化,从而导致税收收入总量和结构的变化。
2、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加入WTO后,我们税务部门面对的征管对象比以前更加复杂和多变,特别是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等经济活动将给税收征管带来重大影响,如何针对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征税办法,并实施有效的税收征管,成为摆在我们税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需要考虑的是,要在鼓励新兴工业发展、促进网络交易和保证政府必要税收收入之间寻找合理平衡点。
3、对税收执法的影响
透明度原则是WTO重要规则之一,外企人员对我国税法法规公布不及时、内部通知多以及有些税务部门理解和解释的随意性等意见较多,我国加入WTO后,必然要求我们税收工作要提高透明度,加快依法治税的步伐,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大执法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提供有效的信息、高效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因此,WTO要求提高透明度,对税收的立法、执法、税务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加入WTO后,税务部门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加强税源调查和税收收入预测工作,提高税收收入水平的确定性。我国加入WTO后,各个产业和行业的发展将发生比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将直接导致各种经济税源的不确定性。面对WTO的挑战,有的行业税源可能日益萎缩,有的行业可能变得更加充裕。只有加强税源调查,掌握各种税源的变动情况,才能及时加强征管,并对税收收入进行合理预测,为各级政府安排预算提供依据。
2、建立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加强税收征管。加入WTO后,由于经济税源发生很大的变化,税收收入的预测和税收任务的安排将变得困难,应全面推行征管质量考核,以征管质量的高低做为考核税务部门工作质量的标准。
3、加快科技兴税的步伐,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针对加入WTO后税收征管对象复杂化的情况,要尽快推进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4、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和税收执法的水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投资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提供有效的信息、高效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
一、强化税收征管,提升征管质效
(一)继续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
推进对纳税人的分级分类和按事项管理。完成了全市金融保险行业的划归管理和建筑安装业纳税地点调整后的对接管理。积极做好全市重点工程项目暨高铁新客站工程和田子路工程的税源划分及协调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拟定了2013年上半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方案;
(三)加强发票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对内重点检查发票库房、发票缴销等,对外重点对停车场、物业公司、培训教育机构、旅游景区开展发票专项检查。为进一步规范窗口征收管理,同时还开展了POS机使用情况自查工作;
(四)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管理工作。开展个体评定税管理情况及个体户分类管理的典型调研,针对区局个体评定税应用软件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撰写了《关于个体评定税系统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提出相应改进意见。为区局进一步完善评定程序提供了有益的参考。通过调查,摸清了全市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征管现状。指导基层局继续做好个体工商业户的建账建制工作;
(五)继续做好推广使用税控机的工作。及时监督、落实未达起征点户税控机补助兑付工作,全市目前已推广3205户,其中未达起征点752户;
(六)明确了全市财务报表的报送要求。统一报送口径,为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全面开展税收风险评估工作打好数据基础;
(七)统一规范了全市征管软件错误数据处理口径、程序,全面使用征管软件运维系统。即减轻了基层局负担,又明确了各岗位责任。
二、持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一)开展两年一次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已预评定A 级企业339户,B级36087户,C级1672户,D级162户;
(二)在达坂城区试点使用“新疆税企互动平台”;
(三)在沙区试点 “自助办税终端系统”,扩大服务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了办税便利;
(四)继续加强12366举报工作的管理。改进和完善12366受理、反馈、回复工作,并按季进行了通报;
(五)从四月起推广使用高拍仪器,实施征管资料储存电子化;
(六) 研究制定了星级办税服务厅和纳税服务明星评选办法(草稿)。
三、优化征管环境,服务领导决策
(一)立足本职,加强调研服务领导决策。针对征管软件运行、,征管服务质量、办税服务评价等问题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形成了题为《细节入手,做精征管服务》、《对综合征管软件运行中存在问题的思考及工作建议》、以及《纳税服务工作现存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三份调研报告;
(二)进一步扩大邮政代开代征范围,以便于纳税人就近有序代开发票,新增发票代开点40个;
(三)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准备工作。
下半年继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升征管质效水平
(一)继续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
1、继续做好对纳税人的分级分类和按事项管理。
2、继续做好全市跨区县重点税源管理。
(二)开展全市征管质量考核工作。
(三)加强管理,出台税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
(四)加强个体户分类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局继续做好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召开全市系统个体工商户管理现场会。
(五)切实落实《乌鲁木齐市地方税收保障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争取召开一次协税护税现场会。
(六)组织修改全市地税系统“管查联动”办法,召开各局管查联动联系会;
(七)落实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各项安排部署。
二、持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一)在区局后台系统完善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广使用“新疆税企互动平台”;
(二)跟进沙区试点 “自助办税终端系统 ”情况,评价试点效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县经济遭受改革开放以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面对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对国内重大自然灾害和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突出矛盾,中央和省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但是,由于宏观经济政策效应具有的一定滞后性,我县经济下行趋势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加上增值税转型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全县财政收入增长将明显放缓,而财政支出呈刚性态势,支出规模居高不下,今后一个时期我县的财税经济运行将面临较大的压力。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7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增收节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切实加强收入征管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支持经济发展的有关文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加大对企业的服务力度,努力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化解矛盾,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要积极开展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在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快速发展的同时,支持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以经济结构优化带动财政税收收入结构优化,增强地方财政实力。税务部门要积极推进税收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服务,发挥税收政策资源的最大效应;要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促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分析预测,坚持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短期和长期分析并重,科学预测税源变化趋势,认真研究经济、征管、政策等因素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及时做好组织收入的应对预案,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和征收渠道,完善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征缴管理制度,确保财税收入均衡入库、持续增长和结构优化,增强财政调控能力。
二、大力压缩一般性开支,确保重点支出需要
各部门、各单位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进一步压缩一般性财政支出,把财政资源更多地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民生,用于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用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行政开支,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等日常支出,压缩出国团组,降低行政成本。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控制公车购置,严格控制新增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缺口。要强化预算控制,除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项目以及民生项目等重点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部门和单位的支出预算。
三、密切关注财政经济运行,全面完成20*年预算
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认真分析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跟踪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出口退税等税收政策调整的实施效果,特别要关注影响财政收支的不确定因素,分析财政收入增减变化的原因,及早预测全年财政收支情况。要针对财政收支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当年预算收支平衡。
四、牢固树立勤俭意识,科学合理安排2009年预算
各部门、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及早准备,科学合理地做好2009年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2009年预算编制必须遵循“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适当下调预算收支指标,使财政预算安排与经济运行更加吻合。严格控制行政成本,2009年预算安排实行公用经费“零增长”,专项经费“零增长”,会议费、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用车费、出国费等“零增长”。同时,除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新开口子,集中财力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增长。
关键词:税收征管;集中征收
“九五”期间,浙江省国税系统紧紧围绕“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建设要求,坚持“探索、实践、创新”的精神,沿着实现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这一主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征管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初步形成了浙江国税的发展优势。进入二十一世纪,按照总局融会贯通地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新要求,立足浙江国税实际,再次提出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建立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体制建设的新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和探索。
一、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简要回顾
在“九五”期间的后三年,浙江省国税系统全面开展了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为主要特征,以规范税收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税收成本、优化干部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征管改革,构建了具有浙江国税特色的“一项制度、四大体系”税收征管格局,在县市范围内基本实现了总局提出的征管新模式的要求。
1.建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基本实现了由税务机关上门收税向全面实行以纳税人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组成的自行申报转变。在税款缴库方式上,基本实现以预储账户纳税为主的纳税方式。2001年,全省68万户纳税人中,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已达189524户,其中使用网络申报78472户,电话申报111052户;通过“税银联网、实时扣款”方式缴库的纳税人已达553194户。
2.建立了“一体两翼”的集中征收体系浙江省国税系统在县市区域内撤并了所有的基层税务所(分局),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局。统一设置办税服务厅(或少数延伸办税服务窗口),全省、国税基层征收机构(场所)已从1995年的748个,减少到2001年的79个(其中征收局58个,延伸申报点21个)。系统人均征收税款从1996年的88万元上升到2001年的228万元。
3.建立了监督机制健全的一级税务稽查体系全省各级稽查局专职稽查人员已占干部总人数的30%.实现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内、外分离,即选案由选案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为主,涉税案件审理实行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规部门)和稽查部门两级审理。规范了税务稽查行为,加大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4.建立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监控体系实现县市为单位的集中征收,计算机依托作用得到加强。省、市、县三级DDN主干网全面建成。浙江国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简称ZT97)全面推广,“金程工程”稳定运行,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监控能力和干部的计算机应用水平。
5.建立了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通过脱钩、整顿改制税务中介机构,完善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2001年,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申报已达112547户,纳税人满意,社会中介组织也得到了发展。按照总局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要求,在全系统统一推行政务公开,建立税前、税中、税后的义务纳税辅导与服务体系。
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的改革,实现了浙江国税税收征管改革的“第一次跨跃”,为我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提供了体制和机制上的保障。
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探索
浙江国税系统在全面实现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以后,针对主要税源集中在县市城区、基层征收机构相对集中、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实际,在提高税收征收集中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
1.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提出。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形式,与以往征管体制相比优越性明显,是跨越式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在总结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所取得成效的同时,展望当今世界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展望未来的国税征管工作,特别是与总局新时期工作要求相比,仍有不少缺陷。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制约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县市局需根据数据量配置不同档次的小型机、服务器,投入较大,电子申报、银税联网以及跨部门采集信息的接口比较分散,系统与数据的安全性不容乐观,在征收能力和纳税评估方面缺乏可比性,公平税负的范围和程度受到限制。二是税务行政效率有待提高。实行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以后,基本形成了小机关、大基层的格局,但由于受传统管理思维的影响,基层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的内设机构、工作流程和服务窗口设置带有机关化的趋向。工作环节从经办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门、局长,到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职能迭加,制约了税务行政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三是税务行政管理有待规范。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税收执法基本得到规范。但税收行政管理信息化程度不够高,人、财、物的管理仍相对独立和分散,且信息不够透明,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纳税服务有待加强。需要统一规范和简化办税程序,同时在网络支持下,征收管理工作如何拓展服务领域、深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达到服务优化、管理强化的目的,在树立国税新形象等方面需要努力和完善。
2.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和改革方案的形成。按照省局提出的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思路,2001年初,衢州市局、丽水市局根据经济薄弱地区税源相对集中在县城的特点,率先开展了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2001年7月省局在衢州市召开全省国税系统市地局长会议,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交流,围绕在市地范围内实行税款集中征收、信息集中处理、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肯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作出了扩大试点范围的部署。会后,嘉兴市局以试点单位的经验为基础,结合本地国税工作的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市局、县局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配备以及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协调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方案。2001年10月,湖州、金华、舟山等市局也着手进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准备工作。2001年12月,省局再次召开由省局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市地局主要领导、省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专题研究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过认真的讨论和分析,会议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对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方案中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调整、权限划分、人财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论证,提出了全面建立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新型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体系总体目标,从而为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主要内容
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征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市地为单位“信息数据集中处理,税款集中征收,稽查相对集中以及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的新型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体系。
1.在集中征收上,按照“税收监控在省局、税款征收和纳税信息处理在市地局、税收管理在县市局”的要求,市地局设一个征收局,负责全市地税收征收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在各县市局设办税服务厅。县市局按管理为主的功能调整内设机构,负责办理所属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
2.在信息化建设上,采用以市地为单位数据集中分布模式,数据库建在市地局,全市各单位在一个数据库下开展税收征管业务处理工作。
3.在干部的管理上,县市局局长、党组书记的任免、新增人员录用和外系统人员调入应报经省局同意,县市局中层正职干部的任免应报经市地局同意;同时为体现集中征收、分类管理、重点稽查的要求,管理、稽查、征收系列人员大致按基层干部的5:3:2比例配置。
4.在财务管理上,市地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总账建在市地局,各县市局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核算,统一工资标准,奖金分档核定。全市地固定资产由市地局统一协调管理和调剂使用,其登记、建账、核算、管理由县市局负责,大宗物品由市地局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5.税务稽查的相对集中。市地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及市地局以上收到的举报案件的查处,对县市局查处涉税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案件派员参与查处,并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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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层征管机构设置
1.市地局机构设置市地局设1个征收局、1个稽查局,按建制区设管理局,市局内设机构按总局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设置。
2.县市局机构设置县市局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税政法规科(股)、管理科(股)、计统征收科(股)、人事教育科(股)、监察室;直属机构调整为: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条件设立)、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条件设立);事业单位为: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根据条件设立)。
3.县市局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
(1)办公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编制税务经费的年度预、决算和全局的财务管理。
(2)税政法规科(股):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法规;负责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和中央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过错责任追究,办理税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县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3)管理科(股):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纳税人的专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有关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指导税务登记、征管质量考核、纳税申报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认定和管理、核定申报方式和纳税定额、纳税评估、发票管理、减免抵缓退税审批、零散税收征管。
(4)计统征收科(股):负责贯彻落实税收计划;负责汇总、编制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数据;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受理、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计划会计、统计分析;负责办税服务厅的各项涉税事宜。
(5)人事教育科(股):负责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基层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6)监察室:负责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查处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案件。
(四)CTAIS的全面应用,为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提供了技术支撑
根据总局关于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意见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从2001年6月份开始,全省国税系统集中人、财、物推广CTAIS,历时四个月,至2001年9月底,全省国税系统所有市地局CTAIS全部成功上线运行。启用申报征收、管理服务、发票管理等十二个CTAIS主要功能模块,成功办理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票开具和税收计会统等多项业务,系统运行基本平稳。在推广CTAIS的过程中,我们把数据库建在市地局,县市局所有的税收业务通过宽带网与市地局小型机相连接,从而实现以市地为单位信息的集中处理,也为全面推行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征管改革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实现了浙江国税税收征管改革的“第二次跨跃”。
三、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成效
通过一年半的试点和推广,到2002年6月底,全省10个市地局已全面实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从目前的情况看运行基本正常,成效也比较明显。
(一)进一步实现了税收执法权的上收、分解、制约和规范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市地局征收局负责全市税收征收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市地局执行上级各项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时,加强了协调和指导,确保了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的统一,以及与CTAIS的有效衔接。在全市地范围内统一实行征收和专项检查,纳税人属地管理,基层税收管理的执法权全部上收到县市局,征收和检查等执法权限逐步上收到市地局,执法主体的数量大大减少,实现了以市地为单位税收执法权的分解和制约。随着市地局CTAIS操作权限的统一设置,征管业务流程的逐步统一,税收征管措施的统一落实,大要案案件检查的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统一处罚标准,使得税收政策、执法口径、操作程序在一个市地范围内基本统一和规范,执法的随意性得到有效遏止。同时,规范执法也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收入在“九五”期间1997年、1999年以及2000年跨上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四个台阶,2002年又跨上了600亿元的台阶,全省国税共组织收入688.17亿元。加上海关代征和车辆购置税,全省国税总收入达到869亿元。
(二)为税收征管信息一体化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将信息处理的主机集中到市地局,并按双机备份的网络安全要求配置硬件设备,实现了以市地为单位的数据集中分布模式。同时对全省的网络进行增容改造,省局完成了到杭州市局100兆、到其他各市地局8兆的网络传输能力,市地局完成了到县市局2兆的网络传输能力,以满足以市地为单位数据集中和各地与省局交换数据的需要。这一数据分布模式,把信息处理的支点放在市地局,一方面统一在市地局设置电子申报、银税联网以及跨部门采集信息的接口,系统与数据的安全性大为改善;另一方面使系统现有的物质、人力资源得到合理调配,也为将来把信息处理的支点放到省局提供了经验和准备,而且与总局提出的税收征管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基本吻合。
(三)有效地精简了机构,提高了工作效率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彻底改变了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时内设机构层迭的格局,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税窗口直接面向纳税人,工作环节大为减少。在现有信息处理和网络技术的支持下,使县市局税收征管业务从纵向分层分级处理,向横向同层同级处理转变。管理层次由原来的经办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门、局长、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5个环节减少到目前的经办人、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3个环节,既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又解决了县市局与各管理机构在税收管理中“两张皮”的问题,有效地提高了税收工作的效率。
二十一世纪,全球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有力地推动着经济和社会前进的步伐。在新形势下,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科技兴税”、“大力发展税收电子化”的战略方针,强调税收管理信息化,即实施“金税工程”建设。新的《税收征管法》在总则中指出:“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这使信息化应用服务于税收征管的思想在法律上得以确立。
一、信息化应用在税收征管中的意义与作用。坚定不移地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敏锐把握信息革命发展的大趋势,让信息化应用更科学地服务于税收征管意义重大。
第一、营造了“依法治税”的纳税环境。首先,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了解或掌握税收政策和纳税流程,使其增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更能与税务部门建立起和谐的征纳关系。其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可以更好地监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纳税人在开户银行的资金流转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以此更好地约束、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再次,许多执法过程都要通过电脑完成,从而减少乃至消除了税务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遏制“关系税”、“人情税”等执法随意性起着较大的作用。
第二、提高了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应用,使税务征管工作方式产生了质的变化,税收数据的存放高度集中,打破了部门界限,实现资源与信息的高度共享,不仅提高了征管效率,同时也降低了征纳成本。主要表现为:(1)纳税人随时随地可通过电脑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涉税事宜快捷而方便。(2)税款的征收和划解从手工化、纸面化操作向电子化、无纸化转变,电子票据代替了纸质票据,必然降低征税成本。(3)税务信息资料的存档实施电子化,保证了税收资料的系统和完整,方便税务人员按不同的需要进行查阅。同时,数据的集中存放与处理也充分节约了软硬件资源。
第三、有利于税务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税务机关是国民经济济运行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大量经济分析与决策的任务。信息化技术的运用,使税务机关的决策更加科学,更加民主。首先,互联网的应用极大地拓宽了税务部门获取信息资源的渠道,使税务机关掌握更详尽的税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应收尽收。其次,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涉及到行政管理、税收业务、信息技术各个层面。因而,不能各自为阵,必须依靠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才能保障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再次,互联网为税务部门与社会公众提供了相互交流的平台,有利于税务部门集思广益、听取民众呼声,从而作出更加科学的决策,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第四、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计算机技术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它的广泛运用必然与现代化的管理体制相匹配,而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流程的主要特点就是将各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统一化。科学先进的征管软件系统彻底改变了各自为阵的局面,消除了各自信息的人为孤立,实现了由人管人到制度管人、程序管人的跨越,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
第五、提高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效率和水平。税务部门推进信息化建设,其意义不仅在于网络,而且还在于政务。一方面,税收申报方式的改革,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银行自动划卡扣税等多元化方式申报纳税,实现“足不出户,办完税务”的理想境界,节约了纳税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手段,促进了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工作作风的转变。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为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指明了发展的方向。
二、目前我市地税征管系统在信息化应用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
从20*年下半年开始,建成了以省局为中心的省局、市局、区(县)局、基层分局四级网络结构,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和视频会议的正常召开,形势喜人。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笔者在基层征管实践中体验到:现有的信息化服务水平还较低,满足不了征管改革的需要,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计算机的依托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现行征管模式是依托计算机进行税收管理的,而随着一体化建设步子的加快,我们综合利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却还不够强,应用水平还比较低,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拟手工操作,信息传输仍有相当比例是纸质传送,造成征管各环节信息不畅。同时,先进的系统停留在浅层面的运用上,局限于一般性的数据处理,缺乏对数据库信息资源的分析整理和有效利用,征管和办公一体化软件的巨大潜能无法充分地发挥,造成设备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二、信息资源不能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共享和使用。在系统内部由于各应用软件数据结构不一致、采集标准不统一,运行平台不兼容等,从而产生所谓的“孤岛信息”。例如:许多报表还得靠基层管理员估计加统计来编制,结果往往同一项内容反映给计会科与税政科的数据却不相同。在地税系统外部,征管软件系统没有与国税、财政、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实现网络对接,使软件的外延功能无法释放,涉税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时,根本体现不出现代化信息技术的优势。
第三、信息化应用的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严重不足。信息化征管需要大量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系统的税务人员,而目前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具有较高电脑办公水平的人才并不多,既精通计算机网络应用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复合型人才则更少,这大大制约了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此外,有限的信息技术人员一般集中在机关的信息中心,基层技术人员非常匮乏,造成机关与基层信息化运用的不平衡,对税收征管改革带来重大的影响。
第四、税源监控管理缺乏力度。征管上线、集中征收后,基层管理员与纳税户之间的直接接触大大减少,基本上处于被动受理状态。而目前的税务信息化程度偏低,又不能与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信息采集来源渠道有限,使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税源结构及发展变化等要素缺乏了解,弱化了税收征管。
第五、征管质量考核反映不了实际征管水平。在我们地税系统,征管质量考核体系缺乏科学性,有些考核标准制定过高,超越了基层工作的实际,有的考核指标对促进征管意义不大。于是乎,基层管理部门只能整天疲于应付各种考核。大家为了取得较好的考核成绩,往往对有考核的工作内容比较重视,而对未列入考核的内容则不予理睬。当税收任务压力过大时,许多管理员不得不做些表面性工作,甚至弄虚作假来应对上级的考核。比如:上级部门特别强调考核“纳税申报率”,而不注重抓好“申报准确率”。结果往往导致“申报率”上升,税负率却反而下降的现象发生。显然,“申报率”高根本反映不出申报内容的真实性,仅抓“申报率”而不重视抓好“申报准确率”几乎是在作无用功。
第六、网络运行安全有时得不到保障。现代化税务征管以强大的网络为依托,如果网络运行没有安全保证,征管工作就难以开展。在实际操作中,时常遇到省局网络系统调试或维修的情况,基层税务人员只好被迫暂停手上的工作耐心等待。这时,一线税务人员往往只能面对纳税人催促办税的诉求干着急,掉眼泪。最可怕的是,前几年电脑还出现过资料失真的情况,屏幕上的汉字变成了乱七八糟的酷似“韩国文字”的东西。
三、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使其更科学地服务于税收征管。
鉴于上述信息化运用中存在的阻碍税收征管的种种弊端,笔者提出几点参考建议,欲以求得问题的解决。
第一、转变观念,向深层次管理职能扩展。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如果不实现征管软件的顺利运行,就失去了信息化建设的意义。因此,各级机关必须转变观念,加强学习,改变传统的手工劳动,适应政务办公的电子化、自动化、网络化,扩大计算机应用领域,从浅层次管理职能向分析、预测、决策辅助等深层次管理职能扩展,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提高地税部门的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强化信息化专业队伍的建设。税收信息化建设,人才是关键。电子税务属于高科技的范畴,不仅需要组织高、精、尖的信息技术人才攻关,而且需要全体税务人员具有良好的信息技术素质。目前我们税务人员队伍现状与人才的要求尚有不少距离。大量引进人才不太现实,只有加强对本系统干部职工的计算机应用知识的培训,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全员参与,将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运用人员分层培训,才能满足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
第三、加强信息交换,发挥共享作用。在加速国、地税信息交换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实现与工商、金融、财政等有关部门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使税收征管实行全方位的监控,提高税款征收、税收稽查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护税协税网络的沟通,把计算机信息处理的优势与人工信息采集的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征管资料的准确性。
第四、认真调研,制订出更加科学的考核机制,优化网络资源的配置。领导干部必须本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深入基层,认真调研,制订出更加切合实际的目标考核办法。不盲目追求考核的高、精、尖,宗旨在于促进税收征管,提高设备资源和人才资源的利用率。
×⒉强化管征,向管征要税收。一是建立健全建安档案,重点对企业新扩建厂房进行勘查清理,并对旧厂房进行全面核实比对,有条件的适时建立电子建安档案,实现建安税收的长效管理;二是加强协税护税网络建设。利用与工商、国税等部门的定期信息传递工作,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三是加强税款征收的日常监督,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入库,防止欠税的发生;四是做好新办企业甄别,防止企业所得税流失。
×⒊继续大力推进“税务公开、民主评税”,提高参评率。深入探索民主参与和公开形式的多样化,着力对民主评税的流程进行合理化的再造,同时结合纳税评估的要求,探讨扩大民主评税范畴,把“纳税评估”与“民主评税”有机结合起来,增强纳税评估的公开性与公平性,并不断提高民主评税的参评率和幅度。
×⒋加强代征费宣传和征收工作。明年将按上级的工作要求,对社保“三费”的开征做好宣传准备工作,确保社保“五费合一”征收的有序开展,构建统一协调的税费征收管理体制,努力完成收入任务。
×⒌广泛开展调研活动,不断提高税收的执法水平。充分调动每一名同志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即“能力型”的转变。鼓励大胆积极探索,将税收一线征管与税收理论良好的结合,切实发挥基层调研工作优势,为领导多提宝贵意见,用更科学有效的征管手段促进各项工作的长足发展。
×⒍架构税企桥梁,努力实现纳税服务向“实效型”转变。一方面要重视加强干部管理教育,规范行政行为和廉政教育。教育全员牢固树立税收服务观,深化服务和效率是优化环境的第一标准的理念,多方了解纳税人所需、所想,真正做到知民情、重民意、排民忧、解民难。另一方面在涉税服务过程中不仅仅要提供良好的优质服务,更重要的是如何通过税务部门信息灵通等优势,真正为纳税人解决生产经营和涉税方面的有关问题。
⒎完善和规范稽查工作。建立良好的稽查运行机制,实行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环节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按规定实施计划,保质保量完成稽查工作任务。深化“约谈”制度,将“约谈”与日常管征相结合,以谈促查,以查促管。
⒏努力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税收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和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作用,特别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完善各项征管制度,从中发现征管过程的薄弱环节,同时加强全员电脑操作应用和培训,逐步实现全员开票,为征管改革服务,为纳税人服务,向管理要效率,向科技要税收。
关键词:纳税服务;优化;规范;完善;体系;创新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现今,在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的理念和机制已经融入了税收征管。我国,于2001年首次将“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定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在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及2002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体现了纳税服务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重要地位。
一、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为纳税人依法提供无偿、规范、公正的各项涉税服务的总称。目的是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质效。全面推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提升国税形象的有效手段,是税收征管的实际需求,也是当前和今后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重大工作任务和永恒主题。
二、当前纳税服务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在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的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和机制,纳税服务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轨道。一是规范设立了办税服务厅,全面落实办税服务厅业务流程,集中为纳税人提供各项涉税服务。二是完成了电子报税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实现了财税库银的横向联网,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并为税务机关降低税收成本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全面深入推进了办税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向纳税人公开各项涉税事项办理的法律依据和办理流程。四是开通推广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人工值机的方式,解答纳税人的问题,接受纳税人的举报和投诉,使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认知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开展。此外,还有的税务机关顺利开通了基于省局数据集中的对外门户网站,搭建了用于税企沟通的税收服务短信工作平台等,实现了纳税服务的拓展和延伸,为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纳税人对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纳税服务工作无论从思想认识、观念提升,还是从制度、方法、手段等方面与纳税人的需求相比,与税收发展形式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纳税服务理念转变还不够彻底。近年来,随着纳税服务工作的不断深化,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纳税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改观,但仍有相当部分税务干部只注重纳税服务方式,不注重纳税服务的实效,更缺少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还有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理解纳税服务的内涵上存在偏差,认为政策放松、淡化管理就是服务,以至于造成了执法缺位、管理偏软的现象,在日常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漏洞。二是纳税服务岗责体系还存在缺位。目前,逐步建立起来的岗责体系注重了管理和执法,但纳税服务的内容相对缺位,没有建立起包括纳税服务岗位设置、职责义务、工作流程、责任追究、质量管理、监督控制等内容的统一、规范、系统的纳税服务岗责体系,使纳税服务工作还处在不够系统完善的水平。三是纳税服务信息化手段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效。现代信息技术对于纳税服务还停留在硬件应用和数据的录入、存储和查询上,纳税人对信息手段的利用也不充分。四是纳税服务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干部队伍平均年龄偏大,知识结构单一,缺乏精通税收会计、法律等知识的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与纳税人的需求相比,纳税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打基础阶段和提高阶段,如何尽快在服务认识、制度、方法、手段上迎头赶上,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项十分紧迫而又重要的任务。
三、关于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设想和建议
纳税服务是税收管理中的基础性工作,是整个税收征管体系的基础,关系到征管工作的质效和征纳关系的和谐,因此,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观念。向纳税人提供涉税帮助是税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树立公仆意识,树立“大服务”理念,把服务理念体现在各级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思想意识上、制度制定上和工作部署上。把纳税服务和整个工作部署、与征管查业务、与部门协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好三个转换:一是引导税务干部由以往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换。二是实现服务工作由独立开展向贯穿于征管查工作全过程的转换。三是实现服务质量由重内部考核向重外部评议的转换。
(二)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税务机关应建立人员、组织、经费等方面相对独立的纳税服务组织机构,同时,进一步规划和完善税收服务的内容、标准和原则,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一要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权力制约。税务机关在设计征管事项和流程时,应以纳税人为中心,切实考虑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对税务人员行使税收权力时加以约束。二要建立健全优化服务机制,规范统一制度服务。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度,在探索新的纳税服务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并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实现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征纳结合监督、综合考评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一体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
(三)探索创新的纳税服务形式。做好三个强化,即强化培训辅导制度、强化建议制度和强化提醒制度。在受理环节和审批环节,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同时,以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一些出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进行讲解,了解纳税人实际困难,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予以帮助、解决。在实施税务检查、评估、稽查中,针对纳税人所发生的问题提出涉税建议,并借此机会帮助企业发现、纠正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增进税企双方的交流与沟通,提升纳税遵从度。建立涉税事项提醒、提示制度,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日常巡查巡管实行事前告知,事中进行税收政策宣传以及纳税辅导,切实解决纳税人由于程序不明或者政策不清被处罚后难以接受的矛盾,同时,积极探索纳税人维权服务,让纳税人切实了解税务行政诉讼、复议及听政的法律程序,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拓展广阔的纳税服务外延。一是建设网络服务平台。加快以门户网站为主体的“网络国税”和以“12366”为主体的“空中国税”建设,在实现网上办证、网上购票、网上申请等多种功能服务的基础上,开展3G办税,邮寄送达税务证件、普通发票等多种服务方式。开展对“12366”的宣传活动,扩大知名度,打造成国税维权“一线通”优秀服务品牌。二是规范实体办税平台。打造“标准国税”和“全时国税”,打造外观整齐统一、功能科学划分、自助办理业务、服务规范到位的样板办税服务厅。三是扩大税收宣传氛围。在全社会范围内,多途径广泛宣传税收知识,使广大人民认识到税收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把税收与商誉、信用紧紧联系在一起,使人们在交易、消费及商业合作时关注对方的税务登记办理情况及纳税情况,形成全民纳税荣誉意识。
(五)提升完备的纳税服务能力。任何工作都是要有一定人员去完成和落实的,因此,人员素质的高低将决定各项工作开展的程度。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税务人员的素质、征管能力和方法、知识水平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不断提升纳税服务工作水平,应在加大对税务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的同时,注重对其征管理念、征管方法、征管技术的培训,从而更好地为国家收好税,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关键词机构分设弊病矛盾合作机制
年月日起,我国全面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征管理体制的决定》。分税制是财税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式,同时也是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也随之划分为专司中央财政收入的国家税务局和专司地方财政收入的地方税务局。国税、地税分设后,根据收入归属与税收管理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现在实施的适度分税制模式:除税收方针、政策和全国性的税种基本法仍应由中央统一制定并由中央监督执行外,对两个不同的税收体系,确定按照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税的管理权基本下放给地方,做到税收管理的权、责、利紧密结合。在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同时又充分调动地方财政的能动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增加,税收执法行为得到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意识和纳税人纳税意识也有了普遍提高,税收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国税、地税系统自成体系,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各种弊端日趋明显。同时,在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今天,做好国、地税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对于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多头进点、重复检查、纳税成本增加等问题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研究课题。本文就如何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作些探讨。
一、目前国、地税机构间缺乏协调合作机制的现状和问题
就目前的总体状态来看,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尚未形成。虽然进行过一些配合,但合作是低层次的、初步的。如对税务登记信息实行共享;对举报案件属于对方管辖的,双方都能及时转交对方稽查局组织查办;对涉及双方的移送司法案件进行了信息交流等等。但是,没有形成高效、明确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及监督、制约机制,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在某些地区及领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当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一)一些地区出现了相互挤兑、扯皮等问题
部分地区的国地税机构把对方部门视作对手,工作中互相对立,只求本部门完成任务,给对方部门下绊子、设障碍。机构之间也老死不相往来,从而使一些须由双方部门共同协作完成的工作不能有效进行,如纳税人的信誉等级评定、涉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时的偷税数额认定等等,常常需要政府或权力机关出面协调后问题方能得以解决。
(二)本位主义思想抬头
某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从本位主义的立场出发,千方百计地发展可以征收地方税种的产业,而对国税收入占主要比重的产业则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鼓励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争抢管户的问题。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文件的下达,出于税源、收入任务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国、地税凭着各自对总局文件的理解,各地更是出现了一股争抢管户的狂潮;某些地方的两家税务局为了完成任务,出现了“卖税”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在共享税方面作假,以提高地方的留成。
(三)税收成本增加
一是增设机构使经费开支扩大了一倍,如办公场所、办公费用、交通通讯、基建等,一个县以万元计算,全国有多个县,就这些重复费用全国就要多个亿元。二是增加税务人员支出,机构分设在人员问题上,基本上是国税人员,地税人员,国税垂直管理到国家税务总局,地税有条块结合管理,开始主要以块块管理为主。征税程序分设前与分设后基本没有两样,需要的人员就必须增加一倍。人员的增加紧接着就是人员工资、福利、服装等费用,每人年—万元,全国以万税务人员计算,每年就人员开支就—万元。
(四)纳税人纳税负担增加
纳税人同时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管理,免不了产生多头申报和多头办理涉税事项的问题,税务部门也免不了重复检查和监管,同时政策和要求也容易产生不一致等问题,从而引发了纳税人的不满情绪。
(五)增加了征收管理的难度
企业的各种税收资料,如增值税、所得税、其他附加税等其数据资料均有一定的联系,由于各税种分国、地税进行征收,人为地割裂了各个税种间的逻辑关系,数据相关性无法核对,容易出现征管漏洞。征管信息不能及时、有效的沟通交流,导致应纳入各级财政管理的税款出现跑、冒、滴、漏现象,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六)不利于税务机关自身的管理
两家税务局因各自利益有所不同而容易产生互相“不买账”的行为,地方政府缺乏对垂直管理单位进行有效管理的手段,监管不力将导致某些部门在地方上坐大,不利税务机关对自身的管理。同时,地方政府相对重收“费”,轻纳税,也从客观上导致财政预算外资金大量存在有了机会。
(七)与国际惯例不接轨
两个税务局使国外机构和企业难以适应。国际上虽有实行中央或地方两套税机构的国家,如美国等,但为数不多、屈指可数。绝大多数在华投资企业并不习惯接受国地税两套机构的管理,影响到改革开放的深入。
(八)不利于政治一体化
我国是多民族、团结统一的大国,我国公民的 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还不高,将国家税收人为地分为国税、地税,容易给人们灌输一种中央收国税,地方收地方税的感觉,无形之中形成一种中央和地方的对立,隐含着一种分庭抗衡现象,不利于政治上的统一。
此外,由于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受到影响,中央财政压力开始显现,一些税收政策也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比如说,证券印花税最初中央和地方是五五分成,但××年必须归中央财政。××年归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也要求以年为基数,从××年起实施增量共享。这也是国、地税分设后,国、地税矛盾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
二、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的必要性和意义
建立国、地税机构配合协作机制,对于解决当前税收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矛盾,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转,合理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纳税信息的高度集中,从而为实现“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税收征管新模式提供信息支撑。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可以使双方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纳税信息实现互通,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
(二)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提高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一方面,通过国、地税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双方取长补短,能够解决自身不能发现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另一方面,通过国、地税征管、稽查部门的联合作战,可以减少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的部署、分析、实施、审理、执行等诸环节的人力、物力投入,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重复检查是当前纳税人反映较为强烈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通过加强国、地税稽查局间的协调与合作,做到共同进户、各税统查,对于解决了纳税人意见较大的重复检查问题以及贯彻“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的几点思考
(一)难点问题
由于受管理体制、现实条件、制度建设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还存在着诸多难点:
⒈信息难以实现互通共享
目前国、地税税收征管过程中使用的征管软件不同,国税部门使用的是税收征管系统,地税部门则使用税收征管系统。双方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息难以实现互通共享。网络作为现代社会最适用、传递速度最快捷的传播工具,在国、地税机构间的作用却变得微不足道,这不能不说是网络资源的莫大浪费。
⒉下级部门在协调和合作方面缺乏自
如在国、地税稽查部门的协调配合方面,因国、地税稽查局主管部门不同,造成双方在协调和合作方面缺乏自。作为国(地)税局的下属部门,稽查局必须对国(地)税局负责。国、地税稽查局间的合作程度,关键取决于国、地税局的合作程度。如果合作程度比较高,无疑会促进双方稽查局间的协调与合作,反之则会受到牵制。事实上,由于国、地税的工作重点不尽相同,特别是目前国、地税稽查局普遍实行选案与稽查分离制度,稽查案源由市局选案协调小组负责,如果国、地税局在案源确定方面协调不到位,国、地税稽查局间要想开展程度较高的合作是不可能的。
⒊缺乏长期效应
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在部分地区业已形成的协调与合作缺乏长期效应。目前,有关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方面的制度基本上是空白,加上前面所述体制和信息传递的障碍,这使得我们对“是不是一定要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国、地税机构间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强协调与合作”等问题认识都尚未统一,工作中更是缺乏主动性与积极性。
(二)建议
⒈统一国、地税征管软件,或在国、地税现在使用的征管软件上加以改造,实现双方信息互通共享,为开展税务情报工作、实现税务信息资源多元化创造条件。
通过统一国、地税征管软件,可以扩大国、地税双方的信息来源,实现信息多元化,最终达到弥补征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完善整个征纳体系的目的。如果国、地税征管、稽查部门之间能将各自利用本部门特点和优势获取的情报信息相互交换,互通有无,将使税务情报信息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最大限度的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从而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极其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⒉联合核定管理税款
国、地两税联合进行共管纳税户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纳税定额的核定,尽可能在定额的核定方面标准统一方法一致,实现同一个个体纳税户国地税同一个身份,同一个定额,并对核定的个体纳税户定额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联合公布。凡缴纳增值税的共管户,其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应纳税额的核定由国税负责;凡缴纳营业税的共管户,其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应纳税定额的核定由地税负责。本着节省成本的原则,按规定积极委托对方代征税款。既节省了人力、物力,又使双方的资源得到合理运用,更是促使定额趋于合理的有效手段。
⒊联合核定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地两税对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基本相似的企业,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其核定的定额或执行的核定标准应基本一致,从而避免了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而形成税收负担不公。
⒋联合评定信用等级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纳税信用等级评估办法的规定,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评估、审定、公告等环节上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不一致时,按评定等级较低一方的意见统一对外公布:同一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不会同时出现两种结果。
⒌协调税务检查
国税局、地税局办理重大案件时,发现涉及对方业务的重大税收违法线索的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实行联合检查。对各自接到的举报案件,凡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确保税收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并建立经常性的稽查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大税收违法案中的法律适用、定性和量罚等问题,协调和部署专项行动。
也可设想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稽查管理体制,将国税、地税两套稽查机构合并,并实行相对垂直领导。这种机构设置方法,有利于在税务系统内实行征 管与稽查的两权分离,有利于稽查机关的各税统查,有利于提高稽查机关的执法权威性,有利于排除各种阻力,加大稽查力度。
⒍联合进行涉外税收管理
对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国、地两税之间应当就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认定上协调一致,并就税源管理、税收征收等方面加强合作信息交流。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在纳税人身份认定、税基的核定上协调一致。对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征免事项,国、地两税机构应联合行文报批。
⒎联合进行售付凭证管理
在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国、地税之间应当就出具税务凭证、征收税款等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对方税务机关,双方协调一致后再提供给相关纳税人;双方未协调一致时,任何一方的征免税凭证都不能成为非贸易项目下的付汇依据。凡审计调查跨国交易避税行为时,国、地税之间通过联合调查或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协作与沟通。
⒏加强制度建设
就目前来说,建议建立国、地税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首先建立国、地税稽查局间的查前信息通报制度、查中协调配合制度和查后结果反馈制度。对一些重要的案源信息,应及时告知对方,为对方确定稽查对象提供参考;对双方同步稽查的税务案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尽可能做到联合检查;案件查结后,应尽快将查处结果告知对方,便于其作出相应处理。为确保上述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还必须将其列入考核体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以提高国、地税机构双方加强协调与合作的积极性。
⒐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地开展国、地税机构的协调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