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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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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

第1篇: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范文

关键词:税务会计;基本理论;理念体系

1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研究

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的时候并不长,尚处于发展之中。目前为止,人们对税务会计理论的研究还不成熟,这里仅对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加以探讨。

1.1税务会计的概念结构

1.1.1税务会计的目标。税务会计的目标是由国家财政、国家税法以及财务会计交互作用而形成的,这是因为税务会计受国家税法目标以及现代会计理论、技术的制约。税务会计目标有两个,一是为税务管理当局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二是为纳税企业管理当局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1.1.2税务会计的职能。税务会计的职能主要体现为:一是贯彻税法的职能。企业运用会计方法核算其生产经营活动时,必然依据税法进行账务调整,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有利于税法的贯彻实施。二是税务筹划的职能。税务会计会寻求最佳的途径减少纳税,纳税人通过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破产清算的税务筹划,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

1.1.3税务会计的特点。税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与其他会计相比具有以下明显特点:一是税务定向性,税务会计应用于税务这一特定领域。二是法律约束性,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准绳,税法随着国家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变化而改变。三是目标双向性,税务会计既要服务于国家,也要服务于纳税人。

1.1.4税务会计的要素。税务会计的输入是财务会计提供的,财务会计的会计要素在税务会计中也是适用的,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同时,税务会计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会计,还有其自身所独有的要素,如:应税收入、应税增值额、应税所得、计税差异、税款费用、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等。

1.1.5税务会计的原则。从税务会计行为来说,税务会计具有合法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调整性原则、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原则、经济性原则、合理确认扣减项目原则;从规范税务会计方法来说,税务会计具有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经营所得与资本利得的原则、可预知性原则。

1.2税务会计的方法

要实现税务会计的目标,必然采取一定的方法。根据其用途的不同,主要可分为纳税调整方法、计算税金方法、纳税筹划方法和纳税报告方法。

1.2.1纳税调整方法。一是账簿核算法,对账簿记录的企业收入与费用项目进行核算,从而计取应税收益。二是差异调整法,对所得税的总分账簿或辅账簿进行调整,以合理计算税费。

1.2.2计算税金方法。税金的计算方法因税种不同而有差异,但基本的方法是在课税对象乘以适用的税率,乘积减掉扣除的税额或应退的税额,便得出应纳税额。

1.2.3纳税筹划方法。纳税筹划是企业经济性纳税原则的贯彻落实,纳税筹划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其结果不外乎减免纳税和延缓纳税两种途径。

1.2.4纳税申报方法。纳税申报主要是填写并送报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书面报告,完成申报纳税,接受税收机关稽查。

2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

税务会计理论体系构建的目的是对我国税务会计理论的研究情况进行探讨,找到其不足和薄弱之处,从而确定下阶段税务会计理论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2.1构建税务会计理论的原则

结合我国实际以及税务会计的特点,税务会计理论的构建应确定以下原则:客观性原则、逻辑性原则、总体性原则、历史性与动态性原则,以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逻辑一致的、富有战略性的、发展的税务理论体系。

2.2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

遵循上述原则,以税务会计环境为逻辑起点,以税务会计的管理属性和会计属性为左右翼,可以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大体框架图(见图)。

                                                                                            

“税务会计环境”是一个经过高度抽象的会计基本概念,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税务会计环境(仅指外部环境)。在这里,税务会计环境是指税务会计的内外环境息息相通,不断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共同构成税务会计发展的整体环境。

“税务会计的会计属性”是奠定税务会计的基础理论,而“税务会计的管理属性”则是税务会计的应用理论,二者并行为税务会计的最重要方面。其关系具体表现为:税务会计的会计属性通过会计的专门方法为税务会计的管理属性提供信息,税务会计管理属性中所需的历史资料大部分来自于税务会计实务。

“税务会计原则”是从税务会计基本前提出发,对于实现税务会计目标提出的根本性要求,是税务会计工作的指针。它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规范税务会计行为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调整性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原则、经济性原则(税务筹划)和合理确认扣减项目原则。二是规范税务会计方法的原则.包括谨慎性原则、实质与形式并重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原则和可预知性原则。

税务会计方法。方法是实现目标的工具,为完成税务会计报告和提供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信息,税务会计必须有一套自己的方法体系。税务会计方法包括:纳税调整方法、计算税金方法、纳税筹划方法和纳税报告方法。税务会计报告是税务会计信息的载体,表现为纳税申报表和说明书。其使用者对外为税收机关,对内为纳税人管理当局。

总之,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尚处于不成熟阶段,还有诸多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1]王锦凤.浅析中国税务会计[J].经济研究导刊,2011(30)

第2篇: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范文

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的研究与实践起步较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引起社会的关注,并得到法律的认可。在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概念被引入以来,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接受并逐渐被重视。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学者对税务筹划有不同的解释,本文采用税法中给出的税务筹划的定义。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由此可见,税务筹划包括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合法性 合法是税务筹划的前提,这里的合法有两层含义:一是遵守税法;二是不违反税法。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当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纳税人可以凭借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和熟识,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降低税负。如果违反税法规定,逃避纳税责任,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则属于偷逃税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是要坚决反对和制止的。

(二)筹划性 它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经济事项进行规划、设计、安排,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在应纳税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再去偷税或逃税,那性质就完全改变了。

(三)目的性 税务筹划的直接目的就是降低税负,减轻纳税负担;根本目的是获得税收收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为了更好地了解税务筹划的含义,界定税务筹划的范围,有必要区分几个概念。首先,偷逃税。税务筹划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偷逃税是纳税人采用欺诈等手段不缴、少缴或逃避税款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一旦发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其次,节税。它是税务筹划的另一种委婉表述。二者虽然都是采用合法手段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但税务筹划不仅仅是表面的节税行为,更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必须服从于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再次,避税。它被称为“合法的逃税”,是纳税人采取非违法的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表面上遵守税法,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是法律所不提倡的一种行为。

二、税务筹划与企业经营活动的相关性

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大体分为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这一过程是企业生命周期中最长的时期,企业的利润也是日常经营所取得的,税务筹划对每一个环节都有重要的影响。从税收和理财的角度出发,利用税收政策,研究税收方案,做出经营决策,对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最终目标意义重大。

(一)税务筹划与采购环节的相关性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进项税,而向哪些供应商采购,以何种方式采购,采购什么物资,以何种方式结算等问题会直接影响到能否取得进项税,取得多少进项税,从而影响企业应缴纳多少增值税的问题。

(二)税务筹划与生产环节的相关性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何核算存货成本,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如何安排工资薪金支出,如何分摊费用等问题会对各期的应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税务筹划与销售环节的相关性 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采用何种方式销售,销售价格如何确定,什么时间确认收入以及如何确认收入等问题会导致缴纳的税款有很大差距。

三、税务筹划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

税务筹划已经深入到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而企业在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可能面临不同的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对企业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一)税务筹划在采购环节中的应用 具体如下: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样的税收政策就为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一,企业可以选择向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货物。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企业可以要求其开出普通发票到税务机关换取税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从而使企业减轻纳税负担。

第二,将运费和货款开到一张增值税发票上比单独开一张运费发票可以多抵扣一部分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多了,所采购材料的入账金额就少了,从而计入成本的费用就少了,利润也就多了,所得税也就相应的增加了,但多缴的所得税小于少缴的增值税,二者之间有一部分的纯利益就被企业赚取了。

第三,企业采购生产所必需的原材料,如果无法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优惠,可以改变购进的方式。例如,某企业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购进加工食品所需要的原料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可以考虑从农民手中直接购买,再以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成半成品,这样既享受了税收优惠又不影响正常生产。

(2)我国增值税有关条例规定,购进免税货物(免税农产品除外)所支付的运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企业在采购时要注意区分免税产品和应税产品,以期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3)采购有赊购、现金、预付等结算方式,当赊购与现金或预付采购价格没有差异时,企业税负并未受到影响;当赊购价格高于现金或预付价格时,虽然获得了推迟付款的好处,但相应地导致了企业税负的增加,此时,企业就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在各结算方式之间权衡。

(二)税务筹划在生产环节中的应用 主要包括:

(1)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存货的期末成本、销售成本影响不同,当期应税所得额也就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发出存货的成本进行筹划,受到企业所处状态和物价波动的影响。比如,如果是盈利企业,存货成本可以最大限度地税前扣除,应选择能使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再比如,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税负会降低。

(2)生产过程离不开固定资产,与税务筹划相关联的是折旧因素。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不同,各期计入成本中的费用不同,对应纳税额的影响也就不同。如果预期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会上升,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在计提折旧的期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尽快收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如果采用累进税率,则需要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这样可以避免利润忽高忽低,保持企业业绩平稳发展。当然,折旧方法的选择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薪可以在税前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在安排工薪支出时应充分考虑其对所得税的影响。

(4)费用分摊方法不同,导致计入产品的成本也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选择有利的分摊方法,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三)税务筹划在销售环节中的应用 具体包括:

(1)销售方式的不同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选择采用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销售、现销或赊销等方式进行销售。例如,折扣销售与销售折让都可以在销售额上扣除折让,而销售折扣实际上是现金折扣,应在财务费用里列支。如果企业在做出经营决策前作出合理筹划,则可以减少税收支出。

(2)对销售价格的确定,可以利用区域税率的差异实行差别定价,也可以在关联企业之间,根据双方的意愿,实行转让定价,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3)对收入的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确认时间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密切相关。纳税人可以使用多种合理的手段,如委托代销、分期收款等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通过时间上的延迟,获得资金时间价值,从而降低税收负担。

第3篇: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范文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基本来源,扩大税源、增加税收是国家财税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企业都绞尽脑汁地要减轻税负,于是就产生了避税和节税行为。本文从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对避税和节税进行比较分析。

 

一、“避税”的概念和特征 

 

1 基本概念 

避税,即税收规避的简称,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 

通过对经营事项进行事先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到减免税负的目的。 

各国对避税概念的理解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减轻税负所采取的一切行为。进一步可将其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1,其中正当避税也称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作出符合税法宗旨并能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不正当避税则指行为人利用税法漏洞,通过人为的安排,减轻税负的行为。 

 

2 特征 

(1)非违法性。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 

(2)提前性,亦称前瞻性。即在纳税前,就需要对经营过程的中涉税行为进行相关的筹划和安排。 

(3)受益性。其中有两层含义,一是低税负,例如运用低税率,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二是延长纳税时间,将纳税期推后,可以间接减轻税收负担。 

(4)权利性。避税实际上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运用税法所赋予的权利,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节税”的概念和特征 

 

1 基本概念 

节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减少税款,即税款的“节约”。它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当有多种纳税方案可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为标准来进行选择。 

节税行为因符合税法宗旨和政策意图,因此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 

 

2 特征 

(1)合法性,节税是通过对税收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优化税收的选择。 

(2)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从宏观经济调节来看,税收是调节市场经济以及生产者、消费者行为的有效的工具,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的生产、消费行为,以实现政府调控经济,引导消费的目的。 

(3)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各国在制定税法时,都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为纳税人的节税行为提供了前提,使得节税行为具有普遍性。 

(4)形式多样性。税收政策在地区、行业或者企业之间存在着差异,差异越大,那么纳税人的选择余地就越大,节税的形式也就越多。如利用地区差别、科技含量差别、出口优惠等,都具有可行性。 

三、“避税”和“节税”的区别与联系 

 

1 从立法角度看,二者内涵不同 

节税具有合法性,而避税有非违法性。节税顺应立法精神的,而避税则违背立法精神。避税是以不违法的手段达到减免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国家税法,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影响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2 从宏观经济角度看,二者对经济、社会影响不同 

企业选择节税,会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暂时减少,但从长远来看,企业通过节税,会获得更多的收入,这样使生产者有更高的积极性以及更多的资金去再投资,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政府可以通过扩大税基而获得额外的税收收入。同时,普遍推广节税有助于国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促进纳税人学习和研究税法。 

避税在形式上与偷税截然不同,没有公然违反税法,但它也是利用税法和国家政策的“漏洞”和缺省环节,使得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妨碍了税收职能的发挥。同时,避税会影响纳税人的心理平衡,使得一些纳税人会朝着有政策漏洞的行业、部门去生产、投资,不利于社会产业结构的优化,甚至会引起经济的不正常发展。 

 

3 从微观经济角度看,二者对企业的影响不同 

节税可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是获得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正确途径。企业进行节税筹划活动,可以增强企业对资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避税是以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漏洞为前提,如果税收政策变化,一定会影响企业的税收状况,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此,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会使企业不能进行长期的生产发展计划,导致生产计划的短期性。一旦税制完善,企业便束手无策,难以应付市场经济中的不确定性。 

 

4 从国家的角度看,政府对二者持有不同态度 

在很多国家,政府部门都提倡企业进行节税筹划,这样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从而又间接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是一种政府于企业的双赢选择。因此国家应在这方面积极宣传,让纳税人了解、认识节税筹划。 

避税,是一种国家不提倡的行为,虽然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反对,但由于避税的非违法性以及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我们还是应该自觉的反对这种行为。政府部门应该不断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设计税种,构建一个完善的税收体系;同时出台相关的反避税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征管稽查水平,才能制止避税的有效办法。 

 

5 避税与节税的联系 

(1)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的行为; 

第4篇: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 税收筹划 合理避税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概述

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是指在企业的纳税行为之前,纳税方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统筹安排与管理,达到适当免除、减少或者是递延纳税义务的目的,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者是现金流最大化的目标。

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为控制房价过高,抑制投资过热而带来的房地产泡沫,已经开始集中力量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房地产调控政策与税务细则的出现对房地产的利润进行了有效控制,让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变得更加必要。

二、新形势下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压力,提高企业利润率,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得到提升。政府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之后,房价上涨的空间受到限制,降低生产成本,合理避税成为了房地产企业保利润的重要途径。同时,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能够将企业的纳税额度降到最低、递延纳税,增加企业现金流的改善极为有利。这不但提高了企业资金的有效利用率,同时还增加了企业的可支配现金量,改善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在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之前,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对国家税务征收的内容、形式以及方法等有一个具体的了解,然后才能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为公司达到纳税额度,降低经营成本的目的。

(一)利用相关税金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新颁布的税法,可以通过公益、救济性捐助而减少部分纳税额度的是企业年度总利润的12%,超过的这部分则不予免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一些营销策划活动与捐赠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一安排。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向红十字会,福利性、非赢利性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以及青少年活动场所进行捐赠等。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通过采用分月、分季度的方式进行征收。房地产企业在缴税的过程中,其缴纳所得税中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是将会计利润作为计算基础,而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再将企业的总收入以及费用列支等计算出来。因此,在所得税的预缴过程中,不管是以上一财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进行预缴,还是以纳税期的实际数目进行预缴,都难以对当年所得税的额度进行准确计算。这时,房地产企业可以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方式,对有限的资金进行统一安排,使其在企业内部充分流动,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

房地产企业可以新设置与母公司相互关联的企业,利用这些企业资金的运转来将利润进行转移。例如,企业可以成立园林景观设计、建造公司,成立广告公司和房地产销售公司等。这可以有效的将房地产母公司的利润进行转移,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征税点。

(二)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率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选择进行普通住宅的建造和销售时,当其增值额度低于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且当纳税企业在建造普通住宅的过程中,如果同时并行的进行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则应该将两者进行区分,通过分别核算的方式缴税;而没有通过分类核算的方式来确定增值额,或者是所采取的方式不能准确予以核算时,房地产企业则不能享受税法所规定的税收优惠。基于此,企业为了达到降低缴纳税金,提高企业经济收益的目的,可以通过采用分类核算增值额的方式,将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之内,这样就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其2007年度房地产销售总收入是1.5亿元,其中高档住宅收入为5000万元,标准住宅收入为1亿元。根据国家税法中的规定,计算过程中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5亿元,其中高档住宅可扣除的额度为3000万元,标准住宅可扣除的额度为8500万元。

当不分类核算时,该企业应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与所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15000—11500)÷11500×100%=30.43%

当采用30%的税率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5000-11500)×30%=1050万元

若分开核算,则该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标准住宅:增值额在可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占比例为:(10000-8500)÷8500×100%=17.65%,企业的增值额及可扣除额低于20%,企业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

高档住宅:增值额在可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占比例:(5000-3000)÷3000× 100%=66.67%,当采用40%的税率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两者相比,通过税收筹划可以降低缴纳税赋400万元。

四、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可以通过税金筹划以及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两个主要的方面予以实现。同时,还可以利用临界点和税法空白点等进行筹划,在筹划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当地税法的相关具体执行标准予以执行。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在认真掌握好税收筹划的基础上,合理的利用税收政策,为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作出贡献。尤其是在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更加规范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发展遭遇了发现的瓶颈,而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是增强企业自身生存能力的一个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程素文.浅析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

第5篇: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范文

论文摘要: 本文以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阐述了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借鉴西方国家所得税会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所得税会计理论结构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所得税会计的属性界定

(一)所得税的性质。各国的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对所得税的性质有“收益分配观”和“费用观”两种不同的观点。“收益分配观”认为,向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与股东分配的股利一样,具有分配企业收益的性质,只不过分配的对象是国家而已。“费用观”则认为,在会计报表中,公司所得税可视为企业为获得收益而发生的一种支出,如同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种支出一样,是费用性质的项目。

那么在我国,所得税究竟是费用还是收益的分配呢?笔者认为划分的关键取决于报表的导向。如果一个国家的报表导向主要是为投资者、债权人服务,则所得税就应视为费用;如果是为企业管理当局服务,所得税必然被看作收益的分配。而目前我国会计报表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因此把所得税作为实现收益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处理,是符合我国会计报表导向的,也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因为所得税是企业要取得收入(即过去所说的税后利润)所必须花费的代价,即为取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没有收入自然也无须花费这笔费用支出。从这个意义上讲,把所得税作为企业的费用支出处理,更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另外把所得税看作费用便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二)所得税会计的属性。首先,所得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得税会计是依据现行所得税法,严格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和要求核算企业的收支盈亏,计算企业在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款,并定期编制和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次,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专门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程序,其目的在于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并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揭示真实的会计信息。

2、所得税会计的理论框架

所得税会计的理论框架由目标、假设、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组成,它们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

(一)所得税会计的目标。财务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所得税会计是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内各系统之间的目标是一致的,这样作为子系统的所得税会计目标自然与母系统的财务会计目标相一致。财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向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他们作出决策的会计信息,而所得税会计是为了调整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这就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必须围绕财务会计的总目标服务,真实反映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二)所得税会计的假设。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专门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会计程序。这决定了它的基本假设主要是以下四项:

1、会计主体假设。有人认为,所得税会计执行主体应是税务当局,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恰当的。众所周知,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而所得税会计服务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其目标是向外界披露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信息,而税务当局只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之一,并非执行主体。因此,所得税会计的执行主体是企事业单位。

2、持续经营假设。有了这种假设,一些公认的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方法才能被广泛采用,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同时,企业有关所得税记录和纳税申报才能真实可靠。

3、会计分期假设。从理论上讲,只有待企业各种活动终结时,才能通过收入和费用的配比,进行恰当计算。但是,国家税务部门需要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需要企业定期提供决策和征税依据的财务信息,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所以企业必须将连绵不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若干个相等期间来计算损益,及时缴纳税金。同时这种假设也为跨期摊配程序提供了理论依据。

4、货币时间假设。当今货币期时间价值日益受到关注,使所得税会计执行主体意识到递延确认收入或加速确认费用可以产生巨大的财务优势,逐步意识到最少纳税原则和最迟纳税原则的重要性。在货币时间价值的前提下,时间性差异导致使用货币的利益并不限于一个年度,真正利益在于当该项目是循环发生时,实际上获得的利益将远远超过在短期内使用资金的利益。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中,应以货币时间价值代替货币计量假设。

二、存货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 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 取得 “ 节税 ” 效益, 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

各种纳税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 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 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 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 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笔者就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几个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探讨企业如何筹划纳税, 以取得“ 节税” 效益的有关问题。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商品、周转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 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 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 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 按实际成本价计算, 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 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 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而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 在一定时期内 ( 一般为一年 ) 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 经董事会或经理层 ( 厂长 ) 会议等机构批准, 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一般情况下, 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 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

1. 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 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 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 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 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 销货成本增加, 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 达到 “ 节税 ” 目的;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 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 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 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 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 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是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 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 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 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 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 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 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 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 的价格比较均衡, 不会时高时低, 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 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 加重企业税收负担, 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综上所述,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与时俱进,正确的处理好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第6篇: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范文

(一)对于税收原则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2.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3.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二)对于各税种的冲击

1.电子商务对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Ⅳ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来掩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判断,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造成极大影响。

2.电子商务对所得税课税的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三)对于税收征管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

1.无纸化操作对税收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战。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出现,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这样税务部门就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另外,无纸化操作产生的电子合同、交易票据实际上就是数据记录,电子帐本本身就是数据库,如果对它们继续征收印花税在法律上将不再适用,而且很难区分这些数据及数据库,哪些是用来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单纯的企业内部管理目的的。

2.加密措施为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3.电子货币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帐结算。以往税务机关通常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电子货币的使用使这种监督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传统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电子商务无疑会使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数人征税转变为向广大消费者征税,从而加大了税收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成本。

(四)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冲击

1.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常设机构”是收入来源国用来判断是否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的一项标准。但在电子商务中这一概念无法界定。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大多数产品或服务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无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

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加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数字化、虚似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以至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效。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已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大问题。

(五)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

荷兰国家文献局对避税下的定义是:避税是指以合法手段减轻税收负担。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使得征税依据难以取得。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了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容易。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支付方式、无纸化操作及流动性等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以作出税务调整。

二、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据统计,美国仅2000年的电子商务营业额已超过5400亿美元,而我国只有8亿人民币。从电子商务指数推算的结果看,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只有美国的0.23%。在我国访问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户大约只有1%有购物行为,而国际上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1.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它是指对电子商务达成交易与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税方面应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课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对高新技术发展构成阻力。

(2)以现行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行税收政策做根本性变革,而是尽可能让电子商务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

(3)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为此,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维护国家税收和保护国家利益。

2.重新认定国际税收基本概念。

(1)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OECD税收范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定义的注释说明中提到:互联网网址本身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因为它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概念。而存储该网址的服务器(硬件、有形的)用于经营活动时,可以构成固定营业地点,从而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建立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的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无形的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所以,只要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它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应被看成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2)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国际上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均是采用属人原则确定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广泛使用属地原则确立来源地管辖权。随着电子贸易的迅猛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必须逐步适应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以便争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对通过网络从境外购进的商品和劳务,可参照欧盟国家的做法,由购买方代其缴纳流转税。

3.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

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开发新的电子技术,开创新的征税手段,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1)加快税收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用户、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连接,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网上交易是否实现及交易内容、数量的确认问题,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税、逃税现象。(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3)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使每个从事网上交易的纳税人都拥有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地审查和稽核,对电子商务的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解决了。

4.加强网上控制。

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另外,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5.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

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拨号上网、虚拟主机形式上网和专线上网。这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都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6.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7.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

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税目,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8.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政策,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

第7篇: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范文

关键词:新能源发电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近年来,我国着眼优化能源产业结构,不断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了新能源发电企业的蓬勃发展,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同时,随着国家法制体系的健全,税务部门加强了新能源企业的税收规范管理。在这种形势下,加强企业内部管控就显得尤为重要,以海上风电企业为例,其本身具有投资规模大、开发难度高、回收时间长等特点,因此,积极开展税务风险的识别、防范工作,对于企业持续、科学发展的重要性更加突显出来。

一、新能源发电企业税务风险的基本概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几十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与此同时,出现了资源、能源的巨大消耗,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增加。为有效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加大了新能源发电等企业的发展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货币等方面的扶持政策。[1]但是,极个别企业为了减少成本、提升效益,赢得市场竞争,不惜通过偷税、漏税等违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务风险指的是企业因没有严格遵守税收政策,导致未来的潜在利益可能产生损失。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企业在纳税时,其行为不符合税收政策,没有缴或者少缴了应缴的税款,产生补罚税款、增收滞纳金、名誉受损等危害。第二,企业的日常经营不能够科学地适用税法,没有全面利用优惠政策,以致纳税成本增加,导致企业经济效益的降低。同时,有少数企业为少缴税款,以税收筹划的形式避税,然而,实际操作中因没有严格遵守税收政策,给企业的未来经营带来了潜在的风险。新能源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一方面,应该充分利用好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合理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必须切实遵守税收政策,严防税务风险,才能够真正实现提高企业效益、增强竞争力的目标。

二、新能源发电企业加强税务风险识别和防范的重要意义

我国税法具有刚性特征,一旦纳税人有违法行为,将受到罚款、征收滞纳金等行政处罚,直至刑事追究。所以,新能源发电企业管理层必须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加强识别和防范工作,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一)能够促进企业科学决策

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出现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精准、严厉的处罚,一方面,征收滞纳金、罚款等将造成企业经济负担的加重,另一方面,会导致企业未来的合同签订、融资、上市等各个方面的不利影响。重视税务风险的识别、防范工作,有利于新能源发电企业管理层统筹把握政策方向,增强投资、财务、发展前景等战略性决策的科学性。

(二)能够利于企业降低成本

近年来,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针对新能源企业专门制定了扶持性的产业政策,有助于企业节约税务成本,激发经济活力。新能源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如果积极做好税务风险的识别、防范工作,将能够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相反,如果措施不当,不仅会导致成本增加,而且可能丧失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资格,甚至产生企业相关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

(三)能够帮助企业树立良好形象

随着我国诚信体系的日益完善,以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用记录直接关系企业的发展前景,被视为企业的命脉所在。如果企业出现税务风险,将直接增加税务成本,降低经济效益,同时,更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公众形象。特别是海上风电等新能源发电企业,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新兴行业,如果因偷税漏税被处罚的话,在互联网上将无处遁形,给企业的商业信誉带来恶劣影响,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三、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税务风险识别

目前,我国新能源发电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容易导致税务风险。所以,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大税务风险识别力度。

(一)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是新能源发电企业遇到的主要税种之一。由于实行抵扣制,增值税的税款计算、缴纳比较复杂,财务人员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税务风险。所以,在增值税的税务风险管控方面,新能源发电企业要从销项税、进项税等各方面全面统筹,杜绝潜在的税务隐患。比如,如果新能源发电企业不能本着真实、合理的原则对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金进行认真核定,就很容易出现虚开发票的严重后果。

(二)所得税方面

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积极的扶持政策,比如,在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力度非常大。因此,很多国内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都在积极争取这一资格,以海上风电为例,其技术含量较高,具备申报的行业优势,但是,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有很多硬性规定,包括研发费用支出比例、产品销售收入比例等,一旦企业的这些数据不达标,不但无法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而且有可能导致被罚款、征收滞纳金等后果。所以,新能源发电企业在积极争取优惠政策的过程中,要统筹把握,避免税务风险的产生。

(三)房产税方面

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是很多新能源企业获得经济收益的重要途径。比如,新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效益的取得主要依靠电量销售,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电量销售成正比。在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基建项目扩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建筑物的投资,所以,房产税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税种。建设周期一般为1—2年,便能够开展预转固处理。在这一过程中,采取的是打包计入一项总资产的形式,其中的房屋建筑物涉及房产税,但没有单独列示,关于房屋建筑物价值的确定是较为重要的涉税风险之一,应引起高度重视。

(四)土地使用税方面

新能源发电企业获取收益主要来源是电量销售。对于海上风电等企业来说,在新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或多、或少不可避免地都会牵涉土地占用问题,因此,土地使用税成为主要的税种之一。实际操作中,土地使用面积是税收缴纳的重要依据,其确定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涉税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五)契税方面

在新能源发电企业涉及的诸多税种中,契税相对来讲较为简单一些,但是,如果实际处理不当,也可能发生税务风险。比如,有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契税缴纳时,仅仅关注土地出让金问题,却忽视了基础设施配套费,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一旦被查实,除补缴税款之外,还可能被征收滞纳金。

四、新能源发电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对策分析

税务风险的识别、防范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绝不仅仅牵涉到财务部门,更不仅仅是会计人员的事,需要企业管理层高度重视,各部门负责人、每名员工共同努力,才能够及时识别风险,防范问题的发生。

(一)优化内部管控,规范纳税流程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发电企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数量日益增多,同时,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面对这种形势,新能源企业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强化预算管控,优化内部管理,通过税收筹划等方式,有效降低税务成本,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要重点关注增值税的风险管控工作,持续规范纳税流程,在财务核算时,要切实加强进项税的管理,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一旦发现虚开现象,要坚决进行杜绝。

(二)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流程的控制

当前,我国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操作相对较为复杂,因此,很多企业常出现税务风险。对于新能源发电企业,特别是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更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比如,要切实关注成本费用扣除比例的规定,以及对那些视同收入的行为虽未开票也要计入收入的规定,不断优化管理流程,防止操作失误,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三)提高房产税等的防范水平

第一,房产税税务风险的防范。对于房屋建筑物价值测定这一敏感问题,可以通过造价部门,或者中介造价机构进行,以此作为纳税依据,避免税务风险发生。第二,土地使用税税务风险的防范。应该根据土地使用证核发面积,落实好所属地区分类既定单位税额,以科学计算土地使用税的应缴税额。第三,契税税务风险的防范。在缴纳契税的过程中,计税依据尤为重要,也是很多新能源发电企业容易产生税务风险的环节。根据规定,除土地出让金外,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都应列入计税依据,在实践过程中,应引起新能源发电企业的高度重视,防止风险发生。

五、结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群众生活日益提高,但是,也产生了能源消耗增多、环境污染加重等问题。为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促进了海上风电、核电等新能源发电行业的蓬勃兴起,市场竞争呈现出激烈化态势。面对这一形势,新能源发电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的识别、防范工作,提高内部管控水平,就显得特别重要。针对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应积极通过规范纳税流程等途经予以解决,避免问题的发生,促进企业的科学、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沈际平.新能源发电企业税务风险识别及防范措施分析[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2).

[2]胡怡.关于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与有效控制手段探讨[J].纳税,2019(5).

[3]曹晶.探讨新税制政策背景下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策略[J].财会学习,2019(3).

[4]刘策.工程总承包企业税务风险浅析——以巴基斯坦为例[J].现代商业,2020(2).

第8篇: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小企业;财务核算;影响与措施

一、“营改增”的基本概念与必要性研究

(一)“营改增”政策的基本含义与现状分析

所谓“营改增”,指的是在企业内部改征收增值税,代替原有的营业税。现阶段,国内出现了同时征收以上两税种的现象,这很可能会导致重复征税现象频发,进而对纳税人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以上论述表明,当前我国的税收机制依旧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而“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能够迅速填补税制当中的空缺,进一步减轻各企业的税负重担,增强纳税积极性,最终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便利。从国外的基本现状出发,各个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营改增”这一政策对小企业财务核算工作的影响,例如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家,便对小企业进行了专门的限定,像英国等国家还在公认的适用会计准则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国外各中小企业均根据当前形势对财务核算工作进行了调整,比如说韩国、日本的《小企业财务管理法》以及美国的《小企业财务核算创新法》等,都体现出了国家对营改增实施后企业财务核算的重视。现阶段,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营改增方略的推行都对小企业的财务核算产生了巨大影响。

(二)“营改增”政策推行的可行性研究

首先,“营改增”政策在我国的颁布与施行,实现了和国际税制的接轨,同时也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增值税来讲,抵扣是它的艺术、精华所在,如果抵扣不足,则无法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在工商业领域实施“营改增”政策,可以有效解决重复征税的现象,推行出口彻底退税,有助于拉动工商业、制造业的发展,增加外贸出口。我国是一个制造业大国,对外出口具有关键性的影响,达成和世界税制的接轨,是中国经济走向世界的基本保障。其次,和营业税进行比较,可以凸显出增值税的明显优势。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营业税的局限性慢慢展现出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迅速扩大,影响力也逐渐上升。所以说,“营改增”已经逐渐成了一种必然趋势。与此同时,因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并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深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也全面反映出中国税制结构的弊端。国内经济结构如果想要实现优化转型,就应当更加注重第三产业的发展,由于分工的细化,流转环节会不断增加,对于营业税而言,很可能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企业为降低纳税额或者避税,削减自身的经营形式,如:分包、外包以及转包等等,进而令市场活跃度迅速下降,严重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限制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营业税的征收难度较大,相比之下,增值税则具备公平税负、防止重复计征、税收中性等一系列优势,以上均暗示出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第三,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出发,通过“营改增”这一税制政策的实行,不仅可以有效减轻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对一些服务行业也具有一定的减负作用,其有助于推动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同时,“营改增”可以有效防范重复计征税务的问题,凸显出税负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原则,有效体现了社会大众对减轻税负的一致要求。这次税制改革,有助于拉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增强其竞争力,扩展经营领域。一方面,对于第三产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我们可对其进行抵扣,从而令抵扣具备连续性特点,对于交通运输业和一些服务行业来讲,因为抵扣税款,和制造业有机结合,最终实现同步发展;另一方面,“营改增”政策体现出税收公平,在税收待遇一样的前提下,第三产业的国民经济地位获得大幅度上升,具备与第二产业相抗衡的实力,进一步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此外,从征税和抵扣角度出发,由于国内推行增值税税制改革时间较长,并且在征税及抵扣管理方面,早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最主要的是构建起了严谨的规则制度,保障有法可依。税制改革在征税、抵扣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可实施性。例如,在我国的税收机制当中,对于纳税对象、征税范畴、税率、优惠政策以及发票开具等方面,均有着严格的规范,并且附加了有关的配套设施,有效保证增值税征收的合理性、合法性。而对营业税来讲,其是以总营业额和应纳税额相乘计算得来,对增值税而言,则是选取“扣税法”实物计征,尽管两者的计税手段各异,然而从征税对象本质看来,其均属于流转税项目,所以说,“营改增”税收政策在征税和抵扣方面,具备可操作性、可借鉴性。

二、“营改增”对小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影响

(一)对小企业经营过程中税收的影响

在小企业的经营环节当中,财务核算至关重要,企业进行财务核算必须提早掌握最新的税收规章制度,然后根据各种产业、各个区域做出科学合理的分配,减少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并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系统的投资方案。如果企业的经济收入较高,则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也会更高一些,因此,对小企业来讲,当营业额持续增加的时候,必须针对财务核算制定合理有效的应急措施,例如:在原材料的添加时,减少企业经济收入,这样一来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此外,小企业还能够根据地区间的差异,令缴纳的税额降低,变得更为合理。

(二)对小企业纳税范围的影响

进行税制改革之前,国内小企业在纳税的时候,必须按照生产经营的纳税项目,缴纳相应的营业税,与此同时,对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法进行抵扣;对制造业而言,对企业购入营业税劳务不能进行抵扣;而对于营业税劳务企业而言,不能抵扣相互间提供的劳务部分,从而导致了企业面临重重征税的难题,还面临着“全额征税”的形势。举个例子,在推行“营改增”政策之前,中国共有九个征税范围,在众多税收范围当中,营业税是最为主要的,几乎不对增值税部分进行计征。在我国推行税制改革后,对主要的征税范围进行了重新调整,依据以往的计税方法,对增值税而言,主要征收企业生产运营环节中产生的增值额部分,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防止重复征税,并且有助于实现产业化的协作。伴随着国内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经济也随之不断发展,在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当中,分工也进一步细化,在这种前提下推行营改增政策,不但可以避免出现营业税的重复计征现象,也不影响市场分工,又能拉动服务业的出口,最终有效促进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

(三)对小企业定价机制的影响

自从中国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国内的小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项目,对定价机制进行重新布局和规划,在规划时,企业应当针对经营利润,对比税改之前和税改之后的变化,更重要的是需要全面考虑经营稳定性。对小企业而言,决定它们的利润额的基本要素如下所示:经营成本、经营收入、缴纳税额、其他费用等。例如,假设某企业的经营收入为100万元,按照营业税的标准税率3%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万元,这些可纳入到税款及其他所需费用中;再比如说,设定企业成本为300万元,则企业利润额为470万元;而营改增施行后,企业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1%,此时的企业利润变为390万元。通过上述实例可以看出,这说明在我国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小企业的税负明显减轻,企业的经营收入及市场竞争力迅速提高,进而推动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四)对小企业运营收入的影响

我国推行“营改增”的税收机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小企业的收入。对一个企业而言,它的根本目标即为增加经济收入,但是,在营改增实施前,国内的税制出现了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如此一来,便会对企业的经济收入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我国最终决定施行“营改增”改革,进一步减轻了小企业的税负压力,同时增加了其经济收入,推动了小企业的发展。具体比如,企业在增加产品材料时对应降低整体收入,如此一来能够有利于企业税收额的减少。

(五)对小企业内部职工意识的影响

我国政府在提出税收机制改革之后,小企业在缓解纳税压力的基础上也需要对内部职工进行相对应的管理,在内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财务核算人员的考核非常关键,企业必须给予高度关注,因为这样不但能够加强企业职工的缴税意识,也能够令其全面了解到逃税漏税的严重后果与危害。“营改增”政策推行后,小企业会计核算人员应当对有关发票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便让企业税务和利润两者间达到均衡的状态,并且尽可能达到小企业税务管理的最高标准。

三、小企业针对“营改增”政策进行会计核算的对策

(一)调整预算方案,更好地适应税务环境

小企业在生产经营环节中,财务核算是始终处于变化之中的,所以其应当全面掌握新的税制政策,同时对当中的各项具体规定做到充分了解,然后,根据各个地区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科学系统地利用,把控好税务风险,最终研究制定出创新性的税务方案。关于增值税的实行,最好根据试点的具体税务状况,选用能够满足当地企业发展需求的税制。首先,对于小企业的财务核算工作,应当做好增值税中两种税额的匹配,也就是:销售税额及进项税额。经过一系列的税制革新后,小企业在开展经营交易活动的时候,便可以抵扣一部分进项税额,并且在上缴营业税的时候,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收入状况,合理调整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额,如果在某一个阶段当中,企业的经营收入很高,则增值税销项税额就会很大,对于这种情况,小企业可以选取加大购入产品材料的数目来扩大进项税额,进一步令应缴税额迅速降低。其次,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税率规定,科学合理地划分税务等级,并且选取更为系统的税额计算手段,制定出一套健全的税务筹划方案。最新的税务机制是按照销售与服务不同类别,同时选取不同的增值税率,所以说,实施“营改增”税制变革后,国内小企业更应当根据自身的涉税项目,合理划分纳税等级,规范内部财务管理,进行科学细致的财务核算,尽可能地降低税负。

(二)将企业决策和财务核算两者紧密联系起来

当一个小企业在做出一项重大的决策前,通过合并纳税主体,同时向当地的税务机构提请新税额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一切和增值税有关的项目,进而令企业缴纳的总体税额迅速下降,赋税压力大大减轻。除此之外,小企业还必须根据最新的税务制度当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改进企业的经营模式,令其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相适应,为更好地进行会计核算提供便利。如,中铁涿州公司在开展京福工程项目核算时,对“基础性科目”“机械作业科目”“辅助生产科目”等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选取了更具针对性的会计核算方法,其中机械作业科目的最终核算结果为1100多万元。

(三)对涉税者进行系统培训

小企业必须更加注重对涉税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增强会计核算工作者的业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扩大税务管理范畴,并且强化涉税人员的业务素养,使工作者形成良好的税法意识,提升企业应对税务风险的能力,制定出更加完善、科学的税收制度。例如,应当进一步明确报账员、资料收集人员以及现金管理者等的职责分工,令企业财务核算管理质量获得有效提升。

作者:朱莉莉 单位:佛山市南海区信息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1]林敏莉.浅谈“营改增”对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财经界(学术版),2014(03)

第9篇: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范文

1.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特征

(1)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其调整对象,这是该学科研究的起点。我国学者对此历来持广义说观点,认为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税收征纳关系。[1]

(2)国际税法的客体。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是国际税法中的征税对象,它不仅包括跨国所得,还包括涉外性的特定财产、遗产以及进出口商品流转额等。[2]第二层面的客体是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收入或称国际税收利益。[3]

(3)国际税法的主体。有学者认为,从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国际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国际征税主体、国际纳税主体和国际税收分配主体;从主体的表现形式来看,有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4]有的学者则认为,国际税法的主体有三方,即跨国纳税人、收入来源国和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5]

(4)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或冲突法规范。此外,国际税法中实体法规范和冲突法规范的并存还决定了其在调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备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的特征。[6]

(5)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对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认为主要包括三条:①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②坚持平等互利;③参照国际税收惯例。而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学界的意见也较统一,认为主要有两条:①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②公平原则。只是有学者认为,将公平原则总结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7],或仅指“征税公平原则”[8]是有失全面的。国际税法的公平原则应包括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分配公平原则”)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征纳公平原则”)。[9]

2.国际税法与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

在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上,我国学者持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1)按照税法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这是最普遍的观点。其中又分为两种。一种主张涉外税法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不属于国际税法;[10]同属此种但又稍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国家税法按其实施范围可分为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产生的基础,但又在法律关系主体、制定者与实施方法、规范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区别于国际税法。[11]这一观点实际上是采国际税法狭义说的。另一种则认为涉外税法既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又是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大部分国际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12]这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2)按税法的适用范围划分为国内税法、涉外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并认为它们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并可以相互转化的。[13]这种分类方法的偏误在于所划分的税法的制定主体不统一,对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而言,其所划分的是单个国家的税法;对国际税法而言,针对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间具有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国家;对外国税法,又是从单个国家与除其之外的其他所有国家间的关系来说的。

我们主张:(1)税法是指一国所有有关税收的法律规范,从法律渊源看,包括该国国内税法(具体又有税收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等)和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条约和其他国际条约中有关税收条款的统称)以及该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还有相应效力等级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税收的条款。(2)涉外税法是指一国国内税法中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涉外税收实体法和涉外税收程序法等,它与所对应的非涉外税法的交叉部分即为既适用于涉外纳税人又适用于非涉外纳税人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也就是所谓的“相对的涉外税法”。[14](3)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针对单个国家而言,包括该国的涉外税法、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该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税法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因为一国国际税法之正式法律渊源必同时亦为该国税法之法律渊源。国际税法也可以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言,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各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各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国际税法和其中任一国的税法是交叉关系,其所交叉部分即为“该国的国际税法”。[15]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存在着一国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的划分,其所交叉部分为“该国的涉外税法”。[16]

以上是就部门法的角度而言的,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税法学应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学。而法学研究的范围必然超过具体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以,国际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和国际税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是不同的,后者的研究范围大大超过前者规范体系的内容。[17]

(二)WTO与中国涉外税法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开始引起法学界的重视。但是由于税法学本身的力量不足,目前对“WTO与中国涉外税法”研究十分深入的成果不多。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税收学界、特别是国际税收学界对此十分重视,并相继有一批成果面世。鉴于两个学科紧密的关联度,我们在本部分评述中的视野已经合理地超出了国际税法的学科界限。

中国加入WTO除了对经济体制产生影响外,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将是巨大而深远的。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及其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而中国目前的国内相关立法在不少领域都与其存在差距甚至冲突,因此,修改与WTO规则相冲突的国内立法,尽快制定WTO所要求的相关法律已是刻不容缓。

与WTO对上述法律部门全方位的直接冲击相比,中国加入WTO对税法的影响除了关税法之外相对间接得多。研究如何利用WTO的现有规则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关税在限制进口、保护民族产业方面的作用,是关税法改革面临的重大议题。

有的学者认为,关税减免既不符合国际经贸惯例,也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且造成了国内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应逐步取消各种减免优惠政策,在此前提下降低关税水平,消除名义税率与关税实际征收率之间的差距,同时优化关税结构,以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另外,应当改变中国原有单一的关税结构,建立包括从价税、从量税、季节税、复合关税、紧急关税等在内的特殊关税制度,建立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体系,以期达到对本国产业、产品和国内市场适度保护的目的。[18]

我们认为,与普通关税法相比,WTO对反倾销税法和反补贴税法关注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19]

学者们还热烈地讨论了中国涉外税法与世贸组织规则的积极冲突以及防治对策,比较一致的结论是,WTO的各项协议和各项规则性文件中,同税收密切关联的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此外还有关税减让原则、反补贴、反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例外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中的确存在着若干与WTO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如用税收支持“以产顶进”和“以出项进”;按出口业绩减免税;进口产品税负高于国产产品;进口项目投资抵免限于国产产品;即征即退限于某些企业的国产产品等。为此,应对现行税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明显属于违反WTO原则和规则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有的要立即主动调整、改革,有的可在过渡期内稍加缓冲,还有的如果不造成其他成员国经济损害,而又确需保留的,也可暂时保留,待有关成员申诉时再做处理。[20]

另外,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也是近年来学者们援引WTO国民待遇原则经常予以关注和批评的话题,认为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内外有别、层次过多,税收优惠方法单一,对产业政策体现不够等。[21]

最后,WTO关于法律的透明度和统一实施要求对中国税法的建设无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和一段时间内与中国税法发生摩擦。[22]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直接冲击并不大,除了关税法的改革必须亦步亦趋地与中国在“入世”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保持一致外,其余的方面可以根据形势通过微调加以解决。但是,这绝不意味着WTO对中国税法的影响就此为止,恰恰相反,与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制度性影响相比,[23]WTO所代表的世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及其内含的经济自由化、一体化及法治化观念对中国税法的冲击更为长远和持久。中国税法除了考虑如何修改旧法或制定新法以保持与WTO规则的一致外,更需高瞻远瞩地为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强化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经贸合作服务,加强税收法治、促进依法治税,在努力维护税收的同时积极与国际接轨,是WTO对中国税法在观念上的最高层次的冲击。[24]

(三)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法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贸易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交易形式。由于网络贸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大相径庭,许多活动已经从“有形”变成“无形”,从而使税法上的许多程序性要素,如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等非常难以确认,同时也很难确定哪个国家当然

享有税收管辖权,使税法、特别是国际税法遭受了很大的挑战。电子商务在某些方面与传统的国际税法基础理论发生了根本性的冲突,也使得世纪之交的国际税法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25]

1.关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

常设机构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以及相关主体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在电子商务中,人们往往通过网站、服务器、远程通讯设备直接进行交易,而不一定非要在他国设立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26]而对于这类基础设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各国往往根据本国的利益加以判断和确定。如美国、日本等技术出口强国就持否定态度,不主张由所得来源地征税,而一些技术进口国则坚决主张将这类设施视为常设机构,以保证自己拥有优先的属地税收管辖权。这种分歧的存在使得传统的管辖权理论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税收纠纷自然难以避免。

住所是判断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身份的重要标[27]但是,跨国网络经营却动摇了传统的“住所”的基本概念。外国公司通过国际互联网在内国的活动通常不需要设立住所,因而很难对其行使管辖权。由于不需要在固定地点办理机构的设立登记,而地点本身是变动不居的,因而传统的登记地、管理控制地、总机构所在地等确定居民的标准同样难以把握,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也会越来越尖锐。

2.关于征税对象的发展

信息社会的发展会在很大程度上扩大征税对象的范围,同时也会使商品与服务的区别日趋模糊,从而增加征税的难度。如文字作品、音像作品、电脑软件改变传统的书籍、磁带或光盘的形式,而在数字化后直接通过网络销售就属于这种情况。而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和易于传输复制的特性更使征税机关很难确定征税对象的具体性质。一项所得究竟属于营业所得、劳务所得还是投资所得、资本利得,适用税率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这对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无疑是一种冲击。

3.关于税收征收管理

首先,网络贸易“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而电子账簿、凭证易于篡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征管、稽查逐渐失去了“物化”的纸制凭证基础,难度急剧增加。特别是在金融领域,“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的发展使得交易越来越隐秘,大大超出了现时征税机关的稽核能力。其次,网络的发展为厂商之间及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提供了大量的机会,从而严重削弱商业的中介作用,也使得税法上久已形成的代扣代缴制度的作用受到削弱,对税收征管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最后,由于无法对一些无形的凭证贴花,因而很难对这些凭证采用贴花的方式征收印花税,甚至应否对“无纸化”的交易凭证征收印花税都有人表示怀疑。

4.网络贸易征税问题

对于网络贸易应否征税,如何征税,这是当前争论较大,也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欧盟基本持肯定态度,但主张不开征新税(如比特税等),[28]而是充分利用原有的税种,对现行征税范围加以扩大。美国历来坚持网络空间的技术特点,强调对网络贸易实行宽松的税收政策,主张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对与因特网有关的商务活动广泛免税,特别是对网络贸易给予免税。我国学者对网络贸易的征税问题基本上持赞同意见,这里既有税收公平原则的考虑,更有国家利益的衡量。就前者而言,网络贸易的特殊性仅在于它是一种数据化的交易,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交易行为的本质,征税理所应当。况且,如果对一般的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征税,而对网络贸易免税,这明显是对传统贸易的税收歧视。从后者来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信息优势不强,如果顺应发达国家的要求放弃对网络贸易征税,可能会影响国家财政利益。为此,有的学者特别强调,我国对网络贸易征税应兼顾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不分贸易的具体形式,一视同仁地征税;效率原则要求税收不至于阻碍国际网络贸易的发展。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反对单一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的适用,坚持属地管辖权原则优先,居民管辖权原则为辅。同时必须有效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税收征管,强化税务稽查。[29]

总而言之,虽然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法挑战的著述非常多,对国外的各种学理和官方观点都有所了解,对税法面临的问题也深有体会,但是,在发现问题的同时能够提出应对之策的较少,特别是对中国在信息技术和产业落后、急需发展电子商务的背景下如何确立电子商务课税的原则立场和具体方案研究不足。

(四)国际避税的概念与性质

国际避税与国际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法研究的两大主题。对于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借鉴国际经验,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解决问题的系统方案,学者们在大的方面也无明显分歧。但从理论界的论争中我们看到,人们对国际避税的概念,特别是国际避税是否合法还很难达成一致。正是由于国际避税概念的内涵上不确定,对国际反避税的方法、手段等就难以达成共识。

有学者认为,尽管避税行为在形式上并不违反税法,但它实际上是违反税法的宗旨的,因而不是税法所鼓励和提倡的行为。该学者对转让定价这种重要的避税手段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介绍,并认为我国在完善转让定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分开,对无形资产交易单独实行税法规制;(2)应扩大无形资产的范围,同时引入新的“利润分割法”;(3)应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允许特殊情况下的事后调整,尤其是在无形资产的转让所得方面;(4)由于我国境内非单一的税收管辖权并存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消除,因此同样还要注意仅在国内经营的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30]学者们倾向于通过划清其与国际逃税、国际节税的界限,实现对国际避税概念的准确定性。如有学者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或有关税收协定的条款,采用变更其经营方式或经营地点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其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国际逃税则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与漏洞,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谋求逃避有关国际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应承担的纳税义务”.[31]有的学者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某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国际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躲避应承担之纳税义务的行为。”[32]还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租税规避,依其适法性可分为合法节税行为、非违法之避税行为和违法之逃税行为,三种行为都属于避税,但法律性质不同。[33]

有的学者从税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了转让定价行为的法律性质,认为转让定价是行为人利用经济往来的意思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滥用法律事实形成之自由,使法律意义上的资产、收益的受益人徒具虚名,经济成果的享用归属于他人,是一种利用法律漏洞的租税规避行为。转让定价违背了实质课税原则、税收公平负担原则、应能负担原则,但却是对租税法律主义原则的维护。故出于对国家法安定性和预测可能性的肯定,应确认转让定价在“实然”意义上是一种法无明文禁止规定的避税行为,但通过立法机关对税法的不断完善,将实现对其“应然”意义上为非法逃税行为的定位。[34]

我们认为,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它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别,或者是一国内不同地区间、不同行业间税负的差别,采取非法律所禁止或者法律所禁止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不一定合法,就其性质可分为合法避税与违法避税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国际税收筹划,后者是指国际逃税,反国际避税实际上就是反国际逃税。而反国际逃税最有效的法律措施就是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港对策税制、防止国际税收协定滥用三位一体的综合运用。[35]

「注释

[1]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那力:《国际税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而狭义说则主张国际税法调整对象仅限于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不包括涉外征纳关系。

[2]这是一种广义的观点,另见王传纶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页。狭义的观点则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就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而关税法等流转税法不包括在国际税法中。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3]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4]参见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5]参见那力:《国际税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6]参见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7]陈安:《国际税法》,鹭江出版社1988年版,第16-18页;参见罗晓林、谭楚玲编著:《国际税收与国际税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175页。

[8]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页。

[9]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一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10]参见孙树明主编:《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

[11参见邓建煦、刘文珠:《涉外税法与国内税法、国际税法的比较》,《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5期。

[12]严振生编著:《税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35页;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1页。

[13]参见刘隆亨:《中国税法概论》(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14]参见张勇:《国际税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15]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国别性”相当明显,与其称之为“国际税法”,不如称之为“某一国的国际税法”。参见何江主编:《法学知识》,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87页。

[16]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17]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18]参见洪慧民、陈立梅:《试论我国关税现状及其改革》,《财经研究》1999年第11期。

[19]参见本书《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基本趋势》一文。

[20]参见涂龙力、王鸿貌:《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体系的调整》,杨志清:《“入世”与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马维胜:《“入世”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庞风喜:《论我国加入WTO的税收应对措施》,同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另见邝荣章:《中国加入WTO对我国税制的影响及对策》,《涉外税务》2000年第10期;王诚尧:《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及调整》,《涉外税务》2000年第8期;王选汇:《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认识要准确定位》,《涉外税务》2000年第7期;吴俊培:《论我国加入WTO的税收应对措施》,王选汇:《加入WTO调整国内税收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同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6期;王裕康:《WTO与各国国内税制的趋同》,《涉外税务》2000年第12期。

[21]对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可参见本书《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改革》等文。

[22]参见涂龙力、王鸿貌:《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体系的调整》,《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23]即WTO成员不仅在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上受到WTO各项规则制度的拘束,而且其他相关国内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方面也受到WTO制度的影响。参见萧凯:《WTO的制度性影响及其法律分析》,《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24]参见刘剑文:《加入WTO对我国税法的影响》,《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25]这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337页;廖益新:《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及对策》,《东南学术》2000年第3期;王欢:《电子商务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探析》,《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朱炎生:《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刘永伟:《论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同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第277-305页;王裕康:《电子商务对税收协定重要概念的影响》,《涉外税务》2000年第6、7期;许正荣、张晔:《论网络贸易中的国际税收问题及对策》,《涉外税务》2000年第2期;程永昌、于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务研究》1998年第3期;刘恰:《电子贸易对国际税收制度的影响》,《经济科学》1998年第6期;那力:《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收》,《当代法学》2001年第3期。

[26]指导国际间制定税收协定的《UN范本》和《OECD范本》都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27]参见杨斌:《个人所得税法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7期。

[28]“比特税”构想最早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提出,其后由荷兰学者卢?索尔特于1997年正式向欧盟提出方案,建议按电脑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来征税,且对于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不加区分,统一征收。方案提出后,引起了学者及政府官员的广泛讨论,意见分歧较大。许多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其过于草率。如从税收要素上看,该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税目包括哪些,哪些可以征税,哪些应当免税,国际税收管辖权如何划分,重复征税如何解决等,都有待研究。参见董根泰:《国际税收面临电子商务的挑战》,《涉外税务》1998年第3期。

[29]参见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337页。

[30]参见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337页。

[31]参见葛惟熹主编:《国际税收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页。

[32]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页。

[33]参见陈贵端:《国际租税规避与立法管制对策》,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8-6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