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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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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制度

第1篇:金融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2篇:金融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管理资产 管理公司

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

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模式,基本上全部的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追偿、诉讼追偿、债务减免、债务重组、以资抵债、批量转让、委外清收和呆账核销等手段,这种传统的管理无法实现不良资产的管理效益。因此,有必要创新现有的不良资产管理模式,既最大限度的实现不良资产清收效益,也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水平,最终实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的资产,资产是管理的战略转换的资产。

(二)研究的目的和目标

不良资产管理将最终实现从被动管理到主动经营的目标,这是由管理效率和市场环境决定的。商业银行要想实现完全竞争架构下的强者,就必须有满足市场竞争条件的平台;要想实现从“红海”走向“蓝海”,就必须采取创新、变革的手段。因此,本文试图论证通过不良资产管理“三步走”的策略,实现商业银行未来经营架构上具备竞争优势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尝试与外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不良资产的交易,通过对市场化半商业的不良资产的经营实现利润达成绩效,完成区域中心从不良资产管理过渡到利润中心的经营目标。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第一步

(一)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区域中心理论依据

管理效率的需要。建立两个分工明确的信贷资产运营体系,明确责任。两个分工明确的信用资产运营系统,包括正常融资系统包括正常类贷款管理在内,信用的经营、审查和风险管理的相互制约、相互支持系统;一个不正常的融资系统,不良资产的处理和经营管理。好坏资产的资产管理,业绩审查,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资产的监督管理也有利。在不良资产集中化、专业化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效率,实现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

(二)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区域中心物理基础

商业银行的资产保证一切。目前,各商业银行总店,一般设置资产保险的所有,资产保全部通过对全行不良资产的管理计划、组织架构、处置分工、考核评价等工作,充分调动分行在不良资产清收中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总行通过对不良资产管理系统化、操作程序化、运营规范化等方面的健全和完善,培养了人员素质,积累了清收经验。

综上,在管理结构上,总行相关管理部门的直接介入,利用已经相对成熟的管理制度;在人员安排上,解决了缺少清收经验人员和熟悉项目人员的协调问题,缩短了不良资产项目调查时间,降低了人员成本和操作成本。而且区域中心综合效益体现在提高不良资产管理人员和清收人员的专业素质,突破了原管理手段单一、资产处置方法不多、无法适应今后不良资产市场化经营的瓶颈,避免了现有条件下不良资产转让或者打包出售造成的巨大损失,并为第二步实现区域中心与分行不良资产管理分账核算、积聚人才、健全管理制度以及信贷资产分类经营奠定了基础。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第二步

(一)区域中心转型利润中心的理论依据

不良资产计价核算。实现以区域中心为单位的利润考核中心,就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因此对区域中心所管理的不良资产就必须进行估值定价,并以此作为分行与区域中心计价划转,分账经营的考核依据。相关管理部门才能从成本核算中制定费用管理、利润考核等相关经营指标,最终实现以利润为中心的管理效益。不良资产的处理在特殊的业界,现行的评价技术和方法不满足不良资产的定价的必要性,实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偏差的现象,因此还需加强对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约束的风险内控机制。

(二)区域中心转型利润中心的物理基础

不良资产定价。不良资产定价为区域中心向利润中心转变提供了依据。不良资产管理第一步的完成,除不良资产因不能定价及相关考核外,其他财务指标考核工作也趋于合理化。通过对划入标准的不良资产剥离实行内,按照分账计算,集中管理、专业化经营,运营公司化”的模式,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励等内控机制,完成区域中心向利润中心的转变。

(三)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理论的根据

这些制度的安排和政策设计、商业银行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了基础。市场制度设计。市场系统的整顿,是决定不良资产处理的方式,速度和效率。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理1级市场是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独大,有效的市场竞争中,也无法确定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四)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物理基础

半商业化运营经验。区域中心具有转型纯商业化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基础,通过积累专业化处置经验、积聚了专业人才。先后经过集中清收;分账核算、自负盈亏、外部金融机构适度交易两个阶段的管理模式运作,熟悉投资银行、经营咨询、财务分析专业人才,熟悉投资银行、分析专业人才,最终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下实现了市场化和专业化要求的资产管理公司。同时,现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不良资产,政策上的优惠,诉讼,实行费用,土地不动产税减半等加上成熟的运营模式、经营手段和技术方法也为我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第3篇:金融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风险;防范策略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步入下行周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规模急速扩大,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国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改制工作的顺利完成,为金融资产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随着各省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陆续成立,国内金融资产公司数量已迅速增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力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特的历史使命,决定了他们的健康有序发展,关乎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秩序的稳定。近年来,监管部门更加注重对金融资产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督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范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除四家金融资产公司之外,各家省级金融资产公司均成立时间不久,规模还相对较小,业务发展尚未成熟,尽快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其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当前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缺失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很多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能够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及虚假信息,或者审计人员自身素质和道德问题带来一系列金融资产公司风险损失和经济社会不良影响。内部审计作为金融资产公司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务必做到切实有效的加强金融资产公司经营管理的财务、资金、业务运作中的违规行为以及管理制度的薄弱环节与漏洞。

二、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风险

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风险是指内部设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金融资产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一系列违规行为、信息造假行为或其他有损金融资产公司和经济社会正常有序运行的各种潜在风险。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常见的审计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客观环境风险

当前金融资产公司业务繁杂,各项经营与财务信息冗杂,尽管互联网技术日益成熟带来大数据分析工具提供了内部审计的准确性,但是互联网工具应用让信息的传递与复杂性无疑加大,现有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技术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应对快速变化的经营环境,当前审计法律规范、行业标准以及系统的审计机制缺失都会增加内部审计判断失误的风险。制度风险:金融资产公司往往会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内部审计机制,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的金融资产公司经营业务、财务状况、资金流动进行清点盘查。良好的内部审计制度对金融资产公司减少会计舞弊、信息造假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不健全,会给经营人员留下很多违规可能性,而审计人员很难在一个不够健全的审计机制里做到防微杜渐,从而造成金融资产公司业务审计报告的重大失误。制度风险是我国当前金融资产公司甚至是各大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缺乏审计质量监管机构和完善的会计披露与审计标准。信息风险:内部审计部门扮演的角色往往是对其他部门工作的检查、纠正与批报。对于很多部门来说,内部审计的存在会给他们带来很大压力,因此具有较强的抵制情绪,虚假信息资料和伪造数据报告等都会给内部审计带来很多信息失真问题。因此,强调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十分重要。而另一方面,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往往完全独立于各个部门,缺乏较好的渠道和制度保障去获取所需的审计原始资料,很难从整体上把握金融资产公司各个部门的基本运营情况,因此在内部审计中出现重大纰漏问题就十分常见。法律风险:我国尽管已经陆续出台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金融资产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但是总的来说法律效应还比较弱。对于很多审计规范和标准尚无完善的界定说明,内部审计相关问题的处理也没有完善的法律依据,因此内部审计的报告也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正因如此,往往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不会十分重视审计质量,抱有应付了事的心态。方法风险:内部审计工作是一个系统的问题识别、评价与管控的过程,因此内部审计程序与方法的科学性十分重要。我国并未针对内部审计制定完善的执业规范,各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方法以及程序各不相同,因此就方法本身来说就有很多潜在风险。此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金融资产公司的转型发展,业务范围、经营产品以及资金流动更加繁杂,传统以基础账务为主的内部审计方法已经不满适应当前需要。在金融资产公司业务运营线上化的今天,以传统抽样审计技术来进行内部审计就必然存在众多漏洞,互联网经济时代需要更为全面系统的把握企业经营的各项活动中的潜在风险。

(二)内部审计的主观风险

内部审计的主体是金融资产公司审计部门的各位审计人员,因此审计人员自身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内部审计风险。执业素质风险:执业素质风险包含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财务与审计知识水平,从业经验、操作能力等方面欠缺导致的一系列审计判断失误问题。审计人员的基础财务与知识储备不足,会造成基本常识判断的失误,而我国当前诸多金融资产公司内部的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并不高,识别风险,判断正误的能力较低。此外,大多数审计从业人员缺乏良好的计算机技术应用,面临复杂的审计问题,难以做到及时有效的取证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处理以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使审计工作变得主观定性化,而专业性的缺乏进一步降低了审计结果的准确性。职业道德风险:职业道德是任何行业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而对于金融资产公司这种关乎社会经济发展命脉的机构来说,职业道德的缺失将会是十分严重的事情。实际上,很多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缺失是由于审计人员利益导向与被审计部门相关利害关系者的私下勾结蒙混过关或者刻意隐瞒、虚假报告,或者受到权威力量的压力而不能坚守原则,违反审计规范,带来严重的后果。此外,审计人员工作作风浮夸、不踏实,使得审计工作不够深入,对于应当发现和揭示的问题没有发现和揭示,从而产生审计风险。

三、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风险防范策略

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是防范各项经营业务风险的重要一环,如何控制内部审计环节的风险显得十分重要。当前我国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风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欠缺、审计人员素质不高以及审计风险防范技术不够等原因,因此应该着重从这几方面下手逐步构建良好的风险规避系统。

(一)确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模式

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模式是近年发展起来的一种将审计风险观念应用于审计过程的一种审计模式。风险导向型的企业内部审计模式应用对金融资产公司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已经受到国外众多金融机构的广泛关注,它依据整个行业内风险发生概率来对审计的对象、内容、时间与审计标准进行制定,与此同时必要的审计项目风险评估与投入产出效率分析在整个审计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质量保障性与经济效益性。与传统的账目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相比,风险导向模式更为先进科学,也更加全面,对整个审计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防范也更为有效。因此,我国金融资产公司面临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应该充分发挥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作用,保障内部审计的高质量、低风险与经济效益。

(二)重视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主要是指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机制中确立良好的内部审计监督与风险评估机制,并对于各项审计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从而识别和找出重点风险因素或者潜在的隐患,在内部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应该通过可能性评估、风险因素测试和平衡矩阵,以风险发生的概率为基础来评估风险发生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度量,采用不同的方法对风险进行排序,将风险评估过程中所搜集的信息综合分析,并尽可能量化各风险因素,按风险水平的高低对金融资产公司的拟审计对象进行排序,确定内部审计的先后顺序。与此同时,内部审计风险评估除了要做好被审计项目的风险评估,还应该确立自我评估机制。由金融资产公司其他监管部门做好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一方面有利于及时采取措施挽回由于内部审计失误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有利于审计部门自我检讨,建立风险案例库。

(三)加强内部审计独立性,规范内部审计机制

内部审计是独立客观的检查、咨询部门,内部审计结果的质量对金融资产公司能否有效认识和发现风险,采取恰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十分重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部门能够独立的行使职能,不受外界权威、利益诱惑等的影响出具客观真实的审计报告,准确直观的评价金融资产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程度,发现金融资产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与缺陷,并发挥审计的权威性,审计结果报告应该得到重视和恰当的应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各金融资产公司应着重推进内部审计规范标准制定,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与操作流程,确立审计工作的重点工作,树立正确的审计意识并逐渐确立一种审计文化。此外,良好的审计工作实施务必需要良好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护航,这需要行业或者国家相关部门做出更多的司法推进。

(四)优化审计人员职业素质

金融资产公司应该重视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从业标准的不断改进,提高其准入口槛并实行从业资格考核制度,对考核通过的人员颁发该金融资产公司的内部审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同时还可对多次审核中审核不达标的相关内部审计人员采取岗位调离等措施。其次,还要注重审计人才培养,通过继续教育或者公司组织专业培训等方式不断鼓励内部审计人员提升自己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能力。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跨专业人才吸收来补充内部审计工作中短板,这样有利于人员结构多元化发展,根据自身不同的专业优势从而促进内部审计的更好的发展。最后,职业道德培育是一个持续的话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需要得到金融资产公司管理层的重视,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培养十分重要,必要时在内部审计绩效考核奖惩机制中做出更进一步的完善,强化其对审计人员工作的规范性。

五、结论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已然进入金融混业经营的时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器,应更加注重内部审计管理,防范内生的金融风险因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尽快确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模式,加强内部审计风险评估,推进立法和行业标准制定,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此外,也要注重金融资产公司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有效的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内部操作风险。

参考文献

[1]王中晔.基于实效角度的商业银行内部稽核体制重构[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05).

[2]欧晖,方学梅.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下的稽核转型[J].中国金融,2012(09).

第4篇:金融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法

目前,对造成银行不良贷款成因和制度方面的研究较多,分析也很全面,而在具体处置和对策上我们认为还存在不足,也本文将针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三个根本方法与手段。

一、通过政府力量处置不良贷款

第一,注入公共资金,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上筹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因此依靠财政注资来部分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符合历史的事实。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已先后向建行、中行注资450亿美元和农行、工行注资400亿美元,以弥补其资本金不足和提高其流动性,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中行、建行已上市)在资本市场筹集了大量资金,在投资者同意的前提下,将筹集到的资金部分用于清理不良贷款,有利于减轻银行的债务负担,提高经营效益,以便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第二,进一步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贷款处置中的作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改革深化和借鉴不良贷款处置国际经验的产物,自成立以来,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收购资产处置任务已完成过半,但剩余资产的绝对规模仍然较大,且资产形态多样,债务人状况复杂,处置环境差异大,以及总体价值呈加速贬损趋势。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中,运用了多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已具备相当的经验。再者,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借助于资产管理公司这样专业机构的力量,对于全面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是十分必要的(这已被我国实践经验所证明)。为此,我们应进一步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作用。

第三,努力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一是完善地方政策法规,改善信用环境。地方政府虽然不能直接制定法律法规,但可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遏制债务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方面有所作为,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规定,支持金融债权人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二是在培育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方面,需要吸引大量的民营企业、外资投资主体和个人等进入市场,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予以支持,以切实改善不良投资交易环境;三是在规范不良资产处置中介市场方面的作用。不良资产处置高度依赖中介机构的诚信和服务质量,地方政府对此应有必要的规划、安排和指导。要通过政府的引导和规范约束,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评估、拍卖、法律服务中介市场,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四是利用政府行政资源的特殊优势,充分发挥其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作用。比如在金融债权人处理债务人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问题上,在确定安置企业职工和清偿金融债务比例,在土地重新规划整合与利益分配等方面,政府的作用是决定性的;五是直接参与不良资产项目的处置。比如国有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置换、债转股等,地方政府的参与,会更有利于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容易促使重组成功。

二、通过市场手段处置不良贷款

第一,不良贷款打包出售。为缓解政府和银行自身处置不良资产的压力,必须建立和推动不良资产二级市场的发展,放松对银行出售不良资产的限制,鼓励外资和民间资金投资于国有企业和不良债务,允许成立商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等。参与债权交易的银行,根据自己的债权情况,可在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专业市场上挂牌出售债权,出售债权的价格可依据债权的风险程度以及所附带的现金流确定,出售方银行与购买方可通过招标竞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最终的转让价格,以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出售方可迅速收回资金,提高其流动性,购买方可以低于债权账面价值买断出售方债权,实现出售方和购买方的双赢。

第二,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随着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一些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新法规的颁布,我们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主要策略:一是依法设立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SPV),二是建立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三是切实加强信用增级、信用评级和担保体系,四是分类组建证券化资产池,五是引入权威服务机构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第三,产权多元化。通过市场化解不良资产的另一个最主要的手段莫过于产权多元化的市场基础与组织结构。对于资本金普遍不足、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的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在政府注资后引入外资、国内机构企业、甚至个人投资者是增加银行资本金、促进产权多元化的必要手段。

因此,产权结构多元化对于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信贷业务的预算约束硬化、阻断政府干预、消除银行的政策性职能提供制度基础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内外经验,必须注意的是,产权多元化改革不能等待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存量完全解决后再进行,在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伴随着银行资产的重组和实质性改革的进行,否则就会成为银行资产的大甩卖,鼓励社会的逃废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产权多元化相对于现有不良资产存量的处置更为重要。只有在银行形成理性与审慎的经营风格后,银行才能被赋予贷款豁免等更多的自主处置手段,社会信用环境才能得到改善,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不良资产的产生才会得到有效抑制。

三、通过自身力量化解不良贷款

第一,积极纠正自身异化行为。一是要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风险意识。清收要实实在在,问题要及早暴露,任何拖延和掩盖只会使问题更加严重,甚至积重难返。二是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专业的评估机构对不良贷款及其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彻底摆脱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三是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利用现行的各种处置方法,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把不良贷款降到最低水平。

第二,加大银行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目前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提取比例与巨额不良贷款相比差距太大,如果按国际通行的按贷款分类实际提取,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整体盈利水平过低而不具有可操作性。鉴于此,建议按信贷资产余额的3%左右提取风险准备金,以增强银行自身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同时将大部分风险准备金由商业银行总行集中统一使用,把冲销企业呆坏账和政府关于国有企业的发展政策、资产重组政策、产业政策结合起来,按照“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原则,集中解决一批重点企业和行业的不良贷款。

唐青生等: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之我见第三,建立抑制不良贷款增量的有效机制。大范围地清理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固然会改善其资产结构,降低不良资产率,但不可能一劳永逸,从长远发展看,国有商业银行每隔3—5年就会产生新的不良贷款。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不良资产增量对于优化存量资产质量更为必要。

一是实施银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以个人责任成本制约权力失衡。国有商业银行要建立信贷交易责任量化制度,让承担责任的大小,同其权力的大小成正比。按参与信贷交易的权力大小划分责任区间,对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一追到底。

二是改革贷后日常管理制度,变软约束为硬约束。银行把贷款投放给企业,贷款使用的主动权基本上握在企业手里,银行对贷款实际使用的监督不仅是事后的,而且是被动的,致使一些贷款使用不当,危及了贷款安全。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贷款的贷后日常管理,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管理,建立对贷款单位从贷款发放起始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截止的全过程的贷款使用情况日常硬约束管理制度。

三是改革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变侧重贷前测控为全过程控制。目前各行贷款风险意识显著加强,但主要侧重于贷前测控,既重视贷前的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风险度测量,这对于优化贷款投向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贷前、贷时是效益好的单位,贷后有可能因市场变化或经营管理不善而变成效益差的单位,因而发放贷款的风险度有可能增大。因此,只重视贷前测控,轻视贷后监控,仍不利于降低贷款风险。只有对贷款进行全过程监控,贷后定期(如分月或分季)和不定期(如当单位出现重大变故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风险度和还贷能力测算,并以此作为调整贷款投向、是否采取信贷措施的依据,才有可能较好地防止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

参考文献:

[1]李晓锋.处置不良资产的市场化路径选择[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5,(01).

[2]漆印腊,李斌.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国际比较[J].江汉论坛.2006,(04).

[3]刘博逸,夏洪胜.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支撑基础与实施策略[J].南方金融.2006,(03).

第5篇:金融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资产管理程序,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对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处置或对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资产管理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公司资产台账;

(三)负责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各种有价证券)、应收票据的管理,参与各类应收款项管理与债权清理;

(四)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司办公室、XX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存货的盘点与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六)负责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

(八)其他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的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体保管使用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工作,对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申请进行审查;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部为存货实物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存货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本部存货实物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存货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存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实物具体保管单位开展存货的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五)其他与存货相关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XX部为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三)对外部单位侵犯前述无形资产的行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负责科研设备等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科研设备资产台账,并入公司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五)协助公司办公室和/或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的科研设备资产盘点与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六)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XX部为长期投资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投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建立公司长期投资台账;

(三)负责长期投资的可研论证、股权管理等;

(四)负责长期投资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与申报;

(五)负责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其他与长期投资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三)其他与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的管理,包括对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的管理。

第十二条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条子公司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超过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权限的,应当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三重一大”确定的权限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应收票据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应收票据的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确保票据安全。

第十四条应收款项等债权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执行,应当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落实清欠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人,防范和降低呆坏账风险。

第十五条存货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存货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定额管理和领用管理。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度,存货具体保管单位应当和存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定期稽核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管理。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全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公司本部的固定资产;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具体管理使用单位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的,按照应当根据财务预算编制要求,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申报,经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筛选后,严格按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执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预算内执行,不得突破。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实行招标;对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非招标管理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相关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公司资产处置及损失财务核销的相关规定申请处置。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资产的添置与验收、资产的领用(使用)保管、投资后评价、账实相符盘点与报废(损失)处置和核销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公司负责集中决策,各子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对外投资职能。

第二十四条公司长期投资必须加强风险评估、投入与产生的效益测算、收益回笼、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五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转移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后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上述长期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资产负债率达到70%的,不得对外开展长期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跟踪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进度、经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定期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置建议。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投资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后评价、股权转让处置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以及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的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接受以无形资产投资或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根据公司资产评估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公允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专利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专利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的员工依法享有署名权。

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公司各子公司承担责任的咨询方案和标准、手册、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各类文件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公司或各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文件编制的员工享有署名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外单位协作共同研究开发所形成的专利权、技术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原则,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预算及其他相关管理流程。

第七章资产评估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对外股权收购、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及其他影响公司权益等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由财务部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合同由公司财务部与中介机构签订。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报告副本一份送投资管理部门。

第八章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导公司对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售、转换、报废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资产处置的分级审批制度,即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20万以下的,属于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属于子公司的,由子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四十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挂牌价或招标价应当以涉及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产处置管理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财务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遵循客观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责任清晰原则,按照发生损失单位提出核销报告并提交相关依据、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策、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

其中对于公司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履行核销审核确认程序后还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核销申请。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责任,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财务部及各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审计部可以根据资产内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六条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财务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批准后,按照公司相关责任追究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对实物(权利)资产管理不善,导致价值受损或实物遗失或权利丧失的;

(二)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

(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者未经评估就进行转让、造成资产流失的;

(四)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相关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

第6篇:金融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启示

国内外的经验教训表明,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一直是银行破产和银行危机的主导性原因之一。我国银行体系近年来也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05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3133.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8.61%.面对即将逼近的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国外银行进入的压力,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加快处理我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国外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1.美国模式

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由于受到金融危机和利率波动等影响,美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相当严重,有问题的商业银行多达1400多家。从1980年到1994年,有1295家储蓄和贷款机构破产,1617家联邦保险、银行破产或面临破产,各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高达7000多亿美元。针对严重的银行危机,美国政府和商业银行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措施。

(1)政府措施。作为政府部门的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RTC(重组信托公司)及时推出处理不良资产的整体战略措施。一是公开拍卖和暗盘投标,将其接管的大批破产商业银行的资产出售给民间企业。二是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民间合格承包商进行处置。三是资产证券化,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进程。四是股本合资,由RTC与民间投资者组成合资公司,共同处理破产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除此之外,美国政府和国会还在不良资产的重组过程中注入近2000亿美元的资金,其中国会拨款近1000亿美元。

(2)商业银行措施。银行危机出现后,美国的商业银行也采取了一系列较为有效的措施,其中之一即有名的好银行坏银行模式。所谓好银行坏银行模式是指把不良资产从一家问题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割出来,由另一家特别成立的专门用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即所谓的“坏银行”)来处理。另外,还有一些投资银行的业务方式,如成立风险贷款抢救部、及时冲销呆账、对收益较好的资产采取拍卖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把分割出来的不良资产逐渐变现。

(3)政策效果评价。经过政府和银行的共同努力,2000多家有问题的储蓄贷款机构得到成功接管,销售资产价值总值4000亿美元,银行的盈利和经营环境有了改善,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能力有了显著提高,储蓄贷款银行系统得到彻底整肃和加强。虽然还有一些细节问题尚待解决,但从总体来看,美国在不良资产的处理上是相当成功的,已经从资产质量恶化的困境中走出来。

2.韩国、东南亚国家模式

1997年夏,从泰国开始的金融危机席卷了整个东南亚,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国经济均遭受重创,尤其是金融系统,银行不良贷款猛增,许多金融机构陷入资金紧缺、无法经营的困境。

由于东南亚各国不良资产的大量累积与各经济体政府直接介入经济运行的行政方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危机后各国政府均积极介入不良资产的处理,并迅速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以政府为主导,采取了大体类似的国有化解决框架。主要方式大体有:以政府债券置换银行不良债权;为增加银行资本金进行注资;利用呆账准备金制度注销损失资产;构筑法律政策环境;推进金融机构的整顿与合并;调整企业债务机构等。由于采取的措施较为及时和彻底,仅仅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后,上述国家都已经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尤其是韩国和泰国表现得更为明显,金融系统渐趋稳固,投资者的信心逐渐恢复,货币汇率和股市持续反弹,银行的稳定性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取得成效的同时,各国也遗留了一些尚待处理的问题,包括如何加强银行的内部管理尤其是信用管理,以防止再次引发危机;如何改革银行管理制度,减少政府对银行贷款的行政干预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入和完善。

二、国外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1.成立专门机构处理银行不良资产

成立专门机构尤其是资产管理公司几乎是各国共同的选择,如美国、法国、瑞典、东南亚等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日本的桥银行,均在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上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我国也在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理从四大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巨额不统渐趋稳固,投资者的信心逐渐恢复,货币汇率和股市持续反弹,银行的稳定性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取得成效的同时,各国也遗留了一些尚待处理的问题,包括如何加强银行的内部管理尤其是信用管理,以防止再次引发危机;如何改革银行管理制度,减少政府对银行贷款的行政干预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入和完善。

2.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进程

从国际经验来看,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将不良资产的处置置于统一的国际市场中,几乎是世界各国处置不良资产的共同特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也在2001年末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国外金融公司打包出售不良资产,但规模不大。面对逐渐逼近的国外银行的竞争压力和数额庞大的不良资产,开放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引进外资加快我国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已成为必然之举。

3.在处置手段上实行多元化,多种方式并用

在处置已经存在的银行不良资产时,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多种方式并用,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手段,对于不同的企业可以采取资产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拍卖、租赁、销售等不同方法,灵活多样地运用国家赋予的各项政策,提高资本运用水平,促进现金回收,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

4.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革,建立国有商业银行新的经营机制

在解决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的同时,要切实转换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从源头上根除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从内部来看,要深化银行内部改革,建立和完善经营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严格内部监督制;从外部环境看,中央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依法维护商业银行的经营自。这样,从内外两个方面确保商业银行建立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核心的新的经营机制。

参考文献:

[1]黄志凌。价值提升与价值止损———不良资产处置技术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2]恽铭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良资产处置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第7篇:金融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随着我国加入WTO并且经济逐渐与世界接轨后,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财政政策必须要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因此,为了有效实施财政政策,满足其要求,我国的企业财务制度必须不断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财政政策的调整变化。

现行企业财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1.企业的财务制度,主要是处理企业与货币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它的主要职责是控制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流向,降低投资风险,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商品经济时代,如果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那么企业的业务关系相对简单一些,企业的资金管理也相对简单,财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资金的周转和货币的流通,这种情况下财务管理可以有会计部分代替执行。但是由于多年来的财务会计不分的习惯的养成,很多的本应有财务进行管理的内容,却一直由会计部门负责,比如税制、利润分配制度、折旧制度等等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财务制度必须服从、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而不应该接着走财务、会计不分的旧模式,阻碍企业财务制度的长远发展。

2.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过于狭隘虽然现行的企业财务管理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资金筹集管理、企业的资产管理、投资成本管理,以及企业的利润分配等等内容,并做了很大的完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很多的企业并购、企业资产重组、以及企业间的合作等等新的情况,但是现行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却没有相应的内容的更新,这就使企业在面临这些情况时不能按章管理,这不利于企业向更高的水平发展。

3.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国家应该尽量少的干预企业的发展,但是现行的企业财务制度中,本应该有企业自行管理的事宜却由国家统一规定,比如存货和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的处理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范围,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等内容,这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其次,没有区分投资人和经营者的财务。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和经营者是有不同的职责和功能的,但是现有的财务制度却没有区分开他们,导致了他们的职责越位、缺位现象,不利于企业的整体和长远发展。

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创新的意义

内容广泛的现代企业财务制度,涉及到了现代企业治理的各个层面,对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非同一般的意义。

1.企业的财务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约束和规范,不断创新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特别是能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因为有效的企业财务制度能使企业的一些重大投资和筹资行为受到约束和规范,而投资过度或不足会带来经营风险,有效的企业财务制度在制度层面上有效地防范的此风险。

2.为了使经营者的不能故意或无意侵害投资者(股东)的合法利益,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权利不受到随意侵犯,财务权力能够合理行使和运用等企业相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合法保护,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必须不断创新。

3.为了建立和完善企业现代治理体制,必须最大程度地促进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的创新,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并促进其有效运行。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起核心和主导的作用的是企业财务制度,对有效建立企业法人制度、组织制度和人事制度并促使其有效运转有着巨大的作用。

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创新的举措

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创新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第8篇:金融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从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府和商业银行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上都曾进行过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大多数国家是通过建立类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样的专门机构来开展不良资产特别处置工作的。

1国外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带来的启示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不良资产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吸取相关国家经验,在理清我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成因之基础上找寻有关处置的方策,不仅有助于推进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而且有利于经济和谐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

1.1国外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异同分析

国外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手段有其相似之处:(1)核心内容都是将好资产与坏资产分离经营,对坏资产折价出售,目的是尽快消化这些不良资产。(2)都进行了制度建构,成立了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机构,从实质上架起了货币资产与实物资产的桥梁。

尽管如此 由于各国的条件有差异这些做法又有各自的不同点:(1)财政实力和经济基础雄厚的国家,一般采用集中处理的办法如美国、日本。而财力和经济基础薄弱的国家一般采用分散处理的办法。(2)根据不良债权产生的原因与背景不同,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这种区别对待、分别实施的办法,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不良债权的回收。(3)市场机制健全的国家处理不良债权的空间大,处理快且较彻底,如美国、日本等,而市场机制相对较弱和处于转轨和发展之中的国家处理不良债权和空间相对就小,也不可能那么彻底,如波兰和东南亚各国。

1.2国外处置不良资产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首先成立专门机构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成立了专门机构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在发达国家中,比如美国和日本的资产管理公司都在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上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解决不良资产的基本出路是建立一个独立银行企业之外的中介机构,架起货币资产和实物资产的桥梁。不良资产之所以发生,归根到底是货币资金运动的中断,为此,必须在金融业分工中建立一个既能经营货币资产,又能经营实物资产的中介机构,在根本上使中断的货币资金运动连接起来。我国也先后成立了一些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理从四大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巨额不良资产,但还存在着效率不高,违规事件频繁的大问题。因此,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内部机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第二,建立国有商业银行新的经营机制。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从根本上降低不良资产的产生。从内部看,应该深化银行内部改革,建立和完善经营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严格内部监督机制;从外部环境看,中央银行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维护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

第三,在手段上实行多元化,多种方式并用。我国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多吸取各种不同的经验,然后结合我国的本身情况,多种方式并用。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不同的企业可以采取资产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不同的方法,灵活多样地运用国家政策,提高资本运用水平,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进程。

第四,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进程。从国际经验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将不良资产的处置置于国际市场中。所以面对逐渐逼近的国外银行的竞争压力和数目庞大的不良资产,开放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引进外资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已经迫在眉睫。

2对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建议

2.1宏微观结合,打通制度与规则之阻碍

微观上,加强银行内部的改革,建立和完善经营机制,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加强银行内部的监督制度,从而防止和减少不良资产的风险。从宏观上,应该由中央银行建立对不良资产进行防范的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并维护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从而从外部环境和法律上防止和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宏微观相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防范和处理。

首先,要提升信贷市场立法层次和效力。逐步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一些行之有效的金融规章经过法定立法程序转化为稳定的法律制度安排, 提升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次,尽快扭转我国主要依行业规章治理金融信贷市场的不科学状况,努力推进金融信贷市场运行的法制化进程。再次, 要清理修订与实际不符的法律规章, 避免有欠科学完备的规范性文件干扰和误导信贷及金融法律实践。

结合我国情况,政府资源与非政府资源应配套运作。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复杂,规模巨大,任何一方都不可能独担得起,必须坚持政府、银行、企业共同承担的原则。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在市场、法制、人才、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性短缺,特别是资本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机构投资者数量少,规模小,吸纳不良资产的能力有限,严重限制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种情况决定了清理不良资产在我国将是长期的实践过程,而且暂时也不能过分地依赖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将不可避免的发挥重要作用。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和重组总是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入和损失的承担。那么,谁是大量资金的提供者和损失的承担者呢? 从各国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经验和做法看,政府资源是一个主渠道,政府是大量资金的提供者和损失的承担者,而其它资源,如银行自身资源、新的投资者等相对处于次要地位。但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和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专业化程度高,仅有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不够的,需要政府资源和非政府资源的配套运作,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如银行方面,应该尽快完善呆账准备金制度,运用呆账准备冲销部分不良贷款,以改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为配合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选拔和推荐一些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到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方面,除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准确的、实事求是的资料和信息外,积极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重组债务等方面良好的建议,同时紧紧抓住这一良好机遇和契机,以求得企业的重新发展。此外,必须防止债务人乘机逃废银行债权,防止在全社会形成大规模的逃废债务风潮。

2.2多管齐下,建立风险防范意识

2.2.1 加强贷款风险事前防范。

强调贷款风险的事前防范即强调贷前调查和审查工作,强调在对市场和企业进行大量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选准贷款企业和项目,选择产品市场需求大、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和项目,把住不良贷款形成的源头,把贷款的风险清除在发放之前。

2.2.2 注重贷后检查,及时挽救不良贷款。

从银行资金的贷出到本金与利息的收回在时间上是分离的,相隔数月到数年。而在这数月与数年中,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都将有很大的变化,可能出现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所意想不到的情况,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因此为最大限度地规避贷款风险,就必须加强贷后检查,建立贷后检查报告、登记、备案制度,严密监督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密切注视借款企业的变化情况。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对自身的盈利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战略远景等可能波动情况以及宏观因素如国家经济的政策、自然因素、政治原因对企业构成的影响拥有比银行更清楚的信息,它在向银行贷款时,为了获得贷款,具有掩盖自身缺点的动机。由于这种单方而拥有信息的存在,使得银行贷款的实际风险比它所观察到和想象的还要大,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的目标是企业及时完整地偿还本金及利息,但由于企业作为人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可能会采取违背委托人目标的行动,使得银行贷款的偿还产生了未来的不确定性。

2.2.3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分散贷款风险。

一是避免贷款过于集中于某个行业和企业,避免将鸡蛋放入一个篮子的情况。因此,必须对贷款对象类别进行控制和分析,设定科学的比例,对单个企业的贷款余额也必须进行严格控制,不得随意突破。

第9篇:金融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六条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一)政策性银行;

(二)中资商业银行;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七)信托公司;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赁公司;

(十)汽车金融公司;

(十一)证券公司;

(十二)保险公司;

(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十五)外国银行分行;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

(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

(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下列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

(四)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第九条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至少提前30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并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提交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

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债权债务关系顺利清理,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或者接到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报告后,应以适当方式向同业拆借市场公告。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正式公告之前,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对市场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公告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第三章交易和清算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

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法人为单位,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交易。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拆借备案系统进行同业拆借交易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第十六条同业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业拆借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业拆借成交日期;

(三)同业拆借交易金额;

(四)同业拆借交易期限;

(五)同业拆借利率、利率计算规则和利息支付规则;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交易合同可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采取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涉及不同银行的,应直接或委托开户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办理。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银行完成的,应以转账方式进行。任何同业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同业拆借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根据同业拆借业务的特点,建立健全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同业拆借风险管理机构,制定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其同业拆借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报表、电话录音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第二十四条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二十五条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一)政策性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

(二)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

(四)外国银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

(六)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20%;

(七)证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本的80%;

(八)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由该机构的总行授权确定,纳入总行法人统一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资金限额。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申请调整拆借资金限额,应比照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临时调整拆借资金限额。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临时调整辖内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限额。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八条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承担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的义务。金融机构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市场中各类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是同业拆借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在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和信息披露操作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及时向市场公布利率、交易量、重大异常交易等市场信息和统计数据。

第三十二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同业拆借市场日常监测和市场统计,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同业拆借市场统计数据,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提供备案系统统计信息,发现同业拆借市场异常情况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省一级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该金融机构采取限期补充信息披露、核减同业拆借限额、缩短同业拆借最长期限、限制同业拆借交易范围、暂停或停止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联网等约束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交易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拟定辖区同业拆借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并对辖区内金融机构通过拆借备案系统进行的同业拆借交易进行监管。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同业拆借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发现同业拆借异常交易,认为有必要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的,应报告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同业拆借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执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同业拆借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实施处罚:

(一)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二)与不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同业拆借;

(三)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四)拆入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五)同业拆借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六)同业拆借资金余额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限额;

(七)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

(八)违反同业拆借市场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市场信息、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二)交易系统和信息系统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三)因不履行职责,给市场参与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四)为金融机构同业拆借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或未及时上报同业拆借市场异常情况;

(六)违反同业拆借市场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为金融机构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不得再为同业拆借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后,应当通报有关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上一级分支机构,由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的行为依法接受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五十二条金融机构进行外汇同业拆借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