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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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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律法规

第1篇:财税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财税法制 地方财税建设

一、地方财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1、地方财税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地方财税法制体系中,地方财税法制为地方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规范地方财税秩序,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地方财税法制是调节社会分配、规范地方财税的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依法组织财政税收,以确保实现地方政府的职能。其他分配单位和个人也要求地方财税法制化,以便使他们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处于稳定和规范化的状态。

2、地方财税法制建设是全面提高财税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

加强财税管理,就是要健全财政税收各环节的全方位的管理机制,并进一步完善、规范财税管理制度和办法,实现财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严格财税管理与依法理财是紧密相联的。两者都必须依照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运用法律手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将法治贯穿于财税管理的全过程,综合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管理国家财税,才能不断提高财税管理水平。

3、地方财税法制建设适应了改革的需要

加强地方财税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税, 有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财税法制工作,能够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它保障了人民权利,有效推动和协调城市与农村、地区与地区、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发展,为继续深化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地方财税法制建设的现状

1、对财税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财税执法人员中很少有人能真正将财税法律法规与现行的财税管理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得心应手地运用到财税实际工作。工作很大程度上局限在日常的业务应付中,忽视了现代财税“管理”理念的树立和培养, 造成了财税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脱节的问题。

财税部门在管理上“重分配、轻监督、避程序”的问题仍然存在。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对有关财税法规的执行中有意或无意逃避财税监督,违反财税法规的有关规定。

2、地方财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在现行的财税法制中, 全国没有统一规范的地方财税的法律,法律呈现“老化”和“空当”。而在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财税法规中,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不多,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和实施的财税制度、规定等。因此, 整体上缺乏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且有些地方法规与国家财税法制体系不相符合,这从制度上就不利于地方财税法制的建设。

3、财税执法人员法律水平欠缺

目前地方财税法制建设以普法宣传教育法制工作为重点,以规范性文件审核为日常法制工作为主要内容,法制工作没有融入到财税工作的全过程。财税执法人员由于自身法律素养有限,很少能参与重大财税改革和财税管理措施的决策与审核,对财税改革、财税执法中出现的难点、热点缺乏前瞻性的防范措施和办法。

财税法制建设贯彻落实情况不容乐观,执法人员在面对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的行为时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超越职权实施执法行为,执法标准不一,有失公正,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

4、财税法制建设监督力度不够

当前地方财税法制建设监督基本只限于财税部门内部监督,部门外部监督、大众舆论监督少之又少,财税法制实施并不到位。有资料表明,这些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地方能够认真执行的只占30%,基本得到执行的约占30%,难以执行的约占40%。地方情况也与全国其他城市大同小异,财税监督缺失严重,这将直接影响地方财税法制建设进程。

三、地方财税法制建设的对策

1、注重财税金融,强化增收节支,全力拓展财力增长新空间,强化税费征管,大力培育新兴财源和后备财源。严格落实税收征管措施,加强对征管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均衡入库,不断提高税收征收比重。全面调动协税护税积极性,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综合治税成果。不断加强矿产品检斤站的建设和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强化社保、价调等基金征缴,壮大地方财力。深化金融服务。建立银企合作长效机制,改善金融环境。扶持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出台金融机构信贷激励政策,提高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2、加快完善地方财税法制体系的建设

建立一套与国家法制相匹配的地方财税法制体系,彻底严查并取消与国家法制不相符合的地方财税法律法规,保证地方财税法制与中央财税法制的高度一致性。财税部门出台新法规必须进行详细论证,严格审批,全面协调各方利益,以大局出发,坚决遵从中央精神,严格遵守法律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切实为财税部门履行职能提供依据。地方还需优化财税支出结构。按照“收支并举、监管并重、内外并行”的要求,建立财税监督新机制,推进“阳光财政”建设。巩固基层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成果,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严格控制行政经费预算和一般性支出,节约更多财力加大对“三农”、社会保障、社会公共事业、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3、提高地方财税执法力量与效果

一方面财税执法人员要长期接受财税法规知识学习, 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财税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加大社会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市人民的财税法制意识是财税执法的关键。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财税执法的外在环境,组织相应的宣传讲座普及财税法制知识,网络倡议号召群众加入财税法制建设的队伍中去。同时健全严格的财政执法责任制,增强财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责任心,确保执法行为的正确性、公正性与规范性,建立相应的惩处措施以示警戒。

四、总结

加强财税监督管理,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严格依法查处,若情况恶劣还需上报上级,以保证财税法规的严肃性和财税执法的有效性。既要充分发挥财税内部监察的作用,加强财税内审工作,督促财税工作人员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更要强化财税系统外部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加强与地方审计、监察和司法部门的配合,加速财税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地方财税部门必须积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进行深刻的总结与反思,争取群众的支持与信任,保证财税法规的顺利实施。

参考书目:

[1]孙开.地方财政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寇铁军.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第2篇:财税法律法规范文

当前,纳税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可以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使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然而一些企业重视了经济利益,却忽视了纳税筹划过程所面临的风险,导致纳税筹划收效微小,甚至失败。

关键词:

纳税筹划;风险防范;对策

现代经济发展离不开税收,不管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应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纳税,因此,纳税筹划是现代企业用好税务政策的新课题。企业作为纳税人,必须了解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恰当地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及特征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纳税筹划也称税收筹划,英文可表述为。是纳税人依据政府的税收政策要求,在许可的法律范围内,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纳税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二)纳税筹划的特征

1.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符合税法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纳税活动,它与避税、偷税有着本质上的差别。避税是钻法律的空子,试图通过与立法意图相悖的合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偷税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实现偷税的目的,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而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确定采用的一种在税法范围内可实施的纳税方案,它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是税收政策应加以引导和鼓励的。

2.纳税筹划具有前瞻性。税务筹划是对企业未来收益最大化所进行的可行性纳税规划,以此来指导预期收益的实现,因此具有前瞻性。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不是把企业个别税种负担的高低作为参考要素来关注,而重点是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要关注每个税种之间的相互关联性,一种税减少了,另一种税就有可能增加。此外,纳税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税负的减少并不意味着企业股东权益一定增加,相反,有可能会减少企业股东权益。因此,要从大局着眼,科学合理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才能实现纳税筹划所要追求的目标,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3.纳税筹划具有时效性。企业的发展会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税收法律法规也要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不断加以完善,为此,应立足现实,策划企业纳税方案,并做到实时跟踪调整、修改纳税筹划方案,以获取最大的机会成本和实现最大的企业价值。

4.纳税筹划具有专业性。随着经济、金融全球一体化格局的出现,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贸易总量不断扩大,所涉及的不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一些贸易往来比较突出的企业一定要做好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采取自我设计与专业设计相结合的方法,例如聘请专业的税务、税务咨询机构共同进行纳税筹划。

二、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及成因分析

企业在享受纳税筹划带来节税和减轻税负等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相应的风险。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时要克服盲目性,重视风险性,缜密考虑可能产生风险的各种因素,并进行系统的成因分析。现归纳如下:

(一)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政策风险是系统风险,其不确定性是在国家政策执行过程中显露出来的。具体表现形式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

1.政策选择风险。是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对税收政策、税收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理解有偏差所带来的风险。国家的经济政策、税收政策都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区域性特点,了解和把握好政策尺度是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必备的功课,做不到这点,选择政策不当造成的风险就会随时发生。

2.政策变化风险。国家政策也好,税收政策也好,都是为经济环境服务的,经济环境变化了,政策的时空性和时效性自然就会随之变化。除非政策的变化没有超出纳税筹划范畴,便可实现预期的目标。

(二)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的风险经济环境和税收政策的变化,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纳税筹划设计与实施。在积极的财税政策下,国家推行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增加投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相应的,企业的税负会减轻。相反,在消极的财税政策下,国家推行提高税收政策,限制投资,制约企业生产规模扩大,相应的,企业的税负会增加。另外,国家会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对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或不同的产品和行业实行有差别税收政策,这种有差别税收政策是顺应经济环境的变化推出的,势必给纳税筹划活动带来潜在的风险。

(三)纳税筹划企业信誉较差导致的风险有证据表明,有些纳税人经常发生偷逃税款行为,结果被税务机关列为“黑名单”,每当核缴税款的时期,税务机关会对信誉较差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稽查和审核,次数不定,甚至还要推出较为严苛的纳税申报条件,并委派业务人员进行纳税申报监督跟踪执行。这样纳税主体需花费大量的时间随时应对税务机关的稽查,增加了纳税的经济成本。这样的纳税信誉对企业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企业信誉风险由此产生。

(四)企业纳税筹划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的风险即能节税,又能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求,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要掌握好的一个度量。体现该度量的标准就是法律意识。提高税收法律意识,将经常遇到的不确定因素纳入法律轨道,就能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享受到政策上的优惠。然而,有些企业为了最大可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总会从会计政策的选择上进行可行的变通,以此来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如若变通或选择的“度量”把握得不恰当,企业就要面临被追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罚金等的法律责任,严重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五)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税务行政执法是检验纳税筹划是否合法的必需工作过程,然而不规范的执法有可能导致纳税筹划面临失败的风险,使企业精心设计的纳税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税法上规定的纳税范围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是否列为应纳税范围需要税务机关的判断来确认,因此提高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十分必要,否则,因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偏低也会导致纳税筹划风险产生。

三、防范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策略

通过对纳税筹划风险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的阐述,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规避风险的产生,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防范。

(一)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重视对税收政策、税收知识的学习第一,企业当务之急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将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深入、准确地应用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之中,以此来测量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优化选择,确保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实施企业纳税筹划。第二,企业要时刻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动。国家政策的变化是影响企业纳税筹划方案是否成功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跟踪国家政策的变动,适当调整纳税筹划方案,既能为企业规避纳税筹划风险,又能为企业增加效益。因此,企业在工作过程中,要将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与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在一起加以研宄,提高纳税筹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入手,确定一个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筹划方案。

(二)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风险预警系统是科学的管理系统,符合纳税筹划企业的特殊性和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它可以检测不尽完善的纳税筹划方案,及时进行修正,使风险在潜在之中被解除。具体设置如下:

1.构建纳税筹划信息系统。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整理和收集纳税人应遵循的税收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密切关注其变化对企业涉税事件的影响,并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有针对性地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2.将纳税筹划要素加以量化。运用数理统计知识对量化的指标设置权数,求其期望值、方差,同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建立动态数学模型或风险距阵模型,并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中的标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对比分析,查找问题,对症下药,从而制定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的发生。

(三)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节税是企业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能否实现节税目标,税务机关认可至关重要。既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能得到税务机关认同,纳税筹划所期盼的利益才能实现。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很多活动处于法律的边缘线上,一些问题、概念界定模糊,很难让纳税筹划人员准确把握其界限。因此,企业当前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明确税收政策的规定,紧跟形势,更新观念,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和联系,掌握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业务的具体方法与项目,及时请教,获取指导。

(四)重视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保证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成本和纳税筹划收益是相辅相成的,有收益必有成本发生,收益大于成本的纳税筹划方案才是正确的、成功的,否则就是不正确的、失败的。一个优秀的纳税筹划方案是舍小顾大,即在税负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获利最大。另外,企业要站在长期发展的战略高度设计纳税筹划方案,使其具有整体性和长期性,即正确处理好个别利益与全局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

(五)提高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纳税筹划人员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是纳税筹划得以顺利实现的根本保证,这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需要施之以各种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多种渠道开展对纳税筹划人员培训,增强其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一方面要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丰富他们的专业知识,包括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提升他们的沟通协作能力和经济预测能力,即能够运用税法武器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运用专业知识规避纳税筹划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是现代企业始终要追求的目标,而纳税筹划活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纳税筹划赋予的权力,结合政府的政策,配置好资源,对企业实现更大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洪彬.企业税务风险的规避与化解[J].现代商业,2008,(05).[

2]邹春来.新形势下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应对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5).

[3]董伟.筹划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J].商情,2009,(26).

[4]唐向.税收筹划研宄方法[N].中国税务报,2010-02-15.

第3篇:财税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财税法 权利义务 实证分析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 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第4篇:财税法律法规范文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建设法治政府。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财税体制改革也应服务于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保障政府履职能力。一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施有效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二是完善税收制度,推动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逐步消除现行税制存在的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税收不平等待遇,促进自由竞争和要素充分流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解决以费代税造成的税费功能叠加问题,实现税费功能归位,规范政府收入秩序。三是推动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及各级政府的职能边界,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形成可问责、可持续的制度安排,保障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其职能。

加强财政法律制度建设,着力打造法治财政。财政部将做好新预算法实施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协调推进工作,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财政法制建设。一是积极推动各项财税立法。抓紧开展或推动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转移支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会计、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立法工作;认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有关要求,推动环境保护税法、房地产税法等单行税法的立法进程,结合税制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加快推进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其他财政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构建覆盖财税体制、财政收入制度、财政支出制度、财政管理制度的全方位、广覆盖、多层次的财税法律制度体系。二是提升财税法律制度的质量。更加强调财税法律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民主性、协调性与渐进性;认真落实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及时开展对涉及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制度文件的清理与规范,提升财税制度整体的协同性与规范性。

建立部门内控制度,实现权力内部制约。财政部将按照四中全会精神要求,秉承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制衡性原则,综合运用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授权控制、归口管理、流程再造、信息系统管理控制等方法,建立内控制度,将内部控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改进和反馈全过程,使任何决策或业务工作都有案可查。结合财政部业务性质与工作特点,对法律风险、政策制定风险、预算编制风险、预算执行风险、公共关系风险、机关运转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岗位利益冲突风险等八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分级、应对、监测和报告,建立对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工作流程和机制,对包括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采购等重点业务在内的财政部各项工作强化内部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5篇:财税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税收机关,立法,纳税人

一、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含义概述

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是指纳税人基于对征税方正当合理的信赖行为应当受到保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我国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从程序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它表现为权力服从关系,缺乏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深入研究。在税收实践过程中,由于税收行政形式的不断更改,虽然其目的是提高征税人的效率,为纳税者更好的服务,但基于公民对法律的信赖原则,客观上给更易给公民的利益带来侵害。同时,行政部门和纳税人的地位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对等性,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又由于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往往有预见性对行政部门有所信赖,因此这种信赖所产生的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往往得不到保障。为了保护纳税人基于对征税方正当合理的信赖行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存在极有意义。

二、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三法系四法域的国家,大陆则属于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台湾和澳门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港澳台地区都体现出了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高度重视,在台湾地区,《诉愿法》、《行政程序法》中都有明确的提到信赖利益保护,甚至在判决中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来使用。而大陆地区的起步较晚,《立法法》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处罚时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虽有所提及,但是重视程度太低,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依据,使用频率也较低。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因缺乏法律依据,经常发生纳税人利益受到侵犯而无处得到保护的现象发生。

三、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缺乏的原因

(1)我国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研究起步晚,依据不充分。相比德国等法律系统发达的国家,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单独的原则立法出现,而我国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近几年才开始起步。由于外部的重视不足,加上起步晚

(2)公权和私权地位的不对等。由于征税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和私权始终处于不对等的地位。“私权服从于公权”的思想深入人心,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公权一直处于强势地位。虽然我国现在市依法治国的现代化国家,但是这种公权之上的思想依旧根生蒂固。当纳税人信赖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公权机关本能性的打压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这个问题的根源不在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在于中国人几千年形成的传统思想,这也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产生了极大的阻碍。

(3)纳税人缺乏信赖利益保护的知识。同样是因为公权的强势地位,中国人往往缺乏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利益的本能反应。面对公权力,公民缺乏勇气去争取自己的利益。对于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国家的重视都不够,更不必说是普通公民。面对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屈服,同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人们有时会想通过“找熟人”的找关系方法去解决问题,而并非用法律去维护自身利益。

四、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改善方法

(1)完善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够保障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有法可依。规范授权立法,完善税法体制,才能够使税法更加稳定,纳税人对税法的预见更加准确,避免税收行政政策时常变化带来的预见错误,减少纳税人的此类损失。同时,将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关于公民权利的部分在税法中体现,使公民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在发生信赖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规范税收工作的执法。在征税行政行为中,往往发生由于征税方擅自改动或停止某些有关税收行政行为,这些都会导致纳税人因信赖而导致的利益受损。征税机关在进行此类行政活动改动的时候应该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考虑进去,权衡此类活动会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预期的错位或不便。将税收执法规范化,有利于在纳税人信赖利益受到破坏的时候给予合理的补偿,同时可以使税收行政行为的更改更加严谨。

纳税活动原本就是让纳税人出钱,在经济学中每一个理性的经济人都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那么作为纳税人,必须会去考虑这种纳税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收益。虽然纳税行为是无偿的,但是征税机关只有做到征税公平合理,才能让纳税人心甘情愿的纳税。同时,我国大力提倡建设服务型纳税机关,这样能使纳税人更加愿意去纳税,而不是在政府的压力之下迫不得已去纳税。做到征税行为的透明化,有利于纳税人了解纳税动向,转变纳税机关代表公权力而处在的强势地位,使纳税人愿意去纳税。

(3)建立详尽的补偿标准

当纳税人信赖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需要详细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详尽地补偿标准来指导相关的执法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完善的纳税信赖利益补偿标准能从制度上保障纳税人的权益,提高征税行政机关行为的公信力,消除不安定因素,而且还可以促使税务行政主体在制定政策,设立、变更税务行政命令等施政工作上能更多地考虑社会经济成本和法治要求,减少决策的随意性,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4)注重税务行政程序。税务行政程序事实上是税务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联系的纽带,税务行政程序要求税务行政主体作出决定时要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给与纳税人陈述、申辩的机会,从而保证税务行政行为的公正透明,增强纳税人对税务行政主体的信任。由于传统文化对我国的影响。征税机关往往处于强势的地位,这就导致一些征税人员,这些行为都会对征税机关的形象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抵触情绪,其结果便是纳税人不愿纳税。注重税务行政程序,加强税务机关的透明度,有利于建立形象积极向上的正面的税务机关。

参考文献:

[1]王贵松.行政信赖保护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页.

第6篇:财税法律法规范文

加入WTO之后,财政工作面临许多新的课题。从目前情况看,应就涉及WTO的具体财税政策制度问题进行研究。

一是要研究关于税收政策制度方面的问题。加入WTO之后,关税减让、出口退税数量的变化、不同产业部门经营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将对我国财政收入、财税政策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目前,需要对降低关税后的财政收入、出口退税、税收优惠、国内税收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合理规范的政策制度,充分运用税收手段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我国利益。

二是要研究财政补贴问题。补贴与反补贴是WTO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补贴。其中,有些补贴需要按照WTO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采取与WTO相关规定一致的补贴措施。同时,还需研究如何利用WTO现有规则,合理合法地对我国工商企业提供积极有力的财政支持,促进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是要研究对农业的财政支持问题。对本国农业给予一定支持,是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WTO允许成员方在其法律框架内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加入WTO后,一方面可以享受其他国家农产品市场开放带来的机遇和益处,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并遵循WTO有关农产品贸易规则。为了保护和发展我国的农业,避免争端,有必要认真研究WTO农业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采取与WTO规则相适应的农业支持政策和支持方式,为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做必要的准备。

四是要研究关于国有企业管理问题。加入WTO后,外资企业进一步进入我国市场,国有企业必然面临更为直接、激烈的国际竞争。为适应这种变化,我国企业必须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赢得与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时间,争取更加主动有利的地位。在国有企业管理问题上,需要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监督管理、国有股权控制、上市、转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以解决国有企业改制、管理等方面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研究制定管理措施,为我国企业广泛参与竞争创造条件。

加入WTO,对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将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要求我们在立法、执法、普法等方面,无论是内容、形式,还是理念,都需逐步适应WTO的要求。

首先要抓紧做好有关财税法规制度的清理、废止、修订和完善工作。根据WTO规则以及我国政府的承诺,有关财税方面需要修订或制定的法规制度,按时间要求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我国加入WTO前需要完成修订或制定的法规制度,另一类是入世后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或制定的法规制度。对于入世前需要完成修订工作的财税法规制度,有些已修订完成,没有完成的也正在抓紧进行。对于入世后适时修订或制定的法规制度,当前也应积极做好研究准备工作。在财政执法方面,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树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执法观念,WTO规则在各成员方的有效实施,要求各成员方建立高效的执法程序,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

如要进一步加强间接宏观调控,减少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微观管理,控制许可、审批的数量;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的营造和维护,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为各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等。

其次,要清理、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WTO协定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这是WTO规则体系对各成员国法律制度在内容上的原则要求。为与WTO法律规则相适应,我们应积极做好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清理和修订制定工作,依法修改或废止与我国加入WTO承诺的条件和与WTO规则不一致的内容,特别应注意减少法规、规章中过多的有关审批、处罚的规定。在做好对现行法规、规章清理、修改、废止的同时,依法加强新的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利用规则进行引导。在立法过程中,应注意与WTO规则协调一致,做到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

第7篇:财税法律法规范文

一、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现状

1.客观因素方面客观因素方面,涉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变动频繁,企业财务人员往往无法比较准确地把握其当期规定,造成税收政策信息滞后的风险;缺乏对税务风险的有效判断和分析,如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潜在的税务风险未能有效判断和分析形成的风险;税务机关的不当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形成的风险;未及时发现问题,或虽已发现问题,但未及时采取正当,有效的措施予以补救。

2.主观因素方面主观因素表现为决策管理层在决策时未对税务政策进行有效研究,造成无意识地少缴税或多缴税款;领导当局不重视,缺乏税收政策及相关业务知识系统的、全面的、经常性的培训,更有甚者从未举行过任何学习和培训;税收自由裁量权过大,企业无法把握和适从。

3.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不良影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企业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发生偏差,遭受税务等部门的查处而增加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额外支出的可能性;企业因多缴税款或未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等而减少应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企业税务风险首先会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其次税务风险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决策行为产生影响,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财务决策、组织设立形式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再次,税务风险还可能会导致企业的信誉受损。有时候企业的税收信誉与商业信誉联系在一起,这样就会对企业在产品交易、银行贷款等方面的产生连锁反应。可能导致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具发票的资格、以及税收优惠享受资格等资格丧失。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1.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税务风险观念不强纳税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尽的责任,也是法律法规对其企业的必然要求,从直观的看对企业没有实质性地帮助。因此企业在税收问题上产生抱怨,企业往往在税收问题上产生逃税、避税等行为。企业没有把税务风险控制贯穿于企业生产的全过程。目前大多数企业只重视生产经营环节的管理,缺乏经营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税收管理,绝大多数的企业税收问题,都是全部交由财务这个“事后”部门全权处理。造成经营者在决策时缺乏税收意识,业务部门做业务、签合同缺乏税收意识,而当税收结果产生之后,由财务人员来调整、解决,这种经营过程中税收管理的忽略,增加了潜在的税收风险。

2.企业办税人员业务素质低下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务风险随着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的提高而降低,反之亦然。但是我国现在的办税人员对税务、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对业务的了解和掌握并不是那么熟悉和透彻,由于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限制,对税法掌握不准,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意识,但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没有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去做。

3.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的不对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是增加纳税人税务风险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相当一部分适用性、比照性的政策处于非公开状态,税务机关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一般仅限于有效范围的解释。对于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缺乏提醒纳税人予以关注的说明,因此很容易误导纳税人,使其跌入税收陷阱。

4.国家税收政策和征管方面的影响税收政策变动是企业税收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税收政策的时常变化,增加了企业把握税收政策的难度,就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另外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多,地方法规复杂导致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透,从而可能利用不当而导致税务风险,而我国税收的法律法规又不健全,企业又面对国税和地税两套征税系统,这样导致企业与税收的征收机关对税法的理解上存在着差异带来税务风险。

5.外部经营环境复杂客观经营环境特别是税收秩序方面存在一些社会问题,也对企业税务风险形成影响。例如,交易环节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就给正常的经营企业的纳税人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另外在企业兼并过程中,由于未对被兼并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因此就有可能承担因兼并对象以前经营中存在的税务违法而造成的税收补税罚款的损失,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这类风险广泛存在。

二、规避纳税风险及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税务风险控制体系,提高纳税风险意识

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风险控制体系是公司内部控制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公司税务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公司管理层的纳税文化,纳税风险意识和税务成本控制目标要求。控制体系构成如下:一是成立以公司总会计师,财务部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联合小组,全面负责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小组。二是根据企业整体财务预算安排,于每年的第三季开始编制次年企业年度税金预算,摸清家底,根据财税政策及其变化准确预测企业税负。三是次年年初根据企业下达的年度目标,税务部门结合本企业实际情详细制订年度税务工作思路,筹划目标及相应的措施和风险控制策略。

(二)锁定重点涉税目标,评估涉税风险

锁定重点涉税目标是指以企业生产流程的关键环节为重点目标,对症下药,有的放矢。评估涉税风险是对企业具体经营行为所涉及的税务风险进行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明确责任人,是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的环节。一是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前提下,积极研究财税政策、合理有效纳税筹划、加强纳税风险管理、合理规避税费,降低税务成本。围绕税务创新创效主题开展工作,把握重点,管好税,纳好税。二是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和享受与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税负。三是针对新的税收政策变化点,成立课题研究小组,开展税务筹划。

(三)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检查报告制度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实施随着税务稽查力度加大,以账务处理和与当地税务部门融通关系为主要手段,以达到节税目的指导思想,将逐渐失去其存在的空间,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将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之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的限制,因此为合理有效降低税务成本,规避纳税风险,企业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并实施相应措施才能确保目标的实现。

(四)注意税务政策变化带来的时效性问题

第8篇:财税法律法规范文

摘 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经营的主体,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安排自己的涉税活动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合理地减轻自身的税负,即税务筹划,不但能在筹资环节中有效地节约开支,还能在经营过程中为企业的税务进行合理合法地瘦身。本文即对税务筹划进行简单的探讨,从税务筹划的现状、加强税务筹划发展的对策、合理筹划的方法进行浅析。

关键词 税收机制 税务筹划 中小企业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1.中小企业对税务筹划的认识性

税务筹划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对中小企业来说还比较新鲜,缺乏税务筹划的全面了解,导致在认识上存在很大的误区。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税务筹划与税务部门无关,是自己的事情。然而,国家指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希望纳税人能够主动学习,并在纳税过程中积极回应,有助于开展税收工作。还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税务筹划就是避税,正因为存在这样的误区,将税务筹划与避税混为一谈,在思想上忽视税务筹划。另外,税务筹划分工不明确,工作权责不能有效落实,使得会计人员认为税务筹划是领导们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导致税务筹划无法顺利开展。再者,会计人员配备不足,同时对会计人员信心不足,怀疑能否顺利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最终导致企业难以有效开展税务筹划。

2.社会未能提供理想的税务筹划环境

税收活动中的征收管理水平不高:我国税收征管与其他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同时,由于行政人员具有较大的裁定权力,致使纳税人与征税人关系复杂。税务执法人员不依法办税现象比比皆是,收受企业好处,为企业减少税收。严重妨碍税务筹划的健康发展。

财税发展慢:我国税务咨询、筹划等业务还在不断发展,行业可为企业节约建立税务筹划部门的开支,有利于开展税务筹划活动。税务人员专业水平有限,筹划经验不足,使得公司无法有效进行税务筹划,无法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合理减少税负。

税法宣传力度不够: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不足,使得不法企业从中获取暴利,让国家遭受很大的税收损失。同时,税法宣传力度不足,仅仅刊登在税务杂志上,缺乏调查反馈,使得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带来不便。再者,各行各业对税法调整有不同的看法,缺少宣传和解释有可能带来不必要的误解。

二、加强税务筹划的对策

1.正确认识税务筹划

了解税务筹划的作用,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有利于税务筹划工作顺利开展。税务筹划有利于缓解企业税负,相当于提升企业业绩,但也不能将企业的利润寄托于税务筹划。

2.提升规避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规避税务筹划风险前要明确税务筹划的目标:税务筹划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提高企业整体效益。很多中小企业忽略企业财务管理,同时会计人员作风要严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使得税务筹划工作顺利开展。由于税务机构筹划水平有限,为明显违反税法规定的方案不管不顾,使得企业承担因税务筹划不当带来的巨大风险。

3.配合税收管理工作

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在避免税收活动中不必要支出,如超过纳税期限缴纳滞纳金。中小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根据纳税要求上交有关材料进行审批,不能因为规模大就偷税、漏税,不利于企业发展。

4.加强与税务执法部门的沟通

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不能仅仅依靠税务筹划部门开展工作,同时也应该熟悉有关调控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与税务执法部门沟通过程中,遇到不合理的税务行为,要巧妙地拒绝,合法维权有利于维护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关系。

5.多关注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中小企业配合税务工作的同时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适时调整企业税负结构。选择税收优惠是要注意: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滥用或误用会被认为偷税;熟悉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说明,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申报,保障纳税人权益。

6.不应一味的降低税收

税务筹划过程中不能一味的降低税负,而忽视长期可持续发展。合理的税务筹划应该着眼于企业发展,减少企业整体税负,合理规划,避免缴纳不必要的税收。仅仅为了其他环节的节税,可能会提高其他环节的税负,企业总体收益反而降低。因此,在选择税务筹划过程中不仅要关注短期效益,更应提出有利于长远发展的税务筹划方案。

7.借鉴税收专家的经验。

税务筹划属于高层次财务管理,不仅要了解税法,还要具备金融、投资等专业知识。中小企业在人才配备方面存在限制,可以聘请专家或机构,借鉴专家们丰富的经验,使得筹划方案合法合理,最大可能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三、营造良好的税务筹划环境

1.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出台中小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在提供就业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有些中小企业还接纳特殊群体,中小企业在这些方面拥有巨大的优势。因此,国家为中小企业应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在税务登记,税收申报等方面适当放宽政策,使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借助税收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2.整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法制化

在各种法规文件的补充部分中可以看到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属于弱势群体,缺乏承受能力和社会谈判能力。散乱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很难执行到位。因此,整理中小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法制化,有利于中小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更好地享有税收优惠。

3.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应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征收标准,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科学核定应纳税额,严禁或人为扩大征收范围,通过核定征收切实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实行税务筹划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第9篇:财税法律法规范文

税务会计以税法为依据,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具有财务会计和税法的双重属性,同时,某个国家税务会计模式的形成,又有其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

一、影响税务会计模式的因素分析

从国际范围来看,由于国家法律体制的性质、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会计职业界的力量不同,税务会计的运行模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财税分离模式(以美、英为代表);财税合一模式(以法、德为代表)。

财税分离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财务会计处理遵循会计准则,不受税法约束,税务会计不受会计准则的制约,从税基的确定到税款的缴纳都以税法为依据,无须通过对财务会计数据的调整来实现。

财税合一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合二为一,税法对财务会计有直接的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财务会计受税法约束,税法的任何变动都会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的内容和形式。

为什么不同的国家,税务会计模式有如此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性质,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会计职业界的力量不同而导致的,下面对这三个因素进行详细地分析:

首先,从法律体系上看,美、英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适用的法律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释,法律对经济活动的规定比较笼统,约束比较灵活宽松。法、德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其法规企图包括所有的不测事件,严格制定了资产计价、收益计量和报告格式等各个方面的规范,会计制度与法律的关系非常密切。

其次,从企业组织形式上看,美、英企业组织形式以股权分散的股份制企业为主,遵循公认会计准则,为投资人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成为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而法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小型家族企业为主,德国的公司大部分由银行控制或拥有,会计首要目标是满足国家对税收管理的需要。

最后,从会计职业界的力量上看,英美国家强大的股东集团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会计职业界具有强大的力量、规模和能力。财务会计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不受税法的约束。法德由于缺乏强大的股东集团对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会计职业界的力量、规模和能力都较弱,会计制度均由政府制定。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决定了投资主体的不同,导致会计服务导向的不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会计目标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内因,法律体系和会计职业界的力量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否分离提供了外部条件。

二、我国税务会计的客观环境分析

首先,从我国的经济环境来看,第一,我国的市场经济才刚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待完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仍然以国有企业为主;第二,由于经济组织的主体仍然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又是国家独资经营,因而,资本市场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发挥作用;第三,市场机制正处于逐步完善之中,要素市场尚未完全建立。1994年我国进行了社会保障、价格、金融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场机制逐步完善,但是,市场要素尚未完全建立,主要表现在: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医疗、保险、住房等社会保障也还有困难;生产资料市场仍存在一定的国家政策保护,限制了社会资本的自由流动;市场价格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不发达,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借贷。其次,从我国目前的税收和会计法律环境来看,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较接近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而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则较接近于普通法系的国家,而且,会计准则和制度的改革无疑会继续向着普通法系国家的状态发展,这样,税务会计模式就由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来决定。

三、我国税务会计的现实选择

在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的趋势,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务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税法也在力求独立,致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可能。但税务会计要完全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笔者认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建立要经过三个阶段,适度分离阶段、相对独立阶段和完全分离阶段适度分离阶段。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税务会计独立是有必要的,但是,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待完善,股份制公司还不是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为主,人们的理财观念还比较保守,会计准则的制定还是由政府控制,会计管理体制不可能从根本上放弃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因此,目前我国应将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当地分离。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在企业财务会计体系下对有关的涉税问题进行单独的处理,税务会计要依照税法的要求正确计量和核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扣除项目,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