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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纳税筹划方案
1.筹划目的
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税后净利润最大化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设立、筹资、投资、交易、股利分配、股权转让等各项交易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充分利用纳税筹划工具,轻松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2.筹划方案
根据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目标,本年实现营业利润50万元。
纳税筹划前:
粤华金耀公司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
(1)纳税筹划方案a:应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规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本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规定:“第一类 鼓励类 三十七、其他服务业 2、物业服务。”实体法文件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期限应从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的年限开始执行。”程序法文件规定:向国税机关提交相关资料,2018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
纳税筹划方案a:粤华金耀公司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15%=7.5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粤华金耀公司节约企业所得税=12.5-7.5=5万元。
(2)纳税筹划方案b:2018年度经营指标粤华金耀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全年从业人员80人,资产总额为200万元。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
纳税筹划方案b:粤华金耀公司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50%×20%=5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粤华金耀公司节约企业所得税=12.5-5=7.5万元。
综上所诉,b方案比a方案节约企业所得税2.5万元,建议公司领导选择b方案作为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计划,同时控制公司人员规模,为公司长远发展打好务实基础,同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粤华金耀物业
一、煤炭生产企业现状
近年来,我国通过对煤炭生产企业的资源整合,使其逐步走向集团化、规模化作业生产。而集团化、规模化作业生产最明显的结果是产能增长较快。虽然生产产能在增加,但生产材料成本、安全投入、人工成本、各项税费等也在逐年大幅升高,利润空间被压缩。加之一般的煤炭生产企业产品都比较单一,受市场制约影响较大,抵御风险能力不强。受原煤完全成本升高过快和煤炭市场价格约束的双重影响,企业盈利水平较低,不利于企业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煤炭生产企业在加强财务经营管理、严格成本控制的同时,要把纳税筹划管理融入到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合理合法为前提,通过纳税筹划,减轻税费负担,增加企业利润。
二、煤炭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纳税筹划
1、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最主要的流转税,2008年11月国家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了修订。因此,要做好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煤炭生产企业应详细解读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法政策,掌握该税法中的优惠政策,通过企业财税管理人员的合理筹划,达到减轻税赋的目的。
(1)混合销售的筹划。煤炭企业在煤炭销售过程中涉及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这种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如,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炭过程中提供运输服务,可以选择将从购货方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算销项税,也可以选择将运输单位设立为运输子公司而缴纳营业税。
例:某煤炭企业2009年销售煤炭100万吨,销售单价300元/吨,全年外购可抵扣进项3500万元,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全年运费油耗和修理费用支出2000万元。
方案1:不成立运输公司,运费收入合并煤炭中计算,煤炭企业每年应缴纳增值税:100×350×17%-3500=2450(万元)。
方案2:成立运输公司,运费单独开票,则企业应交增值税为:100×300×17%-(3500-2000÷1.17×17%)=1890.59万元;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000×3%(1+7%+3%)=165(万元),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2055.59万元。
两方案比较,成立单独核算的运输公司企业减少增值税394万元,节税效果明显。
(2)设备租赁费用的筹划。煤炭生产企业需要使用许多大型采掘等机电设备,因此多数大型煤炭集团成立了设备租赁公司,向其生产矿井和集团外部煤炭生产企业提供经营性设备和融资租赁性设备的出租服务,为此,煤炭企业对设备租赁收入可以进行筹划。首先将设立的租赁公司作为单独法人,办理营业执照,以避免租赁公司收入合并到煤炭企业其他业务,其收入按17%缴纳增值税变为按5%缴纳营业税,可为企业节约12%的税率;其次对融资出租的设备,不转移出租设备所有权,只缴纳营业税,避免缴纳增值税。
例:某煤炭集团有设备租赁公司一个,年经营出租设备收入2亿元,融资租赁设备收入5000万元,则筹划如下。
方案1:租赁公司未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其业务收入合并煤炭集团其他业务收入中,则该租赁公司应缴增值税250000×17%=4250万元。
方案2:租赁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且融资出租设备产权转移,其业务收入单独核算,则该租赁公司应缴营业税及附加20000×5%(1+7%+3%)=1100万元;应缴增值税5000×17%=850万元,合并缴税1950万元。
方案3:租赁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且融资出租设备产权未转移,其业务收入单独核算,则该租赁公司应缴营业税及附加25000×5%(1+7%+3%)=1375万元。
三方案比较,方案3最优,和方案1比较节税2875万元,和方案2比较节税575万元。由此可见,通过筹划可为企业带来可观的节税收入。
当然,上诉税收筹划还应综合考虑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费、人员费等开支和节税相比后的结果是否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因此,在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是否以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为目标,是否以成本效益为原则,考虑企业合并与分设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2、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后,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范围,改变并拓宽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范围,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新渠道。
(1)煤炭企业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的筹划。煤炭企业在生产原煤和入洗原煤过程中,需要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符合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第一款、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等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出台的这项重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改造、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年投资几个亿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
例:某煤炭企业2009年应缴所得税100万元,但当年通过自有资金购入并使用所得税优惠目录上的安全生产设备800万元,节能节水设备250万元,则该企业当年可抵减所得税为(800+250)×10%=105万元,由于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小于抵减额105万元,因此当年不足抵免的5万元可结转到2010年进行抵减,且5年内有效。
(2)煤炭企业在研究开发费用上加计扣除优惠的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国税发[2008]116号等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煤炭生产过程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包括采、掘、开、运输、通风、机电等六大系统,每个系统通过研发优化,都可为企业安全生产带来效益。因此煤炭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这项优惠政策,以促进煤炭企业在采、掘、开、运输、通风、机电和原煤入洗等技术的革新,特别是集团化的大型煤炭企业用好此政策,可带来可观的所得税节税额和更新煤炭开采新技术。
例:2010年,某煤炭集团通过在省科研技术中心备案立项,在集团内开展研发项目25个,当年共投入资金1.5亿元,经过验收审查和无形资产申报审批,其中当年形成无形资产5000万元,摊销期10年;未形成无形资产1亿元。按所得税法规定,该集团当年可获得所得税前扣除额1.5亿元,少缴所得税为5000×25%=1250万元;当年获得无形资产摊销扣除额750万元,少缴所得税为250×25%=62.5万元,且后面9年每年可有750万元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可扣除,节税效果明显。
三、煤炭企业做好纳税筹划的建议
1、企业高层和财税经营管理人员应具有纳税筹划意识
煤炭企业高层应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考虑企业长远利益,树立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纳税筹划的意识;企业的财税管理人员则在日常财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树立起对企业税收筹划意识。具备筹划意识,是做好纳税筹划的前提。
2、筹划人员应认真解读国家税法政策、文件和规定,做好筹划工作
企业必须依法纳税且税收具有强制性,筹划人员只有认真解读国家税法政策、文件和规定,树立科学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可,把纳税筹划工作做好;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3、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影响企业纳税筹划的因素很多,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仅停留在节税上,而是要通过节税达到增加收益、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成为纳税筹划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细,逐渐达到所期望的最优的总体效益。
4、要正确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就税务机关而言,对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正确、合理的支持和引导,并通过纳税筹划达到促进依法征税、推动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的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纳税筹划是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企业往往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全面、不透彻,而使得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或享受的不全面,因此煤炭企业要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随时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的特点和具体方法,及时咨询相关信息,这也是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研究防范纳税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 王智勇:企业纳税筹划[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
[2] 王智勇:税收政策—解析·实务·纳税筹划[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9.
[3] 王智勇: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与案例点评[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筹划;新课题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的财税[2013]37号文《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这一改革对于试点的行业来说,既存在着挑战,也存在着机遇。本文即针对这一重大变化,通过分析公路运输企业在税改前后税负的变化,针对从事此类业务企业的实际运营,提出合理筹划增值税的方法,做好充分的准备迎接税制改革。
1 公路运输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1.1 公路运输企业的成本构成
目前公路运输企业的成本构成中主要有以下项目:
1.1.1 变动成本:油费、车辆维修维护费、备品备件费、路桥桥费、驾驶员人工费;
1.1.2 固定成本: 折旧费、保险费、各项行政收费。
1.2 税法中目前允许做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项目,及未来预计可以抵扣的项目
1.2.1 依据我国目前的增值税法,公路运输企业可做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是油费、车辆维修费、备品备件费。上述变动成本中可抵扣项目的税率均为17%。
1.2.2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大势所趋,可以预见到,现在交营业税的行业,未来普遍都要改交增值税,那么在未来企业还可以用来抵扣的成本项目将会增加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1.3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1.3.1 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分析。上述分析中,单从目前可抵扣的成本项目来看,油品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企业只要在某一个网点开了油卡,加油后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使用油卡还可以加强油耗管理,可谓一举二得。
1.3.2 进项税额抵扣分析。根据目前的增值税法,汽、柴油的销售、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备品备件销售业的增值税税率均是17%,比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11%高了6个百分点。而这三项成本支出占到了车辆变动成本的50%以上,所以,理论上企业每月都会产生充足的进项税额用以抵扣销项税额。例如,一趟运费收入为20,000元人民币(含税)的业务,销项税额是1,981.98元,而进项税额中,按百公里油耗定额计算出来的油费一项即可产生1280.24元的进项税,仅这一项已抵扣了当次业务中销项税额的65%。因此,从公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和进项税抵扣分析来看,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很大。
2 公路运输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2.1 纳税筹划的含义:所谓纳税筹划,即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合理的事前筹划安排,取得节税效益,并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合法的经济活动。从纳税筹划的含义来看,筹划是有目的、有计划的一种经济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企业利润和价值的最大化,实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通过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约或推迟缴纳的税款是合法的。
2.2 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2.2.1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此次税改设置了两档税率,即11%和3%。税改后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公路运输企业,可以对外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改后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公路运输企业,适用3%的税率,可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每月可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进项抵扣销项后的余额做为应交税金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二档税率的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是41.57%,也就是说,当企业运营业务的增值率大于41.57%时,选择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低,当企业运营业务的增值率小于41.57%时,选择做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低。在实务中,企业财务人员应对本企业运营业务的增值率进行测算,进而对纳税人身份做出合理选择。
2.2.2 企业日常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对每一笔可产生进项税额的支出,争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其抵扣条件规定很严格,这要求财务人员在日常审核外来原始凭证的过程中,对于可做为抵扣项的成本项支出,要额外注意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每一笔可做为抵扣项的成本都可以产生有效的进项税额。在日常运营中,企业在选择油品、维修和备品备件等合作供商时,应注重该类合作供应商是否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质。一般情况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企业,不但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多数经营管理都较正规,所供应的商品质量都有保障。
(2)有兼营不同税率业务的企业,应分项核算兼营的业务。有些公路运输企业因车队庞大,为有效管理车队,会同时开设车辆维修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务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税改后,公路运输业务适用11%的税率,而车辆维修业务属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企业不将该二项业务分别核算的话,二种业务的销售额都会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因此,有类似情况的企业应该分别清晰地核算不同税率的业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营业税改增值税总体上来说会减轻公路运输企业的流转税负,税改后该类企业的毛利率都会有所上升。同时,税改后对企业的高效管理和规范运营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企业只有规范地管理运营,才能真正得到降低税负的好处。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带给公路运输企业更多的是机遇,借助税改,行业内企业的整体素质将会得到提高,那些管理不规范、只会利用低价进行恶性竞争的企业将逐步被淘汰,而留下来的企业则会通过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进一步做大做强。公路运输企业应在税制转型的过程中精细化核算,做好增值税纳税筹划,有效降低流转税负从而提高毛利率水平。
总之,公路运输企业应充分认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把握机会,提升内力,在未来得到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整体而言,企业战略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过程,是整体协调发展的结果。在税收筹划与企业战略的关系定位上,两者具有手段与目标的关联性。财税筹划属于局部行为,而战略目标属于整体行为,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划分为下列三类。
1.1企业战略对税收筹划的引导作用企业战略具有统领全局的执行高度,主要以行业收益以及市场拓展作为主要目标,在这一目标下,税收筹划即使具有良好的事前性以及预期性,都不能改变企业战略实施的整体方向。企业战略的实施关系到企业的未来发展,是培养竞争优势和创新优势的全过程,而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应当时刻服从大局,体现出战略目标的统领作用。
1.2企业税收筹划对企业战略的影响税收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对企业战略的实施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尤其是在以下状况发生时,企业会根据税收筹划制度对企业战略进行调整和完善。首先是在税收政策出现巨大变化时,原有的行业发展格局遭到破坏,一旦企业的盈利能力、资金、财务指标等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运营产生重大影响时,企业必须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为适应现实变化而调整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如果政府税收政策出现强烈政策导向,企业在制定战略决策过程中必须对这一变化给予高度关注,及时调整市场拓展方向,使其与政府产业政策相协调,从税收筹划中获得更大优惠,实现企业盈利的良性增长,并提升企业应对政策变化的适应力。
1.3税收筹划对企业战略实施的助力作用在企业制定战略决策过程中,需要对多方面影响因素做出考虑,如果在这些因素难以取舍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税负指标进行衡量,降低取舍难度。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能够将税收筹划纳入常规财务管理中,利用现有税务法律法规弹性,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务优惠。同时,税务筹划还能够为企业产品定位、市场准入条件、生产工艺流程、市场价格、交易方式等方面提供决策依据,这些都是税收筹划的积极意义所在。
2构建企业战略目标的整体税收筹划模型
2.1税收筹划模型构建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税收筹划的实施是为企业战略目标提供必要服务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税收筹划操作中,不但要注意税收方面的影响因素,还需要兼顾企业的整体价值因素。这就需要企业站在现代管理的高度,促使税收筹划具备战略高度。税收筹划并不是独立运行的环节,与企业其他管理活动之间有着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作用。因此,在税收筹划中不能以短期利益为目标,不能仅限于缴税金额的缩减,这些片面的短期操作有可能造成企业价值的下降。因此,税收筹划需要从全局着眼,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与未来发展为出发点,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实施。
2.2管理模型的构建原则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实施税收筹划的根本是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由于经济增加值和企业整体价值之间具有密切相关性,因此将经济增加值升级为评价标准,兼顾税收环节及其影响因素,能够构建起企业税收筹划的整体模型。以税收筹划及其相关环节作为基础因素,在资本运作和企业经营中实现环节平衡。因为不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在税收筹划中都需要涉及经营、投融资环节。但是,从不同企业的实际运营中,则需要提炼出差异化侧重点,这需要对企业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确定,同时还要全面评价成本的比较因素。模型中的第二个层次属于税收筹划三要素构成部分,企业融资行为需要与发展实际需求相适应;企业运营以及投资方案的设定,需要税收筹划方面的整合分析。模型上端属于筹划结果以及最终实现目标,税收筹划的最终效果不能以单纯减少纳税来评价,而应当以企业长远发展目标和市场收益最大化目标相一致,以实际收益反映出筹划成效。
3企业税收筹划的战略管理
3.1目标管理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建立在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前提下。企业发展以战略目标的实现为最终目标,只有制定出明确的发展战略后,税收筹划才能发挥其管理作用。从整体发展趋势来看,战略目标的实现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税收筹划应当时刻遵循企业战略发展的整体路线,确定实施目标:减轻企业税负、压缩涉税风险、提升管理效益、维护企业权益,并在税收和企业收益之间形成更为积极的互动。
3.2价值链管理在税收链管理基础上,税务筹划必须建立起战略发展理念,找到税收筹划利益点,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从社会大环境角度而言,只有纳税者具备了完善的价值链认知,才能从自身发展以及税收情况出发,兼顾产出在价值链上的整体价值进行考虑。
3.3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企业战略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在合理过程控制基础上,对税收筹划所具备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笔者构建起税收筹划的全程风险防御模型,如图1所示。
4实施税收筹划管理需注意的问题
4.1信息管理税收筹划首先需要进行信息收集,从而对筹划主体的既往情况、发展现状等有全面的认识,否则,税收筹划就会面临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制订出优化方案,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出现不少纰漏,为企业带来严重损失。
4.2人员管理从事税收筹划的岗位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企业应该对财务部门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或者聘用具有财税筹划特长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从而为财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智力支持。
4.3备选方案风险防御一般认为,备选方案中的现金流属于固定量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数据会受到多方因素影响而产生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因素会对税收筹划造成一定风险,因此需要企业预先确定风险防御方案,将其中的风险概率降至最低。
【关键词】软件企业;税务筹划;税收政策;即征即退;“两免三减半”
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以及各行业信息化要求的逐步提高,软件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尤其在北京、深圳等经济高度发达的城市产生了大批优秀的软件企业。根据工信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我国软件行业2009年实现业务收入仅为9970亿元,2014年实现业务收入37235亿元,与2009年相比,增幅达273.47%,年复合增长率为30.15%。受益于国家政策对软件行业的大力支持和云计算、“互联网+”模式的兴起,预计我国软件行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国家出台了不少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软件企业的纳税负担,提高软件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税务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1.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熟练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差异、疏忽、模糊之处,通过对企业治理结构、经济活动等涉税事项进行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避税是钻法律的空子,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是政府所不提倡的。
2.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主体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设计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以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税务筹划是合理合法的,这是它区别于偷税、漏税和避税最显著的特征。由于税务筹划是对税法的深入理解并顺应立法意图,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国家也实现了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在法律上国家努力将避税纳入到打击范围,而对于税务筹划国家是支持与鼓励的。
二、软件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应用
1.充分利用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1999年开始,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产品销售便开始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属于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缴纳了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软件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前可提前布局并达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所需的条件,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例如某软件企业如果某月销售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条件的软件产品1000万元(不含税),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软件产品销项税额为170万元,假设当月取得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20万元,则当月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170-20=150万元,当月即征即退税额=150-1000X3%=120万元,实际税负为3%。
2.创造条件使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后,自第一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为“两免三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对《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解答中明确指出软件企业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备案资料。
因此,软件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前可先创造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所需的条件,并及时按照《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做好备案工作,享受优惠政策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且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软件企业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和鼓励的行业,而且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大多数软件企业的技术含量都很高。因此,如果软件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则可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这样一来可增强企业的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对于即符合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可以选择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能同时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某符合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11年为第一个盈利年度,若选择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适用税率,则2011-2012年免税,2013-2015年减半征收;若选择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优惠税率,则2011-2015年所得税税率均为15%。因此,该企业2011-2015年应选择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2016年起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提高企业经济利益。
4.利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因此,软件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单独核算,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5.利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比如,针对技术转让方面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技术所有权的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双方共同拥有或属于委托方的不征收增值税;对在销售软件产品时一并转让所有权、著作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软件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做到业务与财务的有效融合,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又如,软件企业申请即征即退所退回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是由企业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管理并且用于扩大再生产与软件产品研究开发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因此,企业可以对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回的税款进行单独核算并规定用途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从而享受所得税的优惠。软件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尽量创造条件靠近那些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的法律法规。
再如,可利用各地区的不同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差异较大,主要有征税对象差异、税收征管差异、税基差异、税率差异、纳税人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公司可以巧妙地利用各国的税收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软件企业可以根据战略布局的需要选择在西部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成立子公司,以便达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为企业的持续发展节约资金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6.在合同签订环节控制税负
在现代商业模式中,经济合同的相应条款决定经济业务流程,经济业务流程决定税收负担,有鉴于此,经济合同是企业控制税收风险和降低税收成本最有效的重要工具之一。因为合同中一些重要的涉税条款,如发票条款、价格条款、质量和数量条款、违约条款和交货时间条款等,都对企业的税负成本有重要影响。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分析涉及税收的相应条款,合理巧妙地运用各种节税技巧,有效发挥合同控税的作用。
比如,软件企业为客户提供定制化开发服务的项目合同中含有标准化的自产软件产品,则可将整个项目按两份合同来签订,定制化开发服务部分签订技术开发合同,自产软件产品销售部分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定制化开发服务部分,按照技术开发合同相应条款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软件产品销售部分,按照产品销售合同相应条款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同时,客户取得的税率为6%和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进行抵扣,企业与客户可实现双赢。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做得好与不好,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做得好,则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资金;做得不好,则可能造成资金链的紧张,甚至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软件企业既要加强研发团队与销售团队的建设,研发出高品质的软件产品的同时扩大营业收入,也要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在全面掌握税收法律知识并熟悉企业业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国家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科学开展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软件企业即是资金密集型企业也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在企业的发展初期经营风险比较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要做好税务筹划,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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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湛亚娟.软件企业纳税筹划探讨[J].中国外资,2012.2.
关键词:水电企业;税务风险;税收筹划
一、四川水电行业概况
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站信息,截至2018年11月底,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发电装机容量17.7亿千瓦、同比增长5.2%。其中,水电3.1亿千瓦、火电11.2亿千瓦、核电4,178万千瓦、并网风电1.8亿千瓦。全国水电发电量前三位的省份为四川(2786亿千瓦时)、云南(2320亿千瓦时)和湖北(1379亿千瓦时),其合计水电发电量占全国水电发电量的63.0%截至2018年底,四川省装机容量9,832.67万千瓦,其中水电装机4,183.50万千瓦,占比83.18%。全口径发电量3,760.84亿千瓦,全社会用电量2,459.49亿千瓦,发电能力过剩依然严重。
二、运营期多发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
1.水火置换
四川省近年来一直处于供过于求的情况。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环保政策,传统火电企业因污染大,发电指标剩余,水电企业弃水严重,无法满发。由此催生火电企业出售发电指标给水电企业,此业务即“水火置换”。水火置换实施初期,无先例可循,大多做法是火电企业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水电企业,内容为:“水火替代交易”或“发电权交易”等,水电企业抵扣相应进项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前,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不征收增值税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是对列入节能发电调度年度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但排序靠后、处于冷备用状态而少发电量的发电机组给予的经济补偿。受偿电力生产企业收到的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结合两份公告内容来看,营改增前,水火置换业务“非增非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之后此类业务可以开具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票方据以抵扣。水电企业需转出进项税,并缴纳滞纳金。水火置换业务增值税判定问题症结在于经济业务性质判定不清,水电企业认为接受火电企业发电指标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类似购入商品,可以抵扣,而税务机关判定非增非营,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营改增后属“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转让,适用6%税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业务在集团公司内较为常见,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与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和附件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结合两条公告,集团内关联企业无偿借贷资金2019年2月至2020年底免征增值税;非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资金需视同销售,按照6%征收增值税,借入方不得抵扣利息相关进项税。
(二)库区基金、水资源税
四川省水电企业库区基金征收标准为0.006元/度,水资源税征收标准为0.005元/度,需要注意的是库区基金计征基础为上网销售电量(财综[2007]26号),水资源税计征基础为发电量(财税[2017]80号)。
(三)企业所得税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利息财税(2019)20号文规定集团内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无论关联企业之间借贷资金是否收取利息,所得税均需视同销售,另外需要关注收取利息是否超过同期金融企业贷款利率,超出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
三、筹划与对策
(一)增值税
1.水火置换税务处理及反思
营改增后水火置换业务需取得6%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进项税,如营改增前该业务进项税尚未转出,需及时转出并补缴税款,避免滞纳金持续计算。此问题反映出企业与税务机关对新业务判定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为避免产生类似税务风险,后续新业务发生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未达成一致认定的情况下不要冒然按进行税务处理。
2.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政策
适用财税(2019)20号文件适用范围是集团内单位,需要注意集团企业主体的认定。
3.关注税率变化对购销业务的影响
2018年5月1日后,水电企业售电税率变为16%,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经济业务,可以开具17%专用发票,并不是5月1日以后不得开具17%税率发票,若发生5月前销售退回,折让等也适用17%税率。税率变化会影响后续购销业务,提醒采购部门签订合同时除约定现行税率外,同时在合同文本中增加“税率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化”描述来避免可能产生税率变动引起的纠纷。
4.做好进项抵扣工作
营改增后进项税可抵扣范围扩大,抵扣时限也延长至360天。做好进项税抵扣工作至关重要。财务部门需做好进项税相关政策宣讲工作;为避免抵扣联丢失,可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接单进行登记,明确责任;若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失,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逐级上报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
2018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施行。中心思想是:真实性是基础,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发票不再作为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关键。
1.做好税收优惠备案工作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水力发电属鼓励类产业,四川水电企业可以按照文件规定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物流企业 税收筹划 税后利益 最大化
文以一家注册在某国家保税港区的大型国有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研究对象,该公司业务范围涉及自营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通关、仓储、运输服务等,结合目前物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研究和探讨物流企业在新形势下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筹划。目前“营改增”试点期间,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可采用抵扣制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由于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时企业仍存在一定的自主选择空间,物流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税负情况,经过下列简单测算做出合理选择。
设X为增值率,S为不含税销售额,P为不含税购进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T(考虑到物流企业可能涉及多种增值税应税税率,这里应根据不同业务比重采用加权平均后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则一般纳税人增值率为:X=(S-P)/S;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S-P)×T=S×X×T;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S×3%;令两种纳税人纳税额相等,即S×X×T=S×3%,可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X=3%/T。当企业实际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若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节税;反之,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节税。
(二)混业经营的税收筹划。A公司以自营进口贸易、国际贸易业务为主,同时兼营通关、仓储、装卸、运输等业务。“营改增”后,涉及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实际包括以下三类:税率为17%的一般货物销售(自营进口业务)、税率为11%的“交通运输服务”(运输业务)、税率为6%的物流辅助服务(进口、通关、仓储、装卸业务等)。根据2013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中对于混业经营的增值税纳税人规定:“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兼营不同税率业务的物流企业应当积极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以防止“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首先,物流企业应全面厘清和梳理适应增值税要求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属性,避免混业经营带来经营上的混乱。其次,应完善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内控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处理,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根据增值税核算的要求,分别核算各个业务,同时制定增值税税务工作管理流程和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等。最后,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必要时做好相应的备案和解释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
(一)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财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目前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执行相同的基本税率25%,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税收的公平性。但物流企业仍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注册地点,享受国家和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如果要享受该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另外对于物流企业来讲,由于全国各地招商引资和鼓励物流企业发展的力度不同,各地的财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一定的地方差异性。形式上一般都是将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但扶持力度可能有所不同,物流企业在选择注册地时应予以综合考虑。A公司注册在某国家保税港区,对企业所得税的扶持力度相对较大,A公司争取到了“五免五减半”(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选择合理的会计政策。物流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一般可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法或平均年限法,如何选择要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影响。一般情况下,在不考虑减免税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与平均年限法在固定资产存在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总额是相同的。但是在加速折旧法下,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多计折旧,加大企业初期成本而减少利润,从而减轻企业前期所得税负担,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推迟,因而企业可以提前取得部分现金净收入,促进资产的更新改造。企业推迟缴纳的部分所得税,可以视同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这对企业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前几年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加速折旧法就不见得是最好的折旧方法。因为加速折旧法使得企业利润集中在后几年,使企业后几年的利润与前几年形成明显的差距,从而导致后几年必然要承担较高的税负而使企业纳税额增加,税负加重。A公司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宜采用平均年限法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三)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不仅作为企业融资工具的一种创新,同时有利于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因为对于承租方而言,融资租赁不仅可以按照自有固定资产全额计提折旧,而且可以通过租金的平稳支付减少企业利润、取得融资节税的效果,进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因此现代物流企业在考虑购置大型机器设备时,越来越多的考虑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当然“营改增”后,物流企业采购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因此企业在决策时,还应综合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情况。
三、房产税
物流企业往往拥有自己的仓库,仓储业务通常是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自营)、营业税(出租)、房产税。由于房产税的计税原则分为按房产余值计量和按租金收入计量两种方式,即从事仓储业务交纳房产税时,其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税率为1.2%;将自有仓库出租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税率为12%。物流企业在考虑从事仓储业务时就应充分考虑房产税成本的影响,做好相应筹划。A公司有一仓库原值1 000万元,扣除比例为30%,采取不同经营方式应纳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及公司利润(不考虑其他成本项)如下:
方案一:为P公司提供仓储业务,获得收入160万元,应纳增值税=160×6%=9.6(万元),应纳房产税=1 000×(1-30%)×1.2%=8.4(万元),支出合计=9.6+8.4=18(万元),公司利润=160-18=142(万元)。
方案二:出租给Q公司,年租金15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50×5%=7.5(万元),应纳房产税=150×12%=18(万元),支出合计=7.5+18=25.5(万元),公司利润=150-25.5=124.5(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方案可见,房产税支出是影响纳税成本和最终利润的主要因素。在不考虑其他税负及其他成本的情况下,单就房产税来讲,假设租赁收入为X,房产原值为Y,令X×12%=Y×70%×1.2%,可得X/Y=7%,也就是说在房产税扣除率为30%的前提下,若仓库出租收入X与房产原值Y的比率大于7%,则采用出租方式的房产税成本较高;低于7%,则采用提供仓储业务方式的房产税成本较高。
四、关税
若物流企业具有自营或国际贸易业务,则关税筹划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充分利用保税制度。为了创造完善的投资经营环境,我国在许多地区设立了保税区,保税区是在海关监控管理下进行存放和加工保税货物的特定区域。注册在保税区的物流企业,一般都能享受相应的保税政策。A公司注册在某国家保税港区,港区内复运出口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物流企业利用保税制度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应积极在保税区内注册公司,并开展相应的加工整理、运输、仓储、商品展出和转口贸易等业务,以获取豁免进出口关税的好处。其次,企业通常可以将进口货物向海关申请为保税货物,待该批货物向保税区外销售之时再补交进口关税,从而达到延迟缴税的目的,相当于企业从海关获得了一笔一定时间的无息贷款。
(二)合理控制完税价格。在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高低决定了关税的轻重。完税价格的确定是关税弹性较大的一环,在同一税率下,如果完税价格高,以价计征的税负重,如果低,则税负轻。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是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海关审定成交价格,一般以进口商申报的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含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为基础进行调整,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因此,利用控制完税价格进行税收筹划,就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或出口。但企业在此项税收筹划时,要注意不能片面地理解为申报价格越低越好,从而造成被海关认定为偷税情况的发生。
五、总结
不同物流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复杂程度不同,现代物流企业(如A公司)比较注重整体供应链的开发建设,业务过程往往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关税等多个税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把握全局观,即税收筹划不仅要针对某个税种,更应关注企业的总体税负,以及对企业总体经营成本、利润和企业整体战略实现的影响。S
参考文献:
1.叶红.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筹划探讨[J].交通财会,2012,(09).
关键词:融资租赁 营改增 增值税纳税筹划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按照“财税〔2013〕37号”对应税服务范围的规定,此次试点的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至此,融资租赁业全面实行“营改增”。而如何在遵循新税收政策前提下尽可能减轻税负也已成为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思考的问题。
一、充分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3〕37号”附件三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从事融资租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该充分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来减轻税负。但要享受该优惠政策,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在设立时应当经上述三部门批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金融系统融资租赁由银监会审批,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由商务部审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
其次,增值税实际税负的确定。按照该文件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但在前期部分地区“营改增”试点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认为按照这一规定计算的实际税负很难超过3%,这一优惠政策实际上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其实并非如此,由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租期比较长,融资租赁企业购进或自制租赁设备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在租赁初期融资租赁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很少。但随着租赁期的延续,当最初设备的进项税抵扣完后,此后的增值税税负会显著增加,而此时就需要运用“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来减轻税负了。假设,A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入一台设备。设备含税价292.5万元,进项税额为42.5万元,运杂费、安装费等11.7万元。租赁期限5年,租赁费含税总价为438.75万元,每月收取租赁费7.3125万元。按照现行税收政策,A公司租赁期内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第1月至第41月:公司购进设备和支付运费时一次性抵减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292.5+11.7)÷(1+17%)×17%=44.2(万元)
销项税额=438.75÷(1+17%)÷60×17%=7.3125÷(1+17%)×17%=1.0625(万元)
因此,44.2万元的进项税额将在未来的41个月被抵扣掉43.5625万元,这期间实际缴纳增值税为零,剩下的0.6375(=44.2-43.5625)万元在第42个月抵扣完。
第42月:应纳增值税额=1.0625-0.6375=0.425(万元)
当期实际税负=0.425÷7.3125÷(1+17%)=0.068=6.8%
当月实际税负大于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可退税金额=0.425×(6.8%-3%)=0.01615(万元)
第43月开始至租赁期满,当期应纳增值税额=1.0625(万元)
实际税负=1.0625÷7.3125÷(1+17%)=1.0625÷6.25=17%>3%
每月可退税金额=1.0625×(17%-3%)=0.14875(万元)
租赁期内退税额合计=0.01615+0.14875×18=2.69365(万元)
租赁期内A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合计=(0.425-0.01615)+1.0625×3%=0.440725(万元)
可见,充分利用现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可以降低纳税人税负,从而取得节税收益。
二、销售额扣除策略
“财税〔2013〕37号”附件2关于销售额的界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而纳税人要想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必须要注意所能扣除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这些凭证包括如下: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尽可能采用铁路以外的运输服务
按照“财税〔2013〕37号”的规定,2013年8月1日开始的全国范围的“营改增”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只要比较运费价格高低即可判断属优。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铁路交通实施“营改增”之前,应尽可能采用铁路以外的运输服务,以取得“营改增”后的新“货运专票”即可节约税负。
依据一: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依据二:按照“营改增”实施细则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增值税率为11%;装卸搬运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其增值税率为6%。
依据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营改增”之前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装卸费等费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了,而铁路运输中的装卸费等费用至今不能抵扣进项税。这又可以减税6%(=6%-0)。而运费抵税的筹划可以按照下述进行。
(一)不考虑铁路运输与非铁路运输价格高低的情况
如果纳税人在进行货物运输时,尽可能采用非铁路运输服务,则可以节税如下:
1、就纯运输费和建设基金两项来说,采用交通运输业服务(除铁路以外)可取得11%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而铁路运输费进项税抵扣率为7%,两者税负相差4%,即采用非铁路运输可以多抵扣4%的进项税额。
2、就装卸费来说,铁路运输中的装卸费除非能单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而其他运输则可以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征收率为3%,因此可以获得6%或3%的进项税抵扣。
3、就运输过程中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费来说,该项服务也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按照“财税〔2013〕37号”规定: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因此也可以节约6%(一般纳税人)或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二)考虑铁路运输与非铁路运输价格高低的情况
这可以通过现金净流量计算原理来求出不同运输价格的临界点。
现金净流量=现金流入额-现金流出额
=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额+其他成本+应纳增值税额+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
假设:含税销售额为Q,不含运费的含税购进额为A,含税铁路运费为X,含税非铁路运费为Y,其他成本为B。当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则
式一:如果采用铁路运输,可按7%抵扣运费进项税额。
现金净流量=0.63012(Q-A)-0.75B-0.62225X
式二:如果采用非铁路运输,可按11%(发票开具方为一般纳税人)抵扣运费进项税额。
现金净流量=0.63012(Q-A)-0.75B-0.66825Y
式三:如果采用非铁路运输,可按3%(发票代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抵扣运费进项税额。
现金净流量=0.63012(Q-A)-0.75B-0.72597Y
式四:如果采用非铁路运输,不能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货运专票”)。
现金净流量=0.63012(Q-A)-0.75B-0.75Y
求价格平衡点:
若式二=式一,平衡点R=X/Y=1.0739
若式三=式一,平衡点R=X/Y=1.1666
若式四=式一,平衡点R=X/Y=1.2053
可得出价格临界点及选择方案如下表1:
四、“售后回租”的纳税筹划
“售后回租”是一种集销售和融资为一体的特殊融资租赁形式,指企业将现有(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后,又随即从该企业租回的融资租赁方式。在我国,售后回租已成为许多融资租赁公司基本的业务模式,直接租赁的占比较低。尤其是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种“售后回租”模式被作为解决承租方购置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而被广泛应用。例如,甲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承租方,因生产经营需要一台设备,其含税价为117万元,但乙公司因缺乏资金无力购买。甲乙两公司在不同时期的合作模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在2009年1月1日之前,采用直接租赁模式。由于当时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且融资租赁公司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双方来说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可以通过“直接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租赁。出租人甲公司用自有资金或在资金市场上筹措到的资金购进设备,直接出租给承租人乙,即“购进租出”。
第二种,在2009年1月1日至融资租赁企业“营改增”之前,采用“售后回租”模式。即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要求从设备供货商购进设备,然后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甲公司支付设备购进款,而乙公司按期支付给甲公司租赁费。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按5%计征营业税。但与第一种模式不同的是,乙公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乙公司需要进项税发票抵税。于是在实践中,设备供货商往往将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乙公司,然后将设备卖给甲公司后再回租,而此时如果将乙公司出售行为确认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话无疑会增加乙公司税负。在融资租赁企业的呼吁下,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10年9月出台了“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并明确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从而解决了这一问题。
那么,在实行全国范围的“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方式是否仍然可行?笔者认为由于2013年8月1日起实行的“财税〔2013〕37号”文件并没有废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该文件仍然有效,所以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采用“售后回租”方式解决了承租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出租方来说,虽然无法取得出租标的物的进项税抵扣,但可以充分利用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如本文前述),从而取得双赢的节税目的。
我国目前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的加速期,产业转型使企业对融资的要求更加迫切。在企业本身的融资水平有限、融资渠道和融资环境都有待完善的大背景下,融资租赁不仅弥补了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的空白,成为企业和大型项目筹措中长期设备资金的新工具,也是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有效方式,无论是对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都具有独特的金融服务空间。因此,通过“营改增”减少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束缚,对大力发展和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3年5月24日
[2]刘云昌.融资租赁“营改增”再遇售后回租难题[N].中国税务报,2013年3月第5版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营业税 纳税筹划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营业税基本规范是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一、工程承包方式的筹划
国税函(1995) 156号文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的,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例:甲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工程需找施工单位承建,在乙工程承包公司的组织安排下,丙施工单位最后中标。甲与丙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价款5000万元,另外甲还需支付乙50万元的劳务费。则:乙公司应纳营业税额=50*5% -2.5万元;丙单位应纳营业税额=5000*3% -150万元,应纳营业税额合计152.5万元。
若进行纳税筹划,由甲与乙签订工程总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050万元,然后乙与丙签订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则:乙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一(5050-50000*3%=1.5万元;丙单位应纳营业税额=5000*3%=150万元,应纳营业税额合计151.5万元。
通过筹划,该项工程可节省1万元的营业税支出。
二、建筑安装工程营业额的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国税发(2003) 16号文件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包括设备价款,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3 ) 16号文件将原本应纳入建筑安装工程的设备如电梯、供电、供水等从工程总价中剔除,直接与设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从而降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额,减少了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免除了这部分工程造价的营业税负担。
三、兼营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可能涉及到的营业税税目主要有建筑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娱乐业等,这些税目的营业税率不尽相同,有高有低。例如:开发企业在自主经营自己开发的商业地产项目时,可能会涉及旅店业、饮食业、歌舞厅、高尔夫球等不同的项目。这里面有的属于服务业,其营业税税率为5%;有的属于娱乐业,其营业税税率最高达20% o税率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必然会造成税负上很大的不同。如果企业未能分别核算营业额,就应按税率最高的娱乐业核算营业税应纳税额。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于分清楚税法的这一规定,对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以此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加重自身的税收负担。
四、委托建房模式下的纳税筹划
委托建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由于委托建房不涉及房产、地产的产权转移问题,因而不涉及不动产转让环节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因此,对于一些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用户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完全可以采用委托建房模式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取得很好的节税效果。
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一块土地,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计划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一幢商务大厦,并打算以7000万元的公允价值出售给投资商B公司。该商务大厦的建筑安装成本为24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为5000万元。A公司正常开发销售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及附加=2400 X 3.3%=79.2万元
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7000X5.5%=385万元
增值率一(7000-5000)=5000=40%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一(7000-5000) X30%=600万元
A公司纳税总额为1064.2万元
B公司需缴纳契税=7000X4%=280万元
如果A, B公司在该项目开发之初经过协商,采取委托建房模式进行纳税筹划,具体操作:A房地产公司先将土地转让给B公司,协定转让价为2000万元,并以B公司名义办理各项报建手续。然后,B公司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建房合同,支付委托建房手续费1600万元(该手续费应高于A公司正常开发利润),建筑安装成本仍为2400万元。则A, B公司纳税情况如下:
(1)转让土地环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文规定:从2003年1月1口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因此,A房地产公司将土地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B公司,因差价为零,故不需要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及附加(注:财税[2006] 75号文规定对个人转让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土地未增值,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B公司受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80万元(2000X4% )
(2)项目建设环节。B公司需承担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及附加79.2万元(2400X3.3%)
A公司应缴纳“服务业一业”营业税及附加88万元(2400X5.5% )
在委托建房模式下,A公司纳税总额为88万元,B公司纳税总额为159.2万元。与A公司正常开发销售相比,A, B公司税收负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