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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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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1篇: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范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企业因兼并、破产以及设立上市公司等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土地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三条  土地资产处置,由土地使用者或实施资产重组的主管部门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市开发办会同市规划土地局等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

经领导小组批准,土地资产处置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土地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企业兼并,对被兼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其中,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对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实施的兼并,可以通过有偿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适当调减;也可通过企业间变更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不能擅自转让和改变用途。其他类型企业间的兼并,须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五条  企业破产,土地资产处置主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全额缴纳,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其中,受让方承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土地出让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减。承担职工安置事项应列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落实情况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兴办外资企业(含“嫁接式”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一般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采用出让方式的,由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对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也可采用出租方式, 由承租方按年缴纳租金。属于国家鼓励的、技术先进的、投资额较大的中外合资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土地作价出资以政府名义投入到中方企业中。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土地资产处置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采用出让方式的,由受让方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中缴纳数额较大的可分期进行,但最长不超过3年。采用出租方式的,由承租者按年缴纳租金。采用作价入股方式的,土地资产界定为国家股,国家股作价及国家股股权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以其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不能如期返还贷款造成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应当从地价款中将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返还政府。

第九条  在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后,土地使用者应按有关规定到规划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本规定之前已发生土地资产处置的,须按本规定补办手续, 期限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大连市其他县(市)、区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2篇: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3篇: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

(1)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2)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3)接受捐赠的资产。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4)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5)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3)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4)负责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并实施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3)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基础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以及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3)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审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审。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需要配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审。

第十二条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具体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构筑物、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和有关权属证书,做好资产登记等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企业或者个人。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严格控制,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资产。

(2)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3)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4)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5)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6)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出让、置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的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2)资产用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

(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

(4)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2)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改制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的,清查方案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清查结果应当报财政部门认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信息化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其管理行为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并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1)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配置资产的。

(2)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将在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的。

(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2)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3)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等。

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4篇: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0 文I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出台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定义、管理、购买、处置等都有很详尽的说明。并在2012年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固定资产有了很明确的定义,对固定资产要计提累计折旧有了要求。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

1.在梳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存货的过程中,出现家底不清,账实严重不符的现象

造成有些固定资产买重、买多,存在严重浪费,有些固定资产没有入账,有的入账但找不到实物,没有固定资产卡片;有些固定资产已经报废但是找不到报废审批流程和报废处置相关手续,也没有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也说不清到底有多少固定资产,到底有多少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多少报废,损坏的固定资产未进行报废流程,造成账实严重不符,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

2.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虽然相关单位一再强调要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但仍然有很多管理人员不重视,没有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度的基础上制度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未及时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梳理,对于固定资产清理盘点过程存在问题置之不理,未看到固定资产调拨单,却按领导授意把资产调拨事后也未补齐手续,有些固定资产已购入使用,因管理人员懒散迟迟不入资产帐,甚至有单位存在固定资产多人管理,随意调拨资产互不通气,还经常更换管理人员等情况,说明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十分不健全,有些单位虽建立了制度但都是流于形式,完全不按照制度办事,人员责任心不强。

根据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等有关规定,有些单位已经在当地财政局的要求下进行了部分固定资产卡片登记,但是工作比较滞后,录入工作不及时,对管理系统操作不熟练,以及对管理系统操作内容理解有偏差,都有可能造成资产信息错误,不能真实反应资产情况。有些资产随意编号,有些资产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去归类、管理等。没有从根本意义上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只是简单的进行固定资产信息登记。在给固定资产贴标签时也是不认真,与固定资产信息系统不符。与财政部提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相脱节。

3.监督机制不健全

从目前固定资产的管理看,主要是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财务部门很被动,往往是财务部门推着资产管理人员工作,造成工作不及时,账物分离或者账实不符。而且没有专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固定资产工作不能更好的开展,所以固定资产也往往不能充分有效利用。

二、强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研究新的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做更全面的诠释。对于有些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使用年限也可能长也可能短的产品,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也很难把握和认定是固定资产还是存货,因此财政部门应该完善固定资产核算制度,重新界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对于固定资产目录也应该细化。这样才能使资产得到充分管理。

1.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作为一项重要举措,纳入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

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基础,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价内容、指标和方法,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收入上缴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客观评价,首先由相关部门进行自评,然后由单位组织相关的评审团进行考评,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造成资产损失、流失或者资产管理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并督促其改正。这样才能促进国有资产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2.通过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来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是强化预算管理机制,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年初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编制预算,审批部门严格审核计划的合规性并控制购置标准;二是在执行预算时,通过政府采购进行控制,对于政府采购目录类的资产应做到应采尽采,并通过政采监督资产的购置需求是否符合履行职能的需求,做到资产不重复不盲目的购置。

3.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根据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输入电脑的固定资产信息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通过计算机网络,使得固定资产的信息数据共享,加快信息处理速度和传递速度,使得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报废等生命周期信息能够在电脑中很直观的反应出来,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减少了人为沟通传递信息过程中出现错误的概率。

4.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首先得加强会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不断的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方法。增加固定资产的盘点次数,原来的定期盘点,一年一次是远远不够的,对盘点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不能只流于形式,需要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同时参加,互相监督。同时,加强对固定资产标签管理,一物一签,盘点的同时及时核对标签,对固定资产做好定期核查工作,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形成预案。完善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的自我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毕雪梅.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沈阳干部学刊,2007(2).

[2]谭琼.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内容及影响分析[J].财政监督,2014(29).

第5篇: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范文

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其开展业务和其他活动的重要保证。近十年来,行政事业单位的投入不断加强,国有资产逐年递增,但其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呈滞后状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应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主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属于非物质生产部门,目前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来源渠道多元化、复杂化,具体表现为:(1)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形成行政事业单位事业费部分,目前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来源;(2)不同投资主体拨付的研究经费;(3)以有偿服务或产品生产等形式创造的经营性收入;(4)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5)其他形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它包括财产、债权和权利。具体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从价值衡量看,有大到几十万、几百万的仪器设备,也有小到几元一册的图书;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区分,有可量化的有形资产,也有无法量化的无形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以产权为基础,以提高国有资产营运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以资产的占有者和使用者为对象开展的管理活动。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流失严重不少单位不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遵守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随意变卖、转让、更新、报废、贱价处置国有资产,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资产购置与处置失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滋生腐败。

(二)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不公由于缺乏公平合理的、有约束力的国有资产配置和定额标准,以及资产购置资金来源的多样性,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随意购置和重复购置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资产配置不公平,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任务与所占用的资产不合理,各单位之间的资产配备不公平。如房产、公务车等国有资产在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配置不公平的现象在各地区、各部门十分普遍,也是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三)资产处置不按程序报批,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在资产处置中,须提供相关依据资料,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事实上仍有部分单位在资产处置时未办理报批手续,资产报废、报损不做鉴定。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强化领导责任,实行“主要领导负全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使用人直接负责”的三级管理责任制领导要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确保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职责到位,组织实施到位,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完善管理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员责任制。管理人员责任制的实行对象是各单位负责资产管理的有关人员。通过签订资产管理责任制的方式,明确资产管理和使用人的职责与奖惩标准,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完好率与资产责任人的工作业绩挂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如:与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一起对资产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对资产发生的盘亏盘盈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及时调帐,保证帐实相符,特别是对于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人员要按件建立技术档案,并负责向使用人交待有关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资产使用人员责任制的实行对象是具体使用资产的每一个人员,每个资产使用人员应与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签订有关资产的保管与安全使用的责任制。

(二)强化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应确定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政府分级所有并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原则,明确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责任委派给一定政府机构作为专门的主管机构,对各级政府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三)加强资产预算管理以往资产管理的主要弊病在于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脱节,这既不利于国有资产规范管理,也不利于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预算安排是实现增量控制的关键,因此要处理好存量资产与增量预算之间的关系。按照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制度。

第6篇: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是指市政府将由市财政局直接承担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委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园林、广播电视等公益性国有资产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国有资产的委托管理。

第二章委托管理主体与委托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是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体,决定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国有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程序。

(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拟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部门制定《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并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

(三)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第六条《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和分布、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目标任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章立制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准备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数量、分布和委托期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双方的职责权利和考核等。

第三章受托管理机构

第八条受托管理机构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机构。

第九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委托管理国有资产所处行业、领域的情况,能够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措施;

(二)具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由财政局、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成了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财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工作;

(四)能够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托管理权限,对委托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履行审核或审批职责。

(一)受托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履行审批职责,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1.规定额度内的报废资产、呆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处置;

2.系统内部超标准配置、闲置和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划转;

3.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借;4.100万元(含)以下资产的转让。

(二)受托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履行审核职责,报市财政局审批:

1.占有、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

2.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

3.超过规定额度的报废资产、呆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处置;

4.资产的对外投资、抵押和担保;

5.系统外超标准配置、闲置和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划转;

6.100万元以上资产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7.资产的评估。

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资产数额大的资产处置和转让行为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方针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资产管理的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

(二)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依法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四)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程序;

(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监管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要求确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并制定考核办法;

(三)检查受托管理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四)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等情况;

(五)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年*月份前,市财政局对受托管理机构前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有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

(二),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尽职尽责,在产权变动、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收取应有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7篇: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范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产权交易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市产权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产权交易的范围是国家允许上市交易的各种产权。

第五条新余市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受市政府委托全权负责全市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新余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条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前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

经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评估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其它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评估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的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进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为同一资产进行产权交易。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是产权公开规范交易的场所。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的交易,必须由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任何产权单位或其主管行政部门自行进行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条产权交易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报监管会备案。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终止、解散时,应经监管会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范围:

㈠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国有、集体企业的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

㈡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抵押变现资产及物品;

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闲置资产及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等;

㈣全市国有、集体企业的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的转让和股权置换等(上市公司除外);

㈤产权清晰的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央、省属、外地企业自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的产权交易;

㈥收购、经营不良资产、科技成果转让、广告标段等交易;

㈦其他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业务。

全市执法机关及有关单位的罚没物品的处置,市政府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禁止交易:

㈠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㈡产权关系不清的;

㈢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㈣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

㈤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㈥出让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产权交易方式:

㈠协议交易;

㈡招标交易;

㈢竞价拍卖:

㈣柜台交易;

㈤网上交易;

㈥合资、合作经营;

㈦。

第十五条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必须向交易机构进行书面委托,并提交以下文件:

㈠产权出让申请书;

㈡产权出让的批准文件;

㈢出让方的资格证明;

㈣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㈤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文件;

㈥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它文件。

产权交易机构接到出让方的委托申请和有关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符合交易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受让方在交易前,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㈠购买申请书;

㈡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㈢资金信用证明;

㈣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它文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核准值,可作为交易底价,允许成交价在评估价的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动。当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90%,是国有资产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成交;是集体资产的,应经出资人重新确认。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的除外。

第十八条凡需要转让、拍卖的企业,产权交易机构须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产权交易双方成交后,在产权交易机构主持下,由产权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成交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产权交易机构鉴证后生效。

第二十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凭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给产权交易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业务,可向产权交易双方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其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二条国有、集体产权单位或其主管行政部门自行进行产权交易的,或者委托不具备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或者委托对该资产进行了评估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再进行产权交易的,由产权交易监管部门宣布其交易无效,并由监察机关追究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产权交易双方故意串通,提供虚假证明违背公平交易规则,造成国家、集体资产损失的,由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国有、集体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作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8篇: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范文

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7-0184-02

1 当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1)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部分高校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只注重对货币资金的管理,而对物资设备管理重视不够,存在“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的严重现象。由于受计划经济观念影响较深,管理理念相对滞后,认为高校是专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纯消费单位,只注重向上级申请资金购置国有资产,在管理上也只重视购建和使用,忽视对其保养和有效的管理,没有树立既要使用国有资产又要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意识,致使国有资产损失、损坏现象严重存在。造成在财产物资管理方面存在很大漏洞,给国有资产的流失埋下隐患,由于对国家投入的国有资产的地位、作用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产权意识和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短期行为严重,致使高校国有资产处于低效运行状态,浪费、流失严重。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健全。

目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大部分采用多部门分头管理,如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设备使用部门、图书馆等部门分头在管,虽然它们分别为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但由于没有设置统一的管理机构,没有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造成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衔接不紧,管理混乱,导致帐物、帐帐不符,数据失真,近几年,各高校为了满足教学、科研的需求和通过上级举办的各种评估。大量投入资金添置设备,学校内部各部门一旦配置资产,则终身拥有,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对资产进行调度和分配,降低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3)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专业管理人员。

长期以来,由于各高校只把教学、科研作为办学的首要任务,从而对国有资产管理重视不足,部分高校虽然对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有所提升,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但最关键的是管理制度建设和专业管理人员并没有配套,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高校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对自身定位不足、职能界定不清、资产控制权力混乱;而缺乏专业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政策水平偏低,则导致无法利用现代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直接影响其使用效率和经营效益。

(4)家底不清、账实不符的现象普遍存在。

目前大部分高校都不同程度存在帐实不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各有关职能部门利用有偿服务项目的创收为本部门购置资产,没有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帐手续,使这部分资产游离于学校的帐外,②接受捐赠、赞助的资产不入帐,任意处置。③由于竣工决算不及时,已骏收、投产使用的资产无法及时入帐,造成资产严重帐实不符。④已拆除、报废的资产未办理报废手续,长期挂帐,造成帐实不符,⑤各职能部门通过办班、培训获得的收入,绕过学校的财务部门,或截留部分资金,形成“小金库”。

(5)国有资产闲置浪费、流失严重。

高校国有资产相当一部分来自财政无偿拨款,在建设中必然存在无计划购置、重复购置的现象,加上家底不清,管理不当,造成了大量资产的闲置和浪费,部分高校的教室、实验室使用率低,教学仪器设备长期处于闲置状态,高校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两方面:①高校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在运作过程中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关系不清,责、权、利关系不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部分资产无法回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②对无形资产管理意识薄弱,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校誉等无形资产被外单位或持有人非法利用或占有,取得的收入无法收归学校所有,或无形资产在转让时评估不当,其价值没有得到真实体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 完善和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1)强化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意识。

强化管理意识,是完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最基本的前提,而这关键所在,则是校级领导应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参与。校领导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广泛地在全校范围内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力度,组织教职工培训和学习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爱惜国有资产和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意识,领导和管理人员必须摒弃传统的“重钱轻物”观念,树立国有资产既要充分利用又要保值增值的观念,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从校领导到广大教职工要做到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才得以顺利进行。

(2)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这是完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关键。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以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中心的三级管理模式。具体而言,成立在分管校(院)长直接领导下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层,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下设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机构,对全校国有资产统一进行归口管理;学校各单位(各院、系、研究所、实验室等)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机构,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资产最终使用者为三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面管理学校的国有资产,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汇报工作,各单位二级管理机构应设立各自的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具有较大的资产处置权限,资产的三级管理机构必须对资产的直接使用人实施监督和管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3)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管理素质,是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合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具备扎实的财会功底,熟练掌握各种资产的重组方式,与时俱进,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的学习交流,开阔眼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才能够从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两方面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科学管理。只有建立一支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专业管理队伍,才能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做到有章可循。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管

理制度;建立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报损、报废、处置制度,建立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建立对大额资产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制度及专人负责制,建立校内经济实体收益上缴和监督制度,建立资产出租、转让、评估制度,建立人员变动时的资产移交制度,健全资产定期和不定期清查盘点制度等,使国有资产管理做到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4)清查财产、摸清家底。

进行彻底的财产清查,登记造册,摸清家底,是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学校根据国有资产清查政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务必做到家底清楚,并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固定资产十六类分类办法进行分类,编号、建卡、建账,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以固定时间(季度或年度)与财务处,二级资产管理机构对账,保持账账、账实相符。

(5)构建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

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途径之一是构建一个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实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电算化、信息化,利用校园网平台,使各级管理部门能够及时掌握资产的购置日期、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分布、使用状况等,获取国有资产管理的最新信息,便于充分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发挥其效益,最大限度地使国有资产发挥保值增值作用。国有资产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决策层及时地反馈资产的最新动态,为他们提供决策依据。通过资产信息化管理,有利于保证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资产价值账与实物账,以及与财务处的资产价值总帐之间账实、账账相符。

(6)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学校只有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才能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这是一项严肃而慎重的事情,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在可能的收益和风险中抉择。“非转经”资产要经过学校最高决策层集体研究,避免少数领导或少数人的决策错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已决定转化的资产,应报请主管部门审核和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进行评估,必须进行产权界定,明确责、权、利关系,坚持有偿使用原则,需要明确高校对投入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加强监督,制止私分、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综合效益。

第9篇: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范文

【关键词】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对策

长期以来,由于事业行单位重钱款,轻管理,习惯于收收支支,忽视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加之各级财政部门对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约机制和监管措施没能真正建立起来,致使数量巨大的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于无人监管、无人过问的尴尬境地。具体表现为:

1.有相当数量的国有财产至今仍未纳入财务管理范围,而由单位的 科室代管。购置一批财产,造册登记一次,管理人员调动时,只交册不点交实物。对于财产的损失、报废,册中也不注明,使得国有财产损失严重。部分纳入财务管理范围的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也只是记载一笔账目了事,缺乏对国有财产实物形态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2.内控制度不健全,国有财产随意购置、出租、出售、报废,有些单位甚至连最起码的物品领取和归还制度都没有。一些贵重财产被私人长期无偿占用,有的人调走或离退休也不清退,国有财产成了一些人的福利家产。

3.对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经济实体,以及“事改企”单位,其创收收入大部分被人头吃掉或为单位职工谋福利,用于资产折旧、维修等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寥寥无几,特别是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搞经营的单位,没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使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使国有资产的保值乃至增值指标难以落实。

4.过去一向都是通过上级划拨分配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有的已经被单位用于商业开发,或将沿街底层楼房买给私人作门市,也有的以福利形式分配给单位干部职工建个人住宅或贷款抵押,使国有资产的产权模糊不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5.拆迁、报废、调出的资产不核销,上级部门匹配、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不入账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存在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各级财政部门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不到位,该管的没有真正管起来。单位购置、报废、报损、出售财产时,习惯于和财政部门口头上打招呼,究竟国有资产的存量多少,单位和财政部门的底数都不清楚。

其次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监管和实物监管已形成事实上的分离。

再次是事业 单位的资产大多数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不计成本,不核算盈亏,由国家财政拨款或用国有资产创收收益购置,以及部门之间相互调剂,无偿使用。 这就客观上滋长了 事业单位重钱轻物的思想,削弱了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最后是财会人员业务水平低,素质差。随着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管理和各类经济实体的兴起,一些年轻的财会人员走上了会计岗位,这些人员中,大部分没有受过专业培训,从而影响了国有资产的管理质量。

另外 单位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边界不清,资产性质界定困难;有关 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滞后,制度建设不健全,不规范,使得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以及社会监控措施不力也是造成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根据上述分析,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责,当好管家。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为 事业履 府职能、完成事业发展目标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是各级财政拨款和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房产所形成。可见,国有资产是 事业单位赖以日常运转的物质基础,如果放任自流,无疑加大财政的负担,把本该用于更为急需的公共支出资金,为 事业单位国资填补窟窿。这就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尽快开展 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整套基本的数据库,完整反映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和增量动态,以加强对资产使用效率的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内设机构如预算、控办、采购办、集中核算中心的职能作用,主动与资产管理机构加强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套规范运作程序以加强源头管理。

适时与事业单位签定国有资产保管、养护责任状。事业 单位可根据各类资产实物磨损和自然损耗的价值大小,确定使用年限分别落实到各科,并由他们负责将资产管理的各项指标逐一分解到班组,量化到人。对因非自然因素,造成财产提前报废损坏或丢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限期修复或负责赔偿。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形成由财政部门统一管,事业 单位具体管,基层科室人人管的管理网络。

采取干预手段,大胆引入奖惩机制,强化国有资产使用者的管理意识。为加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 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拟定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奖惩办法,量化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并组织业务人员定期跟踪检查,严格考评,对达到规定标准的确认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单位”颁发证书,发文公布并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经济的或 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增强财政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实行国有资产补偿基金制度,变单纯的统计管理制为有偿占有制。即按每年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资产数额的1-3%的比例,由财政部门从事业 单位包干经费中提取,留用一部分作为国有资产的补偿基金由县统筹使用,大部分返还单位建立国有资产补偿基金。实行该制度,有利于把国有资产管理与单位的经济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促进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利用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对运用国有资产特别是运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事改企”单位和经济实体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一次深入细致地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组织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集中对以上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同时,财政部门要正确引导他们,在提足资产折旧维修费和国有资产保值基金的前提下,其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其他支出。并帮其利用现有人力、财力、物力,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确保国有资产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增值。

4.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健全购置制度,实行源头控制。单位需要购置财产时,要事先写出申请,作出预算,连同购置财产的详细目录表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凭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购置。财政部门应在接到单位申请的3日内作出答复。对社控商品,须到控购部门办理社控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