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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税务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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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税务筹划

第1篇:企业税收税务筹划范文

一、从增值税分摊方法的角度开展税务筹划

为了开展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从增值税分摊方法的角度加强税务工作。当前,我国推出了较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要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解,从而抓住税收优惠的机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国家推行的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纳税人兼营免税的项目和非应税的项目,而在不能抵扣的进项税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1]。同时,在目前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中,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分摊方面,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企业可以根据当前增值税征收的特点,科学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具体来说,企业首先可以将增值税的税金进行分摊,分摊的目的是让企业未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业务得到更多的税金分摊,从而减少相应的应税业务税款。同时,在企业销售业务中,对与享受先征后返政策的销售业务,企业要减少其增值税税金分摊,通过这种做法可以使得这些业务多缴税,并通过先征后返的政策,在缴税后得到政府的财政返还。目前,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管理进项税金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企业将当月的销售收入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进行税务的分摊,其中销售收入包括享受了先征后返政策的收入以及没有享受政策销售收入;②企业依照当月月末的各产品的成本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来划分进项税;③企业将当月产品的实物数量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依照当月月末产品的数量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分配。

二、从企业销售方式的角度开展税务筹划

在税务改革中,良好的税务筹划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企业销售的角度来看,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有非常大的差别,因此本文主要选择三种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一)企业采用送货上门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筹划

目前,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许多企业都采用了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而在送货的过程中,企业采取不同的货物运输方式,会给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不同的效果。当前,企业采用的主要产品运输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企业运用自身的车队进行产品的运输,企业将产品委托给专业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以代垫运费的方式为企业进行产品运输[2]。其中,对于企业采用自身车队方式进行产品运输的方式来说,根据目前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认为采用自身车队运输是一种混合销售方式,相应产生的费用是一种价外费,需要和产品的销售额仪器来计算增值税。对于将产品委托给专业运输公司的销售模式来说,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产品在成功销售后,要将运输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对运输费用的7%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代垫运费的送货方式来说,主要指的是企业在销售产品后,运输公司将开具专业的运输发票给购买单位,或者是销售企业将运输公司开具运费单交给购买方,并由购买单位进行代垫。对于采用代垫送货模式的销售行为来说,产生的运输费用是不计入到销售额中的,因此产生的费用不计入到价外费用中,也不用缴纳增值税销项税。

下面通过简单的举例来说明三种销售方式对增值税征收税额的影响。某超市在2015年度的不含税销售总额达到了1000万,超市不含税的进货价格为800万,在销售过程中,支付不含税的运输费用约为40万,如果采用三种不同的送货方式,得到的纳税金额如下。

企业应用自身车队进行运输:应缴纳增值税=(1000+40)×17%-800×17%=40.8万元

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应缴纳增值税=(1000+40)×17%-800×17%-40×7%=38万元

以购买企业代垫的方式进行运输:应缴纳增值税=1000×17%-800×17%=34万元

可见,对于企业来说,采用第三种方式具有更好的税收筹划效果。但同时,也要承担较高的款项收回风险。

(二)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筹划

折扣销售也是企业采用个较多的销售方式。目前,主要包括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两种。在实物折扣方式中,对于采用赠送同类商品的折扣行为,企业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折扣额和销售额,那么折扣后的金额将作为计税依据,而如果是开在两行发表上,那么折扣产品将不能按照折扣额进行计算。对于将其他商品作为折扣的销售行为来说,按照规定赠送商品可以算入到销售额中,但需要按照“以赠送他人”的条例规定进行征税工作。对于以现金折扣的方式进行销售的行为来说,企业能够通过这种销售方法来刺激购买方偿还贷款。通常认为,该方式产生的销售费用属于理财费用,因此在销售活动中要扣除相应的销售折扣,企业要将销售额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另外,企业为了减小税收负担,可以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分期收款方式在目前的销售方式比较常见,实际上是一种购买企业的赊购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的销售活动中,分期和现金折扣销售两种方式还是不同的,具体表现为两者的义务时间是不一样的,这一点需要引起企业财务部门的注意[3]。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时,都是以合同规定的日期作为收款日期,而对于货物是否已经到达客户手中不进行考虑。因此,对于分期销售行为来说,能够有效的降低延迟纳税和垫付税款的情况,对于节约成本也具有较好的效果。而对于签订合约的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来说,在销售过程中,企业能够通过签订的合约对购买方进行制约。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在合同中加入还款日期,同时还要加入超过还款日期后的惩罚条款。通常来说如果超出还款日期在10天内,要支付固定的少量违约金,而如果超过10天可以按照2%追加违约金,如果超过了三十天,要按照3%来追加违约金。这种方式有效的督促了购买方能够尽早还款,同时,还可以将违约产生的折扣金额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三)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筹划

委托代销方式也是比较主要的一种销售方式。目前,委托代销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手续费代销方式,该方式的委托方要向受托方缴纳手续费;二是买断代销方式,该方式通过订立合同,受托方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方缴纳货款。企业在选择具体的代销方式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确保税后筹划的合理性。

三、从计算产品库存损耗的角度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生产销售活动中,经常要产生非正常的产品损失,而计算产品库存的损耗工作对于税收筹划也非常重要。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对产品非正常损耗的进项税计算管理比较严格,如果企业发生存货损耗后,没有进行相关的进项税额转出,那么通常要受到税务罚款。因此,企业要对相应的计算库存损耗工作引起重视,要对库存损失进行及时处理,最终避免税务风险。目前,针对库存损失采用的税收筹划方式主要有存货报废和存货贱卖两种方法。通常情况,存货贱卖税收筹划方法具有更好的合理性。

第2篇:企业税收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财务管理企业税收筹划目标

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中各环节(投资、会计核算、筹资、经营和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事前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整体税收负担最低、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达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经济行为。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产物。它有利于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布局,从而有利企业进一步发展,国家税收也将同步增长。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合理行为,在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实行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1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一,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财务经营目标的有效途径,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通过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认真研究、精心筹划,从中选出既不违犯税法又确保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佳方案。现在不少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企业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当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许进行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报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不断完善的企业会计、财务制度,最终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础。

第三,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减少违法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其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其二,企业纳税意识增强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合乎税法规定或不违反税法规定,企业税收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不违反税法规定,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强的题中应有之意。其三,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会计账证表健全、规范,其节税的弹性一般应该会更大,也为以后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依据。

第四,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完善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经营决策无非是决定企业经营中的“六个W”,即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什么时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谁来做),How(怎样来做)。这六大元素无一例外的与一定的税收政策相关。企业经营决策者在决定这六大元素时,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设定若干方案,进行精心比较后择优抉择,就会收到同样的投入赚取更多利益的效果。

第五,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税收筹划对节约税收支出与降低产品成本具有同等意义及经济价值。对于纳税企业来说,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出是企业资金流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可以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搞好企业税收筹划,节约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这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产品成本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另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日益扩大,来我国投资的外企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中资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国际竞争。由于国家间的经济制度,如税收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国际间的差别、倾斜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国际空间,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2正确设计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也是判断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标准,是税收筹划应当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同的税收筹划目标会导致不同的筹划结果。

目前,在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另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太宽。这两种目标的定位都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会导致税收筹划实践的混乱。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需要全面确定税收筹划目标的范围,即不能过于狭窄,也不能无限制扩大范围。笔者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一个包括多方面的综合性的目标体系,应该由直接目标(基础目标或短期目标)、中间目标(中介目标)和最终目标(长期目标或根本目标)组成。

2.1直接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直接目标。

第一,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不损害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为企业一旦遭遇涉税风险,不管政府怎么处置,对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形象以至长远利益而言,都将会产生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无论是有形抑或是无形的,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都不只是损害了政府的税收利益,更严重的是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损害整个企业的经济发展。

第二,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地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其二则是相对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在税收筹划中往往采用第二层含义。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纳税人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因此说该项筹划是成功的。

第三,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实行纳税最小化、纳税最迟化、降低税收成本等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最小化不是逃税,而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安排,选择低税负方案,从而减轻税负。纳税最小化不能仅看个别税负的高低,它必须是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纳税最迟化不是欠税,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缴纳税款。虽然这笔税款迟早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与此同时,税收筹划是有成本的,只有在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时,税收筹划才是可取的,税收筹划也才有存在的意义。

2.2中间目标是实现企业总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其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实现企业整体实际税负率最低和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实现企业总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就会很少,甚至没有。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既然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那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理所当然应该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目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下降和企业价值降低。

2.3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企业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第二是企业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企业的整体利益既包括通过减轻税负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又包括通过树立诚信品牌间接获得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环境和机遇。只有两者兼得,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称得上达到了理想目的。

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以减少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税收利益为直接目标和手段,以此达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是税务筹划最直接的动机,也是税务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但不可能是税务筹划目的的全部。如何减少纳税负担实质上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在相关法律制度、市场需要和经营管理、长远规划等各方面综合平衡,在纳税风险最低、纳税成本最小的前提下降低纳税负担,通过实现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所以说,最终目标是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或长期目的,直接目标是实现最终目标的原动力,中间目标则是实现最终目标的直接路径目标;具体目标和中间目标必须以最终目标为前提,最终目标只有通过直接目标的选择和中间目标的运用方可得以实现。

3协调处理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几个关系

3.1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企业税收筹划要充分利用政策导向,科学地提出筹划方案,在税收政策的框架下,合理地减轻企业的税负。

3.2涉税收益与非税收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分析的是涉税利益,一般情况下对非税利益分析不够重视,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关心的不仅仅是涉税利益,还关心非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重视分析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结构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不能过分看重涉税利益而忽视重要的非税利益。这就要求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筹划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等观念,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同时注意其他非税因素的影响。

3.3企业发展战略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是首要的,税收筹划是为之服务的。当企业决定是否进入某个市场时,考虑最多的是该市场发展的潜力,而不是税收筹划。例如当外商考虑是否到中国投资时,看重的是广大的消费市场和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而不是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税收优惠政策能给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条件,但投资者有时为了开拓某个市场,是很少考虑税收成本的。因为税收只是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关系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战略时,税收筹划应该服务于企业经营的发展战略,只有这样才能使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得以实现,否则会因为考虑短期的税收负担,而错失了企业发展的良机,从而导致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难以实现,这样的税负最轻也就失去了价值,这样的筹划也就无存在的必要。

3.4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中要协调的局部和总体的利益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是注意兼顾纳税单位内部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对局部有利但对整体不利的税收筹划要摈弃或慎用,对局部和整体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对局部有大利但对整体无害或对整体有大利但对局部有小害的税收筹划要择机使用。二是注意兼顾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对企业有利但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害的税收筹划原则上要摈弃,对国家和企业自身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

3.5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筹划的目的在于付诸实施,再好的筹划不能操作,那都是一纸空文。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筹划前、中、后的全过程不能脱离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征得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做的优点有两方面:一是便于筹划的完善。比如有些政策存在模糊性条款,通过及时沟通可以修改筹划不妥之处。二是便于实施。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也就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和理解,筹划成功率自然就高。能否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也是税收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如果不能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会失去其应有的收益。因此,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也是规避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贺飞跃.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王兆高.浅论税收筹划的性质[J].经济师,2005(2)

第3篇:企业税收税务筹划范文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是涉农行业的植物油品加工、销售产业链中的核心环节,由数量众多的经营个体组成,这些经营个体在企业规模、经营范围、营业地点、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等方面均存在众多差异,因此每个经营个体所存在的增值税筹划空间也各不相同,研究好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筹划对行业内不同的经营个体都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最终税负会转移到产品价格中由消费者买单,因此做好该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提供质美价廉的植物油产品以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质量。

2税收筹划的途径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只要发生交易就会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增值税税负链的环节考虑,可通过以下两方面寻求税收筹划的空间。

2.1关注商品流通环节

在商品流通环节中,减少交易次数和选择有利于企业自身降低税负,合作伙伴会为税收筹划提供较大操作空间。因每增加一次交易行为就意味着增加一次增值税征缴义务,因此企业整合供、销商身份,减少交易环节就能减少征税环节。同时我国对一般纳税人纳税义务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差别对待的,因此消费者以同一价格从企业购买,不同纳税身份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因而在确保企业利润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应关注合作伙伴的纳税人身份。

2.2优化企业税负链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原材料的采购—加工—销售整个过程中除了材料的采购成本可抵扣外,会包含众多不能抵扣的直接、间接费用,导致没有进项的名义增值率较高。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业务流程的方式转移名义增值额,转化部分无法抵扣的生产要素成本为进项税额,以此来实现利润的分流;也可借助市场终端消费者不需开具发票的实际情形,实现进项税额最大化保留;还可以通过兼并、分立等形式转换纳税人身份,通过转变公司形式、改变销售方式等途径实现税收筹划。

3税收筹划方法

3.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税收筹划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可通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两种方法判定选择何种身份更有利于企业“节税”。实际操作中,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合并、联合、扩大规模等方式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可通过企业分立、业务剥离的形式使销售额分散,进而使公司整体或局部单位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而获得更高节税利益。但在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应考虑整个资金链的情况,如果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通常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如果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筹划的空间较大。

3.2利用销售中的折扣和折让进行税收筹划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折扣、折让政策,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开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对于现实操作中的各种销售策略,价格折扣始终是首选。但在选择纳税方案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还应综合考虑购买方的心理偏好,促销引起的总利润增减等诸多情况,全面考量,综合筹划,切实达到节税增值的最终目的。如果通过全面考虑,不得不选择折扣销售外的促销方式,应考虑在开具发票或签订购销合同时将销售折扣、实物折扣转化为折扣销售。

3.3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通常主要为税率13%的食用植物油,同时还有税率17%的工业用磷脂及工业用油品、各种粕类产品(豆粕、玉米粕、菜籽粕等),其经营业务还涉及运输服务。其中豆粕按照13%征收增值税,除豆粕外其他粕类免征增值税。对于兼营行为的征税处理,国家有明文规定,因此在涉及兼营行为时,企业一定要分别核算销售额、营业额,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4混合销售行为下的运输劳务筹划

当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发生运输业务时,可以运用运费扣税平衡点法予以确定。当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23.53%时,自营车辆运输税负较轻;当R<23.53%时,外购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税负较轻,此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可以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成立运输公司。当然设立运输公司必须考虑其运营成本。是否成立运输公司,要根据运输业务量特别是企业内部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效益是否可以维持运输公司的整体运营成本。

3.5运用代垫运费的方式税收筹划

符合增值税税法精神的个别代垫费用不算作价外费用,因此可不计入销售额内,不用缴纳增值税,企业可以利用费用性质转嫁的原理,实施增值税税收筹划。食用植物油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可以通过与购货企业按照产品正常价格签订销售合同和代办运输合同的方式,降低企业增值税负担;如果存在代垫运费情形,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具发票并完成发票传递。

3.6代销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代销通常有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下税务处理各不相同。就销货方而言,视同买断的方式较好,但此时受托方要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实际税负增加。在这种利益博弈下,委托方如何将节约的税款与受托方进行分配十分重要。如果委托方能将节约的相关税款用于弥补受托方增加的税款甚至全部让利于受托方,将有助于双方共同选择视同买断的方式开展合作。

3.7通过改变可抵扣税额进行税收筹划

3.7.1扩大期末采购量,递延纳税若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纳税期末仍有大量的周转资金,可以通过大量购进原材料的方式获得增加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操作为提高买价并以其他方式补偿对方以扩大可抵扣进项税额;在企业购进农产品时,若普通发票价格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相同,首选普通发票。

3.7.2存货损失的处理方法筹划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只有企业发生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被盗、丢失、货物发霉变质等非正常损失情况时才可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转出损失部分所包含的进项税额。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企业往往通过报废或低价贱卖的方式处理。报废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批,手续烦琐,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精力;低价贱卖会有收入实现,因此会产生销项税额,此时企业只需按照实际情况将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操作方便,涉税综合成本相对较低,是企业首选。

3.7.3购进固定资产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额食用植物油加工可以在经营业绩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分批购置或更新固定资产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额,既降低了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又同时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可在满足固定资产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对比供应商的身份、固定资产自身新旧性质等进行纳税筹划。通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具备增值税抵扣资格,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只需比对选择含税价格较低、质量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即可。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可综合考虑固定资产的质量、运输成本、售后服务等因素,运用现金流量无差别平衡点法,选择使企业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式购买。

3.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收筹划

3.8.1充分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若预计到货款能够当月顺利收回,则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若预计到货款当月不能收回或不能完全收回,但货款回收时间可以确定时可以考虑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方式来进行结算。在实务操作中可以通过在购销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的方式来实现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3.8.2利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进行纳税筹划当购货企业要求销售货物后再付款,并且付款时间无法提前预知时,销售企业可考虑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要求以实际收到的货款、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以实现延期纳税。

3.9延迟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时间的税收筹划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我国采取凭票抵扣的方式核定应缴税额,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要求在180天之内进行税务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进行税额抵扣。实务操作中,如果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兼营不得抵扣的应税项目,该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且企业各月收入不均衡,此时可充分利用180天的增值税认证、抵扣期限,找准最佳时间点,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并将有助于降低企业总体税负。

3.10税收优惠政策的综合运用

第4篇:企业税收税务筹划范文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如火如荼,商场成为没有硝烟的战场,手段各异的各种促销方式应运而生。不同的促销方式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在选择促销手段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选择适合的促销方式,既要考虑市场营销效果,同时兼顾税务筹划,以降低税收成本,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目前,商业零售企业常见的促销手段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打折促销。是商场促销活动中最为传统和常见的价格促销方式,通常是指商业折扣,是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在价格上给予顾客的优惠,折扣额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已经确定并与实现销售同时发生。如全场八折、限时特价、特价大米每人限购十斤等。二是买赠销售。是指企业在促销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买A送A,买A送B,购物满多少送礼品等的销售方式。如牛奶买一送一,买空调送电扇等。三是购物返券。是对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赠送购物券、现金抵用券、赠品券等的促销活动,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广泛应用的一种变相打折销售方式,也是当前商业零售企业最流行的促销手段之一。四是购物送现。是指商场对购物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赠送现金的活动。购满即送现金,如满100元送10元现金、满100元送10元打车费等。五是积分返购。商场为长期留住顾客,增加顾客对品牌的忠诚度和依赖性而推出的顾客会员制。对于会员除了给予一定价格优惠外,往往还推出会员消费积分制,根据会员积分可以换领一定价值的商品。目前推广会员制和会员积分消费已成为很多商家建立顾客群的一种重要手段。六是以旧换新。是商家常用的一种促销手段,是顾客在购买新商品时可以用一件旧的商品,折抵一定数量的现金,商家再将回收的物资卖给厂家回收或者废品收购公司。

二、商业零售企业不同促销方式税负分析

下面以商业零售企业为例,对该企业不同促销方式下的税负进行分析。

案例一:华联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时仅考虑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再考虑其他纳税影响(因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比例较小,忽略不计);所有的购销活动都是以现金支付,不存在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因素的影响;商品销售价格为100元(含增值税),成本利润率为55%,即销售100元(含税价)商品,其成本为55元(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华联商场的所有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返还给顾客的利益不再向顾客收取任何费用,由企业负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在国庆节来临之际,商场拟采用不同的促销方式予以让利,让利幅度为购物满100元让利30元。商场采取不同让利促销方式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利润有所不同。

第一,打折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中减除折扣额”。通常情况下,商业折扣从商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直接扣除,购销双方均以折扣后的实际价格计算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华联商场应按发票上注明的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这里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如果是实物折扣则应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不能从原销售额中扣除。如果华联商场对原价商品7折销售,则相关计算如下:

应缴增值税额=[70÷(1+17% )-55÷(1+17% )]×17%=2.18元

应纳所得税额=[70÷(1+17% )-55÷(1+17% )]×25% =3.21元

应纳税合计=2.18+3.21=5.39元

税后利润=70-55-5.39=9.61元

第二,买赠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商品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行为,计提销项税。”同时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在实际操作中,为提高销售量和保证让利顾客,商场赠送的物品应是税后物品,因此商场承担这部分个人所得税。采用买赠销售时,对于购物100元送30元商品的促销形式相关计算如下: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 )-55÷(1+17% )]×17%=6.54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30÷(1+17%)×17%-30×55%÷(1+17%)×17%=1.96元

应纳增值税合计=6.54+1.96=8.5元

商场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30÷(1-20%)×20%=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赠送商品的成本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1+17%)-55÷(1+17%)=38.46元

所得税=38.46×25%=9.62元

应纳税合计=8.5+7.5+9.62=25.62元

税后利润额=(100-55)÷(1+17%)-16.5÷(1+17%)-7.5-9.62

=7.24元

第三,购物赠券。在购物赠券促销方式中,由于顾客通常用赠券换购等值商品,相当于商场在正常的销售外向顾客无偿赠送该商品,因此在计算增值税时,该赠券部分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不能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减。采用购物赠券销售方式,满100元赠送非兑现礼金券30元,相关计算如下: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55÷(1+17%)×17%=6.5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6.54+1.96=8.5元

其赠送的购物券,为有价证券,按照国税函[2000]57号文,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30÷(1-20%)×20%=7.5元

赠送礼金券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其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1+17%)-55÷(1+17%)=38.46元

所得税=38.46×25%=9.62元

应纳税合计=8.5+7.5+9.62=25.62元

税后利润=(100-55)÷(1+17%)-30×55%÷(1+17%)-7.5-9.62=7.24元

税法规定,企业赠送礼金券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与赠送商品时的处理相同,若用礼金券抵减货款后,在发票上以销售折扣名义列示,或者直接按商品金额扣减折扣券后的金额后开具发票,则可避免多交增值税,也无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四,购物返现。对于购物返还的现金,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同时税法规定,赠送的现金和代顾客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故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购物满100元送30元现金的促销形式的相关计算如下: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55÷(1+17%)×17%=6.54元

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30÷(1-20%)×20%=7.5元

返还的现金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其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55)÷(1+17%)=38.46元

所得税=38.46×25%=9.62元

应纳税合计=6.54+7.5+9.62=23.66元

税后利润额=(100-55)÷(1+17%)-30-7.5-9.62=-8.66元

第五,积分返利。会员积分换领商品,实质上还是一种商业折扣。采用积分返利促销方式,积分满3000分,可以换领价值30元的礼品,相关计算如下:

赠送30元购物券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30÷(1+17%)×17%-30×55%÷(1+17%)×17%=1.96元

商场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30÷(1-20%)×20%=7.5元

第六,以旧换新。按照税法规定,以旧换新销售时,要求拆分为销售新商品和购入旧商品两笔业务进行处理。销售新商品,要按全价作为销售额,计提税金,旧商品的折抵价,不能直接冲减新商品的销售额;购入旧商品时,不能取得进项发票抵扣,而销售旧商品时还要再次缴纳增值税,从而造成了企业不必要的多交税款。

华联商场电器卖场开展以旧换新活动,每台旧电视机折价200元,同时给顾客发放200元的折价券。假如顾客在卖场购买一台2000元的新电视机时,抵减现金200元,实付1800元。按税法规定,需交纳以下税款:

售新电视机缴纳增值税=2000÷(1+17% )×17%=290.60元

购入旧电视,无抵扣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以200元每台售出旧电视机应交增值税200×17%=34元

应缴增值税合计=290.60+34=324.6元

如果选择和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合作,改变购进旧商品的主体,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以每台200元的价格直接收购旧电视,并发给顾客200元的折价卡,在顾客购买新电视时抵减现金。卖场凭借回收的折价卡每月和回收公司结算。企业有关计算如下:

售新电视机应缴纳增值税=2000÷(1+17% )×17%=290.60元

收到顾客交回的折价卡作为应收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应收账款。

月底卖场开具收据,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回200元应收款。如此核算,比商家自己收购旧物资少缴纳增值税34元。

以旧换新时,以第三方废品回收公司或者电器生产厂家作为收购旧物资的主体,从而可以避免多交税款。

三、商业零售企业对促销形式税务筹划

商业零售企业常见促销方式的税负及实际利润比较如表1。

经上述分析比较发现,采用打折销售税后利润最高,购物返现销售税后利润最低,无论是购物赠物还是购物赠券,税负和税后利润都相同;打折销售税负最低,购物返现税负最高。由此可见,基于法律角度,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不求税负最低,只求企业实际利益的最大化。

实际工作中,一些零售企业在选择和设计具体的实施方式时,往往为“促进销售”而促销,只赚到人气,没赚到利润。销售额扩大的目的是实现企业实际利润的增加,因此在营销策划的同时进行税务筹划,从整体上科学地进行谋划,使营销方案更有实效。

对于买赠销售的促销行为,为了避免被当作视同销售而多交税款,销售时可将赠品与正常销售商品打印在同一张发票上,再将赠品的金额以折扣的形式,直接在销售发票中以负数列示,将赠品转化为折扣,直接扣减销售额,使企业实际利润最大化。

购物返券与买赠销售的税负是相同的,其区别在于购物送物必须在当期视同销售,而购物返券确认纳税时间是货物发出时,商场因此可能获得延期纳税的收益。同时,赠送非兑现礼金券的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增加顾客选择商品的余地,因而比一般的赠送实物更受欢迎。对于商家而言,持券购买,增加了消费者在商场内的滞留时间,也有利于扩大商品的销售额。

对于购物返现的促销活动,如果返赠现金以折扣形式在发票上体现,可以少交增值税,免交个人所得税,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积分返利的税负和买赠销售相同,对于此类促销,原理上还是转化为折扣形式,避免视同销售。顾客使用积分,换取商品时,在发票上列明货物标价、积分折扣金额、实收金额,会员积分可以完全当作销售折扣处理,避免视同销售而多交增值税,同时,如果把积分换购商品扩展至全场,会员因为可选择商品的范围的扩大而更加容易接受。

由此可见,对于上述各种促销手段的税务筹划,其关键是将各种打折、赠送行为,转换成商品的折扣形式,以期达到直接扣减销售额,少提增值税销项税的目的。

如果买赠销售时,赠送的现金、购物券和实物与企业生产销售密切相关的,应计入企业广告促销费用,允许税前限额列支;而捐赠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企业不通过非营利机构的捐赠一般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

第5篇:企业税收税务筹划范文

一、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不仅是一种“节税”行为,也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其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也就是说,在确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仅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为充分发挥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决策者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1)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2)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3)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者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

(二)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原则。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实现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二是迟延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要进一步考虑的是,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税收筹划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三)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透导企业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就可能诱导企业作出错误甚至是致命的营销决策。

(四)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为了取得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一方面,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负担上,因为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就要多缴;另一方面,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五)事先筹划原则。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

二、现代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一)税收理念的改变为企业税收筹划排除了思想障碍。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把税收看作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侧重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研究税收,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别突出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企业只须在政府派驻的税收专管员直接辅导下申报纳税,甚至把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混为一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逐步国际化、知识化、信息化,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企业财务管理者开始认识到税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另外,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也对偷逃税的内涵和外延作了明确的界定。可以说,目前研究企业税收筹划的思想障碍已经基本消除。

(二)税收制度的完善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综观世界各国,重视企业税收筹划的国家都有一个比较完善且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因为如果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环境变化不定,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的优劣程度往往也会随着税收制度的变动而变化,甚至会使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蜕化成为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国税收制度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相对稳定化的方向发展,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为市场经济的国际化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外部环境,这为企业财务管理者和有关人员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6篇:企业税收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高新企业;财务管理战略;税收筹划

一、前言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背景下,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的高新技术企业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相比较常规的生产企业或者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中以先进技术为支撑,强调通过现代高新技术来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其财务管理呈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基于此,企业应该做好财务战略管理以及税收筹划工作,以此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高新企业财务管理战略的内容

高新企业本身是以先进技术为支撑发展起来的新型企业,与一般企业一样,在发展过程中同样需要经历初创期、发展期、稳定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应该有与之相对应的财务管理战略:一是初创期,企业本身对于资金需求巨大,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得企业容易出现资产负债问题,需要面临阶段性的财务风险,在制定财务管理战略的过程中,应该以迅速扩大企业资产规模为主要目标;二是发展期,也可以说是扩展期,企业同样需要面临较高的财务风险,不过由于本身处于经济复苏阶段,因此可以继续沿用初创期以迅速扩大企业资产规模为主要目标的财务管理战略;三是稳定期,这一时期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有所减少,开始进入到了经济繁荣期,可以将其分为两个不同阶段,前一阶段可以采用扩展期的财务管理战略,在扩大企业资产规模的同时,进一步增加劳动力,后一阶段则应该对财务管理战略进行适当调整,以财务业绩稳定增长以及资产规模平稳扩展为目的,对企业的最大收益进程进行维系;四是衰退期,企业对于现金的需求量进一步降低,资产规模扩张停止,企业经营标准得以确立,在每一个部门之间执行相应标准。此时,企业在制定财务管理战略过程中,应该强调对于财务危机的预防,实现自身的稳定生存和长期发展。

三、高新企业财务管理战略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对于高新企业而言,财务管理战略设置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税收筹划的重要目的,是为了能够帮助企业在合法范围内,减少税收负担,最终目的依然是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两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一致性。财务管理战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向,其实施则需要取决于企业战略制定方向,三者相互牵制、彼此促进。高新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会对应不同的财务管理战略内容,其与税收筹划的关系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性。首先是筹资战略,要求对企业发展中所处的内部及外部环境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观察,以适应企业发展需求的角度,做好筹资目标、筹资原则、筹资渠道等的长期筹划,这一点在企业初创期和发展期尤其重要。对于高新企业而言,筹资方式不同,产生的税负也会有所不同,要求企业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好多种筹资方式的对比,从中挑选出优势明显的筹资方式,在保证税收筹划效果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降低筹资成本,保证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是投资战略,即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为了能够对投资目标、投资原则、投资规模等问题进行解决所做出的战略活动。投资战略主要体现在企业初创期、发展期和稳定期,企业需要对投资形式、投资地点以及纳税人身份等进行衡量,于投资前,通过合法手段来对利润进行确定,掌握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进行合理利用,提升税收筹划效果;然后是股利战略,其本身是收益分配的重点,能够对股利战略目标、股利发放比例以及股利发放时间等问题进行解决,与筹资和投资活动关联密切,会出现税收筹划执行。

四、高新企业财务管理战略中的税收筹划应用

1.在筹资战略中的应用

一方面,应该对筹资方式进行明确。高新企业在资金筹资的过程中,可供选择的方式有很多,如发行股票、债券、租赁、赊购等,对比而言,债券属于直接的债务关系,筹资速度快且融资成本低,发行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也可以是企业,与之相比,股票发行的主体只能是股份制企业,适用性不强。银行信贷虽然同样有效,不过属于间接筹资,要求高审查严,对于中小企业并不友好,而且由于信贷合同的存在,其本身的抵税作用会被削弱,也会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不同筹资方式有着各自的优势和缺陷,高新企业在实施的过程中,应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一种或者几种筹资方式,最大限度地提升税收利益,并且将税收筹划在筹资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另一方面,应该对筹资结构进行优化。高新企业需要做好筹资结构的分析,就贷款引发的财务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前一个问题,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解决,后一个问题则应可以发行债券,或者向相应的金融机构借款,在面对大型投资项目时,可以选择多渠道多形式的筹资,筹资结构必须依照企业期望的资金收益及风险大小的综合比例,进行确定和优化。

2.在投资战略中的应用

不同企业会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适用的税收减免政策也会有所不同,因此,高新企业应该从自身的注册类型、注册区域以及投资行业等着眼,制定出多种不同的投资方案,通过综合比对选出最优方案,实现对税收负担的有效控制。现阶段,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公司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其中,公司企业包含了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大型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中小企业),独资企业主要是由个人出资创办的企业,包含了大部分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则是由多人联合出资创办的企业。从高新企业角度出发,多数都是公司企业的组织形式,将股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则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合伙企业仅面向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高新企业应该从国家的税收政策出发,选择有利的组织方式,做好投资规划。

3.在股利战略中的应用

收益分配战略包含了股利分配和资本收益管理,高新企业需要于年终收益分配环节进行纳税,股利分配政策会直接影响纳税的多少,因此,在开展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高新企业应该进行免税收入等相关费用的扣除,通过亏损年限进行弥补,同时需要确定好相应的股利分配形式,以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为例,前者需要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不需要,也不会像前者一样,减少企业留存收益,不过会对股东的权益结构造成影响。

第7篇:企业税收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 企业 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应用

1.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是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法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都应以守法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法。随着国内税收征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2.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2.1 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筹资方式很多,不同的筹资方式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税负水平。借入资金和权益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适用于不同的列支方法。企业在融资时就要合理确定融资渠道和比例,才能确保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实现。

2.2 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政策地区、行业各异。为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从投资地点、投资行业(项目)和企业的组织形式等多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2.2.1 投资地的确定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也应作为考虑重点,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国家为了鼓励西部大开发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投资地点选择得恰当,不仅可少交税,而且还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于已于国都有利。

2.2.2 投资方向的选择

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投资,往往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我国现行税制关于所得税在不同行业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别较大。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投资决策前充分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范围,达到节税目的。

2.2.3 企业组织形式的确定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需交个人所得税。这其中既要考虑适应经济的发展形势,也要有税收上的考虑。

2.3 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2.3.1股利分配的选择。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因此企业要从发展前景和企业实际情况来筹划发放多少现金股利,以便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2.3.2 利润再投资的选择。若有利润分配后的再投资优惠,而企业又想扩大生产规模,则企业用税后所得进行再投资而不时借入资金再投资,无疑可节约更多税款。这是因为再投资的优惠通常大于借入资金的利息抵税所得。

3.税收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3.1 收入的筹划

营业收入的税收筹划有:一为收入认列“时点”的决定;二为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时间也有差异。因此一般销售收入的节税策略在于销售时点的认定,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通过选择适当的销货结算方式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分期付款销售及长期工程合约的节税策略在于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分期付款收入采取毛利百分比法,长期工程合约采取竣工结算法和合同完成法均可使当年收入最小化,获得延迟纳税利益。

3.2 成本费用的筹划

成本费用的节税策略在于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以达到成本与费用的极大化,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及时计入费用;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

3.3 存货计价的筹划

企业存货计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影响当期发出存货的价值,即当期销售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利润,并对企业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3.4 折旧、摊销方式的筹划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有多种折旧(折耗)方法可以选择。折旧具有抵税作用,企业在计提折旧时,定会涉及到折旧方法选择的问题。固定资产折旧分为直线折旧和加速折旧两种。虽然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两种折旧方式计算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在使用期内各年的折旧额是不一样的,这就会影响企业年度净利的计算,从而对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出于获得财务利益的考虑,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加以筹划。

第8篇:企业税收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4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8-0080-03

前言

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筹划与安排,降低企业税收、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有效手段。其主要方法包括企业融资、投资以及收益分配等内容,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国家对纳税行为已经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要求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紧密结合,以便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本文通过全面分析我国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指出了一系列完善税收筹划的合理建议。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念

财务管理领域中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影响了一个企业的经济利益。通常税收筹划也被称为“合理避税”,其主要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调整企业内部的经营、投资以及理财方式以减少税金的缴纳。它约束了企业内部的财务分配,改善了企业的生产结构与经营决策,可以使企业的资金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遵循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这也是其合法性的必然要求。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选择各种纳税方案,不能违反相关的国家财务法规。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国家法律环境的变更,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进行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法律很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这时企业财务管理者必须对财务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以便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的整体变化。

2.服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以便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选择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的回收率。另一方面是延迟纳税,这两方面都可以降低税收支出。同时,税收筹划还应考虑企业的整体财务管理目标,其计划内容应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行策划。虽然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以提高企业的总收益,但税负的降低并不意味企业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企业的负债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标准,但其却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3.服从财务决策过程

企业的税收筹划一般是通过企业经营来实现的,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投资与融资,因此税收决策必须要服从企业的财务决策,不可独立于财务决策。如果税收决策脱离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企业整体决策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甚至还会导致错误财务决策的发生。比如,税法规定,企业的出口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但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会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忽略国际市场的吸纳能力,片面追求税收利益,必然会作出错误的经营决策。

4.成本效益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取得企业的整体效益,但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具有双面性,纳税人在享受方案所带来的税收利益时,也必然会为该方案付出额外的费用,因此是否选择一种方案作为自己的经营决策,首先应考察费用与利益的大小关系,若新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则该税收筹划方案就是合理可行的,反之亦然。同时,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只考虑个别的税种负担,还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降低,必须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引进资金时间观念,进而选择一种最优方案。

二、税收筹划注意的几点问题

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有效节约企业的生产成本,保证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在实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站在企业全局角度进行

一般而言,企业税收筹划部门应该设立在财务部门之下,但税收筹划部门很少参与企业的整体财务管理工作,对税收筹划的绩效考核也一般以税负水平作为依据,这将导致企业无形之中盲目追求低水平的赋税,不能更好地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结合。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了解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做到紧密结合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这样不但可以有效避免盲目降税,还可以由根本上实现合理避税的根本目的。

(二)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

近年来,我国的会计体系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也得到了一定的充实与完善,但还是为税务违规运作留下了一定的隐患。很多企业利用企业的会计准则实现合理避税,但也有一些企业打“球”利用会计造假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此种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后果,一旦税务部门进行查处,企业不但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还会严重损害自身形象。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第9篇:企业税收税务筹划范文

从性质上讲,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收政策取得节税利益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和预先性特点;就其操作要求而言,税收筹划既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系列,又是企业根据税法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决策过程。既减少税负,又贯彻国家政策,这无疑给企业的税筹工作提出了较高层次的要求。不容乐观的是,从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来看,已呈现出了考虑不成熟、得不偿失,甚至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笔者针对普遍存在的几种筹划误区作一探究。

一、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几大误区

(一)误区一:对法律具体条文研究欠佳,税收筹划沦为违法或不完全合法

人人皆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悲的是,企业税收筹划的第一个误区产生恰由于有悖于此。税收筹划起步之初,人们认为税筹就是运用各种手段少纳税或不缴税,而忽视了筹划的依据――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的条款。若筹划正好遇到的是那些税法不允许松动的条款,结果必然是违法。而且,时至今日,许多企业在税收筹划时仍存在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的现象。在筹划过程中,如有多种方案可选择,企业在合法范围内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是无可非议的,但方案如果抵触了税法某一条例,尤其是忽视了某种法令的某个细节,则税收筹划的决策和实施不可避免地要沦为逃税甚至是偷税。例如:依据会计准则,企业在存货计价时可选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和个别认定等方法。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每期发出存货计入成本和费用的金额必然不同,进而对所得税计征产生影响,从外表上看,企业利用价格的变动进行税收筹划应在情理之中,但在筹划时一旦出现上述疏漏,筹划则变成了偷税,结果自然是除了补税还要受罚。

在下面案例中:A公司2006年12月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其购销业务如下表:

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时,

当月销货成本:500×100+490×1000+485×2000+480

×1000=1846000(元)

期末存货成本480×300=144000(元)

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时,

当月销货成本:490×800+485×2000+480×1000=1842000(元)

期末存货成本:500×100+490×200=148000(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得出:当存货单价下跌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会引起本月销售成本的提高,从而为企业节约所得税;反之,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则可以为企业节税。表面看来有利可图,于是,企业将依据市价经常性调整存货计价方法作为了一种税收筹划方案,合理吗?

先看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11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再看第12条规定:“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出:企业有权根据实情选择核算方法,但要保持其稳定性,出于税收筹划动机随意变更存货计价方法已属于违法。其次,假设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存货能够最终售出,改变计价方法只是调整了纳税的时间,并未从总量上减少所得税,再由于存货属于短期资产,这样,对其进行上述税收筹划显然已失去了意义。

(二)误区之二:税收筹划忽略了筹划成本

从辩证的角度看,成本与收益是一个矛盾的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任何一项有利可图的决策,其背后都要付出与之相应的成本,税收筹划也不例外。税收筹划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其可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纳税人选择和实施筹划方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咨询费、筹建费、培训费等;隐性成本,则指纳税人由于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潜在利益。隐性成本实质上是一种机会成本,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一般容易被忽视。

例如:B公司是一个位居低税率区域的公司,到高税率区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往往单从减少税收负担的角度来筹划,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比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效果好。但是如做深层次考虑,如果由于分公司无独立经营决策权,不能独立地对外签署合约等因素,极可能给公司资本流动及运营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并且这种隐性成本大于单一的节税利益时,设立非独立的分公司便成了一个得不偿失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误区之三:税收筹划因小失大,患“近视眼”,忽视了企业的整体效益

以上两大误区的形成,原因在于决策者未能运用政策对所要进行税收筹划的项目权衡得失,那么筹划后某个项目的确可利用优惠政策取得节税利益,是否意味着税收筹划的成功呢?再看下例:C企业为制造业,年购进用于生产的存货1000万元,年销售额为2000万元,现进行税收筹划:选择一般纳税人,其年应缴纳增值税为2000×17%-1000×17%=170(万元);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缴纳增值税为2000×6% =120(万元)。单从税负看,自然选择后者。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代开6%的专用发票,如果C企业大部分客户是一般纳税人,由于购货方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产品滞销,整体利润减少,节税再多也是枉然。所以,税收筹划者必须明确:一是税收筹划仅是财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追逐的不只是企业的某种税负最轻,而是在纳税约束的环境下,使企业税后利润或企业价值最大化;否则便步入了第三个误区――筹划因小失大,乐了一时,毁了前程。二是应树立全新税筹意识:对纳税人来说,如果从某一方案中可获得最大化利润,即使该方案会增加税负,该方案也是纳税人的最佳经营方案。

(四)误区之四:税收筹划将风险置之度外

目前,许多纳税人甚至于一些税务服务机构提及税收筹划仍然存在这样的认识:只要可以减轻税负,增加收益就可进行税收筹划,而很少或根本无顾及筹划的风险。其实不然,因为从本质上讲,风险就是某一种行动的不确定性,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其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其不能免于风险。

首先,税收筹划具有阶段性和条件性。任何税收筹划方案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立足于一定条件,一定的环境。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纳税人自身的经济活动条件和内部经营环境;二是外部条件和市场大环境,其最主要的便是国家财税政策。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其中的某一方面发生了变化,原本不违法的行为可能成为违法行为,原本盈利的项目可能变成亏损,原有方案的继续使用只能导致失败。

其次,税收筹划决策上的臆断性和主观性。从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到具体实施,都容纳了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等。那么,对以上任何因素主观性判断的错误都必然导致税筹方案的失误或失败,进而带来风险,所以,税筹成功的概率通常要与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成正比例关系。

再次,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合法性,由于税收筹划具体来说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日常具体的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但是,税收筹划方案及过程最终是否合法,筹划是否成功而带来经济利益,都要“最终过关”,即取得税务机关的最终裁定。这样,显然风险必在:税务机关认定税筹方案实质上违法了,那么纳税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非但不能带来税收上的任何利益,相反,还会因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付出未预期的几倍的代价。

税收筹划发展至今,与其密切相关程度要数以下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纳税人不能熟视无睹。

二、企业走出税收筹划误区之途径

(一)途径一: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对第一误区的分析,我们已明白其起因于纳税人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但是也不等同于对法律条文望而却步,方法便是税收筹划者应尽可能多、尽可能及时地了解并利用现有税收政策。以下提供了几个在笔者看来应先予以考虑的着眼点:

第一,考虑哪些税种适宜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税制共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个大类,23个税种,每个税种课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筹收益也不相同。当然,企业税收筹划首先应侧重于对自身抉择有重大影响的税种;其次,应该考虑税种自身特性,因为各个税种的筹划空间与其税负弹性大小有关,弹性越大,税收筹划的空间和潜力也越大,一般来讲,税负的弹性与税源大小是同向的;再次,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包括税基、扣除、税率和税收优惠。如果用函数表示税负(TB)与税基(b)、扣除(d)、税率(t)以及税收优惠(i)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TB=f(b;t;1/d;1/i)函数公式。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反之,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

由这一公式可以得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负弹性大于流转税类,较适宜税收筹划。因为其不论是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扣除额的大小还是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

第二,着眼于影响纳税额的因素

1.税基筹划。一般是通过选择恰当的费用分摊方式来尽量减少税基,例如:费用的平摊法可降低税基;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也会直接影响税基的多少,但筹划过程中一定不要忘记遵照税收政策进行。

2.税率筹划是指由于同一税种内部也有税率差别,一般可通过改变税基的分布,从而选择适用较低税率。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3%,并实行两档优惠税率,对年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税率为18%,对年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税率为27%。假设某企业预计年所得额即将突破3万元时,可以将下一年度酌量性的费用提前到本年度支付,从而使本年度交纳所得税时适用27%的税率。

3.税额筹划。即纳税人根据税收优惠中的免征或减征条款,通过恰当的调整使自己在形式上符合减免税条件,从而合法地减轻或解除税负。

第三,利用地区、行业的不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行业众多,对于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国家给予了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企业提供了许多投资选择的机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应用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优惠税率进行筹划,包括:一是根据已在地区和行业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二是将企业投资于国家给予扶植和优惠的地区和行业。当然不要忘记整体效益的预先测算。

第四,从纳税人的构成入手,利用不同规模企业税率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不同的纳税人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例如:内、外资企业的待遇不同;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征方法不同;所得税因年应税所得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等。因此,纳税筹划的又一思路便是能否避开或选择成为某种纳税人,从而规避或减轻税负。

(二)途径二:完善企业自身的税收筹划过程

位列第一误区之后几个误区,从起因上讲均源于企业自身,因此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还必须从企业内部因素再予以考虑,主要包括:

第一,确立全新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从计量上讲就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其影响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二是折现率。据此可以推出提高企业价值的三种途径:增加未来的现金流量、使未来的现金流量提前和降低折现率。反映到税收筹划上,具体表现为:首先,直接降低税负,实际运作时可参照途径一入手;其次,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即在应纳税额不能直接减少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筹划,尽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延缓当期的应缴税金,改变应纳税额在各年的分布状况,从而使企业的现金流量提前,企业升值;再者,便是实现涉税零风险,即指由于纳税人账目清楚,申报正确、缴纳及时和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否则涉税风险高,则折现率就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显然降低了企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