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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需要准确计算其每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只需按其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情况)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不得抵扣。
如前所述,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不同的企业商品及劳务的价值增值情况不尽相同,如有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的增值率很大,很小一部分的投入就能带来很大的产出;而有的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含量有限,其产品的增值率不高。(本文中,增值率被定义为产品或劳务的售价与成本之差与成本的比率,介于0到1之间)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下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就可能出现差异。增值税纳税身份的选择,就成了新办企业在增值税税收筹划中的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增值率对增值税纳税身份选择的影响
通常在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中,只考虑产品(或劳务)的增值率这一因素对增值税纳税身份选择的影响。为说明问题的方便,假定一新办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二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企业产品不同的增值率水平,对增值税纳税身份选择的影响是不同的。
(一)设该企业一般商品(劳务)成本为C,增值率为q,售价为C*(1+q)。
如为一般纳税人,应交的增值税为Cq*17%;
如为非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税率),应交的增值税为C*(1+q)*6%;
令Cq*17%=C*(1+q)*6%,解得q=54.55%。
故企业产品的增值率为54.55%时,两种身份下的增值税税负是无差异的;如果增值率小于54.55%,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负较轻;反之,则选择非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
(二)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税率(即为商业企业),其他条件不变,计算过程同上,则计算出来的增值率零界点为30.77%。如果增值率小于30.77%,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负较轻;反之,则选择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
二、增值率和进项税可扣除比重对增值税纳税身份选择的影响
事实上,上面的计算过程隐含了一个假设条件,即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其所有的进项税均可抵扣销项税。那么,如果放宽这个假设条件,即企业可抵进项税比重在0到1之间变化,结论是否一样呢?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考虑,是因为企业在现实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其增值税进项税并不是总能全部予以抵扣的,如企业没有妥善保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发票未通过国税局认证、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
企业在设立时仍然面临两种选择:一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二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设一般商品(劳务)成本为C,增值率为q,售价为C*(1+q),可抵进项税的比重为m(m∈〔0,1〕)。
(一)如为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为〔C*(1+q)-C*m〕*17%;
如为非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税率),应交的增值税为C*(1+q)*6%;
令〔C*(1+q)-C*m〕*17%=C*(1+q)*6%;
简化为〔(1+q)-m〕*17%=(1+q)*6%;
最终得到m=11(1+q)/17,m和q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其函数图像见图一所示。对这一图像进行讨论分析(注意m不可能大于1):
a、当m=1即全部进项均可抵扣时,q=54.55%,此种情况在上面已说明。
b、当m=0即全部进项均不可抵扣时,显然小规模纳税人占有优势,税负轻。
c、当m∈(0,1),此时q的取值范围为(0,6/11),可以把上图红色长方形区域分为三块:线段ab、三角形H、梯形G。继续分析:
c1、线段ab(不包括两个顶点)上的点都符合m=11(1+q)/17,此时,不论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赋是一样,两种身份无差异。
c2、处于三角形G区域的点,满足m>11(1+q)/17,此时有:
〔(1+q)-m〕*17%<〔(1+q)-11(1+q)/17〕*17%=(1+q)*6%;
两边同时乘以C,得〔C*(1+q)-C*m〕*17%<C*(1+q)*6%;
这就意味着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将低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占有税负优势。
c3、处于梯形H区域内的点,满足m<11(1+q)/17,此时有:
〔(1+q)-m〕*17%>〔(1+q)-11(1+q)/17〕*17%=(1+q)*6%;
两边同时乘以C,得〔C*(1+q)-C*m〕*17%>C*(1+q)*6%;
这就意味着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占有税负优势。
(二)其他条件不变,小规模纳税人为商业企业时,适用税率为4%,分析过程与上文类似,分析的结果简要如下:
a、当m=1即全部进项均可抵扣时,q=30.77%,此种情况在上面亦已说明。
b、当m=0即全部进项均不可抵扣时,显然小规模纳税人占有优势,税负轻。
c、当m∈(0,1),此时q的取值范围为(0,4/13),同样可以把图二中的红色长方形区域分为三块:线段wr、三角形E、梯形F。继续分析:
c1、线段wr(不包括两个顶点)上的点都符合m=13(1+q)/17,此时,不论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赋是一样,两种身份无差异。
c2、处于三角形E区域内的点,满足m>13(1+q)/17,此时有:
〔C*(1+q)-C*m〕*17%<C*(1+q)*4%;
这就意味着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将低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占有税负优势。
c3、处于梯形F区域内的点,满足m<13(1+q)/17,此时有:
〔C*(1+q)-C*m〕*17%>C*(1+q)*4%;
这就意味着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占有税负优势。
三、总结及评论
【关键词】增值税 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
增值税和其他税种一样,是商品剩余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品流转的过程中,增值税也在发生流转,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把增值税在商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进行相应的规范,从原理分析来看,增值税“无法”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但是,只要经过精心的安排和设计,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还是有很大的操作空间的。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合理节税的最终目的,节约出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应该遵从的原则
(一)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进行纳税筹划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不能违背税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要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下进行纳税筹划活动。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可以为企业减少相应的增值税税负,但这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是不可为的行为。合法性原则是增值税纳税筹划应该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二)应注重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目的就是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应该比较纳税筹划时产生的成本和进行纳税筹划后实现的有效收益,在收益和成本相抵减后,分析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三)应遵循统筹性原则
统筹性原则就是说要在纵向和横向的角度综合考虑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影响,在进行税收行为之前要做好相应的筹划和安排,考虑税收筹划方案对公司未来近期和长远的影响;同时要考虑到税收筹划方案对员工、企业、国家、社会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对个人、集体、社会的利益共赢,实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持续性。
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
(一)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
设计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是一件相当不易的事情,企业需要业务能力强、专业素质优秀、思想素质高的尖端人才队伍才能做好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任务。企业制定好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并开始实施的时候,如果没有高素质、各方面都比较优秀的管理人才,那也是白费惘然的。所以企业要在引进人才方面把好关,多引进一些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并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管理人才进行培训,以促进人才适时了解国家税法政策的动态,并且加强学习,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提高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二)合理利用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规定对于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的计算方法和使用税率上以及管理办法上有所不同,两者各有利弊。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可是一般纳税人就不能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了。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17%或者13%,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3%。从表面上看,一般纳税人地税率要远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但是一般纳税人地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的税负,需要管理层进行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从而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上做出合理的选择,以达到进行节税的目的。
甲企业是生产型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上也比较健全,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92万左右,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的税率是17%。可是,该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占销项税的比例非常小,只占到了销项税额的10%。现在甲企业的管理者做出了两种筹划方案:第一就是维持原状,继续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存在,按期进行增值税的缴纳。第二种方案就是进行纳税筹划,把整个企业一分为二,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缴纳增值税。下面进行相应的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就很容易分辨出该选择哪一套方案。
在方案一下,维持原状,选择一般纳税人。此时,销项税额=92×17%=15.64万元,进项税额=15.64×10%=1.564万元,则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64-1.564=14.076万元; 在方案二下,把甲企业一分为二,分为A企业和B企业,两个企业的应税销售额分别是46万和46万,并各自作为独立单位进行核算,此时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以按照3%的税率进行征收增值税:A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46×3%=1.38万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46×3%=1.38万元;两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38+1.38=2.76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要节税14.076-2.76=11.316万元,在进行了合理筹划后,方案二明显优越于方案一,这是充分选择了利用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纳税方法实现的节税效果。
(三)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商品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由于混合销售行为是根据主营业务不同而征收不同的税种,而不同税种的税率又是不相同的,一个征收增值税,一个征收营业税,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来降低自身的税负。
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五个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是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除上述利息费用外,房地产开发的销售和管理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纳税人可以把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但事后转移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这需要事前筹划,进行组织人事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准备。因为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而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去。例如,总部某领导兼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此人的有关费用于情于理都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一分钱的开支情况下,可以增大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二、分散收入法
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税额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确定出售房地产的增值额。而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若能设法使得转让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是可以节省税款的。
在房地产行业中,分散收入一般常用方法是分多次签订售房合同。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进行装潢、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可以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完毕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这样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得多,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降低税赋的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并转让精装修房时,就可采用此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四、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十分重要。判定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有三条:一是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二是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三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根据这三条判定标准,税法对若干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了判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这些判定标准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税法中对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征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摘要 增值税具有价外税所具有的税负转嫁等特征,属于国家流转税主体,然而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过分重视起公平性以及消费者负担等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增值税的欠公平性以及不可转嫁性。由此,增值税的纳税人还应准确认识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以及可能性,根据准确的原则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实现企业税后最大利润,通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分析,为类似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关键词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通过利用税法当中所提供的相应的优惠的基础之上,在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选择,并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从而达到企业在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增值税在我国的税种中是最为主要是税收品种,企业的增值税对于企业而言具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通过对当前增值税的筹划空间进行探讨,为类似企业的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概述
根据新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以及修理修配劳务和相应的进口货物的单位以及个人,则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根据企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的大小和纳税核算的健全是否,可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的纳税人。而一般的纳税人,则可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同时还应明确每一期的销项、进项以及应纳增值税的税额,而小规模的纳税人则可按照销售额的征收率简单计算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同时在一般情形下,不允许增值税的小额纳税人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新颁布的条例不仅仅修改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了修改,同时还在税率方面在纳税人的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其变化的内容如下所示:
(一)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
根据新颁布的纳税人规定条例规定,以货物生产和提供税务的纳税人,以及以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务劳务为主要,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小于50万元时,为小规模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低于8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税率以及征收率
根据新增的增值税纳税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原在国内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所能试用的基本税率则为17%,特定货物或者进口货物的适用优惠的税率为13%,而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应税劳务所适用的征收率将原本的税收率调整为3%。
二、增值税纳税人具体税收筹划
(一)增值率税负平衡点的比较
根据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统计原理来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以增值税额为税率计算的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则以全部销售额作为税率计算的基础。在销售价格同等的状况下,税率的高低主要与增值率的大小直接相关,当增值税达到了相应的数值之时,两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率相等。则该税率点则为税负的平衡增值率,也可称为平衡点增值率。
(二)抵扣率税负平衡点比较
税收实务当中,根据税率的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区别于销项税额,同时也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一般状况下,当销项税额不变,若是能够抵扣的销项税的数额较大,则可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否则则可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当抵扣的额度达到了一定的数额之时,两个类型的纳税人的税负等同,则可称为税负的平衡点抵扣率。也将当销售额不含税之时,当抵扣率为82.35%之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等,而当高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而低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当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折扣率为79.95%之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等,而当抵扣税率高于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而当抵扣率低于79.95%之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重。
(三)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的税收筹划空间
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别待遇,从而为小规模的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了税收筹划。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之时,其目的在于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支出,从而有效减低现金的流出量,企业纳税人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在短时间内无法扩大经营成本的基础之上可由小规模的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则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会计成本。若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不足以抵扣相应成本的支出。那么相应的纳税人则不会进行身份转换而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除了企业会计成本将对税率造成影响之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一定总高于一般纳税人。
(四)实物折扣销售税收筹划
实物折扣实际上属于商业折扣。同时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由此,当前的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按照扣除商业折扣之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而不需要另作账务处理。当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使用折扣的方式销售货物,若是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并进行了分别注明之时,则可按照折扣之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若是额外开具折扣额发票,那么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掉折扣额。
由此可了解到,无论何种形式的税收筹划,在实际的筹划过程中,应以合法为税收筹划的原则,在明确纳税人身份以及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根据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和依据,同时还应了解到,税收筹划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综合性的整体行为,在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身份选择之时,还应考虑增值税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税种的筹划,综合衡量和选择。
参考文献:
[1]刘巧玲.我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暨南大学.2010.
[2]曹敏.浅谈中小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时代经贸(下旬刊).2008(12).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 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的重点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通过合理合法调整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来减低增值额,从而适用较低税率纳税或享受免税待遇。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筹划的关键就是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以获得免税待遇。要降低增值率,关键是降低增值额。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出售普通标准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4400万元(未包括税金)。
解答:销售税金及附加=6000×5%×(1+7%+3%)=33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400+330=4730万元
增值额=6000-4730=1270万元
增值率=1270/4730×100%=26.8%
适用30%的税率,因此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270×30%=381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6.8%,超过20%,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要使普通标准住宅获得免税待遇,可将其增值率控制在 20%以内,筹划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第一,降低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降低销售价格虽然会使增值率降低,但也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影响企业的利润,这种方法是否合理应通过比较减少的收入和少缴纳的税金做出决定。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改变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令其为X,则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销售税金及附加=X1×5%×(1+7%+3%)=0.055X1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400+0.055X1
增值额=X1-(4400+0.055X1)=X1-0.055X1-4400
增值率=(X1-0.055X1-4400)/(4400+0.055 X1)×100%
由等式(X1-0.055X1-4400)/(4400+0.055 X1)×100%=20%,解得X1=5653.1万元。此时销售收入比原来的6000万元减少了346.9万元,由于免征增值税少纳税381万元,与减少的收入相比节省了34.1万元。
第二,增加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增加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例如可以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发生变化,令其为X2,则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X2+330
增值额=6000-(X2+330)=5670-X2
增值率=(5670-X2)/(X2+330)×100%
由等式(5670-X2)/(X2+330)×100%=20%,解得X2=4670万元。此时普通标准住宅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第一,利用合作建房节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第二,利用房地产的代建房节税。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改售为租、投资联营节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另外,房地产企业也可以房产投资、联营,在投资时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且在转让股权时也可以不用补交。
三、利用增加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通过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 %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 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怎样运用税收政策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做到使企业在保持较高售价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收益,是税务筹划人员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当然税收筹划也是一个综合学科,它不仅包括税法知识、经济法知识还包括会计知识、财务知识等。怎样运用这些知识为企业服务,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是我们学习和探讨的话题。本文针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和计算内容做出以下简要分析:
一、房产定价策略分析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精神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含20 % ) ,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应对其全部增值额计税。我们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充分利用20%这一指标,找出合理的售价的平衡点,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设某市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建造一批普通商品房待售,设房价总收入为T,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公式一)A=T*5%(1+7%+3%)=5.5%T,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B。如果利用平衡点的决策分析,则最高售价只能为(公式二)T=1.2(A+B)=1.2848B,企业的这一价格水平在保证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享受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甲销售一幢商品房,支付的土地价款为200万元,开发成本为9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方案1:房屋销售价格定在1800万元;方案2:房屋销售价格定在1900万元。两个方案下哪个能使用企业价值最大化,既保证总售价又保证企业利润呢,现筹划分析如下:
方案1:
(1)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900+(200+900)×10%+1800×5.5%+(200+900)×20%=1529(万元)
(2)增值额=1800-1529=271万元。
(3)土地增值税=0
(4)利润总额=1800-1529=271万元。
方案2:
(1)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900+(200+900)×10%+1900×5.5%+(200+900)×20%=1534.50(万元)。
(2)增值额=1900-1534.50=365.50万元。
(3)土地增值税=365.50×30%=109.65万元。
(4)利润总额=1900-1534.50-109.65=255.85万元。
为保证公司价值最大化,取得最佳销售和利润业绩,则最高售价按(公式二)应为:T=1430×1.2848= 1837.264万元,此时利润额为306.2万元 (1837.264-1430-1837.264×5.5%)。通过以上分析超过平衡点销售额利润增加但现金流出较多,而低于平衡点时利润降低但现金流出较少,而要取得较好的利润和现金流量就要将售价定在平衡点越接近越好的水平,由此得出方案1最佳。
二、销售与装修分开核算分析
在激烈市场环境下,各种促销手法层出不穷,其中精装房是现在较流行的一种房产销售策略。在出售之前进行简单的装修和维护,安装一些必备的设施和设备。如果将房地产的装修、维护以及设施设备的安装作为企业一项单独的业务进行独立核算,则可以一举两得。一是可以合法地降低房地产的销售价格,从而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减轻土地增值税负担;二是原本计入房地产价格的装修、安装等业务收入需要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分开核算后安装、装修适用3%的税率。如某套精装修的房产总售价为350万元,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分别签订房屋出售合同300万元及装修合同50万元,假设全部准予扣除项目总额为200万元。方案1:全部视为房产销售收入;方案2:分开单独核算收入。
方案1:
(1)增值额=350-200=150万元。
(2)土地增值税=150×40%-200×5%=50万元。
方案2:
(1)增值额=300-200=100万元。
(2)土地增值税=100×30%=30万元。
在考虑营业税的情况下综合税负依然是方案1高于方案2,因此通过以上分析得出,方案2为最佳方案。
三、拆迁补偿费用扣除项目分析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2500平方商品房单价为8000元,另外开发500平方为拆迁安置使用。土地价款200万元,开发成本中除拆迁安置费外为75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方案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安置回迁户
(1)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750+400+(200+1150)×10%+2400×5.5%+(200+1150)×20%=1887(万元)
(2)增值额=2400-1887=513万元。
(3)土地增值税=513×30%=153.9万元。
方案2:直接支付货币400万元安置
(1)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750+400+(200+1150)×10%+2000×5.5%+(200+1150)×20%=1865(万元)
(2)增值额=2000-1865=135万元。
(3)土地增值税=0万元。
由此在只考虑土地增值税情况下,直接支付货币安置费较合适,如果考虑房屋平均售价与实际销售总价因素,则方案1扣除项目将降低,土地增值税相应增加,方案2更具优势。当然如果考虑企业利润,还要在售价与扣除金额上寻找平衡点,以达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加计20%扣除政策分析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是政府给予的一项优惠政策,但必须合理运用方能取得良好效果,否则会得不偿失。如企业购置一块土地共计花费200万元,如果进行开发或者是生地变熟地后出售,支出50万元,则享受土地支出的2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前提是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25%以上),这样享受50万的加扣回报。而如果企业未进行任何开发就销售,则不得进行任何项目的加计扣除,使企业无法享受到回扣回报。因此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重视和考虑的一个问题。
五、房产销售中代收费用分析
财税字[1995]048号第六款规定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要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能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根据以上规定现做如下筹划。
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一栋商品房,获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并按当地政府的要求,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收了300万元的各项费用。甲企业开发该商品房的支出如下:支付地价款30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为700万元,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合计300万元。方案1:将代收费用视为房产销售收入,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方案2:在房价之外向购买方单独收取。
方案1:
允许扣除的金额=300+300+700+(300+700)×20%+300=1800万元。
增值额=4000+300-1800=2500万元。
土地增值税=2500×50%-1800×15%=980万元。
方案2:
允许扣除的金额=300+300+700+(300+700)×20%=1500万元。
增值额=4000-1500=2500万元。
土地增值税=2500×50%-1500×15%=1025万元。
由此得出在增值额不变的情况下,扣除项目越大则纳税越少,但需注意,此处增值率必须大于50%,否则无法使用速算扣除系数,则享受不到扣除增加带来的好处。
六、利息支出项目分析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筹划分析: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是负债筹资,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应分摊的利息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据实扣除;反之,主要是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支出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注: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企业涉及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土地增值税方面的经济行为较多,如何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日益为各企业所关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政策努力降低土地增值额,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率,享受土地增值税免征或从低税率征收。
现举例说明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以下纳税筹划时考虑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契税税率为4%,其他税种暂不考虑)
一、重新测算并制定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争取利用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
【例1】万均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两幢,售价定为2600万元,开发成本等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2000万元,该企业应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2600×5%=13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0×7%=9.10(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30×3%=3.9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130+9.10+3.90=2143(万元)
土地增值额=2600-2143=457(万元)
土地增值率=457÷2143=21%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457×30%=137.10(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2600-2143-137.10=319.9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19.90×25%=79.97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319.90-79.975=239.925(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企业土地增值率为21%,根据土地增值税征收细则对于纳税人建造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土地增值税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土地增值率临近免征点20%,可考虑重新测算并制定销售价格,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争取让土地增值率达到免征点,具体方法如下:
设免征点销售价格为P,P=(1+20%)×(2000+5.50%P),解得P=2569.5931(万元),按此免征点销售价格,考虑将现行销售价格定为略低为免征点销售价格,如定为2569万元,按此价格,该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2569×5%=128.45(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8.45×7%=8.9915(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28.45×3%=3.853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128.45+8.9915+3.8535=2141.295(万元)
土地增值额=2569-2141.295=427.705(万元)
土地增值率 = 427.705÷2141.295=19.97%,低于免征点20%,可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零,
企业税前利润=2569-2141.295=427.70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27.705×25%=106.9262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427.705-106.92625=320.77875(万元)
从上述计算过程可看出,经过重新测算制定销售价格的筹划,企业销售收入减少了2600-2569=31(万元),但税后利润增加了320.77875-239.925=80.85375(万元)。
此外,在进行此项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1. 此项筹划仅对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适用,对于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认定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021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规定: 《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2.对于重新测算并制定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要考虑免征土地增值税税额应大于销售收入的降低幅度,确保企业筹划后的税后利润大于筹划前的税后利润。
二、分立销售合同,分散销售收入,降低土地增值额
【例2】华兴房地产企业建造的精装修住宅10幢,总售价定为8000万元(其中毛坯房售价收入4800万元,精装修售价收入3200万元,建安成本合计3800万元(其中商品房开发成本3000万元,精装修成本800万元),该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8000×5%=40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00×7%=28(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400×3%=12(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800+400+28+12=4240(万元)
土地增值额=8000-4240=3760(万元)
土地增值率=3760÷4240=89%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760×40%-4240×5%=1292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8000-4240-1292=2468(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68×25%=617(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2468-617=1851(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企业土地增值率为89%,适用土地增值税率达到40%,可考虑改变销售合同签订方式,将毛坯房销售和精装修装饰分别签订合同,毛坯房销售合同定为售价收入4800万元, 精装修装饰合同定为装饰收入3200万元,总合同收入不变,但单个合同销售收入降低,从而达到降低土地增值额,适用较低的土地增值税率的目的。经分立合同后,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1.毛坯房销售合同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4800×5%=24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40×7%=16.80(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40×3%=7.2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0+240+16.80+7.20=3264(万元)
土地增值额=4800-3264=1536(万元)
土地增值率=1536÷3264=47%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536×30%=460.80(万元)
2.精装修装饰合同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3200×3%=96(万元)(注:装修营业税税率为3%)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6×7%=6.72(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96×3%=2.88(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1+2)合计=4800-3000-264-460.80+3200-800-96-6.72-2.88=3369.6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69.60×25%=842.40(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3369.60-842.40=2527.20(万元)
经过上述筹划,企业税后利润增加了2527.20-1851=676.20(万元)。
三、增加销售环节,降低土地增值率
【例3】实华集团公司有一块土地准备出售给跃进公司,原土地购入成本为1000万元,现准备6000万元出售,该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6000-1000)×5%=250(万元)
(注: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按此文件规定,自建不动产和外购不动产在销售纳税时是有区别的,外购不动产在销售时实行余额纳税,自建不动产在销售时没有减除的规定,应以购买者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0×7%=17.50(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50×3%=7.5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0+250+17.50+7.50=1275(万元)
土地增值额=6000-1275=4725(万元)
土地增值率=4725÷1275=371%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725×60%-1275×35%=2388.75(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6000-1275-2388.75=2336.2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336.25×25%=584.062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2336.25-584.0625=1752.1875(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企业土地增值率为371%,适用土地增值税率达到60%,可考虑增加销售环节,利用二次销售的方法降低土地增值额,适用较低的土地增值税率。具体方法为实华集团公司将土地作价3000万元出售给下属全资子公司实林公司,再由实林公司将土地作价6000万元出售给跃进公司,通过二次销售的方法降低土地增值额。经筹划后实华集团公司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3000-1000)×5%=10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7%=7(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00×3%=3(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0+100+7+3=1110(万元)
土地增值额=3000-1110=1890(万元)
土地增值率=1890÷1110=17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890×50%-1110×15%=778.50(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3000-1110-778.50=1111.5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11.50×25%=277.875(万元)
实华集团公司税后利润=1111.50-277.875=833.625(万元)
实林公司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6000-3000)×5%=15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7%=10.5(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50×3%=4.50(万元)
应缴纳契税=3000×4%=12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0+150+10.50+4.50+120=3285(万元)
土地增值额=6000-3285=2715(万元)
土地增值率=2715÷3285=83%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715×40%-3285×5%=921.75(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6000-3285-921.75=1793.2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793.25×25%=448.3125(万元)
实林公司税后利润=1793.25-448.3125=1344.9375(万元)
经过上述筹划,实华集团公司合并实林公司税后利润合计为833.625+1344.9375=2178.5625(万元),比筹划前实华集团公司税后利润增加2178.5625-1752.1875=426.375(万元)。
四、改变不动产出售方式,利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
【例4】南京机械厂有一自建办公楼,造价600万元,现准备出售给宏图书城作为办公楼,拟作价2000万元出售, 南京机械厂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7%=7(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00×3%=3(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00+100+7+3=710(万元)
土地增值额=2000-710=1290(万元)
土地增值率=1290÷710=182%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290×50%-710×15%=538.50(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2000-710-538.50=751.5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51.50×25%=187.87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751.50-187.875=563.625(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可考虑改变销售方式,将办公楼作为投资投入宏图书城,作为宏图书城办公楼,投资额为2000万元, 待办公楼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 南京机械厂再将2000万元股份全额转让给宏图书城原法人股东,经过筹划, 南京机械厂可享受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600)×25%=350(万元)
南京机械厂税后利润=(2000-600-350)=1050(万元)
经过筹划后南京机械厂税后利润增加1050-563.625=486.375(万元),进行上述筹划时需注意以下两点: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收筹划;增值税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04
[中图分类号]F812.42;F42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02
1 税收筹划总目标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已进入全面“营改增”阶段。认真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安排,能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建筑业涉及行业较广,不同类型的建筑公司应从企业战略目标出发,在合法或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对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合理筹划,降低企业税负、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
2 税收筹划方法
2.1 税基筹划
税基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免除纳税义务,或者使税基递延取得货币时间价值的一种税收筹划方法。增值税的税基筹划主要包括税基最小化与税基递延实现。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的大小与税基大小成正比,即税基越小,纳税人负担的纳税义务越轻。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可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意味着当期应交增值税越少。此外,可以通过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的选择,将当期税基递延。以下分别介绍这两种方法。
2.1.1 供应商身份选择方面的税收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按征收率3%开具。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向供应商购买材料时,如果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开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要求其给予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从而确保所有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正常抵扣。此外,应计算出某材料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时利润相同的价格折让临界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材料入账成本的比较;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较。企业应计算出不同增值税税率情况下的价格折让临界点,并以此为基准。在购买同一原材料时计算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的价格比并与基准进行比较,来决定此次采购的供应商,从而达到税负最小、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2.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增值税不同的销售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给“营改增”企业纳税的筹划预留出了空间。其中对于多个时间点都可发生纳税义务的销售方式,可与合作企业协调拖延,使纳税义务发生在最长的时间点上。企业还可采用策略型拖延纳税的筹划方法。在特殊时期拖延缴纳税款,利用税款金额使本期资金周转更加充足和`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达到利用货币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效果。
2.2 税率筹划
税率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兼营和混合销售做出了新的规定。以下分别介绍这两种纳税筹划方法。
2.2.1 兼营业务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对建筑企业而言,应当完善自身会计核算系统。对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可选用简易征税方法的清包工程、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必须与企业的其他项目分别核算,从而充分应用税收优惠,最大程度降低税收负担,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2.2.2 混合销售业务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建筑企业不属于提供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而单独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企业应尽量策划将销售货物的业务与提供建筑服务共同发生,从而共同适用一个较低的税率,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标。
2.3 纳税义务人身份筹划
纳税义务人身份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选择纳税义务人身份的方式来降低税负的方式。以下分别从纳税人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和特殊情形下纳税人对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两个角度分析。
2.3.1 纳税人身份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1%。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11%-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
两者应纳税额的差额=销售额×8%-进项税额
其中: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公式,可以了解到当两类纳税人本期销售额相同时,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之差取决于销售额×(11%-3%)与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应合理估计未来能够取得进项税额是否大于销售额的8%,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此外,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公司主要客户多为一般纳税人,应尽量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防止客户资源流失。
2.3.2 灵活应用简易征税方法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销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因此,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征收率较低,分包款可以扣除。纳税人税负较低。建筑行业纳税人应调整公司的整体战略,多签订清包工合同。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此,建筑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11%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税。企业要正确使用税收优惠,符合条件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此,以甲供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征收率较低,分包款可以扣除。纳税人税负较低。建筑行业纳税人应调整公司的整体战略,多签订甲供工程。此外,建筑业人工成本不得抵扣,可以通过分包的方式转移劳动成本。
3 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3.1 提高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建筑业加强自身内部管理,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同时自上而下全单位都要有风险意识。企业积极转变原有理念,实行精细化管理,降低企业成本。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执行制度化管理,完善监督运营体系,有助于建筑业增强应对改革后的压力。之前都是项目经理负责制,工程项目部负责采购材料支付开支,提供报销凭证回单位报账,“营改增”后企业应改变传统供应商选择模式,规范行业发展。在选择购物时应进行价格质量比较,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供应企业,并索取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和供应商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公司统一签订合同、统一采购付款、统一索取发票。发票流、资金流、物流三流合一,如果票款不一致或者三流不统一,不仅影响税款的抵扣,而且加大涉税险。
3.2 合理安排合同条款进行控税
建筑企业应巧签合同降低税负,签订合同用足税收政策,通过合同改变业务流程节税,加强企业合同控税。施工企业和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时,不能签订甲供材料条款,最好签订包工包料合同,这样主材可以按照17%抵扣进项税;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时,操作人员和设备打包租赁,可按17%抵扣进项税;签订大型设备或材料采购合同时,注明运费由销方承担,将运费加到单价中去,这样运费和设备、材料可按17%进行抵扣。另外,企业可以多用融资租赁,开具动产租赁发票,抵扣17%进项税代替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增加了进项税额的来源,降低了企业的成本。税制改革企业内控、经营模式要随之变化,为保障建筑业的规范发展,发挥增值税惠民的作用,企业应加强自身规范,支持政府政策的落实,制订行业发展范计划,使“营改增”作用增强。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一直在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方面,规范国家参与国有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增加国家财政方面,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方面,提高国有土地利用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见于部分大中城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问题,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再次提到了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性,通知中指出:”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为配合国务院对房地产的调控,央行于2010年5月2日宣布,至10日起各大金融机构上调存款类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至此表明了,国家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向常态回归的决心。从宏观政策面来看,这无疑对房地产行业来说是很不利的。然而,房价过高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其中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房地产行业的税负很重。在房地产应征的各项税费中,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均是依据商品房销售收入为缴纳依据,然而土地增值税则不然,它是以地产项目增值额的高低实行四级差别累进税率来征的,最高税率可高达为增值额的60%。因此,如何有效的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是房地产行业每一个财务人员应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特征
1.土地增值税定义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实行差别税收待遇,按商品房销售增值额的高低实行差别累进税率,增值率高,税率高,多征税;增值率低,税率低,少征税。
2.土地增值税征、缴管理
纳税人应在项目未办理竣工结算前按照项目所实现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及税务部门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结算、且完成销售再做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但对于某些房地产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财务核算管理混乱、成本原始凭证不齐全、销售收入依据不完整、费用开支不合理,无法确定销售收入和扣除项目具体金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对其采用核定征收。
3.土地增值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额=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建造成本-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利息)*1.3-与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有关的税、费;或还可表述为:土地增值额=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1.25*不含息建造成本-实际支付的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贷款利息-与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有关的税、费
计算土地增值额中所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房屋主体建筑的各项建造成本、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支出、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
4.土地增值税额计算方法
先计算出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然后再根据两者之比的比率按下列具体公式计算:
(1)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30%
(2)5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10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分别为二、三、四级的速算扣除系数。
5.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征。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项目)作价入股,转让到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于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共同合作建造,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
1.借款利息的筹划
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开发资金60%以上来源于各种途径的借款,然而,借款利息采用不同方法扣除所计算出来的土地增值税是不尽相同的。通常,在房地产项目建筑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资本化计入相关开发成本。但实际工作中在做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时,大多会将已经资本化的利息调出作为费用简化处理。当然实操中,并不用通过具体的账务处理将已资本化的利息调至财务费用中去,而只是在计算增值额时把已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剔除即可。故此,税法规定:A、纳税人能够提供银行贷款利息原始凭证的,并且能够正确划分所转让房地产项目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利息,则:可扣减的开发费用=实际支付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项目开发成本)*5%。B、纳税人不能够提供银行贷款利息原始凭证的,或不能正确划分所转让房地产项目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利息,则:可扣减的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项目开发成本)*10%。
这无疑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空间:如果房地产项目开发主要资金流来源于银行筹资借款,借款利息能够提供银行机构出具的利息证明,利息费用较高,且高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应付金额”和”项目开发成本之和”的5%,则应尽可能提供银行机构的利息证明,并按项目分摊贷款利息,以求能按实扣减利息,从而降低税负;反之,项目开发筹资虽多,但所能提供的银行借款利息证明金额,低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应付金额”和”项目开发成本之和”的5%,则可不计算应资本化的利息或不提供银行机构的利息证明,从而达到合理避税 ,以求项目利润最大化。
2.合理提高能成本化的管理费用
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费用可以通过企业管理的人事编制的调整而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人员30人,每年开支的管理费用约为300万。其中,25人参于了项目开发管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这25名工作人员的人事编制调整到项目部,以求加强项目开发进程管理,如此一来增大了项目成本费用支出约计250万元,这样,一年则可能增大可扣减成本费用:250万元*1.3=325万元(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银行贷款利息证明的)。
3.地下车库的合理策划
商业地产的高层项目通常都会建造地下一层、二层为地下车库,根据车库性质大致分为三类:有产权车库、利用人防工程建造的车库、无产权的车库。很多开发企业为了促进销售额,通常希望建有产权车库,但实际上从税收来说,他们是大大的失策了。
如果所开发项目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自己所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建议利用人防工程建造的车库以求合理避税。我们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和车主签订《车位使用协议(合同)》,车主取得若干年的“车位使用权”,物业公司收取“车位维护管理费”,弥补物业收费不足,缴纳营业税。而对于人防工程的建造成本可以再分配入房屋主体的建造总成本,这样又可合理增大总成本金额,为将来核算土地增值税奠定基础数据。
如果开发企业想尽快资金回笼,实现车库销售,也可建造无产权的车库。无产权的车库如何核算处理,会计制度、税法均无具体规定。开发企业可以将其作为独立的成本核算对象――车库进行核算处理,建成之后,可转做“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可以出租。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转让若干年的使用权,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仍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及按租赁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应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且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出售固定资产与开发产品的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先转为固定资产出租,租赁3年后再出售,也可规避土地增值税。但是租赁期所得租金应确认收入,出售时按销售企业不动产处理。在整个租赁期间不仅应确认固定资产的租赁收入,还应该每月提取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计入租赁成本。出售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处置时,应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5.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普通标准商品房实现销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低于20%,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能否免税,决定因素在于增值率(若增值率
6.精装商品房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精装修的商品房,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适度加大建造成本的同时,也可一方面提升商品房销售价格收回装修成本。精装商品房装修成本项目的增加,从某种意义上给了房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成本上很大的可操作空间。例如,增大扣除项目中某次成本可扣金额等,都可合理降低增值率,实现避税。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调控一系列宏观政策的出台,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各项税收政策的逐步细化,如何合理避税成为每一个房地产行业财务管理人员理应认真思索的问题。要想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除了需要每一个财务工作者熟悉房产企业的运营流程,更重要的是能熟悉房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相关税收法规。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合理利用税收筹划的方式,在核算每一笔会计分录时,都要考虑到今后的纳税效果,在正确核算的大前提下力求最大可能的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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