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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并制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作的省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省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预算安排。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投资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为加强对投资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成立投资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财政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财政厅、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审定投资基金的资金投入、子基金的设立(包括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以及重大投资事项、子基金的合并、分立、退出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设立及存续期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投资基金中财政出资部分(政府出资),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六条 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并委托省投资集团作为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其二级子公司,负责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
(二)按照可持续性和低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募集社会资金;所募集的资金额不得低于投资基金的50%;
(三)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提出子基金出资比例建议;
(四)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专账核算;
(五)对基金公司及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六)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投资基金和子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七)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二)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
(三)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草拟、签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协议;
(四)根据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监事、管理层,行使子基金出资人权益,并及时向省投资集团报送子基金运作和监管情况;
(五)按一定比例注资子基金,并按约定履行对子基金出资义务;
(六)跟踪了解子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七)其他应由基金公司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为发挥投资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投资基金投资额度调整建议,经省投资集团审核后,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
第九条 投资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20%,且应在基金批设后3个月内到位,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
第十条 投资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设立若干子基金。子基金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等提出方案经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协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注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福建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福建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投资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多人数;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额的20%。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暂定为20xx年左右。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应按子基金实缴资本的一定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六条 未经协调小组同意,投资基金和子基金不得进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对外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子基金实缴资本或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并应与绩效评价挂钩,按照子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奖励,具体比例和要求应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条 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本章节有关基金的终止和退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子基金。
第六章 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基金应由省财政厅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托管,投资基金和子基金的托管银行由省投资集团根据社会资金募集情况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进行选择。
第二十八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设立分支机构,且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在支持我省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为投资基金和子基金的资金托管业务提供专人和专项服务;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财务监管、绩效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收益滚动发展方案。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基金建设,监管各子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省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负责各相关子基金的行业指导,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省投资集团应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风险防范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投资基金、子基金及投资项目之间应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省投资集团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子基金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投资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
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激励效应
一、前言
2006年1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办法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管理层股权激励的操作具体化。作为一种长期激励制度安排,股权激励的作用最终要落实到公司业绩增长上。因此,我们就有必要对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作用进行研究。
二、我国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
(1)股权激励的引入。1999年随着网络科技股赴美上市,由于按照国际惯例股票期权计划需要写进招股说明书,股权激励被正式引入我国证券市场。Bauman(2006)证明股权激励能够克服年薪、奖金固有的短期导向的缺陷,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的企业也逐步成熟起来,公司治理结构也在不断完善。随着社会各界的呼吁,政府逐步在法律上做了相关的导入和完善。
(2)政策的发展与演变。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解决了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问题,明确了认购资金来源,细化了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并对持股比例有了适度界定。2008年12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完善业绩考核体系、合理控制收益水平和强化计划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反映了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谨慎态度。
(3)实施现状分析。2006年以来至2012年9月近7年的时间,有379家上市公司,共推出433个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我国股权激励实施集中的行业主要是信息科技行业和制造业,这类行业注重人才发挥作用,人才发挥的附加值也非常高,需要通过股权激励来发挥作用。另外,我国股权激励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民营上市公司是股权激励的主导力量,股票期权是主要的股权激励模式。
三、北京地区股权激励案例分析――北京探路者股份有限公司
(1)探路者公司概况。1999年1月11日,北京探路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2009年10月30日,探路者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主营户外服装、鞋品、装备等。2008~2012年连续五年蝉联中国户外用品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
(2)股权激励方案主要内容。2012年5月24日,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探路者公司制订了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激励对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7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分(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第二,股权激励的种类: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三,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新股。第四,拟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455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34840万股的1.31%具体如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3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34840万股的0.3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25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34840万股的 0.93%。第五,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3.285 元,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6.354元。第六,行权条件:201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2012年净利润相比2011年增长不低于40%。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2013年净利润相比2011年增长不低于90%。201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2014年净利润相比2011年增长不低于150%。
(3)对股权激励方案的评价。第一,2011年探路者公司净利润为1.06亿元,按照行权条件推断,2012年~2014年公司的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1.48亿,2.01亿和2.65亿,对ROE的考核也由13%上升到了20%。相比较第一期股权激励政策,未来三年的考核标准更为严格,显示了公司对长远发展的信心。第二,激励对象范围收窄。和第一期股权激励相比,本次探路者的激励对象范围明显缩窄,2010年探路者股权激励覆盖范围达百人,本次降低到37人。另外,本次总共授予权益350万份,其中对核心技术人员共计33人采用的是股票期权方式,占本次总共授予权益的28%,而剩余72%的权益采用的是限制性股票方式,明确授予高管4人,本次公司重点给予股权激励的对象是新任的管理者。
四、北京地区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1)股权激励指标过于单一。通过对探路者公司和现有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的分析,可以发现,大多数企业还是以收益性财务指标作为行权条件。例如,净利润、每股收益等,几乎没有公司加入市场占有率、企业生产周期以及顾客满意度等非财务性指标,而这些非财务性指标更具有前瞻性和预期性,可以弥补传统业绩考评指标导致的短期行为,有利于实现企业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2)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有待完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者和监事会四部分组成。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其并未真正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一方面上市公司存在着所有者缺位问题,真正在履行职责的大都是一些高层管理者,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外部董事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导致享受激励的管人员成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从而参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这势必将导致经营者为获取自身利益追求业绩上涨的短期行为,从而和公司最初目的相背离。
五、完善北京地区股权激励政策的相关建议
在股权激励计划获得上市公司如此追捧之时,其负面效应也不断显现。相关数据调查显示,实施股权激励后,上市公司总体水平的业绩逐年下降,股权激励很难维持长期效果③。公司管理层甚至通过激励计划套取额外利益。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在无形中却损害了上市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证监会于2016年8月13日起正式施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激励办法”)。从新激励办法的革新措施中可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监督机制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新激励办法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监督机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以独立董事和监事为主的内部监督、以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为主的中介监督和以投资者为主的外部监督。
一、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即通过上市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实行监督,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制度。现代公司制度中,董事作为股东的人对公司实行管理时往往存在一些问题,独立董事旨在解决现代公司所面临的问题④。独立董事制度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于2005年的《公司法》,这推动了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⑤。根据现行《公司法》,监事会的组成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由此可见,监事会既代表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又代表了公司职工的利益,这对监事的义务和责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从确立之日起就各自发挥着内部监督的作用,尤其在新激励办法中更加明显。
相比原激励办法,新激励办法第8条⑥排除了监事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更加明确了监事的监督作用。第35条、40条、46条、47条、50条等规定突出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变更后的方案,以及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等情形下发表意见的必要性。并且,从40条的规定可见,独立董事通过“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进一步凸显了独立董事起到的代表股东监督管理层的作用,这种内部监督的机制在新激励办法中得到了加强。
新激励办法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各个环节都设置了独立董事和监事发表意见的环节,也就为计划的后续审核提供了前期监督的作用,突出了内部监督机制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中介监督
中介监督,即通过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实行监督。虽然存在于上市公司的外部,但由于上述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本身并无直接的利益相关性,这里需要对其特殊看待。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其准备IPO⑦之日起就一直承担着专业性的监督作用,这种监督形式可以说是证监会监管要求中的最低配置。尤其对上市公司,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证监会设置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提高上市公司进行市场交易的合规性。为了降低上市公司在某些专业领域,诸如财务、法律等方面的非专业性导致的市场风险,证监会往往会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关交易和操作提出专业性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在我国一直处在探索和积累经验的阶段,新激励办法正是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思路进行了总结。很明显,纵观新激励办法,就律师事务所而言,其在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行过程中提供专业性法律意见的重要性不断加强。
根据新激励办法,律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所需要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涵盖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股份方案、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变更后的股权激励方案、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等情形和对象。可见范围在不断扩大,律师事务所专业性监督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三、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即通过披露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重要信息并由广大投资者进行的监督。外部监督是上市公司公众性的首要要求,即通过上市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或者潜在投资者进行的监督。而外部监督的基础就在于上市公司应当将相关重要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建立和发展的根本和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⑧,这也体现在了新激励办法之中。相比原激励办法的原则性规定,新激励办法中对于信息披露做了更加全面详细的规定,尤其体现在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制度中。新激励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将股权激励计划推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股权激励方案、分次授出权益,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的事项予以及时、有效地披露。披露的具体内容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的相关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提出的相关意见,以及中介机构的相关财务意见、法律意见等。
四、小结
新激励办法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对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实施对象和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正体现了国家监管理念的更新和进步。这种内部、中介和外部相结合的多元监督机制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促进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是新激励办法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监督机制中的核心部分,这对于内部监督和中介监督的有效开展起到了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在整体上形成了更加完善和健全的监督机制。
注释
①包括2008年3月17日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及2008年9月16日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②截至2008年上市公司数量,沪市864家,深市740家。
③顾斌、周立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载自《会计研究》2007年第2期,第83页。
④姿芳、原红旗:“独立董事制度:西方的研究和中国实践中的问题”,载自《改革》2002年第2期,第52页。
⑤谢思敏:“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几点思考”,载自《新经济》2016年第9期,第106页。
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g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关键词:资本市场;证券公司;股权激励
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通过持股方式激励公司管理层已在上市公司中广泛推行。与此同时,随着海通证券公司在2007年借壳上市成功,一批证券公司陆续登陆a股市场,上市已成为证券公司现阶段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由于行业自身具有特殊性,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尚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如何完善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值得深入探讨。
一、管理层持股提升公司绩效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目前,关于管理层持股能提升公司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理论上分析,主要有“利益趋同论”和“并购溢价论”两种假说。“利益趋同论”是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他们认为管理者的天然倾向是根据自身最大利益来分配企业资源,这不可避免与那些外部股东的利益相冲突。这就产生了典型的委托——问题。通过让管理层持有部分公司股份,让经理人和股东在个人利益上结盟,从而使他们的利益与股东趋于一致,其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会减轻。“并购溢价论”是sutzl(1988)通过建立并购溢价模型得出的结论。他认为当管理者持有公司股份时,他们就有足够的能力和动力去抵抗来自控制权市场的并购威胁,并且持有的股份越多,抵制并购威胁的能力和动力越强。由于国内实行管理层持股的证券公司很少,对之进行专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文献几乎是空白。但证券业作为一个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关于一般上市公司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应同样对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此,在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现阶段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法规约束
我国证券公司相当大的比例为国有企业,因此,上市证券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要受到国有资产监管、上市公司监管、证券行业监管三方面的约束。鉴于各种监管角度和目的不同,分别具有其特别要求。
(一)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的法律约束。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该意见要求,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进一步要求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详尽披露相关信息。200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二)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要求。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认为应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2006年9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三、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实践
在我国证券公司业发展的早期,由于法规约束的不明确,并没有过多的证券公司进行管理层持股的探索。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近几年关于证券公司持股的呼声渐高,而付诸行动的主要有广发证券和中信证券。
(一)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收购尝试。2004年9月2日,中信证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收购广发证券部分股份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层与广发证券部分股东商谈收购事宜。为抵御中信证券发起的收购,广发证券公司管理层及员工于9月4日紧急成立深圳吉富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富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48亿元,股东共计2126人,皆为广发证券及其下属四个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其中,公司总裁董正青出资800万元,位列第一大股东,另有公司副总裁李建勇出资318.8万元,副总裁曾浩出资111.1万元。随后,吉富公司相继收购云大科技所持广发证券3.83%股份和梅雁股份所持广发证券8.4%股份,合计持有广发证券12.23%股份,成为其第四大股东。但由于广发证券管理层间接持股的行为并未得到监管部门认可,并不具备合法性。迫于监管压力,自2006年4月起逐步售出公司所持广发证券全部股份。目前,广发证券前股东已无吉富公司。2007年5月起,吉富公司逐步减持所持辽宁成大股权至3.6%的股份。至此,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持股努力似乎已经完结。但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9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辽宁成大公司公告:为激励广发证券员工提升公司价值,公司同意将预留所持广发证券5%的股份用于广发证券员工的激励计划,待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广发证券员工将受让此部分股份。由于相关政策的不明朗,此项股权激励仍悬而未决。
(二)中信证券的股权激励探索。在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的前5个月,即2005年7月,中信证券在股改方案中首次提出股权激励问题,称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在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按改革前所持股份相应比例,向公司拟定的股权激励对象提供总量为3000万股的股票,作为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所需股票的来源。2006年9月,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计划,一是暂存于中信集团股票帐户下的总量为3000万股中的2216.31万股将成为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步实施方案的来源股,其中465.7万股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1750.61万股用于公司其他业务骨干股权激励。股票由中信集团帐户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股东帐户。二是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锁定期满时,股票市价超过初次转让价格部分,由原股东与激励对象按财政部批复的原则共享。三是股权激励计划设有股票锁定期60个月。受让股份的员工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无权自由转让,在股票锁定期之后方可自由转让。激励股权锁定期间内,激励对象若因自身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公司解职、除名,其持有股份由公司收回,另行处理。在中信证券公告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公告当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其相对应,中信证券的方案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在适用条件方面,《办法》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须满足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的条件,而中信证券外部董事数量不能满足该要求;二是在转让价格方面,《办法》规定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而中信证券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远低于《办法》要求;三是在股权激励对象方面,《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而中信证券股权激励对象包含3名监事。更为致命的是,作为上市公司的中信证券,其股权激励方案突破了《证券法》所要求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要求。因此,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能否实施仍存有重大疑问。
四、关于证券公司稳妥实行管理层持股的建议
(一)明确管理层持股的相关政策。目前,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方面并无明确的法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证券公司有序的通过管理层持股实施股权激励。广发证券及中信证券实施的管理层持股和股权激励,皆因存在不合规问题从而悬而未决,这对整个证券行业起到了很不好的示范效应。为此,证券监管部门应推动修改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不得持有本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并牵头国资监管等部门对各相关法规进行配套修订、衔接,统筹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上市公司管理以及行业自身特点,制定比较明确的法规,为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铺平道路。
(二)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试点。鉴于管理层持股的利弊并非简单判断可以确定,应考虑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推行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首先选择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上市证券公司进行试点,此类公司价值更易随着管理者的努力而迅速增长,更能够激励经营者发挥创造力争取最大利润,从而更能充分显现管理层持股的积极作用,起到良好示范效应。在试点取得基本成功的基础上,再考虑向其他类的证券公司逐步推行。
(三)审慎确定管理层持股方案。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施从远期和近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为取得良好效果,证券公司应充分权衡自身实际,合理决定是否进行股权激励,如果实行让管理层持有多大比例的股权适当,而不能刻意效仿或强行实施。尤其是经纪业务比重较大的公司,其盈利水平主要依赖于市场波动,推行管理层持股可能并不能对提升公司业绩发挥多大作用。
关键词: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报酬——业绩敏感性全流通
Abstract:This paper reviews the existing stock option plans and relating legislations in America and China,based on panel data model and AR model,it examines the sensitivity of EPS after conducting stock option plans,using 50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as samples.It lastly gives some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regul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stock option plan among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in the current background of fullcirculation.
Keywords:Stock Option PlanSensitivity of Stock OptionEPSFullCirculation
自2005年中国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中国股票市场已经逐步进入全流通时代,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改善治理结构创造了有利条件。2005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操作要求,但是,与美国等资本市场较发达的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和监管还不够量化,对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业绩增长的研究也还未能得出统一的结论。本文将以对我国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经营绩效关系的实证检验为基础,为全流通时代我国上市公司如何实施、改进股权激励计划提出建议。
1.我国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已有实践
在2005年6月股权分置改革推行之前,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分别根据自身条件,设计了符合各自公司治理结构要求的股权激励方案,在国家对股权激励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这些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呈现出多样性。
上世纪90年代,在股份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都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早期尝试,表现出多样性,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现途径和定价依据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已有的早期案例中,比较出名的有上海仪电模式、武汉模式、万科模式、泰达模式等,其中万科模式和泰达模式代表了当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而上海仪电模式、武汉模式则代表了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模式。
我国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早期实践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由于标的股权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使得股权激励方案或者称为一纸空文,或者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万科模式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最早尝试,虽然聘请专业人士进行了整个计划的设计,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当时的条件不允许,使得这一模式不得不以失败告终。泰达模式由于推行时间较之万科模式晚,相关法规趋于完善,它的施行效果得到了改进。武汉模式较之万科模式、泰达模式更为特殊,它本身不是上市公司,但通过对其控股的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年薪考核,实现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激励计划。值得注意的是,风险收入转化为股票期权后由国资公司托管,仍然不能上市流通,其激励效果也大打折扣。
2.对我国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经营绩效的实证检验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有不少已经实施了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效果如何,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业绩敏感度如何,是需要解答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为全流通时代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提出改进建议。
2.1国外对期权报酬——业绩敏感性的已有检验。国外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实证检验,大多使用Jenson等所定义的期权报酬——绩效敏感度来检验期权的激励效应。Yermack采用Jenson等的理论分析框架,根据1984~1991年间美国792家上市公司6000名经理人的相关数据,运用B-S法估计了授予新期权所导致的报酬——绩效敏感度,以检验期权激励是否可以显著降低成本。Hanlon等采用B-S法,以1998~2000年间的2627家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公司前五名高管股票期权与公司运营绩效之间的关系,发现期权的B-S价值平均每变化1美元,运营收入就会增加3.71美元,这说明期权具有正向激励效应。
2.2对我国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经营绩效的实证检验。由于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市场,使用B-S模型估计期权价值并检验期权报酬——业绩敏感度是不现实的。在可得的信息和数据条件下,我们认为,以上市公司高管是否持有股票期权作为虚拟变量,通过检验这一虚拟变量的显著性来得出结论是必要且可行的。
本文以Wind资讯和《中国证券报》公布的2007年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排名为依据,选取排名表的前50家上市公司作为分析样本,设置虚拟变量D0(令D0=0,未实施期权激励计划;D0=1,实施了期权激励计划),并以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取对数为自变量lnX1,以每股收益Y的对数为因变量lnY,建立面板数据模型,以检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这些上市公司的影响,即虚拟变量D0的显著性。
2.2.1模型1——面板数据模型。
lnY = c + aD0 +plnX1+ε
lnY——每股收益的对数;lnX1——高管薪酬水平对数
D0=0未实施期权激励计划
1实施了期权激励计划
模型回归结果较为理想,R2=045058,F值为2.87,模型总体显著。虚拟变量D0的t值为-2.36,P值为0.05,在a=0.05的情况下,拒绝原假设,即虚拟变量D0是显著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对每股收益产生显著的影响。由于模型1采用了面板数据,我们对其异方差性进行了检验,并对自变量取对数,在模型构建过程中也降低了异方差性,因此模型1的结果是可靠的。
2.2.2模型2——AR模型。由于模型1检验出D0是显著的,但lnX1的系数却为微小的负数,与经济含义有所偏差,我们可以进一步修正原模型,探讨高管薪酬的大小对每股收益的影响。由于模型1的DW统计量为1.32,原模型的自相关程度较高,因此采用AR模型建立模型2。
lnYt =c+aD0+plnX1+qYt-1+ε
lnYt—2007年每股收益对数;lnYt-1—2006年每股收益对数;lnX1—高管薪酬水平对数
D0 =0未实施期权激励计划
1实施了期权激励计划
采用AR模型后,模型2的回归效果显著提高。模型的整体显著水平R2=090,F=19.59,整体拟合效果良好。这是因为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Yt受其上年每股收益Yt-1的影响较大。在模型2中,D0仍是显著的,且系数为正。高管薪酬水平的对数lnX1系数虽不显著,但为正,符合经济含义。我们认为,模型2解释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正向影响,与Bryan、Hanlon检验出的股票期权具有正向激励效应相符。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是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促进公司发展的,即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较好,起到了正向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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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改进建议
3.1股权激励计划目前已经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了正向影响,已经存在一定程度的正向股权激励——业绩敏感度,因此,进一步推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使之覆盖到大多数上市公司,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降低委托成本,加强高管与股东的利益相关性和目标一致性。
3.2值得注意的是,进入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对股价的影响增强,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计划对股价具有特殊作用,应加强实施监管,使其成为激励相容的机制而不是投机手段。
3.3借鉴美国经验,根据股票市场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发展情况,适当改进监管办法。
3.3.1以税收优惠促进股票期权市场的发展。美国的法律规定,法定期权拥有者不必交纳所得税,但是,期权股票卖出时,要视期权授予价与卖出价的差额,缴纳一定的资本增值税。我国目前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股票期权市场,在税收、会计准则上推行优惠措施,将有力促进我国股票期权市场的发展,刺激上市公司推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3.2设立等待期、实施门后定价,保证交易公平、价值公允。对比我国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权价格的确定与美国类似,但是在等待期的相关规定上,仍存在差异。《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票期权授予日与所授股票期权的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而美国公司一般规定在期权生效之后有一年的等待期。有些公司在授予经营管理人员期权后或等待期满后,还会采取分期生效的方法,使期权激励非一次性完成,在实施激励的同时也设置了制约。
在股权激励计划的类型上,美国公司一般有两类计划,一是“固定价值计划”,一是“固定数目计划”。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公司会利用授予期权来缓解现行股价的波动造成的影响。一般来说,股价涨跌后,对已经给高层管理人员的期权不会重新定价,但董事会往往会采取措施来平衡期权拥有者的损益,即所谓的“门后重新定价”。董事会还通过“门后重新定价”,实行一种相对消极的报酬与业绩相关的模式,当股价上升时,日后给予较少的期权,反之则给予较多的股权,以保护期权所有者的权益。“门后定价”是目前我国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中尚未涉及的部分,如何保证期权价值的相对稳定和公允,并根据市场价格实施门后重新定价,为上市公司的量化薪酬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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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期权激励;人力资本;利益趋同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3—0129—02
股票期权制度在美国已经发展了近60年的时间,支持了以硅谷为代表的高技术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2006年我国移植了股权激励这一新生制度,但国内多数计划实施后效果并不乐观。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业绩提高不明显甚至出现业绩亏损,同时媒体又不断曝出部分公司的高管辞职套现的消息。本文以期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国外的学术质疑为出发点,从本土化的视角分析我国法律移植的期权激励的正负效应,显示阻碍我国期权正常发展的制度桎梏,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理论基础与学术质疑
股票期权的主要理论根据是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现象和对人力资本的认可。Berle和Means(1932)指出,当企业经营者拥有企业很少(或者不持有)的股份,而企业的股东十分分散时,已接近所有者缺位的状态。经营者可能不再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的利益,而会利用职位便利谋求自身利益。同时,1979年诺奖获得者西奥多·W.舒尔茨提出了著名的人力资本理论:在影响经济发展诸因素中,人的因素是最关键的,劳动人才的素质高低决定经济发展的进程,而不是自然资源的储量或资本的多寡。该理论突破了传统观念中只承认物质资本的束缚,承认了人的主观能动性。
在此基础上,Jensen和Meckling提出“利益趋同”假说,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管理层持有公司适当的股权,会激励他们追求自己的利益。而随着管理人员股权份额的增加,他们的利益将会与广大股东趋于一致,其偏离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会减轻。这一假说立刻成为支撑股票期权激励的重要基础。
任何事物在历史发展阶段中都会呈现出两面性,近年来,美国学术界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了反思,提出了质疑。Jensen和Murphy提出,对管理层的慷慨激励是不对的,他们怀疑这些激励计划并没有与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董事会在制定方案的时候,想授予多少就授予多少。另外,股东并不清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全部真实成本,某些公司的董事会认为期权计划实际上是不会花费成本的,期权计划只是高管奖金的一点增加,只不过是在一个分量充足的蛋糕上又涂了一层奶油。Calvin H. Johnson认为,期权计划的潜在成本太高昂,因为期权是一种高风险的证券,也可能带来高额回报,因此经理人想要的期权会更多,这将蚕食股东的利益。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激励法律规制的制度溯源和变迁
我国企业股权激励制度规制的萌芽地方先于中央。2001年12月26日,北京市政府经济体改办、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了《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2002年8月21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了《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但受制于当时股票市场非流通股的大量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在当时并未广泛展开。
2006年,被公认为是中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元年。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股票来源和行权股流通两个根本问题,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了统一明确的依据。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2008年3月16日、3月17日、9月16日中国证监会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连发三份备忘录,即《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意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修正完善。财税部门则规定了相应的配套税收政策。
三、股票期权法律规制制度本土化实践的评析
(一)我国现有股票期权法律规制制度框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实施已经有六年时间,在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数量、行权资金、税收政策方面的框架已经比较成型。
1.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国资委根据谨慎起步的原则,决定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集中,将监事、独立董事和部分外部董事排除在外,以后根据实施的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而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则由公司各自规定。
2.股票来源与数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国资委认为,股权激励讲究的是同股同权同利,是公司所有出资人对经理层的激励,不是某一股东的鼓励行为,因此,激励成本必须由股东共同支付,在激励方式上,国资委的原则是着眼增量、慎用存量。而在激励股份的数量方面设置了一个上限,《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用于奖励职工的股份回购数额不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则用意指向明确,避免出现硕鼠借机侵吞公司资产。
一、H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一)行权价格过高H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为59.43元,虽然该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但H公司在提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市场溢价严重,H公司的股价远高于其投资价值。在此市场环境下,H公司选择提出股权激励计划,并没有从公司的实际价值与市场现状出发,必然导致行权价格确定过高。一年的时间H公司的股价已回落至26.77元,与59.43元的行权价格相去甚远,激励对象行权无望,该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失效了。
(二)激励模式选择不当H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采用了股票期权模式,而此模式对资本市场有效性的要求较高。H公司在市场溢价严重、有效性低的情况下采用了股票期权激励模式,这是导致了其股权激励计划失效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三)内部治理不完善H公司的股权激励失效和其内部治理的不完善有关,主要体现在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分离。比如公司有两位第一大股东,分别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而且董事会成员兼任管理层职务。这种董事会与管理层高度重合的治理结构,会削弱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二、H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行权价格的设定H公司应从两方面完善行权价格的设定:一是尽量选择股票市价与其投资价值相近的时点,从而使以市价为基础确定的行权价格更趋近于当时其股票的投资价值;二是根据股票市场大盘指数的变化对行权价格进行动态调整,降低市场整体波动对H公司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
(二)合理选择股权激励模式此次H公司股权激励的失效与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失误有关。H公司应综合考虑市场有效性、其所处的企业生命周期、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其发展战略等诸多方面,慎重选择股权激励模式,不可盲目跟风。
(三)完善公司治理H公司要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可通过两方面完善其公司治理:一方面,H公司应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改变其董事会成员兼任管理层职务的现状,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另一方面,H公司应从市场上选聘管理人员,建立科学的人才聘用机制,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关键词:股票期权;内涵理论;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1年11月2日
一、股票期权的内涵及理论依据
(一)股票期权的内涵。股票期权在十几年前就在美国产生并交易。股票期权,是指标的资产或商品是股票的期权。它是期权的一种形式,有着期权本身的内涵。目前,我国对股票期权的定义还处于一个相对比较狭窄的范围内。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授予其高层治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权或弃权。
(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理论依据
1、委托-理论。现代企业是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基础上,因此就产生了委托-理论。但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委托人和人追求的目标仍然往往是不一致的。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希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从而为其创造更多的财富。而作为人的经理人,追求的是自身人力资本的增值和自身利益最大化。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人可能会更多地考虑公司的短期利益,从而放弃那些不利短期财务状况却有利于公司今后长远发展的计划。为了减少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股东就要采取激励和监督机制。股票期权属于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它将经营管理者的薪酬与公司长期发展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使经营者能够分享他们工作给股东带来的收益。
2、交易费用理论。市场和企业虽然可以相互替代,却不是相同的交易机制,因而企业可以取代市场实现交易。企业取代市场实现交易有可能会降低交易的费用,但同时又会带来企业内部管理费用的上升,当管理费用的增加与市场交易费用节省的数量相当时,企业的边界趋于平衡。实行股权激励机制将企业的经营人员内部化,成为企业的内部组成部分,必然会降低交易成本。
3、产权激励理论。产权学派的研究结果表明: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其能否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只有激活人的积极性,生产力才能提高。股权激励制度就是充分尊重和理解人的价值,将人及附加在人身上的管理要素、技术要素与企业分配的问题制度化。
4、人力资源理论。现代企业中,人力资本价值是企业最主要的无形资产。人力资本作为要素投入,必须与其他资本一样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人力资本又与其所有者经理人不可分离。所以,股权激励机制又是对经营者人力资本作用的肯定。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实施现状
(一)股票期权机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大致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内部职工控股阶段,这一阶段是为了实现筹集资本金和增强企业凝聚力,但是由于职工每人持股比例较小,因而并无明显效果;第二阶段,职工持股会持股阶段,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组织设立的专门从事职工股管理、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第三阶段,产权清晰的自然人控股阶段,是对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进行的激励机制;第四阶段,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探索新阶段,2005年11月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票期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第五阶段,规范化发展阶段,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适时推出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不少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之后国资委又颁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三个办法构成了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历经多年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逐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逐渐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为大力发展股票期权激励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应用现状。2006年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等,对于股票期权激励的实际操作意义重大。2006年初证监会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企业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当年12月份国资委出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明确了实施细则,使得国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政策障碍一扫而光。此外,随后相继出台的相关税收、会计等规定也让股票期权激励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据统计,股改启动至今,截止到2009年2月,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共有1,604家,而推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只占总数的4%左右,可以说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仅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据统计,在美国《财富》500强公司中,有90%以上推行股票期权。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推行股票期权的也同样在90%以上。这就意味着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在积极筹备创业板,创业板的企业大多处于发展上升期,股权激励制度会有极强的激励效果。因为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的价值和利润会不断得到提升,公司的股价也会因此不断上升,那么接受公司股权激励的员工就可以分享公司未来的成长,获得较好的回报。因此,我们必须积极正视股权激励制度,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三、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
首先,股权激励有助于稳定和吸收出色的人才。股权激励制度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相连,促使经营者充分施展个人才能,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保证了有能力和有贡献的经营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因而有效防止人才因企业回报不对称而流失。
其次,股权激励机制可以增强公司凝聚力,使公司在不支付资金情况下实现经理激励。公司支付给经理人的仅仅是一个期权,是不确定的收入,这种收入是在市场中实现的,公司始终没有现金的流出,且使得双方有共同的利益取向,降低监督成本。
最后,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可以鼓励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必要的风险,通过让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使公司管理层站在股东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纠正风险规避行为,促使经营者更加关心投资者的利益及企业长远发展,使经营者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得更紧密。
四、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障碍
(一)资本市场效率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只有短短十几年的时间,虽然就其发展速度、规模的扩大及在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等而言,有不可抹杀的成就,但应看到,我国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很不成熟,无论是在市场结构体系,还是市场监管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规范之处。就资本市场主要组成部分股票市场而言,股票价格走势与公司业绩严重脱节,股价剧烈震荡、异常波动,投资者整体素质偏低,投机过度,等等。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对公司业绩及其价值的评估是低效的。因而,一方面企业所有者股东不可能低成本地通过我国股票市场对上市公司定价的变化而对企业经营者的企业家做出合理评估;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自身的企业家价值的体现极大地受到目前低效资本市场影响,市场反映不了其真实的努力程度和经营才能。这样,对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双方而言,均面临更多的风险。因此,我国低效的股票市场限制了股票期权激励效果的实现。
(二)经理人市场不规范。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应该而且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目前,我国尚未形成规范的经理人市场,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机制并不是市场化的,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中更为普遍。调查显示,我国企业的经营者48.2%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40.2%由董事会任命,通过竞争与招聘以及其他方式获职的比例较小,分别为6.2%和5.4%。从不同所有制看,国有和集体企业经营者主要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比例分别为89.0%和60.9%,采用竞争与招聘方式最多的是集体和私营企业,比例分别为14.5%和12.5%。并且政府主管部门任命选拔、任用基本上还是简单地套用党政干部的标准和程序,没有经过市场的评判和检验。由于经理人市场的缺位,我国目前没有高效率甚至规范的评价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市场机制。经理人的经营业绩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反映到自身人力资本价值的变化上。经营业绩好不能增加自身人力资本价值,经营业绩差也不使其人力资本价值受到损失。就后一种情况而言,说明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自身人力资本是不承担任何风险的,而实际上就存在经营者在一个企业经营失败后并未被更换甚至还调任另一企业的情况。于是,便存在一个问题,对我国现有企业经理阶层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是否符合风险与收益相称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在国有企业中实行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个重要障碍是企业职工的观念问题,即董事长、总经理收入不能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若干倍。然而,这一障碍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企业经理阶层并未经过市场评判,并不承担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所应承担的风险。
(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合理,缺乏有效地权力制衡机制,大股东的决策难以受到有效的约束与监督,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体现,由此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一股独大”的情况,只有几个甚至一个股东出席,就可以通过有关决议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证券市场上也屡见不鲜。目前,上市公司中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果在此情况下在上市公司中大面积推行股权激励制度,就有可能产生公司决策的制定者与收益者合二为一,实际控制着公司决策权的管理层为自己发放过多的股权奖励,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改善我国股权激励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在我国推广股权激励制度首先必须完善我们的资本市场,使之政策性工具转化为真正实现资源配置的场所,其股价信号必须能真正反映企业的客观价值并对资源配置起指示作用。提高上市公司的入市质量,适度扩大股市规模,严格上市公司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增强上市公司的风险意识。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改善投资结构,大力发展规范的机构投资者。严格中介机构的监督,明确其法律责任,使其能够公正的执业,并对公司起到监督作用。
(二)完善企业内部高层人员选任和激励制度。应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逐步弱化政府对企业行为的行政干预,废除经理人行政任命制度,实行社会招聘,将经理人的选聘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人力资源和决定人才价格上的基础作用。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对所有应聘人员的经营能力、经营业绩等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从而确定其相应的报酬。建立对经理人的认证和培训制度,成立经理人委员会,负责对企业中经理人分行业、分职位地进行定期培训,还可以负责对经理人的考核认证,让经理人持证上岗,保证经理人的执业水平。
(三)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改善股权结构,保证所有者到位,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激活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使各产权代表人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达到相互制衡、相互监督,实现对公司有效治理的目的。健全董事会,提高董事会的质量,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使董事会对高级经理人员有独立任免权;另外,董事会中应该有一定的职工代表,以充分体现独立治理的原则。完善公司薪酬委员会制度,在薪酬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中,要使其全部是真正的独立董事,确保其能独立于公司高管人员做出判断。提高监事会独立性,强化监督力度,监事会负责监督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并定期向股东大会公布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股票期权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效应,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加快建设职业经理人市场,为股票期权机制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同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还要与其他激励方式相结合,形成一个综合的薪酬激励机制,使之既有利于企业的短期经营效益,又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葛军.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绩效关系研究[M].北京:大地出版社,2008.
[2]王玉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企业与发展,2009.
关键词:股权激励 激励模式
一、股权激励的理论梳理
(一)股权激励的概念
关于股权激励的概念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2005年1月5日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以及2006年12月6日由国资委并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对股权激励作了法律上的界定。
(二) 股权激励的性质
现代企业管理层人员的薪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工资、奖金和股权收益。工资主要是依据经理人的资历条件和本公司的经营效益而预先确定。奖金主要是依据财务指标的方式确定。工资和奖金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与公司的长期价值关系不明显,因此属于短期激励方式。短期激励方式的不足在于经理人有可能为了短期的财务指标而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
从股东投资角度来说,他们关心的是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和和公司长远目标的实现。为了使经理人立足于股东的长期利益而组织经营管理,需要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追求尽可能趋于一致。对此,股权激励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使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可以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股权激励对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
(三)股权激励制度的价值
股权激励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之一,也是经营者获得激励的重要措施。其初衷是通过这样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来协调不拥有股权的经营者对股东利益的背离,通过设计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实现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捆绑,实现经营者与股东利益一致的制度安排。股权激励制度的价值在于两个方面,分别为防御性的价值与提升性的价值。
防御性的价值在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经营者的短期经营行为,以及防范"内部人控制"等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1]弱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同时降低股东的监督成本。[2]有效地减少成本,最终实现企业目标。[3]提升性的价值在于,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利润分享、风险承担,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服务。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激励高管人员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整合公司人力资源、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1]
二、我国股权激励的立法及实施现状
(一)我国股权激励的立法现状
为配合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股权激励创新改革的顺利进行,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了较大修订,使股权激励的法制化进程向前迈进的一大步。
2005年12月31日由证会公布的《实施办法》明确了股权激励的定义,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股权激励的方式等等事项,使我国的股权激励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2006年1月27日由国资委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2006年12月6日并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股权激励的相关事宜。随后中国证监会与2008年3月16日、3月17日、9月16日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连发三张绿卡,即《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引导和实务操作规范。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状况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展情况
WIND统计显示,自2005年7月1日金发科技A股市场第一个股权激励预案以来,近5年间沪深两市总共推出170个股权激励预案,推出预案的公司总数占目前A股上市公司总数比例不到10%。而且这些预案中约有三分之一最终获得实施,合计54家。
据统计,截至8月4日,今年A股上市公司中总共有138家公司涉及股权激励,其中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有55家, 10家上市公司停止实施股权激励,1家延期实施,有72家公司股权激励草案,其中有4家已经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涉及到的激励股票数量为86952.3万股。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模式选择
据统计,截止8月4日今年已股权激励草案的72家A股上市公司中,有47家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模式,有25家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模式。其中,授予股票期权是最主要的激励方式。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在股票来源方面,实施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占绝大多数,公司提取激励基金购入流动A股和实施股东转让股权的上市公司相对比例较少。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股权激励上线的冲突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其回购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对于回购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的情况只能通过其他渠道予于处理,无疑增加公司的激励成本和不确定性。
(二)回购股份转让时间法律规定的矛盾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奖励给公司职工的,所收购的股份应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而实践中激励对象要经过储备期和等待期并达到当期归属条件或达到补充归属条件后才能获授激励股票,时间长达3年之久。这样公司的库存股的保留时间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
(三)缺乏对其它种类的股权激励方法的具体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股权激励法律规范规定的主要激励模式只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缺乏针对其它模式的法律规范。品种单一、缺乏灵活性、客观上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造成障碍,不利于股权激励法律规范的实现,因此如何尽快使其他股权激励模式进入法律就是立法者所不得不面对和考虑的问题。
因此,通过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制化、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必将对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价值、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以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地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婷婷.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研究[D]. 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