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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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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第1篇: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网上银行;风险;监管

一、对网上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不完全竞争、外部影响和非对称信息都会导致市场失灵。另外,网上银行不是单纯的照搬传统银行业务,它作为高科技技术的产物还是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务,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质,本文中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的必要性。

(一)不完全性竞争更加突出

客户在选择办理网上银行时,更多是选择方便安全、功能强大、知名度大的网上银行,由于办理不受时间空间地点的限制,所以会导致客户在做选择时倾向于少量的优质银行,导致网上银行不完全竞争更加突出。

(二)负外部性风险放大效应

网上银行的负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第一,银行风险不受时间地点空间的限制,一旦风险爆发,则会在网络上迅速的扩散;第二,在缺乏金融监管的体制下,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加大,容易使大量资金在短时间内随意流动。

(三)非对称信息的加剧

客户在选择网上银行时,首先会在网络上查询到相关的信息,同时,由于信用制度和非现场监管的不完备,银行在获得客户信息方面处理被动,通常无法核实获得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最终导致了非对称信息的加剧。

二、国外网上银行监管的实践

目前国际上的网上银行监管体系主要以美国和欧洲模式为主,其他一些金融发达国家并存的局面

(一)美国网上银行监管状况

美国网上监管主要分成如下两个部分,其一是网络银行基于网络技术基础上的业务活动与电子货币行为风险控制;其二是金融当局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内容包括:对新创新的技术风险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供应商方面的风险控制等。监管形式包括劝告、警示、公告、信函等方式。

(二)英国网上银行监管状况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从维护公众利益、维持市场稳定、降低金融犯罪、促进消费者权益等几个方面实施。

(三)香港网上银行监管情况

香港金融管理局下设有网上银行工作组,主要用来研究网上银行的风险监管问题,目前建立了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监管框架,其中有《交易性电子银行业务独立安全评估》、《电子银行服务的安全风险管理指引》、《虚拟银行发牌规则》等。

三、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所取得的成效

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已考虑到网上银行是一个新事物,在未完全掌握网上银行发展的规律性之前,重要的是先发展起来,依据审慎性原则,以安全为准则,在发展中不断的总结问题和解决问题。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成效:

1、对网上银行实施市场准入的积极审慎监管原则

2、加强网上银行发展与监管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

3、强化对银行监管人员和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

四、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良好的银行宏观监管环境

良好的宏观监管环境是保障网上银行业务平稳运行的重要部分,但是从我国的网上银行监管体制、法律建设、行业人员的管理素质到与国际间的合作等很多方面都缺少必要的监管。

(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开展网上银行的商业银行都设有审计部门,但是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的专业性,还有内部控制不健全,导致审计人员很难适应相关的审计工作,很多商业银行对网上银行的审计工作都是流于形式,从而导致网上银行业务中授权机制薄弱、密码控制不力还有软件控制不严等诸多问题。

(三)监管法制的诸多不健全

第一,缺乏对合适的立法模式选择。第二,缺少高层次的立法概念,有些地区虽然建立了地区性的立法,但是由于区域限制,未能充分发挥立法的作用。第三、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后未能及时给予足够的重视。

五、加强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政策的若干建议

(一)引进现代管理方法,强化技术监管

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技术监管平台,随时对数据信息传送进行监控,其次要构筑一套完整的评价、评估指标体系,对网上银行风险进行技术风险评估监管测评、考核。三要推进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网络化。

(二)规范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责任

安全技术必须以人为主,要发挥内控预警作用、进行实时监控必须拥有先进的辅助手段,开发高级的业务处理和管理软件,使银行职员能按照设定的标准化格式进行操作,管理部门及时获取所需业务数据和信息,将潜在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二)加大市场准入监管力度

网上银行要接受各监管机构的日常检查,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网上银行要普遍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报告备案制度。

(三)强化信用监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推动银行信用建设,重点是要从制度上治理银行,从源头上堵住不良信用产生的可能,从而促进社会信用的不断完善。督促网上银行进一步建立完善还款记录制度,切忌因片面追求业务量的扩大,而忽略信用风险的防范。

(四)强化法律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网上银行的发展要有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及其对金融业和监管造成的影响,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促进网上银行发展的有关法规,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体系。(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当代经济研究)

参考文献:

[1] 杨天翔,邵燕华,薛誉华.网络金融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2] 骆鹏.我国网络银行现状及发展对策[J].新疆金融,2007,(9).

第2篇: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影子银行 脆弱性分析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监管措施

一、影子银行的含义

“影子银行”这个词是由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董事保罗・麦卡利创造出来的,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影子银行通常提供证券化产品、结构性金融工具、商业票据、回购协议和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历程

影子银行最早出现在于20 世纪70 年代中期的美国,并于80 年代末发展壮大,它的产生是金融机构竞争加剧、管制放松以及金融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1] 影子银行体系是在资产证券化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影子银行体系是随着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市场的发展而诞生的,金融的创新发展和相关政策的放宽为影子银行的发展提供了良机。80 年代中期开始,市场监管再次回归到市场至上的理念,投资银行、货币市场基金等机构规模迅速扩张。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在美欧等发达金融市场中,影子银行体系迅速壮大,占到总金融体系的25%至30%,并且是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主要贡献者,以及能够与传统商业银行并行发展。[2]

三、影子银行发展的影响

根据FBS数据的指出,至2010年,这大部分不受监管的部门即影子银行价值大约从2002年估计的27万亿美元上升到了60万亿美元。[3]影子银行如此快速的增长,一方面,使得它在推动金融创新、扩大融资、促进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尽管影子银行在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影子银行的高杠杆率和期限错配以及有效监管的缺乏等特征也呈现出自身无法避免的脆弱性,极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威胁了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不得不承认影子银行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

四、影子银行的脆弱性分析

影子银行迅速发展的消极面会给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经济泡沫,一旦泡沫破灭,就会导致整个世界的经济下滑甚至崩溃。其最大根源就在于影子银行自身所存在的脆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过度杠杆化

影子银行不受金融监管,也没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因此影子银行的杠杆率一直维持在相当高的状态。多数人通过将闲置资金借给(回购)抵押品,或从事证券化借贷以寻求回报最大化。

在金融危机期间,对于如此不稳定的资金的突然撤回导致了快速的杠杆化和“回购运行。这样就进一步增加了系统的脆弱性。

(二)信息披露的不对称

影子银行提供的创新型金融产品结构复杂,致使一般投资者难以辨认其存在的风险,而其隐蔽性会随着流入市场环节的增多而不断加深;信息不对称还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监管的缺失也使得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之外,更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监管当局很难掌握有效的风险信息。

(三)信用评级的虚假性

由于整个金融市场对于信用评级机构没有统一的约束,使得评级机构逐步发展成为盈利性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这也就意味着该机构所作出的评级难免有失偏颇。而事实上它在评级理念、评级标准、收费模式、监管模式等方面都存在缺陷,其独立性已经受到了很大的挑战。

(四)有效监管的缺失

影子银行长期游离于中央银行与金融审慎监管当局的管辖体系之外,一方面没有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则由于监管当局由于过分相信市场自身的调节力量使得监管不及时,当他们发现影子银行系统存在严重问题的时候,整个金融系统已经陷入了一种不可控的崩溃状态[4]。

五、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其监管措施

影子银行自身的脆弱性,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管,极易导致系统性风险,而这也是危机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监管的重要性已日益显现。

在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上,与会各国首脑将“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加以讨论,在此之后,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对于如何加强影子银行的监管提出了自己的提案和政策建议。可以说,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同时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框架是提高风险的可控性、维护金融稳定的必然要求。 [5]

鉴于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各国都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6]:

第一,拓宽监管范围,关注系统性风险。美国针对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监管问题,颁布了《多德-弗兰克法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法案将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纳入监管体系;欧盟则在2010年颁布《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

第二,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活动,加强风险隔离。美国的《法案》就引入“沃克尔法则”,加大对大型金融机构自营性业务的约束;欧盟在《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中限制另类投资基金的杠杆;

第三,强化对各类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如美国在《法案》中明确授权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SEC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并且在交易系统上同时建立全面监管和信息披露框架。而欧盟则在《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中要求所有的另类投资基金都应在欧洲开设托管账户。

第四,建立完备的危机处置机制。如美国要求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交当陷入严重财务困境时快速有序的自救处置方案。

六、总结

影子银行的快速增长“得益于”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它在繁荣经济的同时也是整个金融体系巨大的威胁,其自身存在的脆弱性不可避免的会导致系统性风险,并加深经济波动,因此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显得迫切而又必要,各国监管城市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加强了风险的监控,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影子银行的脆弱性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 ]陈南辉.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2.

[2]李志辉,樊莉.影子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J],未来与发展,2011(11):41.

[1]Thorvald Grung Moe.Bank Liquidity Support: How to Achieve a Better Balance between Global and Official Liquidity,[EB/OL]http:///default.aspx。

[3]王刚,徐浩然.影子银行体系:发展沿革、风险表现及国际监管动态[J].华北金融,2011(10):9-12.

[4]陈南辉.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931.

[5]张田.影子银行体系的脆弱性、监管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2(1):34.

第3篇: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范文

关于如何处置银行间互持次级债的争议,近日终于尘埃落定。

银监会日前已正式下发《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将以“新老划断”方式处理存量互持次级债,对于2009年7月1日以后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长期次级债务,将从该通知下发之日起进行全额扣减。

这意味着,监管当局不要求对银行间存量互持次级债进行剔除,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银行在新规出台后资本补充面临的压力。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属于商业银行附属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银行间相互持有次级债,事实上并无助于全系统的资本金提高和风险抵御能力的增强,因而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受到了监管机构的严重关注。

《通知》的最终出台,对目前仍有计划发行次级债的商业银行形成较大打击,也将对商业银行未来的资本补充机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谁买扣谁’的做法,意味着银行类机构都不会来购买了。”一位商业银行内部人士表示,“作为次级债市场主要买方的银行,将没有动力去给别的银行次级债发行时‘抬轿子’,尤其是在本身发债不多的情况下。”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国有商业银行股改时发行的次级债今年到期,银行一般会以滚动发行替换,这部分的到期量约为661亿元。

新规出台后,有关大型商业银行将不能以向其他银行发行次级债的“便捷方式”补充资本,而要更多引入保险公司之类的机构投资者,融资成本会有所上升,或需要采取其他资本补充方式。

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称,做实银行资本内生性补充机制,降低商业银行对发债融资渠道的过度依赖,是监管当局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既定方向,并未发生改变。

“新老划断”

与8月25日下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比,银监会决定对于银行间存量互持次级债将以“新老划断”的方式处理,而非此前探讨的“宽限期”方式。

在《通知》的征求意见阶段,有将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的次级债全额从资本中扣除的说法,这将对各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造成约100个基点的冲击。此后,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曾在公开场合表示,正考虑给予一定宽限期,商业银行可以分阶段逐年剔除次级债。(参见《财经》2009年第18期“次级债‘戒瘾’”)

据信达证券统计,今年前八个月,商业银行已发行次级债(包括混合资本债)总量达2316.5亿元,是2008年全年724亿元发行量的3.2倍。按照目前上市银行已公告的拟发行次级债规模计算,未来仍有2380亿元的发行量。

“文件在拟定过程中考虑到了银行的一些意见。如果将次级债剔除政策一步执行到位,就面临是否具有操作性等问题。”前述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说。

《通知》也对银行通过债务工具补充资本的额度进行了微调,未来包括国开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的额度不得超过该行核心资本的25%。这一条款将混合资本债券剔除在外。

内生资本之路

限定次级债在银行补充资本中扮演角色的同时,监管当局着力突出核心资本对风险的抵补作用,明确银行资本内生性增长的必要性。交银国际银行业研究员李珊珊认为,需要关注发行次级债,全国性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其他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的要求。这一指标较以往提升明显。2004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次级债,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私募方式发行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此番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进行资本管理规划提出了硬约束。《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制定资本管理规划,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后实施,并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没有制定科学资本管理规划,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依据审慎监管法规,将限制其新设机构或资产增长等监管措施。

第4篇: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 风险 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3-0252-01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的金融体系变得比以往都脆弱,世界各国都历经过严重的金融危机。特别是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更是引发了全球的经济动荡。因此,加强金融体系的监管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关注的重大问题。而我国在加入WTO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金融制度全面转向与国际接轨的、有效率、有竞争力的市场金融制度。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金融业运营的环境将变得更加复杂、运营的风险性变得更加大。银行业是金融体系中的最重要构成。因此,国家加强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管,对保持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性将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研究和解决商业银行金融监管中的问题也是摆在我国央行面前的严峻课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在当今金融领域中,各项金融监管都是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而不单单只是简单的违章检查。然而在目前,我国现行颁布的各项经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虽然近年来为了与国际接轨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取得很大的进展,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但是从这些颁布的法律条例的内容可以看到,一是针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有关法规覆盖面较窄,法律层次低,前瞻性不强。除核心大法外,第二、三层次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不高。二是商业银行业务法尚不完善,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实践的需要。因此需不断加强国银行金融监管相关配套法制的完善,使国内银行监管法制框架更具全面性和系统性。

2.国内商业银行内控机制较弱。

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机制不完善,风险管理执行力度较弱。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为了适应国际化需要,纷纷加强内控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机制建设缓慢,往往滞后于银行业务的发展,而且还存在较大的漏洞;二是制度执行不力,存在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现象,经济案时有发生;三是亏损风险管理薄弱,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办法。而且研究表明,国内商业银行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主要表现为收支核算不实、人为调节利润等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其次是有些金融机构出现私设“小金库”的现象等等。这都说明内控制度执行不力现象比较普遍,国内商业银行内控机制需要不断加强完善。

3.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僵乏。

在我国,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尚未形成健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一是还没有完善的、全方位的风险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部门还只是“形似”,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二是还没有形成完整、科学、有效的岗位职责体系,各个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普遍存在界面不清、职责不明现象;三是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近年来部分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意识弱化。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市场失效。

1.垄断与市场价格的扭曲;

2.外部效应与市场价格的扭曲;

3.信息不对称与市场价格的扭曲。

(2)金融业内部。

1.银行业的内在脆弱性;

2.期限变换和流动性;

3.高负债经营;

4.金融交易的跨时空性和交易费用。

三、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1.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机构型监管以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性质不同为出发点,在金融分业经营条件下,或者在金融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比较明确、界限比较清楚的条件下,监管效果表较明显。机构型监管模式主要关注单个机构的状况,每家金融机构由一个监管者负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交叉监管。但是,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各部门之间界限的日益模糊,机构监管的劣势逐渐显露。默顿和伯蒂提出金融体系的“功能观”学说,认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金融功能优于组织结构。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只有在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下,随着不同金融机构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才出现了功能型金融监管理论。

2.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

合规性监管主要是约束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而风险性监管除了要求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外,还要致力于机构自身的稳健经营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它是在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审慎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是一种积极地监管方式,侧重于引导金融体系树立防范风险的理念,从正面引导金融业采取积极稳妥的风险处置措施,降低成本,减少损失。

3.由单一的国内监管向国际监管转变。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指各国在遵循国内金融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国际间广泛的多边合作协议。明确本国和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责任,对跨境金融业务、国际金融集团等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自由化趋势和银行经营的国际化,需要各国中央银行以合作的态度、统一协调的措施加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成为一种主流趋势。

4.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历史的经验表明,统一的监管模式更适合混业经营条件,可以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全面覆盖对各种金融商品的监管,在组织结构上有利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对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先天结构优势。

参考文献

[1] 彭建刚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研究[M].湖南人民出版杜2000. 10;

[2] 荣庆.关于加强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几点思考.西安金触2002. 5 ;

[3] 谢太峰等.金融业务风险及其管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9;

第5篇: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范文

    按照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已于2006年年底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了国内金融市场。但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金融服务的市场化与抵抗风险的能力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如何在高度自由化的背景下对外资银行进行审慎监管,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金融自由化 外资银行 审慎监管

    一、中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理基础与现实必要性

    (一)中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理基础

    1.属地管辖权。《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规定,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通过本国法律、条例和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活动。

第6篇: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风险控制机制 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风险管理体系

一、银行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多次出现的金融危机和大银行倒闭事件,世界各国加强了对银行业的风险监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先后了一系列银行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管的指导性文件。近年来,国内监管机构也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9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3月)、《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12月)、《关于加大防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力度的通知》(2005年3月)等风险监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风险管理攸关银行体系稳定,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关系经济长远发展。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紧迫的任务。

二、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贷款业务中,贷款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风险面临的最主要的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1.信用风险的回避。它使银行受损失的概率降到零,因而是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最彻底的方法。

2.信用风险的分散。常见的分散贷款信用风险的做法是规定单一客户授信比例,通常是规定银行对单个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余额或净额的一定比例。

3.信用风险的转嫁。贷款信用风险的非保险转嫁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保证,商业银行以保证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可以将贷款风险转嫁给保证人;抵押与质押,即银行要求借款人以其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作担保发放贷款;贷款出售与证券化,贷款出售就是银行在贷款二级市场上将贷款本金的回收权出售给对方,同时也将与贷款有关的信用风险转移给对方,贷款证券化同时伴随着贷款的真实销售,贷款信用风险转移给了特设机构。

4.信用风险的控制。贷款信用风险的控制措施有:健全审贷分离制度,提高贷款决策水平;推广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提高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加强贷后检查工作,积极清收不良贷款。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即由于市场变量发生变化而导致银行出现巨大损失。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一般可以归结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证券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四大类。

这类风险的防控主要通过加强市场研究,关注国内外央行货币政策的动向,金融市场利率、汇率变化的走势,并采用各种避险工具,尽量减少因市场变化引起的损失。

(三)操作风险

1.操作风险的介绍

包括了法律风险、欺诈风险、技术风险等。引发操作风险的因素主要有四种,分别为内部操作流程、人为因素、系统因素和外部事件。这类风险主要通过内部控制的各种手段,减少道德性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以及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减少技术性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操作风险按损失类型可划分为以下七种: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政策和工作场所安全性;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风险;实体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败;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风险。

2.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

各国商业银行和各监管当局都日益重视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管。2003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做法》,将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概括出10项原则。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2006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修订后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专门为“操作风险的监管”新增一条原则,同时还制定了评估该条原则执行情况的8条必要标准和1条附加标准。2005年3月,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对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提出了13条要求。2007年5月,中国银监会又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自之日起施行。

三、健全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启示

(一)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

风险管理需三道防线,而这三道防线各自由银行的经营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控合规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三个部门在风险防控上存在着交集,需要各司其职、明确分工,以提高风险管理效率。此外,各部门的相互制约应当适度,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需要计成本,讲效率。但是,银行往往存在着成本过高、效率低下的问题:银行风险部门往往是一人做业务,二人管风险;风险管理部门层级过多,造成决策链条过长;风险管理部门设置太细,造成相同的检复进行,经营部门往往不堪重负。

(二)在风险管理中,应减少过多的重复监督、重复检查

其主要表现在两个环节:

1.内控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部门对经营项目风险管理的监督之间可能出现的重叠和交叉。

2.出现在内控合规部门和内部审计之间。

内控合规部门和内部审计的区别主要有两点:其监督对象不尽相同,前者主要监督经营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而后者是在上述两部门以外,再加上内控合规部门;其检查范围的大小不同,前者检查的个体数量很大,而后者则是抽样、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但比前者检查的范围要大。

当然,这不仅造成内控资源的浪费、风险管理成本的猛增,还会引起经营管理人员的不满和抱怨,因为它需要接受多重检查。

参考文献

[1] 冯敬红,孙丽.增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7).

[2] 刘晓勇.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机制研究.金融研究,2006 (7).

[3] 李高芬.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金融与经济,2006 (2).

第7篇: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范文

企业资金需求强烈,再融资热度不减

受外部经济形势变数增加等因素影响,国内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较往年更加强烈。2011年4月份以来,A股市场持续低迷,然而再融资却热度依旧,可见企业对资金需求之急迫。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0月19日,178家上市公司实施了再融资,合计募得近4270亿元,是2010年再融资总量的90%,虽然比2011年两市271家公司6611亿元的增发预案低出不少,但鉴于2010年的庞大基数,2011年再融资热度未见消退迹象。

再融资将实现“过程监管”,企业须慎重选择再融资方式

在再融资规范化道路上,再融资相关核心法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即将作出修订,新的《管理办法》将在加强市场的定价机制、弱化行政监管、简化审核程序、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采取更多行动。

具体来说,再融资将实施分类监管,从而实现对不同行业的精确监管。分类监管的思路主要围绕于发行人的特征来展开,包括发行人资质、发行人选择的再融资品种以及该品种投资者的特征及融资额大小等。在此过程中,证监会将淡化行政审批,强化市场监管。

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若利用资本市场解决资金问题,必须结合自身发展状况选择适当再融资方式(参见后表),从而保证再融资的顺利实施。

再融资需要重点关注

“源头”与“流向”

除去门槛性的审查外,募集资金运用及管理是上述监管要点的集中体现,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证监会对募集资金运用的监管范围从募集资金必要性到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即实行再融资“源头”到“流向”的监管。

融资必要性

融资必要性是再融资源头所在,尤其在当前A股市场低迷,流动性不断压缩的市场环境下,证监会对融资必要性采取更为严厉的审核。

募集资金必要性关注重点:

1、 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包括货币性资产比重、资产周转能力等。

2、募集资金间隔长短:前次募投效益尚未产生,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景很好,一般要求先补年报并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截止日期延长到年底,审核后再作反馈。

3、财务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情况。

4、融资与净资产规模的比例关系。

5、现有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下继续扩大产能的必要性。

6、偿还贷款的具体安排及必要性(比较银行贷款的利率和公司资产收益率)。

7、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和必要性:相关政策不鼓励资产周转情况差的企业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用铺底流动资金的名义变相补充流动资金,一定要能充分论证合理性。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为对本次募集资金提供审核参考,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也是相关部门重点关注要素。具体来看,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注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使用情况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状况,对照表的填写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填写、提供有用信息。

2、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规范程度:决策程序的规范程度(尤其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资金临时性利用)、信息披露质量(包括事前和事中的信息披露)。

3、公司运用募集资金的能力(包括规划能力、运作能力和管理能力)。

4、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以及与公司整体效益变动趋势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

募集资金投向是公司持续盈利的重要表现,也是决定投资者态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募集资金投向是企业再融资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关注重点: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土地使用权是否取得,是否存在合法使用的法律障碍,如果未取得,目前进展及取得是否存在障碍。

3、明确募集资金的金额,在发行方案中明确募集资金不超过项目需要量;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

4、项目实施方式、进度安排及目前进展。

5、现有产品产能扩张或新产品开发,结合市场容量、自身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主要竞争对手、营销计划等说明的市场前景是否可信。

6、产能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下投资扩大产能的必要性。

7、募集资金项目存在技术壁垒的,相应技术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8、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是否明确,必要性是否充分。

第8篇: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范文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而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件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都没有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事实上以国家信用为银行提供保险,一旦银行陷入经营困境时,政府就会干预以保护储户利益,以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应对机制,存款保险在分散储户风险、补偿储户损失、增强储户信心和提高商业银行综合治理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金融业市场运行机制的全面建立,我国必须要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然而在我国,由于制度创新方面的不足,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迟迟不能建立。本文以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从存款保险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分析当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政策思路。

二、新制度经济学及制度变迁理论

从制度变迁理论出发,能够探索出存款保险的本质属性和含义。

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创造用于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框架。制度变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另一种是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一部分人为了获得制度变迁的收益,自发地推动和采用现行制度之外的新制度。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统治者在既有能力又有愿望推行制度变迁的条件下,依靠国家权威、强力而推行。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均衡是指在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中的各种交易主体均无意或无力改变现行制度的动机和能力,制度从总体上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状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态”,而制度均衡则是一种暂时的、理想的状态。在短期内由于受制于制度供给主体的制度变迁交易成本,制度的非均衡不一定会引起制度变迁,但从长期来看,制度非均衡必然引起制度变迁。

三、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我国当前建立存款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存款保险制度有显性和隐性之分,对于显性存款保险,其可以避免储户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和维护金融稳定,所以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稳定之间存在很大的正相关性;对于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于政府事实上以国家信用为银行提供保险,在银行陷入困境时,一般会干预以保护储户利益,必要时动用财政资金对其进行援助,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由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越性,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已陆续有约4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险体系。

随着国内外经济因素和金融机构内部各要素的变化,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即将作为一种新的创新制度出现了。存款保险在保障住户利益;完善金融机构体系,促进银行间竞争;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方面正将显示出自身的力量。可以说,存款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就是制度创新的结果,是在一定制度环境下的创造性变革,是制度演化规律运行的必然。

(一)我国当前面临制度存款保险的需求。存款保险制度的好处不仅为农民享有,也为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具有外部性特征。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为投资者提供的安全投资机会有限,存款仍然是大多数居民的主要选择,支付风险对存款人造成的损害在中国显得举足轻重。同时,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不甚理想,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一些金融机构已发生支付危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再加上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水平不是很高,要做到信息的充分披露尚有一大段距离,这样的金融环境下不依靠存款保险很难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自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来,中国银行业监管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通过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完善了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体系,改进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这使得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基础。然而,银监会要发挥对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能,一大任务就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组建相应的存款保险机构,将这一高度专业的职能从监管部门分离出来,才能提高对风险机构的救助和处置效率,提高监管能力。所以,我国当前上到监管主体,下到各经济主体都存在着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强烈需求。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供给不足。我国当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供给几乎为零。当前,由于存款人把银行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不会对所要存款的银行效益状况和经营风险状况给予太多的关注,所以无法制约银行从事那些具有高回报的高风险业务。同时,银行监管当局无法通过实施差别保险费率等监管办法来抑制各银行的道德风险动机,而在单一的零费率制下,各银行无需为自己的过度冒险行为承担成本。这使得我国金融经济的运行处在巨大的隐患之中。

一直以来,国家基于各种理由没有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吴军和邹恒甫对存款保险、道德风险和银行最优监管三者关系进行了模型分析,得出在目前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对经营失败银行储户赔付率为100%,银行的最优监管水平会随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而提高。因此,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规避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降低监管者的成本。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当前具备可行性。我国以前实行的是“大统一”的国家直接金融管制,随着我国各类金融机构陆续出现,同时各金融机构逐渐成为独立经营的经济法人。在这种情况下,如上所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供需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存款保险就是针对风险防范制度供求不均衡的一种反应。

然而,供需的不均衡并不足以说明制度的出现具有可行性,制度创新最后的成功离不开其他先决或辅助制度条件的建立。当然,我国当前已经具备了建立存款保险的硬性制度条件。

这主要表现如下;国有商业银行实施了股份制改造并取得成效,中行、建行、工行已相继完成改制并上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全面铺开,其他商业银行也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已形成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层次金融机构体系。这些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股权趋于多元化,历史包袱已摘除,在金融市场上是相互独立的竞争主体,优胜劣汰的规律已经显现,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银行不倒闭的神话已被打破,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已经明显增强。

所以说,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已具备可行性。

第9篇: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金融业 混业经营 探讨与分析

一、前言

在金融领域,混业经营是与分业经营相对的理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分业经营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目前金融业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已经实行了积极的混业经营模式。从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来看,已经初步具备了混业经营的条件和基础,要想提高金融业发展质量,保证金融业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就要将混业经营作为金融业的主要发展模式,推动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开展。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应对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确保金融业混业经营能够得到有效开展。

二、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趋势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是指两种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在混业经营中,主要可以分为单一的混业经营和综合的混业经营。其中单一的混业经营主要是指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而综合的混业经营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可以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信托业务等融合在一起。从目前混业经营的开展来看,综合的混业经营是主要模式。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趋成熟,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了重要的发展趋势,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业混业经营是金融市场发展必然趋势

从国外金融市场发展来看,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取得了积极的发展成效,对提高金融业发展质量,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提高金融业发展效益的必要措施

金融业混业经营,不断扩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同时也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综合效益,对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金融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满足金融业发展需求的必要选择

在金融业发展中,混业经营是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混业经营整体效果的具体措施,对金融业发展非常有利。由此可见,金融业混业经营能够满足金融业的发展需求。

三、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整体形势

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来看,一段时间以来分业经营模式占据了主导模式,但是从国际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取得成绩来看,我国的分业经营存在明显不足:

(1)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面临挑战,如不推行新的经营模式,将难以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2)资本市场的发展使银行面临生存危机,银行只有积极转变发展模式,才能提高金融业发展质量。

(3)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资本扩张,不利于效益最大化,影响了金融业的快速发展。

(4)分业经营使金融创新受到限制,制约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业已经具备了混业经营的基础:

对于我国金融业发展来讲,目前国际金融形势和国内金融形势已经成为推动混业经营实行的重要条件,对国内金融机构推行混业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并且受到国际金融形势的影响,我国金融行业推行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了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无论是从金融基础来看还是金融结构来看,我国金融业都具备了混业经营的基础。

四、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应对策略分析

基于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我国金融业应立足发展实际,积极推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健全的金融公司监管体系,实现对金融系统的有效监管。

由于混业经营涉及的范围较广,业务种类多,要想实现快速健康发展,就要加强金融监管工作,使金融业混业经营能够处于有效监管中,保证金融业能够实现稳定增长,满足金融业发展需要。所以,加强金融监管刻不容缓。

其次,应建立可靠的风险预警和防控体制,保证金融监管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要想保证混业经营的整体效果,就要合理识别混业经营风险,并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确保风险预警机制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还要不断完善混业经营体系,建立完善的混业经营管理制度,保证混业经营取得积极效果。

再次,要强化市场进入和退出的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金融业混业经营既要制定健全的市场准入机制,也要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最大程度的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证金融业能够实现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五、结束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是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对提高我国金融业发展质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从目前欧美国家的金融业发展来看,混业经营不但是提高金融业发展质量和整体效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促进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结合国际金融形势和国内金融发展形势,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提高国内金融业发展质量的重要举措。所以,我们应认识到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从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引入风险预警机制和强化市场进入和退出的监管入手,保证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取得积极效果。

参考文献:

[1]庄序莹.混业经营背景下银行业风险识别及防范策略[J].金融与经济;2010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