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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保证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规划,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运营、使用、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与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水和再生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和再生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职责,保证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及时处置排水和再生水突发事件。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可以委托作业单位承担具体的养护事项,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有权了解用户使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情况,制止破坏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 本市鼓励、支持排水和再生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污水、污泥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中心城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心城以外地区的区(县)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心城、区(县)的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
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模式、污水处理原则、设施布局和规模、再生水利用目标、污泥处置和资源化等内容。
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相协调。
第七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以及区域发展的需要,组织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计划。
第八条 城镇地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做到雨污分流、厂网配套、管网优先,并与道路建设相协调。管网建设应当保证系统性。
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设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设施利用和保护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条 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排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达到规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
第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施移交给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承担设施的运行养护、安全管理责任。
移交双方应当共同对移交的设施进行检查,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设施档案移交手续。移交协议应当包括设施检查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 运营与养护
第十二条 城镇地区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营和养护,并承担相应资金。其中,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有住宅管理单位的,由住宅管理单位负责。
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运营和养护;公路范围内附属排水设施由交通部门组织运营和养护。
第十三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二)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对设施进行巡查、养护、维护;
(三)完好保存设施建设资料和巡查、养护、维护记录等档案,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四)对运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进入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有限空间实施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将年度养护计划和设施运行维护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定期巡查、维护排水和再生水井盖、雨水箅子;
(三)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排水和再生水管线的信息。
第十五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演练。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具备应急抢修能力的,应当事先与具备抢修能力的单位签订抢修协议,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发生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专用排水管线按照规划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专用排水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排水许可后,应当到公共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办理接入手续。
专用排水管线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在连接点处预留检查井。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餐饮服务排水户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设施,并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包括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实施方案时通知运营单位;建设工程需要拆改、迁移、废除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开工前应当到运营单位办理手续。
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运营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三)向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废料、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五)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
(六)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七)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
(八)其他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运营和养护,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村民应当按照村规民约使用和保护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损害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处理。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条 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进出水计量装置、水质监测装置,加强水质在线监测。各项装置应当定期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规程要求。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情况,以及特许经营协议、服务协议规定的报告项目。出现进出水水质、水量异常以及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突况,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因设施检修造成设施处理能力下降或者设施部分停运的,应当提前30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协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检修。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得排放未经处理或者未达到规定处理标准的污水。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处理,并按照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置,防止再次污染。
本市鼓励污泥干化、污泥堆肥等项目建设。在农林、建材等生产领域利用经无害化处理污泥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包括污水管网维护管理、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费用。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公共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养护、运行、保护和建设。
第五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联合调度、总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再生水主要用于工业、农业、环境等用水领域。
新建、改建工业企业、农田灌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河道、湖泊、景观补充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施工、洗车、降尘、园林绿化、道路清扫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六条 再生水供水企业供水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者事故、突发事件的,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再生水用户,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现再生水水质超标情况时,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停止供水,及时通知再生水用户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再生水用户内部再生水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不得擅自改动使用性质,室外取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保证用水安全。
有特殊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用户应当根据再生水水质特点,制定相应的使用规程,采取必要的水质处理与维护措施,保证再生水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本市再生水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排水和再生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或者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建立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监督管理体系,对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水水质和再生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第三十一条 排水户需要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建设工程施工降水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降水方案评估,通过评估后办理排水许可。
已经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但尚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排水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天气预报汛情预警,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运营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前启动应急抽、排水工作,保证道路、立交桥等设施的防汛排涝安全。
第三十四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文明执法,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辖区内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排水户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隔油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巡查、养护和维护职责的;
(二)再生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
(三)伪造、篡改、瞒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数据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城市河湖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组织执行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和雨污合流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排水管网包括排水管道及其泵站、检查井、闸井、倒虹吸、进出水口、井盖和雨水箅子等附属设施。
(二)再生水设施,是指再生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输配设施包括再生水管道、泵站、附属构筑物及供电、计量、取水等配套设施。
(三)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是指城镇地区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设施;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是指为建设项目内部用户服务的设施。
(四)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禁止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三)向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废料、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五)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
(六)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关键词】排水管道、维护管理、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1-0204-01
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雨污水分流、污水处理重视程度的提高,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建设速度明显加快。在各地普遍重视污水处理的同时,却忽视了对已有管网的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只是局部的、经验性的,没有必要的检测手段,没有形成科学、系统、周期性的机制,造成管网存在较多病害,重建设、轻维护现象依然存在,管道维护技术十分落后。由于病害存在,管道通水能力降低,收不到水,使污水处理厂的能力闲置,造成浪费。城区污水漫溢,污染环境。雨水管网存在问题,则造成城区道路积水,影响出行,甚至造成城市被淹。可见,做好排水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功能,保证其正常运行,对于维持城市正常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有着重要意义。
一、验收接收排水管道
由于排水管网往往多部门建设,不同的建设部门建好后,应及时移交给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排水管理部门应参与排水工程方案制定、图纸交底以及中间施工工序验收,以便掌握情况。新排水管道建成后,接收部门应同质检人员一起对其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看其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管道的完好与畅通,可采用潜望镜在地面检查,避免下井。维护管理部门接收后,必须准确掌握管道系统图纸,这些图纸应当准确地表示管道的位置、深度、坡度、管径、材质以及服务设施的位置。特别是管道施工中的变更情况应反映在图纸上。移交时,所有主线、支线检查井内的封堵处必须打开,以便于用户接管。
二、加强对用户排水许可的管理
排水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部令《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用户需排水时,应到排水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根据水质、水量情况办理《排水许可证》,由排水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排水方案,杜绝用户管线乱接、私接进入排水管道现象。在用户排水管道出口设置水质检测井,对重点工业用户应设置水质在线监测装置。
1、污水水面高程的测量
通过测量水面高程,绘制出纵断面图,以便检查分析具体排水情况。水面高程测量比较简单的方法,是将与测量和记录装置连接在一起使用的浮标放人检查井中来测量。
2、水流测量
定期测量管道内流量变化,可以积累资料,改进设计。可使用按科学方法制备的深槽、水堰、槽渠或管子来测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对管线内水流的情况变化进行监测,在管道内部设置测量仪器,通过污水进入量与污水厂所记录的进入量对比,来测试是否有地下水渗入现象。
三、排水管道的疏通
排水管道中,往往由于水量不足、坡度较小、污水中污物多或施工质量不良,以及河水顶托等原因而发生沉淀、淤积,淤积过多将影响管渠的通水能力,甚至致使管道堵塞。实际工作中,雨水管道的上游和下游,还有污水管道的上游都经常发生淤积、沉淀现象,因此必须定期清通。
管道疏通前都需要开启井盖,开启井盖的工作看似简单,但却是一道每天都会大量重复的工序,会影响到养护工作的效率。经常遇到一座井盖用2个小时还是打不开,最后只能用砸碎井盖来达到开启的目的。目前,传统的开启工具是铁钩、洋镐和大锤,俗称三大件。而在上海等大城市,已广泛使用液压开盖器,效果较好。
1、推杆和转杆疏通
新版《城镇排水管道与泵站维护技术规范》(CJJ68 2006)中提出了推杆疏通和钻杆疏通的概念。推杆疏通的定义是“用人力将竹片、钢条等工具推入管道内清除堵塞的疏通方法”;钻杆疏通的定义是“采用旋转疏通杆的方式来清通管道堵塞的疏通方法。”竹片至今还是我市疏通小型管道的主要工具。
2、水利清通
水力清通方法是用水管道进行清洗,可利用管道内的污水自冲,也可利用自来水或河水,不同疏通方法适用不同的环境条件。在所有疏通方法中,水力疏通无疑是最合理、最经济、速度最陕、质量最好的一种。其所耗用的人工和单价都不到绞车疏通的三分之一。
有些管道从来不用疏通却很干净,也有一些管道特别容易淤积,淤积的原因就是这些管道达不到0.7m/s左右的自清速度。水力疏通就是采用提高管道上下游水位差,加大流速来疏通管道的一种方法。
3、射水疏通
射水疏通是指采用高压射水清通管道的疏通方法。因其效率高、疏通质量好,近年来在我国许多城市已逐步被采用。单一的射水车,尤其是国产射水车,因其价格便宜,机具使用率普遍较高。射水疏通在支管等小型管中效果特别好,但是在管道水位高的情况下,由于射流速度受到水的阻挡,疏通效果会大大降低。多数射水车的水位都在150Rg/cm2左右,在非满管的情况下能彻底清除管壁油垢和管道污泥。
4、淤泥的清运
淤泥排人下游检查井后,如含水量较低,可用抓泥车清除,如含水量较高,则可用吸泥车抽吸运走。有时为减少污泥的运输量,可以采用泥水分离吸泥车,将泥水分离后,把淤泥运走。如果泥量含水量较低,抓泥车又不能到达检查井旁,需要人工清泥,需要准备装泥槽,杜绝污泥落地而影响环境,并及时将污泥清运。
四、排水管道的维护维修
排水管道的维修内容包括清掏作业;检查井、雨水篦子的维修与更换;检查井内踏步的更换;砖块脱落后的维修;局部管道损坏后的补修;由于出户管的增加需要增加的检查井或由于管道本身损坏,淤塞严重无法清通时的整段开挖翻修等
1、人工清掏
清掏污水、雨水口在管道养护中被称为把守大门,雨水口干净了,进人管道的垃圾就会减少,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清掏作业的工作量很大,通常要占整个养护工作的60~70%。我市清掏检查井和雨水井口的技术多年来没有很大的改变,还在沿用绞磨、铁锹、铁勺等手工工具,工作效率低,劳动强度大,安全隐患多。
2、管道设施的修复及安全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从四个方面抓好落实。
1、落实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今后新、改、扩建项目,先向水务部门报送节水措施方案,经审查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才批准建设,项目完工后,对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2、大力推广节水工艺,节水设备和节水器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批准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时,以生产工艺达到省规定的取水定额要求为标准;对新建居民生活用水、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用水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通过多种方式促进现有非节水型器具改造,对现有居民住宅供水计量设施全部实行户表外移改造,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供水企业和用户承担,对新建居民住宅要严格按照“供水计量设施户外设置”的要求进行建设。
3、调整农业结构,建设节水型高效农业。推广抗旱,优质农作物品种,推广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农艺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高效节水农业配套技术,农业用水逐步实行计量管理,总量控制,实行节奖超罚的制度,适时开征农业水资源费,由工程节水向制度节水转变。
4、启动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工作。突出抓好水权分配,定额制定、结构调整、计量监测和制度建设,通过用水制度改革,建立与用水指标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大力开展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
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1、严格限制自备井的开采和使用。我市已被省政府划定为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今后除为解决农村饮水困难确需取水的,不再审批开凿新的自备井,市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要于年底前全部关停;对于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自备井,安装监控设施,实行定额限量开采,适时关停。
2、贯彻水资源论证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项目取水先期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通过后方能由项目主管部门立项。调整我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空间布局,切实做到以水定产业,以水定规模,以水定发展,确保用水安全,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
3、做好水资源优化配置。鼓励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汛期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优先利用浅层地下水,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综合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三、加大污水处理力度,改善水环境
1、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登记,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档案。此后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合理设置。
2、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区、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再生水设施建设。建筑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及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设施,都必须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没有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也要完善再生水配套设施。
3、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正式实施。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资金支持。
4、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建设,要按照“先排水管网、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原则,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在新建设时,必须建设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推行雨污分流排水体系;对现有,要在城市道路建设的改造的同时,对城市排水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和完善,提高污水收水率。
四、深化水价改革,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
1、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逐步提高城市供水价格,不仅包括供水合理成本和利润,还要包括户表改造费用、居住区供水管网改造等费用。年生活用水价格为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下同)。年每立方米达到元左右。
2、合理确定非传统水源的供水价格。再生水价格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原则,结合水质、用途等情况,按城市供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要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进展情况,及时制定合理的供水价格。
3、积极推行“阶梯式水价(含水资源费)”电力、钢铁、石油石纺织,造纸、啤酒、酒精七个高耗水行业,从年起实施“定额用水”和“阶梯式水价(水资源费)。”水价分三级。级差为1:2:10。工业用水的第一级含量,按《省用水定额》确定,第二、三级水量为超出基本水量10(含)和10以上的水量。
五、加强水资源费征管和使用
1、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征收水资源费是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措施。全市范围内使用自备井(农村生活和农业用水除外)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工作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2、加强取水的科学管理工作,全面推动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智能水表等科技含量高的计量设施安装工作,所有自备井都要安装计量设施,实现水资源计量,收费和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
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 进水 重要性 冲击 原因 后果 办法 措施
中图分类号:U664.9+2 文献标识码:A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连续、稳定、安全的正常运行,是每一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确保的日常工作,需要工程技术人员和运行人员时时刻刻进行监视和关注。因处理工艺的局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基本无法适应水质和水量大幅度的变化,超过一定的范围将会给污水处理工艺带来沉重的负担。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水质和水量,必须是城镇污水处理厂高度关注和监视的重点。一旦发现进水出现异常,需要进行密切关注,迅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否则,稍有疏忽将会给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带来较大的冲击,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
一、关注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的重要性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工艺中,净化污水的第一承担者就是细菌,而摄食处理污水中游离的细菌,使污水进一步净化的原生动物是污水净化的第二承担者。在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中所谓的活性污泥主要就是由这两者组成,在活性污泥或生物膜中的微生物量,直接关系到了污水的净化的作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将直接关系到微生物的生存环境,因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情况是我们必须给予高度关注。
工矿企业废水的普遍特点是浓度高、可生化性差、水量变化大,极容易给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带来冲击。在工矿企业废水接入之初,由于冲击过大而对曝气池活性污泥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容易导致溶解氧急剧下降、污泥发生膨胀、出水水质严重恶化。
曝气池受到高浓度工矿企业废水冲击时,池内溶解氧浓度在短时间内急剧下降,迅速降至一个极低的水平。菌胶团菌是严格的好氧菌,只有在溶解氧足够的情况下才能保持正常的新陈代谢,而丝状菌却是兼性菌,在缺氧的条件下也可以良好地生长。在低溶解氧的阶段,菌胶团菌的新陈代谢受到抑制而丝状菌却能够正常进行新陈代谢,很容易引起污泥膨胀,因此导致了曝气池内微生物数量急剧减少,处理效果迅速降低。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受到冲击的原因
经过排水管理部门对污水收集管网展开大规模的排查发现,主要是由于某些工矿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将生产的大量废水既不进行预处理也不按照规定排放,直接进行偷排。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短时间内会造成严重冲击,甚至对正常运行的处理工艺造成完全的瘫痪。
1、工矿企业废水不定时的偷偷排放
有些工矿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废水处理设备尽量不运行,仅仅为了应付检查,但是将生产的废水不定时的偷排,少量多时段甚至细水长流,大部分是在夜半三更进行偷偷排放,城镇污水处理厂如果不注意很不容易立刻发现和进行制止,造成生物池或氧化沟的溶解氧下降、污泥发生膨胀、出水水质恶化,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产生巨大的冲击。
2、工矿企业废水短时间大量的排放
大型的工矿企业,对生产废水应该进行妥善的储存和处置,但是他们既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又不进行严格管理,将生产废水在短时间大量偷排,有的时候就是一夜之间,当你发现时已经为时已晚,由于短时间大量的排放造成冲击过大,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中的生物菌原本的生存环境发生急剧变化,有机物与无机物比例严重失调,养分迅速大量流失,严重影响生物菌种的新陈代谢,从而导致生物菌种的大量死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造成严重冲击。
3、矿山企业废水含有大量粉煤灰和泥沙
有些矿山企业的废水,经检测BOD、COD等大约是30—60mg/l,含量极低,但是含有大量粉煤灰和泥沙,悬浮物SS极高,能够达到500—700mg/l,粉煤灰和泥砂大量的排入到城镇污水处理厂后,极易造成生物池或氧化沟的大量泥沙沉淀,出现结块现象,大大增加了设备的运行负荷,严重时甚至会造成运行设备的损坏,导致出水水质越来越差。
4、食品药品企业含有大量油脂和重金属盐类
食品药品企业的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会给生物菌种带来不可逆影响,甚至导致生物菌短时间大量死亡。主要是因为食品药品企业废水中存在大量的有机化学物质,并且夹带油脂及重金属盐类,这些物质很难分解并对生物菌的新陈代谢有很大的抑制作用,同时将导致生物菌发生转变,原本好氧菌种在遇到这些物质时将转变为厌氧菌,因而食品药品企业废水在排放之前必须要经过专业的处理才能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否则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造成较大影响。
5、工矿企业废水氮磷超标
有些工矿企业的废水,BOD约在20—50mg/l,COD约在40—60mg/l,含量很低,但是TN约在30—100 mg/l,TP约在3—12 mg/l,N约在40—60 mg/l,总氮、总磷、氨氮等指标大大高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从而增加了污水处理的除磷脱氮的难度,这样的情况极易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生物处理阶段发生富营养化现象,出水水质氨氮的超标,大大增加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的难度。
城镇污水处理厂受到冲击的后果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艺的核心为生物菌所起到得生化作用。污水通过粗格栅、细格栅、除砂装置等构筑物的物理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工艺的核心部分——生化处理阶段,污水在生物池或氧化沟中经过硝化和反硝化过程,基本能够达到去除有机物和除磷脱氮等效果,在这个过程中,生物菌种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而生物菌的培养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在温度等适应的条件下,生物菌的培养至少需要15—20天,因而一旦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物菌遭到严重冲击,将直接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工艺的瘫痪。
1、生物菌急剧减少完全不起生化作用
污水处理工艺受到冲击后,生物菌在短时间内急剧减少,排放水的出水口出现浑浊,几乎与进水水质没有太大的区别。具有运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观察发现,受到严重冲击的生物池或氧化沟的处理工艺中已经没有污泥絮团和泥水分离的现象,说明污水处理工艺完全不起生化作用。例如某两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先后发生过此类事件,经调查有两种情况发生,一种是工矿企业废水在一夜之间短时间大量的排放,立即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造成严重冲击,待第二天发现时已晚;另一种是工矿企业废水不定时的长时间偷偷排放,平时未加注意,若干天后才发现进水COD高达1000mg/L,同样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造成冲击,发现时已为时已晚。两种情况均直接导致整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物池微生物菌种的死亡,完全没有生化处理效果,造成出水与进水水质没有区别的现象,只能停止运行,并对构筑物池体进行彻底清洗,重新培养生物菌。但是由于停止运行、出水不达标受到了上级部门的严厉查处。
2、生物池或氧化沟出现大量污泥沉淀
生物池或氧化沟在设计时为了防止大量污泥沉淀,大部分设计有搅拌器或推进器,正常工作情况时生物池的污水处于流动或翻滚状态,促使活性污泥能够更好地参与生化处理过程,尽量避免污泥的沉淀和减少死泥的产生。由于生物池大量的污泥沉淀,直接导致生物池中菌种严重缺少氧气,使生物的好氧过程停止,无法进行再次循环,周而复始直至生物菌种完全死亡,严重时可以导致生物池中微生物菌团短时间大量死亡,不得不重新培养活性污泥。例如某城镇污水处理厂,由于工矿企业的废水含有大量粉煤灰和泥沙,排入后造成生物池大量污泥沉淀,池底达到1米多厚,搅拌器、推进器以及曝气器运行负荷增大甚至出现损坏,同时污泥脱水机损坏,没有及时修理投入运行,无法脱掉大量死泥,导致污水中溶解氧浓度仅为0.05mg/L,水面开始出现大量浮藻,之后微生物菌团大量死亡,无法实现污水的生化处理作用。只好停止运行清理污泥,修复污泥脱水机,重新培养活性污泥,用时一个多月,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因清理污泥还差一点出了人命事故,当时恰逢国家有关部门对COD总量减排的核查而被发现,受到扣减减排量的处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负责人也受到撤职处分。
3、各种有害菌种进入生物池
生物池或氧化沟的生物菌是通过投加活性污泥等接种方式逐步培养起来的,大量的杂菌和无用菌种的加入,导致污水中各种无用菌与有用菌争夺养分的现象产生,污水中养分不能维持有用菌种的正常新陈代谢,弱化了正常菌种的生化作用,直接影响了硝化与反硝化过程,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处理效果。例如某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时发现处理的效果越来越差,放水检修后又重新进水培养,但培养若干天仍不达标,经外请多位专家诊断,主要原因是进入大量有害杂菌,导致处理效果逐步降低,需要对生物池进行清洗和消毒,再放入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培养,通过再次整改后实际用时近10多天既达到预期效果。但是停止运行时间过长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
4、重新培养生物菌周期长且麻烦
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艺的生物菌种受到严重冲击后,完全不起生化作用,必须重新进行生物菌的培养,需要对生物池或氧化沟进行池体清理、重新进水、接种、循环、采样、化验、培养等一系列工作的展开,在温度适宜和进水水质良好的条件下一般培养周期在20天左右,如果遇到冬季寒冷天气,培养时间将更长,甚于无法完成菌种的培养。例如某城镇污水处理厂,在12月份受到工矿企业偷排废水的严重冲击,导致了整个生物处理阶段微生物菌团全部死亡,只能重新培养生物菌的工作。从清理池体开始到恢复正常运行总共花费了2个多月的时间,不仅由于天气寒冷温度极低的原因培养菌种困难巨大,同时由于结冰等自然现象为重新培养生物菌的整改过程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又因刚投入运行不久,技术力量非常薄弱,无奈之下只好花巨资外请专家现场指导操作,既废时又废力还提心吊胆害怕被查处。
城镇污水处理厂受到冲击后的解决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厂无论什么原因受到冲击,都必须尽快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恢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尽快使处理工艺达到出水标准。
1、阻止工矿企业废水的大量排入
必须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对工矿企业偷排废水等现象,排水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排查找到偷排源头,立即阻止工矿企业废水继续大量流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2、重新清洗构筑物池体
对于受到一定冲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调整工艺和设备,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处理工艺的处理效果。对于已经被严重冲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则需要放水并彻底清理池体,以便对生物菌的重新培养提供良好的条件。
3、重新开始培养生物菌
在对构筑物清理后重新放入城市生活污水,对池体起到浸润的效果,并对进水进行水质化验取得有关数据,根据设定预案积极展开菌种培养工作。在生活污水中添加大量碳源或直接投加活性污泥和粪便等措施进行闷曝,加速生物菌种的培养。
4、密切注意精心运行
在重新培养菌种的过程中,必须密切观察进出水情况,进行实时调整精心运行,促使生物菌种达到预期效果,处理工艺迅速达到出水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对进水须高度关注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必须进行实时检查监测,排水管理部门必须对进水水质进行有效的控制,避免排入工矿企业废水。
1、加强巡回检查检测
加强定时巡回检查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设置在线监测设备将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2、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当发现进水异常时,须密切关注,停止进水并积极调整工艺,同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配合排水管理部门进行排查,及时制止工矿企业废水的再次排入。
3、制定预案积极解决
根据区域内各种复杂进水情况制定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工艺和运行设备的调整,根据预案进行减少进水、投加碳源、闷曝、减少曝气量、调整循环时间等方法进行工艺调整,尽可能减少损失。
积极推行排水许可制度
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属国家建设部纳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严格执行的是《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有关标准,必须积极推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对城市排水加大管理和查处力度,避免城镇污水处理厂受到冲击的情况再次发生,从源头上遏制工矿企业废水冲击城镇污水处理厂。
加强员工的技术培训
污水处理工艺技术虽然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具有相当的经验,但是中小型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是近几年的事情,大部分不具备运行经验,遇到突发事件就无法应对不知所措,甚至已经发生严重冲击还未发现。必须加强员工的技术培训,建立必要的巡回检查和报告制度,知道如何发现如何处理,具备较强的技术水平和运行能力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受到严重冲击,后果是非常严重的,除上述各种情况还有印染涂料企业废水含有大量的颜色,导致处理工艺的颜色无法去除;雨季洪水也可能造成冲击,应该防止大量进入;进水COD过高超过有关标准,仰止生物菌生长,造成菌种大量死亡等等情况,不在此赘述。
工矿企业的废水大量排入,造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冲击是主要原因,必须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高度重视。当城镇污水处理厂受到冲击时,必须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尽快采取必要的措施迅速恢复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当城镇污水处理厂受到严重冲击后,首先是阻止工矿企业废水的进入,然后需要展开一系列的有效工作,争取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在市政道路方面,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不断完善,绿化、美化、亮化水平不断提高,“两河三岸、六桥三区”的城市新格局和“九纵七横” 的城市主路网基本形成。建成25条总长67.1公里的主次街路,修筑路灯7000盏,公交站点62处。城市绿化累计栽植树木40余个品种,栽植各类乔木37万株,绿地总面积达415万平方米, 绿地率达38.83%。建成总面积为42.5万平方米的水景公园,20万平方米的科尔沁广场,413万平方米的科尔沁森林公园和20万平方米的北山植物园。
在基础设施方面,实现了集中供热,建成换热站19个,铺设供热管网83公里,供热能力达250万平方米;建成自来水厂及配套给水管网工程,日供水能力2.4万吨,铺设排水管网30余公里;建成日处理能力1.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建成日处理能力50吨的垃圾处理厂;建成教育园区、多功能活动中心;完成占地20.5平方公里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公厕、垃圾转运站、交通信号灯、公交车停靠站、交通标志牌等市政设施配套工程,进一步完善了城市综合配套服务设施。
在住宅建设方面,建设了兴科家园、宇科多蓝花园、碧桂园等小区,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52.6亿元。完成廉租住房432套、公共租赁住房144套,保障性住房累计达到2.79万平方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建成23万平方米的生态移民小区,有效改善了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科右前旗先后出台了《城市卫生管理办法》《科尔沁镇市容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在城区全面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并按照“全天保洁”的原则,组建保洁队伍,逐片、逐段落实保洁任务,努力营造清新有序的新址城市整体形象。
2014年8月,旗政府投入130余万元,更换新式垃圾箱360余个,新增垃圾运输车2辆和压缩车1辆,完善了3座密闭式中转站的配套设施及地面硬化,改造地埋式中转站5座,完善公厕的水、电设施,新建了5座水冲式公厕。对城区内破损和陈旧老化公交站牌进行了维修更换。
旗政府与辖区内7家重点企业签订了污染物消减目标责任书,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旗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医源性废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区采取了大型货车禁行、小型车限速、禁止鸣笛等措施,噪音昼间平均值为45分贝以下。经过治理,全旗大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全年优良天数保持在95%以上。
关键词
双重治理模式;低冲击开发模式;绿色基础设施;雨水费
中图分类号 D912.6;X1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9)05-0136-07
随着研究与认识的深入,我国的城市雨水污染对水体造成日益严重的危害得到专家学者们广泛重视。当前我国的城市雨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和立法远远落后于现实中防治污染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传统的点源污染防治以外加以足够的重视。美国对城市雨水治理的模式和立法政策日趋完善,有值得借鉴之处。城市雨水污染通常也可以称为城市面源或者非点源水污染。由于美国立法中的城市雨水污染已经脱离非点源污染的范围,大部分纳入了原先专门针对点源污染设计的NDEPS制度中,因此本文一般使用雨水污染的概念。
1 概 述
城市雨水污染主要是以降雨引起的雨水径流的形式产生,径流中的污染物主要来自于雨水对河流周边道路表面的沉积物、不透水面、垃圾等的冲刷,突出特征是:污染源时空分布的分
散性和不均匀性、污染途径的随机性和多样性、污染成分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在面源水污染中,城市面源是仅次于农业面源的第二大面污染源[1]。现在国际上已把城市降雨径流列为河流、湖泊污染的第三大污染源。城市降雨径流中污染物、重金属及碳氢化合物的浓度在数量级上与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基本相同,有些地区路面径流中悬浮固体的浓度甚至远远大于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2]。可见,城市雨水污染的污染危害是相当大的。
根据美国国家环保局的报告,雨水污染主要包括两大因素:地表径流的水量和流速,以及径流中污染物的浓度。这两大因素的成因,从源头角度上而言,主要包括不透水面积和污染物的增加;从末端的角度上而言,主要涉及城市排水体制[3]。污染物增加是人类活动对于环境造成的必然后果, 而以下另外两大成因需要进一步的阐释,因为我们往往因为缺乏对其全面的了解而忽视了雨水污染的后果和可能的解决思路。
1.1 不透水面
不透水面包括自然和人工两种,其中人工建造的占绝大部分,主要可以划分为建筑屋顶、交通设施(如道路、停车场)和受损表面(也被称为城市土壤,仍是自然表面但是由于人类活动减少了透水程度,比如郊区草坪)。越来越多的数据显示,世界范围内,至少三分之一的已开发城市土地是供交通设施使用的[4]。并且,当不透水表面比例在一个水域中达到10%和20%之间时(不透水域值),生态压力就开始明显加剧,在达到20%以后,河流的稳定性锐减,生境容易丧失、水质下降[5]。
不透水面积增加之后的直接后果是:1. 降雨的径流速率增加。径流速率增加导致在更短的时间内输送水流,增强了水流的侵蚀能力;同时增加洪峰流量 ,通常可以导致双倍以上的洪峰流量[6]。最终引致洪涝,河道侵蚀,沉积物沉降,河岸切割和生境丧失;2. 减少基流量。由于不透水面的存在减少了对径流的过滤以及对地下水的补给。当不透水比例达到65%,基流量通常会降低到10%以下;3. 降低自然净化功能[7]。当用混凝土的河道来替换自然的排水通道时,水文产生了显著的变化,同时损害了湿地、河流自然系统的调节功能,因为它们作用的发挥必须依赖于雨水以污染物可以被吸收的速度流动[8]。上述不透水面增加导致包括生境丧失、洪灾泛滥、水生动物多样性丧失和土壤侵蚀加剧等问题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远不止直接的水体污染。针对不透水面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会产生一系列的正向的溢出效应,应该被视为一个有效的治理思路。后文所探讨的“低冲击开发模式”的兴起也正是基于此。
1.2 城市排水体制
城市排水体制的固有弊端,也是雨水污染的成因之一。我国现有的探讨城市面源污染、雨水污染的文献,有的并没有把城市排水体制纳入成因之一,但是国外的研究早已经把两者结合起来研究,并论证过管理控制模式存在很多交叉的地方,密不可分[9]。城市排水体制一般分为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类型。
(1)合流制排水系统。
合流制排水系统是将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径流汇集在一个管渠内予以输送、处理和排放。按照其产生的次序及对污水处理的程度不同,合流制排水系统可分为直排式合流制、截流处理式合流制和全处理式合流制[10]。这三种合流制,后者比前者要更为优越。但是,由于很多旧城区排水系统建成较早,所以一般保留着较为落后的排水体制,引发合流制溢流的水污染问题。
(2)分流制排水系统。
当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排水管渠排放时,称为分流制排水系统,其中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系统称为污水排水系统,排放雨水的系统称为雨水排水系统。根据排放雨水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完全分流制、不完全分流制和截流式分流制[10]。根据现有的数据来看,分流制产生的问题主要在于,目前技术手段下,大多数分流制由于缺乏对雨水的处理能力,一般将其直接排放到水体,也有可能产生严重的水污染问题。两种排水系统都存在潜在的水污染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无论排水系统设计如何尽善尽美,都不可能弥补雨水对土壤的侵蚀等物理性的损害。鉴于此,必须考虑在排水体制优化的同时,考虑设计具有多重环境正向效应的治理模式和工具,力求在治理雨水污染的同时解决雨水带来的其他环境问题。
本文在归纳和总结美国和我国的相关技术和政策法律类的文献的基础上,把治理模式归纳为源头控制和末端控制。虽然这两种模式是环境管理中的典型模式,但不同的文献对雨水污染的末端控制的界定不尽相同,所以在此必须厘清。
雨水污染三大成因中的污染物和不透水面的增加的应对措施主要是源头控制。污染物的减少主要通过市政卫生管理、垃圾处理等来解决。而本文主要探讨的源头控制集中于解决不透水面导致的雨水径流增加。
末端控制手段主要包括雨水许可证制度,排水体制的优化或者改造等。许可证的制度,主要是指把以非点源为特征的雨水污染通过转化设计,纳入点源污染的许可证制度中。我国现行的许可证制度是否囊括雨水污染并不明确。排水体制的优化或者改造在我国很多地区开始实施,但已经出现了一些盲目化的倾向。
2 美国的相关立法和政策经验
现有雨水污染治理方面的文献中,国外经验首推美国的最佳管理实践(BMP)。本文从法律的角度系统梳理美国的相关立法经验,同时重点分析经济激励的法律机制。
2.1 美国联邦雨水污染规制的立法沿革
早在20多年前,美国已经开始在联邦层面对雨水污染进行规制了。从1972年联邦环保局授予许可豁免到1987年国会设定联邦环保局颁布雨水管理的第一和第二阶段规定时间表,其立法进程相当曲折。至2001年,联邦环保局已经发放了涉及850个相关排污主体的260余个许可证。到目前为止,根据《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的相关规定,联邦政府在雨水污染治理上起着宏观协调作用,具体立法主要依赖于州和地方政府。这不仅仅是美国联邦体制所致,更是因为雨水管理分散性的特点对统一的联邦立法造成了较大的阻力。基于此,下文对于美国的雨水立法和政策的介绍分析主要集中在几个领军城市。它们一般都同时采用了源头分散和末端治理模式,因为当两种模式适度结合时,往往能够互为补充,发挥最佳的效果。
2.2 末端控制
本文的末端控制的范围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和排水体制的改造。自美国联邦颁布第二阶段的许可证规定以后,已经将城市中大部分雨水污染源纳入了国家污染排放清除系统(NDPES)中。第二阶段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第一阶段有所差异,对于申请的具体性、监测技术和方式、执行效果等要求相对宽松,是针对第二阶段被许可方的特性作出的必然调整。也正因为其难以用传统的方式来进行规制,所以,针对第二阶段的低冲击发展模式等源头控制越来越受到重视。排水体制的改造主要是分流制改造或者是深层调蓄隧道等。这些改造在某些地区必不可少,但是由于其成本和周期性长等因素,一般都是有限度地实施。
雨水许可证的原理是,虽然最初雨水的来源是分散的,但是最终会通过管道排向水体,所以可以通过转化被视作点源纳入NPDES的许可证范围[1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许可方主要分为三类主体:第一类是城市分流制系统(Municipal Separate Storm Sewer Systems )。由于经此流出的雨水通常是未经处理就进入水体,为了防止有害的污染物,被许可方必须取得许可证方可排放并且必须制定雨水管理计划(storm water management program)。环保局于1990年制定了第一阶段的许可证,要求大中型城市和某些人口多于10万人的县的雨水排放必须纳入NPDES。1999年制定第二阶段,把城市化地区的小型分流制系统和城市化地区以外的小分流系统也纳入。第二类是施工面积超过1英亩的建筑活动,第三类是工业活动。大部分州被授权执行NPDES雨水计划和管理本州的雨水许可计划。而在上述联邦环保局保留许可权限的州、地区和大多数部落中,则由环保局负责许可和监督。针对第二阶段的雨水排放,环保局在2000年颁布了国家最佳管理实践中六种最低限度的控制手段,包括公众教育,公众参与、非法排放的检测和排除、建设工地、后建设阶段、污染预防/联合管理。[12]各州和地方自行制定执行的雨水污染防治计划必须满足这六方面的最低要求。
但是,这种“末端治理”依然因为低效而备受诟病,因为它被纳入点源污染的传统治理模式中,无法摆脱点源末端治理的固有弊端。这一弊端在作为三大主体之一的分流制系统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当我们意识到传统的工业点源污染必须采用清洁生产的模式从源头消减,就不难理解为何要采用同样原理的低冲击发展模式来降低流入分流制系统的雨水径流的环境影响程度了。
2.3 源头控制――低冲击开发模式(Low Impact Deve lopment)
低冲击开发模式是一个雨水管理的新思维,也是一个高效控制城市雨水污染的战略。这种新模式的核心原则是,首先把雨水管理和雨水弃置区分开来;其次,设计的多种技术手段力求接近雨水径流的源头[13]。这种开发模式可以适用于所有城市环境元素(比如停车场、道路、花坛和景观区域等),把这些环境元素转化为专门的雨水管理系统。具体实施的技术不仅简单、经济,而且可以在一般的住户层面使用:如雨水花园(rain garden)、生态屋顶(green roof/eco roof)、集雨桶(rain barrel)、透水路面(permeable pavement),草沟(grassed swales),河岸缓冲带(riparian buffer)等。技术虽然形式各异,但总体思路都是减少不透水面积或者引流、过滤和使用暴雨积水从而减少雨水径流。这一系列的雨水管理的设计被统称为“绿色基础设施”(green infrastructure),已经在美国的多个州进行适用。绿色基础设施不仅具有雨水污染防治的功能,同时,这种模式还可以节约能源、减少温室效应、美化城市环境和创造更多的宜人以公共空间,其长期的生态效应难以估量。适用绿色基础设施的关键性因素在于成本,其高低取决于具体的适用对象。在新城区开发或者老城区大规模改造的过程中采用绿色基础设施的成本远低于末端控制手段――排水体制的改造。美国2000清洁水域需求研究(2000 Clean Watersheds Needs Survey)中提到, 如果主要依靠建造分流制排水系统和深层调蓄隧道两大方法来控制雨水污染的话,预计需要投资560亿美元。前者不仅造价高昂,而且未经深度处理的雨水流入水体也会造成污染;后者建设周期太长且成本高昂。但是即便绿色基础设施的成本在某些情形下没有绝对的优势,它所具有的其他的生态优势,如节约能源(如绿色屋顶由于良好的隔热的特性具有明显的节能优势)和美化环境等等优势完全可以弥补这一缺陷[14]。
虽然绿色基础设施总体效益比排水体制的优化改造高,但是在雨量巨大,气候变化影响不确定性的情形下,排水体制改造不可避免。所以两者应该根据适用的地点的具体情况,综合多种因素结合使用。这就是为什么芝加哥、波特兰等城市,不仅大规模地建造绿色基础设施,同时又不惜成本地对排水体制进行了改造。
政府的政策立法的支持对这种低冲击开发模式的推广至关重要。通过对上述几大城市案例的分析发现,除了制定少数强制性的建筑标准来推动以外,绝大部分是通过经济激励的方式来鼓励采用这种分散的源头治理模式。众多的经济激励方式中,雨水公用事业部门的建立和雨水费的征收,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筹资和激励方式。
2.3.1 雨水公用事业部门
在美国,雨水公用事业部门(storm water utility)和饮用水、污水处理公用事业部门类似,都是通过对用户征收相应的费用作为雨水管理的资金来源,而非通过政府税收收入。但是雨水与后两者不同的是,用户往往不能通过缴费感受到直接的服务效果,而缴纳饮用水费和污水费后可以享受到卫生的饮用水和污水的处理,结果相当直观。但是雨水费用的法理基础在于,一个水域中的任何的主体都因为雨水管理而受益,所以他们理应为此支付对价,而不论这种收益是不是直接的和可以量化的。美国的很多州已经设置了此部门,征收的费用一般都用于维护城市雨水排放设施,实施雨水管理计划、建造绿色基础设施等等用途,但是具体的雨水费结构却互有差异。
华盛顿特区的雨水费和雨水基金由2000年的雨水许可执行法案确定。费用结构包括三大成分:一是向居民用户(residential customer)征收的每季度1.75美元的固定费用;二是向商业用户和联邦、市政机构征收的基于饮用水流量的费用,即每单位饮用水水费的2%;三是向多单位家庭住宅(mutifamily)征收基于饮用水流量的费用,即每单位饮用水水费的1.4%。这项费用对于基金资金的募集富有成效,但是缺陷在于征收标准固定或者基于饮用水的流量,并不是真正的使用费,缺乏和雨水径流量的直接联系。[15]特区的雨水费虽然有待修改,但却可以为我国初始阶段的雨水费设计提供参考。我国最初阶段的重点在于筹资投入雨水管理,而且在对不透水面积和低冲击模式技术的监测技术还不成熟情况下,更应该考虑基于饮用水或者污水量征收雨水费。
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激励的作用,雨水费结构调整的趋势是把数额和不透水区域面积、陡坡、土地类型、低冲击开发技术的采用等等因素联系起来,把用户对雨水的实际或潜在影响进行量化,对用户行为进行引导。比如马里兰州[16]对单独居民住户每年征收24美元的固定费用,但对于商业建筑和复合民用建筑,就按照实际的不透水区域面积进行征收。波特兰的雨水费除了不透水面积以外,还和具体的绿色基础设施的使用率挂钩。
2.3.2 经济激励
除了雨水费以外,各州还以其他多种方式提供经济激励,包括补贴或者税收抵免、政府拨款、绿色建筑证书计划等等。芝加哥在绿色屋顶计划中,对于建筑屋顶上的建造绿化面积比例高于50%或者2 000平方英尺的开发商提供“密度奖金”。2006年对20个小规模的商用和民用建筑安装绿色屋顶提供每户5 000美元的政府拨款。居民还可以通过安装集雨桶、植树等方法来获得直接的现金补贴。除上述常见的激励方式外,波特兰还通过雨水费的调整来提供激励。雨水费涉及私人房产和公共街道两个独立的部分。相关法规规定所有的雨水费承担者都受益于城市街道系统和环境,并且对其负有责任,所以必须承担公共街道的部分。采用指定的绿色基础设施的用户可以在私人房产部分享有高达35%的雨水费折扣。但是由于街道所占面积高达整个城市不透水面积的一半,街道径流的污染性相较私人房产而言更重,所以对于街道部分的雨水费不提供任何折扣。同时,波特兰已经率先开始对雨水交易计划的可行性进行研究[17]。
3 我国雨水污染立法和政策现状
中国的城市面源水污染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从北京开始,然后在上海、苏州、杭州、深圳、武汉等城市相继进行,这些研究主要是调查城区面源污染的宏观性质和基于国外模型的污染负荷研究[18]。
目前有不少文献确认我国城市雨水污染(面源污染)的严重性和特性,控制技术也在不断的探索之中。实践中,很多城市侧重于排水体制的改造,在未经过严密的论证的情况下,盲目地照搬国外的做法,一哄而上进行分流制改造。从北京和上海雨水污染的研究结果来看,根据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分流制排水系统不一定比合流制优越,尤其对环境条件较差,径流污染严重的城市[19]。雨污混接的影响,也是分流之下雨水污染程度高于合流制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这一点与国外相关调查的报道结果有明显差异[20]。通过实测水质的比较表明,不同的城市和地区,合流制溢流和分流制雨水水质的污染程度会有很大的不同,这主要取决于当地环境卫生、管道清通养护质量和降雨等条件。在环境条件差,汇水源头污染控制措施、排水管网雨污混接的管理不完善的地区,分流制雨水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样不容忽视,甚至可能比合流制溢流更为严重。
在源头控制方面,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成功案例。比如,苏州已经采用了低冲击模式治理雨水污染,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生态集雨沟技术,已在苏州相门新村、娄江新村等处试用。生态护坡技术,通过在苗家河、南园河沿岸,对原有的直立式混凝土护坡进行改造,削减污染物的入河量。结合模拟试验和实地监测,在南园河和苗家河改造的生态护坡,可去除降雨径流污染物中90%的SS、60%的有机污染、80%的氮和磷,截污效果明显[21]。武汉汉阳地区也进行了城市面源污染相关实践包括景观生态湿地污染净化系统,岸边净化和透水路面用生态混凝土技术,水质净化和区域环境美化相结合的岸边带生态修复技术等。
和我国雨水污染技术研究进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水污染防治立法似乎连城市雨水污染这种类型都未确认,这对系统化治理雨水污染构成一个重大立法漏洞。所幸的是,雨水污染在法律文件中并非是无处可寻,其源头治理和末端控制相关内容分别散见在其他的低级别的法律文件中。但是对于日趋严重的雨水污染采用这样的立法模式具有明显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缺乏系统化的治理模式及其相应的法律机制,尤其是经济激励的机制。
《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城镇水污染防治一节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通过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等等。
显而易见,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对城镇水污染来源进行类型化,而是着重围绕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相关主体的排污费问题进行规定。而《水污染防治法》在关于农村污染治理中提及了面源污染,这似乎暗示,城镇水污染中不存在由雨水引致的面源污染问题。实际上,城市的雨水污染是否是面源污染似乎在法律文件上找不到一个权威的认定,尽管大部分研究文献实质上将二者等同。在将来的立法中,有必要根据我国当时的雨水污染的现状和技术发展水平进行定性。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了规避监管的方式包括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可惜并没有直接涉及雨水污染的问题。
2007年3月1日实施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在第八条规定颁发污水许可证的范围包括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并要求其同时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污水是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这一条是否实质上确立了雨水污染许可(即把雨水许可囊括在一般的污水许可中)并不明确。按照美国的雨水许可证的制度,排水户对其排放的水的控制不限于主动的排水,而是对降雨时引发的雨水径流的污染物和径流量的预防控制,比如建设工程地点就负有防治施工地点露天堆放的砂石在降雨时流失导致径流中此类污染物增加的义务。所以就是否包括非主动排放污水这一点,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此外,雨水治理相关的内容还散见于国务院部委规章层级的众多法律文件中,例如:2008年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的《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或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排入管网污水的水质监管。”2006年科技部和建设部颁布的《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规定“小城镇排水管网一般宜优先选择分流制;对于经济力量较薄弱的小城镇,近期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有条件时过渡到分流制;某些条件适宜或特殊地区的小城镇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并在污水排入系统前采用适当方法进行处理;对于旧镇近期改造地段、新区建设及工业开发区建设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实行雨污分流制。”
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征求意见稿)规定“水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按‘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重复利用、循环使用’的原则做好水平衡,分析水资源使用的合理性,在保证达到国家用水与排水指标的前提下,提出进一步节水的有效措施。”
2005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水利部、建设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提出“推广城区雨水集蓄回灌技术。在缺水地区优先推广城市雨洪水地下回灌系统技术。通过城市绿地、城市水系、交通道路网的透水路面、道路两侧专门用于集雨的透水排水沟、生活小区雨水集蓄利用系统、公共建筑集水入渗回补利用系统等充分利用雨洪水和上游水库的汛期弃水进行地下水回灌。”综上可知,节水技术大纲中比较明确地提出了推广类似美国绿色基础设施的一系列技术,但是着眼点在于节水而非直接的雨水污染防治。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中对于排水体制进行了类型化,相当具体,但是上述法律文件效力级别太低,只是政策性文件而非法律,且缺乏具体的机制,并不能够扭转现实中一刀切式的分流制改造,更难以对地方源头控制的采用起到实质性的激励作用。更重要的是,虽然它们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排水体制和通过采用绿色设施节水来间接预防污染,但是并没有把二者结合起来作为一种系统化的治理模式。
雨水污染的分散性决定了其防治的分散性。除了中央层级法律文件外,一些现行的地方法规对雨水污染防治的规定也相对明确,如2008年修订的《江苏省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和老新村改造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对排水管网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住宅单体设计应当优化排水系统布局,避免住户利用雨水管排放污水;住户利用雨水管排放生活污水的,相关基层组织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教育、制止。2004年《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应当建设污水管网并实行雨污分流;已建区域应当逐步改造污水管网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
雨污分流。”2007年《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应当建设污水管网并实行雨污分流”,等等。
以上有限的地方法规,在水污染防治条例或者水资源保护条例中对于排水体制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补充了中央层级水污染防治立法的缺漏。但是地方立法似乎更偏重于排水体制而忽略了绿色设施,或者更准确地说,一般绿色设施的规定可能散见在多个部门的不同规定之中,目前尚未出现针对雨水污染的从源头到末端的体系化的模式和立法。雨水污染治理的分散性对统一的中央立法提出了较大的挑战,但是中央的立法最低限度上应该明确污染类型,以及治理的基本模式,然后把具体法律机制的选取和方案制定授权给地方行使。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在分散型的雨水治理上,地方立法和中央立法如何互动,地方立法究竟能够享有多大程度的自主性和超前性。
4 完善我国雨水污染治理立法的基本思路
4.1 确立末端治理和源头治理双重模式
由于绿色基础设施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适宜大规模、单独适用,特别在降雨量大、老旧城区等情况下,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有时需要和排水体制的改造相结合。在新城区或者老城大规模改造的情形下,绿色基础设施可以进行大规模的应用。但不论在哪种情形下,由于绿色基础设施无可比拟的长期生态效应,都应该保证有最低比率的适用。
同时,对环境影响较低的截流式分流制的出现,以及一些先进国家的“合流制等同分流制”措施的提出,表明排水体制正在克服自身弊端,不断自我完善。这就意味着,排水体制的改良在双重模式中的权重就会相应发生改变,要求决策者必须周全地考虑一系列因素来采取最优方案。
4.2 修改现行相关立法
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城镇污水的范围,确定城市雨水在污染防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将其和其他相关立法衔接起来。
由于《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对排水许可是否包括雨水许可并不明确,所以建议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通过《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的制定,规定在规划中必须纳入强制性的雨水污染防控方案,保证最低比率的绿色基础设施,赋予规划中这一部分内容以法律效力。我国没有统一的规划法,对规划的整体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规定,而考虑到规划本身的性质决定了不可能所有内容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应该着手规定规划的哪部分是强制性的,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绿色基础设施采用最佳时机是在新城区或者大规模改造的旧城区,所以这就要求在早在规划阶段就应该把绿色基础设施纳入。由于在这种情形下,绿色基础设施不仅具有巨大的成本优势,而且还有单纯的排水体制改造所不能带来的长期的生态效益,所以,应该在规划中规定最低比率的绿色基础设施,并对违反这一标准的规划的制定主体或者实施主体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各地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在此最低比例上进行调整。
把绿色基础设施纳入建筑标准中。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绿色建筑标准,但是必须把这个标准的具体设计扩大至雨水污染防治上,而不仅限于节约能源和资源。
当采用源头控制的模式后,会同时涉及到另一个水资源利用的法律问题――雨水集蓄利用。雨水集蓄利用不仅仅是一个狭义的环境法的问题,更多的是民法或者自然资源法上的问题,因为其最终落脚点在于集蓄的雨水的归属和转让,所以今后法律对策还应该集中于雨水集蓄的归属和完善雨水的定价机制[22]。
4.3 明确管理体制
从目前仅有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文件公布上来看,水利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发改委都对城市雨水污染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都不甚明确。建议根据源头治理和末端治理双重模式确定主要的管理主体。比如,绿色基础设施的开发、公用事业部门、排水系统等等几个重要的环节,都需要明确其管理的主体,同时必须使源头治理和末端治理的部门有序配合协调。
4.4 构建经济激励机制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相关办法至今尚未出台,但是地方已经开始出台相关的实施办法,如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虽然收费权在地方政府,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但是国务院应该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污水处理费用的结构和范围进行规定,特别是应该明确污水和雨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是否在污水处理费中纳入雨水费。
明确了上述的问题以后,下一步要考虑的问题是怎样确定雨水费的结构来对用户进行经济激励。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等主要立法中明确了雨水污染类型以后,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污水处理费用和雨水费的规定。雨水费的最初的费用结构,可以按照民用、商业、工业等不同类型的主体进行确定,应该以固定费用的征收方法为主。待相关的技术成熟后,再考虑把不透水面积和低冲击开发技术和费用挂钩。
除了雨水费以外,国家应该通过其他多种激励手段来推广雨水治理的源头治理的技术,比如税收、补贴、优惠贷款、国家拨款等等。由于低冲击开发模式的分散性,直接的激励主体是地方政府,所以应该和一般经济激励有所区别,国家的经济激励机制的设计应该着重于对地方政府的激励。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Deletic A B, Maksimovie C T. Evaluation of Water Quality Factors in torm Run off from Paved Areas[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Engeering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 1998,124 (9): 869~879.
[2]Ellis K V, White G, Warm A E. Surface Water Pollution and Its Control[J]. England: Macmillan Publishers LTD., 1989:268~270.
[3]陈铁等.城市雨水污染治理和资源化[J].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4,(4):39. [Chen Tie etc. City Rain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nd Utilized as Resource[J]. Liaoning Urban and Rural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2004(4):39.]
[4]Southworth M, E BenJoseph. Streets and the Shaping of Towns and Cities[M]. New York: McGrawHill Companies, 1996:256.
[5]Schueler, T. R. The Importance of Imperviousness[J]. Watershed Protection Techniques, vol. 1, no. 3, Fall, 1994:100~111.
[6]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Handbook: Urban Runof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lanning, EPA 625-R-93/004, September 1993:3.
[7]Klein, Richard, D. Urbanization and Stream Quality Impairment[C]. Water Resources Bulletin, August 1979(15):954.
[8]Natural Resource Defense Council. Storm water strategies: Community Responses to Runoff Pollution[R], 2001:30.
[9]U.S. EPA. National Management Measures to Contro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from Urban Areas[R/OL],2006.[2009-01-28]. epa.gov/owow/nps/urbanmm
[10]陶欣, 刘树才, 周勇. 未来城镇排水体制改革的探讨[J]. 中国市政工程, 2008(3
):48~49[Tao Xin, Liu Shucai, Zhou Yong. A Probe into Renovation of Urban Drainage Systems in Future. China Municipal Engineering, 2008(3):48~49.]
[11]U.S. EPA. Storm Water Pollution Program[R/OL],2008. [2009-01-29].cfpub.epa.gov/npdes/home.cfm?programid=6
[12]U.S. EPA. Storm Water Pollution Program[R/OL],2008.[2009-01-29].cfpub.epa.gov/npdes/stormwater/menuofbmps/index.cfm[13]Prince George's County, Maryland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Programs and Planning Division. LowImpact Development Design Strategies: An Integrated Design Approach[R], June 1999.
[14]John Haugland. Changing Cost Perceptions: An Analysis of Conservation Development[C]. Conserv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February 2005.
[15]Natural Resource Defense Council. Out of The Gutter: Reducing Polluted Runoff in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R], 2002:31.
[16]A Storm Water Utility for The City of Takoma Park, City of Takoma Park, Maryland[R], March 1997.
[17]Natural Resource Defense Council. Rooftops to Rivers. Green Strategies for Controlling Stormwater and Combined Sewer Overflows[R], June 2006:17~19.
[18]倪艳芳.城市面源污染的特征及其控制的研究进展[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2(2):56[Ni Yanfang, Characteristics and Control Progress for Controlling Urban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J].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Management, 2008,2(2):56]
[19]韩冰等.北京市城市非点源污染特征的研究[J].中国环境监测,2005,12(6):64~65[Han Bing, et al. Study on Characterization of Urban Runoff Pollution in Beijing[J].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 China, 2005,12(6):64~65]
[20]林莉峰等.城市面源污染最佳管理方案及其在上海市的实践[J].中国给水排水,2006,3(6):20~21 [Lin Lifeng, et al. The Best Management Scheme on Urban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and Its Application in Shanghai City[J]. China Water & Wastewater, 2006,3(6):20~21]
[21]杨勇等.BMPs在苏州城市非点源污染控制中的应用[J].水资源保护,2007,11(6):62.[Yang Yong, et al. Application of Best Management Practices to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Control in Suzhou City[J].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2007,11(6):62]
关键词 污水处理费 征收管理 问题 对策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对污水排放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行为征收的费用。随着福州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和产业规模快速扩张,使城市污水排放量迅速增加。为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作,改善水环境,福州市较早开征了城市污水处理费,但配套的法规、措施严重滞后,使得征收工作中累积下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福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践回顾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起步较早
为加快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福州市于1992年7月颁发《福州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对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征收对象、征管主体、收费标准、使用管理、违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初期征收标准为辖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0.05元/吨,其他单位0.10元/吨,对居民生活排水暂不征收,排水量以单位实际用水量的80%计算,开创了福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先河。
(二)污水处理费管理机制初步形成
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不断完善其收费政策,确保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专款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首先,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遵循污染付费原则,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对所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征收污水处理费。其次,提高收缴率。为保护水资源,减少水污染,应加强从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排放监管,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提高收缴率。一是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水井,防止偷采偷排;二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征缴方式和具体负责征收的单位,建立污水处理费征缴长效机制;三是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应收尽收。第三,城市污水处理费政策公开透明。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
〔2001〕239号)规定,福州市在2006年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由市物价局对近三年的污水处理费进行成本监审,并联合市建委、财政、市政工程管理处排水收费所等部门召开了听证会,来自全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消费者、经营者、下岗待业者和低保人员等各方面代表,对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进行了认真的论证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物价局、建委对听证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和认真采纳。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促进了城市污水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发展。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逐步提高
污水处理成本包括污水的收集、输送及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升级改造、资产重置和运营管养费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 〔2004〕188号)规定,福州市于2001年、2006年先后两次调增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随着调价,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额逐年递增(见表1),有效缓解了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资金的不足,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管网建设、污水泵站维护等项目大量资金仍由财政补贴。根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119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为充分发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社会效益,由市发改委牵头,物价局、建委、财政、供排管中心参与,拟定今年9月前完成福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历史上第三次调价。
二、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福州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工作起步较早,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且收费标准逐步提高,推动了污水集中处理的产业化、市场化发展,但目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还存在不少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法规建设亟待加强
福州市开征污水处理费已近24年,市政府先后颁发《福州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榕政〔1992〕21号)、〈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榕政办〔1998〕91号)两部地方性规章,现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执收依据文件为《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榕政综
〔2003〕16号),其在排水户超标排放、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减半征收、用水量的界定等方面与2014年三部委颁发的上位法存在冲突,部分条款规定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代征部门征收方式、呆坏账核销程序、托收缴款方式、欠费处罚标准等内容,也与实际操作规程有较大差异。
(二)增收渠道进展缓慢
对收费来说,不断挖掘新的征收领域,做到应征必征,减少潜在的收费资源流失,就是一种工作上的创新。从表1可以明显看出,近5年委托代征的自来水污水处理费逐年递增,而由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征收的自备水(含温泉、地热)污水处理费不升而略有降低,主要是由于近几年征地拆迁、防污减排等原因致使部分企业用水大户陆续迁出市区,温泉水、地热水的新用户每年虽略有增加,但往往一整年所有新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额也抵不过一家用水大户的流失。
据统计,以当年全市自备水用户用水量及污水处理费应征额为基数,因部分自备水用户迁移、停产等原因,自备水污水处理费2009年减征5.85%,2010年减征6.53% ,2011年减征6.34% 。因此,根据福州市的实际情况,不断开阔思路,寻找新的收费增长点,对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稳步增长起着关键作用。
(三)欠费问题仍需严控
污水处理费征收困难、存在欠费是污水处理收费普遍存在的问题。从福州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践来看,近几年城市污水处理费实收率大幅提高,但仍有欠费(见表2)。
在2010年之前,由于收取方式不够完善、缺乏法律保障手段,公共供水公司在收费时存在“本位主义”,造成污水处理费大量欠费,2010年5月,代征的自来水污水处理费与水费实行“一个账号”同步托收,污水欠费大幅下降,2011年起,全市污水处理费实收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虽然现阶段欠费率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但部分用水户拖欠、拒缴污水处理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污水处理经费政策宣传不够,导致部分民众对开征污水处理费政策不理解、不配合,缴费意识淡薄,拒缴、欠缴、漏缴现象无法消除;委托代征的自来水污水处理费可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污水处理费,而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单独征收,这不仅增加了征收难度,而且由于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导致自备水用户拒交或欠交污水处理费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深化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改革的政策建议
只有尽快解决征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可操作性,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规范化,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一)加快法规修订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结合福州污水处理费征管的实际情况,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依托福州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水质检测职能,明确排水户水质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水户的处罚、长期超标是否征收超标污水处理费及已征超标污水处理费环保部门应免征排污费等作出规定。
第二,排水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出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按其是否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来确定是否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针对特殊行业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排水户的污水处理费计量标准应作明确规定,避免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与排水户在界定用水量时产生歧义。
第四,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已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明确报批程序,使无法收回的历史欠费能有效清理。
第五,对个别征收对象是否可以减征、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作出具体规定,增强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在实际收费工作中遇到此类现象的明确态度。
(二)不断扩大征收范围
结合福州的行业分布及地理特性,在以下两个领域可争取尽早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一,福州市区遍布众多的餐饮、医疗、汽修等重度水污染排水户,由于排放污水水量和水质不同,造成污水处理成本不同,在监测计量许可的条件下,逐步根据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污染程度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可有效促进排水户节约用水和减少污水排放。目前,上海、天津、哈尔滨等城市已先后开征此项费用。
第二,福州地下水资源丰富,根据2014年三部委颁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应计征污水处理费。实际操作中建议将此项内容列入城市排水与征收主管部门颁发《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内容,减少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的收费阻力。
(三)加大征收管理力度
在加快污水征收管理办法修订,为征收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费实收率。
第一,收费法规应赋予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对公共供水企业的监督权限,将代征手续费作为考核手段,定期督促代征部门做到应收尽收。
第二,参照自来水污水处理费做法,将温泉水、地热水污水处理费分别由市温泉利用开发有限公司、市地热管理处进行捆绑托收,能有效减少部分用户的主观恶意欠费。
第三,对部分涉及建设审批的自采水排水户,在项目建设初期由城市排水与征收主管部门协调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预先介入签订缴费协议,可有效降低项目建成后实施收费产生的种种阻力。
第四,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联网管理,通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信息平台建设,方便各类缴费对象就近缴费,实现污水处理费征收信息共享,根据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加强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防止污水处理费费源流失现象的发生。
四、结语
治理城市污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部门应充分依靠广大群众,主动向群众普及污水处理知识,在回顾福州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深化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建议,以期对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运用价格杠杆约束排污者行为,改善城市环境等有所裨益。
(作者单位为福州市供排水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 李庆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水利发展研究,2008(8):46-48.
关键词:造价控制;给排水工程;应用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 A
1、给排水工程造价控制中常见问题
1.1重结算,轻预算,成本管理意识淡薄。目前,对于给排水工程造价的控制,主要侧重于事后核算,即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对其他阶段的控制则比较薄弱,甚至于不控制,这就会导致对工程中前期的成本造价管理工作的弱化,难以实施全面的、贯穿整个工程项目始终的成本管理理念。我们应当看到,工程中前期的成本造价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胡报乱报工程预算数额、结算期审计不规范、行业垄断现象的频频出现,导致整个工程造价超过预期标准,给国家经济利益带来损失。
1.2工程招投标阶段转承包问题突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一些工程项目的承包商缺乏相关建设资质却仍旧坚持承包,然后再转包给其他建筑商,或者是一些有资质的承包商承包下工程以后,转包给资质欠缺的建筑商,这样通过层层盘剥,最后承包商能够拿到的承包价格已经非常低了。在这种状况下,建设队伍为了能够尽可能的减少开支,赚取利润只能选择那些廉价的劳动力以及质量较差的原材料来进行建设,这无疑会给工程的建设质量带来巨大的隐患。
1.3施工阶段设计变更随意性大。设计阶段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最关键的环节。但是,就我国目前工程设计阶段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建筑单位对项目设计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力度还是比较欠缺的,很多建设单位急于项目开工,没有做好必要的准备,对投资额度的要求、建筑标准的把握、设计深度的审查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合理与完善程度没有严格把关,造成边施工边变更,对施工中的工程一再更改,对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没有监督,对更改造成的损失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
1.4工程造价实施过程中超标现象严重。就我国当前工程项目的发展现状来看,基本上依旧沿用的是工程完工后再进行造价结算的成本核算方式。这就会导致对工程中前期的成本造价管理工作的弱化,难以实施全面的、贯穿整个工程项目始终的成本管理。
2、决策阶段严格选用节能节水型材料
在设备、材料的选用中,应选用节能型、节水型等节能高效的产品,禁用淘汰产品。宜推广化学建材,并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推广目录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
录。节水、节能型产品如喷射式和压力流冲击式的节水大便器(冲水量≤6L/次)、免水冲小便器、陶瓷片密封水嘴、红外线感应节水装置、自力式平衡压力恒温混水阀、节能型热交换器、飘水量小省电型冷却塔、高效率的水泵等;淘汰产品如:多层住宅、多层公共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禁止设计、使用镀锌钢管;小区建设工程中禁止设计、使用埋地铸铁排水管和水泥排水管;城镇新建住宅中淘汰砂模铸造排水铸铁管。注意加强设备与管道的保温,应选用理化性能优良的保温材料并确保有效的绝热层厚度。管内介质温度在7℃常温时,采用柔性泡沫橡塑的设计厚度应按防结露要求计算确定;管内介质温度0~95℃的热水管道不适宜采用柔性泡沫橡塑材料保温。在水泵的设计选择中,运行工况点应落在Q-H水泵曲线的高效端中,变频泵的选用工况点宜落在高效端的右侧。
3、设计阶段造价的控制
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是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的重点,设计阶段中心思想是预先控制,使设计在满足质量和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不超过计划投资并尽可能节约投资。在设计阶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可以使造价构成更合理,提高资金利用和控制效率。在设计阶段有了投资限额
的控制,有利于设计人员选择一种最经济的式实现技术目标。初步设计对投资影响约为25%,技术设计对投资影响约为40%,施工图设计对投资影响约为25%。由此可见,项目工程造价控制关键是在设计阶段,必须在设计一开始就将造价控制的思想植根于设计人员的头脑中,
强化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性。对于给排水管道工程项目来说,在项目设计阶段应加强以下三个环节的造价控制。
3.1依据详实的地质勘察资料、复杂的地下管网资料和现状,充分考虑给排水管道施工工艺及管道的基础处理,并对管道工艺设计、管道位置的布置、管道的材质选择进行比较,做好先进且可行的技术方面设计。
3.2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补偿、影响交通、建设工期要求等多方面因素,在技术可行的基础上,兼备经济合理方面进行设计方案的优化。同时根据已批准的投资估算限额编制设计概算,从而达到充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进行造价控制的目的。
3.3健全专家会审制度,增加施工图设计质量和深度,及时纠正偏差错漏,为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和审查提供确凿的依据,并减少后期施工阶段留下设计变更和投资超额的活口。
4、招投标阶段造价的控制
招标资料准备齐全,慎重选择投标施工单位。投标单位应无不良记录,在以往合作的工程中投标单位无挂靠现象;投标单位没有处于资产冻结状态;投标单位具备能够承担市政排水工程相应的管理人员、合理的项目组织机构、相应施工机具、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择优选择投标单位,保证项目实施时能够顺利开展。确定完善的招标文件,编制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
合理确定标底,选择合理的发包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有利于造价控制且有利于中标单位把工作重心放在施工进度及质量控制上来。招标阶段清标工作,避免不合理报价。定标之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投标人进行询标。通过询标,排除不合理报价,避免错报、漏报,便于招投标双方对有关问题互相解释、澄清,为确定合理的合同价及合同条款打下良好基础。评标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履约、工期、报价、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计算出各项投标的评标价,然后根据评标价,评价、分析各项投标文件,进一步评选出经评审合理的中标候选人。
5、施工竣工结算阶段造价的控制
严谨签订施工合同,重视施工图的预算审核和控制,严控工程变更、工程量确认。针对给排水工程变更及造价确认的特点,必须采用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做到变更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工程如有变更,对于涉及到费用的工程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代
表、承包单位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方为有效,设计变更需有设计单位代表的签字才能生效。工程变更确定后编制施工方案既要能够方便施工又能提高进度,变更后的造价才能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应常到施工现场,随时掌握工程造价的
变化情况,做到变更结算及时。如果工程变更留待工程竣工后才结算,就会因变更多而造成疏漏,或与原施工图预算或原投标报价的工程内容相重复。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与工程造价人员相互配合,做好工程量确认,做到“随做随签”。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给排水工程中,加强对工程的造价控制与管理是很有必要的。由于给排水工程造价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需要相关人员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和管理,从而最终实现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一、“十一五”期间取得的主要成就
1、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我县的县城总体规划编制于1985年,经1996年和两次修编,修编后的县城总体规划于3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实施,总规控制面积为10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人口远期目标15万人。“6·3”地震后,为满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我县在震后较短时间内就及时开展了《县“6·3”地震民居恢复重建指导意见》的编写,组织省、市、县建设部门专家40余人完成了县《灾区恢复重建工程项目过程造价管理办法与技术的建议书》,完成《县“6·3”地震市政及公共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程计划表》及民房修复恢复重建计划表。编制了《县城灾后建设近期规划》、《普洱府衙修建性详细规划》、《新民街传统历史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确定了老城区灾后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项目范围。并及时制定出震后恢复重建市政道路工程、县城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市政排水管网改造工程、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工程等项目建设的时间计划表,为有重点、有计划、分阶段完成好恢复重建及改、扩建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根据省委副书记李纪恒在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汇报会上对县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结合有关专家意见,县城规划按“以普洱为源,以山为本,以茶为魂,以景建城”的理念,制定新一轮规划编制工作。新规划控制面积130平方公里,水体景观面积66.6公顷,公共绿地面积达446.7公顷,重点对18米宽以上街道建筑风貌景观设计进行控制,规划完成后将实现城市建设详规覆盖率百分之百,为今后新城市建设发展打牢坚实基础。
2、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城镇建设成效显著。
“十一五”期间,我县的城镇化的水平和质量有了较大提高,城镇化水平较快增长。经过不断发展,目前县城常驻人口6.9万人、县城暂住人口0.25万人、县城规划面积14.8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6.6平方公里、城镇化水平29%。
随着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城镇人居环境也得到了极大改善,在城市绿化方面,目前公共绿地面积8万余平方米,有行道树1万余棵,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由零上升到30%以上。在环境卫生方面,加强城区清扫、保洁工作,实行全天清扫保洁管理责任制,垃圾清运做到了日产日清,城区公共清扫面积已达22万余平方米。在亮化美化方面,目前县城区共安装路灯余盏,其中城市旅游景区东塔公园近50盏,过境通道亮化工程安装路灯近200盏。在市容市貌管理方面,起草了《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管理,维护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及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树立了城市形象,打响了城市品牌。
3、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加,城镇承载能力不断加强。
“十一五”期间尤其是“6·3”地震后,我县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城市道路从的20公里增加到30余公里,城市建成区面积从5.1平方公里增加到6.6平方公里。道路面积67.74万平方米、公园个数1个、公园面积1.5公顷、广场个数1个、广场面积2.9公顷、城市绿化面积8万平方米、绿化率35%、城市路灯盏数盏、城市亮化率90%。县自来水厂供水规模0.8万方,管道长度43千米,用水人口3.5万人,用水户数4000户,供水普及率90%。城区有排污管长度7600米,雨水排水管网长度34000米,污水排放规模0.6万方/日。建有生活垃圾转运站1座,占地面积5亩,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1个,占地面积193.5亩,垃圾运输车3辆,垃圾填埋设备4台。于开工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量达1万吨。
4、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勘察设计健康发展;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使我县的建筑设计、施工、建材行业得到了很大发展。特别是“6·3”地震后大规模的恢复重建工程,为我县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建筑施工企业得到不断发展壮大,企业的数量和整体素质有了很大发展和提高。以水泥生产为龙头的建材工业也得到较快发展,建材产品的品种和质量有了很大提高,新型建材逐步得到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稳中有升。建筑建材业的快速发
展,对拉动我县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在我县国民经济中已经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5、房地产投资快速增长,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日趋改善;
根据县城住房抽样调查,截止6月县城住房总建筑面积82.684万平方米(其中:商品房9.371万平方米、房改售房37.593万平方米、自建私房35.72万平方米),居住人口4.45万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8.58平方米。“6·3”地震发生后,县城房屋受到严重破坏需拆除重建的共有911户,拆除建筑面积为4.61万平方米,使得县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下降为17.54平方米。随着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截止底,已建盖住房1717套,19.72万平方米,预计将建盖住房581套,6.62万平方米(不含廉租住房634套,2.69万平方米)。我县县城住房总建筑面积为107.104万平方米,居住人口4.96万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将达21.59平方米。
六、抗震防灾成绩显著,科技推广和人才培训成效明显;
6月3日凌晨5时34分,县城发生6.4级强烈地震,造成3人死亡,300余人受伤。地震还造成灾区断水断电,农村房屋普遍倒塌,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遭受严重损失,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办公用房、民居住房严重受损。县委、县人民政府以恢重建为机遇,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当地产业相结合,坚持提升建设档次,突出民居特色,集中打造了一批新农村亮点。经过近8个月的艰苦努力和顽强奋战,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取得了重大胜利。恢复重建中全县25794户民房修复户于11月底全部完成修复,8721户民房重建户于春节前搬入新居。完成了67个项目点的村庄道路、活动室、公厕等村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52个社会事业和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已全面完成。
为解决因“6·3”地震造成房屋严重损坏的城区贫困户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我县及时实施完成了432套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和456套3700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任务,完成了凤阳片区1、2、3道路、龙潭路、团山路,完成了投资2040万元的县城供水管网改造和投资810万元的城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同时加强社会公共事业单位的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工作,按时完成了县城、县中医院的搬迁重建及县人民医院、行政办公中心等各项恢复重建工作。通过震后一系列市政基础项目的实施,县城道路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观,城市功能得到增强,未来城市的发展框架已基本形成,实现了城市扩容,有效提高了城市承载力,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多重体现。
二、工作情况
(一)完善规划编制,严格规划管理
一是精心编制城市规划。我县加快规划修编步伐,坚持规划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规划修编工作力度。完成了县城新一轮规划编制工作,从更高层次上谋划城市发展,解决城市建设发展的规划控制问题,为实现县城面貌“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战略目标,建设“功能齐全、整洁有序、特色鲜明、生态宜居、充满活力、体现浓郁茶乡历史文化和民族风情、可持续发展”的新县城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不断优化城市规划决策和实施。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规划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新规划编制理念,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完善规划体系,重点围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逐步完善我县城镇规划体系,提升城市功能和布局,营造城市景观。今年以来,在县领导的高度重视下,规划审批程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规划决策水平不断提高。目前,每一个重大项目的实施,都始终坚持了现场踏勘讨论初审、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规划设计成果县规划委员会集体会审等程序才进行最终审批,进一步优化了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划一经审批,就一丝不改地严格执行。全年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9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3份,办证面积合计165800.01平方米。
(二)认真抓好城市管理工作
1、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加强城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实行全天清扫保洁管理责任制,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未发生过堆积现象,清运垃圾1448车,计8406吨。加强公厕的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城区新安装果皮箱160个,修复果皮箱85个,更换移动垃圾桶92只。
2、加大城市综合治理力度
(1)加大城市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在开展城市综合治理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加强对城区主要街道脏、乱、差现象的治理,对占道经营、乱摆摊点、乱堆乱放等现象进行严格查处,先后处理违法占道行为400余起。加强日常巡查工作,查处城市建筑运输泼洒100余起,查处损坏路灯、行道树、果皮箱等市政公用设施行为21起,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罚。
(2)对城区各街道小广告进行清理。共出动人员1000余人次,车辆600余台次,清除各类喷涂、张贴小广告1多条,查处张贴城市小广告行为27起,收缴广告3000余张。经过清理,城区各街道市容市貌得到了较大改善。
(3)认真做好狂犬病防控及流浪犬、猫的捕杀工作。出动宣传捕杀人员1000余人次,对所属辖区500余户居民进行宣传教育,捕杀犬(猫)80余条(只),并严格按照防控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地控制了狂犬疫情。
3、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
(1)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创建园林县城工作,起草了《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实施方案》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抽调人员到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
办公室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并提交了县城绿化改造种植方案。(2)认真开展好县城绿化改造种植工作。采取招投标、委托实施及各单位义务植树的方式,对城区主要道路及零星地段开展绿化改造种植工作。义务植树分配单位共计62家,合计完成种植各种乔木760余棵,大树25棵,改造绿地1600余平方米,总投资达60多万元。完成零星路段绿化改造及6个招标绿化工程,合同价款共计176.8万元。
4、抓好城市供水及管网维护工作
全年制水176.40万立方米,日均供水量5000立方米,总供水户5876户,其中城镇供水户3509户,农村供水户1914户。新建日处理5000立方米的水处理生产线一条,总投资91万元,新安装输水管网5000米,维修管网1.7万米,维修城镇用水户280户,新安装和改造用水户370户。
5、抓好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抓好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维护,在行政办公区及道路及龙潭路新安装路灯126盏,铺设路灯电缆5.2公里,完成城区316盏景观灯的清洗工作,更换路灯镇流器30只,灯泡30只,触发器38只。新建小区混凝土道路173米,在雨季来临前清理沟渠13公里,保证了雨季来临后城区排水的通畅。
6、加强城市燃气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城市燃气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今年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对我县燃气市场进行了3次规模较大的安全检查,有效地遏制了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认真开展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全年完成2家供气企业的经营许可年审工作,完成10家瓶装液化气供气门点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年审工作。
(三)加强建筑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建筑业是我县的重要产业之一,加强建筑业及建筑市场的管理,对我县的经济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认真做好全县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全年共组织召开2次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培训会,通过培训,有效地提高了广大施工企业的安全意识,组织县内30多名建筑企业相关人员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工作。全年共完成63个项目的审批办证工作,其中私人建房33个,建筑面积12365平方米,投资860.6万元;单位建房30个,建筑面积63328平方米,投资11238万元。完成工程竣工验收项目33个,建筑面积46487.66平方米,总投资3148.1万元,验收廉政合同33项。
2、认真开展全县建筑施工质量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全年先后开展了8次施工安全质量大检查工作,查处多项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在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到在建的施工工地开展了咨询日定点宣传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发放《建筑业农民工入场安全知识》读本1000册,基本做到施工现场工人人手一册。
3、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工作。组织对我县的新建、扩建的甲、乙类工程和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工作,全年共审查24个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通过把关审查,提高了我县房屋建筑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4、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评标活动。严格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对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投标单位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控制串通招标及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全年监督完成房建、道路、场地平整、农田水利等招标项目22个,中标价6284.49万元,建筑面积14845.39平方米,总工期3054天。通过规范招投标市场,科学、合理、择优确定中标单位,有效地提高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
(四)加强房地产管理工作,促进房地产的健康发展
1、做好房地产业日常管理工作
共发放房屋所有权证1020本,办证面积20.56万平方米,其中房屋初始登记222件,转移登记701件,变更登记77件,集体土地上初始登记20件;办理房屋贷款抵押他项权利登记1371件,办证面积43.85万平方米;办理新建商品房购销登记备案1088宗;办理房改住房二级市场上市交易48宗,面积0.39万平方米;办理二手房交易50宗,交易金额1155.32万元,面积0.93万平方米。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62.1万元。
县城共有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8个,完成投资额4767万元,完成销售面积3.34万平方米,销售金额5998.23万元。
2、加强特殊人群的住房保障工作
(1)认真实施好廉租房建设项目
省级下达我县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指标为40套住房,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总投资240万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县教育局负责实施下达我县廉租住房建设的项目,用于解决农村教师的住房困难问题,分别在勐先乡初级中学、普义乡初级中学两个学校建设。其中勐先乡初级中学建28套,总建筑面积为1400平方米,总投资168万元;普义乡初级中学12套,总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总投资72万元。
(2)认真开展住房保障对象调查登记及补贴发放工作
今年,我县对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实施适时保障,目前已对350户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家庭进行登记,并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公示和审查复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随即纳入廉租房保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已发放270户,保障人数773人。
(3)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和农村危旧房项目实施工作
完成了下达我县的1150户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验收工作,完成投资3410万元;完成了450户农村危旧房重建工作及150户农村危旧房加固工作,完成投资4890万元。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了500多名农民工匠的技术培训工作,有效地提高了我县农民工匠的技术素质。
完成了600户的农村危旧房重建任务的分配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已全面开工建设,完成进度30%。完成了2200户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的分配工作(其中重建户200户,加固户户),目前该项任务正按计划稳步推进。
(五)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完成情况
1、大道项目全长2.113公里,宽60米,该项目投资约8500万元,工程主要内容为路基、路面、给排水、绿化、灯光。项目由云南省设计院设计,于5月28日公开招标,5月31日开工,预计与磨思高速
公路同步完工投入使用,目前已完成投资约4800万元。2、县茶乡影剧院项目实施单位为普洱科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约25亩,项目估算总投资约5000万元,以800人座左右的多功能影剧院及文化市场为主体,辅助适量住宅、商铺、餐饮等商业用房。项目于5月31日正式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投资约80万元。
3、“6·3”地震纪念园工程项目投资500万元,内容包括抗震纪念碑及浮雕装饰等;广场群雕;广场铺装;景观照明;景观绿化;地震痕迹保留房屋;展室及管理用房其它配套设施。该项目现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