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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因:服毒自杀者急救途中遭遇车祸
2007年9月11日,河南省登封市颖阳镇河西村傍晚,村民赵石头接到一个电话:“石头吗?我是张宽广呀,你快开车过来吧,我弟弟张晓峰喝农药自杀了!”放下电话,赵石头立刻发动三轮摩托车,一溜烟向张晓峰家驶去。赵石头达到张家后,快速帮助张宽广将口吐白沫的张晓峰抬进三轮摩托车厢内,然后发动车子,沿着乡肠小道急急向县城方向赶去。
时年30岁的张晓峰,与妻子王向菊育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最小的女儿出生才3个月。因为家庭负担过重,压力过大,加之日常生活中遇到诸多不顺心的事情,2007年9月11日下午,自感活着没有意思的张晓峰,趁妻子回娘家之际,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一小瓶名叫“百草枯”的农药,一口气喝了下去。住在他隔壁的哥哥张宽广正巧过来取东西,看到弟弟口吐白沫、地面上扔有一小瓶农药时,赶紧掏出手机拨打了“120”。由于张家所住的村庄比较偏僻,加之离县城有50多公里的距离,为了节省宝贵的时间,张宽广又拨通了赵石头的电话,请求他赶快开着三轮摩托车过来,送弟弟去医院。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在半路上与“120”会合。
赵石头开车载着张宽广兄弟俩驶上省道后,没跑出不远,三轮车突然熄火了。赵石头赶快下车检查,发现由于走的匆忙,忘记加油,三轮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已空。赵石头只好将三轮摩托车推到公路边,吩咐张家兄弟在车上稍等,自己就近跑到路边一家小商店打电话求助。
就在此时,一件让所有人意想不到的灾祸,却悄然而至。
当晚19时许,一辆“富康”轿车由西向东高速驶来。在经过赵石头三轮车停放的位置时,轿车突然发生转向,径直窜出正道,将停靠在路边的三轮车撞翻后,又撞在路边一民房砖墙上,才停了下来。当场致三轮摩托车上乘坐人张宽广、张晓峰受伤,两辆车受到不同损坏。后经鉴定,张宽广头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而张晓峰全身皮肤多处擦伤,手部、背部和腿部多处淤血,属于轻微伤。
五分钟后,“120”急救车和“112”警车鸣着警笛先后急急赶到了现场,肇事司机王军营见状不妙,趁着混乱之际,弃车仓皇逃离了现场。
争议:死因鉴定柳暗花明
交警经过认真勘验事故现场,最终认定肇事司机王军营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宽广和张晓峰不承担事故责任。可由于王军营临“罪”潜逃,行为恶劣,因而警方将其列为要犯,上网追讨。
张宽广、张晓峰兄弟俩被送往医院后,经医生奋力抢救,张宽广没有生命大碍,需要进一步医疗即可,而张晓峰由于先服农药再遭车祸,病情不断加重,2007年9月13日早上7时50分,张晓峰经医治无效死亡。医生诊断书载明:张晓峰系除草剂“百草枯”中毒;外伤皮肤擦伤。
“明明我丈夫是被轿车撞伤而亡的,现在医生却说是中毒而死,这明显错误。”王向菊不服医院上述结论,先后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查明丈夫的死因。
2007年9月28日,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128号法医病理检验报告称:死者张晓峰的肺、脑、肝、肾、脾淤血,水肿,气管粘膜慢性炎症。2007年10月23日,公安部出具4533号物证检验结果称:从所送张晓峰的肝组织、心血检材中,均检出百草枯成份。
对于这些鉴定结论,王向菊依然不服,强烈要求登封市公安局对张晓峰的死因重新鉴定。
2008年8月21日,登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召集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7名法医,解剖检验张晓峰尸体后,最终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该鉴定书认为:张晓峰躯干、四肢多处片状擦伤及皮下出血,但其损伤范围小,程度轻微,属于非致命轻伤。而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无骨折,咽、喉及气管内无异物,全身骨骼无骨折,内脏无损伤及致死性疾病,肝脏组织、心血中检出百草枯成份,上述情况符合百草枯中毒致死表现。鉴定结论为:张晓峰系百草枯中毒死亡。
2008年12月10日,王军营被抓获归案。
2008年12月12日,在司法机关的调解下,王军营主动赔偿了本案另一受害人张宽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而对于张晓峰的死亡,王军营认为他在交通事故中只是受了点皮外伤,自己不应担责,所以也就没有赔偿。
2009年1月1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营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军营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军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释疑:虽然无过但应补偿
昔日与自己同甘共苦的丈夫突然逝去,这让王向菊很难接受。痛哭之余,她多次以“丈夫被车撞死“为由,到当地政法机关诉冤。但由于肇事司机已经被法院处理过,所以政法机关也难以拿出解决方案。
2009年2月,王向菊再次扛起诉讼大旗,率领三个儿女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王军营及其做驾驶的轿车车主李新闯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万元。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后,于当日恢复并受理了这起罕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5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原告王向菊诉称:被告王军营违章驾车将我丈夫张晓峰撞伤,并致其死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新闯将轿车交给没有驾驶证者驾驶,对此事故负有责任,所以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我丈夫系喝毒药身亡,但轿车将其撞伤是加速死亡的重要诱因,因而二被告理应承担赔偿之责,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向菊向法庭提交了六组证据,以佐证自己的观点:第一组证据为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被告王军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组证据为户口本5份,证明原告与死者张晓峰的关系;第三组证据为登封市颍阳镇河西村委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晓峰的死亡是因车祸死亡,家中留有三个子女;第四组证据为登封市殡仪馆骨灰存放证,证明张晓峰死亡的事实;第五组证据为医疗费、火化费等票据,证明张晓峰住院抢救、以及火化尸体花去的费用;第六组证据为照片6份,证明张晓峰的伤情、及其是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
对于原告王向菊出具的上述证据,被告王军营、李新闯先后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一是对原告提供的登封市颍阳镇河西村委出具的证明有异议,认为张晓峰并非车祸而死;二是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不能证明是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产生的费用,应与病历资料相对应,火化费与交通事故无关;三是对原告提供的交通费有异议,认为其不能证明是因张晓峰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费用,且票据中出现重复连号现象,故对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四是对原告提供的张晓峰的伤情照片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其不能证明是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
综上所述,被告王军营、李新闯认为:张晓峰之死系因喝“百草枯”中毒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虽然事发时他有轻微的损伤,但并非致命损伤,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十一”前夕,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被告王军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补偿王向菊等四原告15000元;二、被告李新闯对王军营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王向菊等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00元,被告王军营承担175元,王向菊等四原告承担2925元。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本案中,由于张晓峰的死亡结果系因服用“百草枯”农药所致,与王军营交通肇事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加之王向菊没有证据证明张晓峰之死,系因车祸延误治疗所致,所以法院认定王军营不应承担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法院为何还要判决王军营补偿王向菊经济损失1.5万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