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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份制企业;收益分配;税收
近年来,股权投资的政策出台促使股份制企业呈现健康良性发展,而股权投资也是资本市场中的组成部分。投资者的生命周期中分配利润是资本运营的关键部分。对于股东们来说,他们不仅关注收益的分配,也同样关注税收的问题。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促使企业的纳税人在法律的许可上,利用优惠政策,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实现利益的最大化[1]。
一、收益分配相关概念
(一)股份制企业收益分配会计学认为收益是企业在定期内实现的收入与支出费用之间的差额。会计收益有两种意义:税前的利润与税后的净额。根据收益的内涵差异,收益分配的内容也就存在差异,而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中的观点阐述:企业是一系列的契约的有机结合,包括了利益相关人,基于此,本文的收益分配范围将包括内部与外部分配,分配主体架构包括国家、所有者、企业以及股东,分配内容包括物质与精神利益[2]。
(二)股份制企业的收益分配范围1.收益的外部分配外部分配主要是国家,本质上是税收的问题,通过这种硬性分配比例,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对股份制企业先征收所得税,再进行税后收益的分配,这种税利的分流可以促使企业实现独立经营,在相对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争,促进财政政策的深化改革。此外税后的收益的对外分配,部分股份制企业还存在银行贷款问题,需要进行税后还贷,促使企业的投资行为的合理性以及贷款的效益提高。2.收益的内部分配税后的收益分配主要为弥补亏损、盈余的公积金提取、公益金提取、优先股股利的支付、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以及普通股的股利分配。如果存在不足需要用利润弥补旧年度亏损的,如果当前年度没有实现盈利的股份公司不能提取储备基金与奖励基金。公积金指企业发展的风险基金,在进行企业内部的收益分配之前需要确保公司的法定公积金达到规定金额。公司法规定分配税后利润需要将利润的10%纳入法定公积金,且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半以上就可以不需要纳入。因此分配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后才能进行股利的分配。公益金指员工的福利基金。对提取公积金与弥补亏损后的利润按照股东的优先股与普通股以及股份比例进行分配[3]。
二、收益分配的现状及对策
(一)收益分配体制中存在的问题1.收益上缴比例不够合理交通行业是属于垄断行业,相较国外垄断企业的上缴达到35%,目前我国的企业征收税率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尤其是对于扶持的产业税率更低,像2017年的中国工行的税后净利可以达到2875亿元,而上缴国家的红利仅10%左右。因此未来股份制企业需要逐步实现提高上缴比例,政策上根据不同行业、垄断性质进行划分,实现内部的具体细化,落实到每个企业身上,促进收益上缴比例的分行业、分企业。不同的企业规模、盈利不同,上缴的比例相同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而企业所处的省份也会造成利率的差额,因此地方也需要制定不同的收益上缴比,促进收益上缴的合理性[4]。2.股份制企业的分红比例不合理股份制公司往往是在进行利润亏损补足、公司的发展基金等提取后才进行股份的股份比例分配,这就导致公司分红比例偏低。不同规模的公司盈利能力也有所区别,这就容易造成小规模股份制公司承担风险能力较弱,投融资较低,发展始终不能赶超大规模的股份制企业。与此同时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常常是不参与决策,只在重大事件决议时出现,对于具体的利润报表基本只能在年度中看到,不利于他们对企业经营产生自信。
(二)合理的收益分配对策1.科学的收益分配比例股份制企业类型较多,有国有企业转成股份制企业,以及私企的股份制企业,需要根据垄断性与竞争力较低的企业进行分类,根据国家的体制以及改革,制定相关比例。对于管理体制不完善、内部还不能实现自负盈亏的企业制定固定比例的模式,对于体制成熟、垄断性的企业可以选择固定联合变动的模式,根据地区的差异、行业整体情况、当前年度的形式由国家规定比例。2.促进企业收益的再分配国家对企业上缴的税进行分配,提高民众的幸福指数,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促使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对于小规模的股份制企业需要进行扶持,制定股份制企业的收益分配监督与审核的完善。而国资委主要负责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监督和审核等事项。
三、税收筹划及风险
税收筹划是基于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企业结合内外部的有效资源,比如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筛选方案选择效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实行。市场自由化促使企业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为了实现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通过企业内部的战略部署来打开外部市场,而税收成本也会影响到股份制企业的经济总收益以及股东们的个人权益,利用合适的方案减税可以在处理多缴税、漏税问题后的降低成本。在税收筹划中,需要实现方案的灵活性,定期进行修正,不仅只考虑避税收益,还要考虑防范有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5]。
(一)分析股份制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1.负责税收筹划工作的人员综合素质欠缺税收筹划工作需要工作人员不仅对于税收政策的相当了解,对于相关公司法律也要有一定的知晓,有较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还需要具有一定的经验,能够减少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同时因为国家的税收政策不断在改进,税收的环境比较不稳定,因此筹划风险系数较高,专业人才需要及时进行风险管控,减少公司的损失。目前这方面的人才企业较为稀缺,综合型的人才大多被大型公司给招纳了,也造成了大部分的股份制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不能开展,净利润也不能得到提高[6]。2.股份制企业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灵活度不高股份制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收的成本,达到总效益的增加。但是由于企业内部自身结构、管理模式、人员构成等多方面因素,涉及不同立场的利益相关体较多,也就造成了在多个财务活动的阶段,如进行投融资项目等可以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却没有使用的局面,这种结果形成的关键在于企业自身对于政策与财务活动内容的不够了解,所以不能灵活运用,从而不能有效平衡各利益相关体之间的税负问题。目前来说大部分股份制企业还存在对于优惠政策的不熟悉,相关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并合理运用,也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筹划管理体系,导致税收筹划工作不能有效进行。3.股份制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缺乏合理性与前瞻性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税收政策正不断改革中,新的条例与法规正在逐渐规范市场。而股份制企业因为自身的特性,涉及较广的法律法规面积,更需要注意内部的操作的合法合规性,同时财务制度等相关行业制度也在逐渐完善,迫使不少股份制企业内部跟不上行业的变化,也跟不上国家政策的发展,其原因还是在于企业对于行业法规等没有清晰认识,税收筹划的整体水平比较欠缺,需要更加系统性、全面的税收筹划系统,整理相关的政策与企业自身的信息。片面的纳税筹划容易造成短暂的利益增高,从长远来看,容易出现税收风险。
(二)提高企业税收筹划能力的对策1.股份制企业税收筹划整体水平的提高股份制企业的逐渐扩大规模,业务与利益的不断扩增,如果不能建立专业的税收筹划成员进行统筹,整个企业没有税收筹划的意识,将会出现多余的税收资金的浪费,对于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是不利的。而招纳一批专业的人才,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税收筹划的整体水平,更能够合理统筹企业的资源,降低税收成本以及税收风险,从而促使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高股东及企业的整体收益,实现一个良性循环。2.股份制企业对税收政策进行整合与灵活性运用税收的环境不断的变化,且具备许多不确定性,因此企业内部在制定税收统筹计划的时候是处于动态调整的,需要根据当前的现状以及企业的发展进行及时调整,捕捉有效的税收变更信息,进行归纳整合,从而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企业需要对于税收政策信息进行及时把握与应用,根据整合的优惠税收政策进行差异化的税收管理,根据不同项目的税收标准进行充分运用,制定出灵活的方案并可及时调整,实现优惠税收政策的使用价值的最大化。3.建立税收管理的提前介入,提高税收筹划的前瞻性股份制企业需要在实行纳税义务之前就需要对企业内部的财务活动与项目进行安排与统筹,不能只看到短期的利益,而应该立足于长期发展,因此需要建立税收管理的提前介入体制,实现对税收风险的提前预警,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具备前瞻性的眼光,考虑到企业的未来发展以及行业政策的未来改革方向,从源头上实现对税务的监管,即将税收统筹人员放进企业未来规划中的重要板块中,实现资金运营与税收筹划的协同发展,相互促进。
关键词:非房地产企业 物业 税收筹划
基于相关税收筹划的理论,结合非房地产企业的处置存量物业活动的特点,本文通过构造企业兼并重组间接转让模式,给出较传统直接处置操作较为复杂、但具有明显节税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处置方案。
一、案例背景
A企业是一家传统纺织品制造企业,拥有一幢2004年12月31日购置职工宿舍楼,账面作为固定资产列示,物业原值1200万元(含土地价值),累计折旧(摊销)570万元,2014年企业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实施“机器换人”计划,大规模减少员工,此幢宿舍楼闲置,A企业欲出售该幢宿舍楼,盘活存量闲置资产支持技术升级。
此时,A企业所在地政府引进了B企业(一家快递物流企业),欲购买该幢宿舍楼,改建为办公住宿两用楼。A企业,B企业达成合意,约定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由具有一级评估资质中介机构对该物业进行评估,评估值3000万元,A企业与B企业以该价格作为协议价格,相关税负按规定由各自企业自行承担,签署购买意向书。
之后A企业,B企业上述条件为基础,落实该物业转让过程。
二、传统直接处置方案
1.直接处置方案思路
A企业与B企业签署房屋转让合同,由A企业将该房屋过户给B企业。
2.具体税负计算
A企业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单位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A企业需要交纳营业税:(3000-1200)×5%=90万元
A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A企业纳税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费率分别为7%和3%。A企业需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0×(7%+3%)=9万元。
A企业印花税:房屋转让合同,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具万分之五贴花。A企业需要交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A企业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需要评估确定扣除项目的金额。经过评估该宿舍楼重置成本2000万元,成新率为65%,准许抵扣的成本为2000×0.65=1300万元。按照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是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90+9+1.5=100.5万元,合计可以扣除项为1400.5万元,收入按照评估价3000万元计算,增值额为3000-1400.5=1599.5万元,增值率为114.21%,土地增值税税率表,计算为土地增值税1599.5×50%-1400.5×15%=589.68万元
A企业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相关业务,仅考虑该业务对A企业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收入成本匹配原则,该项业务带来的应税所得额为3000-(1200-570)-90-9-1.5-589.68=1679.82万元,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1679.82×0.25=419.96万元(A企业所得税率为25%)。
B企业印花税: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具万分之五贴花。B企业需要交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同时按照印花税规定B企业还有权利证照贴花5元,鉴于金额相对于分析不在一个量级,忽略不计。
B企业契税:按照契税相关规定,比企业承接物业需要交纳契税。B企业需要交纳契税:3000×3%=90万元
三、重组兼并间接处置方案
1.间接处置方案思路
上述过程是常规操作,没有很好的运用企业重组兼并的概念以及相关政策,结合目前的改革背景提出如下处置方案,可减少税收成本,提高交易双方经济效益。
交易流程:
步骤一:A企业少量现金出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H(非房地产企业)
步骤二:A企业将该待处置物业评估作价向H公司增资
步骤三:A企业与B企业达成对H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协议
步骤四:B企业注销H公司回收资产,或者直接作为房屋出租主体经营。
2.税负概要分析
A企业,B企业在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种见表1。
3.具体税负计算
步骤一:
A企业设立全资子公司,新设资金账簿以及办理相关证照需要交纳印花税,但是由于该部分费用与其他费用相比不在一个量级,因此在分析中忽略不计。
步骤二:
A企业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不动产对外真实投资的,不征收营业税。A企业营业税可以免除。随之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基础为零。
A企业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06]21号文规定:非房地产企业用房屋对外投资非房地产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由于A企业与H公司均不是房地产企业,该过程土地增值税可以免除。
A企业与H企业印花税:根据印花税规定A企业与H公司需要各自按照产权转让书具交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同时H企业需要交纳资金营业账簿贴花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A企业企业所得税:A企业用房产增资视同销售,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200-570)-1.5=2368.5万元。
H企业契税:根据财税[2015]37号文:母子公司之间划转房屋,免征契税。H企业承受该物业免契税。
步骤三:
因为上述行为可以在一个评估期内完成,因此H企业实际评估值应该就为3000万元(其中交了3万元的印花税)。
A企业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规定,用不动产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此过程免交营业税。随之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基础为零。
A企业,B企业印花税:A,B企业双方因为涉及股权转让协议,应双方都需要交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A企业企业所得税:A企业投资H企业原始投资成本为3003万元资产收到对价为3000万元,因此,A企业还可减少应税所得额3万元,综合第二步A企业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为(2368.5-3)×0.25=591.38万元。
步骤四:
H企业的营业税:清算减值过程,不视为营业税视同销售,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B企业契税:同样依据财税[2015]37号文,B企业可以做全资企业的一次减资,就满足免契税条件。
B,H企业印花税:由于减值和注销过程一般不需要签署转让协议,因此不需要纳税贴花。
自此,A企业宿舍完全转移到B企业名下。
四、方案对比分析
综合以上的相关计算,可以得出如表2所示的综合税负与主要经济效益对比分析。
五、实践操作与税收筹划进一步建议
1.虽然经济效益好,但是间接处置手续比直接处置要复杂的多,即便目前《公司法》修改后简化了公司的注册,注销过程,其方案实施的时间基本上最快也要比直接处置要多三个月左右。
2.对于免税政策的应用上,存在几个模糊点,各地的税务机关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方案在实施前需要与当地税局机关有一个充分的沟通:
第一,对于短时间密集的变更安排,税务机关有可能认定其不属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影响营业税免税。减资注销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该问题,综合B企业后续筹划方案可以有效解决;第二,对于设立的H公司其经营实质是否属于房地产公司存在讨论空间,影响土地增值税的免税认定;第三,契税免税政策中应用中的对全资子公司的增资与减资是否属于“划转”也存在理论争议。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4]王劲颖.博弈论在税收管理中的运用[J].现代经济探讨,2000(3).
大士能源是新加坡三大发电公司之一,其机组投产时间最晚、整体装备最先进、运行管理最稳定。旗下全资拥有装机容量267万千瓦的大士发电厂容量占新加坡电力市场总装机容量26%的份额。
2007年10月,新加坡重启电力资产私有化进程,其电力资产的实际拥有者淡马锡拟处置其全资拥有的新加坡三家主要发电厂即大士能源电厂圣诺哥电厂和西拉雅电厂并选择大士能源为第一家拟出售电厂随即向全球意向投资者发出竞购邀约。此次资产出售采取国际通行的二阶段竞标拍卖方式。
由于新加坡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法制透明,电力资产盈利稳定,此次出售吸引了全球众多投资者的关注和参与。作为一直密切关注并积极筹划并购大士能源的竞标方,华能国际在接受淡马锡邀请后即对大士能源进行了覆盖宏观环境、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发展战略、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全方位尽职调查,并于2007年底顺利与日本丸红公司、香港电灯集团等其他5家投资方入围第二轮。
第二轮的竞争更加激烈,各方投资者都志在必得。而出售方淡马锡也对最终收购者提出了全方位的要求:一方面看投标价格的高低;另一方面为保持大士电厂未来的稳定运行,还要求投资方具有雄厚的行业背景、稳健的财务状况,以及可靠的融资方案。经过激烈角逐,2008年3月竞标结果最终揭晓,华能击败其他5家竞争对手,成功胜出。2008年3月10日,华能在新加坡成立实施项目收购的特殊目的公司一中新电力(私人)有限公司。3月14日,华能与淡马锡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交易金额高达42.35亿新元,约合30亿美元。此次收购新加坡发电资产不仅是中国华能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境外收购,也是中国电力企业历年来最大宗的海外收购,同时也创造了中国企业对新加坡单笔投资的最大交易额,引人注目。
随着“走出去”的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尤其是央企开始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2012更被业内誉为中国企业并购“元年”。然而,中国铁建沙特轻轨项目、中钢集团澳大利亚铁矿石项目、中国铝业澳大利亚铝土矿项目等在海外折戟沉沙的事例频繁出现,为中资企业海外扩张战略敲响了警钟。
作为迄今为止国内发电公司最大的一笔海外并购交易(收购总价高达42.35亿新元,约合210亿人民币),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国际”)与新加坡大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士能源”)的“跨国婚姻”已进入了第五个年头。项目本身以其惊人的整体税后盈利及年均回报率,得到了颇多业内人士的赞许。
财务估值
财务估值是海外并购成败的重要因素。目前,国际上对并购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主要采用的方法有现金流量折现法、资产价值基础法、可比公司分析法、可比交易分析法等。从目前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采用的估值方法来看,现金流量折现法作为目前国际通行的确定企业内在价值的基本标准,由于注重目标企业未来、长期的现金创造能力,充分考虑了目标企业所处的具体而动态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特点,最能反映拟收购股权或资产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因而,该方法是企业在海外并购中最受青睐的财务估值方法。
现金流量折现法(DCF模型)由美国西北大学阿尔弗雷德・拉巴波特教授创立,被广泛认为是理论上最严密的评价企业价值的方法。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对目标企业估价的步骤一股包括:(1)预测自由现金流量,计算流程如图1;(2)估计贴现率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3)计算现金流量现值;(4)估计购买价格;(5)进行贴现现金流量估值的敏感性分析。
在华能国际收购新加坡大士能源的案例中,华能国际以现金流量折现法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运营情况,设计了基本情形、管理层情形、燃煤机组更新改造等多情景模型,对项目的价值进行了综合评估,同时参照国际市场同类交易,运行可比公司分析法和可比交易分析法,通过市盈率模型、企业价值/EBITDA模型、企业价值/兆瓦模型以及当时亚太市场同类并购交易的兆瓦价值等指标对项目进行了全面分析,最终确定了项目的报价区间。
融资安排
融资问题是海外并购的核心问题之一,而融资方案的总体设计与安排又是其中的关键。一般来说,企业并购融资中的资金结构由两大部分构成: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二者比例就是项目的资本结构。债务资金的融资方式又包括项目融资和公司融资两种模式。对于并购方来说,灵活巧妙地安排项目的资本构成,选择适当的债务融资模式,既可以减少并购方自有资金的直接投入,又能提高项目的经济价值。在举债适宜且不损害项目现金流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项目的资金成本,是确定融资结构的基本出发点。
在华能国际收购新加坡大士能源的案例中,为降低融资成本和控制收购风险,华能国际在深入研究国内外金融市场最新动态的基础上,通过全面分析项目的法律和税收等制约因素,合理吸收项目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的融资意见,不断优化的融资结构和安排,最终为项目设计了最优的融资结构,实现了最低的融资成本。
华能国际设计的融资结构主要包括:(1)采用杠杆融资并购模式。华能国际凭借良好信用,充分发挥外汇贷款的低成本优势,全部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仅为1.97亿美元,约占融资总额的6%;(2)保持壳公司积极稳健的资本结构。作为实施并购的境外壳公司一中新电力,其并购资金来源中华能国际股本金为9.85亿美元,占融资总额的约30%,债务融资约22亿美元,占融瓷总额的70%;(3)优化股本资金来源。在股本资金9.85亿美元中,除自有资金1.97亿美元,其余通过公司融资取得优惠资本金贷款7.88亿美元;(4)合理配置公司融资额度,即安排有追索权的中资银行公司融资4.9亿美元和1.5亿新元,在本金偿还顺序上优先于股本金,但次于高级债;(5)按照国际惯例充分发挥无追索权项目融资的优势,即安排境外银团的高级债22,5亿新元。在最后的竞标方案中,华能国际确定的股本债务结构和多种形式的债务融资结构在项目的最终中标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得到了卖方淡马锡的认可,成为并购最终成功的决定性因之一。
此外,华能国际在认真分析国内外金融市场利率走势的基础上,依托大士能源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稳定的特征,抓住新元贷款市场利率较低的有利时机,成功进行了境外银团总额22.5亿新元(约合107亿元人民币)的项目融资。该笔过桥贷款金额较大,约占收购总对价42.35亿新元的一半;成本较低,仅比新元贷款基准利率高60BP~80BP;风险可控,以特殊目的公司一中新电力对大士能源的股权质押和大士能源自身的账户质押为基础,对华能国际无追索权,可有效降低项目的投资风险。
与此同时,华能国际凭借其在中资银行中赢得的良好资信和自身雄厚的财务实力,利用“内保外贷”模式,成功为其特殊目的公司一中新电力取得了4.9亿美元和1.5亿新元的公司融资。该笔融资采取“内保外贷”模式,是指由中资银行总行为其海外分行提供担保,由其海外分行向华能国际境外全资子公司中新电力提供收购贷款,华能国际向中资银行星行提供反担保。利用“内保外贷”融资,一方面国内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有利于华能国际规避直接对境外子公司进行担保;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华能国际信用增级的作用,大幅降低特殊目的公司一中新电力的融资成本,发挥中资银行的资金优势。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相关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行为。以下以华能国际收购新加坡大士能源为例说明企业海外并购中常见的税收筹划行为。
(一)股权收购贷款的税收筹划
华能国际境外全资子公司中新电力于2008年3月从境外银团和中资银行海外分行共借入贷款合计约32亿新元,其中,境外银团过桥贷款22.5亿新元。重组前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图2所示:
根据新加坡当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直接用于购买生产经营性资产的贷款的利息才能在税前抵扣。而中新电力贷款购买的是大士能源的股权,其贷款利息不能税前抵扣。为了将中新电力的股权收购贷款转变为资产收购贷款,华能国际及其子公司大士能源实施了以获得利息可税前抵扣为目的的公司重组方案。
公司重组的简要过程:由大士能源成立新的全资子公司一-大士发电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士发电”)作为融资主体,借入新的银行贷款收购大士能源现有的发电资产和售电业务大士能源取得出售资产收入后再以分红方式提供给中新电力用于偿还中新电力原有银行贷款,进而完成整个项目的重组和融资过程。公司重组过程及重组后股权结构如图3所示:
重组结束后,华能国际持有中新电力100%股权,中新电力持有大士能源100%股权,大士能源持有大士发电100%股权,大士能源成为控股公司,大士发电成为实体公司,全部银行贷款由壳公司中新电力下沉至实体公司大士发电,按新加坡税务局的要求,大士发电购买资产的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抵扣。在2009年9月实施的公司重组方案中,华能国际抓住中资银行在全球金融危机后外汇资金充裕的有利时机,通过“内保外贷”模式成功实施了总额约32亿新元(约合150元人民币)的公司融资,其融资成本大大低于境外银团提供的贷款方案,经初步测算,公司在贷款期15年内可累计节省利息净支出约30亿元人民币,经济效益十分显著。由于中新电力再融资收购贷款高达约150亿元人民币,贷款利息的税前抵扣可为华能国际带来相当可观的节税收益。
(二)利息预提税的税收筹划
华能国际充分利用项目自身的融资优势,在新加坡本地开展项目融资,借助新加坡本地银行和国际知名银行在新加坡的分行进行融资安排,从而有效地规避了利息预提税。同时,在2009年华能国际对大士能源的重组和再融资中,由于部分并购贷款来自中银香港,华能国际借重组安排顺利将中资银行的贷款行所属地由中国香港转至中国内地,从而使中资银行的利息预提税从15%降至了7%,更加充分地发挥了中资银行的融资优势。
风险管理
海外企业的风险管理是海外企业积极应对境外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境外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境外经营能力的有限性的一种活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防范金融衍生业务风险是海外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是公司风险管控的基础。一般来说,公司治理结构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以新加坡为例,其政局稳定,法制健全,市场透明,国际化程度很高,在全球拥有良好的商务关系,与世界主要经济体的联系和交往非常密切,同时拥有一个发达成熟的银行和证券融资市场。因此,其公司治理水平一直在世界名列前茅。但考虑到大士能源在新加坡属于私人公司,而非公众公司,同时,华能国际对其100%控股,因此,加强董事会管理有利于充分保障华能国际的股东权益,防范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发生。
华能国际完善境外公司治理结构的措施包括:(1)修改公司章程,确保华能国际在董事会的控制权;(2)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增加公司运作的透明性和独立性,提高公司运作的效率,保证并购后平稳运作和过渡;(3)对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进行了适当调整。董事会下建立招投标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分别对重大的招标竞标事项、财务审计事项和薪酬分配事项进行决策;(4)聘请国际知名的内外部审计师对大士能源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审计。
(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华能国际作为一家在纽约、香港和E海三地上市的大型上市公司,早在2003年就开始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了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并于2006年在国内率先通过基于“萨班斯法案”的内控外部审计。在华能国际收购新加坡大士能源后,华能国际立即着手对大士能源实施了基于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通过此项工作,一方面满足了在美国上市的监管要求,不因收购外部企业影响公司整体的内部控制规范与市场形象;另一方面,也借此实现了对大士能源整个运作流程的掌握和业务操作风险的控制,借助独立客观的外部审计师对大士能源的运营风险控制进行监控。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对于确保大士能源的长远发展及管理的稳健高效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三)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防范
在中资企业海外项目运作中,金融衍生业务常常成为导致其项目失败的“滑铁卢”,无论是中航油还是中信泰富,都在这方面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这一方面是由于金融衍生业务本身较为复杂,风险较高,操作难度较大,需要较多专业知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或未能有效运行。
受本国资源及市场限制,新加坡经济国际化、开放化程度很高,其初级能源,如天然气完全依赖进口,能源价格随时暴露在国际油价以及外汇汇率波动风险之下。为对现货燃料,主要是天然气采购中的价格波动风险以及汇率波动风险进行防范,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新加坡发电公司需要通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进行风险对冲,实现有效的套期保值,即通过固定合同和零售合同获得稳定的电力销售收入,通过燃油价格指数差价交换合同、汇率远期合同等衍生金融工具锁定与之对应的燃料成本,通过利率掉期合同等衍生金融工具锁定财务成本,确保发电商能够得到合理、稳定的边际利润。
清理了财务账上长期挂帐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对于以前年度支付的款项未收回发票入帐的业务,财务人员与经办人员沟通协商追回大部分发票,并完善了入账手续,对于中油坚盛极个别长期追缴而未完善手续的发票,财务部发出了追缴通知,并要求经办人员将所欠发票限期交于财务部,否则追究相关责任。
二、准确及时出具各项财务报表,提供月、季度预算分析。
及时报送各项对外会计报表,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报表。根据各单位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各单位的预算的执行与完成情况进行月度与季度分析,配合绩效考核出具准确无误的财务信息,财务部在 4月下旬协助公司领导召开了预算分析会议,就各考核单位预算完成情况提供了参考信息和考核分析意见。
三、开展财务内部稽核,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堵塞漏洞。
对**三家医院的财务核算进行了内部稽核,发现*的会计科目使用有个别科目不符合财务标准规范,有个别费用报销不符合费用报销规定,没有经过公司董事长审批,财务对仓库的监控不是很到位。而三家医院的财务处理都较规范,暂时没有发现特殊问题。加强单据的审核,对于各项费用支出建立支出数据库,对超出预算的支出及时提醒各单位办理预算调整申请,发现不合理的支出则必须经过审计程序,及时纠正不符合财务手续的事项,规避财务风险。
四、做好税务筹划和财务规划,规避税务风险。
在集团各单位之间根据配比和权责发生制合理分配各项发票,并根据油品行业的特点建立了税负平衡表,通过电子表格的分析手法,平衡税负指标;完善发票入账手续,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合理规避税务风险。根据医院的减免税政策,和白坭地税局沟通,组织准备三年免税期的减免税材料,申办地税减免;准备**医院的减免税资料,补齐各项基建合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通过和实力雄厚的税务师事务所沟通与协作,对公司的股权架构、资产结构作了初步规划。
五、和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相关的事务。
配合资产部做好每月盘点计划,安排好财务人员进行实地盘点工作。配合资金部合理安排各项资金的收付。配合审计部每月的审计例行检查,对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时出具审计整改意见对于合理的建议作出对应的财务处理。财务部肩负着监督和服务的重要职能。所谓监督就是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监督集团公司的财务运作,调控各项费用的合理支出,保证财务物资的安全;服务就是服务于集团与下属各公司、服务于员工、服务于客户;以促进各公司开拓市尝增收节支,从而谋取利润最大化。监督与服务是统一的,监督促进服务,服务为了更好的监督。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首先,于6月份分两批开展财务人员培训与考核,邀请税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对新的所得税法和我公司相关的税收筹划知识给财务主管进行税法知识培训,有重点性地做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结合xx年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对会计、出纳、统计出具相对应的试题,进行财务各岗位人员的基本业务水平考核。结合考核结果和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对财务人员出具5月份的绩效考核分数,并出具相应的处理方案。
其次,做好财务规划,建立科学清晰的集团公司股权结构,集中优质资产,清晰产权,尽量将历史问题归集于少数公司,合理设计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资金安排、债权债务,在低税负、小风险、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做好财务规划。在税务上重点平衡油品企业的税负率,根据新的税法要求安排好薪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等基本业务开支范围,及时指导各单位主办会计在财务方面的涉税处理方法。6月份完成**医院的减免税的上报卫生局和地税局审批资料的申报,完成**医院减免税补充资料的申报。
[关键词]国际保险;保险公司;转让定价;关联交易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业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成为必要。保险的自由化表现为保险险种在过去几十年不断创新,新险种打破保险与金融、寿险与非寿险业务的界限,保险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如银行信贷市场、股票证券市场呈现出很强的相互融合与渗透的发展趋势。发展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借贷业务
融资对保险公司来说意义十分重大。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偿还准备金,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偿付能力标准;从评级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获取稳定或者更好的评级;从经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对此,保险公司关联方一般通过集团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实现资金的国际流动,这也使得借贷业务成为保险公司进行税收筹划、转移税负的一种常见手段之一。
直接签订借贷款合同是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之间借贷业务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隐性的方式,这些方式也应该归类于借贷业务。常见的隐性借贷业务比如: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可以使用其资金,使得子公司可以得到更优惠利息的银行贷款;母公司声明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评级结果,但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子公司必须为此付给母公司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财务再保险也是借贷业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保险集团内部的财务再保险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双方约定,一方支付再保险费给另外一方,收取再保险费的一方为另外一方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原保险一方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因为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母公司为再保险人,子公司为原保险人。将融资为目的的再保险归类于借贷业务,是因为从目的、手段和效果来看,财务再保险都具有显著的借贷业务特点。
通常来讲,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借贷业务的定价都不同于无关联企业间的借贷业务定价。这种差异使得合理避税成为可能,但是合理避税的前提同样要求定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运用以下因素进行审核与监管,即假设无关联贷方的贷款价值(stand-alone basis)、贷款货币、贷款时 间、还款方式、信用风险和其他权利(比如优先还款约定)等。
(二)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主要是指传统的再保险业务,即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的合同关系中,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税制存在着许多差别,利用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交易无疑可以优化保险集团的税收结构;同时还可以调整集团内部的财务结构,降低责任准备金压力,甚至可以将仲裁地转移到监管更为有利的地区。
如何界定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再保险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是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难题。因为大量的临时再保险合同都是针对特定的风险进行定价,使得运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方法难度较大。国际经合组织《讨论初稿》将再保险的功能定义为无关联两方确保通过一个再保险合同来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实现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利用这一定义实现对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再保险业务定价的难度是非常高的,因为从税收中性原则看很难以通过第三方来证明在什么条件下的人力和在什么条件下的物力对于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为充分的。
实践中采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的设想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即不考虑自己投入必要人力和财力的费用,而是考虑转移风险的费用(即预期的可预算风险资金值)。监管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关联企业间基于风险资金值翔实的,可利于比较的建档定价文件,用于确认转移定价的合理性。
(三)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的使用费
无形资产对所有服务性企业都有着无可或缺的意义。所谓无形资产包括:使用工业资产(如专利、商标、商号、设计或模型)的权利,文学和艺术财产权利和诸如专有技术、行业秘密之类的知识产权。就保险公司而言,典型的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物包括代表着公司整体实力和信誉统一的商号,使子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风险和保证集团的最大利益的由母公司依借其丰厚实力与经验制定的《保险指南》,母公司设计的用于风险评估、定价等软件程序或者保险合同的样本。
子保险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无形资产,通常都是有偿的。但是对转让的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定价,是实务中的难点。在无形资产交易中,一方面很难找到可比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找到可比交易,由于无形资产交易时价值难以确定,并且即便当时是确定的,在其后的转让期间中也很可能发生变化,使得其正常交易价格难以确定。无形资产一般缺乏可比财产或交易,评估相当困难,而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集团内部目标,可以随意地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使得利润来源国税收可能流失。
对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监管,可以参照各国和国际组织近年来发展的新转让定价方法——比较利润法。比较利润法的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独立交易的利润水平,而并不是根据价格水平,来决定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中应得的利润。可比利润法的理论基础是,尽管可比交易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学者致力于研究关联企业利润水平的确定,德国学者knoppe提出关于许可证使用费在许可证所有人和许可证使用人之间利润分配比例公式。该公式认为,支付给许可证所有人的费用应当介于许可证使用人在扣除支付许可证特许费之前利润的1/3到1/4之间。该结论已经被许多实证数据证明是可行的。
(四)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跨国公司习惯于由母公司统一提供某种服务,以节省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典型的中心服务包括定期的会计处理、税务和法律的咨询、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和企业运营等管理活动。对于直接单一的服务,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都不难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交易成本。
保险公司的中心服务还包括保险业务直接由海外关联企业进行承保。对于信用保险、运输保险、d&o保险(director & officer insurance)、非传统风险转移(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和巨灾保险等业务,跨国公司内部往往设有专门统一负责处理承保和索赔业务的机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化的保险方案。基于跨国公司专门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他们所提供的保险方案一般都综合考虑了财务风险转移和税收筹划等因素。
对该类费用的转让定价监管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税收的归属权和价格的确定问题。由于主要的保险业务都由海外的专门机构完成,而利润来源国的保险公司仅仅负责市场的推广和交易过程的协调,利润来源国如何依据现有法律或国际惯例对本国利润实施征税是问题的症结。许多国家均采用利润来源地征税原则,那么应该将利润来源国的关联企业方看作是跨国保险公司的常设机构。参照《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的规定,利润来源国有权对常设机构在该国取得的利润进行征税。由于风险转移主要通过海外专门机构完成,因此看作常设机构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对常设机构利润额确定的合理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际保险经纪人对相关风险收取的佣金予以评估。
四、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常规监管措施
上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重要业务和定价合理性监管的主要方法。本部分将重点从整体的角度分析如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常规监管。基于保险业的特殊性,监管部门转让定价常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跨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与保险公司内部的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报告。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
监管部门必须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关联方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将定价体系标准化、定价依据合理化。规范转让定价指南是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基础。关联方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应当首先将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的各种交易业务进行分类汇总,根据分类汇总的各项业务分析其无关联第三方定价,即规定计价依据,并且保证计价依据与同行业无关联第三方的定价具备可比性。作为转让定价监管的依据,定价指南必须规定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内容,并且保证关联方内部在实践操作中能够易于执行,保险和税收监管部门在审核环节中有据可依。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业务形式各异,总体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业务: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投保业务、关联企业间再保险业务、母公司总部精算业务、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会计业务、法律与税务和计算机信息业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业务,对于内部转让定价指南没有涉及到的业务,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单独建档加以说明。
(二)单一业务建档义务
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单一业务建档义务的规范。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主要针对大规模的再保险合同或者大型融资交易。单一建档义务的目的是便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外部审计、税务监管部门的税务稽查和保险监管。单一业务建档需要说明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和商业往来中的关系,具体采用的定价标准和定价 是否与无关联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体而言,大规模再保险合同的建档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险详细内容的再保险合同、标准的原保险合同、精算定价模型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足以证明定价具备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的各项指标。如果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着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的再保险交易,应该将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档。对于大型融资交易,建档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资交易合同、公司之间的法律结构和股权结构、交易的基本数据和交易价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项指标。
(三)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披露
监管部门必须规范保险公司订立内部费用分摊协定和要求严格执行该协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并非为专门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其费用也不能全部归属于某归属对象的费用。典型的保险公司共同费用例如由母公司开发的集团保险指南(undewriting guideline)、索赔处理软件、公司评级等开销。这些费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从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用分摊系统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确立共同费用在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合理化地分摊,规范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提供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基本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认定的分摊结果也会因之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此外,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所以,保险监管中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系统至少应该包含以下要件: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重点分析可分摊共同费用的特点、种类和会计科目归类;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重点分析母公司承担费用比例的界限,扣除母公司承担费用后子公司间可分摊费用的核算、费用的分摊标准和分摊方法。
管理会计的主观能动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曾将管理会计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1950年之前,管理会计通过预算和成本会计来确定成本并实施财务控制;60年代中期开始主要是决策分析和责任会计,重点由原来的成本控制转向为计划和控制等管理活动提供有用信息;80至90年代中期,管理会计注重流程分析和成本管理技术,以此来降低流程中的资源浪费,即所谓的流程再造和精益成本法;90年代中期之后,重点转向通过有效地利用资源、追溯,探寻、关注客户价值、股东价值以及组织创新的驱动因素为组织创造价值,其中最典型的方法为平衡积分卡。
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与发展研究部部长王志刚先生指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财务水平考核选定四个指标:保值增值能力;业绩指标核算工作向战略价值的转型;财务管理人才的积累;企业财务风险管控。目前摆在中国企业面前的任务,或许是通过和世界知名企业比较对标,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不断探索改进。因此现阶段国有企业实现内部资源整合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财务部门的角度来说,内部资源优化配置、清理资产实现瘦身是其工作的重要内容。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俊勇表示,当今财务部门的主要工作正表现出重大转型趋势:传统会计核算工作比重下降,战略决策支持工作量上升。研究显示,未来10年财务部门整体资源消耗占净销售总量的百分比将会进一步下降,这一财务指标的达成将有利于对财务部门的规范考核。与此同时,财富共享服务中心概念兴起,管理会计如何顺应趋势实现良好角色转型,还需要在定位上做文章。以中兴通讯为例,其先进财务管理正呈现出“战略决策支持、核算共享服务与业务支持”三足鼎立、互相协同的格局,形成财务管理专业化、财务核算集中化、财务业务一体化的趋势。具体来说,战略财务支持公司战略决策,牵头经营管理计划与业绩管理,资金管理和资本运作,为高层就公司战略规划与实施提供有价值的决策支持。通过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资管理、收款管理、商务管理、税收筹划、绩效考核、投融资八个子职能将战略财务意识渗透到基层业务单元;另一方面,业务财务支持推进战略决策落实,与战略财务形成完美互动,提供业务单元信息,落实战略财务要求,分析业务单位的财务支持需求,将其渗透到业务单位的经营行为;同时,共享服务提供财务数据支撑。
整个过程中,战略制定和执行都需要管理会计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管理会计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工作在组织中的各个层级,从高级管理者到支持层面的会计和财务专业人士。毕竟,管理会计是一种深度参与管理决策、制订计划与业务管理系统、提供财务报告与控制方面的在专业知识以及帮助管理者制定并实施组织战略的职业。不同于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服务于企业内部各级管理,面对企业未来的发展,通过分析解读财务数据,从财务的角度为企业提供可行性方案。
CFO感悟
在新华保险CFO陈国钢看来,管理会计知识始终是CFO工作的基础,但如何把知识在工作中出色地运用,除了掌握技巧之外,还需要更多理解上的升华。
随着债券市场的兴起和市场的不断开放,CFO的职责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在当今市场环境下,CFO作为CEO的助手,已不再是“总会计师”的身份,协助企业加强资源获取能力、优化资源配置、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价值创造等,都成为CFO的重要职责。
“财务资源管理成为CFO职责的重中之重。”陈国钢表示,“财务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会计管理体系、财务资源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及财务队伍管理体系等。作为CFO,如果可以在企业当中把握好这三个方面,将财务职能运用自如,便扮演了合格的角色。具体说来,会计管理体系是基础,属于传统管理的范畴,用于对外信息披露。现在很多人运用会计信息,包括税务机关、银行、债权人、投资者、股东等等,他们需要一个统一的语言在不同情况下自行比较以做出正确选择,选择资源投资投向;同时,税务政府监管部门需要一个标注,这便促成了会计准则的出现。核心的财务资源管理体系,又分为财务资源获取和财务资源配置管理两大体系:财务资源获取研究怎么获取资金、怎么获取更便宜的资金、具体采用股权、发债抑或银行贷款的形式;另一方面,获取资源以后如何配制,向哪里配置、依据什么配置都是CFO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应对同业竞争、降低系统风险,然而,由于政策限制,当前银行大多采用借道投资的间接参与方式。各种模式各有利弊,因此建议:监管当局要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直投制度设计,商业银行也要完善内部管理,共同推动股权直接投资业务发展。
关键词:
商业银行;股权投资;收益风险;融资渠道;金融混业经营;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一、引言
2015年,17家商业银行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2016年2月,新闻媒体报道我国年内将允许部分商业银行建立股权投资载体,直接入股科技企业。央行与银监会领导层也在多种场合鼓励创新投贷联动融资方式支持创新企业。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将逐步松绑。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中介理论。该理论认为,金融中介是储蓄转化为投资过程中基础性的制度安排。Gurley&Shaw(1956)、BenstonGeorge(1976)和Fama(1980)指出,金融中介一般是通过存单等形式向居民投资者和其他部门募集资金,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和其他债权等所谓的一级证券,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换。由此可见,在传统金融学理论中,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包含了股权投资。Benston&Smith(1976)的交易费用模型认为,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具有节约交易费用、分散风险以及专业化优势。Leland&Plye(1977)的信号传递模型认为,金融中介作为信息生产者,可以化解投资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有利于对股票等金融资产进行合理定价。Diamond(1984)的受托监控模型认为,金融中介可以实时监测被投资企业的现金流状况,对其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其经营情况,甚至可直接向借款人派驻监事,有利于提高投资的安全性。Saunders(1985)、Rajan(1996)认为商业银行拥有客户资源、信息资源和营销网络优势,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可以产生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并提高投融资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Allen&Santomero(1997)指出金融中介投资股权可以为客户减少金融产品的学习成本、交易成本以及参与成本。Saunders(1985)、Litan(1987)和JordiCanals(1997)则从风险分析角度指出,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不仅可以促进其业务多元化,提高银行利润,而且还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减少破产的可能性。
Merton&Bodie(1993,1995)的研究表明,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交易成本、信息成本、监管成本以及参与成本大幅下降,金融中介逐渐被金融市场的制度性安排所替代。因此,他们认为金融机构的形式应该随功能而变化,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彼此之间的业务需要互相融合,各种金融中介都可以从事包括存贷款、证券买卖等业务。然而,由于上世纪90年代银证关系的混乱,中止了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也中断了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路径。当时,商业银行通过假回购、真拆借将自有资金放大杠杆后进入股票市场,甚至通过国库券假保管单等形式把企业生产资金、居民存款骗入市场,操纵股价,吹大泡沫。这种乱象极大提高了金融系统风险,直接导致1995年出台《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随着国际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日益完善,监管理念和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产生的混业风险已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放开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成为管理者和银行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必要性
(一)经济转型需要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当前,我国经济由于人口红利消失、储蓄率下降等内生性因素以及海外经济衰退、国内环境负载过重等外生性因素的制约,GDP增速由过去的10%台阶式下行到6.9%左右,经济增长压力明显加大。以投资驱动、出口拉动为主的经济增长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由10年前的30%下降到现在10%,出口增速更是出现负增长。为了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经济发展方式需要从投资驱动、出口拉动为主向优化资源配置、创新驱动发展为主转变,宏观经济调控方式需要从总需求管理为主向总供给管理为主转变,金融支持方式也要从债权融资为主向股债联动转变。这是因为初创企业往往资产轻、风险大、资产负债表不健全,与传统信贷业务模式匹配度不高,很难获得信贷支持。与锦上添花而不雪中送炭的债权融资相反,股权融资奉行“同舟共济、利益共享”的融资文化,更可能支持初创企业。最近几年,虽然货币政策持续宽松,但是资金大多淤积在金融系统里空转,不愿意进入实体经济,无法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就是证明。与此同时,当前居高不下的债务导致的高杠杆已成为中国经济不能承受之重。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统计,2014年,中国企业部门杠杆率①已达到123.10%,全社会杠杆率②更是高达235.70%,而2015年以来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的被动扩张,社会总债务又进一步加重。因此,为了改善整个社会的融资结构,化解当前庞大的债务规模,有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必然需要允许拥有大量沉淀资金的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不断提高股权投资力度,有效降低杠杆率。
(二)同业竞争倒逼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化解产能过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然会打破银行在融资体系的垄断地位。在投资拉动时期,银行作为资金投放的主要渠道,在投融资体系中具有垄断地位。在创业创新时代,银行信贷文化变得不太适应,银行业的垄断地位不断受到蚕食。在资产端,银行业务不断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放,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网络支付等业务日益蚕食银行贷款规模。在负债端,伴随监管竞争以及居民财富意识觉醒,券商、基金、信托、保险财富管理功能日益增强,不断侵蚀商业银行负债来源。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占资管规模仅为25%左右(见表1)。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向银行业混业经营业务转移的同时,银行业务必须向股权投资等非信贷业务进军,提高综合金融功能和投资收益,缓解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冲击。
(三)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有利于降低系统风险当前,受商业银行法等政策限制,银行无法直接参与投资股权,只能借道信托、基金、券商、理财等通道迂回投资。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一般隐藏在伞形信托、集合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分级基金、私募基金、集合资管计划、结构化产品等金融产品中,这些产品结构复杂,虽然被多个部门重复监管,但透明性差,监管难度大,无法有效识别和监控风险,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例如,在宝能收购万科股票的案例中,就有浙商银行理财资金通过借道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和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到股权投资的影子。另据华泰证券研究所估计,在2015年的股灾中,高峰期估计有1.6万亿左右的银行理财资金通过券商融资融券和场外配资流入股市,在股市下跌中加剧了系统性风险。正是因为商业银行披着固定收益类债权融资产品的形式参与股权投资业务,让内部控制体系放松了对市场风险的警惕和监控,也逃避了外部监管,暗中放大了股市杠杆,提高了金融系统性风险。所以,明确银行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资格,将参与路径和会计科目透明化,要求银行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和机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有利于降低系统风险。
三、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国际经验
国外商业银行较少单独探讨是否应该参与股权直投,更多聚焦在是否应该混业经营以及应该采取哪种股权架构上。从历史演进来看,除德国银行业一直实行混业外,美、日等发达国家银行业无不经历了从混业到分业再回归混业的过程,这个发展路径已经从实践上说明了混业经营的历史必然性。根据混业经营股权架构不同,外国的混业经营实践为我们摸索出三种模式:以美日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银行母公司模式,以及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以集团公司作为控股公司,下设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子公司,集团公司通过经营决策权和人事任免权实现对子公司的控制。子公司之间可能通过交叉营销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但一般会独立开展业务以实现风险隔离。例如,花旗集团主要通过控股美邦(SSB)公司来开展股权投资和交易业务(见图1)。这种模式中,“混业”主要体现在控股公司层面,各子公司实质上并不算“混业”,因此银行也很少参与股权投资业务。银行母公司模式则是以银行作为母公司,下设证券、保险等子公司,进而涉足多个金融领域。银行母公司的代表巴克莱银行主要是通过子公司巴克莱资本(BarclaysCapital)来开展投行业务和股权投资(见图2)。全能银行经营模式在我国是违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因此需要银行采用海外控股和信托控股的方式控股证券公司,实现多牌照混业。全能银行模式是最为彻底的混业模式,允许同一家金融机构以事业部的形式经营各项金融业务。其最典型代表是德意志银行,可以直接通过企业及投资银行部来投资股权(见图3)。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种模式不是以国家为严格界限来划分的。比如,美国1933年通过的《道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分开,商业银行只能采取金融控股模式参与股权投资。而1999年美国出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后,已从理论上允许美国银行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参与股权投资业务。2013年通过的沃尔克规则,又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自营交易,实质上限制了全能银行模式。同时,美国当前还存在一些规模小、资产少的单一银行制度。比较国际上三种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主流模式,主旨在于通过对比,便于从业务模式、资金来源、风险管理等指标作为主要考量来选择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模式。总体来说,金融控股模式通过下属证券公司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因此储蓄动员效率较低,但是具有风险隔离较为充分的优点。全能银行通过银行内设部门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因此储蓄动员效率最高,但是混同风险最大,也容易产生文化冲突问题。银行母公司模式通过银行证券子公司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储蓄动员效率和风险隔离程度介于上述两种模式之间,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网点和客户资源优势,以及券商的投行和资产管理优势,产生银行与券商的协同效应。
四、商业银行主要股权投资业务模式的利弊分析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模式主要有五种(见表2),具体的特点和利弊如下:
(一)子公司模式合规性最高子公司模式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在海外设立证券子公司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模式。它实际上是银行母公司模式在我国的一种演变模式。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能参与股权直投业务,因此商业银行往往在境外成立可以进行股权直投业务的子公司,然后由子公司或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股权投资业务。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五大国有银行通过在海外设立的中银国际、农银国际、工银国际、建银国际以及交银国际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这种模式最大优势在于合规性最高,在当前法律环境下最无争议而有效地规避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限制。它的问题在于,成立海外子公司的运营成本较高,且商业银行在与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业务合作时,存在着企业文化、考核激励、资源分配等利益冲突,未必能产生很高的投贷联动效应。
(二)通道模式风险隐患多通道模式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认购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发行的结构化的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基金产品的优先级收益权,获取优先固定收益,来间接参与证券一二级市场。而这些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基金产品则可以开展PE、定增、Pre-IPO、中概股私有化等各类股权投资业务。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实际上是银行股权投资的通道,银行与它们没有人事、股权、薪酬关系,仅有业务合作和投资收益关系,而且商业银行认购的是结构化后的优先级产品,获取的是固定收益,因此名义上是一种债权投资而非股权投资,从而规避了《商业银行法》规定。通道模式最初被竞争压力大、法律合规能力强的股份制银行研发推出,后来被我国城商行、农商行甚至国有银行引用,是当前的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主流模式。这种模式一方面扩大了通道公司的股权投资者范围,提高了募集资金效率,另一方面使得银行挽留住了高净值客户,因此推广很快。但是,根据2014年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只能面向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募集资金,存在一定的受限性。同时,这种模式还存在诸多风险隐患:第一,在结构化设计中,商业银行为了获得较高收益,可能将劣后级比例设计较低,从而引致击穿风险;第二,如果投资标的资质不优,在经济下行期和股市剧烈波动期,也可能引起夹层杠杆危机,放大理财客户投资风险;第三,商业银行还存在将优先级收益设置较低,为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的道德风险。
(三)投贷联动模式需要银行革新信贷管理理念自2014年国务院发文《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提要“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以来,投贷联动模式日益得到监管层认可。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是指由商业银行独自或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以“债权+股权”的模式为目标企业提供融资,形成银行信贷和股权投资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投贷联动根据股权分享形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银行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模式。在股权投资机构对目标企业尽调评估和投资基础上,商业银行与股权投资机构约定股权分享机制,为借款企业提供融资,实现股权与债权的联动。具体又可细分为投贷联盟和期权贷款模式。投贷联盟是银行跟随股权投资机构对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信贷支持甚至融资解决方案;期权贷款则是银行在与企业签订贷款协议时,约定可以把贷款作价转换为对应比例的股权期权,在客户通过IPO或股权转让等实现股权溢价后,由股权投资机构抛售所持部分股份,按照初始约定比例与银行共享分成。二是银行集团内部投贷联动模式。即商业银行在为科技型借款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时,通过集团内部具有股权投资资格的子公司对其进行股权投资,在集团内部实现投贷联动。三是向股权投资机构发放贷款模式。即银行直接向股权投资机构发放专项用于目标客户的贷款,间接实现对科创型企业的融资支持。这个模式的最大意义在于,投贷联动拓宽了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同时商业银行能够较高程度分享中小企业的成长收益。但是这种模式存在银行谨慎经营与股权投资略显激进的文化冲突。它需要商业银行改变传统的、过于依赖抵押担保的信贷理念,从重抵押担保向第一还款来源回归;需要商业银行重塑风险观念,从一味回避风险向识别风险、理解风险、管理风险转变;需要改革考核机制,建立差异化考核激励办法,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企业的风险容忍度,建立合理、明晰、可操作的尽职免责制度。
(四)财务顾问模式无法分享企业成长收益财务顾问模式是指银行并不动用资金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而更多地是充当中介角色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仅提供中介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用。财务顾问内容包括:作为设立顾问,商业银行利用营业网点以及地方政府关系资源优势,从税收筹划、政策扶持等维度协助基金在当地设立落户;作为融资顾问,帮助股权投资基金搜寻推荐对PE有浓厚兴趣且有风险承受能力的私人银行客户,提高募集资金效率;作为投资顾问,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推荐优质企业项目,提供资信评估等增值服务;作为托管顾问,为基金提供清算、估值、会计核算服务;作为并购重组顾问,利用资金优势,为企业提供债务重组服务,化解关联企业互保等上市瑕疵,进而促进企业引进私募股权融资。财务顾问模式是一种比较谨慎的业务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但是商业银行基本上是收取少量咨询费用,相对于股权投资收益占比较低,无法分享企业成长收益。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模式存在法律瑕疵私募基金管理人模式是指商业银行法人银行、资产管理部或投资银行部等一级部门作为备案主体,获得基金管理人资格,作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并直接参与股票、股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2015年6月,首批商业银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取得私募基金牌照,打开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大门。这个模式可以让商业银行直接且最大限度介入股权投资业务,分享企业成长收益。但是这种模式与现行法律冲突,存在法律瑕疵。而且以资产管理部或投资银行部名义承担基金的法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
五、对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建议
(一)监管层要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直投的制度设计商业银行从事股权直投业务是大势所趋。然而,由于政策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大多采用借道投资的间接参与方式,产生了表2所列的众多问题。为了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应对同业竞争、降低系统风险,监管层需要做好如下制度设计来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业务资格。建议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不得直接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为业务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在此之前,可以参照推行IPO注册制的做法,申请人大授权国务院调整《商业银行法》有关直接投资股权业务的相关规定,给予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资格。同时,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额度上限、资金运作、风险控制等做出制度性安排。其次,明确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组织结构。我国银行的混业经营不太适合用全能银行模式,因为在全能银行模式下,业务之间的财务风险和关联交易因为“防火墙”被完全拆除而难以得到较好控制。当前无论从银行自身的内控技术、人才储备、自律意识,还是从监管模式和制度都无法快速有效应对全能银行模式下的风险。因此,建议商业银行成立自营业务子公司或资管业务子公司,作为载体参与股权直投业务。第三,制定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战略步骤。建议按照“先理财资金,后自营资金;先一级市场,后二级市场”等步骤逐步放宽商业银行股权直接投资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做好股权投资业务的内部管理与信贷业务相比,股权投资业务在法律政策、风险偏好、价值取向、激励机制、企业文化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商业银行要针对股权投资业务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系统、投资决策体系、业务管理流程、绩效考核机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既要实现股权投资与信贷业务的风险隔离,又要能充分推动股权投资业务发展。由于两种业务文化差异较大,需要通过组织架构设计来实现有效风险隔离和业务联动发展。
(三)创新模式更深介入股权投资业务商业银行要认清自身相对于专业风险投资机构的优劣势,采取适当模式参与股权投资业务,避免业务竞争同质化。商业银行在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之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切入点,通过与其他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积累经验,小范围试错,为股权直投做好准备。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要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模式,更深入地介入股权投资业务,直至覆盖股权投资运作全周期,获取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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