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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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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第1篇: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 关系探究

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了与经济发展的需求相适应,通过对引入技术、构建新组织、采用新方式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增强,同时也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进行创造和变革。

一、分析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的关系

(一)既有矛盾又有统一

一方面,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存在着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的目的是风险进行转移与分散,是为了提供给商业银行相对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与风险管理技术,进而让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增强。

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金融创新能够产生新的风险,实际上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是让一种金融风险转化成另外一种金融风险,让一种产品风险逐渐演化为整个行业的风险,在加剧了金融体系的动荡的同时也严重削弱了风险管控体系的能力。此外,风险管控体系的规制作用也能够对金融创新的效率产生一定的抑制。

(二)动态博弈

商业银行要想发展,一方面要依靠金融创新当做动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风险管控来确保其安全,因此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看很像一对双生子,相互依存,共同发展。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总是依靠金融创新来避免风险管控对其进行规制,因而便有可能造成原有的风险管控体系失去作用,所以商业银行与监管当局只好采用新的针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控政策来调控。

(三)体现了安全与效率的关系

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究其本质就是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着彼此替代与彼此补充的不可分割性。

彼此替代,主要侧重于表现在对金融效率的提高,一旦放松看对金融风险的管控,极有可能给金融安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然而若是侧重于金融安全,那么过度的风险管控常常又会降低金融的效率。

彼此补充,既表现在金融效率的基础是金融安全这一方面,又表现在金融效率的提高将会增强金融的安全性。由此可见,高效率的金融市场能够促使信息传递得更快、更充分,能够让市场结构更加合理、科学。

二、当前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金融创新的层次较低

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项目比较普遍,剖其本质大多是对传统业务进行了改进与组合,而真正针对中国金融消费者特点的创新产品鲜有问世。此外,金融创新产品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同质化现象,当一家银行自主研发新产品之后马上就会有其他银行跟风而上的。更值得重视的是,因为金融创新的技术含量普遍较低又受到人力资源、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制肘,导致了中国的金融创新领域缺少高技术含量以及高附加值的业务开发。

(二)欠缺金融创新的风险管控能力

当下,不少中国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在大量模仿和引进国外的金融创新模式,因此都非常关注短期的规模效应,反而对金融创新背后隐藏的风险定价机制以及管理措施缺乏足够的分析,特别是在风险识别、计量、监测等方面与国际的先进银行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差距,缺乏强有力的金融创新风险控制体系。

(三)金融创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难以跟上

1、缺乏完善的金融市场法律法规

现阶段,针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范的法律,主要还是依靠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可见国内对新产品、新工具、新技术的普及推广所带来的法律责任界定以及对金融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缺乏重视。

2、严格的金融管制现状

目前,中国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基本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严格的金融管制,从而束缚了金融创新的步伐。

3、较低的信息技术水平

从目前看来,中国的金融创新和信息技术融合度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磨合。

4、过分倚重传统业务与传统市场

中国的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显然缺乏长远眼光以及对市场的洞察能力,更缺乏具有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三、对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良好的金融创新机制

1、加大对组织机构建设的重视力度,为金融创新提供组织保障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创新建议、创新活动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严格防范并控制潜在的风险。

2、加大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力度,为金融创新找寻智力支持

商业银行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资源投入力度,培养和锻炼出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建立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金融创新团队,不断巩固其研发基础,快速推进金融创新工作。

3、加大对奖惩体系建设的重视力度,为金融创新打造合理的激励约束制度

应当通过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研究开发目标、完整健全的组织体系以及科学合理的协调机制,避免和减少盲目的金融创新,让金融创新真正服务于市场,适应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二)构建全面的风险管控体系

在金融创新中,商业银行必须确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意识,着眼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的建立,才能有效保证金融创新有序进行。同时,还要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确保内控机制权责明确、运作有序。此外,还要积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有效地运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运用信息在商业银行内部以及和客户之间的高效传递,由此加强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性。

第2篇: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

2007年由美国次级抵押贷款所引发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使整个世界笼罩在金融危机的阴影下。次级抵押贷款是指向那些信用级别不高的低收入者家庭和个人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金融创新是紧密相连的。因为,众多金融机构纷纷通过一系列金融创新手段,比如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信用增级,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证券,以此融通资金。

美国的金融创新为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并且为美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注入了动力。但是,这场由次级贷款所引发的金融危机打破了美国人的梦想。金融创新只是这场金融危机的“伏笔”,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美国金融监管的失效。在此次金融危机面前,一向被人认为是“成功典范”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当次级抵押贷款市场非理性的迅速膨胀起来的时候,危机的种子已经深深地埋下了,当大范围的次级抵押贷款人还不了贷款的时候,金融危机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二、金融创新产生金融风险的原因

金融创新是有风险的,有学者把其归纳为:表外业务风险、伙伴风险、创新工具风险、操作风险、泡沫风险、信息化风险、清偿能力风险和法律风险。金融创新并不能消除金融风险,反而产生更多、更强的金融风险,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使人们意识到,贷款发放机构通过打包方式转嫁给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在其交易对手面临经营风险加大时,会通过利益链条的传递危及到自身。其原因是:

(一)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由于金融创新出现了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出现就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因为,首先,这些金融机构一向不是监管的重点,当它们出现的时候并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它们开发出大量的金融衍生产品,而对于这些金融衍生产品更是缺乏相应的监管。其次,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借贷关系或者资金往来,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将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灾难。再次,在资本流动国际化的趋势下,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如果一个国家出现金融风险,将会导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发生。

(二)金融创新使金融风险更加隐蔽

金融创新为单个投资者提供了转移风险的手段,但是,对于整个经济体而言它却没有这项功能。因为,当单个市场主体认为有风险的时候可以出售手中的金融产品,出售之后这个风险仍然存在于市场中,并没有消除。并且,如果出现巨大的市场变动因素当所有金融创新产品持有者同时都想出售金融产品时,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将是致命的打击。

(三)金融创新使金融风险更加便于积累和传递

通过金融创新手段开发出的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业迅速壮大,另一方面它可以成倍的把风险放大。因为,金融衍生产品属于结构性产品,它通过对资产、信用、风险等环节进行结构性重组,然后分配给不同的投资者。并且,各个环节都是关联紧密的和有风险的,通过各种金融创新手段生产出的金融衍生产品把各个环节的风险一层一层的传递,并且逐步积累,最终产生系统风险,并且,这个系统是非常脆弱的,一旦发生危机,将是整个系统的瘫痪。

三、金融创新不能脱离金融监管

新金融机构的出现和新金融产品的开发打破了旧的金融格局和秩序,需要新的监管手段对其进行规制。金融创新不能脱离金融监管,我们必须在金融监管框架下发展金融创新。

(一)金融监管制度既要严格又要有包容性

金融监管制度对于金融创新具有保护性或者说具有保障性的作用,有效地金融监管可以减少交易风险,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可以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率。盲目的金融创新会导致金融危机,所以,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应该严格而且具有前瞻性。同时,金融监管也应该具有包容性,在制定金融监管制度是既要考虑到监管的需要又要考虑到被监管主体的利益,给它充分的发展空间。

(二)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相结合

市场本身具有自然的监督机制,它会对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具有一定的市场淘汰机制。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强调市场的自律作用,通过加强市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措施,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但是,市场自律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我们在相信市场自身的同时不能放松政府监管的作用。

(三)监管方式及手段的创新

要加强金融机构对自身的监管机制建设,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加强监管手段的创新,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的作用,推进金融监管电子化进程。争取提前掌握金融风险的信息,以便及时、准确的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

(四)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

传统的监管模式是机构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来设立的,各自的监管机构只监管各自的金融机构。其优势是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都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可以随时随地的监管,缺点是某一类别的监管机构不能干预其它金融机构的活动。随着金融创新活动的加强,新的金融机构不断涌现,各个金融机构的差别越来越不明显,业务趋同趋势加强,严格按照机构监管模式执行已经不适应金融监管的需要。所以,应该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功能监管就是按照金融体系的功能来设计监管,关注的重点是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功能,而且可以实现跨机构、跨产品、跨市场的监管,可以适应金融创新而产生的金融监管的需要,可以有效地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

第3篇: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华尔街风暴;金融安全;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9-0085-03

2008年的金融风暴引起的全球的经济动荡对中国从宏观和微观层面防控经济、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作为正在崛起的中国经济应从这场“风暴”中发现经济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采取适当的金融安全策略,以避免发生类似危机。

一、加强金融监管,形成有效的内控制度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是顺利推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基础,是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必然要求。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2008年金融危机的国家中,美国、英国、爱尔兰等国家是典型的盎格鲁・萨克逊模式。该模式信奉自由贸易主义,最低政府干预以及最大程度的竞争,建立了具有很大弹性的经济体系,但是逐渐放松的金融监管使得其金融体系常常陷入危机当中。在美国,金融企业的利润占到全部上市公司利润的份额从20年前的5%上升至40%。金融扩张的幅度明显大于其所服务的实体经济,而且随着监管的绊脚石被移走,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加入到衍生品的盛宴当中,从而使隐患一步步扩大。这种放松管制的爆发性增长是不可持续的,一旦房地产泡沫破裂,多重委托关系的链条便从根本上断裂了,危机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中国应加强金融监管,依靠法律武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往往需要综合治理,需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综合运用才能取得较好效果。为了适应金融市场日益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现在有必要重新审视自身信贷风险和建设有效内控制度,加快金融安全方面的立法步伐。成立专门金融安全研究和决策机构,制定金融安全政策和标准。由于金融安全关系到中国的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因此保障金融安全的工作应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要在对国内外、本外币市场的充分研究分析之后,制定出切合实际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和金融安全政策,用国际化的标准来衡量执行的情况。只有这样,中国的金融安全工作才能得以顺利开展。

1.加强预警监管。金融监管要实现以事后检查为主向以事前预警监督为主的转变,由事后的合规性监管向事前的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转变。要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市场准入制度,资格审查,资本充足条件,清偿能力管制,业务活动限制,贷款集中程度限制,管理评价在内的预防性风险管理体系。各地监管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金融运行和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监控和分析工作,建立完善金融风险报告制度和金融监管档案制度,发现问题或苗头,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严格把好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关,特别是要注重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监管,强化对资本金,从业员工素质,业务范围等的审查与监管,把好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关,防止不合格金融机构的产生。

2.突出风险监管重点,扩大金融监管范围。要把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作为风险监管的核心内容,要把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金融衍生工具,社会金融秩序作为风险监管的重点。在合规性监管方面,我们应加大非现场稽核的力度,以获得更好的监管效果。在风险性监管方面,我们必须看到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不断完善我们的风险监管措施,进行全面监管。如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发出来,并且已经比较成熟的风险监管办法,比如考核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准备金政策、内部控制、国际借贷的标准和准则,监控市场风险、利率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技术模型等等,我们都要积极研究和借鉴,尽快建立起适合中国实际的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和办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另外,还要建立风险的转移机制,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为金融监管的目的之一是尽可能的控制风险,而不可能完全没有风险。

3.完善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应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调控监管,构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首先,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其次,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再次,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应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最后,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

为此,我们要积极地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调控监管方式由过去以行政手段调控为主迅速转向以经济、法律手段调控为主;在继续加强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同时,不断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在搞好国内金融市场监管的同时,努力扩大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流和合作。

二、建立竞争性金融市场体系,使金融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中国金融机构不对内开放,内部治理滞后,在遭遇困境时只能寻找外援,以低价寻找境外战略投资者,将近万亿元人民币财富拱手相送。不通过竞争,而是通过国家注资、上市、向外资寻求援助等行政调整,来改造国有商业银行是一个重大误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脱离竞争而提高自身效率。金融机构不对内开放已经贻误了制度改革与培养本土金融机构的良机,同时使得资源配置继续向行政主导型靠拢。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企业、银行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客观要求还很不适应,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必须加大金融体制改革的力度,特别是重点解决政府与企业、银行的关系问题。在中国,政府对金融机构拥有绝对管理权,与金融行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存在着矛盾,这很容易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出现所谓“政治性贷款”,加上行政体制改革滞后政府管理职能尚不明确,政府管理行为很不规范,从而增加了金融资产的风险。同时,国有企业久治不活,亏损额较大,支付贷款难度加大,易导致社会信用危机,带来金融风险。为此,首先,我们应该下决心切断政府与银行、企业之间各种非市场关系的“脐带”,加快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正确处理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关系,从而一方面减少官员腐败现象,促进银行转换经营机制;其次,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促进银行转换经营机制;最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减轻依赖银行贷款的程度。只有将政银、政企关系理顺,并将银企关系转为真正的商业合约关系,才能规范各自的行为,真正减少金融风险。

三、发展金融创新过程中,要找到安全的平衡

最近几年,中国开始引入金融创新的概念。这种创新不仅体现在产品技术方面的创新,也包括管理上的创新。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金融衍生品市场上许多问题得以曝光。金融创新的双刃剑作用也显现出来,金融创新不能消除风险,只能是管理风险或转嫁风险。金融创新如果超过了一个市场可以转嫁风险的市场容量,就是创造系统风险,创造市场风险,制造金融危机。中国金融创新的步伐不应减缓,但每一步都需要迈得坚实。任何一个金融产品的推广使用必须避免盲目跟风国外所谓的先进经验:一要进行严格的论证以确保其对经济生活是有益的;二要对市场进行充分的引导以确保其发挥有益的作用;三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以打击对金融产品的不当操作,从而保证其正面作用得以发挥。

四、控制国外热钱流入规模,合理利用外资

随着国际投机热的大量涌入,向中国境内输入巨量流动性,已经使得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效果大打折扣。不断提升的准备金率导致大量中小企业周转资金面临高度紧张,中国经济已面临“硬着陆”风险。中国经济体系中存在大量热钱并已形成对中国金融安全的隐患。利用外资要坚持量力而行,要和外汇收入保持一定比例,不能超过警戒线;对于能用国内资金办的事,原则上不用外资。外资的使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要严格外资的投向,借入的外资应主要用于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外资的使用要与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出口创汇能力结合起来,要尽量减少非盈利项目的外资使用。外资的使用还要和调整产品结构结合起来,要尽量增加高附加价值产品的出口,从而诱导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配置。要建立健全的“热钱“风险控制机制和监督机制,一旦发现出现风险,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

要健全外资的管理体制。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管理分散,存在多头对外举债,多头对内贷款,多头担保等现象,助长了资金流入的盲目性。要完善外汇使用的决策机制,项目的投入要经过充分周密的论证,这方面要加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减少行政干预,保证项目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五、正视各种现实的或潜在的风险因素,增强金融意识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金融行业成为一个特殊的风险性很大的行业。因为现时的金融业进入到一个“交易金融”阶段。在这一阶段上,银行信贷的中介作用相对下降,而股票、债券的地位迅速上升,货币合约交易不断地重新分配着一种货币的现时价值与其远期价值的差价,或两种货币汇率的现价与远期价格。这种状况如果任其自由发展,就将使整个社会的名义财富极大地超过其实际财富,形成所谓的泡沫金融。这时一旦有风吹草动,就势必会导致金融风潮,引发金融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树立金融风险意识。金融风暴的发生极大程度上就是这些国家缺乏风险意识的直接后果。因此,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清醒认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自由化的利与弊,正确估计中国经济和金融已经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从而增强金融风险意识。

加强金融安全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金融安全意识。从金融机构内部加强金融安全教育,提高广大金融从业人员素质,同时还要加强全社会的金融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的金融安全意识,为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采取有计划、有步骤的措施,降低不良贷款比例

金融机构要组织力量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真正摸清不良贷款的性质及分布状况,以法律的手段逐笔落实金融机构与各贷款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落实信贷人员责任制,对贷款单位的资金流动状况进行监控;根据每笔不良贷款所处的状态,分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收回能够收回的贷款,对确属暂时不能收回的不良贷款,要落实信贷资产的保全措施。同时要通过加强信贷控制,确保不再发生新的不良贷款。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与当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加强对各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的指导和不良贷款比例的监控。

因此,中国要站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维护中国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不能仅仅从金融业和金融市场改革和完善的角度寻找促进中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对策,也要注重从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角度保持中国的金融安全。只有在一个社会稳定的安全环境中,中国的金融安全才有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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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美国次贷危机、中国宏观经济调控与资本市场发展[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65-69.

[3]张晶,晋颖.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之对策[J].经济与管理,2008,(8):60-63.

[4]胡均民.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金融安全[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2):3-7.

第4篇: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

一、金融风险难以消除的原因

“金融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①金融风险难以消除的原因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金融主体活动差异性

金融活动主体是众多的,是一项“群”的活动,是一种互动的活动。由于金融活动中各个主体的市场地位、利益诉求不尽相同,致使金融行为的差异化。因此在这种本质属性的内在的利益驱动下,注重业务拓展、轻视风险防范成为司空见惯的事实。如以某银行为例,其存有过度的借贷动力,认为放贷越多、业务做得越大就越好,不惜血本揽储,盲目扩张业务,而银行风险则无顾,某些商业银行更是热衷于违规账外经营,且由于账外资金大部分又投向高风险的行业,致使金融秩序严重混乱,形成呆账、死账,逐渐堆积形成大量的不良债权,巨大的金融风险与日俱增,与商业银行“安全性”的原则发生严重偏离。

由此众多主体金融活动的差异性行为逐渐堆积交织在一起,金融风险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二)金融思想自由性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在金融领域的流行,投资和刺激了经济增长,民众追求金融自由,各国创造条件促成宽松的金融环境,通过多项举措放松对金融市场的管制。

金融自由化以后,利率完全受市场供需的影响,不再受到限制,由此利率会波动频繁且幅度加大,这很可能恶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因此,在金融自由化思想的推动下的金融创新成了金融风险的发酵剂,使金融风险变得更加集中,更加不具有可预测性,大大增加了金融体系中的风险。

(三)金融关系全球性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当中,一个重要的现象是金融经济的过度扩张,这种过度扩张的后果是造成世界经济财富价值体系的极度扭曲,导致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节。

如此的后果便是:一旦一国特别是占主导的国家金融市场出现波动、危机,另一国将遭受金融传染的威胁。因此,金融关系的全球化,一方面在促进经济协作发展、各要素有效配置;同时,另一方面更是潜伏着危害极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我国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目前,虽然我国有一系列有关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防范金融危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市场化的发展,我国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不足越来越明显,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但是,在金融监管体制的设计、金融监管理念等诸多方面存在不足。首先,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国际趋势不相适应。其次,监管者角色定位不准,金融监管理念模糊。再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有些法律、法规之间甚至存在重复与冲突,在实施过程中矛盾重重,缺乏一个健全合理的制度性安排。

(二)金融危机应急法律制度缺失

目前,我国在金融危机应急法律制度构建方面存在欠缺,具体表现主要为:

第一,最后贷款人制度存在拯救权过于集中、救助工具单一、拯救标准不明确等不足。

第二,我国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主要是由《商业银行法》确定的,其中关于接管标准、接管组织行为限制、以及对重整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完善。

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缺位,金融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导致中国人民银行的任务过于繁重。

第四,法律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则,没能形成完整的市场退出法律保障体系。

(三)银行等金融机构法律责任制度不足

《公司法》将公司股东的责任确定为以股东出资与公司的资本为限的有限责任制度。然而,在这种制度安排下, 很容易出现一种收益与责任不平衡的情况。因为,股东和公司内部人员分享高风险业务的回报,作为债权人的客户收益则是有限的。当高风险业务遭受损失时,股东的损失仅仅限于其向公司投入的资本,其余损失则转嫁给了债权人( 客户),并最终转嫁给整个社会承担。

(四)政府行为定位不明确、干预行为存在不当

由于我国政府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调控制度不完善,往往会出现政府对金融系统特别是银行的不当干预。一旦危机爆发,对整个金融体系甚至整个经济体系产生巨大冲击时,使得风险继续积聚。

三、我国金融风险法律分散机制设想

(一)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有关金融当局利用国家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是构成一国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我国而言,协调和完备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仅要重视立法,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使法律、法规、规章之间能够协调一致,克服重叠、不协调甚至相抵触之不足,而且还要重视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使金融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事后补救措施,完善金融监督程序措施,建立全国性的银行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以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风险分散制度

建立和健全金融机构内部风险分散制度,有助于化解、分散金融机构的各种风险,弥补政府强制性金融监管以及法律不完善所导致的弊端和不足。主要包括:信息、人事、业务及资金等方面的禁止或者限制性制度的完善。⑨(1) 信息内部控制,是指禁止或限制性特定的金融信息在经营不同金融业务的关联机构之间或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部门之间不当传递的制度规范。(2)人事内部控制,应在人事制度的安排上予以限制性规范。对于违反此类义务的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业务内部控制,是指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各子公司之间共同业务推广、共用营业设备或营业场所等联合经营行为的禁止或限制性规范。(4)资金内部控制,是指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经营的关联机构之间非常规交易的禁止或限制性规范。

(三)准确定位政府的金融参与行为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及时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 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设立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

(四)建立金融行业协会风险提示制度

作为金融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桥梁和媒介的行业协会,其存在和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两者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一种互补、互促的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通过立法的方式对金融各领域的金融监管与金融行业协会关系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在风险控制和分散方面,形成一股行业协会和监管机关两者的互动、互补的合力,最终实现行业协会经济自治与政府金融监管之间最优化效果,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立法、执法、司法的效率。

第5篇: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创新;风险监管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逻辑关系

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近代金融创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特别是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现的金融创新,为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了某些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特别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将一种金融风险转化为另一种金融风险,有些金融创新在初期能够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当其成熟以后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风险。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逻辑关系为:

1.金融风险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从金融创新的起源来讲,最初的金融创新就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证明,金融创新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就是金融风险表现最为激烈的时期。金融创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与金融风险的加剧有着直接的关系。

2.金融创新增强了各主体规避金融风险的能力。

在规避直接风险方面,承担金融风险的主体可以适当地使用金融创新来减少损失。在规避间接风险方面,由于直接风险的规避,所引起的间接金融风险必然会减少,所以金融创新也能帮助规避间接金融风险。例如,在上世纪50年代诞生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就是为规避银行贷款风险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

3.金融创新并不能规避所有的金融风险。

不是所有的金融风险都可以用金融创新来规避,有些金融风险可以依靠金融创新来管理,有些金融风险则只能依靠其他的手段来规避。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自己作案或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很大的金融风险。然而这类金融风险是没有办法依靠金融创新来解决的,只有依靠制度创新以及其他的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

4.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并不具有完全相关性。

金融创新的重要功能是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创新,其主旋律便是风险转移型创新。但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与金融风险有直接的关系,或直接针对金融风险而产生。有的金融创新是为了提高效率,有的是为了逃避金融监管,有的是为了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因此,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肩负着规避或消除金融风险的职责。

5.金融创新理念在规避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

尽管金融创新的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功能是有目共睹的,但我们也不能忽视金融创新在规避风险方面所产生的新的金融风险。金融创新动因之一是规避风险,但运行结果却产生了新风险,这是金融创新本身无法逃避的结果。但如果因为金融创新创造了风险就因噎废食,关闭金融创新之路,或是回避金融创新,那就是彻头彻尾的错误之举。因此,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不能停止金融创新的步伐,关键是如何利用金融创新为我们的经济发展服务。

二、后金融危机时期金融创新的策略

虽然我国银行业近几年在金融创新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就我国银行业目前的金融创新状况与国际金融业相比,无论是金融创新的数量还是质量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比如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金融创新策略和目标,银行业的一些金融创新体现出为创新而创新的现象。

当前,中国经济与金融运行都呈现出非均衡特征。一方面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过剩,另一方面农村、中小企业等经济领域仍难以获得足够的金融支持。而在金融脱媒使银行体系作用降低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直接金融工具的创新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促进金融创新,应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之一。但在发展金融创新的同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1.金融创新应处理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危机重申了金融业的“万有引力”定律:金融创新不能脱离实体经济天马行空。危机后我国的金融创新应把重心重新转移到为实体经济服务,尤其是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及“三农”服务。具体地说:(1)贴近生产需求创新金融产品,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与金融机构双赢的有效渠道。随着直接融资体制的逐步健全和环境好转,大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将逐渐成为常规手段。中小企业融资是银行业务的弱项,未来的形势要求金融机构必须通过创新加强此项业务,以适应金融脱媒的形势变化。(2)针对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的特点,要推进“三农”金融服务体系的创新与完善。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等金融服务,体现多方共赢,从而构建一个多种农村金融组织功能互补、产权明晰、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此外,中国通过科技创新超越“世界工厂”角色的过程中,金融创新落后可能成为制约科技创新的瓶颈。而解决这一瓶颈问题,对于我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2.金融创新应处理好市场导向与加强监管的关系

危机呼唤“加强监管”。但是,加强监管并不意味着金融创新应该放弃市场化导向的基本逻辑,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在市场化道路上走过了头的美国人,现在开始高举“加强监管”的旗帜;对我国来说,“市场化导向”仍然是一个没有实现的改革目标,还得继续推进。在理论上,存在一个监管与市场的最优边界。但是,在实践中划定“最优边界”并不容易,有证据表明双方都有将边界前移的理性动机或非理性冲动。因此,我们需要实现的一个目标就是监管与市场的“最优边界”。

3.金融创新应处理好交易所市场与场外市场的关系

过去10余年,国外场外市场发展迅速,交易所传统地位受到挑战。海外有激进者甚至预言,交易所会发展成传媒产业。危机后,交易所的价值将被重新认识。人们已经发现,在金融工具创新和交易环节,危机的重灾区是场外市场。与场外市场的混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交易所上市的产品在信息披露、流动性、标准化、成本以及监管上都具有优势,而这些优势对保障市场安全十分重要。由于场外市场在我国没有形成气候,而交易所市场的产品线又过于狭窄,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场外市场发展路径,仍然是我国金融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此同时,在积极拓宽交易所产品线的基础上,把交易所打造成一个安全高效的金融超市,应该成为金融创新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头戏。

三、加强监管并防范市场的宏观风险

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有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因此对风险的管控也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微观风险主要产生于金融创新使用主体的内部,需要通过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内部风险管控体系,有效地防范微观风险。但是像衍生产品这样的金融创新工具因其本身所带有的虚拟性和契约型以及证券化技术和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性的相互作用,使得微观风险迅速向宏观风险扩散。因此仅仅依靠市场制度是不能解决市场的宏观风险的,这就需要政府和相应的监管层发挥应有的经济功能,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管安排来防范和化解市场的宏观风险。

1.政府有义务通过宏观调控和改善监管来防范风险

在现代经济与金融体系中,政府作为监管者和宏观调控者,需要界定自身在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重点在于推动市场制度建设,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金融稳健运行。由于市场运行存在天然缺陷和系统性风险,因此政府有义务和责任通过法律手段等宏观调控来完善风险提示机制,市场运行也需要“看得见的手”来补充,系统性风险也需要政府通过调控来防控和治理。

首先,包括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所具有的道德风险需要政府通过调控和监管来进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研究表明,评级机构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发行方付费的业务模式,这使得评级机构有动力为大型证券发行机构提供评级咨询或给予更高的评级。二是业务多元化发展,评级机构除评级之外还从事咨询、风险管理等其他金融服务,这些评级机构对购买咨询及其他服务的客户评级可能会受到相关利益的影响。

其次,过度乐观的预期所支撑的资产价格快速上涨是引诱人们负债购置房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重要因素,而这也正是系统性风险最大的隐患。一旦外部条件发生变化,一系列违约所造成的价格下跌就不可避免,而这种系统性风险是单个金融机构很难防控的。因此金融管理当局有义务和责任防止负债率上升和金融资产泡沫扩张的自我循环。

2.审慎推动金融创新,改善信息披露,防范金融衍生工具风险

从根本上讲,金融创新并未消除风险,而只是将风险在不同风险偏好者的投资者之间进行分散和转移,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并没有因金融创新而降低或增加。此外,由于现代金融创新往往与衍生工具极为密切,并且体现为透明度不足、信息不对称的负面性,所以很容易将风险转嫁给广大投资者。

因此,政府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时应更加注重防范基础资产本身蕴涵的风险,严格把握基础资产的标准,稳步推进金融创新。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重点应为改善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产品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一是必须对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可能给市场带来的风险和收益有更清晰的认识,对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交易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二是对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结构型信贷工具和混合型资本工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建立严格的透明度监管标准。三是需要加强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监管。维护市场健康运行是市场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但是作为商业机构,追逐利益最大化也是市场中介机构的重要目标。如何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不仅是中介机构内部行业自律的问题,更是政府监管的内容。

3.加强金融监管的全球协调,建立促进全球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

金融自由化、一体化趋势使各国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它们的连锁效应也使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由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特别是证券市场的一体化,使各国体系的联动性日益增加。一旦某国的金融体系出现问题,就可能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扩散到全世界。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工具的增加一并产生了许多问题,金融创新也大大增强了国际游资的冲击力与破坏力。跨国银行、对冲基金等机构在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活动,以及向全球蔓延的特点再次将监管的重要性提升了无法估量的高度。全球各经济体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全球协调,建立促进全球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才能避免区域性动荡转化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四、总结

在当今经济金融全球化时代,金融创新能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并有效提高了金融服务质量,增强金融企业竞争能力。但是,事实证明一味追求金融创新,而忽视金融创新工具与产品所隐含的风险,将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那么,在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是否就不需要进行金融创新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认为,只要金融创新处理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处理好市场导向与加强监管的关系、处理好交易所市场与场外市场的关系,就能更好地为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此外,针对现代金融创新风险的特点,我们认为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进行防控从而降低金融创新的风险是可行的。一方面需要通过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内部风险管控体系,以防范微观风险;另一方面应通过政府和相应的监管层发挥应有的调控功能,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管安排来防范和化解市场的宏观风险。

参考文献:

[1]厉无畏,朱淑珍.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关系研究[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

[2]李翰阳.从全球金融危机看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问题[J].国际金融研究.2009(2)

[3]次贷风波研究课题组,次贷风波启示录[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4]李树生,祁敬宇.从美国次贷危机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辩证关系[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7)

[5]何德旭,范力.切实保障金融创新中的金融安全――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J].上海金融,2008(10)

[6]邓岩,丛继青.金融监管、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三者关系的辩证思考[J].山东经济,2004(1)

第6篇: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金融创新 风险防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 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 2003,(S1)

第7篇: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3,(S1)

第8篇: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

当前,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现状是地方管理和中央管理相结合的金融管理体制,而在1984年到1993年的金融改革与发展阶段,我国处于全面的金融体制改革发展中,建立了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金融银行体系,其中中央银行是领导,国有商业银行是主导,并发展了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如信托、租赁、财务等类型的公司。在1995年和1997年底,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和的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展开,要求中央对金融要加强监管,由此形成了中央垂直管理的金融体系。在2003年开始试点改革农村信用社,从此,中央逐渐开始把部分金融管理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在金融业迅速的改革创新过程中,推动了金融机构极其市场的发展,市场中的新型金融业态逐渐发展壮大起来,这逐渐拓展了地方金融管理范围,由此形成了今天的中央和地方双层管理体制。站在机构的角度,银行业、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由中央来进行监管,而地方性的民间金融市场中发展起来的小额贷款企业、投融资担保机构、保理机构、典当行等由地方政府管理。多数金融市场如外汇、黄金、保险、信贷、货币等市场由中央来监管,而地方政府只对民间融资市场的非法集资部分进行管理。在2002年以后,从上海成立了金融服务办公室以后,全国陆续在各大省的地级市甚至有县级市成立了地方金融办共240多个,由此,各个地方政府开始了对地方金融的领导,并在地方金融办为主和地方商务部、经信部、发改委等部门为辅的构架下共同管理金融。地方政府下达任务到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负责具体的金融管理职责。

2、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中央所具有的金融事权过大,这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金融管理在地方一般是由一省的常务副省长或者是一市的常务副市长来管理,足可见地方政府对金融的重视,意识到金融对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由中央主导的金融管理体系虽然在防御风险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是却无法有效的调动当地政府的积极性,对于中央管理政策的传到和执行也会产生影响。例如,中央出台的明确的政策支持微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在地方,微小企业融资的成本则不断升高,虽然利率是可上浮的,然而上浮的利益在大多数时候都低于融资或者违约的成本,所以尽管上面有中央的政策,实施的难度却比较大政策很难到位。在推动和落实中央政府的政策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比如融资、担保以及激励政策的制定。但是这需要中央将相应的事权下放到地方政府。

目前由中央政府主导的金融管理体制无法跟上金融创新的脚步。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如小贷工资、融资担保以及资本管理方面的公司,其业务主要涉及到金融,目前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没有明确对该部门企业的管理,也没有委托地方政府进行管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更是日新月异。例如支付宝成立于2005年,然而直到2011年央行才给其颁发了第三方支付的牌照。此外还有阿里金融下的另一款金融产品余额宝,其仅仅9个月的时间就募集到了5000亿的资金,因而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非常迅速。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发展分散而迅速的特点,仅仅依靠中央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也需要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实现联合监管。

地方的金融企业发展与金融企业管理存在冲突,需要对地方政府的职能进行规范。金融资源是地方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助推力,因而地方政府也愿意参与到主导地方金融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来;然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针对金融管理的目标有所不同,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地方经济的发展,然而缺乏金融风险意识。为了要达到目的,免不了地方政府对金融企业的干预。和之前相比,地方政府已经很少直接对金融行业进行干预,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间接性的干预。比如政府出台的奖励性的办法,对商业性银行的贷款业务以及金融创新进行考核和奖励,如果地方政府的目标和中央政府对金融管理采取的措施存在较大的分歧的话,金融领域的监管和稳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还体现在对金融高管的任免上。地方政府可以组织关系的任免来对金融管理进行干预。此外政府还往往利用行政权力和政治影响借助手中的资源来对银行进行干预,对于金融产业的发展方向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种间接的干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的金融调控政策,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

不明确的金融管理边界,会使得金融监管出现空白和交叉重叠的地方。我国的中央和地方之间存在金融管理边界不明晰的地方,一些金融领域是中央和地方都在执行监管,导致了监管的交叉和权责冲突;而一些金融领域是中央和地方都没有管理到位的,从而出现了漏管的空白区域,导致管理盲区。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出现以后,国家确定了地方政府负责实行对信用社的管理,而先前就存在的银监会承担了对银行机构的监管职能,农村信用社属于银行机构,所以银监会也同时对信用进行金融监管。这样就使得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出现交叉、重叠的监管冲突。对于监管盲区领域主要集中在资金融通方面,农村信用合作中的资金互助会的业务由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尚未进行审批,而地方政府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由此出现了监管真空的区域,例如沿海地区陆续爆发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就是金融监管真空区。

3、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

在管理地方金融时,需要处理好地方管理和中央监管两方面的关系,这是当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我国的中央金融监管体系已发展完善,由此,需要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重点改革创新,只有处理好了中央和地方两层金融监管职责以及处置风险的责任,理清事权与责任的关系,才能管理好地方金融,并发挥中央和地方两层管理的积极性。

第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边界。对那些吸收众多客户资金的金融机构,其管理职权应该交由中央来进行金融监管;而对于客户数量少和资金量小以及其业务范围有限的金融业务机构,此外还有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其管理职权应由地方性的省级政府来负责,其重点监管内容是对公众资金的吸收。明确监管边界以后,需要制定出统一的金融业务经营的规章制度与监督管理规则,这需要由发展成熟的中央金融管理部来进行制定,以便对省级地方的金融监管提供指导,对其工作进行协调与监督。面对金融市场中众多的金融机构,其对公众有密切的接触关系,这些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对社会稳定有极大的影响,所以,金融交易市场应该由中央相关金融部门进行监管,而地方金融部门可以监管区域性的金融交易市场。另外,还需要国家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明确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权责范围。

第二,确定中央与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对于金融市场中的风险防范与监管,需要划分明确的风险处置责任,避免矛盾的产生。中央监管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行三会分别防范各自行业领域的金融风险,而中国人民银行的责任稍大一些,需要对系统、整体、交叉性的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化解,还要协调好金融交叉产品和跨市场的金融创新方面的管理,对整个金融界的稳定起到整体的维护保持作用。地方政府则是对地方性的金融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主要负责监测、评估、预警以及处置地方的金融风险。当前,需要建立和完善地方性的金融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让地方的政府、各金融机构以及行业协会都参与进来,通过有效的地方金融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来保障风险救助实施,这也能有效地发挥地方政府的资源优势来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

第三,建立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虽然我国的中央金融监管制度已经建立成熟,然而由人民银行带头建立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对与地方的监管部门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所以,还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层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以此来明确划定双方的金融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协调机制来起到保障作用。具体可以建立中央和地方进行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通过对风险处置、业务开展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来进行常规的监管协调,达到有效的日常协作监管,也可以进一步考虑金融办参与到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中来。

第四,加强建设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具体对策是地方的金融机构应明确划分到对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目前,地方性的小额贷款企业、融资担保企业都划分到了不同的管理部门,对此,省金融办可以对地方金融事物进行日常管理,这需要加强金融办和商务、经信、发改委等辅金融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地方金融的风险防范和管理发展方面,需要在适度管理理念的基础上,开展以满足地方经济实际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并创新制度及其管理。所有的管理都需要人来执行,由此,需要培养建设金融管理人才队伍,一改重审批、轻管理的理念,必须严格地把事前审批和风险防范与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相结合来进行金融管理和监督。

第9篇: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2-002-01

一、提出金融安全问题的背景

2008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为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各国纷纷推出稳定金融、刺激经济的政策和措施,但从总体看,此次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冲击和影响仍在加剧,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世界金融体系遭到重创,金融资产损失严重

西方国家的银行纷纷倒闭,美国五大投资银行或是破产或是被收购,或是转变为商业银行。全球金融资产损失严重。据亚洲开发银行预测,此次金融危机造成资产损失50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家庭净资产损失11万亿美元,房地产价值损失6万亿美元,美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损失至少在2.2万亿美元,合计损失达21万亿美元。

(二)部分国家经济陷入衰退,社会政治不稳定

2009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宣布该组织30个成员国2009年第一季度的综合国内生产总值(GDP)下降。美国、欧洲、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经济陷入衰退,各国经济增长大幅下降。国外大小企业裁员和倒闭,导致失业人员增加。2009年5月,美国失业率达到9.4%,创25年来最高记录。经济衰退,贸易萎缩,失业率上涨,直接导致了一些国家政治动荡甚至社会危机。

二、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

全球化过程中,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在所难免。我国2008年下半年以后经济增长大幅下滑。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由2007年的13%降到9%。一是对外贸易形势十分严峻;二是工业生产仍然迟缓;二是就业困难增加;四是通货紧缩压力大。同时,由于美元贬值等因素,我国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持有的境外金融资产价值出现缩水,部分从事石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企业遭受损失。

此次危机对我们的启示:第一是,目前的金融安全体系不完善,并不能有效地防止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第二是,当前世界金融格局存在不稳定性,过多依赖美元的金融格局很容易使美国本土的金融动荡影响到其他国家,发展成世界性危机。没有完善的金融安全法律保障作为武器.我国的金融很容易受到冲击。加强我国金融安全法保障律制度构建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乃至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迅速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三、对中国金融安全的对策思考

(一)逐步放开金融市场

要“循序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切实把握开放程度与次序,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只有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进,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不断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例如,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是我国金融开放的必然发展趋势。但是,在金融市场设施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开放资本,将使我国而临难以承受的金融风险。

(二)加强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旨在实现促进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的最佳组合,为交易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为此,必须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妥善处理促进金融业务发展与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关系,建立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监管体系和调控体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增强抗风险能力,审时度势,把握好金融开放的力度,完善好金融法规,有计划、有步骤地最终实现资本项目的完全开放。”

(三)建立风险控制与预警机制

完善金融监控制度,建立安全预警网络。首先要从维护金融安全出发,建立灵敏、高效的金融风险控制机制和救援措施,构建防范金融风险、遏制过度投机的坚固防线。通过监测主要宏观经济指标,及时采取防范金融风险的应对措施,防止金融风险的累积,保持对外经济金融的基本稳定。同时要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紧密监测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的运行状态。编制金融市场风险的监测指标体系,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搜集和分析有关信息,判断金融业务的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