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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税务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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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税务筹划

第1篇:房产企业税务筹划范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偏重,税收种类众多,包括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同时,由于房地产交易金额大,开发企业所缴纳的税收金额随之较大,税务筹划对税额的影响也就很显着。此外,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到国家抑制房价上涨宏观政策的影响,获利空间大大缩小,迫使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求成本优势。因此,需要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获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税务筹划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多变政策的有效手段

目前,我国针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繁复多变,这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遵守多变的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寻求竞争优势。通过税务筹划既能帮助开发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又能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划的过程中实时掌握当前的宏观政策,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发展规划,有利于使企业经营紧随国家政策、降低企业风险。

(三)税务筹划是税务主管机关健全房地产行业税制的重要渠道

良好的法制环境,健康、公平的市场规则为房地产行业健康、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税收筹划的主要工作就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政策空间或通过平衡税负来实现企业效益。税务管理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选择的分析和判断,发现政策漏洞,有利于健全我国税制,符合房地产行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二、不同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策略

(一)前期准备阶段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前期准备阶段的税务筹划主要涉及企业组织形式和项目开发方式等。首先,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导致税收处理差异很大。企业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分为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形式,从而产生税务筹划空间。其中,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亏损时不能从总公司获得抵亏收益。相对于子公司,分公司亏损时则可以抵消总公司的利润总额以降低应纳税款,但是总公司对分公司的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分支机构的盈利能力来选择正确合理的组织形式。其次,土地获取来源不同,项目开发方式就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从政府一级市场直接通过招拍挂购买土地,也可以从自然人或非政府单位等二级市场购买。从非政府单位购买土地时就涉及直接购买还是转让合并的选择问题,前者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移需要缴纳契税,后者不涉及土地所有权转移,不需要缴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倾向于以转让合并的方式来获得节税效益。

(二)开发建设阶段税务筹划

开发建设阶段的税务筹划主要包括施工设备的筹划和利息扣除方式的筹划。第一,在可以规避甲供材料税务风险的情况下,建设方采购设备优于施工方采购。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开发周期长、项目金额大等特点,其施工设备的采购金额也很大,涉及的应缴税款也就很多。如果施工设备由建设方采购,而非交由施工方自行采购,就可以避免缴纳营业税,虽然建筑施工合同金额减少,但是双方收益都会有所增加。第二,权益资本筹资优于负债筹资。负债筹资中,企业采用据实扣除方式,借款利息费用较高;权益资本筹资中,采用比例扣除方式,利息费用低。

(三)商品房销售阶段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阶段的税负主要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选择交易方式上存在税务筹划空间。如果企业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这些税收无可避免,但如果采用转让子公司股权方式就可以规避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从而合法减少纳税支出。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在不降低企业收入的前提下对房屋销售价格进行分解以减少税收支出。这样做的依据是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的广泛性,既包括房屋销售业务,又有装修业务,若将二者价格分开计税就可以在装修业务中免去土地增值税。

(四)物业持有阶段税务筹划

在物业持有阶段,通过对持有方式的合理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一是通过从房屋出租业务转变为投资业务。房屋出租需要缴纳营业税以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将房产用于投资,则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二是通过合理分解租金收入。如果出租房屋包括家具、家电以及电话费、水电费等代收费用,应当分别进行核算,使房屋租金仅包括房屋本身的使用费,将家具、家电的出租改为出售,将电话费、水电费改为代收,就可以合理降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以及附加税费。

三、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虽然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能够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成本,但具体的纳税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税务筹划认识不足

房地产业内长期以来对纳税筹划问题重视不够,这就导致了很多企业对税务筹划认识不足,不能清楚地区分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和偷税逃税的非法性,甚至有一部分企业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偷税漏税,这也是现实中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现象的原因之一。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在过去传统的经济体制下,企业缺乏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生产经营自,不具备产生企业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客观上限制了理论研究的发展,企业的纳税意识也相对薄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的专业人才缺乏

税务筹划人员不仅需要具备税收、

会计、财务等方面的专业基础,而且要熟悉企业的整个经营流程,同时还要能够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制定适合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方案。因此,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必须是复合型人才。而我国在税务筹划的人才培养与储备方面就有所欠缺,税务筹划人才队伍的建设与我国的现实需求仍有差距。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对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税务筹划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节税效益,但不尽合理的税务筹划带来利益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了的风险。税务筹划的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由于税务筹划方案本身存在问题或者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是税务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的目标,导致企业未来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导致税务筹划风险的原因可能来自外部的客观环境因素,也可能来自企业制定和实施税务筹划方案的主观判断失误。实际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只重视节税利益的多少,而忽视了对税务筹划风险的管理,规避税务筹划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真正从税务筹划中获益的有效保障。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意识

要想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意识,首先要明确税务筹划和偷税漏税的区别,确保税务筹划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拒绝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要认识到税务筹划能够给企业带来的实际经济利益,正确理解税务筹划的含义,提高税务筹划的意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者来说,不仅要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观念,还要对企业税务筹划活动予以支持,设置专门的税务筹划机构、从外部聘请会计事务所的专业服务和设置专职的税务管理人员,以便于税务筹划贯穿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

(二)重视培养税务筹划的专业人才

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大对税务筹划人员的培养力度。不仅要加强税务筹划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还要定期对这些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要从外部聘请专业会计师处理复杂综合性税务筹划业务。另一方面,还要加快提升税务筹划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在处理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过程当中,税务筹划人员应当坚守职业道德;在制订与执行任何税务筹划方案过程中,要坚持合法原则,不可因企业的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应立场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

第2篇:房产企业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注意问题

税收筹划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稳定而又成熟的行业,但在我国,对税收筹划理论和方法的借鉴以及独立的研究,却只是近些年的事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行各业的竞争日益激烈。房地产业作为中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产业的不断成熟,竞争亦是愈演愈烈。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主体之一,随着目前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在宏观调控的影响以及竞争日趋公平和激烈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增大企业价值,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是目前房地产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1、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特点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包括合理避税、节税、转税等多方面的内容。避税是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节税则主要是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转税是通过提高或降低价格等方法将税收负担转移出去的方法。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所以税务筹划工作应主要围绕这些税种展开,其特点在于:(1)筹划性。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前期通过充分了解现行税法和财务知识,结合房地产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2)合法性。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房地产企业做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依法行政的税务机关对此不应反对,这一特点使税务筹划与偷税具有本质的不同。(3)多维性。筹划过程的多维性从时间上看,税务筹划贯穿于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大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务筹划,而且在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之前、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都应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具有节税效应的注册地点、组织类型和产品类型;从空间上看,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4)目的性。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一组目标。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是税务筹划最本质、最核心的目标。此外,还包括有:延缓纳税、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无理、非法侵犯以维护主体合法权益。

2、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

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项目独立核算法是以拥有土地的一方企业为主体,另一方资金以协议借款方式参与项目的开发,并约定对项目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另外,还有新设公司合作建房,开发企业采取增资或股权部分转让方式吸收外部投资。这几种合作方式中合作方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力不尽相同,但对投资各方的利益分配上只要方案得当,均能达到相同的结果。

3、项目合作开发方式的税务分析筹划

3.1 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虽然双方都没有进行货币结算,但其行为皆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如甲乙方再把所分配得到的房产进行销售,则又再次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在甲方,参与合作建房的开发产品如果是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因涉及办理房产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比较复杂,实际操作性较差,一般房地产企业不会考虑此种方法。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租赁期内部收取乙方租金,而乙方在该土地上投资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所得税处理方面,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这种方法适合参与合作建房的双方出于自用目的,因土地出租,办理相关产权证较困难,不适合对外出售的开发产品。

3.2 项目独立核算法

国税发[2006]第031号规定: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按此规定,合作双方实现利润先税后分,提供资金一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另一方收取利息,规避所得税。由于是利用自有资金开发,筹资成本不得在开发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对拥有资金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会产生影响。拥有土地的开发企业的筹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在纳税筹划时,可以确定合作双方投资开发该项目不计利息的,视同注册资本的投资额,双方按此比例进行税后利润分配,项目开发不够的资金采用双方对金融机构担保的方式,获得开发贷款,使得投资方的借款利息能在税前扣除,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提高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

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未发生变化,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所需资金,以拥有土地使用权方的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在此过程中不另外涉及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4.1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房地产企业在获取部分减轻税负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简单地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

4,2考虑经济环境配套性

当地的房地产经济越发达,竞争就越激烈,企业就必须想方设法降低成本,对纳税筹划的需求就越大,从而对当地政府的影响就越大。政府对纳税筹划的政策就要决定如何引导和是否鼓励,这牵涉到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因为真正决定企业是否符合一定优惠政策所规定标准的,往往不止是税务部门,所以房地产企业还要充分利用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批权,以获得享受减免税的资格。此外税务机关执法能力水平也对企业税收筹划有着很大的影响。

4.3 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分离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不同,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上必须考虑到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的必然性。一是目的不同。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全面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由于目的不同,二者有时在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性要求。二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使得二者的基本前提不尽相同。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因此,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有时也不相同,从而导致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三是遵循的原则不同。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的目的不同,导致二者为实现不同的目的所遵循的原则存在较大差异。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于征收管理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性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上述的这些区别都需要在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中加以考虑。

5 结语

总之,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很多,必须注意研究税收政策,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多方考虑各种利弊关系,从政策差异中探寻有效路径,合理合法地减少税负,为房地产企业节省资金,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为房地产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第3篇:房产企业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税务筹划; 模型; 临界点; 增值率

中图分类号:F812.42;F2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11-0094-04

一、背景

税收体系的完善和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促使企业税务筹划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税制改革,国家对其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越来越多。“国五条”的颁布一方面规范了房地产行业的运作,另一方面避免了投机行为的泛滥。当前房地产行业面临的政策环境较为复杂和多变,新的“营改增”方案也在逐步向房地产行业靠拢[ 1 ]。面对不断变化的税收环境,房地产企业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税务筹划的关注力度。作为房地产企业的一个重要税种,土地增值税越来越多地受到财务人员的关注。进一步提高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水平将有助于企业在面临税收政策不断变化的状况下作出最理智的决策。

二、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只要有转让房地产的行为,都应当成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并不新鲜,研究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文章也越来越多。然而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税务筹划依然只停留在对个别实例的筹划,在税务筹划实践或是可参阅到的文献中,每一例税务筹划方案仅仅只针对该实例个案有效,这并不能为广大房地产企业直接应用和借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立一个通用的税务筹划模型,将个体化的税务筹划方案公式化就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照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划分税率累进级次。正是由于这种超率累进税率才使得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有了税务筹划的空间。此外,纳税人在建筑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纳税。此项优惠政策一方面给企业带来了减少税负的优惠,另一方面也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一个切入点。

三、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模型

(一)建立模型的意义

在纳税筹划实务或一些研究文献中,所提及的税务筹划都是以实例为依托,根据一个公司或企业的数据来进行税务筹划。这样,一方面,税务筹划的计算量会变得十分复杂,企业为了寻求最佳方案,需要不断地调整项目的各类预期数据,进而计算税务筹划的可行性,要得到最优方案可能需要进行多次策划和计算;另一方面,每一个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他企业要想复制和效仿并不切实,主要体现在数据类别和大小的不一致性上。因此,实例的税务筹划只能起到一种引导方向的作用,而具体如何去做,还要一遍遍地去试探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税务筹划模型的建立,有助于解决上述两方面的局限性,不仅可以简化计算量,还可为更多的企业所借鉴。企业依据模型的前提条件并根据项目特点套入自己的数据,就可选择适合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并根据二元一次函数方程的递增递减性得出企业的最佳筹划方案。

(二)模型的建立

假设房地产企业A目前有个待售项目,属于普通标准住宅,这个项目的预期销售收入用字母Y表示,土地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用字母X表示,其他计入损益但不计入扣除项目的支出用Z表示,项目增值率用n表示。模型中涉及的税率为: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契税3%(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并无统一标准,且实际数额很小,在建立模型时暂不考虑这一项税费,房地产企业在实际应用模型的过程中,可自行加入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数,届时推导出的系数将会出现微小的偏差)。

本模型依据项目的增值率整体分为三种情况:项目增值率低于20%、项目增值率等于20%、项目增值率高于20%。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将根据增值率的高低分别推导出两种税务筹划方案:降低增值率和分割收入。

1.利用税收优惠临界点

(1)项目增值率低于20%

在增值率低于20%时,企业虽然享受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此时企业的利润也较低,一般企业很少会为了避税而大幅度降低销售价格,并且在低于20%时,企业并没有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这种情况的税务筹划可以通过简单的增加销售额来实现,在此不作分析。

(2)项目增值率等于20%

土地增值率可用下列方程式表达:

化简可得,=0.2,分子代表土地增值额,分母代表可扣除项目金额。

营业收入:Y;营业税:5%Y;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7%+3%)Y;土地增值额:94.5%Y-X;土地增值税:0;税前利润(1):Y-X-Z-5%Y-5%×(7%+3%)Y。

分析土地增值率化简后的公式会发现:如果收入增加a元,即营业收入变为Y+a时,根据真分数的性质,毫无疑问土地增值率会上升,那么企业就无法享受税收临界点带来的优惠。如果成本增加b元,即土地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变为X+b时,此时增值率的分母增加,分子减少,故而增值率会低于20%。接下来再调增营业收入Y,便有了充分享受税收临界点的优惠空间,那么Y究竟可以增加多少呢?

令=20%,经过化简可得,a≈1.284b(取小不取大)。也就是当Y增加额不超过1.284倍的b时,企业的增值率在20%以下,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在保证税收优惠的前提下,显然可以看出Y的增幅比X大,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赚得更多的利润。但收入增加的范围是有所限制的,详见下文。此外,除了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外,还应考虑到营业税的增加以及以营业税为基数计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增加。

当Y和X同时调增时:

营业收入:Y+a;营业税:5%(Y+a);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7%+3%)(Y+a);土地增值额:94.5%(Y+a)-(X+b);土地增值税:0;税前利润(2):(Y+a)-(X+b)-Z-5%(Y+a)-5%×(7%+3%)(Y+a)。

税前利润(2)-税前利润(1)=(Y+a)-(X+b)-Z-5%(Y+a)-5%×(7%+3%)(Y+a)-[Y-X-Z-5%Y-5%×(7%+3%)Y]=94.5%a-b

令:税前利润(2)-税前利润(1)>0,经化简可得,a>1.059b(保留三位小数时取大不取小)。

根据以上推导,得到了a的取值范围,即1.059b

以房地产企业为例。假设万科某集团公司计划销售收入即Y=100亿元,开发成本为X=467/6亿元,Z=10亿元,此时的增值率n恰好为20%,通过同时增加收入和成本来进行税务筹划。假设增加成本b=10亿元,那么收入增加额a的取值范围为10.59~12.84。当a=11时,利润增加为0.395亿元;当a=12时,利润增加为1.34亿元。由此可以知道在推算出的取值范围内,a越大则税前利润增加就越大。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需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在对销售额进行调增时,应当注意结合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合理制定销售价格,不能一味地盲目增加b和a。

(3)项目增值率超过20%

当增值率超过20%时,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又提高利润,顺着前面的思路,可以采用提高成本的方法。通过销售价格不变来降低增值率,或者成本不变来降低销售价格,都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然而同样是性价比提升,第一种方式可以提升商品房的质量,因此建议选用第一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仍以上文中的房地产企业为例,假设Y=100亿元,X=74.5亿元,Z=10亿元,此时n=25%,采用上述税务筹划方案,通过增加b来降低增值率从而增加利润。将上述取值代入公式可得b的取值范围3.34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势必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筹划造成影响,对于未超过临界点时进行的税务筹划,“营改增”以后,由于成本上升幅度低于收入的上升幅度,很可能导致增值税的上升,进而造成以其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上升,使得利润下降;对于超过临界点以后进行的税务筹划,“营改增”以后,由于销售价格不变,成本上升,很可能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上升,进而减少增值税税负,从而影响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下降,最终使得利润上升。

2.利用B公司分割收入

根据上述推导结果,当增值率n大于27.3%时,无法通过单纯的提高成本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此时可以通过其子公司B将收入分为两部分[ 2 ],即房地产企业A以增值率20%的价格将房产销售给子公司B,从而享受税收优惠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再由B公司以预期收入的销售价格将商品房出售。在这种方案下,因子公司是不属于可享受20%税收优惠的企业,此时,如果A公司在税务筹划前的增值率在50%以下,那么A公司要适用30%的增值税率,税务筹划后,B公司也要适用30%的增值税率,并不能为企业增加更多的利润,反而会因为重复征收的营业税以及增加的契税而降低利润,因此,采用B公司分割收入的方案应当适用于A公司税务筹划前增值率超过50%的情况。假设A公司的增值率介于50%~100%之间,适用40%的增值税率,税务筹划后A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子公司B适用30%的增值税率,由此降低适用的税率来增加利润。

(1)在税务筹划之前

营业收入:Y;营业税:5%Y;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7%+3%)Y;土地增值额:94.5%Y-X;土地增值税:(94.5%Y-X)×40%-[5%Y+5%×(7%+3%)Y+X]×5%=37.525%Y-0.45X;税前利润(3):Y-X-Z-5%Y-5%×(7%+3%)Y-(37.525%Y-0.45X)=56.975%Y-0.55X-Z。

(2)在税务筹划之后

1)A公司

营业收入:(600/467)X

营业收入计算如下:为使A公司的增值率恰好为20%,用M表示营业收入,需满足下列等式:(M×5.5%+X)×1.2=M,解得,M=(600/467)X;营业税:(600/467)X×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0/467)X×5%×(7%+3%);土地增值税:0;税前利润(4):(600/467)X-X-Z-(600/467)X×5%-(600/467)X×5%×(7%+3%)=0.214X-Z(化简后保留三位小数,取小不取大)。

766时,税务筹划前,A企业的增值率约为60.97%(取大不取小)。那么,用此税务筹划方案,应当注意增值率的取值范围,即60.97%

以上文房地产企业为例,Y=100亿元,Z=10亿元。当X=50亿元时,n=80.18%符合上述税务筹划的条件,此时采用B公司分割收入的方案,使得利润增加值为1.075亿元;当X=55亿元时,n=65.29%符合上述税务筹划的条件,此时采用B公司分割收入的方案,使得利润增加值为0.265亿元。显然,在适用范围内,增值率越高,税务筹划后增加的利润就越高。

在上述筹划方案中,由于营业税是以全额计征的,因此在A将商品房销售给B时,B多承担了一部分营业税以及由此增加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重复征税),且B公司并不能享受20%增值率的优惠临界点政策,另外还加收了一道契税。房地产行业在2016年实施“营改增”后,本方案的税务筹划将更有助于节税,既避免了重复征税环节,又减少了以此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上述模型推导结果如表1所示。

四、结语

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建立模型进行研究,可以为广大房地产企业提供通用的税务筹划方案,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数据在模型推导出的范围内选取适合自己的最优税务筹划方案。此外,上述模型的研究仍有不足之处,由于印花税税率较小,并且如果考虑到印花税的成分会使计算变得繁冗复杂,因此在建立的模型中未考虑印花税的变动在税务筹划中的影响。一般来讲印花税缴纳的数额较小,企业在实际套用模型进行税务筹划时,尽量不要打球,以免因为小的误差造成税务筹划失败,可以在变量浮动范围内选取更稳妥的方案。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在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有很重要的地位,房地产行业的计税基础通常是以万为金额单位,缴纳税款时涉及的金额也较大,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掌握好税务筹划这把利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这将依赖于企业税务筹划方案选取是否恰当。此外,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其所处的政策环境时常变化,为了企业能够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谋求一席之地,扎稳脚跟,企业的管理者尤其是财务人员应当积极学习税收知识,灵活地运用税务筹划来争取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第4篇:房产企业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一、纳税筹划及其内容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任何纳税筹划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五个方面。

1、避税筹划。避税筹划是相对于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是一种“非违法”的活动。对于这种筹划,理论界有一定争议,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应该一棍子打死。本文认为,这种筹划虽然违背了立法精神,但其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予以认可,这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纳税人的这种筹划,税务机关不应该予以否定,更不应该认定为偷税、逃税并给予法律制裁。国家所能做的应该是不断地完善税收法律规范,填补空白,堵塞漏洞,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也就是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

2、节税。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这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组成部分之一,理论界早已达成共识,国家也从各方面给予了扶持。

3、规避“税收陷阱”。规避“税收陷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不要陷入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些被认为是“税收陷阱”的条款。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如果人们对经营活动不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就有可能掉进国家设置的“纳税陷阱”,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4、税收转嫁筹划。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由于通过转嫁筹划能够实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标,因此人们也将其列入纳税筹划的范畴。

5、涉税零风险。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当谈及进行纳税筹划,一般人都认为是指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行为,其实这种认识是相当片面的。因为,纳税人除了减轻税收负担之外,还存在不会直接获得任何税收上的好处,但可以避免涉税损失的现象,这也相当于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收益,这种状态就是涉税零风险。本文认为,实现涉税零风险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

二、纳税筹划在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纳税筹划空间较小,若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首先,代建方式。这种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次,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比较“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孰大,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3、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根据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按超率累进税率交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可以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超过“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合理的售价。

4、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筹划。合理拆分业务,剥离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收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另外,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可以将精装修房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在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筑业”交3%的营业税,可节约2%的营业税。

5、迟延纳税的筹划。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来推延纳税时间,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考虑上货币时间价值,这其实也达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则视同已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已完工的开发产品不能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交企业所得税,而必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上述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者,可按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9]31号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较低,扣除完营业税及附加后基本没有所得可预缴所得税。所以企业应注意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尽量拖延完工时间,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

6、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再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采用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2亿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地免除1000万元的营业税和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1100万元为限。

7、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应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以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筹划为例,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率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计税原理上讲,控制、降低增值率有三个办法:降低产品售价、增加可扣除项目与合并核算低增值率业务,同时这些做法会造成收入减少或者其他成本、税负的上升,企业应着眼于总体税后净收益最大化,对筹划方案进行综合考量。红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普通住宅,销售价格共计31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500万元。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增值额=3100-2500=600万元,增值率=600/2500=24%,取第一档税率30%,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00*30%=180万元;如果该公司降低商品房售价,按3000万元的价格销售这批商品房,其他条件不变,则纳税情况为:增值额=3000-2500=500万元,增值率=500/2500=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收入减少100万元,应纳税额减少180万元,所得税前实际收益反而增加80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显著。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商品房价格仍为3100万元,红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加商品房内部设施,使其可扣除项目增加为2600万元,则应纳土地增值税情况为:增值额=3100-2600=500万元,增值率=500/2600=19.23%,由于增值率小于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不仅提高了房屋质量,还减少了净支出,获得了净利益的增加。这种筹划使商品房买卖双方均受益。在增加可扣除项目时,应注意税法对可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纳税人要注意把握。

第5篇:房产企业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税收筹划顾名思义,是企业在税收方面做出的一种筹划行为,又称“合理避税”。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进行合理规划,选择合适的方案以达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一种企业理财行为。其中,“税收利益最大化”不仅要实现税负最轻,还要兼顾税后利润最大化等目标,提高企业整体利润水平。税收筹划有利于农产品物流企业提高财务规划能力,合理降低经营中的税收负担,降低现金支出,优化现金流,从而提高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保障运营安全。

二、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的系统风险主要是由企业外部因素引起的风险,如市场环境变化等,导致企业无法实现税收筹划目标,从而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系统风险多来源于企业外部,企业难以对外部因素实施有效控制,这些风险对企业税收规划造成的消极影响也很难确定。对农产品物流企业而言,税收筹划的系统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税收法律风险目前,我国还没有税收的基本法,税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抽象和宽泛,使得地方税务部门很难严格参照执行,只能根据自身在长期征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地方税收征收细则来实施管理,这一现象使得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上位法,从而导致税收中存在一定的混乱。再者,现在的税收法规与一些司法解释过于繁杂,甚至存在矛盾,导致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难以做出准确判断,有法却不知该如何依,依哪个,形成了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2.税收自由裁量权风险税收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税务部门的权利,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面对的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多种多样,难以做出统一的裁决,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为税务部门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允许税务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原则,自行做出行政决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条款,提高税务行政效率。税收自由裁量权在为税务部门提供工作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这主要是由于税务员知识和素质水平不一导致的。其一,税务员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利用税收自由裁量权扭曲正常执法行为,给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难以规避的风险;其二,税务员可能受到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在判断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时做出错误判断,使农产品物流企业蒙受非法避税的惩处;其三,有些税务员可能为了避免麻烦或出于偷懒的心理在工作中“不作为”,使得农产品物流企业难以享受应得的税收优惠;其四,税务员也可能受到上级税收任务的影响,在执法过程中过于严格,从而影响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此外,也有一些税务部门为增加收入,对不合法的税收筹划没有进行事先公示而直接在事后收取罚款,给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损失。

三、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

由上文可见,农产品物流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面临众多风险,企业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才能保障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实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标和效果。农产品物流企业防范税收筹划风险主要应做好以下方面。首先,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定义,树立税收筹划观念,在遵法守法的前提下合理避税,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活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正确的税收筹划观要求企业在税收法规的约束下,以合法纳税为前提实施筹划活动,企业须知,合法纳税是义务和根本,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经营手段,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增长。其次,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认识到税收筹划带来的净利润的增长是有一定限度的,也就是说,税收筹划的规划空间不是无限扩张的,企业不能把眼光都放在税收筹划上,不能过度依赖税收筹划来实现利润增长。企业必须树立合法纳税的观念,对农产品物流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只是一项可以提高企业收益的技术,企业要在守法的基础上利用税收筹划技术获取更高的利润。此外,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还要建立系统的筹划观念,税收筹划工作是一种管理行为,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公司各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来共同完成。某一部门的疏忽可能导致整个税收筹划安排的失败,因此,农产品物流企业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系统,强调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平衡税收筹划工作的收益与风险,达到最优的利润水平。

四、结论

随着农产品物流企业的发展,税收筹划工作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的一环,积极了解并防范税收筹划风险十分必要。目前,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其中系统风险主要包括税收法律风险和税收自由裁量权风险,而非系统风险主要包括税收筹划人员风险和税收筹划操作风险。针对这些风险,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包括树立企业税收筹划观念、降低税收筹划法律风险、化解税收筹划人员风险、协调企业内部筹划机制、建立筹划风险预警机制等。通过合理的预防与调整,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将逐渐降低,税收筹划安排将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洁.浅析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及防范[J].电子商务,2010,10:43-44.

第6篇:房产企业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近年来,伴随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柱之一,而且其重要性越发明显,日益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的强劲经济增长点。与此同时,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税种繁多和税负较重的压力也在与日俱增。其中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作为具体的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种。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通过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是可以能够合理处理影响税后利润的土地增税问题的。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具体探讨当下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若干问题和解决的技巧,希望对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有所裨益。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解析

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税种繁多和税负较重的压力与日俱增,在纳税筹划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一)一些企业的管理者疏于对国家相关宏观政策的关注

众所周知,我国近些年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力度日益加大,相继出台了 “国六条”、“国十一条” 和“国八条”等,可见从财政、金融和税收等诸多方面对房地产行业的科学调控越发急迫。这在很大程度上也给我国一些房地产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具体表现是一些企业还缺乏适应这种大力度宏观调控客观环境的能力。这也直接导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阻力,也加大了他们土地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二)纳税筹划目标不明晰,方法有待完善

主要表现在:一些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层忽视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尤其是大型的国有企业,他们片面地认为这是国家层面的事情,而非企业行为;一些财务人员缺乏会计等专业知识的储备,缺乏对土地增值税务政策的全局观念,导致在具体运用上有失熟练,一方面对纳税筹划的递延、节税及相关的安全问题缺乏明晰的定位,另一方面更是对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法理解和应用都不科学。

(三)相关的纳税筹划风险意识有待提高

从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在面对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环境的同时,缺乏必需的危机感。具体表现是:一些企业虽然名义上说都是按照国家税法和相关条例的规定处理,但是由于对于筹划点把握不好,很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务的风险防范意识非常淡薄,从而忽视了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整个环节可能存在的多个风险,比如筹划方案失准、有纳税筹划计划执行方式不当,以及对于风险的应变能力丧失等问题。

二、对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几点建议

基于对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实际情况及其存在中的问题,本文有针对性的提出以下三点建议和措施,以期对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一)充分利用税收的相关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不容忽视的一种情况是,当下我国整体的产业结构调整大背景下,相关的宏观政策出台和变化都很快。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的高层管理者积极关注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宏观政策预见性,尤其是关注土地增值税方面政策的新调整。当前我国关于土地增值的税法里有许多优惠政策规定,比如可以通过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税收优惠;合作建房的税收优惠;企业兼并的税收优惠等规定。房地产企业管理者只有将相关政策吃透,才能将企业由税收筹划的被动地位转化为主动,从而强化对对国家宏观经济社会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

(二)明确纳税筹划目标,熟练应用筹划方法

这要求房地产企业明确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目标,千万不要错过最佳的筹划时间,尽量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筹划,从而保障土地增值税筹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具体的筹划方法:

1、利用其征税范围进行纳税筹划

主要表现为合作建房方式筹划和代建房方式筹划。前者指的是在项目完成后,合作双方按照合作建房合同的具体约定比例来进行分房自用,因此双方都暂免土地增值税。需要指出的是,转让的时候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后者指的是房地产企业代客户进行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只收取代建收入,尚未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问题,所以也避开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规避平台筹划法

临界点主要分为税基临界点和优惠临界点两种。前者主要是通过合理减小税基来实现节税的目的,后者主要是为了享受优惠待遇。举例来说,一开发项目在统计土地增值税时,要求可以扣除项目总金额为800万元,假设市场售价为 1000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土地增值税计算应该是:增值率为25%,土地增值税为60万元,税前利润为140万元;假设市场售价为960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土地增值税计算应该是:增值率为20%,土地增值税为0万元,税前利润为160万元。可见,两种情况下利润有20万元的差异。这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在出售普通的标准住宅时,需要通过合理的定价进行纳说筹划,具体要求是需要在定价时加强有关税金及附加的合理测算,从而准确找到税金的跳板临界点,能够实现销售价格的科学制定。

3、利息支出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通常会有外部融资的问题,这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即在实际的筹资过程中,可以通过确定合适的筹资利息扣除方式来实现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目标。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允许据实扣除。其一:能够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二:能够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有效证明材料。而对于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需要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比例之内进行扣除。如果无法满足其中的任何一个要求,需要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比例之内进行扣除。举例来说:假设一个项目土地取得成本和建造成本共计100万元,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其他费用,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执行。则该项目的借款利息支出为5万元。那么如果该企业的筹资借款预计利息大于5万元,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第一种扣除方式,即房地产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金额大于10万元;如果企业的筹资借款预计利息小于5万元,那么就要采用第二种扣除方式,即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扣除金额小于10万元。

(三)需要提升纳税筹划风险管理能力

鉴于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税负中的重要性地位,其纳税筹划的风险对整个企业的风险管理也不容忽视。因此要求我国房地产企业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和防范建设问题。具体要求是: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科学设定筹划风险管理的控制点,并建立有效的防线评测指标和预警机制;做好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发现、解决和协调与税收征管部门的沟通问题,有效避免纳税的法律风险;按照最新的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不能简单采用预征方式,而是需要及时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因此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不断增加企业内部审计来合理规避该清算而未清算的实际情况;最后还需要不断提高企业纳税筹划员工的职业素养,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以便能够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并保证其顺利地实施。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伴随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以及我国房地产企业整体财务管理理念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求越来越高。尽管我国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理念和操作技巧上都存在诸多不足,面临诸多困难,但是这更加需要企业不断增强自身实力,从而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更好地实现企业财务利润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郑幼锋.外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筹划技巧[J].大经贸.2011(8)

第7篇:房产企业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业税务正确运用

21世纪房地产业在我国土地产业和商场产业占据较为大的面积和巨大金额的投资,在这一基础上存在一定的风险,涉及到众多税点。 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所得税。这些税费金额大,如果能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能够降低投资项目的成本,加强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的观念,促进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规划及分析

房地产业大额投资隐形到了一定的风险及施工难度,涵盖了一系列的税点,笔者将在自己工作当中的一些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将房地产业的税务正确的运行及分配利用。促进多方面多方面税务正确的分配,加强税务在企业中的合法利用,完善税务的避税和漏税。企业房地产税务是遵守有关法规,在制定和施行相关税务政策程序和措施的基础过程上,来完善税收。

我们将进一步的对税务进行解刨及探析:

(一)合法性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

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 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房地产企业做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依法行政的税务机关对此不应反对,这一特点使税务筹划与偷税具有本质的不同。

(二)筹划性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

税务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前期通过充分了解现行税法和财务知识, 结合房地产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

(三)目的性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一组目标

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是税务筹划最本质、 最核心的目标。此外,还包括有:延缓纳税、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无理、 非法侵犯以维护主体合法权益。

(四)多维性

筹划过程的多维性从时间上看,税务筹划贯穿于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大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务筹划,而且在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之前、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都应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具有节税效应的注册地点、组织类型和产品类型;从空间上看,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房地产业在我国国有产业中占有一定的领域,它的税务率也占了一大部分。在企业中税务这一方面占据好大一部分要素。增值税和效率税有着共同的特征及体系。现在好居民在购买房屋的同时房地产企业已经在销售楼的同时包含了税点进去。

二、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税务筹划

(一)营业税筹划

营业税是我们税务体系里最为主要的税务, 在销售的同时无形的已经形成了一种税务。根据我国人口占据世界第一的要素上面,房地产业也普遍在国内外形成了一种史上以来的大体制的行业。尤其在房地产业售前服务,属于不动产,税率皆为5%。有些企业将售楼税点降低在最低限度。

(二)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令,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较大幅度上调。

(三)房产税筹划

房产税的征税的是房产,在合法的条件下引领税务在房产业多元化利用。如何从房产的土地转入正确的使用效率,来权证中小型企业中存在的一些税务因素。上文已经明确的阐述了房地产业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在房地占地有一定的空间。室内的装备设施,都是进行核算及分析。

(四)企业所得税筹划

中小型企业在社会中占有一定的空间,公司内部都有每部分物资流动正确运营的程序化体系。就在酒店房地产业这一部分,阐述企业所得税怎么筹划的进程。来完善产地产业在企业当中的主营因素之一。企业所得税在我国产业里占有博大的税务,有些较为广大的资产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税务查收。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考虑经济环境配套性

现在房地产这行业销售方面竞争也很大,面临客户和房地产的投资的各种原因,有些单位采取各种相关行销方式,建立和客户良好的关系 尽量采取降低一些成本措施。 对税务这一块也有相对的了解和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对购买房价的市民带来了一些帮助和优惠。 一些相关部分的政府采取一些措施引领百姓对房间税务有基本认识, 这也需要一些部门工作人员良好的配合, 让正确运营好税收这一点,尽量取得一些税务政策优惠。另外税务机关单位对企业也有一定的影响。

(二)按照企业税务规章,企业也有一定的利益效益

根据房产税务筹划条列, 大多数企业都在竭尽全力做好减税务的措施, 通过另外一种方式来采取减税的措施,尽量避免最小的税务加收。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种优良的税务必须是多种税收的选择, 不能就这样的当做是最小的税务就是好优秀的了。

(三)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分离

由于会计核税法的规则不同、基本要素和遵循的法则也不同,房地产业和会计这一块有一些不同的说法。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说是一种大家要遵循的法制也可以说是一种经济的脊髓, 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 ,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因此,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是相同的,有的时候也完全不一样。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有时也不相同, 从而导致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 ―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四、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发展方向

房地产企业设备了会计,有会计规章制度和培训的最基本的知识, 尤其是要掌握好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精通税务知识,这样在企业中也突出了会计税务的这一要点。税务会计的本职工作:一是要根据会计税收规章法条、可免除一些不需要的项目、利润和税务进行比较和计量,计算和缴纳应交税金,编制纳税申报表来满足税务机关对税务信息的要求。 二是根据企业的利润进行预算和筹备,对税务利润进行运营和合理计划,发挥房地产会计的实力和特点效果及作用,尽量保持在房地产税收为最低。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综合的管理模式, 所采取的方案很多。 从环节上看,包括预测方法、决策方法、规划方法等;从学科上看, 包括统计学方法、数学方法、运筹学方法以及会计学方法等,因此,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在方法上的综合性特点使筹划活动是一项高智 力的活动,需要周密的规划、广博的知识,深则精致的方案。

参考文献:

第8篇:房产企业税务筹划范文

论文摘要: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与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它与偷税、避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偷税既违法又不道德,是政府所严加征处的行为;避税是与税法精神相悖的,是政府所防范的行为;而税务筹划既不违法又符合道德规范,是国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其根本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税后利润最大化。为实现该目标,有两条途径可选择,一是扩大业务收入,二是降低成本。在收入不能提高的情况下,降低成本能增加利润,而税收支出作为毛利润的一部分,完全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务筹划,加以延缓减轻税负,从而增加税后利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几乎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就如何运用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负,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来加以论述。

 

一、 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税务筹划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行为,应始终围绕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其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主要是在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利润分配中的运用。

㈠ 筹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不同的筹资方式组合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就要求投资者必须在筹资决策中做好税务筹划分析工作。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有所得税利益,而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因此,企业就可以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一般来说,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企业在分析筹资中的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察资金结构和筹资方式问题,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的风险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税负及税后收益。由于负债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能抵扣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企业应交所得税。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的效果越明显。当然,负债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目的。 

㈡ 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 

税收政策因国而异,即使在同一国内部,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等方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使企业在投资时有了选择的余地。投资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形式可供选择。 

⒈ 组建形式的选择 

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有几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 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在组建时采取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⒉ 设置分支机构的选择 

对于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扩张,势必面临着在其下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那么是设置分公司好还是设子公司好?哪个对企业更有利?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因为两者在税收上截然不同。 

分公司相当于一个办事处,其优点在于它不是独立法人,所发生的亏损或损失可冲抵总公司账面利润;此外,还可不交纳资本注册费、印花税等费用。缺点在于它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减免税、退税等。子公司虽然有税收优惠,但由于是独立法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亏损。总公司应权衡利弊后决定。 

从纳税角度讲,在刚开始设置分支结构时以分公司为优,因为,在设立初期亏损性大些。一旦分公司成熟后,可适时转化为子公司,以便获得税收优惠的好处。当然,如果刚开始营业就能确保盈利,那另当别论。 

⒊ 投资地区行业的选择 

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而在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15%,而其他地区为33%。因此,企业应选择这些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进行投资。这样,不仅可少交税,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法立法意图,于已于国都有利。 

国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规定:“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等。又如,近几年,国家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和全面启动房地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国家则对其课以重税,以上种种国家关于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这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策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㈢ 利润分配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因此,企业要从发展前景来筹划好发放多少现金的股利,从而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二、 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财会制度对成本费用的确认、收入实现的确定、资产的计价等规定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的成本费用、收入都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这种选择大部分在税法上都予以承认,这就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㈠ 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收入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纳税月份也有差异。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贷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托收承付或以委托银行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确定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时间。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㈡ 费用列支的选择 

对费用列支,税务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⑴ 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帐,如已发生的坏账、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⑵ 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帐,如业务执行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⑶ 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 

㈢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投资的核算译意风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投资比重低于25%时,采用成本法;高于25%时而低于50%,但能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虽然低于25%,但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及超过50%时可采用权益法。可见,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选择空间。 

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先亏损后盈利,则选区用权益法。这是因为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发生了亏损,对投资企业来说,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则无法冲减本企业利润;而采用权益法核算,会因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而减少本企业利润,从而递延了所得税。尽管两种方法纳税数额相同,但纳税时间的不同可以为企业获得货币时间价值。 

 ㈣ 折旧和摊销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及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另外,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可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将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㈤ 存货计价的选择 

期末存货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货成本,出现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依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五种: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毛利率法。采取何种方法对本企业有利,企业必须认真筹划。合理的税务筹划,将会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 

一般来说,物价下降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比别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期末存货低,从而加大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在当前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情况下,延缓纳税无疑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企业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产出效益。这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壮大十分有利。当然,企业有一个会计年度内要变更计价方法时,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变更的相关内容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实现合法税务筹划。 

㈥ 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资产的计价直接影响到财产税的计税基数。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房屋,而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税法同时规定“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子连接管算起”。这就是为房产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建设房屋工程时,必须明确分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不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价值,并在会计账簿中分别记录。此外,企业使用的中央空调,如何入帐也很关键。有时房产原值包括中央空调设备,但如果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不应计入房产值。因此,企业应独立核算中央空调设备,以减少企业的房产税支出。 

 

三、 税务筹划应注意事项 

 

以上谈了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的运用,对企业来讲,在做好上述各项税收筹划工作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⒈ 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坚持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整体收益最大化,但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筹划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税收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税收筹划才可行,否则需放弃。 

⒉ 税务筹划要有全局观,要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制订最佳经济决策。由于税收筹划是以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统筹考虑,既要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又要结合企业本身特定环境、经营目的来选择,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的个别税负高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的正确态度是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⒊ 不论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都应以守法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法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与偷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偷税、逃税是违法的行为。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税法条款为依据。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决策,而且最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 

第9篇:房产企业税务筹划范文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主要来源,也是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企业也越来越重视税务筹划,以合理避税。但是,很多企业的税务筹划都局限于经营期,往往忽视了项目建设期这个关键的时期,主要的原因就是没有把握住税务筹划的特点,税务筹划的方法过于单一,不够系统。

一、全面认识税务筹划的特点

全面认识税务筹划的特点是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的前提。一般来说,税务筹划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合法性。税务筹划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这是税务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

2.超前性。税务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一般而言,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务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务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务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务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实务中,建设期的合理税务筹划,不仅能够减少建设期间的税务支出,而且对经营期的税务筹划也是有决定性作用的,而电力基本建设项目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税务筹划更是大有作为。

二、电力基建项目税务筹划的要点

在充分认识税务筹划的特点,系统化税务筹划的方法的前提下,电力基建项目税务筹划的要点包括:

1.超前策划: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所属区域税务环境、企业税收负担进行研究比较;项目公司企业组织形式选择;项目资金来源组合等。

2.整体运作:建设期各税种筹划的相关性;建设期有关财务处理对经营期税务筹划的影响等。

三、电力基建项目主要税种筹划

(一)增值税

1.砂石料增值税

水电建设项目中需要生产并使用大量的砂石料,一般而言,砂石料的销售要交纳增值税。因为项目生产的砂石料是用于项目自身建筑物需要,抓住这个要点可以进行税务筹划,从而合理避税。

这种筹划是建立在砂石料生产系统承包商和房屋建筑物承包商是一个法人单位的前提下,不然就行不通。所以在这两个项目招投标阶段就要考虑增值税避税的问题,合理确定中标人或候选人排序,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择同一法人主体的不同项目部进行砂石料的生产和厂房及大坝的建设,可以合理避税。

2.试运营收入增值税

电力项目在交付运营前会进行试运营,火电是168小时,水电是72小时,由于试运营产生了收入,税务部门必然会要求缴纳增值税。

问题的关键是试运营产生的进项税抵扣的问题,这点对火电的影响较大。既然收入要计算销项税,那么购进原料就应该能抵扣进项税,不然就违背了增值税仅就增值额纳税这一根本原则。所以试运营收入购入的原料应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认证,向税务部门据理力争,要求抵扣相应的进项税。

(二)所得税

1.未完工程结转的影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保留尾工,如确有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的,经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可以预估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价值不得超过执行概算的5%。

实务中,项目办理完竣工决算投产后的未完工程如何结转会影响到企业当期计提的折旧,从而影响应纳所得税额。

有两种做法可以避税:

(1)如能准确地预计未完工程,可以将未完工程子项目的整个合同金额全额暂估入固定资产科目,这样移交生产后就可以按全部金额计提折旧,减少应纳所得税。

(2)如不能准确地预计未完工程,可以仅将未完工程子项目中实际未完的部分价值暂估入在建工程,其已经完成的部分进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最不宜采取的做法是将未完工程子项目的整个合同金额全额暂估入在建工程,那么已完工部分也不能计提折旧,不能税前扣除,增大企业税收负担。

2.其他费用分摊的影响

除房屋建筑物及设备外,电力建设项目概算中另一个主要内容是其他费用,是要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测设计费等。由于该部分支出很大(尤其水电项目由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高),项目竣工决算时,该部分费用的分摊对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等资产价值影响很大,加上各类资产分类折旧率差异大,从而极大地影响投产后的折旧额。

实务中有两种分摊方法,即分步分摊法和一次分摊法。

为简化其他费用分摊计算手续,可采取一次分摊法。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在安装设备价值总的工作量,计算求出分配率,直接在各个单项工程明细项目中进行分摊。

采用分步分摊法,首先对需分摊的每项费用受益对象进行分析,制定“其他费用分摊对象参照表”(见表1),并按参照表对各项需分摊的费用进行第一次分摊:如能直接确认到单项工程项目受益的费用,可直接分摊到单项工程;如能确认由房屋建筑物工程或安装机械设备工程大类受益的费用项目,就将该项费用划归房屋建筑物工程或安装机械设备工程大类;如属房屋建筑物工程和安装机械设备工程共同受益的费用项目,应按两大类工程的工作量求得一个比例,将该项费用分摊到两大类中;然后求出每大类需分摊的费用之和,再按大类中各个单项工程的工作量比率,进行第二次分摊,将费用分摊到大类中的各个单项工程的明细项目。

由于设备比房屋建筑物折旧率高很多,按照电力行业分类折旧法,折旧率越高的资产占比重越大,移交的资产整体折旧越高,税收抵减效益越明显。一次分摊法下,综合折旧率高,有利于合理避税。反之,分步分摊法下,由于房屋建筑物分摊的其他费用较多,综合折旧率低,不利于避税。

3.试运营所得税

同样是试运营,还会涉及到所得税的问题。

实务中,有的企业曾面临这样的尴尬,税务局仅就其试运营收入要求调整所得税,而不允许其抵减相关的成本。这一做法对火电影响较大,因为火电试运营时间长,电价高,产生的收入较大;相比之下,水电试运营时间短,电价低,产生的收入较小,影响也较小。

但是不管金额多大,企业的权益是要维护的。所得税之所以称之为所得税,和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是有严格区分的,其纳税原则、基础也是截然不同的。仅就收入征收所得税而不考虑成本是将所得税等同于流转税处理,违背了所得税的本义,企业是有权抵制的。

所以,对试运营收入企业有纳税义务,但仅就扣减合理成本的差额部分纳税。

(三)房产税

1.房屋和建筑物划分的影响

以水电为例,往往房屋建筑物是同一个施工合同,在结算时候准确地区分房屋、建筑物各自的价值,对投产后的房产税影响很大。根据避税的需要,可以将公共部分或者模糊部分列入建筑物价值,以降低房产原值。

这项工作最好在签订施工合同及合同结算的时候就打好基础,确定好各自的工程量,为以后的筹划提供合理的依据。

2.其他费用分摊方法的影响

同样是上面提到的其他费用的分摊,摊销方法不同,对房产税也有一定的影响。分步分摊法下,房屋、建筑物分摊的其他费用较多,房屋价值高,不利于规避房产税。而一次分摊法下,房屋、建筑物分摊的其他费用较低,综合折旧率低,有利于合理规避房产税。

(四)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