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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税收属地征管为核心,以调动街镇发展区域经济及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为重点,充分发挥税收社会化征管中政府的主导作用,着力推进街镇与税务征收部门在思想、职能、组织体系和财税利益上的一体化,有效解决税收征管力量单一的问题,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任务及目标
(一)健全街镇税收征管组织体系,加强街镇与国税、地税、工商、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充实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人员,解决税收征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街镇涉税信息系统,设置街镇辖区涉税信息台帐,全面、动态地掌握辖区内税源状况,强化税收属地征管工作。
(三)加强税源建设,积极培植税源,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大力发展总部经济,为经济发展积蓄后劲。
(四)清理漏征漏管及异地纳税户,堵塞征管漏洞,维护我区税收征管秩序和财税利益。
(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房屋出租等零星税源的税收征管,依法应收尽收。
三、组织领导
构建区、街镇、村居(社区)上下贯通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一)按照机构改革后的区政府部门组成重新公布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吴承丙区长任组长,孙斌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
(二)各街镇设立综合治税办公室,由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各镇镇长任主任,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综合治税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办事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人、镇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6人。
(三)各村居、社区、专业市场、大型写字楼等由街镇设立综合治税工作站,指定专人负责税源的日常监管。
四、职责分工
(一)区综合治税办公室
1、负责全区综合治税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区各种综合治税联席会议,组织开展综合治税集中执法检查,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
2、对各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进行考核奖评。
3、指导街镇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二)各街镇综合治税办公室
1、负责本辖区内综合治税全面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税源的动态状况。
2、积极培植税源,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3、汇总分析工商、税务等部门传递的信息,对未纳入税收征管的异地纳税户、漏征漏管户及时进行清理。
4、及时掌握辖区内个人房屋出租、装饰、专业市场等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相关税收。
5、协助税务部门完成对个体税收的定额核定及催报催缴工作。
6、向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传递经清理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单。
7、对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税务登记底册,对所有纳税人财产登记信息(包括房产、土地、车辆)进行摸底调查。
(三)区工商分局
1、为招商引资项目及时办理工商注册。
2、发放营业执照时,督促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3、协助加强专业市场相关税收管理。
4、向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各街镇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新办企业经营场所资料,以及企业登记、注销、变更营业执照信息及工商年检情况。
(四)区国税局
1、对各街镇综合治税工作人员进行税收基础知识培训辅导。
2、向各街镇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税务登记底册。
3、对各街镇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的,经清理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单进行审核确认。
4、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通报街镇区级税收收入完成情况。
5、各基层分局局长为综合治税工作联络人,并分管该项工作。同时,确定1-2名税务工作人员,对口负责单个街镇的综合治税工作。
(五)区地税分局
1、负责研制开发户籍信息比对系统软件,对各街镇综合治税工作人员进行基础税收知识及软件操作应用的培训辅导。
2、向各街镇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税务登记底册。
3、对各街镇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的,经清理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单进行审核确认。
4、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通报街镇区级税收收入完成情况。
5、各基层分局局长为综合治税工作联络人,并分管该项工作。同时,确定1-2名税务工作人员,对口负责单个街镇的综合治税工作。
五、工作要求及流程
各街镇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强化属地税源监管,及时掌握辖区纳税户数的变化情况,摸清本辖区内纳税业户分布、税源构成等税源底数,与税务部门进行税源信息比对,做好税收源头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保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一)工作要求
一是要守住老户。各街镇要做好对辖区内税源户的服务工作,经常召开重点税源企业座谈会,倾听企业对政府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尤其是对涉及拆迁的企业及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积极为企业出主意想办法,帮助寻找经营场所,增进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促进企业在我区发展壮大。
二是要引进新户。各街镇要利用自身优势,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整合利用各种资源,优化投资环境,落实好招商引资政策,集中力量重点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工业园区发展,努力培植新的税源增长点,挖掘增收潜力。对原招商引资引进的现优惠政策已到期的重点税源企业,要进一步研究扶持政策,使这些重点税源企业能继续留在区内经营发展。
三是要清理漏户(包括漏征漏管户和异地纳税户)。各街镇要充分调动辖区内各部门、各村居等一切可用力量,加大对辖区内漏征漏管户和异地纳税户的清理工作力度,积极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及时纳入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二)工作流程
1、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于3月底前,将截至目前的税务登记信息传各街镇综合治税办公室,以便于街镇清理漏征漏管户和异地纳税户,有效掌控税源基数。以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新办税务登记信息传各街镇综合治税办公室。
2、各街镇要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税务登记底册情况,建立起辖区内的税务登记台帐(电子台帐和纸质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登记证号、负责人、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年纳税情况等。
3、各街镇开展经常性的税源调查,及时掌握辖区户数的变化情况,逐街逐写字楼对实际经营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及时进行清理,督促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并将清理情况于次月5日前向税务部门进行传递。具体传递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名称、负责人、经营地址等信息,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报送。
4、纳税户增减情况信息核对。税务机关汇总各街镇传递的新增纳税人统计表,并将报送的名单与实际当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具体确认街镇清理的户数。同时,将当月减少的纳税户名单传递到街镇,包括正常注销户和跨区迁出户,由街镇在台帐上注销,并对非正常原因减少的纳税户逐户说明原因。由区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非正常业户的户籍信息,并由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清理工作。
5、对营业执照未变更到辖区内的经营地点,但实际经营地址在辖区内的异地纳税户,各街镇要督促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并将清理情况以电子表格的形式于次月5日内向税务部门进行传递。在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税务部门将其纳入管理。具体传递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名称、负责人、经营地址等。
6、营业执照已变更到辖区内经营地点,但未在本地纳税的异地纳税户,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将其纳入管理。
六、考核奖惩
综合治税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由区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对街镇清理区外异地纳税等新增纳税户当年形成的区级税收,区政府结合街镇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奖励。完成目标任务的,全额予以转移支付奖励。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照30%的比例予以转移支付鼓励。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街镇招商引资、财源建设等经济发展支出。奖励资金与我区对街镇的其他现行财政激励政策不重复计算。
(二)街镇辖区内的正常纳税户发生迁移的,经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确认后,根据区级税收流失情况,相应地扣减街镇经费基数。
近年来,随着物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我县交通运输业发展迅速,机动车数量和运输业务剧增,车辆税收呈逐年上升态势,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燃油税政策的推行,原来委托交通稽征部门代征车辆税收的征管模式已无法执行。为规范车辆运输业市场的税收秩序,防止国家税收流失,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保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车辆税收清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地税局),人员从县地税局抽调3人,相关部门各抽调1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所有车辆及车辆税收实施监控、清收和督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对车辆税收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税务机关对应税车辆的控管能力和执法威慑力,解决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实现车辆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强化车辆税收管理部门的协税护税意识,形成车辆税收征管的严密网络和强大合力。
二、掌握税源,强化措施。在摸清车辆税源分布、建立税源管理底册的基础上,坚持“管理、宣传、稽查、督查”齐头并进。一是建立“年(季)审把关,先税后审(检)”制度。县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农机部门要把完税作为车辆年(季)检的前置条件和环节,从源头上防止税款流失。二是强化宣传。《县之声》报、县电视台要广泛宣传车辆税收的征收标准、征管办法、发票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营造车辆税收征管工作的良好氛围。三是强化稽查,专罚。定期汇总相关信息,对纳税人实施告知、提醒服务,加强跟踪监控,确定管理重点,严罚。四是强化监管,兑现奖惩。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相关部门严格进行考核考评,兑现奖惩。
三、整合力量,强化征管。将全县车辆分为正常车辆、“三无”车辆、农用车、摩托车、其他车辆五大类,并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征管。一是对有牌照、证件、缴费正常的各类车辆,采取自行申报缴纳和交通、保险公司扣缴。二是对小四轮、拖拉机等农用车辆,以县交通运管部门、农机局为主建立代征网点。三是对摩托车、“三无”、其他车辆,一方面以交警为主加大对应税车辆的上路检查,另一方面由交警、交通运管、保险公司联合把关,实行上牌、交保险、年审(检)先纳税制度。四是对长期在边远山区、乡村公路上营运的“三无”车辆和未税摩托车,由乡镇负责做好代征工作(由县政府下达代征任务)。五是对县财政拨款单位,实行对各单位登记造册,统一扣缴。
四、明确职责,通力协作。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财政、国税、地税、工商、交通、公安、交警、农机、保险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在严格执行“先税后审(检)”的同时,工商部门要提供车辆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农机部门要提供农用车辆的数量、吨位等信息;交通运管部门要提供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审(验)证的信息,并在对道路运输许可证按季审验时严格把关;交警部门要提供车辆上牌、过户、核销等环节的信息,在年审(检)时严格把关;地税、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车辆、虚假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的打击力度,形成全县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合力。
2004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服务和监管的方针,在积极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努力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3号)再次明确提出,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构建个体税收和谐征纳关系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和优化经济结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经济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当前,要切实采取措施,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创新管理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通过广泛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项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促使其知法、懂法,增强守法观念;要在坚持依法治税和注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努力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程序,不断降低纳税成本;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大力推进个体税收征管的“阳光作业”,以促进纳税遵从度的进一步提高。
二、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计算机核定定额,是全面提高定额核定科学性,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 和“人情税”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继续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不断完善业务需求和优化定额核定的软件,加快推广使用的步伐;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的程序,坚持集体核定的原则,积极为利用计算机核定定额创造条件。
三、加快落实《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要相互协作,按照《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4号)所确定的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科学划分集贸市场和纳税人类型,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加以落实;要积极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共同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对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等信息的交换,联合开展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双方对同一纳税户核定定额的统一。
四、切实加强个体税源分析今年1月起,总局开始对个体税收收入实行按月分析。为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个体税源分析,客观评价不同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对管理薄弱的环节要及时研究对策,迅速加以完善。各地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月度个体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从本通知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6日内报送总局征管司。对于因 2004年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导致连续多月收入下降的地区,可在本通知后,实行当月一次性报告。
为便于各地准确做好统计和分析,经研究,现将个体经营税收收入口径作进一步明确。个体经营税收收入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在集贸市场内、外生产经营且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全部税收;二是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所缴纳的与临时生产经营有关的全部税收;三是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经营的个人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所缴纳的税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虽不属于个体经营税收收入的范畴,但为保持上报数据的连续性,各地国税局在向总局报送个体经营税收收入时应包含该税收入,总局计划统计司在生成个体经营税收月度快报时再予以扣除。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国、地税个体零散税收联合征管专门机构(个体零散税收服务站,以下简称为“服务站”),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联合监管机制。依托“服务站”,充分发挥社会征管资源作用,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取得纳税人满意度提高、税务机关税源控管力度加大、政府财政收入增加的“多方共赢”的局面。
二、服务站场所、人员及经费管理
(一)办公场所。服务站按照方便纳税人、有利于控管的原则分期设立。前期在新南街道办事处和浦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各设一个服务站,名称分别为“区个体零散税收朝阳路服务站”、“区个体零散税收民主路服务站”。朝阳路服务站主要负责新南街道办事处、新东街道办事处、新海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个体零散税收服务工作,民主路服务站主要负责浦东街道办事处、路南街道办事处、浦西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个体零散税收服务工作。后期逐步在各街道办事处、镇分别设立服务站。“服务站”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对外服务窗口,统一门牌装潢字号,配备相应的电脑、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
(二)人员组成。各“服务站”负责人由相关街道协税办主任兼任,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派驻专职干部合署办公,代征人员由各街道在机关内统一调配或聘用居委会干部,不足部分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原代征人员可择优录用。对前期没有设立服务站的街道办事处,实行人员集中办公制度(每个街道暂定为2人),新东及新海街道办事处集中人员到朝阳路服务站办公,路南及浦西街道办事处集中人员到民主路服务站办公。
(三)经费管理。“服务站”经费来源由税务代征手续费和区级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财政补助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街道按规定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服务站”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以及考核奖励等支出。
三、网络系统建设
开发《区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各街道“服务站”与国、地税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系统软件、硬件(服务器等)由区财政统一政府采购,各街道“服务站”的硬件、网络和系统日常维护费用由各街道负担。通过《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系统,改变现有的个体征管模式,建立新型个体零散税收社会化征管网络,实现个体零散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社会化。
四、工作职责
(一)代征税款
1、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款,地税直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款。
2、代征代售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应纳税款。
3、私房出租户缴纳税款。
4、临时经营户缴纳税款。
(二)税款结报
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税款申报等资料,并及时结算代征手续费。
(三)代售发票
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领购资格和纳税人的申请代售发票,收取工本费。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定期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四)信息平台
“服务站”负责委托代征信息系统前台的各项具体操作,手工收取的零散税款必须进入代征信息平台汇总缴纳。代征的各项数据信息必须及时通过网络向国、地税机关回传反馈。“服务站”会同国、地税机关加强计算机网络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畅通。
(五)票款保管
加强办公场所的税票、发票、税款的保管,定期盘点核对检查,设立必备的安全设施。
(六)税务管理
1、督促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每月申报期内申报提醒、催报催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异常信息。
3、对管辖范围内的新开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停业复业户、漏征漏管户加强巡查,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信息。
4、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定额核定、发票供票资格认定、注销、停业复业、非正常户等税务审批的调查核实。
5、负责督促纳税人办理银行扣缴申报事宜,实现纳税人使用一张银行卡缴纳国、地税税款,保障国、地税税款一起征收入库。
6、接受、传递纳税人有关涉税资料,并负责国、地税相关回复资料的传递和发放。
7、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提高依法纳税意识。
8、负责国、地税户管差异信息比对,并提请税务机关修正。
9、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其他税收管理工作。
五、委托征管内容
(一)联合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共管户的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由所属国税分局受理,办理后将相关数据传输至委托代征信息平台,并及时将共管户资料传递到相应的地税分局。地方税收直管户的开业和变更登记,由所属地税分局受理,办理后将相关数据传输至委托代征信息平台。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主办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传递处罚资料。
(二)联合定额核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和《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国税发〔〕27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共管户的定额由国税分局和地税分局联合调查、联合核定,双方核定口径一致、定额标准一致,定额联合在委托代征信息平台共享,逐步实现国、地税共同下达定额通知单。
(三)联合停、复业管理。对国、地税共管户停、复业事项,由所属国税分局受理,并于次日将相关数据传输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资料一周内通过委托代征机构传递到相应的地税分局。地税直管户停、复业事项,由地税分局负责办理,并于次日将相关数据传输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
(四)联合注销管理。对于共管户税务登记注销事项,由所属国税分局受理,受理后次日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递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在国、地税双方确认已结清税款、缴清发票后,由受理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后次日将正式注销信息传递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相关资料一周内通过委托代征机构传递到相应的地税分局。地税直管户的税务登记注销事项,由地税分局办理,注销后次日将正式注销信息传输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
六、国、地税机关的监管职责
国、地税机关对“服务站”等代征单位负有业务监管指导职能,“服务站”应服从主管国、地税务机关的业务监管和指导。
(一)加强个体零散税源调查与管理,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定期排查漏征漏管户,建立健全个体零散税源信息库。
(二)采取现场巡查、“蹲点”调查、税务约谈、纳税评估等方式,合理核定纳税人的税收定额,利用税收专栏、网站、电视或报纸等媒体定期公布纳税人的税收定额和实际纳税情况,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国、地税机关联合与各街道办事处、镇等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四)适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服务站”提供所有个体零散税源的应征税款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催报催缴信息、协助巡查核实信息等。
(五)派驻专职税务干部指导“服务站”日常工作,培训“服务站”工作人员,及时协调解决“服务站”工作中提出的问题,依法处理“服务站”报告的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拒缴税款行为及其他违反税法行为。
(六)根据“服务站”的申请,发放相关票、证、单、书,定期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并及时解缴入库。
(七)按规定定期向“服务站”等代征单位划拨代征税款手续费。
(八)与政府及工商等监管部门保持协调和沟通。
(九)因“服务站”等代征单位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服务站”等代征单位应当进行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导致国家赔偿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向“服务站”等代征单位追偿。
(十)“服务站”等代征单位中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向其主管部门建议调岗、撤换或辞退。
为切实纠正市内区县间税源无序流动行为,规范财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市政府决定在继续执行《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加强税源管理的通知》(*政发〔20**〕231号)基础上,对我市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商、税务管理,强化税收源头控制
1、加强对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的管理。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为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从源头控制企业无序流动。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确定企业税收管辖权和税收收入的归属地。
工商、国税、地税部门在办理企业工商、税务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时,要加强对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的核查,通过逐步推进财政、税务、工商联网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管理的一致性。
2、加强税务发票的管理。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税务发票领购的核查审批,通过加强合作、共同委托代征等办法,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防止利用代开发票、变相委托代征等办法抢拉税源。
二、适当调整有关政策,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1、关于正常搬迁的生产型企业的税收属地、财力基数确定及返还期限。对于正常搬迁的生产型企业,如果搬迁后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以下简称迁入地)没有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企业税收属迁入地,迁入地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财政结算将核定的财力基数定额归还搬迁前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以下简称迁出地)。
(1)在基数确定上,以企业搬迁前3年上缴税收所形成的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平均数为基数。
(2)具体期限为:前5年全额归还迁出地,第6年按50%归还迁出地,第7年按25%归还迁出地,第8年开始不再归还。
(3)对已经按照*政发〔20**〕231号文件规定办理的搬迁企业,既得利益的基数按原核定基数办理,归还期限按本意见执行。
2、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税收管理。*政发〔20**〕231号文件出台(20**年10月28日)前批准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如果项目已经开始纳税的,流转税维持现有的缴纳方式;如果项目尚未运作,应按照*政发〔20**〕231号文件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公司缴纳流转税。
3、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形成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逐步解决。
三、清理财政优惠政策,规范政府扶持行为
各区(县、开发区)要对已经制定的各类财政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对确需继续执行的,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备案的标准、内容及期限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对本意见实施之日后新成立的企业,无论是设立、搬迁或转移,各区(县、开发区)不得擅自出台财政扶持政策。
四、加大处理处罚力度,杜绝抢挖税源现象
1、迁入地对搬迁企业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并被相关区(县、开发区)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迁入地按有关规定归还基数外,市财政局还将按迁入地兑现的政策予以财政扣款,并给予举报区(县、开发区)适当奖励。新晨
2、通过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等手段抢挖税源的,一经查实,除企业回生产经营地纳税外,市财政局还将按迁入地对企业兑现的政策予以财政扣款,并给予举报区(县、开发区)适当奖励。
3、对于新成立的非生产型企业,无论是否属于搬迁,只要被举证其所在区(县、开发区)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即按所在区(县、开发区)兑现的政策予以财政扣款,并给予举报区(县、开发区)适当奖励。
五、实施重点税户控管,加强协调督查工作
1、定期进行数据交换。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对上一年纳税额国税300万元以上、地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情况和注册登记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况。
2、建立强化税源管理的工作机制。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定期沟通有关信息,发现税源企业异常变更的,工商部门要责令企业按照实际经营地址办理变更登记,国税、地税部门要按实际经营地调整税户的管理归属和收入归属,财政部门要扣减相关区(县、开发区)相应财力。
3、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区(县、开发区)抢拉税源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第一,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户。(3)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十率)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摘 要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为了更好地促进全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今后十年的征收管理,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可持续增长,笔者结合调研情况以杭州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现状入手,分析了当前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四大问题。特别结合目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实务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了在现行减免条款中需删减、需增加、需修改三方面的政策建议,以期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管水平推上一个新的高度。
关键词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征管 减免
杭州市自1999年开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来,规模连年递增,至2010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规模达到7.82亿元,水利建设资金在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笔者结合工作调研,对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情况进行了梳理,以期对今后的征收工作提出合理化政策建议。
一、杭州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的基本情况
1.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资金筹集情况
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逐年增长,从2008年到2010年的3年间,资金总额增长了1.67倍,这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经济大环境的持续好转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增长的前提条件。特别是2008年经济危机后,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推动下,我市总体经济形势逐步好转,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运行良好,各行业总体生产形势持续向好态势推动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大幅度增长。
其次,征管水平的提高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增长的切实保障。我市各级征收部门客观分析收入增减变动影响,及时发现问题及薄弱环节,保证了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任务圆满顺利完成。
2.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政策执行情况
为了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我市各征收部门坚持贯彻科学化管理的思路,着力于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进一步加强水利资金减免审核,确保收入稳定增长。
二、当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层次较低,政策执行刚性不强。目前的涉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管工作的规章、条例及办法颁布的时间较早,法律层次较低。
2.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效应不理想。个别减免政策未能真正体现当前“保增长、扩内需、保民生”宏观政策的需要。
3.纳税人缴纳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一方面纳税人少缴或偷缴水利建设资金的违规成本很低。另一方面,纳税人对一些费、基金等的收取有抵触情绪。
三、完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要素的政策建议
(一)征收标准方面的政策建议
建议对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特别高,且负担重的企业,实行超额累退的办法,对当年收入超过1亿(不含)的部分,按0.5‰征收。
(二)减免规定方面的政策建议
建议将减免政策向扶持重点企业和兼顾特殊情况方向倾斜,梳理现有政策,在此基础上进行增减和归并,同时将减免政策分成大类进行归集,形成较为完善的一个体系。
1.建议取消对保险公司的减免照顾
金融保险行业是目前水利资金负担比较轻的行业,并且已经在营业税的优惠中考虑了该事项,为保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费源充足,建议取消对保险公司的减免照顾。
2.建议调整对亏损企业的减免认定标准
“当年利润出现较大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可酌情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条款。建议将亏损企业的亏损额与企业净资产额挂钩。
3.建议新增国家鼓励发展企业的减免政策
建议新增如地方政府引进的重点骨干企业等作为减免政策享受对象,既符合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也体现了地方费种鼓励当地经济发展的要求.
4.建议进一步明确的减免政策
(1)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建议放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
(2)对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建议技术开发费按所占销售收入一定比例为限制条件,并且以所得税加计扣除审计报告为技术开发费核定依据,更能体现企业技术开发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
(3)对工业创意产业及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商贸连锁企业、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可酌情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条款:建议将上述几种减免类型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流:一是归入重点骨干企业予以减免;二是纳入国家或地方政府扶持倡导发展企业的减免条款予以减免。
(4)对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条款:认定标准模糊,建议实行按超额累退方法征收得以化解。
(5)对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之间销售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条款,税务部门缺乏认定依据。建议进一步明确重复计算而虚增销售额的指标。
(6)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的条款:因企业人员流动频繁,实际审核中很难掌握某个人3年的限制条件。建议仍按人员安置比例给予企业减免优惠。
(7)对环保违法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条款:目前还不能及时取得环保部门的处罚文件和依据,企业也不会自动提供相关资料,因此该限制条件实际上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反而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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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要按照《税收征管法》为依据进行,但当前很多小企业的财务核算都未能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进行,没有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的辅账目,随意建立账簿,出现账实不符问题。因为财务核算基础工作存在问题,缺乏完善的内部财务制度,所以整体较为混乱,无法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一、不健全的财务核算对于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财务人员的聘用不够规范
1.财务人员聘用时手续不规范,工作交接不规范,财务年度核算时出现与聘用期限不一致的问题,导致年度财务中断,无法进行具体核查。
2.企业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很重要,如果频繁的更换财务人员,会使财务人员缺乏对企业负责的心态,如对工作缺乏热情,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没有掌握足够的税收知识,电算化水平不高,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还处在手工记账水平,导致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账实不符、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存在查证和执行困难、偷税漏税严重的情况。
(二)税收核算不够规范
1.账目不够健全。一些企业在账目设置方面没有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如有的企业设置的账簿不完备;有的企业设置账外账,还有的企业甚至没有设置账簿,导致没有成本、收入凭证,也无法依据账簿进行税收核算。
2.很多小企业的记账方式是手工流水账,而且其经营范围较广,方式比较灵活,财务人员核算口径与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别,方式灵活多变,所以财务人员核算口径与核算方式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导致企业财务核算、税收核算比较混乱,很难确定税收核算的真实性。
3.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与财务人员的记账之间存在不相符的地方。一些企业的记账人员是兼职的,他们没有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只是根据老板提供的资料进行归类记账,也就是说建立的账目是完全按照雇主的意愿进行的,所以常会有收入不记账的现象出现,还经常费用乱列支和暴跳入账,税务申报中含有较多不实成分。
(三)财务核算并没有发挥其监管职能
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都是兼职的,他们没有参与到企业实际经营中,记账中会经常出现现金与银行混淆、销账与挂账不及时等问题,兼职会计的存在只是帮助企业对其一定期间内的业务进行汇总核算,所以这种单纯的做账并没有像正常的会计一样核算当期经营成果。所以这些兼职会计在企业中无法起到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进行监督的作用。
(四)税务监控的难度越来越高
1.尽管当前税务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的建账督促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税务监控难度依然很大。基层的小企业普遍使用的是手工记账,所以无法应用现代征税手段。
2.因为小企业存在点多面广、经营范围变化快的情况,而且频繁的停业开业,所以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把握其生产经营状况。
3.小企业在现金交易的过程中不开票也不入账,税务机关无法监控这种账外的经营业务。
(五)税务机关没有发挥其震慑力
1.存在任务和稽查力度不足的情况。当前我国的税务稽查主要目标位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上,小企业的税务核查普遍采用的是管理部门的纳税评估。问题一般在纳税评估环节和评估补税环节得到解决。
2.倾向于阳关稽查和查前辅导,所以在日常检查中,小企业对于偷税行为采用自查补缴的方式进行解决,并没有相关的罚款,所以客观上很多偷税漏税的人们胆子越来越大。
3.税收执法考核相关指标的制约。很多地方申报率的考核指标为100%,纳税人没有在申报期按期申报,所以导致基层税收管理人员的工作压力倍增。如果催报无果,那么税收管理人员很可能会代为申报或者自垫税款,这对于不按时纳税的企业而言没有任何损失,所以这种行为导致《税收征管法》的威慑力被弱化。
二、健全小企业的财务核算,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工作
当前中小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低,税务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可以免费向财务部门发放税收资料,进行网上税收宣传等,普及税收法律法规。
同时要求企业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报送会计核算方式。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三账目的设定,辅导企业财务人员正确核算,确保纳税人的自核自缴能力,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二)构建企业财务人员监管机制,对企业财务人员聘用体制进行完善
财务部门需要加强对于代账会计的管理和监督。代账会计除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之外还需要有财务联合部门批准合法的会计上岗整个,持证上岗一年一检;此外对于个体代账会计应当按不同类别进行区分,对代账会计进行培训,使代账会计及时掌握财税政策。
(三)及加强对于小企业的税收和财务合算的监管
1.税务部门需要结合工商和财政部门加强对于小企业的财务和税收核算管理。督促企业按照《税务征管法》和小企业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并聘用资质高的会计进行正确的税收核算。
2.税务中加大对财务划算的监管力度,通过完善监督部门的职责,让税务核算和实施监督相结合。
(四)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管理需要严格执行
目前,需大力推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由企业财务主管部门、国税及地税等参与的小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借助公共信息网将信用评级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加大检查的力度
1.对各种信息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针对性的进行行业的专项检查,做到监管结合,对征纳行为进行规范,使得税法的遵从度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2.税务核查机关需要加强对于重点案件的核查,做到依法治税,通过税法刚性对偷税者进行惩罚,从而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达到提高全社会纳税意识的目的。
【关键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分析
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达3949.35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6%,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76%,占全国GDP的1.04%,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水平任然处于较低水平。除了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之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效率也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率常维持在50%以上的水平,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额与理论税额有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亟待提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法律的不健全,征收过程中出现“逆征收”的情况。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申报制度。鼓励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2万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但是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清楚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收入情况,不确定纳税人是否申报,以及申报数额、项目是否属实,因此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效率低,往往造成高收入者的偷逃漏税。而工资薪金阶层往往实行源泉扣缴,不容易出现偷逃漏税。因此,容易出现对高收入者不征税,而税负主要落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不仅没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现“逆征收”情况,加大收入的差距。
2.信息化管理不健全,缺乏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当前各地区自己花费人力物力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而全国性的联网仍然没有建立起来。纳税人没有统一的税号,仍然是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申报。而对于那些自由职业者,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也很难查证。另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各地很多都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税软件,个人所得税管理无法实现全国联网,也没法统一。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如海关、工商、银行等缺乏信息交换与信息比对,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另外,电子报税统一征收系统标准,数字不够准确。
3.税收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低,队伍庞大,征税成本高。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包含大量个体工商户,税源分散,税额较小,纳税意识淡薄,自行申报率低,给税务机关带来较大的工作量。而由于经费不足、交通通信设备差等原因,对很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和征收还处在定额定率征收的低级阶段,工作效率低。另外,税收部门的工作人员队伍庞大,而且大部分都并非是税收、财政、会计、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人员,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能力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成本。同时队伍的庞大同样带来了巨大的办公设备支出,也增加了征税的成本。
4.征管质量不高,逃税现象严重。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众多,税源隐蔽分散,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样,税务机关无法监控隐蔽性收入和灰色收入,加上社会整体的纳税意识还很淡薄,因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征管难度最大、逃税面最宽的税种。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算制度,加之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交易以现金形式实现,在实践中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还做不到完全严格的扣缴。
5.纳税宣传不够,纳税意识淡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工资薪金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纳税人在领取所得时得到的是已经由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纯收入,无需再自行缴纳。年应税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也想法设法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减免或逃避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应当对其进行宣传和税收征纳方面的教育,提高自觉纳税的意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改革建议
1.建立一套严格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和税制改革,并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督和管理,鼓励高收入者依法自主申报纳税,健全税务服务,为纳税人节税提供服务和帮助。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避免高收入者利用优惠措施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2.尽快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1)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个人税号,如个人的身份证号,由税务机关联网管理。纳税人的各种收支、纳税情况、社会保险费等都与该税号挂钩。纳税人如不按时缴纳税款或偷逃税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可以依其情节严重程度修改其信用额度并计入其个人税务档案。(2)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推广计算机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应用,开发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平台。税务部门应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内外协作,既要做好与国地税内部的纵向联网,也要做好与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在切实加强计算机应用安全的基础上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另外,应引进精通计算机的高素质人才,对现有干部进行培训,从整体上提高税务干部的信息化办公能力,从而更好地控制住税源,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力度。(3)开发统一软件,建立自我纳税评估机制,提高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的质量。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新要求,尽快统一研发全国性的纳税评估软件系统。从而更合理地整合现有的“CTAIS”、“金税工程”等系统,并自动选定评估对象、读取数据、进行数据测算,促进整个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有效地监控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同时,建立自我评估机制,主要实行自我管理,税务机关仅进行简单的监督和检查。对从事金融、演艺等高收入职业的纳税人实行重点监督、重点征管。
3.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提高征管人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充实稽查力度,广收案源信息。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首先需要适当增加专业税务人员,完善税务机构设置。未来的税收征管过程中,除了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外,征管人员也将通过数据库系统掌握更多个人及其家庭收支等隐私情况,要求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4.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建立个人税收违法与查询系统。在今后的税收征管中应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加快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公布于众,从而有效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隐形成本。对个人偷税行为,除进行罚款等以上相应的处罚外,甚至应计入个人的税收档案和诚信档案。同时,应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诚信纳税,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将是否诚信纳税确定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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