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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自身资本有限,要想壮大发展,都会面临“资金短缺”瓶颈。企业要摆脱这一“瓶颈”的束缚,谋求更好更快的发展,“筹资”无疑是企业的不二选择。但不当的筹资方式,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而且会加重企业的财务负担。我国企业在筹资方面上主要面临着筹资难、成本高、税务重等问题。因此,企业选择适宜的筹资方式,关乎着企业的生存发展,日益成为企业的重要命题。
二、企业的筹资方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筹资方式日益多元化。从目前来看,企业常见的筹资方式如下。
(一)银行长期借款
银行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它是企业长期负债的主要来源之一。
(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为财务租赁,是区别于经营租赁的一种长期租赁形式,它满足企业对资产的长期需要,故也称为资本租赁,分为售后租回、直接租赁、杠杆租赁。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到承租方,现在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三)发行公司债券
债券是由企业或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发行债券的企业以债权为书面承诺,答应在未来的特定日期,偿还本金并按照事先规定的利率付给利息,是企业主要筹资方式之一。
(四)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来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外商投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主要有:现金投资、实物投资、工业产权投资、土地使用权投资等。吸收直接投资与发行股票、留存收益都属于企业筹集自有资金的重要方式。它是非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筹措资本金的基本形式。
三、企业在筹资时应坚持的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企业筹资方式日益多样化。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在选择筹资方式应遵循三大原则,即:资金成本最低原则,筹资风险适中原则,资本结构最佳化原则。
(一)资金成本最低原则
资金成本就是企业为了筹集和使用各种资金所付出的代价,资金成本包括资金筹集费和资金占用费两部分。在实践中,不同的筹资方式,成本水平有高有低,企业筹资决策的核心就在于选择利用各种有利的筹资方式,在及时、充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对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力求资金成本达到最低水平。
(二)融资风险适中原则
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勇于承担并善于分散风险,是企业成功的关键之一,而融资过程中的风险――财务风险,又是企业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在筹资时应在财务杠杆利益和财务风险之间做出权衡,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正确安排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比例,争取在适当的风险下获取最多的利益。
(三)资本结构最佳化原则
资本结构即财务结构,主要是权益资金与负债资金的比率关系。由于资本结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一旦决定并实施,在短期内难以作大幅度的改变。因此,安排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比例时,应作全面而周密的分析研究,然后做出决策。
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不具备金融资产的终止条件,在贴现时理所当然计入短期借款,对于短期借款应确认的金额,一般都认为是贴现值,从本质上分析其实应是到期值,同时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贴现利息;应收票据到期若承兑方无力偿还,转入应收账款的金额应该也是到期值,既符合相关性,也可以不违背谨慎性,而不应是直接结平相关账户的结果。带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在票据到期日,若付款人到期无法支付相应款项时,贴现银行没有放弃对贴现人的追索权,贴现申请人负未按期付款的连带责任。此时的应收票据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J条件,应将贴现所得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即作为短期借款处理。持票企业的票据贴现后是否会被追索,后续会计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略有不同。但对于贴现时“短期借款”的金额应该确认为多少,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无力偿还则该确认多少金额的应收账款,《企业会计准则》并未作出具体规定,目前相关教材中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举例对带追索权的带息商业汇票贴现及其贴现后的会计处理进行详解,并试图提出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二、票据贴现时会计处理现状及评析
1.票据贴现会计处理举例分析
例:长宏公司2015年3月1日,收到购货单位开出并承兑的带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面值10 000元,票面年利率6%,6个月到期。长宏公司5月1日到开户银行办理贴现,9月1日该票据到期。公司对于带息的应收票据按月计提利息。
依题意,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参考了相关权威教材的处理办法,本文综合分析后发现,目前大部分教材中,对于持票企业办理贴现时的会计处理,基本上采纳的是两笔业务观点,即认为这种贴现本质上是向银行借款,与贴现只是基于计算贴现利息、贴现值等相关数据的关系,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计算过程:
到期利息=10 000×6%×6÷12=300(元)
到期值=10 000+300=10 300(元)
贴现利息=10 300×9%×4÷12=309(元)
贴现值=10 300-309=9 991(元)
贴现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9 991
贷:短期借款 9 991
2.票据贴现现行会计处理评析
该商业汇票是带追索权的,企业在办理贴现时,该项金融资产不具备终止条件,因此,可以认为此时所谓的向银行办理贴现,本质上是抵押贷款。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既然是本质上的抵押贷款,显然与应收票据贴现形成了两项独立的经济业务。从以上的会计分录中也可以看出,此时的所谓”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从表面看不出任何与应收票据的联系,基本上完全独立于应收票据,从会计分录的层面上看不出任何“票据贴现”的痕迹。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怎么分析,这项经济业务基于会计学层面还是贴现层面,确实发生了贴现利息,但在现行会计处理中,贴现的事实和发生的贴现利息,都没有在会计分录中被反映出来,显然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不符合相关性原则;此时计入短期借款的金额从逻辑上,理应是票据的到期值而不是贴现值。
三、票据贴现后票据到期会计处理现状及评析
1.票据贴现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带追索权的商业票据贴现后,到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票据到期,承兑企业正常偿还,表明持票企业、贴现银行和承兑企业三方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了结;第二种情况是票据到期,承兑企业无力偿还,则表明三方从此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文以下分别对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是若承兑企业到期正常偿还债务,(假设长宏公司已经为该项应收票据计提了5个月的利息,并通过“应收利息”核算,“应收利息”账户的借方余额为50×5=250元),则:首先,根据面值和已提利息结平“应收票据”和“应收利息”;其次,结平“短期借款”,差额计入财务费用。根据以上分析对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9 991
财务费用 259
贷:应收票据 10 000
应收利息 250
二是若承兑企业到期无力偿还债务,则承兑企业应分别做以下会计处理。
(1)调整长宏公司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调整短期借款本金至票据到期值。
借:财务费用 309
贷:短期借款 309
(2)调整长宏公司与承兑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10 250
贷:应收票据 10 000
应收利息 250
2.对票据到期后现行会计处理评析
承兑企业到期正常偿还债务评析。随着债务方正常偿债,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随即消失,会计处理的原则是将长宏公司所有体现三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账户全部结平,借贷之间产生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从逻辑上看非常清晰,但是会计处理的明显缺陷在于此时“财务费用”含义不明确,这种借贷差额得出的数据仅是综合计算的结果,是总括的资金筹集费用,到底是资金筹集费用中的哪一个具体项目,即会计上的具体含义未能表达清楚。
到期无力偿还会计处理评析。虽然商业汇票到期对方无力偿还,但该项商业汇票仍然符合金融资产的终止条件。因此,首先应在账面上结平该项应收票据,即根据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结平与之对应的“应收票据”“应收利息”等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由于到期对方无力还款,对于该项商业汇票未提足部分的利息不再补提,仅在备查簿中反映;未提足部分的利息在以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即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款项当期的财务费用。这种账务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少计应收账款,不高估资产)、符合简便性原则(会计处理方便,只需要结平账户即可)、符合重要性原则(金额不大,影响很小)等。但此时的应收账款金额,取决于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票据面值+已提利息)而不是到期值,企业“已提利息”的金额大小,直接决定应收账款的金额大小缺乏理论依据。
四、商业票据贴现会计处理改进建议
1.贴现时会计处理改进
应收票据贴现,无论带息还是不带息,无论带不带追索权,也无论是否具备金融资产的终止条件,只要是应收票据贴现,企业会承担贴现利息,此时的贴现利息是贴现企业发生的筹资费用。由此可见,此时的“财务费用――贴现利息”是一项必定会发生的费用。
基于此原理,本文认为,贴现时,即使贴现的是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会计处理相比不带追索权的贴现的区别,仅在于应收票据是否被终止,所以只要是贴现,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商业R票,贴现利息就是一定会发生的费用,而且计算的方法与结果也完全相同。仍以上文的举例进行分析(计算过程与上文相同,此处略),根据分析,改进后票据贴现时对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 991
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309
贷:短期借款 10 300
对于改进后的会计处理,本文认为,一方面,对于应收票据的贴现利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认在贴现期更加符合道理。既然是因为贴现而发生的利息费用,应该确认在票据贴现期而不是到期时。由此可见,在票据贴现时,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票据贴现,都一定会在贴现当期发生贴现利息。与此对应,都应该根据发生的贴现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相比将贴现利息计入到期时,提前确认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也符合谨慎性原则。综合分析,在贴现期确认财务费用比到期时确认财务费用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关于短期借款的金额确认问题,本文认为,从逻辑上分析应该是票据的到期值而不是贴现值,主要原因在于公司贴现时提示贴现银行的“借款金额”就是到期值,在银行扣除了贴现利息后获得的金额才是贴现值,很多教材中以此作为短期借款的入账金额,显然是值得商榷。试想若以贴现值作为“短期借款”的入账金额,则以后计算短期借款利息时也以此金额为依据,而事实上,企业在办理贴现业务时,银行计算贴现息,以及到期后若承兑方无力偿还,而银行自此重新开始计息的基础都是票据的到期值。
2.贴现后票据到期会计处理改进
承兑企业到期正常偿还债务会计处理改进。仍以上例加以分析,计算过程相同,本文改进后的会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10 300
贷:应收票据 10 000
应收利息 250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50
以上会计分录的含义显而易见。一方面,随着债务的正常偿还,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彻底解除,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户结平;另一方面,差额一般在贷方,计入财务费用,含义为未提利息收入(如果差额在借方,则为冲减多提的利息收入)。此时的财务费用中没有贴现利息。分析可知,由于贴现利息已经在贴现期计入了财务费用,到期的财务费用相对较小,这样处理更符合谨慎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
承兑企业到期无力偿还债务会计处理的改进。仍沿用上例。若票据到期承兑方无力偿还债务,则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0 300
贷:应收票据 10 000
应收利息 250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50
对于票据到期后应收账款的金额确认问题,本文认为,一方面,应是到期票据的到期值。这样处理不会随意低估企业的资产,更符合可靠性原则;也有利于准确定位债务方的信誉,按照一般做法,在后期收到款项时候确认利息收入(冲减利息费用)时一般都会直接记入当期的“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由此,该数据在账面上完全与债务企业脱节。显然,若记入应收账款,更便于对债务人信誉的正确定位。虽然理论上分析由于到期无力偿还,有迹象表明偿债能力值得怀疑,但是终止的是应收票据,对于应收票据的相关处理应彻底,至于应收账款的收回风险,可以通过会计期末对其计提坏账准备的方式解决。
另一方面,如果按当前一般教材中“对于未计提的利息不再计提”处理,显然会出现应收账款的金额受制于票据的“已提利息”,即企业对该项应收票据“已提利息”的金额大小,会直接影响到期无力偿还转增的应收账款的金额大小,这显然不符合道理,本文认为,票据到期,有力偿还和无力偿还就是区别,正常偿还是收到了款项,此时借记“银行存款”,若无力偿还,则表明尚未收到款项,将“银行存款”改为“应收账款”即可。至于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的大小,与一般的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相同,通过期末为其计提坏账准备进行调整。
五、结语
综上分析,对于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本文以下进行总结。
票据贴现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贴现值(借贷差额)
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到期值×贴现利率)
贷:短期借款 到期值
此时与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会计处理的唯一区别在于没有终止“应收票据”这项金融资产,而是通过短期借款核算,这在理论上是完全成立的。
票据到期时会计处理:
若到期承兑方正常偿还债务,则持票企业应做的会计处理:
借:短期借款 平账
贷:应收票据 平账(面值)
应收利息――票据利息平账(已提利息)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未提利息若到期承兑方无力偿还债务,则持票企业应做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到期值
贷:应收票据 平账(面值)
应收利息――票据利息平账(已提利息)
一、模型设计
(一)样本及数据来源。本文选择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作为总样本,具体来说共包括3,030家上市公司,作为总样本库。全文中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样本,系在总样本库基础上,选择符合相应发展阶段设定指标特征的上市公司群。
(二)不同发展阶段指标设计考量。本文主要以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相关易量化的指标变动为基础来划分上市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不直接考虑竞争对手、经营风险等不易量化的指标。在设定不同发展阶段指标上下限金额时,具体参照总样本相应指标的平均数和中位数,既考虑到数据的集中趋势,又考虑去除少数极端值的影响。
二、成长阶段公司融资战略分析
(一)内部融资。经统计发现,成长阶段的公司内部融资比例相对股利支付比率处于较高的水平,平均三年净利润留存率达到了76%,三年累积未分配利润留存率达到了74%,一半以上的公司三年净利润留存率均值在80%以上。另外有30 家(占5.7%)的公司连续三年未发放现金股利。在一定限额以上,累积未分配利润并未明显超出期间新增净利润。
(二)债务融资。经统计发现,成长阶段公司三年资产负债率平均值为41%,其中以营运负债为主,营运负债占总资产比率三年均值达到了17%,其次为短期借款,短期借款占总资产比率三年均值为8%,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债务规模相对流动负债而言均不高。
(三)权益融资。经统计发现,成长阶段公司权益融资比例较高,三年期间已有366家公司成功实施增发股票募集资金,家数占成长阶段样本群的69%。另有156家公司2017年度或之前已有增发计划,截至2017年8月底正在进行,家数占比为29%。成长阶段中已成功实施增发股票、配股或正在筹划增发股票的家数占比达到了79%。
三、成熟阶段公司融资战略分析
(一)内部融资。成熟阶段的公司内部融资比例相对股利支付比率同样位于较高水平,平均三年净利润留存率达到了69%,平均三年累积未分配利润留存率达到了74%。其中一半以上的公司三年净利润留存率在70%以上。大部分成熟阶段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留存率指标高于净利润留存率。
(二)债务融资。经统计发现,成熟阶段公司资产负债率平均值为37%,其中以营运负债为主,营运负债占总资产比率三年均值达到了14%,其次为短期借款,短期借款占总资产比率三年均值为6%,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债务规模相对流动负债而言均不高。
(三)权益融资。经统计发现,成熟阶段也有相当数量的公司进行权益融资,三年期间有361家公司成功实施增发股票募集资金,家数占成熟阶段样本群的32%。另有198 家公司2017 年度或之前已有增发计划,截至2017年8月底正在进行,家数占比为17%。成熟阶段中已成功实施增发股票、配股或正在筹划增发股票的家数占比为45%。
四、衰退阶段公司融资战略分析
(一)内部融资。衰退阶段的公司内部融资比例相对股利支付比率非常高,无论净利润留存率指标,还是累积未分配利润留存率指标,均有60%以上的公司连续三年未分配现金股利,利润全部留存或者因累积亏损程度较大而无能力发放现金股利。
(二)债务融资。经统计发现,衰退阶段公司资产负债率平均值超过50%,其中以营运负债和短期借款为主,营运负债和短期借款占总资产比率三年均值分别为达到了17%、14%。另外,其他应付款占总资产比率三年均值也超过了5%,其他应付款所涉及的债务融资成为衰退期公司债务融资的重要方式。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债务规模相对流动负债而言均不高。
(三)权益融资。经统计发现,衰退阶段通过权益方式进行融资的公司占比较低。三年期间有仅有16家公司成功实施增发股票募集资金、16 家公司在2017 年正在筹划增发股票,家数均仅占衰退阶段样本群的21%。衰退阶段中已成功实施增发股票、配股或正在筹划增发股票的家数占比为37%。
五、三个发展阶段融资方式比较
(一)内部融资方面。三个阶段下净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留存率指标的均值、中位数均接近或超过70%,股利支付率基本不超过30%,标明三个阶段的公司均比较注重将企业留存盈余用于公司未来发展。因此,在内部融资方面,三个阶段利润留存率相对于股利支付率,均处于较高水平,成熟阶段公司净利润留存率偏低,衰退阶段内部公司之间差距较大。
(二)债务融资方面。经分析发现,衰退阶段的公司资产负债率相对处于较高水平,平均值和中位数均达到了53%、50%;成熟阶段的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相对较低,平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37%、33%;成长阶段的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适中,平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41%、40%。因此,在债务融资方面,三个阶段均以流动负债为主,短期借款是对外融资的重要方式;成熟阶段公司债务水平相对较低,衰退阶段债务水平相对较高。
(三)权益融资方面。对三个阶段权益融资统计数据对比分析发现,2014 年至2016年,三个阶段公司成功实施权益融资或有计划的比例均超过了30%,其中,成长阶段的公司家数占比高达79%;衰退阶段最低,家数占比为37%;成熟阶段居中,家数占比为45%。从增发股票实施情况来看,成长阶段成功比例最高,家数占比达69%;衰退阶段成功比例最低,家数占比为21%。从增发计划来看,截至2017 年初至8 月底,三个阶段均有一定比例公司存在增发意愿,成长阶段增发意愿最高,家数占比为29%,成熟阶段公司增发意愿最低,家数占比为17%,而衰退阶段公司有增发计划意愿的家数占比与成功实施占比均为21%,这表明衰退阶段公司虽然增发股票意愿强烈,但因其相关财务指标不符合增发要求,成功的比例较低。因此,增发股票等权益融资,因其永久性(无需还本)和低成本(尽管一次性融资费用较高,但无需支付固定利息)的优势,成为各种阶段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方式。增发股票尤其是为成长阶段公司提供了重要融资渠道。
关键词:鄂尔多斯民间借贷
引言
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处于官方正规金融体系以外自发形成的民间个体之间的资金借与贷活动之总称。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主要研究广义的民间借贷。
广义的民间借贷,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民间借贷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
民间信贷大多兴盛于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金融市场不健全和不完善的产物。国内外许多研究对非正式金融现象及成因做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也有一些研究数据涉及到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但很少有研究系统的介绍和分析鄂尔多斯的民间信贷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鄂尔多斯民间信贷问题进行较全面的阐述:鄂尔多斯的经济发展概况、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现状、特点与成因、鄂尔多斯民间借贷问题对经济发展模式的吻合性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有限负面作用。
一、鄂尔多斯民间信贷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机构多、数量大
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社会交易功能,在鄂尔多斯民间融资中,“典当行”和“投资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00年对典当行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向经贸委移交后,鄂尔多斯典当行发展迅速,至2008年6月末,全市典当行由2000年的1家发展到15家及27家分支机构,注册资金1.79亿元。此外,专事民间融资活动的类似融资机构还有很多,据调查,到2008年6月末,经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委托寄卖商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金1亿元,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公司总计635家,注册资金93.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多样且大多无法通过正规统计渠道进行统计测算,因此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规模一直没有准确权威的数据统计,目前根据注册机构的注册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测算,2008年末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约占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28%和34.4%;然而另外根据一份对企业、家庭及个人的问卷调查测算,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规模达到410亿元,约占同期全市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66.72%和71.6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趋势是随行就市,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随时变化,集资集股的利率还要考虑资金使用的回报率。据调查,企业和家庭的民间融资利率主要集中在月利率为10‰-20‰和20‰-30‰这两个区间,并且民间融资利率与企业规模、融资规模没有显著相关性,只是与行业有一定的关联。从总体利率执行结果来看,家庭民间利率大约在20‰-30‰,其中农户借款利率一般在20‰-30‰之间,个体工商户融资利率相对较高,在20‰-30‰,中小企业集资的利率一般在20‰左右,以典当和投资公司为媒介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一般在3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
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情况有如下特点
(一)民间融资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旗区和经济水平中等的传统农牧区,民间融资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而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由于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表现的非常高而且极为普遍,其融资的形式更趋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的各类融资机构以及类似私人钱庄这种融资形式。据调查,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较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东胜,准格尔旗和伊金霍洛旗,其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推动私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房地产、采掘业的投资需求方面。
(二)借款期限灵活、用途广、手续简便
一是期限灵活。民间融资的期限由于用途的广泛及利率水平档次多而灵活多用,但总体来看期限集中于短期,最短有几天,最长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二是用途广。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以及解决购房建房的资金需要。从企业融资用途看,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更新固定资产以及投资开发房地产。从家庭融资用途来看,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和进行农业生产及购房建房。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已从消费型向消费型与投资型并重转变。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三是手续简便。从民间交易的方式来看,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导,操作手段比较规范,手续简便。据调查,民间融资的协议方式以选择签订正式合同的形式居多,其次为打借条和口头约定,且借款方式中大部分需要保证人或者财产抵押。
关键词:企业;信用能力;形成条件;信贷融资;担保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1-0015-02
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经营离不开资金支持。信贷市场作为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可使企业获得财务杠杆效应,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信贷融资必须具备信贷市场所要求的完全履约的信用能力。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信任是交易的基础,由信任产生的信用担保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信用能力对于企业融资及市场交易的成功十分重要。
一、企业信用能力的内涵
(一)信用的含义
信用是指能够履行与他人约定的事项而取得的信任。在市场交易中,信用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履约行为。信用交易是借助于信用来实现的一种市场交易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交易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现金交易。
企业在信贷市场中的借贷行为就是一种以资金为交易对象的信用交易行为。信贷关系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资金借贷关系,信贷过程就是借助于信用来实现的资金授受过程。企业作为借款人为了获得银行信任必须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在借贷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借款人到期偿还债务资金的可信程度是实现交易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借贷双方对此条件有明确的约定。
(二)企业信用能力的界定
信用能力是指在信用交易过程中能够得到债权人确认的债务偿付责任的承担者应付未来违约的可能性或弥补由于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的偿债能力。可理解为有债务责任或者能够承担债务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履行其偿还未来债务的能力。企业信用能力是履行信贷契约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企业没有信用能力,信贷过程就有可能中断。银行对于企业信用能力的要求是由信贷市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信贷市场上银行让渡资金是有条件的,其基本要件:一是贷款企业要证明其具有偿还贷款的信用能力,二是借款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本付息的承诺。如果银行在企业不能证明其偿债能力而已向其发放贷款,或者当企业故意不归还贷款,信贷市场就会产生违约风险。
企业信用能力包括自生信用能力与辅助信用能力。自生信用能力是指企业以其依法拥有并可独立支配的现有资产和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为基础对所负债务作出信用担保的能力,是企业独立拥有的而不需要依靠外部力量的介入就可以获得。辅助信用能力是企业通过第三方的协助而获得的信用担保能力。由于第三方对企业作出的信用担保要以企业的反担保为前提,在企业不具备反担保条件的情况下,第三方担保很难成立。自生信用能力是企业履行债务信约信用基础,是企业获得银行认可的必要条件;辅助信用能力是协助企业履行债务的外部力量,当企业自生信用能力不足时,辅助信用能力也可以增强银行对于企业的信任度,从而促成信贷契约的订立。
(三)企业信用能力的违约损害
企业通过银行间接融资要受到银行的严格监控,无论是自生信用能力,还是辅助信用能力,都是以履行企业债务、赢得信用服务为目的。由于信贷市场需要分阶段完成交易过程,银行利益只有等到信贷合约到期时才能实现,一旦借款企业违约,信贷活动就会出现难以控制的风险并直接损害到银行利益,企业如何履行信贷契约以及如何证明其履约的信用能力,备受学界与业界的普遍关注。
经验证明,企业违约的情形可分成被迫违约、故意违约两类。被迫违约是借款企业投资项目失败而无力履约。由于信贷市场具有不对称信息,导致借款企业的逆向选择与选择投资项目时的激励效应(道德风险),二者都会损害银行利益,降低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能力的评价,使得银行为了减少借款企业逆向选择行为不得不限制某些借款企业的贷款需求。故意违约是借款企业投资项目成功并完全有能力归还贷款,但没有还款意愿,如果违约成本少于借款人应付贷款本息之和,借款人就有可能违约。不管借款人违约属于何种情形,最后受到损害的并不仅仅是银行利益,而且还包括借款企业的利益,由于银行的限制将会导致不但借款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而且借款企业投资机会也将随之丧失。银行为了防范违约风险,往往需要借款企业证明其具有偿还贷款的信用能力,借款企业一旦违约,今后信贷融资的信用能力将难以获得银行认可。
二、企业信用能力的形成条件
(一)必要条件
根据现代经济学和民法学基本理论,财产所有权是在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上证明企业信用能力的必要条件。没有财产所有权,企业信用能力就成了无源之水,一切都无从谈起。法律上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对于拥有私有产权或法人产权的企业来说,它们对企业财产的实际及合法占有,具备了证明企业信用能力的必要条件。但是,企业具备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必要条件并不等于这种信用能力已经得到证明。企业信用能力的形成或企业财产所有权向企业信用能力的转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内在因素和外部条件。
(二)内在因素
企业信用能力形成的内在因素包括企业要有信贷融资需求和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法资产两个方面。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信贷支持是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推动力量,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需要进行信贷融资,只有在企业存在寻找资金来源的内在需求并提出信贷申请之后,银行才会对目标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在确信可以排除违约风险之后才会进行资金投放,企业在信贷市场上寻找融资来源的实际需求是信贷融资的第一步。银行在了解企业的借款需求之后,出于信贷安全考虑,必须评估目标企业资信状况,而资信审点就是借款企业合法资产(特别是权益资本)的构成,以及各类资产的价值量。企业信用能力不仅与企业财产所有权有关,而且也与企业所有者实际拥有的自有财产(权益资本)价值量有关。只有在企业所有者依法实际拥有的财产达到与其融资需求相适应的程度,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企业信用能力才具有实际意义。为了防范违约风险,用以证明企业信用能力的企业所有者的财产价值量必须大于(至少不小于)企业希望得到的贷款本息总和。在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上,虽然道德风险阻止了企业真实信息的直接传递,但企业所有者所拥有的财产价值可以被看做企业向信贷市场传递的关于企业信用能力的一个真实信号,银行可以根据这些信号作出自己的判断。
(三)外部条件
企业具有信贷融资的内在需求且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法资产,还不一定能够形成信用能力。企业信用能力形成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外部条件,企业财产所有权向信用能力的转化需要依靠企业以外的一定机制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使信用能力形成的外部转化机制是建立在企业财产所有权基础之上并对企业债务的履行产生强制性法律约束的信贷融资担保制度。信贷融资担保制度下企业财产所有权界定与企业所有者实际拥有财产价值评估,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信贷融资担保制度使得企业履行债务的能力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同时也使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有了法律保障,通过担保的设定,企业财产所有权才正式转化为企业信用能力。
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信贷融资担保制度还不够健全,企业信用能力证明问题与企业履约问题研究同等重要,我国信贷融资担保制度的发展历程颇为周折,至今的完善程度还不高。尽管我国制定了《担保法》,在企业融资担保问题上已经有法可依,但因社会经济主体的财产所有权特别是私有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仍然滞后,在我国民法典尚未正式制定之前,应该通过物权法确认各类物权并予以保护。
三、企业信用能力的形成路径
(一)担保法律制度
现行有效的信贷融资担保制度下,企业融资担保的法律形式有助于企业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信用能力。我国《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从信贷融资担保的实践来看,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担保方式适合于在信贷融资条件下对企业的债务设定担保。质押与抵押同属于担保物权,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而抵押必须不转移占有。在实践中,质押多用于动产,抵押多用于不动产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经济学意义上,质押和抵押二者对于设定担保的特定担保物的实际价值没有根本的区别,
(二)抵押担保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其特征有:(1)抵押权设定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抵押合同是设定抵押的方式,或者说抵押是通过抵押合同设定的。(2)抵押设定在特定的财产即抵押物上。(3)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价值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相一致。抵押担保设定使企业财产所有权转化而来的信用能力有了具体的量的规定。(4)抵押物不转移占有。银行因抵押设定而使其债权有保障,且企业履行债务的信用能力得到认可,同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照常进行,固定资产发挥了企业生产要素和充当贷款抵押品的双重作用。(5)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作为抵押物的特定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保证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约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由债权、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通过替代债务人承担代偿责任的方式,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保证定义上看,似乎与企业将其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信用能力无关,但融资担保实践中,第三人的代偿责任最终还是要回转到债务人身上,因第三人为债务人作出保证担保是由于债务人能够满足其提出的反担保条件,愿意向债务人提供保证的第三人一般都是债权人认可的,并具有充分的信用能力。保证担保是为增强债务的偿还能力而附设的另一个一般担保。由于保证担保是当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或者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时,给予银行对于提出保证的第三人的资产拥有一般追索权的约定,因此,它可以起到增强企业信用能力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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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梁鸿飞.西方信贷融资担保理论[J].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1).
关键词:互助资金池;非法集资;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1-0104-02
一、诚信互助资金池概念及分析
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我们从各类报道中可知,广东、浙江、四川、江苏等省份城市相继出现了中小企业“诚信互助资金池”这种新型融资平台。为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创造了一个企业“互助、互保”的组织机制,扩大企业的融资能力,帮助企业对抗较大的经营风险。虽然这种模式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各地相关组织机制仍是大同小异,所以为了更加清晰化地表述诚信互助资金池这个概念,我们把“诚信互助资金池”分成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剖析:
1.从组织形式看,现有的“诚信互助资金池”都是由政府主导,企业社团进行牵头形成的。但是一种是完全进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的公司形式,另一种则是企业自发组织构建的一种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因为这种金融模式刚刚起步,仍处于探索与开创阶段,所以政府也会设立一定的专项资金对这两种组织形式的“资金池”进行资金补贴鼓励,使民营互保与政府增信融为一体。当其逐渐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后,政府增信将会逐渐降低,使财政补偿的风险降低。
2.采用参与企业“会员制”进行“互助、互保”模式运行。各中小企业完全以自愿原则加入,加入的企业须向资金池交纳一定的诚信保证金作为自己授信的担保。对于资金有闲置的企业可以把资金放到资金池内用于缓解其他需要短期资金周转的企业。当然,资金闲置的企业可以在此期间获得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而借款企业同理需要承担同等程度的贷款利息成本。在资金池内借款的企业无须任何质押或担保,所以相比其他融资通道,“诚信互助资金池”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更为灵活便利的融资渠道,也为中小企业的相互合作学习提供了一定的机会。其次,资金池可以担当企业的互助担保基金,为企业在银行贷款进行担保。在担当基金管理时,基金管理人本着“小额批量,风险分散”原则确定贷款担保限额,各会员单位需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其他会员的贷款风险。
3.多家商业银行、基金、大型投资财团等加入成为战略合作伙伴。为了防止出现资金池内资金难以满足当期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签约的相关战略合作伙伴将为本资金池企业提供短期金融资金支持。
二、非法集资的概述与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 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权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从该条款我们可知非法集资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特定的,就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1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互助资金池与非法集资的辨析
根据以上对互助资金池与非法集资各自的定义与特征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它们的一些明显的区别:
1.法律性质
非法集资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诚信互助资金池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虽然还未出现专门法律条款对其法律性进行保护,但是根据《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第2条所述,“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我们可以得知“诚信互助资金池”模式是国家鼓励发展探索的。所以之后在其他各试点城市相继出台了更为详细的意见条款进行内容明晰,如《成都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工作意见》(成办发[2012]14号)第20条所述:“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设立诚信互助资金池、贷款应急互助基金。资金池和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互联互保’、融资担保集合增信、资金应急周转。对吸纳进入资金池或基金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券’,应用银行‘信贷工厂’、‘统贷统还’等模式实现打包贷款。”所以我们不难鉴别诚信互助资金池这种模式本身的一种合法性。
同时,从各地已设立的“诚信互助资金池”我们可以发现,运营“诚信互助资金池”的机构都是完全通过了本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注册的,所以其运营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2.募集对象
非法集资的募集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且对募集对象没有资格和人数的限制。但是诚信互助资金池本身募集资金的来源是特定对象,即自愿加入此机制当中进行“互助、互保”的中小企业。根据内部相关章程办理入会手续,同时签订互助协议后形成的一个特定群体对象。
这个特定的企业群体对象作为一个平等的企业联合体,自愿进行资金互助、互保。同时加入此机构内的成员都是通过机构认证具有一定营业规模的中小企业,为了资金池更好地运作,每个资金池内的企业会根据其各自所在的地区和规模被合理划分,所以每个资金池内的企业数量也是有限的,大多不超过500家,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互助资金池无论在募集对象的资格和数量上都是有一定限制的。
3.相关收费的合理性
关键词:融资;债券;贷款;银行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353-02
一、引言
在当今市场中,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和谋求更多利益往往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而筹集资本的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不局限于仅使用企业已有的可用资本,大多数企业都会选择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从金融市场中获得资本。而对于拥有足够的可支配盈余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来说,除了将资金投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还可以选择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当中,通过金融媒介进行外部投资,例如存入银行或是购买债券、股票等。作为金融媒介,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各有特点,可以满足资金需求者和投资者的不同要求。它们基本构架、资本来源以及筹资途径的区别使得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有着较互补的优点和缺点,因而需要从各个角度对这两种方式进行分析比较,以了解为何银行贷款在市场中更为主流。
二、对比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的基本框架
首先,贷款与债券的基本框架有所不同。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资金的提供者和投资者。贷款所得的资金一般来源于银行,银行筹集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间市场以及众多个体投资人的个人存款,因而提供给投资者的并不是其盈余资金。而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来源于在资本市场中使用盈余资金购买债券的企业和个体投资人。企业以发行债券方式融资时,债券单价由企业自行设定,投资人通过购买债券获得一定债权。在债券发行后到期前,债券一般具有可转让性,最常见的办法是以不记名票据形式转让债券。到期后,企业会对债券的持有者进行债务偿还,包括债券的原有价值以及持有者因债权产生的机会成本。
银行贷款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银行作为特殊金融机构或多或少都会得到政府的支持,在某些国家政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去保护银行,例如,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外资银行在澳发展至一定规模则会被限制或被合并,以保护本国四大银行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为银行提供明确的错误定价担保。这使得银行贷款能提供给投资者类似于优先偿还债务的无风险回报,而债券则很明显没有这样的直接支持和福利。银行贷款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在承担相同风险时更高的回报或是在回报相等时更低的风险。另外,同样作为可出售金融工具,银行贷款在时间和具体细节方面都更具灵活性。从时间上来说,贷款作为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资产进出市场不受特定时间的限制,债券的发行则只发生在为满足企业的经营发展需要的特定时期。从具体细节方面来说,在一定条件下借款人可以与银行就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事宜进行重新协商,而债券中只有不记名债券能在投资人要求下根据具体协议进行协商。第三,由于银行涉及业务的多元化和规模化,其吸收存款的能力决定了较强的资产流动性。相比之下,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对象也只是部分个人投资者和其他企业,因而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而言,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的资金更具流动性。
三、作为金融媒介各自的特点
作为融资媒介,银行贷款和债务证券有以下四个主要区别。首先,它们的资产转化过程不同。对于将资金存入银行的大多数投资人发放一定利率的利息,对少数投资人例如银行股东分配资本以及收益(收益取决于银行的盈利能力),由此汇集的资金被用于发放银行贷款。债券的发行过程相较简单,债券买家在购买时被承诺了一个固定的回报,这就意味着发行债券筹资的企业是以借款人的身份从买家那里获得资金的。第二,银行贷款及债务证券衍生的交易成本也有所不同。与银行贷款相比,债券融资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成本。由于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只包含了发行者和购买者,企业无法获取足够的数据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去评估投资人的信用级别和购买能力,因此需要花费可观的资金从第三方取得投资人的能力评估。另一方面对于投资人而言,将资金注入贷款也比购买债券更为容易。作为债券买家,投资人需要对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以及债券本身等相关信息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而银行贷款的投资人则不需要,因为银行作为专业融资媒介在发放贷款前已经根据贷款申请者的信用额度和偿还能力进行了分析和决策。第三,尽管信息在银行贷款投资和企业债券购买投资中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与企业债务证券发行相比,银行借贷系统的信息不对等性非常明显。以企业为例,银行总是持有更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在企业申请贷款时能够评估发放风险以及企业的偿还能力。但企业无论是作为贷款申请人还是将资金存入银行的投资人,都无法有效地辨别投资其他企业的风险性。最后,监督权的授予也是银行贷款与其他融资媒介的主要区别之一。根据贷款合同,银行可以代表自身和资金的投资人对申请人进行资金使用监督,以此降低风险,而银行监管不适用于其他投资人。
四、风险的应对方式
为了降低甚至规避贷款和债券带来的风险,银行和企业所采取的方法也各有不同。银行向外贷款,尤其是向个人贷款,所承受的风险一般是指借款人无法偿还利息或是不能按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日期偿还本金。信贷资产实际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就形成了会对银行自身价值造成影响的信贷损失。2005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指出,贷款引起的信贷损失是随机的,并可以从无借款人违约到全部借款人违约来进行分类。为了降低直至避免贷款风险,计算预计的信贷损失是很有必要的。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统计所得,一般有三种方法用以衡量银行的预计信贷损失: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以及预计信贷风险。违约概率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满后未能按约全额支付的可能性。以美国的信用评级为例,在美国有两所中介机构衡量信用评级,S&P和穆迪。前者将信用度分为四个级别:AAA、AA、A;BBB、BB、B;CCC、CC、c和D,AAA代表最高评级而D则代表最低信用评级。后者分为三个级别:Aaa、Aa、A;Baa、Ba、B和Caa、Ca、C。Aaa意味着企业有极强的能力实现它的财政承诺,c则表明企业信用方面的脆弱性。当然债务证券也有着类似的信用评级来衡量风险,但信用评级是一种相对主观并且不完全可靠的衡量工具,近年来的全球金融危机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了主观信用评级的影响。与违约概率估算的“真实”几率不同,违约损失率是一个预计值,是基于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假设,未偿贷款部分的预计比例。一般来说,银行不会去计算单笔贷款的违约损失率,而是汇总全部贷款然后根据累计风险和损失计算出违约损失率。预计信贷风险在银行贷款中起着关键作用,但对于银行来说是一个较困难的领域。预计信贷风险表明形成贷款的方式非常重要,它会影响持有贷款的成本和信贷损失的准备金。相比之下,购买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就无法评估违约损失率和预计信贷风险,他们会更倾向于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去评估这些风险。因此可以看出,对于投资者而言,由于银行提供的一系列专业而具体的预先风险评估,银行贷款显得更为可靠,因而注入银行用以贷款的资本与注入债务证券市场的资本相比,数额要庞大的多。
论文关键词 民间融资 金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这起长达6年的吴英案似乎划上了句号,但其带给金融界和法学界的讨论仍在继续。早在3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就已经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这是否意味着吴英案的结束正标志着我国民间金融改革的开始?
一、民间融资困境下的法律障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民营企业越来越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但由于计划经济遗留下的金融体系十分僵化,民营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所以“非法集资”的现象十分普遍。造成现今民间融资难的困境纵然有多种因素,但其中法律的障碍却是重要原因。
(一)罪名立法上的不明确性
从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看,不论是2003年的孙大午案、2006年的德隆案,还是2012年的吴英案都引起了社会关于我国刑法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制的讨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度成为公众质疑的对象。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犯罪主体的不确定性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从行为主体看当然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即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的自然人和金融机构才可以构成本罪。但问题是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
2.“公众存款”的模糊性
对“公众”范围存在的不同理解,其包括哪些人和单位,法律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结合个案的经验判断。因此学界也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持不特定且多数说。另一种观点持不特定或多数说。不论是“不特定”还是“多数”都仍然是模糊的概念,只有具体结合行为对法益侵犯的范围、程度以及吸收对象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广泛性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才能接近对“公众”范围的把握。
其次是对“存款”的争议。“存款”按照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谓“存款”必须是存入银行的资金,其相对应的是“贷款”。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存款”因为犯罪主体本身不具备银行的资格,因此也就无所谓的“存款”,可见法条中将“存款”和“资金”的概念混同。为此不少学者建议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
3.“扰乱金融秩序”的误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所谓“扰乱金融秩序”一句也存在较大误解。到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身就可以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还是必须要求有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争议。换句话说就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规定到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还是结果?这一点法律并没有规定清楚。
(二)法规、司法解释上的矛盾性
我国《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状表述,既不是简单罪状,因为其犯罪特征并不被众人所知,无需描述;又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空白罪状,因为其没有指明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如此一来,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的解释则各执一说,甚至前后矛盾标准不一,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1997年刑法修正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律,之后第一个也是运用最广的法律解释就是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但该解释并没有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和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区别开来,其实质是对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行为严格管控,不失有打击“扩大化”之嫌。
正因为以上弊端的影响,因此2010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三个条文细化规定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过于苛刻的犯罪特征事实上又限制了对该罪的认定。
(三)司法适用上的随意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入罪带有很强的刑事政策性,特别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动用刑事法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的情况。例如一些个体老板大量借债后无法归还,而被借款人诉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也存在不少侦查人员假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插手民事纠纷的情况。
二是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大多迫于刑事政策。例如社会上民间借贷、吸收资金的行为比比皆是,即使违法只要能按时按息归还一般司法机关都不会主动追究,只有当大量债务无法偿还引发借款人上访、缠访等后,才迫于形势而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以平民愤。这种事后追究的方式确实带有较大的随意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构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特征来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
概括起来,其非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主体非法,即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管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吸收公众存款,也不管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利率的手法,亦或是以实物或物质性利益的方法,只要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是主体合法但行为非法,即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不法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是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也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开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公开性。笔者认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理解不应当过于严苛,而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把握,否则就会出现放纵犯罪的可能。例如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实际上也能起到公开宣传的效果,因此不应当排除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
(三)吸收公众存款的高额回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应具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如果以利息数量来衡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就肯定构成“高额回报”。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地区经济差异,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所谓“高额回报”不能完全按照以上标准,而要视具体情况而言。
(四)吸收公众存款的不特定性
所谓“不特定性”是指非法吸收存款的对象的不特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四款规定:“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言外之意似乎是单位内部或是亲友属于特定对象,那么如果是向单位内部集资而职工又向其亲友吸资是否还是“特定”?亲友又向亲友吸资是否还算“特定”?因此吸收存款的对象是否特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把握,而不应严格划分。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把握,不仅要从法律条文上知悉其犯罪构成和特征,而且要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才能达到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以下就以司法实践的角度正确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
(一)正确区分其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
在笔者看来,两者最大的区别其实就是两点:
1.是否存在公开宣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定会通过各种手段公开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其公开宣传的方式可能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也可能通过“口口相传”,“推销、传销”等方式。但合法的民间借贷,一般都不会采取公开的方式,因为考虑到安全问题,一是不愿公开进行;二是借款的对象也是有选择的,并非来者不拒,往往就是一对一地进行。
2.借款对象是否特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对外“大张旗鼓”地宣传借款信息,其目的就是扩大借款对象的范围,可见犯罪嫌疑人在吸资前对借款对象的人数、范围、构成等因素上并没有明确的要求。但民间借贷由于目的性明确,所以其选择借款对象往往需要考虑人数、范围、亲疏程度、安全系数、利率高低等等因素,因此最终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必然是相对特定的对象。
(二)防止运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
在正确区分金融犯罪和民事纠纷的关系外,还需要在实践中防止以下行为的出现:一是当事人因为民事纠纷解决不当,而控告另一方当事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二是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利用经侦职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插手民事纠纷,人为提高立案率。笔者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应当加强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定纷止争作用,只有法院抓住关键,有效地解决双方的纠纷,就能防止矛盾的激化。对于第二种情况,应当正本清源加强对侦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才能发挥其正确的导向作用。
(三)宽严相济地适用刑事手段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需要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为民间合法融资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要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相比较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言,笔者认为只有宽严相济的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手段,才能在保障合法的民间融资的基础上,打击破坏金融秩序的违反犯罪行为。
一方面,对于司法实践中已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诸如“附条件不批捕”,“附条件不”的决定。如果可以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返还所借款项或是制定还款计划,将社会危害降到最低点,则可以作为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刑罚的情节。如此,“宽”的一面不仅可以减少危害行为造成的损失,而且可以避免引发新的矛盾产生。
【关键词】 复习方法; 重难点内容; 精要
一、中级职称考试科学的复习方法
中级职称考试难度越来越大,对考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广大考生要想顺利通过考试,除了要有顽强的毅力和刻苦精神之外,科学的复习方法往往是取胜的关键。
根据笔者多年的考前辅导经验,把考生复习方法概括为一句话:“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就是牢牢地以教材为中心,千万不能抛开教材,企图走捷径而扑在各种复习资料上的复习方法是不可取的。教材是根本,教材是考试大纲和全部考试内容的具体体现。中级职称考试和注会考试不同:注会考试要提升难度,因此,其命题是以教材知识为基点,充分扩展出去,所以,注会考试只停留在“吃透书本”上是远远不够的;中级职称考试的难度要比注会考试低得多,其命题思路和基调也与注会考试不同,从考试试题看,考核的都是教材的基本内容,甚至好多都是教材的原话。另外,考生在研读教材时,还要注意本年教材与上年教材的变化之处,例如,2012年教材与去年教材相比,有若干处调整变化,这是考生必须高度注意的,因为,调整变化之内容必定是考试命题的重点。
每年的新教材往往都在考试前几个月才下发,考生一定要在这有限的时间里,把教材的基本原理扎扎实实地搞清楚,一步一个脚印,也只有把教材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搞透彻,才能“以不变应万变”。而很多考生,由于考期临近,往往把新教材草草地学了一遍就搁置一旁,而将大量时间用在了习题集上。我们不是反对做题,尤其会计考试不做题是不行的,但是,不把教材研读熟练,盲目做题是毫无益处的,因为,习题只是个案,它得不出“共性的结论”。况且,有些习题集档次极低,把往年的习题翻版印刷,根本不注意考试大纲更新和教材内容的变化,更有些习题,错误、漏洞百出,对考生产生严重误导。
“两个基本点”是指具体学习方式及方法。基本点之一是指要全面复习,强调“面”;基本点之二是指要抓住重点,强调“点”。只有“点”、“面”有机结合,才能取得理想的成绩。首先要全面复习。新教材下发后,一定要逐章逐节仔细研读教材,特别是新增加的以及变化的内容更要高度关注,这都是命题的重点。从职称考试命题来看,考点越来越分散,覆盖面很广。客观题部分,只有全面、深入地研读教材,才能从容作答。其次要突出重点。职称考试全面复习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此基础上,还要突出重点。对重点问题能否准确把握,是考试能否通过的关键。如果说“全面复习”是应对客观题的有效手段,那么,“突出重点”则是应对主观题的最佳方法。实践证明,不分主次、水平推进的复习方法,是不会取得好成绩的。
二、2012年中级实务考试重难点内容精要
为了能使广大考生更加清晰地掌握中级实务应考的重难点内容,笔者将一些重要章节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梳理,期待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存货
存货这一章难度不是很大,其重要考点应注意以下方面:
1.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其考点主要体现在委托外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计价方面。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则委托加工期间支付的消费税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而应计入“应交税费”;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则委托加工期间支付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上述考点是存货部分在各级各类会计考试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考点。其实难度并不大,只要弄懂其原理并注意区分即可得分。
2.存货期末计量。存货期末计量涉及的考点很多,但其核心考点是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不同情况下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是不同的。对于直接用于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如果有合同约定,则以合同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则以一般市价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对于用于出售的材料,以一般市价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对于用于加工产品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要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售价推导得出,这也是存货期末计量的最重要内容。
存货期末计量另一个考点内容是存货跌价准备。注意两点:一是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其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二是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是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的消失,而不是当期造成存货可变现价值高于其成本的其他影响因素的出现。如果是后者,则不能将该存货跌价准备转回。
另外,个别考生容易把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和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混为一谈,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二)固定资产
本章内容考生大多都比较熟悉,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关于外购固定资产现值计价。如果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付款期超过了正常信用期,具有融资性质,则购入的固定资产应采用现值入账。其现值与长期应付款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其摊销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本知识点应与长期负债一章联合掌握,形成知识点串联。
2.关于弃置费用。对于特殊行业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其初始计量时,还要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实际上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将弃置费用的现值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补偿;另一部分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关于联合知识点的掌握。考生在学习本章时,思维不要仅局限在此,要与其他章节串联起来,形成体系。本章要与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货、债务重组、长期应付款、借款费用等章内容串联起来,形成知识网格状。
(三)投资性房地产
本章要求掌握的重要知识点包括:
1.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三项: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考生在掌握这三项内容时,要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强调产权。列入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各项资产,无论是“地产”还是“房产”,企业必须拥有产权,也就是强调企业“拥有或控制”,对于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地产”或“房产”企业再转租给其他单位,则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第二,强调租赁方式。投资性房地产用于出租时,其租赁方式必须是经营租赁。如果是融资租赁方式,表明企业是以分期付款方式视同出售相应资产,则这种方式出租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第三,关于持有待售。对于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范畴;但对于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房产”,则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范畴。
2.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通常应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有悟性的考生,仔细研读上述规定,便可发现其存在的问题。笔者对这一规定表示疑义:当投资性房地产已经满足特定条件并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了计量,而以后又增加的新的投资性房地产,且不具备特定条件时将如何计量?这种情况只能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而准则又不允许两种模式同时存在。不知道此问题如何解决。笔者曾就此问题请教过多位会计专家,但却一直没有结论。
另外,关于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教材增添了一些新内容,考生应引起关注。
3.投资性房地产的转化。这个问题头绪很乱,也是本章的重中之重,考生必须要理出清晰的思路。第一,要明确转换是在成本模式下转换还是在公允价值模式下转换。因为,两种不同模式下的转换,其会计处理是截然不同的。第二,成本模式下转换,无论是“内”转“外”(即投资性房地产转为非投资性房地产,反之亦然),还是“外”转“内”,只要把相应的计量金额转入到对方的相应科目中即可。第三,转换的真正难点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转换。转换中,要区分是“内”转“外”,还是“外”转“内”。如果是“内”转“外”,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是“外”转“内”,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就要区别对待,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若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
这部分内容是永恒的重点,只要是会计考试,该内容就一定是主角。或者说,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不搞通,将很难通过考试。
1.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重要分类。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以外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大类。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类。而第二种分类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有着重大区别,一定要注意区分。
2.投资核算中最核心的问题――“差额”,即“投资成本”与“份额”之间的“差额”。“差额”问题必定是会计核算的重点和难点,不仅是投资核算,其他方面的会计内容也是如此,只要会计核算遇到了难点,就一定是遇到了“差额”。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原“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方法,代之而行的是对于“差额”的分类处理:
第一,同一控制下,无论是控股合并,还是吸收合并,其差额基本通过“资本公积”核算。
第二,非同一控制下,如果“投资成本”大于“份额”,则列为“商誉”。但如果是控股合并,该差额要在合并报表中列示为商誉;如果是吸收合并,该差额要在购买方个别报表中列示为商誉。如果“投资成本”小于“份额”,则列为“营业外收入”。
第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投资形成的差额,若“投资成本”大于“份额”,则不做反映;若“投资成本”小于“份额”,则列“营业外收入”。也就是说,“长期股权投资”选择孰高入账。
第四,其他投资,一般不考虑差额,按“投资成本”入账。
3.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重点内容是初始计量。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且,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要严格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为两种不同合并方式,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差别甚大,考生要高度注意,这是历年考试必考的内容。
在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时,要解决三个重要问题:一是“合并对价”如何计量;二是“份额”如何计量;三是“合并对价”与“份额”的差额如何核算。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重点内容是后续计量,尤其是投资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有三个重要考点:
第一,在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如果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投资企业要在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基础上做出调整后,再按持股比例计算分享投资收益。
第二,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除了要做上述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也应予以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但需要注意的是,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的,有关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第三,超额亏损的确认。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长期权益的项目减记至零为限,但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五)无形资产
本章的重要知识点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在具体掌握时,要加以区分。
第一,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建造开发厂房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摊销和折旧。
第二,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将二者分开,若确实无法分开,则按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成本。
第四,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权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2.关于内部研发无形资产。对于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项目,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
作为考生,掌握了上述原理,就可以就此问题作出解答。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准则这样规定,存在相当大的疑义。作为会计人员,他如何能够区分开企业研发中哪些属于研究阶段,哪些属于开发阶段?企业的内部会计人员都无法区分,那么外部审计人员、税务人员又如何能区分得了?这为企业操控利润留下了重大空间。
3.关于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采用合理方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法进行摊销,但要进行减值测试。
(六)资产减值
对于资产减值这部分,应该关注三个问题:
1.资产可收回额的计量问题。企业能否计算出资产减值究竟是多少,关键取决于能否计算出资产可收回额。而收回额的计量是难点,它可以采用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也可以采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2.关于资产组、资产组组合、总部资产等减值测试的相关问题。资产减值已经突破了单一资产的概念,出现了很多新的概念,要注意区分。
3.关于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可以转回。笔者认为,教材第八章资产减值在体系上存在问题:第一,既然要阐述“资产减值”,就应该囊括全部资产,而本章为什么只包括非流动资产,却把流动资产剔除在外?不可理解。第二,本章一直强调,“资产减值准备以后不得转回”,但考生必须注意,本章所说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后不得转回”只是针对本章的资产而言,并不是所有资产。这很容易给考生造成误导。
(七)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一章存在诸多混乱,首先,金融资产分类令人不解。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不仅很牵强,而且很混乱。其次,对于发生的交易费用初始计量也很混乱。第一类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损益,而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这种规定毫无必然性。
值得欣喜的是,2012年我国会计准则将可能对金融资产进行修订,将四分类改为二分类。
作为考生,仍然要按照旧的体系掌握。但是,既然这章内容马上要修改,估计出题专家也不会过于关注本章。有关本章重要考点不再赘述。
(八)长期负债
在长期负债中,难点及重点是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既含有负债成分又含有权益成分,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规定,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企业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应付债券;再按照该可转换债券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负债成分,在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即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认利息费用,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确认应付债券或应付利息,差额作为利息调整。
在具体核算时,由于数字比较大,设计科目比较多,而且还有小数点(现值系数),所以很容易出错,考生要格外小心。
(九)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的范围。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及汇兑差额。在掌握借款费用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企业发行债券产生的折价或溢价,不属于借款费用,只有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才属于借款费用;二是承租人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租赁费用属于借款费用;三是企业股权性融资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借款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教材及复习资料是这样阐述的:“企业权益性融资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借款费用”。笔者认为这样阐述欠妥,因为“权益”既包括所有者权益,也包括债权人权益,而后者发生的融资是属于借款费用的。因此,只有股权性融资发生的费用才不属于借款费用。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注意三个时点即起点、终点、暂停点。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即起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购建活动已经开始。但需要注意,资本化起点的约束条件,只对借款费用中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发生作用,而辅助费用并不受此项约束。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即终点的判断,强调“状态”。只要资产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就要停止资本化,具体有三个方面的判定依据。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即暂停点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中断的原因是非正常中断,而非正常中断又包括“人为因素”导致的中断和“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二是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
3.借款费用计量。借款费用计量最核心的问题是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计量。对于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不挂钩”,即专门借款取得后,不需考虑实际支出额是多少,而是把全部借款发生的利息作为资本化的基数;二是“净额”(会计上的“净额”都是“做差”之意),即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应以全部借款的总利息为基数,扣除尚未动用的借款产生的存款收益,以两者之差作为资本化利息。对于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也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挂钩”,即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计量,只就实际用于资本化资产支出部分的借款产生的利息予以资本化,未动用或未用于资本化资产支出部分的借款产生的利息不予考虑资本化;二是“时间加权”,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计量,不仅支出金额要挂钩,而且还要对实际支出金额考虑实际占用时间。
(十)债务重组
1.关于债务重组定义。在债务重组定义中,把握两个关键词,即“困难”、“让步”。所谓“困难”是指债务人财务困难,很好理解;所谓“让步”是指债权人做出的“实质性减免”,这是重点也是难点,考生必须注意与2006年新准则以前的提法相区别。困难和让步是相关联的,缺一不可。另外,在会计业务中,不具有困难和让步特征的业务,也不能称为债务重组。例如,在债务重组方式中,其方式之一“将债务转为资本”即“债转股”,而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则不属于债务重组,其原因就是该业务不具有困难和让步特征。
2.关于“两个差额”。债务重组的重心在债务人一方,而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要注意“两个差额”,一是“外部差”即重组债务与用作抵债的“对价”的差额,此差额必须为有利的差额,也就是利得,否则债权人并没有做出让步。二是“内部差”即用作抵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此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此差额为正或为负都不影响债务重组的性质。
(十一)所得税
所得税历来是会计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内容,考点多,知识体系庞大,尤其是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内容交织在一起,更增添了难度。
1.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程序。所得税准则头绪多,知识体系庞大,因此,必须梳理出清晰的思路,形成框架体系。所以,在学习本章时,首先要明确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程序。其核算程序主要分五个步骤:第一,按照相应会计准则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第二,按照税法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第三,计算差异以及递延所得税;第四,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第五,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是会计准则认可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而计税基础则是税法上认可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就是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3.暂时性差异及分类。暂时性差异就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所产生的差异称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所产生的差异称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差异”的核算是所得税会计的核心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差异,也就没有所得税会计存在的必要。
4.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递延所得税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在确认时,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计量时,税法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按照预期收回资产期间的实际执行的税率计量。如果预期的税率未正式公布,则采用已公布的税率计量,不允许预测未来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确认时,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个别情况外,大多都要尽可能确认。关于计量与前者基本相同。
5.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问题:
第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三,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最后,形成标志性的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本章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尤其是会计政策和差错更正更是重中之重。所以,本文只对这两项重点内容进行梳理。
1.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本部分内容既是重点,也是难点。需要掌握的内容有:
第一,会计政策的内涵。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必须清楚定义中所指的原则、基础和方法要强调“具体”二字,比如采用的方法必须是“具体的方法”,而不是一般方法。例如存货发出采用实际成本法就属于一般方法,而采用实际成本法中的先进先出法或个别计价法等则属于具体方法。同时,还要掌握会计政策的特点,一是会计政策具有“可选择性”(也称为“柔性”)。如果会计政策没有可选择性,就不能称其为会计政策,可能称为法律、法规。例如,记账方法原来有增减记账法、收付记账法和借贷记账法,当有三种记账方法可供选择时就属于会计政策范畴,而会计改革之后,取消了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只保留了借贷记账法,因此,记账方法就不再属于会计政策范畴,因为没有选择余地了。二是会计政策具有“强制性”(也称为“刚性”)。会计政策固然具有自主选择性,但这种自主选择必须是在允许范围内的选择,如果超出了允许范围则是要受到限制的。
第二,会计政策变更。首先要准确掌握会计政策变更的含义,然后才能进一步区分开哪些情形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哪些情形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规定性”,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是“客观实际性”,即会计政策的变更能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也有两种情况:一是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二是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重点掌握追溯调整法,而在追溯调整法中,其核心内容为累积影响数的确定。找到了累积影响数,也就找到了两种会计政策的差异,也就为进一步调整账目和调整报表确定了依据。
2.会计差错及其更正。本章所指的差错为前期差错,不包括本期发生、本期发现的差错。在会计差错更正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差错发生、发现的时间;二是差错的重要性。对于当期发生、当期发现的差错,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即可。对于前期发生,本期发现的差错,要根据差错的重要性区别处理:对于前期发生的重要差错,应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十三)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会计考试最重要的一章,每年分值都很高。中级职称考试重点强调合并报表部分,而合并报表中,又重点考核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
财务报告这章与其他章节相比有其独有特点:其他重点章节一般只要把本章的内容研读透彻就可以了;而财务报告这章则不行,财务报告这章本身的内容只是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类似于数学中公式、定理一样,而考试形式是运用这些章节的原理来解决其他章的相应问题。比如,2008年财务报告一章15分的综合题,同时涉及委托代销、销售退回、提供劳务、交易性金融资产、职工薪酬、分期收款销售等内容;2010年综合题第一题(18分),涉及无形资产出租、以旧换新、回购、产品保修、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等6个方面知识。因此,考生千万不要陷入误区,以为只要把财务报告本章内容搞明白就可以了,这是极其错误的。
上面已经提到,财务报告这章其基本内容并不是很难,框架也比较清晰,因此,具体内容就不再梳理。只要考生能够把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内容有机结合在一起就可以了。
上述列举的内容应该是2012年考试的重中之重。作为考生,要用心揣摩和科学分析,要有清晰的思路和全局的视野。付出必有回报,用心就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