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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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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条例

第1篇: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职业年金;双师型人才队伍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2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1.改革的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3.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面临的机遇

1.有利于社会公平

改革后将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与企业养老金待遇差距较大的问题。此外,从微观上看,改革后各类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占总收入的比例低(20%~30%),影响到退休以后的实际待遇水平的情况将得到合理解决。

2.有利于高职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职工均参加同一系统的养老保险,并同样参与企业养老金的调整。这样,不同性质的单位之间的人才流动,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容易操作对接,在这种有利制度下,将大大改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人才流动的渠道,一批有企业工作背景的人才流动到高校,增强高校双师人才队伍建设,同时,高校可与企业等签订长期的人才交流挂职合作协议,通过这种方式,了解社会及行业人才状况和人才需求情况,反过来社会及行业也通过“双师型”教师,了解职院状况、专业设置和师资水平等。通过这种方式可更充分发挥“双师型”人才的专业优势,一方面可以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另一方面,能够把生产实践紧密嵌入教学过程中,提高办学水平。

3.有利于制度上规定各时期政府或单位应负责的人员经费

改革前,一些事业单位缺乏资金长远统筹,负担畸轻畸重,人员经费只着眼目前,不思长远,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改革后,单位和个人均需实时按规定比例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后,由社保系统支付养老金,从制度上规范好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必须统筹安排好人员经费资金,分期预算支付好职工退休金,从长远上看,有利于各届高校领导统筹安排好任期内应负担的人员经费资金,支付好职工“将来”退休金待遇。

4.有利于调整退休金结构的合理性

改革前,事业单位职工按退休前在职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基本退休费,不能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不能充分激励劳动者积极性。改革后,职工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主要按照劳动者累积缴费多少确定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待遇,因此能公平体现劳动者长期之间工作贡献累积的结果,充分体现了退休金的公平性,有利于高校单位绩效管理,促进单位发展。

三、改革后高校面临新的挑战

1.地方和单位面临缴纳养老资金、职业年金压力

文件规定,养老保险费部分,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业年金部分,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两项加起来达到工资总额的28%。目前,国家和省市政府部门还没有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制度的资金缺口来源作出解释,若这占到工资总额的28%全部由机关事业单位自己解决,相当于各单位要比平时多支付28%的人员经费开支。

2.单位面临双师型人才队伍稳定和发展的压力

本次改革,虽然从制度上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人才流动,但作为高校,人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薪酬待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许多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岗职工的薪酬待遇比一般的机关事业单位高,而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直接与其在职时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直接有关,因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极有可能担忧未来退休待遇比不上企业职工退休待遇,这就可能产生了机关事业单位高素质人才向企业单位流动,而企业人才不愿意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特别是高校,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领军师资队伍才能保障高校稳定发展,一支有企业工作背景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才能保障高职院校稳定发展。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队伍稳定将变得更加摆在更重要的位置。

3.在编职工面临薪酬待遇低于部分效益较好的企业职工尴尬局面

据了解,2009年1月28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按国务院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实施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调至与企业一致。由于体制内人员对养老金待遇水平的担忧,试点城市出现过“提前退休潮”,从一定程序上让部分事业单位造成一定的震荡。张嘉敏提到,以广东省为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举步维艰,进展缓慢,并且遭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遍质疑,许多人在了解目前的试点方案后,对改革顾虑颇多,普遍担心养老金下降。除了担心待遇降低外,还有人谈到,改革容易导致缴费时段缺少连续性、职称职级与待遇的关系难以确定等,最终影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1]。

本次养老保险并轨改革,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的原则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决定》实施前已退休人员(即“老人”)保持现有政策退休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也就是“新人”),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中人”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根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且设立10年过渡期其待遇保低限高。“中人”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期的设立,通过逐步推进改革进程,避免震荡反应,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起到关键作用。但虽然如此,尽管国家有“过渡期”等过渡性政策保障,但据了解,近年来从广东各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高级职称高素质人才对养老金水平预期普遍不乐观,担忧政策调整后退休待遇相应降低,从而产生情绪波动,要求沿用原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发放退休待遇。

以上担忧是可以理解的。许多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岗职工薪酬待遇比机关事业单位要高,这是事实,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又与企业职工一样算法,由其在职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决定,这就造成了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也可能少于企业职工退休金,原来高校以优厚退休待遇为吸引力留住人才的优势可能不复存在。

4.非事业编制教工面临无法享受职业年金不利因素

由于高校用工方式的灵活性,高校大部分教职员工为事业编制,但还存在聘用制教工及合同制工人这两种身份的教工,他们按企业方式参加五险,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事业编制教工参加职业年金后,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聘用制教工及合同制工人必然提出参照事业编制教工参加职业年金的要求。

四、策略与建议

1.形成政策,确保养老保险改革资金到位

高校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应由相应的财政部门应按照单位属性,分别予以一定的拨款,以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需的资金。对于非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也应适当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特别是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014年10月前工龄的视同缴费认定,必须安排财政资金落实和做实,维护被改革者切身利益。

2.抓住重点,为改革做好政策宣传宣讲

只有获得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支持,改革才能顺利实施,改革中最难实施的是中人,他们是被改革的对象,没有获得他们理解与支持,改革是失败的。各机关事业单位要精确宣讲国家政策,特别是要解释好“中人”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根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且设立10年过渡期其待遇保低限高。对于担忧退休后待遇比不上以前,国家通过“职业年金”进行平衡和有效退休待遇补充,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3.参照企业,为非事业编制职工缴纳职业年金

事业单位中的聘用制职工及合同制工人也是高校的重要成员,为单位做出重大贡献。编制内职工缴费职业年金后,为体现同工同酬,可以灵活的方式按照企业的方式为非编制的聘用制职工及合同工人缴纳企业年金,确保队伍稳定和发展。

4.参照企业,建立正常的薪酬增长机制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担忧改革后退休待遇水平下降,国家应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起适应于普遍在岗职工的正常的薪酬增长机制。由于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不一样,企业在岗职工个人努力的结果有时可即刻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可随时为业绩较好的职工增加薪酬待遇,但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校,许多工作必须通过每位在岗人员的共同积极努力,才能促进单位发展上一台阶,且高校的许多在岗人员为高学历、高职称,他们的每个人的业绩或许在未来才体现成效。因此,改革后,与企业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起适应于普遍在岗职工的正常的薪酬增长机制,确保与企业相比,在岗职工有相对的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岗位尊严的薪酬待遇,同时,确保退休后,在岗累积缴纳较多的养老保险金和职业年金,得到相对应的养老待遇。这样可避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岗人员薪酬待遇的“双轨制”,同时可理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软着陆。

5.运用职业年金,组合绩效考核机制,优化和发展人才队伍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对传统薪酬管理理念的根本性变革,有利于分配形式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它把属于在职期间的收入延期到未来支付,改变了只重视短期效益的传统薪酬体系,填补了长期激励措施的空白,优化了薪酬结构,提升了教师的职业安全感和归属感,不仅解决了人力资本折旧的难题,还把年金待遇和教师长期贡献结合起来 实现退休时收入软着陆,激励其提高当期绩效以为将来争取更好的养老保障[2]。笔者认为有以下两方面工作可做:一是面向高校普通教职工,把职业年金工作与建立和优化绩效考核考核结合起来,做好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运用于职业年金上。二是面向高校高层次人才,除运用好绩效考核之外,还建议将这部分人员其他薪酬待遇收入列为缴纳职业年金的基数,如其他科研成果收入,增加其职业年金待遇。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建立《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对教职工申报和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获奖、科技成果转让、开办学术讲座等科研工作对单位和个人进行量化考核;通过建立《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对教职工承担教学任务、主持或参与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获得教学奖励、指导学生获奖及专项工作等方面对单位和个人进行量化考核。以上的科研量化 考核和教学工作考核通过各占一定比例之后算出最终绩效考核分数,最后再结合平时常规的“德、能、勤、绩、廉”考核,最终确定考核分数,并将考核分数运用于职工薪酬待遇收入。通过这种方式,优化和发展人才队伍,促进单位“双师型”师资队伍发展。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绩效考核,运用于职业年金上,设计置倾斜于人才队伍的职业年金,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优化师资队伍,增加竞争力,吸引企业优秀人才加盟,促进高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1]张嘉敏.福建农林大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13(04).

第2篇: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

规范央企负责人薪酬管理

“2012年,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有序进行,23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尹蔚民说,“2008年以来,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幅12.6%。”

对于2013年的工作,尹蔚民提出,一要完善企业工资制度。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加快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制度,探索重点行业工资指导线。

同时,积极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推动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探索建立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稳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尹蔚民说,“要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要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研究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继续做好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试调查。

三要完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巩固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成果,继续做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专家观点

应将公务员工资透明化

人社部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介绍,与时下热议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思路有所契合,人社部提出的2013年工资制度改革思路,体现了有关部门进一步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的决心。而包括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科学合理的收入决定机制,则是尹蔚民报告的核心所在。

他认为,公务员工资的多寡,通常是国企和事业单位人员制定工资的重要依据之一,部分民营企业也会予以参考。因此,尹蔚民报告特别提出要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研究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做好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试调查。吴江分析,这一调查可以找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工资底数,为其工资增长找到依据,更重要的则是使这种增长变得科学起来。

针对加快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制度,探索重点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问题,吴江建议,更重要的是将公务员工资透明化,并建立相关信息制度,也公布类似企业的指导线。这样,也有助于一些收入较低行业的工资能够逐步向公务员“看齐”。

吴江还提出,目前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等一教、两卫行业已基本实现了绩效工资管理,他建议,2013年我国应该一鼓作气,在这一成功试点的基础上,理清思路,在剩余事业单位中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落实和规范公开招聘制度

尹蔚民提出,2013年我国要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同时明确了改革的四大重点。

首先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立法进程。推动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快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奖励、考核等单项配套规定。

其次要完善聘用合同制度,探索完善聘后管理机制,研究制定聘用合同规定。

再次要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岗位设置动态管理机制,开展管理岗位职员制试点。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实施方案,做好首批实施准备工作。

最后要落实和规范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分业分类实施,提高公开招聘组织实施规范化水平。

专家观点

事业单位人员将签合同

吴江说,2013年我国要进行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貌似分为四项重点,其实是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即围绕即将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展开。

第3篇: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人事;雇员制;高校人事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 G4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6)07-0180-03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校人事管理改革,促进人事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很多高校的用人制度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在国家法律与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结合国家出台的人事管理制度与政策,将人事与雇员制引入高校人事管理工作中。人事与雇员制的引入,使高校原有的人力资源结构得到了优化,人才竞争体系初步形成,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工作质量。

一、人事制度与雇员制概述

(一)人事制度概述

人事制度是单位或个人委托国家人事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在其服务管理范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人事管理服务,包括人员招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收缴等。

人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下产生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当前,这项人事管理制度被运用于全国各大行政事业单位,其优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减轻了用人单位的人事事务性工作量。人事管理是每个单位的重要管理内容,尤其是对高校来说,每所高校的工作人员少则两三百人,多则上万人,这么庞大的工作人员数量,必然需要较大的人事管理机构来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人事将人事管理与用人单位分离,人事机构全权负责人事管理工作,这就有效减少了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量。第二,提高了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效率。人事机构为高校提供了全面的人事管理方案,提供了优质的人事管理服务,提供了高效的人事管理流程,使用人单位的管理效率大幅度提升。第三,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采用了人力制度,单位不再具有个人的“所有权”,个人流动变得便捷,人才的流动不再会受到原受聘单位的阻碍,其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二)雇员制概述

雇员制最早被我国应用于政府机关单位,近年来开始拓展到事业单位。雇员制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聘用一些专业的技术人才来承担临时性的、勤务性的工作。用人单位就会采用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界定用人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

雇员制最早出现于美国,近些年来开始成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之一。将雇员制人事制度引入高校人事管理机制中,是用人机制创新的表现,也是提高办学效益的可靠途径。高校在运用雇员制雇用工作人员参与高校日常工作时,都会设定雇员管理办法,规范这个特殊人群的管理。雇员制人事管理具有以下两个优点。第一,节约了用人单位的运营成本。通过雇员制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较短,用人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在工作期限满以后和聘用人员再续约,并且雇用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一般都会略低于有编制的员工。聘用年限的灵活性与薪酬待遇的差异性就为用人单位节省了一笔可观的费用。第二,满足了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用人单位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对人才的需求是有所不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利用雇员制聘用到自身需要的工作人员,还不用考虑工作完成后这些工作人员有可能给单位带来的成本支出的增加。相对于其他人事聘任制度来说,雇员制是比较灵活的,其适用性较强。

二、人事代事与雇员制视角下高校人事管理机制的特点

(一)高校人事管理体制人性化

人事与雇员制是高校现有人事制度的有益补充,与高校传统人事制度相比,人事与雇员制给人才更多的选择机会,给人才更大的发挥空间。在高校传统的人事制度管理中,一旦入职于某所高校,就会一生在这所高校从事教育相关工作,一般不会再选择其他工作。人事代事制度与雇员制打破了传统人事制度的束缚,高校可以选聘人才,人才也可以选择高校,高校教职工的身份也由“单位人”成功转为“社会人”。人事与雇员制使人才市场变得更为活跃,更尊重人才特长的发挥,也使高校人事管理制度变得更加人性化。

(二)高校人事管理主体多元性

传统的高校人事管理工作主要是由高校人事部门负责,高校是唯一的人事管理主体。有人事与雇员制参与的人事管理工作,使高校人事管理主体多元化。其中,人事人员的管理主体就包括高校人事管理部门与地方人才服务中心,二者协调合作,完成人事人员的管理。而高校为了便于管理、规范管理也会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雇用工作。高校人事管理主体的多元化,说明了高事人事管理工作呈现出社会化趋势,社会上越来越多的组织参与到高校人事管理工作中来。

(三)高校人事管理工作多样化

传统的人事管理工作是单调乏味的,他们通常只负责日常一些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不注重高校人力资源的整体调控与人力资源潜力的挖掘,无法做到人尽其才。将人事与雇员制引入高校人事管理制度中,也将人力资源管理带入了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视野。高校只有给人才发挥才能的空间,才能留得住人才,只有合理的利用人才,才能达到人才与高校的双赢。这就要求高校要充分的发挥人事制度与雇员制的优势,摒弃传统的落后人事管理制度,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人事管理、人才战略规划、人力资源开发、人力资源结构调整上来。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内容也因此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四)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法制化

2014年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出台,要求各事业单位要“规范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是给高校人事管理工作提出的总要求,也明确了国家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总方向。高校人事管理引进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都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用人单位与个人在聘用期间的权益不被侵害,通过契约的形式明确管理主体应承担的责任,避免发生人事纠纷,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

三、人事与雇员制视角下高校人事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在我国出现得较晚。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的执行进行有效的约束与监督,更无法从法律的高度明确人事第三方行为人的责任与义务,明确雇员管理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当高校与人事人员或受雇人员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常常会占据有利的、主动的地位,导致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是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也是各执一词,僵持不下,问题很难得到妥善的处理与解决。

(二)对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存在偏见

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是现代人事管理制度中的一种,只是由于它在我国运用的时间较短,还不被大多数人所了解,这就导致很多人对这两种人事制度存在偏见。通过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进入高校参与教育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认为,聘用自己的高校只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才雇佣的自己,一旦高校的需要得到满足,或某项工作完成,自己就会“卷铺盖走人”,继续再找工作,这就导致很多工作人员不会发挥自身最大的潜能来工作。高校与工作人员对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存在的偏见制约了这两类新型人事管理制度优势的发挥与推广适用。

(三)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总体不健全,也影响到了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在高校中的推广与适用。很多高校没有制定规范的人事代事人员管理办法和雇员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使通过人事与雇员制进入高校的工作人员无法与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有些高校只为通过人事与雇员制进入高校的工作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有的高校甚至不为通过雇员制进入高校的工作人员办理任何保险,这些工作人员在结束高校的工作以后,再到其他企业上班,保险无法衔接。除此之外,高校的在编教师享受的薪酬待遇是根据国家政策制定的,而人事人员和雇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却是根据劳动力市场来设定的,波动性较大,保障性较差。

(四)管理工作不规范

无论是通过人事还是通过雇员制聘用到高校的工作人员都应该遵守高校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高校也应该针对这类工作人员的特殊性,制定特别的管理制度,应对人事的性质、聘用程序、受聘人员待遇、聘用合同及受聘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雇员制人事制度也应对雇员基本条件要求、雇员岗位等级制度、雇员合同管理、雇用期限、岗位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以便于人事人员与雇佣人员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但是,很多高校虽然是引入了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却只完成了人员招聘工作,甚至人员招聘工作也完成得很不规范,工作人员的应聘条件与资格也是千差万别,相关的管理制度更是一片空白,管理工作处于混沌的状态。

四、人事与雇员制视角下高校人事管理机制改革策略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事业单位要“保障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就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与培训、奖励与处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法律责任八个重要的人事管理工作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却对高校人事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规范了高校人事管理工作。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作为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通过这两种制度聘任于高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在编工作人员同样的权益。同时,高校还要根据教育工作岗位的特殊性,结合《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作为高校人事管理的法律依据。高校自身也要积极地制定科学、合理的人事人员与雇用人员管理办法,为高校人事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促进高校人事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的引入是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社会各界都应积极关注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改革,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大对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的优势

为了吸引更多人才参与到高校教育工作中来,消除社会人才对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的偏见,国家与高校除了应制定完善的保障机制来打消应聘人员的疑虑之外,还要加大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认识到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对自身发展产生的促进作用,鼓励社会人才通过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参与到高校教育工作中来。政府应发挥舆论传媒的作用,对新型人事制度进行大力的宣传,提高新型人事制度的社会影响力,让人们了解人事与雇员制度的运用方式、服务内容,让人们更换观念、转换视角来看待新型人事制度。高校也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运用人事代事制度与雇员制度来进行人事管理机制改革,对新进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引导,让他们正确的认识人事与雇员制度,鼓励他们在合同期间以挥自身的才能,为高校教育事业贡献自身的力量。高校在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对人事制度与雇员制进行细致的讲解,让他们了解传统人事编制与他们之间的区别,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向他们解释差异存在的原因。

(三)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高校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人事与雇员制度在各个高校实施的情况也存在很大差异。有的学校会为人事人员缴纳各项保险,与在编人员无异,也会为雇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甚至还会缴纳公积金。而有的高校由于资金紧张,就不会为非在编人员缴纳任何保险,这也影响了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在高校人事管理中的推广与运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第七章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也为高校非在编工作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人事人员与雇用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高校的人事人员与雇用人员可以以此为依据,据理力争,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除了高校自身要为工作人员提供有力的保障,让这些工作人员毫无顾虑的参加工作,社会也要完善社会保险机制,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险交接手续,为高校非在编人员提供全面的保障。

(四)制定规范的管理机制

高校人事管理工作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人事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实现规范化。第一,规范工作人员招聘程序,规范合同管理。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严格履行事业单位招聘程序。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则需要竞聘上岗,这也应严格按程序执行。聘用合同管理同样要依据《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中的第四章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结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中的《第五章 考核与培训》、《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构建富有实效的,并且具备可行性的考评制度。考评制度的制定以调动人事人员与雇员工作积极积极性为目标,督促他们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工作人员考评结果还会与他们的薪酬待遇挂钩,促进其才能的发挥,还要制定其他的一些鼓励政策,例如,考核成绩优秀的工作人员,如果有进编机会,承诺优先考虑。第三,依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中《第七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中的有规定,实施合理的分配制度。以聘用合同为基础,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待遇,薪酬待遇要与工作能力、工作岗位、专业技术级别等要素挂钩,分配制度还要将福利待遇纳入其中,使这些编外工作人员感受到他们与在编人员只有编制不同,同样的付出也会获得同样的回报。第四,制定培训机制。给人事人员或雇员同等的培训深造机会,在他们完成学习后,学校对其薪酬待遇进行调整,留住人才。

[ 参 考 文 献 ]

[1] 张建祥.论高校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变[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

[2] 王宏原.人事与高校人事管理制度创新[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

[3] 李玉光,孙林.对当前高校人事管理创新的思考[J].大连大学学报,2012(11).

第4篇: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改革措施

为进一步响应国家行政机关“放管服”的要求,以及“新旧动能转化”的重要战略部署,更好的适应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需要,从国家层面到省市层面,相继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事业单位正在逐步改变依靠政府行政职能发展、行业竞争力不强的局面,而这些,都需要科学、高效、可持续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来保障和促进。

1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人事管理在事业单位管理职能中居于首要位置,是事业单位管理的核心和关键。事业单位能否正常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提供相应的公益服务要通过事业单位人员的具体工作来实现,事业单位能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竞争优势要通过事业单位人员的集体智慧来创造。因此,能否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能否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能否形成能上能下的工作机制,是优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配置、激发事业单位发展活力的关键。人事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公开招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干部调整、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考核奖惩、人员聘用、人事档案等多个方面,它们的科学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寻求自身发展的“指挥棒”。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各项制度规定不断调整自身努力方向,按照制度指引完成工作任务,领取工资报酬,获得岗位或职务晋升,并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2当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大都沿用行政机关的管理制度,难以充分激发事业单位的内生发展活力,发挥高技术高学历人才集中和科研成果突出的优势。直至近些年来,我国才逐步将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区分。

2.1重视程度不够

事业单位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不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如各类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运行个体,内部也有相对固定的规章制度,如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会议制度,以及各类业务制度等。但是,在事业单位日常工作中,各类人事工作是否按照既定流程、符合相应政策要求往往缺少监督机制;个人工作是否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如何也往往没有固定的评价标准。另外,由于事业单位受市场竞争的压力较小,部分人事管理制度滞后于事业发展需要的弊端和现行人事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在短期内往往不会立即显现和爆发,这就导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2.2政策推进缓慢

一项人事政策的推行大多需要多个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来配套,考虑到涉及人群范围广、波及面大,加之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整个政策的推进过程相对缓慢。如目前正在推进的延迟退休、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公立医院和部分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台湾籍高校毕业生大陆就业等等。由于政策欠缺配套文件,我国大多数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并不完善。比如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一系列保障措施还处于起步阶段,跟不上制度的变化。再比绩效工资制度,评价体系和标准落实到位之前,绩效工资推进也遇到瓶颈。部分事业单位优秀人才无法发挥自身价值,制约着人才的使用效率。

2.3奖励机制匮乏

事业单位在目前仍旧采用以往的薪资管理制度,按照岗位等级和工作年限来定薪资,对为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之人缺少必要的奖励,这样一来便导致工作人员的上进心降低,认为只要在单位熬到一定年龄就会受到尊敬,这种现象从一开始就不被提倡,却一直沿袭到如今。再就是国家已经制定了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标准,但在真正实施时却没有得到很好地运用,出现了一定的偏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往往出现各种问题,“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现象频频发生,阻挡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改革。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措施

3.1增强改革意识

我国针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已经做出了改变,逐步确定于近几年构建一个高效运行、监督完善的管理机制。由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我国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联,因此在人事调配时要考虑到其专业能力是否匹配岗位需求,同时在改革过程中要将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划转为企业,公益类事业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中。要将改革贯彻于全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中,确定方向与目标后,强化思想观念中对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坚定性,增强对改革的大规模宣传,突出改革的重要性,确保事业单位内部对改革的正面认识,形成改革的整体共识,在单位的宣传工作中也要突出系统性教育,让员工真正认识到改革的刻不容缓。

3.2完善改革政策

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依托国家颁发的政策文件。2014年4月,国务院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系统规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里程碑,解决了多年来事业单位缺乏高层次法律规范的问题。另外,改革政策中还要多关注现有职工的福利待遇,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并保护职工权益,按照工作绩效来给予应得的奖励,保护员工的自身利益,一旦出现问题使员工拥有提出上诉的权力,能够通过法律体系来维护切身利益,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感,才能在单位工作中具备较高的热情。

3.3更新组织模式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大都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并经过一系列考验才获取工作岗位,因此每名员工的文化内涵都略有不同,在进行改革前要考虑到员工在思想认识上的差异,主动更新组织模式,并在组织中构建一种新型关系,整合不同群众的心理变化,帮助有文化差异的职工排解内心压抑,体现事业单位的人文关怀。通过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必然倾向于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主张公平竞争,按效益说话,照顾不同文化群体间的理念,让单位人员在相互竞争过程中又能体会到在单位的归属感。另外,一个组织中的领导阶层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上级领导要正视自身责任,把在幕后的工作任务转移到公众面前,确保人事管理的公开透明,创造一种民主和谐的单位氛围。

3.4创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不应局限于政府颁布的个别政策,而是要在组织内部展开创新,积极调动员工积极性。首先,按照岗位需求选择人才,而不是通过人物关系来设定岗位,坚决禁止“走后门”的现象发生,给事业单位后期的认识管理造成阻碍,同时令群众对政府失去信任;其次,招聘要面向全社会,将聘用条件公布于互联网平台或进行公布,择优录取,建立有序的人才流动模式;再就是增强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权力,能够根据内部的任务量设定不同岗位,给予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奖励,对一些的员工进行相应的惩处,以此来维护事业单位良好的外部形象。

4结语

总之,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虽然在近几年的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依旧需要针对具体岗位职工展开分析,完善其中不够公正公开的环节,保证内部员工有章可循,同时增强社会群众对事业单位的信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文英.浅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10):109-110.

[2]杨玲.浅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J].人力资源管理,2014(10):150.

[3]李天赐.从人事管理的历史发展浅析事业单位劳资管理工作[J].黑龙江史志,2014(15):364.

[4]刘丽峰.浅析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档案天地,2014(S1):131-133.

第5篇: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

一、国有苗圃是县属事业单位,行政上接受县林业局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二、按照《国有林场<苗圃>管理条例》的规定,国有苗圃应坚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

三、以“管理国有苗圃,促进林业发展”为宗旨,生产培育优质良种壮苗,满足社会造林绿化的需要。

四、国有苗圃以编制国有苗圃规划计划,林木种苗生产供应,护林防炎,林木良种德育与新技术推广,苗圃职工培训管理,林木种苗调剂和林业住处服务为主要业务,开展多种经营。

五、土地经营管理:苗圃土地属于林地,归国家所有,不经省林业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在满足国家林业项目和苗圃生产自身用地的情况下,部分土地向社会招标租赁,以弥补苗圃生产资金的短缺。

六、生产经营管理:以培育园林绿化良种苗木为主,实行“统一经营,岗位承包,联产计酬,工效挂钩”的办法,生产达成一定效益程度,按照国家核定的从业人员工资基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七、人事管理:原则上服从县林业局人事安排,苗圃有人事管理权,在生产达成一定规模,产生一定经营效益,能够承受一定财力的情况下,苗圃可适当安排县林业系统分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接收具备园林苗圃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的大中专毕业生,今后一律不再接受退伍兵和临时工。凡县林业局在档管理的人员,苗圃予以缴纳养老保险金,发放退休金,其他打工人员不与苗圃发生任何劳动关系,干一天,发一天的小工费。

八、物资管理:苗圃生产必用的工具,办公用品,实行统一购置,专人管理,一律不外借。

第6篇: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

1、人事管理模式陈旧

现代地勘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应该是一个整体的、系统的管理工作,单位员工应该是一体的。但是在现阶段有一个现象是‘多头管理,资源分割’,即存在着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干部和工人之分,界限明确。干部归地勘事业单位的党群部门管理;一般技术干部和工人归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也就是人事劳动部门管理。虽然这样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在过去的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促进了地勘事业单位的发展,但人为地限制了人力资源的发展空间,人力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

2、人力资源培训不够,人员知识结构落后

人力资源培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单位整体培训的力度不够,达不到地勘事业单位应有的人力水准。第二点是重视干部轻视员工的培训,地勘事业单位的技术活一般都是下面的员工进行的,而这种‘畸形’的培训不仅无法真正的是培训达到预定的目的,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下面职工的信心。纵观这两方面,人力资源培训的不足不仅会直接的导致下面人员的知识结构落后和信心受挫,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地勘事业单位的整体发展。

3、绩效考评不完善,考核过程形式化

绩效考评不仅是优秀员工得以证明和激励其他员工的有力措施,并且还有利于单位综合考察一个员工的工作情况。但是在当今的地勘事业单位中仍存在着绩效考评不完善,考核过程形式化等问题。

4、薪酬问题

薪酬分配在地勘事业单位由计划经济向社会市场转变的过程当中,在薪酬方面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地勘事业单位在以前经历过计划经济这一时期,所以单位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有一定的遗留,薪酬分配平均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薪酬分配平均化不仅不利于单位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反而会影响单位优秀员工想要一展才能的欲望,使得单位的发展缺乏活力;二是因人设岗,薪随人变。在中国这一个大国之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上岗模式:找人托关系、想方设法进入事业单位。在这里并不是想要具体评论这种现象,只是拿这个举一个例子。地勘事业单位总会有一些人是靠这种形式进入单位的,与之相应衍生出的就是因人设岗,薪随人变。这样不仅会影响单位其他员工的工作热情,还会严重阻碍单位人事管理的发展。

二、对地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建议

1、树立整体人力资源观,构建开放型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

针对地勘事业单位管理模式落后的问题,可以考虑树立整体人力资源观,构建开放型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整体人力资源观也就是把地勘单位的人事管理当做一个整体进行管理,制定统一的管理条例,而不是像旧模式那样把单位分成几个部分进行人事管理。此外,还要积极地采集其它事业单位的优秀人事管理模式,尽量制作一个集整体性、开放性、时代性、创新性于一体的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

2、加大对职工的培训,创建学习型单位

活到老,学到老的范围不应该仅仅局限在学校内,而应该尽力的扩展到社会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等。地勘事业单位也应该积极地做到这一点,单位的工作是随着时代的变换在不断的更新的,所以员工的技术和素质也要不断地适应单位工作的要求。其中最有力的措施莫过于加大对职工的培训。在培训对象上来说,除了上层干部之外还应该包括下层广大的员工。就培训内容来说,除了员工的技术之外还应该包括员工的素质。只有对单位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培训,才有可能使得单位的发展越来越好。

3、完善绩效考核量化制度

绩效考核量化,实质上就是尽量用量化的数据、指标反映地勘事业单位员工工作业绩的一种表现形式。每个员工为单位做了多少事,就会通过数据很直观的反映出来。这样不仅仅体现了单位对每一个员工的公平性,员工的积极性与工作的激情会相对的提高,单位也会增加了活力与竞争力。

4、深化薪酬制度改革,打破平均主义

中国上个世界五六十年代的事件教训我们平均主义在现阶段的中国是行不通,事业单位也是如此,平均主义对现今的事业单位来说只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只能实行深化薪酬制度改革的措施。深化薪酬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能够真正的做到‘薪随岗变,同岗同酬’。在改革过程中注意要征集员工的意见,做到真正的以理服人,而不是一味的压迫。

三、结语

第7篇: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专业化;专业课程;劳动法;必要性

高职院校人事部门是高职院校核心管理部门之一,在学校的管理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高职院校的人事管理工作是通过招聘、甄选、引进人才、培训、薪酬、绩效、配置、激励等管理形式对学校内外相关人力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满足学校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证学校目标实现与教职工的发展。高职院校的人事管理干部是高职院校中负责人事管理的专业性人才,通常是指高职院校人事处的工作人员,即高职院校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其核心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人才发展规划、岗位设置、人才引进、劳动关系管理、薪酬、绩效、福利(五险一金等)、培训、考核、职称评聘等,每一项工作都直接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需要专业知识来应对,不可违法违规。高职院校人事管理干部专业化程度直接决定着高职院校人事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从而影响高职院校改革和发展的进程。由此可见,高职院校人事管理干部专业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事管理干部专业化现状

目前,各高职院校的人事管理干部水平参差不齐,人员多半是从各部门调岗而来的非专业人员,领导一般会选择一些认为比较可靠和优秀的人到人事部门,相当一部分人没有系统学习过人事管理理论知识,不具备系统的人事管理理念和专业理论素养,真正出身于人力资源专业的人员少之又少。故高职院校人事管理干部大多只能凭自己或他人的过往工作经验,循规蹈矩地开展工作,难以满足高职院校人事管理的新要求。与此同时,这些年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对高职院校人事管理干部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

应具备的专业化知识

当然,人事管理干部首先应该具有优秀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以及公仆般的服务意识。在此着重论述其专业化的重要性。从目前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我们可以知道,该专业主要学习经济学、管理学以及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人力资源管理方法与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主干学科有:西方经济学、统计学、组织行为学、管理学、会计学、薪酬管理、工作分析与评价、福利管理、劳动关系、战略管理、绩效管理、培训与开发、雇员流动管理、国际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规划、劳动法、管理心理学等。从以上专业设置来看,该专业突出培养学生具有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和综合管理素质与能力,是要培养涵盖经济、管理、会计等学科的复合型人才。

人事管理干部专业化的必要性

1.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建全,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增强,高职院校人事管理干部需加强劳动法知识的学习。很多高职院校以事业编制人员为主,但也有较多的合同工。近些年,高职院校进行校内机构改革,很多学校都进行了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在改革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当会造成学校较大的经济损失,小到几万,大到上百万。其中,最常见的是劳动关系官司。改革中对大量后勤合同工进行裁员,拟被裁掉的合同工通常学历比较低,无技术技能,但又为学校服务多年,被裁员后再就业会相当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般都拒绝离开学校,他们会想方设法的留下来同时,他们会寻求法律授助,寻找高职院校管理上的漏洞,从而找到留下来的机会或获得高额赔偿。不少高职院校人事管理干部由于非专业出身,法律意识淡薄,在用人用工上管理不规范,触碰了法律红线,最终给学校造成了损失。存在的问题诸如:不按时给合同工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不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时长用工;没有付双倍或三倍的加班费;无合法理由解聘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等等。

第8篇: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青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试行)》(青人社发〔2017〕3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7〕65号)等文件要求以及省、市有关规定,2018年即墨区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48人(详见《2018年即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现公告如下: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初级岗位参加全省统一笔试,根据专业不同分为综合、卫生和教育三大类,各类均考一科。综合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省情省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卫生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部分按医疗、药学、检验、中医、护理五类分别命题;教育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教学基础知识(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笔试地点在笔试准考证注明。

笔试时间:2018年3月18日

综合类:9:00-11:30

教育类、卫生类:14:00-16:30

第9篇: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

—、以A学院诉林某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为例   

普通高等学校与其资助的、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形式进修的教师之间发生辞职、辞退并涉及违约金纠纷为普通高等学校涉及人事仲裁及诉讼常见案件类型,就笔者所参与的多起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及诉讼来看,此类纠纷双方争议焦点明确,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裁判却千差万别,即使就同一案件,上述机构甚至同一机构的不同承办人员作出的裁决也不同,因此也有必要对此进行梳理研究。本案以笔者A学院的个案为例,试图对此类协议的性质、法律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王。务,林某贝]在2015年6月向A学院提出辞职,A学院为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请求,请求裁决林某辞职行为无效,若林某辞职行为有效则请求裁决林某向A学院支付违约金21万余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林某同意支付上述款项,遂裁决支持林某全部请求,A学院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间人事关系解除,林某返还除违约金以外的全部金额。

二、本案争议焦点

案情简介    

在本案仲裁及诉讼中,双方主要争议有:1.本案博士研究生学历进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2.林某是否应向A学院支付违约金。  

 林某系A学院事业单位编制内教师。在职期间,林某于2011年考取博士研究生需脱产进修。2011年7月林某与A学院签订《教职工进修学历协议书(博士研究生)》(以下称“协议书”),协议约定:1.进修方式为脱产进修,进修期限为2011年9月至2014年7月;2.A学院保证被告按照规定享受本校教职工在职进修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并为林某提供定额资助费用3万元,待林某博士毕业回校报到后为其提供科研启动费5万元;3.林某进修结束后在A学院工作服务不少于6年,服务期从林某取得博士学位回A学院工作之日起算;4.若林某在进修期间和服务期内调离或者辞职,应承担违约金一(服务期一服务年限)一万元/年+资助金+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  

 上述协议签订后,A学院依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   

三、本案学历进修不应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   

本案中,林某主张协议书约定系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A学院贝]认为本案培训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笔者认为,本案高等学校教师学历进修不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理由如下:  

 1.本案学历进修实体法上应适用人事法规而非劳动法律  

 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劳动人事法律制度关系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程序一元化、实体二元化的劳动人事法律制度架构。这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待劳动人事关系的司法态度可以看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 ] 13号)第一条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但嗣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以下称《答复》)第一条中明确(法释〔2003]13号第一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可见,在劳动、人事争议实体法律适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是将人事争议作为劳动争议的特殊情形加以规定,在实体法律适用上持类似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加以处理。  

 2.本案学历进修实体法法律适用法律位阶的特殊性   

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前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通常所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仍存在区别,它不受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限制。理由在于,基于我国劳动、人事立法二元化的架构,即使人事实体法律规定的法律位阶低于劳动实体法律规定,仍应适用人事实体法律规定,而不应适用劳动实体法律规定。例如,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所涉及加班费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的规定仍然是采取误餐费加补休的制度,而不适用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加点费制度,此际,虽然误餐费加补休制度的立法位阶低于劳动法,但仍应适用前者规定。关于这一点,从《答复》第三条关于人事争议案由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该答复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3.民事案由中仍存在劳动、人事争议的区分  

 民事案由划分是民事案件审判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案由不同,实体法律适用也就不同,可见最高人民院对于劳动、人事争议实体法律适用实际上仍持二元化态度。笔者认为基于民事案由是民事案件实体审理法律适用依据,因此,只要民事案由中仍将劳动、人事分立,那么人事案件审理实体法律适用上,人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就仍应适用人事法规、规章,而不应适用劳动法律。当然,立法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劳动法律上的培训与人事法规上的培训的分立  

 我国立法存在劳动、人事培训立法分立的现状。1995年的《劳动法》规定了职业培训制度,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在规定了职工培训基础上,增设了专项培训的特别规定。笔者认为,从普通职业培训与专项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看,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普通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专项培训则依照双方协议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2014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贝一]建立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级分类培训制度,将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2015年新修订的《教育法》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早在1996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就颁布了《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以下称《规程》),该《规程》第二条明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是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从《条例》与《规程》的规定看,《条例》所称“为了完成特定任务的”的专项培训显然仅限于部分特殊情形,而《规程》所称“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培训则普遍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一切教师,这从《规程》所规定的按照教师职称级别不同所可以及应当采取的培训形式上可以看出来,《规程》第十二至二十条对于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按照职称级别及任职年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培训形式,显然适用于事业单位教师全体,而从专项培训的目的在于“为了完成特定任务”看,其适用主体范围显然不可能是教师全体,而应为部分教师。 

 可见,我国劳动法律及人事法规对于培训分别作了不同规定,且高校教师学历进修原则上应属于普通的人事培训,而非人事专项培训。因此即使依照最高院上述《答复》的规定,在人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不应再行适用劳动法律上的职业培训及专项培训的规定。对于人事培训,我国立法并未禁止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在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相反,在《规程》中规定了可以收回培训费,在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人才的相关培训中规定了可以约定违约金等规定。依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事业单位培训,在人事法规对于服务期及违约金没有相关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情况下,应将该类约定性质上定性为普通民事协议为妥,而不应参照甚至依照劳动法律关于培训及专项培训的规定否认其效力。  

 5.本案协议效力  

 具体到本案而言,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高等学校教师培训规程》,按照《规程》的规定,讲师任职未满五年的,可以采取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方式进行培训,讲师任职五年以上的才“必须安排至少三个月的脱产培训。”本案中林某系A学院讲师,且讲师任职年限未满五年,在此情形下,双方签订保留事业编制脱产学历进修三年的学历进修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培训显然不属于《条例》规定的A学院的法定义务,其权利义务完全依赖双方协议的约定,从协议约定的内容看,该协议所规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并非针对培训本身,而是以培训作为事实基础,就A学院对林某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后进行资助所架构的一份协议。这与“某人对于自己无法定义务的民事主体进行资助,并约定,作为对价,该主体接受资助后为其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务”本质上应属于普通民事资助协议,而非人事专项协议或者人事专项培训协议,更非劳动法上的专项培训协议。鉴于民事及人事法律法规对此并无限制,因此应认可其效力。对此,在相同及类似案件的处理中,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两级法院皆肯定了协议的效力。  

 四、本案协议不属于培训或者专项培训协议而为普通的民事资助协议   

在本案过程,作为A学院的人,笔者在认真阅读双方所签订的《教职工进修学历协议书(博士研究生)》条款发现,该协议约定内容与通常专项培训协议约定内容存在差别,具体表现在:  

 (一)主体上的差别  

 本案《协议书》虽然约定了林某报考的单位及专业,但《协议书》中并未约定进修接收单位的权利义务,也无证据证明进修接收单位与A学院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反,林某庭审提供的进修学费收据证明,学费是林某以自己名义直接交给进修单位,而非由A学院支付给进修单位。可见本案进修实际上存在以下两个各自区隔的法律关系:A学院与林某之间的进修资助关系及林某与进修接收单位之间的教育服务关系。而从劳动合同法上专项培训法律关系看,主要的应为用人单位与培训机构之间的委托培训关系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专项培训关系,亦即,劳动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为三方法律关系。二者区别在于,若为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法律关系,则A学院与进修接收单位之间应存在委托培训法律关系才对,本案中A学院与进修接收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A学院与林某之间不可能系专项培训法律关系。  

 (二)费用性质差别

    按专项培训的法律规定,专项培训费应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受托培训单位的培训费、劳动者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及生活补贴这三部分。本案A学院支付给林某的费用也分为三笔,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待遇;以取得博士学位回校报到为条件的定额资助费2万元以及取得博士学位回校报到后给予的科研启动费5万元。从这三笔费用的性质看,其中科研启动费并非因培训本身发生的费用,而是培训结束后才应支付的费用,定额资助费与培训本身发生的费用也并无相关性,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待遇等费用数额达到几十万元之巨,这也远远超过了通常培训所称的生活补贴费用。因此本案《协议书》约定的费用性质上并非专项培训费,而是A学院与林某之间约定的,以林某取得博士学位后回校继续为学校服务不少于六年的服务期对价。   

(三)费用支付对象差别  

 按专项培训的法律规定,专项培训中的培训费应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受托培训机构,本案中定额资助费并非由A学院直接支付给受托培训机构,而是由A学院直接支付给林某本人。因此,从支付对象看,该笔费用并非专项培训费,而是A学院对林某自行接受培训的个人资助。 

  综上,基于A学院与学历进修接受单位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关联,因此,该协议与林某所接受的学历进修仅有事实上的关联,而无法律上的关联。本案学历进修与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存在区别,又不属于人事法规中的专项培训,同时也不属于人事法规中事业单位负有法定义务的人事培训。该协议性质上仅为普通的民事协议。五、本案违约金支付请求应得到全额支持  

 本案中A学院主张林某应向其支付除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待遇、定额资助费及科研启动费之外,并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另行支付一万元/年的违约金。   

对此,如果该协议属于劳动法上的专项协议,则该违约金显然无法得到支持,理由在于,该违约金已经超出了A学院给付林某的金钱数额。如果该协议属于《规程》规定的高等学校法定义务范围内的教师培训范畴,依照《规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学校仅可以收回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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