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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单位 应用软件 购置和维护 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126-02
在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计算机成为了现代工作和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除了计算机硬件外,我们主要是对计算机应用软件的使用。而计算机应用软件除一部分在购置计算机由厂商一并提供和网上免费提供下载外,很大程度的一部分应用软件得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够使用。对企业而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生产效率和保证产品质量等,必须购买或委托开发一些应用软件,支付相关费用。对这些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现在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没有统一规范,对其管理和账务处理相当重要,否则会造成资金的浪费和资产的流失。
一、计算机应用软件与其他资产相比的特殊性
“计算机应用软件是用户可以使用的各种程序设计语言,以及用各种程序设计语言编制的应用程序的集合。应用软件是为满足用户不同领域、不同问题的应用需求而提供的那部分软件。它可以拓宽计算机系统的应用领域,放大硬件的功能。”根据财务核算中资产的定义,它也属于企业资产的范畴。企业的资产除无形资产外,其他资产都是具有实物形态的,是实实在在的东西,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而计算机应用软件必须要有计算机作为载体,离开计算机,它是无形的,没有实物形态,本身也没有价值。无形资产如技术,商誉等是没有实物形态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计算机应用软件有了计算机这个载体,我们可以看得见软件本身的代码和相关的程序。在计算机上通过程序的运行而进行使用,它虽然不具有实物形态,但我们可以看得见,这是它与无形资产的区别。因此,计算机应用软件是介于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之间的另一种资产。
二、购置、研发和维护计算机应用软件费用账务处理不当产生的风险
企业拥有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是企业的一种资产,应该计入企业会计资产类。假如我们对其费用化处理,无法了解企业各台计算机上具有哪些计算机应用软件,就会存在反复虚报购置价值不大的应用软件,造成资金的损失浪费;还有一些服务型应用软件,如工程预决算软件,各类测试软件等,由于已进行费用化处理,就无法明确资产的管理制度,会造成员工用这些软件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对企业的收益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必须要对企业购买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资本化处理,并建立辅助账簿进行管理。此外,在无形资产价值确定时忽视了对无形资产摊销不合理、不合规的问题。如对已确定的合理摊销期限任意变动、人为地调节财务成果的高低、任意多摊或少摊。增大了报表使用者理解企业财务信息的难度。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规范、正确的账务处理避免。
三、取得计算机应用软件支付费用的账务处理
计算机应用软件按取得的时间我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购置计算机时由厂商随同计算机一并提供,如操作系统、上网浏览器Internet软件等;二是在计算机使用过程中,根据需要下载或单独购买的软件。下载的软件中,有一些是免费的,如网上聊天腾讯QQ等。另一些是需要付费才能下载使用的软件,如杀毒软件金山、瑞星等。
1.对购买计算机硬件时附带的软件,应该直接记入固定资产中,软件不单独计价,应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等。
2.对单独下载或购买需要支付费用的应用软件我们要根据价值和性质进行账务会计处理。对于单独购买或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委托开发的应用软件,大多数人认为其价值小,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但笔者认为它们是企业的一种资产,可以反复使用,应参照存货中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进行管理和账务处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应记借:低值易耗品—软件,贷:银行存款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每套)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如网上办公自动化软件、财务应用软件,工程定额预算软件、生产自动化及监测软件等,往往是价值比较大,应进行资本化处理,应借:无形资产—软件,贷:银行存款等。
四、计算机应用软件维护费用的账务处理
现在许多计算机应用软件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时时更新和升级,如杀毒软件的更新、根据实际情况要新增财务应用软件模块或功能等等。有些更新和升级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也存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
对于计算机应用应用软件维护金额较小的支出,可以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中,对于非生产用软件应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等,生产用软件记借:生产(制造)成本,贷:银行存款等。
对于维护金额较大的支出,往往是为了满足功能的使用或扩大,改良其功能,不进行升级改建就无法满足现阶段的使用,只能停止使用,相当于延长了其使用年限,如新旧会计制度变更须对改革前的财务软件必须进行改造。因此,对于较大金额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的维护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中,借:无形资产——软件,贷:银行存款等。
五、计算机应用软件费用的摊销
按计算机应用软件费用产生会计账务处理分别可以计入低值易耗品和无形资产,这就涉及其摊销的问题。
1.对进入低值易耗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应该按企业摊销低值易耗品的方法处理,运用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
2.对于计入无形资产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根据会计准则,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无法预见为企业带来经济期限,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如办公自动化软件、财务应用软件等,准则要求不应摊销,但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是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根据时间的推移和新情况的出现,原来软件很容易被替代或需要重新修改,特别是委托开发的软件市场上又无参照价值,无法计提减值准备,当被淘汰的时候,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中不符合配比原则。根据以上分析,这类计算机应用软件也应该摊销,由于寿命的不确定性和在使用期限内平均受益,笔者认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10年直线法摊销为妥。二类为取得时就可以确定寿命期限的,如生产线控制软件等,应按准则规定在寿命期限内合理摊销。“由于计算机软件技术含量比较高。而且随着科技进步的不断发展,其更新换代的速度也比较快,越是近期,其作用越大,效益越明显; 而越是临近后期,其失效和被淘汰的危险也越大。”因此,这类无形资产宜采用加速摊销法。根据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然而,会计实务中对计算机应用软件这类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测算和确认非常困难,特别是委托开发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通常不存在活跃市场,且部分具有独特性、隐蔽性、保密性,因而难以预计其未来现金流量和测算其公允价值。因此,笔者认为计算机应用软件不宜采用计提减值准备的办法。
现代企业从办公文件管理到产品的生产、检测、销售等,涵盖了企业的各个部门和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使得对计算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相应为使用计算机应用软件支付的费用越来越高,企业财务为了充分发挥其核算和监督的职能,就必须合理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减少损失浪费,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福文.计算机软件系统故障的分析与处理[J].科技与企业,2011(10):111
2.何嘉恒.浅析企业无形资产摊销方法[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21):63-64
3.庾慧阳.对无形资产新会计准则的浅析与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03):30-31
【关键词】重大专项;资产;管理
一、重大专项资产管理现状
(一)国家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现行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会计准则也仅是对资产的财务管理做出了通用性的规定,并未充分考虑重大专项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具有研发周期长、投入大、收益慢的特点,另外对重大专项的资产管理做出特别规定。
(二)国家现行重大专项管理文件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重大专项资产管理的文件主要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能源〔2011〕2615号)等,现有文件中主要阐述了“谁出资谁管理”的基本管理原则,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财务管理方法以及未来的权属应用等问题。
二、重大专项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成本归集的账务处理不一
由于现阶段财政部未就重大专项的账务处理做出统一规定,各课题承担单位在实际工作当中的账务处理是各有特色。目前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三种账务处理方式:一是日常支出通过研发支出等科研支出类科目进行归集,来款通过事业基金等负债类科目课题进行归集,课题结题时来款与支出进行对冲,最终不形成账面资产。二是日常支出首先通过研发支出等科研支出类科目进行归集,月末转入相应的资产类或费用类科目;来款通过递延收益科目进行归集,月末按照匹配的原则,依据研发支出等科研支出类科目当月转出的金额,确认当期收益,课题结题时会形成一部分资产。三是首先日常支出通过研发支出等科研支出类科目进行归集,来款通过专项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进行归集。课题结题时分情况进行处理:
1.研发成功的情况下。将研发支出等科研支出类科目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分别转入相应的课题成果,形成完整的资产;专项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所归集的来款转入资本公积等权益类科目进行核算。
2.研发失败的情况下。将研发支出等科研支出类科目所归集的研发费用与专项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所归集的来款进行对冲,来平抑当期的账面损失。
(二)资产的折旧(摊销)的时点不一
由于财政部未就重大专项研发过程中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做出明确规定,且重大专项研发具有明显周期长、短时间内无法形成商业收益的特点,也就造成了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处理不一的情况。目前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在课题研发过程中所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研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折旧、摊销,即固定资产于形成账面资产的下月起开始计提折旧,无形资产于形成账面资产的当月起开始进行摊销。
二是在课题研发过程中所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研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结题验收前只建台账进行管理,不折旧不摊销。课题结题验收通过后再以最终形成的资产为基础,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折旧和摊销。
(三)资产的权属和应用不明确
国家现行有关重大专项的制度、文件,仅明确了“重大专项的资产原则上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并未明确其权属问题,更没有明确有关重大专项资产的应用,即后期经营问题。重大专项资产权属及后期应用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目前重大专项的研发经费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即国拨经费、地方配套经费、自筹经费。国拨经费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支持的研发经费;地方配套经费是由地方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自筹经费是由企业通过税后利润、外部融资等方式所筹集的研发经费。
二是课题预算未严格界定具体资产的资金来源。前期的一些重大专项课题预算存在未严格界定具体研发内容的资金来源问题,也就是说存在一项资产涉及多头出资的问题。
三、管理对策
1.国家尽快出台政策,明确重大专项的账务处理方式以及重大专项资产的折旧、摊销时点,规范重大专项的财务管理。
(1)统一重大专项账务处理方式,准确反映重大专项研发投入。以往账务处理方式不一的现状决定了各课题承担单位的数据口径不一致,且由于重大专项研发投入资金的多渠道性,也就无法保证国家层面准确的统计重大专项研发投入。因此,国家需要尽快出台政策,统一重大专项的账务处理方式。(2)统一重大专项资产的折旧、摊销政策,真实反映重大专项资产价值。由于重大专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与一般的生产性或为生产相配套的资产相比,有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目标不同。重大专项研发过程中所形成的资产其主要目的是完成研发任务,实现研发目标,而非直接盈利目的;二是课题结题前不会有相应的商业收益及收入与之相匹配。鉴于此,建议国家依据收支相匹配的原则以及资产折旧、摊销本为为企业提供扩大再生产能力的立法初衷,按照“课题结题前不折旧不摊销”的基本原则尽快出台政策,统一重大专项课题承担单位的资产折旧、摊销时点。
2.国家尽快出台政策,明确重大专项资产的权属以及后续应用问题,解除课题承担单位的疑虑。由于重大专项资产价值高,其权属以及后续应用问题影响深远,导致课题承担单位尤其是企业单位是顾虑重重,为保证国家利益,兼顾企业利益,打消课题承担单位疑虑,提高课题研发的积极性,国家应该早日出台相关政策,明确重大专项结题后所形成资产的权属以及后续应用问题。具体建议如下:
(1)为形成行业竞争合力,体现国家意志,保证国家利益,兼顾企业利益,建议国家出台政策明确其权属由代表国家实施重大专项的牵头实施单位享有,具体课题承担单位享有所承担重大专项形成资产的无偿使用权,国家保留实时无偿调拨的权利。(2)为提高课题研发的积极性,合理分配重大专项资产后期应用收益,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创建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明确重大专项资产权属享有单位以及课题承担单位的责权利。
参考文献
[1]《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
【关键词】 待冲基金; 新制度; 折旧
2010年底,财政部会同卫生部联合修订印发了《医院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与1998年的原《医院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相比,新制度进行了许多重大改进,其中最为明显之处在于:新制度规定,为准确反映医院资产的实际消耗和真正价值,医院应像企业那样计提折旧或摊销。但由于现实工作中医院资产来源多种多样,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正确计算医疗成本,不同来源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处理不应完全相同。例如,对医院自行购入财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完全可以比照旧制度计提修购基金的规定,按照使用部门分别直接计入医疗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但对于财政补助和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由于其属于医院无偿取得,如果仍按上述处理,势必导致虚增成本费用。为解决这一问题,新制度创造性地提出了“待冲基金”这一会计科目,巧妙地解决了这部分资产如何计提折旧和摊销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该科目的设立意义、具体会计处理、追溯调整等进行详细分析,以便广大医院财务人员对这一新科目进行深入理解和把握。
一、设立“待冲基金”科目的意义
(一)医院资产来源多样化是设立“待冲基金”科目的前提
公立医院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既不同于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也不同于完全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虽然按照医改方案的要求,医院经费可依靠自身业务活动组织收入和财政预算拨款两个渠道,但在现有财政体制下,医院维持其生存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主要依靠自身业务活动取得。由于医院业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一般由政府确定,医疗收入往往难以抵补医疗成本,需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因此医院往往还可以取得一部分财政补助收入。此外,现代大中型医院往往与学校、基层医院合作,担负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实习、进修、培训收入以及科研经费拨款在医院收入总额所占比重也日益提高,由此产生的后果之一就是医院资产来源多样化。医院既可以通过自有资金(主要是医疗收入)购置一部分资产,还可以通过财政补助与科教项目取得一部分资产。
(二)新制度要求医院计提折旧是设立“待冲基金”科目的直接原因
旧制度没有计提折旧的规定,而是规定根据医院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计入当期费用,在旧资产报废、购置新资产的时候,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责发生制下真实的收支结余成果,缺点在于:
1.旧制度对该业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例如没有划分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以及不动产的提取方法和提取年限),致使实务中各医院对如何提取修购基金缺乏统一标准。
2.由于计提的修购基金未通过累计抵减固定资产的价值,导致固定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以原值列示,存在资产虚增现象。同时,提取的修购基金直接补充了净资产,造成净资产的虚增。
3.如果购置新资产时,计提的修购基金不足列支,医院往往把差额部分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由于购置固定资产只是把流动资产转化为非流动资产,并不会引起净资产的改变,从而导致医院净资产的虚增。
为解决上述问题,准确计算医疗服务成本,真实反映资产价值,新制度规定,只要属于医院资产,无论来源如何,均应提取折旧或摊销。但为准确提供财务信息,实现精细化管理,对不同来源的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对医院自行购置资产计提或摊销应直接计入各期医疗成本,这有利于完善医疗成本核算范围,夯实医疗成本数据,体现医疗成本与医疗收入之间的配比关系。对于财政补助以及科教项目资金取得资产计提或摊销则不予以计入成本,而是直接冲减“待冲基金”。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了医院尚未冲减完毕的待冲基金数额(也就是财政补助以及科教项目资产未消耗的部分)。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医院的补偿机制,也有利于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财政项目收支及结余进行核算,清晰完整地反映了财政补助和科教项目资产在医院的消耗过程,在一个会计系统中同时容纳了预算信息和财务信息,兼顾了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双目标、双基础。
二、新制度“待冲基金”科目核算的规定详解
新制度规定,“待冲基金”科目核算医院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收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购买药品、卫生材料等物资所形成的,留待计提资产折旧、摊销或领用发出库存物资时予以冲减的基金。通过分析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待冲基金”属于净资产类科目,它类似但又区别于旧制度中的“固定基金”科目。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医院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购买固定资产形成的基金,与医院使用这部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存在对应关系,一方面表现资金占用;另一方面表现资金来源。不同之处在于,“待冲基金”不包括医院自行购入的固定资产,但包括医院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购买无形资产和药品、卫生材料等库存物资。
1.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购买药品、卫生材料等库存物资发生支出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科目。例如:
(1)2012年1月,某医院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支付方式)购置某医疗设备,价款20万元,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财政项目补助支出——财政直接支付——某项目200 000
贷:财政项目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00 000
借:固定资产——医疗设备 200 000
贷: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 200 000
(2)2012年2月,某医院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购置草药10万元,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财政项目补助支出-财政授权支付——某项目 100 0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制度 100 000
借:库存物资——药品 100 000
贷: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 100 000
2.使用科教项目资金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购买药品、卫生材料等库存物资发生支出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借记“科教项目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科目。例如:
(3)某医院购入一台医疗与科研公用设备(不需安装),价款50万元(其中医院自筹资金42万元,科教资金8万元),预计使用年限8年,假定无残值。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科教项目支出——科研项目 80 000
贷:银行存款 800 000
借:固定资产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420 000
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 80 000
(4)某医院以科教项目资金5 000元支付某科研专用软件费,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科教项目支出——科研项目 50 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借:无形资产 5 000
贷: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 5 000
3.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按照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金额部分,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提折旧、摊销额中的其余金额部分,借记“医疗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按照应计提的折旧、摊销额,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例如:
(5)使用例3数据,该设备当年应提取折旧500 000÷8=625 00元,其中医院自筹资金部分计提折旧额为62 500×(42/50)=52 500,科教资金部分计提折旧额为62 500×(8/50)=10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医疗业务成本 52 500
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 10 000
贷:累计折旧 62 500
4.领用、发出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库存物资时,按发出物资所对应的待冲基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6)使用例2数据,中药科领用草药一批,价值2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 20 000
贷:存库物资——药品 20 000
5.处置、盘亏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库存物资发生盘亏、变质、毁损的,应当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的同时,按该项资产对应的尚未冲减完毕的待冲基金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资”等科目。
(7)使用例5数据,假定该资产在使用6年后因磨损严重,无法继续使用,经批准予以清理报废。该设备在报废时已计提折旧62 500×6=375 000元,其中医院自筹资金部分计提折旧额为52 500×6=315 000元,科教资金部分计提折旧额为10 000
×6=60 000元。冲销该设备对应的尚未冲减完毕的待冲基金——科教项目基金数额为80 000-60 000=20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累计折旧 375 000
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 20 000
固定资产清理 105 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0
三、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阶段对“待冲基金”科目进行追溯调整
1.新制度规定,医院应当将执行新制度前所有在账固定资产(新旧转账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库存物资”科目的固定资产以及图书除外,下同)、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中由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金额追溯确认为待冲基金。对于除房屋及建筑物、无形资产以外的确实难以追溯的固定资产,至少应当按照以下范围追溯确认待冲基金:1999年1月1日以后以固定资产入账并且执行新制度前仍在账的资产。按照上述要求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中由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金额追溯确认为待冲基金时,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待冲基金”科目。
例如,某医院2012年初编制的固定资产核查汇总表显示,该医院2012年前在账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为483 197 000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余额为138 963 820元,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余额为65 873 892元,调整分录为:
借:事业基金 2 048 37712
贷:待冲基金——待冲财政补助资金 138 963 820
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资金 65 873 892
2.医院按照新制度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时,应将计提的折旧冲减待冲基金和事业基金。在新账中,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中应冲减待冲基金的部分,借记“待冲基金”科目;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中的剩余部分,借记“事业基金”科目;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例如,某医院2012年初编制的固定资产核查汇总表显示,该医院2012年前在账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总额为143 891 825元,其中财政补助资产计提折旧24 896 346元,科教项目资金资产计提折旧6 892 306元,其他资产计提折旧为143 891 825-24 896 346
-6 892 306=112 103 173元,调整分录为:
借:待冲基金——待冲财政补助资金 24 896 346
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资金 6 892 306
事业基金 112 103 173
贷:累计折旧 143 891 825
四、结语
即将在全国医疗系统全面实施的新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会计处理、成本核算等方面都进行了重大调整。“待冲基金”作为新制度独创的一个新科目,在医院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希望为广大医院财务人员了解这一科目的来龙去脉,尽快掌握相关会计处理过程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阎利,王昕,于润吉.破解新《医院会计制度》难点:财政补助 科教项目支出与待冲基金账务处理[J].中国卫生经济,2011(11).
一、BOT项目的资产属性探讨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由于项目公司只是对该BOT资产进行建设、经营和管理,虽然也给自己带来预期经济利益,但是BOT项目中的基础设施最终由政府部门收回,所以它并非属于项目公司所拥有的资产。笔者认为,在BOT项目资产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将其视作无形资产更能反映BOT项目资产的本质。这是因为:第一,BOT资产能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即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分解为:(1)企业能够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或控制该特许经营权并能从该特许经营权中获得经济利益。虽然在特许期满的时候,BOT资产必须毫无保留移交给政府。但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项目公司能够控制该项目资产并通过该资产获得经济利益,如路桥收费。(2)该特许经营权不具有实物形态。特许权只是一种权利,它不具有实物形态,看不见,摸不着,所以不具有实物形态。(3)该特许经营权具有可辨认性。因为该项目是在政府与BOT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的,早在合同中对于定价以及后期的收费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所以说具有可辨认性。第二,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1)与该特许经营权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BOT项目的实施主要是为了缓解国家公共财政困难,提高服务效率,这类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包括投资者、政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所以项目风险具有分散性,也就是说各个主体承担的风险较低。而且在该项目中,政府不仅作为特许权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同时又扮演着监管者的角色,给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着坚强的后盾和保障,此时可以认为经济利益是极有可能流入企业的。(2)该特许经营权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从BOT项目的经济内涵来看,项目公司之所以建造和运营BOT资产,关键在于它能获得特许权合同期限内可能得到的经济利益,而实物资产仅仅是合同利益的依托,它是随着合同的产生而产生的。因此,BOT项目资产的性质取决于特许权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但是特许经营权又是通过BOT资产来体现的。建造BOT资产的成本是可以计量的,即依据建设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来确定,很明显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成本也就是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特许权期间获取收入的方式与无形资产创造利润的方式类似,都是具有不确定性。特许经营权期间,项目公司通过收取适当的使用费用,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回报,但是这些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特许权的经营收入受政府控制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当政府部门对该项目也就是基础设施给予支持和鼓励时,特许经营收入会增加,反之会减少。若市场对该项目看好,那么特许经营收入也会增加,反之会减少。所以说它的收入具有不确定性,此特性与无形资产带给企业利率的方式一致。
二、BOT资产形成、运行及移交的账务处理
(一)BOT项目公司建造、运营及移交的账务处理 在进行BOT资产的账务处理时,要明确与BOT项目资产有关的特许经营权是作为无形资产来核算的。(1)融资阶段。项目在融通资金阶段,属于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同时增加。因为BOT融资的资金构成包括三部分: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这就决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具体内容。即项目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等;贷:实收资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2)建造阶段。由于项目公司仅仅是项目建造的承建方,BOT项目所建造的基础设施所有权不属于项目公司,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自然不应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应该通过“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发生工程建造支出时:借记“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记“工程物资,应付工资”等。期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和合同毛利: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注: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按照“项目成本+合同毛利=合同收入”的等式设定会计分录,而合同毛利属于工程施工的二级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BOT项目资产,并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结平: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注:合同总收入×完工百分比-以前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应确认的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百分比-以前累计已确认的项目成本=当期应确认的项目成本;当期应确认的收入-当期应确认的项目成本=当期应确认的合同毛利。以上所说的完工百分比均为累计完工百分比。)借记“工程结算”;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工程结算”。(3)摊销过程。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规定有较大补充:摊销不会使无形资产原值发生变化,以“累计摊销”作为“无形资产”的备抵账户,核算它的摊销数额,还规定了摊销金额一般计入当期损益,即管理费用。当然还得考虑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方式。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生产某产品或资产,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所生产的产品或资产中实现的,则应把摊销金额记入该产品或资产的成本。如,生产某产品的专利权摊销金额应记入该产品的制造费用。新准则还规定: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此文中BOT项目资产的经济效用是通过经营管理来实现的,应在特许权使用期内进行摊销: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4)运营阶段。发生劳务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收到合同授予方或服务对象支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5)利润分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如下顺序分配:一是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银行存款”等。二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三是以货币资金支付的普通股股利:借记“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贷记“应付股利——普通股股利、银行存款”等。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四是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借记“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等。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核算。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实收资本”。(6)移交阶段。BOT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公司向合同授予方移交的并不是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而是BOT项目合同所约定的项目资产,所以特许经营期结束时,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账面净值为零,即不需做会计分录。如果是属于项目公司的流动资产,那么就不属于移交的范围,能与移交设施分离,且分离后具有价值的资产应通过“在建工程”而不是“工程施工”科目进行核算,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等科目。
关键词:研发费用;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特征
通常情况下,企业自创商誉以及企业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不确认为无形资产,如企业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但是,由于确定研究与开发费用是否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相关特征(例如,可辨认性)、能否或何时能够为企业产生预期未来经济利益,以及成本能否可靠地计量尚存在不确定因素,因此,研究与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除了要遵循无形资产确认和初始计量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其他特定的条件,才能确定为一项无形资产。
二、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
1.研究阶段。研究阶段是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阶段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它是建立在有计划的调查基础上,即研发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的批准,并着手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市场调查等。这一阶段不会形成阶段性成果,只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
2.开发阶段。开发阶段是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开发阶段具有针对性、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等特点。
三、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1.费用化。费用化即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全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这一核算方式符合财务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做法比较简单,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避免了因为财务人员职业素养不高,进而通过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人为划分进行利润操纵,同时递延了企业的应交所得税,可以使企业尽早收回投资,早日分享税收优惠待遇,从而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竞争力。
不足之处在于:①它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②不符合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③不能体现真实性原则。
2.资本化。资本化即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期内归集起来,一直等到开发成功取得收益时开始予以摊销,若企业连续几年内有若干研究与开发项目,其中研发成功项目而取得的收益将与研发费用配比。
3.有条件的资本化。有条件的资本化即符合条件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其他的则在发生当期摊销。
这是一种比较公允的做法,它可以避免全部费用化和全部资本化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客观性原则和配比原则。但区分资本化与非资本化的条件难以掌握,在研发活动期就确定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未来收益有很大的主观性。其资本化后的摊销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容易人为操纵利润。
四、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及其披露
1.账户设置。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成本账户,用以归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中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研发支出”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2.研究阶段的会计处理。对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计入损益的支出不能进行调整。因此对这一阶段的支出进行判断时,一定要非常确定之后再进行账务处理,这一阶段的相关会计处理为:
(1)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2)会计期末:将费用化支出结转到“管理费用”账户。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开发阶段的会计处理
(1)支出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2)研发开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形成无形资产后:
借:无形资产--XX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3)无形资产摊销
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4)开发阶段发生的研发支出,在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发生减值、甚至转让时的会计处理为:
a确定发生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研发支出减值准备
b确定减值的研发支出予以转出时:
借:无形资产/管理费用
研发支出减值准备
贷:研发支出
C研究开发成果在未形成无形资产之前转让的,可参照无形资产转让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研发支出
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参考文献: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税基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即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等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将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所得税费用。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主要产生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本文主要研究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在初始计量以及后续计量中的递延所得税问题。
一、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无形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除此之外,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损益;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另外,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在初始计量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的150%;在后续计量时,其计税基础为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的150%抵扣累计已税前扣除的摊销额后的余额。
二、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与其计税基础应当是相同的。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因税法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上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
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必然小于其计税基础,从经济含义来看,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则就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企业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所得税,即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三、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以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因适用税收法规的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代表的是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于未来期间转回时,导致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减少的情况。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的变化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必然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产生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变化,在适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应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进行调整,反映税率变化带来的影响。
四、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进行所得税核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当期应当交纳的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应当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是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假定税法规定的预计使用寿命和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的相同,则需要调整的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的当期所得税=调整的当期应交所得税=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当年会计摊销-无形资产当年计税摊销)×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初始成本-无形资产初始成本×1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初始成本×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假定税法规定的预计使用寿命和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的相同,则递延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期初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期末余额)×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初始成本×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
(三)所得税费用
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在计算确定调整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就该事项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等于零。即:
所得税费用=调整的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无形资产初始成本×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初始成本×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0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在初始计量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期间通过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的方式转回,同时,通过减少当期所得税的方式,抵销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增加的递延所得税,即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案例】甲公司于2007年发生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支出600000元,其中400000元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假定所开发无形资产于2007年1月份达到预定用途并开始摊销,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预计使用年限较短是为缩减篇幅),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规定的预计使用年限及净残值均与会计相同。假定该公司各会计期间均未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除该项无形资产产生的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外,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假定2007年12月31日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说明:为体现税率变化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调整,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支出发生在新准则执行开始的时间2007年1月1日,而未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执行的时间2008年1月1日)
【解析】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每年因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应予确认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情况,如表1所示。
1.初始计量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2007年年初,因发生三新研究开发支出中的400000元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即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00000元;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即其计税基础为600000元(400000×150%)。因账面价值400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60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200000元差异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6000元(200000×33%)。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6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6000
2.后续计量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1)2007年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当年会计摊销=(无形资产初始成本-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400000÷4=100000(元),当年计税摊销=(无形资产初始成本×150%-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600000÷4=15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50000元差异会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16500元(50000×33%),即利用初始计量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减当期应交所得税。
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累计会计摊销=400000-100000
=300000(元),计税基础=无形资产初始成本×150%-累计已税前扣除的摊销额=600000-150000=450000(元),因账面价值300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45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150000元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66000元,当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6500元(66000-150000×33%),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为495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650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6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6500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6500
(2)2008年年初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于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由33%调整为25%,因此,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于2008年1月1日按照新的所得税税率进行调整。2008年年初,应按25%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调减12000元(49500-150000×25%),调整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375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00
(3)2008年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当年会计摊销100000元与计税摊销150000元之间产生的50000元差异,应冲减当期应交所得税和当期所得税12500元(50000×25%),即利用初始计量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减当期应交所得税。2009年末、2010年末与2008年末的会计处理相同。
因账面价值=400000-200000=200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600000-300000=30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100000元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37500元,当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元(37500-100000×2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为25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0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2500
(4)2009年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账面价值=400000-300000=100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600000-450000=15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50000元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25000元,当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元(25000-50000×25%)。其会计处理与2008年年末的会计处理相同。
(5)2010年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账面价值=400000-400000=0(元),计税基础=600000-600000
=0(元),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均为零,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原已确认的与该项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予全额转回,当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元。其会计处理与2008年年末的会计处理相同。
一、房屋范围有章法,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需要并入原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这就要求我们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应当对房屋与非房屋建筑物以及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
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或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以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区别于其他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假山、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厂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以上建筑物均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是指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等。由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往往不仅仅为房产服务,税法同时规定了具体界限:“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财税地字[1987]28号文件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核算地价有技巧,围绕“相关”找归属
无形资产准则第21条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房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对非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自用的房屋同样适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应当注意,一次结转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只是指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土地。
这里的“相关”应当理解为“对应”或“配比”。企业应当以对应房产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比例结转,对于非房产占用土地(如场地),应当予以摊销。
例如,某企业于2002年3月1日征用100亩(66666.66平方米)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500万元。企业按50年摊销。2002年6月份,动用5000平方米(长100米,宽50米)
兴建一号厂房。相关账务处理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50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0
2.2002年3月、4月、5月,每月应摊销:5000000/50/12=8333.33(元)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8333.33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8333.33
3.2002年6月初,“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为:5000000-8333.33×3=4975000(元)
应结转至在建工程金额为:4975000/66666.66×5000=373125.04(元)
借:在建工程——一号厂房373125.03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73125.03
4.本月应摊销额=(4975000-373125.03)/597月=4601874.96/597=7708.33(元)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7708.33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7708.33
他指的问题,就是指无形资产(IA)财务处理,看似“无形”的资产却给CFO们带来巨大“有形”的压力,上述CFO指出,为了解决集团在香港上市公司的商誉问题,他不惜动用大批人力,通过复杂的财务模型,最终才使其符合所谓的公允价值的标准,才没把集团公司拖入亏损的泥潭,但代价也很惨重,为此,该CFO还被公司上级单位领导,狠狠地批了一顿。
上述CFO遇到的情况并非个案,面对企业无形资产越来越多,无形资产财务处理方法,已成为CFO不得不作答的“有形”考卷。
模糊“地带”?
关于“无形资产财务处理”,财政部于2001年和2006年的准则中有明确的界定。但现实中,因国内外关于无形资产成本摊销的差异也带来行业无序竞争,甚至影响到产业发展格局。
此外,文化产业繁荣下的巨额无形资产增量如何确认、计量(摊销和减值)也就成了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在公司财务报表当中,无形资产处理方式的选择将严重导致公司账面利润的多寡,及企业估值的高低,这也是无形资产重要性的体现之一。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于长春教授在对无形资产科目历史沿袭回顾中认为,无形资产处置不能成利润的调节器。无形资产在我国的会计实操中,从来就有着“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功利性选择,因为会计准则给予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权力”,这便导致了一些公司在研究与开发之间存在一个模糊性地带,研究与开发阶段如何划分,主要是在看盈利情况好坏,“利润多,就多‘费用化’一点,利润少就少‘费用化’一点,这简直就成为了调节利润的一个工具。”
北京迅利创成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何松的困惑是,无形资产实务操作中模糊地带太多。这需要法律有明确规定,让企业在运行当中不至于战战兢兢的,不至于企业在实际操作当中感觉到有一些雷区。
北京北汽恒盛置业有限公司CFO萧枭认为,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无形资产是既爱又恨,爱的是企业没有它不行;恨它,你花代价取得它,它有时给你带来的却是负担,代价很大。
萧枭以上汽并购韩国双龙汽车为例说,在韩国双龙的并购战中,上汽虽然赢得了开头,赚足了风光,但却没有赢得结局,并且还把自己弄得灰头土脸、铩羽而归,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上汽为此交的“学费”达数十亿元人民币,真实是血本无归。上汽派往韩国的高管人员还受到非人的待遇。所以,萧枭觉得,在无形资产这个问题上,我们现在把它当作一个新的课题来研究,非常值得。
泡沫之忧
在财务处理方法之外,萧枭则更为关心无形资产的价值界定问题,在他看来,在量化无形资产价值的时候,应该是多角度、多因素的考虑,以各个方面的不同权重来量化无形资产的价值。作为企业,则需要分析、考量这些无形资产价值的有用性,“要看它未来对公司有没有价值”。萧枭说,这一价值确认工作确实很难,很多账目上的无形资产其实就像是收不回来的坏账一样,“账面上是资产,实际上根本就是呆账、坏账。”
萧枭认为更可怕的是,有些资产不仅不能创造价值,甚至还要在它身上花相当的维护费,无效专利的保护费就是一例,它本来是没有价值,还要不断地往里面投入。
中央财经大学刘俊勇教授也有萧枭一样的担忧,他认为如果国家不从会计规范上出台更为精细的指导,在搞文化大繁荣的同时也就有可能搞出一个“大泡泡”来。“如果在会计、政策方面应用不当,将来有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刘俊勇说。
对于无形资产泡沫化的迹象,萧枭认为,不能创造价值的就不应该成为资产,这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因为账上趴着没有价值的资产是泡沫的征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郎立新律师认为当这个泡沫越做越大的时候,受损害的不仅仅是企业,它还会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
专家解方
无形资产财务处理,看似是一个“小事”,好象只是触及到一个点,实际上,这真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事。萧枭认为,现在探讨无形资产财务处理,首先还是要对国家现有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的研判。与目前状态不相适应的有些政策,我们要提出建议来影响政策的优化。
首都经贸易大学公司理财学博士李兴伟认为,对于无形资产的深入探讨有着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但必须跳出财务范畴来看待无形资产及其账务处理方式,特别是要分析现实产业发展中的具体商业模式。
李兴伟认为,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版权无形资产账务处理,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的一个财务管理模式―“把住两头,规范中间”。即一头是无形资产入口,我们需要一个细分的会计科目组合,使得版权开发或购置的相关研发支出能够得到财税相关部门的认可,实现无形资产入账现实可操作;另一头无形资产转让的出口,怎么出来?这就涉及到市场认可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问题;而规范中间,主要是指财税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监督方实现对无形资产入账、内部账务流转及对外交易等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关于无形资产理论探讨对公司会计实务的现实意义问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姜军认为,无形资产处理需要多方的协同,以解决“制度模糊”问题。
【关键词】新企业准则 无形资产 减值准备 累计摊销
新准则颁布以后,会计核算发生许多新的变化,无形资产新准则也不例外。如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关于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累计摊销”账户的设立就有许多新的变化和突破。无形资产减值与摊销是无形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资产负债表上看,“累计摊销”与“减值准备”都是“无形资产”的备抵项目,两者互为补充,共同反映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无论是计提减值准备,还是提取摊销,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正确计算损益、减少风险损失、合理确定成本补偿尺度”的“谨慎”原则。
一、新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
新准则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能够同时满足新准则列出的五个条件,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新准则突破了原准则中关于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都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只有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相关规定的局限,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增加企业科技含量,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摊销的区别
1、性质目的不同
计提摊销是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分摊,并不表示无形资产价值的实际减少。尽管摊销,特别是加速摊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映诸如技术进步等因素带来的资产贬值的作用,但这并非摊销的主要作用,摊销不能及时反映与调整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偏差;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正是在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基础上,以一种更灵活、更及时的方式,确保无形资产现时价值计量信息的有用与相关。因此,也有人认为计提减值准备是对历史成本的修正,反映了无形资产当前的价值,是一种资产计价的手段。
2、理论基础不同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使无形资产符合资产的定义。而当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减至账面价值以下时,由此所形成的减值已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因而应将这部分减值从无形资产价值中剔除,并将减值列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摊销的理论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会计假设。无形资产能在较长的时间里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将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因此,要将其无形资产价值按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分期计入费用,而这正是权责发生制具体要求的体现。
3、核算原则不同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以谨慎性原则为依据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将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其账面价值,体现了“谨慎”思想。无形资产摊销是以配比原则为依据的。无形资产能在较长的时间里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将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这种将摊销金额与其产生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的思想,正是配比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4、核算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并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不应摊销。而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时,才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进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中进一步明确,当存在“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等七种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5、计提时间不同
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通常是按月进行的,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属于因正常时间推移在不同会计期间的成本或费用,具有系统性和关联性;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通常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或年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根据实际减值测试情况来进行,在并无证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不必作账务处理,因此不同会计期间的减值损失与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系统的联系。
6、计提方法不同
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首先,判断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摊销问题;其次,确定摊销期间。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的整个期间内进行摊销;再次,选择摊销方法。企业应当根据无形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生产总量法、车流量法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而对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首先,无形资产减值的测试。当无形资产不能收回账面价值时,减值损失就发生了,就应当对其存在减值的迹象进行判断;其次,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再次,减值损失的确认。
7、计提基数不同
无形资产摊销是以无形资产成本(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金额作为摊销基数,并在估计确定的使用寿命年限内计提摊销的。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8、账务处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