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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

本办法所指个人出租经营用房,是个人将拥有产权的房屋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经营用房租赁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经营用房时,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代扣代缴出租经营用房业务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租赁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没有注明出租经营用房税收代扣代缴事项的,出租经营用房业务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个人出租经营用房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第五条个人出租经营用房税收采取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办法征收。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综合征收率4%,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综合征收率为12%。对房产面积较大、所得较多的可在此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第六条个人利用自有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的,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四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四证”姓名一致的为自有自用房产,不一致的为出租房屋。除夫妻间房产无租使用,父母与子女间房产无租使用,以及可认定为房屋使用者无租使用产权所有人房产外,主管地税机关可认定为有偿出租房屋。

第七条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并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和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其他税收及附加=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单位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按房屋建筑面积及区域租金标准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其他税收及附加=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租金标准×综合征收率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单位税额

地下工程用于经营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计算征收。

第八条每平方米租金标准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典型调查的方式,依据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交通条件,以及不同用途做参考,分区域、地段合理确定。各商场出租商厅,除鑫园商场外,其他商场参照海天市场租金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第九条出租经营用房的个人,自收到租金次月或合同约定期限和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按应缴纳的税种申报纳税。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办理税务登记、部门间信息交换、专项清查等手段全面获取个人出租房屋信息,建立包括纳税人基础信息、租赁合同、核定税额、纳税凭证等资料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档案和管理台帐,根据掌握的税源信息,按季与税收入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实施税源监控。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要通过实行巡(检)查制度,加强对税源的管理与监控。税收管理员要对辖区内个人出租房屋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纳税情况和税源变化情况,更新税源管理信息,对未遵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征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对税收管理员征管工作质量进行跟踪考核。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房产、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部门或单位,代征个人出租经营用房有关税收及附加(代征部门和单位简称代征人)。

第十四条代征人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由主管地税机关向代征人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代征人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向代征人提供代征税款所需的各种税收凭证,并按规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征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代征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2篇: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过程.从总体上说,正在逐步从传统走向规范化、现代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1994年新税制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体现税收管理中公平、科学、规范、严密、高效原则,我国在近年确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的要求,并与新税制相配套,但在实践中仍暴露出某些不尽完善的方面,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

一、对现行征管模式的总体评价

1.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的积极效应。

现行的征管模式强调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这在实践中明确了税收征管工作程序.推进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从宏观上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征税程序和纳税申报管理上更加科学、简便和规范.

计算机网络的大力开发和应用.使税收征管工作从繁琐中解脱出来,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使申报、征收和稽查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

建立办税服务厅采取集中征收的办法,增加稽查人员的比例,设置专门稽查机构,这些措施都大大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力度.

2、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比较适应当前条件.且较为科学的模式.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1)现行税收征管机构在功能应用上存在着不尽完善的方面.首先征收大厅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各窗口的设置还不尽完善,虽然投入大量硬件设施.但其功能的应用有待于开发.如以计算机代替手工征收,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目前的软件功能尚有欠缺,只是对纳税人简单情况进行储存,打印税额及征收日报等.不能提供大量信息,特别是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缺乏很好的源泉控制方法,未能与工商、银行、企业进行联网.其次,稽查人员所占的比例仍显不足,稽查力量有特充实,稽查的内容、方法也有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目前稽查部门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一整套方法.虽然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的制约.减少大规模稽查而增加的税收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一些问题,利用选案提供的数据不尽准确,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准确率,特别是目前市场经济干变万化,企业的情况亦是瞬息万变,而且纳税人自身素质不高,势必影响了原始数据的准确性,造成了一些“问题户”长期置于税收管理范围之外.再次,各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有时不甚合理,征收与稽查两大机构间也缺乏整体协调,使矛盾日益突出.所有这一切都影响了机构功能的正常运转,必须积极地解决.

(2)在由旧模式向新模式转变的过程中,税源管理出现的失控.现行征管模式运行后,机构人员重新组合.只靠纳税人凭借自觉意识主动上门纳税.征收不再是专人下专户.由于客观观经济情况复杂多样,形成漏征、漏管户的大量存在.给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混乱.如:企业变更地址后不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登记,一但中途不来申报,就形成“在逃户”;另则,企业此废彼立,钻空子,少缴、漏缴税款,再如,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以后便销声匿迹,不再来申报纳税;纳税人虽然申报了,但税款不及时入库,形成拖欠;还有一些从事地下经济的纳税人长期置于税务机关征管范围之外.凡此种种,致使税源流失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3)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首先表现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其次办税程序、手续、文书还不甚规范,税务人员执法的规范化问题仍然存在;再次,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设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l、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相对超前与税收管理环境相对落后的矛盾

我国现行税收的征管模式总体内容与世界先进国家税收征管模式接轨.即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通过税务稽查对纳税人进行监控.减少税源流失.但这种模式设计并没有考虑我国税收征管环境的现状.从我国税收征管外部社会环境看.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淡薄,造成税收申报不真实的状况比较严重;在全社会范围内没有形成由政府立法并协调的全社会共享的信息网,使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分析并控制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从税收征管的内部环境看,我国税务机关管理水平比较落后.从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到税务于部的人员素质,从税收法制建设到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从税收管理手段到计算机运用的广度和深度,都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税收管理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相对落后,因此决定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超越客观实际,必然是超前的,因此在实践中会产生许多问题.

2.税收征收的集中管理和税源的极度分散、隐蔽之间的矛盾

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但对纳税人动态状况,以及地下经济中的纳税人没有建.立有效的控管手段.税务稽查部门由于人员数量、人员素质、稽查手段的限制,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也不可能全面准确管理,同时由于社会信息网络没有形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只是浅层次的.而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纳税户,税源分布极度分散,同时由于目前分配渠道的多种多样,收入方式复杂化,使得税源变得十分隐蔽.这就使税务部门不论是对隐蔽的税源还是流动的税源.不论是已纳入征管范围的纳税户,还是末纳人管理范围的纳税人都难以全面.真实和动态地掌握其税源的状况.可以说目前的税收监控是人工的监控、事后的监控.这是造成目前税收管理中难以形成对纳税人的主动、积极、同步、有效管理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

1.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针对税源流失问题严重,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应重视征管基础工作,针对各种具体问题采取不同措施,衔接好征管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在税务登记环节上.应采取纳税保证金制度,而且要派专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留档管理,然后再发给登记证件,这些原始数据将作为后来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掌握纳税人动态资料.

在征收环节.应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申报情况,财务数据,申报违法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滞纳数额、原因,零字申报、负申报的情况做详细储存,为稽查选案输送案源.也为票证供应窗口提供数据。

在稽查环节,通过税务登记窗口提供的数据,进行各种对比分析,及时做出准确结论,对可疑问题进行彻底检查。

在管理机构设置,实行征收和稽查的彻底分离,征收局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应设专职管理人员按区域对纳税人的管理专职负责.

2.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

要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运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偷税可耻,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要严肃税法,严格执法,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使征纳双方和社会各个部门都纳入法治化轨道.近期应要完善税收工作各环节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应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的教育,做到执法必严.要从自身做起,不允许收人情税现象出现,坚决制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违犯了税法,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3.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度

办税程序要统一,设置多功能办税大厅,明确各窗口的职责分工,规范服务、文明征税.

征收、稽查各环节工作要程序化、规范化.各环节的资料、信息传递要有规范的手续.稽查工作中要正确处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关系.

规范税务执法文书的使用.全国或省市要统一执法文书的使用名称、式样.法律依据等,使税务执法人员能够正确运用税收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收法律手段.并在这一领域与计算机软件相配套,在软件上存储相应的文书及使用方法,做到杂而不乱,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税务人员要加强文书使用,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要有相应的内部文书或外部文书,以此达到严格执法的效应.

4.大力开发软件系统.进一步扩大计算机在税收领域中的应用

为了改变计算机现有的利用程度,达到人机结合征收、人机结合稽查的目的,我们必须大力开发软件系统.第一,增加一定投强加强微机开发力量.确保软件开发应用及时到位;第二,规范不合理的工作程序,规范部分内部传递文书以及纳税申报表体系,使之既简单明了,又有实质应用,便于进行微机操作;第三,尽快与工商、银行等机构进行联网,达到信息共享,以现代科学手段进行征收管理,完善征管监控系统,既全面掌握了税源基本情况,又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使税收工作由繁到简.

5.强化税务稽查,为征管模式职务

第3篇: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 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冠心病;探讨

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SAS)指每晚7 h的睡眠中,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即平均每小时睡眠中呼吸暂停加上低通气的次数)>5次,h或呼吸暂停反复发作>30次。睡眠时患者上呼吸道狭窄、阻塞,引起胸腔高负压、睡眠结构破坏、夜间缺氧,非常大程度上干扰了患者的生活。该病并发症多,发生率高,漏诊率高,死亡率高。本病可以分为阻塞性、中枢性、混合性,其中以阻塞性最为常见。我国SAS的研究结果显示,女性及男性发病率各占2%及4%左右。一项随访显示,老年居民中,心血管疾病病死率在OSAS患者中高于无OSAS者,提示心血管疾病的独立危险因素有OSAS。但在临床中,许多SAS非典型症状患者未被及时诊治,甚至被误诊,从而延误治疗,导致病情延误、医患纠纷。2010年9月-2012年8月收治冠心病853患者,对经住院检查、治疗后诊断为SAS者25例患者中典型病例进行分析,典型病例如下。

病历资料

例1:患者,男,35岁。以“发作性心悸、胸闷、头胀2年,再发加重半年”为主诉入院。2年前出现发作性心悸、胸闷、头胀、眼胀,半年来上述症状较以前严重,发作更频繁,为求进一步诊治入我院,诊断:冠心病。查体:发育正常,明显肥胖,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性哕音。心率82次/分,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软,无压痛,双下肢无水肿。辅助检查:心电图:窦性心律,Ⅲ、aVF导联O波,V1-4导联R波递增不良,ST-T改变。初步诊断:冠心病。入院后给予冠心病常规治疗,患者仍诉间断胸闷,夜间为甚。行冠状动脉CTA示前降支中段心肌桥一壁冠状动脉形成,伴桥前血管硬化,钝缘支远段心肌桥一壁冠状动脉形成,考虑患者症状与冠心病无明显相关。后患者无意间提到长期打鼾,行睡眠呼吸监测结果: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建议患者减肥、行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后患者症状明显改善,患者间断胸闷,夜间为甚,症状较前明显减轻。

例2:患者,男,56岁。以“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胸痛1年余,再发伴加重1 h余”为主诉入院。1年余前睡眠中反复出现呼吸困难、胸痛,坐位休息10余分钟后略缓解,此后反复出现,未正规治疗。1 h前睡眠中再次上述症状,坐位休息后略缓解,急诊至我院。既往高血压病史,自服药物降压,血压控制可。入院后行心电图示非特异性T波异常。心脏彩超提示左室肥厚。入院诊断: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征。给予抗血小板、调脂、扩管、活血化瘀等治疗,患者胸闷仍反复发作。行冠脉造影示冠脉无明显病变。考虑患者肥胖、睡眠中打鼾,行睡眠呼吸监测示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住院过程中予以患者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后患者症状未再发作。

讨论

第4篇: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

兰田汽车修理厂主要税务违章行为如下:

1、在1994年至1995年10月期间,该厂开出的销售发票金额为1,219,138.00元,其中已入帐销售收入为891,750.89元,还有327,387.11元的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偷逃增值税55,655.81元。

2、1994年至1995年10月期间,该厂帐面销售收入为891,750.89元,应纳增值税95,451.29元,已纳税69,711.80元,应补缴增值税25,739.49元。

3、以调拨单、作废发票为依据销售给个体户的营业收入15,388.39元未入帐,偷逃增值税2,616.03元。

4、擅自用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49,077.53元,偷逃增值税8,343.18元。

5、1994年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款合计20,428.84元,已擅自抵扣。

6、该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混乱。借用泸州市兰田汽车配件公司专用发票6本;该厂将川甲(93)3806373号百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泸州市工商银行兰田分理处,价税合计为1,326.00元,另将川甲(93)3806368、3806369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泸州市建设投资公司。

7、该厂在销售货物给个体户时,替个体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厂的上述税务违章行为,处理如下:

(1)对其采用帐外经营、销售收入不入帐、红字冲减销售收入等手段,偷逃的增值税112,783.35元,应全额补交,并处以罚款6,000.00元;

(2)对借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章行为,处以罚款22,000.00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603.06元;

税费及附加、罚款共计144,386.41元。由于考虑到该企业的实际困难,准许其先补缴37,718.67元,其余部分延期缴纳。

第5篇: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遵从;征管策略;征管模式

一、研究意义

中小型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极具活力与发展潜力的企业类型,作为我国经济技术创新、制度创新重要的推动力量,尤其在我国市场潜力巨大的县域经济、城镇经济中,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生力军。中小型企业的经济属性决定了其在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之外,要想长久生存并做大做强,一定要充分重视税务风险,提高税务相关工作的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站在税务部门的角度来看,当前部分税务管理机关侧重于对辖区内大型企业的税务管理与服务,而相对于中小型企业的广泛需求,税务管理机关则经常处于缺位状态。中小型企业作为我国纳税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税收遵从程度直接影响着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因此,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的角度出发,将税务部门内有限的征管资源的配置进行科学分析,建立起符合国家利益、税务管理部门和纳税人三者发展需要的管理体系,提高中小型企业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程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榆林市中小企业税收征管现状

榆林市中小型企业纳税人具有经营户数较多、经营范围较广、税源分布零散等显著特征。国税管理部门针对中小型企业管户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异化的税收征收方式,整合政策资源,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的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会计账薄、虽然设置账薄但其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中小型企业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税。其二,为了缩小中小型企业核定征收的范围、保障纳税人相关权益、规范纳税人生产经营行为,我市国税管理部门提供税务指导,帮助中小型企业纳税人建立、健全相关会计核算企业制度,夯实税源基础,对符合税法规范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税。其三,国税管理部门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通过出台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征管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规范操作,使中小型企业纳税人切实享受到小微企业优惠、西部大开发优惠、残疾人优惠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了中小型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影响中小企业税收遵从度的因素分析

(一)中小型企业自觉纳税意识薄弱

受中小型企业所有者及管理者个人的素质、法制观念的认识程度、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资本的周转运营等因素影响,中小型企业纳税人认为,税款的上缴给自身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企业资产的减少和经济利益的损失,而税收缴纳并不能使其得到较为直接的利益回报,这类狭隘的纳税认识使得中小型企业的纳税意识淡薄,较易发生基于主观性动机的避税、逃税、偷税等纳税不遵从行为。

(二)税源类型特质导致征管及监控力度不足

中小型企业税源数量的不断增长、生产经营形式与范围的多元化、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等因素形成的企业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乱象,导致了税源管理的复杂性日益加强,税收征管的难度日益加大。目前中小型企业纳税人普遍存在生产管理、生产运营信息失真的状况,其财务会计核算在某种程度上易被诸多人为因素影响甚至操控。由此,更进一步造成了税务管理部门的监控强度水平较低、监控手段较为单一的现状,在日管过程中案头分析出现原始数据的偏差,加剧了税款的流失。

(三)税收规范与会计核算制度存在部分差异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在部分规定上,在同一事项中与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有着显著差异。这种人为性差异不但加大了税务管理部门征收管理的复杂程度,而且加剧了企业财务、税务核算的难度。尤其是受企业运营资金周转速度快、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等客观原因限制,中小型企业的财务、税务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较低,甚至一些中小型企业采取雇佣兼职会计的做法进行核算,导致其未能准确核算自身应纳税额,使中小型企业较易发生基于无知性因素的税收不遵从的行为。

(四)税收服务缺乏主动性,税收宣传缺乏针对性

受到我国传统赋税思想的影响,税务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更是将中小型企业视为需要严格管理、监督的对象,对纳税人宣传税收管理要求的内容较普遍,指导纳税人合理享受权益的宣传较稀缺;另一方面,在这种思想观念下,税务管理部门的纳税服务工作仅仅建立在依靠税务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税务部门行风建设的基础上,税务咨询服务还是局限于以传统面对面、电话等形式问询后给予答复的被动服务模式为主要方式,不自觉地缺乏主动性;信息化、个性化等具有针对性、时效性的现代化服务模式没有全面落实。

(五)税源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税收事业迎来了飞速发展,税源管理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也在一刻不停地增加。然而,现阶段把中小型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功能大部分集中于税源管理部门一线税收管理员的单兵作战,这种落后、粗放的管理模式,使一线管理员仅对各类型企业纳税户的日常管理、事项核查、上级交办事项等任务就已经疲于应付。若再进一步要求一线税收管理员进行更专业化、更耗费时间、更集中精力的监控分析、纳税评估等工作,必将导致税源精细化管理、税收征管改革措施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这种易形成权力过于集中于某一部门、某一人员的征管模式,更容易滋生渎职与腐败乱象发生的土壤。

四、提高中小企业税收遵从度的征管策略

(一)推进组织再造,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

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关键在于专业化、精细化。税收管理员同时管理多个行业、不同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水平的提升,肯定要比专门从事某一领域的水平提升难度大得多。所以,建立税务管理部门的税收专业化管理机制显得尤为必要。随着以往税收征管依靠单兵作战模式的力不从心,建立市县两级税务征管联动机制,建立一套便于上下级部门纵向层级充分沟通、同级部门横向层级积极联动、与外部机构实时合作交流的税收管理现代化、扁平化、实体化、专业化的运行机制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应在县级税务管理部门层面,在对当地企业税源情况进行综合摸排、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税源层级+行业”的科学分类。对于大型企业重点税源,其管理权限可上提一级,由市级税务管理部门逐步前移管理重心,统一按照行业管理。当前市、县两级税务管理部门针对主要包括大型企业在内的重点税源,已试行成立了专门的税源分析监管机构,在此不做赘述。由此,将县级税源管理资源的重心放在中小型企业上,就更显科学合理,使得税源征管体系可以向专业化、扁平化发展。例如,可以先行选择条件适合的县域进行中小型企业税源管理的改革试点。试行由中小型企业税源的行业划分税源管理科、由原税务分局(所)按科室化分类管理的原则,除主要承担税收风险应对或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日常管理外,采集县域企业数据,研究制定县域行业管理指南,夯实专业化、扁平化管理的基础。

(二)科学分解税务事项,归集服务管理资源

按照管户、管事相分离的原则,在税务管理部门内对税务事项依照税务管理工作的步骤、税收风险管理的流程进行科学分解,实行日常监管、审批核恕⒆ㄒ灯拦赖仍鹑胃谖换分。面对县级征管事项交叉和业务人员紧缺的现状,可整合现有各业务科室组成大业务科室,综合各项税收业务,在原有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的基础上,使征管、执法行为和政策法规管理结合得更紧密、更高效。另一方面,可将纳税服务科与办税服务厅的资源有效归集,将纳税服务资源向第一线倾斜。将原由各业务科室承担的基础管理事项简并整合后,对于直接由纳税人发起申请的业务事项,前移至纳税服务机构,缩短流程集中办理,必将给中小型企业纳税人带来切身的便利。

(三)整合利用税情资源,优化风险应对方式

针对现有税情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若在县域税务管理部门设置税务情报大数据分析部门缺乏现实基础。因此,应从市级层面成立大数据分析部门,从运行的各系统中提取涉税数据按照行业分类整合,继续规范、拓展与工商、海关、人民银行等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相关组织的税情信息合作,开展对涉税信息的信息化、数据化运用。大数据分析部门可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市域内企业按照行业分类、层级分类进行数据分析,形成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分别适用于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以具体数据为衡量指标的风险应对模板。以模板为指标数据,利用信息化技术初步排查涉税风险点,并实时推送到县域业务部门。另一方面,大数据分析部门可利用税情网络,及时向县域税务管理部门推送与涉税信息关联企业的税务风险提示,实现实时共享。县域风险应对人员除了应对市级大数据分析部门的涉税疑点推送,还可根据税源管理科室制定的具有县域行业特点的税务风险应对模板对管辖内中小型企业数据进行风险排查,对涉税关联企业进行核查,实现税务管理部门对涉税数据的信息化、高效化处理,实现税务风险应对方式的优化。

(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有序打造征管团队

在县级层面,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涉税风险的数据分析、跟踪和评价,对凸显出税收事项的专业化、标准化管理尤其关键与迫切。其一,应结合现有税务管理人员的特点与岗位需求,按照各年龄结构与知识能力层次合理穿插,把合适的人放在适合的岗位上,充分发挥其自身的能动性,利用“鲶鱼效应”激活税务人员创业的干劲。其二,应针对各岗位的需求实际和人员结构,分层级、分类别及时开展业务知识、岗位技能轮训。在现有的省局、市局培训基础上,可适度增加由社会税务服务机构、高校专家等社会资源参与提供培训的程度,关注对重点、热点问题的培训力度。其三,完善各类岗位能手的评比制度,提升奖惩力度,激发税务人员奉献的热情。与此同时,在现有人员队伍基础上建立、培养一支高质量的税务管理人才队伍,加强对业务干部的职业规划,科学开展各类人才选拔考试,完善税务专业人才库配置,集中优势人才强化税收风险管理,使之与各岗位的需求相匹配,保障税收事业的持续发展。

(五)强化纳税宣传服务,完善税收援助系统

对宣传网络进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建设,对各级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以及广播电视、报纸和其他宣传方式进行优化,对中小型企业纳税人进行税收法律规范和税收知识的宣传互动,使纳税人对税收管理有更深入的理解,提高自觉缴纳的意识,足额、及时缴纳应缴税额,履行纳税义务。例如,税务机关牵头定期组织业务研讨会、政策指导,提供税务策划、税务咨询和税务分析,把纳税人无知性纳税遵从风险降到最低。要建立、完善税法宣传指导的责任体系,将税法宣传及纳税服务嵌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对最新税收政策、税收热点和税收难点的解读宣传,增强纳税人税法认识的确定性、针对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各自岗位的功能,增强税务管理部门主动宣传的意识,形成为纳税人提供规范服务、优质服务的合力。例如,由税务部门帮助中小型企业依法解决税务争议,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赔偿工作,增强征纳双方的和谐关系。

(六)完善税收信用等级管理,助力主动遵从

继续规范、拓展与工商、海关、人民银行等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相关组织的信息合作,逐步实现税收信用等级评价和纳税信息社会化共享网络,使纳税信用管理对中小型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事项产生直接的影响,促使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程度。在日常管理中,对纳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提高核查的频度,在违章处罚时适当加大力度,增加其税收不遵从行为的成本。同时,对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在服务上、管理上给予鼓励。比如增加购买发票的数量、优先办理退税等,使纳税人从遵从税法中得到实惠。对纳税信用等级一般的纳税人,应当加强纳税指导,将其转化为稳定的税收遵从纳税人。

五、结语

当前,中小型企业的税收遵从程度不断提高,各级税务管理部门对税收遵从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与探索,并且在税收征管理念的更新、税收征管模式的创新运用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根据我省的总体情况看,将中小型企业税收遵从作为完善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力点的实践,目前仅处于初级阶段。本课题组借鉴了国内外税收遵从理论,分析了其他省份的征管经验,以促进中小型企业纳税人自愿遵从为目标,对我市税收征管模式、税收遵从度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了以专业化平台、专业化人员对中小型企业实行差异化的征管策略,提出提高中小型企业税收遵从程度、优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建议。另一方面,构建、优化以提高税收遵从程度为目标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只有在实践工作中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和税收管理的客观规律,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对我省税收征管改革和体制创新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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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经济危机;税收流失;税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3-0001-0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制度障碍与政策研究》(08CJY043)。

一、我国税收流失现状及其危害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有限的管理能力成为税收的束缚。对发展中国家的逃税情况的研究表明,半数以上的潜在所得税未能征收入库的情况并非罕见,其他税种也有些类似情况。我国这类研究资料比较缺乏,但同样,应征额与实征额之间有较大的差距,税收流失严重。有学者曾对我国逃税的规模进行测算,结果令人震惊:在1995年至2002年中,我国逃税规模分别为4473.95、4099.14、4358.44、4524.92、4440.31、4438.13、4320.56、3991.88亿元,逃税率分别为0.74、0.59、0.53、0.49、0.42、0.35、0.28、0.23。[1]最近,审计署公布的有关审计结果表明,由于企业存在着核算、申报不实等诸多问题,导致大量税收流失。这不仅使得政府收入流失,税收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更降低了税制的弹性。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由于管理的原因,导致税收收入相对额下降,要想增加收入,只有不断地提高名义税率和开征新税,导致了高税率低税额的现象,也使得减税面临巨大困境。并且,从长远角度看,税收流失还会对国民经济产生负面作用。因此,减少税收流失是一项重要而又迫切任务。

二、税收流失问题的原因

(一)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企业通过做假账,多摊派费用,减少账面利润来减少纳税已成为一种风气,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这固然与我国公民素质不高有直接原因,但是还有其他方面因素。

1.部分征税人征税观念不正确。在部分“税官”看来,我是“国家税官”,我就有权管你,你不服,我有法治你,一副典型的“税老大”的模样。并且,某些地方人情大于税法,只要人情到,好处到,一切都可以通融。这使得纳税人感觉社会主义税收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苛捐杂税”“横征暴敛”并无本质区别,从而产生反感。

2.政府机关的财政支出不够透明,甚至错位。虽然我国人大每年都对预算情况进行审议和监督,但是绝大部分纳税人并不清楚财政收入有多少用于纳税人,有多少用于政府开支。如果纳税人看到的仅是政府机关漂亮的办公大楼,宽敞的职工宿舍和高档的轿车,他们就会感到即使依法纳税,也都被“当官的”挥霍掉了,故产生一种少缴税甚至偷税的动机。

3.税收宣传不得体。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税法宣传仍然停留在“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任务”、“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阶段上,这使得纳税人误认为税收是政府无需付出取得的,税收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权利义务的不平等使得纳税人对征税产生抵触情绪。

4.偷税惩罚力度不够。纳税人看到:许多偷税漏税单位或个人并没有被发现;即使被发现,受到的惩罚力度也很小,从而使依法纳税的人们有不公平的感觉,他们也改为不依法纳税。这种“示范效应”使不依法纳税成为普遍现象。一旦如此纳税人就不会因为不依法纳税而产生罪恶感。

(二)税制设计不合理、税务管理能力弱

1994年税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现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基本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取得了初步的成效。这可以从我国宏观税负不断的提高中看出。据统计,从1994年~2002年,我国宏观税负率分别为10.96%、10.33%、10.18%、11.06%、11.82%、13.02%、14.07%、15.95%、16.40%。[2]但从税收结构情况看,流转税和所得税这两个主体在结构上是严重失衡的,流转税比例过高,目前已达到税收总收入的70%以上,而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则比较低,仅有16%左右,其他财产税等辅助税种也未调整到相应位置。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税务管理能力较弱,这使得税制实施的效果不好。从实践看,正是由于对法定的各个税种缺乏管理能力,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税制设置的初衷与实际运行情况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异。其结果首先是影响一定时期税收收入的总量与结构。在这种较低的税务管理能力下,要增加收入,政府往往必须不断提高税率和开征新的税种,其结果必然使得税制缺乏严谨的体系。我国税务管理能力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征收系统信息化程度低,征管手段落后。首先,税收计划缺乏弹性,税务机关的征收进度比照税收计划进行,很难做到应收尽收。其次,征收大厅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虽然投入大量硬件设施,但其功能的应用有待于开发。如以计算机代替手工征收,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目前的软件功能尚有欠缺,只是对纳税人简单情况进行储存,打印税额及征收日报等,不能提供大量信息。对纳税申报资料的人工审核不但缺乏可比性而且还存在滞后性纳税评估,税源监控信息在征管实践中没有被灵活地运用。特别是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缺乏很好的源泉控制方法,未能与工商、银行、企业进行联网。再次,征管数据没能为稽查选案即使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2.管理系统信息化程度低,没能有效地支持征收系统和稽查系统。管理系统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桥梁和纽带。现行的管理系统从税源监控的广度到深度都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而且信息化程度低,过多强调了静态税收资料的保管,忽视了动态税收资料的采集。

3.稽查系统效率不高,没能把稽查中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反馈给征收和管理系统。稽查人员所占的比例不足,稽查力量有待充实,稽查的内容、方法也有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目前稽查部门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一整套方法,虽然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的制约,减少大规模稽查而增加的税收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一些问题,利用选案提供的数据不尽准确,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准确率。

4.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有时不甚合理,缺乏整体协调。表现在征管数据没有能为稽查选案及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管理系统既缺乏相对独立性又不能有效地支持征收系统和稽查系统;稽查没能借助于征收和管理系统获取选案线索,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稽查和重点稽查,同时,也没有很好地做到把稽查检查中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反馈给征收和管理系统。

5.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首先表现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其次办税程序、手续、文书还不甚规范,税务人员执法的规范化问题仍然存在。

(三)税收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法律框架,《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程序法的颁布实施,也进一步完善了税务执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救济的制度体系。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经济及相关法律的不断涌现,税收法制建设中不仅原有的问题日益突出,而且还暴露出新的矛盾。主要问题有:

1.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税务违章处罚法、税式支出法、税务法理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等还未出台;税收实体法内容滞后,税种设计不合理。

2.税法与相关法律存在明显脱节,长期游离于整个法律体系之外。不仅《宪法》中未对税收的开、征、停、减、免以及公平税做出规定,税法与行政法之间还存在矛盾。

3.税收依法行政上存在明显缺陷,税收司法运行机制存在明显不足。

三、税收流失问题解决办法

(一)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

现代各种税种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公民的纳税意识,这种纳税意识一方面来自于纳税人的“觉悟”,另一方面来自于考虑到被抓住后会受到惩罚。公民的纳税意识很大程度上来自纳税人对作为正式制度的税法体系的认同程度。如果纳税人能确认税收用途正当,与自己享受的公共服务能联系在一起,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影子价格”,并且能感觉到与其他纳税人相比,税收是公平的。这个时候,纳税人对尽义务的意愿会大大加强。但是不少纳税人对征税有抵触情绪。要改变这一态度,一是要改变目前征税人高高在上的错误观念,使他们知道:正是公民的纳税,政府机构才能正常运转,才能给公务员工资。二是要改变目前的税法宣传,不能只停留在“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任务”、“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类口号宣传的水平上,而要使纳税人看到:税收是他们为社会生活付出的代价,是为消费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税收给他们生活中增加的,并不只是负担。

要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就要加强对违法纳税人的检查和处罚,并将这些情况公布,以儆效尤。而这又和加强税收管理是相联系的。一个合理的税制跟一个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应该使纳税人衡量逃税的成本―收益后选择依法纳税。 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用下面的公式解释:

E(Y)=K[Y-T(Y)-P(m)m×Y]+(1-K)[Y-T(1-m×Y)][3]

其中, E(Y):可支配收入 ,Y:个人真实收入 , T(Y):税收函数 ,m:真实收入被隐瞒比例 ,P(m):罚款率函数 ,K:逃税行为被查获函数 。

因此,理性的纳税人要使个人可支配收入最大化,预期的最优“逃税”程度取决于税率结构、逃税被查获概率以及罚款率结构。在其它因素不变情况下,逃税程度取决于查获概率K(检查力度)、罚款率P(m)(惩罚力度)。因此,降低畸高税率,加大查处力度和频度,提高罚款率,均能减轻逃税。而这些,是税制设计和税务管理所决定的。

(二)改进税收管理

1.优化税收征收系统。要实现税收系统信息化,包括纳税申报方式多元化,纳税申报数据采集、处理、分析自动化,税控装置普遍化,税款入库无纸化,与相关机构实现网络化。

2.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的重点,应该放在纳税信息的分析,存储和与征收系统和稽查系统的相互衔接、相互交流上,建立管理系统与征收、稽查系统相配合、相促进的机制。只有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加大管理力度,最大可能地获取纳税信息,缩小征纳双方的信息差距,实现合理有效的纳税评估机制,才能使征收、稽查系统高效运作。

3.强化税收稽查,提高稽查水平。要加快税务稽查的制度建设,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的权限和程序,建立税务稽查考核体系。税务稽查要实现信息化,以征管数据作为稽查选案的依据,充分利用协查信息,使稽查选案更具有针对性,提高稽查效能。在稽查体制上应确定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格局,既能分解权利,又能明确责任,应强调在对稽查权力制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稽查行为。

4.制订规范的核定征税程序。通过规范核定程序,可以有效地避免核税的随意性。具体要求包括:同一城市对核税文书做出统一规定;核税人员定期开展辖区业户经营情况的调查分析及定税后的跟踪管理;逐步实现核定征税由手工管理向计算机管理转化。[4]

(三)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这是推进依法治法、治理税收流失的基础。基本思路是:建立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

1.建立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具有最高税收法律地位的“母法”,规范税收共性问题,统一、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可以为税收执法、司法及其监督确立目标,提高执法、司法水平。

2.健全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税收法律规范。在我国现行的各税收实体法中,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其余税收法规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但从实际情况看,这种有税无法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的强制性,国家应该尽快将一些可以预见长期适用的税种完成立法程序。

3.完善税收程序法。税收征管法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履行过程的执行程序的税收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于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征管法充分考虑了税收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影响,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一个立法宗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履行过程的执行程序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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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ax Evasion Issu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Crisis

Wei Guo

(School of Business,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3, China)

第7篇: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

从D县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执法还不尽如人意,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和制约了D县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和依法治税的进程。

一、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税收计划管理与推进“依法治税”之间的矛盾

目前制定税收计划任务的主要依据是上年税收完成数和计划年度预计的经济增长速度。税收计划指标的确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与客观经济发展和税源变化很难保持协调和一致。更为严重的是,在D县经济发展速度较慢,税源匮乏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着“收过头税”、“寅吃卯粮”、“税收附征”、变相加税、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在这种以“任务治税”为主的指导思想指引下,较大幅度地偏离了“计划指导税收”的宗旨,相对背离了依法治税的基本原则,是D县局部范围内税收执法中“人治”大于法治现象还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

(二) “地方政策”代替税收法律的问题严重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尤其是作为D县这样一个贫困地区,在招商引资政策的吸引下,地方政府往往从本地区的直接利益和局部利益出发,自行超越法律的权限,对税收执法进行干涉。例如,随意批准“缓税”,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和征收难度,妨碍了税收征管基本目标的实现,更没有发挥出税收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和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

(三)税务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

1、轻法治、重人治。越权、滥用权力与随意处置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收“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还普遍存在,甚至有一些人把个人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人说了算,致使该征的不征,该免的不免,该罚的不罚;有的擅自变通税法,改变法定的税基、税率、处罚标准;有的权限范围掌握不准确,越权处罚等等。归根到底,还是执法人高高在上的思想观念在作怪,是一个根深蒂固的“人治”大于法治的问题。

2、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许多税务人员对各税种的税收政策法规掌握得比较熟练,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运用却相对生疏。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后,对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许多税务干部因怕引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在执法中畏首畏尾,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税法的刚性。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有重口头告知,轻执法文书现象。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规定有相应的执法文书,这些文书不仅是检验税务人员是否正确执法的凭证,更是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最直接、最有力的执法证据。我们常说“口说无凭”,但在执法中却仍然存在口头告知的现象。特别是在催缴税款、个体户定额调整、督促办理税务登记证等事项上,更是“一说了之”,为今后解决涉税问题埋下了隐患。在日常税收活动中,许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法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尤其是对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应当告知相对人的却不告知;按程序要求应当填写税收处理决定的,却以税收检查报告或以罚款缴款书来代替;对于应当登记备(立)案的资料不登记备(立)案,有的不按规定的程序步骤执法,造成先罚款后补税;有的因时间过长而不了了之;对于一些税务违章行为,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不采取,却以扣押保证金的形式来代替,甚至尽量不处罚,少收或不收滞纳金,造成执法失误。

(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普遍

由于地域和历史的原因、现实制度设计的缺陷和管理上的问题等诸多因素影响,D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较差,偷逃税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引以为荣,这种现象一旦在社会范围内形成示范效应,必然会使税务执法失去公平和公正,给税收执法造成极大的难度。

二、解决税收执法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努力提高D县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护税观念

1、树立依法纳税义务观。依法纳税不光是光荣不光荣的道德问题,更是是否遵纪守法的法律问题。必须强化纳税人的义务观,纠正“纳税光荣论”和“纳税多、贡献大”的法制观念,通过广泛的税法宣传教育,促使广大纳税人树立与时俱进、新型的纳税观念,为依法治税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2、树立依法用税观。过去,人们把依法治税等同于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实质上,依法治税的关键还在于真正把握税的运动方向和最终投向。更新税收观念,必须先更新用税人的观念。在现代民主、法制思想熏陶下,纳税人思考的不仅仅再是为什么缴税、如何缴税、缴多少税的问题,他们更关注纳税人的钱被用到哪里去了,用得是否合理,用得是否有效。

3、培育协税护税网络。当前D县公民税收意识较差,普遍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税收就是加重人民的负担,收税是税务机关的事,与己无关。事实上,支持税收工作是公民的义务,全体社会公民人人有责。税收最终是为人民所用,税收没有做到应收尽收,实质上是把人民的利益让渡给某些小团体或个人。应当看到,税收尤其是地方税收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很大,仅靠税务机关是不可能做到应收尽收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建立起密切联系的协税护税网络,相关部门自觉依法代扣代缴,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和监督合力,做到税收应收尽收,以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昌盛,社会全面进步。

4、关注税法宣传。充分发挥宣传部门、教育部门、法制部门、新闻媒体等的职能作用,使税法宣传发挥更好的效果。

(二)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队伍法制和业务建设,努力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第8篇: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完税证明

一、职工有收入所得后的扣缴方式

一类是单位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职工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收入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一类是自行申报自行缴纳。需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形式

包括三种形式: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议论纷纷的月饼税不是一个新税种,就是上面第二种所得以实物形式发放的所得,折算金额后加入收入中纳税。事实上很多单位的员工工资在去除掉“三险一金”之后并不能达到允许扣除额度3500元以上,并不需缴税。

三、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项目

主要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两项所得为主。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区别: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容易混淆的几点情况:

1.发放的职工津贴、在职人员领取的各类奖金(税法规定免税除外、各类加班费、夜班费,补助、保健津贴、讲课费、监考费、先进奖、论文评审费、答辩费等)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无论是一次性发放,还是分开发放,都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绩效奖、专项奖、劳务提成等奖金,由单位分到各科室,再由各科室二次分配到个人。由于各科室二次分配表格上报不及时,致使有的单位各项奖金没有全部纳入工资表。部分奖金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有的单位的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减少工作量,统一按一个税率扣缴个税。这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个税就是对收入不同的人进行纳税调整,一定据实按职工收入逐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3.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4.独生子女费和托儿补助不予征税。

5.有些单位除向职工发放工资、薪金以外,还根据职工从事本单位其他专项工作情况,以劳务费等名义发放所得,这种所得实际是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组成部分,应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四、职工能涉及的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

3.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

4.保险赔款;

5.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8.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的费用也不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用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即为该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

六、税率

1.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所得项目不同分别确定。

2.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便计算法: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七、所得的申报

1.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向职工发放所得时就进行了代扣代缴。

2.需自行申报的,向受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送。

八、税务局开具完税证明

税务局将采取两种方式为已实行明细扣缴申报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一是年度终了,税务局通过邮寄向纳税人寄送完税证明。二是纳税人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完税证明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税额后,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每个单位的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提高正确纳税和扣缴义务的意识和能力,营造法治、有序、公平、和谐的税收氛围。

参考文献:

[1]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王浩然.

《辽宁经济》,2007年8月.

[2]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

几点建议.徐晔.《税务研究》,2007年6月.

[3]对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李学翠.《科技

信息》,2007年8月.

第9篇: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需求 权利保护 税收征管改进

一、纳税人权利原理

权利关系说提出了国家拥有强制课税权,将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一种国家权力。债务关系提到纳税人有税收债务,征税机关的行政行为仅具有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的效力。北野弘久的债务关系说总结到,在实体法上,税收法律关系为债务关系,而在程序法上,税收法律关系则为一种权力关系。1既然我们承认了国家在税收权利上的效力,为了避免这一权利造成征管过程中的不当认识,从而引起民众的权利被掩盖,提出纳税人权利则显得尤为必要。

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的纳税者,其纳税行为应以自己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为前提。作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另一方主体,“取之于民”的征税者,其征收行为则应以承担“用之于民”的义务为前提。税法不单纯是“税收之法”或“征税之法”,其本质上应当表现为在税收的征收和使用的立法阶段、执法阶段和司法阶段保障纳税者权益的“权利之法”。2

二、当前我国纳税人权利现状及问题

1.纳税人权利现状

长期以来,中国对纳税人问题的研究,往往局限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忽视了对纳税人权利的研究,以致在税收实践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纳税人只有纳税义务”的税收观念,严重地制约了中国依法治税的进程。客观而言,中国对纳税人权利的关注还刚刚开始,《税收征收管理法》虽对纳税人权利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无论在立法内容或是可操作性等方面都无法起到十分有效的保障作用。

在权利的行使方面,80%的人声称从来没行使过任何纳税人的权利。39.0%的人说自己想行使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16%的人曾经行使过,但是最终失败了。有0.3%的人甚至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纳税人,没必要去了解或行使什么权利。

2.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问题

纳税人税前以及税后权利受到侵害,我们可以视为纳税人整体权利受到侵害。税前权利主要表现在,纳税人有权要求国家法律制定符合民情、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福利提高的法律条款。税后权利主要表现在,纳税人有权对国家税务部门征收、使用税款进行监督。国家制定不正当税收法律条款或国家不合理使用所收税款等,此类权利侵害不是针对某些个人的,而且依靠个人的力量也无法救济的,因此将它们归属于纳税人整体权利受侵,这个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纳税人组织整体的力量。

三、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整体权利

1.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障法律建议

建立健全我国纳税人权利法律体系,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有权利。同时,法律应鼓励纳税人行使监督权,有效监督我国税款的征收及使用情况,做好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供给模式,使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很容易搜索到中国的各种税收情况。

2.国外纳税人权利保障法律

美国1988年颁布《纳税人权利法案》制定了纳税人援助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全面接受该法案条款,承诺公正、公平地对待纳税人1996年修订的《纳税人权利法案Ⅱ》。澳大利亚的《纳税人》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包括受到合理公平地对待,无欺诈行为,享受专业服务及帮助,要求税务当局解释税务事宜。加拿大1983年颁布了《情报自由查询和隐私法》法案,1985年又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宣告》赋予纳税人广泛的权利,并在寄给纳税人的普通的税收资料和手册上予以印发。更为重要的是在加拿大《所得税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许多详细的程序性权利,充分保证了纳税人权利的实现。日本有关纳税人权利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日本国税通则》中,虽然法律数量很少,但是其内容却比较完善。英国的《纳税人权利》等都为纳税人的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3.各国建立的纳税人权利保障机构

德国成立了纳税人联盟;法国设有中小企业管理中心;西班牙政府设立纳税人权利保护办公室;美国华盛顿成立国际纳税人协会,为纳税人维权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经验保护的国际化平台。

四、完善纳税人个体权利――深入调查纳税人需要

1.纳税人需求分析

纳税人日益增长的权利保护意识与税务机关征管水平低下的矛盾日益严重,近50%的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反映,30%选择服从主管税务机关决定,20%纳税人选择通过舆论媒体等手段解决。社会大众对于自己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重视,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税务机关的征管过程更加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做到高效纳税,轻松纳税,满意纳税。纳税人知情权希望了解最新税收政策、优惠政策、分行业政策、企业所得税变动等。

2.征管过程改进措施

纳税部门可以通过改善征收过程来维护和保障纳税人权利及需求:

(1)建议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规范执法,创造公开、公正的税收环境

(2)进一步畅通涉税举报渠道,方便了解民意反映

(3)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4)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行“一窗式”服务,纳税人缴纳“明白税”,降低纳税成本,优化流程。

(5)尊重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建立一种信赖、合作、平等的关系

3.日本征管过程优势借鉴

日本十分注重利用网络,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便利,在全国推广使用了电子申报缴纳系统。日本税务部门十分重视税法宣传、税务咨询工作,税务部门设立税务相谈会,专人处理纳税人的税收咨询,解释有关税法规定,日本注册税务师行业十分发达,其税理事会从业人员比国税系统还多,承担了许多由税务人员承担的工作,使税务部门征税成本相对较低。

参考文献:

[1]王璐.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

[2]李时琼.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09.

[3]刘卫红,梁立军等.如何有效保护纳税评估中的纳税人权利[J].涉外税务,2010.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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