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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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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

第1篇: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范文

关键词:国际工程项目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节约经营成本、提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受到跨国公司普遍重视。笔者现和大家一起对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筹划进行初步探讨,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筹划概述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人运用合法的方式,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轻或消除税负的行为。具体来讲,它是纳税人在国际税收的大环境下,为了保证和实现自身最大的经济利益,以合法的方式,利用各国税收法规的差异和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采取人(法人或自然人)或物(货币或财产)跨越税境的流动(指纳税人跨越税境,从一个税收管辖权向另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的转移)或非流动,以及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方法,来谋求最大限度地规避、减少或消除纳税义务的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即可称之为国际税收筹划,涉及工程领域的,我们称之为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筹划。

二 、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筹划通行方法

下面介绍一些常用的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筹划方法,鉴于各国税收环境的差异,税收筹划方法各有不同,实际操作中税务筹划人员首先要详细了解东道国的税法及相关税收协定,结合实际进行筹划,避免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1)聘用当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账处理、参与企业税务筹划,与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和当地税务部门建立良好关系,获取最新信息,进行专业咨询。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总体角度来看,利用税收政策筹划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利用筹划法;地点流动筹划法。各国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其差异主要有税率差异、税基差异、征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收筹划;创造条件筹划法。就是想办法创造条件使自己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或者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

(3)利用转让定价筹划法。转移收入或利润时定价的主要方式有:以内部成本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

(4)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比如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以及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的筹划。

三、国际工程项目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主要是从成本费用方面入手,同时运用各种财务会计政策。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筹划:

(1)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是运用转移定价法。转移定价策略的做法通常有:通过固定资产、国内贷款以及技术、管理、咨询、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方面合理合法进行筹划。

(2)进行成本调整。具体可分为:折旧计算法、费用分摊法、材料计算法。

(3)合理选择国际项目组织方式。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

(4)了解和运用所在国税收减免政策,争取在一个国家的项目汇总统一纳税,避免重复纳税。承包商可通过适当途径(如与当地公司合作承包等)来取得减免税收的政策优惠。

(二)关税的税收筹划

关税纳税筹划首先要考虑工程所在国和特定国家之间是否有关税协定。其次要考虑当地海关是否接受关税保函,用保险公司开出的保单来替代关税,在工程完工后运出所在国,如果需要可以考虑再次报关,这样可以避免缴纳关税。还要将关税税率和所得税税率进行对比,考虑项目的整体盈利预期,结合运用转移定价等方式来避免高额的关税。援外项目大部分都享受被援助国的免税待遇,还有一些国家设备物资进口关税是业主给以报销的。很多非洲国家原来是欧洲列强的殖民地,他们之间产生的一些关税互免协定也是值得注意和规避的。援外项目关税纳税筹划需要援外项目做好财务先行的充足准备,在项目开工前期进场理顺单据,为以后的退税核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建议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关税的免税额度、对分包商的合理约束及费用的分摊。在处理援外项目时,国内发货应尽量考虑货物的归属分类,类似品种货物最好拼成一个集装箱,并尽快完善物资部门对进口货物的处理程序,便于申报退税。

(三)增值税税收筹划

尽管各国的增值税制度存在差异,但各国增值税法具有相当大的共性。各国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都明确界定限于“货物和服务的提供”,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几乎都是由关税部门征收,大多数国家的增值税税率也是单一的,但要掌握不同国家对于增值税方面规定的差异。国际项目承包人运用了一些专业设备,如果可以将分包商所有成本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那么无疑可以加大进项税额,但应比较增值税率和关税税率。增值税有生产型和消费型的分类,在某些国家如坦桑尼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另一些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对于报关物资的描述就应该多加注意。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主要是运用各国的税率差率和减免税条款。例如:某些国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很低,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在这些国家发放工资,将会比在中国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那么我们可以用母公司提供劳务管理的名义,将工资总额转移到国内发放,就可以节省个税缴纳。如果某些国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还要根据所在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取得当地税务机关的减免税证明,以此到中国的税务机关作为减免税的依据。

第2篇: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范文

(一)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1、通过对兼营的选择和控制来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兼营是指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包括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也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行为。此外,兼营还包括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上述两种情况的兼营税,法规定企业必须采取不同的税收处理方法:对于前者企业应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对于兼营不同税率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按照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分别核算这些不同税率的税目的营业税额。

2、通过对混合销售行为的选择来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因为所涉及到的货物和应税劳务有着紧密的从属和依附关系,如:某建筑企业在负责一项工程劳务的同时还提供施工中所需要的有关建筑材料,这就构成了混合销售的行为,企业应当视为提供劳务,一并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应当考虑货物的销售所占比例,主动调整企业的经营结构,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如前文所述,选择成立不同性质的企业其税收的缴纳方式会有所不同,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讲,主要有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分支机构的选择两种。在此就不作过多的阐述。

2、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一方面由于我国税法对于不同的地区制定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甚至是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另一方面,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的税收策略也有较大的差异,针对同一项业务有些国家是限制有些国家是鼓励的,有些国家实施的是高税率有些国家实施的是低税率。因此,在国内,投资者可以通过选择到税负较低的地方进行注册成立;在国际注册地点的选择上也可以考虑去税率较低或税负较轻的国家或地区注册成立,利用当地的有利条件以达到避税或减税的效果。但是当我们在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税负轻重时,不能只根据该地方税种的数量和某一个税种的税率高低来草率地作出判断,我们应该根据正确的税负指标如税收负担率等来做决策。

3、通过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来进行纳税方案的选择一个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费用构成了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并最终影响到当期的利润金额。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来改变实际税负的大小。目前我国企业比较常用的费用分摊方法有实际费用分摊法、不规则费用分摊法、平均摊销法三种。以上三种分摊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成度都是不同的,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这三种不同摊销方法所带来的企业利润的差异来寻求最优的筹划方法。

二、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合理避税

税收筹划的行为是与国家的税收立法意图保持一致的,它是通过事先的筹划和安排以使企业最终的税收负担得到减轻。本文所探究的税收筹划均是指守法意识的避税。

(二)企业应具备风险意识

目前我国的税制还不是很完善,往往会有一些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变化,当企业在衡量某一政策法规对企业的影响大小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立足于防范,降低企业潜在的风险。

(三)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从整体着手,综合考虑

第3篇: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范文

企业所属行业及自身特点不同,所采取的税收筹划方法或者技术组合不尽相同。总体来说,矿业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技术主要是以下几种:免税技术;减税技术;税率差异技术;分割技术;扣除技术;抵免技术;退税技术;延期纳税技术。贸易企业在正常的税收筹划管理中,往往不止使用一项技术,企业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技术组合使用。不同纳税筹划技术针对不同的企业和环境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所以矿产贸易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考虑其与企业价值创造的相互影响。

二、通过转移定价给企业创造价值

定价转移是外贸企业最常用的一种降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手段,它的原理是通过内部交易,制定一个内部价格,这种内部价格不同意市场竞争条件下的定价机制。定价转移是贸易企业进行跨国投资经营实现全球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定价转移产生的主观原因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客观原因是为了适应各国之间不同的税收制度。

(一)减轻所得税矿业贸易企业的全球性质,决定了其会同时处于多个不同的税收环境之下,不同国度的税收制度和所得税税率是不同的。企业利用价格转移将高税率国的子公司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的子公司,从而减少所得税,增加企业的总体价值。通过不同税率国子公司之间的价格转移能够实现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总值最小化。运用价格转移,降低所得税的另一种方式,是通过“避税港”。这种低税区或者免税区对企业的所得税要求很低,企业运用技术手段把利润转移到设在这些低税或免税区的控股公司,可以给企业获得大量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效益。

(二)减轻关税关税多为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贸易企业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可以降低过关的报价,从而减少应纳的关税。全球范围内存在许多经济组织或者经济同盟,多数都有关税的优惠制度。比如欧盟自由贸易区规定,如果商品在贸易区之内产生时,商品在进行自由贸易时不需用缴纳关税。如果商品实在贸易区之外产生时,商品在成员国之间转移需要缴纳关税。所以转移价格是实现商品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结束语

税收筹划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管理活动,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税收筹划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可和接受,税收筹划理论需要包括企业和税后部门等在内的多个方面的共同配合。单就企业而言,税收筹划管理活动就贯穿与整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另外不同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也不尽相同,所以在企业制定税收筹划时不能生搬硬套其他成功企业的做法,需要根据主观和客观的条件进行全面了解,然后才能制定出最适合自身的税收筹划策略。

第4篇: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合法前提下,自觉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通过策划涉税活动来规避或减轻税负,以期降低税收成本、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它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结合,对企业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竞争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纳税较小的方案,有助于企业合理合法减轻税收负担,减少交税,节约成本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

2.有助于企业现金流出最小化。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将应该交纳的税款延缓,获得了资金在延缓这段时间的时间价值,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没有利息的贷款。

3.有助于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税收筹划需要协调企业内外各种关系,需要企业自觉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中去,使得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都得到强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二、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1.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具有混合经营行为和从事兼营业务的纳税人,对于混合经营收入和兼营收入要考虑缴纳增值税划算,还是缴纳营业税划算。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比较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务的高低,从而选择税负较低的税种。

2.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应主要考虑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和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看企业在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收利益。企业应尽量采取有利于自身的结算方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期的递延。如不能及时收到货款,采用代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避免垫付税款。

3.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主要是供货方的选择和固定资产购进时间的筹划。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可开具增值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开具普通发票,一般不能抵扣,故尽量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企业应合理安排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控制购进固定资产专用发票认证时间,统筹考虑购进设备的时机,企业在增值税税额较多的月份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减少当月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减少企业现金流出,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4.增值税减免税的税收筹划。常用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和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

5.具体案例分析。分公司变子公司,享受农产品免税政策。某公司是一家乳制品生产企业,该公司下属农场、加工厂两个分公司,集奶牛初加工、深加工一身。生产产品有鲜奶、奶制品等几十个品种。年销售额达到8000万元,增值税率是鲜奶13%,其他奶制品17%。由于公司不需要对外采购原材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公司的增值税负较高,成为公司发展的障碍。

6.筹划分析。该公司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将公司原有的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农场、生产车间均单独注册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这样,农场生产的牛奶按照市场价格销售给生产公司,生产公司为其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农场作为农业生产者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不必缴纳增值税;而生产部门可以凭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以每年5000万元的收购额计算,公司可以少缴纳增值税650万元。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

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与增值税不同,我国消费税只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征收,商业企业不征收消费税(烟草批发除外)。利用这一特征,如果企业集团内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则企业可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转让定价”的避税方法,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再由该销售机构以高价卖出,以此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

2.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消费税筹划中,关于企业经营方式有委托加工、自行加工两种。选取委托加工还是自行加工存在一个以外部加工费金额为参考的平衡点。在平衡点处两种方式的税后净利相同;在平衡点以上时,自行加工方式较优;在平衡点以下时,委托加工方式为优。

3.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的税收筹划。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此外,对于粮食白酒除了要征收20%的比例税还要征收0.5元/斤的定额税。因此,当与之相比税率较低的应税消费品与其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不仅要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与白酒类似的还有卷烟。所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最好独立核算以降低税负,应将不同消费品分开按品种销售给零售商,分别开具发票。在账务处理环节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以降低应税消费品的总体税负。

4.具体案例分析。设立销售子公司,减少税基近一半。某著名白酒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白酒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产品供不应求,2007年以零售价82元/斤的价格销售100000斤。纳税情况

应交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金额×比例税率)

=(100000×0.5)+(100000×82×20%)

=169万元

筹划思路:为扩大销售,防止假酒冲击市场,同时成立自己的营销网络,酒厂决定组建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销售子公司。经估算,按30元/斤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2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筹划后的纳税情况

应交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金额×比例税率)

=(100000×0.5)+(100000×30×20%)

=70万元

筹划结果表明,少交消费税:169-70=99万元。

综上所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纳税上的一种精心安排,企业只要巧妙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就能为企业带来现实和预期的收益,可使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费用支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效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2001).

[2]国家税务总局:.

第5篇: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损益;筹划;会计政策选择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经营、投融资等涉税事项的安排或选择,对纳税义务做出规划。税收筹划是法律许可的合法行为,与偷税、避税有本质区别。偷税是指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的行为,是故意、欺诈性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出,纳税人要承担补税和处罚的法律责任。避税是指通过不合理的转让定价逃避税收的行为,一般要承担税务行政检查及补税的法律后果。偷税、避税尽管在短期内实现了税负降低的目的,在长期却要承担比未发生偷税、避税行为更大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是合理使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积极的事前、事后安排,减轻或延缓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行为。所得税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对象,所得税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经营、投融资等涉税事项的安排或选择,从所得税角度对纳税义务作出规划。本文重点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存货和固定资产等方面探寻税收筹划的空间。

一、营业收入的税收筹划

营业收入的税收筹划主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合理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一般而言,内销业务以发货时为确认标准;外销业务以海关放行并开立发票为确认标准。企业为减少当年收入,可将销售时点合理推延;二是选择适当的计价方法。主要是指转移价格的适当运用。转移价格是指关联企业间转让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或互为提供劳务、专有权利和技术、固定资产、资金信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作为集团管理的一种手段,关联企业间的定价具有机密性,往往掩盖了价格、成本、利润之间的正常关系,表现为一种扭曲的价格信号。这种关系经常有利于企业投资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义务。转移价格的前提条件是,关联企业所处地区实行不同税种和税率。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甲公司处于高税区,乙公司处于低税区。运用转移定价策略,甲公司可以较高价格从乙公司购买商品或劳务,便可以起到减少甲公司利润和增加乙公司利润的作用,从而减轻了公司集团总体上的税负。转移价格的基本特征是,受企业投资总部的利益支配,脱离市场供求关系和现价的约束,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非正常货币交易,达到收入与费用的跨地区的非正常分配。

利用转移价格税收筹划的途径主要有: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低定价策略或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和利润;关联企业间采取无、低息借款或预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关联企业间通过劳务和其他财产的非正常定价,转移利润。当然,税法对关联企业业务有比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因此。在运用转移价格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准确地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做到合法、合理。

二、成本费用确认的税收筹划

企业费用分为销售成本、期间费用和财产损失。费用的具体项目很多,发生的方式和渠道亦不尽一样,税收筹划的方法自然应有所不同。

(一)销售成本的税收筹划。销售成本税收筹划的重点,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使其成本极大化。因为已销商品、产品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所得额的大小,欲达此目的,主要在于存货计价方法的优选。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方法有五种,分别是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企业可以任选其一采用,但采用一种计价方法后不得随意变动,若需变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然而,当物价上涨期间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使销货成本高,而当期收益低,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当物价下降期间,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货成本较低,当期销货成本较高,同样可起到将当期收益降低并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

(二)工资费用的税收筹划。实务中,在工资费用上求取纳税利益的企业多采用虚报人数的手段。这种逃税方式经常被税收机关识破并处以罚款,于税收筹划的原则所不容。工资费用的正当税收筹划应当注意以下环节,以使费用增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一是足额提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各项保险金;二是企业股东、董事或合伙人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以使其个人收入由分红转为工资。

(三)利息支出的税收筹划。利息支出系企业向外融通资金所支付的代价。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不同,规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准予列支费用的,有应予资本化的,也有虽列为费用但不准扣抵收入的。不同处理有不同的结果,凡此均影响纳税所得额。税收筹划途径可以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当企业处于免税期或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资扣抵时,利息支出应尽早予以资本化,以使以后年度费用最大化;二是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的。

三、存货的税收筹划

存货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发出有多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成本,影响销货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企业利润的大小。

2006年2月15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会计政策的选择还需考虑税收优惠的因素。若企业处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且利润为正,企业应比较提高当期应税所得额带来的税收优惠收益与递延纳税收益,确定恰当会计政策。若税收优惠收益较高,纳税人应尽量提高企业在当期的应税所得额,具体到存货,就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及市场价格变动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在预测购进货物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在预测价格较稳定或者难以预测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在价格变化不定且单位价格较大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若企业未处于税收优惠期或在税收优惠期利润为负,则纳税人应采取与上述相反的措施,尽量降低当期的应税所得额,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收益。

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应注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企业采用何种方法及计量方法变更等,都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实现合法的税收筹划。

四、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因素之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筹划是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内容。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

(一)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个预计值,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只规定了一个范围,使折旧年限的确定存在人为因素的影响,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包含一定弹性,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其中,对于净残值的估算也会影响到所得税交付。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估算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尽量低估残值可使企业的折旧总额增加,各期折旧额随之增加,降低企业折旧期内所得税交付额。

(二)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时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等。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按财政部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在此范围内,企业具有部分选择权。在各种方法中,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多。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企业当期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当期不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虽然折旧总量不变,但年度之间的差别就是可以利用的空间,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总的来说,运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额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从政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在职研究生)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6篇: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范文

摘要:近十几年来,中国白酒企业高速发展,其缴纳的税费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本文就白酒企业消费税税收筹划常用的方法讨论分析,指出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方法及操作要点,以降低涉税风险。

关键词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方法;探讨

一、白酒行业税负状况

白酒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其中消费税和增值税是主要税负。

目前国家对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征收消费税,且实行复合计税,即一方面是征收从价税,按销售额征收20%的从价税,同时按每500ml征收0.5 元的从量税。

增值税方面,由于白酒企业毛利率较高,因此增值税税负率也一般在10%以上。

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和消费税税负保守估记也将达到33%以上,如果再考虑所得税及各项附加,税收负担可想而知,因此粮食类白酒企业是税负较重的行业之一。而且在其税负中消费税所占的比重最大。

二、白酒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合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企业存在的目的为了盈利,是为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创造更多的财富,但前提是企业必须有持续的现金流、良好的经营管理,增加收入,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税费支出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现金支出,由于税收的强制性特点决定了它是企业一项刚性支出。尤其是消费税,白酒企业只要从事生产销售无论利润高低或有无利润都要承担20%的消费税从价税和每500ml0.5 元的从量税。目前白酒行普遍不景气,利润大幅下滑,对白酒企业而言进行税收筹划,合理控制税费支出,避免交本可以避免的税,保持合理的税负,对于增加利润,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意义。

(二)合理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企业经营面临多种风险。其中税收风险是一项重要的风险,稍有不慎,可能会构成偷税。因此企业税收筹划不是简单的避税,是在深刻领会税法精神,根据税收法规,充分利用税法之相关条款,合理筹划,才能达到既降低企业税负,同时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的目的。税收筹划要合理使用,避税和偷税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但操作不当避税则就可能变成偷税。

三、税收筹划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税法立法精神

通过合理筹划一方面使可以按照税法交应该交的税,避免交不合理不应当交的税,从而在涉税事项处理中,提前筹划,降低涉税风险。税法立法精神中保护合理、善意的涉税行为。因此具体筹划行为中要严格遵守税收相关法规,具体的筹划行为,不得与税法精神相违背,不得以偷税为目的进行筹划,否则操作不当极易演变为偷税。

(二)充分利用税法政策

在税收活动中只所以存在税收筹划空间,是因为税法规定了多种情形,或者税法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因此在税收筹划时首先要认真学习税法,了解税法的各项规定对不同条件的经济事项应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

(三)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理解一致原则

在实际工作经济会遇到对同一涉税行为,税务征管人员与企业理解不一致,从而造成企业所作的税收筹划方案,税收机关不认可,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因此在进行每一项税收筹划方案前,要充分与税收征管机关相沟通,能够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风险,然后具体操作方法,以达到对同一事项理解一致,至少能取得征管人员的理解,以便其他税务人员提出异议时能够帮助解释,从而避免带来风险。

四、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法及操作要点

按照2009 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白酒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卖给销售公司,价格低于对外销售价格70%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价格,按照对外售价的50%--70%之间核定价格,以此做为消费税计税价格基础。此核定价格决定了白酒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取决于对外销售价格。在对外售价一定的前提下,无论成本如何核算,成本高低,计税价格是固定的。如果要降低消费从价税额则主要应降低销售价格,如何既能保证企业合理的利润,同时又降低销售价格成为税收筹划的重点。

销售价格= 生产成本+ 包装材料+ 相关税费+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目标利润

在影响价格的诸因素中,如果确保目标利润不变的前提下,降低其他成本费用,则销售价格降低,计税价格降低,从而消费税价内税费相应降低。既保证了利润,又降低了税费。税收筹划的重点就变为降低成本费用。具体税收筹划方案有以下几种:

(一)剥离销售费用

在白酒企业中广告费、宣传费、进店费、促销费、业务拓展费、赞助费、品偿费、展示费等销售费用占居了相当大的比例。这些费用如果全部包含在出厂价内,则企业除了承担上述费用外,还要按上述费用金额再承担20%的消费税,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因此为了降低税负,可以将上述费用改由经销商支付,企业在白酒供应价格上予以优惠。操作方法:

1.公司在与渠道商签定销售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注明白酒在终端市场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进店费、促销费、业务员相关费用)全部由渠道经销商负责。白酒生产企业在白酒出厂时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

2.广告宣传费用在制作时,经销商与制作方签定合同,经销商与制作方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白酒企业作为合同的监制方,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制作方将发票直接开给经销商,并提供证明,经销商付款,经销商付款后,按付款金额,白酒企业以商业折扣形式,从货款中扣除。

3.其他有关费用如促销费、业务员相关费用可参照宣传费,由经销商负责,白酒企业给予相应价格折扣,从销货总金额中扣除此项费用作为结算金额。

(二)剥离包装材料费用

在白酒和各项成本中,包装成本估计将占到白酒成本的50%以上。按税法规定包装物成本应作为消费税计价基础。因此在实际中工作,有些企业就是将包装物单独核算,包装改在销售公司进行,或者在销售时将包装物和酒分开销售,然后在销售环节继续包装。从而达到降低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成立无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转移价格

通过设立销售公司避税。目前白酒企业基本都是除了生产单位之外再设立一销售公司,生产企业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而销售公司不征收消费税。通过适当定价,降低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从而起到降低消费税计税价格基础,降低消费税税负。2009年国家税务局出台《白酒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后,此方法的避税效果大打折扣。但并不意味道这种方法不可用。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除了在生产地区设计总的销售公司外,还可在终端区域市场成立多家无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构成销售关系,由经销商和业务员共同持股,与白酒业的销售公司签定区域协议,作为白酒企业该区域独家总经销。生产企业以较低的价格批发给总经销,总经销在所辖区域内分销。可以通股权形式把渠道经销商的利益与白酒品牌绑定,同时稳定销售队伍。

(四)利用其他酒降低税负

现行税法规定,酒精度低于38 度且取得国食健字或卫食字文号的,以及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的配制酒,都可以按其他酒按10%税率征税并不征从量税。但前提是要与其他白酒明确区分开来,单独核算。目前国内对低度酒的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南方地区和年轻人,因此于习惯生产高度粮食白酒的企业可以尝试开发新的产品,生产低度酒,可以大幅度降低税负。

(五)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以降低税负

由于消费税一方面是从价税,一方面是从量税,因此价格越低,税负比例越大,企业的毛利率也越低。相反如果价格越高,则税负比例越低,毛利率越高。如2001年国家调整消费税费计税办法,实行从量和从价的复合计税办法。此项税收政策的调整加重了白酒企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以生产中低档白酒的企业,直接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使得这些企业举步为艰。当时的全兴集团,以生产中低档全兴大曲为主,利润率较低,税收负担加重,在此背景下,全兴集团重点打造“水井坊”这一高端品牌,提高产品价格,来应对税收增加带来的问题,从而把水井坊打造成了中国第一坊。全兴集团通过中低档品牌“全兴大曲”向高端品牌的“水井坊”的成功转型就是积极应对国家白酒税收政策调整的成功案例。面对消费升级,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加强品牌宣传,即降低税负,又增加毛利率。

五、结论

白酒企业是公认的税负较重的行业,2001 年复合计税、2009 年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的出台,都增加了白酒行业的税收负担。如何进行合理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对企业尤为重要。但是税收筹划的原则和操作方法非常重要,如果没有遵循合理的原则、没有选择适当的操作方法,极易带来税务风险。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和当地的税务环境选择合适的方法才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同时由于税法不断改革,税收监管不断加强,企业应该不断研究税收法规及企业情况,探讨更加适合本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

参考文献:

[1]吕敏.从白酒企业的反避税征管谈税收筹划的原则[J].会计之友,2010年第5期.

[2]李杰.消费税调整背景下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研究———以白酒生产企业为例[J].财会监督(财会版),2011年第4期.

第7篇: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范文

关键词: 税收筹划 应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筹划办法

税收筹划,又叫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遵守税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总结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首先企业可以在投资过程中应用税收筹划。例如,在投资时,可以选择国家扶持的行业或者区域,为了促进投资,在这些行业或地区税负相对较低,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企业也可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其次企业在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例如,总所周知的两种筹资方式,股本筹资和债务筹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再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这是纳税筹划的重点。例如,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可通过进货渠道和进货时间等进行,销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旧销售、现金折扣、销售这让的方式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在会计核算上,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则是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励机制中,企业多利用奖金和员工福利进行税务筹划。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避税途径的差异

2008年我国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般企业的主要非流转税种,所得税部分是企业合理避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透彻研究新的所得税法是企业必须完成的功课,也是制定完备的避税计划的关键。对比新旧所得税法,对企业合理避税有明显影响的差异性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公平竞争

新税法为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取消了颁布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及税收待遇统一起来,这使得通过变身为外商投资企业达到避税目的的行为失去了效果。

2.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有的部分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区域调整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很多企业在过去通过选择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为注册地,以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新税法下这些都已失效。

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报税时需要附送关联业务报告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特别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其中规定企业在报税时,还需要报送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的报告,同时,税务机关也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加大对企业关联业务的检查,这使得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合理避税的做法也无法实现了。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新途径

1.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如上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设立很多下属公司,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些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何选择就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些途径。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薄利企业,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而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与母公司合并纳税,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在设立初期就会有亏损产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能降低整个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2.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合理避税

企业的会计计量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对于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这点尤为重要,同样在税法的规定中,在不同情况下企业收入的确定时间同样存在差异,而收入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税的途径。

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商品,而销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种,直销直付、直销分付、分期预收、委托代销等等,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尽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而如果采取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由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主动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达到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的目的,从而可以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所推迟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当然,这也需要企业综合

考虑各种因素,不能只为避税而忽视销售收入的及时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3.迎合国家立法意图的合理避税

上述两种避税方式,对很多企业来说可操作空间是很大的,但现阶段可以说,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途径应当是更加稳妥。例如现在是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阶段,国家鼓励企业走高新技术路线,积极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可以迎合这个导向,积极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加计扣除的部分便可以为企业规避很大一部分纳税开支。

参考文献:

[1]肖继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合理避税和节税.中国学术期刊电子出版社.1994-2009.

第8篇: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在应税事实发生前,通过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融资及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来达到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涉税行为。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税后利润最大化。一项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筹划期间的税额。

税收筹划方案之所以能够带来税收负担的减少,其内容不外乎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技术面的因素,即从理财理论出发,对应税所得和费用扣除进行时机选择,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二是政策面的因素,即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的减免政策,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一)技术方法

从理财角度来看,税收筹划在选择所得和费用的确认时机时有四种常规的方法,从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一是推迟确认所得,二是提前确认费用扣除;从基于边际税率的考虑来讲,一是将所得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低的年度,二是将费用扣除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高的年度。

(二)政策因素

税收政策因素,主要指税收的减免税等条款,比如所得税的“减二免三”优惠、福利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等等,纳税人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也是一个税收筹划的过程。

在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的突破口时,人们往往注意到的是一些比较明显的或显性的优惠措施,因此税收筹划方案也比较注重在显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上进行筹划技术的选择。但是,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规划方案时如果只注意显性优惠,由此而得到的方案是不全面。比如,通过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税盾效应

固定资产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价值计量,传统上都是以历史成本或原始价值为基础,在使用期间逐步转移到产品中去,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固定资产价值的一经确定,改变的弹性很小,因此,纳税人想通过加大固定资产价值来增加产品成本就很难实现。而固定资产逐步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即折旧,就成为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税收筹划首先考虑的问题。

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有着“税收挡板”或“税盾”(TaxationShield)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的折旧额的大小,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希望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来加快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在实际操作中就有相当的难度。那么纳税人就只能着眼于由于折旧方法的不同,而带来的折旧额分摊在不同生产期间的成本数量上的不一致,进而使各期的成本和利润出现差异,利用这一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

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实际上也就是对企业费用确认时间的技术选择问题。

虽然,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因此折旧总额对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是相同。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就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

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各期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对应期间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会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各期生产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各期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此外,边际税率的变化,也会对成本费用及利润的确定带来影响。所以,对于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而言,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时,不只要考虑折旧方法不同所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优惠期间及期满后的所得税税率变化所带来的所得税税负影响。

一般认为,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这种抵税作用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的作用更加显著。因为,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以历史成本记账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持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投资效益(延续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但是,对于加速折旧法的使用,普遍的税收筹划观点认为,如果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特别是在享受所得税的“免二减三”优惠时,就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其理由是: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在营利前期享受所得税减免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快,使企业可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了费用,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加重了所得税税负。并且,该筹划思路对折旧的抵税额折现总值进行比较分析,也由于在优惠期内没有加速折旧额没有完全享受高边际税率的抵税效益,从而使得整个经营期间,加速折旧法的抵税额现值低于直线法的抵税额现值,从而得出加速折旧法不适于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企业的结论。

实际上,这个筹划方案就不是一个全面的筹划方案,它没有全面考虑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一个隐性的优惠政策:弥补亏损的政策规定。(三)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时,企业折旧方法选择实例分析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考虑此项政策规定,结合从企业的开始盈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政策,此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加速折旧法,会大大优于直线法的。

例如某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预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其使用年限为10年,折旧年限为5年。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其优惠年度计算从开始盈利年度起。预计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利润额为:

单位:万元

经营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利润额-1030507080120150601010

企业分别采取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对企业利润及所得税带来的影响如下表(为计算方便,不考虑净残值的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20-300-3040-500-50

220-200024-440-44

3201001014.4-8.40-8.4

4205005010.850.8050.8

5206095110.869.2069.2

61201810212018102

715022.5127.515022.5127.5

860184260951

910371037

1010371037

合计10073.5396.510055.5406.1

由上表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期内,所缴纳的所得税绝对值比在直线法下减少18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6万元。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在加速折旧法下少缴所得税9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万元。

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折现率为6%,那么上述不同折旧方法所带来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折现系数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0.9430000

20.8990000

30.8408.400

40.792039.6040.2336

50.7476.72338.097051.6924

60.70512.6971.9112.6971.91

70.66514.962584.787514.962584.7875

80.62711.28626.3345.64331.977

90.5921.7764.1441.7764.144

100.5581.6743.9061.6743.906

合计49.1115277.17936.7455288.6505

可见,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在十年生产经营期内,少缴纳所得税12.366万元,税后利润增加11.4715万元。

第9篇: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范文

所谓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就是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最小化的目的。那么如何能够即合理又合法地避税呢?这除了要充分利用各个税种的税率特点外,主要靠的还是国家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的“阳光”政策,利用得好,纳税人就能够享受到减税甚至免税的优厚待遇。下面以房地产行业中常见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为例,谈谈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

一、分散收入法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税收筹划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税法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的增长预示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长,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税率从30%-60%,共设四个级次,增值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相应的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纳税人的税负急剧上升,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分散收入,便成了降低税负的关键。在房地产行业中,分散收入的常用方法有:

1.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

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出售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市场价值是500万元,其所含各种附属设备的价格约为100万元。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订合同时,对房屋价格和附属设备的价格不加区分,而是将全部金额600万元以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形式在合同上体现,则相同条件下的增值额无疑会增加100万元,相应地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但是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定合同时,仅在合同上注明5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则问题迎刃而解,不仅可以使得增值额变小,从而节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税额,而且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0.5‰税率要低,还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可谓一举两得。

2.分散收入的另一种做法是分多次签订售房合同

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进行装璜、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可以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完毕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璜、装饰合同,这样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业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税率要低得多,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法

上面已经讲过,增值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适当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有效地降低增值额。

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共有五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它扣除项目。其中财政部确定的其它扣除项目主要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若想适当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只能从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两方面着手。

1.房地产开发成本指的是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它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等。如果纳税人能够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成本的列支比例,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否则应按下式计算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由此可见,如果纳税人的借款数额较大时,按第一种方式计算扣除比较有利于纳税人节省税款。如果纳税人的借款数额较少,则利息支出也相应较少,这时,纳税人可以采取故意不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等方法,使税务机关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扣除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法

1.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将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根据此项规定,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如果纳税人想要降低税负,就应综合考虑增值额增加所能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所增加的税收负担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适当的开发方案,避免因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造成税负的增加。下面分别说明这两种情况下的筹划策略。

第一种情况:享受起征点的税收优惠。假定某房地产开发商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500;

则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17%3%)x=5.5%x.

式中,5%为营业税;7%为城市维护建设税;3%为教育费附加;

这时,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5005.5%x.

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企业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的最高售价应满足:x-(5005.5%x)(5005.5%x)=20%即:x=1.2(5005.5%x)

解以上方程,得x=642.40;

此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5005.5%×642.40=535.33

也就是说,开发商只有将其销售额控制在642.40以内,才能享受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否则将全额征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企业想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则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沿用上例,假定此时的售价为642.40y(式中y为提高的售价);相应的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应当提高5.5%y(为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增加额);

这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535.335.5%y;

增值额=(642.40y)-(535.335.5%y)=107.0794.5%y;

企业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107.0794.5%y)×30%=32.120.28y

若企业欲使提高售价带来的收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y>32.120.28y

即y>44.61.

此时的售房价格最少应为642.4044.61=687.01

也就是说,只有售房价格高于687.01时,企业才能达到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收益的目的。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另一个方法就是灵活运用不同的建房方式。

(1)合作建房方式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但如果建成后转让的,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范围。根据这一条政策,可做增值税税收筹划如下:新晨

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一般而言,一幢住房中土地支付价所占比例应该比较小,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得的房屋就较少,大部分由出资金的用户分得自用。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只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后,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代建房方式

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房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由于房地产的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征税范围。

由于建筑行业适用的税率是3%的比例税率,与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相比,税负明显较低,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的购买用户,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税负较重的开发后销售方式。这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客户的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也可以协商由客户自己取得和购买,只要注意从最终形式上看房地产权属没有发生转移便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