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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律体系 启示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培养了一批具有一定实力的个人资产群体,但我国现有投资渠道有限,鉴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由政府监管,信息透明度高,市场规范性强,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关注。然而,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在基金托管人、监管、信息披露以及责任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还存在不完善之处。本文全面分析我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现有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不足,然后应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以英美等国家为主,从公募基金管理的三个主要难题: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及民事责任入手,剖析外国公募基金监管模式对中国的启示,在此基础之上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以期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改革有所实益。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现状
我国引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时间相对较晚,但一直以来,始终关注相关法律体制的建设,先后出台了《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营建良好的公募证券投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人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经验不足,我国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托管人制度。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护基金投资者权益,基金托管人制度是基金治理结构中一项关键内容。在我国现行法规以及基金契约中,也有基金托管人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之职责的相关规定。但这种监督的实效却拆强人意。导致基金托管人监督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其缺乏独立性。从实践上看,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基金的发起人,对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具有决定权,从而导致托管人受制于管理人,因其地位缺乏独立性而导致监管的软弱性。原本是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双向监督变成了管理人的单向监督,如果托管人为了投资者的利益行使监督权,使得管理人的利益受损,管理人就会将托管人解聘,托管人的利益就会受损,为了保有自己的利益,托管人往往会选择沉默。现实中,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恶意串通侵犯基金投资者权益的现象也频见报端,托管人制度对投资者合法利益的维护遭受质疑。
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在基金风险信息披露方面,我国现有规定原则性太强,具体标准不够细化,实际操作性较差;并且基金管理人偏离基金持有人利益,常会将重大风险信息隐藏于文件细节当中,借此蒙蔽非专业的投资者。其次,在基金费用披露方面,现有法律并没有对费用披露正规格式作出统一规定,极易导致基金费用披露不规范,加大了投资者解读基金信息的难度;同时基金成本费用披露不彻底,这在基金投资品种及投资收支成本方面较为突出。最后,有关基金关联交易披露的规定不够细化。例如依据现有法律,无法对有关管理关系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此外现有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例如,没有明确界定关联主体内涵及外延,没有赋予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基金品种与业务间的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等等。
民事责任制度。有关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原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改进与完善,为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基金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但并未对民事赔偿实现机制作出配套规定,例如,投资者权益受损后的诉讼模式、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确保赔偿真正实现的财产保障制度等,这样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基金投资者对自身合法权益实施有效救治形成制约。
国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设置及启示
国外对于公募基金的法律规范及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已经有上百年的时间,投资基金滥觞于英国,却盛行于美国。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取代英国开始成为世界经济中心,而后其资本输出越来越频繁,由此催生了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正因如此,英美等国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领域法律体系已经发展得较为完善,有许多成功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基金托管人。1991年英国《金融服务规章》赋予了受托人运用合理的注意监督单位信托管理的一般义务以及运用这种注意义务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不超越其投资权利的特定义务。要求基金受托人对基金的发行、定价、避税安排、会计报告以及基金的回赎等流程进行监管。同时规定,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基金受托人需要保存各种相关文件以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相关的义务,以及提供哪些证明能够获得哪些免责等。而在德国的《投资公司法》中,则规定了托管银行享有一系列的法定基金管理参与权与控制权,实质是对基金管理人的一种更为有效的制衡,比如托管银行要对投资公司的每一笔业务都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基金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托管银行的独立性,确定其仅代表单位持有人利益,而不受基金管理公司的约束。①
除此之外,由于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直接关乎基金托管人的立场以及监督权的实现,因而也受到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我国台湾地区在其《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独立性不足的银行不得担任相关基金的托管人。②印度在其《共同基金管理章程》中也规定,发起人或者管理人拥有托管人超过50%股权的,或者托管人超过50%的董事或者关联人能代表发起人或者其关联人利益的,其不能够成为相关基金托管人。③德国《投资公司法》则规定了托管人的资质是独立审计,其选任与替换都需要经过银行监管局的批准,在特定条件下,银行监管局有权要求随时更换托管人,这样就确定了托管人的独立地位。④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基金持有人了解基金管理人具体运作情况以及自身财产安全的关键,因此在公募基金管理较为完善的国家,都非常重视信息披露问题。在美国,其通过《投资公司法》的规定,让与基金管理没有利害关系的基金董事充当“独立看门狗”,并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管。同时,规定了基金需要向投资者公开关于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策略以及投资内容的文件资料。根据规定,基金需要至少半年一次向投资人寄发投资经营状况的报告,除此之外,还需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年度以及半年度的报告。在日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中,政府扮演了非常重要角色,其《证券交易法》要求其将所有的交易信息以及与利害关系人相关的信息都向内阁总理大臣履行备案手续,并且向主管部门提交证券备案书与报告书,还要向投资者交付相关信息报告。
在具体的成本费用披露方面,美国《投资公司法》要求信息披露中要用脚注的形式透露管理费用与服务费用是如何计算的。同时,还要披露运营期间基金资产的净值是如何变化的。
民事责任。首先在诉讼模式上,美国采取集团诉讼,日本为选定当事人诉讼模式,德国选择的是团体诉讼模式,从实践情况来看,实施效果最好的当属美国的集团诉讼的。集团诉讼(class action)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集团诉讼打破了行政机关对共同性的独占,将一部分公共活动委托于个人,从而形成了个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竞争与协作的新型机制。此种模式诉讼成本低,能够对投资者提供有效权益保障,同时还可以有效配合政府加强监管。其次,在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加拿大设置了证券仲裁及证券调解机制,实践证实,此种模式在控制诉讼数量,减轻法院负担,降低诉讼成本以及提高效率更高等方面的优势十分显著。最后,财产保障制度也十分必要,其主要目的就是确保投资者诉讼或仲裁获取之后,可以真正得到赔偿。爱尔兰及澳大利亚采取专门立法方式,分别颁布《投资者赔偿法》及《国家担保基金法》。诸如德国则是将有关投资者赔偿的内容纳入《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法案》这部综合性金融法案之中。美国设置了投资者资产损失补偿与保险机制,于1987年成立专门面向共同基金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确保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在侵权人败诉后可以及时得到经济补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美国注重集中管理,英国则注重自律管理,两种制度各有优缺点。英国模式的优点是政府管理成本较低,具有较好的可伸缩性和可理解性,缺点是自律管理中自律组织缺乏权威性,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美国模式的缺点是法律刚性大,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的解决缺乏弹性,优点是法律规范健全,执法部门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可执行性强。从发展趋势来看,美国模式从总体上来说优于英国模式,在基金市场规模不断壮大,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的新形势下,中国应吸收美国模式中的优点,不断完善法律规范,进一步加强政府在基金管理的监管。
完善我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我国正处于证券改革的关键阶段,公募基金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基金的监管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我们应主动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并提出立足于中国的对策。
加强基金托管人监督工作。为更加有效地维护公募证券基金投资者权益,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基金托管人监督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明确基金托管人独立地位。这也是对基金托管人监督权及监督效能进行评判的一项重要指标。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所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托管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相当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国际证监会组织《集合投资计划监管原则》第二原则第三条对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托管人业务上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且按照投资者的最大利益行事。我国《证券投资者基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此外,《证券投资者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还对于基金从事与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有其它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的交易予以限制。与此同时,在法律中规定,基金投资者组建资金持有者委员会,由其取代基金管理人来主导基金托管人招标具体事宜,从而有效避免管理人干涉基金托管人选聘具体事宜;针对目前我国法律已经赋予基金管理人享有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提议权,还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享有变更基金管理人提议权,以确保基金托管人享有抗衡基金管理人的权利,确保其真正享有独立地位。
第二,建立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我国目前基金托管人选择范围过于狭窄,准入门槛太高,就整体而言,基金托管人的竞争是不充分的。可以考虑放松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本金要求,让更多的银行、投资信托公司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具有获得托管人资格的机会。同时,对基金托管人在专业人员、技术力量以及内控制度方面做出较为严格的规定。
第三,为有效避免基金托管人牟取一己私利而与基金管理人合谋或不作为情况的出现,应对基金托管人法律义务及判断标准予以规定,然而现行法律相关内容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例如,关于基金托管人忠实义务,现行法律只是对其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列举,此种立法方式无法穷尽所有托管人不忠情况,对此应进行改进,采取原则性规定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同时配合兜底条款,对基金托管人义务作出更加全面而完善的规定;⑤除此之外,还需要对每种类型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为提升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建议采取具体行为规则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基金托管人注意义务。
加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初步确立,但仍存在法律法规不协调、信息披露主体法制意识淡薄、监管单位监督不力的状况,解决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问题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在信息披露方面,应尽快制定证券交易法及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准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规范预测性信息、分部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⑥
其次,为保障投资者获取更加全面的基金运作信息,应对信息披露范围予以拓展,披露的信息应涉及基金申购及重仓持有人信息及基金管理重大事项。
最后,强化诸如公募基金资产配置期限、结构、种类、集中度以及投资比率等相关指标。
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我国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方面的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处罚的方式上主要是金钱罚和资格罚,非行政处罚种类很少,在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方式非常单调,主要是行政处罚,而未包括友好协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全方位的解决机制。为确保投资者利益得到更加全面而有效的救济,还需要立足我国现实国情,构建相配套的赔偿实现机制。
第一,设置更加科学的群体诉讼模式。对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所涉及的投资者数量大,违规违法操作极易导致大量投资者权益受侵犯;出于诉讼空间有限及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的考虑,应尽快构建群体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设置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公募证券投资者受到侵害,诉讼是维护其权益的有效路径,但诉讼成本较高,加上因证券投资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单纯依赖诉讼已经无法满足证券争议解决需求。因此,有必要设置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来作为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补充,对此,我国可以参考美国做法,设计证券仲裁程序及证券调解程序。
(作者分别为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本文系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现代企业盈余质量问题研究―基于海南省的实践”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NSK(GJ)12-24)
【注释】
①德国《投资公司法》第十二部分第二款。
②台湾《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③吴亮,吴昭晖:“印度基金托管人制度”,《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第8期。
④德国《投资公司法》第九部分第一款。
⑤何艳春,郝金:“新《基金法》关于公募基金放松管制规定的评析”,《证券法苑》,2013年第5期。
行情的欠佳和“去库存”压力使得原本不好募集的基金雪上加霜,不论是“90天”顶格发售,还是延期募集,客户争抢升级的背后所体现的正是基金业绩提升的压力。
如何在竞争中取得先机?伴随着新公募基金申报政策更加细化实施,不是报批越多越保险,如何让产品落地,精准打开市场成为基金公司下一轮的精修课。
根据Wind统计,结合市面正在发行的100多只产品,《投资者报》记者抽样采访了最近延期募集和提前完成的公司。
新基金募集期拉长
“目前公募基金数量飙升,已超过股票只数,保本基金(避险基金)、分级基金等创新型产品发行受限,公募基金市场同质化严重,缺少博人眼球的亮点;叠加近期股债市场表现一般,基金收益不起色,市场风险偏好低,此时投资者会认为购买老基金更‘靠谱’。再加上年初属于基金发行高峰期,类似僧多粥少,新基金的募集有些困难。”格上理财研究员杨晓晴表示。
根据Wind统计,截至3月9日,随着产品增多,目前正在发行的近150只基金平均募集期限也由前几天的46天升至51天,募集期限相比以往拉长,有将近三分之一的产品募集期限在87天以上,加之2月的天数本身就少,所以无异于“顶格销售”。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而从Wind最近z索公告看,中信建投稳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和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分别于2月底和2月初了延迟募集公告,对此,中信建投基金相关人士向本报表示“延期是正常情况”,而汇安基金方面则表示“已和产品部沟通,本次会顺利结束。”
而从材料来看,这两家公司的成立时间都不长,规模也偏小。中信建投基金成立于2013年,目前的管理规模只有百亿元,而汇安基金于去年才成立。
“今年以来,公募基金中发行的数量最多的是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次之;由于经济脱虚向实,基金持仓方向偏向于大盘价值股;相比于往年,多只产品出现募集期延迟的情况。”杨晓晴说。
密集发行令市场尴尬
与此同时,经历三四个月的去库存,“超期未募集”数据仍居高位,新增超期未募集的数量不减,所以即便基金公司想方设法去库存,但密集发行和成立新基金源源不断,难解市场尴尬。
数据显示,2月仍有405只基金“超期未募集”,而“超期未募集”基金占比达到或超60%的基金公司也有39家。
回顾去年12月监管层“关于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情况的通知”,其中较重要的是:自2017年1月起,对于超预期未募集的基金产品数量达到或超过已批复未募集基金产品总数60%(分级基金及因外汇额度受限导致未能募集的QDII基金除外)的基金管理人,再次申报基金产品的,证监会将委托相关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但是,匆忙上线的产品很难获得市场认可。“本来新发基金相对于老基金就有明显的不足之处,例如募集期及封闭期内基金不能自由赎回,缺少历史业绩可供参考,面临募集失败的机会成本损失等,所以,在新基金缺少博人眼球的亮点时,投资者更愿意购买老基金。”杨晓晴说。
而来自江浙券商的几位市场人员也表示近期股债市场表现一般,基金收益不见起色,很难吸引投资者关注。
回归市场本质发行
发行高峰、渠道拥挤,业内预计新基金发行可能将进入慢车道。“去年委外业务激发基金公司积极上报新基金‘囤货’,而行情不好、渠道拥堵等环节都可能造成延期。”多位基金人士表示由于监管趋严,未来基金公司上报新产品会更谨慎,按照市场实际需求来申报,不会盲目跟风。
不过,整体难募中,仍有不少公司提前结束了募集。同在3月7日这天,来自银河基金的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仅用12天完成募集,而来自海富通的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只用了6天。
对此,银河基金相关负责人介绍一般在发行前期,公司会同渠道做了充分的沟通和大量的准备工作,“精准定位、开掘市场需求的特色产品将成为发展趋势。基金经理具有良好的投资管理能力、过往业绩能够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基金经理的管理能力对基金的规模有一定作用,但不是绝对的。除基金经理外,产品的发行更需要考虑发行时间、市场环境、渠道等多方面要素。”银河基金相关负责人表示。据悉,银河基金目前新基金申报也在有序进行。
“随着近期A股市场不断走好,该产品的设计还是有一定吸引力的。”银河方面表示。
而海富通方面则对经济复苏力度持相对乐观态度,认为复苏或将持续至二季度。“落实到配置上,现在这个时间点,应该由上中游向相对稳定的行业、优质成长股转移,做再平衡配置,组合上由沪深300向中证800靠拢,看好成长股中的龙头企业,偏新兴行业。”
关健词:产业投资基金资本市场管理
一、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投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
(2)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3)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行业基金”,其投资方向一般是跨行业、综合性、以符合组合投资原则并且避免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附属物。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作产业基金这种形式进行投融资运作。因此,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需要巨大的资金需求,而目前国家财力和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实现基础设施融资的证券化,特别是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为基础设施发展融资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产业投资基金聚小为大,使基础产业的民众投资成为国家财政投资的有力补充,就可以配合国家投资,改变我国基础产业严重滞后的局面。同时,由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还可以吸纳大量的产业工人,缓解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
(2)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学技术而不是依靠扩大规模来实现经济增长。高科技产业是充满风险的产业,依靠银行贷款来支持高科技产业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创业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产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创业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是支持科技发展事业,提高产业领域的科技含量,实现经济集约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3)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产融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是巨额存量资产的盘活。目前陷于困境的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素质较高,生产经营环境也不错,但由于缺乏大量资金的启动,而坐看一些高技术、重工产品市场机会的丧失。如果这些企业能借传统优势,并在产业基金的推动下再入市场,就可以焕发出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国有企业,而各类企业也可以购买持有产业投资基金的证券,从而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4)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强化产权约束功能。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居民储蓄已达6万多亿元。随着利率不断下调,储蓄和投资日益分离,并且居民投资呈多样化趋势,除银行存款外,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越来越多。产业投资基金的推出,拓宽了投资渠道,可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要求,从而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另外,在资本市场上,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股权形式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改善未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与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为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股权形式通过购并国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资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使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有效的经济监督之上。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历史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问题和不规范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
(1)对产业投资基金认识不足。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人们解放思想和提高认识。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错误倾向:一是把产业投资基金简单地与筹集资金等同。由于我国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自发组建,缺乏一个严格的运作规则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在其发展初期存在种种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由产业投资基金所进行的筹集资金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筹集资金,这无疑将基金的科学性给摸杀了;二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将会与现有的金融部门从资金市场争夺资金份额,二者的发展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2)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不统一、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如《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规,导致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如:发起人资格审定不规范、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
(3)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缺乏应有的专业人才。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真正懂得如何操作产业投资基金的人才很少,进而导致了普及推广基金知识不够,投资者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约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经理的整体素质,系统地引进海外基金的操作规则,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水平。
(4)对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缺乏统一的机构和应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设立与上市的批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管理局面。至于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目前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由于机构的不统一,相应缺乏应有的力度。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思路
1.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函及其运作规则,更主要的是其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的稳定性(相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克服认识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积极用人机制,尽快培养我国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可考虑以下办法:一是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二是加强对基金经理人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对于违规的基金经理进行严厉的制裁;三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我们自己的较为完善的队伍;四是对现有的保管人业务进行改组,选出实务雄厚、资信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单位进行试点,并逐步向专业化保管公司发展,使其成为真正的基金保管机构;五是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
3.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在募集方式上,应以公募为主。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关系之上,基金运作环境较为宽松,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而我国目前投资者不够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确保投资者利益,因此,应以公募方为主设立基金。公募方式设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筹资途径,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组织形式上,应以公司型基金为佳。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证券而言,产业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证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十分必要。另外产业投资基金适应产业投资的需要,法人等机构投资者要占较大比重,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的愿望要强于证券基金。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应自身运用特点,产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为佳。产业投资基金应按《公司法》设立,同时,由于在操作上比较复杂,可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公司法》所难以规范的内容作更详细的规定。
(3)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产业投资基金必须由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金融投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承担责任。因此,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而不是经营实物商品的各类工商企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在现阶段,可选择证券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
(4)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上,可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我国国内投资机构比较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但缺少投资经验;而国外的投资机构虽然不大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但投资理念比较成熟,并可以从全球发展的角度对整个行业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优势互补,引进国外资本与先进的投资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
4.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及创业基金都有差异,没有现成的国际法规可援引,监管经验也不足。产业投资基金应先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规监管体系。应尽快制定《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目前可考虑先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使试点过程有法可依。《办法》的制定既要借鉴国际创业基金的运作经验,又要考虑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自身特点和具体国情。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充分赋予《办法》对基金发行、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
5.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导向作用。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业性的投融资主体,其市场化运作原则与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导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预基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通过对基金的设立审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资限制来发挥必要的导向作用。另外还可以对设立的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定向投资的基金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作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投资战略,增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
1.《投资基金与金融发展》(徐洪才)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8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运作模式 政策建议
提高首付、紧缩银行信贷、清查囤地囤房、限期开发、征收房屋税……2008年初众多的调控措施密集地针对着中国房地产行业,楼市变相降价的风潮愈演愈烈,楼市拐点即将到来。市场优胜劣汰的法则必将无情地淘汰一批开发商,如何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与快速回笼资金,无疑成了解决难题的关键。严峻的形势迫使房地产企业寻求新的融资方式,因此现在低迷的楼市或许正是我国大力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的最好时机。
一、REITs与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债券的比较
美国次贷危机在持续了一年多后,国际金融市场的跌宕起伏让次贷危机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无论商界、政界还是学界都对这场来势凶猛的危机始料未及。此次由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债券所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展现它的全貌,引起了金融界对于资产(特别是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恐惧,在此就有必要对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债券与REITs进行基本的概念性区分。
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债券,属于资信程度不高的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产品。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是由贷款公司针对资信和还款能力低下的人群设计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品种,和房地产优质抵押贷款相比,它风险较大、坏账率较高。为了分散风险,美国又在其金融市场创新过程中以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为标的设计了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也就是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债券。
尽管在最宽泛的定义上REITs也属于资产证券化的衍生产品,但它主要投资于已经和正在产生稳定现金流回报的商业、工业房地产的实物资产,并利用长期持有并管理这些实物资产权益所产生的租金和增值收益作为对股东和持有者的回报。REITs诞生于美国,雏形源于20世纪初的马萨诸塞信托。最初因享有税收优惠而受到追捧,并逐渐成为面向一般投资者的大众投资工具。REITs通过募集社会闲散资金投资房地产业,既可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银行风险,又使投资人以小规模资金获取房地产大规模投资的高收益。
REITs和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债券不同之处在于:REITs主要是一种在交易所市场公开上市的、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交易的证券品种,信息披露的高度透明。甚至受到比上市公司更严格的监管,投资REITs的风险比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债券也要小得多,因此REITs凭借其长期稳定的高收益和低风险成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并分享房地产发展收益的有效金融创新品种。
二、我国REITs运作模式的设计构成
目前国内REITs产品仅停留在打政策和法律制度球的准REITs产品上,主要是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集合理财计划,例如中信信托招募的中信凯德1号科技园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据业内人士透露,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都组织了相关机构,正进行REITs产品研究,准备择机推出。
建立REITs对于促进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发展REITs是房地产行业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但由于目前相关规章制度的滞后以及国家对房地产金融发展的审慎态度使得REITs的发展受到很多限制,因此我国发展BElTs不能一蹴而就。应该采取分阶段进行的策略。同时,摸索规范和有效的运作模式也是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并保证其稳步发展的基本前提。
REITs作为一种投融资工具,要发挥其投融资的优势需要具备一些基础条件,通过对发达国家发展REITs的研究可以总结出发展BEITs需要具备的要素包括参与主体、资金募集、基金类型、组织形式、投资资产组合策略和管理方式。结合我国的国情,对REITs在我国可行的运作模式进行初步的探讨和构想:
(一)参与主体――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
由于REITs运作涉及金融与房地产两个主要领域,基金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故其REITs的发起人必须同时具备房地产实业经验和资本运营经验。因此,建议由若干个具有相当资产规模和良好资信的金融机构与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并具备丰富房地产投资管理经验的房地产企业共同发起。
(二)募集方式――公募式
一般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有公募和私募两种。由于REITs是专门投资于房地产行业,只有采取公募的方式才能集聚雄厚的资金去投资资本密集型的房地产行业。
(三)基金类型――封闭式
由于开放式REITs在发行新股时必须对现存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股价,多次的评估又比较困难。同时REITs的投资是长期性、战略性的,短期的变现能力比较差,投资者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收益为主,注重的是投资基金的成长性和资本的保值增值,所以REITs应当以封闭型为主。封闭时间可以根据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长短定为10-20年。
(四)组织形式――契约型
虽然公司型是国际REITs发展的主流组织结构,但我国REITs在发展初期应采取契约型组织结构。这是因为:公司型具有基金经理和公司股东信息不对称、股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双重税收负担(公司所得税和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等缺点。所以我国REITs的组织形式应首选契约型,在资本市场比较完善和金融秩序较规范后可考虑发展为公司型基金。
(五)投资资产组合策略――长期持有优质物业
REITs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其功能实质决定了如何选择投资组合。REITs作为专门进行房地产投资的投资工具,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能提供长期稳定的现金流回报;二是能成为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的优良组合品种。中国房地产市场有相当多的物业尤其是商业性物业,目前大多被大企业持有,经营状态良好,而且租金收益稳定。因此,REITs会在商业性物业投资上大有所为。
(六)管理方式――外部顾问
常规认为,外部顾问存在着委托问题,经营者可能偏离股东的目标利益。但是,就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环境来看,REITs承担的责任不仅仅是开辟个人投资渠道,它还要优化房地产金融体系,为改善银行信贷结构做出贡献。外部顾问的管理可提供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有利于金融监管。此外,专业的房地产机构具有丰富的开发经验、敏锐的市场判断力和资本运作才能,可以不断使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率,而且还能降低市场风险。
三、对我国发展REITs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发展REITs的法制环境
REITs的顺利施行及施行后的有效监管,都有赖于
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来规范其运作,银监会应尽快出台《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办法》,综合规范资产信托与资金信托。确定信托受益凭证的法律地位。允许信托受益凭证可以公开上市交易。在房地产信托业务逐步发展的基础上,酝酿出台规范REITs的专项法律法规,对REITs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资产要求、负债比例、收入分配、上市条件等方面做出规定,只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保障REITs在我国的顺利发展。
(二)鼓励进行REITs试点
根据“顺应需求,实践先行”的原则,鼓励在有条件开展REITs的城市进行试点,通过试点给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同时也给REITs的运作积累经验。我国证券市场已具有一定的容量和规模,产业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也有一定的发展,目前推出REITs已具备初步条件,可小范围内先行试点。对于试点REITs的选择,可选择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批准其设立REITs。另外从规范目前我国投资基金发展的角度看,也可以将投资重点为房地产业的原有新老基金转为专业的REITs,这也符合目前我国基金业发展专业化的要求。
(三)加强REITs专业人才培养
加强REITs的人才培养,需要尽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悉业务运作、了解房地产市场的专门管理人才队伍。与此同时,也应积极促进开展REITs业务所必不可少的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服务性人才的队伍建设。
REITs的管理需要具有房地产与金融业的双重知识与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由于REITs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成立REITs的一个制约因素就是缺乏投资管理人才。发展REITs必须拥有一批具有战略投资眼光、精通投资银行业务、懂财务、通法律的理财专家,同时这些人员又必须对房地产业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能力。在人才培育方面,需要更多地引进竞争机制。形成市场化的人才战略。通过培养国内人才和引进国外REITs管理人才两方面入手,不断加快我国REITs的人才建设。
四、结论
这种状况多少有点尴尬,奋力突围、囚徒困境显然不是一个已逐渐壮大的行业希望面临的局面。在我们看来,如何规范私募基金的发展,应该成为监管部门的一个重要议题,不能因为这个“孩子”不好管、易出事,而一味拖延和推搪。
目前私募基金领域已在国内非常宽泛,很多人会狭隘地把私募基金看成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其实,公募基金中的“一对一”、“一对多”产品也是私募基金,所以,未来《基金法》不应该简单地规范阳光私募或民间设立的私募,它也要规范公募旗下的“私募”。
我们的建议是,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首先是要放开闸门,目前比较现实的可能是发牌。是否可将公募基金的发牌制度稍微延伸,给一些做得比较好的阳光私募也发点牌?在这一规范过程中,培育期可由信托公司去做,到一定规模后再由监管部门发牌,这样有利于稳定的实现私募向更高层次发展。
而从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看, 更好的办法是采取备案制度, 尤其是面向特定群体的投资集合。现在整体上,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管控过严,抑制了市场自身力量的成长。监管部门依然计划、行政管理的惯性思维严重,不能因为私募基金数目繁多、结构层次复杂, 就一刀封杀,而是应该通过市场自我管理和总量调控的办法,微观放开,培育市场力量成长。
合伙制私募试图突围
2009年7月,由于信托公司开设股东账户被暂停,需借信托渠道发行产品的阳光私募行业陷入停滞。一些信托公司借机高价叫卖“老账户”,最高价甚至达到阳光私募总盈利的5%,且光有钱还不行,阳光私募需有良好的业绩史才能拿到“老账户”。
面对高成本和严要求,很多阳光私募被挡在发展的大门之外。这使得不少私募基金四处奔走,多方呼吁政策松绑。原《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甚至表示,发展的停滞,必然会使私募基金重新走向“灰色私募”,给监管制造成困难。
我们注意到,在这一背景下,寻求突破的力量不断涌现。
去年12月,《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其第十九条增加了一款,规定“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这意味着,合伙制企业自此也能开设账户进行二级市场投资。
于是,借管理办法修改“东风”,一款投资二级市场的合伙制私募基金――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2月开始销售,除了在法律框架上和信托阳光私募不同外,这款私募基金内在的结构基本照搬了信托私募中的“上海模式”。
私募转战“小集合”
突围还不仅仅在信托领域。由于私募基金的市场需求客观存在,作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领域的新突破,“小集合”理财产品也开始在市场中出现。
“小集合”产品,是指券商发行的客户数量在200人以内、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设立规模在1亿元之上10亿元之内的集合理财产品。此前,券商对资金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中端客户缺乏对应的理财产品。
与投资者通常了解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又称“大集合”)相比,“小集合”的投资相对灵活。如3月下旬发行的“宝鼎1期”为申银万国证券发行的首只小集合理财产品,“小集合”产品比起一般的集合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设计更加灵活,仓位也较好控制。
但让我们关注的并不只是上述创新。目前,多家券商的小集合理财产品已经或即将宣告成立,这些产品中出现了业绩出色的“大集合”投资经理的身影,这与此前公募基金经理转战专户理财的现象如出一辙。
“宝鼎1期”就启用了大集合“申万1号”的投资主办人牟纪祥。与“宝鼎1期”相同,东方证券此前发行的小集合产品“先锋1号”也由“东方红3号”的投资主办顾凌云掌舵。联想到此前朱平等公募大腕转战专户投资的场景,小众理财成为客户资产管理领域发展的一大重点态势尽显,这也进一步凸显了私募领域亟待规范的重要性。
公平对待所有资产管理公司
据Wind资讯统计,目前有业绩记录的非公募基金产品共有661只,其中证券信托类产品586只,占91.26%的份额,是市场上最主流的产品类型。可预见的是,阳光私募的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股指期货及融资融券推出后,估计私募基金管理机构5年内将达5000家,信托私募证券管理规模将突破千亿元。私募基金产品的设计将更具特色化、多元化,公募和私募行业不断融合,高端人才不断向私募流动。
但是,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我们注意到私募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身份依然得不到认同,无论是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还是网下申购以及新股上市前的询价等,阳光私募仍然无法介入。
此外,除了开户遇到障碍,私募基金的规模也难以做大。根据信托公司管理条例的规定,私募或因委托人不得超过50人、每人需100万元以上而规模受限;或因难以满足银行要求的高标准,无法得到银行的合作支持。
我们认为,私募基金需要纳入《基金法》规范。其募集对象虽是特殊人群,但投资运作效果具有外部性和社会性,因而有监管的必要,应通过监管保护私募基金各方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套利编码开放,给力私募对冲
2012年2月3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开始接受机构投资者及成熟个人投资者的套利交易编码申请。
该办法明确规定,套利包括期现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等。这是自2010年4月股指期货上市以来,中金所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举措。中金所对于套利交易编码的开放,使得私募通过信托产品参与股指期货对冲交易的限制有所打破,私募可以发行全对冲的市场中性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私募基金对冲业务的发展。
股市持续低迷,债券私募红火
在股票市场低迷,股市下行的背景下,2011年以来债券市场出现了一些投资机会,有些私募把握住了投资机会取得了较高的收益,像佑瑞持、鹏扬、衫衫青骓等均有不错收益。
通常来说,与股票投资相比,债券投资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都是相对较低。在操作上,私募基金往往会通过两层杠杆来放大收益。第一层杠杆来自于产品的结构,通常私募会发行结构化的债券型产品,优先与劣后的比例有高有低。第二层杠杆来自于基金本身的操作,通常会通过正回购来进一步放大杠杆。
QDLP开闸在即,国外对冲狼来了
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 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政策实际上是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市场的对冲基金,向境内的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
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QDLP 能够带来多重好处。QDLP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投资海外市场的重要途径,使得境内投资者能够分享海外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成果。另外,首批对QDLP有意向的海外对冲基金大多数是一些知名的大型对冲基金,投资者可以有更多的优秀基金可供选择。
信托账号重开,赚钱才是关键
2012年8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关于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信托产品开立股票账户的重新开放。信托产品开立股票账户自2009年以来一直处于关闭的状态,但是2009年以来阳光私募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托账号的供求出现了严重不平衡,投资顾问“一号难求”的境地进一步推高了信托的费用。
从表面上来看,信托账号的重新开放对于私募行业是重大利好,供给的增加能够降低费,进而降低私募基金的成本。但是,对于私募来说,无论的成本有多少,最关键的还是赚钱效应。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赚钱的效应,即使费用再低,投资者也不会“买帐”。如果确实能够赚钱,投资者愿意支付较高的费用。目前信托的再次放开能否给私募带来新的增长点现在看来还是未知数。
新基金法草案面市 私募纳入监管
7月11日,《基金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细看草案全文,最大看点在于对私募基金监管条款给予明确。近年来,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发展之路可谓迅速,行业规模逐步扩大,已成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私募都是急功近利地追求投资回报,甚至铤而走险。目前私募的阳光化更多是通过信托来实现,如果能真正给予其“合法”的身份,从信息披露、证券报备等多渠道加强对私募的监管,将有利于树立行业公信力,使行业能更规范健康的发展。对于目前掣肘私募的一些难题,例如信托股票账号限制的放开,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衍生工具投资限制的彻底放开,有了解决的可能。同时,草案考虑私募在发展到一定规模,运作规范之后,可以发行公募产品,也指出了私募发展的最终的方向。
私募试水MOM,有效性仍需验证
2012年8月份平安罗素投资管理公司成立国内第一只MOM产品,国内资产管理领域由此开启了“从精选产品到精选管理人”的创新大门。与目前国内主流的资产管理模式相比,MOM主要是基金管理人通过长期跟踪、研究基金经理投资过程,挑选长期投资风格稳定并取得超额回报的基金经理,以投资子账户委托形式让他们负责投资管理的一种投资模式。
MOM产品具备多种管理优势:一是可以按照自己的产品风格来匹配、筛选相关管理人,相较于TOT间接投资,在管理上更加方便、自由和有针对性;二是可以避免TOT的双重收费问题。但是,尽管MOM创新模式已在中国资本市场局部落地,但有效性仍需要一段时间来验证。
管理期货表现不俗,业务模式有待拓展
如果把所有私募产品进行混排,就会发现2012年排在最前面年化收益率超过100%的几只产品均采用的管理期货策略。其中,2011年9月成立的颉昂商品对冲1期截至2012年11月22日取得的累计收益率高达164.32%!如此骄人的业绩不由得引人瞩目。
管理期货私募以期货作为主要投资标的。目前,国内的几家知名的管理期货私募主要投资的品种为商品期货,投资标的包括金属、贵金属、农产品、工业品等。由于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通过增加杠杆管理期货基金有可能取得远超越股票型基金的收益水平。
私募现“净值门”,有限合伙模式待完善
2012年7月份北京天合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于涉嫌在公司网站上披露与其产品实际收益不相符的净值而深陷“净值门”。目前,我国大多数私募基金通过信托平台发行产品。这种“信托计划”的净值由信托公司进行计算和披露,可信度极高。但信托投资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制,很多信托公司并不支持投资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因此,一些采用创新策略的私募公司不得不通过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产品。而对于这类有限合伙私募,其基金净值的计算和披露并没有一个强制的三方监管。而天合财信涉嫌“净值门”的产品正是采用的有限合伙形式。
昔日明星清盘,私募也是风水轮流转
昔日明星基金经理常士杉管理的世通8期和9期由于净值下跌触发信托止损条款于2012年4月份清盘。罗伟广管理的新价值旗下诸多产品虽然没有清盘,但净值已经跌破0.4元,成立以来累计亏损超过60%。A股市场自2010年开始整体趋弱,曾经的私募冠军在漫漫熊市中逐渐暴露出其投资方法的弊端。但固有的投资风格却很难跟随市场的变化而及时调整,基金产品的表现也由此差强人意。
不过,虽然持续的弱市不断引发私募基金清盘,但实际由于亏损触发信托特别交易条款而被迫终止的私募却并没有媒体报道得那么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少私募产品是由于产品到期而终止或是主动选择终止,另一方面许多信托计划并没有设置强制净值止损线,即使大幅亏损也依旧处在运作中。
王亚伟转投私募 能否王者归来
[关键词]中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可行性
一、目前中国房地产业金融现状
房地产业作为中国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其兴盛与衰败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无疑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宏观调控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房地产金融产品单一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据《中国房地产资金来源状况分析报告》统计,自2002年以来,国内房地产企业只有61家实现上市融资,融资总额仅为80亿元左右。房地产业直接融资比例不超过2%,因此房地产投资资金仍然主要是银行贷款。2006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储备项目较多,房地产贷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产开发贷款在房地产投资中的比重达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对房地产消费贷款影响较大,购房贷款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产开发贷款与购房贷款合计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别为43.6%、48.1%、49.4%、40.9%,2005年3月末为36.3%。①因此,充分拓展当前国内的融资渠道,如上市、发债、信托、产业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融资渠道,是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摆脱融资困境的重要出路。
二、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在中国近4万亿元的居民金融资产中,储蓄存款占70%左右,居民金融资产膨胀和投资渠道不畅的矛盾,已成为中国金融领域的一大主要矛盾,这一矛盾也是冲击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如不加以解决,就有可能使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遇到阻碍。同时,房地产贷款的严加控制与蓬勃兴旺的房地产行业巨大的资金需求也形成了一大矛盾。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则可使房地产企业在银行贷款之外找到一个新的融资途径,同时也为居民大量金融资产投资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有助于化解上述两大矛盾,从而推进中国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
2.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利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信托基金作为一种产权形式,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这一性质要求其必须在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将投资收益放在首位。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信托基金的设立已不仅仅是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它对于被投资企业及相关行业而言,担负着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推动企业股份改造的创新作用,它真正形成了对企业的产权约束和管理约束,对于所投资企业促进合理经营,转换经营机制,强化资金的高效运用意义重大。
3.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基金特点,不会对一个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以至取得控股地位,它作为小股东必然更加关注企业的规范化运作,从而对房地产企业的运行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同时,可以优化房地产行业内部结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利润的驱动下将把资金投向具有一定潜力的房地产企业及项目,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和房地产项目的优化。在基金支持下还可以通过兼并、收购等手段加快同行业企业间的联合,有利于房地产产业大型企业集团的出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民间的非法集资、地下基金等组织走上正轨。大量的民间金融资产需要寻找出路,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资途径而导致非法集资,地下“标会”、地下基金、地下钱庄等不规范的委托理财以及各种炒买炒卖现象盛行,由于其一般数额巨大,并涉及千家万户直接的经济利益,引发许多纠纷乃至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形成一大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营管理是在产权明晰、财务健全、运作透明的条件下进行的,并且管理、运营和保管三权分立,从制度上杜绝了非法操作的可能性。而其良好的保值增值特点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脱离地下运营的投资轨道。
5.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大规模引进外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大规模吸引外资:一是在设立基金时吸引国外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使外资通过信托基金方式投资于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二是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时公募或上市流通后,由国外机构投资者购买,这样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带来多种益处:(1)可以较大规模的集中利用外资;(2)由于基金的规范运作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国外投资者放心地大量投入;(3)不会因大量境外“热钱”的涌入对国内购买市场造成冲击;(4)不会丧失对公司特别是国有公司的控制权;(5)由于基金的封闭运作和投向明确,并且明确规定了基金的设立年限,使外资大规模介入能够得到很好的调控,并不受外汇管制;(6)有利于金融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综上所述,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的房地产信托基金不仅是适时的,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面临的障碍
1.目前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有关中国信托方面的立法仅有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随着近几年中国信托业务的高速发展,现有信托法律法规框架内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需要。且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如何具有运作等具体操作中需要探讨和解决的关键问题更是未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
2.中国房地产信托难以获得税收优惠。在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美国税法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房地产资产属于免税资产。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人的集合也不存在公司税的问题。而目前中国法律尚未对信托收益的税收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缺少对房地产信托的税收激励政策,无法促进房地产信托的快速发展。
3.中国现有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有关资金信托计划不得超过(含)200份,且每份和约金额不得超过(含)5万元的限制,也是影响当前房地产信托业务发展的因素之一。众所周知,房地产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其项目开发对于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房地产项目融资数额较大。根据上述规定,仅靠房地产信托资金远远无法满足房地产项目的资金需求。可见,在现阶段法律环境中,房地产信
托资金还不能成为房地产融资的有效工具,进而也无法在房地产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4.缺乏专业人才运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基金的成功运作,需要大量包括基金管理、投资分析、财务顾问、房地产开发及研究及评后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甚至是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通才。而现阶段国内能够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员往往擅长单一的专业领域,很难适应大规模房产投资基金的经营运作,所以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关专业人才。
四、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想
1.法制环境的建设。由于目前中国尚未出现真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另外房地产信托的投资形式也存续时间较短。现阶段一方面加强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理论的研究探索,制定出适合中国运行并发展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一套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体系,使其有法可依。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和《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并专门针对投资基金的设立、发展、经营、退出等运作流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成立之初即规范运作,同时随着其业务的快速发展,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上,可以通过区分收入的不同来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②
2.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组织形式。(1)契约型与公司型并重。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产业基金法》,只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③根据目前的法律已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不管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都是以契约的形式来约定当事人各方的法律行为。成立契约型基金可以规避中国有关公司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基金运作中依照《信托法》,而不必涉及税收、投资人监督等问题。因此,在现阶段成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但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基金运作的发展来看,在未来中国相关法律体系健全后,还是应该选择公司型,并且像美国的REIT公司一样可以上市流通。因此建议专门对房地产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立法,以规范整个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封闭型。房地产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更是以长期持有收益性物业取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因此它根本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其估价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每天对其进行估价。以房地产投资为主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采用开放式是不可行的,因此不管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都应该是封闭型基金,并且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其收益凭证或股票。
3.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业务范围。借鉴美国REIT公司的经验,考察中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业务范围应作如下限制:(1)以持有、经营、管理收益性物业为主营业务,不得销售持有时间少于3年~4年的物业。(2)证券投资净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3)对下属公司(包括参股、控股公司)的股权投资净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5%~20%。(4)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建议基金公司本身不能经营管理所拥有的物业,必须委托专业的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5)对房地产投资净额不得少于总资产的80%。(6)只能向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或商业抵押贷款的银行或公司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不得发放抵押贷款;可以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BS),也可以在条件成熟时作为特设机构(SPV)以购买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为基础发行MBS,这种投资也计入房地产投资额中。
4.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条件。关于成立一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标准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在业务范围上的限制外,在股权结构和规模上要满足紧下要求:(1)总股本规模不应少于1.5亿元人民币。(2)股东总数在任何存续期不得少于100人,且不得有少于5人持有的股份数超过总股份的50%。(3)所有的股本都可以流通。(4)年收入构成中来源于房龄不到3年的房地产销售收入,不得超过40%的比例。(5)每年8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给其他股东。(6)公司型投资信托基金应设立董事会,并且要有一定比例独立董事。
5.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模式。(1)章程的确立和公布。章程是确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利文件,它对基金的存在理由加以说明,申明成立的目的。章程由信托基金的发起人制订,提交首届成立大会通过后,交公证人认可,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告。它应详尽说明如下内容:基金的名称、经营地址、目的、资本总额、经营人和保管人的名称和职责、基金的受益凭证的发行与转让、基金的投资政策和限制、经营情况的信息披露、会计和税收、终止和清盘等。(2)订立信托契约(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其包括投资人与管理人签定的委托管理契约、投资人与保管人订立的委托保管契约以及投资人由于购买信托基金受益凭证而形成的契约等。(3)受益凭证的发行与认购。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通过募股说明书对于该基金加以详尽的说明。投资者通过购买信托投资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受益凭证来实现投资(如果是公司型信托基金,投资者则通过购买公司股份的形式实现)。(4)信托基金的信息公开披露。管理人对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投资人情况、基金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人情况、保管人情况、资产净值、变动情况等重要信息必须及时进行公开披露。(5)受益凭证的购回与转让。一般可由基金公司购回受益凭证使投资人实现退出,如基金上市则可在证券市场上通过交易实现退出。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中小企业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在国民经济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全国企业的六成和四成左右;在流通领域里,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近年提供的就业机会约占全社会的75%,从农业部门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绝大多数在此就业。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在创立之初,中小企业一般是靠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开始运转的,但是当企业经营到一定的阶段,比如需要技术提升、扩大生产规模、产品转型时,就面临着相当大的资金压力。有许多中小企业正是因为害怕这样的资金压力,遂采取了逃避的态度,小富即安了。而这也正是为什么我国的很多产品在低水平上重复生产的原因之一。对于这些中小企业而言,虽然它们小富,但是它们可能错失了更好的发展机遇。
那么,有些中小企业为什么不积极应对变革呢?从主观方面看,这与经营者的知识水平、眼界和事业发展的雄心很有关系;而从客观原因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少、融资困难是其最主要的原因,纵然经营者踌躇满志,没有资金,终究是画饼充饥。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不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板市场,中小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面临着严格的审批和财务审核,除了部分非常优质的中小企业能够过关外,大多数被关在的“门”外。从国际经验看,争取风险投资也是中小企业融资的良好途径,但是,长期以来,从事风险投资的私募基金在我国一直处于“非法”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特别是本土的风险投资机构少之又少。
其次是缺乏有效的融资工具。目前,银行贷款依旧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而中小企业融资难在一定程度上主要表现为贷款难。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不够。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占主要金融机构放款比例只有16%,优质中小企业只有30%的信贷需求得到满足。我国的各类商业银行需要转变传统的信贷管理模式和文化,针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另外,商业银行也应该建立和完善各项机制以加强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开展。
第三是缺乏必要的相关信用担保机构。从海外在信用担保方面的成功经验来看,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也能够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有效的帮助。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这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不多,即便有的地区建立了这种机构,也因担保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问题而难以正常运作。另外,虽然我国已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多年,成效不小,但仍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基础,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用体系。
从国际上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市场经济发展后,在完善信用体系的基础上,才逐步建立了一套中小企业直接、间接融资的市场体系和政府政策扶持体系,其中包括信用机构、担保机构、中小银行、创业板市场以及创业投资体系等,这些都有效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不论是从商业银行还是中小银行的运营特点来看,银行经营的风险控制都是十分重要的,这也就决定了银行在放贷时不可能承受许多未知的风险,风险承受力低就决定了银行的对中小企业得到“慎贷”行为。这是很难改变的现实。而从另一个方面看,就算未来中国建立了自己的创业板市场,能够到创业板市场上市也是部分优质的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和规模后的事情,而真正能够到这个阶段的企业,可能也不那么急切地需要钱。对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而言,可能不具备这样好的自身条件。那么怎么办呢?
笔者认为,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各种新型的投融资工具还在不断的建立和完善之中,比如近两年迅猛发展的公募基金,已经被各阶层的人认识和接受,并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可小觑的一支力量。公募基金的蓬勃发展反映了我国民间资本十分雄厚,长期低迷的存款利率激发了百姓的投资意识。实际上,与阳光化的公募基金相比,另一支民间资本力量也早已暗潮涌动,那就是私募基金,特别是近两年,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呼声特别高涨。
近两年,海外基金加速对中国的投资。根据美国投资集团华平(WarburgPincus)的数据,在华私人股权投资已经从2001年的约5.18亿美元,增至2005年的10.7亿美元。清科公司总裁倪正东称,2005年,国际私募基金在中国规模达到300亿美元左右,当年仅创投机构在海外募集的基金中就有40亿美元投向了中国。据不完全估计,在今年成立的海外私募基金中,已有近20只针对亚太地区的基金成立,每只规模都超过10亿美元。这其中不乏凯雷、华平、黑石、新桥以及欧洲的3i集团等国际大型私募基金公司。据了解,高盛募集了面向全球投资、总规模高达85亿美元的“高盛资本伙伴第五基金”,未来3年至5年内,其投资中国的资产比例会占到资金总额的30%左右。
目前,活跃在中国的国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基本上有以下几类:(1)海外基金公司直接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或办事机;(2)国际化背景的本土化投资公司;(3)国际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的私人股权投资部门;(4)国内资金通过离岸公司在国内的投资。
国内本土的风险投资机构基本上是由政府投资设立、企业联合投资设立或企业内部设立的,国内民营的风险投资机构几乎没有。比如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前身是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CICC)的直接投资部;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由清华大学企业集团与首钢总公司联合国内著名金融机构、创业投资基金、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及民营资本等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方为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和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公司等。
从资金供给来看,目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常充裕。对此,业内人士感觉颇深,前些年,基本上都是创业企业追逐投资公司,而现在往往是几家投资公司同时在追逐一家优质创业企业,投资基金主动寻找创业企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近几年,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更加广阔,许多的传统行业也成了私募股权基金竞相投资的对象,比如酒店服务业、农业等。通过下面一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变化。
在2006年前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大陆共投资了的63个案例,投资总额达到了80.89亿美元。以行业的角度,传统行业占据了显着的地位,获得的投资也是非常巨额的,38个投资案例共计吸引了38.96亿美元,投资案例数在整体案例中占到60.32%;其他高科技行业有7个投资案例,投资金额为2.76亿美元,仅占季度总投资额的3.4%。生物/医疗行业有4个案例,吸引私募股权投资达到了10.38亿美元,占季度总投资额的12.8%。
根据风险投资业内人士的分析,根据不同经历,中国的创业企业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从从大的跨国公司出来创业;第二类是海归;第三类是本土企业家。
目前中国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的经营效益有目共睹,强劲的增长势头使他们成为国际资本下一步瞄准的目标。随着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受融资难困扰的中小企业除了找银行外,“私募股权”也会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专家称,在众多私募股权基金的参与下,也许今后广大的中国中小企业考虑的将不再是“我去何处融资”的问题,他们想得更多的应该是“我的企业怎样才能被私募股权相中”的问题。
【关键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2009年下半年以来,我国楼市过热,资产价格泡沫风险积聚,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自国务院出台“国四条”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以来,房地产调控的一系列政策也紧随其后,陆续出台。今年,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并将于近期开展试点,这意味着银行间市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即将确立并得到大力发展。
一、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概念及特点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英文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1960年,美国首先推出REITs。经过几十年的发展,REITs已经在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运用,监管法规体系也不断健全,市场规模不断壮大,成为金融市场中极具特色的一类金融产品。作为一种投资基金,REITs同样具有投资基金的基本特点,分散投资风险,专业理财,严格监管,透明度高。同时,由于REITs采取股票或受益凭证的形式,可上市交易,与房地产投资相比,REITs具有较高的流动性;REITs有目标性、针对性的投资策略,可获取较高的回报收益;REITs的投资者还可享受税收优惠。
二、当前我国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
2008年12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确定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第五条正式明确了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创新融资方式的性质。尽管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已是大势所趋,但是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与障碍。
1.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缺失。目前我国信托业主要是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开展业务,没有完善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难以进行公募和上市流通。同时,我国现行税法政策体系缺乏变革,没有建立国际上通行的关于信托的税收制度,致使REITs的发展存在重大的税收阻碍。
2.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在当前情况下,REITs通过购买股权投资于房地产企业,很有可能引致被投资企业的道德风险。特别是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差不齐,多数房地产商面临着法人治理结构低效运作等问题,在基金投入这些房地产企业后,利益被原有股东侵占,道德风险就更为突出。
3.我国房地产开发市场发展的不稳定性。REITs是一项以长期投资、持续经营为特征的金融业务,剧烈波动的市场内外部环境势必对其发展带来各种冲击和影响。我国房地产行业既是拉动GDP增长的重要支柱,也是政府抑房价、保民生的重点行业,可以说充满着变革与博弈。
4.缺乏高素质、专业化REITs的管理人才队伍。REITs的投资活动即涉及房地产市场,又涉及资本市场,重点是房地产资产运作,又涉及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投资运作等,因此需要具有良好的政策理解能力、战略投资眼光、精通投资银行业务,熟悉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的理财专家,当前国内能够符合这些条件的专业人才并不多。
三、发展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政策建议
1.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框架、政策体系,完善现行信托计划法规。近日,我国第一部调整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部门规章――《房地产集合投资信托业务试点管理办法》(REITs方案),由银监会联合央行草拟完毕,很快将颁布实施。在此基础上,要加快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以建立一个完备的符合REITs运行条件的金融环境;此外,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信托法》,制定针对投资基金特别是REITs发展的专项法规和管理规定。另一方面,应借鉴美、日等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规范REITs的法律体系,使其有法可依。
2.建立完善的REITs内部组织结构。REITs必须具备严密的组织机构,包括管理委员会、监督机构以及具体运行操作机构。在我国,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受发起人的委托,制定投资计划,管理运用基金,与住宅银行、抵押银行、信托银行等组成多元化的投资机构体系;由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具体负责操作运行,保险公司对开发项目进行信用担保,还要建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证券评级机构。
3.加强对REITs监管,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建立一个系统性、跨部门的监管体系,降低协同监管成本,借鉴美国经验,将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当作证券类产品监管,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规划,理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监管体制;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关机构,提供透明化、高效性的信息采集、处理、等公共服务,并逐步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使REITs资金收入与回收机制更加完善。
4.建立发达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二级市场,培养机构投资者。首先,要培育一个成熟稳定的物业市场;同时,调整对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监管制度,增加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流动性,解决投资者转手的问题。其次,应积极引导居民个人资金、企业资金、保险基金、社保资金、境外资金等投向REITs,拓宽资金来源,加快培养大量机构投资者。
5.加强税收透明度,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在国外,80%的房地产投资靠税收驱动,20%靠投资理念驱动。美国REITs的成功经验表明,设计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应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规避措施,通过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和管理制度来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房地产行业风险和管理风险。
6.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加强房地产信托专业学科的建设,为房地产信托发展储备人才,尽快建立起一支既熟悉相关理论,又具备战略投资眼光,精通基金业务、了解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人才队伍。此外,还要加快基金业务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服务型人才队伍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张煜.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现状刍议[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9(12).
[2]庄铁丽,钟蔚敏,等.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模式探索[J].经济研究导刊,2010(30).
[3]李志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前景探析[J].福建金融,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