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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经济纠纷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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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经济纠纷

第1篇: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

近期,业界坊间频频传来企业老板跑路、失联的消息。跑路事件的发生,与担保链风险、民间融资、恶意骗贷等因素有关联,其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信贷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对此类风险,一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有的从防范担保链风险入手,切断风险传染途径;有的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采取贷款全流程管理等有效措施。企业老板跑路只是风险表象,金融机构要避免被风险传染,关键是要建立良性的信贷风险管控机制和风险管理文化,防患于未然。

从湖北宜昌企业老板跑路的情况看,部分银行在授信调查及风险管理流程中存在薄弱环节,须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提升银行精细化管理水平和企业的诚信意识

受经济下行影响,2012年2月至今,湖北省宜昌市已有9家企业老板跑路,导致62335万元银行贷款出现重大风险,对宜昌市金融环境影响巨大。

宜昌银监分局对企业老板跑路事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发现部分银行对企业的关联公司、民间借贷行为、经济纠纷等情况了解不全面,对担保公司过于放心,在授信调查及风险管理流程中存在薄弱环节。

跑路频发为哪般

经济下行,经营出现困难。部分企业受经济下行的影响,由于市场不景气、经营成本上升、流动资金周转不畅等原因,经营出现困难,有的企业面临停产停业。如宜昌市最大的小麦收购加工企业受小麦价格波动影响,无力归还银行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携款潜逃。

过度融资,盲目扩张。部分企业利用关联公司大量获取银行资金进行盲目投资,利润无法覆盖融资成本,资金链断裂。

参与民间融资,深陷民间借贷纠纷。近年来,宜昌市民间金融风险剧增。在银行收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规模时,部分企业为了缓解一时的资金紧张,选择了民间借贷,而流动资金的持续紧张,导致企业的短期借贷变成长期,过高的借贷成本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如宜昌罐头厂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及4129万元的民间融资,是其银行贷款余额的2倍左右,过高的融资费用,导致企业难以为继。

存在经济纠纷,公司损失巨大。部分企业深陷经济纠纷,由于拖延时间长,造成公司巨大损失。此外,一些企业老板有赌博等不良嗜好,产生巨额负债,断送了企业的发展,这些因素也造成了跑路事件。

银行授信管理缺陷

授信调查不充分,企业信息掌握不全。部分银行对企业进行授信前,未对企业的关联企业信息、经济纠纷、实际资金需求、民间融资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分析,导致出现关联企业未进行统一授信、授信总量超过企业实际需求、关联企业间互保等现象,形成潜在风险。

信贷资金用途监管流于形式,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银行在贷后管理环节对企业实际经营活动和信贷资金真实用途监控不力,企业挪用贷款资金现象屡屡发生,企业现场回访和贷后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

过度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忽视第一还款来源。当前,商业银行在业务授信过程中往往把借款人能否提供抵押物或是否有担保公司担保作为授信发放的主要依据,忽视了对借款主体自身还款能力的评估。宜昌老板跑路的企业贷款大都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贷款行认为抵押担保足值、有效,并有担保公司承诺代偿,没有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分析判断,加大了贷款风险。

跑路风险破解之道

监管及时跟进强力督导。跑路事件发生后,宜昌银监分局高度重视,积极应对,第一时间组成工作专班赶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及时约见事发银行主要领导,发出风险提示书,提出明确监管要求,督导当事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将可能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如针对当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事件,宜昌银监分局与宜昌农发行沉着应对,多管齐下,历时3个多月,成功化解一笔3600万元的贷款风险。

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深入剖析跑路事件可以发现,部分银行在授信调查及风险管理方面存在授信调查不尽职、贷款资金监控和贷后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宜昌银监分局的引领下,宜昌市银行业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培训、同业沟通交流等方式,逐步完善信贷管理机制,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流程,提高信贷管理精细化水平。

多渠道掌握企业动向,破解信息瓶颈。针对跑路事件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加重银行风险顾虑的情况,宜昌市银行业协会通过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全市多头贷款企业名单、参与银行名单及主办行客户经理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整理,同时要求各行自行组织沟通,整合企业信息,使各行掌握的企业信息更加透明、全面。宜昌银监分局也多次组织辖内银行开展座谈和调研,加强小微企业及重点风险企业的信息共享,寻求风险化解措施并对出现风险苗头的企业进行预警。多家银行表示,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坚决不抽贷、不压贷,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力度,使企业不因银行盲目抽贷而导致资金链断裂。

第2篇: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企业间借贷 利息支出 法律效力 风险 影子银行

一、企业间借贷有别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尤其是司法系统中所称的民间借贷,都是与自然人有关的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必然有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因此民间借贷并不包括企业间借贷。

民间借贷一般受法律保护。根据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企业间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比如两个制造企业之间的借贷。对企业间借贷,人们往往只关心税务风险,没有意识到这里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效力风险。因为企业间借贷,在中国一直有着合法性问题的争议。这个合法性的风险,对资金出借方尤为不利。

二、企业间借贷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另外,关联企业间借贷资金,对借入方还有着接受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结构比例的限制,以防止企业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降低税负。非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即赖以计息的本金)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1,超过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

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风险,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1)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2)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第2号令)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3)1998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明确,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此,企业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企业间借贷纠纷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以无效来认定借贷的合同效力,要求资金借入方返还本金,并将已支付利息和应支付利息收缴国库。

(二)企业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

企业间借贷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往往一方企业有着大量的闲置资金,亟须盘活资金,因为资金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增值,另一方企业却资金严重短缺,亟需资金“救急”。尤其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总是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于是民间借贷和企业间借贷就成为亟需资金“救急”企业的必然选择。

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在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在《公司法》和《合同法》施行以后,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与以前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规章之间存在冲突。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企业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承认部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并不等同于完全放弃对企业间借贷的管制,企业间借贷的合同关系在不违背《公司法》和《合同法》的情况下应当有效。

(三)为企业间借贷适度“松绑”甚为必要

企业间借贷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如果不发生经济纠纷,法院就会“视而不见”。201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8号)要求,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非金融企业借贷已表现出谨慎且适度宽容的态度,但仍然担心“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法院也在适度放宽对企业间借贷的管控。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出台的《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浙高法发[2010]4号)规定,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利率不超过合法的范围。又如,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5号)规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所急需资金的,孳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5号),规定企业以自有资金向其他企业出借,如确系解决暂时资金困难,且约定利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内的,可予以承认。

目前,企业间借贷的司法环境正在改善,地方法院不再简单地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但企业间借贷仍存在着法律效力风险。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企业间借贷合同关系可以认定为有效,而对于可能损害社会利益均衡的“高利贷”以及“以借养借,赚取利价”等变相向房地产市场和股市输送资金的企业间借贷行为,则应坚决认定为合同关系无效。

四、企业间借贷与影子银行

第3篇: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民间融资;规范化;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民间融资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指的是出资人和受资人之间,在国家金融机构以外获取到资金使用权的一种金融行为。作为金融服务的一种补充形式,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筹资难问题,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和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随着民间融资范围、规模的扩大,民间融资的风险和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对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一)缺乏约束,纠纷较多

由于民间融资大的规范性差、随意性较大,容易发生一些经济纠纷、民事纠纷。这主要是因为民间融资很多都是通过口头协议、打借条等方式,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根据调查显示,在民间融资过程中,签订了书面借贷合同的大约占有10%的比例,且借贷合同的内容也存在问题,不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借款利率、借款日期、贷出资金者也没有在合同中注明。加之借贷手续不规范,在违约时,容易引发借贷双方的纠纷。以某市中级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在2012年4~6月,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共有2723件,比去年多了512件,案件标的高达9.68亿元。

(二)利率偏高,企业的负担较重

从目前来看,我国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企业融资环境更加恶劣,刺激了民间融资的发展,民间融资利率也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如果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比较合理,对于企业来说是有利的。但是如果民间融资的利率较高,则会导致企业经营利润减少,加重企业经营的负担。中小企业在筹资受阻的情况下,必然会向民间融资转移,而民间融资的利率则会自然而言地提高。不少企业由于负债经营的规模较大,而出现破产倒闭情况。

(三)风险较大,政府监管不力

由于民间融资的参与者较多,操作过程也不规范,其隐蔽性和分散性增加了政府监管的难度。在民间融资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大量资金处于循环状态,脱离了金融监管,导致民间融资监管手段的单一化。因此,民间融资很容易出现高利贷、非法集资、诈骗、地下钱庄等问题,破坏了常规金融监管秩序,甚至导致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四)具有隐蔽性,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民间融资活动具有隐蔽性和自发性特点,国家金融监管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货币政策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同时,民间融资具有逐利性、盲目性和融资主体素质较低等问题,在高利润的引诱下,民间资金可能会向非法行业投资,如一些短期内效益较好的技术水平低、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和行业,对国家宏观政策形成冲击。再者,地区性的民间资金还容易形成一股强大的投机势力,破坏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

(五)法律法规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二是相关法规的协调性较差,民间融资的界定模糊。如《民法通则》《贷款通则》《合同法》中对民间融资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三是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较差,合法民间融资的判断标准比较模糊,特别是在非法集资、社会集资、民间融资等法律界限上没有明确的认识。

二、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对策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需要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方法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保证经济活动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为了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发展,首先应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尽快颁布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出台《放债人管理条例》《民间借贷法》等,对民间融资的定义、期限、适用范围、合理税负、管理部门的职责、纠纷处理的方法进行阐述,明确界定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的接下,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对于高利贷行为应进行严厉打击,防范和处理非法融资活动,促进民间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还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加强金融监管

加强金融监管是保证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方法,具体如下:一是明确监管的主体。民间融资监管可以借鉴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方式,在明确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划分监管主体的职责。从目前来看,正规金融市场底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金融办、工商管理部分等。对于民间融资的监管可以通过相应的民间监管部门来完成,结合地方政府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监督,加强地方政府对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责任。二是拓展监管网络,建立起社会监督、自我约束、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四级网络体系。三是完善监管的方式,在金融监管上可灵活选择多种方式,加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罚,防范金融风险。

(三)拓宽融资渠道

在民间融资利率较高的情况下,企业应拓宽融资渠道,合理选择筹资方式,才能减少企业经营风险。这就需要加强我国金融市场建设,打破银行垄断体制,实现资金的自由流动,创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

(四)完善民间融资的监测机制

在民家融资监管方面,还应该完善民间融资的监测制度和统计制度,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登记,定期进行统计和调查,对民间融资规模、利率水平、融资方式、资金来源和运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掌握民间融资的情况,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五)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和机构创新

为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发展,应打破金融业垄断的现状,逐步开放民间资本市场,使其转化为正规的市场化运作。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探索出与之相适应的经营组织和体系,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间融资对企业的发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民间融资的隐蔽性、自发性,加之国家监管不力,导致民间融资存在很多问题,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为了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监管,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第4篇: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

案情1:钱某与高某曾因扒窃被抓,后高某释放,而钱某被处以劳教,钱某怀疑其被处罚系高某告发所致。解教后,其于一月份找到高某,采用威胁方法,要求高某赔偿12000元,高某只好先付给钱某五千元,并答应三月二十日前付清余款。一个月后,钱某频频打电话向高某催逼七千元所谓欠债,高某则予以回避应付。同年三月二十五日,钱某等数人偶遇正欲开车离开的高某,遂上前拦住讨要余款。高某见对方架式,即将手中装有钱款的包传给自己朋友后逃跑,但被钱某等人抓住。钱某遂伙同他人挟持高某乘出租车至某饭店并开房间继续向高某讨钱,声称不给钱就走不了,但未采取其他暴力强制行为。高某只好打电话给朋友借钱,并要求送到饭店。后钱某等人看住高某,直至拿到高某朋友送来的七千元才放高某离开。

案例2王某与步某原来有业务联系,步某将承接的工程交王某施工,并按工作量结工程款给王。在2004年的一起工程中,双方因为工作量认识不一,继而在给付款项上发生矛盾,后经中间人调解,以步某所认可的金额一次了断双方债务纠纷。王某虽勉强接受,但内心坚持认为步某少付了他5000元的工钱。后王某手下工人陆续离开王某至步某处工作,更引起王某不满。其遂于2005年的一天,纠集数人强行挟持步某至其雇来的车辆内往城外驶去。在车内,王某伙同他人向步某逼取二万元(称讨回欠款加上利息),并对其采用轻微暴力,还威胁步某如不答应,将带其到外地关几天。步某无奈,同意给付款项20000元,但王某不放心,在扣押了步某的驾驶证件后才放其离开。经步某报案,王某在相约取再次谈定的10000元钱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例3吴某系本市某公司经理,因经营业务需要资金,遂通过朋友向姚某商借高利货15万元,并约定借期为1个月。到期后,姚某向吴某催讨欠款及高额利息,吴某因公司无资金归还,在要求延期付款遭拒后,一直避债应付。姚某遂在纠集人员上门多次催讨未果后,终将吴某找到,并将吴某挟持至某宾馆一房间内逼其还钱,期间,还采用殴打、让吴某洗冷水浴及裸身示众等暴力、污辱方法施压,并逼迫吴某打电话借钱还债,长时间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吴某家属带钱来宾馆并交给姚某才让其离开。

上述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均以挟持并控制他人人身的手段,进而逼取债务或者所谓的债务。在进行审查中,认定犯罪嫌疑人钱某、王某、姚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绑架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以及构成这几个罪名的数罪争议颇大,究竟应该如何认定上述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呢?一罪还是数罪呢?

上述这类以控制人身手段索取钱款案件,从刑法理论来看,实际上就是行为中既存在侵权又同时存在侵财的类似于结合犯情形的定性问题,其复杂之处在于当中还夹杂着刑事与民事的分野。因此,在对其的处理上,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民事债权债务,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并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准确的定性。首先,要看所谓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尽管它不是区分该类行为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还是刑事违法犯罪的唯一标准,但却是区分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确实存在实际债权,也确实为了讨债,虽不能就此排除刑事犯罪,但由于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犯意,即使有侵权行为存在,有时还表现的十分突出或明显,但最起码不能成立纯侵财类犯罪,如抢劫、敲诈勒索罪。如果并不存在债的事实,就谈不上索取债权,则在上述类情况中就可能存在侵财类犯罪,抑或侵权类犯罪,再有就是侵财与侵权的结合犯罪。因此,我们不能被一些只具有债务表象的所谓欠款蒙蔽视野,要注重债的实质要件,需要审视该债务是否得到法律法规或社会民间的认可,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是否均明确存在债的事实,特别是双方对债务本身这一基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是否有争议是区别债务实际存在的分水岭。

案例1中,钱某所谓逼讨欠款实际上是其敲诈勒索中日后交纳的被勒索款,不具有债的实质要件,同时,它是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也是犯罪事实本身的一个部份,被害人是否交付被勒索款,刑法将会积极反映,并作出犯罪嫌疑人勒索行为是否既遂的评价而决定相应的刑事处罚。因此,钱某逼讨所谓债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进一步勒索钱财的行为,与民事纠纷风马牛不相及。其次,要注意审视债务的清偿与债务的争议。债务在有效清偿后,双方就不再存在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要注意的是民间调解处理也是一种有效的结欠行为,一旦双方承认就应当视为债的消灭,否则无以保证经济交往的稳定及诚信与信誉。在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后,债权人再以债的名义实施控制人身索取财物的行为应当考虑存在刑事犯罪的可能,但还要注意是否存在债务纠纷或争议。如果确实存在,且控制人身行为本身情节又显著轻微的,则不成立构成犯罪,当然,控制人身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虽不成立侵财类犯罪,但可考虑是否成立侵权类犯罪。与此同时,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假借所谓的债务纠纷实施犯罪的情形,这就需要在排除经济纠纷的前提下,审查索取金额是否有超过实际债务之数额要求以及其中是否存在一个双方相对无争议的阶段并以此作为确定是为债务纠纷行为而起还是将债务纠纷作为借口行勒索之实。第二案例中,既然已调解,并无威吓行径,一旦认可应当视为结清。从这个意义而言,很明显,王某的行为由于不再存在债务的前提,因此应该认定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从而认定为是一起刑事案件,至于其辨称的确实被害人少付其工钱,只是他的单方心态,并不能成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所谓的讨要欠款加利息就更是成为无源之水、无稽之谈了。退一步讲,王某辨称步某尚少付其工钱5000元,而实际上其向步某索取的是20000元,明显超出所谓债务的金额,也同样可以看出王某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心态。再次要区分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及何为非法债务。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索取债务及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应该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也就是说,债务的合法还是非法在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案中并没有区别。但在控制人身型索债的案件中,存在合法或非法债务,即使控制人身的行为方式较为激烈,一般仍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反之,不存在合法或非法债务,构成犯罪的,则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绑架勒索罪或者抢劫罪。合法债务较为容易判断,不作赘述,非法债务实践中争议颇多。笔者认为首先该债务应当确系成立,其次该债务的形成存在违法的情形。也就是说,其实质要件是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均明确存在债的事实,但不为法律法规所承认或在实施违法行为中形成的实际债权,同时债务人是否履行清偿义务,法律法规无需作出干预,如民间高利贷债务、赌债等等。

案例3中,姚某虽索取的是非法债务,且行为方式上又采取了较为恶劣的手段,但由于该债务确实存在,其索债行为依法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至于其在控制人身过程中,采取暴力及侮辱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从重处罚情节。反之,在不符合上述要件的情况下,如通过威胁、要挟或暴力等行为强迫对方接受而形成的所谓债务,因其徒具债的名义或表象,不符合非法债务的实质要件,故不能认定为非法债务。其控制人身并索取这种所谓债务,则是违法犯罪行为本身的延续,应该以刑事犯罪来认定,并将其是否索取到钱财作为该部份犯罪是否完成的标志从而来确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如案例1中钱某的所谓欠款,就连非法债务都不能成立,自然应该以犯罪来认定。在确定了行为人与被害人间是否存在合法或非法债务从而确定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并影响罪与非罪的债务问题后,可以说,凡是不存在合法或非法债务,并可排除经济纠纷,或有充分依据证实行为人以债务或经济纠纷为名行勒索之实的案件,以及存在合法或非法债务,但采用非法手段拘禁他人的,就可以考虑这些行为是刑事违法犯罪性质。但这类行为究竟构成何罪,还需考察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因素及其犯意变化,即控制人身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其故意内容以最终确定构成何罪以及是否构成数罪。一般来说,要注意以下两个因素:

第5篇: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黑龙江垦区;金融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160-02

一、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根据清华大学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项目组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借贷的主要来源:一是信用社,占借款总额的 35.62%;二是亲友乡亲借款,占到借贷总额的54.49%,由此可见,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平分秋色。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形式呈现多样化特点,当前的主要形式包括私人借贷、合会、地下钱庄,集资甚至高利贷等。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形式丰富多样,既有以一对一为主要特征的分散型民间金融活动、比如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 又有以一对多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间金融活动,比如合会 、集资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等,以及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活动。比如典当行、担保机构和房产中介机构等。

二、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民间金融信用不规范

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一般基于共同的血缘、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融资双方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能相对有效地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这种狭小的信用圈只是农村民间金融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选择,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资金缺口的持续增大,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必然会逐步向外部拓展信用圈。信用圈的扩大则会加重借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农村民间金融中的相当一部分信用活动不规范。其中信用欺诈就是农村民间金融信用不规范的一个突出表现。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运行机制不规范

1.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机构不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方式是没有办公场所,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没有在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这就是学术界为何将农村民间金融称为草根金融。农村民间组织中的这些不规范行为都应该是引起我们重视的,一旦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发生资不抵债,容易造成当事人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2.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日常经营运转不规范。我们知道金融行业是对智力需求比较高的,对风险控制是比较严格的。农村民间金融的草根性就注定其缺乏智力、人才的支撑,那么其在日常资金供给、风险控制等等方面肯定是无法科学合理的管控,高息揽存,盲目贷款。

3.防范风险手段不规范,金融风险积聚。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规避信贷风险时,采用的方法一般是提高利率水平,以高利率约束风险的发生,几乎没有采用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的风险管理方法。而当借款者出现还款危机时,贷款者和所有者常常会选择采用暴力等非正常的方式私下解决纠纷,却很少会求助政府的力量和法律。

(三)农村民间金融自发无序发展给国家和个人都造成不利影响

1.民间金融的高弹性利率会加重经营者负担,助长高利贷行为。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2.民间借贷容易诱发债务纠纷且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如无借据、缺乏担保、没有约定利率、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如果借款人丧失诚信,赖账不还,极易引发经济纠纷。当发生债务纠纷时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操作程序的简单不规范没有足够的证据去帮助受害方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农村民间金融的不科学发展影响到国家的宏观调控。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而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畸高不下,影响央行对利率的调控,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对黑龙江垦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启示及借鉴

(一)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首先需要民间金融地位的确立。提高民间金融的地位,要从改变对民间金融的固有观念和明确民间金融合法身份两个方面出发。一是改变对民间金融的固有观念。对民间金融的认识,有一点应该澄清,即民间金融不等于非法金融。二是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在改变对民间金融观念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承认民间金融,是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

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由此可见,我们现在要讨论的并不是要不要民间金融的问题,而是怎样建立、监管、规范民间金融,使其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应该从完善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制度、确立合理的产权制度、完善民间金融法制建设等方面全面创新农村民间金融制度,给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

(三)改变政府的角色定位

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的一些弊端为政府介入奠定了基础,但过多的政府介入又抑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这就要求解决好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或者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保证政府的介入行为是恰当而有效的。当前决策的基点应在于两方面:一是政府对民间金融要有正确的态度,不仅仅看到民间金融本身存在的风险,更要看到民间金融这种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二是积极转变监管理念,构建“服务型监管体系”。政府要积极鼓励民间金融活动,依法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在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的同时,提供业务咨询和引导服务。

(四)加强民间金融的监管立法工作

第一,完善民间金融监管立法。在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同时,需要监管法制建设同步跟进。第二,实施分类监管政策。实际上,同样作为民间金融组织,由于规模、业务范围、财务状况和资质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其风险水平也存在巨大差异。因而,监管当局应将它们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区别对待,确立合适的标准然后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第三,完善民间金融信息监测制度。监管部门应该及时掌握民间金融的规模和利率,通过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定期采集民间金融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为有关部门制订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数据支持。第四、构建民间金融的行业自律制度。从民间金融的发展历程来看,行业自律在辅助政府监管民间金融的过程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民间金融的特性来看,基于一定的亲缘、血缘、地缘发展而成,民间金融活动的参与各方通过非正式的信用约束往往比政府监管更有效率。

(五)推进民间利率市场化改革

民间利率市场化有三方面的好处:其一,有助于抑制农村资金“城市化”的倾向,使原来“逃离”农村市场的资金回到农村,相应地降低农村融资活动的利率水平。其二,可以引导部分民间金融“浮出水面”,向规范化、合法化方向发展。其三,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使其能够做到可持续发展。

(六)提高参与者的综合素质

规范黑龙江垦区民间金融发展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垦区农业经济发展,造福广大城乡人民,而农民在黑龙江垦区民间金融发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应该从提高农民教育素质、加强农民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金融素质等方面全面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技能,保证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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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张建君.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建设的现状、难题及改革措施[J].甘肃理论学刊,2012,(3):135-142.

收稿日期:2013-06-19

第6篇: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 农村 民间金融市场 问题 对策

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供给问题突出。尤其是在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之后,农户和乡镇企业货款困难问题进一步加剧。而国有金融组织的缺位为民间金融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非正规金融组织从实际产生的效果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及一些乡镇企业金融服务上的空缺,促进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民间借贷的敏感点就是利率,发生争执的焦点也是利率。银行利率是经过国家宏观调控指导意见的一种执行利率,而市场利率是根据物价水平,盈利水平自然变动的利率。现在“不超过银行四倍”的利率是以银行利率为基准点的,虽然上下可浮动,但仍是“固定”到银行利率基准点上的。这就难免有“银行”导向之嫌,不利于市场利率导向作用的发挥。无论如何,民间借贷的利率应是市场化的,市场化利率是目前世界各国银行追求的一个目标,民间借贷更应发挥其市场导向的优势。

2.农村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逐步从单纯的借款活动中分离出来,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从而扰乱了金融秩序。农村地下金融没有合法地位,只能在体制外畸形生长,很难满足农村资金的需要,而且地下信用没有法律保障,仍然是采用口头约定的简单形式,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而且地下金融没有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国家无法掌握其规模和问题,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首先农村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外,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其次,民间金融大部分都是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信用域极其有限,资金规模往往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

3.农村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农村民间金融往往有两种主要的形式,一是口头约定型。二是简单履约型。贷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的高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弄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4.农村民间金融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在贷款者对借款者的信誉及贷款用途难以知晓及控制,便会使农村民间金融风险加剧。一些用途不好、效益不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被银行卡住以后,非正规金融便为其融通资金,使国家的调控手段大打折扣。民间金融机构脱离了人民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存在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很高,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一是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二是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5.民间金融目前还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民间金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但建国以来政府对其活动经历了由禁止、打击、到默认而不提倡的过程。即使在改革开放以来,其一直作为地下经济的一种灰色状态生存。目前虽已引起重视,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也没有明确的业务管理部门,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存在缺少法律统一规范与有效监管问题。希望经济金融界人士讨论如何引导、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

6.金融供给机制与农村金融需求错位。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的深入,商业银行城市化趋势明显,保留的农村基层机构目的在于吸收存款,成为城市吸纳农村资金的渠道。邮政储蓄资金也大部分从农村流出。农村信用社几乎成为惟一支撑农村经发展的正规金融力量。但农村信用社受融资能力的制约,远远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农村信用社经营商业化倾向,也影响了其为农村经济服务的积极性。

二、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发展与规范的对策

农村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内生的制度安排,发挥了民间金融作用,促进了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在弥补农村资金供求缺口、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农村金融秋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我们有必要规范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将其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并将过量的消费性信贷引向生产性信贷。

1.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民间金融不等于非法金融,尽管现在的法律政策对民间金融仍然采取相对严厉的态度,但在法律禁止和正规金融已经占据的市场之间,民间金融仍然有广阔的空间。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民间金融也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而且具有自发性,在应对正规金融难以解决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时,民间金融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要放弃用正规金融一统农村金融的设想,正确认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要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为发展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民间金融,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可出台监管部门受权规章,允许民间借贷在给定条件下合法存在,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从而扩大政府财政税收,严格限制和取缔不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

2.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间金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问题,不单是一个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服务“三农”。一是立足于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二是他的功能是聚集农村、农民和农户的资金,并通过金融手段在“三农”发展中进行配置;三是应当使农民贷款尽可能地方便,自觉选择在“三农”中寻求资金出路;四是他能够自动化、开放的和动态的制度安排,随着 “三农”需求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组织结构和功能方向;五是组织体系应当具备自我风险控制能力,接受相应的监管约束。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力争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基本解决农户在农村信用社贷款难的问题。

3.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农村民间金融以其融资速度快,信息费用低,利率具有弹性,服务态度好,渠道广,回收快,资金利用率高等优点而经久不衰,但其具有高利贷、高风险、金融欺诈、隐蔽性强、不可控制等缺点,有时会影响农村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稳定。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是在农村市场金融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和农村民间金融调控是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和提高农村民间金融效率的重要措施。要使农村民间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融资需求。

4.继续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在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方面,一是立足小额信贷组织仅依赖政府或捐助者的支持终会难以为继的现实,建立合理的商业化运作方式,增强其交易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二是鼓励独立的小额信贷专业非政府组织开展小额信贷,形成金融部门和扶贫部门宏观管理和监控,稳定和发展一支小额信贷专业队伍,建立长期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基本金融信贷服务的机制。三是规范提高小额信贷运作机制,发展规模扩大、覆盖面增加的有利时机,建立扶贫专业的机构,引入小组还款机制,促进信贷资金的良性运行。四是成立小额信贷行业协会。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协调机构来协调和引导小额信贷的发展,这将有利于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规范小额信贷的运作,尽快结束小额信贷各自为战的局面。

5.建立农村民间金触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村存款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是保护小储户,防止挤兑现象;二是为处置出现严重问题、破产或濒于破产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为了降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公众信心。

参考文献:

[1]张玉凤:我国农村金融边缘化问题的思考[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4)

[2]浙江农村出现民间金融企业[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S1)

[3]杜 静:应当积极发展农村民间金融[J].金融教学与研究 , 2005,(03)

[4]谢鲁江:论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状况[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5.(01)

第7篇: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边缘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企业

相对正规金融而言,那些自发于民众之间,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规边缘,具有资金借贷性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边缘金融业务。

目前,边缘金融业务融资行为已经从当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给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决借款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演变成为以获利为目的的信用借款、担保及有价证券抵(质)押融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借款、企业集资、社会公众集资、高利贷等隐性借贷业务。可以肯定,边缘金融业务作为民间资金调剂的方式,对解决部分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其急、频、短的特征,弥补了金融服务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但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必须加以规范管理。

一、边缘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从企业融资角度看,边缘金融业务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和体制性原因。从个人投资角度看,金融市场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从而为边缘金融业务提供了大量资金来源。此外,国家对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特别是县域网点的收缩撤并也推动了边缘金融业务的较快发展。

(一)县域个体、民营等小企业发展迅速,融资缺口较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企业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县域和基层地区,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占GDP的比重已由过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3。但是,目前小企业贷款在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占比不高,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虽说经过几年的发展,小企业已经摆脱了发展初期财务管理不正规、信息管理不透明状况,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自我约束力不断增强,但这并没有改变有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印象,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大客户集中的取向,使银行越来越脱离了广大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私人银行,致使小企业融资缺口起来越大,给边缘金融业务发展带来了生存空间。

(二)金融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渠道并不十分通畅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在逐步面向“重点客户、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不但大大上收了贷款权限,还在信贷管理上实行了严格准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倾向,这使得小企业、小客户贷款难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县域中小企业难以具备目前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很难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担保或抵质押,尽而很难得到银行、信用社的信贷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从边缘金融业务进行融资。

(三)银行业信息收集过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视“软信息”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

边缘金融业务经营者非常重视借方“软信息”的收集,他们依靠人缘、地缘等关系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有效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软信息”较之标准的企业“硬信息”(财务报表、抵押担保及信用纪录等),对正确决策的作用更大。而目前我国银行往往只注重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抵质押情况等“硬信息”,忽视对借款人的人品、还款意愿等“软信息”的考查,导致不少有还款能力和意愿的借款人被拒之门外。同时,正在发展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财产,且嫌办理有效抵押或担保的手续繁琐,收费偏高,贷款审批时间长、环节多,因而不得不考虑边缘金融业务融资。

(四)银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的执行标准过高、过严

近几年,各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实行严格的信贷审批和考核制度,部分商业银行甚至不切实际地追求新增贷款“零风险”和“100%的收贷收息率”,片面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由于信贷权限上收,了解中小企业“软信息”的基层信贷员没有贷款权力,却要承担100%的收贷收息责任;而远离企业“软信息”的上级行凭企业“硬信息”决定是否贷款。其后果是信贷人员贷款越多,收回的风险就越大,导致基层银行机构慎贷、惜贷、惧贷,使得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取银行贷款,不得不转向边缘金融业务市场融资。由于商业银行上收贷款权,贷款审批主体远离申请主体,从而加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延长了贷款审批时间。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一般都具有时间急、频率高、数额小的特点,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不求助边缘金融业务。

二、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边缘金融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诱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行为,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终岁尾,企业和个人用钱的地方增多,在企业贷款难、无恰当的筹资渠道,而银行等主要资金融部门贷款权收紧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就有了挣钱的对象和时机,一些部门或个人便私下抬钱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虽然这种做法是被严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贷有当物作质押或抵押,当物的价值远高于贷款额,当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时,可以通过处理绝当物品而收回贷款,一般不会受到损失,从而使其业务违规难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边缘金融业务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特别是在当前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大多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而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行业风险过高

大多数从事边缘金融业务的企业是以个人和中小企业为对象,主要经营房地产、黄金首饰、股票证券、古玩字画、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业务,发展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同时,由于大多数的业务经办人员没有金融工作经验,对金融业务知识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对金融业务及金融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业务违法,哪些业务不违法,从而造成行业经营风险增加。

(四)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加大借款人的经营成本

因违规办理融资业务,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不仅造成存款分流,影响银行信贷的扩张能力,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因利率过高,造成行业利润失衡,也加大了以经营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负担,增加了经营风险。

三、规范边缘金融业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不难发现,在目前社会意识形态下的边缘金融业务负面影响,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只要正确引导,以市场为导向,对边缘金融业务加以规范,对非法融资加以遏制和制止,我们便可以完全掌握边缘金融业务的相关情况,使其成为金融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体系,建立充分竞争的金融秩序为目标,促使正常边缘金融业务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充分发展

实践证明,边缘金融业务正逐步扩大其体外运行的体系,并发挥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笔者建议:一是在正规金融机构过少,边缘金融业务较为活跃地区,鼓励成立社区(农村)合作组织内部的、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互助合作机构允许其承接政府支农资金,或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政策资金在乡村基层的承接载体或二次转贷单位,在保证国家农业资金直接投入到基层村社同时,加快对民间金融向社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构的改制。二是适当发展典当机构,充分发挥其对民营经济资金需求方便、灵活、快捷的融资作用。并对目前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典当业务的寄售行、旧物行等不合法边缘金融业务机构进行积极引导,创造多种条件将之“改良”为典当行或其他正当的边缘金融业务机构。三是根据民间信用机构发育程度和边缘金融业务法律法规,适时成立专门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机构化的边缘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边缘金融业务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充分竞争的现代金融秩序。

(二)监管机构要从稳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大局出发,共同强化边缘金融业务的行业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要明确界定正常边缘金融业务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笔者认为,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是判别正常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如果业务发展不会带来不良影响,则要将其追加为正常融资;如果有影响,通过跟踪监管,无转化可能的边缘金融业务,则要坚决取缔。二是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工作,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争取政策、简化手续、下放权限,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中小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局面。三是要强化金融市场秩序整顿,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四是要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严防边缘金融业务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五是要加强金融舆论宣传,倡导民众向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融资。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钱庄、乱集资等危害性,提高民众金融风险意识。

(三)按照市场要求对我国现行银行业制度进行重新安排

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尽最大努力满足正常的、有效的金融需求,最大可能地压缩非法融资的市场空间。边缘金融业务与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银行信贷权限放松,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萎缩态势,银行信贷收紧,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增长态势。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各基层行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地区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争取理解和政策支持,简化贷款手续和审贷程序,方便和保证那些有市场、有效益、有产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以求银企共赢。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则要立足地方,摆正市场发展定位,转变经营观念,避免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大力拓展中小企业市场业务范围,在认真落实小企业信贷指导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寻求自身发展的良机,压缩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空间。二是各商业银行应按《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负责中小企业贷款的专门机构,采取工资奖金与贷款回收挂钩、制定免责条款、废除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等办法,充分调动信贷人员营销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扩大小企业信贷服务范围。同时还要借鉴边缘金融业务的做法,贷前调查不仅要注意收集财务报表、抵押担保等“硬信息”,还应关注企业负责人的人品、管理能力、还款意愿等“软信息”,以与企业建立长期关系,发展关系型融资,开展循环信贷,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建议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根据企业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利率,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切实解决贷款操作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四是公布信贷资金流向、地区资金紧缺度等相关信息,合理引导边缘金融业务的流向和流量,增加民间资本融资渠道,整合民间资本的运作,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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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彬.关于民间借贷的思考[J].北方经贸,2002(1):28-29.

第8篇: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 民间金融;构建;作用;规范与引导

从2007年开始,国家执行了一系列从紧的货币政策,使金融信贷受到明显限制,这直接加大了个人和企业从银行获取资金的难度,进而使融资的方向转向民间。 受银根紧缩影响,部分企业和个人转而投向民间融资。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根据抽样调查测算,截至2007年末辽宁的企业民间融资规模为243.58亿元,同比增长8.07%,个人民间融资规模244.36亿元,同比增加17.1%。调查显示,80.6%的企业融资来源为个人,其余则为典当行、其他企业等;个人融资来源绝大部分为个人。发展民间金融,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不仅是扩大民间投资、增加就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促进中国经济、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构建民间金融的必然性

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资金供需两旺是民间融资存在的内因。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方式。资金供给方在缺乏合规投资渠道下具有通过民间融资获取高收益的内在冲动。尤其是2004年以来,股市低迷,CPI持续上升,先富起来的私营业主,将资金投向了获利较高的民间融资市场,甚至脱离实体经济运作而专门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加之政策上的原因,一些中小民营企业,特别是在相对成熟的领域,很难寻觅到比较好的投资机会。结果使得资金大量积淀在民间,而且大多以现金的方式游动。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是导致民间融资存在的外因。商业银行出于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的考虑,加强了贷款管理,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信贷集中管理,基层网点大量撤并,对非盈利县区及不良贷款高占比地区的信贷投放实行严格控制,国有银行对中小民营企业信贷支持的弱化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

民间融资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融资活动半公开化。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后中小企业资金的紧张,客观上促使民间融资更为活跃,用于生产投资、商贸活动的大额民间融资时有发生,民间融资行为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同并转向半公开化或公开化。二是融资行为渐趋理性。一方面,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趋旺盛,并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拓宽民间融资理性选择的范围;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对信誉要求很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使得民间融资违约现象很少。三是生产性融资比重高。随着居民财富的增长与积累,生活互的民间融资逐步萎缩,生产性融资比重不断上升。四是利率水平明显上升。据温州民间融资市场利率监测数据显示, 2004年2月以来持续上升,6月以后维持在14.4%左右。高息,成为民间融资的最主要特征。

二、民间金融的作用

(一)民间金融的正面作用

1.民间金融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明确指出,“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①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由于借款人与贷款人联系密切,因此便于对投资项目进行优选,并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加强风险控制。民间融资的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民间融资不仅能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其实,在金融压抑得不到改善的前提下,民间融资是一种达到次优的有效途径。资金在市场部门具有更高的价值或更加稀缺,就意味着该部门具有更高的生产率,那么通过民间借贷实现资金流动就是一种优化配置的过程。

2.民间金融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

因为完全以市场经济为依托的民间金融的生成和发育,打破了金融业原有的垄断格局,开创了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不仅给体制僵化和效率低下的国有金融机构施加了强大的外部压力,以示范效应有力地促进和启动了其向商业化转轨的步伐,更为重要的是,民间金融的介入可以使整个金融市场体系通过多元化产权形式之间的交易(竞争、谈判、重新界定边界)最终实现其整体效率。这是因为在只存在一种金融产权形式的条件下,无论人们如何努力,都不会出现实质性的金融体制变迁,改革只不过是在现存的金融体制内作些技术性调整,而不会形成制度性转换。民间借贷会帮助民营经济绕过僵化的落后体制,从而实现落后体制无法实现的效率,整个经济的效率因此得到提高,产出得以增加。除此之外,民间金融制度安排还与金融服务发展的根本要素相吻合,这其中的合理性在于: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而地方民间金融机构最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最容易低成本地了解地方民营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业的障碍。

3.民间金融促进了融资制度的创新

民间金融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从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我们不缺少劳动力,也不缺少资本,缺少的是一种把资本和劳动结合起来的机制,也就是说,缺少的是一种融资制度的创新和维系。中国相对短缺的资本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用,相对丰裕的劳动力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资本和劳动没有能够进行有效的匹配,各自的潜在优势难以发挥,这种匹配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融资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民间融资的繁荣是对金融压抑的一种市场反应,也是对落后金融体制的一种替代。因此,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体制弊病,使资金向最需要的部门流动,促进了融资制度的创新。

(二)民间金融的负面作用

1.民间金融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民间借贷自发性和不可控性的特点,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在贷款者对借款者的信誉及贷款用途难以知晓及控制时,便会使农村民间金融风险加剧。往往一些用途不好、效益不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被银行卡住以后,非正规金融便为其融通资金,使国家的调控手段大打折扣。例如,在2004年信贷不断紧缩的情况下,投资规模依然在不断扩大,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吸引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

2.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金融的本质是信用,由于缺乏必要的金融法规规范,民间借贷尚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都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因素,信用难以确立。同时,正规制度的缺乏也使民间金融中介和融资企业滋生短期行为,在高昂回报的刺激下,非金融企业以实业为名变相非法融资屡禁不止。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逐步从单纯的借款活动中分离出来,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从而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地下金融没有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国家无法掌握其规模和问题,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民间借贷繁荣最令人担忧的后果是其中的非法融资有自我制度化的趋势,使将来的改革成本无限加大。民间借贷虽然有利于缓解金融压抑所造成的扭曲,但每年近百亿的利息会形成相应的利益输送渠道,并足以滋生一个强大的利益集团。

3.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首先,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外,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很强的制度风险。其次,民间金融大部分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熟人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他们完全靠个人的感情及信用行事,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弄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

三、规范与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

(一)规范民间金融,加强政策引导

规范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是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金融业是个风险较大、容易出现“欺诈”行为的行业;任何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是需要监管的。我们过去不断地把国有大银行纳入正规的监管系统,而对民间金融则是让其自生自灭,或者一出问题就想到关掉它。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的,而它们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是它们被纳入政府(代表社会)对其进行监管的体系之中。从监管难度上说,民间金融实际上要比国有银行更加好管,因为可以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严厉的、有经济意义的惩罚,甚至把它关掉,而对国有银行,多数经济惩罚措施是没有意义的,也很难对其实施破产性处理。

金融监管部门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把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将优良的民间信贷机构吸纳为市场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则排除在外,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同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实行风险责任自负,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从而有效防止出现所谓的“苹果效应”:一个烂苹果不清除,坏掉一筐苹果。在鼓励民间金融发展的同时,要趋利避害,对与黑社会等非法组织结合,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予以坚决打击。

在建立金融监控体系的问题上,制度设计的前提是假定人们想“投机”、想“骗钱”,而不是假定人们会“出以公心、为经济服务”,只有这样,我们的监控制度才能真正做到防范“骗钱”的人,不让其得逞。

(二)正确认识民间金融,创新融资机制

对民间金融的认识,有一点应该澄清,即民间金融不等于非法金融,尽管现在的法律政策对民间金融仍然采取相对严厉的态度,但在法律禁止和正规金融已经占据的市场之间,民间金融仍然有广阔的空间。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如成立民间投资融资公司,因为它不仅可以基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能达到“招安”游弋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并不断壮大的民间借贷的效果。一般来说,民间投资融资公司的功能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担保;参与中小企业投资;吸收民间资本。在成立之初,政府也可参股,其目的在于有效带动民间投资,增强民营金融机构的信誉,使它们的经营与地方经济发展有效地结合。这样既唤醒了大量沉睡的民间闲置资金,又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构建民间金融的路径

发展民间金融,塑造多元化金融产权格局的具体路径应是底层推进。事实证明,经济改革、金融改革的一些实质性成果,如农村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度等,都产生于底层自下而上的改革过程。底层推进的意义在于:它能够通过人们之间“互不吃亏”的交易推导出一个稳定的制度结构,并供应可使交易费用更为节约的制度化规则。因为建立民间金融制度的实质内容就是放开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尽管建立内生性民间金融制度安排是较为可行的策略,然而由于国家与民营经济围绕国有金融与内生性民间金融的冲突与博弈会经常发生,所以构建民间金融制度的过程将是循序渐进的。

可见,民间金融不仅能优化融资结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对于民间金融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我们应正确认识、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管理,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2,(10):40-46.

第9篇: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

涉众型经济案件中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是处理该类案件的重要难点之一。通过对“福鼎会案”与“万家购物网”案的考察,可知对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实体认定,需要剖析经济行为的运行模式和获利来源的实质,并分析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再据此对其予以罪与非罪的准确定性。与此同时,亦应当从三个方面规范经济行为、加强对经济行为的引导和管理,加强对经济行为的监督和防范、遏制经济犯罪苗头,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实现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案件;定性;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F7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6004906

On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the 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s and Its Prevention

——Taking the“Fuding Biding Case”and“Wanjia Shopping Network”Case for Examples

LIN Zhikun,ZHENG Hui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Ningde City,Ningde 352100,China)

Abstract: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e or noncrime of the 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s is one of the main difficulties to deal with such cases.Investigating the Fuding biding case and“wanjia shopping”network case,we know that the entity identification of the 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which we need dissect the operation mode of the economic behavior and the nature of profit source and analyze its legitimacy,and then determine the nature of crime or noncrime correctly.Meanwhile,we should regulate economic behavior;strengthen its guidance,management,supervision and prevention against economic crime;give more publicity and raise public awareness to prevent mass related economic crimes.

Key words: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determination;prevention of crime

涉众型经济案件是对一类案件的统称,尽管法学界研究者常使用这一称谓,但是并未对其作出准确的概念界定。目前,对涉众型经济案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法学界,刑法学者的研究更多关注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众的经济犯罪。[1]根据公安部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9个典型案例和16种形态,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集中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同时还包括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证券犯罪以及农村经济犯罪和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涉众因素的经济犯罪。由此可见,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某行为危及了多数、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财产利益,触犯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而涉众型经济案件根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包含涉众型经济纠纷和涉众型经济犯罪两类。在司法实践中,涉众型经济案件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是该类案件的难点之一。笔者从具体案件出发,归纳涉众型经济案件定性争议的难点所在,再结合案例,分析涉众型经济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方法和认定标准,并进一步探寻减少和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具体举措。

一、问题的提出

(一)“福鼎会案”与“万家购物网”案引发的思考

“福鼎会案”,即福鼎点头镇民间标会倒会事件(以下简称“福鼎会案”)。民间标会又称“互助会”,是群众在亲友之间通过互助方式积少成多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一个标单通常由一个会首和数十名会脚组成。筹集的资金既不直接投入生产,也不直接投入资本流通市场,而是依托参与者之间的裙带关系或者相互信任,由会脚竞标。所出利息高的会脚可以获取标会所筹资金的支配权。获得资金支配权的会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自由支配筹集的资金,并按照竞标条件支付给其他会脚承诺的利息。2011年以来,随着房地产等上游产业的衰退,所集资投入上游产业的会钱难以还本付息,加上少数参会人员恶意透标,将标会的钱用于购房、购车等挥霍,甚至参加赌博,因而出现倒会事件。福鼎标会的倒会事件波及该市5万多人,会套会总共牵扯资金60多亿,实际涉案金额15亿元左右。本案系2011年11月宁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组织侦办的“福鼎会案”。

“万家购物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万家购物网”是浙江省金华市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旗下设立的网站。“万家购物网”并不直接提供商品服务,而是宣传其百业联盟运营模式,邀请商家加盟,让公众到万家购物加盟店消费。“万家购物网”在每个县域设一名区域商,由其推广介绍商家加盟。任何人只要填写一名“万家购物网”介绍人后均可以上网注册成为“万家购物网”开户会员,然后到加盟商处消费。网站要求加盟商上交会员所消费商品价格的16%,并宣称会拿出前一天上缴营业额16%中的10%均分给当天消费者,以消费满500元为一个积分返还点进行返还,直到会员原先所消费金额还完为止。另,该网站为了快速圈钱又提出“1元促销计划”的广告,即明确告诉会员每消费500元每天返还1元,500天内返还完毕。根据发展商家和发展消费者情况,“万家购物网”将商家和消费者分为四个层级:网站总部—各区域商—加盟商(含金牌商、金牌与普通加盟商)—开户会员,各区域商享受区域交易额15%返利,加盟商中金牌商享受其直荐会员消费额04%返点奖励,金牌则享受其直荐会员消费额02%返点奖励、普通加盟商需要努力发展会员成为金牌商和金牌后才能享受返点奖励。该网站极具欺骗性,要求商家上缴商品价格16%,其实很多商品利润空间根本达不到16%,商家就“羊毛出在羊身上”把这部分价格转嫁到消费会员身上,因此会员通过“万家购物网”所购买商品价格远比正常商品价格高。网站发展到后期存在着消费会员只要上缴16%商品价格的钱做假单进行“虚拟交易”,就可得到网站100%商品价格金额返还,没有店铺的只要拍个店铺照片随便提供个工商执照复印件就可申请成为加盟商。该网站的最终结果就是资金链断裂,致使大量被卷入会员血本无归。本案系2012年5月宁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组织侦办的“万家购物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倒会事件并非新闻。当前标会融资往往还裹夹着“公司”、“投资”和“担保”等外衣,一旦标会得来资金在外所从事上游行业资金链断裂,就可能导致整个产业的倒闭。倒会潮不仅易引发标会所在地民间借贷的危机,也会冲击所在地区的经济秩序,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引发当地银行业的危机。“万家购物网”打着新型消费模式的经营方式,如果按照其面上的宣传让利,作为会员的消费者将获益。但该网站目的是为了“圈钱”,里面大量“虚拟交易”和网站不及时返利的事实导致消费者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大量会员利益遭到损害,不仅导致消费者大量无休止的投诉,甚至严重影响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稳定。“福鼎倒会”案和“万家购物网”案虽然涉及不同领域:一个涉及备受关注的民间借贷,一个涉及商业领域的新兴消费模式,但是两案均有一定共同之处:其一,“福鼎倒会”案和“万家购物网”案均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且影响人数多、范围广、金额大,同属公安部规定的涉众型经济案件的范畴;其二,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福鼎会案”存在着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还是已经涉及金融安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争议;而“万家购物网”的运营模式仅仅是一种新型的销售模式,还是已构成一种传销行为,抑或是一种集资诈骗行为,也难有定论。换言之,类似案件都存在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行为界定不清的问题。

(二)涉众型经济案件定性难点之所在

“福鼎会案”和“万家购物网”案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案件,处理该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行为的定性。“福鼎会案”是民间借贷融资行为,民间借贷在我国一直有存在的空间。但是在利息越来越高,部分参会人员将资金用于高利贷或者非法活动,因而出现跑会等行为时,这种互助行为是否仍然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抑或已经发展成了涉及金融安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万家购物网”的运营模式仅仅是一种新型的销售模式,其发展会员必须填写介绍人并将会员进行等级划分并根据所属级别进行层级返利的行为是否已构成一种传销行为?由于其返利的无法实现,是否又衍化成一种集资诈骗行为?其推出的500元500天内返还的“一元促销计划”承诺也极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征。类似案件都存在难以界定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行为的问题。

理论界将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的案件纳入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1]31,[2]1112,将其称为疑难型刑民交叉案件。[4]涉众型经济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还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抑或为经济犯罪,这是处理涉众型经济案件的重要难点之一。涉众型经济案件定性之难点所在,即为涉众型经济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该类案件之所以定性困难,主要是因为其多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其行为往往具有合法经济行为的表现形式,其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如果过于严格,会对市场经济行为造成干扰,阻碍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但倘若对具有潜在危害的涉众型经济行为不加规范,一旦危害结果发生,就会涉及众多社会公民的利益,如果处理不当,还极易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当前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益朝多元化方面发展,涉众型经济行为层出不穷,这些涉众型经济行为不同于传统经济行为,其违法性判断更加困难。

区分犯罪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第一,判断行为方式是否具有违法性。如果其行为仅属于民法规制的范围,刑法对其未作规定的,那么该行为仅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如果该行为方式同时应受到刑法和民法的制裁,则需要进行第二步判断。第二步是程度的判断。对于违法程度,刑法分则往往通过“数量和金额”、“手段方式”、“社会影响”、“对象”、“结果”、“时间”、“地点”、“主观目的”、“动机”等方面体现违法性的严重性。[5],[6]77有的程度方面的规定刑法在罪状中已有明确体现,即使罪状未作明确规定的,最高司法机关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司法经验也往往有所规定。相比而言,界定行为的违法性是认定涉众型经济案件的难点所在。而在经济形式不断变化、经济行为日新月异的市场经济中,界定具体经营行为方式的类型成为涉众型经济案件定性的难点所在,也是该类案件区分罪与非罪的共同问题。

二、涉众型经济案件定性争议的解决思路

罪与非罪的认定是刑法学研究的任务。在讨论犯罪认定时,有必要探讨犯罪行为与民事违法性的关系。刑法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重大的生命财产利益”[7],因此,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联系到犯罪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在社会发展需要和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刑法立法者对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在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比较筛选,将社会危害性大、违法性严重的行为规定在刑法规范中,并制定与其危害性相匹配的刑罚。由此可见,犯罪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之间只有量的差异,没有质的区别。

尽管明确了区分犯罪行为与民事违法性质之关键所在,但在具体案件中,犯罪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之间的程度差异并不是不言自明的,准确定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违法并非易事。由于涉众型经济案件与经济纠纷紧密关联,使得其在实体的刑民交叉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下文以“福鼎会案”和“万家购物网”案件定性为例展开具体剖析。

(一)“福鼎会案”:合法民间借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福鼎会案”中,标会成员均是民事自然人主体,参与者都是自愿的,且对收益和风险事先均有认识,所有参与者都有均等参与竞标的机会,可以说标会参与者的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形式条件。但是标会参与者进行资金筹集,然后由参与者支配资金,并给其他参与者支付利息的借贷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抑或为非法集资行为,则需要对其行为方式作进一步界定。

区分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界定:第一,合同当事人。民间借贷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定的,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多具有比较稳定且密切的社会关系,彼此之间的认识程度和信任度较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表现为借款一方是特定的,而出资方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出资人,且一般涉及多人。第二,合同的形成。民间借贷行为中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协商,并根据自由意思表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形成口头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合同的成立一般由筹集方单方制定书面合同,并以此向所有社会公众发出要约,出资方对于合同的形式没有意思表示的权利,通过存款签字达成合同。第三,合同利率等内容。民间借贷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内容中的权利义务完全由筹集方一方决定,这属于民法上的格式合同。第四,资金的用途和去向。民间借贷行为中借款人往往将资金用于满足其生活需要或者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筹集的资金一般按照更高利率借贷给他人,或者用于其他资本投资等资产升值活动,甚至可能用于其他非法犯罪活动。

福鼎标会由一个会首发动,数名会脚参加而组成。会首一旦发动标会,只要具备资金,任何人都可以参加成为会脚,“福鼎会案”中就出现城关很多人员跑到点头镇去加会,甚至周边温州地区很多人也跑过来加会。参加标会的会脚需要提交会首发动时规定的资金。就这一点而言,可以说会首是筹款者,会脚是存款人。由于竞标有一定周期(或者月,或者日,甚至半日),但是使用标会资金的期限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可以说借款的期限是由会首按照其印制会单明确规定的。另外,尽管标会筹集的资金由会脚竞争轮流使用,但是在笔者看来,标会资金的使用者及其去向并不影响会首组织标会并筹集资金的行为,由会脚支配资金的行为不过是标会借贷给会脚使用的行为。尽管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对象可能有重复,但是标会支付利息的返本付息行为以及借贷给他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已经和银行的存贷行为无异,因此其筹款行为是一种变相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民间个体并无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因此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福鼎标会”的金额,其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以正常的标会形式收集资金的,属于变相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行为。当然在标会活动中,不乏部分人员利用投资者盲目追求利差或高额回报的心理弱点,实施各种诈骗方法,非法骗取、占有受害群众的投资款。这样的行为属于集资诈骗行为,如果达到集资诈骗罪的金额要求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万家购物网”:新型销售模式还是传销行为

“万家购物网”的运营模式是一种新型的销售模式,其发展会员必须填写介绍人并将会员进行等级划分和根据所属级别进行层级返利的行为是否已构成一种传销行为?由于其返利的无法实现,是否又衍化成一种集资诈骗行为?其推出的500元500天内返还的“一元促销计划”承诺也极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征。换言之,类似案件都存在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行为界定不清的问题。对于难以界定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行为的涉众型经济案件,不能完全依据其行为方式定性,也不能完全依据其影响定性,需要剖析经济行为的运行模式和获利来源的实质,分析其正当性和合法性,揭开其打着民商事行为或者经济活动的幌子而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面纱”,对其准确定性。

在销售活动中,通过抽奖、打折和返利等形式的促销手段并不少见。但是要申请成为“万家购物网”会员需要上线介绍人,加盟商根据销售金额及吸纳会员人数进行分级,并以此为根据支付加盟商不同比例的奖励金额,这与传统传销行为在形式上极为相似。如果认同“万家购物网”的行为是正常的促销形式,那么其属于民事行为,其促销手段虽有违市场经济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仍不构经济犯罪。如果“万家购物网”的行为属于传销行为,根据其网站的覆盖范围、涉案金额及其影响,部分行为人应当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断万家购物网站的行为是正常的促销行为还是传销行为,需要对其营销模式进行分析。

第一,运行模式。根据“万家购物”联盟返利模式,网站返还给加盟商和会员的资金来源于会员的消费,而加盟商为提高销售量和营业额,将上交费用转嫁在消费者(会员)头上。如果此模式能够一直运行,那么消费者能够真正享受促销优惠,如果网站不兑现或者不能兑现,则消费者的权利无法实现。“万家购物网”不仅未能实现对消费者的预期返利承诺,反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符合让消费者受惠的促销行为。

第二,经营的真实性。“万家购物网”推出“1元促销计划”,明确消费500元500天内返还完毕,但又宣称具体返利多少是根据前一天的交易额定,并且对每天的积分多少不予保证,且送完为止。在这一点上,公司的宣传前后不一致,误导了消费者。在具体的经营行为中,“万家购物网”按照后一种方式给消费者返利,而根据后一种返利方式,消费者受惠的可能性和受惠金额都是不确定的,且该网站有时宣称网站维护甚至停止返利,也即万家购物的经营行为不具有真实性。

第三,返利的可行性。购物返利的额度取决于上一日的交易额和有效积分权总数,如果交易额的增幅跟不上有效积分权数的增幅,就会导致返利额度越来越少,但事实交易额变化不大,而有效积分权数呈几何级数增长。网站用于返利的资金来源于加盟商向其交纳销售和服务金额的提成。要实现返利的持续跟进,需要后来更多的消费人数和消费金额作为补充,如果后期数量跟进不足,必将导致资金链的断裂而使活动难以为继。现有返利需要后期经营活动的跟进和补充的返利模式使得返利的可行性大打折扣。

经过上述分析可知,“万家购物网”的行为已经完全超出了促销模式的内容,与促销的目的和具体运作相左。“万家购物网”对以消费金额作为会员申请的条件,以发展会员作为加盟商的条件,并以发展的邀请人作为申请注册的必备条件等行为,已经是一种变相的传销行为。由于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范围广,应当追究相关领导者和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

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准确定性是处理该类案件关键所在,但是,以上两个典型案件,也同样促使我们认真反思另一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即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市场经济的不健全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要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必须从市场经济角度入手,发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问题,减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发生的土壤。此外,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决定了作为其他部门法后盾和保障的刑法具有谦抑性,谦抑性要求刑法仅有在其他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行政法)无法调整的时候才启动。因此应当尽可能地运用刑罚外手段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预防。要减少和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健全经济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经济活动。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规范经济行为,加强对经济行为的引导和管理

经济活动活跃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但是为防止经济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对经济活动进行正确引导。具体要求是尽可能少地干预经济活动,但是又需要对经济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确立标准,以防止违法经济活动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障碍。尤其对于新型经营模式的经济活动,一方面应当对其加以鼓励和支持,以实现活跃市场,满足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对新型经济模式的可行性和规范性进行及时审查,一旦出现与法律抵触或者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加以引导纠正,必要的时候应当谨慎对待,加强监管。

规范经济行为的渠道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市场监管主体应当及时了解市场经济活动变化,通过经济政策和制度对经济活动进行引导。市场准入部门应当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市场主体的准入资质。具体而言,工商登记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市场主体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以及资金的来源,且严格监测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是否在注册经营范围内;税收部门应严格审查市场主体的税收情况,质检部门要严格产品质量的检测。对于目前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的金融领域,在加强金融公司准入资质严格审查的情况下,经贸委和银监局应当对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来源和投资用途的流动进行严格监管,避免大面积的银行贷款和民间资本的卷入。另一方面,完善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和监管有章可循。对于尚无法律法规加以规制的领域,例如民间借贷,应当尽快立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实现对其监管,正确引导民间资金规范流转。对定性有冲突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协调一致;对规定模糊的法律规定应当尽可能具体详尽,明确适用标准和权利义务。

(二)加强对经济行为的监督和防范,遏制经济犯罪苗头

在引导经济行为的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当对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防范合法的经济行为演变为非法的经济犯罪,遏制经济犯罪的苗头。对经济行为的监督和防范主要由经济主管和监管部门进行。监管部门通过市场主体的税收状况、经营内容和盈利情况等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对于新型的经济活动,对其营利模式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分析其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是否有损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是否会破坏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秩序,是否会危机金融体系和经济安全。对于经营活动存在异常情况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并主动排查风险,及时发现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

在发现可疑问题后,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备案,且立即对经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济行为进行及时甄别定性。对于定性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披露。如果经营活动定性为合法,应当及时撤销相关检测,减少对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妨碍;如果经营活动被定性为非法,应当果断处置。对于曾经因为非法经营活动受过处罚或者备案过的市场参与主体,应当加重监管。

当发现有违法或者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时,相关监管机构应当果断处置,防止经济行为的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或恶化。具体而言,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备案,侦查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应当及时制止相应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纠正其不实宣传,维护市场秩序。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取缔资格、冻结财产等方式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或失控。在具体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各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

有关机构和组织在社会大众中进行与经济行为有关的经济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参与经济活动,防止其因为盲目轻信或者被利益所诱惑,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宣传内容既包括合法经济行为的形式、违法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包括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及其救济途径。尤其对于新型的涉众型经济行为,相关机关应当及时发现和研究违法涉众型经济行为的新形式、新特点,帮助社会公众认清非法经济行为的本质和危害,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对于社会公众受到损害的权益应当及时予以救济,且做好群众情绪疏导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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