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现状 改革 征管制度
一、前言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开始于1980年。随着30年来税收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也在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收人在税收总收人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同时,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比重不均匀,征收范围过于集中,这些不足严重影响了税收作为调节经济运行功能作用,这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所部允许的。因此,必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税法制度,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整体功能。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地位低
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收入的比例在不断增大,但是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仍然比较低下。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低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只占税收收入总额的不到7%,与西方发达国家的30——40%相比,明显较低,当然这与我国人们的个人收入有关。所以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例,增加人们的收入,使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全面、平衡的发挥。没有达到其设计税种的目的和要求,与其所处的地位是不相适应的。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不合理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是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个税的对象。根据不同的纳税对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确定了五类不同的税率,再加上国家扶助的免税和减税情形,这就暴露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的不合理:复杂繁琐的征税模式计算方式、单一收入个人与复合收入个人承担税负不均衡等现象。例如中职教师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按照自然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一只按月支付,二是按阶段支付,三是年终一次性支付。税法以月实际得到为应税收入,这样一来,自然支付模式一般就可能造成各月应税收入的不均衡和适应税率不一致,造成了个人税负的增加。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环节不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力、个人收入的税收监管力度不够,主要原因是是缺乏对个人收入的有效监管造成的。所以,预算管理部门应该深入了解各种成本费用,及时加强对有关公司的管理和沟通,能够动态的了解市场与成本的关,及时调节税收情况,同时要为经营者和经营单位服务好,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能够使税收收入与纳税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例如,《教师法》当中,对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只是作了比较笼统的说明,对于教师课外为学生开办的补习班根本没有涉及。相应的,《刑法》在此方面也只是空白。法律上的不足也就成为了一些教师长期以来为自己漏税行为辩护的依据。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就是保障财政收入,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但是这些作用充分发挥的前提条件就是要保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例,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占有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人们个人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所以就现状来看,个人GDP的快速发展,为完善和发展个人所得税,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测算,在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中,由于居民个人收入的增长和公民个人所得比重的提升,我国个人收入将在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中所占比例逐年增加,个人存款也在逐年增加。但是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仍然非常的低,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因此,我们要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完善和发展税收制度,增加富人税收比例,提高总体税收,使我国经济发展符合国家分配制度。
在我国仍存在着很大的税收对象群体,那就是向占全国百分之零点三的富裕家庭征税,这些家庭占有国家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资源和财富,同时应该承担大部分税收比例,只有这样才能在根本上实现税收的作用。事实上,在我国80%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职工工资收入,我国未来税收制度要在征管上“抓小放大”,把潜在的税源变成现实的税收。
我国已经基本具备科学化征管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在我国,只有强有力的税收征管才能保证好的税收制度,才能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比例。例如教师,采用均衡分摊法降低适用税率。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了税额,税率低,应纳税额就少。所谓均衡分摊法.就是将教师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课时费、奖金等,均衡地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以求达到减轻教师税负之目的。
四、结束语
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我们一定要做到两方面同步走原则,将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与强化税收征管同时进行,这样才能提高个人所得税收人比重,确保税收应收尽收。将分类所得税改为综合所得税,通过综合申报纳税的办法,对纳税源及时监控管理,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对税收的缴纳不得徇私枉法,对于那些隐性收入要实行明朗化,对于应缴纳的税收要适时收取,只有这样加快征管手段的建设,才能保障个人所得税征收,才能保障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安福仁,沈向民.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模式比较与路径选择[J].生产力研究,2012(2)
[2]陈利军,张薇.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流通经济,2011(11)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OECD;改革历程;借鉴观望
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股重要力量,OECDRevenueStatistics(1965~2007)显示,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就达到了26.1%,近些年来也一直趋于稳定,2006年该数据降到了24.8%。对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的公布数据,我国201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为8617.27亿元,虽然在营改增后,个税收入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在18个税种中位列第四位,但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6.9%,占GDP的比重仅为1.27%。因此,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制研究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来说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OECD成员国近期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
1.1在劳动所得税改革层面,呈整体税负下降趋势
1.1.1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降低。根据<TaxingWages2009>:<TaxBurdenTrends2000-2008>(税收负担趋势2000—2008)一章资料显示,OECD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级次从2000年的5.3档下降到2008年的3.8档,最高边际税率从2000年的45.4%下降到35.5%。1.1.2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也呈现出下降态势。2016年9月,OECD了<TaxPolicyReformsintheOECD>(2016年OECD税收政策改革),通过概括其34个成员国在2015年度中税收改革政策的变动,分析未来税收改革方向,为政府决策和学者的研究提供参考。其中针对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也反映出税收负担下降的趋势。2015年,包括比利时在内有4个OECD国家实行调低个人所得税最高档税率,还有部分国家降低了其他档次的税率。
1.2在股息及其他个人资本所得税改革层面,呈征税上升趋势
这一变化产生于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贯穿于OECD国家的个税变革之中,对于个人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制改革区别对待。2015年度中,瑞典、比利时、芬兰、挪威提高了股息及其他个人资本所得税率。例如比利时对持有期不满6个月的股票加征了一道资本利得税,而墨西哥则是通过对养老金做出特殊的规定进而减小资本所得的税基。
1.3除此之外,近年来OECD国家还通过扩大税收抵免、增加费用扣除项目的规定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例如荷兰,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来源于雇佣和住房的所得,其来往于住所与工作单位之间的交通费用、购置房屋所支付的贷款利息、个人收入保险支出等均可以专项扣除;对于来源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有限公司已发行股本扣除费用后获得的股息、利息和资本收益所得,可以扣除股息和资本损失;此外,一定数额的抚养子女的费用、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等,在以上所得没有扣除完的情况下仍可扣除。
2改革趋势剖析
2.1稳定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
OECD国家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并不乐观,经济增长低速、市场投资不景气、人口老龄化、失业率高、政府债务高筑的问题近年来一直存在。而税收政策一方面影响着财政收入,关系到公共设施建设;另一方面也影响着经济增长幅度。因此后经济危机时代,各国也将税收政策的主要目标转向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国际竞争力以及促进劳动就业。从上世纪80年代起,大多OECD国家就出现了通过降低税率、拓宽税基来减小税收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的做法,一直沿用至今,既能保证财政收入,又能提高税收效率。
2.2促进税收公平
个人所得税之所以得到各国的关注,除了其本身纳税群体庞大、税源来源稳定的特点之外,最主要的就是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其有层次的税率级次还是其规定的免征额等,均能够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是每个OECD国家都在做的事。对资本所得征税,一方面能够阻止劳动所得向资本所得的迁移,稳定一国经济;另一方面,能够减少避税机会,充实税收。
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1994年启用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今,先后五次调整相关税制,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税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急需进行新一轮的改革。
3.1税负不公平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逐项清缴”的方式,使得纳税人只需要按照不同的所得来源方式按照不同的税率分类缴纳。而实际情况是高收入者往往有多种所得来源,分类缴纳后其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往往比单一收入的纳税人较低。使得个人所得税看似公平,实则沦为针对工薪阶层的税种。且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容易产生许多“看不见的收入”,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并没有针对这种收入的政策,因此容易出现逃税、漏税现象。故不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3.2缺乏对家庭因素的考量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有利于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是指具有相似收入的纳税人支付相似的税款。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同样收入的两个家庭,一个是一人工作,一个是两人工作,却因为累进税率的原因而导致前者承担的税收负担大于后者,这就出现了因为纳税单位的选择不同而导致的税负不公平现象。
3.3缺乏对政策的响应
近年来,我国接连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来促进就业,增加国民收入,但政策却没有很好的反映在税收制度上。眼下,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下岗工人再就业、鼓励创业等均需要政策的支持。譬如对于生产经营年所得超过8万元的部分,按照个税征收的税率高达35%,明显高于企业所得税25%,十分不合理。
4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我国目前阶段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实体经济受到冲击较大、失业率增加、人口老龄化严重,同时对于高素质的劳动力需求较高但供给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该宏观考量社会现状,制定合理的改革方案。主要体现在,采用综合课征与分类课征相结合的模式、降低对劳动所得征税,增加对资本所得征税、区别长期资本所得与短期资本所得、细分扣除及抵免项目、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增强税制弹性以适应社会经济变化。
4.1奠定“降低税率、简化税制”的基本基调
指出我国税制改革的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与OECD国家降低税率、简化税制的做法十分契合。结合我国实际,要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畴,循序渐进的统一税率级次及税率,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化趋势,联动金融信贷、社保等部门建立纳税人数据库,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管。
4.2实施综合课征与分类课征相结合的税收制度
目前我国针对工资薪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针对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高达35%,与企业所得税的25%相比确实偏高。因此,为了增加我国在国际人才市场的吸引力、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建议实行将各种劳动所得包含在一起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并将税率设置在30%以下。一方面,便于税收征管,有利于实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收改革目标;另一方面,吸引海外人才流入,缓解国内对于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在资本所得层面,我国目前20%的税率并不算高。而参考OECD国家,针对资本所得征税的税率更是高达40%。因此我国可以考虑调整资本所得税率,同时还应区别对待短期资本所得和长期资本所得。对于持有期在1个月以内的,可以全额按照较高的税率征税,可以与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对于持有期在1个月到一年之间的,可以减按百分比征收;对于持有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长期资本所得,可以按照较低的优惠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方法鼓励纳税人长期持有,稳定股票市场、抑制纳税人对于投机性投资的炒作行为。
4.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我国目前以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忽略了对于家庭成员结构的考虑,在税收减免等方面是缺位的。未来在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下,定会有家庭结构的变化,因此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十分必要,或者借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将纳税单位分为单身、户主、夫妻联合等,由纳税人根据自家情况选择按照不同的纳税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让个人所得税真正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既能公平税负,同时又能助力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
4.4强化税制弹性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往往在计税标准、税率、扣除范围等方面多年不变,导致税收制度的灵活性不够,无法应对社会经济、政策的不断变化,因此可以通过固定课税制度的框架、根据物价指数等指标以及政策等修改税率、扣除范围以及税收抵免等。在国家大力提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情况下,可以将政策融入到税收制度中去。例如,提高免征额,促使纳税人将这部分降低的税款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去,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4.5强化对高收入者征税
高收入者往往所得来源广泛且形式多样,因此不便于征管,容易出现逃漏税现状,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落实。因此在当下“大数据”及“互联网+”的时代,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不断加强对于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在未来,势必要建成纳税人的电子信息系统,在这个信息系统中清晰的注明纳税人的所得收入来源、时间、性质、适用的税率,并做到与金融、社保部门的信息共享,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与生活紧紧挂钩,规范纳税行为的同时还可以杜绝违法收入。此种方法还能够为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苗晶晶.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其借鉴———以荷兰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14(12).
[2]王树锋,徐晗.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商业会计,2017(02).
摘要:根据目前国内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通过对个人(家庭)工资、薪金等所得以及支出的调查,分析研究符合我国民情、比较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国外个人(家庭)所得税实施办法的利弊得失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经历了多年不断的的修改和调整之后,现今世界各国以综合税制、混合税制、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等方法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运行机制。各国根据自己的现状选择适合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普遍要高于发展中国家,最为突出的是当今的美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制度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且具有代表性,它们采用综合税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本年度内,各种渠道所得的收入(包括劳动所得和资本利得),均汇总为当年的收入总额,经过个人(家庭)成本费用、个人免税及家庭生计等必须支出项目扣除之后的净额,再根据净额划分的不同档次,分别按超额累进税率方式进行所得税的征收。美国对于家庭生计等扣除项目还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即按照不同年龄层次作出了明确的限额规定,还对个人(家庭)申报方式作出了详细的扣除标准,也对每个纳税人抚养的家属给予个人宽免额。这种制度的运行和实施,即有利于国民生活待遇的平等及安居养老,又利于国家税收制度的稳步提升及经济发展,对全球个人(家庭)所得税的有效征收起到了积极的带头和表率作用。但由于美国个人(家庭)所得税计算过程比较复杂,一般的国民不能独立完成所得税的计算交纳,要通过政府部门或者说专业人员的协助才能完成每个人(家庭)所得税的计算缴纳程序,这无形中就增加了相关税收人员的工作量,为了更好的保障个人(家庭)所得税的计算收缴工作,美国要配备相当数量的税收工作人员,这样不仅加大了国家政府部门的支出额度,相应也减少了国家的税收净额。尽管如此,美国目前仍然采用这种方式,因为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仍然没有出台更好的个人(家庭)所得税的收缴办法。
二、国内个人(家庭)所得税实施办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分类税制,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了11个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并根据收入层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方式进行征收,减除适当的限额和基本保障费用的扣除。2008年新颁布实施的对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界定和限额的扣除尽管提高了标准但仍然不是比较符合国情的征缴办法,为此社会各界众说纷纭,国内专家、学者也在不断地探索和研究这个关键的社会问题,到目前为此仍然没有一套比较理想的、符合国家民众心愿的、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状态且能与国际接轨的新的个人(家庭)所得税的征缴方案,为此我们对个人(家庭)所得税征缴办法进行探索和研究。
根据现行政策,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限额采用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大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公积金等六项之后的2000元,税额的征收采用5%--45%不等的超额累进税率,这种方式本身就存在着很多不足,因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岗位、不同的编制等六项费用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别,这就意味着不仅现在不同的人收入待遇不同,而且将来的居家养老等就更加不同,这不仅不能彻底改善或者说缩小国民的生活差别,反而更加大了国民间的贫富差距。其主要差别体现在:
1.工资薪金的差别:对于工资薪金很高的人群,他们的真实所得不仅仅是现在的高出低收入所得人群的部分,他们可以根据收入所得的结余去购置房地产、家用电器等高档财产,还可以进行投资以获取高额的利润,在保障富裕生活的同时还能够得到额外的收入。那么对于低收入的人群,尽管可以扣除,但他们的真实所得根本就达不到交税的水平,而他们的收入所得连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都难以保障,不仅生活质量较差,又谈何购置其他资产或者说投资?!相对而言,工资薪金高、低的人群又怎么能够缩小差别呢?!目前实施的方法事实上根本没有起到任何帮扶的作用,而且会导致贫富差别越来越大。这就是造成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国情的主要因素之一。
2.退休待遇的差别: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高的人群,其所上缴的六项费用也高,那么就意味着将来退休后的生活福利待遇也高。而低收入的人群未来的退休工资所得和生活福利待遇都很低,有的甚至低于社会保障年平均数,那么高收入人群的退休所得要远远高于低收入人群的几倍甚至于是几十倍……这样的薪金扣除限额能够体现公平合理吗?能够全面实现老有所乐吗?这也是造成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国情的主要因素之一。
3.家庭人口的差别:对于相同工资、薪金所得的人群,其家庭赡养的人口
不同其实际生活水平也不相同。也就是说,如果收入所得都是2000元的话,一个人生活就过的很好,而二个人生活就比一个人差的很多,如果是三个人以上生活的话那么他们的生活水平就是差之千里了。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还没有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的问题,这也是造成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国情的主要因素。
4.文化程度的差别:文化知识能够改善生活条件,能够提高社会层次和地位,那么文化程度较高的人群收入一定是很高的,他们还可能有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等相关的额外收入,他们的科研成果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没有文化或者文化较低的人群的收入及社会地位相对来讲比较低,也不太可能有其他的收入,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是一对一的付出,他们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做其他的工作,就是普通的劳动人群。相对而言两者的收入是无法比拟的,这也是造成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国情的主要因素。
5.社会地位的差别:众所周知,社会地位的不同其价值的体现也有所不同,社会层次和地位越高其个人的价值就越能很好的体现,也意味着收入也相对更高。那么生活在社会低层的劳动人群呢?因其地位的悬殊其价值的体现自然也就有很大的差别。如果没有相关制度的制约,那么长期以往势必会造成两极更大的分化。也就是“贵族”永远是“贵族”,“贫民”永远是“贫民”。这种状态也是造成个人所得税不适合国情的主要因素。
6.区域经济的差别:我国目前尚处于发展中国家地位,为了更好的、快速的发展经济,所采取的方式是以点带面,即以少数的、发展较快的大中型企业带动全社会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就是先让少量的企业先发展起来,逐步带动和影响其他中小企业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区域经济的不同发展时期和状态,再加上区域物产资源的不同、地理位置的不同、气候环境的不同、交通条件的限制,区域经济差别更加显现。这就是区域经济造成的现实因素。
7.其他资产的差别:由于环境及家庭背景不同,部分国民能够拥有或者得到其他资产,包括:馈赠、遗产等等。这些资产的拥有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贫富差距,这种差距不是简单的、可以通过努力得到的,是完全没有能力赶上和超过的。这种局面就更加剧了贫富之间的差别,也就更加体现出个人所得税不适合国情的状态。
以上是对于工资、薪金收入所得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分析,这些都是目前直接影响个人(家庭)所得税征缴的主要因素,不一定很全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三、国内个人(家庭)所得税实施办法建议及措施
目前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项目扣除及限额界定应进行全方位改革,制定一套符合我国现状的、体现公民平等的、减少社会压力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制度,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程序,完善其管理机制和体系,使其具有真正贯彻实施的可行性。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周详的税收管理体系
1.制定符合国情的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是最为复杂的一项管理制度,它是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兴旺、社会的和谐分不开的。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才有利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健全,是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安居乐业的主要因素,因此,制定符合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利国利民,势在必行。
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征收方法有课源法、申报法、测定法和估计法等。而我国一直推行使用申报法,这种方法基于纳税人对自身收入的确切信息来纳税,一方面可以激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为税务机关提供便利,当然它也对纳税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纳税人能够准确计算自己的收入及所得,还需要确定属于哪种申报,是合并申报还是独立申报?!这就需要国家加大对税收体制的宣传力度,广泛辅导正确纳税的计算方法,对于实在不能准确计算的公民,给予适当的义务帮助,促使全民都能够正确完全纳税义务。
2.建立细致周密的申报体系
制定符合我国现状的税收制度,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重要因素,但光有制度没有切实可行的申报体系,也是一句空话,为此,在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的同时,还要制订周密细致的税收申报体系,以便更好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作。制订周密的纳税体系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佳办法,要想彻底解决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管理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网络控制,任何个人应税所得金额能够完全准确地显示在纳税征管体系中,避免造成漏税和逃税现象,也避免发生重复征收的现象,显现出对全体纳税人绝对的公平、公正。彻底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公平的权利。
3.完善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
制定符合我国
现状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和体系,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前期工作,其仍然存在很多不和谐与不切实际的因素,为了更好地实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必须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符合我国民情的配套管理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有序、顺利、完善和发展。
4.制定简单易行的征收方法
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是靠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如果制度制定的比较复杂,一般的国民不能理解也不能很好的运用,那么也是不符合目前国情的,因此,在制定相关税收实施方案时应考虑国民的整体素质和文化水平,让大家都能理解和更好的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完善税收的征收与管理。
5.制定公正严谨的奖惩制度
任何制度的贯彻实施都会存在一定的难度,究其原因是具体实施宣传的力度不够,还有其实施过程的奖惩制度不完善所至,为了将不同程度的阻碍因素制止于萌芽状态,在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健全之时,制定出更加严谨、更加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奖惩制度,对于积极参加如实缴纳税款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及适当的奖励,在媒体中广泛宣传,让全社会都了解、明白其中道理。对于偷税、逃税的个人应该采取果断的、严历的处罚措施,让人人都知道违法操作只能是咎由自取,是最可耻的行为。为保障个人所得税制度得以正常、贯彻实施。彻底解决国家税收的重大难题。
(二)确定细致的费用扣除项目
1.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
①应该首先扣除家庭生活的基本支出,支出金额可确定为上年度的全省或者全国的平均生活水平,如果有需要赡养的直系亲属,应该按照实际人数乘以基本生活支出的金额扣除,当然不同年龄的赡养需要确定相关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基本保障低收入人群的正常生活,才能真正缩小贫富差别。
②对于养老保险等六项费用的扣除,应全额由所在单位缴纳。政府可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以彻底缓解低收入人群的费用支出压力,也能够彻底保障全民养老保险等六项费用的政党交纳,增强劳动合同的签定与贯彻实施。
③费用扣除中应考虑家庭住房等基础设施的购置,因为每个家庭都要保障基本生活,如果没有住房也就是居无定所那么如何能够保障正常的生活,因此如果家庭在购置生活所必须的房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金额扣除,直至全额扣除之后的年限再开始缴纳个人(家庭)所得税,以缓解个人(家庭)的生活压力,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④对于家庭成员中有受到意外伤害或者特殊疾病的,应该停止交纳个人(家庭)所得税,直至家庭没有任何负担(欠款)为止。这样可以适当减轻家庭的压力,降低医院的负担,减少工作单位的责任,也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让老百姓更有信心去面对新的生活。⑤目前收入高的家庭可以有更多的资金支配,他们可以考虑外出旅游和取得更高的学历。旅游可以大开眼界,丰富生活;取得学历即能提高文化水平和修养,还能增长知识和阅历,更能够增加工资收入。但对于低收入的家庭,他们就不可能考虑这些问题,因为对于他们来说保障生活才是最主要的。基于此,对于家庭的正常文化学习的支出,也应考虑在税前扣除,这样低收入的家庭也能够考虑安排适当的学习时间和机会,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保障国民学习文化知识的欲望和要求,才能真正提升国民总体文化素质和修养。
⑥繁衍后代是每个家庭的社会责任,要想履行好这个职责就必须完成按照计划生育。但是生育子女是费用也是相当可关的,一些低收入家庭为了节约资金,不去医院进行体检,这样做经常会导致智障儿童出生,不仅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灾难,更给国家带来重大的负担,还能够降低国民的整体素质。与其这样还不如从源头给予支持和控制,让每个家庭都能够支付正常的生育费用,保障及时检查,优生优育,彻底杜绝不健康人口的出生。保障和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水平。
⑦自然灾害是在所难免的,当个人(家庭)遇到这些特殊情况时,应该考虑暂时停止缴纳个人(家庭)所得税,直至灾害的损失已经全部缓解或者排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国家的关心和帮助,才能真正解决灾害对个人(家庭)造成的实际困难,才能让受灾人群早日脱离困境,从而相对减轻国家的负担。
⑧对于个人(家庭)所得税,它与企业的所得税不同,因此应区别对待。对于个人(家庭)向社会捐赠扶助失学儿童、支援灾区等有益于社会的行动应该给予大力支持。尤其是一些小额的、善意的捐赠无需通过红十字会,它能够及时、方便的送达受助人的手中,在有依据且情况属实的状态下应该给予全额在税前扣除,并且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宣传,让这种有利的支持方式带动社会民众全体积极支持有困难、需要帮助的人群,让
全社会充满爱的关怀。
⑨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区域经济发展不是很均衡,各项制度的制定可能适应了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却不一定适应经济相对滞后的地区,因此个人所得税征缴制度的制定,应根据地区经济的差异制定相应的制度,以更好的协调由于区域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以便更加健全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制度。
2.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及方式
①个人所得税征缴税率
由于个人(家庭)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已经扣除了家庭基本生活费用之后,其征收的税率可不考虑超额累进税率,直接采用达到一定额度就按照其相应税率征收的办法。以达到简化计算程序便于全体国民的操作和运用,这样不仅有利于减少国家税收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财政支出,也有利于国家税收的收缴工作及时有效的进行和持续发展,更有利于国家税额的稳定和逐步增长。
②个人所得税征缴方式
可根据个人及家庭成员人数的不同制定出个人独立征缴方式和家庭综合征缴方式两种不同的征缴方式。家庭成员可根据本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个人独立征缴方式或者家庭综合征缴方式。这两种方式的制定首先是方便国民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征缴,其次还能够均衡全民家庭的收支以全面提高正常的家庭生活水平,再次还能提升全民征缴所得税的观念意识及整体素质,更能促进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及国家财政利税的持续增长。
3.对于退休人员的工资发放及其生活福利待遇
对于退休工资的发放,现有制度是按照所缴养老保险的金额比例和年限、上年全省平均生活水平等进行发放的,相对而言,退休人员的收入差距特别大。因为以前年度国家没有全面实施上交养老保险等政策和措施,各类单位、种类部门等上交的养老保险等均不平衡,退休金差距比较大。有此退休人员得到的退休金根本不能保障现有的正常生活水平。政府应当根据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不同进行调整发放退休金,以保障退休人员的正常生活和福利待遇。对于以前从事重要工作岗位的领导及其他特殊人员,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但增加的幅度和人数应该有所控制,不能够大面积、多范围的调整增加。只要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全民均衡的小康水平。只要这样我们国家才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的完善国家体制、体系,更好地创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刘克崮委员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提案,2009.3.19来源于人民网.
[2]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2007.12来源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未知.
关键词 哈萨克斯坦 个人所得税 单一税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见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中的,由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税法是统一立法,各种税收都是在新税法当中,除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将关税独立立法,其余的税收法律制度都在统一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当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中的第六部分,称作个人所得税,这一部分共分为四章。其中第十八章是对哈萨克斯坦个人所得税收的一般性规定;第十九章规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个人收入来源的所得应当缴纳的税款;第二十章规定了不纳税的个人收入所得;第二十一章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新税法的效力,“税法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
由上可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是调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务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中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条款、总统关于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的命令、各地、州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的条令等规范性文件。所以这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为研究所作的广义表述,具有学理上的价值。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单一税
单一税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罗伯特提出的,是指按单一税率课征,单一税主要特点是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简化征管。豎哈萨克斯坦个人所得税的单一税改革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2009年正式执行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为10%的单一税率,实践表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目前,采用单一税制的国家日渐增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单一税的特征主要有:
1、税基为非生产税基。单一税征税范围不是纳税人的全部所得,而是设计了各种扣除,对所得减去成本费用的余额进行征税,只对个人的消费部分征税,从而使税基成为非生产税基也就是消费税基,其优点在于能够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2、税率一般为单一比例税率。纳税人都按单一税率纳税,一般情况下是采用单一比例税率。
3、限制税收优惠,税基未受削弱。单一税取消或限制了对特定投资行为或消费行为的税收优惠,例如哈萨克斯坦就加大了对这些税收优惠或针对特定纳税人的税收特惠,没有因为对这些行为给予过多的税收优惠,降低了税基削弱程度,而是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较大程度地使税制更趋中性,税负更加公平。
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内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中,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条文单独作为一章列在税法的第六章,被称作“个人所得税”。这点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独立为一部法律是不相一致的,称呼上也有所区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从第一百四十一条到一百七十四条是介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条文。豑这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的介绍、课税对象的介绍。
2、税率。2009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基本不变,依旧是10%,但是改变的是减少了个人财产,比如基本的生活物品、非物质财产到不动产等个人所得的征收种类,这一改变,虽然不大,但是对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的多数人来说,个人所得税是有所减少的,税负也是减轻的。其中个人所得的红利税降低到15%,个人所得的利息税也降低为15%。
3、收入所得税款的扣除及其顺序。第一,纳税人的收入所得税款的扣除。第二,工作人员的收入所得税款的扣除。第三,非扣除形式缴纳所得税的收入。包括:第一,财产税;第二,个体企业获得的收入;第三,律师和私营公证处获得的收入;第四,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获得的其他收入。
注释:
刘剑文.财政税收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169-170.
解学智.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7-8.
陈志楣.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80-81
关键词:税收制度;缺陷;税制结构
至今,我国税收制度经历了数次改革,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仍存在着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税制结构的缺陷
(一)税种结构不科学
经过多次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为辅助税种的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且现行税制已经实现了与世界接轨。
但是,从主体税种的收入上看,所得税收入近几年仅维持在20%的低水平;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近几年一直维持在近70%的高水平。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在充分发挥收入功能、保障税收大幅增长的同时,也弱化了所得课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此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而来源高收入者的比例还很低。2002-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3年平均为50.93%。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
(二)主要税种存在的问题
以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例: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优化中应该格外注意的一个税种。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人、分所得项目分别征收方法,不同项目之间的税率不同,税负轻重不一,存在问题很多。在整个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偷逃税范围最大、各方面干扰最重、征收难度最大的一个税种。而增值税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增值税的设计与征管环境不配套,致使偷税、避税、逃税现象大量存在。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水平和税收征管环境状况看,增值税征管成本较高,税收损失严重。
(三)税负结构不合理
与大部分国家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我国增值税的税负设计明显偏高,个人所得税税负设计虽然不算高,但由于税收级距较小,实际起到的调控作用倾向于一般收入水平者,边际税率水平显得偏高,从实际税负水平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占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
产业税负不公平,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中,在国民经济发展的结构变化中,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比重下降,第三产业的比重上升。
(四)征管方面不合理
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征管环境不完善,征管手段落后,征管人员素质偏低。
自1994年新税制运行以来,随着征管模式的变革,各地都在征收管理上下了不少功夫。但是从实际运行状况看,许多地方还停留在征管大厅的建设层面,计算机的配置既不能满足需要,使用效率也不高,在税收干部队伍中,征管人员能力偏低,征管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扭曲现象。由于各级政府存在着事权与财权的划分,过于关心本级政府能使用的税金的现象普遍存在,越权减免税、截留、拖欠中央税收,鼓励多入地方金库的做法相当普遍,从而使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正确执行大打折扣,税收弱化问题相当严重。
二、税收立宪的欠缺
目前我国宪法中只有第56条对税收进行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税收立宪的起源及其本质来讲,税收立宪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很难说我国已经进行了税收立宪。
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立宪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税法领域行政法规占主导,而法律占次要地位的局面,这一立法现状在世界各国都是罕见的。在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潮流之时,大力加强税法领域的法治建设势在必行。
三、环保设计的缺陷
我国现阶段补偿环境侵害、调节污染者行为、筹集防治污染资金主要是通过排污收费制度现的。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污染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千方百计逃避监管。排污费的征收主要是集中于大中城市的企业,大量小型企业和非企业污染主体,由于涉及面广,监控难度大,缺乏有效的监管。排污费的征管主要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
目前资源收费政策着眼于微观环境,征收主体偏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收费标准低,征收面较窄,渠道单一;征收管理混乱,主管部门职能交叉,部门利益冲突严重。
环境税发展才刚刚起步,严格说来,还不存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与环境有关的税费有消费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在资源税方面,其性质被定位于一种级差调节手段。一方面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开采量,客观上鼓励了企业对资源滥采滥用,造成了资源的积压和浪费。另一方面,税率过低,税率之间的差距没有拉开,缺少以引导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目的的专门税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过窄。优惠措施注释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实施效果。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税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已不能与我国日益发展的经济形势相适应,我们应认真研究当前的问题及形势,从而扎实有效地完善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关键词:收入差距 税制调整 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税
经济学中的主流观点之一,认为经济增长与收入差距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因果关系。经济衰退和增长乏力很重要的原因是收入差距过大引起的需求不足,使得总供求不平衡;因此,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通过缩小收入差距,达到增加有效需求目的。作为经济追赶型国家,中国在过去3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把“增长是硬道理”作为首要经济目标,并没有将缩小居民收入和财产差距作为首要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
目前,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结束,正在向经济中高速转型,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在国际和国内经济总供求失衡,总需求不足的条件下,需求侧管理政策必然涉及到收入差距问题,通过缩小收入差距,扩大有效需求是解决总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思路和途径。在这个阶段,中国是否应该提升缩小收入差距这一社会政策的重要性,很值得考虑和研究。
一、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1月20日公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报告中,关于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城乡差距继续缩小一段中的数据,按照全国居民五等份分组,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情况如图1所示: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重要途径,笔者理解就是缩小高收入群体与中等收入、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尤其是要缩小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的差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
二、逐步缩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差距的政策目标
基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以及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的必要措施,在保证经济中高速增长的基础上,将逐步缩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差距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目标。
在“十三五”规划期间,要完成7000万贫困人口脱贫的攻坚任务。这一任务的完成,实际上就是通过脱贫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客观上应该缩小了低收入群体与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在“十四五”规划中,建议提出将高收入群体与中等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倍数缩小的明确指标要求,即:高收入组是低收入组的8倍,是中等偏下收入组的3.5倍,是中等收入组的2.5倍,是中等偏上收入组的1倍。
三、目前中国税制对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很小
总体来看,目前中国税制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很弱,如不加以调整和改革,将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
中国税制的间接税和直接税比重相当,各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40%多;相对于美国这种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中国间接税比重相对较高,而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尤其是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都是很低的。2015年,中国的间接税三大税种: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占总税收比重48.8%;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占总税收的28.6%,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占总税收的6.9%(详见图2)。
中国的这种税制结构,在收入分配上具有明显的累退性。由于间接税的税负主要由居民消费环节承担,收入越低者负担的实际税负越高;反之,收入越高者负担的实际税负越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重点课题《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征管条件研究》报告中的数据:2012年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户现金消费占平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88.88%,随着收入的提高,消费占收入的比重逐步降低,最高收入户所占比重只有59.01%。这种税制的累退性表明,中国现行税制不仅难以调解并缩小收入差距,而且增加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税收负担。
(二)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调节收入差距功效很低
财税研究界对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效应研究,基本上一致的判断是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上发挥正效应,但功效不显著。比如,詹新宇、杨灿明的研究结论:运用MT指数方法对1985-2013年的基尼系数对比分析,发现税前和税后基尼系数的差值(即MT指数)非常小,均值为0.0003,最高也仅为2005年的0.00031,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调整的作用整体上是正向的,但其正向调整的力度并不大。
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效不显著的主要原因:一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是工薪阶层,以2014年为例,65.34%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对于高收入者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个人所得征税是薄弱环节。 二是实行分项计征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高收入者征税的累进税率。从现行税制税率的设计来看,十一个分项计征项目,只有三项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对于其他八项所得,尤其财产类收益所得都实行的是比例税率。三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还处于代扣代缴为主的模式,高收入和多元化收入税源的监控体系基本处于真空状态,税源管理粗放,监管措施不力。
根据以上分析,为了使我国税收能够更好地发挥调节居民收入和财产差距的作用,应该从调整税制结构、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完善财产税制度四个方面入手。
四、中国税制结构调整将朝着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方向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在我国税制中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在保持宏观税负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近两年来,由于全面的减税政策,实际的税收占GDP比重已经由2012年的19.4%下降到2016年的17.5%),对税制需要进行结构性调整,在逐步提高直接比重同时,降低间接税的比重。在目前国际经济和国际税收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的竞争力与税收制度设计和税收负担有着很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税制结构的调整――降低间接税比重和提高直接税比重,已经到了一个重要的窗口期。
中国税制的调结构是财税改革的重头戏,调整税制结构,不仅要对直接税进行改革和完善,同时对间接税也要进行调整。概括地讲包括:对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对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对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整合和改革,对“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的规范和立法,对消费税的完善等。可见,本世纪中国税制的结构性调整实际上涉及到中国税制中所有主要大税种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肯定地讲,不是一个小工程,而是一个大工程;不是“速决战”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一个“持久战”。
五、个人所得税如何在缩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方面强化力度
提高个人所得税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主要包括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和强化征收管理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是两者互为另一方面的前提。税制设计和完善是征收管理的前提条件,而征收管理能否实施又是税制设计的前提条件。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个目标是在1996年“九五”计划提出的,至今已经跨越了5个五年计划,依然在改革的进程中。关键点应该是征管条件推进落实的比较慢。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依靠整个社会,尤其是银行系统有关个人信息必须与税务系统能够共享,税务机关在能够全面掌握个人各类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实施综合计征。目前这一税收征管的准备和信息系统的建立正在推进。
对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几个热点问题,笔者认为:
(一)不宜再统一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简称免征额)
2006年以来,我国曾三次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2006年从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由2000元/月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月。仅2011年免征额调整就减少了6000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此,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都大幅度减少。
结合国家统计局对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数据,目前个人所得税只是针对年所得收入在42000元以上(月收入3500元)的人征税,也就是大体相当于对20%的高收入群体和少部分中等偏上群体征税,对低收入和部分中等收入群体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
从上述分析可见,考虑到整个税制结构调整的要求,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还需要研究,不宜统一笼统地再提高。最重要的是,为了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的公平性,在实行了综合与分项计征税制改革后,将有针对性地对一些支出费用,在综合计征基础上进行抵扣,以尽量精准地减轻部分纳税人的负担,这种制度设计是比较公平、规范和科学的。这一改革已经在设计和制定方案之中。
(二)对财产性收益征税管理
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相关性比较高的是对个人财产性收益的征税管理,这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软肋”,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重点之一。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中,虽然已经都涉及了这些财产性收益,但由于没有实行综合计征,累进税率并没有很好地全面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同时,由于税收征管制度的条件不够,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及时掌握个人的全部收入信息,因此很难在综合计征的基础上计算累进税率,这样,使得高收入者来自财产收益的部分,只能按照低档税率征收。
税收征管的难度还来自经营主体的收入费用化问题。比较普遍的现实做法是,一些企业利润长期不予分配;有些投资人和公司创办者只领取1元年薪,而将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如购车、购房等开支从企业出账,客观上规避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这样的做法,需要通过税制的完善和强化税收征管来加以控制。
(三)强化税源监控的社会管理
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控,有赖于全社会的信息管理共享和纳税环境的优化。这绝不是税务机关自身能够做到的,所以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和政府各个部门的通力协作。而顶层设计是首要的。
目前比较现实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能否与税务机关共享,或者是在什么条件下共享,通过怎样的合法程序共享?这些制度设计还在研究之中。这些问题的解决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前提条件,否则税源监控不到位,综合计征就无法真正实现。
(四)修改和完善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
现行中国的《税收征管法》主要针对企事业纳税人,相对缺乏针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相关配套法律措施。包括税收债权保障措施、反避税措施中自然人主体的缺位,税收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的规定等。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修改和完善的同时,税收征管方面的相关法律也必须修改和完善。
(五)中国的纳税人意识有待提高
多少年来,中国的老百姓已经习惯了缴纳间接税,相对地比较抵触直接税,这样的纳税意识是将间接税改为直接税的最大障碍之一。为此,需要大量地普及财税知识,让老百姓认识到为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要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也要从经济原理上说明公民为什么要纳税,它的经济实质是老百姓购买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用于自身的消费,就像购买粮食和食品一样,只是购买的方式不一样而已。提高中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是税收制度改革和结构性调整的重要前提。
六、房地产税收如何缩小财富差距
根据李实课题组的研究,2013年的财产差距的基尼系数接近0.7,并且他认为财产的差距会继续扩大。如何来使这种财产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控制甚至缩小,确实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被认为是调节财产差距的重要政策工具。从理论上分析,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增加了持有人的税收负担,使房地产持有者的成本增加,在房地产供求基本平衡状态下,这种税收负担基本上难以转嫁给需求方。持有者成本增加会将拥有过多财产的人的收入集中在政府手中,同时也会降低财产多的人的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房地产税能够调节财产差距。
在实践上,房地产税能否真正达到调节财产差距的作用,还有赖于房地产税制的具体设计。这其中涉及到:房地产税制的目的――是以筹集收入为主,还是以调节财产差距为主?以前者的目的为主,房地产税将采取普遍征收的制度设计;以后者目的为主,将采取对多占有房地产的少数人征收。另外,不同目的下的税率设计也会不同。在前者的目的下,采取较低税率比较合适;而对于后一个目的,则要采取高税率或者累进性的税率。当然,房地产税的目的也可以两种目的兼顾,这样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会有多种方案的选择。目前,房地产税制的方案依然在讨论和设计之中。
参考文献:
[1]詹新宇,杨灿明.个人所得税的居民收入再分配效应探讨[J].税务研究, 2015,(7).
[2]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北京市地税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研究院联合课题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征管条件研究[R].2015.
关键词 税收公平 生计扣除标准 人均超额累进税率
文章编号 1008-5807(2011)03-027-01
一、税收公平的理论基础
税收公平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税收公平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受益原则、能力原则和牺牲感受原则。
(一)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是指以收益标准评价税收制度是否公平的原则,即谁该收益谁纳税。
该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是十分困难的,主要是因为:如果按受益原则,公共支出的结构要与纳税人对公共品消费的偏好一致。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偏好不同,不可能有一个能适用于所有人的公平税制。
(二)能力原则
能力原则是指以能力标准评价税收制度是否公平的原则,即按能力纳税。
在能力原则前提下,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可以从以下标准入手:(1)所得标准。(2)财产标准。
(三)牺牲感受原则
牺牲感受原则是以纳税所感受到的牺牲程度的大小为标准来评价税收是否公平。
对牺牲感受的原则有三种测量标准:(1)绝对均等牺牲。(2)均等比例牺牲。(3)均等边际牺牲。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缺失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差别、抑制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流向高度集中和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明显并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一)所得金额相同,税负不同
1、纳税人设计的公平缺失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以居民个人为单位来设计的,而居民个人收入的高低并不能真正反映其负担能力的强弱。因为目前居民个人是以家庭为基本生活单位的,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强弱必须与其家庭的总收入、赡养的人口、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和教育支出等因素相结合,从这些因素中综合确定。
2、不同的奖金发放方式导致税收负担不平衡
国税发[2005]9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奖金,诸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等,一律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显然,这一规定将会使同一金额同一性质的奖金由于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的不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造成税负不公
1、个人所得税不同项目间的费用扣除不协调
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扣除、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分项扣除制度,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没有费用扣除外,其他所得均有不同程度的扣除。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不同的项目间的费用扣除并不协调。其次,对于相同收入不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扣除相同费用,无法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2、相同的扣除标准导致的区域间税负不公
2008 年3 月1 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整以后,将中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定为20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看上去似乎是非常公平的,但是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它忽视了地区之间收入、物价水平差异大的特点,统一免征税额标准不尽合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进方案
(一)以家庭为纳税人取代以个人为纳税人
1、以家庭为计税单位进行计税
由于家庭是居民个人的基本生活单位,所以一般来讲,居民个人税收负担能力的强弱,生活品质的高低,不仅取决于其自身收入水平的高低,同时与家庭成员的整体收入水平和赡养的家庭人口密切相关。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必要从纳税人这个基本要素出发进行改革,以家庭为纳税人取代个人纳税人。
2、以家庭为计税单位进行费用扣除
在费用扣除标准上,也可考虑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教育支出、医疗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一经确定之后可随物价指数挂钩浮动。同时,对于外籍居民和境外工作人员有必要同本国居民同等对待, 执行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1、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引进生计扣除规则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计算中,允许扣除的费用通常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第二类则是用于养家糊口的生计费用。我国应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办法,科学设计扣除额,引入生计扣除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再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扣除额的大小可以随着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
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同样是纳税人的劳动所得,但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费用在不断上调,而且为九级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的扣除却始终未变,显然对从事不同工作的劳动者是不公平的。综合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劳动报酬所得可由不足4000时扣除800增加至扣除1200,并采取累进扣除的方式,稿酬所得同样适用。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等生产要素所得,则也可以向此方向靠拢。
参考文献:
[1] 冯曦明.从公平视角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财会研究,2009,(5).
[2] 陈拂闻.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想.财会研究,2009,(20).
关键词:纳税主体 边际税率 级距 税率结构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情况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
1.分类税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即将纳税人的全部所得按来源划分为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及其他共11类。
2.多元税率
根据这种所得划分,个人所得税征收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
(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的分析
1.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情况
边际税率指超额累进税率表中每一级的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多元税率模式,致使边际税率具有较大差异。作为劳动收入的工资薪金的最高边际税率最高,而对偶然所得适用固定的20%。边际税率在工资薪金中表现虚高易降低纳税人工作积极性。
2.超额累进税率中的相邻级税率差
3.超额累进税率中级次和级距
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相邻级税率差因所得来源不同呈现较大差异,且其规定混乱、不具有规律性。在税率级次上, 与其他所得相比,工资薪金级次偏多。税率级距上,工资薪金中最大级距是最小级距的17.3倍,这不仅有碍低收入较低人群的利益保护,也有碍于税收发挥自身的调节功能,缩小贫富差距。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率中的不足之处
(一)工薪阶层等低收入群体为纳税主体
所得来源相同或性质相同,但因名义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这就造成相同所得但税负不同的结果。如纳税人全部所得为工资薪金的税负将低于全部来源为劳务报酬或稿酬,但当收入高于10000元,稿酬所得的税负则以远远低于前者;当收入在20000元以后,劳务报酬的税负也开始低于前者。据此,相同收入水平的两个纳税人,以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项所得为收入来源的纳税人的税负明显小于仅以工资薪金为惟一收入来源的纳税人。
(二)累进税率级次过多
在个人所得中工资薪金占主要地位,相较于其他个税发达的国家,我国的累进税率具有级次较多的特点,如工资薪金设有七级,而英国、美国、日本仅为五级。过高的最高边际税率与级次之间的关系不容忽视,当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高于8万元时适用高税率45%,其他所得(除工资薪金、生产经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外)实行比例税率。
这导致收入较低的工薪族在纳税人中成为大多数,加剧不同收入群体间的不公平。并且税率级次繁多复杂,实际运作难度大,与我国相关部门征收、管理水平相距甚远。
(三)纳税人遵从度不高
我国个人所得税级距小、税负重,这将严重影响纳税人遵纪守法的观念和依法纳税的意识,降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程度。如缴纳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按20%征收,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0%征收,超过100000元的部分按35%征收。高税率使纳税人承担过高的纳税负担,易发生违法纳税或拒绝纳税的行为。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完善
(一)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降低边际税率
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由45%降到25%。在监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纳税人可利用多种手段少纳税或不纳税,实现拒绝或违法纳税的意图;同时45%的最高税率明显偏高,在实践中很少运用。
二是同一税率适用于同一性质所得。如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均应按劳动报酬的税率征收。合并同一性质所得可提高税收征管机关的工作效率,同时使纳税人承担更为合理的税负,实现税法缩小贫富差距的目标。
(二)缩减税率级次,扩展税率级距
我国税率设有七级,其中20%和25%两个级次适用最多,其他级次尤其是高税率级次大多不具有运用的可能性。若设为五级且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调整税率级距,不仅简化税收制度,更增强了此制度的实用性。
(三)优化个税税率,以家庭为单位
单身和已婚的纳税人收入相同但税负不同。我国税收制度应尽可能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包括婚否、固定收入数额、共同生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等不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计算整个家庭的应纳税额。这样更有利于税收公平。
参考文献:
[1]张倩.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问题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
[2]张东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04).
[3]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兼论“起征点”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J].财政研究,2010,(04).
无论是在哪一个国家,个人所得税都是所有现行税种中最主要的税种之一,也是普遍征收的税种。然而,在现阶段国家队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并不是很理想,甚至造成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严重地影响了我国财政收入的提高。因此,很有必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进行分析,提高征管水平,促进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税制
0 引言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国家躯体正常正常运行的决定性和关键性因素,但是,处于如此重要地位的税收却由于不平衡的负担和不恰当的课税导致经济发展中出现税收危机的现象。国内外的经济学家普遍的官邸啊乃是认为税收的目的是调节税收和筹集收入。
1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按照收入的来源可以分为财产所得(有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增值所得)投资所得(有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所得以及储蓄利息所得等),是分类税制的一种。每个项目有各自的征税方式、费用扣除标准和所按照的税率等。有的实行比例税率的同时有实行累进税率。最高实行比率税率方式的税率可以为45%的工资所得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40%,个体户、工商户的经营、生产所得等所得的35%和红利股息和利息等所得的20%,所以,税负差别较大,税率的形式较为复杂。我国最高的税率可达45%,与周边国家或者地区相比,如香港和新加坡等地区最高税率只有约20%,我国税率的偏高不言而喻。
2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
2.1 调节贫富差距的税收作用减弱
据我国相关税务局的最新权威显示,我国第四大税种的地位已经成为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囊中之物。薪金、工资的来源占到超过税收的40%。换句话说,当今社会的主要纳税人就是工资薪金的阶层,他们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工资,社会地位处于社会中间阶层,然而,上层阶层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约5%,仅仅是工薪阶层的一小部分。明确纳税人的收入是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的最重要的问题。由于统计纳税人的真正所得全部收入是非常有难度的,工薪收入者之所以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柱,是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包括如今大部分公民收入与银行的个人账号没有发生直接明显的联系,工资等收入以现金取得的方式较多,难于控制纳税人的收入。另一方面,公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引进了多元化的收入渠道,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相应的统一银行账号,银行方面没有弄清楚,管理税务人员就更加弄不清楚征税情况[2]。
2.2 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呈现低比重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当时我国国民经济的各项指标都是跻身于世界前列的,是国民财富增长和国经济总量最迅猛的一段时期,可是此时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在以国际为标准的话依旧是属于偏低的行列。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比重没有达到7%的时候,与此同时,在发达国家这一收入已经占据了总收入的30%以上,而当时的发展中国家也有10%左右的比重。本来应该在经济发展中起到自动稳定器作用,并且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作用的个人所得税却出现了制约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严重情况,究其原因,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占GDP和财政收入的比重太低。由此出现了这种岌岌可危的现象。
2.3 亟需改善的税收制度
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是国内当前征收税收实施的两种方法,税收征管的手段比较落后,在扣缴、审核、申报等方面的制度仍然不够完善,这些原因的产生导致了税收征收的预期效果很难达到;如果纳税人不自觉对税收情况进行申报,那么同一纳税人即使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内取得的应归入税收范围的收入都无法进行汇总统计,乃至在落后的,征管手段不到位的地区还会出现征管缺失的情况。因此,各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3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对策分析
明确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征收结构等方面出现的不合理的情况,当务之急就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解决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分析探讨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具体对策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3.1 依靠法律的权威性,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绝不手软
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打击和查处是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搞好的关键部分之一。在执行税收的征管过程中,严格做到不越权减免税、不收过头税、应收尽收、依法征收,加大打击抗、骗、逃、偷税等违法行为,对一些大要案、大涉税的偷漏税人,法律部门一定要做到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不可以以罚代法,法外容情。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问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防更多的人怀着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
3.2 加强对现金和实名制的管理,落到实处
加大对银行卡的使用,进一步推进对现金的管理体系,另外,储蓄采取应该采取实名制的认证方式,同时,实现各个金融机构间的税务透明,各种金融机构、银行、税务部门之间做到完全联网,互相沟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明确、轻易做到了解每个公民的实际收入,达到全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标,真正的发挥个人所得税所特有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总之,落实储蓄实名制和现金的管理工作刻不容缓。
3.3 当今的税收征收制度的模式需要更加合理化
分项税制模式征管效率低下、缺乏公平等不利因素,税收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3]。另外,我国目前税务的征管手段、征管能力和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等仍然不是很完善。所以,完善的可行方法就是启动综合所得课税加分类所得课税的主辅所得税混合模式。这是一种能够完整、全面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水平和能力,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和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的税制模式,巧妙地利用了向混合制先过渡,再以综合制的发展为基础的税制改革模式,解决了我国税制模式存在的缺陷。
3.4 设计科学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结构
可以通过适当提高税收中减除费用的标准、将税率档次设计为五个等级,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低税率、少档次的税率模式。在这些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还应该保险、医疗、教育、住房等综合因素考虑进去,真正实现科学合理的税收。
【参考文献】
[1]王慧.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与改革[J].商业文化.2010,7(4):272-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