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金融监管数字化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创新
在金融领域不断拓展的时代,信息科学技术与金融工具相结合,从而形成了新的金融发展模式,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伴随着人们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越来越多的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的金融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在效率、服务、成本和市场参与度方面更具有优势。但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方式,并没有解决困扰金融发展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风险难以控制等问题。金融创新往往是为了躲避监管而产生的。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大部分是由于金融监管的滞后与缺失造成的。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时代,金融监管的创新问题亟待解决,能否适应新的金融模式的发展,必将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未来产生重大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
自从互联网诞生以来,网络经济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一种趋势。网上购物、网上信贷和网上银行服务等互联网金融的雏形开始显现。谢平(2012)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它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因而将对现有金融模式产生深远影响。
在过去的20年内,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经历了两次巨变。
(一)传统业务网络化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我国互联网金融实现第一次快速发展,主要标志是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业务的出现。
传统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推广网络金融服务,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使得民间金融的生存空间更加狭小,但这并没有阻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进一步繁荣。
(二)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
21 世纪10 年代以来,突破传统金融创新的枷锁,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初见端倪,典型的代表包括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
1.移动支付。作为新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使人们摆脱时空和地域的限制,特别是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使得商业银行作为传统的社会支付平台的地位有所下降。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交易与结算对接,通过网络服务提高效率,保证交易安全并有效地降低了成本,受到买方和卖方的追捧。更重要的是它解决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难题。截至 2013年1月,中央银行累计发放了 223 张第三方支付牌照。
2.社交网络。社交网络的核心是人际关系,它将抽象的社会关系具体化、数字化并不断延伸,扩大相互之间的影响。社交网络通过互联网构建信息共享和更新平台,从到传递再到使用,往往只需极短的时间。
3.搜索引擎。传统的搜索引擎是根据客户的需求匹配相应的信息,将不相关的信息过滤掉,通过筛选提高信息质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搜索引擎与大数据、金融咨询、贷款资格评定等金融服务相结合。
4.云计算。金融分析需要大量数据支持和较强的数据处理能力,云计算主要特征是计算能力强、存储空间大和信息服务完善,它能够同时处理各种数据,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并对信息进行甄选和分析。
二、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模式是金融创新的新发展,是金融领域的延伸。从历史的经验来看,金融创新总是伴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在金融监管滞后的情况下,总会导致各种乱象发生。
(一)潜在风险的导火索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金融交易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的产品错综复杂。再加上虚拟程度高,交易对象的潜在风险难以预测。二,与金融机构的业务相比,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合法性难以确认,不乏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许多非金融机构借互联网金融的便利,非法集资,误导投资人,埋下金融危机的隐患。
(二)削弱货币政策的控制力
电子货币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逐步兴起,对传统货币发行机制构成挑战,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的格局将被打破。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时候需要对货币乘数、货币流通速度和货币需要量进行测定,其本身就有很大的难度,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多采用数字化,货币资金的划转几乎在瞬间能够完成,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使得可供测算的货币数量减少,增加了货币当局制定货币政策的难度。
(三)信息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对比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集团容易遭到系统内部和系统外部的双重攻击。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信息安全问题尤为重要。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高度电子信息科技的基础上,每一个环节,如网络硬件、网络运行和数据传输,如果遭遇技术困难或者病毒入侵,都可能使系统崩溃、操作异常,从而导致客户敏感资料泄露和资金流失,引发一系列金融事故。
(四)非法交易活动频繁
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程度高,金融机构主要是通过客户预留的密码或者电子证书来识别客户的身份。这种交易的隐蔽性不利于金融机构对客户的真实身份进行认证,一旦被非法分子利用,容易造成客户的损失和虚假交易。
三、传统金融监管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不足
(一)传统金融监管的滞后性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将金融创新推向了一个,使得金融监管机构措手不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种类繁多,然而大部分金融服务得不到传统金融体制的监管,充分体现了传统金融监管的滞后性。P2P信贷服务企业、大众筹资网站等非金融机构通过社交网络为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却不受金融监管的约束,也没有资金限制等基本准入门槛,只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营业。监管的空隙必然使得监管部门无法及时进行风险识别和处理,更不用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现行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监管格局是由中央银行牵头,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业监管。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混业经营已成为一种趋势。金融混业经营不仅导致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化,而且也使金融监管的重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三)传统金融监管措施缺失
1.监管政策法规缺失
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速,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法规明显滞后,政策缺失必然导致监管真空。
2.监管手段不足
互联网金融模式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现交易虚拟化、对象全球化以及跨时空快速交易,给金融监管当局带来很大难度,传统技术手段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变化。
3.监管队伍欠缺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需要监管当局配备一批网络技术和金融监管兼备的复合型人才,从目前的情形来看,监管人才队伍无法满足实际监管的需要。
4.国际合作机制不健全
互联网将各国金融市场连成一个整体,金融国际化使得金融监管不能局限于本国的金融市场,还应加强国际合作。
四、金融监管的创新发展
(一)以新的视角审视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价值是倡导“开放、平等、分享、协作”,最大程度得实现效率和公平,而不是金融交易的单纯虚拟化。互联网金融模式拥有强大的活力和特有的创新之处,与传统金融模式有显著的区别,并不仅仅是传统金融模式的补充。金融监管当局应该以全新的视角审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本质是“安全”与“效率”的博弈,在衡量二者的利弊事,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原则。
(二)建立新型综合监管模式
新型综合监管模式包括综合监管机构和综合监管体系,能够适应互联网金融跨界经营的需要。尽管互联网金融模式对金融监管带来了更高的挑战,但是摒弃我国分业监管的基本准则会造成现有体制的巨大变动,还会耗费高额的成本。在坚持分业监管的基础上,新型综合监管模式应该逐渐推进,慢慢贯彻落实。首先,加强“一行三会”的协同合作,坚持信息共享和联席会议等合作机制。在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减少目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情况。
(三)坚持审慎监管的理念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美国推行审慎宽松的监管政策,取得不错的效果。类似于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审慎监管的理念也值得借鉴。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门槛高,而国内缺乏其他合理的融资渠道,使得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瓶颈。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推动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应运而生,并受到企业和各投资者的追捧。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低,有效地缓解了融资难问题。适当宽松的准入门槛能够扩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范围,增加产品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传统金融产品的发展趋于成熟,实行严格的监管规范有利于控制风险。对于起步较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若不加以区分,照搬现有的规章制度,将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监管当局应该坚持宏观审慎监管的原则,以防范系统风险为重点,适当减少约束壁垒,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来提高市场活力。同时,把握监管尺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利用风险评级和市场规则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优劣。
(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消费者与金融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所改善,但无法逆转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不平等的地位。传统的金融合约看似公平,但实际上对消费者不利,而良莠不齐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市场更加深了市场参与主体间的不平衡。一旦发生经济纠纷,高昂的维权费用会让消费者望而却步,消费者往往充当最终受害人的角色。为了实现金融市场的实质公平,金融监管当局可考虑对金融消费者实现针对性保护,适当加重金融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信息资源是互联网金融模式得以迅速发展的关键,面对目前出现的消费者金融信息等安全事件,监管当局应予以重点关注,增强非金融机构的责任意识,加大对违反规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惩罚力度。对于消费者而言,掌握金融相关知识,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才能得到更好的金融保护。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 2012, (12).
[2] 冯娟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J].现代金融,2013(4):14-16.
[3] 陈海强.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的创新发展[J].宁波大学学报.2014(1).
[4] 汪振江,张驰.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J].兰州大学学报.2014(9).
1.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特征。
互联网为金融建立了一个开放、高效、包容的平台,减少了金融服务的成本,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拓展了金融服务的领域,延伸了金融服务的长度,深化了金融服务的内涵。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长尾”渗透到社会各层,特别是在小微金融服务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
2.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更加突出。
互联网金融在行业和业态之间跨度较大,一个产品或一项业务常常涉及证券、保险、银行、非银行等多个领域。以阿里巴巴旗下的余额宝为例,是基于人民银行监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建立,但资金投资对接类型是证监会监管的货币基金,而投资主要投向是银监会监管的银行协议存款等领域,是一款跨三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
3.互联网金融资源进一步脱媒。
互联网平台上的资金供需双方信息通过社交网络和传播,信息被搜索引擎进一步组织和标准化,供需双方通过互联网直接联系和匹配,不需经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同时还突破了传统金融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只需一台连接上互联网的电脑、手机或PAD,在任何时间与地点,用户就可享受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服务,让越来越多区域性的、分散在各地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
4.互联网金融让信息更为对称。
互联网金融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和技术优势,在互联网上获得的大数据能够提供足够的客户信用判断依据。这些数据包括第三方平台上的信息数据,物流公司的配送数据,第三方软件公司提供的记账数据信息,甚至可以包括社交网络平台上的行为数据。同时互联网金融能够借助信息技术的手段和方式,更好的分析分散、海量的客户需求和偏好,定制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现象。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
目前,在国际上尚无准确的英文概念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对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交易行为,主要从法律制度、外部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信息披露等方面完善相关监管措施。
(一)发达国家的主要做法
1.美国:立法为核心。
美国已经形成了从市场准入、日常监管、退出机制所组成的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美国对于互联网金融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由货币监理署、美联储等监管部门,国民信贷联盟协会等行业性自律组织在其履职范围内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在监管方式方面,以实施现场检查为主、非现场检查为辅的监管方式。由于互联网虚拟化、数字化的特点,现场检查会综合考虑业务的风险性及产生问题的具体内容进而采取特定的处理措施,包括实施检查的监管主体的级别、人数、检查频率等。非现场检查是采取现场检查的基础,监管机构往往会采取分析数据等方法对相关业务进行间接检查,以最大程度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2.英国:适度审慎。
英国的监管方式较为单一,其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金融行为监管局进行监管。在监管原则方面,以适度审慎为基本原则,将对传统银行业的监管方式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也体现了英国法律制度的包容性与灵活性。同时,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章程、制度等对协会成员起到极大的约束,对于规范行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德国:行业自律监管。
互联网金融业务成熟度较高的德国,并未因为互联网的特殊性而做出新的规定,其监管模式参照的是传统金融业务。根据《德国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德国央行与联邦银行业监管局互相协作,共同监管。德国央行负责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联邦银行业监管局负责行政法规。同时,德国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网络媒体协会(ICTF),作为民间组织被授权检查德国互联网上的各种内容,并为从业者提供标准和建议。
4.日本:注重整体有效性。
日本对互联网金融实施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由政府部门负责构建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等规章体系,实施严格监管方案。日本金融厅、日本银行、通产省、邮政省和法务省及其下属机构在其履职范围内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从行业规划、风险管理、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等层面推动整体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同时,法律明确了交易秩序维护的责任制度,针对欺诈、逃税、洗钱及其他与保护金融消费权益相关的不法行为,制定了惩戒措施。
(二)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特点概括
1.注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制度设计的层面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律约束的范畴,以金融行为的合法性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最基本要求,并将此视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此类国家往往以现有银行业监管制度为蓝本,结合互联网虚拟化、数字化等特点,通过补充或修订法律以使原有的监管规则能够适应互联网技术运用给金融业带来的创新变化。
2.发挥行业自律性团体的作用。
在透明的法律环境下,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强调网络信赖性和安全性。此类监管方式往往投入的监管资源较少,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约束也较低。并且,通过赋予行业自律性团体一定的监管职能,达到推动行业整体发展的目标。
3.强调信息公开透明。
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严格的注册登记审核准入制度,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规定了重大信息的强制披露义务,保持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4.注重信息安全保护。
以市场为主导,以技术保障为核心,构建全面、高效的信息安全策略。将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运用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之中,完善公共钥匙基础设施,维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启示
(一)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对现有的法律体系做出相应的修改完善,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范围,厘定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规范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修改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规章制度。例如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交易者的网上身份认证办法,电子合同有效性确认准则等多方面的规章办法。
(二)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须切实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混业金融的联合监管。实施分类监管方式,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模式以及涉及风险类型,实施部门分类监管,各司其职。重视行业自律,金融监管部门可加强与小额信贷行业,银行、证券、保险业协会,互联网商盟等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的沟通及联系,借助行业协会的约束力,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自身行为。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扩大信用体系数据采集范围,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基础,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包括交易记录、支付记录、评价记录等,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拓展社会信用体系内涵,在建立基本的行业规范标准和基础法律框架之上,构建一个包括信用系统、登记注册系统、信息披露系统等多个领域的完整信用体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发展,降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
(四)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毫无疑问是欧元创建以来,最为重要的国际金融市场发展事件。人民币在很短的时间内便成为全球第五大最常使用的国际货币对投资者产生了深远影响。中国的资本市场日益开放,同时卢森堡作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投资基金中心,已经成为推进全球人民币投资的领先金融中心。
日前,卢森堡代表团在上海举办了一场研讨会,与银行及基金管理公司共同探讨在国际金融领域深入开展战略合作。卢森堡金融推广署CEO马可宁接受了《东方企业家》杂志的采访。
《东方企业家》:卢森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扮演怎样的角?
马可宁:卢森堡是一个全球的金融中心,是欧盟的成员国。国家虽然小,但是从整个欧盟成员国的角度来说,我们是其中一份子,面对的是5亿消费者人群。在5亿消费者的欧盟大市场当中,人才、货物、服务还有资本可以自由地流通。
有数据证明,有来自27个国家143家银行在卢森堡运营或者通过卢森堡作为基地进行运营;有来自不同国家的4000个投资基金,通过卢森堡发行基金,或通过卢森堡向欧洲更广大的市场发行基金。同时,卢森堡是欧洲排名第一的基金分销中心,在全球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另外,从债券的发行来说,有来自于一百多个国家的53种货币的债券在卢森堡的证券交易所发行,所以卢森堡也是领先的债券发行中心。
《东方企业家》:作为中国进入欧盟市场的理想门户,卢森堡能够提供哪些金融服务?
马可宁:从全球金融服务中心的角度来看,第一,我们聚集了来自于27个国家143家银行;第二,有4000支来自不同国家的投资基金,在卢森堡发行,或通过卢森堡向欧洲更广大的市场发行;第三,我们在欧洲也是排名第一的基金分销中心,在全球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
第四,从债券的发行来说,卢森堡的证券交易所有来自于100多个国家的债券在此发行,可以用53种货币发行债券。
从卢森堡监管政策角度来看,也是十分开明的,我们拥有最大金额的人民币投资基金,达2963亿元人民币。2013年11月,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授权批准第一个RQFIIUCITS(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之后,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于2014年11月首次批准UCITS基金通过沪港通进行投资,也正在考虑拓展深港通,从而将率先允许国外投资者通过港交所对中国公司股票进行交易。
一、我国金融创新的特点
1.政府为主题的金融监管为背景监管不足或许会导致财政的不稳定性,但过多的干预,将会使金融创新的发展在最被金融市场需要的时候受到阻止。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必须携手并进,以确保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共同的增长及稳定。政策制定者必须在增加金融创新工具和维持金融市场稳定之间寻求一个最合适的平衡点,在实施监管的同时也要以促进创新工具的竞争力,减少服务成本为目标之一。在我国,由于市场的不完善以及金融结构的不健全,所以仅仅凭借市场化来实现金融创新非常困难,真正的金融改革也就离不开政府作为导向,政府干预和监管是必然的选择。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非常成熟,整个市场都是由利益驱动作为导向。所以,如何正确避开管制促进金融创新显然更加适合他们的金融机构的需求。
2.金融创新工具种类少我国金融机构建立不久,引用的金融创新过于简单,另外居民对金融机构的选择不多也使得竞争力不足。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创新下的金融狂潮带动下,我国也引进了一定范围的金融创新工具,但由于国家政策不同、经济体制不同、发展环境不同、人文文化不同,使得同样的金融创新工具在我国实施难度增大,最终被广泛接受的种类也较少,产品质量也不高。拿“以房养老”来看,我国老年人思想更加封建守旧,对金融创新这种新生事物的概念不了解,对未来不确定的预知和其他多方面原因使得老年人参与这种保险的顾虑比起西方发达国家更大。
二、分析我国“以房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
“拿来主义”使这些直接从发达国家照搬来的金融创新在我国实行期间产生了很多困扰,针对不同问题需要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然后恰当的进行改进。比方说以下三种较突出的问题。
1.政府给予的政策支持不足无论是对老年人还是对金融机构来说,政府应该在立法和税收上提供优惠条件。同时政府应建立一套适用于维护老年人居住权的保障法,使老年人在面临投保后遇到的问题时能受到优先保护。完善的法律制度将会带来有强度的金融监管,保险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条款正确地对老年人客户的房产进行评估并且支付足够的现金补助。不过,正如我们所了解的,金融监管必须掌握好平衡点才能既促进经济发展又控制好风险。所以在另一方面,这一概念推出初期,金融机构必定要在人力物力方面投入大量成本,为了使这种金融创新能够健康的实施,相应的优惠方案,包括税和贷款利率以及其他各种财政补助都应该得到政府的支持。任何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障都要求政府能以某种方式承担,以此来提升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信心,加大抵抗风险、挽救损失的能力。能够激励相关单位,包括房管局、民政局、人社局以及保险部门等机构对这项服务的推进。长此以往,其他金融创新工具也会得到更加熟练以及更加适应我国市场的操作方式。
2.政府对老年人提供的老年公寓服务不够当老年人办理“以房养老”的金融服务之后,可选择得到现金补助或接受专门的老年公寓服务。如果是没有儿女照顾的孤寡老人可能更偏向于直接得到养老服务。然而不少报道指出我国养老机构并没有使老年人得到应得的照顾,这样将会影响老年人的消费者需求,也就是说这将减少他们想通过出让他们的房产来改善生活质量的意愿。所以,对养老类型的房产以及养老服务,包括医疗、日常生活、精神抚慰等都要加大投入。只有老年人对这项金融服务产生了信任感,才能给“以房养老”带来可持续性的发展。
3.房地产市场预期的不确定性我国正面临着一个不确定的房地产市场,甚至伴随着很多看空的预期。这会给保险公司在反向抵押方面带来更高的风险。国家统计局7月的70个大中城市房价变动数据显示,房价下跌的城市已经扩大到64个。各城市陆续出现限购解禁、二套房降首付等类似救市举措。而老年人由于对房地产和金融市场的不了解以及从众效应的影响,即使房价下跌的现象并没有真正大面积出现,老年人客户群体也会因为未雨绸缪而不交换出自己的这份固定财产。从金融机构方面看存在着风险控制问题,比如对于银行来说,住房按揭贷款风险与时间成反比,而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却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加大,导致金融风险控制的难度较大。此时政府如果给予支持,并且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那么健全的法律机制以及大量培养出来的保险精算师和金融分析师等人才则能帮助金融机构推出一些对冲因房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金融工具,更能增加该金融创新项目的可行性。
三、结语
网络银行最早兴起于美国。就目前而言,网络银行可分为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纯网络银行;二是分支型网络银行,即现有的传统银行设立的网络银行,是在传统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或部门经营网上银行业务,并且配备相应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将传统银行业务和创新品种扩展到互联网上。我国目前的网上银行大都采用第二种模式,还未出现完全意义上的网上银行,也就是说我国的网络银行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
二、网络银行面临的风险
(一)传统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在网络银行经营中呈现出新的特点。1、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未能按照与银行所签的合同履约等造成的风险。2、利率风险,是指因利率变化而对银行收益或资本造成的风险。3、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在其所承诺到期时,不承担难以接受的损失就无法履行这些承诺,从而对银行收益和资本造成的风险。4、价格风险,是指因交易完毕的金融票据价值发生了变化而对银行收益或资本造成的风险。5、外汇风险,当一笔贷款或贷款组合以外汇计价,或以借入外汇作为资金来源,外汇风险就会产生。
(二)网络银行固有的风险。1、投资战略风险,是指网络银行的投资时机、投资规模、投资方式等选择的不确定性,导致了网络银行的投资战略性风险。2、网络体系风险,主要是指网络安全、交易体系、信誉和消费者信心等因素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3、网络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或法律法规不健全所导致的运营风险。4、业务运营风险,它包括技术风险和市场信号风险。
三、我国网络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安全防范能力差。对于银行业来讲,除了社会整体网络设备水平低下之外,银行业内部网络构造也还处于很低级的状态,银行内部局域网建设仍很落后。网络安全是金融界的第一生命,我国的网络银行在安全性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必要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二是缺乏整个信息系统安全审计体系;三是金融设备软硬件落后、国产化程度低及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奇缺;四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也远不适应电子商务。比如,进行交易需要签名,而在网上只有数字化的签名,这种签名有没有法律效力?所以说,为适应电子商务,从《商业分行法》到《广告法》都有需要修正的地方。提高企业的服务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但要“网”住千万家企事业单位和大型集团用户及其亿万资金,在安全和法律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很难有大的进展。
(二)网络经济市场需求不足,交易规模小,效益差;理财观念和信用观念相对落后,银行创新能力不足;网络经营风险大。到2004年5月,全国1000多万家企业中,只有2%上了网。加之网上交易成本高、支付方式不便等,限制了个人网上消费的增长。另外,思想观念的滞后成了网络银行发展的最直接障碍。我国人们对于财富的概念基本上还集中体现在现金和有价证券上,难以接受电子货币的概念,要接受网络银行更是不易。在扭转传统文化桎梏、陈旧理财观念和消费行为习惯上可能要付出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努力。因此,虽然各家银行初期投入巨大,但网上交易笔数少、金额小,其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其广告费,更无法实现盈利。据统计,目前网络银行业务量占银行业务总量的比例还不到1%,网络银行的盈利能力远远没有被开发出来。
(三)信用机制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完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150年的历史,而我国才在上海进行试点。我国的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许多企业不愿采取客户提出的信用结算交易方式,而是向现金交易、以货易货等更原始的方式发展。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等特点。1、网上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交易的真实性不容易考察和验证,对社会信用的高要求也就迫使我们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以支持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2、在网络经济中,获取信息的速度和对信息的优化配置将成为银行信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商业银行网上支付系统各自为政,企业及个人客户资信零散不全,有关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其整体优势没有显现出来。3、海关、税务、交通等与电子支付相关部门的网络化水平未能与银行网络化配套,制约了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
四、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对策
(一)完善与网络银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银行经营行为。由于我国现行监管规则不能完全涵盖网络业务方面,扩充和修改现有监管规则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不但要从刑法的角度对犯罪进行严惩,在民法方面,也要进行界定。还要对未来发展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先行立法保护。中央银行应积极参与制定“电子商务法”等法规,为网络银行的运营提供规范。同时,还应努力推动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法规的完善工作,补充有关网络银行的条款。主要应在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网上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保护、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网络管理以及网上交易的税收问题、关税问题、网上金融活动、保险活动方面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对网络银行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充分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应以完善的法律条文对利用电脑在网上银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惩,使网络银行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还要重视与有关国际法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协调,做好与有关国际惯例的衔接,并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建立专门网络银行监管机构,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在防止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金融欺诈方面,我国一直把监控重点放在对个人服务的零售业务上,随着网络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应适时调整监管对象,对登录网络银行的企业加强监控,尤其应对巨额资金大进大出的贸易背景进行监控。按照巴塞尔协议监管核心原则和《关于洗钱、扣押、没收犯罪所得公约》等国际条约,网络银行应进行交易跟踪,通过数据挖掘软件,对可疑的资金交易进行分析,必要时介入调查,防范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非法资金交易。而我国目前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仍然有传统的监管部门负责,还没有非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随着我国网络银行的不断发展,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成立专门机构,专司网络银行监管职责。
(三)强化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制度。审批制度对提高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能力、防止盲目扩张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大部分是在网上提供传统银行业务,但因业务载体发生了变化,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也相应发生变化,似应视为新业务品种。因此,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获得人行的批准,在审批中应予以优先考虑:1、遵循审慎性原则。必须严格监督网络银行公示、信息、交易风险揭示、系统安全机制设计等制度性安排。对于设备装备、技术投入、系统应用等技术性标准,宜采用较为灵活、宽松的策略。2、要求网络银行具有较为完备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处置方案和计划,应急处理措施及辅助替代手段等。3、严格跨境业务管理。这既与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外汇制度相适应,也为网络银行将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四)增强银行监管部门的技术水平,加紧培养技术人才。网络银行业务是信息技术的产物,要求监管机构也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而我国银行整体的电子信息技术落后,网络设施薄弱。所以我国银行业应加快引进和开发先进的网络技术,大力发展网上银行的三大核心技术:Web技术、建立服务平台技术、安全保密技术。在硬件方面,要大力研发功能强大的服务器、有指纹鉴定功能的自动柜员机、可擦写的智能钱夹等先进设备。在软件方面,要大力研发网络安全系统、语音鉴别系统、电子转账系统、智能卡识别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众多软件系统集成。一方面我国银行业必须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技术引进和研发的投资力度,尽快抢占新经济、新技术的制高点;另一方面要积极培养适应网络银行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其中,最需要补充的人才是:有战略眼光的高级管理人才、有金融知识的科技专才、有较强数理及财务分析、运用能力的人才。网络银行建设需要一批既掌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又掌握金融实务和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各大商业银行应该着眼未来,认真考虑这些人才的培养渠道、培养方式,为增强我国网络银行的竞争力积蓄力量。
(五)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就监管而言,信息披露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网络银行诸多特性加大了监管当局稽核审查的难度,导致外部公众难以全面真实地了解网络银行的经营情况。为了一方面促进网络银行的经营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加强公众的金融网络意识,提高人们对网络银行的信任度,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尤其重要。我国网络银行应该制定比传统银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在其网站上向社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0 引言
互联网金融运作的技术支持是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具备高效、便捷等优势,转变了金融机构和平台的服务手段,极大地提高了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益。但互联网金融活动是通过货币与数字化信息在网络间的相互传递与控制信息来实现的,交易双方的身份不明确,透明度偏差。虚拟化环境下的金融风险会被放大,其风险破坏性强、波及范围广,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当下,必须重视其监管工作,提高金融活动的约束性,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稳定持续发展。下面就如何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进行相关的探讨。
1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了常规传统的显性风险和高科技带来的隐性风险,其中显性风险有黑客入侵、个人信息泄露与盗取、缺乏有效监管下的网络借贷欺诈、虚假信息等;隐性风险主要包括暗箱操作业务、非法集资、网络洗钱等。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总结出其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技术性风险
技术性风险可划分为两个方面:①内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运行需要配置要求较高的软件与硬件,通过有力的技术支持,实现自身的高效、便捷化操作。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会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自身的问题出现错误或故障。②外部风险,由于网络系统本身就存在黑客入侵、病毒等人为恶意攻击手段,互联网金融依托网络系统势必也会受到这方面的人为破坏,造成交易双方的信息被窃取、篡改以及泄漏,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有序进行。
1.2 虚拟性风险
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了开放共享性的信息交流平台,其具有虚拟化的特点,此特点导致用户在信息交易和传递时无法辨别其真伪,极易造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此外,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资金周转功能通过金融平台来实现,虚拟性的环境难以有效应对资金积累引发的信用风险,无法实行有效的担保和监管。
1.3 操作性风险
此类风险的形成原因包括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漏洞以及金融交易活动主体的失误操作。其中安全系统的漏洞包括系统内部设计缺陷,以及大数据在收集、统计整合、分析和风险控制过程中的漏洞;交易主体的操作性风险是由于用户没有规范、正确地操作系统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1.4 法律性风险
该项风险指的是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及制度无法有效约束和管理互联网金融,更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求。目前,处于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规模和速度呈现出了迅猛的态势,但与之匹配的法律却处于空白期,导致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钻法律的空子,躲避监管,加剧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1.5 “长尾”风险
“长尾”风险说的是那些需求不大或销量不佳的产品通过多样的存储和流通渠道占据了可以匹敌数量不多的热卖品的市场份额,甚至更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拓展了经济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使得游离于传统金融外的人群接受了互联网金融的服务,由此也增加了新的风险特征。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知识与风险识别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而导致的不公正待遇、互联网金融风险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不规范经营等都是潜在的“长尾”风险[1]。
2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1 宏观层面
第一,金融市场纪律与完全扼制风险不等同。我国针对投资风险实施了大量的担保,使得我国大众投资时遵循刚性兑付原则,这在某种意义上造成了风险定价机制的失效。在此市场环境中,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就会被借机推出,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遮盖高风险的事实,如果投资者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遮盖风险还极易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第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可以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改革。由于金融交易信息的不对称、自然垄断等问题,导致了市场的失灵,为了进一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就必须强化金融市场的监管。
2.2 微观层面
首先,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非理性判断。例如,在P2P网络借贷中,用户购买的是针对借款者个人的信用贷款。虽然P2P平台准确提出了借款者的信用风险,分散了投资组合,但个人信用贷款是一项高风险性的投资,一旦投资失败将会对个人产生严重的影响。而加强合理地监管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非理性行为的发生。其次,拥有大量客户资源或具备较大资金规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落实市场出清。例如,微信钱包,该软件系统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一旦其出现问题进行市场出清,在其破产时极有可能导致金融系统基础设施的损坏,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2]。
3 改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途径分析
3.1 建立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
首先,深化政府监管机构的责任。目前,我国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是“一行三会”,其中银监会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与P2P网络借贷机构的主管部门;证监会是众筹机构的主观机构。建议银监会与证监会分别下设专门负责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部门,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责,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与持续发展。其次,建立行业协会并制定完善的行业自律原则。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来积极引导各个机构的规范化运营。同时,利用自律原则辅助监管机构监管行业,并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原则。最后,建立健全社会监管体系。社会监管是面向大众的监管,属于外部监管,涵盖了如律师事务所、传媒等社会层面的监督,提高了监管角度的多面化。
3.2 完善监管法律
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交叉冗杂,难以准确界定其交易主体的责权利及金融活动是否存在本身违法问题,给相应的立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建议监管部门针对不同形式的互联网金融进行分别立法:①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部门应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设计新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律条文,完善监管细则,还要提高立法层级,将监管办法转变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法》,规范整个行业的经营行为。②P2P网络借贷机构的独立立法。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立法原则,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风险防范为核心,制定对应的法条对其进行约束。③众筹融资机构,其具有特殊性,其股权众筹融资中有悖于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因此需要首先解决此问题,建议适当修订《证券法》,增加关于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并对其发行者、投资者与众筹平台分别提出监管法律。
3.3 实施精细化的机构监管
3.3.1 完善第三方与移动支付的监管对策
第一,市场准入。第三方支付与移动支付平台应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该证的申请必须具备符合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机构聘有具备支付业务资质的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设施要符合监管要求;具备风险判断能力4项条件。第二,信息监管。支付平台应严格保管客户信息资料,杜绝随意泄露。第三,保障客户利益。支付平台不得私自动用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设置陈列详细的交易提示,方便客户掌握交易信息,了解支付去向。
3.3.2 P2P借贷平台的监管设计
首先,建立准入P2P行业的标准,严格审查P2P平台主要高层与管理者的金融知识素养、金融从业经验等资质。同时核实P2P的运营条件,必须健全互联网运营设施并具备高端的IT人才与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等。其次,加强运营监管。①P2P平台内部监管,规范P2P行业营业准则,其只能作为金融中介服务。同时建立充足的风险储备金,增强承担风险与判断风险的能力。②P2P平台对客户义务与责任的监管。应充分了解客户,仔细识别辨认客户身份,杜绝金融诈骗。坚持为客户服务,准确评估投资者是否有能力进行P2P网络借贷[3]。
1 初步探索阶段
在人类刚跨入新世纪之时,面对信息化发展对档案工作的影响和要求,时任中央办公厅主任的王刚同志,在2000年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对全国档案部门提出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工作任务。作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深圳、青岛等省市档案馆率先提出了建设数字档案馆或数字化档案馆的设想,当时主要是借鉴国内外图书馆界关于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思路,建设内容是在建立文件级机读目录数据库以及馆藏档案数字化的基础上,通过因特网建立门户网站,为社会提供信息化档案利用服务(主要功能见图示1)。2002年,国家档案局《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总结深圳、青岛建设数字档案馆初步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在杭州、天津开发区、江苏省电力公司等档案馆开展数字档案馆建设试点工作。2002年底,国家档案局在深圳召开“数字档案馆建设现场演示会”,观摩数字档案馆系统的现场演示。2003年8月,青岛市档案馆宣布我国第一个数字档案馆开通。之后,江苏省电力公司档案馆、杭州市档案馆、天津开发区档案馆相继宣布建设完成和开通数字档案馆。从2001年到2006年是我国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初步探索阶段,其核心功能是计算机辅助实体档案管理,建设内容是建设档案机读目录数据库、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建设档案门户网站。呈现规模和组织形式是个别地方和单位一个个点的试点探索。
图示1
2 普遍应用阶段
经过几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后,从2006年左右开始,到2010年《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前后,我国数字档案馆建设进入普遍应用阶段。建设内容从以目录数据库、数字化为主,到适应各级政府、各单位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业务工作信息化需要,接收电子文件、电子档案、重要数字信息资源为数字档案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数字档案馆功能上从辅助实体档案管理到“收、管、存、用”并重,系统架构以“三网一库”为主要模型(主要功能见图示2)。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对数字档案馆项目的支持,从以项目一次性经费支持到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和运行维护经费开支。呈现规模和组织形式是以点带面,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许多省市由省档案局进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图示2
3 深化发展阶段
2012年以来,国家和社会信息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正处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各项技术层出不穷和普遍应用的时代。国家特别是中央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家电子政务相关规划的要求,逐步实施了“一站、两网、四库、十二金”等重点工程,“一站”是指中央门户网站,“两网”是指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四库”是指人口、法人、宏观经济和空间地理等基础信息库,“十二金”是指金关、金审、金保、金质、金土、金农、金财、金税、金盾、金宏等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通知的要求,到“十二五”期末,国家将形成统一完整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满足政务应用需要;初步建成共享开放的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支撑面向国计民生的决策管理和公共服务,显著提高政务信息的公开程度;基本建成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建成覆盖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治国理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为此,“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构建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平台,深化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文化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完善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推进全民健康保障、全民住房保障、全民社会保障、药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市场价格监管、金融监管、能源安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维稳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民主法制建设、执政能力建设等国家重要信息系统建设。最近,国务院最新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信息消费这个新理念,对包括信息产业、信息资源、信息服务、信息安全等内容的信息化发展进行了新的战略部署。
以上这些新的形势发展对数字档案馆建设提出了新的建设要求。当前,数字档案馆建设要体现三大新的功能要求,就是建设安全可信系统、实现智慧智能管理、达到长期保存要求(主要功能见图示3)。
图示3
4 建设内容
现阶段,数字档案馆的建设内容是,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国家和社会信息基础设施,满足各级各类档案馆信息化管理的需要;优先开展案卷级、文件级机读目录数据库建设,稳步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建设,高度重视电子档案接收工作,努力建设全面反映过去和现在国家和社会面貌的档案数字资源体系;深度介入各类信息化系统,确保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管理可信、长期可用;努力促进信息化与档案馆各环节业务工作的高度融合,使信息化成为各级各类档案馆提升档案管理水平、适应时展需要的基础性核心手段(主要功能和架构见图示4)。
图示4
前,支付体系创新的主要内容包括新的支付手段(移动支付)、支付场景和支付中介,移动支付居于核心地位。这些创新的直接结果是,从不同层次替代央行发行的现金支付和商业银行活期存款支付。例如手机近场支付(支付宝、微信等扫码支付),在短短两年之内,已经覆盖了国内大部分商业交易活动。借助不断升级发展的支付体系创新,有支付优势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来势凶猛。应当思考的是,支付体系创新到底从哪些方面改变了现代金融体系?货币当局应如何审视并改变当前的货币管理体制?
支付创新催生新的商业模式
移动支付首先改变了现代商业模式,直接冲击了传统商业企业,也因此诞生了许多新的商业机会,出现了新的金融中介。
在各类创新技术涌现的时代,商业模式对于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盈利非常重要。所谓商业模式,就是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的价值以及公司的内部结构、合作伙伴网络和关系资本等用以实现(创造、营销和交付)这一价值并产生可持续、可赢利性收入的要素。作为商业模式的要素之一,支付已经成为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公司创新的重要切入口,自移动支付投入应用之后,这一趋势尤为明显。在激烈竞争的移动支付市场里,企业若没有好的商业模式将无法长期生存。移动支付之所以能带来商业模式创新,源于其拥有巨大的目标消费群体。有调查数据表明,移动支付受到了不同收入群体的关注和使用。其中,接受程度最高、使用移动支付越多的人收入越高,他们也越倾向于接受并使用移动支付方式,而高收入和稳定现金流的客户将带来持续增长的消费。
在支付体系创新的基础上,商业模式开启了更富有想像力的转换,这些转换以新型支付手段为基础,却逐渐脱离支付体系,进入更加复杂的商业模式转换,直接冲击传统商业企业的生存,这的确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以近年起开始兴起的各种“××到家”便利购物渠道为例,不同于以往电商的运营模式,这种模式是电商与传统超市直接合作,利用GPS定位技术,为客户就近提供附近超市和其他商家的所有服务(各种商品、医药、家电维修等服务),其主导机构可能是电商龙头如京东,也可能是独立第三方机构。这种购物和服务体验已经覆盖了个人生活圈内大部分的实物商品和部分服务,将可检验的购物经验与网络完美结合,能切切实实节约交易成本(主要是交通成本和搜寻成本),也因此在短期内能深刻改变个人消费行为,实现了一种真正的网络生活。
这种创新是否能改变大众消费行为,从而改变社会群体的消费函数?从理论上而言,改变短期消费,对长期消费水平(引致性消费)和总消费水平影响微弱,后者取决于个人可支配收入。也就是说,如果收入没有同步增长的话,理论上支付创新不能改变长期消费水平。从实践角度来看,支付创新形成的商业模式必须不可逆,才有可能固化人们的消费行为模式。而不可逆的商业形态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和支付偏好、传统商业企业对互联网的接纳程度和对自身经营的改变程度。在消费者普遍接受使用新型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如果传统商业企业也尽力改变传统经营模式,不断致力于降低消费者交易成本,那么这种创新带来的消费变化结果就会比较长久,就具备了不可逆的可能性。因此,支付创新能否改变社会消费函数,取决于其创新带来的消费行为改变是否可逆,进而取决于消费者个人主观消费偏好和支付偏好、传统商业企业经营行为、支付创新安全等多重因素。
支付创新改变金融中介体系
诚然,支付创新产生了第三方支付等新型金融中介,增加金融体系“新物种”,改变了传统金融中介结构。新旧金融中介更新换代并不新奇,是否产生了鲶鱼效应,推动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才是关键。新型互联网金融中介能撼动什么,不能改变什么?
支付创新首先是改变了传统金融中介结构,催生了大批新型互联网金融中介,如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作为新型非银行金融中介,其主要特征是依托互联网电商平台,旨在提高互联网消费者的金融服务开放度和公平性。例如,各种商家针对互联网购物和交易提供的无门槛信用服务。消费者在特定网络平台上购物时可以“打白条”,被商家或金融中介低条件“垫付”,实质就是信用贷款,而这一个人信用产生的基础主要是消费者的网络交易记录,如支付方式和支付速度,购物频次和内容等等,这些大数据被电商记录整理直接作为个人信用等级依据。与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卡不同,所有这些构成个人信用水平的因素与消费者收入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这些因素或许只是个人收入水平的外在体现。这种差异化充分体现了由支付创新引致的互联网金融中介的特性。如此便利,且以往交易记录支撑的信用等级,又大大降低了消费者信用风险,这种基于消费的金融服务打破了商业银行传统的信用卡服务模式,定位直接、准确,服务更具开放性和公平性,减少了各种证明个人信用的繁琐手续(现场专人办理、单位、职业、收入证明、工作证等等)。这种创新具有双向优化功能,既节约了金融中介的服务成本,也提高了消费者享受的金融服务水平,迎合了互联网时代的购物特征,同时也降低了信用违约风险。缺陷是个人消费数据并没有进行整合,各电商只能掌握与之关联的有限数据,从而造成信用的自然“割裂”,各个商家都没有掌握消费者所有的消费数据,从而不能把握其总体信用水平,造成偏差。
依托支付体系创新,互联网金融中介确实能提供比传统金融中介更加开放、更具社会公平性的金融服务。但是,无论多么高效快捷的信用贷款服务,其本质依然是信用贷款,没有突破传统金融服务的范围和基本特征。从这个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能力有限,其只是在利用互联网平台复制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的服务。
类似于上述各类信用贷款的优质服务需要非常稳健的后台服务来支撑,这种后台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其未来能走多远。这就产生了一个不得不直视的问题,高昂的后台服务成本或许并没有降低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如信用贷款利率可能高于商业银行。这是当前互联网金融中介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通过创新彻底降低整体服务成本,从而在高效便捷的基础上提供更优惠的服务价格,只是让消费者花更高价钱买更优质的服务。这种创新注定不会长久,因为其服务模式只会被一部分有能力支付优质服务的消费者接受,受众群体不够广泛。
问题的关键是,新型互联网金融中介的核心竞争力在哪里?互联网金融中介提供信用贷款服务的资金运营模式与传统商业银行有不同之处(如大多依靠自有资金和信托理财产品资金),且不能直接吸收存款的硬性约束降低了其竞争能力。余下的主要是一个金融中介运营的基本支撑――后台服务(人力、技术、制度等)。后台服务如果没有降低融资成本和服务成本,就不能产生核心竞争力。很明显,新生的互联网金融中介短期内大多不能形成与商业银行匹敌的后台服务能力,即便是赶上传统金融中介的后台服务水平也尚需时日。这也是当前传统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潮、下海潮的基本背景。支付创新引发的这种金融中介结构改变最初或许势微,但其产生的宏观经济效应不可忽视,尤其是对货币当局和金融监管当局产生了深刻的挑战。
支付创新加快推进人类进入无现金社会
电子支付直接强化了无现金交易行为,推动人类朝着无现金社会更进一步。早在20世纪80年代,新货币经济学家们就预言电子货币将在全球获得大发展。这一进程并没有如预言中快速、顺利进展。电子货币和其相关创新商品最终大多成为普通的金融投机品。在现实世界中,直到2015年,瑞典才主动宣称其将在五年之内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无现金社会,这将是数字化货币曲折发展史中的成功首例,意义重大。
新货币经济学认为,金融创新将不断降低交易成本和公共监管,最终,现金货币将消失,任何一种金融资产将作为交易中介,如共同基金份额。但无论如何演变,货币史已经表明,人们对最终清偿手段的接纳取决于其背后的发行主体信用。发行纸币的中央银行具有政府信用,发行活期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具有银行信用和最后贷款人等金融安全网支撑。如果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用程度足够高而让人们接受,其发行的债务工具也能被认可为最终清偿手段。现代第三方支付机构庞大的经营网络和资金实力,都在提高其自身的信用水平。因此,现代支付工具创新的直接动力在于,金融机构希望其发行的支付工具、债务工具被广泛接受,并尽可能地成为最终清偿手段(可称之为最终清偿手段的衍生品)而获取利润。货币当局放任市场对支付服务进行创新,给予了现代支付工具创新的间接动力。这种动力的内涵包括:提高支付效率,降低支付成本,提高流通速度,增加社会福利。然而,无现金社会直接冲击和挑战传统现金社会的货币发行机构和管理机构,尤其是弱化现金发行主体――中央银行的作用。
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加速金融脱媒。大量非银行支付机构已经开始拓展支付之外的各种金融附加服务,如基金投资、购买保险等。在国内第三方托管制度下,金融脱媒并没有直接减少银行存款,客户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分离,二者之间存在一个直接支付协议,相当于在银行和终端机构之间嵌入一个第三方支付机构。但这些附加服务的出现,也大大增加了资金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留存的数量、延长了其滞留的时间。即所谓金融脱媒。
数字化货币、无现金社会需要基础条件:基于消费偏好的现金使用率自然下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普通零售支付中现金比例不断下降,流通中的现金存量占GDP比例越来越低。以M0/GDP为例,号称进入无现金社会的瑞典是3.5%,中国目前是10%。有研究认为,现金支付逐步让位于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现在M0与M1、GDP的比率,与一国经济发达程度成反比。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M0与M1的比率有可能相对稳定,因为若统计口径不变,二者都可能下降,而不是二者比率下降。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在支付体系中的地位同时下降,被第三方支付机构替代,而不是二者相互替代了。
迫使商业银行转变传统盈利模式。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包括存款、贷款和支付。而今,在支付创新的推动下,支付不再是商业银行的垄断性业务。如果无现金社会到来,存款业务也将大大弱化。试想,如果消费者长期依赖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工具,银行卡中的活期存款也将只是个人资产的短暂驿站(各类收入尤其是工资发放模式依然是银行卡的情况下),这些收入可能会长期脱媒并沉淀在第三方支付账户。
没有存款,会大大弱化商业银行的贷款能力。当然,商业银行也可以直接在金融市场发行短期票据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如同各国的政策性银行。但总体而言,储户存款是商业银行最廉价的资金来源。因此,商业银行传统的盈利根基和模式都会被改变,如果不转变盈利模式,或许会随着存款和支付市场份额的下降而降低竞争力。
但第三方支付C构只是平行的竞争者,其在各国法律制度限制下其从事的业务领域有所不同,但都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这种情形下,就意味着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核心业务的传统银行业已经没落,贷款市场总体份额受到挤压。会出现两个后果:一是迫使需要贷款的个人和企业转而投向其他融资方式,如企业可以转向债券等金融市场融资方式,二是如果贷款市场有利可图,非银行金融中介会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约束,进入贷款市场,如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
对中央银行的影响
降低现金使用率和管理成本。现代支付体系创新直接降低了现金使用率,从而直接降低货币供给函数中的现金漏损率;且随着支付中介主动地扩张发展,现金使用率对于部分消费者甚至可能为零,各国被动逼近无现金社会的速度加快,有可能削减铸币税。这也许是推动各国央行主动发行各种加密技术支撑的数字化货币的最大动力。
诚然,现金管理产生了诸多费用和风险,对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个人而言均如此,如存储费用、偷盗风险、管理费用等。现金使用量减少可以降低中央银行的发行、监测成本等,以及商业银行的管理成本。做一个极端假设,几乎所有人都不使用现金,此时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现金相关管理费用降为零,现金货币转为数字化货币,讨论发行现金的最优频率和库存数量就没有意义了。洗钱这类主要依靠现金的犯罪活动会不会消失?数字化货币没有实物货币各类费用,但有黑客袭击等新的风险及其管理费用。以目前的发展情形来看,各国准数字化货币的发展,并未大幅度降低中央银行发行纸币的成本,也因此没有大幅降低其现金管理成本,尤其是部分固定成本。
央行或者财政部的现金管理主要目的是,服务于支付体系,满足经济体系对现金支付的需求。现金消失,数字化货币代替原现金货币。现金与一般电子货币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匿名性,但如果其发行的数字化货币如同现金一样,是匿名的,除了铸币税,其对地下经济等就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有助于央行推行零利率、负利率政策。无论基础货币是现金还是数字化货币,都不会改变其作为中央银行负债的性质,在数字加密技术完善的情况下,其依然是初始货币的唯一来源,不会改变其派生货币的功能。
但是,货币派生的前提之一是居民或企业能把现金存入商业银行,变成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假如所有的货币一开始就是依托在某一类金融中介的数字货币(比如工资等收入全部是某银行账户活期存款),与活期存款无异,那么商业银行更加容易派生货币。因此,在不改变储蓄习惯(在商业银行存款)的情况下,数字化货币有利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派生货币。
再深入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现金,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更加有利于推行零利率和负利率和政策,因为钱会一直停留在账户里,没有存取现金这个环节了。但是,如当前可以随意提取现金,零利率和负利率政策就不容易推行。居民或企业可以直接取出现金自己保管或存入其他实行正利率的金融中介,选择更加直接、容易,也可以说多了一种财富管理的途径。此时,中央银行为抑制通缩而实行负利率,就要掂量一下其政策的得失。
结 论
移动支付是支付体系创新的焦点、核心,以此为轴心,衍生出新的商业模式、新的金融中介和新的宏观金融管理方式。移动支付发展导致的结果之一就是数字化货币,进而是无现金社会。
对于全世界的央行来说,无现金社会并不可怕,凭借其背后的国家信用,其可以发行比纸质货币更廉价的数字化货币。而且如果数字化货币依然是匿名的,数字化货币管理无异于纸质货币太多,技术上的改变并不难。最可怕的事情或许是没有货币的社会。当商业模式无限发展,彻底改变全球商品和服务交易,用各种信用支撑的支付手段(如时间)来代替个人财富水平时,各种信用中介强势取代弱财政支撑的国家信用时,现代中央银行或将面临真正的生存挑战。当然,无货币社会到来的可能性比较小,即使有这种可能性,其到来的速度也远远低于无现金社会到来的速度。除非整个人类社会存在的经济制度被重新改写,比如彻底进入乌托邦社会。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宏^经济月度资讯
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时点延后 仍有很多细节需明确
1月1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2017年7月1日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税总局:配合财政部研究新减税措施
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期间说,国家税务总局将积极配合财政部研究新的减税措施。同时,将加强政策效应分析评估,及时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改进办理税收优惠的手续。
国资委:2017年央企兼并重组划定两条主线
1月13日,国资委主任肖亚庆表示,过期将加快深度调整步伐,一方面推动企业集团层面兼并重组,另一方面进一步推动实施专业化重组。
外汇占款持续减少 再贷款成基础货币供应调节主闸门
1月16日,央行更新的资产负债表显示,2016年中国外汇占款累计减少超过2.9万亿元,央行将继续通过再贷款等操作来补充基础货币。
国家发改委:多领域改革向纵深推进
1月19日,国家发改委举行专题新闻会,改革司司长徐善长表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重点。
放宽金融服务准入 外资或引发鲶鱼效应
1月1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
2017年财政部将重点保障基本民生支出
1月21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的重点工作,通知列出11项重点工作。
论文摘要:提高银行综合竞争力是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必然要求。银行再造是对银行经营一种更为纵深的变革,它包括业务流程再造、组织结构再造和经营范围再造。文章从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怎样进行银行再造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银行再造的内涵
所谓银行再造,根据再造思想大师迈可尔·哈默和钱皮的论述,银行再造的规范化定义是:银行为了获取成本、质量和速度等绩效方面戏剧性的改变,以业务流程为核心,进行的根本性的再思考和彻底性的再设计。银行再造不是银行重组或银行购并,因为银行重组或银行购并只体现资产重组,没有触及业务流程。银行重组或购并后能否真正体现效益,在于重组并购后的内部结构调整。因此,也可以说,银行再造是更为纵深的银行经营变革。它力求打破银行长期以来以传统业务流程为基础的、呆板的组织体系,通过银行与信息企业的战略联盟,建立一个以核心资源为基础的虚拟化组织.取得新的竞争优势。
二、银行再造的必要性
1、经济一体化、信息化的趋势。网络经济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特别是Internet基础上,并依存于网络的一种经济形态。由于Internet没有时空、地域的限制,全球经济真正实现一体化,任何经济主体的交易都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生产和消费过程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得到统一。银行作为经济中资金融通的中枢环节,同样要适应网络经济对其在技术和制度上改变的要求,从而成为银行再造的外在动因之一。
2、技术创新的变化。网络经济时代的技术创新有三个特色:一是创新的速度快;二是技术创新由一次性创新转变到系列创新,相互之间共同推动;三是技术创新由个别专家创新转变到集体创新。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的技术创新所体现的新制度变迁的推动力,促进了社会经济基础制度框架的演进。处在这样一种技术环境下,银行再造成为技术创新推动的必然。
3.银行竟争结构和方式的变化。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线交易的标准化以及安全性基础设施的引人,使得传统银行业务领域已无进人壁垒可言,银行业与其他行业间的界限已日渐模糊,银行业除了面对来自同业间的竞争外,还可能面对来自一些小型的技术供应商或通信巨人的竞争。另方面,银行业竞争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原有竞争方式主要是大鱼吃小鱼,而在网络经济条件下,银行业竞争方式将是“以快赢慢,以动制静”。
4.银行客户需求的变化。长期以来,银行业一直具有典型的寡头垄断特点:风险回避,产品单一,标准化的利率与价格,有限的成本控制和产品创新,以及无差别的客户服务。在Internet的背景下,客户的市场力量随着信息膨胀和获取信息J决捷性的提高而不断增强,客户需求的内容多样化、服务方式个性化,对银行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银行采取以产品为主导的经营策略和原有运作模式已不可行,银行业必须适应客户服务模式的变化。
三、银行再造的内容
银行再造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流程再造、组织结构再造和经营范围再造。其中业务流程再造是核心和基础,组织结构再造是关键,经营范围再造是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结构再造完成后的必然趋势,这三个层次是递进的。
1、业务流程再造。所谓业务流程就是“工作的流动(WorkIlow),是业务与业务之间的传递或转移的动态过程。而业务流程再造是对这个动态过程的优化,是银行再造的核心环节。由于银行经营产品的同质性,银行与银行的差别实际上源于各自的业务流程,这使得业务流程成为影响银行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
在传统的职能型分工中,完整的业务流程常被分割得支离破碎,既导致了银行职员技能成为一个片面发展的机器的附属,也使得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交易费用增加。而银行业务流程再造则直接针对的就是被分割得支离破碎的业务流程,它按照客户类别,将本来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按最有利于顾客价值创造的营运流程重新组装,使银行能有效适应市场的要求。其目的就是重建完整和高效率的新流程,具体包含以下几方面:
(1)以客户为中心,建立“一站式”的全方位服务和“个性化”服务。这是业务流程再造的核心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摒弃过去‘.以自我管理为中心”的封闭式的静态管理模式,将管理重心调整到“以方便客户为中心”,即按照客户的要求和为客户提供最方便和最优质服务的思路重新设计各项业务流程。前台的业务经营部门,切实让“一站式服务”造福银行客户二另外,银行在业务流程设计上应体现其灵活性,必须区分不同的客户群,因时、因地设计不同的流程版本,只有能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广泛个人理财产品组合的银行才会受到客户的青睐。
(2)创造性地应用信息技术,实现银行管理的智能化、数字化。在银行业务流程再造中,创造性运用信息技术对传统工作进行最大限度的集成,这是银行再造中最具挑战性的内容。不管是“一站式”服务还是“个性化”服务,创造性地应用信息技术是关键。业务流程再造要求银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彻底翻新业务流程,超越目前我国银行对信息技术主要限于初步的文字、数据图表处理的阶段,实现银行管理的智能化、数字化。农行95599在线银行就是广泛运用各种前沿信息技术开发出来的综合性、多媒体化的客户服务解决方案。为真正实现“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的目标开拓了一条新途径。
(3)实现突破性再造与连续性改进相结合的业务流程。由于中国商业银行目前所面临的外部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环境短时间内不会有大的变化,内部管理的改善也非一日之功,所以要采取整体设计,分步推进的方法,通过不断的连续性的改进,优化各项业务流程,改善与客户的关系,提高运营绩效,打造银行的竞争优势,实现平稳发展。
(4)银行业务流程再造除突出核心业务流程外,还应逐步引人“外包”理念。银行业务外包是要求商业银行有效运用自身的核心能力,关注战略环节,而把一般性的业务交给外部服务公司去做。银行的核心能力主要是银行的融资能力、产品创新能力、销售能力以及一些独树一帜的服务手段等等。而一些低附加值的,不再能体现领先优势的业务流程,如非金融业务、后勤、员工培训、科技开发等业务流程可进行外包。
银行业务流程再造是按照科学的方法分解银行原有业务的链条,但就我国目前经济状况来讲,业务流程再造应遵循渐进式的思路。由于我国地区差异,不同经济主体差异较大,二元经济结构严重,造成银行体制变革也不可能迅速完全地实现一元化。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银行会呈现传统业务与网络业务并存的局面,业务流程的再造在一段时间内会体现出两种业务流程共存于同一银行内部的现象。所以,现有银行在进行业务流程再造的过程中,应处理好与原有传统业务之间的衔接问题,既要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应的业务流程,也要保留与传统业务相配套的业务流程,在提高效益的前提下稳中求进。
2.组织结构再造。从组织结构再造来说,业务流程再造离不开组织模式的再造,因为业务流程再造追求的是一种动态的“最佳企业实践”的状态,实施业务流程再造的企业必须是一个不断引进和吸收不同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并做相应改变的学习型组织。因此,可以说,组织模式的再造是业务流程再造的必然趋势。组织结构再造包含内部组织结构再造与外部组织结构再造。
(1)内部组织结构—扁平化的管理。目前国际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基本上都采用分支行制。从内部组织结构上看,这种分支行制是相对应于传统业务流程的组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科层结构,即由若干层次结构相互关联而成为一个整体。分层的目的是为了缩小控制幅度,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但不合理的层次结构或层次过多,同样也会直接影响管理工作的效率。特别是当规模扩大,管理层次的增多,指挥路线的延长,信息传导与沟通的成本会急剧上升,这就可能造成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失真,从而导致管理上存在层次重叠,冗员多、成本高、浪费大、对市场反应迟缓等缺陷。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为某些客户在特定的信贷期限内提供全天候的服务,顾客在24小时内就可以获得信贷,中外银行的运作效率差距可见一斑。
随着网络经济的出现,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再造的目标应该是网络型组织。即以专业化联合的资产、共享的过程控制和共同的集体目标为基本特征的组织管理方式,其基本要求就是实现扁平化的管理。
这种扁平化组织模式具备有别于传统组织模式的明显优势:一是市场化工作重心突出—就是客户和效益。二是产品流和信息流对称,交流效率高。三是满足客户全面需求,对客户及市场反应快。新经济的象征—美国微软公司在有重大的策略调整和重要事件发生时,比尔·盖茨等除了征求高级经理意见外,还会通过电子邮件来和全体员工沟通,不同级别的人可以自由地不受高级职员影响发表意见。这种“微软模式”就是一种典型的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它突破了层级式结构的层层传递管理信息、的效率瓶颈。中国建设银行于2001年9月推出“一级审批制”,原则上使各级审批在5天内完成审批,提高效率。
(2)外部组织结构—中心分行制。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再造虽然更直接地反映为与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的联系,但同时也与外部组织结构紧密相关。并且,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的再造如果没有外部组织结构调整的配合,其再造后作用的发挥也会大打折扣。
所谓商业银行外部组织结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的组织体系构成。由于受历史因素的影响和当前体制制约,我国商业银行更多地体现了计划色彩。机构网点完全按行政区划设置,银行机构体系庞大,管理链条多而长,成本高,而且长期以来对市场定位不明晰。针对这种现状,为适应全球网络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和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潮流,中国商业银行在外部组织结构形式上,应伴随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尝试推行中心分行制。在全国选择一些具有较强经济辐射功能的中心城市作为管理行,管理行下面按业务发展需要设营业性分行,不一定每个分行都做完全的业务,可根据分行所处的地理位置及行业、客户特点界定其业务范围。在这种组织模式中,分支行通常是独立自主的利润中心,按专业或按地区来设立。而在分支行机构的设置上应打破按行政区划设机构的做法,转变为按经济区域设立机构,让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实实在在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去经营和管理。
3经营范围再造。当银行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结构再造达到一定程度后,随着利润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增强,经营范围的扩大成为必然。
(1)业务经营范围—混业经营。在网络经济时代,由于信息流的完善和迅捷,银行经营范围会呈现混业化、功能化和服务化的趋势,在金融电子化和金融产品创新的推动下,传统商业银行正迅速向综合服务机构转变,业务范围扩展到社会生活各个角落。如财务咨询、委托理财、外汇买卖、保险箱、信用卡、税务、工资、代收代付费用等,特别是通过电子网络,进一步提供如旅游、资讯、交通和娱乐等全方位的公共服务并充当电子商务的媒介角色,银行网点也由原来单一的存贷机构发展成为集存款、贷款、咨询、委托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金融百货公司”或“金融超级市场”。这就是目前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拆开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篱笆”,可以有效的、多角度、多方位地利用信息资源,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使得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得以提高。但是,业务范围上的混业经营虽然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同时也使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加强银行风险的防范也就成为银行经营范围扩大以后面临的一个主要任务。
(2)金融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随着现代金融业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经营风险的高低,已经不主要取决于经营项目的内容,而在于金融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技术的运用,混业经营的缺陷和不足在金融监管能力提升到一定程度后是可以避免的。因此,经营范围再造的一个关键就是如何提高中央银行间接调控金融的能力,使之既要有灵敏度又要具有弹性,为逐步实现金融自由化创造条件。
所谓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它是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有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较之传统金融监管,它能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它能根据金融产品所实现的特定金融功能来确定该产品的监管机构,适时解决该金融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更能适应混业经营对监管体制的要求。
第二,它要求管理层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对金融业实行整体监管,因此能从维护整个金融业安全的角度来关注市场风险,更有利于维护金融业的安全。
第三,该体制能够较好的解决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管理层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可将精力放在如何完善功能监管体制以实现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有效监管上,将为我国金融创新产品的大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