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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沉淀大量的交易资金,一些不法经纪公司便借机挪用这笔沉淀资金来谋取暴利,主要表现形式为:现金购房低买高卖、扩大公司规模或进行其他投资,甚至卷款潜逃。将资金用于其它投资的潜在风险相对比较大,一旦这些经纪公司运营不善,资金链很有可能断裂,这笔原属于购房人的资金便会石沉大海。近年来诸如此类案例层出不穷:2005年7月6日合肥市桃园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携客户4000多万元房款一夜蒸发;2005年10月北京佰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拖欠万名业主租金;2006年9月天津汇众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及诈骗高达1.5亿元客户房款。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使我们不得不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现行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的有效性产生质疑。
二、北京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现状
二手房交易过程比较繁琐,费尽波折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后,还必须办理一系列的相关手续。其中仅房产过户就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此外,有些当事人还需要办理按揭贷款或解除房产抵押业务。房屋产权过户、转移登记及物业校验完成后,交易方可结束。因此,受时间、精力和知识所限,大部分二手房当事人会选择经纪公司提供的全方位服务,包括代办抵押贷款、代办抵押解除、代办过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等。如此一来,房地产经纪公司便可全面操纵交易流程,尤其是控制交易资金的流向。与此同时,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收付时间差又导致经纪公司账户下始终会沉淀一些交易资金。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监管缺位的情况下,房地产经纪公司便可轻而易举延长收付时间差,以扩大沉淀资金的规模。
根据北京我爱我家、中原房地产等几家大型房产经纪公司的估算,2006年北京市二手房交易量大约在7.6万套左右。假设每套成交总金额为75万,其中全款交易量占30%,且每套可进行监管的资金金额为50%,贷款交易量占70%,其首付款成交数为30%(该笔资金全部监管),则一年中需监管的交易资金将达到205.2亿元。随着北京二手房市场的不断发展,这一数字将不断增加。近年来,尽管北京几个较大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与一些交易保证机构均尝试开展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但毕竟覆盖面较小,整个二手房市场上的巨额交易资金仍得不到有效的监管,潜在风险巨大。因此,建立有效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已势在必行。
三、国内现存二手房资金监管模式
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地方政府率先推出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大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采用的监管模式各不相同,全国范围内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有效模式。
2004年,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合作推出安全通道:买方可将资金存入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民生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内,待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核实资金是否入账及其他条件是否符合,待全部查实后,才予以办理过户手续。
天津市房管局搭建了二手房网上交易服务平台,该平台由天津市房管局下设的天津市正孚房地产经纪中心加以维护和管理。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了专门的资金托管中心,凡是在合肥市购买二手房的市民,均可自愿到资金托管中心申请资金托管。交易资金托管期间不计利息,不收手续费。
2006年大连启动二手房购房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各二手房经纪公司必须在银行设立购房资金专用账户,交易中所涉及到的资金必须存入该专用账户内,以确保购房者资金的安全。
四、北京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的探讨
目前国内现存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主体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四种:政府主管机关、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或信托公司等交易保证服务机构和房地产经纪公司。在政府主管机关主导模式下,政府的绝对权威性可确保交易流程的安全,但在确定监管责任、人员编制及经费核算等方面却存在较大的困难;对于交易保证服务机构来说,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可保证交易的公正,但对交易程序参与较少,缺乏必要的过程控制;银行具有可靠和资金收付便捷的优点,但缺乏必要的交易知识,目前操作较为复杂;而房地产经纪公司,普遍存在经营不规范、公信力不强,难以取得客户信任。
北京二手房交易中潜在的资金风险日益暴露,如何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交易高效,且不增加交易成本的前提下,选择适宜的监管模式成为首要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大连的模式,由银行来担任资金监管方,即建立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因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本质是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而银行恰好是交易资金流转的主要通道,所以其必然成为交易资金安全的主要监控方。同时大部分银行网点设有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的部门,具备相应的专业经验。可以说,银行有能力并且应当作为监管主体承担起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责任。
在二手房交易中,银行可以通过二手房交易专用账户来对交易资金的流转进行控制(如图1)。二手房交易当事人签署完买卖合同之后,应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协议中应当规定,二手房交易当事人仅能通过银行的“交易专用账户”来对交易资金进行划转。当交易资金进入账户后,银行即开始将其“冻结”。待买卖双方将一系列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方可放款。监管期间,银行不收取手续费,其收入来源于监管期间监管资金产生的利息或利差。
上述模式中涉及的监管资金包括:定金、房款(或首付款)、税金及经纪公司的服务费。对定金进行监管是因为绝大多数二手房交易都会涉及到定金,定金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这对交易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税金的监管,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银行划转税费,简化了交易当事人的操作环节;对经纪公司的服务费进行监管,主要考虑到经纪公司服务质量的问题。
相对于国内现存其它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主体,银行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交易资金由银行进行监管,银行可以获取利息或利差收益,因此无需收取手续费,不增加二手房交易成本,还可简化二手房的交易流程;(2)银行拥有良好的信誉,可以增强交易当事人的信心。密集的商业网点,有利于监管业务的普及;(3)大部分银行网点设有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的部门,业务人员已经具备一定的房地产交易知识。在此基础上,业务人员经过再培训后办理资金监管业务,有效地防范银行对二手房交易过程不甚了解的风险;(4)避免了政府由于强行监管,引发“一刀切”政策的种种弊端。政府部门在其中扮演监督管理的角色,制定标准的二手房转让合同和监管协议,设计监管操作流程和确定相关规章制度。
五、结束语
虽然理论上此种监管模式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银行间资金划转存在瓶颈,使跨行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和房产抵押注销业务相对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对于二手房交易业务,银行之间有必要简化行业内部的操作流程,为二手房交易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安全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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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关联交易事关基金投资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成熟市场国家(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都非常重视证券投资基金的关联交易,并制订了一系列监管措施。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定。本文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基金关联交易的比较分析,试图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与规范作以简要探讨。
基金关联交易的产生
一、基金交易中的三个主要关系人及其法律地位
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信托,是专业机构汇集资金为受益人利益進行专业理财的一种方式,美国称其为“共同基金”,英国和我国香港称之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我国台湾称之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也存在不同的理解,中国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将证券投资基金定义为“通过发售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下文所称“基金”,均指证券投资基金。
从基金的定义来看,基金涉及四个关系人,但由于基金投资人和基金持有人往往是同一人,因此,基金涉及的主要关系人实际上只有三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一般认为,由于基金持有人享有基金收益权,是基金交易关系中的受益人;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财产,根据信托依附于信托财产法律上所有人一一受托人,无财产即无信托的原则,托管人即是基金交易关系中的受托人;但是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论断。
英美法认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是自愿建立的一种私法关系,由于基金管理人均在契约中(公司型基金是顾问契约,契约型基金是信托契约)承诺为了投资者利益从事投资活动;并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基金持有人不得不接受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任何后果,因此,英美法认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负有信赖义务,基金管理人处于独立的被信任者地位,即法律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对基金管理人苛以自愿关系中最严格的当事人行为标准—被信任者标,基金管理人必须无私地、忠诚地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行事。大陆法系继受了英美法系中的信托法,但是没有引入被信任者法,对于基金的三个主要当事人的关系,大陆法系主要是从信托法的角度进行定义。日本引入了二元结构论,认为基金管理人具有双重身份。从信托法上讲,基金管理人相对于基金托管人是委托人;同时,相对于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又是受托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平行受托人。
虽然大陆法系中未提到基金管理人处于独立的被信任者地位,但是,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也对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履行信赖义务的要求,如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时要恪尽职守、诚实信用。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规定”委托公司应当为证券投资信托受益人之利益,忠实执行有关证券投资信托之指示“。虽然在不同的法系中,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是,无论是从被信任者标准还是从对作为受托人的特别规定中,都可以看到,基金管理人由于其是专业的资产管理人均被施以信任,并被要求在管理基金财产中以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先,不得牟取私利,也就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
二、关联交易的引出:利益不一致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任何人都是理性的,孜孜所求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所有权及其派生权没有分离时没有利益冲突,一旦所有权与其派生权分离,则权属占有方由于利益不一致必然产生冲突。在基金交易中,基金持有人是基金财产的真正所有人,谋求从基金财产中获取最大利益,基金管理人是专业资产管理者,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可能来源于基金管理费收入,也可能来源于经纪手续费收入、承销手续费收入等其他收入;即便其只进行基金管理,其收入可能来源于正常的基金管理费收入,也可能来源于其他灰色收入,如回扣收入。既来源于甲基金管理费收入,也来源于乙基金管理费收入。因此,在基金财产的管理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不一致,当基金投资交易既涉及到基金又涉及到基金管理人,即出现关联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为图私利而令基金持有人遭受损失,如基金管理人可能通过二级市场操作向股东输送利益、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为经纪商制造交易量指标和创造收益等。20世纪90年代日本投资基金资产的换手率曾达到东京股票市场平均换手率的2倍,高换手率就曾给按股票交易量固定比例收取佣金的证券公司带来巨额利润。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在基金运作中必须以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资产管理,但由于对基金财产权属的不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一致,因此,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交易即关联交易中,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动机和条件……为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防止基金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监管者有必要对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和规范。
实践中,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侵害不仅表现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进行的直接交易,也表现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的间接交易,因为其他可以影响基金管理人的人士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交易,基金管理人也可能通过它自己影响或控制的公司进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交易。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与基金之间的交易也属于基金关联交易,也属于监管者的监管范围。
关联交易监管之比较
简单地讲,所谓关联交易即是指关联人士之间的交易。通常根据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三种“:(1)本人交易(principal transacnon),即在交易中,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互为对手方,且前者以本人身份出现。(2)共同交易(joint transaction),在这种交易中,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处于同一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且前者一般以本人身份出现。(3)交易(agency transaction),在这种交易中,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以基金人的身份参与交易。
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因为它既可能产生正面效益,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相对于外界,关联方之间的信息相对充分,关联方之间可以根据彼此的需求和供给能力达成协议,促使供求平衡,节约谈判成本和寻找成本,产生“生产剩余”或“消费剩余”;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外界与关联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关联方可能利用自身信息优势,进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即产生道德风险。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双重性,在监管中不能将所有的关联交易都禁止,而应区别对待。
对于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成熟市场国家(地区)主要是通过纵向确定关联人士范围和横向列举限制性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的。
一、关联人士范围的对比
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将关联人士的范围确定为:(1)直接或间接拥有基金管理人5%或5%以上表决权证券的人;(2)被基金管理人拥有5%或5%以上表决权证券的人;(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基金管理人的人、被基金管理人控制的人或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被第三人控制的人;(4)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董事、合伙人或雇员“。
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将关联人士限定为:(1)直接或间接实际拥有基金管理人普通股本20%或以上的人士或公司,或能够直接或间接行使该基金管理人总投票权20%以上的人士或公司;(2)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士或公司所控制的人士或公司;(3)任何与该基金管理人同属于一个集团的成员;(4)上述所界定公司及该公司关联人士的董事或高级人员。
关键词 关节镜检查 后交叉韧带 移植 自体
膝关节的后交叉韧带(PCL)的主要生理功能是阻止胫骨后移其次是抑制膝关节的外旋和外翻,在膝关节稳定的维持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1]。近年来关节镜下重建PCL手术已经在许多各级医院广泛开展,以往的研究发现单束PCL重建不能完全恢复PCL的生理功能,而双束重建则能更加精确地模拟PCL的生理功能,在疗效上要优于以往的单束PCL重建。双束重建PCL技术现有胫骨单隧道股骨双隧道的“Y”形重建和胫骨双隧道股骨双隧道的四隧道技术,四隧道重建技术更符合解剖生理。
资料与方法
设计:回顾性病例分析;单位:新疆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骨二科;对象:2007年11月~2009年12月在本院进行。纳入标准:①选择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关节外科就诊并行PCL重建术的患者;②术前MRI膝关节扫描证实为PCL损伤;③应用自体半腱肌肌腱和股薄肌肌腱行胫骨双隧道股骨双隧道的四隧道技术PCL重建。符合纳入标准患者33例,男23例,女10例,年龄18~45岁,平均28岁。其中单纯PCL损伤患者25例,合并半月板损伤8例。全部患者的后沉征、后拉克曼实验全部为阳性;27例患者伴有不同程度的膝关节肿胀,其中有10例患者麦氏征阳性。
手术方法:①关节镜探查和残端处理:采用前内、前外侧入路进镜全面检查,探查了解膝关节损伤情况、PCL的残端情况和附着点位置。修整损伤半月板。从膝关节内后侧入路进入关节镜,切除胫骨PCL止点后方的滑膜,显露韧带的的止点,注意避免损伤后方窝的血管神经。术中不保留后交叉韧带的残端,并同时治疗修复合并损伤。仅有保留的少量的残端附着部组织,以用于显示PCL的足印并利用它确定骨道的位置。②胫骨骨道的制备:采用胫骨导向器,使胫骨隧道与胫骨的角度控制在50°~60°;胫骨侧的骨髓道入口位于胫骨结节内下侧,出口在PCL止点四边形的斜对角。外上隧道出口为前外束,内下隧道为后内侧束,两隧道出口均在PCL止点范围内,其间有3~5mm的骨桥间隔。③股骨骨道的制备:股骨骨道采用Inside-out技术:自前外下入路,即标准的前外入路下方,半月板的上缘钻入;定位就在足迹内,要求骨道中心距胫骨平台后缘的距离不少于15mm。以表盘法定位。在两隧道内应有4~6mm的骨桥间隔。④自体移植韧带的制备:在同侧胫骨附着部游离患者自体半腱肌和股薄肌,保留肌腱远端与胫骨的附着,用取腱器分别切取股薄肌肌腱和半腱肌肌腱,将取下的肌腱对折后用不可吸收的线编织缝合。给予肌腱6kg的预张力处理,时间至少5分钟以上,以生理盐水纱布覆盖后备用。⑤移植物的导入和固定:引入肌腱:利用专用的导针将移植物引入关节腔,然后将导线从关节腔中抓出,再将移植肌腱导入骨髓道内;先使用和隧道大小相同的界面螺钉自外向内拧入股骨隧道现行固定移植物的股骨端,然后抽拉膝关节确定固定效果,然后拉紧移植物的胫骨侧并给予屈伸膝关节10次,使胫骨处于前向的张力下于屈膝90°和20°用界面螺钉固定胫骨侧的前外侧束和后内侧束。⑥康复:术后采用膝关节角度锁定助行支具辅助,初始的活动范围要<30°,于4周后每周增加屈膝范围10°~15°。行股四头肌和绳肌力量增强锻炼。需在支具辅助下行走2个月以上,对于合并半月板损伤的患者,支具要教单纯损伤患者提前去除辅助支具锻炼。
观察指标:术前、术后复查均采用90°位后抽屉实验(PDT)、Lysholm评分、Tegner活动评分评定膝关节功能及患者运动水平。Lysholm评分:满分为100分,包括跛行5分,拄拐5分,绞锁15分,不稳定25分,疼痛25分,肿胀10分,上楼梯10分、下蹲5分;优87~100分,良77~86分,可66~76分,差<66分。Tegner活动评分:最高10分,代表国家级或国际级主力足球运动员水平;最低0分,表示疾病或膝关节的问题需要借助辅助工具行走。
设计:实施、评估者均为本文作者、实验过程未采用盲法评估。
统计学处理:由本文第二作者采用SPSS13.0进行统计学分析,对手术前后的膝关节功能评分采用配对t检验。
结 果
27例患者获得超过12个月的随访,其余6例患者在6~12个月的随访期内丢失;对于超过12个月的长期随访患者的随访时间12~20个月,平均13个月。术后PDT试验:阴性18例,(+)阳性6例,(++)阳性2例。Lysholm评分:术前48.4±6.8分,术后92.7±5.3分,两者比较有统计学意义(P>0.05)。Tegner活动评分:术前3.3±1.3分,术后6.7±0.9分,两者有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讨 论
PCL的重建方法的选择:PCL损伤常由暴力所致,保守治疗的效果差,在合并其他损伤的情况下症状会逐渐加重,继发骨性关节炎。黄华扬等报告将异体胫前肌和绳肌修成“Y”形双股双隧道技术重建PCL[2],取得较好疗效。陈百成等对比了关节镜下单束单隧道技术与胫骨单隧道股骨双隧道技术得出结论认为后者疗效明显优于前者[3]。对于PCL损伤的修复与重建的研究过程中,分析发现,胫骨股骨双隧道法重建PCL较单束或者胫骨单束股骨双束的方法有更好的临床疗效,因此选用胫骨股骨双隧道技术(四隧道)技术是具有优势的。
重建移植物的选择:目前自体肌腱和同种异体肌腱是主流选择,部分医生尝试采用人工韧带。对于异体髌腱、跟腱、阔筋膜材料存在来源少、免疫排斥反应、生物张入延迟甚至传播疾病的危险。目前对于制备一种强度高且不会传播疾病的移植物尚无统一的方法。环氧乙烷消毒方法将产生早期移植物的断裂和继发的滑膜炎,因此临床常采用r射线进行移植物的消毒,但该方法难以达到决对杀灭病毒。骨骼肌同种异体移植物同实质器官致敏宿主产生排斥反应的机制相同,新鲜或冷藏组织携带具有活性的细胞,可能引起排斥反应,常表现为关节滑膜炎、关节化脓性感染,甚至不明原因的移植物断裂吸收等[4]。因此在移植物的选择上倾向于自体组织。
PCL重建的位点选择:对于胫骨双隧道股骨双隧道的四隧道技术的胫骨双隧道位点选择有上下和水平两种方式。高石军等采用水平方式重建PCL获得比较良好的解剖重建和良好的稳定性[5],采用上下位点重建PCL,PCL重建的双束纤维在关节的屈伸活动中会双束的相互碰撞和摩擦,而采用水平位点的方法能有效避免此问题。四隧道重建技术的要点是要清晰显露PCL胫骨止点,从PCL后缘显露PCL止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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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百成,高石军,王晓峰,等.关节镜下股骨单隧道与双隧道重建后十字韧带的疗效分析.中华骨科杂志,2004,24(3):129-132.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业务,交易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相关业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结交易结算资金或委托监管机构对交易结算资金的全额或部分进行监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行代管交易结算资金。
(二)没有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相关业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也可委托监管机构对交易结算资金的全额或部分进行监管。
凡委托监管机构监管交易结算资金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相关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委托,对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监管。
专用账户名称为“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不得支取现金。
协会应当与银行、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确保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和有序运转。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监管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委托:通过协会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与协会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二)收费:协会为了保证对交易结算资金的日常监管需要,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的收费方式、标准等由交易双方当事人与协会在《委托书》中另行约定。
(三)交易结算资金的缴存:签订《委托书》后,买方当事人按约定将交易结算资金存入专用帐户。
交易结算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后,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其所有权属交易当事人,与协会本身的财务相互独立,也不纳入协会的债权债务范围;若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开户银行及协会有义务出示证据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四)资金的监管和结算:
1.协会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每天查阅专用账户情况,确保所有进账款项与《委托书》的约定及进账单相符。发现有误的,应立即通知交易当事人、房管部门以及开户银行,及时妥善处理。
2.存量房交易手续办结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协会出具《划款通知书》,银行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委托书》的约定,将交易结算资金划入卖方当事人的账户。
存量房交易不成功的由协会与交易双方当事人协调退款事宜,出具《退款通知书》。银行在收到《退款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委托书》的约定将交易结算资金退还给买方当事人。
3.协会应定期向市房管部门报送资金监管、运作情况报表。市房产管理部门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加强对协会及其有关人员在开设账户、资金结算等环节的监管。
4.开户银行应加强对资金管理,确保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
1.当事人按合同约定自行交付交易结算资金的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时,须同时提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2.通过专用帐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时,须同时提供《委托书》原件及进账单(或存款凭证)。
一、外汇保证金产品的法律属性
为达到法制统一化的要求,对外汇保证金产品进行立法之前,首要的问题是界定外汇保证金产品与证券、期货、外汇的异同,辨析外汇保证金的法律属性。外汇保证金交易属于外汇交易,外汇交易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即交易所方式和OTC(Over-the-CounterMarket,场外交易市场,又称柜台交易市场)方式,外汇保证金交易属于后者。OTC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规定的成员资格,没有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没有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对手通过私下协商进行的一对一的交易。场外交易主要在金融业,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十分发达的国家。《我国证券法》调整的客体为:在我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外汇保证金既不属于股票或债券,也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因而不属于我国法律项下的证券范畴。2007年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确定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所谓期货,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而外汇保证金交易属于现货外汇交易,其虽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实际交易额在原基础上放大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但因其以24小时频繁波动的外汇现汇行情为依据,不符合期货的特点。《外汇管理条例》中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而作为OTC交易中的一种,外汇保证金交易也被称作虚盘交易,即指个人在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进行的交易金额可放大若干倍的外汇(或外币)间的交易,其杠杆效应与现汇交易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我国银行曾提供的实盘外汇交易,实际上是中国所独有的一种封闭型外汇交易。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外汇保证金产品都不属于外汇的法律范畴。如上所述,外汇保证金产品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所明确的证券、期货、外汇没有交集,因而无法适用《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期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亦难以适用外汇法律法规。法律制度的缺失及实务界对外汇保证金法律属性认知的匮乏,致使投资者司法救济相当艰难。《商品交易法》(CommodityExchangeAct,以下简称CEA)①奠定了美国金融衍生品场内交易的监管基础,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则是美国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的重要里程碑。审判实践显示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FuturesTradingCommission,以下简称CFTC)的权力只限于期货领域,对于现汇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权限。2008年《再授权法案》首次赋予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针对外汇交易商制定监管规则的权力。由此,所有外汇交易商必须在CFTC和美国国家期货协会(USNationalFuturesAssociation,期货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NFA)注册为期货佣金商(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以下简称FCM),并接受上述机构的日常监管,在期限内不符合资格或没有被核准的外汇业者将被勒令停止营业。这两部法案的出台,赋予了外汇保证金产品“类期货”的法律性质,可以成为我国学者研究的蓝本。
二、风险隔离机制
金融衍生品的高风险性众所周知,②外汇保证金交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打破了地域的局限,在线外汇交易行业发展至今,金融欺诈和交易商破产的事情屡有发生。有外汇研究专家将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潜在风险概括为:资金安全、市场风险、高杠杆风险、网络交易风险、信用风险和破产风险。③就法律层面而言,风险隔离机制主要应考虑资金安全和破产风险。
(一)资金安全
美国对外汇保证金交易过程中的客户资金安全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法规,《商品交易法》要求经纪商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开展国际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信誉账户;并要求经纪商与保险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因协议银行破产所导致客户账户的风险。CFTC和NFA要求从事期货交易的FCM将客户保证金与自有资金的账户分开,为客户保证金设立专用的隔离账户(SegregatedAccount),并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作为准备金存入客户的隔离账户。④但对于从事OTC外汇现货交易的经纪商而言,NFA并没有要求其为客户建立隔离账户,实际上外汇保证金交易经纪商也极少为客户设立隔离账户。因而,外汇保证金交易中客户资金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外汇保证金交易经纪商与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也并未使客户资金获得外部信用增强,美国某些外汇经纪商宣称在其公司开户的客户的资金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以下简称FDlC)或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ecuritiesInvestorProtectionCorporation,以下简称SlPC)的保护,实际上只是一种宣传手段。FDIC的主要职能是存款保险,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为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补偿,而在外汇经纪商破产的情况下,未存入隔离账户的客户资金得不到保护;SIPC则保护的对象是证券投资者,并不包括外汇保证金交易。经纪商的信用风险进一步扩大了客户账户的资金风险。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⑤外汇保证金交易相关条款的设计可借鉴期货交易较完善的资金风险隔离机制。
(二)破产风险
美国外汇零售交易风风火火十余年,已经有数百家提供外汇零售交易的经纪商倒闭,甚至包括声名显赫的上市公司瑞富集团。⑥2009年5月,被誉为“外汇皇冠”的瑞士外汇交易商CrownForex被宣告破产再次引起OTC领域的波澜。2008年美国《再授权法案》通过后,CFTC和NFA也将经纪商破产风险防范作为外汇保证金政策研究的重中之重。《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完善的担保制度,⑦极大地扩大了担保权人对担保物的物上追索权。⑧不仅如此,美国破产法确立了安全港规则,⑨规定了六种受保护的交易,即商品合约、远期合约、证券合约、回购协议、金融互换协议与净额结算主协议。瑏瑠受保护主体是商品经纪人、远期合约商、证券经纪人、金融机构、金融参与人、证券结算机构或净额结算主协议参与人之一。瑏瑡商品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股票合约、与外汇相关的场内交易的任何期权,都属于在“安全港”中受保护的交易。但是,OTC交易的经纪商不属于安全港规则保护的主体,其场外交易的特征也使其不属于受保护的交易范围。而且不管是否设立了担保,美国破产法授予股票客户或商品客户拥有清算理赔的优先权。但是,由于外汇保证金产品既不属于股票也不属于商品,所以交易客户只能以普通无担保债权人的资格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且不享有优先权,所以当经纪商破产时,客户保全其全部资金的可能性基本为零。美国国家期货协会明确表示,外汇保证金交易没有结算机构的担保,客户用于买卖外汇的入金不受任何监管机构保护,在破产时不被优先考虑。我国《破产法》将金融合约等同于一般合约进行处理,没有建立有关金融合约的安全港规则。金融衍生交易的实践水平与研究水平低下,更不可能在《破产法》中提及OTC交易客户的优先地位。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必须考虑破产风险的防范和金融秩序与安全。
关键词:资金监管;商业银行;市场应用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08902
1 资金监管业务本质和特点
银行的资金监管服务可应用于诸多领域,但万变不离其宗,其本质就是信用中介和安全支付工具,只要存在资金提供方和接受方互不信任或强势方不信任对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支付的条件、方式、对象、用途等要素有控制要求,都可以使用资金监管服务。
1.1 资金安全可靠
对资金提供方来说,将资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对存入资金提供监管服务并根据协议中的约定条件协助完成资金的划付,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对资金接收方而言,按照与资金提供方签订的基础合同履行相应义务或在满足特定的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即可获得相应的资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2 资金保值/增值
资金提供方将资金存入银行可以获得存款利息收入(活期/定期),即使在监管期间存入资金也可保值/增值。
1.3 操作手续简便
目前,国内的银行资金监管服务已较为完善,各家银行均可提供标准化办理流程,委托各方只要到提供该服务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签订协议、开立专户、存入资金并适时发出授权支付指令即可。
1.4 市场应用广泛
由于不同业务的交易结构或者委托各方对资金的控制要求都不完全相同,商业银行可在标准化流程的基础上提供差别化的服务方案,还可以结合银行的权证托管、贷款等传统业务提供综合解决方案,我们将在下一章节详细描述资金监管业务在各行各业的市场应用模式。
2 主要市场应用
在对公领域方面,首先因为资金监管业务有“信用中介”的功能,因此在各类交易领域,如股权和土地使用权交易、商品买卖等领域都可以使用,其次,由于资金监管可以作为“安全支付工具”,可以在企业债、信托等直接融资领域、企业福利资金和捐赠资金监管、保证金管理和基础设施项目管理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对私领域,在个人二手房买卖、商品买卖、留学和移民中介、家庭装修、贵重权证如子女的保单托管等领域都可以见到资金监管服务的身影。
2.1 对私服务
2.1.1 二手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与其它商品交易一样,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风险大,后履行义务的一方风险较小。在目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大部分采取交易签字受理后给付买房款,即卖方先行履行签字义务,此时如买方即行给付,对卖方而言无风险。但若采取银行转款方式,如买方采取推诿、或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被司法查封,卖方要足额收到卖房款就要颇费周折。要想撤销交易还必须买方配合或司法裁定,落得进退两难。资金监管采取同步受理,即双方同步履行义务方式,保证了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为了有效地规避二手房买卖交易中的信用风险,买卖双方可通过银行资金监管业务对房屋买卖款项进行监管。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业务范围可以包括定金、首付款、贷款资金、尾款等,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可将相关款项打入专用账户进行监管。当买卖双方履行交易合同,实现监管协议的约定条件后,银行可按协议约定,协助双方完成房屋交易资金的交割;若双方因故不能达成交易,银行则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对交易资金进行退回处理。
2.1.2 房屋装修
近年来,由于家装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企业一哄而上,家装市场十分火爆。据统计,今年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降温,一些规模较小、资金缺乏、技术落后、管理不善、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家装企业,业务量下滑,有的出现大幅度亏损,关门停业,甚至卷款逃跑。家装公司卷款“蒸发”事件一直是因扰许多业主的头疼问题,银行可采取与优质家装公司合作,共同开办房屋装修资金监管业务为业主解除烦恼。
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家居装修合同后,双方可向银行提出装修资金监管申请,并与银行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而后业主将有关款项存入指定监管账户。在装修过程中,只有在业主、装修公司共同签发支付指令的情况下,银行才能根据装修进度结算单办理分次支款手续。最后,待工程完毕,业主、装修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及款项结算手续,资金监管结束。
2.1.3 出境旅游/留学/移民
出境旅游保证金,一般指的是国内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时,为了防止旅游者滞留不归行为,要求旅游者在出团前向旅行社缴纳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担保。除了东南亚等一些较近的国家外,欧美、澳洲、日韩等旅游线路都需要缴纳2万至2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但高额的保证金如存放在旅行社无法让游客放心,因此银行联手旅行社推出“出境旅游保证金”服务,即客户的保证金由银行监管,并根据事前的监管协议进行资金划转。
2.2 对公服务
2.2.1 股权/土地使用权交易
股权转让的手续比较复杂,涉及金额较大,周期也较长,买方担心交了钱,股权不能顺利转让会有资金损失,卖方也不愿收不到钱就转让股权。买卖双方可使用资金监管业务先让买方把资金存入在银行的监管专户,等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下来后,买方再通知银行将钱划给卖方。这种做法也适用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拍卖等领域。
2.2.2 商品贸易
以汽车销售款归集为例,汽车生产商要求及时归集经销商的销售款,为了加速经销商回款可采用销售资金监管服务,要求经销商在银行开立销售款专户,同时由银行代为保管汽车合格证和保修手册,通过协议约定经销商的销售款到位后方可取得汽车合格证和保修手册,银行定期将资金划给汽车生产商。这样既保证了汽车生产商资金链条的顺畅运转,又可及时向经销商提供相关权证。在此项业务中,银行既完成了商品销售资金的监管又提供了权证托管服务,代汽车生产商进行资金和权证的互换交割。这种做法对其他商品贸易也都是适用的。
2.2.3 国际贸易
以进口贸易为例,有两家进出口企业A和B,A需要向B购买一批进口货物,这批货物还在国外,B要进口还需要开立信用证,但当时B资金紧缺,无法向银行提供足够的开证保证金。A虽有意购买货物,但考虑到货物还在国外,同时对B也不太放心,因此也不敢在这时付款给B。为保障双方利益,进口企业可以考虑办理银行资金监管业务。
首先,由银行为B开立进口信用证,条件是让A存入一定资金作为B开证保证金并冻结,同时要求A提供银行认可的单位为B提供开证保证,以降低银行风险;其次,要求A将货款金额扣除替B缴纳的开证保证金之后的余额存入银行监管专户,等到货物进口后B提交给A完成交割后,划付给B。这样既解决了B公司的流动性问题,也促成了AB之间交易的顺利进行。这种做法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
2.2.4 保证金监管
关于保证金资金监管,以建设资金为例,一家施工企业在向建设单位争取一个土地整理项目时,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缴纳一定的施工保证金,但这家施工企业不具备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所要求的条件,而施工企业担心保证金交给建设单位到期后未必能如期退回,因此银行与双方客户协商,由施工企业缴纳一定保证金存入在银行的监管专户,由双方按照约定条件共同向银行发出指令进行资金划转或退回,相当于对这个账户采用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共管的模式,很好地解决了客户双方的顾虑。可以采用资金监管的保证金种类还有很多,包括竞标保证金、仓库租赁保证金、荒山复垦及环境恢复保证金等等,只要是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对其使用都可以尝试采用资金监管。
3 结语
在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市场快速发展和资本监管日趋严格的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依靠传统息差收入的盈利模式受到挑战,大力发展低资本消耗的中间业务已是商业银行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也在倒逼商业银行自传统业务中快速转型。利率市场化引致银行利差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强,在经济处于低谷运行的时候利差收入更易于大幅缩减。因此,国内商业银行亟需借助长期以来建立的广泛的营业网点和坚实的客户基础,及其信息优势、结算优势,依托经营形势的变化大力发展账户资金监管、结算、财务顾问、银行卡等中间业务,使得非息收入在营业收入占比逐渐提升,扩大资本充足率的分子来提升市场竞争力、优化收入结构、提高盈利水平。中间业务将成为商业银行“二次升级”的重要出路。
资金监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既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稳定可观的存款,又能带来不菲的中间业务收入,同时也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该项业务还可以吸引大量优质客户,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大客户营销规模并维护良好客户关系。因此,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应用将越来越广泛,商业银行应紧跟市场脉搏,加快优化银行监管手段和内部操作,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取得平衡,努力争取资金监管业务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美国对外汇保证金经纪商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主要原因是相关立法的落后。美国期货市场监管机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以下简称CFTC)依据的法律主要为: Commodity Exchange Act(1936年商品交易法,以下简称CEA)、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Act (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以下简称CFTCA)、Commodity Futures Modernization Act of 2000(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以下简称CFMA)。
CEA赋予CFTC对在交易所和场外交易的期货和商品期权的唯一管辖权,同时也赋予了它监管市场中介机构的权利,如期货佣金经纪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以下简称FCM)。不过,场外外汇交易并不受CEA监管,除非这些交易涉及未来在商品交易所交割。CFTCA赋予了CFTC对期货合约的专属管辖权,但是有关外汇合约的监管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
由于陈旧的法案早已无法适应当代日新月异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所以克林顿政府在2000年制定了CFMA。CFMA在很大程度上放松了对OTC衍生品交易的限制。法案规定了“合格投资者”(eligible contract participant,以下简称ECP),用来明确哪些交易者要服从CFTC的监管,而哪些交易者则不必。
所谓ECP是指总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的各类投资者,包括经纪自营商、期货佣金商以及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商品基金。在ECP之间的外汇期货交易不属于CFTC管辖;非ECP客户的交易要服从CFTC的管辖。
但是,CFTC对OTC外汇衍生品的管辖权只是被限定在期货和期权产品上,远期和现货外汇合约并不在CFTC的管辖范围之内。
不过,作为行业自律组织,NFA(美国全国期货协会)也对其成员作出了一些约束。2007年6月19日NFA提出外汇建议谘询文件(Request for Comments on Forex Proposals):
所有外汇交易成员必须于任何时间维持净值500万美元;
较大型的外汇交易成员,尤其设有交易台的交易商,可能需要符合大幅高于建议新规例所要求的最低资本净值;
NFA可能视乎需要,要求任何外汇交易成员提供经由独立注册会计师核证的年度财务报表。
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潜在风险
1、资金安全
交易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资金安全。NFA在针对OTC外汇交易零售客户的官方宣传材料中明确指出:OTC 外汇交易没有结算机构的担保,客户用于买卖外汇和约的入金不受任何监管机构保护,且在破产时不被优先考虑;即便客户的资金由经纪商存放在拥有 FDIC 保险的银行帐户中,在经纪商破产的情况下客户的资金也得不到保护。(参见NFA官方网站,nfa.省略/investor/forex/forex.pdf)
所以,即使外汇经纪商在NFA和CFTC进行注册并受其监管,国内客户的资金也一样得不到保护,甚至连“客户”都算不上。根据美国破产法的规定,股票客户或商品客户拥有清算理赔的优先权,所以当经纪商破产时他们保全全部资金的可能性相当高。但是,由于外汇现货既不属于股票也不属于商品,所以外汇现货客户既不是股票客户也不是商品客户。正是由于法律地位的缺失,使得在外汇经纪商开户的国内外汇投资者无法在破产清算中享有“客户”待遇,只能以无担保债权人的资格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将可能导致血本无归。
2、市场风险
外汇市场24小时运转且没有涨跌幅限制,波动剧烈的时候甚至可能在一天之内就走完平时数月才能达到的运动幅度。外汇的走势受众多因素影响,没有人能确切地判断汇率的走势。在持有头寸的时候,任何意外的汇率波动都有可能导致资金的大笔损失甚至完全损失。
3、高杠杆风险
每种投资都包含风险,但由于外汇保证金交易采用了高资金杆杆模式,放大了损失的额度。尤其是在使用高杠杆的情况下,即便出现与你的头寸相反的很小变动,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包括所有的开户资金。所以,用于这种投机性外汇交易的资金必须是风险性资金;也就是说,这些资金即便全部损失也不会对你的生活和财务造成明显影响。
4、网络交易风险
虽然大部分经纪商有备用的电话交易系统,但外汇保证金交易主要还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所以可能出现无法连接到经纪商交易系统的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可能无法下单,或无法至损现有的头寸,这将导致无法预料的亏损的出现。经纪商对此是免责的,甚至经纪商的交易系统出现当机他们也不会承担责任。同样,国内银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对于此类风险也是免责的,这在交易开户书的协议条款中写得清清楚楚。
此外,前面已经提到,无论是国内外汇保证金交易,还是国外外汇保证金交易,在某些特定时段(比如美国重大数据公布的时候,或者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时候)无法连接到经纪商的交易系统上进行交易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到此种风险。
5、信用风险
OTC 外汇交易没有结算机构的担保,受到NFA和CFTC的监管也相当有限,所以报价的公正、资金的安全、交易的透明都依赖于经纪商的诚信和声誉;换句话说,客户要自行小心,没有机构会为此负责。
有些客户曾抱怨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在经纪商的走势图上突然出现价格的“毛刺”,然后客户的止损因此被触发执行;但是,在其它第三方走势图上并没有这个价格“毛刺”;也就是说,该止损可能是被经纪商制造的价格而非真实市场价格所触发的。但针对此种情况的申诉往往是不了了之。
6、破产风险
前面已经提过,针对OTC外汇现货交易基本没有监管,外汇经纪商也不需要像期货经纪商那样执行逐日盯市的结算和风险控制制度,所以一旦经纪商破产或者携款潜逃,客户用来交易的资金可能血本无归。
关于外汇保证金的常见错误观点
1、不滑点和保证执行止损/止赢单
经纪商通常承诺客户所见到的价格既是可以立即成交的价格,并且保证执行止损/止赢单,正常情况下的确可以实现。但是各级别的外汇现货ECN上都不保证止损,经纪商承诺不滑点和保证执行止损/止赢单,也就意味着他们承担了一定额外风险。当行情波动剧烈时,风险如果超过了经纪商的承受能力,则可能不能保证原价成交。
FXCM公司就曾经在进行业务推介时,承诺其交易平台可以为客户提供不滑点执行及客户的止损/止赢单保证执行。但NFA在对FXCM的检查中发现,当行情剧烈波动时,客户的下单不一定能以原价成交,止损/止赢单也可能无法正确执行。因此,NFA商业操守委员会认为FXCM及其商使用了具有误导和欺骗成分的销售资料,对FXCM处以了11万美元的罚款。
2、银行间报价
前面提到过,国际顶尖银行主要在EBS和Reuters上交易,这上面的价格才是真实的外汇市场价格。普通外汇保证金经纪商通常不够资格在上面交易,他们一般从某家银行或某个数据商拿到价格数据,过滤加工后再报价给客户,所以客户从经纪商看到的报价一般都是有微小的延迟。ECN上的点差是浮动的,欧元/美元的点差在正常市场情况为1点,而经纪商的点差是固定的,欧元/美元的点差在3点,这样的报价显然不可能是银行间报价。
3、隔离账户或客户资金与公司资金完全分离
为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NFA要求FCM将客户保证金与自有资金的账户分开,且FCM应当在隔离账户(Segregated Account)中存入准备金。隔离账户指单独存放客户保证金的专用账户。准备金是FCM的自有资金,数量与客户保证金量成正比。NFA的账户隔离要求是防止FCM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有效手段。在瑞富破产事件中,其子公司Refco LLC的期货客户仍然可以自由提款,这就是隔离帐户的功劳。
但是,NFA只是对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商要求建立隔离帐户,并没有要求从事OTC外汇现货交易的交易商为客户建立隔离帐户。所以外汇保证金经纪商宣称他们为客户提供隔离帐户只是一种宣传手段;即使经纪商真的将客户保证金单独存管,也可以随时挪用,因为没有任何机构监管这种行为。
以上是美国FCM财务汇总报表的部分内容,其中Customers' Seg Required 项是要求的隔离帐户资金数,可以看出前三个外汇经纪商都是零。(报表数据来自CFTC官方网站)
4、受FDIC或SIPC保护
某些外汇经纪商宣称在其公司开户的客户的资金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FDIC)或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以下简称SIPC)的保护,但事实并非如此。
FDIC的主要职能是存款保险,它为全美9900多家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8种存款账户提供限额10万美元的保险,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而非在外汇经纪商破产的情况下)为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补偿;并且FDIC只对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存单、退休金账户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保险,对共同基金投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其他投资产品不予保险。SIPC则是对证券投资者进行保护的,OTC外汇现货交易并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列。
所以“受FDIC或SIPC保护”只是一种宣传手段而已。目前美国没有任何投资者保护基金对从事OTC外汇现货交易的投资者提供保护。
结束语
随着我国政府逐步放开外汇管制,实行“藏汇于民”并鼓励海外投资的政策,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个人和机构投资于海外金融市场。但国内投资者普遍缺乏对海外投资环境的了解,其中包括监管环境、交易环境和司法环境等等。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投资者屡屡折戟海外金融市场的原因之一。
1引言
2008年6月6日,银监会正式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作为OTC交易中的一种,外汇保证金交易(ForexMargin)也被称作虚盘交易,是利用经济杠杆的相关作用,以经纪投资商所提供的信托担保,用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从事数倍金额的外汇投资,赚取汇差的交易。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该业务初登陆大陆市场,后被叫停,2006年银行才重新恢复交易,结果不到两年时间又再次被叫停。叫停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叫停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未来何在?
2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原因
(1)投资者风险大,损失严重。大量投资者对外汇、汇率方面的基本知识、复杂的交易规则和手段了解有限,风险防范意识和承受能力较弱。同时杠杆原理的运用,放大了损失额度,虽然国内银行规定的杠杆上限是30倍,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对客户提供更高杠杆率的现象,从而急剧扩大了可能的损失额度。并且,由于外汇市场24小时运转且没有涨跌幅限制,波动剧烈的时候可能在一天之内就波动数月才能积累的幅度。外汇的走势更受众多因素影响,很难确切地判断汇率的即时变动。而每天外汇市场最为活跃的时段正对应于我国的夜间时段,因此投资者一旦持仓过夜,损失的可能性极大。实际的交易结果也显示绝大多数的投资者目前都处于亏损状态。
(2)市场投机行为过度,影响整体稳定。近年来热钱不断涌入中国,大批逐利资金有可能流入外汇保证金市场,进行非理性逐利和短期投机,造成市场波动幅度加大。同时股票交易的减少,会对我国股市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造成很大的影响。
(3)服务配套和平台建设不足。银行提供的有关风险预测,汇市走势等方面的信息量和技术指标很少;在分析预测市场走势和评估风险水平等方面的准确性和能力也与国外的经纪商有较大的差距,这都不利于正确引导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向、提升投资水平。银行交易平台的稳定性、时效性和业务员的熟练性不能完全保证,看盘和实际行情可能会有不超过10个点的点差,会给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4)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难以控制。因客观条件的制约(市场规模小)和逐利的需求,交易的大部分头寸由银行持有进行对赌,没有在国际市场对冲,一旦汇率的变动与敞开头寸的方向相反就将造成巨额亏损。并且银行的角色从服务者转变为了参与者,面对潜在高额利润的诱惑,银行能否坚持安全性的原则值得警惕。远至巴林银行的倒闭案,近至法国兴业银行巨亏和美国次债危机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最后都必须以人民币反映,折算风险也不可避免。更重要的是,若因银行的违规操作,或对风险的提示和交易指导不充分,导致客户在交易中的严重亏损,将会影响公众对银行,监管机构甚至市场的评价和信心。
(5)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和有效。法律体系散乱、不统一,法律位阶低,权责不明,多头监管,自律监管缺位和法律老化。许多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都有在原有证券期货法律的基础上扩充或加强了对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监管。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尚未形成一个一体化的、有效的、明确的监管法规体系。
3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影响
(1)对于国家和监管者而言,面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实际操作中的一系列问题,如果不采取措施,坐视大面积的投资者产生亏损,将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热情,进而影响其对于商业银行、市场和政府的信任,产生严重的联带效应,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叫停可以迅速、直观的规避这一系列问题。
(2)对于银行的发展而言,从短期来看,银行在规避该业务面临的经营风险的同时也失去了这项风险相对较小、收益来源稳定、盈利能力强的业务;从长期来看政策的导向作用将不利于银行业对于衍生金融产品的提供和金融创新的发展。
(3)对于投资者而言,面临两种选择:①进行平仓,承担已形成的损失或收益,永久性退出市场;②将资金转移至境外交易经纪商的平台。目前市场调查结果显示:虽然投资损失惨重,但大部分投资者反对叫停该业务。结合94外汇保证金业务第一次被叫停后大量资金继续通过境外交易经纪商的平台流出进行交易的历史经验和目前投资者动态,可以推断,在此次叫停后,必然会有大量资金再次转入地下进行交易。但在地下交易中交易资金安全得不到保证,并且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损失无法追讨。从短期来看,投资者的风险将会从与国有商业银行的交易关系中转移至与境外经纪商交易关系中,并且有增无减。从长期来看,银行作为本身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主体规避了风险(假设银行不会将抽出的资源投资于其他风险市场),而投资者作为承受相对较大风险的主体却增大了损失可能。因此,在表面矛盾淡化的情况下,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率的解决。2008年6月6日,银监会正式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作为OTC交易中的一种,外汇保证金交易(ForexMargin)也被称作虚盘交易,是利用经济杠杆的相关作用,以经纪投资商所提供的信托担保,用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从事数倍金额的外汇投资,赚取汇差的交易。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该业务初登陆大陆市场,后被叫停,2006年银行才重新恢复交易,结果不到两年时间又再次被叫停。叫停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叫停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未来何在?
2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原因
(1)投资者风险大,损失严重。大量投资者对外汇、汇率方面的基本知识、复杂的交易规则和手段了解有限,风险防范意识和承受能力较弱。同时杠杆原理的运用,放大了损失额度,虽然国内银行规定的杠杆上限是30倍,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对客户提供更高杠杆率的现象,从而急剧扩大了可能的损失额度。并且,由于外汇市场24小时运转且没有涨跌幅限制,波动剧烈的时候可能在一天之内就波动数月才能积累的幅度。外汇的走势更受众多因素影响,很难确切地判断汇率的即时变动。而每天外汇市场最为活跃的时段正对应于我国的夜间时段,因此投资者一旦持仓过夜,损失的可能性极大。实际的交易结果也显示绝大多数的投资者目前都处于亏损状态。
(2)市场投机行为过度,影响整体稳定。近年来热钱不断涌入中国,大批逐利资金有可能流入外汇保证金市场,进行非理性逐利和短期投机,造成市场波动幅度加大。同时股票交易的减少,会对我国股市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造成很大的影响。
(3)服务配套和平台建设不足。银行提供的有关风险预测,汇市走势等方面的信息量和技术指标很少;在分析预测市场走势和评估风险水平等方面的准确性和能力也与国外的经纪商有较大的差距,这都不利于正确引导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向、提升投资水平。银行交易平台的稳定性、时效性和业务员的熟练性不能完全保证,看盘和实际行情可能会有不超过10个点的点差,会给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4)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难以控制。因客观条件的制约(市场规模小)和逐利的需求,交易的大部分头寸由银行持有进行对赌,没有在国际市场对冲,一旦汇率的变动与敞开头寸的方向相反就将造成巨额亏损。并且银行的角色从服务者转变为了参与者,面对潜在高额利润的诱惑,银行能否坚持安全性的原则值得警惕。远至巴林银行的倒闭案,近至法国兴业银行巨亏和美国次债危机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最后都必须以人民币反映,折算风险也不可避免。更重要的是,若因银行的违规操作,或对风险的提示和交易指导不充分,导致客户在交易中的严重亏损,将会影响公众对银行,监管机构甚至市场的评价和信心。
(5)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和有效。法律体系散乱、不统一,法律位阶低,权责不明,多头监管,自律监管缺位和法律老化。许多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都有在原有证券期货法律的基础上扩充或加强了对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监管。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尚未形成一个一体化的、有效的、明确的监管法规体系。
3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影响
(1)对于国家和监管者而言,面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实际操作中的一系列问题,如果不采取措施,坐视大面积的投资者产生亏损,将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热情,进而影响其对于商业银行、市场和政府的信任,产生严重的联带效应,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叫停可以迅速、直观的规避这一系列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市场的分析、政策的解读和对市场发展趋势的预判,为有关方面的决策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与建议。
一、存量房市场及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现状
我国的存量房市场是上世纪末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逐步培育和发展起来的,在经历房地产市场十余年快速发展过程中,存量房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当前已基本与增量房市场平分秋色,从发展趋势来看,市场比重还将进一步提高。与之相适应,房地产经纪行业近年来也是飞速发展,从业机构和人员已具备一定规模。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制度建设的滞后性,存量房市场和房地产经纪行业存在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缺乏统一、规范的信息渠道
长期以来,房地产经纪机构各自为战,通过门店、网络等手段网罗房产信息,并以各种方式刊登和散发房源信息。一方面,信息重复率和混乱程度很高,造成了消费者的无所适从;另一方面,经营过程中广告、营销费用大,有效性存疑,导致经纪机构效益普遍不高。尤为严重的是,有少数不法经纪机构利用信息渠道的混乱和信息不对称,肆意编造不实信息,骗取不当利益,给市场和行业造成了严重不良的影响。
2.从业门槛低,行业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机构和人员一直以来都存在进入门槛低、鱼龙混杂等问题,存量房市场活跃时,经纪机构往往如雨后春笋般急剧增加,而一旦市场转淡时则纷纷关门歇业,造成了市场的极不稳定。加上一些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经营诚信度不强,服务常常很难到位,使得整个行业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地位始终不高,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3.经纪行业竞争无序,市场秩序急需梳理
为了在有限的空间争得发展机遇,不少经纪机构一方面相互采用低价竞争的“自杀式行为”争抢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对消费者采取瞒报、模糊收费甚至赚取差价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整个行业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模式,行业自律严重不足。
4.运作成本居高不下,市场效率尚需提高
由于经纪机构诚信度较低,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经纪机构盲目外延式扩张,信息行业推波助澜,造成空前繁荣的假象。以一个中等城市为例,存量房年交易量11000多户,经纪机构达400多家,注册的从业人员有3000多人,年人均撮合成交房屋3~4户,可以看出这是一个非理性的市场,是一个效率低下的市场。
5.监管不力,交易安全屡受挑战
由于有关部门缺乏对经纪机构的有效监管手段以及交易资金监管实施不到位,使得存量房市场屡屡出现各地经纪机构占用、骗取客户大量资金的情况,使得房产经纪行业的信誉度一直处于被广泛质疑的境地,存量房交易安全问题也成为社会稳定的一个隐患。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信息服务平台
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和监管的有效落实需从源头抓起。因此,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服务平台,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一是,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统一、规范、开放的区域性房地产信息网络系统。一个城市或地区所有待售的房源信息和需求信息都在同一系统登记、,信息分级限向社会开放。经纪机构以会员制方式加入该服务平台。房地产经纪人可通过注册方式在该平台承接和业务信息。
二是,委托人与受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建立经纪信息官方核验制度,避免重复信息和无效信息。
三是,参照欧美发达国家“公盘制”模式,结合“独家”制度,实行信息的全面共享和经纪机构利益分享机制。
三、建立安全、高效的存量房网上交易平台
按照住建部关于“健全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开通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及《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开发建设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该系统包含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统计分析、诚信档案、信息六个子系统,全面管理经纪行业动态,准确及时公布行业信息,客观公正评价行业信誉,从而为市场交易形势研判提供有效依据。
四、切实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现房地产交易全过程网络监管
2006年12月29日,建设部和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有不少城市出台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政策和实施方案,基本上有政府直接监管、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管以及银行监管等方式,从实施效果看,都在流程运转和运行效率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加强存量房资金监管、规避由经纪机构代客户保管资金所可能出现的风险,是政府有关部门刻不容缓的责任;另一方面,交易本身是市场行为,不能简单以行政手段长时间强行制约。如何兼顾两方面情况并适应市场需求,是资金监管机制长效建设的关键。
首先,必须明确政府在存量房资金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由政府有关方面积极制定方案和实施细则;其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既要考虑必须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也要确保市场效率和运行顺畅。因此,比较理想的模式是: 1.政府直接引导但不具体实施监管,即组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资金监管。2.加强与银行、公积金中心、贷款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调。3.资金监管与房地产信息网络化管理以及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系统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管控网络。4.资金监管实行市场化选择,由交易双方选择是否进入,一旦进入则实行全面的资金监管,并且第三方监管机构承诺确保交易资金安全。5.积极引导和鼓励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交易进入资金监管系统。通过政府引导组建的资金监管机制为存量房交易市场提供安全、省心的服务平台,采用交易双方选择方式,保障了存量房交易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五、多管齐下、配套服务,系统推进存量房交易平台的全面升级
一是,政府重视,整合资源优势,加快推进规范化市场管理。房地产经纪行业是城市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要从产业振兴和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充分利用相关资源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加强监督管理,合理制定税费标准,促进存量房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自强。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形成合力,培育骨干经纪机构,制定行业公约,引导和促进经纪机构的规范化发展,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积极发挥行业在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作用,为行业发展争取更有利的政策、市场环境。
三是,深化房地产经纪制度改革,推动经纪机构的转型发展和经营模式提升。其一,是要切实提高房地产经纪从业门槛。我国实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已有多年,要进一步开展省级经纪人协理资格认证,在此基础上加快实施新的经纪人制度。对经纪机构必须从注册资本和专业经纪人数两方面提高进入门槛。其二,是要针对目前经纪机构普遍广铺门店摊子、经济效益不佳的问题,改变传统经营模式,积极推行网络经纪人模式和独立经纪人制度,使经纪机构转型成为经纪人服务机构,促进经纪行业的真正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