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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治理决策能力可持续发展
一、国企高管激励约束机制是公司治理的关键
激励与约束是企业所有者为取得收益最大化将企业委托给经营管理者后,为使经营者趋向符合所有者目标而采取的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措施。对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就是激励约束主体根据国有企业的目标、国企高管需要及其变化趋势,采取措施,满足其合理合法的需要,并予以强化,限制其非正当性需要,以引导国有企业高管朝着所有者期望的目标努力。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激励或约束之间做好平衡。只有把二者很好的结合起来,才能调动国企高管的积极性,并与所有者利益一致,实现企业有效经营和监管。
二、我国国企高管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的缺陷
第一,国企高管由政府选拔和组织任命的弊端。国企经营者由政府官员选择和组织任命,决定了经营者的选择可能是无效或者低效的,政府官员有选择经营者的控制权,但没有相应的收益权,有权选择高管人员却不需为此承担风险和责任,他们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发现和任命有能力的人当国企高管。同时,依据个人偏好和个人关系选拔经营者,导致一大批具有领导才能和企业家精神的潜在优秀企业高级管理者将被拒之门外。
第二,在职消费不规范,隐性收入不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后,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股东大会、监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制衡机制不健全。而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企业激励机制不够,约束机制更差。职务消费与自我消费界限不明,而隐性收入也因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大量存在,如自利交易、提拔职员所得好处等。由于经济收入属于个人隐私,监督亦有困难,有时很难确定国企高管们到底拿了多少酬薪。
第三,国企高管薪酬的制定存在弊端。国企高管的薪酬标准,绝大多数是企业自己定,主管机构审批,其中的决定性意见出自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现在,一般国企经营者薪酬制度的设定和执行往往是在国企高管的参与下进行的,缺乏制度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而且由于企业制度的不完善,一些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也都不是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参与制定薪酬制度的过程中,缺乏科学性。
第四,国企高管薪酬考核绩效体系不健全,约束不力。我国国有企业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已经多年,真正通过绩效考核达到预期目的的企业较少。绩效管理重要目标在于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然而很多国企在这方面的工作开展较为薄弱,往往将考核置于表层,没有将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员的职位变动紧密结合,而且与薪酬升降的关联度较小。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考核价值也被贬低,薪酬激励效果无法实现。
三、完善国企高管薪酬制度的思考
第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功能,落实监事会职能。国企高管薪酬畸高,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关。因此,国企法人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按照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在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对薪酬制度设计与考核负责。对国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结构界定,可以包括企业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企业的员工代表、独立董事、外部咨询顾问等,但是不应包括管理层人员,独立董事必须保持较大的比例。
第二,深化国企改革,发挥竞争机制在国企高管选聘中的作用,实现市场化的薪酬管理制度。国企高管市场化的薪酬要与市场化的经营者选拔任用机制相配套,市场竞争的历练是优秀经营者产生和成长必不可少的途径,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国有经济系统中发现和选拔合格经营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聘原则,通过职工民主选举和国资委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充分挖掘利用国有人才资源。推行社会招聘的选任方式,实现经营者的市场化自由流动,在全社会营造一种适合于企业家成长、发展的环境。
第三,建立多元化薪酬制度设计和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基本工资、年度奖金、持有股权和股票期权等多种薪酬方式,有步骤地推进薪酬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科学业绩考核体系,要明确界定高管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确定科学的评价指标及其体系,增加对国企高管工作业绩方面的评价力度,将考核结果与薪酬紧密挂钩,提高可信度,加强对国企高管的经常性考核监督,把政府监督考核与企业内部业绩考核联系起来。
第四,健全薪酬监管法规政策体系,要严格执行现行薪酬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规定,进一步做好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工作。建立国企高管职业风险制度,强化国企高管责任意识,要让高管真正走入市场,去承担市场风险,并逐步形成国企高管是的市场声誉。建立高管职业风险制度,让国企高管真正承担经营的责任、风险和损失,同时享受经营的收益。使国企高管更多的从国企的利益出发,认真经营企业。
从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制衡机理来看,要想使企业高管人员努力发挥自己的才能为企业创造最大效益,除了采取正向的激励措施也要采取反向约束机制,这些都最终有待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完善,高管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实施,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运作,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化市场化,才能使高管薪酬日趋合理。当然这也需要国家干预措施及法律规制的辅助。
参考文献:
[1]张玉清,李春玲.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2]刘银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我国最早的土地整治工作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的井田制,但现代土地整治工作起步较晚。国内关于土地整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理论体系不够成熟。目前,我国的土地整治管理工作仍然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6]。解放初期的土地整治主要是调整土地权属、改善土壤肥力状况、治理南方水土流失、配套农业基础设施等。直到1998年国土资源部正式成立了土地整理中心,新一轮的土地整治工作才开始。为了协调人地关系、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国家先后制定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总体目标和“占补平衡”的政策,通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来保证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入21世纪,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基础理论和工程设计模式、方法不断增多,内容也逐步趋于全面。国家先后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此外,各地方结合自身情况又制订了许多制度规范,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前期的土地开发整理只重视土地的经济效益和面积,而忽视了土地的生态效益和质量,后期的土地开发整理逐步重视土地的生态景观功能和耕地质量,力求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最大化,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011年,总理提出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再建成2667万hm2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对此,国土资源部特颁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各地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2013年11月,国土资源部颁发了《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对土地整治的验收、监理等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土地整治制度建设正在不断趋于完善。我国台湾地区把土地整理称为土地重划,其主要实施依据源于《农地重划条例》,它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方法和步骤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2贵州省概况
贵州省是喀斯特岩溶地貌典型发育地区,以丘陵山区地貌为主,全省山地面积占61.7%,丘陵面积占30.8%,宜耕平地面积仅占7.5%,是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平原的省份。素有“地无三里平”的贵州由于近年来建设用地侵占耕地面积不断加大,导致耕地资源奇缺。为此,贵州省近年来开展了大量土地整治项目以扩充耕地资源。通过土地整治为今后规模集约化的农业大生产搭建平台[7]。至2012年底,贵州省石漠化治理面积逾100万hm2,森林覆盖率提升20多个百分点[8]。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公报以及土地整治专题资料,2001-2012年,全省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6.79万hm2,累计开展土地整治项目13000多个,通过土地整治增加耕地11.99万hm2,总体完成了全省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在开展整治项目过程中,贵州省结合贵州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土地整治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为进一步推动贵州土地整治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和技术支撑,确保土地整治工作稳步有序开展。如《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等。从项目选址到最后竣工验收都有一系列规程制度管理。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从2011年3月1日起,《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在全省正式施行,贵州省土地整治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9]。贵州省制订的《贵州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指出贵州省2015年将建成40万hm2高标准基本农田,对此,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拟出台相应规范指导省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开展。
2.1实行项目法人制度和项目公告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级别,一般情况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其职责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质量监管、资金筹措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项目施工之前由承担单位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公告内容:项目名称、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土地权属情况及负责项目各阶段的单位等。
2.2实施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度以及合同管理制度
所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和单位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各级国土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方案,在报经上级监督部门批准后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在公证、纪检、监察等监督单位的参与下,举行公开招投标,从而确定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法人与中标施工单位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相互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由双方以合同方式约定。项目资金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支付。
2.3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土地整理监理是指监理方受业主委托,根据土地整理的相关要求确保土地整理专业化的外部监督管理活动[10]。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每一个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通过工程监理能有效地控制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能高质量地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及协调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2.4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国土资源厅专门编制《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对竣工验收的各项内容有详细规定。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2个阶段进行。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有验收权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收。市级项目和省级项目验收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经过初验,要抽查60%以上的工程量。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
2.5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和资质备案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整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以及投诉。国土资源厅专门编制《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对经费进行管理,省、地、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安排及有关经费的使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加强审计。对于省级土地整治项目,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也要对项目进行监管。从2012年4月9日起,省国土资源厅对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的各单位、公司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即所有从事土地整治方面工作的单位和规划人员都要在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根据贵州省土地学会公布的信息,至2013年底,全省具备土地规划甲级机构2家,乙级机构89家。根据2012年贵州省国土资源公报,全省具有测量资质单位384家。这为土地整治项目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管理保障和技术保障。
3存在的问题
3.1项目立项随意,公众被动参与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性,政府主导色彩浓重。政府扭曲土地整理的目的,单纯地追求项目规模大,把土地整治看成是地方投资项目或换取建设用地指标的手段,而忽视了该地区土地整理是否有必要性。缺乏对群众的引导和宣传,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较差[11]。项目选址、立项之前没有经过公众参与决定,更多地体现出一种政府强制性投资行为,未体现公众意愿。虽然在规划设计时村民签署了各种意见书,但由于农村村民知识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难以体现真正的民众意愿。村民只知道这个项目已经确定要开展,需要他们签字、征求规划意见,而没有决定这个项目该不该开展的权利。
3.2资金管理漏洞多
不少土地整理项目变质,从整理土地变成修路。很大比例资金用于与土地整理关系不大的道路建设,资金未用到正题上。尤其是土地平整工程,在计算填挖方量时没有统一的标准,超限误差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精确度。在预算时部分费率的选取不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的规定[12]。另外,把乡镇政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这不利于资金监管,不仅存在挪用拖欠的风险,还会造成上级部门监管困难等。
3.3许多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土地整治项目通常都是省市一级的投资项目,且涉及耕地占补平衡,影响地区发展。专家评审时受政府的干预强,往往要承受政府方面施加的压力。尤其是在可研阶段审核制度不到位,在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基本上是全部通过,这不符合实际。在评审规划设计时,缺乏系统的评价标准,使得规划设计不合理。例如贵州省贵定县某土地开发项目所设计的蓄水池全部规划在田间道生产道边沟上,布局不合理;一田间道最大坡度超过20%,完全不符合道路设计。设计不合理造成整治资金和土地资源浪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绝大多数项目都要做变更设计,有的施工单位为避开高难度作业地段(如道路涉及大面积爆破作业)申请变更规划设计,使得规划缺乏法律效力。项目管理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和惩罚措施缺乏,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效果不理想。
3.4缺乏后期管理维护制度
项目往往出现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沟渠堵塞未及时清理影响灌溉,田间道损毁不能及时补修。项目业主一般情况下是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政府在取得业主管理费用之后,往往不再重视项目区维护。目前没有对后期管理责任进行全面系统的安排,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责任模糊化直接影响整理区各工程设施的有效使用年限,导致不经济现象产生。
3.5土地整治法律效力低
目前我国土地整治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发挥土地整治的法律效力。虽然各省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出台了一些规范、条例,但其法律约束力不强,现实操作中缺乏强制力,对各项目负责单位没有有效规范力度,效果甚微。尤其缺少生态工程方面的规范和制度,规划设计中每涉及到生态工程就是种植行道树、播撒绿肥等寥寥几字。
4对策建议
4.1建立一套系统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专门的土地整治法规。高效力的规章制度是高质量执行土地整治活动的前提。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制化的土地整治使得规划、管理等行为更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整治管理的主要依据。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尤其是要加强项目监理体制、资金审计制度,确保项目的质量以及资金利用的规范合理。建立项目后期管护制度,以保正整治工程的可持续利用和长期效益。
4.2建立项目纠察制度
由国土资源厅定期组织省外专家对省内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评价。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报告、投资预算、施工质量等进行核查,并建立评价考核体系,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对高质量的整治项目予以表扬。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学习、考核,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4.3建立统一的土地整治项目数据库
将历年来开展的土地整治项目统一录入专门的数据库中,内容包括项目地址、规模、参与项目的各负责单位以及项目的各相关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投资预算书、监理日志、竣工验收资料等。为以后的数据查询、责任追究、新项目选址意向等起到高效率管理作用。
4.4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推动土地整治公众参与的最大动力来自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的规范,而非政府鼓励或舆论呼吁[13]。首先政府要保障土地整治项目基本信息及时公开,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公民的监督。建立畅通的土地机制,使公民的意见、问题能得到及时的反映。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政府宣传等途径加深公民对土地整治活动重要性的认知。在全省范围内成立土地整治公众监督团体组织,对政府土地整治行为实行监督、提供建议。
5小结
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须依靠法官来公正有效地适用。在西方人眼里,法官扮演着这样一个角色(role,或称之为作用):通过法科的训练,旨在改善司法决策(judicialdecision-making)的质量,格外独立于司法委员会(judicialcommittee),拥有相当的自由而凭借其品质(merit)去审理案件。[4]司法独立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5]而其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6]也就是说,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是法官独立,下文的论述就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参照英美法系国家,“最高法院于下级法院之法官如无行为不当得继续任职,并于规定期间领受酬金,该项酬金于继续任期之内不得减少”。[7]以此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忠诚于法律。我们在赞许这种制度的同时,应该充分认识到,法官个人的独立(或者说独立于组织和上级)必须以法官自身素养的提高为前提。倘若法官自身水平有限,其独立程度就是错案的程度了。考虑法官的素质,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演绎公正善良艺术的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职业(profession)不仅仅是一种从事的工作,它更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专门化的知识体系。波斯纳在讨论法律职业时指出“法律总是被理解为是一种既是学得的也是博学的活动,进入法律业总是受到这种或那种限制。(英文learned同时具有学得和博学两种含义——译者注)”[8]这种技能包括法律职业语言(行话)、法律职业思维模式及司法技术(解释技术、推理技术、文书写作技术等等)。这些职业技能与以学历为标准的文化素养密切相关,然而,“在文化水平上,现有的法官确实与理想状态的法官相距甚远。尽管很多法官已经以各种方式获得大专甚至大学本科文凭,但是,除了少数通过自学高考获得学历的法官外,绝大多数法官自己都不把这种学历当回事,他∕她们公开称自己是水货。”[9]我们不难发现,学历成为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一个基础。即使不能断言学历与职业水平有正比关系,也不能忽视我国法官的低学历现状。
另一方面,独立行使校正正义的人必须具备高尚的伦理道德,包括法治信仰(权利本位观念、程序正当观念、规则至上观念等等)和行业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应从三个方面来确定:成文法(《法官法》)的规定,法官行业内部规则和章程,习惯和经验。前两者都可以用制度来约束,至于后者,国民的心理习惯还是官本位的权力思想,而法官所要求的是一种权利本位的人权思想。习惯的差距亦是一大障碍。
我们发现法官在司法独立中面临的两大问题:法科教育和习惯经验。后者必然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过度,其基础是自身修养,其手段又回到法科教育上来。在法官的层面上,要改善现状,实现司法独立,势必要求法科教育先行。
二、民众的法素质司法独立的意义
民众,在这里是指普遍意义上的自然人,以区别特殊职业身份的法律职业群体。公民在现代法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别于臣民,不再是统治的对象。“民犹水也,法治赖之。成法治于民,败法治于民。”[10]
“法是表明理性和正义的概念。它不是人为设定的,更不能人为地加以改变,它高于和优于人类制定的法律。”[11]公民的法素质在这个意义上体现的是一种理性和正义的价值观念,代表了社会的理性和正义的价值取向,将推动司法独立制度建设。
首先,民众是司法的直接承受者,就绝大多数案件而言,公民或以个人身份,或以利益代表的身份参加诉讼。那么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出现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败,其中必有一方当事人受到了非正义的对待。那么司法独立的推动力量不仅仅是权力当局,还包括普通市民。
其次,民众在政治生活中又是一个监督者。在民主国家里,公民充分享有对国家机关监督的权利,并体现为一种舆论监督。此时,公民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而是以一种群体的力量来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运作。
我们在进行上述讨论时,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公民具备一定的法素质。而公民法素质的培养,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三、再论法律教育
通过上述两部分的论证,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在法官的层面上,法科教育起着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自身修养的手段;在民众的层面上,法科教育又是启发人民心智、演绎法律精神的方法。由此,我们断言: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应该立足于法律教育。
笔者认为,法律教育应该包含两个层面,即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
职业教育的目的在于造就“法匠”,培养懂司法技术的专门人才,这一点是最基础最本原的一点。“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门户。”[12]职业教育的成果是法律职业主义(judicialprofessionalism)的产生。只有产生一个严谨的、相互认同并尊重的职业共同体,行业内部约束才能形成,行业对外力量才得以加强。法治社会缺乏了主体条件的保障,即使司法独立,也未必能实现最大限度的正义。
法律教育也是一种人文教育,意思是“法律教育是现代民主政治之下公民的基础教育,是培养现代民主政治的因子的教育,是国本教育。”[13]作为人文教育,法律教育培养的是司法独立的社会基础,是一个以全民为外延的法治土壤。当然,这里的教育不是“法学院式”的教育,而是一种普法教育,其目的在于树立法制观念,形成法治思潮。
四、简短的结论
司法独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依赖社会自身的力量。国家的意志
经济的需要,人民群众的呼唤和参与,都将是司法独立进程的推动力量,如果把制度改革视为硬件的话,那么以法律教育为核心的人文建设亦是必不可少的软件基础。后者的作用虽未及前者立竿见影,但决不可忽视。
[1]所谓传统的,主要是指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中世纪的基督教时期及传统的中国。
[2][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3]张晋藩、杨堪、林中著:《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1页
[4]引自演讲稿AnAmericanLawProfessorinChina:CommentsontheFutureofRuleofLaw,byJeffreyE.Thomas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
[6]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7]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
[8][美]波斯纳著,苏力译:《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9]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页
[10]范忠信:《信法为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11]梁治平:《法·法律·法治》,《读书》1987年第6期
[12]方流芳著:《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13]同注[10],第151页
一、法官的职业素养对司法独立的意义
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须依靠法官来公正有效地适用。在西方人眼里,法官扮演着这样一个角色(role,或称之为作用):通过法科的训练,旨在改善司法决策(judicialdecision-making)的质量,格外独立于司法委员会(judicialcommittee),拥有相当的自由而凭借其品质(merit)去审理案件。[4]司法独立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5]而其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6]也就是说,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是法官独立,下文的论述就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参照英美法系国家,“最高法院于下级法院之法官如无行为不当得继续任职,并于规定期间领受酬金,该项酬金于继续任期之内不得减少”。[7]以此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忠诚于法律。我们在赞许这种制度的同时,应该充分认识到,法官个人的独立(或者说独立于组织和上级)必须以法官自身素养的提高为前提。倘若法官自身水平有限,其独立程度就是错案的程度了。考虑法官的素质,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演绎公正善良艺术的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职业(profession)不仅仅是一种从事的工作,它更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专门化的知识体系。波斯纳在讨论法律职业时指出“法律总是被理解为是一种既是学得的也是博学的活动,进入法律业总是受到这种或那种限制。(英文learned同时具有学得和博学两种含义——译者注)”[8]这种技能包括法律职业语言(行话)、法律职业思维模式及司法技术(解释技术、推理技术、文书写作技术等等)。这些职业技能与以学历为标准的文化素养密切相关,然而,“在文化水平上,现有的法官确实与理想状态的法官相距甚远。尽管很多法官已经以各种方式获得大专甚至大学本科文凭,但是,除了少数通过自学高考获得学历的法官外,绝大多数法官自己都不把这种学历当回事,他∕她们公开称自己是水货。”[9]我们不难发现,学历成为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一个基础。即使不能断言学历与职业水平有正比关系,也不能忽视我国法官的低学历现状。
另一方面,独立行使校正正义的人必须具备高尚的伦理道德,包括法治信仰(权利本位观念、程序正当观念、规则至上观念等等)和行业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应从三个方面来确定:成文法(《法官法》)的规定,法官行业内部规则和章程,习惯和经验。前两者都可以用制度来约束,至于后者,国民的心理习惯还是官本位的权力思想,而法官所要求的是一种权利本位的人权思想。习惯的差距亦是一大障碍。
我们发现法官在司法独立中面临的两大问题:法科教育和习惯经验。后者必然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过度,其基础是自身修养,其手段又回到法科教育上来。在法官的层面上,要改善现状,实现司法独立,势必要求法科教育先行。
二、民众的法素质司法独立的意义
民众,在这里是指普遍意义上的自然人,以区别特殊职业身份的法律职业群体。公民在现代法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别于臣民,不再是统治的对象。“民犹水也,法治赖之。成法治于民,败法治于民。”[10]
“法是表明理性和正义的概念。它不是人为设定的,更不能人为地加以改变,它高于和优于人类制定的法律。”[11]公民的法素质在这个意义上体现的是一种理性和正义的价值观念,代表了社会的理性和正义的价值取向,将推动司法独立制度建设。
首先,民众是司法的直接承受者,就绝大多数案件而言,公民或以个人身份,或以利益代表的身份参加诉讼。那么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出现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败,其中必有一方当事人受到了非正义的对待。那么司法独立的推动力量不仅仅是权力当局,还包括普通市民。
其次,民众在政治生活中又是一个监督者。在民主国家里,公民充分享有对国家机关监督的权利,并体现为一种舆论监督。此时,公民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而是以一种群体的力量来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运作。
我们在进行上述讨论时,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公民具备一定的法素质。而公民法素质的培养,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三、再论法律教育
通过上述两部分的论证,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在法官的层面上,法科教育起着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自身修养的手段;在民众的层面上,法科教育又是启发人民心智、演绎法律精神的方法。由此,我们断言: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应该立足于法律教育。
笔者认为,法律教育应该包含两个层面,即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
职业教育的目的在于造就“法匠”,培养懂司法技术的专门人才,这一点是最基础最本原的一点。“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门户。”[12]职业教育的成果是法律职业主义(judicialprofessionalism)的产生。只有产生一个严谨的、相互认同并尊重的职业共同体,行业内部约束才能形成,行业对外力量才得以加强。法治社会缺乏了主体条件的保障,即使司法独立,也未必能实现最大限度的正义。
法律教育也是一种人文教育,意思是“法律教育是现代民主政治之下公民的基础教育,是培养现代民主政治的因子的教育,是国本教育。”[13]作为人文教育,法律教育培养的是司法独立的社会基础,是一个以全民为外延的法治土壤。当然,这里的教育不是“法学院式”的教育,而是一种普法教育,其目的在于树立法制观念,形成法治思潮。
四、简短的结论
司法独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依赖社会自身的力量。国家的意志
经济的需要,人民群众的呼唤和参与,都将是司法独立进程的推动力量,如果把制度改革视为硬件的话,那么以法律教育为核心的人文建设亦是必不可少的软件基础。后者的作用虽未及前者立竿见影,但决不可忽视。
[1]所谓传统的,主要是指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中世纪的基督教时期及传统的中国。
[2][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3]张晋藩、杨堪、林中著:《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1页
[4]引自演讲稿AnAmericanLawProfessorinChina:CommentsontheFutureofRuleofLaw,byJeffreyE.Thomas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
[6]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7]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
[8][美]波斯纳著,苏力译:《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9]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页
[10]范忠信:《信法为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11]梁治平:《法·法律·法治》,《读书》1987年第6期
[关键词]独立审计;审计需求;审计质量;公司治理
一、独立审计需求演变
(一)受托经济责任与独立审计的产生
众所周知,受托经济责任的存在是独立审计产生的前提。一方面受托经济责任建立在互相信任和忠实性基础上,即财产所有者愿意把拥有的资源交托给受托人经营,并相信其将以最大的善意履行受托责任和完成委托人的利益目标;另一方面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双方常常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即资源所有者担心由于受托人过失或故意的行为,使自己的资源和利益目标受到损害。正是这种潜在利益冲突,使资源所有者为了维护其利益,需要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而受托人基于这种潜在利益冲突的存在,会对自己承担的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认定、自我计量,并定期编制各种受托责任报告,为委托人审核受托责任的完成过程和结果提供信息。为了证明自己的经营成果,向资源委托人索取报酬,解除资源委托人对他的潜在怀疑,受托人也需要对自己的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价。正是由于这种委托人与受托人双层的需要,才有独立于他们两者之间的第三方,即注册会计师提供鉴证的服务,所以就有了独立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二)金融市场、受托关系与审计需求者范围的发展变化
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兴起和资本市场的建立,受托经济责任发展迅速。独立审计服务对象也随之发生变化。生产的社会化与个别资本的有限性导致股份公司的产生。股份公司的出现又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随着企业融资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也趋向复杂。经营者受托范围由最初的所有者发展为现实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投资者数量的增加和分散,无法集中委托审计师进行审计。而债权人如银行对企业影响力度开始加大。企业需要为之提供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信息。因此,不少企业开始自愿接受审计。此时审计关系由投资人委托审计转变为企业经营者自愿审计。由于审计关系的变化,审计产品的需求者范围从单纯投资者扩展到由直接需求者和间接需求者两个层次。企业自愿审计的产生让被动接受审计的经营者又多了一重身份——审计产品直接需求者。而企业融资形式的多元化、分散化使投资人、债权人身份成为审计产品的间接需求者和免费受益人。
上个世纪20、30年代的经济危机让人们认识到经济活动不能单纯依赖市场机制。于是政府加强了宏观调控,市场规则开始走向健全与完善。其中以美国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和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最具代表意义。与此同时,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发展使得投资者成为最重要委托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规日益完善。自20世纪30年代到现在,审计进入法定审计时代。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经济活动干预的程度加深,企业管理者受托经济责任的范围又一次扩大。此时,审计委托人即审计产品的需求者包括了企业经营者、投资者、银行、政府部门、税务机关、内部职工、外部供应商和消费者等诸多利益关系者。
二、独立审计需求特征与审计产品质量
(一)审计需求与审计质量的背离
社会审计产品也是一种市场产品,同样应该受市场供求规律的制约。供求规律下,需求变化将直接影响产品供给。一般情况下,随着需求者范围的扩大,产品需求会日益丰富,因而要求产品供给多样化。因此,当审计需求者范围扩大后,应会要求审计市场提供能够满足各种利益相关者需要的产品。为了充分满足各个利益相关者(包括信息不对称的间接需求者)需求,审计的独立性就应该提高。因为审计独立性越高,审计产品越不会受到某个或某些利益集团的操控,产品供给才能适应需求的多元化的特点。最终结果是审计产品质量得到提高。
但事实上结果并非如此。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后,公众对审计师的诉讼大量增加。特别是2001年发生的安然事件,导致公众对审计产品的信任危机。我国近年来也频繁爆发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联手舞弊事件。这样的结果说明随着需求者范围的扩大,审计产品的质量并未提高。
进一步分析这个结果时,很自然地会思考随着需求者范围的扩大,审计产品需求是否真正拉动供给,审计需求是否有效。显然,当前审计需求是一种无效状态。那么审计产品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源又在哪里?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解决?由此,结合我国实际,以下将从我国特殊制度背景入手具体分析当前我国独立审计需求特点,以及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
(二)我国独立审计的特殊制度环境
我国上市公司主要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本结构中非流通国有股占绝对优势。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其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比重高达40%,有些上市公司的国家股甚至高达80%。但与此同时国有股股份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尚未解决。这种局面造成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高度关注,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过度介入。同时由于国有股所有者缺位,随之产生了“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是指在出资人缺位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层在未经作为所有者的正式授权而实际掌握了企业部分或全部的剩余权力。在这一模式下,经理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来谋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所有者又缺乏有效的措施来防止这一趋势。这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的。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在我国相当严重,管理层和董事会往往合二为一,或占据了董事会的多数地位。一方面,董事会中形成了由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控制的局面?鸦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管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的比例过高。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接近50%的董事由公司的“内部人”担任,来自大股东的董事比例高达80%,大多数公司未设立独立董事,部分公司即使设立了独立董事,但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亦过低,难以形成对执行董事和大股东代表的有效制衡。上述问题导致董事会难以承担受托责任(金永红、奚玉芹,2003)。(三)我国独立审计需求特征与审计质量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制度环境,使得两层次审计需求者范围及其需求有着鲜明的特征。首先,作为审计委托人和审计产品直接需求者,内部经理人自愿审计需求不强烈。对审计产品需求不足。由于当前缺乏完善的经理人市场,经理人员没有动力去建立和保持自身信誉。因而经理人自愿审计需求不强烈,更多地是在外界压力下产生强制审计需求。又由于所有者缺位,实质上的情况是,经理人员雇佣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那么审计质量是可想而知。
其次,对资本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而言,他们对审计服务同样存在着需求不足。由于制度缺陷导致中国资本市场的高度投机性,使得中小投资者缺乏行使手中权利的合理渠道。加之投资者个人的不成熟,中小投资者也没有真正形成审计需求。尽管现在这一现状有所改变,中小投资者开始对年报、中报给予密切关注。但从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来看,这种关注并没有对审计提出更高的需求。
第三,政府对审计产品的需求不足。体制改革后,政府虽然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但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得政府依然以控股大股东的身份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同时管理者又由政府任命。政府大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较弱。政府实质上并不真正需要审计产品。
最后,银行等债权人对高质量审计产品需求不足。一方面出于自身利益,要求通过审计服务检查与偿债能力有关的会计信息。"但另一方面,现有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会使得银行不得以借贷保护企业,因而其审计需求并不强烈。
总之,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下政府的过度介入的制度环境难以造就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市场。审计产品有效需求的不足,必然导致高质量审计产品供给的疲软。注册会计师缺乏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外在压力和动力。相反,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意见,甚至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因而独立审计市场份额反而向质量不高的事务所倾斜。
三、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拉动审计有效需求,提高审计产品质量
如何刺激审计产品的有效需求,继而提高审计产品质量?从上文的分析得出,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和制度安排是导致审计产品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因此,解决审计产品需求问题最终要“通过制度建设和机构重组,使有可能在决策中受到影响的人,在组织作出任何有可能严重影响其利益的决策时,都能成为一个参与者去发挥自己的作用。”(詹姆斯·E·米德)。从直接需求者角度,鉴于一些企业受托经营者在外部监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压力下,产生了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那么制度创新就是要解决现代受托经济责任问题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矛盾问题。从间接需求者角度,鉴于这些审计产品的实际需求者难以找到人反映自身需求,那么制度创新也就是为他们寻找合适的人表达意愿。在现代企业以公司制为最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背景下,上述一系列制度建设实质就是公司治理的范畴。由此可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改善审计产品需求,提高审计产品的供给质量的根本所在。针对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笔者认为重点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拉动审计有效需求,提高独立审计质量。
(一)加速股份全流通,改善外部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迅速,但仍然不完善,政策市、投机市的特点依然比较鲜明。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因而加速国有股股权的自由流通和转让,保证各种股份拥有相同的权利,是完善公司治理外部结构的当务之急。这种改变,将对审计产品需求产生重要影响。随着企业控制权的分散,“一方面将提高股东对独立审计的监督需求;另一方面有助于促使股东对企业市场价值的关注,增加股东对高质量审计师的信号需求。”(张奇峰,2006)
(二)改革注册会计师选聘制度,创新审计委员会职责,转变内部公司治理结构
当前,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是由管理当局完成的。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管理层既没有动力也没有压力进行自愿审计,因而购买审计意见成了为了完成强制审计的必然结果。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导致审计质量低下。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让各层次审计需求者都能真正参与到审计产品的“购买”活动中去。具体来讲,就是通过创建一定的机制让各层次需求者能够充分表达意见。从国外经验来看,主要有两种尝试:一是在企业内部进行改制。可在企业内部创建特定机构。该机构能够代表所有审计产品需求者的利益,而非偏向任何一方。理论上讲,该机构应由所有利益相关者组成,构成人数比例相当。二是在企业外部寻找第三方,其利益独立于审计产品的直接与间接需求者。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本身的不完善。第二种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较小。对第一种方案,笔者认为,设立审计委员会,吸纳各种利益相关者代表从外部走进企业内部。并赋予审计委员会选聘注册会计师的最终权利,是当前股权结构下改革内部治理状况,提高审计有效需求的比较适合的做法。
目前,我国已开始进行第一种方案的尝试。2002年,由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可按照股东大会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准则同时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等。由于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出台时日不长,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一些会计界的研究成果表明,已有的审计委员会发挥了一定的保持审计独立性的作用。但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功能,还需通过理论上的不断突破以及实践中的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蔡春,唐滔智.公司治理审计[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张奇峰.上市公司独立审计需求原因与治理[J].财会通讯,2006,(3).
[3]张小平,叶友.独立审计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4).
[4]孙铮,曹宇.股权结构与审计需求[J].审计研究,2004,(3).
论文摘要:简要阐述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分析了目前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经营管理目标偏差、基本管理职能欠缺、应收账款管理滞后、信用管理方法落后等问题,提出了“建立合理的信用管理组织机构,改进销售/回款业务流程,建立全过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基本解决方案。
一、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主体是各式各样的企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是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成为企业长期发展的核心和基础,也是国内企业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根本保障,对企业自身的发展和社会信用制度的完善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一)信用是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前提
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活动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和规范市场交易的信用制度。良好的信用关系是企业正常经营与市场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没有信用,企业不可能正常经营;没有信用,市场不可能健康运行;没有信用,市场经济不可能健康发展;没有信用,宏观经济政策不可能顺利实施。
(二)信用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
市场经济越发达,企业活动范围越广泛,信用就越重要。从企业整体看,信用是企业形成凝聚力并且发展壮大的基础,没有了信用,企业无法发展壮大;从企业融资看,信用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条件,如果企业信用缺乏或者信用制度不健全,就不可能顺利融资;从市场交易看,企业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在市场树立良好的形象,受到客户和消费者的信赖和欢迎,才能赢得更广阔的市场。因此,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改善企业信用状况,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对于企业抵御市场风险,改善企业融资条件,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做大做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由此可见,企业有必要对信用管理体系进行改革或完善,一是企业外部信用体系的管理,二是企业内部信用体系的管理。这里笔者仅就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提出个人的一点想法。
二、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
随着以解决产权问题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面临的更为严峻和紧迫的问题是,基础管理落后,无法适应当前买方市场和信用经济的要求。特别是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信用经济更是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
当前我国市场信用体制相对比较落后,使得很多在B2B平台上开展的商务活动难以兑现,线下付款势必存在着债务拖欠和应收账款居高不下的问题,影响了企业发展。为了有效规避商务活动中的兑现风险.企业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这也是每个企业微观经营管理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一)问题分析
在传统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在计划与行政管理之下进行的,企业之间(包括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交易大多是在同一个所有者或管理者的统一安排下进行的,企业无须过多关心信用和风险问题。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企业变成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自主经营的经济主体。这时沿袭传统管理体制的企业,其信用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欠缺开始暴露出来,并逐渐成为制约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瓶颈。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在信用管理方面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经营管理目标的偏差。近几年来,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在发展上大致都经历了以下过程:初期资金高投入,销售额高增长,后期则低回报,甚至出现经营危机。在买方市场和赊销方式下,一个企业如果过份注重销售业绩的增长,虽然能快速扩大账面销售额,但其背后的财务状况却不容乐观,应收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利润随之下降。这些问题的根源就是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偏差。有的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一心追求眼前利润;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企业经营管理目标发生偏差,使企业的信用大打折扣,信用管理自然名存实亡。
2.基本管理职能的欠缺。在我国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落实应收账款的过程中却常常出现由于职责分工不清而导致两个部门相互推托的现象,这样就使得应收账款的处理效率十分低下,甚至出现管理真空。基本管理职能存在欠缺,使这两个部门由于管理目标、职能、利益和对于市场反应上的差异,都不可能较好地承担起企业信用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的职能。
3.应收账款管理的滞后。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重点是如何“追账”。有些企业的销售人员、财务人员耗费大量精力参与讨债,有些企业甚至专门成立了追账机构,但收账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这些企业忽视了交易之前和交易过程中的信用管理,将应收账款管理的重点放在“事后收账”,结果使应收账款得不到合理的控制,还花费了数倍于应收账款正常管理的成本,损失惨重。应收账款管理明显滞后,使企业一时无法收回账款,使得各方面的资金周转不开,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甚至面临倒闭的境地。
4..信用管理方法的落后。在目前销售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上,我国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很好地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比如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作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往往是重权力而不重职能,一旦出现风险问题又相互推卸责任。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在销售提成的激励下,业务人员拉到大量订单之后寄希望于一些缺少专业技能的人员去收账,企业最终只能品尝大量呆账造成的苦果。
(二)基本解决方案
企业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以上信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合理的信用管理组织机构。目前我国企业在组织机构及其职能设置上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竞争及信用管理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企业最高管理决策层缺少对信用决策业务的领导和控制;信用管理职能划分不清,大多是支离破碎地分布在销售和财务部门,其结果往往是只重权力不重职能;部门内部管理目标、职责和权力不配套,而且部门问在信用管理上缺少协调和沟通;缺少独立的信用管理职能和专业化分工
针对上述管理现状及未来企业管理现代化的要求,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1)企业应当建立一个在总经理或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或设置信用监理),有效地协调企业的销售目标和财务目标;同时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科学的风险制约机制,防止任何部门或各层管理人员盲目决策所导致的信用风险。
(2)将信用管理的各项职责在各业务部门之间重新进行合理分工,信用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等业务部门各自承担不同的信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不同的管理目标和特点进行科学的设计。例如,在传统上销售人员垄断客户信息的问题,必须通过各部门问在信息收集上的密切合作以及信用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加以解决。
(3)一些企业已成立的追账机构(如清欠办)应划归信用部统一领导,更加专业化地开展工作。首先,在业务程序控制中强化信用风险控制环节,使各部门分工协作,尽量减少信用风险带来的损失;其次,实现对客户信用管理的职能化、专业化,主要是对客户资信进行管理,对交易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全方位地进行客户信息搜集、评估和监控;再次,在有客户来访时,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公司的信用情况向客户进行说明展示,以促进有效销售;最后,信用管理部门通过对各部门人员的培训,形成企业内部对客户信用风险的共识。
2.改进销售/回款业务流程。现代企业管理在传统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更加注重部门间的协调作用和流程设计。例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业务流程再造和ERP解决方案就充分体现了这种管理趋势。销售/回款业务流程是企业关键性的业务流程之一,最为重要而且复杂。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可以有效地将企业销售和回款业务活动中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流程设计的方法,跨职能部门地实现销售业绩增长和降低收账风险这两个最基本的目标,从而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增长空间。(笔者在这里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应用ERP专业管理软件来实施对企业内各流程的掌控。)
实行全程信用管理模式需要建立和改进的业务流程包括如下一些基本项目:客户开发与信息搜集业务流程;客户信用评级业务流程;订单处理与内部授信业务流程;销售风险控制业务流程;款回收业务流程;债权处理业务流程。企业通过上述各项业务流程的建立和改进,将在销售/回款这一企业最重要的价值链中获得较大的增值,其中卖方(企业)信用控制能力的提高和买方(客户)信用风险的降低是使各项业务流程得以改进的关键。比如某公司就是应用ERP管理软件对信用实行良性管理。他们把事先想好的信用评估方式写入程序,使其产生一个新的专门用于信用评估的程序,该程序包括企业所需要的客户信用资信。
3.建立全过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一些企业不能很好地实施信用管理,是因为缺少一套比较完整而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比如,许多企业不断颁布各种应收账款的管理规定,但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以至于不得不朝令夕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究其原因在于相关的规章制度没有系统化的设计。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制定信用管理制度方案。
(1)事前控制一一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既是企业最大的财富来源,也是企业最大的风险来源。为了搞好企业信用管理,企业必须首先做好客户的资信管理工作,尤其是在交易之前对客户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调查,实施风险评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工作都需要在规范的管理制度下进行。目前我国许多企业需要在五个方面强化客户资信管理:客户信用信息的搜集、客户资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客户信用分析管理、客户资信评级管理以及客户群的经常性监督与检查。超级秘书网
(2)事中控制——赊销业务管理制度。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于销售部门或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缺少规范和控制而造成的。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客户的赊销额度和期限的控制。一些企业在给予客户的赊销额度上随意性很大,销售人员或者个别管理人员说了算,结果往往被客户牵着鼻子走。实践证明,企业必须建立与客户之间直接的信用关系,实施直接管理,改变单纯依赖于销售人员“间接管理”的状况。因此,必须实行严格的内部授信制度,这方面的制度化管理应包括三个方面:信用政策的制订及合理运用、信用限额审核制度以及销售风险控制制度。
(3)事后控制——应收账款监控制度。关于应收账款管理,许多企业已制订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是我们在实际经营管理中,这些制度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环境和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少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改进这方面的管理主要应在如下四个方面制度化:应收账款总量控制制度、销售分类账管理制度、账龄监控与贷款回收管理制度以及债权管理制度。
1.明确岗位职责
院系二级教学管理中的“系部”一级,其主体主要包括:系领导、各专业负责人、各教研室负责人、系办负责人、教学秘书、教务员、教学干事、教师、实验员、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等。
系部按照学院的教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系级教学管理工作。系级管理者对系部的发展承担主要责任,享有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权、经费管理权、教学管理权、学生管理权等。系部的主要教学管理职责是制定本系学科建设规划,制定合理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及示范(重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精品课程建设、共享性教学资源建设,组织开发校企合作教材;制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双师型”、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建设,组织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教育教学改革,组织教师开展业务、技能竞赛;具体实施校企合作教育,开展订单培养、学生顶岗实习,积极推进并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组织好学生的实训、实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加强日常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系级的管理工作是围绕教学开展的,教学管理涉及系部的各个层次,是个全员参与的管理工作。由于目前系部专职的教学管理人员的编制有限,为了保障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教学管理工作效率,需要对系部各岗位人员特别是系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只有明确岗位职责,才能各司其职,保证整个系的教学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运作。
2.健全并完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系部教学管理任务繁杂,而管理人员岗位编制较少,因此,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岗位职责,是做好系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但是,系级教学管理又不是完全独立的,是全院教学管理体系中的基础性环节,许多教学管理工作必须与学院、特别是教务处的管理工作相互衔接。因此,系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和规范应由学院统一制定,以便使院、系两级教学管理工作能够顺畅衔接。除此之外,系部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实施项目或管理项目如:订单培训、顶岗实习、技能竞赛、档案管理等,建立系部的教学管理实施细则或工作规范,使系部各项管理工作有依据,增强工作的操作性和执行力。
通过整章建制,建立工作规范,使系部日常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从而改变过去系部管理中存在的“以言代法”“工作推着干”的粗放经验型管理,实现系部管理的制度化建设。
二、过程管理规范化建设
工作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流程,必须有记录作为证明。工作有证据是工作完整、善始善终的体现,也为经验的固化和传承提供了重要依据。
教学管理文件记录着学校和系部的日常工作过程,在日常的教学管理实践中,通过对文件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实现了工作过程管理的规范化。例如:把文件分成管理文件(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依据性文本,包括:学院文件、专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运行文件(工作过程记录文件,包括:批复、通知、计划、方案、总结等),监察文件(调研报告、处理意见书等)三类文件,在运行过程中实施科学管理,最后分类存档、妥善保存,用这种方法使工作有记录,并得以顺利进行。通过实施工作过程按程序、按计划、按标准•521•执行,工作过程文件详细的记录了每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过程程序化,使得工作过程变的简单,工作过程有证据,使得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化;工作管理文件按规定存档,使得系部教学档案管理常态化,极大地提高了系部管理的工作效率。
三、数据统计常态化建设
学校管理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很多工作都离不开数据。学生人数统计、学生成绩统计分析、订单培养情况统计、顶岗实习情况统计、教师业务量统计、科研工作统计等,都要以数据来体现,具体数据就构成了系部教学管理质量量化考核的参考。总之,数据对系部科学规范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对统计数据的分析,能够正确的反映系部教学管理现状,从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助于推动系部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几年来,为了减少出现数据记载的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等情况,对系部数据统计工作建立工作规范,把数据统计工作上升到系部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高度。把与数据有关的相关工作都用统计表格的形式加以固化,做到及时记录、按时统计、定期更新,按期留存,实现日常工作“结果有数据”,为系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实现可持续化发展奠定基础。
四、结语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本将取代有形资本成为企业发展的主导要素,这意味着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为无形资本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
一、传统资本理论的新拓展
无形资本就其本质而言,是在资本的发展过程中,从有形资本中独立出来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本。以技术、品牌、商誉为代表的企业无形资本具备了资本的一般属性,而且具有远比有形资本强大的价值增值能力。无形资本的特征和运动规律与有形资本有所不同,无形资本理论是对资本理论的新拓展。
1、无形资本的价值取决于个别劳动时间,一般具有较高的价值(或价格)。大多数无形资本是由劳动创造的,其中包含着大量的高风险、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因而具有很高的价值。象特许经营权这样的无形资本,是“权利资本化”的结果,没有价值,但却有价格。从均衡价格理论来看,由于无形资本对企业有很高的效用强度,使其成为市场中一种稀缺的商品,因而有较高的市场价格。无形资本的创建,具有个别性生产的特点,不象一般商品那样可以成批重复生产,所以它的价值量应由个别生产者在个别生产中耗费的个别劳动来决定。实践中,企业在创建无形资本中的各种耗费,很难完整准确的计量,现在通行的做法,是用无形资本可能带来的收益,确定无形资本的价格。
2、无形资本使用的可重复性造成其产权容易被侵害。无形资本使用的可重复性表现为,它可以被一个主体反复使用和被多个主体同时使用,这使得无形资本被侵害的机会大大增加。加之无形资本存在方式的非实物性,造成产权主体对无形资本的独占能力弱化,因而无形资本的安全对法律有绝对的依赖性。
3、无形资本具有强大的增值功能。无形资本的增值能力源于它的强大的竞争功能和垄断能力。新技术可以数倍地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技术附加值,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品牌、商誉、特许经营权等经营用无形资本,可以使企业的产品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使同样质量的产品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使企业垄断某种产品的某个细分市场,从而使企业获得丰厚的利润。无形资本自身的增值过程,是一种典型的质量型而非数量型的资本增值方式,其价值可以在数量不扩张的情况不断地积累,这也是无形资本具有较高价值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形资本在使用过程中,本身并不发生有形磨损,有些无形资本反而可以自动增值。例如品牌资本,使用的次数越多,其知名度越大,价值越高。
4、无形资本与有形资本的良性互动,保证了企业的跳跃式发展。实现无形资本与有形资本的良性互动是无形资本经营的主要方式,即“有中生无,无中生有”。企业以有意识、有计划的有形资本的投入,催生和扩张无形资本,即所谓的“有中生无”。同时,企业应发挥无形资本的强大的增值功能,以无形资本带动有形资本增值,提高资本利润率,迅速扩张企业规模,即所谓的“无中生有”。无形资本作为一种价值存在,多数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且具有可重复使用的特点,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用无形资本进行投资、出售、出租、特许经营,以实现其的价值或取得某种收益权。
二、无形资本理论呼唤企业制度的创新
1、无形资本是推动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在工业化初期,以机器、设备、厂房为代表的有形资本是推动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支配地位。此时,企业生产的技术含量较低,市场竞争的广度、深度和激烈程度有限,技术、品牌等无形资本在生产经营中处于辅助地位。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的市场化、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市场竞争变得激烈而残酷,企业之间的竞争重心开始由生产环节转向产品开发环节和销售环节,技术、品牌等决定企业产品开发能力和销售能力的无形资本,逐渐从有形资本中独立出来,进而取代有形资本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的竞争实力和发展潜力,将取决于企业拥有无形资本的质和量,以及管理和经营无形资本的能力和水平。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好的想法和技术发明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它是生产函数的内生变量,而且它不存在物质资源面临的有限性的约束,本身又能以低成本复制,因而资本收益递减的法则不再成立。对无形资本的开发和使用,大大缓解了企业发展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空前地拓展了企业发展的空间。
2、无形资本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要求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当企业的发展主要靠有形资本的投入来实现时,企业的制度安排是以生产环节为重心的,企业的资本结构以有形资本为主体,企业的组织结构以生产组织为主体,企业的产权制度以无形资本产权制度为主要内容,企业的劳动力构成以工人为主体,企业的管理制度以对有形资本的管理为核心。当无形资本超越有形资本成为企业发展的主导要素之后,企业的制度安排则要围绕无形资本的开发和经营这两个重心来进行,这给企业制度带来的变化是全方位的,涉及上面提及的所有方面,这种变化过程就是企业制度创新的过程。
3、企业的制度创新,同时又促进了无形资本的形成和发展,大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所谓制度创新,就是指能够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按照熊彼特的观点,创新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家的基本职能,制度创新是企业创新的重要内容。创新活动使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从而使无形资本从幕后走到了台前。那些始终保持着旺盛生命力的企业,正是那些无形资本的富有者和高水平的经营者,也毫无例外的是始终进行制度创新的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里,这些企业都经历了大幅度的改组,特别是近年来,大公司之间的兼并联合令人瞩目,企业无形资本的规模越来越大,作用越来越突出。
4、无形资本理论对企业制度创新的导向作用。创新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无形资本的发展为这种创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无形资本理论为这种创新指明了方向。从前面的分析中,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提高企业开发和运用无形资本的能力,应该成为企业制度创新的一个基本目标。拥有世界第一品牌的可口可乐公司,其可口可乐品牌和配方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本,而且还在继续为可口可乐公司创造着丰厚的利润。比尔·盖茨创造的微软神话更为我们昭示了这样一条真理,无形资本创造价值的能力是有形资本无法比拟的,知识经济时代将是无形资本的时代,无形资本将把企业带进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为国有无形资本的有效开发和经营提供了操作平台
1、制约国有企业无形资本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因素。无形资本意识淡漠、认识落后,是导致无形资本理论和实践低水平的主观原因。认识上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第一,无形资本存在意识淡漠。由于无形资本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不易被人的感官感觉和把握,而且企业对无形资本的管理和运营也不太熟悉,这些往往使企业
忽视无形资本的存在,甚至对其流失也视而不见。第二,无形资本的生产要素意识淡漠。在传统的观念里,企业的生产要素仅包括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土地和有形资本,而忽视了无形资本,更不能认识到无形资本是生产函数的内生变量,在企业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对无形资本的功能认识还不到位。虽然企业对技术开发、品牌培育等的重要性的认识已有明显的提高,但是大多数企业还认为,技术开发和广告等的投入是企业的费用而不是投资,说明企业对无形资本的认识还有差距。
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人才结构的不合理以及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中的不合理因素的存在,都在影响着无形资本的形成和发展。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又强化了这种不利影响,使无形资本的形成和发展面临重重障碍。第一,国有企业现有的组织结构,普遍仍带有明显的“生产型”特征,还没有质的改变,势必会限制企业无形资本的形成和发展。第二,收入分配中的平均化倾向,使从事无形资本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人力资本,得不到应有的回报,结果导致人力资本供给的严重短缺。第三,国有企业人才的流动和使用,仍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离“市场化”的距离还很远。在人力资本的选用和开发上,用行政手段是代替市场选择的做法是低效率的。第四,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股份公司以无形资本方式的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否则工商部门将不予注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无形资本的核算范围、入帐价值的确认方法以及费用摊销方法等,导致无形资本帐内无价或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类似这样的制度安排,无疑是企业无形资本形成和发展的障碍。第五,对国有无形资本监管不力。国有企业在与外商合资过程中,以及在兼并等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不计算或低估国有无形资本价值的情况;国有企业的技术诀窍流失、专利技术被侵权、商业秘密泄露、名牌商标被假冒等现象的大量存在,造成国有无形资本大量流失。第六,国有企业无形资本的投资水平不高。一方面是不舍得投资,不敢冒风险。一方面是投资效率不高。比如,前几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标王之争,中标企业花费的巨额广告费用并没有给企业带来预期的收益,投资行为带有明显的盲目性和投机性,没有和企业有形资本的生产经营很好地结合,巨额投资开发出的是“泡沫”无形资本。
2、通过企业制度创新为国有无形资本的有效开发和经营提供操作平台。首先,要改革无形资本产权制度。明确产权主体、明晰权责边界,保证产权的可交易性是实现无形资本优化配置和使用的一般条件;反映无形资本特点,保证无形资本的安全,是实现上述目标的特殊条件。国有企业中建立的“法人财产制度”,为明晰国有资本的产权找到了有效的办法。现在的主要任务是,要逐步取消对包括无形资本在内的国有资本进入资本市场的限制,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具体来说:一,除了与企业无法分离的无形资本(如商誉)和企业无法完全控制的无形资本(如供销网络),应允许可交易的无形资本进入资本市场;二,对于产权可以自然人化的无形资本(如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不应片面强调其国有化或法人化,应鼓励国有企业的无形资本的结构中存在自然人产权,并赋予其与国有产权和法人产权平等的权利,这样可以鼓励技术创新,同时可以避免非自然人产权带来的交易费用,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三,应在法律的层次上明确国有企业在国有无形资本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上的责任。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解决国有企业中存在的无形资本产权模糊、产权主体错位和产权结构单一化的问题,将会改变国有企业中无形资本开发无动力、经营无活力、负责无能力的状况。
其次,要建立企业人力资本制度。如果说有形资本的积累主要依赖于大自然的恩赐的话,那么无形资本的发展壮大则主要依赖于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就是企业中进行创新活动的企业家和技术人员,他们虽然是人,但是他们所具有的创新能力却具有资本的功能。建立人力资本制度就是要承认他们的资本所有者地位,他们进入企业就是以人力资本对企业投资,虽然他们没有投入货币资本,但是应该拥有产权。相应的,他们的收益应该是投资收益,而不是工资。具体来说,就是要在企业的股份构成中设立人力资本股,其产权属于企业中的人力资本,并适当限制其转让或上市交易,以此作为企业人才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的基础。湖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在企业中建立人力资本股制度的代表,袁隆平院士拥有该公司的250万股份,占公司股本的5%,这250万股就是袁隆平院士人力资本投资,体现的是他所拥有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袁隆平”品牌的价值。我们认为,这种人力资本股制度比经营者年薪制更科学、更规范、更到位,因为它把分配制度完全纳入到股份制度中去了。
同时,要建立人力资本投资制度,包括人力资本的引入制度和开发制度。就引入制度而言,一,国有企业应打破地区和部门的条条框框,打破户籍甚至国籍的限制,依托人才市场而不拘一格引入人力资本。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最大股东,当然有权力选择企业的经营者,但选择的对象应该是市场中形成的企业家,而不应该是政府的行政人员;二,以人力资本股制度的建立为龙头,确立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特殊地位和权利,创造吸引人力资本的企业制度环境;三,为人力资本充分发挥其功能创造宽松的环境和广阔的舞台;四,与引入制度相配合,建立相应有退出制度,保证人力资本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就开发制度而言,企业对人力资本开发要舍得投资,同时要建立人力资本投资的风险回避制度。企业要清醒地认识到人力资本投资意味着要企业放弃一些眼前的利益,而得到的将是长远的利益。企业可以依托院校培训和市场实践为企业开发人力资本,并把人力资本的引入和开发结合起来。
第三,要加强企业的无形资本开发组织和经营组织。企业无形资本的开发组织和经营组织,好比是企业的“两翼”,缺少任何一个会失衡,只有“两翼”丰满,富有力量,协调一致,企业才能展翅高飞。就技术开发而言,第一种模式是设立企业的研究所或研究院。其优点是技术的可转化性强、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能掌握竞争的主动权。第二种模式是与国内的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进行联合,把技术开发交给他们去做,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精简机构,转移开发风险,缺点是开发周期长,技术的适用性差。第三种模式是完全通过技术市场购买企业所需技术。引进的技术不可能是最好的技术,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优势。改革开放中,我们提倡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但是从长期来看,我们还是要立足于自己开发,特别是一些关键技术,以避免在技术上受制于人。从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考虑,我们主张企业设立专门的技术开发机构,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形成技术优势,在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同时,又有利于提高技术的转化率。从宏观上讲,国有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和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技术和人才上的优势,是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重要保证。
就企业营销用无形资本(如品牌、商誉、供销网络等)的开发和经营而言,应该是企业的整体行为,不是哪一个部门可以单独完成的,但应配备具备创新能力的专门人员负责。由于这些无形资本一般存在于企业同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中,所以协调企业同外部环境的关系是他们的基本职责。加强企业的开发组织和营销组织,并不是否认生产组织的重要性,而是我们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制造加工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不同企业之间不会有太大差异,因生产水平上的差异而形成企业在竞争中绝对优势的情况,不具有普遍意义而已。
第四,要调整无形资本的管理制度和经营制度。无形资本的管理是无形资本经营的基础,主要涉及无形资本的价值管理和安全管理。就价值管理而言,无形资本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而且价值量难以准确计量,给无形资本的价值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价值评估和财务核算是无形资本价值管理的基本工作,其具体制度应以企业无形资本的完整、合理和及时地计量为原则。现行的无形资本核算制度和注册制度应予以调整,解除其对企业进行无形资本价值管理和引入无形资本投资的影响和限制。同时,应特别注意对无形资本的效益进行监控,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设立反映无形资本效益的指标体系,并把其纳入企业的效益指标体系中去,这是企业配置和使用无形资本的依据。无形资本的安全管理完全不同于有形资本的安全管理。有形资本的安全管理主要是防盗、防火等,是防止有形事故的发生,而无形资本的安全管理主要是防侵权、防损害、防泄密等,其难度更大,对人才、制度的要求更高,对法律的依赖性更强。
无形资本经营是发挥其增值功能的关键。在国有无形资本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前提下,通过转让、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充分发挥无形资本可以被多个主体同时使用的特点,实现无形资本本身的价值和价值增值。充分认识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之间相互促动的关系和无形资本在企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用企业无形资本带动有形资本的生产和经营,实现企业资本的迅速增值。以无形资本为纽带,进行企业间的兼并联合,迅速扩张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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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教学内容的理论性。铁岭师专是专科生与本科生并存的学校。现有本科专业11个,专科专业50个。本科招生的生源有所改变,课堂表现也表现出诸多的不同之处。本科学生较专科学生在理论课堂中表现出更好的学习自律性,如:课堂纪律严肃,认真听讲;能更好地完成教师布置的课堂资料阅读作业并从中获益;能更投入地参加问题讨论并能流利表述自我观点;作业完成字迹工整且能体现出一定的思考过程;课后能主动寻找相关资料进行扩展性阅读。因而本科生的理论课程学习较专科生而言,更为扎实、深入。本、专科生的知识面构成也大相径庭。与专科生相比,本科生经过普通高等中学学习,已掌握相关生物学、地理学、历史学、物理学等常识性知识。许多专科生感到新奇的知识点在本科生看来老生常谈。如学前教育专业课程《学前卫生学》,人类基因这一知识点作为专科教学的重点章节,师专本科生在高中阶段已经系统地学习过,因而教师不必利用宝贵的课堂时间进行赘述。本科生更希望从教师处得到更多、更新学科前沿性知识。
二、教学计划的调整
适当调整专业技能的教学计划。专业技能课程多涉及动手能力,对年龄层次较大、零基础的本科生提出了挑战。与专科生相比,大多数学前本科的学生虽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投入了更多的学习精力,但是学习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而唱歌、跳舞、弹琴作为幼师必须掌握的专业技能,对其未来就业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专业技能课教师应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及内容,集思广益,征订更为适合的专业课教程,充分利用本科生理论知识(如乐理知识)掌握快,动手能力差的特点,编排更为适合的教学、练习时间,让本科生及早入门,更好发展。
三、完成选课机制从齐整化向个性化的转变
2001年2月13日16:04杜钢建
在信息时代,经济贸易的发展、企业商机的发现、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等都离不开及时获取准确信息。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成为世贸规则的基本要求和各国政府规制改革的主导方向。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政府经济规制改革的重大挑战便是如何促进信息公开,确保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自由权。
世贸规则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29个独立法律文件中,信息公开是贯穿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要求。此项要求体现在世贸体制的如下原则中。
1.非歧视贸易原则:《关贸总协定1994》中最著名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第一条)要求一成员向另一成员的产业所提供的待遇不能低于其他成员的产品所提供的待遇。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并同等享受任何旨在减少贸易壁垒活动所带来的利益。这里的平等待遇和利益包括信息提供方面的平等享受的待遇和利益。《关贸总协定1994》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条款也要求信息提供的平等待遇。
2市场准入原则:世贸体制所要求的市场准入是有保障的、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所谓有保障、可预见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就是强调市场准入的信息必须是公开的、持续的和具有约束性的。世贸成员国通过降低关税提供市场准入的承诺以及减少非关税壁垒的承诺都必须按减让时间表兑现。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28条,一旦承诺关税水平,在未与主要贸易伙伴进行补偿谈判前不得再提高。市场准入原则对有关信息的公开性、持续性和约束性的要求是非常明确的。
3.促进公平竞争原则:此项原则体现在一系列旨在保护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规则体系中。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在东京四合协议的基础上强调要确保技术规章和标准以及测试和证明程序不得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为了使各国出口商都能获得关于技术规章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必要信息,世贸所有成员国政府都要建立国家信息咨询点。《进口许可程度协议》要求成员国向贸易商充分的信息,使其了解发放许可证的根据。为此各成员国须确立设置或变更许可程序的通告规则,并提供有关许可证申请审查的指导信息。此外,关于海关估价协议对进口货物申报价值的准确性提出的资料信息要求;装船前检验协议对检验方政府迅速公布适用国内法律和规章提出了要求;《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原产地规则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政府采购协议》要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行为必须是透明的、公开的,以避免不公平竞争等等。
4.贸易自由化原则:世贸规则体系所要建立的是开放的贸易体制。它促进成员国实施贸易自由化改革。自由贸易政策应当允许货物、服务、生产性投入无限制地流通,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规制,促使生产最优产品、采用最佳设计和制定最优价格,使企业和消费者获益。贸易自由化改革关键在于推行放松经济规制的运动,从而保证贸易的政策环境是宽松的和可预见的。国内法律、规章和实际做法都要符合贸易政策透明度条款的要求。
信息公开的要求不仅体现在上述原则性规定中,而且在具体产业贸易领域都有特定的信息自由化要求。在农产品贸易领域,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要求进口国和出口国改善农产品市场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为此,协议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关税调节方面、在农产品国内支持措施总量限制方面、在农产品直接出口补贴方面等都有特定的信息公开要求。比如采取“绿箱”政策时须说明政府在研究、疾病防治、基础设施和食品安全等领域提供的服务和补贴的性质、类别、数量等。根据《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各国政府必须事先公告新颁布的或新修改的卫生和植物检疫规章并建立国家咨询点以提供有关信息。
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领域,《纺织品和服务协议》要求《多种纤维协议》所允许的有关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限制措施必须在四阶段期限内取消,而且有关毛涤、织物、纤维、纺织成品和服装在第一至第三阶段的每一阶段都必须有数量限制的减少说明。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还为进口国为防止进口产品剧增而遭受严重损失建立了过渡性保障机制。进口国在对纺织品和服装产业出口国因上述理由采取限制措施时必须提供有关证明信息。协议还设立专门条款以对付假报原产地和伪造官方文件等形式的规避承诺行为。此外,在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市场准入方面等设有信息透明度条款要求。
在服务贸易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的29条基本框架中有许多条款与信息公开相关。协定要求公布所有的法律和规章。由于政府规章对服务贸易的规制影响大,协议对有关规制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合理有明确要求。不仅所有规制性措施必须合理、客观、公正,而且各国政府还必须对实行规制所作的有关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及时审查。信息公开的要求涉及金融服务、电讯服务、空运服务等诸多领域。
为适应世贸规则关于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的要求,我国政府行政规制需要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大幅度改革。规制改革将成为我国政府行政改革面临的艰巨任务。
国外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信息公开不仅是贸易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全面发展方面保障公民权的一项基本义务。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过去被认为属于政府情报不予公开的许多所谓“内部情报”或“保密情报”,如今已成为公民理应了解或知道的公共信息。
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方面,英国在光荣革命后就废除了亨利八世时制定的认可条例,确立议会议事录的自由出版制度和为出版而阅览公文书的权利制度。瑞典1766年制定的《出版自由法》规定公民为出版而阅览公文书的权利。根据瑞典的情报公开制度,公文书的公开机关包括政府行政机关、国会、法院、地方公共团体和教会会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