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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计划或方案。2003年“非典”公共突发性危机事件发生后,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开始有了快速的发展。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都取得了较为瞩目的成绩。国务院于2006 年1 月8 日颁布实施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界定了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的管理权限、应急处置措施和程序、政府责任、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使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在实施应急处置时有法可依。国务院于2006 年1 月8 日颁布实施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界定了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的管理权限、应急处置措施和程序、政府责任、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为政府实施应急处置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各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纲要,都制定了相应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且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了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由此初步形成了我国应急预案体系框架。
在这个体系框架中,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应急预案体系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为大型国有企业不仅拥有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和信息网络,而且为国民经济提供大部分的现代化装备,是科学技术和先进生产力的重要载体。有数据显示,本次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灾区的国有企业损失惨重,企业职工伤亡、失踪超过3000人,直接损失达300亿元。②本文中所调研的企业(以下简称为CAC集团)是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下属的驻川单位,占地500万平方米,下设14个专业厂、9个子公司,员工近2万人,资产总值30多亿元。在汶川地震中,CAC集团企业财产损失严重,厂房和生产设备有不同程度受损,直接损失近8亿元。
1 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作用
汶川地震发生后,根据灾情的严重性,我国政府迅速启动了国家Ⅰ级预案,CAC集团也紧急启动部门预案和专项预案,依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各级单位、各层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整个救灾过程有条不紊地推进,确保了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CAC集团结合本单位实际已经制定了部门预案和单位预案。应急预案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截至2008年8月, CAC集团已制订总体预案、专项预案(22件)、部门预案(57 件)、单位预案(33个)共四个层次的应急预案130 多件(见下图),覆盖了各类突发事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基本形成。
图1 CAC集团 应急预案框架图*
*注:四类应急预案下共有22个专项应急预案,图表尚未一一列出。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总公司应急预案总则,CAC集团的应急预案一共分为四个层次,即总体预案为指导,在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事故灾难类和社会安全类四个分级预案体系内,又细化为防洪抢险专项预案、地震专项预案、维稳工作专项预案等等四个方面22个应急专项预案。在每一个专项预案下,又根据部门职责和管理流程细分为单位预案33个。以地震专项预案为例,下辖《CAC集团地震期间应急指挥管理规定》、《CAC集团地震期间生活区应急管理规定》、《CAC集团地震期间能源供安全应急管理规定》、《CAC集团地震期间设备设施安全应急管理规定》、《CAC集团地震期间建筑物安全应急管理规定》、《CAC集团地震期间生产区治安、交通疏散应急管理规定》、《CAC集团地震期间医疗救护应急管理规定》、《CAC集团地震期间食品供应保障应急管理规定》等8项单位应急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各个单位在地震发生时的职责与功能,做到各司其职,有据可依。此外,在调研后我们后续了解到,抗震救灾过后,CAC集团所在的集团总部在应急预案体系的基础上加强了对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加快了针对地震的专项预案工作建设,并逐步完善各项危机预案体系,初步建立了动态管理制度。
对于集团应急预案在此次地震中发挥的作用,笔者跟随调研组做了问卷调研,选取CAC集团300名员工为样本进行问卷调查,发放问卷300份,回收300份,有效率为74.8%,针对“此次对于在抗震救灾中应急预案发生的作用”一题做了专项调查,数据分析如下图:
图2应急预案作用柱状图
从图中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有超过一半的员工认为应急预案发挥了很重要或较重要的作用。调查显示,认为应急预案发挥“很重要”作用的比例为28%,选择“较重要”的选择比例为34%,占全体调查人员总数的62%。因此,应急预案是在应对危机事件中发挥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2 应急预案的决策
建立和健全完备的应急预案只是应急管理的开端。而何时启动应急预案、该不该启动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则取决于领导者的科学决策。因为灾害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启动应急预案就具有很大挑战性。本文引入了决策可靠性分析中的浴盆曲线,③对如何科学决策、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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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2.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2017版
康沟水库位于茹河系黄家河支沟,距离固原市20km,属原州区河川乡境内。流域面积35.90km2,多年平均降水量460mm,主要降水集中在6~9月,且多以暴雨形式出现,其降水量占年降水量的71.80%,多年平均径流深38mm,多年平均径流量136.40万m3。
水库于1972年4月建成,为黄土均质坝,经两次加坝,现坝长550m,坝高20.90m。主要建筑物为坝左肩泄洪建筑物及输水建筑物各一座,泄洪建筑物为坝左肩2孔3.0m×4.80m开敞式溢洪道,包括进口段、闸室段、陡坡及挑流设施,输水建筑物包括进口段、输水水塔、坝下涵管及输水明渠,与坝后泄水陡坡相接。
2防洪标准及险情影响
水库为小型水库,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300年一遇。根据康沟水库实际险情的范围情况,允许最高水位应控制在1 679.58m,库容为147.17万m3,最大泄量111.11m3/s。超过该水位,将出现垮坝,超标准洪水导致漫顶溃坝,或库区发生烈度大于Ⅷ度以上地震灾害。
当突发事件发生后,一旦出现险情,危及左岸兰宜公路,影响下游河川乡政府及3个行政村的570人,耕地1 100亩,同时对崾岘水库造成严重威胁。
3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3.1应急组织体系
3.2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原州区人民政府为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主体,由政府主管区长任总指挥,政府副区长、水利局局长、扬黄灌溉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有发改局、水利局、财政局、农牧局、公安局等部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下设办公室,水利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3.3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州区水利局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局长任副总指挥,协执政府建立应急保障体系;参与并指导预案演习、预案实施的全过程;完成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任务。
3.4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水库主管部门为原州区水利局,负责预测与预警系统的建立与运行;组织预案的演习;筹措编制预案的资金;参与预案的全过程;完成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任务等。
3.5水库管理单位康沟水库管理所为水库管理单位,管理所人员负责险情监测与巡视检查、抢险、应急调度、信息报告等工作,参与预案实施的全过程;完成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任务等。
3.6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河川乡政府为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河川乡乡长为地方行政首长作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长。下属康沟水库管理所、康沟村支书、主任及预备役。
3.7专家组专家组由水利、气象、卫生、环保、通信、救灾、公共安全等不同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收集技术资料,参与会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8抢险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抗洪的义务,防洪抢险队伍要坚持专业队伍与群众队伍相结合,实行军民联防政策,武警和民兵是重要力量,做到组织严密,调度灵活,行动迅速。群众抢险队伍由康沟村支书、主任任组长,由附近村村民组成的20人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提供劳动力,主要完成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由水利局职工组成50人的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4预案运行机制
4.1预测及预警
4.1.1气象、水文部门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并做出评估,及时上报原州区政府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灾害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应及早预警,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4.1.2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依据预警的划分标准,以及仪器监测和巡视检查结果,规定预警信息的条件、时间和范围;规定预警信息上报和通报的内容、范围、方式程序、频次和联络方式等;规定预警信息及调整,绘制流程图;规定预警信息的解除范围、方式、程序等。
4.2预案启动
4.2.1预案启动条件①直接启动。当水库大坝遭遇如下情况,并将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损失,发出红色警报,可直接启动预案:遭遇超标准洪水;地震或地质灾害造成大坝溃决或即将溃决;上游水库溃坝造成大坝溃决或即将溃决;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大坝溃决或即将溃决;战争、恐怖事件、人为破坏等其它原因造成大坝溃决或即将溃决;库区水质污染,严重威胁居民生命安全及生产生活或严重破坏生产环境。②会商启动。当水库大坝遭遇如下情况,损失一般或较大,发出橙色警报,应在会商后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工程出现严重险情,有可能造成大坝溃决;监测资料明显异常,对大坝安全不利;水情预报可能有超标准洪水;地震或地质灾害有可能造成大坝溃决;上游水库溃决,有可能造成大坝溃决;战争、恐怖事件、人为破坏等其它原因造成大坝溃决;库区水质污染,影响居民生产安全、生产生活及生态环境
4.2.2 预案启动程序。①直接启动。康沟水管所将水库大坝溃决或即将溃决、严重污染等突发事件的信息立即报告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接到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启动预案的命令,预案启动。②会商启动。当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大坝溃决险情或水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报告;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险情报告,召集相关部门与专家组会商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当决定启动预案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启动预案的指令,预案启动。
4.3应急处置
4.3.1险情报告、通报。险情报告、通报的程序由康沟水管所报原州区防汛办,原州区防汛办再上报固原市防办、自治区防办。
4.3.2应急调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应急调度方案,确定各种紧急情况下的调度权限,调度命令下达,执行部门与程序及有关单位责任人、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等。
4.3.3应急抢险。针对可能导致溃坝的突发事件,制定抢险预案,包括抢险原则、抢险方案、抢险队伍、抢险物资及其储备等。规定通知、调动抢险队伍的方式以及抢险队伍到达现场的时间及任务要求。
4.3.4应急监测和巡查。①在水库大坝蓄水达到或超限水位时,康沟水管所要及时上报防汛指挥部,同时要对大坝、溢洪道、输水建筑物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特别是要对闸门及启闭设施每年进行汛前、汛后检修,保证闸门不锈蚀。②当水库大坝出现险情时,康沟水管所应在第一时间立即向下游预警,由河川乡康沟村支书和主任首先安排和组织水库大坝下游群众撤离。并组织抢险队伍迅速处置险情,同时由康沟水管所和河川乡政府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及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4.3.5人员应急转移。根据气象预报,按照防汛预案,乡政府及时通知水库下游各行政村沿河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充分利用农户现有交通工具进行转移,根据水库下游沿河移民居住情况,利用由近到远的转移方式进行撤离。规定人员转移警报、形式、权限及送达方式等。
4.3.6临时安置。应急转移人员的居住生活、卫生、医疗、交通等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由河川乡政府、民政局等单位负责。
4.4应急结束根据气象预报、洪水情况等有关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结束,由原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固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固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结束应急预案指令,原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负责。
4.5善后处理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的伤亡人员,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受灾群众与有关单位的财产损失,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的办法,由河川乡政府和水利局收集资料,报请原州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6调查与评估事后由水利局、农业局、民政局、气象局等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内通过实地查看和走访等方式对水库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4.7信息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规定信息的授权单位,与发言人名单、联系方式。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5.1.1防汛指挥部指挥长:根据洪水标准不同,由固原市政府副市长、原州区政府区长对防汛抢险负总责,签发进入防汛紧急状态命令、人员调度命令,重大问题决策等指令。水利局局长负责洪水调度的实施及抢险的直接指挥。
5.1.2成员单位: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报;交通局负责抢险车辆及道路畅通;民政局负责洪灾后灾民安置及灾情普查;公安局,负责抢险救灾中的社会治安;卫生局,负责抢险人员及受灾群众伤病救治及灾后疫病防治;还有农牧局、电信局等单位。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5.1.3确定水库应急抢险专家组组成。抢险专家组组成:原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水利局局长、副局长、水利局总工、高工、工程师等专业人士联合组建。
5.2队伍保障康沟水库防汛抢险队伍由河川乡政府负责,由康沟村支书、主任组建以本村民兵预备役为主的抢险队伍20人,抢险队伍的职责是在水库出现险情时集结待命,随时对坝体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加固抢护。
5.3物资保障分为现防洪标准以内险情需备抢险物资、对超过现洪水标准的险情需备和可征调的抢险物资三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xx〕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
(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不同层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规范市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内容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一条 专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专项预案并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本单位相应配套的应急联动方案,报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包括指挥机构组成与主要职责、不同情况下响应处置的程序与相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分级层次、分级标准、相应措施和响应结束条件等内容;分级响应的有关内容应当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保持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易发多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驻地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报属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与上位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基于对风险隐患的调查分析结果,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特点和所具备的应急能力,针对性强;
(四)突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组织风险评估时,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组织应急资源调查时,应当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无修改意见时也应当书面反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协调解决;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六)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编制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编制应急预案依据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初审过程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论证会;根据需要,在召开评审论证会前可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初审通过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向编制单位出具初审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通过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五)评审意见书;
(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意见书。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五条 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并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印发单位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和省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20日前报送当地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一式10份;
(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五)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涉及保密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订演练计划,根据预案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演练课目背景设置情况,演练组织指挥情况,参演人员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和应急保障情况,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或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印发满3年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应急预案中指挥机构人员组成或者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对所提建议进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及时反馈结果。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个月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四十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应急管理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是指承担应急预案编制任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是指审查批准应急预案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xx年11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xx〕179号)同时废止。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大原则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社会动员,协调联动
4、属地先期处置
关键词:电网脆弱性;应急处置预案;管理系统
随着电力系统内大停电事故的发生,对加强电网系统安全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力系统要在不断的发展和运行过程中提高自身的运行分析和控制能力,并且在调度管理中,要充分结合周边环境、人员以及相关政策等具体情况,建立科学的应急管理系统,提高电网调度的针对性以及实用性。
一、电网脆弱源
由于目前使用的力系统在结构和组成上比较复杂,其中涉及的元器件多种多样,并且这些设备很容易受到外界恶劣环境、控制系统等的影响,经常会出现继电保护与自动化控制系统故障、计算结果不精确、电量传输质量不合格、信号中断等问题,给电力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下面针对影响电网脆弱性的相关因素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一)外界环境因素
通常情况下,外界环境因素主要包括环境灾害、电力市场竞争环境恶劣和人为因素几个方面。1、环境灾害主要是指外界环境的急剧变化带来的自然灾害或者气候环境的变化,常见的有地震、暴风、洪水灾害、强热带气流等;2、人为灾害主要是由于人的错误操作造成的,一般包括对调节操控系统的错误操作、人员的恶意攻击、继电保护动作不合理等现象。3、电力市场竞争环境恶劣问题:竞争环境恶劣问题主要是在电力系统建设的阶段出现的,普遍表现为市场缺乏建设的主动性、新旧设备原件难以满足使用需求。
(二)内部电气因素
在进行内部电气因素分析的时候,可以将分析的要点概括为设备元件故障、系统失稳以及防火墙漏洞几个方面。1、设备元件故障:设备元件故障是复杂程度较高的电网环境中常见的问题,常见的有机电保护装置故障、输电线路劳损、变压器故障等,其中继电保护装置故障是造成大规模故障问题的主要因素,同时由于人们对该环节的管理和防御工作存在不足也会导致继电保护装置故障的出现。2、系统失稳:系统失稳的诱发原因是电力系统没有对模型和可靠性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评估。除此以外,如果电网的状态监测出现问题也可能会导致系统失稳。因此,要加强对系统稳定性、电压频率和电能质量等的动态监控,确保信号通讯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3、防火墙漏洞:黑客的攻击、系统装置薄弱等都可能会导致网络故障,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因素就是借助高科技手段进行电网系统的建设,通过加强高科技的应用,提高电网的安全性。
二、电网脆弱性评估
电网脆弱性是指电网受内部或外部因素影响而面临可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状态,在受到设备跳闸等系统扰动后,表现为电网供电能力受限或者系统失稳。Watts DJ提出的电力“小世界网络”模型,成为复杂网络理论应用于电力系统脆弱性评估的基础,该模型符合现代电力系统无标度性、非线性和聚合程度高的特点,合理地解释了电网脆弱母线和线路对连锁故障的推波助澜作用。
(一)脆弱线路识别
对于具有大冲击脆弱性、小转移脆弱性的线路而言,虽然其易受扰动影响,为系统的薄弱环节,但因为在它退出运行后,系统其余线路总的功率增加量较小,线路断开对系统的危害很小,所以不属于脆弱线路。同样地,当线路的冲击脆弱性小而转移脆弱性大时,虽然它的断开对系统其余线路影响较大,但说明线路所传输的功率大小不容易受到扰动的影响,当节点对功率增加时,其过载的概率较小,即因潮流转移而出现过载的可能性小,也不属于脆弱线路。
(二)脆弱母线识别
母线在电力系统电能传输过程中主要承担电能汇集和再分配的任务,电网中重要母线退出运行往往伴随着负荷的损失。因此,要准确、可靠识别电网中的脆弱母线,探究各母线退出运行后对系统负荷的影响。
三、一体化调度应急预案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完善
(一)应急预案管理系统设计思路
应急预案管理系统要同时面向省、地两级调度,提供应急预案管理服务,并且两级调度机构之间还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纵向协同,相互完善预案内容,实现不同运行方式下电网的脆弱线路和脆弱母线识别,为应急预案编制提供依据。
(二)建立一体化调度应急处置预案
1、预案编制。调度日常工作中,发起电网调度应急处置预案编制通常有四种途径:①电网运行方式变化;②特殊的供电需要;③应对各类自然灾害需要;④防范重大风险需要。2、预案审批。预案审核主要包括故障前、后电网潮流、电压控制原则,稳控装置可能动作情况,稳控装置运行方式调整原则,继电保护适应性等。
(三)建立一体化调度应急预案管理系统
一体化调度应急预案管理系统的功能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预案流转审批、预案、文档导出、组织权限管理五个部分。系统主要可以实现对解析业务流程的定义、协调处理客户端的请求,可支持多种串行、并行、嵌套等流程模式。管理人员通过流程监控功能可以进行流程的管理与监控。一体化调度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可以更好的解决地震及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电网稳定特性复杂等问题,切实提高调度系统应急处置水平。
通过分析电网脆弱性的影响因素,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并且通过对电网脆弱性的准确评估,提出科学的应急预案管理系统设计思路,并以此建立一体化调度应急预案管理系统,通过这种方式不断提高电网调度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深基坑工程;事故原因;应急管理;风险。
一、前言
深基坑一般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H1深基坑有以下特点:[2,3]①具有很强的区域性、综合性和个性。深基坑工程涉及土力学中稳定、变形和渗流3个基本课题,土压力引起支护结构的
失稳、渗流引起土体破坏、基坑周围地面变形过大都可能引起事故。②具有很强的时空效应和环境效应。深基坑的空间效应表现为其深度和平面形状对深基坑的稳定性和变形有较大影响。时间效应表现为土体蠕变使土体强度降低,使土坡稳定性降低。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性。影响基坑变形的因素众多,地基土有非均质性,深基坑工程外力不确定性、变形不确定性和土性不确定性决定了基坑具有很大的风险性。④具有开挖深、工程量大、工期紧的特点。⑤深基坑事故具有突发性、危害大、损失多、影响范围广的特点。
二、深基坑工程的事故产生的原因
1.按照责任单位
事故按照责任单位共分6类,包括:①建设单位无计划盲目建设,无限度地压价,无限度地压缩工期;不适当地参与选择或强行拍板开挖方法或者支护方案。②勘察资料不详细,勘察资料提供的数据不全面;地质勘察数据处理失误,勘察报告提供的粘聚力、内摩擦角均比实际数值大,使支护结构设计不安全。③基坑设计人员经验不足、判断失误、考虑不周;采用的计算模型错误,支撑结构设计失误,设计计算错误,超载取值有误,止水帷幕设计有误,设计安全系数过小;过分相信软件计算结果,未能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做出判断。④施工组织设计不当,施工方案不合理,没有经过专家论证;支护不及时、挖土与支护严重脱节、超挖、基坑长时间暴露;处理水患措施不力、基坑施工经验缺乏。⑤现场监理失职,不熟悉深基坑施工、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⑥监测数据不真实,监测点布置不合理等。这些单位造成事故所占比例如图1所示。
2.按照破坏模式
基坑工程事故按照破坏模式可分以下几种破坏模式,各破坏模式所占比例如图2所示。
(1)刚度破坏包括围护墙体的强度破坏和支撑结构的强度破坏。
①围护墙体的强度破坏:由于超挖、超载、支撑不及时等原因使得土压力引起的墙体弯矩超过墙体的抗弯能力,导致墙体裂缝或断裂破坏。
②支撑的强度破坏:当设置的支撑强度不足或刚度过小时,在侧压力的作用下支撑破损或压屈或折断引起的破坏。
(2)稳定破坏包括滑移整体失稳、踢脚隆起失稳、管涌失稳、底鼓失稳、槽壁坍塌失稳、坑内土体滑坡失稳。
①滑移整体失稳:在松软地层中,由于支撑位置不当或施工中支撑系统结合不牢固等使得墙移过大,或者地下连续墙插入比过小导致基坑外整个土体产生大滑坡或塌方使得支护系统整体失稳。
②踢脚隆起失稳:软弱的粘土层中,基坑开挖使墙体向内侧挤压,基坑下方的土体向上抬起,如果墙体的插入比过小,开挖到一定程度后坑底土体就会隆起,坑外地面下陷,严重时,会导致墙体坍塌,支护体系破坏。
③管涌失稳:在含水的砂层土中采取地下连续墙作为围护结构时,坑内挖土抽水使坑内外产生水头差,如果止永帷幕深度不够或者止水帷幕在较深位置存在缺陷,在渗透水流的作用下,土中的细颗粒、粗颗粒先后被渗流带走,土体内形成通道,即管涌,严重时,会导致地面下降,围护结构破坏。
④底鼓失稳:如果坑底有薄的不透水层,而且不透水层下方有较大水压的滞水层,当土重不足以抵挡下部水压力时,坑底会发生隆起,严重时,墙体失稳。
⑤槽壁坍塌失稳:在饱和含水地层,由于墙体存在裂缝等质量缺陷时使得围护墙墙的水效果不好或止水结构失效,导致大量的水夹带砂粒由接缝涌向坑内,严重时.引起支护结构失稳和地面塌陷。
⑥坑内土体滑坡失稳:长条形基坑内分段开挖时,由于放坡过陡、降雨或其他原因引起土体滑坡,有时土体会冲毁基坑内支撑和立柱进而导致基坑破坏。
(3)刚度破坏:由于围护结构刚度不足、墙体渗漏引起地层损失或者由于高压旋喷土体加固造成土体破坏使得围护结构变形过大造成周围建筑物、路面及地下管线破坏事故。
3.与水有关的事故
软土基坑中基坑工程常常遇到地下水,许多基坑事故都与地下水治理不当有关,特别是暴雨渗入、管道漏水等对基坑有很大的危害。水患是造成许多基坑工程事故的直接或间接的客观原因之一。根据对75个地铁基坑事故的统计,与水有关的基坑事故约占基坑总事故的70%。
三、深基坑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理
深基坑工程不可预见因素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做好应急准备,以减少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对基坑及其周边环境的影响。
1.整体或局部土体滑塌失稳
(1)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采取坡顶卸载,降低水位,加强监测。
(2)当坑边土体严重变形且变形速率持续增加有滑动趋势时,应视为基坑整体滑移失稳的前兆。需对支护结构进行回填反压,等基坑变形相对稳定时,采取支护结构补强措施,可采用增设锚索(杆)或增设支撑结构等。
2.踢脚失稳
立即停止土方开挖,在坑底桩墙前堆砂包反压,在基坑外侧挖土卸载,根据失稳原因进行被动区土体加固,如在档土桩被动区打入短桩加固等。
3.管涌失稳
停止基坑开挖、停止降水、灌水反压,等管涌、流砂停止后,进行坑外桩后压浆堵漏、被动区土体加固措施。如果管涌水流很大,可在出水口上堆压砂包以分散渗透路径减小动水压力,然后再进行双液注浆。
4.槽壁失稳破坏
(1)若发现连续墙渗漏或者止水帷幕止水效果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对漏水量大、漏水点较深的情况,采用双液灌浆进行堵水,采用水泥浆和水玻璃的混合浆液进行堵漏,不仅速度快,而且效果好。
(2)若漏水点较多,必要时,需在止水帷幕外侧进行旋喷加固。
5.围护结构位移过大
(1)由于支护结构位移过大坡顶产生裂缝时,需采用黏土或水泥砂浆对裂缝进行封堵,以免雨水溶入,土体软化,坡面水压力增大,寻致支护结构位移进一步加大
(2)当支护结构变形过大,明显倾斜时,可在坑底与坑壁之间加设斜撑,如基坑周边场地允许,可设置拉锚。
(3)坡顶或桩墙后卸载,坑内停止挖土作业,适当增加内撑或锚杆,增大内支撑预应力。
6.周围地面沉降过大、建筑物破坏
(1)在需进行沉降控制的建筑物和降水井之间设置回灌水井或回灌水沟,通过水井或水沟向土层注水以维持坑外地下水位的原始高度,减小土体有效应力从而减少地基沉降量。
(2)通过劈裂注浆使得地层中形成脉状或厚板状胶结体,达到地基土体加固的目的。
(3)当基坑周围建筑物发生严重开裂、倾斜时,应立即组织人员紧急疏散,并立即用支撑加固或拆除。
7.水管破裂
先关掉给水阀门,探明裂口位置、形状及大小。如果裂口不大,可将木头削成与裂口相同形状并楔入裂口,然后浇筑水泥砂浆。如果裂口很大水势无法控制,需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四、工程实例
1、概况
2010年8月,广东省湛江市某深基坑发生一起管涌坍塌事故。因大量水、流砂涌入旁通道,引起周边地区地面沉降,造成三幢建筑物严重倾斜,防汛墙由裂缝、沉降演变至塌陷,由渗水、进水发展为结构损坏,附近地面也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沉降,并发生了防汛墙围堰管涌等险情。
2、事故原因分析
由于发生事故的联络通道所处的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处在第7层承压水地层中,开挖过程中承压水冲破土层发生流砂,流砂的产生带动土层扰动、移动,造成结构破坏,引起地面土体深陷,继而发生地面建筑物倾斜、部分倒塌,防汛墙沉陷、坍塌等险情。事故原因是施工单位在发生故障、险情征兆出现、工程已经停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施工,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施工方案,且调整后的施工方案存在欠缺。总包单位现场管理失控,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失职。
3、事故处置对策
(1)通过设立钢筋混凝土封堵墙、架设支撑和预埋加水管、设置混凝土塞以封闭 ,同时向坑内灌水,尽快形成和保持坑内外水土压力平衡。通过水压自动监控系统,实时检测水位、水压和流量。
(2)为防止海潮和地表水进入事故区段,抢筑防汛围堰、对风井实施加盖、封闭;采用旋喷桩,对渗水处紧急封堵、在主堤内侧增设钢板柱、对主堤和内侧地面进行注浆,采取吹泥管袋镇压棱体、土工布和模袋混凝土罩面,全面加固防汛主堤。
五、结语
(1)通过对基坑事故的研究,得出了基坑觉事故的原因,为今后基坑施工提供借鉴,减少工程风险。
(2)施工单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单位,约一半以上的事故都与施工单位有关,管涌破坏约占总事故的30%,与水有关的破坏约占总事故的70%。
(3)给出了基坑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准备必要的应急物质,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可以最大限度地较少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GB50497-09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02
[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制定科学、合理、实用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可以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控制和处理污染事故,对于环境保护以及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应急预案管理机构要做到严格把关,督促企业开展评估和备案工作。根据国家及地方的应急预案相关管理要求,我市已逐步开展企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及备案工作,本文着重分析我市企业应急预案评估及管理工作现状,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1 应急预案编制不规范、不专业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公布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规定,应急预案基本要素应包括危险源识别与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机构、预防与预警分级、分级响应、现场处置、后期处置、保障与管理[1]。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参加人员的基本要求、预案编制的7 个基本工作程序、以及预案批准后的工作要求[2]。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环保、安全、医疗、消防等各方面专业人员以及专家的密切配合和协作。由于目前多数企业缺乏专业人员以及重视不够等因素,未构建完整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所编制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格式不规范、基本要素不齐全、体系不完整。
2 应急预案专家评审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市企业应急预案专家评审主要委托技术评估机构组织,由于我市经济不发达,应急预案评估起步晚,存在以下问题:(1)评估机构未建立完善专家库,也很少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2)专家库人数有限,无法做到随机抽取专家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并且存在未严格按程序申请和推荐专家库人员;(3)未严格执行专家库的入选条件,表现为部分专家所从事工作与所评估行业不相关,或者工作经验较少,大部分只有中级职称;(4)专家所从事行业侧重于环保方面,也未与行业协会合作,缺少相关行业的专家。
3 专家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评审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与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3]。
目前,我国还未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文件,在评审工作中可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文件的要求,要做到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相结合,重点从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以及衔接性七方面进行评审。
我市现行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专家评审表不够详细,未区分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综合预案评审和专项预案评审,并且评审表中的项目内容过于笼统和简化,未明确列出编制要求对各项目的详细规定以及预案要达到的标准,导致部分专家不能有针对性的审核预案各指标,评估不全面。另外,目前评审只是进行预案文本评审,不进行操作演练验证,形式单一,应急预案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待检验。
4 应急预案修改完善不及时
经过专家评估的应急预案,企业需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于部分企业对评估、备案工作程序存在误解,认为专家评估之后就完成了,没有及时对应急预案修改完善,造成多数企业应急预案迟迟不能完成备案工作,给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带来了不便。
5 管理机构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
目前,我市应急管理机构由于专业人员有限,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仅促使企业完成备案程序,很少做到长期跟踪和监督,因此,不能全面把握企业应急预案是否实施,实施效果如何,是否及时修订更新等情况。
此外,对于企业的应急演练工作较少参与,不能及时为企业应急预案的实施提供指导,使企业不能有效的检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不利于企业应急预案的完善。同时,也较少组织应急培训及演练活动,企业往往缺少获取应急方面的实时动态信息的渠道,也无法保证自身应急预案与地方应急预案的协调性和衔接性。
6 结论与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的问题,我市需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评估、备案工作,提高我市应急预案的管理水平。建议如下:(1)对于没能力完成应急预案编制的企业,要积极推荐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并对编制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提高我市应急预案的编制质量;(2)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举办应急预案方面的培训和座谈会,加强我市行业间交流活动,建设国家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事件案例库和应急培训中心,增强企业的环境事故应急意识和处置能力;(3)加强与省级评估机构的联系,邀请省级专家指导和培训,提升我市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水平;(4)严格按程序、按要求推荐和吸收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充实应急预案专家库,并对专家库成员进行监督考核和动态管理;(5)提升我市评估机构的服务水平,在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过程中药积极协助,提供热情优质服务,促进企业顺利完成相关程序;(6)修订现行的应急预案评估表,按照相关指南和要求,区分形式评估和要素评估,制定详细的评估内容和标准;(7)管理部门要做好企业日常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有计划的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活动,核查企业是否根据生产工艺变化、规模变化以及人员变更等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更新和 备案。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保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0]113号.
【关键词】 电力基建安全;应急管理;安全施工
2012年电网建设任务异常繁重,安全风险尤为突出。我公司通过改进了基建施工安全预控管理的方式,落实安全预控管理措施的执行力得以大幅提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状况得以明显改善,确保了施工安全“零事故”。
1 电力基建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1.1管理中的不安全因素 这里主要是指项目部管理、班组管理,制定下发了详实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在这一层面衰减,出现基层的管理不安全因素;
1.2 人员的不安全因素 工作人员对自己工作不能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好自己的工作;工作负责人工作中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处在口头上,至于工作人员听不听不管;再有工作人员工作中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和措施工作,甚至出现个别施工人员凭经验违章施工的现象;
1.3 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电力基建中,尤其是电力线路的架设施工,所架设的线路要跨越运行的电力线路、高速公路、铁路、工厂等,施工中哪个环节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到位都可能出现不安全因素。
1.4 施工机具的不安全因素 这里主要是指施工机具管理、维护检修,定期的不维修,和使用前的不检查,因此施工机具在使用中存在不安全因素;
2 浅析不安全因素
安全管理执行不力主要表现为两类情况:一是责任主体在思想上就重视不够,不想严格执行;二是责任主体虽然思想上重视,但受自身安全知识不足和安全管理能力有限的约束而无力有效执行。不论是思想上的、还是能力上的不足,都必须通过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来解决。面对艰巨的电网建设任务,各级基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执行力明显显示出不足,随机性管理表现突出,而疏于安全管理的事前策划预控管理。面对此类客观情况,基建单位必须树立起“安全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安全预控关口前移”的安全管理理念,把对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管理方式的教育培训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努力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才有可能通过各级安全责任主体的共同努力去抓好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3 预控措施
3.1 管理措施 围绕造成安全管理执行不力的主要因素进行管理策划,制定出引起各级安全管理者高度重视安全管理的激励措施;以精细而简单的过程控制管理,和科学闭环的安全监督管理方法,全面提升管理、施工等主要安全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执行力,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工作方针得以有效落实。
3.2 安全培训 没有足够的安全知识做支撑,安全风险识别能力有限,就会对诸多安全隐患熟视无睹,不可能对抓好基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在安全基础知识培训方面,务必要立足于安全管理要素分类清晰、具体明确;安全基础知识通俗简单容易理解,要与人身安全、设备安全挂钩培训,让受培训者能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提高安全风险识别能力,从思想上走出无知者无畏的盲区,变“要我安全”的被动管理意识为“我要安全”的主动管理意识。
3.3 有效考核 有效的管理方式是保证安全管理具备良好执行力的重要载体。在管理方式培训方面,应要立足于精细和简单,做到“四个凡事”(凡事标准清晰、凡事执行简单、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多年来的基建安全管理经验可清楚的让大家感受到:笼统、原则的管理要求难以在基层产生良好的执行力。安全管理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若要全员有效执行,就必须做到能把复杂的工作要求分解量化为诸多操作简单、工作和评价标准明确的分项工作。完善各级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责任制考核制度,在安全生产中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考核问题环节责任人。
4 应急管理
作为企业,其任何一项安全投入都应该实效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从电网的安全特点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电网(基建)事故,其社会经济损失和影响远远大于电力企业自身的经济损失和影响。安全投入无疑将增加企业的成本。人类从事安全生产活动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尽可能避免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要尽量缩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电网(基建)不发生事故是相对,发生事故是绝对的。特别是我国的电力工业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在当前,新旧体制交替,电力体制改革刚刚触及深层次的矛盾,新体制缺乏新机制的支撑,这些都是电网安全的不利因素。作为电网企业来说,自身还应从企业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面建立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内部机制。我国长期以来在电网事故的防范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方面应该说重视不够。对电网事故应急处理的法律法规建设、组织管理体系、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和启动管理等方面研究不够,应对突发性的因基建施工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机制基本未建立,处理事故的能力上与国外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总结国外对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理的教训和经验,尽快建立我们自己的电网安全应急机制是十分重要的。建立电力安全应急机制是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因此,建立电网安全运行机制应从两个层面着手:
第一、在国家层面,政府应充分认识电力安全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把电力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的范围进行统筹考虑,把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纳入社会突发事件范围内进行社会危机管理。应考虑建立国家电力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国家电力安全应急救援政策和发展战略,明确统一协调电力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和指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机构。此外,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和公众应对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危机意识和能力。
第二、在企业层面,电网企业要制订电网发生稳定破坏事故后的应急预案和“黑启动”方案。调度运行机构有无完善的“黑启动”方案,关系到能否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地恢复电网供电。目前的电网日益复杂,对于复杂的系统,事故的情况千变万化,不容易事先确定恢复步骤。能够做到的是统一研究确定事故恢复处理的原则。并应制定和明确在事故发生后,在上级调度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恢复原则,有序操作的规定和办法。事故应急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应逐级编制,即电厂、变电站、调度中心等均应根据确定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本厂、本站、本调度中心的黑启动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和上级调度机构,由有关部门和上级调度机构统一部署事故恢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