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事业单位调动申请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目的意义
安全园区是指由政府派驻园区的管理机构组织园区内的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参与实施预防事故和伤害,持续改善安全生产、生活环境,实现安全目标的园区。安全园区倡导“安全、健康、和谐”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安全发展、持续改进”的原则,推动管理机制创新,加强安全文化和园区环境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和人员伤害,实现园区本质安全。
二、工作目标
安全园区等级评定分为三级:县级安全园区、市级安全园区和省级安全园区。我市安全园区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到2012年年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南园)和晋江市华懋电镀集控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省安全园区”评审认定;到2013年底,有50%的园区通过县级安全园区评审认定,30%的园区通过“市安全园区”评审认定,有5个以上的园区被认定为“省安全园区”;到“十二五”末期,全市所有的园区全部通过县级安全园区评审认定,有70%以上的园区被认定为“市安全园区”,有15个以上的园区被认定为“省安全园区”,形成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到位、隐患整治有力、安全条件良好、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全市所有的园区实现安全标准化。
三、创建内容
安全园区创建内容包括组织保障、安全责任、安全文化、“三同时”、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危害、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标准化建设、档案管理、持续改进、工作成效和工作创新(附加指标)等十三方面内容(详见附件3)。结合我市实际,各安全园区创建单位还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建设:
(一)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监管平台。包括建设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生产信息采集系统、通信联络调度系统、广播系统等,法律法规有要求或有条件的园区还必须建设安全生产预警信息管理系统。
(二)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包括建设固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场所(其中县级安全园区面积不低于60m2,市级安全园区面积不低于80m2,省级安全园区面积不低于100m2)和编印针对园区生产实际的培训教材,并定期邀请专业人员授课。
(三)整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安全园区应成立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建立专兼职公共应急救援队伍(行业较集中的园区还必须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
(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构建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共同督促、指导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园区内所属企事业单位100%通过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验收。
(五)建设富有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园区应针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建设符合园区实际的特色安全文化网络体系,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的安全文化宣传场所;各企事业单位也设置安全文化长廊等特色宣传场所。
四、考评标准
县级安全园区:各县(市、区)安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上述创建内容的标准要求对申请园区进行评审,凡达不到市里补充要求的则一票否决,并随机抽查6家企事业单位和4家个体工商户,得分达到70分(含,下同)以上(各抽查对象的单项得分必须同时达到70分以上),经综合评审为合格的。
市级安全园区:市安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上述创建内容的标准要求对申请园区进行评审,凡达不到市里补充要求的则一票否决,并随机抽查6家企事业单位和4家个体工商户,得分均达到75分以上(各抽查对象的单项得分必须同时达到75分以上),经综合评审为合格的。
省级安全园区:省安科院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省安全园区评定表(试行)》的标准要求对申请园区进行评审,得分达81分以上,经综合评审为合格的。
五、创建方法
(一)安全园区启动备案。各安全园区创建单位在启动安全园区创建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填写《省安全园区备案表》分别报所在地县级安办、市安办、省安科院备案。
(二)安全园区评定申请。要按照《省安全园区管理办法》开展安全园区创建活动,具备下列条件的园区,可由负责园区管理的机构填写《省安全园区评定申请书》和提交安全园区创建工作报告(一式二份,下同),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所在地县级安办申请“县级安全园区”评审认定。
1、园区有明确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并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
2、园区对照《省安全园区评定表(试行)》的各项要素自评合格;
3、园区内应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全部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考评验收;
4、有效地预防、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上一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与伤害指标在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内,且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获得“县级安全园区”称号的园区,可填写《申请书》和提交安全园区创建工作报告,经县级安办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市安办申请“市级安全园区”评审认定;获得“市级安全园区”称号的,可填写《申请书》和提交安全园区创建工作报告,经市安办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省安科院申请“省级安全园区”评审认定。
(三)安全园区评审认定。各评审单位在收到园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步审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园区,同时提交现场评定工作计划,并组织现场评审组开展为期2日的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组在现场评审任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单位递交评审工作报告;评审单位于收到评审报告后,10日内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综合评审结论。综合评审结论为合格的,由对应级别安办认定为“安全园区”,并颁发证书和牌匾;综合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到位并重新进行自评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六、实施步骤
按照“严格标准、积极稳妥、典型示范、全面推进”的原则,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营造氛围(2012年月—6月底)。各级各有关部门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方案,量化目标,落实责任,广泛宣传,层层动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营造创建安全园区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选择试点,培育典型(2012年6月—2012年12月底)。我市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南园)和晋江市华懋电镀集控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创建“省级安全园区”试点单位,各地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1-2个基础条件较好的园区作为试点,积极开展县级、市级、省级安全园区创建活动。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整体推进(2013年1月—2015年12月底)。各地围绕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安全园区创建工作计划,安排部署辖区内各园区实施创建县级、市级“安全园区”工作,并督促和指导获得县级、市级“安全园区”称号的园区持续改进,提高安全生产本质水平,实现创建“省级安全园区”的目标。
第四阶段:考核验收,证后管理(2014年1月以后)。从2014年1月份开始,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年底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安全园区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差的要通报批评,好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安全园区”称号有效期均为三年。取得“安全园区”称号的单位,要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向评审单位提出评定(复评)申请,并提交复评申请书和工作报告;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安全园区”称号自动废止,认定单位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撤销其称号。取得“安全园区”称号的单位,期满一年后,应于每年的月30日前向评审单位递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的安全园区工作总结和下阶段持续改进计划。
七、职责分工
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市开展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园区内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活动并组织考核要收,推进安全园区创建工作扎实开展。具体分工如下: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园区创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创建工作责任制;检查和督促创建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解决存在问题,按时完成任务;要把安全园区建设计划纳入地方财政支持范围,为安全园区建设提供人、财、物等条件保障。
各级安办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安全园区建设工作,把安全园区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的重要抓手,指导创建单位开展工作。
各级经贸部门要严格督促投资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园区治安防控网络和体系建设,协助园区建立群防群治队伍,逐步提高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参与治安防范控制的技能和水平;做好园区内企业之间、从业人员之间、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矛盾排查、调解工作,预防和减少园区各类治安和刑事案件。
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将创建安全园区的宣传工作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安全(含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卫生安全检查;督促园区内医院(卫生院)开展传染性疾病和职业病防控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废物排放等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检查园区内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消防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安全园区创建单位组织开展园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制定应对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积极开展防火防灾教育和逃生疏散演练,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在涉及安全生产有关的市场主体登记时依法对其前置许可文件进行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指导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制定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配合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和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园区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园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各级科技、教育、国土资源、民政、住建、交通、交警、市政公用事业、农业、林业、旅游、外经、港口管理、质监、药监、气象、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推动安全园区创建工作全面开展。
各安全园区创建单位要积极构建资源共享平台,有机整合安全培训、应急救援、隐患排查治理等资源,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主动加强与园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从组织、制度、宣传教育等基础工作入手,共同落实安全园区创建工作责任和措施,深入开展安全园区建设工作。
园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市企事业单位参与开展创建安全园区活动评定标准(试行)》(附件4)的标准,结合单位的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形式多样的安全园区创建活动,协力推进安全文化和园区环境建设,共同促进园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减少各类事故与伤害的发生。
八、约束措施
对逾期未申请或未通过“安全园区”评审认定的园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或由监察部门实施效能告诫,并责令限期通过“安全园区”评审认定。
2、由县级安办函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园区所属企业在安全费用、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险等费用按上限提取。
3、由市县两级安办分别函告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暂缓园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财政专项资金审批。
4、取消园区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平安单位(企业)”、“文明单位(企业)”、“安康杯”,有关人员“劳动模范”、“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评优评先资格。
九、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创建单位要把安全园区创建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总体格局、安全文化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量化细化工作目标,制定可操作的安全园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园区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企事业单位和园区齐抓共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党委领导、安办牵头、园区负责、多元参与、联合共建”的工作机制。要成立安全园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不断推动安全园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四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七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摘 要 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途径,银行账户管理对于稳定金融秩序、遏制经济犯罪、降低金融风险等具有十分巨大的作用。本文阐述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意义,分析了目前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 银行账户管理 问题 对策
一、银行账户管理的意义
1.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利于银行机构间的公平、合理竞争。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促使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得以不断加强,导致我国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以及国内各银行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银行账户管理中,不断增强制度创新的意识,逐步引导客户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能够有效鼓励商业银行支付工具创新,从而使银行的经营竞争力得以提升。
2.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助于加快资金的结算速度,使资金的使用效率得以大大提高。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和终点,银行结算账户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基于此,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将使银行、存款人在开立、使用及撤销银行账户中的行为得到相应的规范,为存款人在银行办理正常资金收付清算活动提供便利。同时,企业、个人之间的资金流通速度加快和结算效率的提升,逐步拉动个人消费和企业投资,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3.银行账户的有效管理,有助于严厉打击经济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使社会信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在我国现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和规范了账户种类及各类账户的使用范围,对防范经济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银行账户使用中会反应出各类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有助于有效监控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行为;与此同时,通过对可疑资金建立相应的、切实可行的预警机制,有助于及时发现异常资金或大额可疑资金的准确流向,帮助银行准确判断个人、及各企事业单位的支付信用,从而促使社会信用程度得以有效提高。
二、目前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银行账户管理的具体实施流程无序
据相关部门统计,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总数的比例仍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两个:第一,一些金融机构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不顾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想尽一切办法为本银行多拉拢客户,有的甚至利用放松管理、违规提供优惠和便利的方式,让更多的客户选择本银行的服务,以此追求存款增加额,使存款市场占有率得以扩大。第二,在我国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采取事后申报制度,且控制力度不到位,针对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并没有制约措施。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各种违规的现象不间断地发生。例如,有些企业为了拖欠税款,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架空基本存款账户,导致国家税收部门不能及时收缴国家税款。一些企事业单位利用当前银行间的互相竞争,以开户为条件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多头贷款,贷款到手后就逃之夭夭,导致开户银行无法有效收回贷款和利息,促使银行资产风险的不断扩大。还有些企事业单位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旦发生债务纠纷,为了逃避债务,就在另外一家银行重新开户,给债权人及法院追讨债务大大增加了困难。这些多头开立银行账户、多头贷款、多头逃贷的现象,导致一些银行账户处于从未使用或长期闲置的状态,给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据权威部门调查,在一些银行中,大约有10%的一般存款账户处于长期不动的状态。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转让、出租等活动,极易导致经济诈骗现象的发生[1]。
2.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约束有待加强
(1)开户流程的规定与现实操作中的流程不相适应。在现行《办法》中,开立基本账户的流程规定: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向银行出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正本、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并填制开户申请书;根据账户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银行应审查企业开户申请书所填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查合格之后,银行将企业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和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之后,即可办理开户手续[2]。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银行由于受到系统设计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需要进行内部系统开户操作,在账号产生之后才开始进行后续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审批的工作。而现行《办法》中规定要首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才能由银行为企业开立账户,这与实际操作相互矛盾。
(2)对于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没有合理的限定。《办法》中规定,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2]。然而,并没有明确规定存款人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这样,很容易使犯罪分子在经过正常手续和程序的基础上,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业务[3]。此外,《办法》未对个人账户的开立数量有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具有转账功能提升、账户提现自由度高等优点,那么个人账户洗钱犯罪分子就用自己的身份证明开立若干个人账户结算账户和个人账户储蓄账户,从而将单位经营性资金非法转入个人账户。多头开立银行账户,为洗钱、逃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也可能产生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这样容易导致经济纠纷,使企业生产和经营不能正常、顺利进行;还为侵吞集体、国家资产、私设“小金库”等不法行为提供了方便,致使腐败现象肆意滋生。
(3)规定中对银行审查责任不清晰、处罚力度有待加大。在现行《办法》中,对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规定不清晰,导致不能切实落实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的审查,显然,这样容易为那些利用开户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现埋下了隐患。此外,《办法》存在约束不足、处罚偏轻的问题。在《办法》中,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部门规章的法律层次不高,社会约束力不够,再加上《行政处罚法》的限制,银行可对违规的存款人采取较小金额罚款的措施,这样能够起到的惩戒作用极其有限,直接影响着我国银行账户管理,使银行账户管理效果不理想。
三、解决银行账户管理问题的几点对策
1.健全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信用建设
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更新和完善,使相关规定更加明确清晰、便于操作与执行。于此同时,可以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严肃确认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各相关部门更加严格执行工作提供了便利,做到切实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升至法律的高度。此外,还需要加大对综合治理及优化环境的投入力度。要大力打击洗钱、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反腐倡廉的力度,使银行账户管理违规的外部诱因从根本上得以减少。因此要重视和强化诚信环境的建设,通过各种积极有效的形式使公众的信用道德水平得以切实提升,为诚信环境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各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交流和联系,实现通力合作,共同参与抵制各种形式犯罪的活动中,确保金融系统能够正常运转。严格有效的监督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通过建立监督制度,及时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更有利于银行账户管理的综合治理。
2.充分利用各种有利资源,构建立体账户管理系统
将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与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交换系统、联网核查系统、征信系统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建立一种立体的账户管理系统。通过各个系统的联网,有助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及时、全面地掌握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并实现对其异常现象做到实时监控,为客户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提供了条件。与此同时,能够实现及时地与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有效地打击偷税漏税等犯罪现象,有利于为银行账户管理提供一个和谐的环境。此外,由于银行账户年检手续繁琐,建议可通过各部门合作,各系统联网,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有利资源,提高账户年检的效率和质量,这样可减轻企业、银行等部门在年检上的工作压力,有利于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完善银行账户管理的制度建设,树立制度创新意识
如果要适应变化的外部经济环境,那么推进银行账户管理的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手段。而在现实中,针对于银行账户管理政策方面,商业银行普遍存在手段落后、政策措施不力、思路较局限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对银行账户管理不予积极配合,这表明银行没有有效地结合结算服务和信贷的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偷税漏税的问题时常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说明现行的税收征管办法与基本账户之间缺乏很好的联系。对于这些问题,必须要有足够的制度创新意识,才能使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可以尝试推行以基本账户为基础、以一般纳税人为对象的主办银行制度。一般将提供贷款较多的银行确定为主办银行,与此同时,基本账户管理要和商业汇票管理、税收征管制度等有机地联系起来,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告知税收管理机构。另外,企业向外签发商业汇票时,只能通过基本账户进行,银行对基本账户以外的存款人的贷款必须低于基本账户存款人。这样,可以充分调动企业配合银行账户管理的积极性,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利的条件。
综上所述,银行账户管理对金融机构和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要健全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信用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各种有利资源,构建立体账户管理系统;完善银行账户管理的制度建设,树立制度创新意识;严厉打击一切经济犯罪行为。通过各种有利的手段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为银行账户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何俊蓉.制约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可持续发展因素分析.2011(42):56.
[2]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2.
一、事业单位工程经营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管理缺乏整体性与统一性 部分工程经营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多头开户,工程经营事业单位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控;资金账外循环,流向不明;部分资金使用不当,铺张浪费,支出混乱。工程局无法及时了解、掌握单位整体的资金情况。
(二)资金散乱,使用效率不高 工程经营事业单位下属单位都设有各自的账户,项目资金盈缺不平衡,有的单位资金存量较大,形成资金沉积;而有的单位资金紧缺需要贷款,工程经营事业单位缺乏集中资金的权威,单位之间不能互通有无,使得资金管理整体成本较高,影响经济效益。此外,各单位之间主要通过外部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导致资金形成体外循环,产生大量资金跨行、异地结算的费用,从而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对项目经理部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监督 项目经理部作为工程经营事业单位资金管理的重点内容,其分布分散,资金流量大,点多、线长、经营面宽等特点使得各工程经营单位内部存在银行多头开户,资金分散,难以集中管理。在项目经理部内部,其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垫资和拖欠款的资金数量大,造成施工单位资金紧张、周转困难,制约了工程进度,影响了施工单位的效益、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其二,项目经理部对分散在各地的项目资金管理缺乏统筹调度和相应约束措施,对项目资金预算和投资计划的管理控制水平较低,出现资金管理的分散现象普遍。工程经营事业单位对项目资金缺乏有效监控,不能及时了解各单位资金存量、流向和流量,影响资金运作的整体效率和效益。由于项目经理部线路长且高度分散,涉及重大经济问题时,如果没有坚持执行财务各项规章制度,缺乏约束机制,资金的流向与控制就会脱节,不能及时掌握财务资金变动情况,资金支大于收,资金责任与财务风险增大,严重时会引起相关经济责任。
(四)财务信息滞后,影响经营决策 工程经营事业单位正常经营需要进行财务分析,而财务分析是建立在对会计资料分析基础之上的。由于工程经营事业单位下属各单位不能及时报送各类会计资料,使得工程经营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不能得到全面而又准确的财务信息,从而影响工程经营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
总之,资金管理是各工程经营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如何对工程经营事业单位资金进行有效的管控,已成为工程经营事业单位工程经营资金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事业单位工程经营资金管理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事业单位工程经营资金管理流程 项目经理部资金管理范围应当包括项目投标到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其项目资金流程图如图1所示。
(二)事业单位工程经营资金管理关键控制环节 项目资金管理是工程单位资金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控制好项目经理部资金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项目经理部资金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其资金管理的关键控制环节主要包括:
(1)对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进行控制。项目经理部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就应当明确规定工程预付款和工程后期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在施工过程中,重点是根据合同的规定加强工程进度款的催收工作,积极主动地与业主多联系、多沟通,争取早拨多拨工程预付款。
(2)对授权审批进行控制。重点监控资金计划的编制与审批流程,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合理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项目经理部要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本月工程完工进度表和下月资金使用计划。
(3)对银行账户进行控制。重点监控项目经理部银行账户的设立和账款变动情况。工程经营单位对项目经理部的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由工程经营单位统一办理结算收入和支出业务。项目经理部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账户,远离工程局所在地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财务部门批准,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账户使用情况。账户的存款限额由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大小核定。对开设银行账户的项目,其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财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账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加强对项目经理部日记账和银行账的管理,做好单位和银行的对账工作。对各项目经理部资金进行合理调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4)对项目经理部大额资金支出进行控制。重点监控大额现金支出的管理。当发生大额资金支出业务时,项目经理部用银行转账支付的,要填写“合同付款申请书”;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的,填写“大额现金支出审批表”,并报单位领导审批。大额资金存取,需要派两人以上到银行柜台办理。项目经理部也应当编制“银行存款大额或大额现金支出统计表”,动态地监控大额资金流向。
(5)对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进行控制。控制的关键点是项目经理部资金支付审批流程。项目经理部小额款项由各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审批签字后支付,项目经理部在请款时应写明款项用途和计算依据。项目经理部合同付款须填制付款申请表,连同付款依据报送局办,经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后才能支付。在一定金额以下的合同款项支付,由单位领导授权委托项目经理在审批权限内签字付款。权限外合同款项支付必须向单位申请。其审核顺序为:经办人、负责人、合同主管部门、财务部门。
(6)对项目资金的检查与分析。工程单位应定期开展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的日常检查,并辅以单独开设银行账户项目的重点检查,对于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严肃处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工程竣工结算后,项目经理应在三个月内归集相关资料,送审计部门,进行单项效益审计。送审的资料包括:竣工结算单、竣工验收报告、施工总结、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完成情况报表、劳务费审批表、工程成本表、工程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
三、事业单位工程经营资金管理完善对策
(一)确保资金安全隅完整 主要包括:
(1)实行会计委派制。委派财务人员对各项目经理部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管理,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委派财务人员行使会计职能的同时还需承担内部审计的职能。加强事前、事中的及时监督,保证财务政策的有效运行。
(2)内部审计监督控制制度。内部审计与监督除了确保财会信息的真实合法性外,还应加强对企业财务制度和重大财务决策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把监督关口前移,将重点放到管理审计中,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保证项目经理部资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3)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资金的监控。在工程经理部分散条件下,如果没有快捷的传递方式,财务资金信息传递速度缓慢,就会形成财务信息时效性差的问题,进而影响信息的真实性。采用计算机技术和统一的网络版财务管理软件,就可以大大减轻繁琐的会计资料整理、分析等基础性管理工作的压力,有效进行数据监控。此外,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也可以通过计算机远程传递,解决信息不及时和监督不力等问题。
(二)加强资金使用效率制度 主要包括:
(1)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制度。下属工程项目经理部各自开户,用于资金存储,容易造成财务分散、资金积压、耗费难以控制的问题,各工程单位本级应将资金收入、筹措、使用和管理的权限集中在本级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根据各项目经理部目标编制和项目资金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的原则,逐月编制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单位在汇总各项目经理部收支计划后,可以召开资金平衡会进行综合平衡、统一调度,缓解资金紧张的矛盾,使资金运用合理有效。项目经理部应当管好用活资金,减少浪费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做好资金使用计划,优化配置资金;二是时间上灵活调度,把有限资金用在关键处;三是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推行经济责任制,降低消耗,降低生产成本,从而降低生产资金占用,提高劳动生产率。
(2)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制度。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工程单位应提倡资金的有偿使用。为此,项目经理部组建后,应在工程单位财务部门开立“内部账号”,作为内部资金结算的基本工具。每个项目的资金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以收保支”的原则。如果某一项目的当期资金收入不能确保其资金支出,工程单位财务部门或其他有资金节余的项目工程部向其有偿提供资金,资金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执行。
(三)建立通畅的沟通与协调制度 主要包括:
(1)与业主沟通协调。工程中标后,施工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拨付的条款,并积极主动地与业主多联系、多沟通,取得业主的理解,争取早拨多拨工程预付款,且要做到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保证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顺利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拨付工程资金经常滞后于工程进度,使单位垫资数量较大,项目工程完成后,项目的结算和支付困扰施工单位资金管理。因此施工单位在项目运作的各阶段要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各方恪守诚信,严肃履约意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和工程结算。
(2)与单位内部沟通协调。在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单位本部与项目经理之前要加强沟通,本部集中审批的同时也要注意适当放权,给予项目经理一定的管理权利,从而既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又调动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提高资金效率的同时,也要保证项目经营的灵活性。
参考文献:
(一)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通过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网站的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逾期不予补报。
(二)我省每年4月和10月举行两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4月自学考试的网上报名时间为2月20日至28日,现场确认时间为3月3日至7日。10月自学考试的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1日至10日,现场确认时间为9月13日至17日。
(三)首次报名的考生,要认真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指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港澳台人员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选择本次考试的报考课程、报考确认点,在确认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后,进行“提交”。操作成功后系统自动给定网报序号,考生须牢记此号,以便在报名期间进行信息查询、修改和打印。考生在报名期间确定不再修改报考信息时,须下载、打印《山西省xxxx年xx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确认表》(若再次修改,须重新打印),并持此表在规定时间内到确认现场缴费、照相,进行最终确认。
考生考试期间(从报名到每次考试直至毕业)必须使用与身份证完全一致的姓名和号码,报名信息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且真实有效,不得由他人代填或代报,切忌使用不同的姓名或同音字,否则影响毕业,责任自负。
非首次报名考生,根据身份证件号码(指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港澳台人员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证件号码)登录报名系统,选报考试课程和报名确认点。在报名时间截至前,考生可修改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报考课程和报名确认点。上述信息确认无误后,考生须下载、打印《山西省xxxx年xx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确认表》(若再次修改,须重新打印),并持此表在规定时间内到确认现场缴费,进行最终确认。
(四)从2011年4月起,首次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在报名确认点进行最终确认后,考生基本信息将不予修改。
(五)2011年以前的在籍考生,因基本信息错误,本次考试不能报名,需及时下载打印《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基本信息修改申请表》,填好相关内容,在报名现场确认期间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属地派出所证明、身份证件、准考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县(市、区)自考办提出申请,经省招考中心审批同意后予以修改,修改后的考生基本信息不得再次修改。
(六)考生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持《山西省xxxx年xx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确认表》到自行选择的确认点进行缴费、照相(首次报名考生)、最终确认。确认点工作人员在《山西省xxxx年xx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确认表》的签字栏内签字,加盖确认点公章后将回执交考生保管。
(七)考生于考试前一周必须上网打印《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八)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课程管理模式,考生持一个准考证号可以报考所有开考专业中的任意一门至四门课程。考生首次报名后,只能有一个准考证号,且必须在报名地区参加考试。因工作调动、学校毕业等原因,需要在本省跨市变动考试地点的考生,需要到当地自考办办理省内转考手续,无需更换准考证号。
二、转考程序及规定
根据教育部教考试办函[2007]6号和晋招考自字[2007]13号文件精神,我省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如下转考规定:
(一)我省考生申请转出考籍档案到外省(市、区)
1、考生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等证件到所在市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中应由本人填写的部分,并在照片处贴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然后由市自考办经办人填写表中《合格课程及成绩》一栏和转出意见后,加盖市自考办公章。
2、各市自考办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往外省考生花名登记表》(一式三份),将本市所有转往外省的考生登记造册,连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在登分工作期间上报省招考中心自考处。
3、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对上述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并签字盖章。
4、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将转出资料汇总后,通过机要一年分两次寄往考生转入地省级自考办。
(二)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的考生
1、考生在办理考籍档案转入前,应当在我省取得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考生持身份证及原报考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到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办理考籍转入手续。转入的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为准。
2、省招考中心自考处经办人将转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复印,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转往考生所在市自考办。
3、省招考中心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回执寄送有关省(市、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三)省内转考
1、考生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等证件到转出市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市自考办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
2、转出市自考办经办人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花名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在规定时间报省招考中心自考处,经审核同意后,由转出市自考办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送交转入市自考办。双方签字盖章后,转出市自考办经办人带回申请表一份交考生本人,考生持此表到转入市报考。
3、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花名登记表》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交计算机工作人员处理。
(四)凡转入我省的考生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成绩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除因户口迁移、军人退伍转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普通高校和中专学校学生毕业外,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三、如何办理毕业手续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办理毕业相关手续。
(一)学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习、实验、论文答辩(设计)或其它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在职人员由考生所在单位负责审核鉴定,非在职人员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鉴定,写出评语,加盖公章。
(四)办理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须取得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由主考学校在论文答辩、实践课考核时审验,考生须保存好主考学校审验后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申办程序
1、考生上网打印2001年以后的《历次考试合格成绩单》,网址:sxkszx.cn。
2、考生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上旬,持身份证件、合格课程成绩单(2002年以前的《课程合格证》)、实践课考核卡等到所在县(市、区)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经县(市、区)自考办初审符合条件者,发给考生《毕业生审批登记表》。
3、考生需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工整填写表中相关内容,通过思想品德鉴定后,连同《实践性考核卡》《合格课程成绩单》(《课程合格证》),一并交县(市、区)自考办。
4、办理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须交验专科毕业证原件和主考学校审验后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5、毕业审查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下旬和12月下旬进行。毕业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
(六)考生若丢失毕业证书,只能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
丢失证书的毕业生可于每年的6月或12月上旬,持“山西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毕业生查询结果”到所在县(市、区)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经县(市、区)自考办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有关表格,考生如实填写并加盖原单位公章后交县(市、区)自考办。
毕业证明书于每年的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办理。
四、自考成绩和毕业证书查询
(一)当次考试成绩查询
1、168查询号码:16897797。
2、移动用户短信查询:编辑“9+准考证号”,发送到1062806217,例如准考证号为0123456789的考生,则编辑90123456789,发送到1062806217。
3、网上查询:登录山西招生考试网(sxkszx.cn)在“各类考试查询”栏内点击“自学考试”,进入“自学考试查询系统”,点击“山西省自学考试成绩查询”,输入考生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及系统随机提供的验证码,然后点击“查询”即可查到本次考试的各科成绩,点击“打印”即可打印相应信息。
4、到考生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查询。
(二)考生查询2001年以后的历次合格成绩可采用网上查询办法,具体方法如(一)第3条所述。
(三)2002年以后的毕业生,可按毕业证背面提供的网址进行查询。
一、充分认识加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重要意义
1. 进一步发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法人作用是加强科技计划管理的必然要求。“十一五”以来,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深入推进,明确项目实施各方责任,赋予课题组科研自,有效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保障国家科技计划任务完成,促进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需求的持续增加,科研规模日益扩大,课题承担单位日趋多元,创新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对科研活动的组织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责任体系、强化计划项目(课题)过程管理的需求十分迫切。法人单位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了解项目研发信息、把握项目进度、加强资源整合、组织协调和服务于项目实施等方面具有优势。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的组织管理,要进一步推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过程管理重心下移,增强承担单位法人责任,明晰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各方的责权关系,保障项目(课题)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加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总体要求
2. 进一步加强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科研活动顺利进行作为计划管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引导和鼓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加强申报立项阶段的组织和指导,加强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和服务,加强组织实施阶段的协调和支撑,加强经费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和监督,加强结题验收阶段的检验和凝练,加强计划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切实提高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 进一步加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各方积极性。要通过加强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进一步改进科研活动的氛围和环境,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和发挥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责任机制,强化计划过程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计划统筹和成果集成,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健全立项机制,发挥法人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阶段的组织协调作用
4. 科技管理部门积极支持科研单位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申报项目。科研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基础研究和技术进步与创新需求,协调组织本单位以及相关合作单位的优势科研力量共同参与,合理配置研发资源。
5. 各科研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结合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协助本单位科技人员共同完成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等申报材料的填报工作,认真做好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
四、加强过程管理,发挥法人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的指导服务作用
6. 承担单位要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约定条款,合理配置单位研发资源,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实验室、研究仪器等必要的条件保障,促进项目(课题)间资源的开放共享。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将其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行使使用权、经营权及收益权。企业法人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章制度执行。
7.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依靠承担单位,加强项目(课题)的过程管理。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课题)合同书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项目(课题)实施,并及时向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8. 依据计划管理办法,承担单位应在充分听取项目(课题)负责人意见并做必要论证的基础上,对本单位承担项目(课题)的技术路线、经费预算和主要研究人员变动等事项提出调整建议。
9. 承担单位要加强科研规范和伦理道德教育,严肃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为计划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五、规范经费管理,发挥法人单位在经费使用中的审核监督作用
10. 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项目(课题)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
11. 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按照项目(课题)预算中核定的金额,与合作单位共同安排好间接费用支出。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要充分尊重课题负责人的意见,注重发挥对一线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由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统筹安排。
12. 承担单位应在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确保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符合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有效促进科研活动开展。
六、完善成果管理,发挥法人单位在项目验收阶段的统筹集成作用
13. 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鼓励和引导本单位科研人员加强项目(课题)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国家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保障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14. 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项目(课题)任务书要求,及时提醒和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做好验收准备,并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课题)经费审计和检查验收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15. 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落实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做好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数据管理工作,及时提交相关部门汇交共享。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七、加强制度建设,提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管理能力与服务水平
16. 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科研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17. 承担单位应依据国家科技管理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利于提升科研水平和确保公平公正的决策机制,充分尊重科研自,合理安排工作,合理分配资源,保证科研人员的时间投入,有效运用奖惩措施,充分保护、调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
八、强化激励引导,营造有利于法人单位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18. 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法人单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对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中表现突出的法人单位,及时给予表彰。
19. 科技部将加快建设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系统,科学记录、管理和评价承担单位信用信息,据此作为评价研发基础的重要指标。信用优良的承担单位,优先考虑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创新基地建设。
关键词 化学 本科教育 科研创新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The Cultiva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novation Ability in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of Chemistry
LANG Leiming
(Biochemical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College, Nanjing Xiaozhuang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1171)
Abstract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s the basis of education for the cultivation of a person with innovation ability. The innovation ability cultivation of chemistry undergraduate can be achieved by means of interest cultivation and skill practice including the reformation of teaching modes and construction of good scientific research circumstance, which can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quality of undergraduate.
Key words chemistry;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scientific research innovation
本科教育是关系到学生发展的重要阶段,一个人的能力素质和发展后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科阶段的熏陶和训练。本科生参与科研实践是培养其创造力的重要途径,国外众多知名大学都将本科生的科研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中。但在我们国家很多高校仍存在如只重教师传授、轻学生研究;重学习结果、轻学习过程;重书本知识、轻实践操作;重考试成绩、轻整体素质等弊端。这些都极大地抑制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因此,化学本科教育中应实施新的教学模式,增设研究型课程和讲座,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阔学生学科视野、增强学习兴趣与动力,并对其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科研思维训练和科研方法的培养,使学生在掌握化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能初步形成科学的思维方法、养成良好的治学和科研态度,培养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
1 改革课程教学模式,努力培养科研意识
1.1 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科学研究是在不断探索和尝试之中寻找新的客观规律,而科研兴趣的培养不仅与每个学生息息相关,而且也与我们教师平时教学内容,理念,方法,手段密不可分,如何保证在正常讲授基础知识的同时努力培养学生科研兴趣,这就需要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进行一定的改革。
(1)教学内容上,在讲授基础课程时,结合书本知识有针对性的穿插当前国家社会中与化学密切相关的热点、前沿问题如绿色合成、食品添加剂、新型催化剂等,在较短的时间里,加大重点资料的信息量,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另外,开设相关的研究型课程和增加实验教学中的研究型实验,以无机化学实验为例,传统实验教材只是让学生照书做实验,只是简单的重复,少有真正的探索与创新,如此学生做完实验课后,收效甚少,从而不能独立设计实验开展科研工作,不具备真正的创新力,也很难解决新的实际问题。因此,在实验课的讲授中,将以往的重复性实验改为探索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如:三草酸合铁(Ⅲ)酸钾的制备。三草酸合铁(Ⅲ)酸钾的合成是无机化学中的一个基本实验,通过实验改进,使学生不但了解三草酸合铁(Ⅲ)酸钾的制备方法和性质,而且还可理解制备过程中化学平衡原理的应用,同时掌握水溶液制备无机物的一般方法并要求学生对产物不但用化学分析方法进行分析,还要用红外光谱进行表征。该实验是集无机合成、分析化学和仪器分析于一体的一个综合实验,实用性较强。此外,也可以结合教师自身的科研课题讲解制备无机材料的一些新的方法和表征手段,虽然此时大部分同学可能一时还无法认知和接受这些新的东西,但只要有意识的灌输科研的思想和理念,潜移默化中接受并且朝着该方向去努力,达到创新能力培养的目的。
(2)教学方法上,应视学生为学的主体,在课堂上不仅是老师传授知识的过程,也有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活动的过程,尤其是在一些研究型课程中要更注重学生自主性、独立性和创造性的培养,通过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或组织小组讨论、师生共同研究的方式学习,使学生经过质疑、判断、比较以及相应的分析、综合、概括等认识活动获得结论,从而培养学生科研的思维方法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1.2 开设系列科研讲座,激发学生科研兴趣
本科生平时除了忙于各种课程的学习外,接触科研工作的机会较少,尤其是在二本高校中开设科研方面的讲座就更为不多,这就阻碍了学生创新能力和科研兴趣的培养。因此,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科研兴趣,邀请本专业的教授,重大课题负责人等老师介绍当前化学领域所从事的各类科学研究工作如何为国家战略与社会需求服务,如何在国民经济的主战场中发挥重要作用,拓展本科生视野,展望本学科发展的美好未来,并且还邀请年轻有为的教师和科研成果丰厚的硕博士学生代表讲述自身的求学和科研之路,让学生在羡慕之余也有了很好的学习榜样,进一步激发了学生的科研兴趣。此外,还可开设常规的科研知识讲座,就科研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过程,科研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科学素养及科研风格,本专业的科研方法、研究手段等内容进行系统全面的阐述。
1.3 对学生进行科研岗前培训
化学类的本科生尤其是刚入学的学生虽然进行过实验基本操作的训练,但接触研究型的实验较少,对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如何从事科研活动还知之甚少,因此,有必要对从事科研活动感兴趣的同学进行科研岗前培训,讲解如何查阅文献,如何选题和进行课题调研,如何分析现在的热点问题,并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参观实验室的各种仪器,了解和熟悉科研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以及主要仪器的使用方法,对科研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有个直观和深刻的认识。
2 加强实践活动,培养科研能力
2.1 开放实验室,提供实践平台
为了能使学生得到全方位的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训练,实验室的开放为其提供了很好的途径。作为基础实验课的有力补充,开放实验室为广大有兴趣参与科研活动的同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施展自己才华的平台。相比较基础实验课,它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显示出独特的优势,如实验课上只是照着书本原有实验机械操作,缺乏自主创新和思考,而且由于人数较多无法保证一对一的指导和讨论,另外由于实验课程的局限性不能保证部分失败的实验再次重做,这就进一步限制了学生创造力的发挥。因此,开放实验室一方面可以对操作较差的同学进行补差,通过重复实验达到实验教学的要求。并且允许基础好的同学自己任选实验,进入实验室完成整个过程,验证自己的设想。另一方面,实行导师制,鼓励低年级的同学尽早进入实验室,跟随高年级同学参与导师的研究项目,熟悉从文献查阅、课题选择、设计实验方案、确定实验步骤、优化实验条件、选用实验仪器设备、评价实验结果及撰写论文等全过程,培养了认真仔细,刻苦专研的科研精神,学会如何用所学知识解释科研中出现的问题,并树立牢固的团队意识。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在导师的指导下自己撰写课题申请书,参与学校或省级项目的申请,掌握课题申报的整个流程。通过这些创新与实践活动,充分发挥了学生的潜能,激发了学生学习化学、探求真理的兴趣,对科学研究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大大提高了实践能力和探索创新精神,也深化了化学实验教学的改革。
2.2 强化毕业论文工作,增强创新能力
毕业论文是化学类本科生在校期间最后的也是极为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某种程度上,毕业论文工作也是对学生四年来基础理论知识,综合创新能力地综合评价。因此,毕业论文在培养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方面显得尤为重要。毕业论文工作是本科生在校期间从事的最长的一项科研创新活动,它在前期实验课和开放课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和强化的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但目前毕业论文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学生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毕业论文只是走个过场,最终老师还是会让其通过;大四学生的考研压力会严重影响其毕业论文的工作时间,学生的创新活动得不到时间上的保障;另外由于本科学生人数的众多,师资力量的不足也会影响毕业论文最后的效果。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确保毕业论文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1)针对不同学生的兴趣爱好有针对性的进行选题,指导教师必须尽心尽责的指导并对其严格要求,让其知道毕业论文的重要性。(2)针对考研的学生可以提前让其进入实验室开展毕业论文工作,这就避免了考研阶段时间上的冲突。(3)增加经费投入,保障毕业论文所需药品和仪器的及时到位,打通各专业仪器的限制,使其能为全院师生服务。通过一系列的举措,使全体师生感受到毕业论文工作的重要性,并形成良好的科研氛围,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学生科研成果的不断涌现和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
2.3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提升科研创新能力
社会是个大舞台,学生参与社会活动和工作能有效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此,应积极组织学生利用寒暑假时间参与社会调研和实践,比如,与社会环保组织联系定期组织学生到周边湖泊、河流采集水样,熟悉整个采样过程,并将样品带回实验室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分析处理,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法,最后形成水质报告供环保部门参考。通过这样一个过程不仅增强了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意识,而且从中也能使其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培养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在不断地总结中提升自己的创新能力。此外,还可通过与社会企事业单位合作,组织学生到质监部门和化工企业等单位实践并将所学技术带回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分析和改进,优化实验条件,提出更好的技术方案,这就经历了从理论到实践,再由实践上升到理论的创新过程。虽然这个过程对本科生来说并不是那么简单,但只有在不断的尝试中才能提升其科研创新能力。
总之,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不断调整教学模式和手段,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努力营造出良好的科研氛围,才能不断提高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 王淑芳,赵洪,余立新.在本科生中开设“研究训练基础”课程的探索与实践[J].理工高教研究,2009.1(28):113-115.
[2] 刘经南.研究型大学本科教育质量战略与管理特色探讨[J].中国高等教育,2007(Z1):18- 21.
[3] 裘立群,殷焕顺,艾仕云,汪建民.建立开放实验室,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J].实验科学与技术,2010.3(8):119-120.
关键词:制药工程专业;有机化学;教学改革;探索
制药工程专业是为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培养具有较好专业知识、较强的动手能力和一定管理能力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特别是要注重核心知识和核心能力的培养。在制药工程专业学生培养过程中,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同等重要。理论课程为学生构建合理的、扎实的知识框架,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核心知识不断增加,知识面不断得到扩展,学习能力不断加强。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在具有较好核心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核心能力。邵阳学院制药工程专业是2015年开始单独招生的,之前设置为制药工程方向,所以在课程设置上也有了明显的变化。我校制药工程专业强调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服务地方经济[1]。制药工程专业理论课程分为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有机化学是制药工程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是为药物合成反应和制药工艺学等专业核心课程服务的。因此,有机化学教学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核心知识结构的搭建。有机化合物种类繁多,有机化学反应类型多样,有机化学反应机理抽象,而且随着科学不断发展,新试剂和新的化学反应不断涌现,进一步丰富了有机化学知识,学生在学习有机化学时总是感觉力不从心,不知道采用什么样的学习方法才能把这门课程学习好[2]。学生觉得有机化学难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很好的发现有机化学是一门系统性很强的课程,如何引导学生认识有机化学知识的系统性,传授高效的学习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是有机化学教学改革的重点。本文拟从有机化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方面对制药工程专业有机化学教学改革进行探讨。
1围绕核心课程,整合教学内容
有机化学是制药工程的专业基础课,是为药物合成反应、制药工程等专业核心课程服务,所以必须强调有机化学的基础地位。有机化学是研究物质性质、转化、分离等方面的内容。根据有机化学课程特点和地位,在教学过程中首先必须使学生分类掌握有机化合物的命名基本原则和方法,这是学习药物化学和制药工艺学的基础,是对药物分子结构进行命名的理论依据。其次,要使学生掌握不同有机化合物物理性质的变化规律,如熔点、沸点、溶解性等,这是学习药物分离和制药工艺学的基础。在掌握了命名和物理性质之后,重点是有机化合物的化学性质,在这部分内容的讲解过程中,必须使学生明白有机化合物的分类标准,每一类有机化合物官能团的特征,不同官能团能够发生反应的类型和反应位点,为什么能够发生反应,反应的活性中间体或过渡状态是什么,归纳出反应的共性,以方框图的形式将不同官能团的有机化合物所能发生的化学反应进行归纳总结,便于课后复习,一眼就能把具有相同官能团的化合物所能发生的化学反应类型看明白,简单明了。在讲解化学反应的过程中,辅以一些有特点习题来巩固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好了这部分内容,为学习药物合成反应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讲解每一类化合物合成方法,而实际上有机化合物的合成是建立在有机化学反应的基础上的,所以讲解有机化合物的合成方法实际上也是对有机化学反应内容的复习,进一步加深学生对有机化学反应知识的印象,这样有利于制药工艺学的学习。
2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学习兴趣
由于有机化学内容多,反应机理枯燥、难以理解,所以学生刚开始接触有机化学就很容易产生厌学的情绪。如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直接关系到有机化学教学效果。在讲解有机化学反应时,特别是一些经典的有机化学可以引入一些相关的历史资料来提高学生的兴趣,也可以引入一些实例来提高学生的热情。如讲解格氏试剂能够和卤代烃偶联的时候,就可以引入对溴甲苯的格氏试剂与邻氯苯腈反应合成沙坦类药物的关键中间体--氰基联苯;在讲解醇无机酸的酯化时,可以引入硝酸甘油可以做炸药;在讲解韩奇吡啶环合成的时候,可以引入苯磺酸氨氯地平的合成。这样可以使学生认识到所学知识的价值和意义。
3改革教学手段,拓宽教学渠道
随着科学的发展,多媒体在各种教学过程中得到普及,应用多媒体教学明显提高了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3]。对于一些结构复杂的有机化合物的命名,在多媒体上展示出来直观明了,相对于传统的黑白板书,明显节约了时间。在讲解反应类型的时候,有利于开展对比教学法。在讲解反应历程的时候,可以根据反应过程逐步展示电子转移方向,更有利于对反应历程的理解。在讲解构型和构象时可以辅以动画,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如纽曼投影为什么交叉式构象稳定而重叠式构象不稳定,环己烷椅式构象的翻转等都可以采用动画教学,在讲解反应过程能量变化图时也可以引入动画,使教学效果达到最佳。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教学渠道的拓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除了在课堂上采用多媒体、动画来提高教学效果外,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可以采用QQ和微信平台为学生解疑答惑。本人在上第一堂课的时候就向学生公布了QQ和微信,并强调如果在课堂上有什么还没理解的,或者课后作业有问题的都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交流,事实证明效果很好,很多学生在学习过程碰到了问题都通过这两种方式得到了解决。网络课程是学生可以开展自主学习的另一种途径[4],邵阳学院有机化学是校级精品网络课程,本人是负责人,我会定期将更新过的教学课件挂在网上,同时对有机化学中的重点知识和难点知识录制了视频,以微课的形式展示在精品课程网站上,供学生自主学习用,以加深对重点知识和难点知识的理解。为了自我评价学习效果,在精品课程网站上有典型题型练习。
4注重培养目标,改革评价体系
我校对制药工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具有核心知识和核心能力,强调实践动手能力培养。有机化学是为药物合成反应、制药工艺学两门专业核心课程及专业实验、各种实习服务的,所以在评价体系上应该进行必要的改革,打破期末考试为评价教学效果的唯一方式。采取课堂占综合成绩的10%,课外占综合成绩的20%,期末考试占70%的评价体系。课堂主要随机提问,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实际掌握程度。课外主要包括作业,与学生通过QQ及微信平台交流,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及应用,特别是在和学生交流过程中要强调有机化学反应的实际应用,如卤代烃在氢氧钾的醇溶液里发生消除反应,而在氢氧化钠的水溶液中发生亲核取代反应;不对称烯烃与溴化氢的马氏加成和过氧化物效应等。同时引入一些工业上实际应用到的有机化学反应和学生进行交流,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在期末考试试卷的选题过程中,也要强调对所学有机化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实际应用。譬如分离鉴别题可以引入一些药物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分离问题,合成题可以引入一些简单具有特色药物分子的合成。
5参加科研活动,锻炼动手能力
学生可以通过申请科研立项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如申请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该项目分为校级、省级、国家级。学生要写好申请书必须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再根据所学的理论知识,提出项目预期可以达到什么目标,取得什么结果,在此过程进一步加深学生对所学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认识。若项目获批,必须开展相应的试验工作,这样使学生有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机会,如果理论知识在具体实践中得到了验证,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生也可以通过参加挑战杯,大学生化学化工课外作品竞赛,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等活动来提高自己的动手能力。参加大学生化学化工课外作品竞赛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还可以提高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论文写作能力。这样一来,学生可以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提高各方面综合素质,为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奠定坚实的基础。
6结语
为了提高有机化学教学效果,应该适应社会发展,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必须以学生为本,着重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强调学以致用,培养学生学习兴趣,使综合素质得到全面锻炼。
参考文献
[1]刘进兵.地方本科院校制药工程专业转型发展探索[J].山东化工,2016,45(10):112-114.
[2]吴爱斌,周五,李俊文,等.大类培养模式下化学化工专业有机化学课程教学改革[J].化工高等教育,2017(1):41-45.
[3]吴建一.有机化学多媒体教学开发研究[J].嘉兴学院学报,2002,14(6):99-101.
[论文关键词]商标战略 问题 原则 保障措施的修正
一、对现行商标战略保障措施的评析
所谓商标战略就是通过提高商标创造、管理、培育、运用和保护能力,培育更多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提升商标的附加值和商品竞争力,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至目前为止,我国商标拥有量居世界第一,是名符其实的商标大国,但却不是品牌大国。“根据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统计,全球品牌中名牌的比例不足3%,但市场占有率高达40%,销售额超过50%,计算机软件等个别行业甚至达到90%”。可见,品牌对于企业扩大规模,占领市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现有的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品牌为数不多,这显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所以实施商标战略对于我国来说非常必要。国家工商局根据目前我国商标的发展状况,制定了商标战略的规划。但是商标战略的贯彻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保障措施,否则就是一纸空文。目前现有的保障措施对商标战略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标人缺乏有效管理机制,商标中介服务组织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003年国务院取消了“商标人资格核准”和“商标组织设立”两项行政审批。随后,我国商标机构和商标人的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截至2009年9月1日,全国已有5756家商标机构在国家商标局备案。虽然商标机构和人的增长为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其出现的问题却更加令人担忧。我国的中华商标协会是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下的事业单位,是商标机构和商标主管部门沟通的桥梁。2008年中华商标协会下设商标管理分会,专门负责商标的注册管理和监督。但是行业协会却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行业协会权威性不足,其行业规定对商标人和商标机构没有约束力。现今商标行业鱼龙混杂,环境恶劣,具体表现为:商标人业务素质低下;缺乏诚信,欺诈;商标机构社会评价低;同行业恶意竞争等。从表面看是这些问题是由商标人素质低下造成的,实际上是商标人的诚信和管理缺乏制度保障。
第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与现实需要相错位,不能满足商标战略的需求。
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包括与技术创新和品牌创建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这就要求知识产权人才必须具备多学科的背景知识和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人才应该是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现实相错位,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人才知识结构单一;知识产权学科是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复合性的学科,涉及法学、管理学、经济学以及理工科等多种学科。然而,现在多数高校都将知识产权学科归属于法学。在这种背景下培养出来的人才,法学功底虽深,但缺乏经济管理和理工科类的知识。在现实工作中,很难满足商标创造、管理、运用的需求。二是应用能力欠缺;知识产权法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是这门学科的真谛。但是,高校大多注重对于知识产权理论知识的传授,忽略了对于专利申请、审查,商标注册、保护等实务知识的教育。所以目前绝大多数人才实务操作能力欠缺,面临工作任务时往往力不从心。
第三,政府的过度奖励措施引发商标保护中的异化现象,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商标战略出台后,各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当地企业申请注册商标,落实商标战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在短时间内创造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采取了重金奖励驰、著名商标的政策。例如,江苏省对于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设立了驰名商标专项基金,对于获得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随后,苏州、无锡、连云港等地都出台了对于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奖励政策,希望通过奖励来激励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但是驰、著名商标是市场赋予企业的荣誉,是消费者对于企业经营和商品的认可。市场才是企业能否获得驰、著名商标裁判者。政府过度的奖励是对商标认定制度的干预。在这种物质的诱惑下,有些企业不惜制造“侵权者”,假借“侵权者”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司法机关认定其“驰名商标”。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驰名商标认定制度,扰乱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不可否认,在商标战略实施初期,适度的奖励的措施对调动企业创牌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决不能将其作为实施商标战略的至胜法宝,否则将违背法律对商标权保护的初衷,商标战略的目标也无法实现。
第四,政府各部门协调机制失衡,导致决策依据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
商标战略实施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工商部门牵头,部门协作的作用,形成联动机制。可在实践中各部门协作却无法落实。笔者通过商标战略课题调研活动发现,不少地方工商部门在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企业经营情况和经济发展数据很难获取。目前,工商部门只是对企业注册商标的数量进行统计,而反应企业经营情况的数据如产值、利税则由当地统计局、税务局以及经信委等部门负责统计。实践中,由于缺乏部门间合作与协调机制和数据交换机制,导致一些基础数据难以获取或获取的数据不准确。数据是反应经济发展状况的晴雨表,也是政府制定政策的基本依据。若以不准确的数据为参照,那么制定的政策就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真正需要。这一问题看似不大,却反映了各个部门在落实商标战略时缺乏协作性,难以形成合力。
二、落实商标战略保障措施应遵循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
首先,政府是商标战略的制定者和推动者。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明确商标战略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任务和组织实施计划。随后各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和发展现状,制定政策措施,推进商标战略。在此进程中,政府始终承担着战略制定者和推进者的角色。其次,政府是商标战略的宣传者。政府为实施商标战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调动企业申请注册、运用商标的积极性。因为商标战略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再次,政府是实施商标战略,尊重和保护商标权的模范代表。政府的带头模范作用对企业和公众有着良好影响和示范作用。反之,若政府不尊重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社会公众就会对政府的政策产生怀疑,降低对政府的信任度。最后,政府还是实施商标战略的监管人和执法人。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中,政府都是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管人。政府通过打击假冒等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为商标战略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总之,政府在商标战略中担当着引导者的角色,是商标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权威机构。制定战略纲要为商标战略的实施指明方向,采取政策组织实施,对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政府的职能贯穿商标战略的全过程。所以政府引导原则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基本原则。
(二)企业主体原则
虽然政府是商标战略的制定者和推进者,但是商标战略的主体并不仅限于政府,主要是市场中的企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战略重点第二条中指出要“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 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商标是商品区别的标记,商品是商标的载体,商标必须附着于具体的商品上才能体现其意义和价值。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关系到企业的商业信誉,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没有商标的企业无法也很难在市场经济中生存发展,更谈不上竞争力。现今很多企业已认识到商标对企业发展的作用,但是对于商标的运用、保护、管理仍不到位,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因此,制订和实施企业商标战略是企业加速发展,谋取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同时,企业商标战略也是国家和地方商标战略实施的基础性和关键性环节,通过企业商标战略的具体实施才能真正贯彻和落实国家商标战略和地方商标战略。
(三)商标法治原则
法律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依据,所以商标战略的实施必须依法推进,不论是国家的决策还是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为商标战略提供了高水准的法律依据。但是推进商标政策仅有《商标法》是不够的,还要完善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解决商标注册申请、保护以及行政执法中的实际问题。
实施商标战略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近几年,商标争夺战此起彼伏,无论是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争夺战,还是苹果与唯冠关于ipad商标之争,都反映了我国在商标使用和保护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妥善的处理商标纠纷,可以为商标战略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目前我国对商标权纠纷的处理主要有行政处理和司法诉讼两种方式。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形成协调统一的商标权保护机制,推动商标战略的实施。
三、修正商标战略保障措施的思考
商标战略的实施需要相应的保障措施,就如军队作战需要良好的后勤保障。商标、人才培养、政府部门的激励措施以及各部门的相互协调都是成功实施商标战略的保障。否则,商标战略就如同独木难以支撑起发展品牌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厦。
(一)加强对商标的管制,规范商标机构
商标战略包括商标的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个方面,而健全商标中介服务体系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商标保护和管理的发展方向。商标申请程序复杂,不少企业对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和规则不够了解。自主申请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存在申请不通过的风险。而商标机构拥有专业知识,能够熟练运用商标注册申请、保护的规则,可以提高申请通过率,节约资源。⑧同时,商标机构可以运用商标保护规则,帮助企业制定商标保护策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商标机构还是国家法律、政策的积极推行者。国家通过这种中介服务组织可以把法律政策迅速的执行下去。因此,充分发挥商标等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关键问题。
充分发挥商标人和机构的作用,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商标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建立行业淘汰机制。中华商标协会及其商标分会可建立行业“黑名单”,将欺诈、出卖委托人商业秘密等不诚信行为列入禁止名单,凡是从事以上行为的人及其所在的机构将进入“黑名单”。行业协会可以将名单报送商标局和商标机构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对于进入黑名单的商标人采取取消商标资格并对其所在的商标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另一方面要严格商标资格制度。目前我国的商标行业准入门槛太低,这是导致商标行业混乱的主要原因。重建商标资格考试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对于商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核能有效地提高商标人的素质,而且商标人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从而产生职业归属感,更加珍惜自己的职业。
(二)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做好人才培养规划
商标战略中人的因素最为关键,可以说是决定性的因素。市场的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人才的竞争。社会对于人才的渴求与目前国内人才供给的巨大差距势必会影响商标战略的推进。笔者认为对于商标人才培养要充分发挥国家、高等院校和企业的联动作用。
首先,国家要重视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做好知识产权的规划统筹。加大对于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投入,营造人才激励政策环境。其次,高等院校是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基地,也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主要来源。高校应有针对性的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在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时注重多学科的嫁接,丰富学生的知识面。对于本科学生可在其课程中安排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基础课程,使其了解我国的商标制度并具备处理基本商标问题的能力。对于知识产权硕士培养,可有意识的招收具有经济管理、理工、医学等知识背景的学生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深入教育。再次,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应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高校应在教学中增加专利申请书撰写、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审查等实践知识的教授,重视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高校可与商标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版权机构、法院以及各类企业合作。积极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和实习,这样才能发挥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效益的最大化,实现人才与社会的无缝对接。最后,企业培养是重要补充。我国大多数企业还没认识到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企业要改变观念,根据企业自身的需求有计划地增加知识产权投入。通过培训的方式,有步骤、有计划、持续地对员工进行培训,为培养企业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奠定基础。
(三)改进政府激励措施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政府的激励措施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动力。有效的激励政策应具有长久的生命力,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政府制定激励政策要根据地方的发展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运用税收、政府采购、信贷等多种手段,建立激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长效激励机制。这样才能为商标战略的推进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第一,税收方面。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税收政策对企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方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获得驰、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积极创建驰、著名商标。第二,技术创新方面。政府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还有科研立项等方面可以适度的倾向于驰、著名商标企业。同时,鼓励企业科研创新,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政府采购方面,根据同等优先原则,优先采购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商品、服务和劳务。第四,金融信贷方面。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商标价值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企业以商标为纽带,通过投资入股、质押融资等方式,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