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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存在的问题
1、责任主体不清。《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一方面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与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对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处罚的责任主体。会计集中核算以后,由于核算中心的会计,工作上对“中心”负责,如果出现会计财务处理差错、单位会计信息失真、财产物资流失、违法经济事项等问题,那么所属单位与“中心”,是一方责任还是双方责任?因此,在追究会计责任时,很难界定双方的责任大小,势必形成单位与“中心”的推诿扯皮。
2、 会计监督弱化。消防部队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初衷,就是为了对所属各单位的收支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但事实上实行集中核算后,这种监管职责却是不大可能实现。由于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独立于核算单位,不了解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单位发生的经济事项的“知情度”较以前降低了。所以,对单位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审核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单纯从会计监督角度看,集中核算后是会计有独立的监督条件却不知道业务的真实性而难以很好地实施监督。再者,“中心”的一个分管会计要负责多个单位的会计核算,整天要忙于报账记账的具体事务,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去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
3、会计信息失真。从当前的“中心”运行模式来看,会计信息失真恐怕在所难免。第一,支出不真实。“中心”通过报账员报来的单位单据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单据不合法,则予以退回,这样势必造成一方面已支的不能及时入账,另一方面单位与报账员有可能一起造假,以便让“中心”通过。第二,资产账实不符。会计集中核算之后,单位仍有资产处置权,如果单位领导与报账员法制观念淡薄,或因工作疏忽而不向“中心”提供真实情况,“中心”将无法知晓各单位的资产处置情况,致使“中心”的账与单位实物不符。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你相信吗,我曾在大海里钓到了一条大章鱼。
那是暑假的一天,我和妈妈哥哥们到东极岛去旅游。东极岛是我国最东面的一个岛屿,是一座美丽而又宁静的小岛。那里有美不胜收的风光,是海钓的天堂。
那天傍晚,我兴致勃勃地坐在高高的礁石上,前面就是碧绿清澈的大海。我拿着鱼杆,按照导游的吩咐,先把鱼饵挂在鱼钩上,再把鱼线扔到大海中,然后全神贯注地注视着水面,等待鱼儿上钩。可是,半小时过去了,拿鱼杆的手也酸了,我却一无所获。而放的鱼饵却给鱼吃光了,我有点沮丧了。这时,导游告诉我挂鱼饵的方法不对,在导游的帮助下,我重新挂好鱼饵,继续耐心地等待着。不一会儿,我感觉手中的鱼杆有点异样,赶紧收线,拿起鱼杆一看,哇!好大的一条章鱼啊!我兴奋极了,周围的大人们都为我欢呼起来。我把章鱼放进桶里,这时章鱼忽然喷起墨来,桶里马上变成墨黑一片,原来章鱼在保护自己呢。我高兴地拿着我的战利品回宾馆了。这次海钓使我明白了一个道理:做任何事除了掌握技巧,还要有耐心,才能有收获。
每当我想起这段往事,我就很兴奋,它给我留下了美好的回忆,令人难忘。
火场供水是灭火作战行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灭火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能否择优先用灭火设施、科学的组织火场供水,有效地供应火场供水量,保证向火场不间断供水,是扑救火灾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火场供水必须引起我们各级指战员的高度重视,要运用科学理论和现代技术指导和解决火场供水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以掌握火场供水的一般规律和方法,对于火场指挥员尤为重要。
消防科技的迅速发展,为灭火战斗提供了各种类型的灭火剂,如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等等;而水由于其在自然界中分布广泛,便于取用、储存、输送,灭火时,具有很强的冷却作用;灭火后对环境无污染,一直是最常用、最实用的灭火剂。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的火灾都是用水扑灭的。因此,火场供水所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如何持续不间断地向火场供水这一灭火剂。也就是说,火场供水就是组织必要的人员,采用适当的方法,利用各种消防器材、装备,将水源中的水输送到火灾事故现场,并通过水枪、水炮等射水喷具喷出灭火的作战行动。
火场供水行动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搞好消防水源建设、收集掌握消防水源资料、熟悉掌握供水器材装备的供水性能、确定火场供水能力、制定火场供水预案、开展火场供水演练、组织指挥火场供水。
一、目前火场供水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目前火场供水中存在的问题较多,特别是在夜间、增援队多或地形复杂的火场,火场供水的问题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指挥员火场供水意识差,火场力量出现“前重后轻”现象。部分基层指挥员由于灭火心情急切,到达火场后,带领战士勇往直前,只顾前方灭火救援,而忽视了后方的供水,没有人在后方组织供水,等灭火车辆都没水了,才意识到供水问题,给火魔可乘之机,造成救援工作的被动,甚至造成火灾损失的扩大和人员的伤亡。
二是不能充分发挥车辆装备的效能,灭火车投入过多,供水车辆投入不足。部分指挥员对所配备的车辆性能掌握不够,不了解车辆的供水效能,更谈上计算车辆的进攻能力、供水能力、供水方式以及战斗灭火的持续性,单凭感觉、习惯组织出枪、出炮进攻,造成人员、车辆战斗力的大量浪费,常出现进攻的中断。
三是后续车辆扎堆,不易调整调动。当指挥员缺乏供水意识,指挥不当时,出动的车辆全部涌进火场,停靠不科学,易造成车辆扎堆,车辆调动不便。待后方供水车辆车载水用尽,交替供水困难,出现进退两难现象。
四是责任区情况不熟,导致开展供水工作困难。在较大火场或夜间,责任区中队人员对辖区情况不熟,不能较快较合理的完成好供水任务,常出现利用水源时舍近求远,致使人员装备资源的大量浪费。
五是水源使用不合理。水源使用不合理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使用消防火栓时,多部消防车同时共用同一供水网,超过了管网的供水能力,造成管网供水中断现象;第二种情况是市政水源和单位内部水源使用不能有机结合,使用水源时偏好于一种水源,而闲置另一种水源,经常出现供水量不足。
二、解决火场供水问题的对策
火场供水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必须按其规律认真组织实施,决不能盲目行动,尤其在当前城市用水紧张、水源普遍不足、供水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重视火场供水工作,掌握科学的供水方法,精心组织指挥火场供水就显的格外重要。灭火实践证明,科学地组织指挥火场供水,灭火就主动,成功就有把握;否则就被动,甚至造成战斗失利。做好火场供水工作,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各人员的供水常识,提高各人员的供水意识。我们应该寻找一些典型案例或结合自己遇到的战斗,特别是在火场供水方面做得突出的或失败的案例,开展战评工作,总结成功的供水方法和战术,强化各人员的供水常识,提高各人员的供水意识。
二是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供水能力。供水工作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指挥员的决策,这也就要求我们的指挥员要有一定的供水知识。我们基层指挥员应当加强这方面知识的学习,以便在执勤工作中更好、更合理的做出正确的决策,以发挥现有装备器材最大最好的效能。
三是掌握手中武器性能,合理使用器材装备。做好供水决策,只有供水知识是不够的,除此之外,我们还要熟悉现有器材装备的技术参数。在这基础上,我们才能把自己所学的知识和现有的器材装备有机的结合起来,科学分配进攻和供水的力量,部署作战的总体方针。
一、我县政府机构改革成效和现状
我县自2006年机构改革以来,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精简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进行改革,以达到形成结构合理、关系协调、职责清晰、管理科学、精干高效的党委部门运行机制;
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的。通过改革,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改善了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合理设置了机构,理顺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大幅精简了人员编制,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改进了机关作风,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积极推进了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治理型政府的转变。
二、我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以往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效是肯定的,但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在运行中仍存在着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体现在:
1、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
目前,政府仍包揽太多的管理事务,包括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的事,而有些该由政府管的事有时却管不到位,特别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还比较薄弱。主要原因:一是政事尚未完全分开。事业单位本是政府兴办的为社会提供公益的组织。然而,现有的事业单位除学校、医院等单位外,其余的大多数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由于行政机构限额问题,有些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列为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或将部分行政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变成主管部门职能的延伸,使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是分开了,但实际上工作职能却没有完全分开。二是政社没有彻底分开。由于社会中介组织发育不完善,没有完全投入到市场经济运行中,许多本来应该用法律手段,或者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来解决的问题,仍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和事务矛盾集中到政府身上,造成政府职能越位。
2、责权利不对等,事权不明确
政府还存在着权责脱节、职能交叉的现象。一是上下级之间责权利不对等。按照我国现行行政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对管辖的区域负全责,包括发展经济和社会管理等。但近年来由县管理权限逐步往上收,一些部门如国土、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等都垂直市级管理,而工作却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责任归口到县一级,有责无权。这种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等,既不利于职能的发挥,又削弱了县级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二是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如城市管理工作涉及到城管、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等部门,各部门的职责交叉、责任不明确,管理责任追究机制难以形成,出现了互相推诿、以收代管、以罚代管、只审批不管理等现象。
3、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不够合理
(1)、机构方面
①机构职能弱化或转移。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机构的职能发生了变化:有的机构职能弱化了,有的因为被其监督、管理的对象由于某种原因消失了,使得该机构一部分监督、管理职能自然失效。如:由于农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原来财政局管理的与农业税有关的机构农税股、农税稽查大队职能不同程度地弱化了;
有的机构职能转移了,如发改委内设的项目计划管理办、项目管理稽查办,实际工作中其职能基本上由发改委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县项目办履行了;
有的机构职能完全消亡了或以企业的形式存在,如农业局原下属事业单位种子公司,其职能完全社会化了。
②机构设置过细。总的来说现有机构都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的。依然存在一些机构职能重叠现象,这些机构人员编制数虽然不多,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加大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同时也让前来办事的外行人员搞不清头绪,不了解这些单位的具体业务范围。如:植保植检这项工作,在三个农口部门都有机构,即:农业局所属的植保植检站、林业局下属的植物检疫站、果业局内设的果树植保站。
(2)、编制方面
③混岗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党政机关事务繁杂、科级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干部后占编又许多不上班的现实,工作人员出现青黄不接、无人可用、力不从心的后果。为开展工作,有的机关从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造成混岗现象。借用人员长期解决不了身份和编制,既影响了被借单位正常工作,又导致政事不分,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也不高。
④领导职数配备不科学。由于受编制的限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数本身不多,领导职数却相对显得较多。如:广电局机关核定编制10名,领导职数6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内设办公室、宣传股(总编室)、技术股、社会管理股5个职能股室,哪怕每个股室只配1名工作人员,也会超编,况且还配备了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⑤核定编制依据不明确。聘用临时工现象较多,大多数机关都在编制外聘用了临时人员,主要为打字员、司机、门卫等勤杂人员。一方面固然是某些机关违反了机构编制纪律,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编制配备的科学合理性的欠缺。在调查中许多党政机关单位都抱怨所配备的编制太少,不知道是按什么依据、标准核定单位的编制的。
4、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数年,但是, 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新办一个工业企业从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到办妥用地、基建报建手续,一般须经工商、税务、计划、环保、消防、城管、规划、国土、建设局等十几个部门的审批,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审批部门多、时间长,无形中增加企业的投资成本,造成很大的成本资源浪费。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必然会对行政效能、投资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三、对新一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努力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1、加快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
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政府要在全面履行职能的同时,突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个重点,加快推进由管制型、经济建设型政府向服务型和公共治理型政府转变。只有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才能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一是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不同功能和特点的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指导、逐步推进改革。将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
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强化公益属性,整合资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政府监管;
已经具备市场化条件的营利性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彻底解决政府职能“体外循环”和事业单位行政化趋向问题。二是要抓紧培育和健全中介组织。凡是市场能自我调节、自我解决的事情要坚决放开,由市场依其应有的规则去办理。要制定积极政策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下大力气加快培育、健全和规范中介组织,使其尽快成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独立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以承接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剥离出的需要社会组织承担的相关职能,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辅助器,使政府摆脱处理具体繁杂事务的局面。
2、进一步理顺职权关系,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要通过新一轮的行政管理供给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权责不对等关系。一是要坚持权责利一致原则,理顺县乡政府的责权关系。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尽可能地将权力予以下放,不宜过多地集中在上级。上级政府应根据社会公共事务的性质,将决定权配置在相应层级的地方政府,能下放的应尽量下放;
管理权应依职能范围确定,凡下级政府能够管理的需尽力交给下级,相应的审批权予以下放或取消。只有这样,各项事务的管理方能井然有序,上下级政府之间方能构成有机的整体,行政责任方能明确,行政效率方能得到提高。二是调整省和市垂直管理机构。除了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全局利益、确实需要集中管理的职能设立垂直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均应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这样有利于加强地方政府的调控力和监管力,更有利于地方党委、人大及社会监督。三是进一步调整理顺政府各部门间的职责关系,规范各部门的工作制度和行政行为。
3、合理设置机构编制,优化干部队伍
一是合理设置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党的十七大“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的要求,自上而下地整合分散的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减少交叉和重复设置,将外部协调转为内部协调,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要按照市场经济对政府职能的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政府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及部门设置。有的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关系百姓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防疫、公共应急等机构职能任务越来越重,应该强化这些部门。而有的部门则需要逐步弱化,比如对于经济管理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应及时归并或裁减。上下部门的设置要基本相同,便于工作对口衔接。同时,人员编制也应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必要的调整。应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二是要把机构改革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管理结合起来,强化竞争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的新路子。
4、深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
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原来取消、剔除部分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次自上而下,与“三定”紧密结合,同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合理减少审批环节。能精简的,一定要精简;
能下放的,要坚决下放;
可改为备案的,一定要改为备案管理;
住房保障体系走过的十年却只用一句“不健全”来终结,这个本该是房产舞台上最璀璨的明星却委屈的当了十年配角。随着近日24号文的出台,住房保障体系被重新推到聚光灯下,人们又得以重新认识这位“老朋友”,感慨万分。
住房保障是全社会的事
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成熟,二三线城市时代的到来,房价高涨等已逐渐成为全国性普遍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房地产市场对整个社会领域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解决房地产市场中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不仅是解决房产领域诸多问题的关键,更是稳定社会领域各方利益的要求。
首先,从政府职能角度来看,宏观调控中对住房保障体系的高度关注是毋庸置疑的。从06年开展宏观调控以来,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以廉租住房救济最低收入人群;用“90/70”标准严格限定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遍商品住房;还运用土地、信贷等手段,以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这些举动不仅表明了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心,同时也体现出政府对住房保障体系重要性的认同。
其次,从新出台的24号文件可以看出,政府重新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得原因绝非单考虑解决房地产市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防止社会不公衍生出的各种问题,这一举措充分考虑到了对大局的影响。在24号文中明确规定了“全国要逐步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如此做最直接的效用是为低收入者提供了住房的可能,但从本质上来说,则是从根本上缓解了购房需求,进而缓解了因利益冲突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这对于整个社会稳定的意义更加重大。
可以说,对于住房保障体系,政府所下的决心是人人都能看到的,调控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希望通过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的住房问题来缓解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要知道,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是实现房地产持久繁荣的基础,更是维护社会整体稳定的有效方法。
十年艰苦背后的原因
从97年的房改至今,住房保障体系经过了十年的艰苦磨练,虽然它对于房产市场乃至整个社会领域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为何如此长的时间里都没有使其真正发展起来?其中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
首先,最初的执行偏离导致了现在的问题重重。从97年房改时就曾强调住房保障体系是城镇住房市场的主体,在随后的发展中更是提出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第一层级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老人、病人等进入政府提供的廉租屋或公屋,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生存权。第二层级是20-8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住房货币化补助、优惠利率、优惠税收等优惠条件下通过住房市场来解决。第三层级是20%以上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当时,由于人们对市场经济热潮的不理解以及盲目追求市场利益,而将所有的目光都关注与这20%的市场反应之上,随着它的不断发展,其中的弊病和矛盾就逐渐暴露。由于第一层次人群根本无力承担巨大的房价压力而最早被市场抛弃,而第二层次民众也随着房价的不断高涨而最终脱离市场。这样主导市场走向的就只剩下20%的力量,因此,市场结构出现失衡,问题频出,此时,住房保障体系不得不登台解围。
其次,保障性住房本身在内容设置上存在问题。例如,在24号文件中重点强调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界定在城市低收入居民,尽管从政府的文件说城市低收入居民的范围有所扩大,但这种扩大只是相对以往城市低保居民的范围而言的,而城市低保收入的居民占整个城市居民的比重有些城市不足1%。这样一来,更大比例的中等收入人群根本无法进入这个住房保障体系,他们就会成为既被市场抛弃又被保障体系遗忘的一个群体,既无力买房又得不到保障性住房,这不能不算是住房保障体系的一大漏洞。
再次,住房保障体系在执行过程中的大打折扣也是造成其一直以来不得宠的原因。拿上海来说,从目前情况看,上海市的规划中,经济适用房仍然难以成为中低收入者短期内实现的期待。自24号文公布之后,上海政府更是始终不采取行动,对于强化24号文上海不会抢先出台细则。看来,这个一直引领中国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城市,在其他同等城市均已高度关注的住房保障领域,依然表现暧昧。
在改变中求发展
解决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是保证房地产市场持久有序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平衡社会多方利益的有力杠杆。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辖区内的23个预防接种门诊各调查30名家长,共发放问卷690份,回收问卷690份。
1.2方法:使用统一设计的匿名问卷,由区疾控中心人员根据各街道4岁以下儿童人数,按照系统抽样方法抽取30名家长,由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对抽中对象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及现场问卷质量审核,调查内容包括一般情况(儿童出生年月、儿童户籍、家长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家长对预防接种知识的知晓情况,家长对预防接种知识的需求及态度。
1.3 数据处理:采用excel进行数据录入,对所有资料进行逐项审核,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处理。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收回问卷690份,儿童性别比例为为1:1.02,儿童年龄1岁以下、1岁、2岁、3岁的比例分别为37.68%、24.93%、22.60%、17.79%。690名被调查家长中父亲177名,母亲513名。常住户籍285名,流动人口405名,并对家长的年龄和文化程度进行调查详见(表1)。
2.2 预防接种知识知晓情况及服务需求情况
690名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相关知识的知晓率普遍比较高,而对预防接种门诊服务质量这一项母亲满意率较低,只有55.6%。这可能也是现代医患关系的一个侧面反映。预防接种知识及服务需求回答情况见(表2):
2.3 预防接种知识知晓影响因素及获得的途径
2.3.1家长的文化程度与认为是否需要接种及接种证拥有率之间有显著性统计学差异。详见表3
3 讨论
3.1 提高儿童接种率首先要提高儿童家长预防接种知识,加大计划免疫宣传力度是提高知晓率的的主要手段。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只能靠宣传这一手段来提高儿童家长预防接种知识的知晓率。本次调查中预防接种相关知识知晓率回答准确率为85%以上,比陈敬玉[1]报道的60.70%高很多,这说明鹿城区儿童家长对相关的预防接种的知识知晓率比较高,这可能与鹿城区从2005年开始每年“月22-29日,10月22-29日为免疫规划周”展的宣传和平时在相关报纸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有关。
3.2预防接种知识知晓率与家长文化程度、性别有关,这与国内文献报道【2-3】的情况一致,男性儿童家长知道接种地点的比例高可能是男性的方位感强些,能够说出接种门诊的地点和方向,而女性家长这方面差些;女性家长会主动告知儿童的健康状况主要是因为女性心思缜密比较了解孩子健康状况;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的儿童家长认为儿童有必要接种疫苗与陈敬玉[1]报道相一致,可能是文化程度高,对新鲜事物容易接受,并且他们照顾儿童的精力和时间较多有关。
3.3预防接种需求项目大部分正确回答率在90%以上,而“是否知道孩子出生后需要接种的疫苗种类”这一问题正确回答率只有76.52%,虽然比文献上报道【4-5】的高,但这些家长在医院出生时已经接种过疫苗,时过境迁,有很多家长忘记这一情况,这说明一方面医院产科接在对新生儿接种疫苗时需做好疫苗接种相关知识的告知;另一方面我们预防接种机构对于宝宝妈妈进行预防接种知识的课程教育也是必要的。对接种门诊服务质量满意的回答率只有59.57%,比张莉萍,许慧琳等【6】报道的低,这可能是鹿城区服务人口较多,接种门诊面积相对偏小,在接种日人多拥挤导致接种对象排队等候时间过长,因此建议政府加大投入,做好接种门诊的硬件配备,增加工作人员的投入,创造良好的接种环境,同时接种单位也应营造良好的服务。
3.4 儿童家长最为关注的问题是疫苗的安全性问题,说明家长最关注儿童的安全,提示疾控机构一方面要加强疫苗管理,确保疫苗冷藏保存,在接种前做好书面告知,确保最终接种入儿童体内为安全有效的疫苗;另一方面要做好接种前进行疫苗的各种情况进行告知,把疫苗相关知识准确传递给家长,以消除家长对使用疫苗不安全的疑虑。目前书面告知的比例为40%,远远未达到100%,应建议接种医生尽可能做到书面告知。短信预约比例较低,这一方面提示我们预约形式还存在着不完善,应向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倡采用低成本高覆盖率的短信预约方式进行接种预约,以进一步提高接种率。
3.5 建议政府部门加大接种门诊的投入,营造良好的接种环境,接种单位提供优良的服务,尽量方便儿童接受预防接种;建议接种单位增加接种工作人员,对每位儿童家长实行书面告知,并采用短信预约方式进行预约;对于文化程度低的家长,应采用家长容易理解、掌握和不受文化程度、职业等因素影响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采取有针对性的宣传措施,普遍提高儿童家长预防接种知识的知晓程度。
4.参考文献
【1】陈敬玉.北海市社区儿童父母预防接种知识知晓程度及影响因素分析【J】.应用预防医学,2010 16(1):33-35.
【2】李俊华,柴良梅,王金玲 等.3380名农村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知识认知情况调查【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2 32(5):506-507.
【3】许慧琳,张莉萍,杜燕.等.外来民工学校家长预防接种知识及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9,7(23):47—48.
【4】王玉学.泰安市儿童家长预防接种知晓率现况研究【J】.现代预防医学,2008 35(23):4583-4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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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四海钓鱼网成立四海钓鱼论坛,经过短短数月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内知名的钓鱼爱好者交流网站,四海钓鱼网不仅提供在线钓友交流,而且还提供四海钓鱼频道在线观看,深受钓鱼爱好者喜欢。
(来源:文章屋网 )
风力对钓鱼的影响很大,小于三级的风,对钓鱼有好处,四级以上的大风,就会加大钓鱼困难,而当风力达到六级以上,就无法钓鱼。
小于三级的风,可以增加水的溶氧量,并把浮游生物集中到一处,还可以降低或者升高水温,对钓鱼体验和鱼获有正面影响。
四五级风会带来较大的风浪,鱼会受惊,并且影响钓鱼动作,降低钓鱼体验和鱼获。
六级以上大风,使水底的淤泥翻上,会将水搅浑,鱼会躲到深水中不活动,而且风会严重影响垂钓动作,这样情况是不能进行钓鱼的。
2012年,中日争端持续升温。特别是9月以来,日本野田政府一厢情愿地将“收归国有”,严重影响中日关系健康发展。问题,再次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世纪》杂志9月号“世纪特稿”推出由潜心研究东亚史多年的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谢俊美撰写的《井上清:钓鱼列岛属于中国》一文,讲述已故日本历史学家井上清40年前即撰文论证钓鱼列岛自古以来属于中国而不属于日本这一事实。文章一经刊发,被沪上多家报刊报道和转载,人民网、搜狐文化频道等网络媒体也转载了相关文章,社会反响热烈,为杂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世纪》杂志精心策划的关于问题的力作引起沪上媒体的强烈关注,多家主流媒体刊布了相关新闻报道,如《解放日报》9月5日第10版刊发新闻“《世纪》9月号兼具史料性与可读性”;《新民晚报》2012年9月12日A19文娱新闻刊发《井上清:“钓鱼列岛属于中国”——《世纪》9月号推介日本历史学家剖析问题的力作》;《东方早报》2012年9月15日刊发“《世纪》推介井上清剖析力作”;《联合时报》2012年9月21日第7版刊发《井上清:剖析问题》;中新网上海新闻网9月13日推出“上海学者撰文追忆日历史学家40年前是中国领土之往事”。尤为引人瞩目的是《文汇报》继在2012年9月10日“文汇学人”版以2/3版面转载《井上清:钓鱼列岛属于中国》一文后,又于 2012年9月22日7版笔会《悦读》栏目以《日本学者井上清41年前著书表明——钓鱼列岛属于中国》为题,再次转载谢俊美教授一文,并加编者按——京都大学井上清教授1971年出版《历史与问题的剖析》,以特有的政治敏感大声疾呼:反对侵占中国钓鱼列岛是当前日本“反军国主义的焦点”,同一天的《新民晚报》也在阅读版整版全文转载《钓鱼列岛属于中国》一文。
《井上清:钓鱼列岛属于中国》一文之所以广受关注,一方面是因为契合当前社会热点,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世纪》杂志编辑部近年来一直坚持的重大选题专题策划理念。作为一份文史类双月刊,要抓住读者感兴趣的选题,做深做透,这就要求在选题策划的过程中,视角要新,既要能够抓人眼球,同时还要兼顾史料性和可读性。问题这一选题的整个策划过程可以说正是凸现了这一想法:谢俊美教授去年出版新著《东亚世界与近代中国》,书中辟专章论述日本窃夺中国钓鱼列岛的来龙去脉,其中提及井上清教授曾于1971年出版《历史与问题的剖析》一书,力证钓鱼列岛属于中国。鉴于40年前井上清教授直面日本国内政治浊流,亲赴琉球对问题详尽调查,详尽列举中、日、琉三国史料论证钓鱼列岛自古以来属于中国。作为一个有重要影响力的史学家,敢于尊重事实,坚持钓鱼列岛属于中国,在日本属凤毛麟角,这种精神即便在中国都属难能可贵。因此编辑部年初就约请谢教授撰文介绍井上清教授的这本书。此前其他刊物也刊发过介绍井上清这部作品的相关文章,如何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新”,挖掘出新意,也是编辑部考虑的重点。因此编辑部在和作者沟通后,建议谢教授以自己赴日寻访井上清关于问题的论著的经历着手,从叙事角度层层推进,娓娓道来,讲述井上清教授的故事。文章完成后,恰逢日本“购岛”闹剧发生,编辑部适时刊出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