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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多元化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以及频繁的城市就业的互动,有一定规模的城镇职工不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区域分割、社会人群分割等多重分割,导致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市级统筹水平,有的地区甚至实行县级统筹,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能力不强,提高统筹层次较为困难。
(二)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单一
养老保险资金是以企业,个人支付和财政补助为主要的筹资形式。基本养老金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导致其经营渠道少,收入不高;投资补充保险基金以及它的运作并没有形成市场运作机制
(三)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清,个人账户有空账运行的问题,隐性债务巨大
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相关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存在相互交叉问题和掣肘问题。没有建立技术系统支持,运行质量和效率不高,养老保险服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我国信息化社会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
2、就当下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个人账户在管理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空账运行的问题。
3、当下中国的养老保险金隐性债务达到了GDP的50%。
(四)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与挑战
现在的中国已经开始踏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高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会达到7400多万人。压力具体表现在:1、退休年龄偏低带来的问题。寿命的延长并没有伴随退休年龄的提高,这个现象就导致了退休人员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相对增长,同时也造成了就业人员与已退休人员在养老金收支的不协调。2、提前退休现象所产生的问题日渐显著。提前退休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费用少支出大的不协调,因此提前退休是中国城镇养老保险金财务危机产生的主要来源。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审计机制不完善
由于尚未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中国现有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就是条块分裂、责任模糊、管理机构混乱。具体表现在:
1、立法缺乏有效公平的观念。
2、立法缺乏统一规划。
3、法制结构的不。
4、立法机构秩序混乱,层次较低。
二、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明确合理的责任制
在构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过程中,针对不同人群的劳动关系特征,确立适应不同人群的相应的保障制度,有效及时地采用能够覆盖全民的、适度集中的、有序排列的多元制度。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做到合理有序的分工,明确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企业以及市场的作用,保留传统养老的优点,充分发挥个人和家庭在养老问题中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模式,提高缴费率
目前单通道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还存在着融资水平高,结构僵化等问题,因此,在权衡基金收支平衡时,还要充分考虑到社会成本和可以承担的范围,在以上基础再进行研究合理、公平、适当、有序的筹资,对筹资渠道进行拓展,适时地调节筹资层。具体可以采用的方法:
1、建立公有财产收入机制。
2、国有资产融资、债券融资、税收融资、产业融资等渠道,为补偿资金来源。
3、建立基金的灵活调剂机制。
(三)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
由于我国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所以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要循序渐进。要根据各个群体关于城镇养老保障的不同需求进行鉴别,有所区别,有所重点地进行调整。
(四)采取科学方法应对老龄化高峰
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趋于发达国家,但是经济却处于发展中国家,老龄化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要求我们要制定科学的方法与制度来用对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的挑战。以充分考虑养老金替代率为基础,将养老金待遇和公民个人缴费情况合理挂钩,但要注意的是,要处理好保障制度与保障标准的关系。
(五)完善城镇养老保险监管机制
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例如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应该是由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一方面通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对自身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外部的监管来促使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运行。
三、结语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提供一个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将农民工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为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
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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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以土地换社保分类分层管理和谐社会
一、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一)农民工与社会养老保险
在中国现代社会学辞典上,“农民工”是指拥有农业户口、被人雇佣从事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同时还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每3个产业工人中就有2个来自农村,大量进城农民工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同时进城农民工的劳动保障问题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之音。
有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率先对此进行了桕关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广东两个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点是设专门机构管理,农民工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只做养老补贴。农民工连续缴主费满1年可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广东模式是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两种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证了当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但这两种模式也都各自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养老补贴待遇偏低,其额度现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4%,难以有效防范老年风险,广东模式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费率高、转移困难等制度设计也不尽合理。研究相应对策,探索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势在必行。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一低一高”现象
从全国来看,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发展缓慢,主要体现为“一低—高”现象且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从参保到退保,亿万农民工在社会养老保险面前表现出的无奈与矛盾,为中国年轻而庞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出了—道难题。
(三)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问题的负面影响
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现象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严重滞后,使占城市劳动力三分之二的农民工不能被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所覆盖,造成很多负面影响。首先,农民工绝大部分从事的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干的工作,没有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靠自己的力量为未来养老生活积蓄,这样容易使农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其次,由于农民工“又穷又脏”和缺少文化得不到社会保障的市民待遇,他们普遍受城里人歧视,这就使一些农民工产生一种反城市、的心理,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再次,由于城市没有为农民工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当他们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他们只能选择回乡靠土地养老,城市化由此缓慢。第四,城市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不能惠及农民工,而农村的土地又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民工不愿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不利于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善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的原因
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讲是没有障碍的。但“一低一高”现象在各地都比较严重,大量农民工还没有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调查表明每4位农民工中每年大约会有l位转换打工地区,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却还是与养老保险无缘。因此,少数参保的农民工在离开打工城市时也纷纷选择退保。
2、农民工工资较低、经济拮据。工资低、收入少,使得农民工“望保兴叹”。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劳动,从而工资收入大大低于流入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维持城市生活己捉襟见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90%以上农民工根本就没能力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3、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据广州地区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有所了解的不到20%,即使是这部分人也普遍感到社会养老保险离他们很遥远,可望而不可及。因此,当调查中要求农民工在“企业为自己每月增发100元工资”和“企业为自己每月多缴纳200元社会养老保险费”中进行选择时,7396的农民工选择了增发100元工资。可见农民工普遍怀有“天边的凤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为安的短视心理,从而在主观上忽视社会养老保险。
(二)一些企业拒绝为农民工办理参保
企业经营者认为,为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会加重企业负担,往往违反规定不予参保。近年来,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如果农民工“退保”,可以得到个人帐户中的11%作为一次性给付,而剩下的15%并不退还给企业,而是变成社会统筹基金。因此,企业干脆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也是农民工参保率低的一个原因。
(三)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一低一高”现象的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现有的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的回流反映出他们在城市处于漂泊状态,其身在城市而户口在农村,他们随时可以回乡务农,伴随着回乡的是拒绝参保或退保,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一低一高”现象。
(四)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低一高”现象的另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土地具有两种基本功能:一是其生产功能;二是土地作为不动产的财富功能。在我国现阶段,土地除了上述两种功能外,还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为此,当农民工所在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时,他们不愿冒失去工作的风险而提出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当农民工失去城市工作的时候,承包的土地可以作为农民从事非农就业的退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因此而减弱。
(五)现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
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不能激起农民工的兴趣,关键是现行制度与农民工特点不相适应。这种不适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势必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陷入困难。
2、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的有关规定也给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带来较大的困难。所以相对于农民工的低收入来说,较高的费率也造成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下。
3、累计缴费15年的门槛难以逾越。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农民工普遍从事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当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难,所以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年,所谓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帐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帐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能够突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理所当然的将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以土地换社保
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一定年限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增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积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
(四)合理设计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将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区分开,寻找出一条有别于二者的适合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1)将在正规部门就业、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市养老保险,同时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使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其待遇。(2)对签订短期合同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①社会养老保险先建个人账户、不建社会统筹,帐户权益可累积计算,便于跨地区转移,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需要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况。②兼顾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采取与城市职工有别的,与他们的低缴费年限桕应的“低年限低保障”的低保政策。③合理调整费率和缴费基数,但也注意不能太低,因为会因收益少而降低农民工参保的热情。
2、未来建立全国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全国按统一的政策搞社会养老保险,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办理随身流动养老保险卡,卡号可以为其身份证号码。对于农民工来说,只需随身携带一张如银行卡般的保险卡,农民工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其个人账户都跟随他一起流动。
(五)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
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唤醒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也要教育雇主明确对农民工的保险责任。只有农民工自己觉醒了,雇主的责任明确了,加上国家的积极扶持与引导,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才有可能真正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9-0031-01
引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推动社会保障统筹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有很大影响。对此,我国正在逐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然而,当前存在的诸多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致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受到很大影响。所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创建是非常必要的,其能够协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问题和养老保险缴费问题,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构建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呈二元结构的情况已经越来越不适用,面向政策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成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主流。所以,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是必然情况。那么,如何构建面向政策一体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中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创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创建可以满足养老保险制度设计需要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组成部分之一,在其改革过程中同样需要遵循此原则,促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合理分配,既要表现多缴多得,又要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基于此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创建是非常必要的,其以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合理分配为准,根据参保职工工作表现、缴费程度等因素,合理配置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从而有效解决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与回报不符、参保工作履行效果不佳等问题。所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创设,可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二)个人账户创建可以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的账户中部分金额作为职工预筹积累,其资金形态固定,在需要交纳养老保险费用时用于缴费,剩余资金由职工继续继承。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是根据参保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自己的积累可望可得,待参保职工退休后,可以享用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创设,将会清晰、透明的向参保职工显示其所得养老保险资金,可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积极主动参与工作,同时有效的保障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享有养老保险的权益。
(三)个人账户创建可以满足国家出台统一的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构建科学统一的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我国社会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工作。但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一致形成时间较长,已然形成了固定的实施模式。在短期内,构建科学统一的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一致的问题难度较大。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际,创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规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不一、参保人员不定等问题,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能够有效的履行国家所颁布的养老保险政策,对于实现我国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科学统一起到很大作用。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构建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基于此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构建,应当借助“统账结合”模式,构建参保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让个人账户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充分发挥作用。
(一)个人账户的创建
机关事业单位所创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需要明确两方面信息,其一是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其中包括参保职工基本个人信息、社会保障号、参加工作时间、建立账户时间、缴费年限、所属单位等。其二是个人账户信息,其中包括缴费工资基数、利息金额、个人缴费金额、欠缴金额、查询记录等。在个人账户记账和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借鉴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和管理办法,以此来不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效应用。
(二)“统账结合”方式下退休待遇计发方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执行统账结合方式的退休待遇计发方法,可以充分的考虑职工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额等因素,有效的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利益。所以,采用“统账结合”方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施规定为:
(1)对于已经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员工,按照其在位期间所履行的职责和承诺,给予退休人员适当的养老保险基金。也就是对原退休养老金计发方式进行调整,按照统账后所确定的养老金调资方案下发养老保险金。
(2)对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是对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进行计算,确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方式来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发放养老保险金。
(三)将个人账户存储金额在计发退休待遇时按比例划入
有效实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意味着养老保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缴费和待遇是挂钩的。所以,要实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效应用,就需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待遇计发办法。以往机关事业单位所应用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是计发待遇标准*比率+个人账户储存额/180+根据缴费年限计算的金额。如若开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就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所应用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进行调整,即月计发标准不足10元时,按照10元标准执行;月计发标准高于国家规定计发待遇5%时,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发待遇5%执行;退休职工去世时个人账户中所存有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按照此种方式来计发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所得到的养老保险基金是基于合理配发,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三、结束语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一致的情况下,我国加强了面向政策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此种情况下,创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计发方式、规范养老保险缴费,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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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养老保险在企业和个人两方面的影响来论述养老保险费用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旨在使企业抓住重点,有的放矢,更好的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公布,标志着社会保险的发展进入到社会性、统一性、法制性阶段。社保的立法明确了社保工作的重要性,从企业角度而言,不论是职工的生老病死,抑或是人力资源成本的高低,社会保险的作用不容小觑。笔者作为企业社保工作者试图从养老保险方面探讨一下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窥一斑而见全豹,通过养老保险来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以河北省为例,企业的人工成本中除职工的薪酬外,企业还需根据薪酬计提以下几项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纳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为8%;失业保险企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为1%;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纳职工工资待遇总额的6.5%,个人为2%;工伤保险企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2%(三类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1%,以上几险共需计提职工工资总额的31.5%。不难看出,在这几项保险中,不论是企业缴纳部分,还是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都占据了较大比例。以下笔者从企业和个人两方面来阐述养老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1从个人角度
笔者作为企业社保工作人员,经常会接待一些上访群众,有的反映自己养老保险为什么扣的多,有的反映自己与其他职工同时参加工作,同一工种,为什么退休费不同。所以,不难看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仅是即期收入随着工资总额的增加而减少,而且职工退休以后养老金都会受到影响。
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由以下二部分构成:
(1)基础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存储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企业职工,在上述两部分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
(4)调节金。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为2006年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2014年取消。
以上四个部分,调节金是下降趋势,而个人帐户养老金是工资总额的8%,每个职工相差不会特别悬殊;在个人养老金中所占比例比较大的就是过渡性养老金和基础性养老金,而在这两部分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又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指数=(X1÷C1+X2÷C2……Xn÷Cn+N1)÷N
其中X为本人1993年至退休前一年历年个人缴费工资,C为1993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河北省历年企业平均工资,N为从参加工作至退休的全部年限,其中,从参加工作至1992年本人工资与社平工资的系数为1,N1为从参加工作至1992年的系数之和。
通过以上公式不难看出,职工工作期间的工资总额不仅影响当期收入,而且在计算退休养老金时通过指数的计算直接影响其退休费的高低。即使是同一时间参加工作,同一工种人员,因为某一年或几年工资总额的出入,都会使养老金的计算出现不同。
2从企业角度
根据河北省政策规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为每月在册职工的工资总额,对于个人工资总额低于河北省企业平均工资60%的部分按社平工资的60%征收,对于超过河北省企业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而企业则仍需计提20%的企业部分。就现实而言,特别是大型企业,病假、事假等其他一些当月未全月出勤人员,其工资总额势必要低于社平的60%,这样企业除正常按工资总额缴纳当月的养老保险以外,还要按政策规定对低于社平60%的这部分人员负担低于部分的28%(个人按实际工资扣缴养老保险,因此低于社平60%的个人8%部分仍需企业负担),无形之中费用又加大了。
为使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既不违背国家政策,又能降到最低,笔者认为,可以从超出社平三倍的工资总额方面达到目的。
(1)企业每月申报工资总额对于低于社平工资60%的部分按60%申报,对于超出社平三倍的部分按社平三倍申报,年末根据总额再行调整。这样每月就可以将超出三倍的工资数额补齐到低于社平60%人员的工资总额上,年末将补到60%的部分从超出三倍的总额中扣除。通过这样申报,既维护了职工个人的利益,又降低了企业的人力资源费用,而且也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
(2)灵活使用超出社平三倍的工资总额,作为激励人才的有效手段。
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了留住人才,企业不仅提高即期的工资收入,而且通过企业年金来提高人才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其实,号称人才“金手铐”的企业年金如果经营不好,很难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企业与其增加这部分风险投资,还不如在超出社平三倍的工资总额中找到激励人才的方法。
论文摘要:文章认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着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养老保障统筹层次偏低,养老保障资金筹措比例不恰当,养老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困难等问题,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规范管理,特别是严防养老保险基金的不必要流失,更显得迫切而必要。
1、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 1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体系
由政府强制推行的养老保险称为基本养老保障,它是养老保障制度的主体,政府只在基本养老保障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基本养老保障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是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制度的重要基础。一个国家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首先就要实行养老保障的国家级统筹,统一制度、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和统一管理,使劳动者在流动过程中不致于中断原有的养老保障基础。但是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是分割、封闭的,致使劳动力无法自由流动。诸如,城乡覆盖面的差别、所有制差别、地区差别等,导致养老保障固态化的现象: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不愿意到企业去工作,国有企业员工又不愿意到非国有单位工作,东部地区不愿意接收中西部地区转移过来的养老保险关系。其弊端是制约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
1.2统筹层次偏低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自行制定缴费率,其初衷在于保持政策的灵活性,以便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但是,这一政策客观上造成养老保障统筹层次偏低。目前,全国只有少数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其他保障项目主要还是县市级统筹。资金筹集比例各地间有很大差别。养老保障资金统筹标准的不统一,违背了社会保障的互助共济、实现社会公正的原则。社会保障的基础是大数法则,即用恒定的大数来保障突发的小数。参与保障的人数越多,承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统筹的层次越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而且,强制推行的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层次越高,越能体现养老公正原则。尽管从全国来看,养老保障基金累积节余在不断增长,但我国三分之二以上的省区收不抵支,形成全国性的养老支付危机,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公平、公正。
1. 3资金筹措比例不恰当
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劳动者。其中,企业担负着筹资的大部分责任,要支付员工工资总额的20%作为员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加上其他的强制性保险项目,企业缴款达到了职工工资的28%左右。职工个人要承担工资收入的800。实际上,企业负担了养老保险资金的7200,个人只负担了2800。如此高的企业缴费率使企业的劳动成本大幅度提高,负担增加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的竟争力。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空账问题迟迟没有解决。我国是在1997年才开始建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过去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职工养老保险由此全部移交给社保机构负责。退休老职工的养老金又不能不发,于是社保机构只能现收现付,拆东墙补西墙,致使养老保险基金空账运行。随着人口老龄化养老的来临,养老保险金支付的风险越来越大。
1. 4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困难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人专户,严格禁止投人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尽管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全国社保基金适当投资于证券、股票,其比例不得高于4000。但是,该办法中所称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国有股减持划人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人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并不包括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政策的天平偏向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忽视了其收益性。而养老保障基金的增值是养老保障基金筹措的一个重要渠道。按照规定的途径,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养老金无法增值。
2、问题的主要成因
2. 1养老保险金清偿能力不足
过去,我国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统包,职工个人账户没有养老金的积累,而国务院文件所确定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一种“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体制,使劳动力市场真正具有流动性。对过去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欠账就造成政府资产负债表上的隐性直接负债,构成政府规模巨大的转制成本,目前关于这一成本的统计缺乏统一的口径和标准,各种测算结果之间差距很大。
2. 2企业统筹和社会统筹占养老保险金的比重低,财政负担沉重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主要方式是财政筹集、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各占1/3,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由财政弥补的筹资方式。但目前因企业养老保险金遵缴率低(约9000),企业筹集只占全部养老金的2000’"2500,养老保险金欠缴严重。
2. 3人口老龄化和赡养率提高
当前和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将面临劳动力供给进一步增加和退休人口进一步增长的双重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就业问题将使政府不能够采取提高退休年龄的政策来减小养老保险金支付规模。
2.4养老保险体制存在漏洞
这是指非国有经济尚未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政府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政策收效甚微。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职工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建立的,但对非国有经济而言,政府没有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企业承担了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部成本,养老保险金只能靠企业和职工个人来积累。在这种条件下,非国有经济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成本远远高于通过奖金或红利的方式对职工进行补偿所带来的成本,其建立养老保险体制的动机严重弱化,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2. 5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混乱,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很低。我国养老金体制改革实行的是属地所有、属地负责的原则,即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各地方政府,这就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分散化和低效率,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很低甚至为负值,而且养老保险金挤占挪用现象比较普遍。
3、完善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
3. 1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3.1.1全国城镇所有就业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各种性质企业的员工)都要交纳养老保险金,个人和单位交纳的比例要统一,建立养老保障资金的个人账户,全国联网、全国流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个人账号与身份证号合一,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记录到个人账户上。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如果意外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3.1.2个人账户全国范围内通用,职工更换工作单位时,其个人账户上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新的工作单位只要按规定往他的个人账户里存钱就行了。员工只要拿着自己的社保卡一查就知道,单位有没有替自己交养老金,账户上总共有多少钱。
3.1.3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成为计算其养老金的基本依据,这有利于调动参保人员多缴费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国家再根据当时的生活水平,由中央财政按同一个标准给全国所有退休人员以适当的补贴。退休人员持有养老保障卡,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到国家社会保障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养老金。
3. 2逐步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农业是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相互交织的弱势产业。我国农业生产又以户为单位,具有相当大的分散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风险也相对比较大,并且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这种风险性就越大。农业产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农村更需要养老保障。当务之急是针对农村贫困问题突出的现状,强化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然后是建立强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 3改革城镇养老保障资金的筹措机制
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养老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制定和实施养老保障政策,促进养老公平,是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之一,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二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填补养老保险金缺口。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我国一直实行“低工资、低消费、高积累”的政策。国有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靠老职工牺牲其消费和未来积累凝聚起来的,或者说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过去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权益的沉淀。因此,改革过程中的转轨成本不是通过增加企业缴费来解决,只能由政府来承担。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来补偿国有企业职工过去的养老保障权益也是完全合理的。三是调整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针对企业负担过重的实际,可适当降低企业的缴费比例,提高职工的缴费比例。
3. 4加强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找准保值增值途径
在城镇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对所有就业者实行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建立养老保障资金的个人账户,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记录到个人账户上,个人账户全国联网、全国流通。在此基础上,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的账户基金。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范地方政府的违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3. 5完善制度建设,化解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
3. 5. 1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提高基金运行效率。中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诸多风险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因此,应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支、管、投。具体来说,一是要明确参保人的权利与义务。二是要用法律来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明确各自的职责。三是要明确社保经办机构的责、权、利。四是要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规则、投资透明度等强制性规范加以明确界定,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3. 5. 2律立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机制,形成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稳定的投人体系。根据国际惯例,养老保险基金通常由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负担,这是市场经济国家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一个基本原则。
3. 5. 3建立稳定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确保基金来源主渠道畅通。首先,实行“税费分筹”的养老保险筹资新机制。对于具有国家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统筹基金,改以收税方式筹资;而个人递延工资性质的个人账户基金,仍以收费方式筹集。其次,要降低缴费率。再次,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3. 5. 4积极探索高效的基金运营管理体制,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一是要实行“统账分离,分类管理”。即根据统筹账户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的性质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与投资运营模式。统筹账户基金,由于在运行模式上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应由政府集中管理与投资营运,比较适合进行固定收益投资。而个人账户基金是由参保者个人缴费组成,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实行的是积累制,宜采取民营化的管理,并实行市场化的方式投资运作。二是要坚持专业化运作,委托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某些基本具备经营条件的金融保险机构改造为专门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公司,通过专家合理运作,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三是要放宽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限制。基金的保值增值必然要求管理机构探索更好的投资渠道,让基金有更多的投资选择,不能光买国债和存银行。同时,还必须规范投资行为及其程序,从制度上保证基金投资的理性。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剧,农村养老问题显得日益突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老有所养”。党和政府早在1986年就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2009年6月,国务院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今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随后在8月份召开的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由国家财政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并由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以实现“保基本”、“广覆盖”的目标。“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衔接
随着“普惠式”的“新农保”政策框架的逐步明晰,两类特殊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成为学术界和政策决策层必须思考的问题。这两类特殊群体分别是农民工和失地农民。他们部分是从农民群体中逐渐演化出来的群体,处于农村社会或城镇社会的边缘。
在我国城镇,已经建立了以企业和个人缴费为主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规定有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农民工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收人有限,导致农民工的参保率很低,农民工的参保率不足三成。对于失地农民,一些地方规定将其纳人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并未得到真正解决,其收人很不稳定,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很难为其提供有效保障。当前,我国农村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其基本趋势是由政府承担较大责任,由国家财政负责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的支付,农民个人可以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的年缴费金额。很明显,城乡之间以及各群体之间在社会养老保险的享有上存在明显差别。
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衔接是必然的。其目的有二:一是要消除城乡之间的不平等,使城乡居民之间以及不同群体之间,平等享有改革成果,共同得到社会提供的养老保障;二是城乡衔接可以促进居民在城乡间、地区间、行业间、职业间、就业状态间的转移和流动。
二、“新农保”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问题
农民工之所以特殊,是因为他们一般在城镇不稳定的岗位工作,又在城乡之间流动生活。尽管一少部分农民工已经加入了城镇职业养老保险,但是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加入任何社会养老保险项目。目前开展的“新农保”工作理应把他们纳入进来,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已经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项目的农民工还能不能加入“新农保”?如果加入“新农保”又该如何处理与原来保障项目的关系?如果不加入“新农保”,政府补贴部分又如何体现?另外,“新农保”如何应对农民工在城乡间不断流动的现实需要?
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可分为四种:第一种是“进城”模式,即要求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第二种是“返乡”模式,即要求农民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种是“第三条道路”模式,即对农民工实行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四种是暂不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在政策决策层已经决定推进“新农保”改革试点的今天,第三种和第四种选择显然已经失去意义,农民工只能在第一种和第二种之间进行选择。这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来进行。
笔者建议,首先由政府对农民工加入城镇职业养老保险给予一定补贴,这样一方面会提高用工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农民工不论是加入城镇养老保险项目还是“新农保”项目,都会享受到政府的补贴,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其次,要设计不同参保方案供农民工选择,改革要在尊重“农民工”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农民工可以在两种社保项目之间选择,也可以在同社保项目不同参保方案之间进行选择。有一点值得强调,农民工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两个项目,因为如果同时参加两个社会养老保险项目,等于他同时享受了双份政府补贴,显然有失公平。最后,要设计好“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项目的对接方案,在已经参加城镇职业养老保险项目的农民工,如果失去城里的工作回到农村,他如何加入“新农保”,如何对原来的城镇养老保险项目进行折算,这应当在对接方案中加以考虑。另外,在农村已经加入“新农保”的农民,如果有一天放弃了经营的土地迁居到城镇生活,而他距离享受养老金的年限还很远,他可以保留原来的“新农保”保险项目,当然也可以选择将原来的“新农保”进行折算然后加入城镇养老项目,这些也应当在所设计的方案中加以考虑。
三、“新农保”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问题
失地农民之所以特殊,是因为他们失去了原来的生活来源——土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原因在于城市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中公共利益(和部分非公共利益)对土地的需求,失地农民往往在与政府和征地单位的利益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村集体也很难成为农民的代言人,失地农民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创业无钱”的弱势群体。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者,有责任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使他们不会因为失去土地而失去养老保障。
失地农民的情况是多样的,有些失地农民已经找到较稳定的工作,有些失地农民自谋职业,有些则失业在家。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已经离开土地的农民要不要加入“新农保”,已经加入“新农保”的农民如果未来有一天失去了土地,对其要不要采取特殊政策,采取什么样的特殊政策。这些都应该是制定政策时加以考虑的问题。
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笔者建议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失地农民如果又重新获得了较稳定职业的工作,他可以加入当地城镇职业养老保险。如果失地农民后来自谋职业或失业在家的,可由其自由选择是加入“新农保”还是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村集体、地方财政,尤其是当初从农民手中获得土地收益的一方应当承当一定的缴费义务,并适当降低失地农民的个人缴费比例。对于已经加入“新农保”后失去土地的农民,可以考虑减免个人在“新农保”中缴纳的部分费用,由土地获益方承担农民个人的缴费义务。
另外,除了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这两类特殊群体外,城镇失业人员这一群体也应引起政策制订者的注意。在城镇,有相当一部分失业人员,他们一直没有稳定工作,也没有能力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面临年龄增大的风险,未来只能依靠子女解决养老问题。建议政府参照向农民提供的优惠政策,给予失业人员群体更多的社会保障补贴,使他们有能力加入到城镇养老保险项目中来。
论文提要: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正不断地改革,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降低其替代率的同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据第5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近年来,老龄化趋势正逐渐加剧.根据专家预测,2005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达到7.53%,老年人口总数将会突破一亿大关;2020年左右,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10%,年龄中位数将超过36岁;2040年,我国将步入严重老龄化时期,平均每5个人中就会有一个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面对巨大的养老任务,我国为养老做的准备如何呢?1995年3月,由国务院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将个人账户制度引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1997年7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实现由“现收现付膜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向“部分积累膜式的养老保险制度过渡。但是,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因为他们以前没有任何积累,因此需要筹集足够支付其全部退休养老金的经费;还未退休但在旧体制下工作过脚中人”则需要对其在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补偿,两者相加所形成的历史欠账高达67145万亿元.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并没有指明通过何种渠道筹集,当社会统筹缴费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的不完全积累金理所应当的成了弥补的主要资金来源.据统计,1998年开始全国养老保险基金首次出现赤字,缺口为53亿元;1999年缺口扩大到150亿元;2000年缺口达到300亿元;2003年中央财政补助已经达到470多亿元.
三、大力发展企业年金的必要性
企业年金是一种与职业挂钩的退休保障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加人在退休后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它主要采用完全的基金运作模式,是一种个人收入的纵向调节机制,即人们在工作阶段将雇主缴费和自己的一部分收入存放在企业年金账户里,通过相关机构投资运营获得收益,当他们退休时再把钱从账户中取出.在投资工具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最大幅度地调动社会资本,并实现资本配置的最优化。
目前,随着老龄人口的剧增,也由于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划分的客观要求,以前那种“统账结合、棍账管理、空账运行”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己经很难再运行下去.我国已经加入wto,养老保险制度方面也面临着要与国际接轨.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出发,以长远的眼光来审视和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巫须我们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第42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该文件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文件中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和相关制度与政策安排。这是我国企业年金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将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四、发展企业年金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为推进这一制度健康发展,要加快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
(一)采取适当方式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我国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将逐步降到60%以下,目前总和替代率仍接近80%。这在国际上是很高的替代率水平(国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普遍在40%左右).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过高,也意味着降低了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弹性空间,不利于发挥个人、企业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二)完善发展企业年金的扶持政策.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手段。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补充养老保险之所以达到较高的覆盖水平,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我国在辽宁试点中对企业年金规定了4%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逐步推广到所有类型的职业年金制度.同时,考虑在供款、投资和领取三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采取国际通用的eet税收优惠模式.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有关制度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模式是自愿的、缴费确定型的基金积累制度。因此,需要对目前的企业年金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第一,关于举办资格。目前,劳动部门规定了四个基本条件,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具有经济承受能力和民主管理基础.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一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一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味着企业年金要完全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来确定自己的发展空间、规模和水平,同时意味着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从业人员、乡村非农产业从业人员没有办法举办企业年金.这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二,关于举办主体.目前,我国举办企业年金的主体比较多,有行业部门、大型企业、工会组织,还有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年金的发展模式,应当确定企业为举办主体.第三,关于企业年金参保对象和权益保护.从理论上分析,所有企业员工都有资格得到企业年金,但作为企业自主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允许企业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员工工龄、贡献等方面的不同有一定的自主权,使其发挥吸引人才、稳定队伍、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
【论文摘要】养老保津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必须实现传统的养老保障制度到现代养老保障制度的转型,在这一转型时期里,要求以人为本实现养老保障制度的创新,就是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养老金增长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养老储蓄计划。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执行传统的离退休制度,离退休费由财政或者单位负担,而农村基本以家庭养老为主,还没有形成一个普遍性的社会养老制度,这种传统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上无疑都有所失当。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2008年,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快推进,全国有17个省份实现了省级统筹。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必须实现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到现代养老保障模式的转型,因此,实现以人为本养老保障模式的制度创新显得尤为重要。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向部分积累制过渡,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的最优选择,“一般来说,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适当结合应该是最优的体系”,“部分基金积累可能是使保险收人在长期内实现最大化的最优办法”。在付出成本尽可能小的情况下做实个人账户,有三个有效途径。
1、分类实施。在推进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社会保障试点的基础上,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较大、地方财政实力强且不需要中央财政补助的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先行一步,鼓励这些地区做实个人账户,尽早形成可运营的基金积累。其他地区逐步渐次推进。
2、逐步做实。一是在全面做实个人账户之前,可先将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在管理制度上“统、账”分开。企业缴费全部纳人社会统筹部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账户基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能提前支取。参保人跨地区流动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基金可以继承,从而为做实个人账户奠定基础。二是对需要各级财政补助的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采取从5%左右起步、逐步做实的办法稳妥实施,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三是锁定“空账”,现时起步。对已经形成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部分不再弥补做实,锁定本金,仍然按照老办法记载名义利息,在本人退休时通过养老金发放逐年偿还。
3,梯次推进。已经做实的个人账户资金形成了积淀,如果把这部分资金用好用活,可以有效解决做实账户的近期财政压力问题。就全国而言,做实个人账户的资金压力主要在中央财政。由于中央财政对第一批做实账户地区的财政补助资金已经进人了预算盘子,不再成为新增支出压力。个人账户做实后形成的基金除一部分投人资本诈杜易运营外,大部分仍然以储蓄存款形式存在。这样,国家可以发行社会保障专项国债,特许个人账户基金购买,再用专项国债资金继续支持对第二批做实账户地区所需要的补助资金,并依次逐年滚动。据测算,仅首批做实个人账户的辽宁省就已经形成了80多亿元的基金积累。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具有分散的特点,为把国债逐步分摊到各年的财政预算中消化创造了条件,一般不存在偿付风险。只要灵活调度基金,既可以分散当期资金压力,又达到了实现“名义账户”向“实体基金账户”转变的目的。
二、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1、改变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固定的退休人员平均余命。目前,我国退休人员平均年龄与人均预期寿命之间相差17年,这意味着绝大多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都要从统筹基金透支。随着生活保健水平提高,人的寿命还将延长,透支现象愈加严重,而且制度本身也起着刺激提前退休的作用。这次改革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标准由个人账户基金额除以本人计发月数所得。国家统一制定退休年龄与预期寿命相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越小,计发月数越多,反之亦然。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扼制透支和提前退休的倾向。
2、改革基础养老金按固定比例发放的办法,注重体现激励机制。原办法规定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就可以领到职工平均工资20%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水平脱节,多缴费不能多得,不仅影响人们的缴费积极性,而且在制度上留下达到最低年限就中断缴费、逃避义务的漏洞。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由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的平均值决定,前者体现了社会公平,后者体现了个人的收人水平差别及缴费贡献,从而把公平和效率有机结合起来。
3、妥善解决新旧办法的过渡问题。对“中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决定过渡性养老金的标准的因素为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工龄)以及过渡系数。设立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新老办法平稳衔接。
三、建立科学的养老金增长机制
1、适时推迟退休年龄,控制养老金支出总量过快增长。退休年龄大小与养老金支出总量增长成正比,与人均增长水平成反比。我国现行偏低的退休年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转轨的需要,特别是受利益驱动和企业调整改组影响使得许多职工选择提前退休。应当首先用10年时间将中国职工退休年龄延迟到男65岁,女60岁,接近于世界职工正常退休年龄的平均水平。其次,将从事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政策改变为企业内部退养政策。少数特殊工种职工因职业原因或者因疾病不能继续工作,可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由企业按规定发放生活费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把提前“退养”与领取养老金分开,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进入领取养老金的行列。
2、保持合理的替代率。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是评价养老金增长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具体是指退休人员得到的养老金相当于在职职工工资的比率。如何使替代率达到一个合理水平,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替代率的确定要以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为参照系。二是根据不同地区职工收人的差别,替代率应确定在一个区间内,而不是单一指标。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相比,减少了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障费、劳动力教育培训费用以及法定抚养义务等开支,但同时又增加了医疗保健费用的支出。综合收支变化和劳动贡献的因素,把全国替代率区间定为60-70%是比较可行的。收人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应控制在60%左右,收人水平相当或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应控制在70%左右。三是使用计算替代率的基数指标应当统一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减少不确定因素对替代率的影响。
3、养老金增长要考虑物价增长和工资增长的综合因素。过去养老金增长主要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挂钩,这样虽然能够直接参与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分配,但却造成养老金支出的巨大压力,而且形成了收人攀比机制。工资是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养老金与工资增长挂钩,显然不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养老金增长应主要考虑依据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同时兼顾职工工资增长因素,适度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特别对于退休时期早、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人员在调整养老金水平时应给予适当倾斜。
四、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养老储蓄计划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模式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重要特点,也是事业单位养老模式改革的主要目标。
1、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筹资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采取自愿原则,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经济效益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建立了企业福利集体协商机制,有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可以考虑将目前由企业承担的各种统筹外项目归并到年金之中并形成制度,既解决了这个困扰企业多年的难题,又使得退休人员不至于因企业管理经营制度变化而影响既得利益。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缴费确定型模式,具体的缴费方式可以有多种组合。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也可以由企业全部承担,分担比例通过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