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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研究室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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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研究室工作总结

第1篇:法院研究室工作总结范文

一、漳浦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查分析,我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我院司法统计人员身兼数职且各审判业务庭和人民法庭未指定专人负责司法统计工作。虽然我院统计员为专职,但实际上仍身兼档案管理,对统计工作的研究由于时间及精力所限,也有所不足。我院历来的习惯为各庭室的内勤负责提供数据后由专职统计员一人负责报表的生成及上报,在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启用后,也都是由统计员在每个统计月的报表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数据后,导入清华紫光,并手工录入各庭室的《法院司法统计数据处理系统(1949-2011)》数据,三套系统进行核对后上报。

(二)现有司法统计软件自身问题。现在运行的《福建法院司法管理信息系统》较好地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发现该软件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法综39表、40表无法自动生成,法综表六要求填报犯罪金额,但系统未强制填报,如承办人未在相应项目进行填报或漏报,就需统计员逐件核对文书进行报表。由于系统的不完善,司法统计人员需将电脑生成的报表数据重新进行一次手工核对,这无疑增加了统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和精力耗费。

(三)司法统计人员与业务庭室的联系不足。司法统计员因多头工作没有时间与业务庭室进行沟通交流,无法了解本辖区内的工作情况,发展变化,案件增长趋势,类型分布等等,无法提出针对性强高质量的司法统计分析。

(四)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存在不足。司法统计工作的成果最终体现在司法统计分析上,这两年我院审判管理工作重心主要放在审判质效评估上,且审管办成立后,相应成员仍承担着原有庭室的工作,未有时间和精力放在司法统计工作上,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司法统计分析工作。

(五)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在当前的考核机制中,只有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惩罚的措施和要求,并没有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奖励的规定,这严重影响了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热情。

二、司法统计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作为法院量化信息的主要载体,司法统计具有管理、咨询、研究、指导作用,没有司法统计,司法决策就成为无源之水。司法统计工作从手工制表到逐步实现计算机自动生成报表,从单纯的收集统计资料到全面参与案件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准确性、及时性、专业性、自动化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存在不足。目前全国司法统计机构处于一种零散状态,无法统一运作,有些法院将统计归口于办公室,有些归口于研究室,有些归口于审判管理办公室,有些则归口于立案庭、审监庭。人员配备上缺乏统计专业人员,且统计人员多以兼职为主。在我院,庭室对本庭业务的统计工作投入不足,庭室内勤基本上仅负责个别专项数据的提供,实质上并未直接参与司法统计,更谈不上参与统计专业系统培训,加之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时间不久的关系,导致向司法统计人员要数据的现象仍然存在。另外,统计人员存在较大的流动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计工作质量。

(二)统计工作信息化程度不高。现有的最高院司法统计报表项目固定,一些有价值的统计信息由于在报表中无对应选项被直接忽视,而临时统计任务的数据由于统计工作未能常规化,也无法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我省现有的司法管理信息系统虽有较丰富的统计项目,但由于应用时间不长,又处于边用边修改的改进状态,旧数据的准确性与可比性存在不足,相关统计仍需进行人工查询并统计,费时费力。

(三)数据利用率小。数据是统计的起点,也是统计的生命,由于过去人为主观因素对统计数据的影响,加之法综表和信息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缺乏保证,在没有客观、准确、及时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的情况下,对统计数据的利用仅限于工作总结、临时统计任务等方面。在司法统计数据与司法过程动态不一致、没有及时进行数据动态统计的情况下,无法反映真实的审判运行态势,影响了司法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统计分析未能常态化。司法统计的目的是通过分析各类统计数据,为审判工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为司法活动的理论研究提供原始素材,而统计分析则是对统计数据的深加工,是发挥司法统计功能的重要工具。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数据信息的收集、比较、整合存在难度,加之统计人员对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手段运用不足,司法统计数据分析、处理能力不够,使得统计分析工作常态化存在难度。要知道,司法统计的功能最终体现在其态势分析与决策预测上,只有把统计工作做在前头,做到常态化,才能保证统计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进一步改进司法统计工作的对策建议

为了切实加强审判管理,搞好审判服务,如实反映审判、执行工作状况,为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司法统计工作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

(一)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责任人,建立稳定的司法统计队伍。配备专职司法统计员,并在各审判业务庭和人民法庭指定专人负责司法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的统计协作机制和日常统计机制、制度,防止突击性统计,形成由审管办牵头负责,统计人员与业务庭统计员密切合作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与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应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法律、统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培训,强化司法统计分析技能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司法统计员要学习以不同的统计方法、格式、角度对法院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积累和提供统计资料,提高统计敏感度,为审判工作和法院各项管理工作服务。司法统计人员要保证上报数据的质量,为本院的审判管理和上级法院决策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真正达到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的目的。

(三)充分利用《福建省司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司法统计,并加强对司法统计数据的检查。对系统进行深入研究,对系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多向软件研发人员反映,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实现系统的科学化发展。要抓好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加强对司法统计数据的跟踪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审管办定时抽查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并对此进行通报,保证系统录入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交流。统计人员要与一线法官加强联系,准确获得第一手资料,了解本辖区内的工作情况,把司法统计数据与发现审判工作的新问题、新情况联系起来,及时发现问题,提炼出有价值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在不过分增加办案部门工作负担的情况下,各业务庭室应积极配合统计人员获取相关数据,共同做好司法统计工作。

(五)注重司法统计数据功能的发挥,强化司法统计分析。在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同时,要不断创新和完善统计方法,善于在统计数据上进行深加工,将司法统计分析与调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针对数据中反映出的社会热点问题、难点矛盾、法律适用困惑、各类管理新思路,适时地开展部门司法统计分析、司法统计专题分析工作,并进行理论深化将之转化为调研文章,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加强对统计数据进行及时准确的动态分析,注重数据的分析利用,确保司法统计工作高效运行,为领导管理工作、司法改革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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