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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银定,该公司经理。
委托人:赵庆华,甘肃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戴睿,甘肃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负责人:李毅,该行行长。
委托人:宋迎春,中国农业银行法规部干部。
委托人:张宁,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副主任。
案情介绍
上诉人甘肃省农垦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垦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阿克塞县农行)借款合同保证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甘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自1992年起至1994年3月,农垦总公司下属的甘肃省国营安南坝石棉矿(以下简称石棉矿)累计欠阿克塞县农行贷款275.5万元。农垦总公司于1994年3月22日与阿克塞县农行签订了借款担保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农垦总公司对石棉矿在该行贷款275.5万元提供一次性担保。协议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借款方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之后,农垦总公司又于1995年8月17日向阿克塞县农行出具了《关于对石棉矿的银行贷款提供限额担保的函》。该函件称“鉴于所属石棉矿距离兰州较远,零星担保时效差,费时费力,农垦总公司决定对石棉矿与贵行的新一轮贷款提供限额担保,从即日起贷款累计在20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总公司给予信誉担保。以上担保期限为一年,从贷款之日起计算”。截止11月14日,石棉矿向阿克塞县农行借款44笔,金额共计289万元。1996年7月20日,阿克塞县农行与石棉矿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阿克塞县农行提供5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10.65‰,借款期限为自1996年7月20日至1996年12月30日。其中,1996年7月20日借款15万元,8月20日借款35万元。11月30日归还20万元,12月30日归还30万元,阿克塞县农行依约于7月23日向石棉矿贷出15万元,9月9日贷出20万元,同年8月20日,阿克塞县农行与石棉矿签订了289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10.98‰,期限为一年,自1996年8月20日至1997年8月20日。与此同时,农垦总公司于8月20日就上述50万元和289万元的借款与阿克塞县农行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289万元的保证合同中明确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止,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保证方负连带保证责任,无条件代借款方按期偿还本息。在借款合同签订的当日,阿克塞县农行用特种转帐传票作了帐务调整,并在转帐原因一栏注明“由安营所转来石棉矿1992——1995年贷款44笔合计289万元,经双方协议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保证担保手续”,并将该特种转帐传票的一联交给石棉矿。同年12月23日,石棉矿在阿克塞县农行发放的欠贷款息余额对帐单上盖章认可至1996年12月20日欠贷款324万元,欠贷款利息416785.02元。期间,阿克塞县农行将石棉矿所欠利息180万元作了挂帐处理。1998年8月11日,石棉矿向阿克塞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阿克塞县农行于11月向阿克塞县法院申报债权本金326万元,利息1869298.49元。阿克塞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9日以(1999)阿经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石棉矿破产,第三顺序债权人清偿比例为零。同年12月22日,阿克塞县农行就农垦总公司为石棉矿担保的本金324万元、利息985472.65元申请支付令。农垦总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对阿克塞克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称:“1996年7月23日、1996年8月20日和1996年9月9日,石棉矿由异议人提供保证担保向被异议人借款分别为15万元、289万元和20万元,合计为324万元。另外,我司计算利息为434289.26元,与被异议人计算利息985472.65元相差551183.39元”。为此,阿克塞县农行于1999年4月28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甘肃省农垦总公司承担上述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明:在本案一审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4日以(1999)甘经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甘肃省农垦总公司的446.79万元银行存款。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克塞县农行与石棉矿的款合同合法有效。农垦总公司为石棉矿所贷款额进行担保和连续担保的合同、函件亦有效。农垦总公司与阿克塞县农行签订的担保借款协议书、担保函件、保证借款合同及农垦总公司给阿克塞县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异议书等证据均证实,1996年8月20日三方所签289万元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借款合同是对以往石棉矿累计欠贷的重新确认,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阿塞县农行要求农垦总公司承担289万元本息的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农垦总公司为石棉矿的50万元借款,因阿克塞县农行实际发放了35万元,故农垦总公司只承担35万元的保证责任。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农垦总公司由原甘肃省农垦局改为农垦总公司后,已不在政府机关序列之中,故农垦总公司提出其不符合担保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该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农垦总公司向阿克塞县农行偿还为石棉矿担保的借款本金324万元,承担贷款期限内利息416706.35元。二、农垦总公司承担上述324万元保证贷款逾期违约金903292元(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其中,15万元、20万元、289万元,分别自1996年12月23日、1997年9月9日、1997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350元,保全费22340元,由农垦总公司负担。
农垦总公司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阿克塞县农行与石棉矿于1996年8月20日签订的关于289万元的借款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帮助石棉矿恢复生产经营、避免破产。阿克塞县农行采取欺诈方法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之名行借新还旧之实,使石棉矿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之签订了贷款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行为应认定无效。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随之无效,且农垦总公司对此没有过错,因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合同有效,阿克塞县农行在合同签订后擅自以特种转帐传票的方式将新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对此作为保证人的农垦总公司是不知情的。由于阿克塞县农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贷款义务,因而借款人当然没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保证人的担保责任理应免除;石棉矿的50万元贷款合同是一份独立、有效的合同,与本案所涉289万元贷款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混为一谈。阿克塞县农行仅履行了35万元,已构成违约。对此,应另行审理下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农垦总公司不承担289万元贷款本息的保证责任。阿克塞县农行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农垦总公司的上诉请求。
审判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自1992年至1994年石棉矿向阿塞县农行借款累计289万元。1996年8月20日,阿克塞县农行与石棉矿及农垦总公司又分别签订了289万元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贷款数额与石棉矿以往累欠的数额相同。在合同签订后,阿克塞县农行以特种转帐传票将新贷偿还了旧贷,并将注明转帐原因的特种转帐传票的银行记帐联交给了石棉矿,对此石棉矿并未表示异议。且在此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石棉矿未对阿克塞县农行不履行发放贷款义务的行为提出任何异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应认定合法有效。农垦总公司关于阿克塞县农行采取欺诈方法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之名行借新还旧之实、所签合同应认定无效的上诉主张,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阿克塞县农行与石棉矿之间常年存在借款关系,无论是以往的旧贷,抑或是1996年签订的289万元的新贷,农垦总公司作为借款人石棉矿的上级主管单位均以合同或函件的方式提供了担保。虽然阿克塞县农行未按1996年8月20日签订的合同实际发放贷款,但该笔贷款偿还了农垦总公司担保的原有等额的债务,并未加大农垦总公司的担保责任。且作为石棉矿的上级主管单位的农垦总公司应当知道石棉矿借款的实际用途,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农垦总公司以其对借新还旧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阿克塞县农行与石棉矿于1996年7月20日签订的50万元借款合同,主体合格,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虽然在合同签订后,阿克塞县农行因故仅发放了35万元贷款,但由于石棉矿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未就此提出异议,应视为石棉矿对此已经认可。对于该份借款合同,农垦总公司于1996年8月20日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的规定,农垦总公司仍应对阿克塞县农行实际发放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阿克塞县农行与石棉矿于1996年7月20日签订的50万元的借款合同虽然是一个独立的合同,但鉴于石棉矿已经破产,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零,而农垦总公司在一审期间也未对合并审理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合并审理并无不当。农垦总公司关于50万元借款合同应另案审理,阿克塞县农行存在违约事由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应予以维持;但鉴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普遍下调的实际情况,对原审判令农垦总公司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应作相应调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甘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甘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甘肃省农垦总公司支付324万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5万元、20万元、289万元,分别自1996年12月23日、1997年9月9日、1997年8月21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给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支行。
上列款项,自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保监会有关人士在北京透露,保监会将继续与税收、财政、金融等部门加强沟通协商,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的法规、规章,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等。
据悉,关于强制推行煤矿雇主责任险和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提案,也正在全力落实。
统计显示,2004年保监会共接到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等61件,目前已全部办理完毕。其中,关于制定保险资金以各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有关规定的提案建议已基本落实。这些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主要集中在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出台农业保险法,成立农业保险公司,规避农民种养殖业风险,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支持西部保险业发展,引进中外保险机构。
国际金融报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风险能力为重点,按照“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广泛覆盖、保障适度、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共保的形式,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发展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农业风险防范体系,为全县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我县农业抵御风险能力,把农业政策性保险作为一种新的惠农方式,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中。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建立保险信用体系。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在我县主要是对大豆、玉米、水稻三大作物进行投保。2009年我县三大作物投保任务为30万亩,其中:*镇0.5万亩,达连河镇2万亩,宏克力镇5万亩,愚公乡5.5万亩,团山子乡4万亩,道台桥镇4万亩,三道岗镇4万亩,江湾镇3万亩,迎兰乡2万亩。
三、工作原则
(一)自主自愿原则。在开展试点的过程中,
农户、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农业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要坚持自主自愿。
(二)市场运作原则。农业保险试点具体业务以市场运作为主,保费补贴主要发挥对农户的引导作用,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农业保险的风险。
(三)风险可控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保障投保者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政府和保险公司承担有限风险为原则,为农户提供保障。通过实行全省统筹、最高赔付总额封顶等措施控制风险。
(四)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工作采取先起步、后推广的方式,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保险范围。
四、工作内容
(一)保费补贴品种
1、种植业。按照国家财政部提出的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的要求,2009年,我县确定的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水稻、大豆三种作物。
2、养殖业。为能繁母猪和奶牛补贴保险。
(二)险种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
根据主要自然灾害特点,为降低农户保险成本,政府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霜冻及障碍性低温冷害)、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的损失。但下列七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1)国家征用或集体、个人占用耕地;
(2)行洪、蓄洪;
(3)投保户及其他人故意毁坏或经营管理不善;
(4)畜禽啃食、野生动物损毁、动力机械碾压、盗窃;
(5)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
(6)返青期前形成的损失或成熟以后形成的损失;
(7)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养殖业
(1)能繁母猪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保险责任为重大疫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篮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体坠落。
(2)奶牛18月龄至8周岁之间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内由于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保险奶牛死亡或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牛结核、炭疽等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捕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牛结核、牛焦虫、炭疽、伪狂犬、副结核、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互斗等。
下列三种原因造成能繁母猪和奶牛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2)在观察期内患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费率
1、种植业
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确保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三种作物保费均价每亩按15元计算。
保险金额分别为玉米145元/亩、水稻200元/亩、大豆120元/亩。
费率分别为玉米10.35%、水稻7.5%、大豆12.52%。
2、养殖业
(1)能繁母猪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为60元,保险费率为6%。
(2)奶牛根据品种及畜龄确定每头保险金额4000-8000元,保险费率规模养殖(30头以上)的为5%;零散养殖户为6%。
(四)保险费补贴比例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保费由中央、省财政和参保农牧民(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共同负担。
1、种植业。2009年我省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承担比例为15%,参保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比例为20%。
2、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投保人(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30%;奶牛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0%,县财政承担比例为10%,投保人(或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比例为30%。
五、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
1、成立*县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管总站,负责全县农村保险业务和基层业务培训与指导,办理县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宜。
2、筹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代办站。在全县九个乡镇设立代办站,代办站设在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负责本乡镇农村保险业务指导,办理农村保险业务的统计、汇总、报送等具体事宜。
3、签订委托合同。*县经管总站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签订保险业务委托合同。
4、召开动员大会。县政府召开全县开展农村政策性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2009年度农村政策性保险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广泛宣传。县经管总站会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舆论宣传工作,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务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7〕8号)和《关于合作开展农村保险业务的通知》(黑农联发〔2007〕1号)文件精神。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宣传开展农村政策性保险工作的意义、作用、保险产品和优惠政策,普及保险知识,通过宣传发动和引导,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
2、任务落实。各乡镇政府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抓任务分解,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主任负责抓好任务落实,切实保证完成全县参保面积指标。各乡镇要选择组织能力强的村会计为代办员,并按要求将本乡镇的任务落实表、乡镇农村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代办员名单上报县经管总站。
3、开展培训。县经管总站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织业务培训,按要求完成办公室、代办站和代办员的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培训,同时开展业务。
(三)业务办理阶段
1、信息采集工作。
2、投保签单、验标、核单、承保出单在6月末前完成。
3、成灾地块的测产、核灾、理赔工作力争在10月15日前完成。
4、自投保之日起,全面受理投保地块立案、查勘、核灾、理赔等各项工作。
(四)总结阶段
1、10月30前完成结案归档工作。
2、12月25日前全面总结保险工作。
六、工作要求
全面开展农村政策性保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为了保证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要把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大力度,搞好宣传,认真抓好落实。要依据有关法律、政策,结合实际,确保农村保险工作稳步进行。办公室、乡镇代办站、代办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办事,搞好投保、测产、核灾、理赔等各项工作,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使农村保险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因地制宜。各地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提倡整村投保、保单到户的投保方式。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同时,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它现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户投保,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此外,在选择投保对象上,要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业大户和村集体机动地倾斜。
这次会议是今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第一次专题会议,也是今年召开的农业保险最后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管理活动,对明年试点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刚才,17个试点市和两家保险经办机构汇报了本地、本单位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管理活动开展情况,交流了经验做法,总结了成效收获,反映了问题不足,谋划了明年工作,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开得很好。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今年是农业保险试点第三个年头。与前两年相比,除省政府召开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外,省农险办没有召开全省农业保险专题会议,开展的专项督查也不多。但这是不是意味着省里的工作力度减弱了,工作重心转移了?恰恰相反,经过三年的试点,在各级各相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的大力协作和共同努力下,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已经打开了工作局面,走上了正常轨道。
第一,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42号)后,省农险办牵头制定了保费补贴管理、保费资金管理、保险理赔管理、试点工作考核、鼓励开展特色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等8个配套制度和办法,形成了“1+8”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保障了试点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三年实践检验,我省农业保险政策设计和制度办法,总体来说方向是对的、质量是高的。
第二,农业保险推进机制基本建立。试点三年来,各级均成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理赔协调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更重要的是,经过三年的努力,两家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从上到下、从无到有、从点到面逐步建立健全。特别是今年乡村服务网络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确保了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有人做,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第三,农业保险工作局面已经打开。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较窄、品种较少,只有14个市和省农垦集团参加试点,而且试点地区的试点品种也不多,有的只是一、二个。经过三年的试点,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现了大跨越,不仅试点范围扩大到17个市、93个县市区,而且试点地区种养两业保险全面开展。农作物的承保面积从年的1648万亩,增加到今年近一亿亩;承保率从年的25%,提高到今年的85%。可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局面已经打开。
第四,老百姓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试点三年来,我省保险经办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25.3亿元,为3878万个(次)农户提供了526亿元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累计赔付15.8亿元,大大减轻了受灾农户的经济损失,1241.6万户(次)农户从农业保险中收益,有力地支持了农业生产恢复发展。农业保险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明显,有效地化解了近年来雨雪冰冻灾害、洪涝灾害、皖北旱灾等农业生产风险。
第五,促进了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农业保险是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的制度安排,在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的同时,也调动了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农村各类组织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推动了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
肯定我省农业保险取得的成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省试点工作走上了康庄大道,完全成功了。刚才17个试点市和两家保险经办机构在交流发言中都说到,在职责界定、承保理赔、资金管理等方面,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有些还比较突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是很正常的,不可避免的,要客观看待,敢于正视,但同时我们也要勇于面对,认真研究加以解决。三年的实践表明,造成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短期内消除这些因素还很困难,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个问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第一,农业保险是财政支农政策和社会救济政策的创新,没有可供借鉴成熟的模式和经验。现在全国很多省份都在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但由于省情不同,各省农业保险模式差异很大、各具特色。此外,新生事物不可能一开始就那么完美,本身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提高。
第二,这项工作的试点是在条件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推开的。农业保险是一项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的制度,对防灾减损起到了重要作用。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生产基地对这项政策翘首期盼。但现阶段,我省农业经营分散,集约化程度不高,再加上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导致农业保险的工作难度大、经营成本高。
第三,经办机构服务体系和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要求。乡村是农业保险工作的重心。试点之初,经办机构乡村服务网点一片空白,农业保险业务完全依赖地方政府办理,工作质量无法保证。经过三年的努力,经办机构基层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但服务网点还不健全、人员素质相对较低,还不能完全适应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第四,国家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理论指导和政策规范有待加强。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现在,试点省份各级均建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有约束力的农业保险法规、规章、制度,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规范。试点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需要在更高层级上加以政策指导,协调解决。
正是由于以上几个方面原因,不可避免地导致我们试点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怎么办?我们要敢于“朝着艰难笑着走”,要看到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是正确的、提升的空间还很大,要继续不断规范、完善、提升。
第一,要克服消极思想,进一步强化大局观念。在调研中了解到,基层有些人没有准确理解农业保险工作原则,思想认识不到位,感到这项工作压力很大,责任很大,认为农业保险是保险经办机构的事,甚至建议农业保险退出民生工程。应该说这个思想是消极的,现在这个问题看得更清楚了,不是农险办退出的问题,更不是退出民生工程的问题,而是“政府引导作用要强化、市场主体作用要突出、各部门协作配合要加强”。所以,各级农险办、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大局观念,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合力推进试点。否则,就会推诿扯皮,分散精力,影响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要克服自满意识,进一步开拓创新。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充分肯定。省委省政府几位主要负责同志都做过重要批示。可以说,这项工作已经为各级财政及农险办赢得了一些荣誉。在荣誉面前,我们要克服自满意识,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要在新的起点上,把农业保险工作发扬光大,关键是要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三,要克服厌倦情绪,进一步强化群众意识。试点三年了,特别是工作压力大、难度大,有一些厌倦情绪是正常的。但只要我们增强群众意识,树立群众观念,想到这项工作事关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我们的工作热情、工作激情就会提升。值得欣慰的是,我们不少市县分管局长都已成为农业保险专家了,如果没有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热情,对农民的感情,就不可能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就不可能有这种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我们不光要自己做到这一点,还要发动与这项工作有关的同志进一步增强群众感情,强化群众意识。
第四,要克服畏难情绪,进一步强化规范意识。在去年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题会议上,我们就认识到我省农业保险发展速度虽然很快,但质量不高,经办机构经营比较粗放,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所以,就提出了要好字当头、又好又快地推进这项工作。这既是今年开展规范管理活动的出发点,也是指导我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理念。农业保险发展不光要快,而且要好,要又好又快、规范发展。
二、扎实推进,全省农业保险规范管理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总结一年来的全省农业保险规范管理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领导重视、目标明确。针对试点以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省财政厅及农险办进行了专门研究,提出了开展规范管理活动的意见;省政府组织召开了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常务副省长赵树丛亲自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对“规范政策操作、抓好政策落实、提升工作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陈先森厅长也要求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机制,扎实开展规范管理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试点市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推动当地规范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各市农险办负责同志认识到位,抓紧抓实。
组织周密、协调推进。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管理活动的通知》(财金[]248号),对活动范围、时间作出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省农险办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积极推进规范管理活动。各地、各保险经办机构也高度重视农业保险规范管理活动,制定实施方案,编排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统筹安排推进。、、、望江等地成立了规范管理活动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审定方案,检查落实;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经常深入基层,靠前指导,促进活动有序开展。
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这次规范管理活动,我们紧密联系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际,把“三个规范”(即规范职责分工、规范展业承保、规范保险理赔)作为活动的主题,不仅符合建立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的要求,保证了活动方向正确,又解决了影响和制约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活动内容虽然只有三个方面,但每个方面都涉及农业保险操作多个关键环节,内容十分丰富。
真抓实干、求真务实。在这次规范管理活动中,各级、各保险机构针对试点工作薄弱环节,梳理问题,分析成因,拟订措施,逐一整改,务求实效。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办法,摸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在制度上,我们在深入调研、多方论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代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以省政府办公厅办[]31号文件印发。《指导意见》是自[]42号文件后,我省出台的又一个农业保险纲领性文件,保障了规范管理活动扎实有序开展。巢湖、阜阳等市还联系实际,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
在各级各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管理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体现在:
一是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在这次规范管理活动期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办[]31号),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基层农业保险操作制度。各地、各保险经办机构也把制度建设作为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加强制度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和修订完善了一批适应试点工作要求的制度、办法和措施。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初步形成。通过这次规范管理活动,基本理顺了地方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的关系,明确了双方在农业保险工作的职责定位,探索形成了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基本确立了我省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模式,保险经办机构自主展业能力显著增强。首先,进一步明晰了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分工。根据农业保险工作要求,明确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引导、支持以及必要的组织推动;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政府必要的组织推动和农业保险政策引导下,承担农业保险经办业务,做好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定损、赔款支付等各项具体工作。其次,基本建立了覆盖乡村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通过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的共同努力,保险经办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全面建立,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和村级服务点从无到有、由点及面,快速发展,基本形成了覆盖乡村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据统计,截至11月底,全省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已建成879个、在建145个,设立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12021个,签定协议、聘用乡村协保员10845人。第三,进一步规范了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质量要求。通过开展规范管理活动,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简化了保险操作手续,优化了业务操作流程,细化了工作质量要求,使保险操作更加简便易行,便于各方监督,大大减少了推委扯皮现象发生,提高了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效率,农业保险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
三是人员素质工作作风普遍提高。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是做好这次规范管理活动的重要前提。通过这次规范管理活动,各级各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加深了农业保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广大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在学习中领悟,在工作中感悟,自身素质有了新的提高。在这次规范管理活动中,我们一开始就把做好承保、理赔每个细节作为活动的“刚性”指标来抓,在保障这次活动稳步推进的同时,也使广大从业人员养成严谨、细致、勤奋、务实的良好习惯,工作作风有了新的提高。大家普遍反映,这次活动抓得好、抓得准,抓得及时;深深感受到这次活动真抓真管用,实抓见实效。
四是农业保险工作质量显著提高。通过这次规范管理活动,我省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经营,逐步实现由粗放向精细的转变。在承保方面,做到“见费出单”,并向投保人开具合规票据;对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户经济合作组织,实行直接投保;对一般农户,以行政村为单位,先公示、后出单,并附分户清单;保险单证落实到被保险人,载明规定信息。在理赔方面,接报案管理更加规范;查勘定损手续更加合规;理赔结果公示基本普及;赔款支付大多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五是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通过这次规范管理活动,各方职责更加清晰,服务网络不断健全,服务质量显著提高。我省农业保险工作赢得越来越多农户的认可和拥护,推动了农业保险覆盖面再创历史新高。除能繁母猪保险因技术性问题,导致承保数量略有下降外,其他险种承保数量均较上年大幅增加。截至月中旬,全省承保农作物9317万亩,预计全年承保规模将突破1亿亩,农作物承保率将达到85%以上。可以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又迈上了新台阶。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我们各级各部门、两家保险经办机构对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积极响应,坚决落实。成绩来之不易,非常难能可贵。这次规范管理活动的最大成效在于,在推进理顺职责关系、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规范意识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使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水平上了新台阶。
三、再接再厉,推动建立农业保险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明年是“十二五”开局年。我们将根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吸收大家好的意见和建议,深入研究,认真谋划,形成工作要点下发。这里,先通报明年及下一阶段农业保险工作思路和初步打算。
一要继续加强政策学习,在进一步把握政策、提升工作能力上下工夫。农业保险政策性强,业务要求高,要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科学化主要体现在制度设计上,精细化是体现在制度执行力上。如果对这些制度政策不熟悉、不掌握,操作就不可能做到规范化、精细化。各级农险办主任工作钻研深入,政策理论熟悉,为我们树立了榜样。各级各相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从业人员,要进一步加大学习、培训力度,认真学习保险理论、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理论素养;深入学习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特别是“1+8”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准确把握政策要领,领会精神实质,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二要继续贯彻《指导意见》,在进一步理顺关系、健全工作机制上下工夫。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办[]31号)。《指导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工作原则,以理清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职责为切入点,以加强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为抓手,以“四统一、一保障”(即统一职责分工、统一网点设置、统一代办业务、统一操作流程、保障工作经费)为主要内容,以合理的组织方式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起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着力强化政策执行力和业务规范性,促进我省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质量全面提升。《指导意见》明确了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为从根本上破解我省农业保险操作难题,提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路径。今年以来,我省在理顺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关系、建立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各地推进不平衡,个别地方尚未执行,已经执行的也不够到位。一些地方挂牌设立的农业保险服务站点不规范,人员配备未落实。各地、各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协作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在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关系,健全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上取得新突破。
三要继续抓好规范管理,在改进服务、提高工作质量上下工夫。规范管理工作是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必须长抓不懈。明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各级、各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管理活动的通知》(财金[]248号)要求,深入推进规范管理活动,把规范管理贯穿于农业保险工作各个环节,落实到“让政府放心,使农户满意”的标准上来,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展业承保、保险理赔等方面,深入推进农业保险规范管理工作,确保规范管理活动取得新成效。要变被动为主动,发挥主观能动性,联系实际,勇于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狠抓任务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继续将规范管理作为试点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考评抓规范,以考评促发展;要开展农业保险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投保自愿原则、强制农民投保行为,严厉打击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要加强政策调研,在进一步完善政策、提升政策制定水平上下功夫。按照“两个尽可能”要求,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在保险操作层面,要进一步规范展业承保,优化理赔流程,狠抓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在保险政策层面,对农业保险费率、保障水平、资金监管、理赔政策进行系统调整,从制度安排上维护好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提高应对局部乃至较大自然灾害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养殖业保险管理,根据变化了形势,适时调整养殖业保险相关政策措施。
摘要:农业政策性保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之一。作为全国惟一种植业保险的试点地区,江苏省淮安市按照“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模式,创新思路,积极探索,成功开办低保额、低保障初始成本保险,在解决农民灾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防止农民因灾致贫、返贫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农业政策性保险;淮安模式;农村金融改革;财政补贴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6-0059-03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农业政策性保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之一。作为全国惟一种植业保险的试点地区,江苏省淮安市按照“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模式,本着“丰年积累、平年结余、大灾调剂、稳步发展”的原则,创新思路,积极探索,成功开办低保额、低保障初始成本保险,在解决农民灾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防止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淮安模式”值得研究与借鉴。
一、试点缘起
淮安是一代伟人的故乡。淮安市地处江苏省北部中心地域,淮河下游,是农业灾害多发地区。据气象资料,2003年6月23日至7月22日淮安市连续累计700毫米的历史罕见降水,使得全市2.67万公顷水稻绝收,农业生产损失惨重,仅市财政就拨付3200万元救灾款。饱受灾害之苦的淮安农民,强烈渴求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人保财险淮安支公司对3个县3个村84家农户所作的一项调研表明,79.8%的农户对保险有比较强烈的需求,其中大部分农户能够承担每年20元至40元的保费;接受调查的乡镇干部中大部分对农业保险持有积极的态度,并愿意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宣传工作。在此背景下,2004年11月,淮安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采取“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模式,积极引导农民参与保险。全新的机制保证了农业保险的顺利推开,得到农民的欢迎,广大农户也从中受益匪浅。试点当年,淮安市10个试点乡镇承保三麦20.7万亩,承保面达83%,收取保费117.8万元,兑付三麦赔偿金18.12万元,受益农户898户;承保水稻面积19.7万亩,投保率为79%,收取保费118万元,支付水稻赔偿金134万元,受益农户6000多户;淡水养鱼投保面积975亩,收取保费3.9万元,支付赔偿金3.5万元。
二、淮安模式
2005年8月份,淮安市出台了《淮安市政府关于加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农业政策性保险开始在淮安“试水”。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淮安模式”,也叫“联办共保”模式,或者称之为“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模式。其核心内容包括:
(一)试点思路。通过政府搭建平台,采取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模式,积极引导农民与保险,探索农业保险保障的新途径,为面上推广积累经验。
(二)试点范围。全市选择10个乡镇开展试点工作,即:金湖县的塔集镇,洪泽县的岔河镇,盱眙县的黄花塘镇、淮河镇,涟水县的大东镇、东胡集镇,楚州区的溪河镇、南闸镇,淮阴区的老张集乡、赵集镇。
(三)试点险种。试点阶段,开办关系农民生产生活的水稻、三麦、养鱼初始成本保险和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开办其他种养业险种。农民对试点险种,可自愿选择一项或多项进行承保,不得强制参保。
(四)保理标准。根据低保额、低保障、低收费的原则,每亩水稻、三麦的参保保费分5元和10元两档,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绝收或改种的,参保农民可以得到每亩100元和200元的保险赔偿;每亩鱼塘的投保费用为40元,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的损失,最高可获得每亩400元的保险赔偿。
(五)政府补贴。试点阶段,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市、县(区)财政对农民投保的水稻、三麦、养鱼等保险项目,给予保费补贴,市级财政补贴30%,县(区)级财政补贴20%。
(六)基金管理。建立市、县(区)两级农业保险基金,当年实收的农业保险保费及利息、历年经营的结余资金纳入基金专户存储,其中70%留县(区)级,30%由市级统筹。中华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在市商业银行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使用农业保险基金参与股票买卖、期货交易和各种借贷、担保活动。市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加强对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财政、审计、保险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七)灾损理赔。建立科学的核损、核赔制度,实施阳光操作。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由中华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牵头,组织农业技术人员组成理赔定损小组,对受灾情况进行查勘定损,统一标准,公开程序,张榜公布,力求准确。因灾理赔所需资金,从市、县(区)农业保险基金中按3∶7比例列支,由中华保险公司直接兑付给参保农户。因遭遇大灾,当年农业保险收不抵支,且历年积累农业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不足部分由中华保险公司与市政府按3∶7比例承担。
(八)规范管理。农业保险试点的业务、理赔、财务和基金管理工作,全权委托中华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办理。淮安市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专门研究制订了《淮安市农业保险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淮安市农业保险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淮安市农民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务管理办法(试行)》。
三、淮安经验
(一)政府组织推动是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前提条件。农业是高风险的产业,自然灾害往往给农业、农村、农民造成巨大损失,而个体农民自身抗灾能力极其有限,对于农民的损失以往主要靠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救济这两种办法来解决。然而,政府资金有限,社会救济渠道不确定,二者总是“救急救不了穷”,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农业保险则是化解农业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低收益的特点,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都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农民由于收入低,大多数人缺乏为其农产品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让他们自愿购买农业保险难度很大。因此,淮安市农业政策性保险从制度设计到方案实施都是在政府组织下开展的,宣传发动、保费收取、损失界定、理赔兑付都离不开乡镇政府,农业保险主要工作都是由乡镇农经部门协助办理的。
(二)财政给予补贴是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重要保障。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低收益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单一依靠市场机制的配置会造成市场的失灵。我国农业保险20多年的实践证明,纯商业化经营的路是走不通的,这就客观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对农业保险这个准公共性产品给予财政补贴。除对农户的保费补贴外,还要对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费用给予补贴,另外在税收、贷款利率、再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淮安市在试办农业政策性保险过程中,对小麦、水稻、养鱼保险费用,市、县财政给予50%的补贴,发生大灾后,历年积累的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市财政在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超赔补贴,负责兜底,承担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主要风险。同时建立农业风险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农业防灾理赔。
(三)实行“三低”是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基本原则。“三低”即低保险、低保费、低保障。由于种植业因灾受损经常发生,有时损失还较为严重,如果将各种自然灾害损失都纳入保险范围全部给予补偿,收取保费高,农民不愿意也无能力接受,因此淮安市试行的种植业保险是有限责任。在确定投保金额时,淮安市农业保险吸取了专业保险公司保产量损失按比例赔付的失败教训,开办的险种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这样既帮助农民抵御农业风险,防止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又解决了农民和地方财政经济承受能力问题,将政府灾后补助资金前移为灾前保险费补贴。
(四)管理模式创新是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不竭动力。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有以下模式:一是政策性公司经营模式,即地方出资设立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二是商业性保险公司代办模式,通过保险公司、农业金融机构或两者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的代办业务。三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分析上述几种模式,有的要新成立专门的机构,经营成本较高;有的属代办性质,容易忽视维护国家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有的是纯商业化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难以推开。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及市情,淮安市采取“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由地方政府与中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包括财政补贴、以险养险等政策,鼓励、扶持中华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四、试点困局
在总结和借鉴淮安经验的同时,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中的问题也应引起重视,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扩容“困局”。一是农业保险由试点走向推广之困。虽然2006年淮安农业保险试点范围从2005年的10个试点乡(镇)扩大到16个,但这也仅仅占到全市乡镇的12.5%,仍有87.5%的乡镇农民不能享受农业保险带来的好处。二是农业保险由低档走向升档之困。淮安市在试点过程中,将原来保险档由5元、10元两档扩大增加了15元/档,但一些农民希望进一步增加保险档次的愿望还是难以实现。三是保险责任由单一走向扩大之困。农业保险在淮安10个乡镇铺开后,投保农民受灾后拿到补偿,尝到甜头,纷纷要求增加保险品种。目前三麦险种增加了暴雨、洪涝、冻害、火灾、纹枯病、白粉病;水稻保险责任增加了火灾。但养蚕险、鱼蟹险等一些新的险种仍有比较大的需求,怎么扩大这些险种是一个问题。
(二)资金“困局”。淮安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扩容“困局”表面在于推广上,“根子”却在“资金”来源上。首先,保险基金配套难。保险种类增加后,农民的保险资金增加,扩大了保险基金规模。但是,按照政府补贴有关规定,市、县(区)财政的保费补贴也要相应增加,财政补贴资金压力相对较大,难以到位。淮安市小麦、稻谷播种面积一般在300万亩左右,按照平均每亩10元保费计算,可归积保费3000万元,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30%和20%补贴,应分别补贴900万元和600万元,这对于以农业为主的市县两级财政来说压力还是非常大的。其次,保险过程费用难。由于农民居住分散,勘查、收保费、理赔等工作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基层乡镇财政和村级集体经济十分困难,农业保险工作的办公经费无法解决,经办人员报酬没有着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全面推开。再次,风险兜底把握难。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风险是巨大的,单靠保险来兜底风险,风险同样巨大。
(三)理赔“困局”。首先是理赔政策标准不够合理。调查发现,有关农业保险理赔政策标准制定的不够合理,使得保理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如在三麦冻害理赔过程中,依据淮安市农业保险办法有关规定,三麦冻害损失程度达90%以上才可以得到赔偿。问题是90%的标准如何确定?显然,受灾程度几乎达到“绝收”程度才给予赔偿,其规定不符合农村实情。其次是理赔程序繁琐。在农业保险试点实践中,农民群众反映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投保容易,赔偿困难”。由于程序和环节较多,农民受损后不能及时得到赔偿。
五、对策建议
(一)积极推进,不断扩容。从目前来看,“淮安模式”是成功的,应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容”。一是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广进程;二是不断增加保险种类,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将养蚕、鱼蟹、家禽、家畜列为保险种类;三是扩大保险在责任范围,针对淮安暴雨、洪涝、干旱、寒潮、霜冻、连阴雨、冰雹、龙卷风等灾害特点,设置保险在责任。
(二)立足实际,改变险种。首先,将农业成本保险改为农业产值保险。例如三麦每亩产量700市斤,每市斤价格0.7元,每亩产值490元(产量和价格可按三年平均数计算,也可估价测算),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费按5%计算,每亩20元,每亩绝对免赔额为20%或100元。如果农户不足额投保,按照损失程度减去绝对免赔额,然后按比例赔付,这样农户容易接受,也便于操作。其次,将养殖成本保险改为养殖产值保险。调查显示,精养鱼的鱼种加饲料,按养鱼品种不同,养鱼成本在1000-3000元之间。如某个品种的精养鱼塘产值3000元,按10%计算保费300元,如果出险可按实际损失程度,按投保比例赔付。
【关键词】福建省 政策性农业保险 发展问题 研究
一、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
试点工作开展五年来,年均承保3057万亩森林、185万亩水稻、670万间农房、6.5万名渔工、4971艘渔船和48.17万头能繁母猪,其中:森林火灾、农村住房保险的参保率均为100%,渔工责任、渔船安全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85%和91.2%,水稻种植、能繁母猪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45.58%和69.91%;六个险种的简单赔付率达到74.5%,
二、制约的因素
(一)农户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不少农户存在“靠天吃饭”和“凭运气生产”的传统观念,认为“投保后若无灾损,则在经济上吃了亏”,怀有“很久未发生灾害,现在不一定会发生;去年发生的灾害,今年不一定会发生”的侥幸心理,因而主动参保的意愿不强,造成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保障水平低,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生产需求
第一,承保品种较少。目前,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对象只限于森林火灾、水稻种植、农村住房、渔工责任、渔船安全、能繁母猪六个险种,而具有地方特色的水产养殖及茶叶、水果、花卉种植等优势产业却未列入保险范围,农户期盼增加承保险种的呼声强烈。第二,责任范围较窄。森林火灾保险,仅限定为“火灾”,而因雨雪冰冻受灾的林木无法投保;渔船安全保险,仅限定为“60匹马力以上‘三证齐全’渔业船舶的全损险”,而渔民要求扩大为一切险,并将渔业辅助船也列入保险范围。第三,赔付标准较低。据统计,每亩水稻的种植投入在300—400元之间(其中:化肥120元/亩,农药120元/亩,种子60元/亩),而每亩200元的保额不足以弥补付出的直接物化成本,农户在遭受损失时只能“望险兴叹”。
(三)勘灾定损难,不能适应农业保险的业务拓展
一方面,灾害损失难以确定。农业是自然再生产的产业,参保对象品种搭配多、分布范围广、生产季节散、核保限制严,因而一旦发生灾情,通过抽查或估算又不能客观反映受灾的范围和程度,不像其他险种那样容易定损。另一方面,专业人才十分匮乏。农业生产的空间分散性、时间季节性和定损复杂性,要求从事农业保险理赔人员同时掌握娴熟的保险营销知识和广泛的农业科技知识。
(四)专项法律规章的缺失,影响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
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条例提供法律支撑,《保险法》和《农业法》均未对农业保险作出明确的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主要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模式、业务范围、管理机制、费率厘定、赔付标准以及优惠政策等诸多问题的法律真空,这是农业保险发展陷入困境最根本的制度原因。
三、改进的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的制度体系
1.健全农业保险业务规范制度
修订《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业务经营规范》和《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规程》,严格宣传发动、组织投保、承保受理、核保处理、收取保费、签发保单的承保流程以及理赔报案、现场勘查、立案处理、核定损失、理算核赔、张榜公布、结案处理、支付赔款的理赔流程,防范虚假承保理赔行为的发生,保证农业保险赔款及时、足额支付到户,不断提升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的服务水平。
2.健全农业保险运行保障制度
制定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农业保险信息上报制度和农业保险稽核审计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补贴标准、操作程序及信息报送、专项审计、监督检查等事项,实现农业保险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逐步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营造农业保险的组织架构
1.推进政府部门组织体系建设
建立省、市、县级政府农业保险常设管理机构,规范机构职能、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明确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的职责,确保农业保险持续健康的运行。
2.推进保险公司运营机构建设
一方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部门,配备足额既懂农业生产、又懂保险知识的业务人员,确保农业保险服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社会组织资源,建立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和协保员队伍,给予基层保险服务机构一定的经办费用补贴。
(三)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1.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统颁条款
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考虑农户风险防范需求、灾害变化特点、农产品市场价格和生产成本变化等因素,修订统颁条款的保险险种、保险对象、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以及保险金额等内容,细化保险期限的设定,切实提高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能力。
2.稳步增加农业保险险种项目
立足福建的省域特点,探索水产养殖和茶叶、水果、花卉种植保险及农机具、农产品成本价格、区域产量以及气象指数保险等险种,开发适合农村的商业性农业保险险种,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与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补贴险种与非补贴险种的有效结合,努力为全省“三农”发展提供有效全面的风险保障服务。
参考文献
[1]张友祥.区域农业保险形成机理及发展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黄英君.机制、创新与规范——中国农业保险机制设计与发展创新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关键词:农业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委托模型;激励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01
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中始终处于高层支配的地位,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被支配的对象,同时承担辅助保证农业保险顺利展开等职能。换句话来说,农业保险是遵循政府通过相关政策的发放展现的宏观调控,委任商业保险公司为,是让它来处理具体保险事务的。禁锢于现存的依存关系,为帮助身为“”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委托人”政府获得最大化的收益,使抽象的经济学理论关系具象化,本人引入委托模型对研究问题进行拟合。
一、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委托―模型
1.模型假设
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目标分歧和利益冲突。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均视为理性经济人,且商业保险公司是否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不收政府的影响。遵照 “委托人―”的关系模式。政府作为“委托人”关注在于农业保险业务带给政府的效用,而“”商业保险公司的目标价值在于开展业务获取的公司效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规模程度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相对卖力度呈现严格正相关,且商业保险公司工作越卖力,业务规模越庞大的同时,政府收货的总效用越多。
2.模型建立
为方便使用委托模型,在模型的构建过程中可令政府为委托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人。在此条件之下:
令a表示人工作的相对卖力度,A为具有可行性的行为集合,a∈A;
令η 表示无农业灾害的可能性(用百分比表示),它的改变与政府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均毫无关系,并令η只能在Q内变化,且在Q上η的分布符合g(h);
令函数c(a)表示人业务开展的成本消耗,且随着a的增加而增加,随着a的减少而减少;
令π(a, h)函数表示委托人的收益,由假设可得它是 a 的递增凹函数,也是 η 的严格增函数。
委托人根据π设定调控制度s(π),则委托人希望获得的效益用函数表示为 v[π - s(π)],人希望获得的效益用函数表示为u[s(π)]-c(a).( v' >0,v″ 0, c″ >0) 即人与委托人均不对风险表示期待,由此,人和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可表示为:
委托人任用人的开展工作的根本追求是自身尽可能多地获取期望效用,但这并不为委托人个人的意志所支配,相反将遭受到人参与以及激励方面的限制,参照假设以及对于实际状况的分析,人参与的限制条件可表示为:
同样的,人的激励相容限制条件可表示为:
以上四式共同组成了立足于委托模型,拟合构造而成的在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博弈模型框架,系后来构建激励建议的根基。
二、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激励建议
根据以上得出的模型基本框架分析运算可以得到,人,也就是商业保险公司为获取最大化地效用,只能致力于拓展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并且由于最有激励意义的调控方案也就是努力降低人的工作消耗c(a)。综上所述,可设计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建议如下:
1.高层监管部门应当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津贴援助
经过模型框架的分析,减少 c(a)是改善的有效举措。然而,投入成本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业务规模的大小。为了保证农业保险业务展开规模与政府收获的总效用,只有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津贴援助。至于援助津贴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我国至今尚无向任何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直接给予津贴,没有此方面的参考经验。故可参考在经济援助方面政策健全的发达国家比如德国、英国的做法。同时,为适应实际,援助津贴的多少也应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规模大小灵活变化,为展开业务规模相对较大的商业保险公司提高相对较多的资助。
2.降低在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应缴税款
为了进一步降低在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的消耗及支出,考虑到商业保险公司在从事保险业务过程中取得的保险费收入为计税营业额,并且除此之外,商业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还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诸多税款。为减少c(a),同时保证行业的规范性,可在收缴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商业保险公司营业税时,特许其预留部分保险费收入作为激励基金,仅需缴纳剩余收入对应的营业税款即可。
3.规范建设农业保险相关标准及制度
为进一步实现对于农业保险行业切实可行的宏观调控,充分帮助商业保险公司减少c(a)的投入消耗,为企业注入活力,我国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当下国民生活情况、市场经济特征,制定符合国情特点的农业保险收费标准、商业保险公司津贴援助细则等等,充分调动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事业的热情,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和利润产出。同时,在保险数据的搜集和管理方面,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优化行业的信息收集标准,努力提升农业保险行业的规范程度,并主动采取措施,力求扫清行业发展的一切阻碍,保障行业始终健康、蓬勃、发展。
三、总结
为顺应我国目前的国情特点,农业保险模式坚持贯彻“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的指导方针。然而,虽然政府为了业务的展开提供了大量的经济支持以及政策援助,过度依靠政府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会形成“高支出,低收益”的局势。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上有着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大量实践经验。因此,充分激励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度,积极促进他们努力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具有极高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赵红.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激励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4,36:13116-13118.
[2]王彤.巨灾保险机制的国际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J].开放导报,2011,01:109-112.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3]田芸·林业保险浅析[J]·林业经济问题, 1996(2): 51-55·
【关键词】自然灾害 农业保险 借鉴 政策建议
一、我国农险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业保持了较快的发展。1982-2008年,总保费增长了680倍,年均增长30%;财险保费增长了194位,年均增长12.3%;除2004-2008年外,农险保费基本原地踏步,占财险的比重基本不足2%。而农险的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加上20%的管理费用,农险基本处于亏损状态。这种窘境还可从以下数据得到证实:保险深度,即保费占GDP的比重;保险密度,即人均保费。按农林牧渔产值和农村人口为衡量标准,我国多数年份农险保险深度低于0.05%;保险密度基本小于1元。因此,无论从农险保费额,还是从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来看,农险都落后于整个保险业的发展,导致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较低,对农民生产生活的保障程度近乎为零。
二、我国农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1、政府方面
一是补贴明显不足。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正式承诺给农险补贴,除免交营业税外,其他与商业险一样。二是监管成本高,有效性差。保监会对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实施基本相同的监管规则,致使一些扶持农险的政策难以落实。三是经营管理的机构不健全。从中央来看,并未设置独立的政策性农险机构,只是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设立农险部,部分省级人民保险公司有农险处,有的只在财险处指定专人负责;在县级人保公司,绝大多数没有专门经办农险的机构。保险公司的机构设置与发展要求是极不适应的。四是政府以直接提供救助为主,但救济款很难真正落实到灾民手中,致使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不利于调动企业、农户的积极性。五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政策性农险的启动经费巨大,短期内难筹措,短期内也无明显成效,与地方政府快速发展经济、迅速提高政绩的愿望相悖。
2、农民方面
一是农民的低收入难以支付相对较高的保费。经验表明,农作物保险的费率一般在2%-15%之间,比家财险、企财险的损失率高出十几倍至几十倍,而农险需求方是收入较低的农民。其人均纯收入只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增幅又更小,严重制约其投保能力。二是农户小规模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险的经济保障功能。我国实行,生产以家庭为主,拥有的田地较少,规模上根本无法同外国的大农场相比。尽管非系统性风险得到充分分散,但信息不对称却更加严重,这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展业、承保、定损、理赔难度,使供给减少。由于商品率很低,农业收入成了部分农民的副业,不打算靠农业脱贫致富,当然就更不需要保险了。三是农民的“声音”太小,农险法迟迟没出台。虽然我国农业人口占一半多,但在GDP中的比重已下降到10%左右,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很小,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时代已经结束。虽然农民人大代表数量不少,但理论水平有限、说服力不强,“声音”太小。关心农业的专家学者不少,但由于分区选举的原因又很难当上人大代表,使我国的农险法一直未出台,甚至没有全国性的农险条例。
3、保险公司方面
保险公司从1996年开始向商业化转型,国家不再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险进行补贴。农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风险集中,综合赔付率较高,形成了“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的现象,使一些保险公司望而生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险业务基本处于亏损状态。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农险的扶持力度,保费才逐步有大幅上升,公司数量也逐渐增加。说明政府的支持对农险的发展
具有明显的正效应。
三、世界各国农险模式的基本特征
纵观美国、西欧、日本、发展中国家等世界各国农险模式,总结出一些基本特征。
1、具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农险作为农业发展的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障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2、建立政策性农险机构
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险的支持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设立农业部和省级农作物保险局;在法国设立的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日本设立的农民共济会,美国设立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都是政策性农险机构。它们或者指导农险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或者为农险提供再保险服务。
3、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菲律宾1978年颁布的《农作物保险法》明文规定,对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农民必须投保农险。虽然美国、加拿大不强制,但《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日本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
4、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
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2000年的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其中,巨灾保险全额补贴,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加拿大政府从1959年开始在全国实施由政府组织的农作物保险。《农作物保险法》规定,农民只支付保费的50%,不负担任何行政业务支出,保费其余部分由政府和农险集团承担。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
5、基本都有行政保护
从世界各国来看,建立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险制度,对于农险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必须实行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的模式。当然,在发展农险的过程中,同样需要重视效率和效用,简单地强调行政保护只能挫伤其他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最终制约和阻碍农险功能的发挥。
6、政府对农险提供再保险支持
农险的保险人,把千万家农户转嫁来的风险责任集于一身,按大数法则和经营规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在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显得尤为重要。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邦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
7、以收支平衡为主要经营目标
在农户收入具有局限性的情况下农险不可能以赢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经济效益退居次要。当然,不能仅仅考虑社会效益而完全忽略了经济效益,否则,农险将会背负更多的包袱,难以为继。这样既可以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保障农险的健康持续发展。
8、根据国情选择模式
国外农险组织形式有政府组织、合作组织、私营公司、公私合营股份公司等,但农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险市场的垄断性或低竞争性。纵观世界各国农险发展模式,农险经营主体实行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即便是同一种模式,在各个国家又有所侧重,不完全相同。
四、完善我国农险制度的思考
1、指导原则
循序渐进、基本保障的原则,坚持政策扶持、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统一政策下的多种模式并存原则。
2、关于立法
就目前国内各个省、区、市开展的多种农险试点来看,各个地方之间差异很大,很难形成统一的农险制度。建议先由试点地区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和农险公司根据辖区内经营模式,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根据试点情况,国务院制定农险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险法。
3、关于财政补贴
从国际看,凡是搞得好的国家,政府对农险都给予多方支持。相比,由于没有财政政策支持,我国农险保险责任和保障程度得不到扩大和提高。因此,在坚持“国家财政扶持、商业化运营、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有尽量大范围的风险分散机制,有严格的市场监督和完善法律保障”的农险发展方针下,财政补贴的优先顺序遵循“先粮食作物、后经济作物;先种植业、后养殖业;先粮食主产区、后全国推广”的基本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