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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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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

第1篇:国有企业改制范文

一、国有企业改制现状分析

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了有关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逐步的开始建立起以产权关系明晰为第一要务的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许多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和努力,通过灵活多变、切实有效的不同改制形式,在一定程度完成了国有经济的产权关系明晰,转变了以往政企合一的传统经营体制,让国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重获了活动和能量。但是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推进,蕴含在国有企业中的一些更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的暴露出来。给国有企业进一步的发展造成了阻碍。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成效

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质其实是一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外在体现。自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国做出伟大的“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得到新的发展和完善,中国逐步建设成了能在国际社会上占据一席之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国有企业的改制之路也自此正式的拉开了序幕。在国有企业改制之前,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的占比很高,在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模糊的同时,还存在较多的重复性建设多、分散性经营的问题,尤其是国有企业中的中小型企业,因为数量较多、经营不善、缺乏管理,成为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老大难”问题。

国有企业的改制也依据这些现有的问题,开始了试点先行、先易后难的体制改革尝试。国有企业的改制有两个重要的改革核心:一个是经营权,一个是所有权。这是为了让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明晰,接受更多市场检验的改革形式。首先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放开。让更多的企业可以来进行国有企业的经营项目,给予国有企业以外在的竞争压力。其次是企业所有权的重组。通过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企业兼并重组的形式来完成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经过长时间的改制工作以后,我国的国有企业整体获得了新的发展,大部分企业实现了产权的多元化调整,转变了以往的经营机制,企业的效益和员工的福利也得到了大幅提升,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得到相应的增强。同时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政企合一的经营模式转变成了政企分开的经营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企改革的透明度,让国家资源能够得到更好的优化配置。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弊端

在国有企业改制取得成绩、收获成效的同时,存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深层次问题也不断的突显。首先,因为国有企业改制的特点是经营权的放开和所有权的重组,所以一些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存在对改制目标理解的偏差,它们片面的以为国有体制的改革是一种“国退民进”的全面颠覆式的改革形式,盲目的提倡让“国有经济从一切存在市场竞争性的领域中退出”的具有情绪煽动性的口号,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人为的放在相互对立的位置上,不利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部分地区在进行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不考虑地方发展的实际,改制的手段简单粗暴,采用下达指示、分配任务、限定时间、催赶进度的不良方式来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执行,让一些国有企业的改制缺少质量的保障,因为减弱了国有企业改制的成效。再次,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中相关的监管程序落实不到,造成一些国有资源的无形流失,国有企业员工权益受损,人为牟利现象的频发。

二、国有企业改制对策研究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最容易发生的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而国有企业改制有必须是要完成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和有效运营的,因此只有解决好国有资产的流转问题,才能切实的做好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接下来,笔者将从以下几个不同角度,展开对国有企业改制对策的探讨。

(一)产权主体角度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来说,明确不同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可行使权力的范围是其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第一步,这种职权范围既包括产权主体的财产范围,如一些可以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经济账目、企业实际资产等,也包括产权主体的管理权限,如一些无形的管理权力,企业内部的支配权或决策权等。通过制定专门产权界定小组依照有关的法律程序来对即将改制的国有企业进行一个全面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同时由专门产权界定小组出具的资产清查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要及时主动的提供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受国有资产部门对报告的核查、确认及备案。同时国有企业需要加强对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程序的监督和把控,通过减少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阶段的人为因素的破坏,来保证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让整个评估流程做到客观、公平、公开、透明,防止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

(二)产权登记角度

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后的产权登记之前,要进行一个改制方案的确认。改制方案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按照国有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进行改制方案的确认,充分体现出国有企业改制主体人的意愿和想法,不能够存在不自愿情形和不平等条约的存在,保证档案条款的有效性,对于带可撤销事由的条款,要做一个特殊的处理。比如当国有企业的改制合同中存在可撤销事由时,改制的效力将完全的取决于具有撤销权的主体是否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同时设计国家重大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确认时,除了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外,还需要经由审批机关审批方案的有效性。改制方案落实后,相关的国有企业还要去国家的管理机关进行一个产权登记的工作,只有通过国家资产管理的审核登记,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改制行为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益。

(三)财务处理角度

在国有企业改制行为有效落实以后,相关的国有企业还需要进行后续的国有企业改制的财务处理工作。首先,国有企业要对以往的旧账进行一个冻结和清理。对国有企业原有的资产进行一个全面的核查和评估,对国有企业对外的债权债务进行一个抵消和处理,然后进行资产的划拨和手续的过户。其次,资产投入企业也需要对自己的投入资金进行一个评估和核算,明确自己对国有企业的投入资本,以确认自己的投资股份。再次,改制后的国有企业要重视企业员工的个人权益,在保证员工权益不受损害的基础上,去进行新的国有企业管理的整改,帮助企业员工适应新的企业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培训和升职机制。通过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养,来提高企业的经营活力,让国有企业的发展焕发新的光彩。

第2篇:国有企业改制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职工;弱者救助

[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8-0055-02

1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的依存度日益加深,民族经济的核心竞争力成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平稳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然而投融资功能不健全的国有企业只能诉诸政府投融资行为对其强制替代来解决财务问题,这最终导致银行信贷资金经由财政流向国有企业,形成倒逼的贷款;而国有企业因为财务软约束,而形成对银行的不良负债。这种倒逼机制对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企业运行的高效性都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国有企业的改制不得不被提到日程上来。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登陆中国,对中国经济版图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写,也多多少少改变了国内产业发展和企业重组的进程。这就更要求我国的国有企业抢回这场博弈的主动权,尽快完成改制,减少企业负债,改善产业结构,从而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力、影响力、控制力。

2国有企业改制的必要性

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长期融合,最后在国有经济中以毒瘤的形式终于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些缺陷可以归纳为四点,分别是人身依附、效率低下、产权模糊和缺乏创新意识。人身依附是指国有企业职工自进入国企后,其生老病死的责任都由国家承担。在特定的一段历史时期里,这种制度被视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国家对员工继续承担这样的责任一方面会造成国家财力上的空虚和职工效率的低下,另一方面也阻碍了生产要素自由配置和优化。再来说效率低下。国有企业曾被普遍认为能够提供充分的福利保障并解决了终身就业问题。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国有企业已演变为谋求“非常福利”的自我服务型组织。这种组织的性质自然决定了它很难产生市场取向的效率意识并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竞争机制。而产权模糊是指“公地的悲剧”在国有企业频频发生,内部的制约在相对封闭的企业内部往往起不到作用,因此侵吞国有资产损公肥私,搭便车的现象很难制止。最后是缺乏创新意识。创新的源泉是激励,国有企业旱涝保收的工资和福利以及单一封闭的组织结构使得员工很难有动力进行创新。国有企业就像是一台嘎吱作响的老旧机器,而大多数员工却并非按件计酬,因此没有人愿意主动对机器进行修复,因为他们的工作效率与最终的收入并没有挂钩。基于这四点缺陷,国有企业的改制刻不容缓。

3现行改制的实施结果与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自实行以来已经取得很大进展:国有企业数量下降,但收入、资产收益上升。国企在20世纪80年代末约有30万户,现在只有18万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已从1998年的6.5万户降到2004年的4.3万户;全国国有小型企业改制面已达80%;不少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改制和资产优化重组结合推进,企业制度和资产结构同时改善;与改制改组相并行的职工分流稳健推进。但国有企业改制仍然存在一些方向性的和结构性的问题。

首先是企业的资产评估不准确。一方面一些地区对资产评估的态度比较随意导致其选择的评估主体资质不达标从而诱使企业寻租,评估机构最终给出偏颇的评估结果。另一方面,企业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特许经营权等往往被忽视,导致企业核心竞争力被削弱。除此之外,在评估过程中往往对土地资产的处理不够严格。很多企业在城市的中心地段,土地价值很高。但往往改制后的企业可以无偿或以很低的价格使用原来企业的办公楼,占有土地资产,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其次是对员工的补偿不合理。从补偿数量上看,计划体制资源配置的结构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企的盈利能力。同时国企资产的转移、平调、重组和人员的流动是经常发生的,因此,国企经营者的贡献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完全一一对应。但往往从盈利企业调入亏损企业的经营者却成为了改制中的输家,而反方向调动的人员则坐享其成,不管是一次性买断还是继续持有国有股份,这一部分人员都从中得到巨大好处。从补偿形式上看,职工最终的经济补偿往往只能得到一少部分现金,其余的部分则是“被入股”。这是说,许多地区表面上给予职工自愿入股的权利,但许多职工出于对下一步不明朗就业形势的预期,不得不入股。甚至一部分国企对不入股的员工视作放弃补偿,也就迫使他们只能入股。另外职工股不能自由交易、不得随意退出构成了对职工利益的损害。在职工要求退出或因退休而必须退出时,职工得到的往往不是股份实际的价值,而是由职工持股会决定的一个价格,这个价格往往低于实际的价格,甚至只是职工入股时的原价。这些都构成了对职工补偿的不合理。

事实上,对职工补偿的不合理只是职工身份置换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一种表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企业转产权、职工转身份”为特点的双重置换逐步成为一种普遍的国有企业改制模式,较为典型的有长沙、武汉、沈阳、深圳等城市。但职工在身份置换过程中并没有完全遵照“弱者救助”的原则。首先,存在着救助对象泛化的问题,按照“弱者救助”的逻辑,在对国有企业职工进行身份置换的过程中,只应该对那些改革中沉淀下来的弱势群体进行救助,而不是所有职工。之所以存在这种对象泛化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归结为两点,其一是,在传统体制下职工对企业所作出的贡献并未以工资的形式得到足额的回报,而是由一种以持续就业和稳定收入为主要内容的福利预期所替代。因此在买断过程中往往对所有职工的补偿都考虑到这一点。其二,是计划体制之下国家为“国有”身份的取得设置了较高的进入壁垒,一旦拥有了国有身份,就意味着与国家签订了一份终身雇用的隐性契约。而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置换职工的国有身份意味着政府对这种历史形成契约关系的“单方面解除”。出于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需要,有必要对所有置换身份的职工都进行补偿。

4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建议

国有企业改制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滞后。适应新体制要求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调整国有资产关系,规范国有资产运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与经营具备必要的依据。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解决不了现行法律的障碍,因此国企改制需要立法先行。

其次,执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时应要求“进场交易”。“进场交易”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竞争性和透明性; 防止国有资产交易因暗箱操作带来流失。但要求所有企业都进场交易,有可能出现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建议在执行进场交易的规定时,应在符合信息充分公开的情况下,对小企业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职工身份置换这一问题上,应当重塑弱者救助的机制,从多个维度衡量救助对象。比如设定年龄健康标准、家庭财产标准、学历技术标准等。补偿的重点是那些年龄偏大、学历较低、再就业困难的群体,尽量避免对那些已实现再就业但长期在国企挂名职工产生锦上添花式的补偿。有效防范和化解身份置换中的各种冲突和矛盾是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的前提,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就是要尽快打破当前这种“一地一策”、“一企一策”的分散改革模式,以整体推进的新模式取而代之,并可以通过设立改制基金来建立一种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企业之间的职工身份补偿平衡机制。

参考文献:

[1]谷汉文,聂正文.国有企业的“非常福利”及国有企业退出[J].经济评论,2003.

[2]苏海南.企业产权改革中的员工身份置换办法[J].国有资产管理,2003.

[3]伊全胜.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对策研究[J].学术交流,2007.

第3篇:国有企业改制范文

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近30年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改制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企业内部改革机制落后、改制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不合规、企业改制方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等等,这对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内部控制工作,及时发现改制中的重要问题并予以有防范,是国有改制企业必须思考的重要课题。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内部控制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我国国有企业控制活动不到位的问题十分突出。企业对内部控制活动的认识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虽然多数国有企业已经开始了内部控制活动的规范和建设工作,并在尝试过程中逐步进行完善,但企业的控制实践活动多数仅局限在有限的范围内,有些企业虽然存在控制活动,但却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内部控制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内部控制环境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企业内部控制中管理层的态度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基础性环境。而有些管理人员对此意识不强,习惯于权利不受制约,认为内部控制可有可无。同时很多国有企业存在机构臃肿、管理层次多、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国有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中,比较重视纵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对横向的协调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同级各部门间各自为政,协调性差。

第二,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水平低下。风险评估作为重要的内部控制组成部分,是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当前,国有企业中现有的风险管理大多局限于少数业务职能部门的具体活动,范围小、水平低,容易出现过于重视局部利益从而忽视了主要矛盾,缺乏风险评估,不能将风险管理全面渗透到企业的经营系统和管理过程中,不能满足服务于企业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的要求。

第三,控制活动不到位。近年来,有些国有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核算不实而造成的信息失真现象较为严重。同时各种费用的支出失控,潜在亏损增加,不合理费用的增加使企业利润减少,运营效率下降,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内部控制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特殊性

在我国,国有企业仍居于主导地位,由于国有企业在管理模式、组织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自身的特点,因此在内部控制的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问题。

第一,政府行政色彩浓厚。长期以来在我国内部控制规范的发展过程中,一直是以政府为主导者,因此内部控制制度多由政府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进行规定,而作为内部控制主体的国有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只是被动参与,尤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企业采取高度集权的集中管理模式,国有企业长期以来习惯于无条件服从政府指令。

第二,所有者缺位导致监管不力。国有企业是由政府代表全体人民履行所有者职责的企业。由于我国国有企业规模庞大、数量众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加上政府本身的身份和能力限制,政府很难像普通的股东一样来管理和监督国有企业,大多是通过授权经营的方式,把部分股东权力交给企业经理人员。这就造成企业管理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膨胀,所有者权利得不到体现,形成企业内部人控制和监管不力的局面。

四、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对策探讨

针对以上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其特殊性,在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建设以及贯彻实施方面,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值得考虑。

第一,完善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建设。2007年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在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情况,除了上市公司以外,更多的国有企业并没有上市,需要进一步提高各种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力度。完善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建设,增加对内部控制情况的考核,考虑了我国国有企业身份的特殊性问题,有利于使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决策时不仅仅是为了提高企业利润,而要更加重视企业自身的建设。

第4篇:国有企业改制范文

关键词:政府审计;国有企业;国企改制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国有企业改制后政府审计面临的问题思考

收录日期:2012年4月6日

一、问题的提出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自国企改革以来,国企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但国有经济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而言依然举足轻重。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稳定和政治安全意义非凡。自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国有企业审计一直是我国政府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多年来政府审计也发挥着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国有企业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等一系列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其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通过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已面临诸多新的问题,诸如政府审计对改制后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的法律保障不足;政府审计与其他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及企业内部审计的关系难以处理,等等。如何处理好上述问题,发挥好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是本文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政府审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审计对改制后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的法律保障不足

1、目前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开展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要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是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2、政府审计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问题。在改制之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完全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的一切资产均是国有资产,在这样的前提下,国家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完全符合常理,也符合法律。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国家不再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使得国外战略投资者和其他民间投资者也有机会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国有企业在改制后已变成了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国有参股企业,虽然国家通过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和2010年颁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政府审计对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审计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对国有参股企业的审计监督做出相关规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当然也是政府审计的监督内容,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政府审计如果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就面临着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

(二)政府审计与其他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职能交叉。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管的部门主要有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等,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各部门对国有企业监管的职责和侧重点,导致各部门职能重叠,信息沟通不畅,造成资源浪费,出现监管盲区等问题。

(三)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难以处理。政府审计同社会审计的关系从不同角度看有不同的情况,从国有企业的角度看,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是并列管理,都是国有企业的外部审计,虽然审计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基本目的都是为了查找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没有被披露出来的风险,更好地对各自的服务对象负责,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目前,我国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同时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这样势必出现两个方面的矛盾:一是重复审计,浪费资源;二是国有企业改制后,政府已经不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甚至不是大股东,目前政府审计的获益方仅为政府这个大股东,容易引起其他非国有股股东的不满。

另外,从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的角度看,他们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虽然早在1998年国务院便明确了“对社会审计的指导和管理职能归财政部行使,审计署不再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指导和管理职能”,但我国的《审计法》第30条明确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有权对该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当然,目前这种监督只是宏观层面的监督。

三、政府审计对改制后国有企业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加强政府审计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管的法律保障。目前,法律没有对政府审计如何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不利于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

(二)明确职能,重点发挥政府审计对其他监督部门的再监督。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审计发挥作用的对象就是政府这个主体,很少涉及到自由市场中的企业。但是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国情和历史原因,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审计的职能范围也自然而然地由政府部门延伸到了国有企业。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政府由原来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变成了控股股东、甚至是参股股东。这样,政府审计就需要顺应环境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新形势下,政府审计应该主要走“间接监管”的道路,即逐步淡化其以往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监管职能,转而加强其对财政部、国资委等国企监管部门的再监督职能。财政部门主要侧重于对国有企业财务和会计方面的专业管理,国资委侧重于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政府审计则履行对财政部门和国资部门的再监督。

(三)正确定位,处理好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目前在我国,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对国有企业发挥作用,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这种模式弊端日益显露。如何改变各种状态,笔者建议:政府审计就应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对社会审计的监督职能,以社会审计监督者的角色,通过加强对社会审计的监督,保障社会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从而达到在尽可能少占用审计资源的前提下监管国有企业的目的。

(四)创新观念,正确处理与国有企业中非国有股东的关系。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多数企业所有者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民间投资者甚至是国外投资者。这就要求政府审计在对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审计时,必须妥善处理好与非国有股股东的关系,从而确保政府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明确政府审计的使命是保证整个企业的安全和效率,以使所有股东的整体利益最大化;(2)改变政府职能,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树立“政府服务人民”的新理念,尊重非国有股股东权益。加强审计创新,研究针对国有控股企业审计的新途径、新方法,找到政府审计和非国有股股东的利益共同点,从而使政府审计在保障国有产权利益的同时,也能对非国有股股东权益产生积极的保障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晓明,刘海,张少春.强化国有资产受托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审计研究,2004.

第5篇:国有企业改制范文

1.1 产权交易引发的税收流失

产权交易作为资本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严格意义上的产权交易应该是在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以公开交易为前提,由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在多个交易者互相竞争的情况下,可以比较准确的发现国有产权的价格,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然而,目前我国国有产权的交易并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究其原因,首先是没有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都是各地自发建立的,比较混乱。其次是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和专门性的法规,仅依靠地方政策或行政规章制度,约束力远远不够,有些规章都是由各地政府及其授权单位制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难免会造成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支持地方国有企业改制而各自为政出台一些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产权交易的法律约束力。

目前这种状况,造成了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主体不明确,交易难以定价,暗箱操作,将国家利益拱手让人,引起国有资产流失,进而引起税收流失。首先,在国有产权进行交易时,某些利益集团和地方政府为了既得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律权限,擅自处置,不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而是采用低价方式出售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个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进而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基减少,造成了税收流失。其次,由于产权交易市场处于条块分割状态,各机构和各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有效的对接,交易成本相当大,因此企业在转让后得到的净收益很少甚至为负,大大削弱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最后,某些地方政府为支持企业改制,使其容易在产权交易市场上交易成功,往往将其所欠税收免除,因此也造成了税收的流失。

1.2 企业资产重组引发的税收流失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由于政府衔接、制度配套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导致了税收的流失问题。首先,造成增值税的流失。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部分资产在重组中政策界限模糊,如企业流动资产的重新组合实质是货物交换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然而由于企业流动资产评估的不规范,企业流动资产在评估中“缩水”,造成了国有资产减值的同时也使应征增值税大量流失。另外税法规定销售已使用的小汽车等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而实际工作中这部分应征增值税基本流失。其次,引发营业税的流失。企业在资产重组时会发生房产设备、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问题,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然而在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税务机关对其信息掌握不灵,无法及时确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从而使税款流失。再次,造成房产税的流失。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可能造成原有不动产的使用权发生变化,如果原有房屋产权人和房产使用人有意拖延重新对房屋产权人确认,会造成纳税主体一时无法确定,使房产税款难以落实。

1.3 合资过程中引发的税收流失

目前国有企业进行合资改制,按资金来源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中外合资;一种是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合资。其中以中外合资引发的税收流失最为严重。首先,中外合资企业创立时需要对双方的资产进行评估,但由于很多地方需要吸引外资、促成合资合作项目,故意对中方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对商标、专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作价或作低价,使中方国有资产比例明显偏低,造成国有资产在合资中严重流失。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组建过程中,对资产评估增值、资产溢价所得应交纳所得税,然而由于国有资产的流失,使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减少,从而造成了税收的流失。同时外商利用价格转移,对进口原料、设备、产品等采取高进低出的方法使企业应向国家上缴的税款、中方应得的利润大量流入外方手中,造成实盈虚亏。此外,许多国有企业利用改制的机会,成立假“三资”企业。这些假“三资”企业享受了本不该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两免三减半”、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使国家的税收遭受到了严重侵蚀。

1.4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引发的税收流失

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由于存在各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税收的流失。首先,我国《破产法》规定存在许多不足,例如在规定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当中,没有明确规定将税务人员列入必须参加的清算组成员,使得税务机关对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信息滞后,更不能参与清算其破产财产,进而使国有企业欠税问题无法解决。其次,破产企业的欠税问题是导致其税收流失的主要因素。很多国有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本就不够清偿所欠税款或者被其他债权越位清偿;另外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将存量资产中的有效部分剥离,把欠税和债务留给无偿还能力的原企业,这也造成了税收的流失。最后,有些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后,被其他企业兼并、收购或重组,其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点、产权所有者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变, 按税法规定,他们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很多企业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使税务登记证无法回收,发票的缴销工作也无法正常进行,而且新企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税务机关难以追缴该国有企业所拖欠的税款,造成税收的流失。

2 治理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税收流失的对策

针对以上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发的税收流失方式,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2.1 税务部门加强征管,依法治税

2.1.1 宣传到位,主动参与。税务部门加强税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逐步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引导纳税人自觉缴税;加强有关税收制度、法规的宣传并作好解释工作,取得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另外应大力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文化素质,提高征管水平,主动参与到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法院、工商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收集涉税资料,防止制定的改制政策中出现越位越权减免欠税的内容。对地方政府所出台的与税法规定相违背的改制政策,应予以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税务部门反映,有效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2.1.2 强化税收征管。首先,要加大稽查力度,堵塞税收漏洞。在对改制企业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针对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征管漏洞,开展重点稽查,查处各种偷逃骗税,规范改制企业的纳税行为;此外,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就应该了解、掌握企业的基本经营和财务状况,做到防患于未然,即使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也能从容应对。其次,加强改制企业的财务监督。由于企业改制中许多企业的资产、负债都会发生重大变化,也正是这些方面的变化才会引起税收流失。因此,税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财务核算的监督,尤其是对于改制企业更应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核算,掌握企业的情况越多就会越多的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2.1.3 强化税收司法保障。由于企业改制中会产生复杂的经济利益矛盾,涉税案件也会不断增多,所以税务部门在征收管理中,急需司法部门给予强有力的保障,只有各部门、各执法单位协同作战,才能有效的填补各方面的漏洞,从而减少涉税犯罪,也只有全方位出击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税务部门严肃执法,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另外,税务部门应针对不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征管的方法和策略,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条文,从法制的高度来规范和引导企业改制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2.2 从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税收流失的方式来看

2.2.1 规范产权交易市场,明确税收政策。针对目前我国产权市场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可将已经成立的交易所进行清理、整顿、重组,使各个省份在重组后只设立一家产权交易所、一家技术交易所或只设一家产权技术交易所。同时,在这些交易所内,逐步形成全国性的交易网络体系,及时收集和产权转让信息,撮合、记录和监督国有资产的转让过程, 防止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流失。另外,要对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进行政策上的明确规定,既支持企业改制又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必要的税收流失。

2.2.2 明确企业资产重组的各项政策,规范运作。国有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首先,应当规范其运作过程。在重组过程中委托审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审计情况调整有关账目编制表,保证重组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次,明确企业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及时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税方面的新情况会不断出现,国家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出台适当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再次,各级政府在支持企业重组时也可能擅自做出减免税收的决定,因此,应严禁以重组为借口,打税收的主意。

2.2.3 维护合资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权益

首先要有计划有目的的对这些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对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对于合资企业不仅要聘请权威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客观评估,也要据实对外方或私人投资的资产进行客观评估,以确保国有资产的正当权益。另外,要特别加强对“三资”企业的认定工作,防止某些国有企业为了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变相逃税。

2.2.4 加强破产企业的欠税清算工作

要加强对破产企业的欠税清算工作,首先要修订我国的《破产法》,在相关的实施细则中明确税务部门参与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其次,税务部门应仔细审核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尤其是要逐一汇总以前年度欠税及加收的滞纳金,并且监督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过程,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2.3 建立相关法规,完善税制

2.3.1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使企业各项活动都在“市场”中正常进行,就必须为企业建立或提供统一规范的市场和合理的规章制度。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急需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并且有一个的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在这样的条件下企业的产权交易才可以透明化,继而合法化,才可以达到全国范围的公平,提高对改制企业的约束力。另外,应尽快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的立法工作,使改制企业的评估在强有力的监督下进行,保证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

第6篇:国有企业改制范文

(一)完善企业改制,加强规范市场中介,进行引导和监督。

加强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约束,经成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保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公平、公正。要加快理顺评估机构的管理体制,加强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遵循准则,规范服务,坚持公平性、客观性、独立性的原则;要通过立法和执法,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及人员资格认证的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加以引导和规范;防止国有资产在中介机构缩水,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改制后产权制度

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一步跨越到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尤其是内部职工总体控股、平均持股的股东结构,不利于改制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决策。容易造成决策失误或无人负责现象以及对经营者授权不足,难以形成有力的经营指挥系统。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

(三)在市场竞争中完善企业改制治理结构

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仅仅是从形式上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在内的治理结构。治理结构从狭义上讲包括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董事长或经理权利及监督方面制度安排,同时概括了公司的各项收益分配激励制度、经理聘选与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公司管理结构、企业战略发展决策管理系统、企业文化和一切与企业高层管理有关的其它制度。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会由于治理机制的不同而存在经营绩效的差异,完善治理结构不仅要借鉴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更要结合中国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公有制特性,构建适合中国企业特点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

二、结束语

第7篇:国有企业改制范文

我公司前身是国有企业,后来将企业整体出售给新加坡一外商,新成立的企业是外商独资企业,请问:新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资本金是否要交纳印花税呢?能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免印花税吗?(北京市 王文)

在线专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文件的规定,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而您单位的情况是将国有企业出售给外商,并不是转让部分国有股,所以,不符合公司制改造的规定。也就不可以免征印花税。

收购矿产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我单位向外单位购买矿石用来生产加工,对方给我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单位还要负责代扣代缴资源税吗?如果对方没有资源税的完税凭证的话,我单位要不要代扣代缴资源税?(甘肃省 陈阳)

在线专家:

如果对方已缴纳了资源税,应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给你单位,如果不能提供此证明,应由你单位代扣代缴。具体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及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的政策规定是什么?(山东省 王志翔)

在线专家:

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到拆迁补偿款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如下所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

⑴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⑤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的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⑶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问题

如果甲公司注册在四川成都,但为了工作需要,在昆明市购买了一栋办公楼。请问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在什么地方进行申报缴纳?(四川省 杜明)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的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应在房产所在地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申报缴纳。所以甲公司在昆明市购置的办公楼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与学历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非营利机构的营业税

与学历教育机构(一些公办大学)联合办学的非营利机构所取得的学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福建省 王晓梅)

在线专家: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对教育税收政策作了如下明确: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劳务派遣公司涉税问题

我在天津想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请问需要缴纳的税种有哪些?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天津市 张建国)

在线专家:

对于天津劳务派遣公司的涉税政策,您可以参考下面的规定:

《天津地税国税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6号,颁布时间:2010-8-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劳务派遣单位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三)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下同)和住房公积金。

二、收入的确认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下同)确认收入。

三、关于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

劳务派遣企业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派遣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四、工资、保险和三项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一)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税前扣除。用工单位不得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二)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帐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三)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五、发票开具问题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第8篇:国有企业改制范文

关键词:改制企业 薪酬管理 诊断 优化

T公司原来是重庆地区一家老牌的国有粮油店,后来通过改制,形成了一家集粮油、调味品、食品等经销、、加工、生产、储藏、物流配送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改制后,T公司加快了战略调整,大力实施多元化、品牌化经营战略,不断开拓经营思路,创新经营方式,迅速扩大了企业规模,提高了核心竞争力。然而在T公司,近年来出现关键岗位的核心人员离职频繁。归根结底,是T公司薪酬制度的不合理造成了人才的大量流失。于是,对改制后的T公司进行薪酬管理诊断,并提出优化策略,留住关键人才,成为T公司的当务之急。

T公司薪酬管理现状诊断分析

(一)公司整体薪酬水平偏低,不具备外部竞争性

在员工访谈和薪酬满意度问卷调查中,笔者发现T公司大部分员工对于公司的薪酬水平不满意。与同行业企业相比,T公司的薪酬水平比较低,尤其是基层员工,薪酬没有竞争力。从收集资料看,员工普遍反映企业不能准确了解外部特别是同行业的薪酬水平,无法确定薪酬整体水平。88%的员工认为本企业的工资水平低于其他企业工资水平(见图1,本文资料均来源于T公司薪酬满意度调查,下同)。

(二)岗位价值缺乏科学有效评估,内部公平性不足

就T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依据职务等级将员工的工资作了等级划分,一级一薪,固定不变。该公司员工在公司中所担任的职位越高,则其能够获得的工资、福利甚至奖金就会越多。T公司薪酬制度只注重了薪酬设计结果的公平,而忽视了对薪酬界定的程序公平的关注。年底的“红包”发放成了黑箱操作的薪酬框架。这样,T公司员工不注重对自身素质的提高,优秀员工才能得不到施展和激励,良好的工作氛围被破坏,员工内部盲目攀比情况突出。

调查显示,员工的薪酬水平与其工作付出不对等,有90%的员工表示不满意(见图2)。同级别员工间的工资收入与工作努力程度也有不对等的情况。有77.5%的员工表示与公司其他员工工资相比,不满意其现有工资(见图3)。

(三)薪酬和绩效表现关联性不强,薪酬自我公平性低

薪酬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其他制度的密切配合。T公司缺少与薪酬制度相联系的工作分析、岗位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员工的薪酬和绩效没有较强的关联,员工的薪酬极具刚性,没有较好地体现出薪酬激励作用。调查显示,有65%员工认为工作业绩的考核指标不够具体和量化(见图4);有45%员工认为公司员工的报酬与个人工作业绩挂钩的程度较差(见图5),影响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外T公司薪酬调整缺乏明确的依据。公司衡量个人成功的标志主要体现在非业绩指标上(见图6)。而大部分员工认为公司设计的工作业绩的考核指标,较难控制和通过努力达到。因此绩效考核结果不是实际绩效的真实反映,使得薪酬发放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发挥激励作用。

(四)固定工资比重较大,薪酬结构失衡

在对T公司薪酬结构分析中,笔者发现,T公司有一定的薪酬结构划分:基本工资+岗位补贴+月度奖金+年终奖金,但固定部分占全部工资总额的80%,而浮动的比例仅20%。在该工资结构下,员工工资水平没有太大的差别。而且二线部门月度奖金发放缺乏绩效支撑,整体年终奖金缺乏绩效考核支撑,使得奖金的发放也趋于平均化,导致无人愿意承担责任与风险。

T公司目前对不同层级的员工有一些基本福利措施,如:社保五险、通讯补贴、节假日慰问、优秀员工旅游活动,但福利项目及支出偏少(尤其是对基层员工),员工满意程度偏低。福利这一薪酬要素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无法满足多数员工在薪酬方面的不同需求,特别是对员工的短、中、长期激励的组合效果产生影响,激励效果较差。

(五)改制企业内部员工身份多样化,未能实现同工同酬

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改制企业内部员工的身份性质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访谈中了解到,T公司有两套工资体系。原来转制的员工,依然享受原来运行机制下的一些优惠及福利政策;而新进员工的身份是按照企业运行机制确定,多种身份性质的碰撞造成了暂时的同工不同酬。T公司转制前员工与新进员工的工资差别大。在相同的岗位,新进员工与转制前员工薪酬差距在一倍以上,导致新进员工不公平感比较强烈。而转制前员工中,相对高固定、高福利的薪酬结构滋养了为数不多的出工不出力的人。

(六)薪酬管理缺乏统一管理机构,薪酬管理组织不健全

在访谈中,笔者了解到,T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未能有效地参与薪酬管理组织,专业职能缺失。薪酬管理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缺乏相应的制度流程,员工薪酬的调整基本上依赖于高管判断。

T公司薪酬制度优化策略

(一)通过薪酬结构拆分,将浮动部分与业绩考核挂钩解决业绩关联问题

1.建立业绩考核体系,作为薪酬管理的基础。由于T公司目前没有系统的绩效管理机制,缺乏对员工业绩的有效评价手段,建立业绩考核体系为首要任务。在该公司现有的计件、提成机制基础上,设定“一级考评指标”和“二级考评指标”。“一级考评指标”包括销售额和销售额增长率、销售毛利和销售毛利率、企业资产增值率、重大事故和失误等;“二级考评指标”来源于“部门职能”和“岗位说明书”,包括团队建设、人才培养、部门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等。

2.在薪酬包中划分出月度业绩工资、季度奖金、年终奖、单项奖等。在T公司薪酬管理中实行动态薪酬。将员工薪酬与企业的业绩、团队业绩或者个人业绩相关联,以实现企业与员工之间风险共担、利润共享。月度业绩工资、季度奖金、年终奖等的获得与任职者的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其中,业绩工资由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年终奖是企业根据整体业绩和员工个人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而核发的奖金;单项奖是为表彰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而设立的奖项。

(二)通过市场薪酬调查、岗位评价,确保薪酬的内外部公平性

1.采取薪酬调查确保薪酬外部的公平性和竞争性。薪酬水平策略如下:一是市场领先型。薪酬水平在同行业中是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处于扩张期,有较多的市场机会和成长空间,对高素质人才需求迫切 。二是市场跟随型。企业建立或找准标杆,薪酬水平跟随标杆企业。 三是成本导向型。也称落后薪酬水平策略,薪酬水平不考虑市场和竞争对手,只考虑尽可能地节约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成本 。四是混合薪酬型。针对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不同的人才,采用不同的薪酬策略。比如对于企业核心人才,采用市场领先薪酬策略,而对普通岗位采用跟随的薪酬水平策略。对于具体的岗位,建议T公司采取混合型的薪酬水平策略。

2.通过岗位评价,确保薪酬的内部公平性。岗位评价是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个岗位工作的责任、所需技能、努力程度、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通过界定岗位评价要素,编制岗位评分表,对T公司的岗位,进行岗位评价。岗位评价价值评分分两轮进行:首先,各部门经理对其下属各个岗位按照价值评价表进行评分,同时各部门之间交叉评分,通过加权平均得出第一轮评分结果和岗位等级序列。其次,通过强制分布法,在第一轮评分的基础上进行第二轮评分。第二轮评分针对第一轮评分中争议较大的岗位再做评价,最终形成科学合理的岗位等级序列。

(三)结合部门及岗位业务性质设计薪酬结构,确定薪酬固定与浮动比例

薪酬结构策略有:一是高弹性型。薪酬中固定部分比例较低,而浮动部分比例较高。员工能获得多少薪酬完全依赖于工作业绩的好坏。二是高稳定型。薪酬中固定部分比例较高,而浮动部分较少。这种薪酬模型,员工的收入较稳定,不用努力太多就能获得全额的薪酬。 三是混合型。针对不同的管理层次、不同的业务性质采取不同的薪酬结构,比如随着管理层次的提高,浮动部分的比例增加。四是调和型。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各占一定的比例,这是一种既有激励性又有稳定性的薪酬模式。根据T公司实际情况,建议采取混合型的薪酬结构策略。

(四)建立薪酬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薪酬体系进行统筹管理

建立薪酬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薪酬制度的控制与管理。薪酬制度一经建立,就应严格执行,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确定薪酬调整比例时,要对总体薪酬水平做出准确的预算。可以在人力资源部建好薪酬台帐,借助数学和统计学进行预算。在制定和实施薪酬体系过程中,和员工进行及时的沟通,并进行有效的宣传。这样的薪酬政策充分体现了公平性,有助于消除员工之间的猜疑,增强其工作热情,也有利于T公司内部的团结,从而创造一个和谐满意的工作环境。

T公司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建议

薪酬制度改革之前做好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公司从上到下对新的薪酬制度都有一定的正确和清楚的认识,减少变革的阻力。

通过科学的岗位评价,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在既定的薪酬总额下,薪酬改革势必会导致某些人员薪酬水平降低。工资的降低必将会引起员工的不满。人力资源部门要能应对新制度推行造成的员工反馈高峰。及时做好与员工的沟通工作。

薪酬制度改革推行后,人力资源部要能跟踪新的薪酬制度的运行情况。及时收集员工对于新的薪酬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薪酬制度中不合理的内容进行修正。

参考文献:

1.杨建忠.改制企业如何设计薪酬制度体系[J].中国劳动,2003(6)

2.林萍.改制企业的薪酬制度改革[J].开放潮,2007(z3)

3.曹明.国有改制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探微[J].社会纵横,2009(6)

第9篇:国有企业改制范文

关键词:企业改制 公司债务 企业改制

债务结构既是公司重要的财务决策,又是公司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现代融资结构理论认为,股权结构对于债务结构具有重大影响。然而,股权结构如何影响债务结构,现有文献并没有给出比较一致的结论。较高的股权集中度和大股东的存在可以减少管理者的问 题,对使用短期债务来减少管理者问题的需求较小,因而,股权集中度较高、存在大股东的公司,债务期限较长;然而,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时,中小股东难以约束大股东的掏空行为,需要更多的短期负债来约束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因此,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债务期限显著负相关。

一、股权结构与债务结构之间关系

不同的债务结构会产生不同的债务融资成本,而不同的股权结构会导致股东所承担的债务融资成本份额发生改变。因此,在研究股权结构和债务融资结构决策时,需要考虑股权结构对股东所承担的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比如,债务期限越长,债务融资成本就越高,而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其所承担的债务融资成本份额也就越大。因此,从债务融资成本的角度来看,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债务期限可能越短。一方面,不同的改制模式下,公司管理者和大股东问题存在差异,而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化,相关主体对公司债务结构决策的权力也发生变化,如果决策主体是从自身利益角度作出债务结构决策,则改制模式对公司债务结构的影响在不同股权结构下的差异,能够帮助我们识别公司债务结构决策是否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另一方面,股权结构对股东承担债务融资成本份额的影响并不会因为公司改制模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通过考察股杈结构对债务结构的影响在不同改制模式下的差异,可以分离出“公司治理效应”和“债务成本效应”。由此可见,改制模式和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及其交互作用对债务融资结构的影响,能够丰富和深化公司治理与融资结构关系方面的研究。

二、研究假设与检验模型

(一)存续分立公司有息债务和短期债务比例比非存续分立公司更高, 这种关系随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而减弱。不同来源和不同期限的债务,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有所差异,成本也不同,因此,控股股东掏空动机和持股比例不同的公司,其债务来源和期限结构也存在差异。有息债务和无息债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债务。有息债务主要来源于银行借款,无息债务主要来源于商业信用。有息债务偿还的时间、条件规定得比较细致,有非常详细的合约规定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甚至还有 一定的抵押物或者担保人做担保。可见,相比无息债务,有息债务的债权人权利保护程度较高,因而,有息债务融资成本较小。由于有息债务的债杈人权利规定得比较明确,这为有息债务的债权人监督管理者或者股东损害其利 益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保证。无息债务的债权人很少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债务人也没有义务向其报告企业经营状况,而银行拥有大批信贷专业人才, 债务人通常有义务向其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并且银行机构债权人相比于商业信用债权人分布更加集中,搭便车问题较少,讨价还价能力也更强,因此,有息债务的债杈人对管理者或者大股东具有更强的监督和制约能力。银行债务比商业信用能够更好地制约管理者的非效率投资行为。与长期债务相比,短期债务还款期限较短,还款风险较小,短期债 的价格对资产转移风险的敏感性程度较低。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短期债务的不断到期使公司不断受到投资者、担保人和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同时也给予债权人低成本监督债务人的灵活性,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因此,短期债务能够更有效地监 督管理者和大股东的问题。由此可见,有息债务占总债务的比例越高、债务期限越短,债务融资成本越低,则对管理者和大股东问题的约束更加有效。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模式通过影响公司问题,进而影响公司债务结构。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模式有三大类:存续分立模式、解散分立模式和整体上市模式,我们将后两类统称为非存续分立模式。在存续分立模式下,控股股东是在剥离了优质资产之后、遗留了大量政策性负担和部分非核心业务、用了 集团公司形式的存续原主体企业。通过解散分立和整体上市这两种非存续分立模式改制上市的公司,其控股股东通常是政府机构(如财政局、国资局八事业单位)。一方面,存续分立公司控股股东在改制过程中巳经将优质资产剥离给了上市公司,而遗留下来的主要是政策性负担和部分非核心业务,从而自生能力较差。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缓解员工因改制可能造成的收入下降或前途不明所带来的不满,存续分立公司的控股股东需要从上市公司“套取”资源。而非存续分立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资金有财政拨款予以解决,不存在自生能力问题,因而其“套取”上市公司资源的压力较小。另一方面,存续分立公司的控股股东从事一定程度的生产经营活动,采用了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在人事、财务、生产经营等各个方面与上市公司存在密切关联,而非存续分立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人事、财务、生产经营等各个方面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远不如存续分立模式下紧密,因而,存续分立公司的控股股东有更多机会“套取”上市公司的资源。因此,在存续分立模式下,控股股东的问题会比较严重。同时,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模式还影响管理层的问题。存续分立模式下,公司上市前的资产重组和剥离只是在形式上将政策性负担进行了剥离,上市公司实质上仍然要承担母公司通过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渠道转嫁而来的政策性负担。政策性负担会对管理层的问题产生重要影响。政策性负担模糊了管理者在企业经营中的责任,减少了业绩信息在管理者考核中的作用,从而恶化管理者的问题。可见,无论是控股股东的问题还是管理者的问题,存续分立公司比非存续分离公司均更为严重。存续分立公司的非控股股东有更强的动机利用有息债务和短期债务来制约控股股东和管理者的问题,这意味着存续分立公司有息债务或短期债务占总债务的比例将更高。

(二)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有息债务比例、短期债务比例负(正)相关,这 种关系在存续分立公司中更强(弱〉。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对债务结构的影响取决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对管理者 问题、控股股东问题以及控股股东所承担的债务融资成本的综合影响。一般来说,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控股股东对管理者的监督能力越强,越能够减少管理者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眷,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将减少通过有息债务和短期债务来约束管理者问题的需求。但是,从控股股东所承担的债务融资成本的角度来看,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又会提高控股股东所承担的债务融资成本,这将增加对利用,有息债务和短期债务来降低债务融资成本的需求。此外,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还可能导致其他股东难以约 束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控股股东更可能抵制增加有息债务和短期债务,以减 少这些债务对其掏空行为的制约。因此,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债务来源结构和债务期限结构的关系究竟如何,取决于上述三种效应的大小。尽管我们难以事前判断这种关系的方向,但是在不同的改制模式情况下,上述几种效应存在差异。当控股股东和管理者问题较强时,控股股东和管理者都更加不愿意增加有息债务和短期债务来约束自己的自利行为,而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对控股股东所承担债务融资成本份额的影响,并没有因为控股股东和管理者的问题 的强和弱而发生变化。因此,如果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债务中有息债务比例、 短期债务比例负相关,则预期负相关关系在存续分立公司中更强;如果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债务中有息债务比例、短期债务比例正相关,则预期正相关关系 在存续分立公司中较弱。

三、结语

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做出 融资结构决策,并不总是符合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如大股东掏空动机和掏空能力都较强时,可能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改制模式的不同,导致不同的公司治理问题,进而对债务结构的选择产生影响,最终影响国有企业改制的效果。后续融资结构和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研究应当考虑改制模式及其相应的公司治理问题,从而进一步推进融资结构和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研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