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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机制
(一)分工负责制度。由各乡镇(街道)、区级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做好本单位的业务统计调查工作。
(二)统筹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区统计局或视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召集各乡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第二产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第二产业统计工作。
(三)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第二产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统计范围。
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及建筑业二大类。规模工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产品产值、能源、工业企业效益统计,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工业个体产值主要经济指标等统计;建筑业包括建筑业企业产值和企业效益统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和全区单位名录库更新和维护暂归属第二产业统计工作的范畴。
(二)统计方法。
规模以上工业报表实行月报制度。产值和能源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1日前;工业企业效益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8日前。
规模以下工业报表实行季报抽样调查制度。报表报送时间为3月2日、6月2日、9月2日、12月2日之前。
建筑业报表实行季报制度,建筑业产值报表报送时间为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之前;建筑业企业效益报表报送时间为3月7日、6月7日、9月7日、12月7日之前。
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实行月报制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30日前。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国家实行半年报制度。我省根据实际,要求部门提供频度在国家每年两次的基础上增加一次。部门提供资料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15日前提供上年10月至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或吊销)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资料,每年的7月15日前提供本年1月至6月底的新增、变更和注销(或吊销)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资料,每年的10月15日前提供本年7月至9月底的新增、变更和注销(或吊销)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资料。提供指标:按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五部门联合文件附件中的J409-1、J409-2、J409-3和J409-4表,其中组织机构代码新增单位尚未领取可以为空。提供方式:电子邮件或磁介质。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上年7月至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每年的9月15日前完成本年1月至6月底的新增、变更和注销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
区级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统计局。
(三)组织实施。
区统计局负责指导开展第二产业统计调查及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第二产业调查,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第二产业统计报表。
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第二产业业务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区经贸局、发改局、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分别负责做好规模工业和建筑业生产情况统计工作及年度生产情况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相关统计数据的汇总及报送工作。
三、工作要求
第二产业统计调查工作业务要求高、专业性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抓好此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第二产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第二产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第二产业统计工作,同时各单位上报统计报表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字。
2.做好统计保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业人员从事第二产业统计工作,年度财政预算要保证开展调查所需经费,确保第二产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一、管理范围
凡以国家统计局批准文件正式布置,由国家统计局的司、队、普查办公室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及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本规定管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调查频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单位、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普查;
2、经常性调查:包括年度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及周期性专项调查;
3、一次性调查:包括各种试点调查、专项调查以及临时调查。
(二)按调查组织形式分
1、单独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2、联合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3、委托调查:指接受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包括无偿调查和有偿调查)。委托调查分为“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非强制性调查”,被调查者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填报或回答。“非强制性调查”必须在调查表上作出明确标志。
国家统计局各行政单位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局、局办公室和司、队的名义接受企业或个人的委托,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并调查结果。
(三)按调查信息形式分
1、数据形式:包括采用纸张、电话、磁介质及网络等各种伶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的各种统计报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采用问答或择项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种调查问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和问卷文字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所有上述统计调查不论是全面调查还是非全面调查,都必须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查机构
为建立科学、协调的决策咨询机制,国家统计局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审议新建或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
1、审议小组由总统计师、总经济师以及设计管理司(2人)、核算司、综合司、计算中心、财基司、政法司、办公室领导各一人组成。组长由总统计师担任,副组长由设计管理司领导担任。
审议小组一般负责对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经常性统计调查制度(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各项普查制度以及重要的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审议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并根据审议内容的需要邀请有关司、队领导参加。审议会按成员最终表决结果决定审议意见。
2、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设计管理司,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制定审议会议程、准备会议文件、整理会议纪要等。
三、审批原则
1、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
2、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3、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调查方法的经济效率。
4、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
5、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
6、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7、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和部门的统一规定。
四、审批权限
1、设计管理司负责对各种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订或撤销方案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按不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总统计师或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
2、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对新建或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3、总统计师负责对现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的审定,负责主持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工作,并将审议会表决结果以及本人初步审定意见报主管统计制度方法的局领导(以下简称主管局领导)。
4、主管局领导根据审议小组表决结果以及总统计师初步审定意见,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定。其中新建或作重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局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五、审批程序
(一)经常性调查
1、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1)申请:拟新建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概要说明立项的主要依据、调查的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调查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等情况。
(2)立项:为严格控制新建统计调查项目,避免立项的随意性,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批准新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严格对其立项依据和立项条件进行审核。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局常务会研究决定的统计调查任务;②符合《国家统计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专业统计制度改革要点》要求的调查任务;③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并具有相应经费保障的统计调查项目。设计管理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立项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在三月二十日前进行立项审定。
(3)设计:经审议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四月底前完成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综合表、调查方法、填报要求、分类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实施方案等。报表格式设计必须符合《统计报表制度格式规范化规定》的要求。
(4)审议:设计管理司于五月底前完成对调查方案的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六月底前对统计调查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作出审议,经总统计师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
(5)审批:主管局领导于七月底前根据审议小组的审议意见和局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最后审定。
(6)印发:经主管局领导签发后,由设计管理司办理调查制度的统一编号,并由局办公室办理批准文号。于九月底前以国家统计局名义统一发文,并印发统计调查制度。
2、修改统计调查项目
(1)重大修改: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修改要点,同时填写《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主要说明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内容、工作量增减、对原有数据产生的影响等。其审批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2)一般修改:①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统计设计管理司提交一般修改方案;②五月底前设计管理司提出审查意见并送有关单位会签;②六月底前总统计师对修改方案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④七月底前主管局领导作出批示;⑤九月底前完成印发。
(二)普查
1、拟实施普查(即进行正式调查登记)前十八个月提出普查计划安排,并组织进行必要的论证,实施普查前一年内完成普查方案(草案)的试点工作。
2、拟实施普查前十个月提交正式普查实施方案,三个月时间内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并于普查前六个月完成印刷普查方案和布置实施工作。
3、重大普查项目必要时应在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之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一次性调查
一次性调查一般应在实施前一个月提出立项,并填写《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统计设计管理司同意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方案的设计。按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方案的审议、审批和印发。
六、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七条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全国环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将环境统计信息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环境统计信息需求。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
(三)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
(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
(五)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
(六)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六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章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统计机构,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司(办、局),负责本司(办、局)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承担环境统计职能的机构,设定岗位,配备人员,负责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统计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环境统计调查项目;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
(四)实行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收集、汇总和核实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和管理环境统计数据库,提供对外公布的环境统计信息;
(六)按照规定向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统计资料;
(七)指导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调查对象的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环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开展环境统计科研和国内外环境统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提交同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数据,并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上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口的相关职能机构,同时抄报给同级环境统计机构;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环境统计职责是:
(一)完善环境计量、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生产活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环境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环境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环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环境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环境统计资料,检查与环境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求更正不实的环境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调查人员必须将环境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环境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环境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变动环境统计人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环境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事先制定环境统计调查方案。
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供整理上报用的综合表及说明和统计调查所需人员及经费来源。
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可以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应当经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由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编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可从已有资料或利用现有资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年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统计调查;季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充分征求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五)地方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关内容,不得与国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统一编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
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属无效报表,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七条环境统计调查表中的指标必须有确定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计算方法和汇总程序等作出统一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环境管理需要,补充制定地方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开展环境统计调查。
环境统计调查中所采取的统计标准和计量单位、统计编码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
第十九条在环境统计调查中,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应当按照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物料衡算、排污系数以及其他方法综合比对获取。
第二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重要环境统计数据的逐级审核和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企业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环境统计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样调查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并在普查基础上适时校正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周期普查外的其他年份,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定期抽样调查,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调查。
第四章环境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环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环境统计资料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计划,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开展各类环境保护考核,需要使用环境统计资料的,应当以环境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使用环境统计资料进行各项环境管理考核评比,其结果需经同级环境统计机构会签。
第二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其组织实施的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所获得的调查结果(含调查汇总资料及数据),报送环境统计机构。
前款所述的环境统计调查结果应当纳入环境统计年报或者其他形式的环境统计资料,统一。
第二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环境统计资料,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环境统计机构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提供《统计法》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外的环境统计信息咨询、查询,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评比和表扬,每5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专项表彰。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环境统计调查表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
(三)妨碍环境统计人员执行环境统计公务的;
(四)环境统计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规定的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认真实施新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实行新的工、农业生产发展速度的计算方法;继续完善现行统计指标体系;深化抽样调查方法改革;配合国家制定和实施重要统计标准;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
一、认真组织实施新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
从*年开始,根据国家正式出台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修改本)》,逐步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的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制度。
(一)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要改进和完善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测算方法;在工业、投资等专业当季统计的基础上,研究当季生产法、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规范省和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进一步改善省与市国内生产总值数据间的衔接状况。
(二)投入产出核算。配合国家改进投入产出调查方法,参与修订和完善*年全国投入产出表的编制方案,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核算各部分的衔接与协调。
(三)拓展和规范国民核算的资料来源,搞好与专业统计的衔接与配套,加强同部门统计的衔接。
(四)继续加强对地区GDP数据质量的评估工作。
二、深化统计方法改革,充实统计调查内容
(一)工业。从*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试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与不变价计算方法并行一年。大中型工业企业需根据本企业产品的不同属性,将工业总产值按工业行业中类进行分组;在联网直报的588家工业企业调查制度中,增加主要工业产品综合能源消耗的统计内容。完善规模以下抽样调查,加强样本单位的事后抽查。
(二)农业。进一步完善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省、市、县三级建立农村抽样调查网点,加快MPPS方法的推广应用;省级试行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继续围绕3—5年建立起农业经济核算完整体系的目标,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改进完善农业生产帐户,开展收入分配帐户的试编工作;研究建立市、县两级农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改进符合我省实际的省、市、县三级核算方法以及农产品价格调查、农业生产中间消耗调查办法。
(三)批发零售贸易业。加强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商品销售额统计;完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分类销售额统计内容;完善商品交易市场统计报表制度;研究批发零售贸易业的现代化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完善连锁企业的调查制度;增加外经贸旅游综合报表制度;批零重点企业由原来的企业直报改为核转上报。规范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抽样调查方案,加快向抽样调查方法替代全面报表的过渡。
(四)固定资产投资。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季统计;着手研究如何反映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高技术产业的投资统计问题。房地产开发着手研究建立物业管理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及其统计方法。建筑业统计按建设部提出的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实现转轨,以保证建筑业统计的稳步过渡。为了形成对全省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整体动态监测,将推进建立省级“国房景气指数”体系框架的工作。进一步加强投资规模以上项目超级汇总和重点房地产企业联网直报工作。
(五)社会与科技和劳动。在有关的专业统计中增加性别统计分组,建立地区社会发展评价的相关统计制度。在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统计报表中增加新产品转产及推向市场的有关指标。将科技综合年报有关R&D指标的统计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完善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和非农从业人员综合统计调查。提出反映广东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的高技术产业统计试行方案。改革现有的劳动统计方法制度,把劳动统计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开展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季度抽样调查的试点工作。
(六)价格统计。进一步改进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逐步扩大中类行业的覆盖和地区覆盖,使其与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的新方法相衔接配套;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制度;整合居民消费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价格采集、整理和录入工作,规范居民消费、商品零售和农业生产资料三者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完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编制方法;正式试编农业生产者价格指数。
(七)企业调查。将广东省50家工业龙头企业、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集团纳入《企业集团统计制度》范围。将广东省实施债转股的20家企业、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企业中除企业集团以外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统计制度》范围。企业景气调查样本量由1700家扩充到2000家。增设“广东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计制度”。
(八)城市住户调查。在地级以上市铺开城市住户调查,对现有城市住户调查的样本进行必要的扩充。
三、完善统计调查标准
(一)研究完善基本单位划分标准,确定统计基本单位(包括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公司或集团总部、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划分界限,逐步统一各部门和局内各专业的单位划分标准。
(二)配合国家开展服务业抽样调查方案的设计和试点工作。
(三)实施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配合国家完成产品统计分类标准的编制工作。
(四)按照国家统计局新制定的《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完成并建立本地区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编制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管理查询系统。
(五)配合国家完成《高技术产业分类标准》的制定,并积极开展试行工作。
四、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
按照“科学分工,密切协作”和“协力、互补、共享、集中管理、分散实施”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承担起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管理职能,搞好与部门的合作。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公告制度。
研究有关部门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的内容、方式、期限等问题,建立起部门数据报送制度。
统一协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强化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制定《广东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统计调查行为,协助部门统计人员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年广东省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要点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三年滚动计划》和《广东省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十五”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年广东省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要点》。
*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认真实施新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实行新的工、农业生产发展速度的计算方法;继续完善现行统计指标体系;深化抽样调查方法改革;配合国家制定和实施重要统计标准;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
一、认真组织实施新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
从*年开始,根据国家正式出台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修改本)》,逐步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的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制度。
(一)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要改进和完善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测算方法;在工业、投资等专业当季统计的基础上,研究当季生产法、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规范省和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进一步改善省与市国内生产总值数据间的衔接状况。
(二)投入产出核算。配合国家改进投入产出调查方法,参与修订和完善*年全国投入产出表的编制方案,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核算各部分的衔接与协调。
(三)拓展和规范国民核算的资料来源,搞好与专业统计的衔接与配套,加强同部门统计的衔接。
(四)继续加强对地区GDP数据质量的评估工作。
二、深化统计方法改革,充实统计调查内容
(一)工业。从*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试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与不变价计算方法并行一年。大中型工业企业需根据本企业产品的不同属性,将工业总产值按工业行业中类进行分组;在联网直报的588家工业企业调查制度中,增加主要工业产品综合能源消耗的统计内容。完善规模以下抽样调查,加强样本单位的事后抽查。
(二)农业。进一步完善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省、市、县三级建立农村抽样调查网点,加快MPPS方法的推广应用;省级试行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继续围绕3—5年建立起农业经济核算完整体系的目标,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改进完善农业生产帐户,开展收入分配帐户的试编工作;研究建立市、县两级农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改进符合我省实际的省、市、县三级核算方法以及农产品价格调查、农业生产中间消耗调查办法。
(三)批发零售贸易业。加强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商品销售额统计;完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分类销售额统计内容;完善商品交易市场统计报表制度;研究批发零售贸易业的现代化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完善连锁企业的调查制度;增加外经贸旅游综合报表制度;批零重点企业由原来的企业直报改为核转上报。规范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抽样调查方案,加快向抽样调查方法替代全面报表的过渡。
(四)固定资产投资。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季统计;着手研究如何反映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高技术产业的投资统计问题。房地产开发着手研究建立物业管理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及其统计方法。建筑业统计按建设部提出的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实现转轨,以保证建筑业统计的稳步过渡。为了形成对全省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整体动态监测,将推进建立省级“国房景气指数”体系框架的工作。进一步加强投资规模以上项目超级汇总和重点房地产企业联网直报工作。
(五)社会与科技和劳动。在有关的专业统计中增加性别统计分组,建立地区社会发展评价的相关统计制度。在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统计报表中增加新产品转产及推向市场的有关指标。将科技综合年报有关R&D指标的统计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完善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和非农从业人员综合统计调查。提出反映广东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的高技术产业统计试行方案。改革现有的劳动统计方法制度,把劳动统计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开展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季度抽样调查的试点工作。
(六)价格统计。进一步改进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逐步扩大中类行业的覆盖和地区覆盖,使其与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的新方法相衔接配套;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制度;整合居民消费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价格采集、整理和录入工作,规范居民消费、商品零售和农业生产资料三者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完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编制方法;正式试编农业生产者价格指数。
(七)企业调查。将广东省50家工业龙头企业、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集团纳入《企业集团统计制度》范围。将广东省实施债转股的20家企业、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企业中除企业集团以外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统计制度》范围。企业景气调查样本量由1700家扩充到2000家。增设“广东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计制度”。
(八)城市住户调查。在地级以上市铺开城市住户调查,对现有城市住户调查的样本进行必要的扩充。
三、完善统计调查标准
(一)研究完善基本单位划分标准,确定统计基本单位(包括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公司或集团总部、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划分界限,逐步统一各部门和局内各专业的单位划分标准。
(二)配合国家开展服务业抽样调查方案的设计和试点工作。
(三)实施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配合国家完成产品统计分类标准的编制工作。
(四)按照国家统计局新制定的《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完成并建立本地区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编制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管理查询系统。
(五)配合国家完成《高技术产业分类标准》的制定,并积极开展试行工作。
四、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
按照“科学分工,密切协作”和“协力、互补、共享、集中管理、分散实施”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承担起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管理职能,搞好与部门的合作。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公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其它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
(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
(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八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固定兼职的统计人员。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统计人员资格条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旅游抽样调查和旅游专项调查。
第十条旅游统计调查项目分别由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地方旅游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与国家旅游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对未标明上述字样的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废止。
第十二条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报送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全面统计调查。
全国《旅游统计制度》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发,国家旅游局组织实施。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国家《旅游统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统计内容,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本地区的《旅游统计制度》并实施。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国家旅游局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符合标准的数据库(以计算机远程传输或软盘的方式报送)。
第十三条抽样调查是从全部调查对象(总体)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的一次性调查。
旅游抽样调查主要包括对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回国旅游的华侨、回内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国大陆旅游的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消费情况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样调查,大陆居民在国内及出境旅游情况的抽样调查,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实施的其它抽样调查。
第十四条专项统计调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非统计机构因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旅游专项统计调查。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协调,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旅游专项统计分别由各专业职能机构实施。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区统计、劳动工资统计、旅游教育统计、旅游质监投诉统计和旅游区(点)接待经营统计,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其它旅游专项统计。
第十五条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到相关的旅游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并建立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旅游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管理;地方旅游统计资料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项旅游统计资料由实施专项旅游统计调查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统计报表时,应当做好报表的审核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当汇总报表中旅游企事业单位数量变动较大时,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分析和抽样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旅游统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布重要的统计资料前,应当征求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尚未公开的旅游统计资料,属全国性的,须经国家旅游局核准;属地区性的,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所发表出版的旅游统计资料必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在旅游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局每年对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重点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旅游企业评优和对旅行社的年检,应当将企业旅游统计考核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和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一)统筹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区统计局或视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召集区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分工负责制度。由区级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协同实施。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业务统计和所管理行业限额以上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
(三)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区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列入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内容。
二、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调查对象为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其中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1、财务统计及方法。区统计局负责制定《*区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及劳动工资调查制度,将调查对象划分为限额以上单位、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两大类;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计调查。
2、业务统计及方法。区级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业务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3、重点服务业行业监测统计及方法。区级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做好本部门监测统计指标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限额以上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实行季报制度。限额以上单位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2月,各有关单位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次年3月15日前,从2009年三季度开始正式实施。
限额以下和个体抽样调查建立季报制度。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1月,各样本单位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2009年年报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劳动工资调查实行季报制度。一季度报告期为1—3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6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9月,四季度(年报)报告期为1—12月。各有关单位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20日之前、6月20日之前、9月20日之前、次年的1月5日之前。
重点服务业行业监测统计调查建立半年报制度。报告期为1—6月和1—12月,区级各责任部门报送时间分别为7月5日之前、次年1月5日前。
业务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由各区级部门根据本部门上级要求确定,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同时,抄报区统计部门。
(四)组织实施。
区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本地区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名单,指导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及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限额以上单位财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
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所管理行业限额以上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和本部门业务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内业务统计和限额以上单位财务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数据处理和上报,同时向区统计部门抄报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综合业务统计报表。区发改局、经贸局、旅游局、建设局、人劳局、交通局、信息办、文广局、体育局、民政局、各金融机构作为十一个重点服务业行业工作牵头部门,分别负责做好现代物流业、现代商贸业、中介会展业、旅游业、房地产业、职业培训业、交通运输业、信息服务业、文体服务业、社区家政业、金融服务业这十一个重点服务业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相关统计数据的汇总及报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
已经建立和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的乡镇(街道),区统计部门要做好统计调查实施方式和数据交换等方面的协调、衔接工作,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案顺利实施。
(五)加强考核。
为明确职责,鼓励先进,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区政府决定对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各相关部门。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六)工作要求。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各乡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同时,各单位统计报表必须由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2、做好统计保障。各乡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业人员做服务业统计工作,要保证开展调查所需经费,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法,结合我市各行业的能耗特点,从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等环节逐步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等相结合的、覆盖全社会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各部门、行业管理协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能源统计调查方案的总体要求,在2008年6月底前,建立和完善适应全市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能源统计制度,做好能源生产、流通和消耗的统计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进一步充实能源统计力量,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和必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
(三)各能源生产和用能单位要从人员安排、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生产、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指标体系
(一)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制度
1.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2.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主要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天然气生产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监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制度
建立健全能源在区县(自治县)间的流入与流出统计和能源流通统计制度,掌握分区县(自治县)能源供应总量。
1.煤炭。将现有市及区县(自治县)间煤炭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全市及分区县(自治县)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经委组织全面调查。
2.成品油。成品油是由石油经销企业专营的产品。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全市购进量、区县(自治县)购进量,全市销售量、区县(自治县)销售量,库存量等。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商委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等。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3.天然气。重点是全市天然气生产、消耗及区县(自治县)之间的供应情况。
调查内容:全市天然气生产量,全市及各区县(自治县)、重点企业天然气消耗量等。
调查范围:本市范围内全部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企业。
调查频率:季、年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经委牵头组织全面调查。**燃气集团、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气矿、西南油气田川东开发公司等天然气开采、供应单位协助。
4.电力。重点是全市电力生产、购进、消耗及区县(自治县)间供应情况。
调查内容:全市电力发电量、购进量、销售量及各区县(自治县)、重点企业销售量等。
调查范围:全市电力生产、供应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电力行业协会和市电力公司组织全面调查。**乌江电力有限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协助。
5.液化油气制品。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
调查内容:液化油气制品全市购进量、销售量及分区县(自治县)销售量等。
调查范围:全市经营液化油气制品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商委组织全面调查。
6.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等产品统计数据,目前主要利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加工计算取得。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1.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和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和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2.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3.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组织重点调查。
4.建立健全建筑、房地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建筑业。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资质以内的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房地产业。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调查频率:半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5.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餐饮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2007年为年报,2008年起限额以上企业为季报,限额以下企业为年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抽样调查)。
(2)住宿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星级企业,星级以外和个体住宿企业。
调查频率:2007年为年报,2008年起星级企业为季报,星级以外和个体住宿企业为年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市旅游局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抽样调查)。
(3)交通运输业。
①铁路。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水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铁道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②航空。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水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行政区域内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机场。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民航**监管办组织全面调查。
③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交委负责对城市公交企业、重点专业客货运输企业和港口组织实施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行抽样或典型调查。
6.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7.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耗能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各主管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1)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对大型写字楼、物业管理公司的耗能统计调查;
(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对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耗能统计调查;
(3)市教委负责组织对大中小学校的耗能统计调查;
(4)市文化广电局负责组织对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影剧院、图书馆等单位的耗能统计调查;
(5)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对公园、旅游景区的耗能统计调查;
(6)市市政委负责组织对市政设施、道路照明的耗能统计调查;
(7)市科委负责组织对全市科研院所的耗能统计调查;
(8)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对体育场馆、大型运动设施的耗能统计调查;
(9)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组织对市级党政机关、团体的耗能统计调查。
8.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国家统计局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从统计改革发展的趋势来看,单耗统计范围会逐步扩大,将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产品单位能耗统计技术性强,难度大,需要有关技术标准部门配合,制定统一规范的计量和统计标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组织编制有关的技术标准,待国家统计局有关的统计制度出台以后,再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
9.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和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目前,国家统计局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统计标准、统计指标和调查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将会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10.建立季度全市能源消费总量以及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科学、统一、符合**实际情况的全市季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
11.制定年度分区县(自治县)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法,满足年度核算区县(自治县)能源消费总量和GDP能耗公报的需要。在现行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与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的内容全面实施以后,我市能够基本适应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需要和建立能耗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需要,达到保障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和时效性的基本要求。
四、责任分工
关键词:概念难点解决方案
一、统计数据质量含义
所谓统计数据,就是将用户需要调查的某方面的一些相关信息,通过数据的形式统计起来。而统计数据质量,就是对所统计出来的这些数据的认可度。因为,有些统计数据和实际的情况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们之所以进行数据统计,是因为想要真实的了解一些情况,从而能够进行重要的决定。因此,统计数据质量的好坏显得非常重要。
二、当前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存在的缺陷
统计数据质量对于统计来说就像是树根对于树。如果统计数据质量不能达到理想的标准,就没有所谓的统计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越来越难以保证,有以下几方面的难点:
(一)数据的源头难以控制
统计数据的数据来源应该是我们根据用户的需求,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采集的数据。在采集的过程中,理应是对符合要求的特定的人群进行的采集,而且特定人群所给出的数据应该具有真实性。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可避免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比如并没有只对特定的人群进行统计;特定人群并没有按照自己的意愿真实的提供数据;统计工作者也可能因为工作上的疏忽将统计数据弄混淆。
(二)数据误差难以控制
世界上的任何一种度量仪器都无法达到零误差,统计的数据就想度量仪一样,也无法完全保证零误差。误差的存在原因很多,有能够避免的也有不能够避免的。那些不能够避免的就不用过多的在意,而对于能够避免的误差要尽量的克服。
(三)人为因素难以控制
统计数据是一项比较繁琐的工作,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而有些统计工作者对于统计学毫无概念,不懂装懂,导致统计数据不能准确的表达真实的情况。不仅如此,受金钱和权力的影响,无论是统计工作者还是被统计者都有可能提供非真实的数据。
(四)统计成本难以保障
统计数据工作不像我们平时在商场外面看到的那些问卷调查那么简单,它需要非常专业的技术人员和非常高端的设备才能完成。由于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还需要设立一些专门的机构对统计数据的过程进行监督等。以上可以看出,要想将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好,没有足够的财力保证是无法实现的。
三、相对于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难点的解决方案
统计调查的数据对于一个决策的选择有着重要的意义。一个真实的数据结果可能挽回一个面临破产的企业,也可能将一个正在发展中的企业推向倒闭。以此,我们应尽可能的克服统计调查数据中的所出现的缺陷,相应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变:
(一)完善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系统
对于完善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系统,首先我们应从大的方面来进行考虑。先从整体对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有一个设计,比如系统要遵循的准则,系统最后所要达到的效果等。其次,这些整体的构思不能够只停留在脑海中,还要将其书写在之上。这样,才能够通过反复的看着整体设计进行细小部分的构思,并将细小部分的构思也写下来,进行查漏补缺。最后,就是实施,不能只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还要付之实际。踏踏实实,一步一步的将所构思的都实现。
(二)完善测评和监督体系
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对于很多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它的真实与否就显得很重要。一个统计调查数据部门不能任意说自己的统计结果就一定是真实,此时,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进行测评,判断该统计部门的结果是否一定是真实的。通过该机构的设置,就能规范好多不合格的统计部门。与此同时,监督机构也同样不可或缺。众所周知,统计调查会和统计工作者、被统计者等人员的切身利益有关,因此难免有人为了一己之私将统计数据进行破坏,因此监督部门的责任极其重大。对于那些破坏统计数据的行为,应给予严厉的打击。
(三)改善人为因素
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是要求专业性和技术性都要很强。因此,应该对有意参加统计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使其都能够掌握专业的技能。即使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统计设备,但是没有懂得怎么使用的人员,这些设备也会失去其价值,就像废铁一般。不仅如此,随着时代的发展,统计调查数据的技术也会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因此从事该方面的工作人员应该不断地进行学习来充实自己,一方面能及时的了解最新的知识,另一方面在激烈的竞争中还会使自己处于领先的地位。
(四)科学合理的进行基层工作
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所统计的数据日积月累将会非常的多,这就需要我们将这些繁多的数据进行整理,可以从地域、功能、时间等多方面进行划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会发现有许多在同类当中相似的统计数据,这时,就可适当的进行删减。同样,也会有许多的统计调查数据的机构,有些机构根本就不具备统计的标准,因此应该对相应的机构进行整合或是查封。
四、总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统计调查数据的质量也有了较高的要求,一些传统的、存在缺陷的统计数据调查的质量要最大限度的进行改革。对于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的重要性,要有新的认识,其对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兴衰起着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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