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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人员思想汇报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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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人员思想汇报

第1篇: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确保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司法改革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建刑罚执行"社会化模式"。形成一个党政领导下的各方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营造一个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平安*"、"和谐*"建设。

二、社区矫正范围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一)被判刑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部门职责

1、综治办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2、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3、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有违规、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4、法庭配合司法所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配套措施的研究的决定,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5、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监督奖惩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审判和刑罚执行工作;接受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

6、民政部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指导村、居委会等基层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8、财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列支。

9、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企管中心、工商、税务、教育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只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四、方法步骤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分准备、实施、规范运作、总结完善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0月29日-11月10日)

1、成立机构:(1)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党委、政法委书记任副组长,综治、"两所一庭、教育、工作片负责人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综治政法工作的镇班子成员为主任,综治办、派出所、法庭、司法所负责人为副主任,司法所长为常务副主任。(2)各工作片设立以工作片片长为站长,分管综治工作的副片长,辖区分管民警为副站长的社区矫正工作协作站。(3)各村(居)、单位建立以党政负责人为组长,治调、政教、群众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

2、落实人财物:镇设置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学习室。按照20:1比例配好镇专职工作人员(聘请社工),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工作片设置矫正室并确定专人负责。按照矫正对象1:1比例,少数对象2:1比例选拔建立矫正志愿者队伍。完善各类硬件(配齐电脑、一体机、摄像设备、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类办公用具,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图,规范上墙)。按每名矫正对象1500元标准落实社区矫正费用。

3、宣传发动:主要通过宣传窗、宣传册、黑板报、简报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广大社区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并参与矫正工作。

4、调查摸底:以各工作片为主对所辖社区内的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上报镇矫正工作机构。

5、拟定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具体做法。

(二)实施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1)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2)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3)集中举行矫正对象档案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如青少年、妇女)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落实"5+1"的监管措施(建立监管小组),即:工作片综治室主任、辖区民警、联村干部、村(居)单位一名监管责任人(志愿者)和矫正对象的一名亲属组成。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和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矫正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问题。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管工作(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即可集中,也可以社区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以后)

1、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2、收集整理好资料,迎接县社区矫正机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做好非禁刑罚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国家文明进步,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级党政组织和社会团体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2篇: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一、犯罪青少年的特点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一)犯罪青少年的特点

青少年社区矫正是针对14到25岁的青少年。在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与其他的被矫正对象不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青少年非常渴望独立,想要摆脱成人对他们的约束,想要自由,但是却又没有足够的阅历。他们以自我为中心,自我意识增强,对他人的顾虑很少。对待很多事情,首先考虑的是自已,把自己的利益高于一切,不顾及他人和后果,以致做出很多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他们的情感强烈,很敏感,时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容易冲动,会因为一些挫折或者刺激引起不受理智控制的行为。

(二)传统矫正模式的局限

1、不利于青少年的身体发育

传统矫正模式造成青少年超强度的劳动现象,使得他们难以得到正常的身体发育的需要,心理容易走向极端。传统的矫正模式大多以劳动来对青少年进行教育,以优化其性情品格,可实际变成了一种“强制性”的劳动,甚至超过本来所规定的劳动时间和强度,这对没有发育完全的青少年来说,是非常不利的。生理上,会造成他们过度劳累,无法健康成长和发育。心理上,使他们的情绪更差,逆反心理更加严重,反而适得其反,没有达成一开始保障其思想改造和身心的正常发展的目标,也与“宽严相济”的政策背道而驰。

2、不利于对犯罪青少年进行“因材施教”

传统的矫正模式多进行集中的教育,而且观念较为落后。我国虽然为青少年罪犯制定了以教育为主的行动政策,意图通过教育帮助他们重新建立正确的观念,并认识到自己不合法、不道德行为的危害性。然而实际上,这种教育多以集中教育为主,不能保证教育的成效,也无法对个别情况采取特殊方法。教育的观念落后,教育的内容也没有与时并进,这样的教育对青少年的改变发挥不了很大作用。

3、容易使犯罪青少年的标签深刻化

传统的矫正模式是以“监督”“管理”为主,使青少年处于封闭式的环境中,并且脱离了原来的生活。虽然表面上看起来青少年被隔离后变得安分守己了,可是实际上这样很不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容易使其身上的标签深刻化。从矫正场所出来后会被社会上其他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无法正常的融入社会,容易导致再犯罪。对于控制力弱、辨别能力低的青少年来说,极易产生交叉感染,使其在与其他罪犯的交往过程中又学习到了其他的犯罪行为,被其他罪犯的错误思想所误导。

(三)社区矫正适用于犯罪青少年的作用

首先,社区矫正有助于犯罪青少年在良好的社区环境中成长,让他们处在健康的环境中,可以避免与监狱中成年犯的互相感染,对他们进行再社会化有积极作用,使他们被优良的文化所感染,而不是继续在不良环境中恶化。其次,社区矫正有助于对犯罪青少年实施“以人为本”的矫正观念,不仅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现代观念,将和谐思想深入人心,还让犯罪青少年感到被宽容被接纳,尊重矫正对象的隐私。再者,有助于节省资源,提高矫正质量,社区矫正的实施可以缓解监狱目前困境,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资源只占监狱的十分之一,比起监狱,社区矫正更可以提高改造的质量,符合现在的严宽相济的政策要求,顺应了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社区矫正在十多年的发展中,各地区逐步探索出与当地经济、文化水平相适应的社区矫正模式。如在江苏的10年探索中,确立了“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工作思路,北京市有其独具特色的“3+N”社区矫正模式。上海根据城市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创立了在一定程度上将“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的制度模式。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挽救了很多青少年,使他们走上正轨,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然而在矫正工作实施和开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就渐渐显现出来。

1、传统观念尚未改变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一直有以报应刑罚为主的观念,认为犯罪的人不可饶恕。部分人仍然觉得犯罪青少年是不可挽救,或者需要用严厉的惩罚方式来对待,否则在社会上只会继续犯罪,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就算矫正完成,重新步入社会之后,人们还是用异样的眼光看他们,觉得这种软刑罚根本不能改变他们心底的邪恶。还有很多社区、政府等部门认为,矫正的工作只是公安局或者司法局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导致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率低,积极性不高。

2、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法律的完善是一切制度能贯彻执行的根基,只有在它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制度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两者相辅相成,互相影响。法律体系的健全可以使工作进展得更加顺利,法律的强制性可以确保矫正制度的有效执行。社区矫正从其根本上来说是刑罚的一种,就需要其在实施中展现它的权威性。除了《关通知》和《刑事诉讼法》中笼统地提及实行社区矫正之外,没有具体的为青少年制定专门的矫治法律。

3、矫正主体不清

2003年7月“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工作,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1也就是说,在现行的制度中,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不是同一部分,而是分散在两个不同的机关部门。公安部门的执行理念一直都是“轻教育、重打击”,根据其打击数量来对此部门进行评估。然而矫正机构是以教育为主的理念,但是却又没有现实的管理威慑力,这样只能靠软教育的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够真正发挥社区矫正的效果。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矫正效果不理想后,容易互相推诿,不能明确分清责任权限。

4、工作人员不够专业

现在从事矫正工作的人员大多是从司法机关、社区、监狱和劳教所等机构中调来的,还有一些是从社会上招募来的人,他们大多不具有专业水准,没有受过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高水平的专业社工人员由于各种现实原因不太愿意投身于矫正工作,大部分专职人员的流失较为严重。我国志愿者的数量较少,公众参与率低,矫正机构里能够熟知青少年的特点的人员较少,这些都使矫正工作无法快速健康发展。

5、矫正的项目和方法不够恰当

对于青少年社区矫正仍在探索中的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设有区别于成年人矫正的项目,大多数地区是让青少年与成年人一样进行公益劳动,定期进行思想汇报。这些项目对青少年没有针对性,犯罪青少年需要的是能适应其身心发展状况的全方面的矫正项目,改正现有问题,挖掘内在潜力。在大部分的矫正工作中,也很少采用社工“助人自助”、“平等”、“保密”等价值观念指导实践。没有一个好的理念和方式的指导,实践中容易产生很多问题,也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三、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完善及社工介入

(一)健全青少年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在境外,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定的法律都比较完善,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如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美国的《少年犯罪与防治法》等。在我国,完善社区矫正体系着重有两点。首先,对现有的法律要进行修改,统一执法和工作主体,把执法权交由司法行政部门,使司法行政部门有一定的权威性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严肃执行矫正工作,加大工作效率,消除衔接中的误差。其次,只依靠目前的规定是没有办法建立一个全面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社区矫正法》有待被建立。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使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每一步更细致,减少漏洞。在法案中,要为青少年设立专门的章节,为未成年人的矫正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持。对待未成年罪犯需要采取特殊的矫正制度和方法,为未成年人制定特别的消灭前科制度。

(二)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发展较完善的国家都有自己的矫正部门,除了执行机构还有管理机构,并且有专门处理青少年矫正的部门,如美国有少年法院,英国则有青少年法庭和犯罪工作队。然而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仍处在初步发展阶段,社工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还不够普遍。社区矫正现行政策是由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配合一起完成的,一些地区再引入社区的协作。但对于这些机构部门来说,社区矫正并不是他们的主要工作内容,只是工作中的一小部分,他们大部分的资源和精力还是用于机构的本职工作。所以,应该在社会工作机构中专门设一个社区矫正部门,由司法部门牵头,具体行动由社工机构中的矫正部门来执行,这样既可以使矫正具有权威性,又可以受矫正人员得到专业的服务。

(三)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不同于一般性的普通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需要执行人员有素养,受过培训和高等教育。对青少年罪犯,需要矫正工作人员对他们的特性充分的认知。社区矫正发展较完善的国家,在这方面有着严格要求和专业原则,如香港规定执行者必须有社会工作大学学位的才可有上岗资格;美国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录用早在1970年就有着较高的标准,对于缓刑官就规定需要硕士学历。我国应在司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以社工机构的专业工作人员为主导对犯罪人员进行矫正。对矫正人员的招募,需要有严格的要求,如需有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或有2、3年社会工作经验。政府需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社工的发展,如提高社工者的待遇及社工地位,使社工在新兴行业中崛起。在社工机构中需安排有专门的青少年社工来针对青少年进行矫正,与成年人区别开来。

(四)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和方法

首先,应该将目前在进行的项目执行到位。一些地区在执行矫正项目时只是在走流程、完成任务,受矫正人员定期交一份流于表面的思想汇报,定期与司法部门负责人进行交流,交流内容大都差不多,而且大部分都汇报好的方面。真正实质性的内容是很难通过这种常规交流得到。矫正工作者应该充分了解犯罪青少年的家庭背景、犯罪原因、个好等,运用社会工作的个案方法定期对青少年进行家访,针对青少年的特点与其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采用心理治疗的方法使他们病态心理恢复健康。现有的定期思想汇报也不应该是强制性的书面报告,可以让青少年在受矫正一阶段过后对自己做一个不拘形式的总结。

其次,应该增设一些为青少年特别订制的创新矫正项目,并且在各个项目的实施中,应该穿社工最常用的工作方法: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对于一些犯罪情节很轻不对社会造成威胁的问题青少年,可以让他们在社区进行劳动服务,这样既有利于社区的稳定发展又有利于青少年的改造进步。对于有严重犯罪情节的青少年,可以创建一种远离青少年自身生活的军事化的矫正训练基地,以保密的方式让犯罪青少年进入并接受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和训练。矫正训练营,是为了向犯罪人灌输纪律和责任观念而建立的一种实行军事化管理和训练的矫正机构。2这种新型的方式在美国已经开始运用,可以让犯罪青少年在训练的过程中重新找回自我,摆脱不良习惯。

(五)加大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

第3篇: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治安问题入手,全面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信息员的作用,加强对矫正对象、归正人员的排查管控,努力营造强大的打击“两抢”犯罪声势,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确保重点矫正对象和归正人员不失管、不失控,确保全县社会治安和政治的持续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以人民调解员为基础,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做好防范工作。充分发挥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信息灵通的优势,建设严密的信息网络,及时提供犯罪线索。

(二)营造强大的打击“两抢”犯罪声势和群众自我防范意识。结合大会战三个阶段,加强对打击“两抢”犯罪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履行法制宣传的职责,以“三边”、“两部”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党和政府的决心、措施及工作成果;使广大人民群众认清“两抢”犯罪的规律特点,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营造强大的打击声势,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打击“两抢”犯罪活动的积极性。

(三)严格管理,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教育管控。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狠抓各项制度落实。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接管,防止发生脱管、漏管、失管现象的发生;开展社会矫正和归正人员大排查活动,对重点对象落实管控措施、加强教育。同时,主动寻求民政部门支持,解决特困和无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归正人员的困难。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1月1日—3月31日)

成立打击“两抢”犯罪活动领导小组,专题研究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的有关工作,对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各项形势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攻坚阶段(4月1日—10月31日)、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充分利用每月调解主任参加综治例会之际,进一步加强“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教育,加强对“三边”、“两部”的村、社区调解员、信息员的管理,确保有关信息及时、有效。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适时开展有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和社区矫正有关制度规定学习,开展“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活动;严格请销假等制度,对重点矫正对象加强管控,落实奖惩,采取果断措施预防脱管、漏管、失管。局有关职能科室要采取措施,对社区矫正制度不落实、教育管理松懈的司法所进行集中整治;对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不服管的矫正对象,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力争达到整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要采取集中学习、个别谈话、发放学习宣传资料等灵活的方式,强化对归正人员的再教育;加强对重点归正人员的教育,利用村(居)干部、亲属做好帮教工作。按政策解决矫正对象、归正人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宣传打击整治“两抢”犯罪成果,在学校、农村、社区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打击“两抢”犯罪活动的信心。做好刑事辩护工作,积极为未成年和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阶段:巩固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1、深化信息、宣传体系建设。把阶段性治理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信息员、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使信息承包、十户信息员、楼道信息员等做法和法制宣传的体系、内容、方式更加成熟和规范,推动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向更高层次发展。

2、强化对重点人员的管理。帮助指导辖区司法所规范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社区矫正对象和归正人员的管理规范,教育、帮扶到位,对重点矫正对象和归正人员的防范措施切实有效。帮助指导辖区司法所及时处置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不送交思想汇报、不参加公益劳动、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逃避监督管理、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矫正办应协调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四款的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或提请司法惩处。

3、建立刑事辩护和援助的长效机制。律管科和法律援助中心要认真总结刑事辩护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使重大事项特别是无罪辩护的报告制度落实更加通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更加及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打击和预防“两抢”专项斗争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的全局性决策,也是为确保我县社会稳定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进行广泛动员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力量配置、经费投入、考核奖惩等真正落到机制的建设运作、制度的创新落实上来,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具体抓,并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及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这一活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在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活动中的主要任务,研究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认真组织,有序开展,做到面要全、工作要实、重点要明。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在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中组织、检查、督促、落实的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各单位要加强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落实重点乡镇(街道)干部联系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督查整改意见;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要及时给予表扬;对工作任务不落实、不得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五、组织领导

局成立打击整治“两抢”犯罪活动领导小组,以确保此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组长:*

副组长:*

第4篇: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1、人民调解方面:截至10月31日,我所共化解矛盾纠纷97起,涉及人数近千人,涉及金额1700余万元:其中,群体性10起;各类死亡赔偿(含工亡与非工亡)3起;工伤赔偿15起;各类劳资纠纷69起。调处率100%,调解成功率98.5%。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村社区调解案件200起。接待各类法律咨询450起,累计人数超过480人。

2、规范化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稳步推进。在司法局指导下,街道所辖村、社区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创建要求,统一设立人民调解固定工作场所、统一调解标识、规范调解程序、规范档案制作。同时,为加强基层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司法所组织参加了市区调解员培训、参加法庭庭审以及业务交流等形式的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3、做好警调衔接,实现了司法与公安双方的资源优势互补。今年与小港派出所__警务站配合,对人民调解派驻调解室进行了装修,上墙制度进行了规范,进驻调解员进行了明确。警调对接有效地将辖区治安民事纠纷引导至调解室,促进社区矛盾及早化解。

目前,街道现有社区矫正人员10人,本地6名、外地4名;矫正工作中,司法所严格规范化管理,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引导和教育转化工作,一年来,无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的现象发生,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表现良好。

1、源头严把关,管理严落实。__司法所认真贯彻落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精神,注重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流程。今年,司法所重点抓好落实审前调查工作和日常管理。司法所要求审前调查必须做好走访工作和现场笔录,并对每个被告人的详细情况要进行核对。对于存在瑕疵,不符合司法所接收条件的,司法所一律不予接收,在源头处从严把关。同时,司法所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各项流程的规范和自我监督。司法所今年通过规定每月报到时间,避免了管理工作的分散无序;同时,对需要外出请假的矫正人员,要求必须本人到司法所进行请假手续的办理,并在返回后立即凭相关出行凭据进行销假。同时规定单位人员出差必须要单位开具证明。落实好矫正人员一人一档案的规范工作,使矫正工作有章可循。做好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思想引导,强调矫正纪律和思想汇报,防止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2、信息化建设抓效率。本年度__街道司法所积极响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关于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要求,配合区矫正办完善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的全覆盖,努力实现文书传递、情况通报、日常监管教育网络化、全程化、无缝化,提高工作质量。__街道司法局所从2月起全面开展信息化核查和平台测试工作,自查宁波市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模块,及时反馈使用功能及平台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的建设意见。完成与区矫正中心的视频对接、平台手机定位、以及声纹识别记录等工作,加强对矫正人员的信息化监管。

3、充分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社区公益劳动及学习教育制度。司法所今年通过联系辖区4个社区,搭建了__护绿队、社区志愿者服务、护美__绿色志愿服务队等多个社区服务平台,建立司法所微信公众号“__司法点点通”服务平台、矫正人员交流qq群,不定期推送法律知识,推进法律学习、社区学习、公司学习、自我学习的多方位学习教育模式。平台的搭建和模式的推进,使以往社区矫正人员被动接受的状况得到了有效地改善,目前,社区矫正人员基本都能做到每月社区公益劳动和学习教育双八时间,促进矫正人员的教育转化。

4、做好安置帮教,教育帮扶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社区矫正人员、刑释人员的教育帮扶和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今年和开发区市政公司协商,双方签订建立了安置帮教基地的合作协议,基地提供就业安置、技能培训、社区公益劳动等内容,为社区矫正和刑释人员提供服务。组织建立了以公安、法院、社区、

企业为成员的街道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教育转化,尽快融入社会。司法所通过开展多元化的普法教育工作,加快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目前为止,累计已组织开展各类普法讲座活动9次,邀请了法院的法官、律师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进企业、进社区,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发放各类宣传资料800余份,发放法律图书50多册。今年,司法所为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提升普法宣传的效果,在各社区宣传窗放置法治宣传板、海报,按月更换,实时更新;每季度开展法治文化“季风行动”、《人民调解条例》led及条幅宣传等,更换了七色花法治广场的宣传内容,突出适合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法律知识,在__公园建立以“和谐家庭、廉政建设、法治宣传”为主题的__法治文化园,把法律条文转换成具体的案例,成了老百姓能够读懂的法律知识,区域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司法所通过普法宣传工作的常态化,在辖区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司法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紧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制宣传的新期待与新需求,寓法制宣传于公共法律服务之中,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做好“法制宣传惠民工程”。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为中心,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咨询点为支点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极大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维权和普法宣传的需要。提供法律援助,为辖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共接受法律咨询40余人次,化解矛盾13起,受理案件1起。

为不断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司法所按组织机构正规化、干部队伍专业化、业务工作法制化、管理制度化、基础设施标准化等要求展开工作,全面深入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社区人员调解员队伍,组织参加市区各类调解培训,参加法庭庭审等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落实法律顾问进村社区制度,聘用专职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为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5篇: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一、积极开展人民调解活动

今年,区提出开展“转型升级提升年”、“社会矛盾化解年”、“基层基础建设年”的活动,根据“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要求,街道司法所在全街道范围组织辖区个社区开展2次大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活动,对排查的矛盾纠纷要求每月上报,社区能够调节的在社区调解,社区不能调节的由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调解,街道司法所不能调解的上报区,申请上级司法部门协助调解。今年,街道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治本环节来抓,积极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充分化解人民矛盾,为辖区居民提供了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2010年全年,街道共调解矛盾纠纷起,调解率,成功率。在调解中心调节的纠纷共有件,成功调解件,占全部纠纷的。

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根据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计划安排,今年区所有乡街必须全面开展社区矫正个工作,由于我街道拆迁,社区矫正工作迟迟未能正式开展,为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司法所做了大量工作。

1、建立工作机构

按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我们在交接前成立以街道主任为组长的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交接后一周内组建了一支由社区综治干部和妇女干部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在司法所人员和社区民警组织下开展工作。

2、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制定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街道社区矫正加(扣)分细则》《街道社区矫正月度考核评议方案》《街道“5+1”监管机制方案》等制度;

3、司法所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4、完善社区矫正硬件设施

办公用房紧张是街道的一大问题,在市司法局及开发区综治办的组织协调下,街道领导非常重视街道司法工作,司法所长积极与领导沟通解决办公用房问题。班子成员会议商议解决社区矫正办公用房问题,最终在领导的协调下,腾出了社区矫正办公室、教育室、谈话室以及资料档案室,合计面积达到余平方,并配备了相应的办公设备,为司法所工作提供了硬件保障。

5、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

自交接以来,街道共接收了名社区矫正对象,分布在街道下辖的各社区,其中:缓刑人,假释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到目前为止,有v人正在接受矫正。犯罪类型分别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3人,侵犯财产罪6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人,贪污贿赂罪2人。到日前为止,名矫正对象未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普法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是街道司法所的重点工作,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进程,建立健全了普法、学法制度,街道充分利用横幅、法制讲座、简报、标语、社区橱窗、黑板报以及市民学校等形式,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五五”普法工作计划,积极落实各项工作。全年,共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次,印发宣传资料余份,制作法制宣传横幅条、标语宣传条,社区黑板报期。

为努力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今年,我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在辖区各社区广泛开展了《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禁毒法》、反警示教育等法律宣传活动。如举办法制图片巡展、趣味普法活动、法律咨询活动、组织观看法制电影电视录像、举办法制讲座等,有效地提高了群众学法、用法的兴趣。通过以上活动的落实,使我所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全年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次,受教育人数。

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相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相对要宽松一些,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放松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归正人员的管理同样是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为提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我们采取分职业、分年龄、分社区的帮教方式,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目前,我街道共有刑满释放人员人,分布在辖区7个社区,各社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在街道司法所的协调下,本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序的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教育和就业安置工作,有效的预防了归正人员重新犯罪。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个别社区调委会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未能起到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2、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后,矫正对象逐渐增多,街道工作人员不够。

第6篇: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关键词 基层社区矫正 实证研究 立法 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社区矫正是由国家专门机关组织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内进行矫正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观念最先起源于西欧和英国,但发展于美国,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普及开来,其主要依据的理论包括刑法谦抑思想、深化复归理论、标签理论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活动,其目的是为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其回归社会,而其优势在于可以减少在押人员数量,缓解监狱压力,节省国家资源。随着刑法社会化理念的发展,社区矫正制度成为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自2002年8月上海成为全国首个社区矫正试点以来,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推进,逐渐完成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社区矫正”将写入刑法,在立法上为社区矫正工作确立了基础。为了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依据,目前全国法工委正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相信不久的将来社区矫正法将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司法实践的贯彻落实,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鉴于中国目前的国情,大部分地区在财政,人员编制,社会认知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为促进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区域性的实证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安徽省作为人口大省,在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上面对的困难具有典型性,有鉴于此,本文以安徽省W县社区矫正实践展开研究思考,分析其所面临的问题并在立法和执法上提出对策。

1安徽省W县社区矫正实证调查

据笔者调查了解,随着2012年1月10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截止到2014年5月,安徽省W县司法局累计接管829名社区矫正对象,解除310人。目前处于正在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519人,其中缓刑468人、假释36人、暂予监外执行9人、管制6人。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做法和成果如下:

(1)增设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设立了W县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经当地司法局多次努力2013年2月19日,经W县编委会研究增设W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至此W县社区矫正工作有了常设机构。

2014年9月22日,W县社区矫正中心正式挂牌启用,中心上下两层面积约350平方米,设有报到登记室、宣告室、教育培训室、训诫室、心理矫正室、监控室、档案室等多个功能区,配有电脑、打印机、电子显示屏、高清视频监控等办公设施。

(2)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乡镇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执法和监管安全巡查。为加强矫正对象的管理,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确保监管安全,根据《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八款之规定,W县司法局对全县20个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执法巡查,巡查组通过开会和查阅矫正档案的方式,对矫正对象的报告情况、教育学习和公益性劳动的开展情况及外出请销假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到一所巡查组对每个矫正对象进行逐一点名,告知其入矫后应遵守的规定,违反规定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并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奖惩情况。检查起到了规范矫正程序,震慑矫正对象的作用,对后续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3)规范评估程序,加强入矫管理。2014年1月以至2014年5月W县司法行政机关共接收法院、公安、检察、监狱委托社区影响评估87起。为了完善相应的评估工作,W县司法行政机关专门举办了社区影响评估培训班,就评估的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了专门的辅导,强化了评估的责任。确定相对稳定的评估指标,实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W县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按时报到的矫正对象,县局通过内网安排司法所进行查找,并要求五日内报告查找结果。

对来报到的矫正对象,按照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对全部矫正对象建立了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建档率达到100%;司法所严格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工作,重点抓好思想汇报、日常教育、公益劳动等具体事宜,定期组织季度评议,并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社区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落实责任人,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定期总结社区服刑人员上季度表现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严格执行监管审批制度。

全年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1%,脱管、漏管4人,无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上访或组织、参与、无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2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2.1社区矫正立法粗糙,不利于执行问题

2.1.1社区矫正地点问题

(1)“居住地”概念没有明确定义。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该在居住地接受矫正,但相关的法律和实施细则对“居住地”概念没有明确界定,各地的矫正机构都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对“居住地”进行理解,有的理解为民法上的经常居住地,有的理解为住所所在地,有的理解为户籍所在地。由于“居住地”不确定,矫正地点不明确导致各地的矫正机构在接受矫正对象时相互推诿,部分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

(2)建立统一变更住所地制度。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除外出就医或家庭重大变故外,原则上不允许请假,W县社区矫正对象案发前多在外打工,而限制或不允许请假势必影响他们的生存问题。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只有变更住所地,但变更住所地需取得接受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大多不愿意接受,致使上述矛盾难以化解。

2.1.2对矫正对象处罚标准没有量化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其中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法律尚不明确。参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只是规定罪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予治安处罚,没有细化治安处罚相对应的行为标准。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处罚的情形,其中第六项兜底条款“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可见警告依据事实与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内容相重合。这就导致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处罚时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产生应处罚而未处罚或者不应处罚而处罚的情况。

(2)社区矫正中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标准也需进一步解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五种情形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其中第五项为兜底条款:“即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含义相关法律没有作细化解释,这就使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法院裁决时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对照,可能导致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法院裁决的随意性。

2.2矫正机关之间分工及交流问题

(1)立法上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工不明。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矫正的管理模式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导,联合公安机关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考察,并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帮助和教育改造工作。可见公安机关主要起到协助工作,但是目前对公安机关的协助内容尚不明确,且由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员配备不足,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内容较多,但立法不明情形下,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并根据社会实践的需要对相关内容修改。

(2)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信息交流不畅。《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但是实践中,由于不同地区交通便捷程度不同,社区矫正告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文书三日内未送达情形依旧存在。由于不同机关相互衔接等存在问题,导致矫正对象存在短期漏管现象。如果有些撤销缓刑的通知未及时送达,甚至可能导致部分的矫正对象逃脱司法追究,可见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等必须保持密切的联系,才能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2.3矫正措施实施问题

(1)社区矫正的分类及集中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法条中虽然规定要根据不同情形分类管理,但是没有具体列出类型,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实践。《草案》第五十条中规定了矫正对象的集中管理,主要是针对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矫正人员,要集中教育,防止社会危害。这虽然弥补了司法行政机关仅仅只有警告和处罚提请权的现状,有利于树立社区矫正机构权威,但法条没有规定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对象进行集中管理的地点。据笔者采访可知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并没有能力进行集中管理,如何在社区矫正制度立法先进的基础上实现执法到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部门帮扶作用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第六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性救助、社会保险、就业、就学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及时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在社区矫正法草案和地方的实施细则里都强调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人员的帮扶,但目前司法行政机关的帮扶作用并不明显。虽然社区矫正目标是为了让矫正对象重返社会,但是对于矫正人员的再就业再创业受到社会歧视,以及大部分矫正人员家庭情况不佳等社会现实难以改变。

3解决方案

3.1立法建议

3.1.1明确矫正地点

在社区矫正居住地问题上,需要有关机关进行进一步的社会调研,在综合法理和社会实践的基础上,颁布明确的居住地确定方案,减少实践中的居住地争议问题。其次为了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制度价值,方便矫正对象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立法应确立变更住所地统一标准和条件,取消变更住所地需取得接受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的前置要件,使得全国有一个变更住所地的良好环境。以利于矫正对象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更好地促进矫正对象接受改造。

3.1.2处罚措施的适用情形细化

立法机关应对社区矫正中治安处罚及撤销缓刑、假释的适用情形进行较为细致的规定。笔者建议可以依据违反情形的时间和警告的次数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立法,以期确定较为明确的处罚方式及处理机关,减少应罚而不罚或者不应罚而罚的情形。

3.1.3颁布具体的部门之间的分工及协作意见

(1)司法行政与公安机关押送应分工合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罪犯缓刑被撤销在收监执行过程中,向看守所移送罪犯的义务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只是协助单位。而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手段、装备都不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这样的义务,故立法上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立法上将押送义务交给一个不能自己履行,而需要其他单位协助完成的单位,也是不严谨的。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只是协助单位,故就需要司法行政机关主动与其联系,在联系过程中公安机关以种种理由推诿。故笔者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将押送的义务确定由公安机关履行。

(2)羁押场所的确定应该有利于刑罚的执行。罪犯缓刑被撤销在收监执行过程中,各地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羁押场所的确定规定不一,需要立法统一,节约司法成本。笔者查看《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三条 “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剩佘刑期三个月以下的,在居住地看守所执行,剩佘刑期超过三个月,按有关规定,将罪犯送交指定的监狱执行。”对脱逃社区矫正人员在异地抓获的,为减少羁押流转环节,降低脱逃风险,减少人力物力成本,在抓获地看守所执行较为合理,确定由居住地看守所执行,增加了羁押流转环节,增加了人力物力,不利于刑罚的执行。

3.2执法建议

(1)首先,增加专业人员编制,招录心理专业人才,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矫正工作专业水平。应定期开展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课程,增加基层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次,利用社会资源进行社区矫正,比如发挥退休老党员的作用,可以让其承担部分的教育工作,作为每月8小时的教育内容。再者,注重利用社区资源优势,发动社区居民参与矫正工作,利用亲情、友情、邻里情感化矫正对象,促进其再社会化。

经费方面要扩大经费来源,除了政府财政支出,还可以呼吁民众以及企业进行部分捐助,为建设和谐的社区做贡献。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定位不准问题,可以借鉴杭州市推广的社区服刑人员指纹签到以及IC卡智能电子信息管理相结合。从整体上把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流向,加强电子化管理。由中国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决定,中国社区矫正的推进需要体现一定差异性,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有针对性地设计、安排社区矫正内容,并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将比较成熟的措施制度化、法律化。

(2)现代社区矫正正是要从新的社会互动过程,改变犯罪行为人的认知、行为和生活策略,而不是通过单纯处罚的方式来报复或恐吓犯了罪的人。为了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目的,可以将“社区精英论”和“社区关系人论”相结合,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需要发挥表扬和惩戒的双重作用,对于积极配合矫正并重新融入社会的社区矫正典型进行嘉奖,形成榜样作用。对漠视矫正规则的对象进行惩戒,建议加强司法性质机关的实体权利,增强惩戒的威信。其次也要发挥社会关系人监护,倡导以及协助的作用,体现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功能。

(3)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既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也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增强社区服务的规范性、灵活性和关联性。根据立法精神对于不同危险程度的矫正人员进行分类处理,可以将矫正评估与分级相结合。较为轻微并积极配合矫正工作的人员可以为宽松等级管理,中等危险的人员可以为一般等级管理,而可能存在再犯危险或者不遵守矫正规则的人员分为严格等级管理一类。既提高了矫正效率,也节省了矫正资源。

(4)增强社区矫正机构的帮扶能力。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需要加大社区矫正机构的帮扶力度。社区矫正机构应该积极探索新的帮扶方法,比如利用当地的优势企业与其签订一定的安置就业协议,解决部分矫正人员再就业问题。对矫正对象的进行适时的经济补助,但应该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做到“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不能盲目进行帮扶。可以参考国外的社区矫正在形式,如工作释放、居住方案、养育之家、重归社会方案等,在社区矫正期间帮助矫正人员学习工作技能。

参考文献

[1] 马宜生.研究我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黑河学刊,2015(2).

[2] 刘强,姜爱东.社区矫正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5(1):271.

[3] 翟中东.中国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选择.河北法学,2012(4).

[4] 刘爱童.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探究--以城市社区为视角.法学评论,2012(6).

第7篇: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一、夯实社区法制文化建设,营造依法治国、依法生活的氛围

社区法制文化建设以五五普法为抓手,以法律学堂为平台,以社区各类载体为依托,结合社会媒体为传播,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将法制教育融入到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中,采取寓教于乐的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1.五五普法是社区法制文化建设的抓手。今年是五五普法的过半之年,社区依托五五普法法制课堂,对社区依法治国的方针大略进行了认同教育,开设了“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解读。今年上半年就举办了这样的讲座六次,直接受益群众有二百多人,提高了社区居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强化社区群众依法生活的概念。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使广大的社区群众对党的政策充满信心,推进了党的民主进程。

2.法律学堂是社区法制文化建设的平台。在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社区开办了“法律学堂”,上半年共开课六次,受益群众达二百多人次,组织居民群众学习了《劳动合同法》《监督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3.社区法制文化建设依托社区各类载体,在社区交通主干道上悬挂五五普法、等法制宣传条幅上半年计五条。在社区宣传橱窗栏张贴社会治安条例、八荣八耻等法制宣传画,上半年计三十余张。以禁毒日、安全日等法制宣传为主的黑板报六期。以《物权法》、“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为主题的特色楼道文化建设,建立健康向上,家庭邻里和睦,守望互相,互相理解的和谐气氛。今年上半年建立了20个文明家庭楼栋户。

4.社区法制文化建设融入到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中,寓教于乐。特别是今年的寒假,在遇到百年不遇的雪灾时,因势利导组织了50名青少年们学习《未成人保护法》,和“如何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等专题讲座,引导青少年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使社区法制文化建设从小抓起,形成阶梯教育。

二、人民调解工作

1.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首先是社区领导班子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推进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保证。建立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组织,由社区书记亲自担任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成立了辖区各单位联络员,成立社区第一调解小组和第二调解小组两套班子,完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组织。

2.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首先要求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程序,人民调解的程序是(1)受理纠纷(2)调查纠纷(3)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4)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5)做好回访工作(6)对调解和好的民间纠纷进行统计并存档保管。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和严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层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民主进程,增强社区群众对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威望。

3.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其次要求社区调解委员会规范公章、挂牌、制度、台帐、四统一。社区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可行使独立的工作程序;调解员一律挂牌上岗,便于社区群众识别、接待;社区人民调解室张贴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人民调解员调解规定、社区矛盾纠纷调解特别告知、法律援助规定、人民调解程序等规定。使社区群众了解人民调解的一站式服务,营造人民调解的亲和氛围,贴近群众的生活,达到缓解社会治安压力,维护社区稳定作用;社区严格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建立了人民调解台帐、社区法律学堂台帐、五五普法台帐、法律援助台帐四大类,做好调解工作资料的采集、整理、分析、调研工作。

4、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提前介入调研,做好做实矛盾纠纷的有效排查调处工作社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维护社区的稳定。做好基础工作,坚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和非常时期的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今年通过基础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计20起,占全年调解调处矛盾纠纷的30%。

5、社区定期每半个月召开由社区书记、民警、物管、调解员、楼道小组长、党员积极分子参加的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联席会,社区各部门通力合作,上下联动,对社区的隐患进行集中会诊,确定调解调处方案,加强纠纷苗头的防范处理,做到及时发现纠纷信息,及时深入调处,及时平息隐患,也是探讨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模式。上半年社区通过矛盾纠纷排查衔接联席会议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并通过社区调解和解的矛盾纠纷计3起,占上半年调解调处的矛盾纠纷的30%。

6、建立社区矛盾纠纷信息网,第一时间得到信息,第一时间介入调处,扎扎实实做好有效的提前预防工作。如社区在得知有居民家里进行装修,就主动上门提供服务咨询,对装修噪音的分贝给周围居民的影响进行现场测试,再给与合适的建议,以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帮助联系装修垃圾的清运处理问题等可预见的矛盾纠纷进行面对面的对话,真正做到“有效”“排查”“调处”。上半年社区在提前预防矛盾纠纷的排查中发现、调处的矛盾纠纷2起,占全年社区调解调处矛盾纠纷的20%。

三、积极引导律师送法进社区,提供法律援助

?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律师送法进社区是教育广大的群众"讲责任讲权利讲义务"为主题,进一步增强公民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一致意识,引导社区群众依法办事,提高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在全社会掀起学法用法的新.社区在"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思想指导下,以主题活动促进学习内容深化,以学习内容来规范和推动宣传教育活动,是律师进社区具有较强的特色性前瞻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1、社区利用法律学堂这一平台,举行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二十次,直接听众受教育者一千多人次,在举办《物权法》讲座时,一位听众说:这样的讲座我们爱听,因为学了就可以用了,马上回家我就和邻居讲,让他把放在楼梯口的杂物清理掉,有法可依了!体现了律师进社区的实际效果,不断提升了社区法制教育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2、社区规定了法律咨询接待日,举行集中法律咨询活动,今年上半年开办了法律咨询6场次,发放联络卡,宣传册800多份,24小时接受群众的咨询,提供必要的帮助,实行承诺服务,上半年一共有近一百多人得到了这项服务.

3、社区设立了维权献爱心,法律维权岗,为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接受益者达25人。推动了社区法制文化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

4、在新市民中开展"告别陋习法制先行"的活动,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社区有一百多名外来人口进行了学习,外来人口普法知晓、覆盖率为90%。

四、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不使犯罪人员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犯罪的方法,是所有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矫正犯罪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早日回归社会。

第8篇: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这次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议,是经市委、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政府对我市社矫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市委副书记申忠林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为我市当前和今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的领导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分别作了很好的发言。为了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我就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尝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之一,是推进我市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新任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社区矫正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二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监外执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三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四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

二、明确社区矫正的对象、任务、目的和职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社区矫正的对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间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任务。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任务: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再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三)社区矫正的目的是: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再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四)司法行政部门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

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3、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4、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6、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为确保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一是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衔接移交工作。对已在社区服刑的人员要与公安派出所做好人员档案的移交衔接工作,主要是2008年底前的社区服刑人员,据统计有1339人。2009年1月以来的矫正对象人员档案已基本转到市司法局。现已有56人。今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司法所还没有拿下去的,要尽快到司法局搞好接交手续。司法所电脑要尽快联网,申请邮箱,向司法局上报邮箱号。今后,在刑事裁判生效后,法院移送到市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将及时转给司法所,司法所要进行登记,严格按照一人一档建立档案。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同时,要认真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保证社区矫正的合法性。二是加强与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各方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还要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协调配合,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学习、生活、工作等服务。

四、摸清情况,切实做到数据准、底数清、情况明

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司法所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这就要求从基础工作做起。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就要认真摸清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一是要把社区服刑人员的底数搞清楚,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各司法所在这次会议后,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排查,主要把矫正对象的人数搞清楚。二是要把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摸清楚,做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各司法所在开展对矫正对象集中排查的同时,要认真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类别、犯罪情况、矫正期限、现实表现、户口所在地、职业、家庭等情况。在底数清、情况明的基础上,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和教育,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

五、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

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

(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从刑罚的惩罚性来看,惩罚性体现于对权利或人身自由的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限制的实现就需要监督管理。我们知道,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当然,对矫正对象实行监督管理是必要的。从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来看,这些人都是某种程度上的犯罪分子,为预防这些人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险,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也是必要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要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事档案、犯罪档案、矫正档案等各类信息资料的管理;二是对矫正对象限制人身自由的管理。比如被判处管制的、宣告缓刑或假释的人员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等;三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行使公民权利限制的管理。如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还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四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定期报告的管理。矫正机关要督促矫正对象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以便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改造情况。

(二)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社区矫正是一个教育的过程,经过对矫正对象的教育,使其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上,要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具有针对性,才会有成效。在教育的内容上,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积极的、健康的心理状态,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早日回归社会。在教育的方法上,一是采取多角度的教育方法,提高矫正质量。开展警示教育。司法所以开展警示教育形式指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告诫他们避免重犯。如组织他们参加旁听法庭审判,使他们直观的认识到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组织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树立遵纪守法的理念;开展引导教育,司法所要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有意义的活动,让他们感受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分子,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潜移默化的引导他们树立起积极向上的心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如组织开展公益劳动、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等,促使他们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之中。开展感召教育。司法所通过对矫正对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从更高层次感召他们,用先进的事迹来激励他们,使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开展主题教育。司法所要结合形势,积极开展内容丰富的主题教育活动,如开展“八荣八耻、从我做起”为主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活动,以“社会给予我温暖,我为社会献爱心”为主题的向灾区、贫困地区捐款捐物的活动,通过参加学习和捐助活动,激发他们进一步树立社会责任感。二是借助多层次的施教主体开展工作。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要借助家庭、社区工作人员(村社干部)、调解员、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力量,才能把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搞好。三是要采取因人施教、有针对性开展教育。如侵犯他人或国家财产类犯罪分子,大都是好逸恶劳之徒,就要对他们进行热爱劳动、靠劳动致富方面的思想教育。在教育的形式上,一是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个别教育就是通过走访、个别谈话等形式和途径,对矫正对象进行经常性的教育;集中教育主要是对矫正对象进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要把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确保教育效果。二是正面引导与反面教育相结合。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服刑人员的先进事迹及时表扬和鼓励,弘扬正气;对不服从管教、有违纪违规的人员,及时予以批评教育,促进其转化。

(三)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克服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指导其合法就业和自谋职业,以利于他们尽快融入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六、建立健全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管教规范化

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我们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制定的对矫正对象的管理考核规定。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教育制度、思想汇报制度、请销假制度、公益劳动制度、管理考核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