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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的主旨是探讨泰雅族的服饰文化,通过泰雅族人的生活文化、纹身文化,独特的衣着文化了解到衣饰对泰雅族而言,并不单纯是穿戴的,而和历史、宗教、生活、环境及风俗习惯都有很大联系。
在辽阔的神州大地上,居住着五十余个民族,各民族的文化都具有鲜明的地区特色和民族传统,而其中最具形象性的即为服饰。服饰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的象征,也是人民思想意识和精神风貌的体现。
当人类的祖先在地球上站立时,可以说就有了服饰。只不过,那些挂在颈项间的串饰不一定是为了审美,而是有着更郑重的涵义,那就是护佑生命,祈福避邪。尤其在科学尚不发到的原始社会,人们更希望能有一种超越自然的力量,保护着一个部落甚至一个部落的繁衍兴旺。因此,在现在这个以自然回归、绿色、环保为主题的时代,我们只有更深入地了解原住民族的历史文化,才能更准确地把握时代主题,创造服装界新的历史篇章。
一、服饰与文化的关系,我们要关注原住民族的文化
泰雅族,这个在我国台湾宝岛人口九族中为第二多,分布地区最广的民族,拥有着独特的文化历史和服饰历史。一直以来,泰雅族各社之间互相分立,没有施行统一的政治体制,因此各种争议最后都以武力解决。这不只是对异族,对邻近的同族也是如此。所以男子稍大之后,就执枪用刀。猎首时经常随行,以锻炼武艺及胆色。未取得敌人首级着不被认同为真正的泰雅族人,禁止施以种族象征的纹面。取得敌人首级着,还有衣服,手环,臂环等装饰品来表彰勇武。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服饰代表着男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价值。
二、泰雅族的历史文化
(一)泰雅族的纹面文化
泰雅族生活中最具有特色的服饰应该就是纹面了。纹面文化其来已久,只能由神话传说来推测纹面的起源。其一,兄妹通婚:很久以前,一兄妹从裂缝的大石头中爬出来,长大后也要传宗接代,但妹妹担心哥哥不肯与她成婚,于是用煤炭将脸涂黑,哥哥见后不知道是妹妹,终于结成夫妻。此后,泰雅族的女性婚前必定在脸上刺青。当然,泰雅族的婚姻与其它文明国家一样,男女关系已非原始自由的状态,而是处于完整的婚姻状态。其二,避灾祸:以前泰雅族的年轻女子无故接连死亡,某日一女子梦见祖先告示她:纹面则可避祸。但无人知道什么是纹面,就将衣服上的图纹刺在脸上,果然不再有人死于不明原因,而且泰雅族人变得很长寿。现在泰雅族认为纹面乃祖先的训示,可以避免灾祸,延长寿命。纹面次数越多,颜色越深,花纹越美,死后能越早见到祖先。相传在死后会经过彩虹桥,通过此桥就能到另一个世界,若没有纹面或是生前功绩太少,就只能走桥下,要花较多的时间才能到,若有纹面者,就走桥上,不仅能较快到另一个世界,而且祖先会在桥的另一头等,陪伴你到另一个世界。纹面也是一种纪录泰雅族的宗教信仰和价值观的方式。族中的男子必须学会打猎及猎到人头,才能纹面。而女孩子纹面后,方能学习织布。由此可知纹面代表了泰雅族人的心智成熟及经济自主。泰雅族认为纹面颜色越深,色彩越黑,越显美丽,可见纹面对泰雅族的审美观影响甚大。纹面所需的费用一般无法负担,因此纹面也为财富的象征。
(二)泰雅族的衣饰文化
泰雅族的纹面是特殊而美丽的,它承载着泰雅族的历史,也为泰雅族的衣饰增添了无限的魅力。因为地域的不同,泰雅族的服饰也与别的族饰有所不同。
1、泰雅族的衣服分为长衣,短衣,裙子,披风,胸兜,绑腿,遮阴布等七种。其中兜档的款式男女完全不同,护脚布只有女子使用。此外头部则男子戴帽,妇女用头巾。男女脚上都不穿鞋。泰雅族的衣服,无论在结构上或衣服的种类上,男女的限制都很少,有很多衣服都是男女共享。除了妇女不穿无袖短上衣,遮阴布外,其它似乎都可以和男子共享。裙子本来以女性为主,但男性却又可以穿珠裙。童装形式和成人相同,但尺寸较小,花纹较简单。衣服分夏天和冬天的,但结构上相同,厚薄也一样,只有不同件数的分别,夏季穿较少件,冬季穿较多件。泰雅族的衣着也是随着场合而变化的,工作时,为保护皮肤与保暖,便于工作,男子上身穿无袖的工作服,下围遮阴布。女子下穿粗布白裙。庆典,交际及约会时,为了美观、正式,男女都穿礼服,只是女子穿的裙子以绒线织成的条状花纹为主,男女皆需穿肚兜。出征时,为了行动方便,鼓励士气,男子都穿战服及披肩,头戴熊皮帽。泰雅族人用他们久远的历史造就了他们灿烂的文化,以及他们美丽的衣饰、丰富多彩的生活。 转贴于
2、除衣服之外,泰雅族还有各种佩戴在身上的装饰品,有头环、耳饰、颈饰、胸饰、臂饰、手环、指环、脚饰等等。泰雅族的饰品有男女共享的,男性或女性专用的,特殊资格才能使用的和任何人都可以佩戴的。男人们佩戴的有男压发箍,菌形耳饰,贝钱颈饰,野猪牙臂饰,臂铃贝珠串腰和腿饰。女人戴金属手镯,贝片颈饰,扇形耳饰,梯形耳饰和女压发箍。男女可同用的有:贝珠串发绳,贝珠串腕饰和裸饰。泰雅族的饰品也有深远的历史及文化意义。泰雅族是以狩猎及猎首来衡量男人在社会上的价值,因此许多男人的饰品是以猎物的器官来制成,如兽牙,毛皮,拥有此类的饰品除了代表功绩,也显示对社会的贡献。据说,泰雅族的一种耳饰,也和传说中耕作的起源有关。古时粮食之携带极为方便。将数粒小米装入穿耳作为装饰的细竹管中携带即可。某处某头目于耳上穿洞,戴上竹管,且常将小米数粒放入空管内携带。大家起而效行,在耳朵上戴竹管,并将小米放入其中。后来,将小米粒放入竹管之风虽已绝,但却变为耳饰传至今日。即现在的耳管。
泰雅族没有具体的钱币制度的,他们采用物物交换的方式,以贝壳制成的衣服饰品,被视为是最贵重的东西,聘金就时常以若干件珠衣,珠裙来计算,如想成为巫医,拜师前也须付给师父一件珠衣。
三、泰雅族的织缝文化
泰雅族的妇女早已懂得织缝之术。她们用自制的麻线或用麻线交换得来的棉线及毛线混合着织布,并且用麻布及交换得来的棉布制作衣服,不过泰雅族只有称为“薯榔”的茶褐色染料,没有红、蓝、黄、黑等色料。所以这些有颜色的布都是交换得来的,或是以交换得到的毛线混合织成。因此,泰雅族的衣服颜色有素色的,也有由各种色彩编织的花样。衣服上的织纹记载着泰雅族的历史,泰雅族人的生活方式和宗教信仰,有的织纹形状如同彩虹,和纹面一样代表宗教信仰中的彩虹桥,通过此桥就能和已经过逝的祖先见面;有如同眼睛一般的织纹,透露出泰雅族人对祖先的崇敬;臼米形状的织纹则代表小米在农业、饮食及祭祀上的重要性;还有鸟爪的织纹,代表泰雅族十分尊敬的一种鸟(sileq),此鸟是智能的象征,也是卜卦的依据;道路形状的织纹,则显示以烧垦方式的族人必须时常迁移的历史。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古籍保护;保护与利用
中图分类号:G2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12-2485(2014)03-04504
1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古籍文献保护的意义
地方古籍文献是地方图书馆收藏的具有较大参考价值、保存价值和版本价值 的文献,它大都是线装本。有的是古籍善本书,有的是反映地方历史与发展的文献,有的是拓印本或有的是手抄本,它的版本形式多样,内容复杂。因此,认真保护好这些地方古籍文献,一方面可以充分保护地方文化遗产,另一方面,可以为研究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历史发展的读者提供第一手详实的资料。特别是我们这些少数民族地区来说,很多资料是在国家图书馆均无法查阅的。如:《诺叶》、《洪水连天》手抄本,带有较为浓重的地方色彩,是其它地区无法查到的,它对研究彝族民风民俗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和使用价值。又如光绪年间成书的《普洱府志》,《思茅厅志》等历史典籍,详细记载了普洱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历史沿革等等资料线索,它是研究我市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及其历史沿革不可缺少的第一手资料。在国家高度重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今天,作为文献信息的收藏、管理、开发和利用的图书馆来说,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那些被称为“老古董”的古籍文献,并高度重视和加强其开发和利用的力度,对我们进行文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普洱市少数民族地区古籍文献资源现状
2.1 数量、质量和价值
普洱市位于云南西南部,辖九县一市,14个勤劳智慧的世居少数民族很早就在这块富饶的土地上繁衍生息。各族人民创造了辉煌的文化,传承下来了许多珍贵的古籍文献,记载了几个世纪,几朝几代以来普洱府、思茅厅、他郎厅、车里宣慰司、银生城等普洱市古代各族人民的历史沿革、地理概貌、经济状况,古迹名胜、民族文化、茶文化。体现了资治、存史、教化的作用和意义,为今天各少数民族建设妙曼普洱、养生天堂留下了丰富的文献资料和宝贵的借鉴。
少数民族文献是民族文化宝库中的重要知识资源。普洱市14个少数民族中近半数有自己的文字,在各县图书馆都收藏有各个民族的文献。文种上有拉祜、彝、傣、布朗、苗等。从版本上看,既有贝叶经写本、草纸毛笔写本、线装本。
彝族有传统文字,俗称老彝文,普洱市尚存的彝文古籍手抄本有《诺叶》、《洪水连天》、《作泊布》、《无常》、《买常》、《彝族情歌》、《择日历书》、《彝族医药书》等70多卷。这些文献,内容涉及天文、历史、哲学、伦理道德、地理、医药、民族等,是研究彝族历史、文化艺术的宝贵材料。
为了发掘彝族文化遗产,从1982年开始,市、县民委和有关部门聘请彝族毕摩,对彝族古籍进行编目,翻译和整理。目前已翻译整理出《诺叶》、《洪水连天》、《彝族医药书》、《指路经》、《作泊布》、《作斋篇》、《六祖史》等近10部史书,约30万字。《彝族医药书》成书时间为清康熙三年(1664年),全年共9000余字,完全用彝文写成,经普洱市中草药研究所验证,确认是一部有重要价值的医药书。《诺叶》一书汉语可译为“教育”主要宣扬彝族的伦理道德。《指路经》是为之者举行蔡祀活动时念诵的经文,内容是为之灵指路,使之返回祖先居住的地方,和祖先团聚,它从一个侧面概述了彝族先民的迁徒路线。
拉祜族,有语言和文字,影响较深的文学作品有200多篇,代表作品有:《牡帕密帕》、《扎努扎别》、《古搓戛搓》和《古根》等,拉祜文献有《拉祜族史诗》。
佤族,有语言和文字,口头文学作品中,尤以“司岗里”、“三木落”等最为流行。“司岗里”所代表的事实已远远超过文学范畴,成为研究佤族社会历史的验证史料。在脍灸人口的“三木落”长诗中,成功地塑造了佤族青年英雄“三木落”的形象。
2.2普洱市县图书馆工作者对古籍文献的保护与管理
2.2.1普洱市图书馆。2008年开始,云南省图书馆古籍保护中心,组织云南省各市州图书馆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义》(图办发〔2007〕6号)文件要求,依据这些精神,普洱市图书馆领导重视并认真落实。古籍普查是古籍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古籍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料,一旦破坏就不能再现。为抓好这项工作,普洱市图书馆于2008年8月成立了普洱市图书馆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划拨了必需的经费,加强制度建设与管理,几年来先后举办多次古籍讲座和培训班,保障古籍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领导小组成员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为总的指导原则,先后对全市进行多次古籍的普查、收藏、管理工作。
2.2.1.1对私家藏书进行普查。2008年11月,先后到景谷,在景谷县图书馆同仁的带领配合下,到景谷永平镇芒东村谢荣卫家考察征集古籍。由于主人保管不善,古籍出现了虫蛀、鼠啮、火烟烤过的味道,古籍受损十分严重,工作人员耐心宣传古籍保护的知识,给他们送去经济上的补偿,使普洱市图书馆购卖到这批古籍文献,填补了普洱市图书馆无古籍的空白,这批古书内容为四书五经和教科书。有55种、205册(其中古籍有100册、民国的书有34册、手抄本75册、破损书22册.)
2.2.1.2对宗教寺庙藏书进行普查。2009年至2012年先后几次到孟连宣抚司置学习、普查、了解傣族贝叶典籍,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是中国古籍的重要组成部分,贝叶典籍是傣族创制,使用时间较早的文字,它是用特殊的叶子贝叶上刻字制作成一捆捆的。内容为佛经、民间故事、歌遥、诗歌等描写本乡土的山山水水,使民族文化遗产自古传承至今,具有极其重要的史料价值。共普查登记贝叶经28件(册),近代古籍文献385件(册)。
2.2.1.3对全县藏有古籍的单位机关进行普查。
①2012年在思茅区档案局普查到2种3册,分别是清时期《思茅厅志》上下册原稿,清时期《思普志稿》一册。并做图片拍摄。
②2012年在江城县档案馆普查到彝文稿1件,并做图片拍摄。
③2012年在孟连县档案馆普查到傣族贝叶经《侈啥》集卷之五1件。
④2012年在普洱市档案馆普查到3种21册,分别为:光绪十三年丁西重修《普洱府志》原稿13册。乾隆元年《云南通志》二十八卷、7册。清朝乾隆四十五年《钦定历代职官表(文渊阔)四库全书》1册。
⑤2012年在景谷县档案馆普查到景谷傣族贝叶经棉纸稿1册,景谷县傣文档案1份,并做图片拍摄。
⑥2012年在景东县档案馆普查到彝文档案10册,并做图片拍摄。
2.2.2墨江县图书馆:汉文古籍59种、175册,少数民族古籍16册。
2.2.3江城县图书馆:汉文古籍2种、2册,谣族经书8种、14册。
2.2.4景东县图书馆:汉文古籍3种、4册。
截止2012年11月,普洱市图书馆对本辖区内古籍登记联合目录总是数为494种,722册。
3 少数民族古籍要抢救保护与传承
3.1加强领导对保护古籍文献的认识
无论什么工作,领导的重视与否,是这项工作能否顺利而有效地开展的重要条件。因此,我们要借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东风,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们大力宣传加强古籍保护和弘扬本地地方古代文化的重要意义,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要让他们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真正重视此项工作,才能使这项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起来 。
3.2 加强对工作人员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和培训
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古籍文献和整个图书馆的管理。因此,首先要加强工作人员文化素质的培训。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工作的开展。其次,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思想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可以说是做好工作的动力。思想素质高的人,无论工作难度有多大,总是想方设法的要把自己的工作做好,他们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无论什么工作都能认真的做好。再次,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业务素质的高低和管理能力的强弱 ,直接影响到业务工作的开展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标准化。
3.3 积极改善环境条件,加强古籍文献的保护与管理
环境条件对古籍文献的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要大力弘扬我国古代传统的优秀文化。在改善管理条件方面,首先要改善馆舍 ,让那些破旧的馆舍和书架告别古籍图书的收藏室;其次古籍图书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不善,有的已经发霉、变黄;有的被虫蛀;有的因纸张变脆,在过去的搬动中出现了严重的破损现象;有的缺张少页;有的文字模糊不清。发霉、变黄的古籍文献 ,是由于库房空气潮湿,空气中的二氧化碳与纸张中的化学成分发生反应,在温度过高时所致。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古籍管理和保护的标准,在库房内安装温度计和湿度计和空词,随时调节室内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古籍文献的再次发霉、变黄。被虫蛀的古籍文献,一定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杀虫、防虫措施。纸张变脆的古籍文献,是由于纸张严重脱水而产生的。因此,我们在具体管理时,一定要经常观察室内的空气湿度,凡是温度高或低都要尽快调整。缺张少页、被虫蛀坏的古籍文献,应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如:对缺页的古籍,要请教有关专家学者,让他们根据上下内容将该古籍补充完整,也可以向其他图书馆求助,请求他们帮助补齐、补全,使资料具有较全面的完整性和连贯性;对被虫蛀的古籍,我们也要进行修复,将被虫蛀掉的字仿照书中字体补齐补全,将其修复完整齐全。文献能具有较强的完整性和内容上的连贯性。总之,我们只有在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在图书馆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和精心工作下,积极改变原来的管理方法,才能使我们普洱优秀的古代文献、文化得以发扬光大。
4 加强西部地区古籍文献的开发,提高古籍文献利用率
4.1古籍文献之所以利用率低,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①宣传力度不够,读者根本不知道图书馆里有哪些古籍图书,于是使得这些古籍图书长期积压无人问津;②由于古籍图书大都用古字体,大部分读者群对古字体阅读困难,即使是研究历史的读者,也同样存在这样的困难和问题;③开发的力度不够。在这些地方古籍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是我们撰写地方史志、制定地方发展规划和研究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等方面最有价值的资料,但由于资料分散,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才能收集齐全,大部分读者由于缺乏耐心,使得这些资料也无法用上。
4.2加大对古籍文献的开发,提高其利用率
一是利用图书馆的墙报和在显要位置对本馆的地方古籍进行宣传、介绍,让读者进图书馆就看到本馆有那些古籍文献。还可 以通过广播、电视进行宣传 ,扩大影响和宣传面 ,让更多人知道、了解 、认识并利用图书馆的古籍文献;二是加大古籍文献开发的力度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①编制古籍文献专题索引,将馆藏古籍 中的各种资料按专题进行集 中,并利用宣传橱窗向广大读者进行推荐和介绍。②对古籍文献 中的生僻字和不常用字用拼音字母进行注音,方便读者阅读。让更多的读者能够读懂它、理解它,并进一步利用它;③对古籍文献进行全面介绍,主要是对馆藏古籍文献的结构、内容、编排体例进行全面介绍,让读者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 ,有选择地利用现有馆藏古籍文献。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馆藏古籍文献的功能,为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服务,为更广大的读者服务。
参考文献
1施廷镛著。中国古籍版本概要 [M ]。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
2 廖廷唐等编著.图书馆古籍整理 [M ].武汉:湖北省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武汉大学图书情报学院。湖北高校图书馆》杂志社,1986.。
历史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对于这一点社会、家庭都有共识。但是学生历史水平低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的反差?我想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应试教育。虽然学习是一个人不断完善、提高自己的主动性的过程,但是人毕竟是社会的人。人的学习不可能不受外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学习带有强烈的功利性:能实用的就学,要中孝、高考的就学,其它的马虎过去就行了,这是影响历史教学的大环境。二是传统的历史教学方法过时,手段单一,教学方式死板。教师一根教鞭、一支粉笔、一张嘴的填压式的教学模式越来越压抑学的个性,影响学的思维,使本身对历史抱有浓厚兴趣的学生离历史越来越远了。这也属于应试教育的问题,当然,它是影响历史教学的小环境。
当前历史特别是初中历史教育的现状使我们不得不考虑从教学思维、教学方式、教学模式乃至教学评价的全方位的转变。在短期内,影响历史教学的大环境不能发生根本的变化,这就意意味着在学习动力系统中学历史的需要和动机也不会有根本的变化,要寻求学的动力,我们只能从影响历史教学的小环境,从学的兴趣入手。而历史学科的特点也为此提供了可能条件。
从上期开始我和另外两位老师承担了一项如何提高学学习历史的兴趣的科研课题。课题的重点在于寻求提高学学习历史兴趣的方法手段或教育模式,以达到提高学习效果、培养学生能的目击的。在科研过和中在教育实践中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历史知识的文学化
1、故事化
许多学对先人的丰功伟绩、各种事件的动人故事怀有浓厚的兴趣,因而普遍希望老师
能以讲故事的方工来讲述历史。据我们课题组对初一学生的问卷调查表明50%的学欢迎的教学方式是讲故事。诚然,老师讲故事并不是一味地迎合学生,而是将课文作一改编,使课文的主要内容贯穿于故事中去,这样,既能使学生引人入胜,又能使学生掌握知识。这种方法对老师的语言表研究室能力、文字驾驭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2、诗歌化
在古文学中,诗歌是高度凝缩的文学。优秀的诗歌具有高度的艺术性和思想性,能很快把人带入历史情境中去,并迅速产生共鸣。如讲三国鼎立这一课时,由苏轼的赤壁怀古引入,使学的思绪随着滚滚的长江飞向樯橹灰飞烟灭的古战场,从而迅速切入主题。在讲乐府诗时着重讲十五从军征一诗,通过老师饱含激情的朗诵和讲解,使学生体会诗的思想性和艺术性,从而总结出乐府诗的特点。
3、戏剧化
讲台是教师的舞台,也可以是学生的舞台。初中历史的事性为学生扮演历史中的人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战国七雄那一课讲商鞅变法,可以编一历史短剧商鞅舌战公孙龙,找两个学生分别扮演商鞅和公孙龙,辩论是变法这是守祖宗之法;讲国境内的远古人类可以让学生扮演元谋人、北京人、山顶洞人,或自述历史,或二者、三者对话。通过戏剧化的过程,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热情,使学生临历史的情境中去感受逝去的久远的历史,从百增进学习效果,另一方面可以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和表演能力。
二、历史知识的形象化文物(模型)图片在历史教学中的运用。
文物是史实的实证,历史图片是史实某一瞬间的再现。前者以如山之铁证,后者以具体形象,给学生形成历史观念,历史概念提供丰富的可靠的想象根据和判断根据。并能激发学习兴趣,增强记忆。历史文物反映着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在教学中运用历史文物,能有力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和民族自豪感,陶冶他们的情操,提高他们的工艺术修养。通过历史图片,有助于培养学生观察、分析能力和艺术鉴赏能力。
1、幻灯教学
幻灯教学是当前普遍运用于历史课的电教手段。
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选择有关的文物图片、历史地图或历史图表等在课堂上的放映,便于教师配合图像进行讲解。它的作用虽类似挂图,但是,比挂图更迅速、更准确、更逼真地反映历史图像。因此,教学效果远远超过演示挂图。
2、录音教学
近年来录机已迅速普及,在历史教学上应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以加强历史的生动性,活跃课堂气氛,丰富教学内容,其运用方式除上述放映幻灯时,用磁带配上解说或音乐,以增强视听效果外,还可收存与教学有关的声响资料,以配合使用。
3、电视和录相教学
电视和录相教学是声音和图像的最佳结合,它能使历史教学更生动、更形象、更直观,它能以多种方式剌激学生的大脑,能把已逝去的历史现象有血有,肉的复现出来,从而加深学生的印象,增强记忆的效果。当然,以上的一些教学手段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不过这是一个正在探索的领域,也是我们在教学手段研究中的一个重点。
三、历史知识的个性化
历史知识个性化的特点在于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通过讨论会、演讲会、写历史论文等方式让学生自己去感受历史,独立地作出对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价,它强调学生的活动。
1、专题讨论会
为开拓学生视野,培养探索、研究问题的能力,由教师给学生介绍一些报刊上有争论的,又有教育意义的材料或直接就书上的人物、现象,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展开讨论。专题讨论可开阔学生的眼界、形成历史思维,从而培养分
析归纳能力和从现象在场看本质的能力。
2、历史演讲会
在学生讲故事的基础上,选择内容较好、思想性强的材料,由表达技能较高的同学,举行历史故事演讲会,并进行评比。这对普及历史知识,培养学生能力和进行思想教育都将起一定的作用。
2、历史论文
对初中学生而言,历史论文属较高要求,在此略去不讲
四、历史评价的多样化
41.(12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冲击—反应”曾是国内外史学界解释中国近代历史的模式之一。其主要观点为中国社会存在巨大惰性,缺乏突破传统框架的内部动力;从19世纪中期开始,西方的冲击促使中国发生剧烈变化。有人据此图示中国近代历史变迁(见图10)。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析“冲击—反应”模式。
(要求:对该模式赞成、反对或另有观点均可,观点明确;运用材料中的史实进行评析,史论结合。)
为了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更好地备战2013年的高考,2012年6月底,笔者组织了淮北市四所省示范高中即将升入高三的学生共199人进行了模拟测试。为了保证测试效果,尽量缩小和高考实战之间的误差,虽然笔者选择了各校基础知识较为扎实的文科实验班学生作为测试对象,但测试暴露出来的问题依然令笔者大跌眼镜。
命题者选取了涉及中国近代史研究的范式问题,以学术视野俯瞰高中课程内容,在总结中国人追求现代化历程中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引导学生思考在当今全球化的历史背景下,中国该如何应对世界的挑战。命题者希望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希望看到有创意且论证严密的观点,进而以此引领中学历史教学的发展方向。但学生答题的现实和命题者预设的理想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反差,折射出存在于中学历史教学现实中的偏差。
问题1:199人中,没有一个人选择“另有观点”,没有一个人能够提出与“冲击—反应”模式不同的中国近代史的解释模式。(当然,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于题目中的“运用材料中的史实”)
问题2:23人明确表示反对“冲击—反应”模式(15人),或认为该模式观点片面(8人),占总人数的11.5%。这其中只有10人能给出反对的理由,占总人数的5%。但理由无一例外都是干巴巴的一条:“外因决定论”的错误。至于其他解释,如“西方中心论”“逻辑论证上的矛盾性”“预设前提”等等,无一人涉及。
问题3:选择赞成“冲击—反应”模式的,占总人数的88.5%,但在如何“运用材料中的史实进行评析,史论结合”方面漏洞百出。具体表现以下几点:
(1)简单抄题,不会评析。基本没有什么评论,更甭提“评析”了。既没有从政治、经济、思想等角度对比分析近代西方文明的先进性和近代中国文明的落后性,也没有从“器物—制度—文化”被逐次认识的角度深入分析西方的冲击怎样促进中国“向西方学习”的深化。
(2)有史实无观点。部分学生自始至终未能清晰表明自己的观点,含糊其辞,罗列史实,甚至没有观点,对题目中要求的“观点明确”把握不够。不能充分提炼与运用材料所提供的答题信息,绝大部分同学都只是根据图片的提示,把“冲击”和“反应”中的史实一一对应起来,把图示中的重大事件用文字再重新描述一遍,依次罗列五次“西方的冲击”所导致的“中国的反应”。
(3)有观点,但缺乏史实支撑,而且有的观点明显偏离材料本意。
(4)史实与观点明显不符,分明是反对这种模式,但史实论证都是突出西方冲击的作用。
(5)缺乏思维力度。仅仅满足于完成观点到史实的罗列或做出平行的结论,对该模式的深层内涵理解不够,缺乏思辨精神,缺乏论证的理论高度。①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理想与现实两张皮的现象呢?是教学出现偏差?学生基础太差?老师引导不够?还是命题者过高估计了中学历史教学的水平?弄清问题的缘由方能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经过认真思考,笔者认为原因有三。
1.缺乏学术背景,无法做到高屋建瓴
为什么199名学生中没有一个人能够提出与“冲击—反应”模式不同的解释模式呢?为什么学生反对“冲击—反应”模式的理由仅能列出一条“忽视了内因的决定作用”呢?为什么学生不敢清晰表明自己的观点,含糊其辞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在平时的历史教学中,重材料训练,轻史观培养。师生缺乏学术背景,无法做到高屋建瓴,遇到超出教材范围带有学术性的问题,只能平视或仰视。在平时授课和高三复习时,中学历史教师虽然会用“冲击—反应”模式解读中国近代史,也对“近代化史观”与“革命史观”有所了解,但有多少人做过系统的学术梳理呢?有多少人知道“西方研究中国近代史的三种模式:‘冲击—回应’‘传统—近代’和‘帝国主义模式’”?②有多少人知道“20世纪以来,海内外对于中国近代史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话语模式:一是‘冲击—反应’模式……二是‘侵略—革命’模式……三是‘早期启蒙’模式”?③有多少人知道“费正清‘西方中心论’的观点在70年代以后受到批判,被美国另一中国史专家柯文的‘中国中心观’所代替”?④有多少人知道“费正清‘冲击—反应’模式的局限性在于‘西方中心论’‘逻辑论证上的矛盾性’‘过分强调文化因素’‘预设前提’”?⑤……即使有人知道,又有多少老师认为为了应对高考,需要向学生粗线条地介绍“中国近代史的解释模式”?即使老师偶有涉及,又有多少学生真正用心去记、去想、去思考?
有不少人反映这道题“超纲”了,其实,高考并不要求中学历史教师进行深入细致的学术研究,只是要求中学历史教师了解基本的学术动态;高考试题也无意深究考生的学术观点,而更在意其是否能自圆其说。《课程标准》就特别强调,要“学会从不同角度认识历史发展中全局与局部的关系,辩证地认识历史与现实、中国与世界的内在联系;培养从不同视角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①这道运用史料创设情境的小论文题,真正凸显了对学生探究能力和创新意识的考查,让学生在考试中充分体现主体性和建构性,是对新课程理念的最好的诠释。既与高中课程方案相吻合,又符合高中历史课程设计的基本思路。不仅没有“超纲”,而且正是践行了《考试说明》强调的思想。②对照《考试说明》,反思一下我们的高三历史教学,是不是眼界太窄了,过于功利了,只顾就题论题了?!
2.囿于教材体系,没有做到“用教材教”
为什么高达88.4%的同学选择赞成“冲击—反应”模式呢?从教材本身来说,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因为教材就是按“冲击—反应”模式编的,教师就是按“冲击—反应”模式教的,学生就是按“冲击—反应”模式学的。例如岳麓版必修二第二单元的标题是“工业文明的崛起和对中国的冲击”,下设“第7课新航路的开辟、第8课欧洲的殖民扩张与掠夺、第9课改变世界的工业革命、第10课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动、第11课民国时期民族工业的曲折发展、第12课新潮冲击下的社会生活、第13课交通与通讯的变化”,非常系统地勾画出第一次工业革命后中西历史的发展脉络,非常直接地将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变化纳入西方工业文明崛起的冲击之中,非常清晰地印证了“冲击—反应”模式。再如,从二战后一直到60年代末,费正清的“冲击—反应”模式差不多成为美国研究中国近代史的主流,大多数研究中国近代史的专家学者们都把作为近代中国的起点。这种划分表明这样一个观点,即“中国近代的革命肇始于中国跟西方的接触。西方对中国的武力侵略,西方思想和现代技术的输入是这场革命的原动力”。③因为“冲击—反应”模式强调的是西方之“冲击”的决定性作用,所以只能把作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④以教材为依托,中学历史教师对中国近代史的基本传授模式是:外部冲击导致内部变化(破坏性的变化和建设性的变化),导致中国人民的抗争与探索。学生高中三年都是在这种教材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熏陶下成长的,所以对于“冲击—反应”模式,他们很难提出反对意见,更遑论“另有观点”了。平时老师在指导学生复习时,都只是依赖于所使用的教材版本,拘泥于教材的表述,只是“教教材”,而不是“用教材教”,没有在课程标准的指导下,把教材转化为学习材料,训练学生多角度地看问题,培养学生“论从史出,史论结合”,怎能指望学生在考场上面对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一飞冲天、一鸣惊人呢?正如安徽省历史教研员徐贵亮老师所言:“奉历史教科书为圭臬,对教材知识、结论的固化与墨守,对教材以外史识、史料、史论和史观的视而不见,不仅不利于历史教师本身的专业发展,对学生知识观、历史思维和视野的开放与拓展也是极为不利的。”⑤
3.思维能力不足,难于做到创新发展
本题的答题要求是“评析”,即分析和评论。“分析”是把一件事情、一种现象、一个概念分成较简单的组成部分,找出这些部分的本质属性和彼此之间的关系。“评论”是指批评或议论。“评析”本是带有总结性的认识,是分析持这种观点的原因和实质。但很多学生的回答却有史无论,仅仅罗列了某个方面的史实,没有用史实去说明自己的观点,没有将史实和观点之间建立联系,没有做到史论结合,甚至是毫无根据地乱发议论。不能把对问题的认识上升到抽象的理论认识层次,不能从理论上分析为什么持某一观点,以及这一观点的本质特点是什么。限于知识背景和答题能力,学生对“冲击—反应”这一模式唯有迎合,难以突破。只能就事论事,很难做出命题者所期望的有创意的分析、评论。
历史思维既要有证据,又讲究逻辑。没有逻辑的思维必然是混乱的。①要把证据逻辑化地表达出来,需要平时有目的地进行“论从史出,史论结合”的历史学习基本方法的训练。进行这方面训练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根据材料分析得出结论,而不是围绕结论附会材料。但是,在日常的历史教学中,脱离材料抽象分析的现象比比皆是,教师分析得“头头是道”,学生则听得“一头雾水”,还美其名曰:培养思维能力。其结果,除了给学生又生硬地传授了一个结论,再次增加学生的记忆负担之外,别无所获。②
作为中学历史教师,面对高考命题改革,我们所能做的应当是尽快适应而非单纯抱怨。重视高考就应该研究高考试题,从优秀的高考试题中,领悟命题者在教学方面的引领意图,从中分析教学的差距,从而改进自己的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1.加强史观教学,关注学术动态
随着新课程的实施,从高考全国卷命题到地方自主命题都很重视联系史学研究的新成果和学术观点的新变化,以此为命题素材,给学生以广阔的思维空间,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地分析问题,以考查其历史思维能力和探究历史问题的能力。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目前的中学历史教学,虽然引进了史观,但基本上是蜻蜓点水,浮光掠影的。而且因编撰工作客观性因素的制约,教科书的观点难免存在着滞后性,因此,关注史学研究的新成果应该成为新课程背景下高中历史教师的必修课。教师在备课时应充分利用教学杂志、专业图书、互联网等,搜索有关特定历史主题的研究资料,了解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将其适时运用到课堂教学之中。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命题改革的导向是迫使中学历史教师大量补充学术资料,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而是强调引导学生学会从不同的视角全面解读历史。
2.勤于阅读思考,完善知识结构
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高考新题型?怎样了解日新月异的学术成果?如何适应不断发展的教学实际?除阅读外别无他途。只有通过阅读,才能主动吸收新的史学研究成果,并将这些新成果合理地运用到自己的教学与复习备考中来。③阅读有助于旧知识的更新,有利于学术视野的开阔,有益于理解力的提高,使知识结构更趋合理。读书的广度决定人生的跨度,读书的深度决定人生的力度,读书的厚度决定教学的高度。不会阅读的学生,是没有潜力的学生;而不爱读书的老师,也是没有希望的老师。面对高考命题改革,中学历史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广泛阅读,厚积薄发。
3.训练思维能力,培养创新意识
高达88.4%的同学选择赞成“冲击—反应”模式也说明平时的教学限制了学生的思维,中学历史教师没有充分做到带领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历史问题,学生面对新情境、新问题束手无策。纵观近年来新课程高考一些历史试题的材料或结论,常有突破教材束缚、质疑教材观点的情况,要求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对其进行解释或说明,这代表着高考历史命题的趋向。已逝的过去无法“如实再现”,历史只能透过史料证据来重新建构。因此,所有的历史在本质上都是对过去的一种解释。教师的教学是一种解释,教科书的表述也是一种解释。研究者所处的立场不同,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时代背景与学识水平的差异,也会影响到同一个人对同一个历史问题的评价。④新课程改革提出的“探究学习”,就是要让学生“善于从不同的角度发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①因此,课堂上要求学生记忆的应该是那些基本史实,而不应当是历史认识。中学历史教师应当积极引导学生对历史问题进行多角度的分析与理解,教师不应当只是知识的灌输者,而应当是问题探究的引导者和方法的指导者,注重对学生历史思维能力的培养。就学生而言,要改变过分依赖教师和被动接受的学习方式,要积极思考、分析历史知识,特别是要积极参加研究性学习,培养探究问题的能力,在探究、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做到史论结合,做到在历史思维中的逻辑推理有史实依据。要以问题为主线,强化学生的思维训练,教会学生整理思路,注意思维的层次性、逻辑性和整体性。②
4.练习历史论文,学会论证问题
《考试说明》对考试的内容作了概括性的描述,它特别强调要“考查学科素养和学习潜力,注重考查在科学历史观指导下运用学科思维和学科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③其实,这就是对小论文题型所作的提示。历史小论文的特点是用史实论证,有论点、有论据是小论文的基本思路。④获取试题提供的信息,对试题信息的认识、理解和把握是解答小论文试题的前提条件。获取和解读试题信息就是全面、准确地理解试题所呈现的图文内容和命题意图。首先要读懂试题探究的学术问题的范围,即依据试题提炼出一个完整的历史事物或历史现象;其次要读懂设问的角度;最后是解读试题的要 求。在具体的习题训练中,要注意避免将开放性的小论文试题当作列举题解答,只会罗列史实,不会表达观点;要通过不断变换材料、变换视角练习“小论文”这种题型,树立信心,把已有知识灵活应用,形成一家之言,言之成理,把观点进行提高和升华。要注意做到答题思路清晰,层次分明,文字通顺,逻辑性强。在表达过程中要“论从史出”“史论结合”,将自己的思考融入文字中,做到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述有力。
一石激起千层浪,如果真能像第41题的“冲击—反应”模式那样,高考命题的“冲击”导致中学历史教学的连锁“反应”,引导中学历史教师加强史观教学,关注学术动态;勤于阅读思考,完善知识结构;训练思维能力,培养创新意识,引领中学历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入,那真是中学历史教学界的幸事!
【作者简介】赵剑峰,男,1969年生,中学特级教师,安徽省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历史教师。
李广元,男,1971年生,中学历史高级教师,安徽省淮北市濉溪中学历史教师。
【关键词】素质教育;创新;改革;策略;教师;学生
素质教育是指“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素质教育的内容和任务表明,中学历史课堂教学要把传授知识为主要任务转变到以发展学生的智能为主要任务;把以教师或教材作为教学的中心转变到学生在教学关系上占主体地位;把注重学习的结果转变到注重学习的过程;把侧重学习的内容转变到侧重学习的方法;把强调教师传授知识的方法转变到强调教与学方法的结合,尤其强调学生学习的方法;从封闭式的教学组织形式转变到开放式教学形式,这是历史教学观念的重大转变。中学历史教学的指导思想,培养学生的目标和任务与素质教育指向是一致的,应该把素质教育当作首要任务来完成。
1 中学历史教育教学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历史素质是人的素质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历史教育可以培养具有世界眼光的开放型人才,可以涵养民族精神,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历史教育在构建人的思想品德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历史课堂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之一,历史学科具有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爱国主义教育的社会功能,历史学科具有培养创新人才的德育功能,具有培养其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智育功能,具有培养各学科的学习兴趣,加强知识纵横联系的特殊功能。学习历史课程,可以培育学生的历史智慧和人文素养,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和世界意识,培养学生的历史思维能力和改革创新精神,使学生更好地迎接未来社会生活的挑战。由此可见,历史教学在基础教育,特别在素质教育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2 中学历史教学素质教育的实施
2.1 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
创新是素质教育的核心,开放式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由之路,为社会培养创新的智能人才是素质教育的终极目标。创新是一种具有主动性、独创性的思维方式,创造性思维能力是创新能力品质中的核心因素。在中学历史教学中,只要老师树立了创新教育观,在教学实践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意识、创造个性,不断探索创新思维的教法,激发学生敢于质疑、勤于思考、善于实践,必能为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培养大批创新型人才。因此,教师必须抓住课堂教学的主渠道,开展创造性教学,即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结合历史学科教学的特点,挖掘教材内容中所蕴含的创造性因素,在传授知识、发展智能的同时,训练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创造精神。
2.2 确定学生在历史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注重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这是提高学生素质的重要途径。素质教育的主体性原则告诉我们,要在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下,广泛地让学生主动参与,积极思考、亲自实践;要培养学生的自我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要发展学生的自我调控能力,创造性思维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学生是历史学习的主体,推进素质教育,深化历史课堂教学改革,需要我们认识主体、尊重主体、发展主体,让学生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学生在自身的“体验”中学习历史,在体验中“学会学习历史”,就是能力的培养过程和人文素质的提高过程。认识主体,教师要明确“教”是为了学生的“学”,学生要成为教学活动的全面参与者,教师要成为学生主动学习的指导者和组织者;尊重主体,在教学过程中创设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平等、和谐的民主学习氛围;发展主体,在教学中积极探索适合学生主体学习的教学模式。
2.3 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历史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思想教育的最突出优点就是潜移默化,不知不觉。在教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内,教师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培养学生的历史感、现实感和未来感。我平时的一些做法有:一是经常挑选报刊、杂志上一些与现实有关的历史论文、与历史有关的时事评论辅导学生学习,培养学生历史感与现实感联系的素质。二是讲课时,对教材中一些在史学界仍有争论的问题,尽量把争论各方的观点介绍给学生。如,对孔子的评价问题,目前有多种不同角度的学术观点。通过多种观点的介绍,使学生具体体会如何把历史感与现实感有机结合起来的方法,拓宽学习思路,提高分析问题的素质。三是针对教材中能与现实有规律性联系的知识,精心设计一些这方面的问题供师生共同讨论,引导学生对其未来发展趋势做一些尝试性的预见,培养学生的未来感素质。如,反腐倡廉问题、禁毒问题、改革开放问题、引进外资、技术问题和外商在华租地办企业问题等,都可以从历史的角度去进行思考、分析、讨论。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同时教师发挥主导作用,在活跃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各种技能的同时,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情感价值观。
2.4 注重提高学生全面发展素质。
素质教育的一条重要原则即是整体性原则。首先,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它要使每个学生在原有的基础上都得到全面的应有的发展,无论是好学生,还是差学生,受教育的机会都是均等的;其次,要把素质教育内容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促进学生的整体成长和全面提高,素质教育强调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整体发展。即不仅要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且要使学生个性得到充分的自由和谐的发展;最后,要形成教育合力,使其协调发展互相促进。实施素质教育在人的认识观念上与应试教育有差距,这就需要学校、家长、社会重视支持,全社会协调一致,教师可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家访、倡议书等形式,晓之以理,阐明历史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历史的社会功能以及历史学科在人格塑造上的意义,形成强大的教育合力,提高学生主体内部的积极性,达到实施素质教育水平的目的。
2.5 科学设问组织教学。
2.5.1 重视创设问题情境,即创造意境,制造悬念。问题的设计,一是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二是内容必须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例如,在讲四大文明古国时,我提出:“既然人类文明的发源地在亚非,那么为什么现在最发达的地区却在欧美” ?在分析中国的没有取得成功而日本的明治维新却获得成功时,可问:“假如19世纪60年代中国也同日本一样进行改革,会不会成功”?“假如你是19世纪60年代的清朝官员,你将会怎样做”?问题提出不仅能使学生思考多种答案,又能调动学生的好奇心。
2.5.2 积极设疑问难,鼓励独立思考。“疑”在心理学中称之为“怀疑感”,是对客观真理的探求,并加以评价的体验。只有对现有的资料的观点、结论敢于质疑,才能有创新。宋代的教育心理学家朱熹说:“读书无疑者,须教有疑。”历史教师应依据教材内容,合理引进课外知识,扩大信息,对现有的观点提出质疑。
一
自清末以来人们对中华法系的体认与分析越来越倚重于来自西方的法学术语。将这套从西方法律体系———特别是民法法系———中抽绎出来的知识系统和概念范畴加诸中华法系之上,就必然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华法系不重视民事法律关系,而且缺乏部门法律之间的分化。不过,尽管学者们充分认识到了中国古代法典的刑事化或行政化特色,甚至有不少人断言中国古代法典都是刑法典或行政法典,但很少有人对中国古代“民法”之存在持否定态度。在教科书和法制史著作中,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最通常的概括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这种标准化的看法近年来引起一些学者的质疑。如张晋藩指出,应该将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体例与法律体系区分开来,从前一视角看,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确具有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但如果从后一视角观察,就会发现它同样是由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各种部门的法律所构成的,可以说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4]。黄宗智对前近代中国民法的看法与张晋藩颇有相合之处,不过他有着更加明确的方法论自觉性。他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官方表达”和“具体实践”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背离现象,对通过“清代国家对它自己法律制度的表达”去研究清代法制史的传统学术理路提出严厉批评,主张对清代国家及其法律制度“只能通过其道德表达和具体实践的系统相关来解释”,并且断言“表达和实践之间的背离才真正界定了这一制度的本质”[5]。在研究了可以据以观察到“法律从表达到实践的整个过程”的来自于现存清代地方官府档案中的数百件民事案件后,黄氏深感美国学术界长期以来对中国法文化的基本看法———即认为“中国法律传统中政治自由权利不发达,而此种自由,乃是英美现代民法的根本,缺乏这种传统,便不可能具备现代型的民法”[6]———是不正确的。他争辩说,对于西方人来说,与“私法”可以相互通用的“民法”的确带有政治权利、个人权利以及国家与社会间之对立的含义,但民事自由并非构成民法的必要条件,比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对政治权利就只字未提。因此,尽管“在中国的整个政治话语传统中都找不到国家权威和个人权利,或国家权威和市民社会这样一对对立的概念”,但清代中国事实上是存在民事法律的[7]。可以看出,黄氏是从实证的立场来看待清代有无“民法”这一问题的。在他看来,只要放弃“民法必须体现自由民主传统意义上的个人政治权利”这一概念要素,并且不被将“无讼”视为理想社会状态、不关心民事纠纷的清代官方表达所迷惑,而从中国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实际出发,就不会得出清代缺乏民事法律的结论。第一,清代的“律”和“例”之间有着明显区别,“相对不变的律反映的是道德和行政-刑事原则,而不断增加和变化的例则反映了法律对变化着的社会与政治现实的调适”,大清律例中(主要是“户律”部分)包含着大量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款[8];第二,与不理民事的官方表达相反,清代地方衙门实际上花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在民事案件上,档案资料显示民事案件事实上占了州县法庭承办案件的1/3,“民事案件在实践中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9];第三,尽管清代法律“没有绝对权利意义上的、独立于统治者行政和权威之外的产权观念,然而事实上许多诉讼当事人还是成功地通过法庭保护了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清代法律的“实际结果是保护了产权”[10],这说明民事关系在清代是得到了法律的切实保护的;第四,清代地方衙门“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几乎从不用刑”[11],这说明地方衙门在法律实践中已意识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的区别。
黄宗智提出的法律的“表达”和“实践”之间的区别和背离,是所有法制史研究者都应充分加以注意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但是,他所提倡的抛开价值观念的争论来思考清代法律之实际的务实态度,恐怕难以真正解决业已引起长久争议的传统中国的“民法”问题。这样说并不是要否定黄氏所描述的清代民事法律实践的真实性,因为他对大清律例中民事条款的梳理和对地方衙门处理民事纠纷情况的分析,的确具有比较坚实的事实根据。问题是,“民法”或者说“私法”并不仅仅是一个用以区分法律部门的分类概念,更不是一个可以随意粘贴的标签,而是一套有着深厚的思想文化背景的体系和理念。如果将它抽离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与文化背景并剔除其中的一些内涵,固然可以扩大这一概念的使用范围,但也必然会弱化这一概念的分析价值。对于我们来说,中国古代存在着规范和处理民事事务的规条和机制是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我相信在所有古代文明中都可以或多或少地发现这一点,这是因为“婚姻、田土、钱债等事所生的关系既然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则社会亦不得不提供相应的准则、规则,这是一个文明社会最基本的要求”[12]。但是,我们绝不能将这些准则和规则等同于西方的“民法”或“私法”。为了使清代“民法”看起来与西方“民法”更相符合,黄氏认为政治权利和个人权利并非是“民法”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剔除了“权利”这一要素,我们便很难理解西方私法的起源与性质。诚然,“权利”在西方也是到中世纪将近结束时才出现的概念[13],但其思想因素却可以追溯到文明的源头,希腊思想中“正义”概念中所包含的“在利益互相冲突的情况下给与每个人应得的份额”一类的意义,“给以后的罗马法的发展铺平了道路,而罗马法学又给现代的权利概念提供了思想基础”,“罗马法学含有对个人权利的有力的、尽管是默示而不是明示的肯定”[14]。换句话说,“私法是建立在个人权利平等基础上的”,“私法诞生之时,必已有私权的平等,私法发达之日,必定有私权平等的普遍化”[15]。反观古代中国,“人是用他在其中生活的社会人类关系来定义的,人性的实现是完成与个人担任的社会角色相联系的道德义务的问题,不存在纯粹的个人”,因此很难出现“自主的、自立的和拥有权利的个人的概念”[16]。此种文化传统中的法律,“涉及的仅仅是并且只能是治与被治的关系”,“自始便与权利无缘”,那些在今天看来纯粹属于民事法律的内容也被刑事化,“私法”无由产生[17]。概括地说,中国古代国家法和民间法中的确存在着与罗马私法相对应的一部分法律,但这部分法律并不具有“私法”或“民法”的性质[18]。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必须顾及中国文化的独特性、整体性和统一性。
二
帝制中国晚期民事纠纷的解决原则、机制和程序,一向受到法制史研究者的高度重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也构成了黄宗智这本专著的主体内容。与其他学者一样,黄氏也将当时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大致区分为两大类:一是调解[19],二是审判。但在对这两类方法进行具体分析时,他提出不少不同于传统看法的观点。比如,传统看法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者们一直秉持着“必也使无讼”的社会价值观,将词讼视为风俗浇漓、人心不古的表现,地方官对于被视为“细事”、“细故”的“户婚田土”一类的自理词讼持消极态度,本着息讼、教化的原则加以处理[20]。黄氏则指出,传统学术视野中的清代法律制度反映的只是国家及其官僚们对这一制度的表达。事实上,清代地方衙门并不是不理民事或对民事纠纷漠不关心,民事案件在地方衙门审理的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大多数民事诉讼也不是像官方宣扬的那样出于贪图个人私利的奸狡之徒与邪恶胥吏的挑唆,而是民众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解决难以调解的争端而采取的主动行为[21]。为了对这一现象作出合理解释,黄氏对诉讼费用和胥吏勒索这两个被认为是民众涉讼的主要阻碍因素进行了分析。他在综合考察了一些零星资料后认为清代的民事诉讼费用尽管从小农的观点看来很高,但并不完全让人望而却步,如果为了给对手施压仅是告上一状而不坚持到堂审,费用就更低,小农完全可以承受;至于衙门胥吏在收费时肆意敲诈勒索的传统说法,更多的是出于官方对胥吏形象的构想而非事实。实情是地方衙门内尽管存在着越来越严重的腐败现象,但就通常情形而言,胥吏们收取的是早已被官方和民间普遍接受的“习惯性收费”,而不属营私舞弊的范围[22]。这些结论是建立在翔实的档案材料基础上的,当更符合清代民事法秩序的实况;当然,也应注意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要看到体现在成文律例、牧令须知、判案范例汇编之类资料中的官方表达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事实基础和现实根据,并非纯属意识形态的道德说教。在这里,笔者还想对词讼繁多的原因做点补充。黄氏对小民涉讼行为的分析主要建立在支出-收益的理想预期上,实际上非经济因素在涉讼行为中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比如,“面子”在中国社会中受到高度重视,“不论什么样顺良病弱的中国人,为了‘面子’可以同任何强者搏斗”[23],许多诉讼的产生并非出于“理性人”对支出-收益的精打细算,而是出于忍无可忍的怨恨忿恚和维持个人与家庭“面子”的情感需求,为此有人甚至不惜牺牲生命,当然也不会计较经济上的支出[24]。再比如,与厌讼心理密切相关的另一种社会心理现象,是普通民众对国法怀有深刻的敬畏、依赖和利用的心理,以致“在一些作为国法认为不必要介入的领域人们也经常提起诉讼或申请,要求国法的介入”[25],这也会导致许多不必要的诉讼的出现。
黄宗智对地方衙门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和方式的描述,向滋贺秀三等人的观点提出了直接挑战。滋贺氏对清代民事法源的考察,是“着眼于现实的诉讼场景,通过分析审判事例,来揭示什么被作为审判的依据”[26]。应该说,黄氏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实际上也正是滋贺氏所倡导的;有趣的是,两人运用同样的方法,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这固然是因为两人所用材料的来源———滋贺氏所用事例均取自判语集,黄氏则取自地方官府档案———不同,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因为两人的学术背景和立场本就有所差异所致。根据滋贺氏的看法,“中国诉讼的原型,也许可以从父母申斥子女的不良行为,调停兄弟姐妹间的争执这种家庭的作为来寻求”,清代的民事审判“是没有实定法依据的,而且不能以判例的形式来生成法的审判”,“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方面,可以供调整私人间利益对立时作为依据的条文在大清律例中也不是一点没有,但其数量既少又缺乏体系性,因而想依照法律但又无可依照的情况很多。不仅如此,即便是存在有某种关连性条项的场合,只要注意不是极端地背离法律,就没有必要受法律文言的细枝末节所束缚。毋宁说,根据‘情理’,融通无碍地寻求具体妥当的解决就是地方官的职分”,这种审判情形滋贺氏称之为“父母官诉讼”、“教谕式的调解”[27]。在黄宗智看来,滋贺氏所描绘的“教谕式的调解”的图景,乃是“来自清代民事诉讼甚少而官方法律制度并不关心民事的假设”,并不合乎实际。实际情况是:“县官们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事实上是严格按照清律来做的。只要可能,他们确实乐于按照官方统治思想的要求采用庭外的社区和宗族调解。但是,一旦诉讼案件无法在庭外和解而进入正式的法庭审理,他们总是毫不犹豫地按照《大清律例》来审断。换言之,他们以法官而非调停者的身份来行事。”[28]为了给这一论点提供实证基础,黄氏对他所使用的档案资料进行了细致梳理。他发现,在221件经过庭审的案子中,有170件(占77%)都是“经由知县依据大清律例,对当事双方中的一方或另一方作出明确的胜负判决”[29]。当然,黄氏也注意到县官凭主观断案的事例,但他认为“这种凭行政权力随意审理案件的情形只是一种例外,不属惯例”[30]。
应该说,黄氏对滋贺氏观点的概括有些失于简单化[31],实际上滋贺氏从未否认律例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他主张地方官断案“主要依靠建立在情理基础上的判决”,“如果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则不妨参考之”,“法官在听讼时一般需要考虑国法中有那些可作为其判断基准的条款”[32]。但是,也应看到,黄氏对学术问题的观察和把握是很敏锐的。正如寺田浩明所说,日本学者在明清法制史研究领域“获得的观点仅构成了契约性的民间秩序这一论点的论据,至于现实的审判时一个个案件的处理中实体法性质的规范究竟占有何种位置,却没有得到充分的考察”,黄氏所作的研究,正是为了缀合“民事实体性规范的研究与民事审判制度的研究之间存在的断裂状态”[33]。不过,黄氏分析此一问题的思路及结论,似乎并不足以否定旧说。梁治平就曾对此提出质疑说:黄氏举出的地方官适用法典的例子几乎尽是“原则”而非法条[34],但“这类‘原则’并非清代法典所独有,它们是私有制度的一般原则,因此不但为唐、宋法典所承认,而且也是包括士大夫意识形态在内之社会公平意识的一部分,它们同时还是习惯法上的‘原则’,在此情形之下,强调判案以‘法典’为根据到底具有什么意义呢”[35]?这一批评,很值得黄氏和所有对旧中国民事法秩序感兴趣的学者加以重视。此外,还应注意,黄氏根据官府档案立论亦有其局限性,至少所谓地方衙门“凭行政权力随意审理案件的情形只是一种例外”的判断,恐怕就过于乐观,倘若真如黄氏所说,近代以来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就不会如此步履维艰了。
三
在对关于民法制度的通常看法所做的修正的基础上,黄宗智还对清代国家性质及它同社会相互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反思,提出一些新观点。其中最引人注目、争议最大的,当属“第三领域”这一概念。黄氏指出,运用预设了“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市民社会”、“公共领域”之类的概念,难以真正把握中国社会的实况,应用“国家/第三领域/社会”的三元模式取代“国家/社会”的二元模式。具体到清代民事纠纷的解决问题,所谓“第三领域”就是介于村社族邻的非正式调解和州县衙门的正式性审判之间的一个领域,在此中间阶段,国家与社会展开交接与互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发生某种对话,清代绝大多数民众与国家机器的接触实际上主要发生在此一领域。黄氏认为,第三领域既不同于“更严格意义上的非正式调解”,也不同于“更严格意义上的正式司法”,只有在这一领域“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纠纷处理才在几乎平等的关系下相互作用”,“在理想的情形下,第三领域的司法活动却能兼顾息事宁人的需要和法律条规的制约,将两者结合起来,成功地解决纠纷”[36]。其实,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层次、审判与调解的区别与联系一类的问题,学术界早就进行过探讨。比如,斯普伦格尔在其具有开创意义的著作中,就认为传统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着三个层次:一是由适当的第三者居中进行的“非正式性调解”,二是根据宗族、行会、村落等人们直接所属的民间集团享有的权威而进行的“正式审判”,三是知州、知县衙门所从事的官方审判[37]。显然,斯普伦格尔对清代司法制度———特别是对宗族、行会、村落等所从事的纠纷处理———所作的论述,存在着严重的误解[38],但她的研究也给后来的学者以诸多启示。日本学者近年来也致力于依靠具体史料对民间解决纠纷、维持秩序的机构与国家官僚制度的结合部进行重新考察,如岸本美绪以清代初年上海知识分子的回忆录《历年记》为素材,指出诉讼提起以及诉状被受理后民间仍然继续调解是当时常见的现象[39]。黄宗智对这一问题的探索,可以说是深具学术价值的最新成果,理应受到高度重视。
不过,对于黄氏提出的“第三领域”概念,学术界从一开始就存有异议。如有学者指出,抛开“第三领域”仍未真正脱离“国家/社会”这个二元模式的理论预设不论,仅从制度本身的角度着眼,它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也是很值得怀疑的,因为作为“国家法”上的一个程序,诉讼的“中间阶段”当然是“正式的”制度的一部分,在此阶段“社会”与“国家”之间频频发生“互动”,但是最后并没有产生一套既不同于“正式法”又区别于“非正式法”的原则和规则,甚至在当今的美国,也存在着“正式的法律”和“非正式的法律”,存在着两种制度之间的“对话”和“互动”,难道“社会/第三领域/国家”的三元模式亦可用以说明当代美国社会[40]?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对“纠纷与审判的法社会学”作过深入研究,并为纠纷解决过程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对我们很有启发意义。他认为,纠纷解决过程的类型化可以考虑以两条相互独立的基轴来构成:“规范性-状况性”基轴反映纠纷解决的内容是否受实体规范制约,“决定性-合意性”基轴则表示纠纷的解决是根据第三者的判断还是根据当事者之间的合意;两组基轴的两极表面上看是用来区别两种本质上完全不同的类型,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区别是非常流动的,“将现实生活中的纠纷解决过程以合意还是决定、状况性还是规范性的类型来加以截然区分是不可能的,这些因素总是混合在一起,而且混合的程度随纠纷当事者、利害关系者以及社会一般成员的利益所在、他们相互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与其他纠纷解决过程的关联等状况的不同而多种多样”[41]。看来,与其将现实中的纠纷解决划分为层次分明的过程阶段和独立领域,倒不如将其视为在合意性与决定性、状况性与规范性之间混合与流动的综合过程。可以说,关于“第三领域”概念的有效性和适用性问题,还需要进行更加细致、系统、深入的探索,当然这种探索必须建立在将比较制度史的宏阔视野和中国社会史的微观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
以上对黄宗智专著的述评,质疑多于褒扬,这是因为受篇幅所限,对这本专著的贡献和价值无法在这里详细予以评介。毫无疑问,这是一本学术价值很高的著作,提出了不少发人深省的问题。作为一位出色的中国社会经济史和法制史研究者,黄宗智对于自己研究所依据的“规范认识”一直抱着反思的态度。他注重发掘和使用更能反映现实社会生活的档案材料和乡土资料,将这些材料与学术界习用的理论框架加以对比,找出其间的窒碍矛盾之处,并以此为基点发展出一些新的理论和解释。这种方法论的深刻自觉性使他的研究工作产生了一批既具有坚实的实证基础、又有浓郁的思辩色彩的学术成果。我相信,这本关于清代法制史的新专著必将和他以前出版的两本乡村社会史专著[42]一样,在中国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并推动此一领域的研究进一步走向深入。
参考文献:
[1] 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 (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 (美) Mark A. Allee , Law and Local Society in Imperial China, Stanford,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美) Philip C. C. Huang ,Civil Justice in China: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Stanford,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该书中译本名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 C. huang, Civil Law i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tanford,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4] 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绪论,北京:中国的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 - 2 页。
[5] (美)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第1-3页。
[6] (美)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中文版序,第1 页。
[7] 同上,第7 —8 页。
[8] 同上,第15 页,并参看第四章。
[9] 同上,第11 页。
[10] 同上,第16 页。
[11] 同上,第8 页。
[12] 梁治平: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
[13] 陈弘毅: 《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8 – 119页。
[14] 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第130-132页。
[15]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102页。
[16] 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第121 —128 页。
[17]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102 —103 页。
[18] 梁治平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四章至第九章对此有系统深入的分析,请参看。
[19] 梁治平认为用“调处”一词更为恰当,见所著《清代习惯法》,第16 页注〔35〕。
[20] 梁治平: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八章。
[21] (美)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第11 —12 页。
[22] 同上,第174 —182 页。
[23] 沙莲香编:《中国民族性》(一)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3 页。
[24] 参看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第153 - 157 页。
[25] (日) 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39 - 40 页。
[26] 同上,第19 页。
[27] 同上,第13 - 16、20 - 21 页。滋贺在《清代司法中判决的性质———关于判决确定这一观念的不存在》一文中对此有详细论述,该文收入《清代中国の法と裁判》(东京:创文社1984 年版) 中。寺田浩明基本上承袭了滋贺的观点,认为“对滋贺氏的研究所揭示的事实和据此而展开的见解,几乎不存在表示异议的余地”。他还循着滋贺的学术理路进一步开掘,探讨了“把告状和审案连接在一起的规范基础是什么”这一问题,并总结出了一个“冤抑”-伸冤”的话语结构(见所撰《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载(日) 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和民间契约》) 。这一论点具有重要意义。
[28] (美) 黄宗智: 《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第12 —13、77 —78 页。
[29] 同上,第四章。
[30] 同上,第86 页。
[31] 寺田浩明认为,黄宗智“以滋贺为代表而加以批评的大部分有关清代民事审判性质的论点,其实不过是美国学术界旧来的俗说,与滋贺氏毫无关系”。见(日) 滋贺秀三等: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252 页注〔15〕。黄氏对滋贺观点的把握或许不够全面并有误解之处,但说“毫无关系”,恐怕亦失之偏颇。
[32] (日) 滋贺秀三等: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85、29 页。
[33] 同上,第253 页注〔17〕。
[34] 如黄宗智为《淡新档案》中经过庭审的绝大部分案件都找到律例上的依据,但这是出于他的推论。实际上,据艾力统计,《淡新档案》中222 件民事案件明确提到律例的只有4 件,见Mark A. Allee, ' Code,Culture, and Custom:Foundations of Civil Case Verdicts in Nineteenth-Century County Court ', in 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 C. Huang eds.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
[35]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第136-137 页注16〕。
[36] 参见(美)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第五章;“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甘阳主编:《社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Between Informal Mediation and Formal Adjudication: The Third Realm of Qing Justice ', Modern China,Vol . 19, No . 3,1993.
[37] 参见Sybille Van Der Sprenkel,Legal Insti u ions n Manchu China,London:The Athlone Press,1962.
[38] (日) 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77 —82 页;第132 —133 页。
[39] 岸本美绪:“清初上海的审判与调解——以《历年记》为例”,载《近世家族与政治比较历史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研究所1992年版。
[40]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第9 -14 页。
[41] 参见(日) 棚濑孝雄:“纠纷解决过程的理论框架”、“准审判过程的基础理论”,均载所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