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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征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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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电商征税范文

对淘宝上超过9成的小型卖家征税,将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这势必影响淘宝商品的价格优势,使得卖家的生存处境更加艰难,甚至让部分卖家失去生存空间。不仅淘宝平台的高速增长面临挑战,消费者也将“出血”为征税带来的涨价买单……

电商征税提案被采纳年内或将实施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提出“对电商征税”的提案,建议税收部门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从制度层面规避偷漏税行为。

张近东的提案一经公布就引发广大网友的强烈质疑和反对,不少人质疑,他是希望用税收打掉拥有价格优势且体量巨大的竞争对手淘宝。有部分网友甚至在网上誓言抵制苏宁:从今以后决不在苏宁实体店和网店购买任何商品。

日前召开的商务部新闻会上,新闻发言人姚坚就最近有关向电商征税的话题表示了态度。他透露,财政税收相关部门正在对电商税收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调研。由于他没有直接否定向电商征税的可能性,因此舆论再一次就是否应该向电商征税展开了热烈的争论。

苏宁借机打击竞争对手淘宝?

目前,中国电商竞争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吸引流量来提高市场份额,而获取流量最主要的手段为低价和良好的购物体验。当下电商呈现战国争雄的局面,淘宝系一家独大,京东、苏宁易购等虎视眈眈。

作为传统连锁零售企业进军电商的代表,苏宁旗下的电子商务品牌苏宁易购于2010年2月1日正式上线。根据苏宁易购的官方数据,其2011年销售额为59亿元,低于80亿元的销售目标。但这并未影响苏宁易购大规模扩张的想法。

2012年初,苏宁易购总经理李斌信心满满地表示年度目标是300亿元销售额。对于300亿元这个数字,电商行业不少人认为苏宁易购是夸下了海口,很难达到。

后来,苏宁易购将目标下调为200亿元。但即使是这样,2012年苏宁易购销售额也仅为183亿元,距离200亿元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这也是苏宁易购继2011年之后第二年没有达到销售目标。

与苏宁易购连续两年销售额低于年初目标不同,行业龙头淘宝仍然保持高增长:2012年度,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C2C)和天猫(B2C)交易额突破1万亿元。

目前,1万亿交易额中淘宝网贡献了8000亿元的交易额,天猫则贡献了2000亿元的交易额,由此可见淘宝对于阿里巴巴集团的重要性。

据了解,目前京东商城、苏宁易购、亚马逊中国等大多数自主营销型B2C网商平台已经具备了完善的税收制度。若未来税收部门加大对电商征税的监管,那么其所涉及对象将主要为C2C平台的小型卖家。

目前淘宝上94%的卖家不在征收税收比例,这些人一年的营业额在24万人民币以下,成了淘宝主体市场。如果未来对电商征税,这些淘宝中小卖家的价格优势将会减弱,淘宝系的地位将受到影响,实际上更有利于包括苏宁易购在内的B2C类企业。

如果电商征税,淘宝上很大一部分中小网店的运营成本将会增加,不堪重负的卖家,要么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牺牲价格优势,要么牺牲自身利润,彻底退出电商市场,这也将对数以千万计人员的就业产生负面影响。

中小卖家的生存状况势必恶化,淘宝平台的高速增长也面临挑战。这或许也是张近东对电商征税提案的原因之一:借机打击主要竞争对手,为自己的苏宁易购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正是因为“国退民进”让电商行业目前市场化较为充分,企业和民众能够互惠互利。如果对电商征税,淘宝中小卖家和消费者将共同“出血”为此买单。

向电商征税,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

此前,关于电商征税即将启动的消息多次传出,商务部此次表态也被视为是官方的又一次明确表态。有观点认为,就目前的商业环境来说,向电商征税,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不仅不应该向电商征税,而且对实体商店的税收都应该适当减免。

目前对于电商征税呼声最高的是以苏宁易购为代表的实体商店,站在实体商店的立场,他们确实会感受到与电商竞争的明显不公。我国的商业零售早已进入微利时代,在目前经济增速减缓、内需难以振兴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购买力不足,已经影响到了实体商店的生存,像苏宁电器这样的商店凭借多年的积累和广开的门店,生存还没有问题,一些小型商店早已难以支撑。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决不是向电商征税,表面上看这可以让电商和实体商店站到同一起跑线上,但实际上是让大家一起承受高税收,一起死掉。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复苏步履艰难,由于投资、外贸已经难以承担支撑经济运行的重任,拉动内需被赋予推动经济发展新引擎的重要使命。但现实情况离这个目标还有很大距离,实体商店所承受的沉重税负使它们无法承担起推动内需市场走向活跃的重任,这也是消费者热衷于网上购物的一个客观原因。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向电商征税,使网上购物在消费者中的吸引力打一个折扣甚至消失,那对于拉动内需目标的实现,无异于雪上加霜。

第2篇:电商征税范文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主要是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买家)、C2C(个体之间交易)三种形式。根据现行税收体系,尚未缴税的主要是C2C模式的网上店铺,例如淘宝网店,而天猫、京东、当当网等B2C平台上的商家基本都已在纳税。

国家相关部门的频繁举动和表态,也让不少中小网店经营者“心惊胆战”。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被视为是为征税做准备。随后,对于如何规范电商市场交易及市场秩序,国家工商总局举行了座谈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一次新闻会上表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税法对传统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是统一适用的。商务部正在积极推动《网络零售管理条例》出台,目前仍在前期调研,尚无具体的出台时间表。

通过对网店采访发现,不少卖家认为,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义务,但网店全面征税时机未到,尤其是年销售额数百万元、雇员百人以内的“小微型”网店,以及更小型的“夫妻店”“大学生创业店”,已经在解决就业难题,建议像扶持实体经济、小微企业一样扶持。

根据阿里巴巴方面向记者提供的数据,目前阿里巴巴零售平台上约有700万户网商,其中小微网商占大多数:淘宝网卖家仅自己1人的占58%,5人以下占97%;天猫卖家雇员3人至20人的占81%。

一些网店从业者认为,对于想做大、想走品牌化经营道路的网店,企业本身会选择纳税的规范体制。

对于暂缓全面征税是否有碍公平,网购品牌“千姿百袋”的负责人严龙智认为,线下很多批发市场,不开发票往往也就不用交税,相比之下,互联网让交易透明度高,更难逃避缴税,是不是同样也不公平?

不少受访专家表示,目前很多网店连营业执照都没有,全面征税条件尚不成熟。

第3篇:电商征税范文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为国际税收提出了新课题。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代替传统的贸易方式,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国际税收管辖权等遇到了新情况;另一方面,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

税收中性--电子商务课税的共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品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但税收还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这些主体对于多少税应在各自特定的领域内缴纳自然就存在利益差别。尽管如此,世界主要不国家关于电子商务课税至少存在一点共识,那就是税收首先要做到中性,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

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了题为《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的报告,认为税收中性原则应是处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电子商务产生扭曲;税制应该公平地对待同一类收入,无论它是通过电子商务算途径还是其他传统的商业渠道取得的;中性原则可以通过适用并修改现行国际税收原则的方法来遵循,而不是通过开征新税或附加税来达到。

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颁布了题为《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支持了前述美国财政部的观点,认为通过修改现行税收中性,较之开征新税和附加税为更佳。最近,为确保税收的简便、中性和稳定,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的正常化,欧洲委员会又公布了六条电子商务税务准则,其中第一条就是努力使现行各税,特别是增值税更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反对开征任何新税和附加税。

自1998年召开电子商务的专题会议后,经合组织(OECD)已建立专门小组,负责解决电子商务课税领域的重大原则问题。在有关电子商务课税共识的基础上,OECD关注常设机构、转移定价、特许权使用费等争议。

有关电子商务课税的争议有四

电子商务课税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将现存的国际税由原则恰当地适用于电子商务,并且保证能同时得到不同利益征科权主体的一致赞同。这将是十分困难的,因为现行税制设计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而电子商务使得形产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如何对国际互联网提供的服务和在网上购销商品及劳务征税成为困难重重的技术难题。从国际税收理论看,有关电子商务课税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所得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比如,对销售商品的课税可能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或销售合同在何地商议并签订;对劳务的课税取决于劳务的实际提供地;特许权使用费则适用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但是,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因特网中成长最快的领域就是网上信息和数据的销售业务。原来购买书籍、画册、报纸和CD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直接取得所需信息。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销售商品所得就很难判定,这必然引起税收上的一系死争议。

比如,原先通过购买国外报纸而获得信息的顾客可以通过上网服务获得相同的信息。税收中性原则在这里又应如何体现呢?传统销售渠道下,来源国政府能从报纸的销售中取得税收收入,但是来源国政府却不能对网上销售征收流转税从而取得税收收入。如果仍将网上销售视同销售产品,那么这种销售是在未使用来源国任何公共设施的情况下取得收入的此时能说外国商人逃避了·税收吗?也许将网上销售视为提供劳务更能体现税收中性,但是文该如何判断劳务的提供她呢?电子商务打破了劳务的提供她与消费地间的传统联系,虽然劳务的消费地在本国,但劳务的提供她并不在本国,这同样也限制了将网上销售视为劳务征税。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矛盾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电子商务课税的核心问题。我们知道,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就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以及本国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课税。由此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也就是说,通过签订双边税收椒定,规定居住国有责任对于国外的、已被来源国课税的所得给予抵免或免税待遇,从而减轻或减除国际重复课税。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通过其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和维修服务;甚至医疗诊断服务他可以通过因特网由千里以外的医生来提供、国际电子商务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掸的判定发生了争议、这促使美国财政部在报告中认为居住在税收管辖权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优,倾向于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而不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但是,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面临自身强特的挑战。虽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的注册地标准判定,但是许多国家还坚持以督理和控制地标准来判定居民身份。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税法都已允许外国公担任本国公司的董事,还允许董事会在居住国外以外的国家召开。诸如电视会议等技术的广泛使用使得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公司更容易凭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造成交易活动普遍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实际上,一系列国家避税地已采取措施促使自身成为建立网络服务的理想基地,甚至还开展了推销自身电子商务硬件设施的宣传活动。

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

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按传统观念,常设机构的课立通常涉及人和物两方面的存在。但是,电子商务使得非居民能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笋上的网址来进行销售活动,此时该非居民拥有常设机构吗?如果该网址不用来推销、宣传产品和劳务,它是否就能被认定为非常设机构而得到免税待遇呢?

从即使上述问题都解决了,常设机构概念似乎也不能另来源国税收管辖权提供足够的保证。因为,一旦由于某设备的存在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从而佑纳税,那么该设备马上就会搬迁到境外。另外,如果顾客从销售商的网址中输录数据和信息,这会引起常设机构的认定吗?按照现行国际税收协定的解释,这似乎应该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但是,如果通过设立销售机构来销售与通过网址销售,从税收角度看,其效果是一样的,那么税收中性原则又读如何体现呢?因为税收中性要求不同销售方式引起的税收结果是不一致的,这才不会扭曲各种销售方式间的关系。

电子商务引起的关于常设机构的争论,除上述问题外,还涉及有关商的特殊争议。关于常设机构的判定八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范本)都引人了第二个判定要素,即对非居民在一国内利用人从事活动,而该人(不认是否具有独立地位)有代表该非居民经常签订合同、接受订单的权利,就可以由此认定该非居民在该国拥有常设机构。面对电子商务,多数国家都希望网络服务供应商符合独立商的定义;

从而可以将其视为常设机构行使税收管辖权,但事实上,即使所有合同都是通过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基础设施商议和签订的,据此将网络服务供应商视为商,其理由也飞够充分。在现行概念体系下,由于大多数国际税收协定都将非独立人特指为人,因而将网络服务供应商视为商就显得不符合现行概念。

第4篇:电商征税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互联网;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02

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改进网络建设”和“加强财税改革”。2013年3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这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理论研究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一、电子商务涉税特点及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构拟的空间和媒体,以数字的形式表达各种信息而进行的商务活动。主要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三种形式。具体有以下特点:第一,交易虚拟化。传统交易中,税务机关依靠税务登记制度对纳税人进行管理,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经营业务,这是国家加强税源监控的一个举措。而电子商务的交易虚拟化、无店铺经营化使税务登记的效力大大减弱。第二,零售扩大化。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在征收上采用“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而网络交易中,生产商可以直接零售给最终消费者,消费者基于自身利益,为了得到更多优惠而不索取发票,这样就瓦解了现有征管体制的计税依据,成为偷漏税的根源。第三,产品无形化。当下的消费者利用网络不单单是购买有形产品,更多的已转向电子读物、信息服务、软件、音乐等无形商品,这种方式下对于税种的甄别带来很大困扰。第四,支付电子化。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支付脱离了银行的监控,财税部门更是很难获取纳税人资金流信息,从而助长了企业偷漏税的气焰,导致税务机关对企业资金流监控的缺位。第五,资源信息化。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技术的贸易活动,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实现贸易全球化的,它不仅对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冲击和挑战,也对全面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带来了发展机遇,推动了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

我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传统企业开始大规模入住网络市场,网络消费者也已经成为我国网民新的主体。

从数据看,我国互联网应用整体显现出网络消费快速发展的显著趋势,根据商务部的《电子商务十二五规划》,到十二五期末,我国网购规模有望达到三万亿元,约占零售市场总额的10%。从国际角度看,2012年中国网购比例与美国、德国、法国相近,美国电子商务渗透率从1.3%提高至4.3%用了十年时间,而中国从1.2%上升至4.2%只用了短短四年时间。可见,我国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与此同时,与电子商务配套的税收法律的制定则相对滞后,这个巨大的交易市场还未纳入国家税收征管体系,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缺失,导致经济发展与税收发展极度不协调,网络交易税收严重流失。电子商务犹如一把双刃剑,给人类经济社会带来的革命是全方位的,如何对它有效监管,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国际贸易间的交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缺失

1.税收要素难以确定。首先,常设机构不清晰。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只有在某个国家设立常设机构,并取得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可以认定为从该国取得的所得,从而由该国对此企业进行征税管理。电子贸易超越了地域界限,其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使得纳税主体不够清晰,并且邮件地址、网址与产品供应商未存在必然联系,难以根据地域管辖权进行判定。其次,交易发生地不确定。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由于网络交易具有不受或很少受到地域空间限制的特点,致使交易发生地的确定产生困难。最后,课税对象不明确。我国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对实体商品的劳务收入、销售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均规定了不同的税种。而网络交易通过互联网将交易信息以数字形式传递,省略许多传统贸易中的纸质凭证和单据,使得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愈加模糊。

2.税收管辖权模糊。税收管辖权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方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方式。网络贸易使跨国经营收入征税问题不单单局限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更多的集中到对交易所在地难以辨别的问题上,容易使各个国家在税收管辖权上发生争议。

(二)电子商务税收执行困难

1.传统税收管理难以执行。首先,税务登记与之不相适应。网络贸易中,众多企业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推办或不办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源管理的缺失,导致整项税收工作的失控;其次,计税依据难以确定。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有形的各类报表、凭证、账簿为基础,由于因特网的广泛应用,使得传统税收工作所依赖的纸质文件销声匿迹,原有的审计方法无所适从,导致传统的税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依据;最后,传统对外贸易税制不适用。在我国,进口货物需要报关查验客户身份及商品详细信息,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税优惠政策。如若按传统方式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管理,极易造成逃避进口关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2.传统税务稽查难以实施。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税收的征收管理是以纳税人的真实有效地合同、票据、账簿、单证等为计税依据,但是网络交易为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难题:首先,收入难以界定。纳税人缴纳的税款需要通过发票、账务、会计凭证来计算,而在电子交易中,买卖双方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填制,而这些数据可以修改,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造成大量税款的流失。其次,随着电子银行支付手段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的付款业务。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导致本应征收的各类税种均无从下手。再加上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超级密码来隐藏所有信息,这使税务部门搜集信息更加困难。

(三)国际避税问题严重

互联网以其便捷性、高流动性的特点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使得对跨国公司内部价格转移的监控变得更加困难。跨国公司通过因特网可任意选择在低税国或避税港设立服务器站点,进行销售定价,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嫁到低税国和免税国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同时,随着银行网络化、电子货币及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跨国公司内部网络给税务部门确定某项交易的内容和性质增加了很大难度,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以判断一项跨国网络贸易的真面目。

三、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借鉴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已引起全球广泛关注,世界各国和各种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都展开激烈的讨论,并出台了各自政策。

(一)欧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欧盟认为税收体系应具备法律确定性,为了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和避免不公平竞争,不应承担附加税收,应不断完善现有税收征管系统,促进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协调发展。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美国对电子商务实行了极为宽泛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三)新加坡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新加坡明确对电子商务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方面的主张。只要是在新加坡境内运营的企业或个人均应缴纳所得税;无论其销售方式是何种形态,只要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经营人员,均应征税;凡在本国登记的经营者,除了提供零税率的劳务外,一律按3%的税率缴纳货物劳务税。

总体来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各个国家、组织或多或少地在这种开放性经济结构中获益,但由于各区域间、国家间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即使在同一个税收政策原则下对各国也会产生不同影响。因此各国基于本国国情,对原有税收分配结构做出适当调整。发达国家作为技术产品的主要输出国也出现了不同态度,主要分歧就在于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也达成一些共识:保持税收中性原则;加强国际间沟通交流;避免多重课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等。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在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尚未构建起法律框架。因此,要尽快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首先,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法。相关部门应在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税法条文基础上,加快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以各项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为主体的税收法律体系。其次,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税法中涉及电子商务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对网络环境下电子税务登记进行明确规定,建立科学有效地纳税申报方式。再次,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实施细则。对“电子货币”、“电子账簿”、“电子发票”等网络经营方式有明确规定,为网络贸易的交易行为提供法律保障。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协调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定,防止发达国家利用经济优势制定不平等条约,构建全球电子商务税收和谐发展的新环境。

(二)坚持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适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中性原则要求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间应遵循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的便利、节约和高效,尽可能避免额外负担。因此,在兼顾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基础上,可以针对企业通过网络提品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单独核算的业务,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提高增值税纳税起征点、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加大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等,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快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传统税收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需要,电子税务作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应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和管理电子化的有效手段,是税务机关创新征收手段的必然选择。第一,实现信息化发展步伐的统一。大力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投入,实现工商、财政、税务、国库、海关、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先进、可靠的部门间信息交换系统,进一步增强涉税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连续性。第二,统一税收征管流程。实现相对合署办税,建立国、地税之间业务沟通协作的长效机制。第三,尽快研发出与电子商务管理相关的技术平台,完善电子税收系统,加快税收管理电子化进程,提高税收管理能力和效率。

(四)培养“网络时代”复合型税务管理人才

首先,构筑科学的人才整体配置体系。根据人力资源评估和不同岗位需要的工作量,从全局观念出发,注重整体利益和各层次功能的有机配合,使其类型互补、才能互补、知识互补、性格互补、年龄互补,充分拓展人才的使用效能。其次,拓宽用人渠道,增添队伍活力。在挖掘现有人力资源潜力下,积极探索聘用制、雇员制、合同制运行的经验和作法,为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思路,并有效缓解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紧缺的压力。再次,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在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能力培养。使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趋同一致,让干部职工能看到自身价值和责任,提高工作积极性。最后,建立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制定人才培养的长远规划,做到只能让人等工作,不能让工作等人。总之,税务部门应依托互联网时代,加大现代化科技投入,培养既熟悉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外语及电子商务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将我国税收事业带入崭新的“电子时代”。

参考文献

[1]许国柱.电子商务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第5篇:电商征税范文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 F713.36 [文献标识码] B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电子商务导致税收流失

我国电子商务的成交额逐年上涨,其增长率也快速增长,在2014的成交额就达到了16.39万亿元,2015年交易额达到18.3万亿,仅2015年“双十一”一天的交易额就达到了912亿,可见我国税收流失的严重。电子商务的高效、便捷、低廉等优点潜移默化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线上购物,也有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线上创业。电子商务市场能创造如此庞大的成交额,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拥有巨大的利润,制定税收征管体系,对其进行全面征税,必将给我国的财政带来可观收入。

(二)税法公平的原则

传统和电子两种商务模式从本质来讲并没有差别,这两者的主体都应该按税法规定进行税收征报,税法上明确表明税收应该在附有义务的主体间共同分担。同时税法也具有普遍性,电子商务已经进入稳步发展阶段,前阶段为发展电子商务而免征税收的理由已经不再充分,对电子商务应与传统商务一视同仁,对两者进行共同征税更能体现其贸易的公平性,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也会平衡原有纳税主体的心理落差,激励其及时纳税。

(三)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按我国电子商务近几年迅速发展的态势,不久便将步入成熟期,加之我国现阶段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决心不断提高,相关政策不断出台,对电子商务进行全面征税指日可待,对贸易市场的公平性必定有所好转。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上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设置的问题

1.税收主体难以确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时,将会在判定其纳税人时遇到障碍。电子商务在进行税收主体的确定时大体与传统商务类似,但其交易的特殊性导致电子商务涉及的主体更广更杂,包含了在电子商务设立机构的商家和个人,也包括了在国外设立但其收入是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商家和个人,同时还有在跨国交易中提供劳务和无形资产的商家和个人,税收主体的多样性导致我国在进行具体税收征管时有一定的困难。电子商务的特性也使交易双方的联系更加隐蔽,通过互联网随时进行交易,这也为纳税主体确认带来不便。

2.课税对象及具体税种难以确定。税收的课税对象就是征税的对象,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导致没有传统交易中的很多单据和凭证,课税对象难以确认。电子商务的贸易商品一般分为实物型、服务型以及数字信息型三种,前两种交易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没有本质区别。但第三种数字信息型电子商务只要通过下载、云盘、发送就可以送达,造成税收征管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

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那么是否需要新增设税种将是首先要考虑解决的问题,新增特定税种将更明确电子商务税收主体和课税对象,但必然增加工作量,相关部门需成立相关部门,进行专业的人才培养,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电子商务的税种选择也可以在已有的税种中进行,但必须细化征管范围,进行税率完善。

3.征税环节难以控制。传统的跨国交易方式中,商品生产出来后,会通过各种中间商才会到买家手中,也会有海关进行征税,征税环节的控制有据可依,便于征管。电子商务于传统交易不同,很多不是实物的商品可以跳过中间商直接到消费者的手中,这时征税环节的就变得不易控制了,如果仅仅依靠自觉性进行申报必将导致税收的流失。

(二)税收征管制度上的问题

1.传统税收登记和稽查手段不适用。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是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主体主动到工商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工商部门可以全面知晓纳税主体的分布和数量,从而进行有效的管理,避免税收的流失。而在C2C模式下,商家多为个人,其分布较为分散,身份也较为隐蔽。多数情况下只需在相关交易平台上完成注册,缴纳一些注册费便可直接进行经营。并不用经过工商部门的审批,并且商家可以更改其IP地址导致其经营地难以确定,现阶段的税收登记制度和税收征管体系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对税收稽查造成一定困难。

2.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电子商务交易通过互联网的虚拟和无空间性导致了其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互联网交易的电子的虚拟化使其难以确定并且存在随意改动的难题,因此造成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其税收管辖权,也无法得知税收主体的应纳税额。互联网的全球化导致电子商务的贸易范围遍布全球,贸易边界模糊,贸易不限于本国,这种跨境贸易,导致进出口国会因为各自利益对贸易行为都进行征税,造成征税重复,明确电子商务贸易的税收管辖将会方便其征管工作。

3.代扣代缴在电子商务中难以实现。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代扣代缴的纳税方式使一些不易控制的税源得到了控制。电子商务很多交易都为消费者与供货商直接交易,省去了中间环节,此时现有的代扣代缴的政策就不再适用,加之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和模糊化增加了逃税的可能性。

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一)借鉴国外电子商务征税的经验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在全球也很热门,各国有各自的看法。欧盟提倡对其进行征管,也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规范,2003年7月1日,欧盟开始实施电子商务增值税新指令,这一指令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使欧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地区。欧盟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模式贸易市场有序发展。法国确立了电子发票的制度,同时法国设立了专门的稽查机构,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导致其在对待该问题和制定政策时也不尽相同,我国可以参考这些国家已有的制度,分析我国电商大环境,取精华去糟粕,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征管体系。

(二)完善征税方案

1.明确电子商务的课税主体及管辖范围。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首先应确定对谁征税,其课税对象应为在其平台上进行经营活动从而获取收益的商户,而B2B和B2C的电子商务交易都已经有实际开设的企业,不需重复缴税,最主要的是C2C的个人商户。确定了课税主体后,还需税务部门确保能查明课税身份,可以通过立法给予平台运营商更大的身份查验权利,使其有权通过国家层面的身份信息系统查证电子商家的所提供身份证明的真实性,防止电子商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注册。

2.确定具体征税税种。如果开征新的税种,将给税务机关带来繁重的工作量,也会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所以可以选择在现有的税种上进行选择,加以修改运用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中。个人电子商务卖家应承担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而企业的卖家一般而言承担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制定具体政策时也要考虑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趋势,添加一些细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施管理

对电子商务的征管主要侧重于B2B的税务征收,还需弥补B2C、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上的一些漏洞,这就需要全面做好电商登记,统一选择网上交易的专用发票来进行纳税,同时进一步实施电子商务的线上申报制度。

1.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盛行使传统的纸质发票不再适用,为了方便管理,同时解决税收管辖权这个难题,我国在进行征管时应该开发一种专用的发票,该电子发票可以在电子商务交易达成付款后自动生成,同时交易取消时也会自动生成红字发票,电子发票的生成将直接传输到商家对应辖区的税务机关,这样不但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制造虚假发票,而且解决了电子商务税收管辖难以界定的难题。

2.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代扣代缴制度。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代扣代缴制度将减轻税务部门进行征管的难度,减少工作量,我国的电子商务在线上进行贸易,大部分的贸易在结算时都采用电子银行、支付宝、百度钱包等第三方支付来进行,那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这些平台合作来达到代扣代缴的目的。

3.加大培养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人才建设的力度。税务部门在人才建设上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可以在部门内部选取年轻职工来进行培训,邀请优秀专家和学者来进行讲解,调动学习的积极性;二是可以设置专门岗位进行招聘,引进具有专业技术的人才,高素质的人才将为建设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持。

[参 考 文 献]

[1]幸结.网店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第6篇:电商征税范文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48)

摘要: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这是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贸易方式,给企业提供更多商机的同时,也因其交易虚拟化、跨时空、高流动性的特点及税务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十分严重。本文从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及发展现状,分析了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严重性,指出我国应加强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5(2015)04-0127-02

收稿日期:2015-01-20

作者简介:张宇婷(1994-),女,汉族,黑龙江塔河人,在校大学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财政税收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特征

1.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2.电子商务的特征

电子商务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利用了现代通讯技术,因而具有下述特点:

(l)无国界、无地域性,交易的快捷化。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和地域范围的限制,电子商务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达成交易变得方便快捷高效。

(2)虚拟性、隐蔽性,经营的连续化。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它缩小了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电子商务可以提供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每天二十四小时的服务,自动系统可以使网上商店始终连续经营。网上的商店不是有形的实体市场,网上的任何产品也不具有实物形态。买卖双方在网上交易时仅以网址存在,相互之间可能根本不清楚对方是谁或隶属于哪个国家或地区。

(3)电子化、数字化,成本的低廉化。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买卖合同、各种票据等书面的纸质凭证全部被电子信息所替代,大大降低了店面的租金,减少了服务费用、贸易中介费用等。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1.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虽然起步晚,但到本世纪初,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艾瑞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12.3万亿元,增长21.3%,其中网络购物增长48.7%,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渗透率年度首次突破10%,成为推动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

上面图表可以看出,我国近年来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率一直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并以GDP7%-9%的2-3倍的速率在增长。自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4万亿以来,每年以2万亿元人民币左右的速度在增长,网络购物迅猛增长,电子商务正在成为拉动国民经济保持快速可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和引擎。

根据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最新的报告,2014年底中国互联网网民达到6.48亿,接入到互联网上的设备超过了地球上人类的数量,目前活跃网站数量接近9个亿,全球域名注册数量为3个亿。

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围绕促进发展网络购物、网上交易和支付服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章与标准规范,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规律的电子商务政策法制环境做出了积极探索。2014年"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更是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预计到2015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率将达80%以上;到2018年,电子商务将会占据中国人消费支出的五分之一。

2.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现状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规模,目前可行的估计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平均税负法”,二是“流失率法”。

据专家测算,不考虑所得税和少部分纳税额时,在2010年“窄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约为489亿元,占实体总税收的0.67%;“宽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2010年约为4419亿元,占实体总税收的6.04%。如果采取“税收流失率”方法进行估算,“窄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2010年约为647.4亿元,占实体总税收的0.88%;“宽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2010年约为5850亿元,占实体总税收的7.99%。2014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12.3万亿元,是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4.5万亿元的近3倍,如果按“平均税负法”法估算,“宽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1.3万亿元,如果按“税收流失率”方法进行估算,“宽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2014年将达1.7万亿元。可见每年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严重性,这必将影响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速,同时对传统实体企业也是极大的不公平。

三、电子商务税收的必要性

1.对电子商务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相同境遇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赋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有所不同。但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各国税收制度的不尽完善以及传统征管手段的滞后性,使得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偷税、漏税现象非常普遍,税务机关很难获得全面有效的信息,而且世界上许多国家目前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这使得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税收负担明显不公。如果放任此种行为,势必会造成传统交易市场的萎缩,使传统交易市场内的就业等因素遭受冲击。因此,税法的公平原则,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应当承担纳税的义务,以实现公平的税负。

2.对电子商务征税是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行业已经进入发展的全盛时代。从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最新统计数据来看,2014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其中,又以C2C运营模式的淘宝网的交易额最占优势。但引起注意的是,一方面我国的电商市场并没有贡献相应的税收来与其创造的巨大交易额相匹配。另一方面,由于电商行业缺乏必要的监管,进入门槛低,尤其是C2C电子商务市场上充斥着各种粗制滥造的产品和服务,成千上万的水货、假货正在瓦解着买方市场的信任,挑战着电商市场的道德底线。因此,制定具体的电子商务征税政策,是促进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的需要。在2015年两会上,人大代表对某些电商:“卖假货”还“不交税”提出了质疑,并指出“只有公平的市场环境,才能保护好消费者权益,监管不能在线上线下两个样。”

3.对电子商务征税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税收,不能为了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而放弃税收征管权。税收是我国调节经济发展的主要财政手段,同时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放弃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丧失在未来不可估量的税源,造成税款流失严重,将削弱国家经济实力。

4.国际经济大环境促使我们对电子商务征税。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是电子商务的净输入国,遵循国际上已达成共识的税收中性原则,出于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利益的考虑,对电子商务征税并强化控管显得更加迫切,如果放弃电子商务征税权,实行互联网零关税,则意味着传统的关税保护屏障将完全失效。

5.大数据等技术为实现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现实可能。

目前利用先进的数据处理和网络传输技术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资金和数据进行精确而有效的税收征管已经是很容易的事了,只要工商、税务部门的数据进行对接,谁卖的东西,追溯起来非常容易。通过对电商实行税收代购代缴等做法,实行商品质量、税收先行负责制,让电商平台负起监管职责,以实现对电子商务征税。

结束语

电子商务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情况来看,对电子商务实行征税是必要的和迫切的,从规范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堵塞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面都呼唤和要求电子商务税法的完善,使之成为我国税收体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参考文献:

[1]何睿.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问题及基本对策.时代经贸,2008,6(9):19-20.

[2]蔡金荣.电子商务与税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3]朱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及其治理措施.财经论丛,2013,第二期.

第7篇:电商征税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大数据;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78

0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税收管理也步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是云计算时代的产物,是“互联网+”的核心引擎,更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创新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将大数据资源应用于税源控制、税款征收,并以此来实现税收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1国内外现状

1.1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税收征管情况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税源范围广、金额大,能为国家财政做出很大贡献。可是,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对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纳税行为及税收监管等规定不明确,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主体在法律上未明确界定、税源无法准确控制、征管能力执行不足等。

1.2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对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研究较早,经历了漫长的讨论和修正,存在很大争议,最终从免税走向征税;欧盟一直以来将电子商务税看作新的税源,倾向于制定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成为全球首个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组织。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坚持中性、高效、确定与简便、公平与灵活性的原则,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从国际形势来看,其他国家或组织在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做法上还是有区别的。在我国,电子商务在近十年的发展中,对税收收入已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促进市场公平,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考虑到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增加国家经济收入,以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我国可以对电子商务征税采取减税或者暂时免税政策。

2大数据分析的特点与优势

2.1大数据分析的概念

大数据分析是指摒弃传统的抽样分析方法,采用全部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的方法。由于大数据具有体量巨大、类型多样、处理速度快、价值密度低的特点,所以它打破了传统思维的分析方法。通过在即时更新的海量数据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使得到的结果具有实时性。在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也应与当前形势紧密联系,及时转变传统思维,才能提出新的创举。

2.2大数据分析在税收征管中的优势

大数据思维的建立是区别于传统税收的关键,可弥补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通过为征纳双方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将税收风险降到最低。将大数据思维运用到税收征管实践中,既能将大数据思维进行推广至其他领域,又能弥补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空白,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3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

3.1税源控制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关键,大数据的突出作用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大数据也为实现税源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进而引发了一场税源管理的革命。

税源控制的实质就是纳税主体的确定,现行电子商务中商家的注册制度存在严重问题,不少商家未实行实名注册,交易记录不真实甚至隐瞒交易行为,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对此,相关管理部门应该通过立法,严格执行商家实名制注册,使得电商经营活动规范化。同时,税务机关应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识别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记录,对电商发放实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发放电子式身份证明作为数字身份证,实施纳税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管理。这样可以使得网上税收信息公开化,打破信息不对称等局面,通过这一措施来控制税源,以达到确定所有纳税主体的目的。

3.2税款征收

在税款的征收环节,现行实体征税制度已经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征收征管。对此,政府部门应该做出如下突破:第一,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殊性,在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机构负责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各省分别成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部门,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垂直领导,检查和督导各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构完善税收登记、税收管理、税收稽查等制度;第二,税收征管部门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合作,按照法律规定的征税项目,在依法确定交易行为确实发生后,在消费者支付环节中,网络交易平台的系统自动按照相关税目和税率扣除应缴税款,并自动进入相关财政账户;当涉及到退货而产生退税问题时,可以先把电子发票打印出来,将相关退货发票做好标记,按月清算。同时,商家可以按月抵扣相P进项税额。这样能有效防止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行为隐蔽、计税困难等造成的偷税、漏税、逃税行为的发生。

3.3税收监管与稽查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所有的电子商务交易信息都保存在交易平台上,这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共享机制。地税与国税税务信息共享,跨区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比如工商、住建、国土等部门),税务部门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共享。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物联网等第三方信息平台来披露并挖掘隐藏信息。在税收监管方面,首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完善税收风险评估机制;其次,税务机关可以从多方(电商所开电子发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收集的信息来进行比对、甄别,并检查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的容量不断增加,现在已经可以实现部分数据的永久保存,从而避免了交易信息的保存年限问题。由于大数据信息量大,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稽查时可以通过关键字检索,比如税号查询、代码查询等方式进行有效数据的提取,避免了到实体店中去翻阅纸质资料的繁琐,从而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降低了征税成本。

4结语

在当今时代,商业模式日趋多元化,电子商务的发展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商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了碾压式的打击,使得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了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在这场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商业变革中,电子商务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合理运用大数据分析,有利于加强完善电商的管理,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促进电商与实体商家的公平发展,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使社会在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找好平衡点。

参考文献

[1]石珍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5,(02).

[2]陈非凡.中国C2C网络贸易税收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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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宏.关于电商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J].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1).

[5]温淑萍.大数据时代下江西地税稽查信息化建设的思考[J].中国税务,2015,(08).

[6]孙懿.大数据时代对税务工作的挑战与对策[J].学术交流,2015,(06).

[7]李渊.大数据时代强化税源管理的思考[J].经济论坛,2016,(03).

[8]左丽敏.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01).

[9]梁春丽.全球商业革命:网络销售+大数据[J].金融科技时代,2013,(09).

[10]陈静.大数据对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J].商,2015,(43).

第8篇:电商征税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彤彤屋;税收征管

1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传统商务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应该视为一个纳税主体,对它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流转税,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对于各种网店,也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律条款,超过一定规模的网店督促建账监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专门法规,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基础上,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修订我国税法,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条例中补充增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4.3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交易自动实时跟踪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4.4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储备。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5结语

事实上,这种网店式的“网络逃税天堂”状况并非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都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北京市也通过了类似法规“要求互联网从业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义务,随之而来的纳税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网店纳税的管理难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众多的网络卖家。“彤彤屋”案让所有卖家对网络交易纳税有了更直观清醒的认识,“彤彤屋”代表着一个开端,也有人认为其恰是那个吃了枪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个新兴市场的规范总滞后于其发展但终究不可或缺一样,日益增大的网络交易量、逐渐明晰的法律监管规定,都将推动网店缴税时代的来临,大门的打开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参考文献

第9篇:电商征税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引言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这种新崛起的商业模式应运而生了。近些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以往面对面的交互方式开始逐渐向虚拟交互方式转变。各大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不仅仅降低了经营成本,还有效提升了资金的流动效率。此外人们通过网络不仅可以节省了大量时间,生活的便捷性也有效提升了,但是税收的问题也日渐凸显,电子商务给以往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方式带来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为了我国的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一、电子商务征税的重要性

我国的电子商务刚开始发展,不管是技术高低还是规模发现,都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有些人认为,我国必须采取电子商务免税的政策,如此以来能够有效提升人们利用电子商务就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还可以扩充税收的来源渠道。还有一部分人则持相反的态度,因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便是税收,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在整个商务体系中占据了非常大的比例,倘若实行免税制度,我国财政收入必定会持续下滑,阻碍经济健康发展。除此之外,还会严重影响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冲击传统商务。

如果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那么征管税收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几乎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经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了注册和登记,网络交易平台肩负着重大使命与责任。然而由于众多因素影响,我国的网络交易平台无法全面审查所有用户的注册信息,出现了监管的空白。所以会存在非常多的违规违法现象,对我国电子商务日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由此可见,实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是必不可少的[1]。

二、电子商务征税的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

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相比,其核心皆为交易。从电子商务的角度来说,为了公平起见,电子商务的税收必须与传统商务税收一样。而且电子商务的模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有传统的风险投资逐渐转变为现在的传统行业投资。其利用传统行业这个有利平台,并且在信息化的帮助下,将大量的商品与服务在网络的帮助下,超越了空间和时间的束缚。根据相关的法律政策,与传统的商务相比,电子商务与其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必须按照同样的税率进行征收。然而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电子商务在发展的前期,国家必须要对基于大力支持,对其给予扶助,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2)税收中性与效率原则紧密结合原则

税收可以对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非常强烈的调节作用,尤其是对于某些新兴的行业,更是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新型的行业,税收必须将其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不能成为其发展之路上的绊脚石。电子商务其本身具有传统商务所不具备的诸多优势,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还可以确保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说,信息化仍然处于起始阶段,很多方面都尚欠成熟,而且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地址资源很少,企业的经营模式僵化呆板,信息化程度很低。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许多收税的政策也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2]。

三、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具体对策

(1)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与以往的税款缴纳具有很大的区别,其能够实现商家代缴代扣。也就是从支付体系着手,处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之中存在的隐蔽性与流动性。在交易结束,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商将货款转给卖家时,交易系统便可以自动统计出货款应当缴纳的税额,在支付成功之后,营运商及时进行代缴代扣。以网络为经营渠道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网络交易时,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帮助下,通过金融机构的结算记录完成代缴代扣。只要是按照税法规定达到按次征收的,全部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应当纳税的金额。

(2)制定相关的法律法律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款征收,必须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与通过部门之间进行通力合作,从而进一步实现多方位的立体式的监督管理。现阶段我国相关的法律难以适应目前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唯有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才可以从根本上有效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款征收问题,将完全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构建起来。

(3)塑造“网络税收时代”的专业人才

技术人才的监管不利是电子商务税款征收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其作为前沿性学科,税务机关在征税的同时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塑造与培养。现阶段我国面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处理方式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缺乏大量的网络技术人才与有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对于电子商务税款的征收,必须在高科技手段的帮助下,对网上交易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对电子商务的活动流程进行追踪,有效提升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力度。税务机关可以与各大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通力合作,在运营商交易凭台上安装税控器,借助信息技术监控电子支付,从而获取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3]。

结语

纵观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以及发展空间,电子商务存在着巨大的潜力。在不就之后的将来,我国的收税征管制度定会紧随电子商务发展的脚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形成协同发展的状态。由众多人才组成的技术人税务队伍也会随之涌现,在完善的制度下,纳税人的纳税遵从率也会显著提升。最后形成征税者、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一同维护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