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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的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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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的意义

第1篇: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声乐教学;发声练习曲;旋律性丰富

一、关于发生练习曲的概述

(一)涵义。所谓发声练习曲是构成音乐内容组成的重要部分,由于其自身的音乐乐思情绪以及主题性并不是十分的明显,并且较强的单一技巧指向性,使得其一直被限定在较小的范围以内。从嗓音歌唱发音的角度出发,其作为单纯性的一种技术练习,同《孔空声乐练习曲》是一样的,均能够达到声乐技巧训练的目的。并且从歌曲旋律的这一角度来看,其是将各种旋律材料作为基础混在一起的,如:琵音、音阶和音程等,其目的在于科学解决一系列的技术难题,如:声音位置统一、气息连贯性等。(二)作用。正如我们所知,声乐教学是在器乐演奏领域中相关的音程及音阶等专项技术的借助下所进行的技巧训练,其主要的训练形式是发声练习曲,因而对于学习者歌唱技巧的提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准确说来这一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帮助学习者连贯气息、统一声音位置;二是,能够将旋律音程跳动等问题解决;三是,能够有效地拓展音域。

二、发声练习曲的教学现状

在声乐教学中开展发声练习曲教学主要目的在于提升学习者整体的演唱技巧,对于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而言,他们早已感知在现行的音乐教材中有关于发声练习曲部分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因而所取得的教学效果总是无法让人满意,也正是因为这样,众多教师们人们急需对现行的发声练习曲进行丰富和完善,以便能够将其所潜藏的作用充分激发出来。

(一)局限性阐述。

在教学中我们不难看出,现行的有关发声练习曲教材中还存在着较强的声乐技巧指向性,如:上文中所给予的一些练习案例中所涉及到的琵音、音阶以及音程等内容,所谓基础性的一些乐句,但是其中却包含着较大的音区跨度,并且在各个音区衔接转换以及真假声结合等过程中也存在着问题,对于这样一种十分强烈的声乐技巧指向性,自然对于初步接触的学生而言,是极难的。

(二)系统性缺失,项目覆盖不全面。

这一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单调的旋律;二是,以拍为主的单一衔接形式,使得四分音符和八分音符的节奏型成为了整个发声练习曲的主心骨;三是,涵盖不够全面的和弦分解以及音程跳进等内容,这是因为在发生练习中会涉及到大小六度、大小三度和纯五度等内容,而在现行的练习教材中却只涵盖了大三和弦,这便使得学生在练习中难以满足较高的音高要求。

(三)极易被忽略的音乐旋律性。

出现在练习教材中的练习曲大多是单纯性的一种技术练习,因而存在着较强的技巧以及理性指向性,虽然在夯实学生歌唱基础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音乐旋律性的展现方面却不尽人意,显然,这对于学生良好演唱素质以及音乐乐感的培养是不利的,尤其是在情绪极度紧张的情况下,学生的歌唱肌体会因为受到情绪的影响而变得僵化,一旦歌唱欲望被减弱,那么最终的演唱效果自然是无法达到预期。

三、丰富发声练习曲的有效策略

(一)过渡性和辅音符的增添。

对于声乐的学习而言,其是极度漫长的一个心理和生理同时学习的过程,学生若想良好的掌握一门声乐技巧,势必需要经过反反复复的练习,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形成大脑的条件反射,至此才能获得一个良好的嗓音肌能。经过多年的研究,我们认为应当在现有的练习曲的基础上,增添新的一些过渡性、辅的音符,以此来增强练习曲的旋律性,使其表现出的乐感更加丰富。

(二)专项技巧练习曲的系统性编写。

无论是什么题材的音乐作品,其均是由节奏、调式、和弦、节拍以及音程等内容或表现手段所组成,因而在整体的声乐练习之中,均需要一步一脚印的将每一个专项的基础内容练习好,系统性的对各个专项技巧练习曲进行编写,只有这样才能够将更好地一个乐曲表演展现出来。

(三)中外乐曲的完美融合。

为了帮助学生们在练习中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声乐表现力以及歌唱技巧水平,就有必要截取国外优秀的声乐作品,并在本国特色声乐作品的结合下,展现出更丰富、更精彩的内容来。通过一定时间名曲片段的练习,能够显著提高学生们整体的艺术鉴赏能力以及声乐素养。并且,在优秀练习曲的反复练习之下,学生们自身的音乐想象力能够受到启发,在练习的过程中渗透自己对乐曲的理解,并想象自己正处于乐曲所营造的环境中,通过以情带声,从而达到新的一个演唱乐感以及技巧高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存在于声乐教学中的发声练习曲教学是极其重要的教学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所认识的世界更加宽广,所获取到的知识更加丰富,而声乐是对生活的又一种表现,为了时时反映时展的潮流,我们必须在现行发声练习教材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改进、丰富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整个的声乐表演上升新的一个台阶。

[参考文献]

[1]张华峰.丰富发声练习曲旋律性对声乐教学的重要意义[J].新课程学习,2015,01:83.

第2篇: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

每个人都会对他感兴趣的事物给予优先注意和积极地探索,并表现出心驰神往。这恰恰体现了现今教育的一个理念:自主学习。“自主”指学生有学习的主动性和选择权,学生可以概括自己的学习过程,按照自己的学习意愿去选择学习的内容和方式。例如:学习《短文三篇》时,我让学生自己选择学习方式。有的学生建议老师先教;有的学生要求自学,然后老师点拨;有的学生要求互帮互学等等。我让孩子们用自己喜欢的方式去学,然后全班交流。这样一来,学生的积极性极为高涨,自主学习意识很高,按照自己的意愿主动的参与学习。把权力交给学生,形成了学生与学生,学生与老师之间等的合作,通过多项的交流,使每个学生做到了语言实践,动手实践,并达到自我表现的机会,既让每个学生都发表了自己的心得,又学会了注意倾听别人的意见的良好习惯,促进学生之间的互相启迪,互相帮助,以解决学习中的各种问题,共同完成学习任务。让学生合作交流,吸取别人的长处,互教互学,从中得到知识补充,充实自己的经验,最终实现共同提高。

兴趣不只是对事物的表面的关心,任何一种兴趣都是由于获得这方面的知识或参与这种活动而使人体验到情绪上的满足而产生的。例如,一个人对跳舞感兴趣,他就会主动地、积极寻找机会去参加,而且在跳舞时感到愉悦和放松,表现出积极而自觉自愿。古人亦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知者不如乐之者。”兴趣对学习有着神奇的内驱动作用,能变无效为有效,化低效为高效。

兴趣能对未来活动产生准备的作用。例如,对于一名学生来说,对语文感兴趣,就可能激励他阅读各种语文知识,积累各种语文知识,为将来研究和从事语文方面的工作打基础,做准备。课下会充分预习语文内容,课上,就会积极参与,表现活跃,同学之间就会产生思想火花的碰撞,这比老师硬性提出问题来思考,得到的知识要有效得多。

兴趣能对正在进行的活动起推动作用。兴趣是一种具有浓厚情感的志趣活动,它可以使人集中精力去获得知识,并创造性地完成

当前的活动。美国著名华人学者丁肇中教授就曾经深有感触地说:“任何科学研究,最重要的是要看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有没有兴趣,换句话说,也就是有没有事业心,这不能有任何强迫。……比如搞物理实验,因为我有兴趣,我可以两天两夜、甚至三天三夜在实验室里,守在仪器旁,我急切地希望发现我所要探索的东西。”正是兴趣和事业心推动了丁教授所从事的科研工作,并使他获得巨大的成功。同样语文的学习更需要兴趣来做支撑。当今教育考试导致很多人不在意学习语文,因为段时间里学生不易看到收获,不像理科那么有短时间的成就感。兴趣会促使人深入钻研、创造性的工作和学习。就学生来说,对一门课程感兴趣,会促使他刻苦钻研,并且进行创造性的思维,不仅会使他的学习成绩大大提高,而且会大大地改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首先要愉悦教学,能中分发挥以学生为主体的作用。教师可以投入感情来“动学生”。语文教师通过自己的表情动作导语设计等创设一种氛围,然后在深入挖掘、分析课文的思想内涵和再现意境的同时,教师要有充分的感情投入。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人的心情紧张、情绪压抑将导致思维迟钝和僵化。在课堂教学中那种过于严肃沉闷的气氛,不利于学生参与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创设一个宽松愉悦的氛围,是培养学生参与意识的主要保障。

第3篇: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

Abstract:And consummates gradually along with our country legislative work's development, university student's legal awareness improves, but also has many problems. Therefore, this article explores positively raises the university student legal awareness the efficient path.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 培养途径

key word:University student legal awareness raise way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要想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应通过“三化”,一是教化,即通过学校的课堂教学活动来丰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二是默化,即通过社会、学校、家庭和健康的网络等各种环境对大学生潜移默化的熏陶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三是内化,即通过加强实践环节使大学生所学的法律知识能和社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并最终转化为自身的法律能力。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对策:

(一)确立科学培养观念,提高对法律意识的认识

1. 树立素质教育观念。观念是行动的指南,有什么样的思想观念才可能有思想观念指导下的实践行动。当今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经济的竞争和合作日益加深,知识经济的端倪已经凸显,这对新世纪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不但要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具有道德知识、法律知识、心理知识等综合素质。因此,应继续推进和深化素质教育的思想。

2. 施行人本主义观念。西方哲学思潮中人本观念由来已久,这种观念要求以人为本,强调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创造。以马斯洛、罗杰斯等为代表的心理学派认为学校的教育要有人本主义的思想,强调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要求注重学生个性的发挥以及认知和情感的结合。人本从本质上来说是唯心主义的,但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只有使大学生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的方法并能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才能培养好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也才能真正使法律知识教育取得更好的实效性。

(二)课堂教学是法律意识培养最有效的途径。

在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基本学科。通过教学,可以让大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初步学习宪法和其它法律的基本内容。明确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通过对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

(三)营造校园环境,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任何意识的形成都需要一定的氛围,法律意识的形成也不例外。校园作为大学生主要活动的场所,应当着力建设校园法治环境,坚持依法治校。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生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绝大部分与学校的学制建设、教育管理密切相关,学校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应将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及其基本精神作为立校的原则,从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校纪律、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和学生生活服务等方面进行依法管理。

2.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应做到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违章必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校每位成员在规章制度面前也要做到人人平等、师生平等。

不论是准,只要其行为违犯了学校的规章制度,都应受到处罚,不能因人而异,更不能姑息迁就。高校要使学生从入校的第一天起,就感觉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体验到依规章制度办事的氛围。从而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热潮,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

(四)建构有效实践环节,培养大学生的法律能力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共同作用的结果,学生所学的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与信仰,离不开直接经验的支持,更需要到实践过程中去感悟和体验。实践培养能有效解决“说的多,做的少,且多有形式主义倾向”等问题。因此,积极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具体可以考虑做到以下几点:

1. 建立相应的长效规范保障机制。

第4篇: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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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ttp:///link?url=S58y_Qb7MM6duZ-zgbQ898lJsdxKdi6AKS0n4cqwliM5GWjj00KCnfxpaXe5_RJbHvf9KAR-_bmjw_ZEeDlkNK.http:///subview/15230/11091237.htm?fr=aladdin

[3].问清泓、宋晓波.《大学生勤工俭学有关法律问题探析》,《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4]. 何小勇.《实习劳动的法律规制探讨―――以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为切入点》,《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2期

[5].刘琴.《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法律维护》,《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2)

第5篇: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艺术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16-0215-0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学科,从某种意义上讲它的教学方法是一门艺术。是因为这门学科是培养学生的高尚情操,从而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也就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在谈到这个方面是有一种老生常谈的感觉,怎样让学生接受这门学科,这就关系到老师在这门学科的教育过程中的教学艺术魅力了。

一、教学艺术是我含义

《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基础》这门学科的教学艺术就是老师在教学的过程中选用恰当的教学方法,运用适宜的教学环境,创设巧妙地教学情境,精心的组织主体之间活动交往中表现出来的艺术性,是老师在教育实践中的科学展现。老师在教学中有了一定的教学艺术就会形成一种特有的教学风格,教学风格是老师的个性特征与自己的教学艺术结合并达到一种稳定状态后的结果。老师在思修和法律这门课程的教学实践中,追求艺术教学,形成自己独有的风格,把教学的艺术性和科学性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不要看着虚有图表,实际上没有什么实用价值。

二、选用恰当的教学方法

不管哪一门课程都有自己的教学规律和方法,很多老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方法做了有益的探讨,总结出了新的教学方法并进行尝试,为这门学科的教学注入了新的升级和活力,比如,活动型教学法、研究型教学法、对话性教学法等。

从教学方法这方面而言,不管是教学方法是传统落后的还是现代先进的,都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整本教材的教学需要多种教学方法去完成,有的时候一个章节会需要多种的教学方法相互融合,这些都需要老师的灵活把握,融会贯通。比如,笔者在进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时,在绪论这一部分就采用了多种方法,先拿出一部分时间让学生观看大学生和高中生的生活学习片段,唤起学生对以往生活的怀念和对未来生活的憧憬,接下来让学生分成小组讨论,对中学到大学在生活和学习上的变化进行分析,引导学生研究怎样去适应生活的变化,怎样转变角色等,下一步就是有个小组对本次讨论的结果进行陈述,老师进行总结,说出自己的观点,最后要为学生留下与本节课知识有关的作业题。在这节课中就运用了讨论型、活动型、研究型等教育方法,学生在学习中表示出自己的看法,是课堂气氛更加活跃,让学生的记忆更深刻。选用适当的教学方法,是现实教学艺术的重要手段。

三、把握适宜的教学环境

老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把握教学环境是十分重要的。教学环境包含教学设施等方面的硬性环境,还有学院的文化环境等软性的环境,但是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而言,做好教与学这种双边关系,就是怎样把握好师生关系,通过师生的关系层面做到窥一斑而知全豹,有利于把我课堂教学。师生关系是一个多因素的社会关系体系,不仅反映了社会的道德、政治经济关系,也有情感行为产生的心理关系,等等。现在的教育注重的是以人为本,注重培养学生的自身能力和学生智力的开发,教学过程是一个双向互动,共同提高的一个过程,师生关系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教育的成果。

在教育过程中,师生处于一种信任和平等的状态中,它所营造的教学氛围就会有很好的教育效果,从学生自身发展的角度来看,拥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和沟通能力是成功的必要条件。新型的师生关系是教师和学生人格上的平等,交往是民主的,相处是和谐的。让师生的心灵相互接纳,让师生形成一种真挚情感关系。他说的宗旨是以学生自主精神为主,让他充分发展自身的人格。

良好的师生关系构建关键在老师。身为老师应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转变观念,增强自身的教学能力和师德素养,以过硬的素质和高尚的品格去感化学生,学生会被老师讲课魅力所征服。

四、创设巧妙的教学情境

教学情境的巧妙创设是进行艺术教学重要的变现形式,创设一个成功的教学情境可以推动一个教学,让学生处在一个兴奋地状态中,呢狗狗保持一个愉快的精神状态,而这种状态可以让同学们尊素的掌握知识技能。老师在备课室设计教学外,还要在讲课时可以的去引导,去创造形成的条件,但是教学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老师不能局限于课下的设计安排,在教学的过程中灵活扑捉时机。组织教学高超的方法有很多种,需要老师去研究和制定。

创设巧妙教学情境有很多种,例如,讲故事把故事中的乐趣、事情、道理融入到一起,具备艺术感染力。还有看图片创设、朗诵诗文创设等,但是要恰当的运用,要与教学的内容衔接,在运用的时候注意学生的反应,根据使劲情况进行调整,发挥情境教学实际作用,充分展现它的魅力。

五、案例教学方法和教学艺术

用社会或校园的真实典型事件作为背景材料,根据教学的目的和内容设定问题,或者引导学生对材料分析时发现问题,在经过讨论,发现问题出现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客观的去评价他人的行为和社会现象,达到教学目的,这些内容就是案例教学的含义。

案例教学不是必须要灌输什么,让学生接受什么,而是通过对典型案例分析评价,让学生持有抗干扰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最终的目的还是要学生自觉地错误的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案例教学符合学生的心理学求和认知规律,方便于学生接受和理解知识,是一种与理论教学不相同的教学方法,不仅激发了学生的热情,调动了学生的主动性,实现了学生由要我学想我要学的过程转变。这种观念的转变与学生的生活特点相符,有利于大学生摆脱以前的约束,发展自己的个性,拓展自己的思维,适应大学的生活。

通过合适的案例讲解,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有利于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过的应用,下面以一位教授换偶的案件为例,这个案件几乎涵盖了法律基础课的所有知识,对思想而言,涉及到了价值观和人生观等问题,对道德而言,是与我国传统美德相背离,违背了赎回功德和家庭美德,对于法律来说,它是不仅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夫妻之间要相互忠诚的原则,有违《反刑法》构成聚众罪;在思想方面来说,顾大局和讲政治是该案件判决被我们理解的关键因素。从该案件可以看出,在法律的举出上也不能抛开思想道德,因为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是一个整体,并不是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的一个简单的叠加。道德和法律有着共同的价值观,人权人道正义公平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属于道德的范围,构成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纽带。

六、总结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内容的真理性和老师的艺术教学有机的结合,才能体现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在老师有了理论和知识魅力的举出上,积极地提高实践艺术,这是切实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条件。

参考文献:

[1]边和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的路径[J].思想教育研究,2011,(06).

[2]宇文利.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与教学的几个问题[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1,(03).

第6篇: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中职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问题

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依据

根据《职业教育法》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去进行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职校学生应到企业单位参加实习被国家立法第一次明文规定,并把其作为我国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重要手段,它对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熟练的专业技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中职学生顶岗实习中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1.身份问题

学生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其身份是否是法律意义的劳动者?基于其学生身份,尚未完成学业,没有取得毕业证书,他们的实习活动也异于传统劳动法所称之的“劳动”;同时,实习学生并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不同于企业内的普通劳动者。但是因为顶岗实习学生实际上处于实习单位的控制管理之下,应将职校实习学生视为特殊劳动者,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应具有的相关权利,当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2.年龄问题

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年满16 周岁。到实习单位参加实习活动的职校学生基本满足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这一年限条件。年龄不满16 周岁的学生不能安排到企业顶岗实习,学校应该妥善安排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3.劳动合同问题

职校顶岗实习学生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7 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学生身份特殊,而且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已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了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所以在实践中学生的这一个要求是得不到实习单位的理解和支持的。

4.实习岗位安排问题

到企业顶岗实习的职校学生,其主要任务是完成实习工作任务和实习期间的学习任务。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技能训练,组织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实习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是否享受同工同酬

职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企业正式员工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收入差别比较大。实习学生能否依据《宪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一般是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又驳回申请。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依然没有摆脱学生的身份,没有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同工同酬的要求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6.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因公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因公受伤是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因为工伤保险指向的是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某个具体的人,即企业正式员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根据这一规定以及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险的通知》的精神,如果学校和实习单位已为实习学生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受害学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果没有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受害学生可以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向实习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学生顶岗实习期间违纪违法如何处理

由于中职学校生源素质问题,实习学生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实习单位应当积极与学校或带队教师共同教育。在多次教育无效后,实习单位应把学生退回学校,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违纪情况依据事实和程序进行处理。如果学生的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后果,则应当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这一规定已实施多年,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法律问题,希望能引起有关学者的共同关注,对学生顶岗实习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第7篇: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顶岗实习;风险;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0-0130-02

顶岗实习已经成为高校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以及高校教育特色的发挥有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人们对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没有足够认识和重视,相关各方特别是学生对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全然不知或知之甚少,这就为风险和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因此,深入研究高校学生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类型,发现并分析这些风险背后所隐含的法律问题,针对不同的法律风险类型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及保障高校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1 合同风险及法律保护

顶岗实习是高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部分。从理论上讲,高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订立顶岗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的权利义务。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实习单位都是学生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非常分散,且易发生变动,因而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一般并未签订书面的顶岗实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就没有任何书面协议作依据和保障,使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一旦发生纠纷,学生将陷入被动,维权将很困难,甚至顶岗实习的事实都难以确认,这是学生在顶岗实习中首先面临的一个法律风险。因此,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学生实习中的相关权益,在学校与实习单位没有相关协议的情况下,高校及其学生应与实习单位积极沟通与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使学校与实习单位订有协议,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实习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学生仍然可以就其中与自己有关的内容与实习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这一补充协议应具有优先效力。

由于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并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能签订顶岗实习合同。其合同内容主要应包括: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的主体信息,实习合同期限,实习地点,实习内容与岗位职责,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及其指导、管理和评价的权利和义务,工作与休息时间,工作条件,劳动保护与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报酬事项、正式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实习期的处理等。尽管这个合同从内容上看与劳动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从性质上讲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它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顶岗实习事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实习单位接受高职院校的委托,或出于选拔和培养潜在员工的考虑,同意提供实习岗位,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实习学生为了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同意接受实习单位安排的实习工作岗位,并接受实习单位的指导、培训和管理,二者之间形成的是培训合同关系。当然,理想做法是高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一个顶岗实习协议。在实践中有很多实习单位参照试用期员工的标准发给实习学生报酬,有的约定实习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正式劳动合同中不再约定试用期条款,这些都是合法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彼此满意,可以签订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以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为主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将来的就业事项作进一步明确约定。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但其作为民事合同,对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其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安全事故风险及法律保护

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进行顶岗实习,完成工作任务,必然存在劳动安全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比单位的正式员工还大。因为和正式员工相比,学生的专业技能不够全面和熟练,对事故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操作可能不规范。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此时学生并非是正式的劳动者,双方并无正式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得到工伤赔偿并享受工伤待遇。因此,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事故风险系数很高,且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将处于非常被动的不利地位。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实习学生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后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法救济;二是侵权责任法救济。学校或学生如果与实习单位订有实习协议,且协议对此作出了约定,发生安全事故后可以按约定处理。但在现实中,相关各方很少有约定,即使订有实习协议,协议内容要么没有安全事故责任的约定,要么约定得很不明确。

在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高校在专业教学方面比较重视顶岗实习工作,但对顶岗实习中潜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加强思想认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是高职院校的当务之急。有了防范意识,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手段。对此,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在顶岗实习动员和准备过程中,学校应组织学生集中学习,可以举办讲座和培训等教育活动,让学生对顶岗实习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并做好顶岗实习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这也是对相关各方的一个风险提示。其次,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应加强管理和过程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风险降到最低。有学者建议,“高校要成立专门实习管理机构,建立校内实习人才市场和跟踪管理与评估考核制度;设立职业指导中心,为大学生提供必要的职业发展指导,提供心理辅导及相关的政策咨询,建立实习维权服务中心,开展劳动维权法制教育,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等”。我们认为,成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一个机构不可能承担所有顶岗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一个高校每年的实习学生动辄几千人,一个机构无法为每一个实习学生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各方关系的协调、管理制度的建立、措施落实的监督和学生权益的维护。而具体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需要校内外指导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来承担。同时,要建立公平、有效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使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除了高校要规范管理外,实习单位也应做好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工作,毕竟学生面临的安全事故风险直接来自生产过程,实习单位更清楚实习岗位上的学生面临哪些安全风险,应该采取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风险。实习单位应认真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和顶岗实习协议所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实习学生指定专门的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学生对岗位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在实习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应提倡针对顶岗实习学生制定专门的培训和管理制度,提高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针对性,真正将事故风险降到最低,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3 报酬风险及法律保护

顶岗实习学生承担了一定的工作任务,全部或部分完成企业一个工作岗位的劳动定额,为企业创造了效益,企业一般会发给其实习报酬,很多企业参照试用期员工甚至正式员工发给报酬。但在现实中,有的实习单位将顶岗实习学生当做无偿或廉价劳动力,不发实习报酬,或虽然发给报酬,但明显低于学生的劳动付出,学生的实习期变成了被盘剥期。有的企业故意克扣和拖欠报酬,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一般都不住在学校,需要在外租住房屋,使食宿、交通等生活成本加大,如果被拒付报酬或被克扣和拖欠报酬,将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生活压力,这是顶岗实习学生所面临的又一个法律风险。

对此,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顶岗实习学生是否有权获得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的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和事业单位不仅有接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的社会责任,也有义务支付实习报酬。因此,学生的实习报酬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此外,2005年国务院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一文中也提出企业要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虽然这个文件仅是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也表明了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有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但遗憾的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学生的报酬权,但并没有规定最低报酬。我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顶岗实习学生却难以适用《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因为顶岗实习中的学生还不是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学生的报酬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报酬权,并不适用于顶岗实习中的学生。尽管《职业教育法》第37条用了“劳动报酬”一词,但严格来讲并不是很准确,或者只能从宽泛的意义上去理解,即学生付出劳动,所得即为劳动报酬。正因为如此,有的企业将实习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发给的报酬远远低于同岗位的正式职工,甚至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对此,有些地方性法规对顶岗实习期间的最低报酬作了规定。但这毕竟属于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低且效力空间范围有限,所以仍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比如由职业教育法或其他专门的法律作出类似于劳动法中最低工资的规定。如在《职业教育法》中规定:“顶岗实习学生有权获取实习报酬,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至于顶岗实习学生报酬的多少,主要应由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如果已经约定了报酬,而实习单位拒绝支付报酬,或故意克扣和拖欠报酬,顶岗实习学生须有维权意识,应积极通过多种途径索回自己应得的报酬。

上述三种法律风险是高校学生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类型,除了这三种主要风险类型外,顶岗实习学生也会面临诸如延长工作时间、工作中致人损害等其他一些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与上述三类风险都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其隐含的法律问题和应对方法也有类似之处,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详述。高校在进行顶岗实习动员和准备过程中应该将这些法律风险主动向学生作提示,提高学生的法律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并在实习过程中加强过程控制,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这些法律风险的发生,这对保护学生权益、推动校企合作、促进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参考文献:

[1]朱于芝,张黎.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思考[J].中国市场,2013(21).

第8篇: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原发性高血压;血压昼夜节律;心率变异性

中图分类号:R544.1 R255.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1349(2012)02023401

已有资料显示,动态血压监测能定量揭示血压的总体高度,波动,状况和昼夜变化,而心率变异性(HRV)是评价人体内自主神经功能的一项指标,神经功能对血压的昼夜变化起关键性调节作用,高血压病人血压昼夜节律与靶器官损害有关,心率变异性减低,血压昼夜节律消失是靶器官损害及预后不良的指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400例我院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动态血压心电二合一监测结果,根据日间(06:00~22:00)收缩压135mmHg(1 mmHg=0.133 kPa),舒张压85 mmHg;夜间(22:00~06:00)收缩压25 mmHg,舒张压75 mmHg,根据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除外继发性高血压。

1.2 方法

1.2.1 动态24 h血压(ABP)心电监测 采用美国CARDIOTENS动态24 h血压心电监测仪,袖带22 cm×12 cm(适用臂围24 cm×32 cm)缚于受试者左上臂,白昼(06:00~22:00)每隔30 min自动充气测压,夜间(22:00~06:00)每隔60 min自动充气测压,并贮存所有的SBP及DBP值,血压测量采用压力示波震荡法,监测时间从08:00~09:00时至次日08:00~09:00时,血压可接受范围:SBP7mmHg~260mmHg,DBP40mmHg~150 mmHg,脉压20 mmHg~150 mmHg,有效测试次数40次,其中选出杓型组183例,非杓型组217例。ABP从均值波动显示,杓型组显示双峰双谷曲线,但较正常波动范围大,上午峰见于08:00~11:00时,下午峰见于16:00~19:00时,且第一峰高于第二峰,午间12:00~14:00时及00:00~4:00时为明显低谷,非杓型组无此规律。

1.2.2 心率变异性检测 心率变异为动态血压心电二合一采样点得出,总功率(2 448 ms2~4 484 ms2),低频(LF,754 ms2~1 596 ms2)反映交感神经与迷走神经的功能。高频(HF,772 ms2~1 178 ms2)反映迷走神经功能。LF/HF(1.5~2)反映迷走神经功能与交感神经功能的平衡。一项或多项值低于或高于正常范围,则HRV值低或高,交感神经张力增高或降低,或/和迷走神经张力降低或增高。交感神经与迷走神经之间的平衡关系失调。

1.3 统计学处理 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

2 结 果

昼夜血压节律与HRV频域指标比较,杓型组昼夜LF均高于非杓型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 论

人体血压24 h存在着昼夜节律波动,无论正常人或高血压病人,其血压上午高于下午。前半夜高于后半夜,昼间高于夜间,提示血压在昼夜24 h呈现一种生理节奏性波动[1]。本研究中,原发性高血压中183例有此波动规律,但与正常者不同,其波动范围大。非杓型组217例无此规律。波动曲线较平缓。血压的这种双峰双谷节律变化对适应机体的活动,保护心血管结构和功能起着重要作用。当高血压无此规律,即非杓型组,交感神经和迷走神经双重受损,尤以夜间迷走神经受损为特征,那么这种波动情况即可减弱或消失,夜间血压下降幅度小或不下降,反而升高。心血管系统长时间处于高水平血压冲击,加重心、脑、肾等靶器官损伤。低HRV是高血压病人预后不良和死亡的原因之一。因为交感神经系统对维持和调节血压昼夜节律起重要作用,所以在高血压的临床治疗中恢复昼夜节律显得至关重要。如在心情,环境的调节中,应尽量放松,舒适。药物首选以降低交感神经活性的,对延缓和减轻心脑肾等靶器官的损害和死亡的发生尤为重要,如转换酶抑制剂,β受体阻滞剂等降压药与其他降压药合理配合等等。避免交感神经兴奋对病人心率及血压的稳定有重要的临床意义。

第9篇: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农村中学信息技术教学;效率;措施;方法

农村教育一直是我国教育中的重点,尤其是近年来,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实现了应用,对于信息方面的人才需求非常高,农村中学进行信息技术教育,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培养计算机方面的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对当前农村信息技术教学的现状进行分析,从探索有效的教学策略和方法。

一、农村中学信息技术教学现状

(一)农村学生信息素质较低

农村学生没有像城市学生一样从小就生活在有电脑的环境中,虽然当前农村中有很多家庭配置了电脑,但是在整体农村家庭中的比例比较低,使得很多学生没有接触到计算机。并且,很多城市在小学阶段就开展了计算机课程,而农村小学却很少有这个条件,使得农村学生的信息技术素养普遍较低,基础较差,为信息技术教学带来严重阻力。

(二)缺乏对信息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有的学校、教师认为,信息技术对于现阶段农村学生来说没有实际的意义,中学阶段还是应该以语文、数学等学科的教学为主,提高了整体学生的成绩,才能够帮助学生获得更好的教学资源,信息技术的开展是无意义的、可有可无的。这种观点的存在,使得很多学校中的计算机课程都形同虚设,仅仅开展一段时间就由其他学科代替。虽然我国很多地方都推行了素质教育,但是在农村中学,素质教育尚未得到落实,信息技术教育的重要性也没有得到认可。

二、如何在农村中学中高效开展信息技术教学

(一)吸引学生对信息技术的注意力

当前社会对于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能够培养更多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信息技术素养就是当代人才必备的技能之一。因此,在农村中学中,我们也应认识到信息技术教学的重要性,从学校领导开始,一直到教师、家长、学生个人,都认识到信息技术教学的重要性,从而才能够使信息技术教学得以顺利开展。

在课堂上,应注重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对信息技术的关注度。例如,在学习过程中,有一节对信息技术的发展历史进行解读,文字理论比较多,很多学生认为这部分内容比较枯燥无味,教师可以在讲解的过程中,制作幻灯片,让学生通过色彩斑斓的图片,来回忆自己记忆中信息传递的模式,并与教师、同学进行互动,回忆自己接触到的信息传递趣味小故事,从而拉近学生与信息技术的距离,让学生能够对信息技术产生兴趣,主动投入到对信息技术的了解当中,挖掘出自己感兴趣的信息技术发展知识。

(二)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

农村中学信息技术教育开展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基础设施不够全面,很多农村中学受到资金的限制,无法购买大量的计算机、电脑桌等基本设施,使得学校一个班级公用一台电脑的现象特别突出,无法使每名学生都能够在课堂上亲自操作电脑,使信息技术教学只限于纸上谈兵,无法付诸实践,自然无法提升学生的信息素养。因此,学校应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信息技术教学的专用基金,设立专门的电子阅览室,配置一定数量的电脑,让学生能够在电子阅览室中上课、搜索信息、浏览网页,使信息技术教学有一个可以开展的场所。并且,学校应在每个班级中都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安装计算机、投影仪、扫描仪等办公用品,让教学逐步与信息技术进行结合,提高教学的有效性,也能够让学生感受到信息技术与学生学习、生活中的联系,从而使学生能够拥有自觉学习的动力。

(三)整体提升教学的信息技术水平

首先,大部分农村中学中,信息技术老师都并不是专业出身,而是在学校转成为信息技术老师。他们的专业知识上有一定的欠缺。教师水平的限制,使得教学效果受到了局限,无法得到提升和进步。由于半路出家,教师的专业知识不扎实,有些内容教学起来就显得力不从心,一些本该细讲的内容就只能一笔带过,教师都对于教学内容不够了解,学生更无法对计算机知识进行掌握。其次是实际教育教学水平欠缺。信息技术学科与其它学科相比,可算是一门新兴学科,由于起步晚,没有现成的经验、方法可以借鉴,很多情况下,还需要教师自己去捉摸,一个教学内容,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才能深入浅出地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掌握,需要教师苦苦思索。因此要多组织农村信息技术教师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教师的信息技术教学素质。

三、结语

总之,信息技术是当今时代人才的必备技术之一,如果想要提升农村中学的整体教学质量,使农村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我们应认识到信息技术教学的重要性,并在教学过程中转变态度,提高认识,从而使信息技术教学能够在农村中学中得以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赵欢. 现代教育技术在农村初中历史教学中的应用[D].河北师范大学,2014.

[2]孙琳.现代信息技术与中学英语教学的整合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3.

[3]赵苗坤.如何提高农村初中信息课教学质量[J]. 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2(07):238+236.